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模板(10篇)

时间:2023-07-07 16:09:2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篇1

新开工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要重点突出技术作用。在项目施工之前要有规划,制定安全管理专项方案,对关键的施工方案要经过严格的论证,多方比较选取科学、合理、经济效益高的方案。

针对项目独有的特点采用既先进又科学的安全生产技术,规避技术落后、能耗高的安全生产技术,具体是在施工方案中积极采用在行业中运用范围最广泛、发展程度最高、最受客户信赖、成本控制合理、安全系数高的技术。在方案制定过程中要注重创新,在传统技术中穿插创新型技术的应用,使工程尽善尽美。例如,对于基坑开挖的方案,有很多种可供选择,能选择开挖放坡的设计实施方案,也能选择锚杆支护或是使用锚钉墙等的其他方案。选取哪种方案将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总体安全性的高低。

2 安全防护设施的更新

安全防护设施属于施工环境中的一道重要安全防线。防护措施包括人员防护、临边防护、洞口防护、通道口以及电梯口的防护等。安全防护设施的创建对施工现场来说很大程度上确保了施工能够安全、顺利地开展,降低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率。但是很多工地仍选择钢管搭配安全网的防护措施,这种措施成本高且效果不佳,尤其在本质安全方面具有封闭性不佳、脆弱易损坏、稳定性不好的缺点。依据标准构建的定型化、工具化的防护措施成本低、外观简洁整齐、持久性强、易搭建也易拆除、方便回收利用,最重要的是安全性高。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既要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又需具备强烈的安全管理意识。若在一个新开始的施工项目的主干道上分别搭建钢管防护、定型化围栏防护,通过对安全性、文明施工及成本三方面的比较,就能看出孰好孰坏,也是建筑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程度的重要体现。

3 特种设备的技术改进

特种设备在工程施工建设中的使用频率很高,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控制过程中需要尤其注意的对象,特种设备引起的安全事故占总安全事故的比重较大,特种设备引起的安全事故不仅导致经济上的重大损失,还常常伴随人员伤亡。为此相关部门应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有足够的重视。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之前一定要遵守严格的验收流程,并遵循定人定机的制度,对于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一定要进行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持对应设备的合格证书上岗。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趋于年轻化,依据通常施工项目的工作强度,对于持续时间较长的施工作业,操作人员的注意力难以集中,也由于施工现场状况复杂,使其难以分析出足够准确的信号及指令。有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玩心重,安全意识不够高,设备运行中玩手机、听音乐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也是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一大诱因。要彻底消除这些现象,既要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采取安全教育,又要增添冗余安全度方面的设计,相关设计包括机械连锁装置、在驾驶室加装监控提示装置、指纹识别装置、防碰撞装置等。

4 临时用电的改进

施工用电是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中必不可少的部分,电力使用中的触电事故也时有发生。施工项目可利用TN-S系统配置“三相五线制”系统,这样不但加强了触电保护方面的措施,而且对设备的正常运行没有不利影响。系统配置的关键放在对PE线及重复接地系?y可靠性的把控上,在配电系统的使用中确保对电的安全使用。在施工现场要对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的配电系统的规范性进行把控,禁止私拉乱接、分配电箱与开关箱设置的混用以及用电设备未接漏电保护器,电气控制装置设置得不合乎安全规范等现象,特别是要加强移动式开关箱在施工现场的使用的管理及控制。有的项目在专业电工人数上设置得不够,经常出现无证电工私自拉接电线的情况。要想消除上述对用电安全不利的因素,既要严格遵守规范化的管理模式,又要在安全用电技术方面不断的创新。

新型开关的采用能够规避很多不安全因素,实现用电安全。其具体方式是在开关箱内安装合适的空气开关、漏电保护器,添加对线路用电情况提醒用的指示灯,并在箱体外部安装插座,运用滑动块对插座的使用个数进行控制。这样既能够达成“一机一闸一漏一保”的工作模式,消除私拉乱接的现象,又能够降低电工的工作强度,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及规范管理提供了可能性。

5 门禁系统的运用

施工项目的管理方式中最受推崇的是实名制及封闭式的管理模式。实名制的运用对于施工项目的现场管理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能够避免许多管理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对施工现场人员的出入登记、恶性讨薪等问题的管理方面有很好的作用。对施工现场采用封闭的管理模式能够有力地屏蔽外界干扰,也有利于构建文明的施工环境。在施工现场的大门上设置门禁系统能够实现人员考勤登记及工时统计,更重要的一点是,在此处要求员工都佩戴安全帽,这是安全、规范化管理的需要,也是对实名制及封闭式管理作用的有力体现。

门禁系统的设置方式包括刷卡、刷身份证、指纹或面部扫描等种类,现阶段效果最好的方式是指纹或面部扫描。门禁系统的使用提高了实名制管理的准确度,若能加上语音识别的方式,效果则更佳。在施工现场的大门处也能体现出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及标准化管理推行效果的优劣。

6 构建安全体验区

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不到位是施工项目中的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教育是一项长期的、持续完善更新的事业,安全教育的形式也应该不拘一格,其中安全体验区是一种比较好的新型教育形式,直观且具有震慑性。在安全体验区中施工人员能够真切体会到各种不当操作行为导致的触电、物体打击、高空坠落、失稳等事故场景,使施工人员意识到正确佩戴安全帽等常用的却往往忽略的安全措施的重要性。通过安全体验区的教育活动,能够显著提升施工人员对于不安全操作行为及潜在安全事故的警惕效果。

篇2

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是一个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形势并不容乐观,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必须站在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角度,分析存在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以创新的思维提出一些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施工。

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现状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呈现出持续、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这位我国的建筑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使得建筑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并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从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现状来看,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依照国家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进行的,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企业安全施工,并进行相关技术管理。我国在施工安全管理方面也颁发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及规范,应该说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已经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从管理水平来看,也在逐步好转,越来越趋于科学化、规范化,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总体形势很好。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上各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市场压价导致了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频繁发生,建筑施工企业毕竟是营利性企业,不是公益性组织,在价格非常低的情况下,就难免地减少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的现状来看,在安全生产方面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建筑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不够,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着很多漏洞和盲点,使一些心存侥幸的人员有机可乘。最常见的是一些施工企业,为了降低工程成本,没有严格按照设计规格进行材料购置,以次充好,或者在施工的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因此而导致了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这样的工程案例很多,比如2008年山东省济南市一家建筑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在施工的过程中使用质量不合格的水泥,这些水泥的包装袋上所标的各种参数与中标时甲方要求的参数是一致的,但是,实际上,根本不能达到工程实际的要求,更不能满足设计方所提供的各种数据要求,以至于在整体工程将要完工的时候,发生了重大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同时,也给施工企业带来了重大损失;二是建筑市场环境还不够规范,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有些建筑施工企业虽然也制定了一些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但是,在具体施工过程中,由于监管力度不够,不能够很好地得到落实,即便是在安全生产方面出现了问题,也不能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能够发挥责任制的应有效力,在调查中,一些企业也制订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但是,这些只是为了应付各方面的检查,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并没有严格执行。有些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临时指派的,一旦发生了安全事故,这些人很难得到控制。

三、安全生产监管对策

(一)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及相关责任制。

在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前提下,政府安监管理队伍建设应该与之相适宜,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很多地方的城建部门在对建筑项目施工的过程中,没有履行应有的职责,存在着很多问题,有的地方的城管部门的监管队伍建设不够完善。政府部门对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督工作必须得到应有的加强,建立一个系统的、完整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目标考核,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机制,改变原来的监管模式,加强对施工过程实体安全生产行为、安全管理保证体系的监管力度,把安全管理放在施工工作的首要位置。

(二)、完善监管制度,确保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完善的制度是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建筑企业只有制订了完善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才能确保施工企业的各项生产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因此,建筑企业应该下大功夫促使安全生产管理逐步趋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并结合具体实践,制定完善的制度,在企业内部构建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以制度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在制定制度的时候应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预警提示、重大危险源公示等方面的制度,建立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安全隐患约谈制度。

(三)、其他措施。

严格落实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明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面的职责,切实改善确保建筑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的基础条件,保证各项费用能够落实到位。综合治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抓住工作重点,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开展创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工地活动,切实加强安监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利用当前比较先进的信息化管理技术进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筑企业应充分利用目前的先进技术,建立企业内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施工过程的动态管理,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实现对施工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得到及时的预防和有效地控制。

结束语

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其管理水平和效果不仅影响到企业的声誉,而且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危及到国家和个人财产安全,甚至是人们的生命,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参考文献:

1、朱明启,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探讨,河南建材,2010年02期;

篇3

1、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省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以及市政府和省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效能的理念,全面加强和提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依靠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创新和转变建筑安全监管方式,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夯实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全面推行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和网格化管理制度以及制度化的落实,实现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2、主要任务。切实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制度、企业领导带班制度、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考勤制度,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形成以施工企业自我约束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执法检查,“一岗双责”、目标考核、“打非治非”等监管职责,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转变安全监管方式,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查处督办公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3、工作目标。把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继续降低百亿元死亡率,所有建筑工地达到质量安全标准化作为主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2015年,我市百亿元建筑业产值死亡率控制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下,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全部达标,其中,优良率达到80%以上。

二、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

4、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在重要时段、敏感时期和极端气候条件下,施工企业要实行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企业负责人每个月至少要带队一次到所属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记录归档。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上岗打卡制度,在重要工程、重点时段、关键环节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确保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到位,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对未能执行带班和打卡制度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和记有关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凡因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专职安全员等不在现场发生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5、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企业每年至少对本企业所有员工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强化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凡发现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无证上岗的上述人员,将作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处理。逐步推行农民工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平安卡”制度。

6、深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有关规定,2012年年底前,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合格率”要达到100%;特级、一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85%以上,二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70%以上;三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60%以上。到2015年底,特级、一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100%,二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85%;三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70%。

市城乡建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奖惩措施。对取得国家AAA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以及省、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称号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在招投标中予以适当加分。同时积极引导建设单位优先选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先进企业。对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控。在下一年度仍不达标的要给予行政处罚。

7、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类企业要建立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信息监控平台的推行和使用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做到可知可控的一项重要举措。市城乡建委将把建立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作为评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之一,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挂钩。

8、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和使用。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均要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建立和完善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并与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挂钩;探索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制度对建筑安全生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降低企业事故风险。

9、规范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行为。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人数;建筑施工总承包特、一级企业要设立安全总监并行使企业副职职权。企业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要覆盖到企业的所有项目,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建立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长效机制。实行项目专职安全员委派制度,项目专职安全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均由施工企业直接支付,到2013年年底前,一律与项目部脱钩。要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逐步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10、制定完善安全应急预案。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要以文件形式或在承包合同中赋予施工现场班组长(施工队长)在遇到险情时,有第一时间下达停工、撤人命令的直接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较大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要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要与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保持有效衔接。项目部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一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类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组织演练。发生事故时,结合事故的实际情况和应急救援预案,在第一时间开展自救,防止事故的扩大。

11、规范建设、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等单位行为。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工程项目安全责任,不得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合理造价,保证安全投入,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向工地派驻工地代表,并依法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承担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要准确真实,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作业时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设计单位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采取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要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认真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一律下达暂停施工令,督促施工单位全面整改,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2、建立和强化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深入排查治理建筑安全生产隐患,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明确隐患治理责任。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并通过媒体进行公开挂牌督办,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认真整改,隐患消除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复工。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应该挂牌没有挂牌督办的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不执行主管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13、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体系。以防范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高大模板、脚手架、深基坑、施工升降机等重大危险源为重点,建立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公告和应急预案制度。全面强制推行“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与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挂钩。2011年年底前,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总承包类施工企业建成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2015年年底前,全市基本实现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数字化、信息化监控体系。结合信息监控系统建设,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普遍使用认可的的程序软件进行规范化编制。

14、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属地化管理和境外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督指导。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当地建筑施工企业(含外地进淮)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信用诚信体系挂钩,与招投标和安全许可挂钩。

15、严格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进一步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主体责任,严格施工许可证发放和安全报监手续。严厉打击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即擅自开工,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等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城乡结合部、村镇等建筑安全监管薄弱区域的工程项目的重点监管。对于未办理安全报监的施工项目,依法给予停工等相应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16、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办法,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建筑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要及时予以媒体曝光。对群众举报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查清并督促整改。

17、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要进一步落实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的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一岗双责”。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每个季度、分管负责人每个月至少到施工现场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打击建筑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不力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不力的有关部门,将通报批评;对辖区内群众举报、日常检查、上级督办发现的非法、违法建筑工程项目,未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18、严格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坚决执行建筑安全生产事故“一票否决制”,严格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市城乡建委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及激励约束机制,对考核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19、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要把建筑施工企业或承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一项重要审核指标进行指标进行审查,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建筑企业技术装备和安全管理水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擅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停工整改,拒不执行整改的,依法清出本地建筑市场。

20、加强村镇限额以上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管。县(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主动和当地乡、镇政府协调,切实解决村镇建设和农民建房安全监管缺位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切实加强对限额以上(投资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村镇建设工程、农民建房的安全监督管理。整合监管资源,实行分类监管,督促村镇建设限额以上建筑工程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切实加强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开展对农民建房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安全技术指导和服务。

21、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等规定,对因建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含农民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赔,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足额发放。

篇4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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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建筑企业及其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凡在*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在我市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并按规定配置专职安全员,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由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管理人员兼职。其中机构的负责人要经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三类”人员考核A或B证(“三类”人员是指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其它工作人员要取得“三类”人员考核C证后方可上岗。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在建工程数量和规模配备,但不得少于2人。

(四)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立情况作为企业在穗备案的材料之一。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本企业各职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技术交底制度、事故报告制度);

(三)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四)监督、指导、巡查并评价企业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五)工程建设项目的专职安全员负责项目的安全信息上报工作,并在上报信息上签名确认。

(六)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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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其行业特点决定了人员流动性大,文化素质及水平偏低。由于是高危行业,各类安全隐患较多,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据有关资料统计,2004年1至6月,全国共发生建筑安全事故487起,死亡588人,其中80%以上事故都是因违章行为造成的。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认识到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使广大职工都能按规定,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举办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获得安全岗位资格。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大大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有效控制伤亡事故的发生,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但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人和发展,伴随着企业改制,一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和专业(劳务)承包队伍,受利益驱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安全意识淡薄,放松了安全管理,特别是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在经济上和时间上不舍得投人,导致人员安全技术水平低下。一些建筑业企业领导和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仅限于在开会时讲“要注意安全”,而怎样注意安全就讲不出所以然。一些安全员不明白自己在施工现场的地位和作用,对安全知识一知半解,有的甚至连常用安全技术规范标准都不了解,特别是新进场的民工没有接受过任何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懂本工种操作规程,不掌握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这些人完全没有安全防护意识,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有的农民工上班没几天就死于工伤事故。由于以上这些现状的存在,导致建筑施工企业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2加强教育培训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保障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就是说在一切生产活动中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预防为主,是指在一切生、产活动开始之前针对生产活动的特点,对生产要素采取科学管理手段和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展和扩大,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掌握运用安全生产科学的管理手段,需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建筑法》第4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设部一九九七年印发了《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对建筑业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提出了具体实施办法。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只有扎扎实实地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提高建筑企业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才是安全生产的唯一保障。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具体措施

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建筑施工企业更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实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使安全教育培训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经常化。安全教育培训的目的主要是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素质,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具体应作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3.1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落实安全教育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内部单位、项目经理部要分别设置安全教育培训部门,配备专、兼职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2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要分不同的层次,因人而异,分灶吃饭。

(1)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及重大伤亡事故分析;

(2)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仅要学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点还要反复学习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掌握应用检查、评定、分析和提出整改措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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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重视程度不够、主动性不强

没有把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真正摆在重要位置,主动性不强,态度不积极、不认真,只是被动地为了达标而达标,为了完成任务而达标。

(2)安全管理机制与安全生产的现状不相适应

目前,我国有效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制还未形成,致使创优与不创优、市区与县的建筑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相差较大;重质量、轻安全,最低价中标和包死价工程, 且存在安全文明施工资金投入不足或无安全文明施工经费的现象。 要求政府随着职能的转变,需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的安全监管法规,进一步调整监管制度,进一步改进监管方式。

(3)未建立有效的安全质量标准化长效机制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达标难,保持和提高更难。绝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在通过达标考评后都存在思想麻痹、放松要求的现象,基础管理资料、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等较达标前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的成果没有得到保持和发扬,没有建立有效的安全质量标准化长效机制。

(4)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工作重视不够

在管理工作中, 未能将建筑施工的安全文明管理工作摆到应有位置,未能真正认识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重大。 国家有关建筑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省级下发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件不能及时传达、 贯彻和落实到每一个建筑施工现场。 安全文明施工监管薄弱,检查不到位, “三定”未落实,处罚不到位,从而影响了施工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工作的开展落实。

(5)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体系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体系形同虚设, 安全生产机构名存实亡,安全生产机构、文明施工机构、卫生保卫机构、消防防火机构的工作无从开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认真落实,如一些企业安全规章制度职责不清,管理目标不明确,可操作性差;有的企业没有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工作不落实, 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薄弱,安全操作技能较差,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时有发生。

(6)施工现场普遍存在质量管理兼管安全的现象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动态管理,侧重过程;而质量管理虽也是动态管理,却更侧重结果,所以安全管理需要专项跟踪管理、专项投入,也需要专职的施工安全员。 但施工现场往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 或多数是配备注重质量管理的两职相兼的质安员, 实际上也就是只主管施工质量,并且存在施工安全员的施工安全知识和业务素质较差的现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薄弱部分单位没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使得在工作和考核过程中无据可依、无章可循。

(7)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比较混乱

施工现场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安全质量标准化对于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提高本质安全度的作用十分明显。在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过程中,大部分企业的施工现场,诸如脚手架、塔吊、临边防护、三宝四口、临建设施、施工用电、机械器具、原材料、施工道路、环境保护等方面普遍存在较多的问题和隐患,在实际的达标考核过程中,施工现场造成失分的比例也最大。

2.解决对策和措施

2.1 统一思想,提高对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的认识

建筑施工企业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以人为本和战略全局的高度深刻理解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内涵,充分认识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2 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在我国,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做好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必须强化和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一是把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写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中,并将指标进行层层落实和分解,分阶段进行重点控制考核;二是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领导机构,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组织领导、协调及所需资源的配置;三是从企业机关到各项目部充实、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是制定科学、合理的达标实施方案和计划,落实到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时间节点;五是制定严格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奖惩措施,并且执行落实到位。通过上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方案落实、奖惩落实等工作,以有效地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的开展。

2.3 通过文明安全工地的创建,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

文明安全工地创建主要包括:施工安全达标、工程质量创优、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办公生活设施整洁、营造良好文明氛围五个方面,基本上涵盖了建筑施工的方方面面。将文明安全工地创建活动与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结合,形成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的关系,既能够提高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的层次和水平,又能够提高文明安全工地创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4 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融合

安全质量标准化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两种相辅相成的手段和管理标准。两者都强调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都强调预防为主、持续改进以及动态管理。因此,逐步探索安全质量标准化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融合,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来实现安全质量标准,避免“两层皮”现象的出现,对于夯实安全生产双基、降低安全风险、提高本质安全度、建立自我约束及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意义极为重要。

2.5 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实施步骤

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应采取下列步骤开展和完善达标活动:一是成立各单位、各部门的达标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专业组;二是有针对性地对重点人员开展标准宣贯培训;三是广泛宣传发动,保证全员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四是修改、补充、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基础管理资料;五是对照标准多轮次整改,加大隐患整改投入;六是开展自评验收,在举一反三的基础上整改不合格项;七是保持完善,迎接正式的复评验收;八是复评验收;九是举一反三整改问题和隐患;十是总结表彰,持续改进。

3.结语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是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重要举措。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才能在实现专业达标、岗位达标和企业达标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全面达标、本质达标、长效达标和动态达标,从而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参考文献:

[1]严刚汉,刘庆凡.建筑施工现场管理[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1.

[2]刘嘉福,姜敏,刘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问[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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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标

(一)杜绝3人以上较大安全事故,有效控制一般事故。进一步提高一线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和居住条件。

(二)规划区内2600m2以上工地基本达到市级文明工地标准。在有规定规模以上工程的条件下,各施工企业确保争创出市级文明工地,二级企业确保争创出省级文明工地,一级企业确保争创出省级示范工地。

三、工作措施及要点

(一)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招标确定施工企业后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经现场勘验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或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不得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对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加强建设各方履职检查,全面落实安全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细化监督考核办法,建立并严格执行对建设各方安全职责履行的检查考核标准,强化对专业承包和劳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建设各方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督促建设各方健全安全组织机构,配齐专业检查人员,试行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现场带班、巡查和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例会制度,推行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员企业委派制度,有效掌控施工企业履职情况,并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审查挂钩;督促监理企业重点把好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关、材料设施设备进场关、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审查监控关、隐患整改复核验收关,严格落实旁站监理责任,进一步规范监理企业月度自查上报等自检自控工作;引导发挥好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导地位的作用,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重点审查并规范建设单位安全措施费支付工作,强化节点审查,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安全措施费用足额计取;加强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落实。

(三)加大监管力度,贯彻落实单位工程安全阶段验评及综合验评制度。根据市县相关文件规定,工程施工到基础、二层和主体三个阶段,经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验收,由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阶段和综合安全评价。未经安全评价或经安全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不得参加安全文明工地的验评,审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得作为代表工程。

(四)继续开展各类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根据不同季节、阶段施工特点和事故统计规律,组织开展春季、夏季、秋季、冬季四次横到头、纵到边的拉网式安全大检查,并适时组织大风天气、高温汛期、冬季防火等各类专项检查活动,提高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开展“打非、治违、抓责任”活动,严格查处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过约谈、责令停工、暂扣或吊销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济处罚等手段,增加企业的违规成本,不断优化安全工作环境。

(五)重点部位重点监控,细致开展起重设备、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等重点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贯彻落实起重设备登记备案制度,严格执行塔机产权备案、安装前安装告知、安装后使用登记、起重设备检测及拆卸告知的流程,避免不合格的起重设备流入市场,确保起重设备的安装使用过程不出任何问题。对于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严格按照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强化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六)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继续开展“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依据建筑安全管理现状,严格规范施工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开展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基地培训和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扩大培训的覆盖面,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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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排查的重点内容

(一)建筑施工企业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分包企业安全监管情况等。

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

4、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6、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1、企业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企业依法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情况。

5、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全、拆除方案的制订及执行情况。

6、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7、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高大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及专家组论证和审查情况。

三、实施步骤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各县(特区、区、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要结合本地区和各单位的实际情况,于6月15日前,研究制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7月15日前,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企业要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各县(特区、区、开发区)建设局。在此期间,各县(特区、区、开发区)建设局要对建筑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督促检查阶段:7月份,各地、各单位要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成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是查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各县(特区、区、开发区)建设局要在7月25日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方案、督查结果等有关情况报市建设局质量安全科。

7月下旬,市建设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各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内容包括:各地、各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订和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故及事故瞒报的查处情况等。

(四)“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各地、各单位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治理工作方案,并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人负责制。各地、各单位要采取措施将本通知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到每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和每一个施工现场,不留死角。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重点。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同时,要将此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和质量安全标准化活动结合起来,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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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教育培训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保障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就是说在一切生产活动中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预防为主,是指在一切生、产活动开始之前针对生产活动的特点,对生产要素采取科学管理手段和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展和扩大,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掌握运用安全生产科学的管理手段,需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建筑法》第4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设部一九九七年印发了《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对建筑业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提出了具体实施办法。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只有扎扎实实地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提高建筑企业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才是安全生产的唯一保障。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具体措施

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建筑施工企业更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实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使安全教育培训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经常化。安全教育培训的目的主要是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素质,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具体应作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3.1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落实安全教育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内部单位、项目经理部要分别设置安全教育培训部门,配备专、兼职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2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要分不同的层次,因人而异,分灶吃饭。(1)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及重大伤亡事故分析;(2)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仅要学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点还要反复学习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掌握应用检查、评定、分析和提出整改措施的方法。(3)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除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外,重点要学习安全常识和本工种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应急救援措施等。

3.3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重点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注意培训的“全员性”。培训要覆盖所有与现场施工安全相关的各方人员,对内要涵盖全体员工,对外要包括可能进人现场的相关人员。避免职工因不懂职业安全常识与技能而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管理人员因忽视职业安全而违章指挥,削减甚至取消安全防护投人,简化安全管理制度,淡化安全检查与整改;外来人员因缺乏安全意识而误人危险区域,误动设备操作系统或电器装置的开关或按钮等不安全行为而导致事故发生。

二是要注意培训的“全面性”。施工现场是一个具体的工作范围,各种因素相互关联、制约,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既要使职工懂得安全常识“会安全”、能够识别危险“懂安全”,又要使职工提高安全意识“要安全”。

三是要注意培训的“针对性”。建筑产品的单一性决定了具体施工现场的特定性,安全教育培训也必须适应这个特性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培训的内容必须紧密结合现场、现实生产特性来选择,让职工通过培训能够“及时、持续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意识到在工作中忽视安全的后果和重视安全生产所带来的效益。

四是要注意培训的“连续性”。不安全事件的发生在时间上是没有固定规律的,无论何时何地,只要忽视安全,就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的发生,施工现场的所有状态时时处在变化之中的特点,要求安全教育在时间上要保持连续性。

五是注意培训的“经常性”。要达到使职工时时处于“警钟常鸣”、具有“遵章守纪”的职业道德规范和应有的与作业性质相适应的操作技能。

六是要注意培训的“规范性”。安全生产是国家和企业的头等大事,安全生产必须以国家安全生产政策和企业管理规章制度为依据进行,同时安全生产是在改造自然过程中的保障措施,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所有现场安全培训必须以国家法规、方针、政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标准、规范为依据,紧密结合现场施工实际进行,不得随心所欲、信口开河,要达到使员工知晓工作程序、明白操作要点、掌握作业标准,用技术促进安全、用标准、规范保障安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