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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在我国,水利工程是构成水利事业的中枢和灵魂,在国民经济中的命脉和基础产业的地位已经越来越突出。因此,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不仅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事关水利发展大局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如何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是摆在每个水利人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1 安全生产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1.1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该水利工程管理处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安委会负责组织、指导全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召开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全处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全处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并组织开展全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1.2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各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一全处职工从事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该水利工程管理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并根据管理处的特点,结合部分单项制度制定了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把它作为全处安全生产管理最基本的管理制度。
除《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外,该水利工程管理处还对部分单项制度进行了完善。对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度、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以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都做了十分具体的规定,要求各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把各项规章制度悬挂上墙并认真组织学习。
1.3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生产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
2 做好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工作
2.1 专门的培训机构,确保培训工作的长期性、系统性
成立了培训中心,由技术精湛、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日常的培训工作,并经常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来进行授课、培训,形成了规范有效的培训机制,且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积累,具备了丰富的培训经验和一定数量的教学设施。
2.2 注重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每年都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制定具体的活动计划,并以生动活泼的方式深入开展了一系列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2)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要使全体职工思想上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处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主要内容和形式包括: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水利工程法规和本岗位本工种各种规章制度;利用《安全简报》、《每月一试》、《安全生产专栏》、《典型经验和事故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
2.3 安全知识培训形式的多样性
安全生产教育的形式是多样的,主要有: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教育培训、经常性的安全技术培训等。
(1)三级教育是水利工程单位必须坚持的安全教育基本形式
主要包括:入处教育、单位教育和岗位教育。
入处教育是管理处负责对新入处的职工、实习培训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等在没有到单位或工作地点正式上班之前,必须进行的初步安全教育。该水利工程管理处十分注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每年都有刚毕业的大学生走上工作岗位,而且新进技术工人及实习培训人员、临时用工人员也比较多,加强对新职工的岗前培训,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是十分必要的。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处区危险部位及注意事项;一般安全技术知识及防火防爆知识等。教育的方法通常是根据新入处人员的数量或文化程度的差别等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
(2)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教育、培训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才能持证上岗。该管理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潜水工、电工、电焊工、起重工,压力容器操作工,行车操作工、机动船舶驾驶员、汽车吊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比较多,加强安全培训十分重要,管理处每年都统一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做好相关的领证、复审、换证工作,确保职工持证上岗,并将全处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在册,以便加强管理。
2.4 注重安全技术培训的系统性和理论联系实践
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生产技术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
生产技术知识是指本单位水工建筑、机电设施的基本概况、性能、作用,工程设施的运用程序、操作方法、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知识。
安全技术知识是指本单位有危险的设备和区域内危害产生的原因、特点以及进行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还包括有关机械电器设备的基本安全知识,有毒、有害作业的防护;一般安全常识、消防规则;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以及伤亡事故的报告办法以及自救、互救知识等。
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是指某一特殊工作岗位的职工必须具备的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包括:压力容器、电气、焊接、起重、潜水、机动车辆驾驶等专业的安全技术。
2.5 重视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安全员是指单位中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也是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员和检查员。安全员不但是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者,也是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者,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者。因此,加强对安全员的培训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是十分必要的。江都管理处每年都会组织安全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并经常邀请安监部门给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讲座,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技术等。
3 强化安全督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检查是及时发现和消除水利工程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的重要手段,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生产检查,可以发现水利工程设施在管理、调度、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整改,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用。
(1)汛前检查。这是根据该水利枢纽工程调度、运用的特点而进行的安全检查工作,是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安度汛期、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的重要手段。要求各工程单位按照《汛前检查考核细则》,对所管辖水利工程范围内的土建设施、机电设备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维修、保养,做到消除隐患、确保汛期万无一失。管理处组织汛前检查组对各单位进行复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同时接受省水利厅汛前检查组的检查。
(2)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这是对水利工程重要设施、重要安装施工工地、对外经营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安全生产方面薄弱环节的安全检查工作。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也分经常性检查、定期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其中,做好汛期防汛防旱工作,加强对防汛值班的巡查和对重点水利工程、病险工程安全隐患的巡查将关系到水利工程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不容有任何的疏忽和懈怠。
(3)汛后检查。这是每年汛期过后对水利工程设施,特别是对汛期工程运用存在的问题、发现的隐患以及超标准风险运用的水工建筑、机电设施进行的全面检查,为制定工程维修项目做好调查研究,也为来年水利工程汛前检查工作提前做好准备。
4 加强事故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1)编制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是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及时、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保障。该水利枢纽工程经过多年的运行,部分机电设备老化,工程隐患较多,制定反事故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十分必要。江都管理处根据全处各工程单位的工程实际情况和在排查工程管理中有可能发生的故障及处置办法编制了《反事故预案》、《防洪预案》,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2)加强反事故演练、消防演练是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并在紧急情况发生后都能冷静、合理处置,防止事故的发生或者减少事故损失的重要措施。
5 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科技进步
该水利工程管理处历年都十分重视安全生产投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积极申报项目,增加技改投入,经过认真研究考察,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水工建筑及机电设备运行的可靠性。
(2)严格按照标准、规程和设计要求为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绝缘鞋、安全帽及防暑降温用品等。
(3)保证隐患整改资金,按规定配齐各类检测检验仪器仪表和先进的安保设施。如2009年管理处曾组织专人对全处范围内的安全保卫设施进行了清查,增设了电子防盗报警装置,增加了防盗门、防盗窗。为了确保处区交通安全,在主干道增加了减速器、交通安全警示牌、移动门等。
(4)该管理处每年都会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方面,单位为职工按时缴纳了各类保险。
6 重视综合经营工地的安全管理
发展水利经济也是实现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管理处综合经营工作的广泛开展为锻炼职工队伍、提高职工收入、利用技术优势更多的参与到水利工程建设提供了平台。对外经营项目包括:机电安装、科研设计、自动化安装维护、工程代管、电气试验等,具有面广量大,环境复杂,交通往来多,临时用工人员多等特点,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相对处内工程管理而言难度较大。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项目中的工地安全管理,还制定了《关于加强经营项目中工地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对经营项目中有关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要求各个对外经营单位都要发挥项目经理和现场安全员的作用,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经营安全工作负责,项目经理具体负责,现场安全员全面协助项目经理抓好经营工地的安全工作。项目经理在进行具体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内容制定安全施工及事故预防方案,在每天布置落实工作任务时也要布置落实安全生产防护责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施工工地临时用工人员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要求用工单位必须对其做好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对特种作业人员坚持做到持证上岗;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7 结尾语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也直接关系到一个行业乃至一个地区的发展大局和稳定,责任重大。作为基层水管单位只有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保持高度警惕,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严格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加强安全考核,落实安全措施,严格安全执法,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落实在抓源头、抓落实、抓防范上,才能使水利行业得到稳步发展,水利工程的效益才能得到进一步发挥。
我国建筑行业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也迎来了发展扩大的新局面,越来越多的建筑项目在我国进行着,其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我国统计局2009年的数据表明,当年我国建筑行业完成的生产总值为75800亿元左右,相比2008年增加了22%,同时实现利润为2600亿元左右,达到了历史新高。这一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建筑行业的庞大和建筑项目的数量之多。但是,在建筑行业取得如此规模的同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暴露,比如安全问题。由于建筑行业自身的特点,就决定了建筑项目整个施工的过程是一个复杂容易发生安全问题的过程。2005年我国建筑行业共发生的安全事故达到2288起,死亡人数约为2600人左右。由此可见,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迫在眉睫。
一、我国建筑项目安全管理的状况
目前来讲,我国建筑行业中工程项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我国建筑市场的管理相对来讲较为混乱,一些无证或者是越级施工广泛存在,这种情况下挂靠经过层层转包,如果出现问题就会发生相互之间推诿的现象,这就会导致安全生产的相关制度不能够依据规定来实施和执行,从而使得工程的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其次,施工单位管理水平不高,这些单位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在施工过程中不注意施工安全,使得施工管理水平低下,安全监管人员不够充足,经费不足,安全监督的效率大打折扣;第三,安全应急措施不到位,是施工企业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方面的隐患不能做出很好的区别,缺乏必要的应急措施,这会导致事故不能被事先的预防一旦事故发生不能很好的控制,增加了安全事故的发生机率;最后,施工人员素质相对低下,在日常的建筑施工中,施工人员通常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安全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文化程度不高,安全意识比较薄弱,施工中出现不系安全带或者是不戴安全帽等情况,这些情况的出现也给安全施工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增大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二、建筑工程建设中安全管理的原则
1、要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和理念。抓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核心是在于要不断的增强施工过程中全方面和全员的防范意识。从事施工的企业其各级的管理工作者、作业人员以及建造师等要认真的学习“责任重于泰山”、“防范胜于救灾”等理念,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充分的认识到安全施工对于企业、个人以及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严格的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和理念,以建造师的责任制为基础、现场标准化的管理作为重点来切实的提高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防范的意识,这样才会从根本上保障施工的安全。
2、要严格的按照标准以及操作的规范来施工。要按照科学规律来开展施工组织,严格的遵守施工过程中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于施工组织行为严加约束,这是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的一条重要规则。建筑项目的施工安全是一个重要、科学、细致的管理工作,在现场施工中要注重科学规律结合安全意识。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做好安全管理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一是管理层以及管理人员要严格的贯彻建设主管部门所颁布的安全施工管理的法规和标准,自觉加强执法的力度,依据法规来做好管理;另外,作业层和作业工作人员要认真安全操作规范来进行工作,严谨违规的操作,要以防患于未然为起点,通过结合上述的两个层面要点进行安全施工、安全管理。
3、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要对施工的从业人员进行不定期或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将安全防范的工作深化迁移,切实的加强施工安全,这点是做好安全管理的基础所在。建筑项目的特点,就决定是一个动态的和频繁的工作,所以要针对这种随时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情况要经常性的进行安全施工的教育,防范意义更重,并且要结合强化教育、突击教育以及其他形式灵活的教育方式来将安全教育和管理深化到建筑项目施工的每个环节、每个角落,提高全体人员对于安全施工管理重要性认识。
4、要预见性和针对性的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所谓针对性就是将施工现场中能够发生事故的隐患进行整理,然后制定相应的对策来进行防范,这是安全管理的重点所在。建筑施工现场容易造成伤亡事故,所以在施工组织编制设计时就应该要将施工中安全方案的重点表达明确,做到有的放矢。施工过程中,对于交叉施工、高空作业以及机械吊装等事故频发地区,要有预见性的治理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到及时发现隐患及时做好修改,完善施工技术方案,将安全问题消灭在发生的萌芽阶段。
三、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
做好安全管理,需要认真的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建设过程安全生产关系条例》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法》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的相关规定,并且实际工作中需要结合以下的措施来进行:
1、塔吊安全。塔吊基础通常是由客观的条件所限制的需要布置在建筑的基坑边缘,对于排桩式支护墙或者是地下连续墙,往往会坐落在支护墙的顶上,并且需要在墙外侧加配桩基。在基坑挖开后,由于下桩所受的力不同,并且护桩自身要承担比较大的载荷,从而使得塔吊存在倾斜或倒塌的危险,所以应该在这种情况下对塔吊的基础进行加固防护。
2、基坑安全。基坑的安全至关重要。要保证安全不仅要采取安全技术措施,还需要合理的安排施工顺序,加强施工管理,使得基坑与土方开挖能够形成良好的流水施工,减少基坑的时间。地下施工具有很多因素影响,所以为了要保障施工的安全就应该在现场设置事故应急小组,监理有效的预警机制,预先识别可能发生的危险,做好危险发生的预先识别和处理。同时,要针对工程的特点,详细制定应急措施,准备应急资源,并且要加强监测和观察力度,一旦发现有安全事故发生,就要立即启动应急措施,并且要及时进行跟踪和汇报,及时调整施工的措施。
3、高支模的安全防护。高支模指的是建筑工程中那些层高高于4.5米的混凝土结构的模板以及其支撑的整个系统。高支模的支撑架通常是由门式脚手架与剪刀撑活水平杆通过扣件相连或者是钢管立杆形成的模板支撑系统。近些年,由于施工管理的不到位、模板支架搭建不够规范或者是支架的主要承受力材料质量不好等原因造成了模板支架塌陷的事故屡屡发生。针对这一系列问题的发展,应该要遵循先设计后进行施工的原则,对于支架的设计要达到结构和构造的要求,实现整体的稳定性,并且要尽量的与已经浇筑的建筑物构建进行连接,提高支架其整体的抗颠覆力。还要做好监测,严格的控制钢管支架的应力变形,及时更换变形支架的材料,严格控制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确保支架的整个系统的安全性。
4、做好施工前和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其准备工作通常要循序渐进、分阶段分步骤的来进行。首先是要做好施工前的调研工作,针对施工现场的地貌、地形进行勘察与记录,及时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进行预防。在施工生产准备的阶段,企业管理层需要根据工程项目其自身特点以及容易发生事故的地方,开展好安全生产的教育工作,并且要做好技术的交底工作。另外,还要保证供应材料的质量,对于工程所使用的各种原材料,需要建立进场前的验收和取样检验制度,与此相应的是取料人员和工程的技术人员要加强专业业务的培训,掌握好材料质量标准与性能,做好材料使用的把关工作,坚决杜绝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而给工程带来安全方面的问题。
建筑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但是由于建筑生产的复杂性、露天高空作业多,劳动力密集等特点,使得建筑安全事故频发,2012年全国建筑安全事故事故364起,2013年384起,同期增长5.49%;湖北省2013年发生14起,2012年15起,同期下降7%; 2012年全国建筑安全事故伤亡人数453人,2013年伤亡人数478,同期上升5.52%;湖北省2012年伤亡人数38人,2013年伤亡人数19人,同期下降50%,2012年全国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16起,2013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18起,同期增长12.5%,湖北省2012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2起,伤亡人数22人,2013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2起,伤亡人数12人(远安5.21伤亡5人,南漳11.20伤亡7人)。这些数据真实的告诉我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全面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二、建筑安全管理存在的不足
1、安全管理仍存在较多薄弱环节。一是重生产、轻安全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企业、部分单位安全生产认识不足、意识不强、重视不够,存在抓安全管理靠“运气”的错误认识。存在讲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导致了抓安全工作严不起来、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下去。二是部分施工企业的主要精力不是放在安全生产上,而是忙于找市场,疏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企业领"以包代管"和依赖政府或行业安全管理部门监管的观念较重,三是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临边防护不严,密目网破损严重,存在漏防问题、外脚手架搭设不规范,立杆间距过大,剪刀撑未设置等;施工用电不规范,电线私拉乱设,电气线路老化,无漏电保护措施,深基坑开挖支护不到位,现场文明施工差,材料乱堆乱放,不设立消防安全措施,危险部位不张挂安全警示标志;管理人员到岗履责差,项目负责人在现场的时间少,“三违”现象时有发生。
2.安全监督管理及对违章查处力度不够。目前,由于作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还不明确,人员不足、经费紧缺和监督执法手段乏力的矛盾比较突出,安全监督无论是在力度上、还是在覆盖面上都很难达到要求。同时,由于安全监督工作的复杂性和一些外在因素的影响,安监部门检查发现工地违章施工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往往只是开张整改通知单完事,在行政处罚上不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从轻追究等现象。
3、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企业对安全教育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却没有落实到工作上,对安全教育资金上不舍得投入,时间上不舍得安排,大量农民工、临时工未接受安全教育就上岗作业,部分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最基本的安全法律法规不了解,即使到了工地现场检查也看不出多少问题,发现了问题也不知道该如何解决。有的就是进行了培训,也是为了应付主管部门的检查,没能结合一线工人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教育,致使违章操作、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三、强化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交通建设 施工生产 安全管理
Abstract: safety accidents always puzzl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important factors, is listed as the construction of three major themes ( quality, safety, environment ) is one of the. This paper from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point of view, according to our country highway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situation,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discusses from the management to establish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in China, improve the prod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method, in order to reduce the accident rate, protect the general practitioner's personal safety, to improve the competitiveness of enterprises.
Key words: traffic construction prod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我国建设工程持续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增强。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建设投资也在不断增长。尤其是近年来公路施工项目迅猛增加,在建工程规模不断扩大使公路施工业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繁荣期。公路施工业的不断发展,为我国基础设施能力的不断增强,为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做出了基础性贡献。公路施工业在我国支柱产业的作用和地位也进一步地显示出来。
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所在。在谋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整个过程中,人的生命始终是最宝贵的。而公路施工业在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建筑业的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的大事。
一、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
交通建设工程由于其特殊性,其有如下特点:产品生产的固定性、露天作业条件恶劣性 、结构庞大施工高空性、队伍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实施安全管理的困难性 ,其手工操作多、体力消耗大、强度高,劳动保护的艰巨,并且产品品种多样性、工艺多变,施工安全管理复杂,有时施工场地窄小带来多工种作业的立体交叉性 。这些都给施工安全管理带来了困难。一旦发生事故将是
严重、复杂、可变性较强的。因此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和指导是非常必要的。
二、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其管理的探讨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指在工程建设施工生产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作为施工企业,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应从基础性的工作做起。
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相关制度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是从事安全工作的必备条件,应熟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在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时,要注意施工方案、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制度、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防护用品及设备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验收登记制度、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等等。在各种管理制度中,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是为保障安全施工确定的费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是指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是安全生产必备的基础制度。
2、建立现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及相关方的安全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以构成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责任制度
3.明确交通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健全保证措施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供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
其中在生产过程中还要执行各项保证措施,包括1)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 ;2)按照标准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进行设置---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3)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①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的土方、石方开挖;
②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③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④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⑤隧道工程中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⑥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⑦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⑧爆破工程;
⑨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工程;
⑩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4)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5)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6)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按要求设置 7)制定施工环境污染防护措施,防止施工过程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8)制定施工消防安全保障措施,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等。 9)健全劳动安全管理措施 包括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等等。10)配备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等的安全防护用具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验收等。
4、实行持续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上岗;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采用新技术时的上岗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明确违法行为的处罚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civil construction project also initially very the attention of people. Do civil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i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civil construction projects premise. At present, in some civil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lthough local competent government departments have started to increase the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controls strength, 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of production safety. In this paper, the civil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security of superficial analysis, and published some shallow view.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P62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言
最近几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又快又稳,民用工程建设规模也逐年扩大,使得我国的建筑业得到了快速发展。随着奥运会与世博会的成功申请,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又迎来了新的契机,进而使民用建设工程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显著增强。随着我国民用建设工程的逐渐兴起与不断发展,出现在民用建设工程中的安全生产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建设工程事故屡屡发生,使我们不得不重新重视起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民用建设工程存在的安全问题及解决方法
1.1 民用建设工程安全问题为何屡屡发生由于民用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具有高危险和事故多发的特点,所以其存在的安全问题一时很难解决。建筑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和建筑产品的类型多样性与单件性,以及建筑施工生产过程的复杂性都决定了施工生产过程中的难以避免的不确定性。因为施工过程与工作环境具有多变不定的状态,所以民用建设工程屡屡出现安全事故也就不足为奇。另外,露天作业与高空作业在建筑施工中较为普遍,手工劳动和繁重体力劳动也相对较多,并且劳动者的个人素质也不是很高,这些都给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障碍。
1.2 制定可行且有效的安全政策劳动者是企业的宝贵财富,可行有效的安全政策与其他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相结合,能够树立起员工对工作的责任心、兴趣和福利。民用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需要投资,因为它也是具有成本的。用于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投资所产生的直接效益主要体现在大大地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尤其是在行业竞争非常激烈的时候,这方面的投资所带来的效益经常会比直接用于市场与销售方面的投资更好。制定可行有效的安全政策对企业的战略、社会责任、人力资源、财政、生产环节、市场、设计与责任、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统等各个方面能够产生积极的影响。
1.3 质量与安全密不可分有效的质量管理与安全管理在方法上有着许多相似之处。但直接套用质量管理的方法未必在所有的领域中,都能获得良好的安全业绩。然而,良好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原则却是相同的。质量管理的成功需要发展相应的组织文化。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强调所有员工在质量控制过程中的全面参与。在安全管理方面,成功的施工企业也需要付出同样的努力,在同样的基础上建立起积极的安全文化。
1.4 安全的组织管理安全的组织管理是设计并建立一种责任与权力机制以形成安全的工作环境的过程。在安全的工作环境中能形成一种企业安全文化。安全组织管理的措施分为以下几点:企业内部的控制方法;保证安全员、班组和个人顺利合作的方式;企业内部交流的方式;员工能力培养。上述因素互相联系并互相依赖,为控制、合作、交流与能力培养所采取的行动都与管理层的理念和意愿有关。通过上述每一个方面的不懈努力,才能建立积极的安全文化并实现安全目标,积极的安全文化是安全组织管理成功的基础。
1.5 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和文明施工工作
1.6 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2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与制度
2.1 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民用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必须要明确,确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同时还要确立施工单位内部的安全职责分工和工程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2.2 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国家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企业如果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就不能够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②建筑企业和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任职制度。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当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③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凡事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且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④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就是对各级负责人、职能部门以及各类施工人员在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
⑤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结束语
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在民用建设工程中是一项极其重要、不能缺少的政策及施工方式,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不仅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头等大事,同时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首要前提与重要标志,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它体现了我国的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代表着我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做好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利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稳定社会全局。
引言
建设工程的迅猛发展虽然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国的国民经济水平,但其安全生产事故也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重大的建设工程,由于工程的难度相当大,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这就使得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频率也在加速。因此,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培养全员安全生产的意识,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效率,进而减少安生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施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1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不足
1.1施工单位安全培训不到位
建设工程的快速发展,施工企业也在逐年增加,但综合素质高、管理水平高的工作人员较为缺乏,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就比较容易忽略安全问题,从而引起安全事故。近年来,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和现场监督发现,我国建设工程中经常出现重工期、轻安全等现象,这就说明很多施工企业没有按照安全生产的标准进行操作。一些施工单位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工作进度,经常出现一些违规的现象,比如在高空作业的安全规范、脚手架的安全操作、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规范上,大部分工作人员并没有经过规范化的培训,他们并不熟悉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而负责培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他们并没有认真履行本职工作,没有做好安全管理培训工作发挥实处,造成施工人员安全意识薄弱,从而发生不必要的安全事故。
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完善
鉴于我国建设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施工企业要求较为严格,很多施工企业都会设置安全管理部门,但这也是为了应付相关部门而设置的,并没有引起充分的重视,没有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管理,有的施工企业虽然有设置安全管理员,但却没有资金的投入,并未能发挥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此外,安全管理部门没有完善机构建设,这样使安全管理工作与施工企业的发展脱轨,不利于建设企业安全管理文化的发展。
1.3安全生产管理意识不足
在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意识在项目的安全管理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它是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如果在管理过程中由于管理意识不足出现管理缺失,就会引发安全事故的发生。很多施工企业在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过程中并没有将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充分普及,仍存在着很大的漏洞,比如在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程序三个安全教育的培训时,由于在开展安全教育时对教育的形式、内容和对象缺乏针对性,因而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的效果并不显著,这也会给安生生产事故埋下隐患。
1.4安全教育工作落后
国家建筑行业相关法则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进行之前要贯彻落实安全教育制度,切实保证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安全教育工作不仅是企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而且是对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负责。目前依据国家安全管理近况显示,安全教育工作十分落后,多数施工企业仅仅是在做一些表面工作,缺乏行之有效的安全教育宣传形式,导致多数工人安全意识非常薄弱,缺乏掌握自身安全的最基本行为,在亲自面临事故状况时束手无策,应变紧急情况的能力十分欠缺。据相关部门数据统计表明,国内建筑行业中的工作人员多是来自落后偏远地区的农民工,这些农民工从小外出打工,没有接受过知识教育,导致其对于自身的安全意识完全没有认知感,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1.5场地安全防范措施不规范
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场地防范措施不规范,不但有违国家建筑法规和国家安全工作制度,而且会给施工人员带来十分严重的安全隐患,理应引起相关部门人员的注重。在长时间的工程安全质检过程中,发觉很多施工场地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够健全,只是当上级领导来检查时做一些表面功夫随便敷衍了事,连国家明文规定最基本要求执行的安全防范措施都没有。当有部分工程工期很紧迫的时候,施工人员为了追赶进度尽快完工,只考虑经济利益而忽略了自身安全保护,连最基本的安全防护费都难以得到保障,削减工料、滥竽充数、弄虚作假等一系列的行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祸患。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创新分析
2.1实行人性化安全管理理念
在以往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多数施工企业往往忽视了对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关注,基本上更多关注的是安全状况本身,并将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的结果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心,如此便难以将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并不能有效地提高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更不能体现“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方式,更多的是以形式主义为主的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最为有效的措施是使人、机和环境三者相协调,特别是在人和机的安全事故上,需要避免人为因素而酿成事故的发生。因此,在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时,首先要明确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实行人性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站在项目安全管理者的角度上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从而开展合理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只有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者进行积极有效的引导,重视他们的安全管理工作,通过一系列的安全活动提升他们的管理能力,从而形成一种主动积极的安全管理氛围,激发他们的安全管理意识,创新安全管理理念,最终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2落实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理念
鉴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事故和安全防范等有相对的局限性,假如事故一旦发生,不仅会严重影响到整个企业,而且会对整个建设行业造成不利的影响。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会最直接地危害到事故工程中的建设人员,还可能间接的对非事故企业建设人员造成威胁。目前建设工程生产与建设人员的工作环境以及生活环境的差距越来越小,建设工程具有的各类安全祸患不仅仅只是对建设工程企业本身带来严重的伤害,更会引起社会受到危害,因此,施工企业务必要主动贯彻落实全体工作人员参与的安全管理意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建设工程的安全隐患主要体现在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上,这就需要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者从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出发,多角度多维度地对这些隐患进行科学的发掘,从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制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由于建设工程是一个系统的复杂的庞大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在进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时需全员共同协作,参与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一旦发现施工生产中存在异常的现象,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以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3落实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观念
由于建设工程进度的不断推进,施工环境也在不断地变化,以致于建设工程的安全隐患具有随机性,难以把握其固定的行踪,所以在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时,应随时注意安全风险因素的变化而采取不同的应变措施,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实行动态的安全管理,有效地进行安全风险的评估,进而发现安全隐患,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动态管理,一方面可以预测到安全风险因素;另一方面可以监控和评价安全风险系数的高低,从而有利于对整个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把控,保证施工生产的安全。因此,全面贯彻和落实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的观念,做好安全风险管理控制工作,从而有效应对安全事故突发状况,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4加强“第三方监管”安全管理工作
所谓“第三方监管”,通常指的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对施工企业实施监管的行为,而对于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第三方监管,能有效地监控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进度,从而使安全生产事故减到最低。施工企业本身设置的安全管理机构虽然能够对整个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把控,但毕竟建设工程是一项高危的工程项目,具有较大的隐蔽性,需要第三方监管机构进行全面地准确地把握,才能将安全风险系数降到最低,从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但是某些具有政府职能的安全监管机构在进行安全管理监督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带有某种意义上的强制性,使得施工企业与第三方监管发生一些不必要的摩擦或误会,以致于施工企业处于被动的局面,难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因此,在我国今后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上,可以效仿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引进具有合格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或咨询机构进行第三方监控与协助,这更有助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
3结语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促进施工企业生产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另一方面能够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在今后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需要不断创新管理理念,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让施工企业的全体员工都参与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当中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从而提高建设工程的生产水平。
参考文献:
[1]沈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建设[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13):222.
关键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对策
近年来我国房屋建筑、道路建设和水利工程等基础施工建设的项目越来越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频率也逐渐增加,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所以要重视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管理现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
1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
1.1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低、管理人员素质差
(1)由于我国建设施工的企业比较多,相关的工作人员数量比较多,但是缺乏综合素质高、管理水平高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中忽视了安全问题,所以容易引发安全事故。我国建设工程管理存在重视工期、轻视安全的问题,从近几年来很多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现场监督的情况来看,很多建设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存在违规的操作,例如在施工的过程中要对安全生产、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脚手架操作等进行检查,但是很多工作人员没有完全掌握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很多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只是走形式,没有落实相关的管理工作及相关安全培训,没有充分发挥管理的作用,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2)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比较薄弱。由于我国建设部门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要求比较严格,大多数企业都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但是有些企业为了减低成本支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成为了摆设,没有相关的安全管理员,很多企业配置了安全管理员,但是不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支持,安全管理部门也不能发挥管理的职能,相关的安全管理也是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这样的管理形式不利于建设企业安全管理文化的发展,导致企业的安全管理与企业的发展脱节,不能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建筑企业的发展。
1.2缺乏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和安全教育
企业的安全管理意识直接决定了企业的安全管理能力,但是很多企业在项目安全管理中没有进行综合管理,在管理环节中容易出现管理缺失的情况,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虽然我国建筑管理部门重视安全教育,但是在实际的建设企业中,在开展安全教育时,教育的内容、形式和对象都缺乏一定的针对性,建设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达到的效果不明显,在实际的施工建设中,企业的安全教育一般包括现行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程序三个方面,现场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和安全技术等安全教育都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很多企业在安全管理落实方面没有做到位,存在严重的漏洞。
2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方法
2.1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想要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就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考核评价,利用制度有效的促进企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逐渐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体系。这样可以使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与监督部门的管理手段和培训教育接轨,使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制度和标准等可以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充分体现出来。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要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生产理念,在检查的过程中要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为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和管理办法,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的首要管理工作,把安全生产与实际施工结合在一起,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在施工过程中企业要做好现行的法律法规、安生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要求部门负责人做好培训工作,把安全教育真正落到实处,做好实际施工的安全防护工作,从而保证施工的安全性,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
2.2规范建筑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
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筑工程中的责任有明确的规定,管理机构要根据条例对各方的安全生产作出全面的认识和清晰的判断,明确指出责任的主体,细化条例中的相关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制落到实处,明确规定建设方安全行为,进一步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性,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3全员参与到安全管理中
建设工程中的安全隐患是生产过程中严重的问题,建设工程实际上是人、机、环、法、管、料各要素综合转化的过程,在每个环节中都存在相应的安全隐患,相关的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对待每个环节的工作,想要减少安全隐患,就要让全员参与到工作中,把安全责任制落实到项目经理和专门的安全管理员身上,在逐渐延伸到全部施工人员,从安全管理的部门到施工的安全管理部门,逐渐形成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部门为核心,以全体员工和所有职能部分为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体施工员工积极参与到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中,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实现安全管理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的排查,真正做到隐患发现及时,处理正确迅速,形成适应建设生产特点的安全管理团队。
2.4形成动态管理的安全管理观念
想要切实提高建设安全管理能力,就要形成动态管理的安全管理观念,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实际贯穿在整个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对建设过程安全风险进行事先预测评价、事中安全风险再评价与监控,保证每个环节、每个时间、每个部门的安全生产都得到有效的保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制度建设。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想要实施动态安全管理,就要不断完善和健全相关的制度,从实际的工程情况出发,建立一套适合自身发展的动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②安全生产预评价,预评价是在施工前对安全风险的事先估计及其控制策略;③建设过程安全风险的再评价,是对施工过程中安全风险的评估,可以完善安全生产预评价;④建设过程安全风险监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评价可以有效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可以把生产流程与安全风险监控有机结合起来,对风险因素进行准确的判断,并且预测安全风险的演变趋势,并根据风险因素制定完善的应对措施,尽最大的能力把准确判断安全风险降到最低。以上这些方面有利于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安全事故的发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所以安全管理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只有做好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各阶段的工作,才能有效控制安全风险。
3结语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管理在建设工程中有重要的作用,所以企业要重视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制,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排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减低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提高企业的安全的管理的能力和质量,从而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发展。
作者:纪义华 单位: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
参考文献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 A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9月14号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排查整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根据《关于立即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鄂建办【2012】192号)的要求,结合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湖北省建设安全生产“百日整治行动”的通知》(鄂建办[2012]198号)文件精神,市住建委十分重视“9·13”事故教训,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标准,依法行政,全市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了明显提升。现将我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百日整治工作情况探讨如下:
一、高度重视,立即部署
“9·13”事故发生后,市住建委迅速在安全站信息平台向各级领导和施工单位等发送事故信息,并责令我市在建工程立即停工施工。市住建委肖辉国主任连夜召开会议,制定具体整治方案《鄂州市住建委关于全市在建工程立即停止施工排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的紧急通知》(鄂州建设文【2012】94号),并于当晚把紧急通知在鄂州市住建委网站上。9月14日上午分管市长汪继明在住建委主任李国凡、肖辉国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陪同下巡查工地。市住建委安全站同时对城区120个施工工地下达了立即停工指令。同日下午住建委组织各区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电视电话会议”,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义、目标、步骤、重点、内容等及时传达到各相关责任单位。【2】
二、“打非治违”
经过前段时间的企业自查自改,安全站、市场站督办后发现大部分项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依法建设的意识进一步增强,能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程安全质量总体处于平稳和受控状态。针对检查中发现部分工程项目安全质量及市场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检查组下发整改通知书127份, 执法文书7份。针对检查中个别企业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不彻底、不到位、市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较严重企业,市住建委安全站采取了约谈制度,进行约谈,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同时在鄂州日报、住建委网站、市安全站信息平台进行曝光。
三、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9·13”事故我住建委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对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开展作了专题研究,明确了工作目标和任务,并结合我市建筑安全工作实际及时制定下发了《市住建委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全市建筑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鄂州建办发[2012]40号),对排查治理及百日督查工作提出了具体安排部署:
(一)首先,要求各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随后检查组进行拉网式检查,针对存在问题及安全隐患,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责任单位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下达停工通知书,责令停工整改。“打非治违”、对于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施工的项目,直接下达停工通知书,责令停工整顿,决不姑息。
(二)重新组织验收各类建筑起重机械。市安全站立即对全市所有在建工程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清查。市住建委安全站积极与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进行协调和沟通,要求其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做好检验检测工作,市安全站派专人对起重机械进行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进行督办。到目前为止共办理产权备案128台、使用登记102台。
(三)组织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按照企业自查、属地检查、省市督察的原则,对在建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点为深基坑、高大脚手架、高大模板等工程进行全方位、全数量的全面检查。方案编制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停工,未按方案执行的责令拆除重新按照方案实施。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市安全站亲自督办,跟踪落实。
四、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素质。
为搞好全市安全管理工作,我们组织了三期“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延期继续教育培训班,对全市60余家建筑施工企业的120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进一步提高了“三类人员”的法律观念,充实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提高了安全管理能力。同时,加快了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工作进度。
同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扎实推进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工作深入开展,不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能力,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做到人证相符上岗。为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年共培训特种工300人。
五、主要存在问题
(一)是少数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机构和制度不健全,基础管理不扎实,日常管理不严格、不到位,部分安全隐患依然存在。
(二)是一些责任主体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视不够,自查不全面、不深入,一些项目对非常直观、容易发现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抱有侥幸心理。
(三)是少数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认识不够,安全生产投入不到位。口头重视,落实不到位,一旦需要投入财力、人力就抱有侥幸心理,推委搪塞。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现象仍然不断。
(四)是部分施工企业及项目部缺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主动性,政府监管部门推推动动,不推不动。
六、治理措施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下半年安全生产的良好态势,实现全年安全工作目标,要做好以下几项主要工作:
(一)按照省、市关于开展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克服厌战情绪,再动员。重点加强深基坑、高大脚手架、高大模板、起重设备等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督查与整改治理,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监管力度。针对一些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
(三)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推动建筑安全百日整治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针对督查工作开展以来发现的个别部门和企业实施方案不完善、排查工作不深入、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等问题,要作为今后整治的重点,督促这些企业和项目认真“补课”,重新修订完善工作方案和计划。要组织“回头看”再检查,有针对性地抽查部分企业和项目,举一反三,以点带面,确保百日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要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按照“治理隐患、防范事故”要求,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能现场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时限期消除隐患。对重大隐患要跟踪指导、督办,保证隐患整改落到实处。
(五)要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为重点,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加强排查治理工作基础建设,逐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总之,我们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要时刻牢记“安全生产,警钟常鸣”,依法行政,严格管理,把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落到实处,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