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07: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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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X83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2-223-1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环境污染负荷日趋加重,环保压力不竭增添。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加强环境监测自然势在必行。所谓环境监测,是以环境为对象,运用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技术手段,对其中的污染物及其有关的组成成分进行定性、定量和系统的综合分析,以探索研究环境质量现状以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监测的重要性在于能够准确的、及时、全面的反映环境质量现状以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因此,在当前环境污染严重的前提下,做好环境监测工具具有重要意义。
1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1.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滞后
1991年,为全面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我国环保局颁布了《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等三项质量管理制度,对环保机构在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职责、管理过程的监测内容做了相关规定,同时,各级监测站还先后出台了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仪器设备管理和视野和数据审核等具体的规章制度,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建设。但是,由于环境监测技术的迅猛发展,新的监测领域的不断拓展,质量管理制度的更新与发展不够及时,远远落后与时代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
1.2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不完善
随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国家环保局大力开展优质实验室评比活动,很多监测站都通过了计量认真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国家实验室认可,极大地推动了环境监测质量体系的建设。
目前,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中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是一些上级主管部门对质量管理管理体系的管理模式认识不够,对监测工作施加不正当的行政干预。
二是没有科学统一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三是仍然存在建立体系和执行体系两种方式,使质量体系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1.3环境监测质量管理队伍素质欠缺
环境监测人员水平的不足是制约环境监测发展的主要因素。目前,环境监测部门的质量管理人员大多存在技术水平较低,管理经验不足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大多数的管理人员是由实验室人员或现场监测人员直接转岗而来,他们虽然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但是缺乏专业的管理技能的培训,业务水平和素养相对欠缺。环境监测部门是技术部门,需要全面的综合的专业的人才,而综合专业人才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进步与发展。
1.4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落后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落后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时资金投入不足,有很多需要更新的仪器和设备无法及时到位,监测技术也就无法更新。
二是与监测工作关系紧密的质量控制技术研究较为落后,导致很多监测方法由于缺少必要的质控措施而无法准确监测到污染情况,由于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水平的落后,一些工业园区的污染指数已经超过了总量的控制指标警戒线,却没有被监测出来,导致当地环境极度恶化。
另外,由于环境监测的应急设备的缺少,很多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难以得到有效控制。一旦有环境事故发生,事态就很难平复。
2提高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建议
2.1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制度建设
制度是第一生产力,完善的管理制度是确保质量的关键。
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能够促进质量管理的协调和整合,能够促进经济效率和实现资源分配。
一是要尽快完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等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机制和管理职责,使质量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同时要建立定量考核、同步监测和质量巡检、抽查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和管理方法。
二是完善监督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活动,促进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发展。
三是建立适合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评价制度,形成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和模式。尤其要注意融入实施全过程质量监测的理念。
2.2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
健全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是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精准、可靠和完整的根本。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就是要运用技术文件,即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质量记录等形式,对所有影响监测数据质量的各个环节加以系统的协调的控制,对各个部门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一是应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在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原始记录、分析监测、处理数据、撰写报告等各环节进行改进和完善;二是开展监测部门内部的审核与管理,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不断改进和有效进行。
2.3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队伍建设
作者简介:丁凡,武汉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一、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理解
(一)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基本内涵
有学者将“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基本内涵界定为政府之外的社会力量通过非官方的途径获得与自身相关的环境信息的行为。①也有学者认为,所谓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是指没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公众,为了获知有关环境质量状况以及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信息,运用便捷的环境测量仪器设备,自行对各类环境要素以及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实施环境测量的行为。②
笔者认为,两种界定有共同之处,都强调了主体的“非政府背景”,前者指出公众是政府之外的社会力量的概括表达,后者更是指出了现实中公众与政府的本质差别在于有无环境监测资质。同时都指出了途径是“自测”,无论是“通过非官方途径”还是“自行”都表明公众有自主选择的余地,政府很难插手到检测环境数据和信息的过程中去,这也符合社会实际,因为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动因就是出于对政府公布和提供的环境信息存有疑虑。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限定了对象是与自身相关的环境信息,而后者则对环境信息的范围予以了一定的限定,“有关环境质量状况及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信息”。这些限定在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研究的初期是有一定助益的,但是笔者认为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动因不仅在于需要了解,也在于公众想要了解,而且公众有权利对他们自身所处的地区环境状况,国家环境状况甚至全球环境状况有所了解。
(二)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特征
我国学者对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的研究才起步,本文粗略总结了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的几点特征,从主体、内容、规范性和法律效力等几个方面,与现行的环境监测行为进行了比较。
1.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的主体范围大。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环境监测行为的主体限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而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主体是公众,而“公众”指不特定的多数人,包括具体的自然人以及由自然人组成的组织和团体。一般而言,对“公众”进行严格的界定很困难,公众是一个开放的概念,是处于动态变化的、非固定的多数人,范围广泛而难以准确界定。
2.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的内容纷杂。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条,环境监测行为内容涉及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以及有关环境调查与环境评价的环境监测。相反地,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内容纷杂散乱,并无系统分类。近年来,公众自测环境信息主要是有关大气中PM2.5的浓度以及大江大河的水环境受到污染的情况,整体看来,这些环境信息涉及公众关注的热点环境问题,却难以整合成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的信息。
3.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不具规范性。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权制定和统一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制定地方环境监测技术规范,须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而公众自测环境信息则不具有规范性,一般由自愿者携带简单的检测仪器进行测量,可即时获得测量数据,即使需要采集样品,地点和方式的选择也相对随意,最后编写环境信息报告也很随意。由此可以见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行为具有非规范性。
4.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获取的信息一般仅供参考,其法律效力有限。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获得的环境监测数据,应作为环境统计、环境执法、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等环境管理的依据。环境监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而公众自测的环境信息仅可以作为公众对环境质量状况的参考数据,而不能作为环境诉讼中可采信的证据,也不能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由此可知,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的法律效力是有限的。
二、以环境知情权视角评价公民自测环境信息行为
(一)公民自测环境信息有利有弊
1.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行为是公众自主获取环境信息的行为,拓宽了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途径。新环保法第五章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除了环境质量和环境监测的信息,还包括公众关注的突发环境事件、排污费的征收使用情况和环境违法的企事业单位名单。而排污单位则应当如实向公众公开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总量和浓度、是否超标等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由此看来公众获得环境信息的途径主要是被动地接收环境信息,依赖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而公众自测环境信息则打破了政府和企业对环境信息的垄断,改善了环境信息严重不平衡的局面。
有学者提出,公众环境知情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由公权力机构(主要是指政府)通过主动或者被动方式向公众公开环境信息;第二,由私人主体(主要是指排污单位)通过强制或者自愿方式向公众告知环境信息;第三,由公众自己运用环境测量仪器自测有关环境信息,从而获取相关环境信息。 在信息社会中,信息来源非常广泛,任何单一的信息来源都无法满足公众充分、平等地获取信息。③由此可知,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是公众环境知情权实现的一种重要途径。在当下中国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形成垄断的背景下,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方式无疑具有更加重大的现实意义。 2.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行为是公民行使环境知情权的行为,有助于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水平。新环保法第53条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公众自测环境信息便是行使这项权利的具体表现。新环保法也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单位和个人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举报各级环保部门环境不作为。但是现实中,公众难以对政府和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做出判断和监督,而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行为将为此提供可参考的信息数据,有助于提高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及时性与准确性,也可以激发环保部门创新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的方式,从而形成政府与公众环境信息的良性互动。
3.公众自测环境信息潜在一定的负面影响。环境信息的监测是一项具有很强科学性和技术性的工作,为了保证监测结果科学和准确,监测过程具须依照严格的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就规定了,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的设施和条件,而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非经过专业技术培训且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的环境监测岗位考试,不能上岗。而公众自测环境信息则不同,所使用的测量仪器和设备相对比较简单,无法与专业的装备相比,而志愿者们也不曾通过环境监测岗位考试,在测量环境信息数据的过程中难以保证科学严谨。此外,公众自测的环境信息向社会公布后导致的影响也不容忽视,由于我国公众对于环境信息的真实性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对环境信息的心理承受能力有限,不全面的环境信息公布在一定范围内容易误导公众,引起恐慌甚至群体性事件。
从环境知情权的角度而言,公众有权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环境信息,也有据此开展社会活动的自由,但自由不能是无限度的,既公民不能滥用环境知情权,也不能滥用环境信息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损害。
(二)公民自测环境信息的正当性
1.现行法并未禁止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行为。我国现行的环境监测制度主要调整环境监测机构、经省级环保部门认定具有资格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负有环境监测义务的污染源所进行的环境监测活动,现行的《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技术路线》等法律法规均未调整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行为对于公民的行为。同时新环保法第53条规定了公众有权获取环境信息,对于公民的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因此公众可以自由实施自测环境信息行为而不构成违法。
2.环境知情权为公众自测环境信息提供正当性基础。在环境知情权的理论与实践中,从未把非政府途径获得环境信息排除在环境知情权实现方式之外。虽然政府和企业信息公开对于知情权的保障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过去现在如此,将来亦然,但如果因此将政府和企业信息公开作为实现知情权仅有的途径,是绝对错误的。在我国民主化的进程中,公众的环境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对环境知情权保障水平的预期也在逐步提高,公众凭借自身能力自主地收集和获取环境信息,本就是环境知情权实现途径之一,也是对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必要补充。
关键词:行政管理;环境监测;环境问题;信息公开
一、对环境监测的概念的一些探讨
(一)环境监测的概念
环境监测的概念,是指关于监测规范和制度构建的基本范畴。在广义上,进行监测的内容有:地质、大气、水体、土壤和生态系统等等。环保部门又把对环境的监测分为“大监测”和“小监测”。所谓“大监测”,是指对整个人类生存环境的监测,并不局限于环保部门的监测活动;所谓“小监测”,就是主要由环保部门参与的,对具体污染活动和污染源进行的监督活动。这样的划分存在许多问题,并不能为政策的制订提供有力的帮助。
(二)对环境监测概念分类的建议
在监测概念分类中,对“小监测”的界定和细分,对环保政策的制定有一定的帮助。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把“小监测”具体的划分为对污染源的监测、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和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但这样的分类方法在实践过程中,又牵扯到各个环境保护部门职权的交叉。例如,森林资源的保护与规划是否属于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如果属于,那么林业和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在监测过程中就极有可能出现重合现象。还有,关于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除环保部门以外,其它的部门有无义务或职责对突发的环境事故进行监测和处理,他们获得的数据是否应该被采用?或者以哪个部门的监测数据为准?也有一些人提出将“小监测”划分为自行监测,应急性监测和日常监测。但是这些分类并不能在根本上解决职权重叠的问题,我们需要探究本质问题,而不是只在问题的表面去进行分类的定义。
在环境监测问题上,若要解决职权的重叠,使环境的监测更加有效率,我们所要探究的本质问题应该是环境监测的各种要素,和行政职权的条块划分之间的矛盾。在《环境法修订草案》中,第7条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个主管部门应对各自分管的区域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此法条明确了各行政部门,例如海洋、交通、水利、公安以及交通部门都应当承担一定的环境保护职责,但是并没有把相应的职责具体化。在管理环境问题时各部门如何分工,如何解决,这也是在环境监测体系中的重要问题。2007年出台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距今已有8年时间,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峻,但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并没有进行更新,显然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潮流,对一些新出现的问题不能进行有效的调控,在环境监测过程中也不能起到良好的指导作用。因此,对《环境保护法》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完善,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强化环保部门对环境监测事业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确立监测数据的法定权威,明晰各级监测站与监测管理部门的设置等级与上下级之间的工作关系,在制度构建上形成一个有体系的网络结构,使各部门明确自己的监测职责并且便于统一的管理。
二、环境监测体系中行政管理体制的运行
(一)环保部门在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中第14条中规定了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的一系列职责和所应扮演的角色。各级的环保部门应该建立起检测数据的共享系统,但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各个部门能否按照相关的规定,使监测数据及时准确的共享,会不会为了工作任务,提供不真实的数据,或是为了部门利益互相推诿责任。《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各个地方应该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库,以便于数据的共享,下级环境检测部门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环境监测数据。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审核措施,下级部门的数据的真实性与及时性不能得到验证。由于监测数据的获得需要较为繁琐的过程,某些部门便会为了应付数据的呈交工作而提供虚假数据。如果监测体系想要建立,并能够为环保政策的制订提供支持,必须使监测数据真实,能够确切反映一定的环境问题。所以,只规定下级部门定期上报监测数据,而不规定上级部门的校验义务,不能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性。
(二)其他相关部门在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在环境监测体系的运行过程中,环保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国家海洋局、农业部以及水利部等都有本部门所隶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和各自的监测网络。同时,这些监测所得的数据也会定期的,并都制定了相关的部门规章作为依据,对污染源和环境质量进行监督监测。我们知道,“单独建立并积极执行环境公告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统一综合性的国家环境报告书和比较重大的环境信息。”,这是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的职责。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其他的行政部门也在环境监测体系中为环保部门分担了一定的环境监测职责。但是,重复的工作会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如何更好的分工,使所有的环境监测资源更好的协调和调配,也是一个值得我们考虑的问题。
从上述的问题中,我们已经可以发现,在环境监测过程中,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可能进行大包大揽,某些专业的数据的取得需要依靠多个部门的协同才能实现。所以,立法者应当根据具体的问题,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避免行政资源的浪费和职权的交叉。笔者认为,环保部门在环境监测体系中应该作为主要的监测部门,其他部门应当在专业范围内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报送环保部门进行审核和分析,相互之间能够形成互补的关系,这样就更有利于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也需要制订相应的规章进行调节,是我国的环境监测体系更为完善。
三、环境监测中的信息公开制度
关键词 环境监测;社会化;检测机构;资质认证;行政监管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对环境信息的诉求逐渐提高。与此同时,相关环境决策的民主化进程加快,环境管理透明度增加,政府与公众对环境监测信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由此带来的环境质量与污染源的监测任务日益增加。然而,繁重的监测任务使得政府的环境监测部门超负荷运转,现有的环境监测能力供给难以满足民众和环境管理不断增加的监测需求。近年来,一些地区以试点等形式,尝试将部分环境监测项目委托给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通过引入社会市场力量以缓解环境监测业务的供需矛盾,这是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模式、建设先进环境监测体系的必然要求。
加快环境监测事业社会化进程的重要意义
环境监测社会化是对现有监测力量的有力补充
当前,我国环境监测任务主要由政府环境监测部门(主要负责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与其他环境监测)、企业环境监测部门(主要负责企业自行监测)承担。随着环境监测工作的数量、质量要求不断提高,日益繁重的监测任务与现有监测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不断加剧。
首先,对于政府环境监测部门而言,一方面,从环境质量监测来看,最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增设了细颗粒物浓度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等监测项目;另一方面,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来看,针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据估算,从“十一五”到“十二五”,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数量从8000家增加到15379家,地表水国控断面数量增加了1.3倍,扣除监测信息化、仪器设备精密化等因素的作用,“十二五”期间城市监测站承担任务总量比“十一五”前期增加了3~5倍。此外,随着未来对土壤、地下水等污染控制工作的开展,环境监测、评估工作的力度与频度将变得更大。
受编制、经费等行政资源的制约,现有的省、市、县监测站基本上无法及时满足所有的监测需求,超负荷运转不仅加重了监测人员的负担,也带来监测质量下降的风险。与此同时,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力度进一步加大,未来监测机构可能更加不堪重负,这种供需关系的缺口变大迫切需要引入社会化市场力量。
其次,对于企业自行监测而言,当前的监测力量也严重不足。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成本高昂,一般只有大型企业才有能力承担。而对于手工监测,由于当前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手段和技术水平缺乏有效约束,除了少数大型企业建设有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实验室外,绝大部分中小企业的手工监测手段比较落后,难以保证监测数据质量。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可以作为企业环境监测部门的重要补充甚至替代力量,承担排污企业部分甚至全部的环境监测工作。
专营的社会化监测有助于提高监测水平、降低成本
现行环境监测体制不能使监测资源得到最优利用。作为完全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监测站的主要工作是执行上级制定的年度监测任务,缺乏一定的经济激励,也缺乏动力对监测成本进行优化并推动监测技术的发展。对于企业而言,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出台后,企业排污自测的强制性和规范性进一步提升,而企业开展自行监测一方面受仪器设备、运维成本高的限制;另一方面自身专业化水平低,自然会寻求专业化监测力量的帮助,尤其是数量众多的一般性污染企业。然而,由于市场机制的引入,专业化的环境监测机构直接面对市场竞争,往往会优化自身的资源配置、提高监测效率,并通过完善的激励体系鼓励技术人员进行技术的革新,进而带来环境监测成本的不断下降。
社会化监测可以保障环境监测信息的相对独立性
对于污染源监测而言,为了降低运营成本、逃避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等,企业内部的环境监测可能难以保障数据的真实性。虽然有些环境监测站承担着部分企业委托的监测任务,但其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身份,不利于保障监测数据的公信力。然而,社会化监测机构独立于政府环境监测部门和污染排放企业,其自身信誉是其进行监测活动的立身之本,使得社会化监测机构可以站在相对客观独立的立场上开展监测活动,并尽可能保障信息的真实可靠。在我国,已有部分社会化监测机构在面对企业要求监测数据造假等情况时,主动向当地的环保部门进行报告,有效地保障了政府对企业污染排放行为的监管。
我国环境监测社会化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的环境监测社会化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部分省市开始引入一些有监测能力的社会化监测企业承担监测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2008年,长沙市环保局对机动车尾气检测实行了社会化运营改革,委托专业公司作为第三方运营试点公司对机动车尾气进行检测;2010年,北京市环保局对申请监测任务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了能力认定;2011年,山东省环保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社会化试点工作。虽然一些地区对于环境监测社会化制度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但总体而言,我国的环境监测社会化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社会化监测机构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缺乏强有力的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
针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北京、山西、四川、江苏、云南等地纷纷出台了有关能力认定的管理办法,这有助于提升社会化机构的业务水平。譬如,2009年北京市环保局制定了《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针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外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化监测机构的能力认证过程进行了规范。虽然办法中对各种与能力认定有关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如要求申请单位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或国家、北京市《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之后,才具有申请的资格。然而,由于该办法出台时并没有相关上位法的行政许可规定,因此能力认定本身不具备行政许可的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企业自愿的行为。截至2012年,北京有70余家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其中仅有20余家机构通过了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认定。由于管理办法缺乏约束性,造成了社会化监测机构的监测规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相关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社会化监测机构的发展速度缓慢
2010年,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将节能环保产业列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首位,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用于指导和推动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从国家到地方,纷纷出台了一些相应的优惠政策,但是这些优惠政策多针对能源利用、环境保护等领域。相比较而言,侧重环境监测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略显不足。由于环境监测行业刚刚起步,又缺乏相应的政策扶持,导致社会化监测机构的发展进程较缓,社会化监测机构的工作能力没有得到有效挖掘。
现有多数监测机构的规模偏小,迫切需要培育大型监测企业
目前整个监测行业多以小型企业为主,大型龙头企业偏少。根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监测仪器专业委员会的统计,2013年国内总资产低于1亿元的监测企业数量占总量的比重高达65%.总资产高于10亿元的大型企业仅有7家,占比仅为10%。
环境监测信息的质量对于环境管理的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社会化机构应具有良好的监测能力并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潜力,这对单一监测机构的规模与能力提出了要求。然而,大多数从事监测业务的小型企业受自身条件的制约,监测质量与过程控制相对较差,技术研发能力相对较弱,其监测能力与监测质量仅能基本保障环境监测要求不高的初级阶段,而不能满足未来我国环境监测任务更多、监测技术更高的要求。
推进我国环境监测社会化进程的几点建议
建立资质认证并加强人员培训,以及专业的社会化环境监测认证制度
规范社会化监测机构对于加强环境监测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应强化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机构的资质认证效力,考虑到环境监测任务的特殊性,在现有计量认证的基础上,应建立专门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机构认证制度。建议由环保部门或专业的技术部门对相应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进行认证和审查,对社会化监测机构可承担的监测项目范围、可监测的污染物种类、资质认定有效期、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通过严格规范准入条件,保障社会化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
同时,强化对监测人员的资质认证。美国环保署(EPA)及各州环保局早期忽视了对监测人员技能的考核,后来逐渐意识到监测工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要求所有环境监测人员和检查人员需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对于我国社会化监测而言,环保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考核,所有从事社会化监测的工作人员,必须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
加强行政监管,保障环境监测社会化的有序运转
通过严格的监管,推动环境监测社会化工作的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对社会化监测机构的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出台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在社会化监测机构定期上报材料的基础上,对机构的监测水平与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公示监督检查结果,加强监管过程的信息公开与信用记录制度。例如,对曾被投诉或举报、有不良记录等的监测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同时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监测结果有误、弄虚作假等被查证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提高其违法成本,促进监测企业自觉守法、规范其监测行为。
推进现有监测部门职能转变,充分调动社会化机构的监测能力
在美国,EPA直属的实验室和各区域部门实验室主要负责开发、制定标准分析方法,推行质量保证/质量控制(QA/QC)计划等。随着社会化监测服务的发展,我国政府环境监测部门应加快职能转变,从具体监测工作的参与者转变为监测标准、方法的制定者与社会化监测服务的监管者。
具体地,我国现有政府环境监测部门应从日渐繁重的监测任务压力中解脱出来,在行政许可的基础上,逐步将社会力量可以承担的监测工作通过委托、采购等方式交由社会化监测机构。在美国,EPA甚至委托社会化监测机构对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这大大地减轻了环保部门的人员压力,同时也可以使监督性监测更有效率。政府环境监测部门的主要职能则转变为主要承担环境监测公共服务的准人资质许可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对监测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水平进行评估,从而使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成为在环保部门有效管理下的市场化运作部门。
落实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重点培育一批大型社会化监测机构
针对环境监测这一细分领域,应进一步完善财税等相关优惠政策,帮助社会化监测机构成长,进行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培育。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化监测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在贷款、上市融资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提出要通过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等方式强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领域的政策引导和支持。2015年,环保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扶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这些政策的,对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未来发展具有良性引导作用,今后需要进一步将有关政策具体化、落地化。
考虑到环境监测服务对监测技术、监测能力的要求,应重点扶持具有一定实力基础、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型社会化监测机构,保证监测数据的质量,并以其为核心,带动产业的整体发展。例如,在现有空气质量监测、烟气在线监测等不同的监测领域中,分别选取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大型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同时,进一步标准化、规范化环境监测服务市场,随着政府环境监测部门强化资质认证与行政监管,能力较弱的小型企业将逐步被淘汰,为大型社会化监测机构加速并购、占据市场提供便利条件。
一、环境保护中污染的问题
1.环境污染地域面广,影响深远
出现环境污染的污染源由于来自生产生活的不同方面、不同领域。污染源的污染物质种类繁多,而且性质各异,其次污染物通常都是经过转化、代谢,聚集等各种反应后,才形成环境污染损害。并且与一般民事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不同,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过程是非常复杂
2.环境污染损害具有持续性
环境中化学污染物相对浓度一般都很低,对环境污染损害短时间内看不出危害,但是,长年积累,就造成积少成多,酿成严重后果有的是终身受害。生活环境中的污染物浓度常常比生产环境中浓度低的多,因为人们长期生活在这种环境因素下,所以作用面广,机体内累积剂量大,累积损伤大,表现为低剂量、长时间的慢性中毒。
3.污染物的种类繁多。作用机制复杂
环境污染通常是污染物的多因子联合作用,健康效应表现综合性环境中有害因: 诸多种类,诸多的有害因子可能同时进入人体,多种污染物同时存在,不同污染物各有各种的毒害作用,而产生出相互作用,有害因予的联合作用将使人体产生的效应更加复杂。可以是局部刺激致毒、也可以是全身作用;有的具有特异性和非特异性作用;并且污染物与污染物之间可以起协同叠加作用。
4.环境污染损害的潜伏性
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特点具有很长的潜伏期,因为环境本身具有消化人类废弃物的机制,所以环境的这种自净能力是有限的,但是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超污染物的排放超过环境本身具有消化人类废弃物的机制,所以环境的这种自净能力是有限的,但是某种污染。
二、环境监测工作中的对策及保护措施
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是以环境监测水平和监测能力来表现。环境监测系统针对当前环境污染的新问题,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加快推进先进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努力开创环境监测工作的新局面,为探索环保新道路提供有力保障。
1.加强建设环境监测法制
加强建设环境监测法制化进程, 按照法管理和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加快落实制定监测法规,确保监测工作依法开展、监测管理依法行政、监测数据合法有效、监测信息依法公开、监测工作职能法定。加快完善监测管理制度,启动编制国家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规划,创立健全环境监测规章制度,使监测工作有章可循。以法制建设为牵引,带动环境监测体制机制逐步理顺,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环境监测事业公益性属性,强化环保部门对环境监测事业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确立监测数据的法定权威,明晰各级监测站与监测管理部门的设置等级与上下级之间的工作关系。同时,制定环境监测网运行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设施管理办法,环境监测信息传输和信息管理办法,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境监测定员定额标准等一系列法规制度,逐步规范环境监测工作运行管理机制,积极争取国家编制、财政、人事等相关管理部门对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创造有利于加快环境监测科学发展的体制环境。
2.加强监测基础能力建设
加快建设标准化环境监测站,从而实现“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到2010年,我国80%的县级环境监测站要达到建设标准”的目标要求。大力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搞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的储备,以项目实施带动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监测技术设备水平。推进监测装备和技术体系的现代化,构筑先进的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实现环境监测由粗放型向精准型的转变。要加强对环境监测仪器的研究,加快监测仪器的国产化,做好仪器设备选型,制定科学的装备配置计划,选择适合实际工作的仪器装备。修订、扩充、完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体系,特别是土壤、农作物、生物等要素的监测分析方法,实验室深度分析和应急监测等急需的分析方法标准。创新监测综合评价体系,围绕群众需求和管理的需要,大胆探索一条以人为本、全面客观科学的监测综合评价方法与体系。为此,要按照国家对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的要求,不断加大投入,大力加强监测基础能力的建设。
3.加强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要进一一步优化网络结构,建立起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环境监测接轨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体系,增强环境监测的整体实力。要在科学优化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全国环境监测网、生态环境监测网,沿海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长江、淮河等各大流域环境监测网,区域应急环境监测中心网,全球环境监测系统(GEMS)中国网等,形成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为龙头的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中心体系,为全国以及区域和流域的环境管理提供有针对性的、多种形式的监测报告,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工作。要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环境管理的需要,建立并完善国家、省、市级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及运行机制,制定章程和规范,统一协调,合理分工,相互配合。要用全国监测工作一盘棋、全国监测队伍一盘棋的理念,将具体监测工作下移,构建具体监测工作上小下大,技术创新上大下小的格局。由市县级监测站承担大量基础性、常规性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工作,监测总站和省站不承担或很少承担具体监测任务,重在监测科研,进行监测技术路线、监测标准规范体系、分析方法体系、环境质量综合分析评价技术体系、质量控制技术体系的深入研究,拿出系统、全面指导基层实际工作的规范方法标准,基层监测站则按照这些规范方法标准从事监测工作,并承担方法验证。同时要按照事权划分原则,明确界定国家与地方在国控网监测任务、能力建设、运行管理、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权责关系。根据国控网建设原则,尽快建设省级和市级环境监测网,做到三级环境监测网的职能清晰、数据共享、覆盖科学,建成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的满足环境监管需求的环境监测网络体系。
三、增强环保监测人员的技术要求
1当前环境污染的特点
1.1污染物的种类繁多
环境污染通常是多因子联合作用,健康效应表现综合性环境中有害因子有很多种类,它们可能同时进入人体,多种污染物同时存在,各种污染物各有不同的毒害作用,产生相互作用,这些因子的联合作用将使人体产生的效应更加复杂。可以是局部刺激致毒、也可以是全身作用;有的是特异性作用,有的是非特异性作用;而且污染物与污染物之间可以起协同叠加作用。
1.2环境污染具有潜伏性
环境损害一般具有很长的潜伏期,这是因为环境本身具有消化人类废弃物的机制,但环境的这种自净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就会慢慢地蓄积起来,最终导致损害的发生。
1.3环境污染涉及面广
由于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来自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诸多的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质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并且这些污染物常常是经过转化、代谢,富集等各种反应后,才导致污染损害。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过程非常复杂。
1.4环境污染具有持续性的特点
环境中化学污染物相对浓度一般都很低,大多数在百万分之几,少数在十亿分之几,有的甚至在万亿分之几的水平。因为浓度低,短时间内看不出危害,可是,长年累月,“积少成多”,有的是终身受害,可酿成严重后果。生活环境中的污染因子浓度通常比生产环境中浓度低的多,但由于人群长期生活在这种环境下,因此作用面广,机体内累积剂量大,累积损伤大,表现为低剂量、长时间的慢性中毒。
2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措施
2.1加强环境监测法制建设
应加快环境监测法治化进程,依法管理和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尽快制定监测法规,确保监测工作依法开展、监测管理依法行政、监测数据合法有效、监测信息依法公开、监测工作职能法定。抓紧完善监测管理制度,启动编制国家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规章制度,使监测工作有章可循。以法制建设为牵引,带动环境监测体制机制逐步理顺,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环境监测事业公益性属性,强化环保部门对环境监测事业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确立监测数据的法定权威,明晰各级监测站与监测管理部门的设置等级与上下级之间的工作关系。同时,制定《环境监测网运行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设施管理办法》、《环境监测信息传输和信息管理办法》、《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境监测定员定额标准》等一系列法规制度,逐步规范环境监测工作运行管理机制,积极争取国家编制、财政、人事等相关管理部门对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创造有利于加快环境监测科学发展的体制环境。
2.2加强监测基础能力建设
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大力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搞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的储备,以项目实施带动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监测技术设备水平。推进监测装备和技术体系的现代化,构筑先进的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实现环境监测由“粗放型”向“精准型”的转变。要加强对环境监测仪器的研究,加快监测仪器的国产化,做好仪器设备选型,制定科学的装备配置计划,选择适合实际工作的仪器装备。修订、扩充、完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体系,特别是土壤、农作物、生物等要素的监测分析方法,实验室深度分析和应急监测等急需的分析方法标准。创新监测综合评价体系,围绕群众需求和管理的需要,大胆探索一条以人为本、全面客观科学的监测综合评价方法与体系。为此,要按照国家对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的要求,不断加大投入,大力加强监测基础能力的建设。
2.3加强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要建立起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环境监测接轨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体系,增强环境监测的整体实力。要完善全国环境监测网、生态环境监测网,沿海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长江、淮河等各大流域环境监测网,区域应急环境监测中心网,全球环境监测系统(GEMS)中国网等,形成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为龙头的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中心体系,为全国以及区域和流域的环境管理提供有针对性的、多种形式的监测报告,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工作。要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环境管理的需要,建立并完善国家、省、市级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及运行机制,制定章程和规范,统一协调,合理分工,相互配合。要用“全国监测工作一盘棋”、“全国监测队伍一盘棋”的理念,将具体监测工作下移,构建“具体监测工作上小下大,技术创新上大下小”的格局。由市县级监测站承担大量基础性、常规性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工作,监测总站和省站不承担或很少承担具体监测任务,重在监测科研,进行监测技术路线、监测标准规范体系、分析方法体系、环境质量综合分析评价技术体系、质量控制技术体系的深入研究,拿出系统、全面指导基层实际工作的规范方法标准,基层监测站则按照这些规范方法标准从事监测工作,并承担方法验证。同时要按照事权划分原则,明确界定国家与地方在国控网监测任务、能力建设、运行管理、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权责关系。基础性、前瞻性和全局性、区域性的环境监测(如空气和酸雨背景点、重点城市空气质量监控点、省界和国界河流断面、入海口断面和海洋远岸点位、国际履约等监测任务以及国家自动监控系统、信息传输系统建设等)由国家负责;服务于国家和地方共同需要的环境监测任务,由国家和地方共同负责;主要服务于地方环境管理需要的监测任务,由地方负责。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主要由国家和省级环保机构负责。根据国控网建设原则,尽快建设省级和市级环境监测网,做到三级环境监测网的职能清晰、数据共享、覆盖科学。
2.4提高监测人员的专业素质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落实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大力开展监测技术培训,不断提升监测人员的专业素质。进一步加强监测系统行风建设,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核心价值观,推动环境监测事业健康发展。推进监测人才队伍的专业化,促进普通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向专业型、综合型、复合型人才发展,使监测队伍由“普通技术型”向“专家学者型”队伍转变。在准确把握人才队伍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环境监测工作形势,提出队伍建设总体目标,确立提升人员基本素质、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思路举措,实施监测人才培养工程,在各环境监测领域培养一批与国际水平接轨的尖端人才、国内一流专家和业务技术骨干,形成一支人员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术精湛、精神奋发的专业化监测队伍。
结束语:
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来自生产生活的各方各面、各个领域,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针对当前环境污染的特点,环境监测系统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先进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为探索环保新道路提供有力保障。
中图分类号: X8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8153(2016)04-0078-03
积极推进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到环境监测工作当中来,是完成环境监测职能转变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1]。就当前的情况而言,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到环境监测活动中的管理尚处于刚起步阶段,还没有一个比较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组织运作模式[2]。而环境监测中现场监测、实验室分析,是环境检测过程中最为基础并且重要的步骤,如果现场样品的采集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那么以此为基础的实验室内一系列控制活动都将失去意义。所以,建立并逐渐健全符合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到环境监测活动管理模式显得十分有必要。
一、环境监测的形势及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与社会公众对环境监测数据的需求与日俱增,仅依靠有限的政府部门监测力量已难以满足各方面的需要。环境监测需求的快速增长推动了社会化检测机构的发展。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原则是更好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作用,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自我约束作用,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中,环境监测体制改革总体方向将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环境监测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环境监测公共服务,开放服务性环境监测市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以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为骨干、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共同参与的环境监测管理新体制。环境监测其政府职能逐步变化成为服务职能,由区域化行政化管理变成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政府相关部门不再直接参与到具体的工作当中,而只是起到间接监督的作用,政府大包大揽的工作模式未来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将会是相关各方按责承担。根据环境监测市场化未来发展的大趋势,将来部分监测活动交给有资质的社会化检测机构来完成,解决当前任务多、人员少的矛盾。
二、 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环境监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人员配置不全,流动性大
国家鼓励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发展,各种检测公司雨后春笋般迅速增加。市场上专业的检测技术人员短缺,是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一个合格的检测机构应该具备稳定的、专业的分析、采样和质量管理人员。人员配置不全,人员频繁流动,导致某个岗位无熟练操作人员而影响检测数据质量。
2.管理和监督体系不完善
目前社会化检测机构只要获得省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计量认证资质就可以开展环境检测服务,但并未验证社会化检测机构的人员配置、质量管理体系、机构运行机制等,也即缺乏对机构持续、正常运转的综合评估的监督机制。
3.缺乏社会责任意识
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环境监测活动的根本目标之一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这就决定了其在参与环境监测活动中将面临自身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冲突[3]。普遍存在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偷工减料、数据造假等现象,没有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4.缺乏品牌优势
目前国内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缺乏广泛知名度的品牌,作为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在保证环境检测质量的同时,首要任务就是创建环境检测领域的品牌。
三、对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发展的建议
为提升社会化检测机构的服务质量,使其成为政府环境监测站的有力补充,应对其提出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对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可采用“双证管理”模式,一是取得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二是人员取得省级或者当地环保部门的持证上岗考核,获得持证上岗证,获得行业认可。
1.人员管理
人员能力水平的考察对检测机构是至关重要的。在所有资源中,人是最宝贵的资源。一个检测机构的水平高低、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员素质水平。特别是关键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应加以规定,如受教育程度,理论基础,实际工作能力,工作经验等。人员素质不高,就保证不了工作质量,也就不可能保证环境检测的全过程质量。因此,由合格的人员从事环境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质量是提高成果质量,即检测数据达到“五性”的基础与保证。
(1)人员能力水平。从中国环境监测近40年的发展来看,我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人员实行的持证上岗制度,在保证体制内环境监测人员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目前对社会化检测机构从业人员未提出持证上岗要求,淡化了检测人员的基本技能的培训考核。作为社会化检测机构核心力量的检测人员,必须通过省级或者市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考核,取得相应的上岗证后才能上岗,建立社会化检测机构人员相关的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并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样才能够确保所有的检测人员的能力满足相关检测技术要求。
(2)现场检测人员的管理。社会化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活动的代表和主体就是现场检测人员,因此,有必要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来考核和监督现场监测活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都应该予以及时更正。各个地区应该充分结合各地具体的特点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应该满足以下几条原则:
首先,制定监督考核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者、实施者职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监督考核办法,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属下的环境监测机构安排现场管理者,负责监督监测活动中的质量控制;管理对象为社会化检测机构指派到现场实施检测的人员。
其次,对现场管理者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定期巡查、临时抽查相结合,主要监督检查现场检测人员的身份、现场记录、采样前准备、是否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操作、设备校准、鉴定等。对现场检测人员工作完成好坏根据相关规范、标准予以定性评判和定量考核。考核方法有标样测定、现场演示、同步比对等方式。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保证现场监测质量。
再次,对现场检测人员的责任进行明确。执行现场检测任务需两人以上;实施现场监测活动时,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采样过程实行全程记录,真实完整填写采样记录。
(3)实验室分析人员的管理。加强内部考核,通过平行样测试、加标回收率、密码样品分析和标准物质(或质控样)对比分析等手段对分析人员进行考核,提升分析水平,保证实验室分析数据的准确性和精密性。
2.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检测质量是企业的灵魂,是企业长足发展的内在动力,而影响检测结果的因素很多,为了保证检测数据质量,必须建立环境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在全体员工中宣传贯彻,了解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岗位职责,熟悉各项规定并严格遵照执行。
3.企业文化创建
社会化检测机构与政府监测站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是一个营利性机构,它的出现注定是以营利为目的,但营利不应该是其唯一目的。一个成功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应在以提供优质、真实、准确的环境监测数据的基础上进行营利的,因此企业应该建立诚实、守信、用真实的数据说话、严格遵守各种操作技术规范,尊重数据的企业文化。好的企业文化能形成凝聚力进而形成生产力。可建立环境检测机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环境检测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强化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的行业管理,签订质量保证承诺,推动行业自律。组织开展社会化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培训、业务比武,评估社会化检测机构的业务水平,促进环境检测服务行业水平的不断提升。
4.用技术形成竞争力
目前第三方检测机构蓬勃发展,竞争也异常激烈。有些机构为了抢占业务低价竞争,此举既扰乱了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第三方检测机构应该提升品质、提升服务来增强竞争力,通过参加国家、省、市等各级技术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考核,提升能力。
四、结束语
当前对于社会化检测结构参与环境监测活动还没有一个很好的模式,需要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其中,现场监测质控管理手段不多,主要还是通过现场检查、标样比对、同步检测为主。很多实验室中可以实行的质量管理手段,将其应用到现场监测活动中的时候由于受到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变得不可操作,另外现在考核指标或者评判标准还不是非常完整和细化,这就使得在考核的时候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因此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对应的考核制度,以提升环境监测管理水平,规范社会化检测市场,使之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这些年来,在环境监测使用中收获明显的就是国内信息技术,重要展现在:(1)现在环保局下设的每个环境监测都开采了响应的信息技术(像遥感技术、地理信息技术、数据库技术等)引导下的营业体系,开始建设了国家、省、市3级环境信息统治系统,而且都得到更厉害配置的是软、硬件装备,为环境监测奠基了优越的办事环境;(2)将几种信息技术赞成与信息办事供应给政府部门与社会大众,实行了数据同享,推进了业务调换与疏导;(3)工作效果在进步信息技术的使用下将愈来愈普遍的提升,环境监测都运用到了自动化连接取样、大型仪器主动解析、远程监控、电子报表等信息技术,增进了环保政务与业务工作的发展;(4)环境监测信息技巧方面的英才的培育。国家供应政策规范,造就了一支专科特意的信息英才队列,保证了环境信息化的良好轮回进展;(5)国内在环境监测信息化建立予以轨制上的帮助。《环境信息化“九五”规划与2010年远景目标》、《环境信息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环保总局应用软件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境信息标准化手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环境信息文献是国家环保总局信息中央连续宣布的,不但为环境监测信息化建立供应优越的政治环境,也响应出政府的环境计划与管制环境工作的实力。
2发展趋向
国内环境管制技术维持系统的主要构成部分就是环境管制工作,以国家环境守护“十五”决策与2010年前景指标为根据的就是它进展的思绪与重要使命,以环境管制需求、面向环境监测当代化的需求与面向环境监测的实际需要为能源,以讲清环境质地近况与改变趋向、讲清中心污染源重要污染物释放总量与讲清环境质地改变的因素为指标,兼顾策划,体系布置,凸起要点,逐渐实施,统统提高环境监测科研事务的当代化水准与研究保证实力。尽管国内环境监测当前和发达国家保存差异,可是我们对于将来的进展理当有信念。为了保证人们呼吸新鲜空气、喝洁净水、安心享用食品,工农业生产与生活污染的防范事务国内正在全力增强,安然解决风险废物,保证空气、水源、海洋、放射性、电磁辐射等的环境安全。对于将来,就是要有完美的环境监测质地保障与质地掌控技术系统。我们正在由传统的化学解析向仪器解析进展的是环境监测技术;由手工操纵向持续自动化前进;由微量解析(0、01%~1%)向痕量(<0、01%)、超痕量进展;由污染物因素解析进展到化学形态解析;仪器也渐渐的走向共同运用与电子计算机化。这些有关科学技术的进展让国内的环境检测技术连续的冲破革新,这样可以加倍有用的运用到国内的环境监测事务中。
一、我国现行环境监测体制的特点
我国现行环境监测体制的特点环境监测体制是指环境监测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及运行管理模式等,从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观之,我国现行环境监测体制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整体上按行政区域进行监测,个别领域有所突破。目前我国的环境监测主要按行政区域进行,只有在个别领域突破严格的行政区域限制,按环境区域监测与按行政区域监测同时存在。我国最新颁布并于2007年9月1起实施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环境监测工作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组建自己的环境监测机构,即环境监测站,根据行政级别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监测站,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分别负责组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环境监测网。各级环境监测站及监测网分别对各级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突发性环境事件以及其他环境事项进行监测。这种监测严格按照行政区域的范围进行,是我国现行环境监测的主导模式。目前我国只有在水土保持和海洋环境领域突破这种严格的按行政区域监测。海洋部门的监测机构主要由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海区环境监测中心、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和海洋环境监测站等构成,突破沿海行政区域的限制,对我国海洋环境进行统一监测。
第二,环境监测机构主要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导致监测行为的行政化。我国主要按行政区域进行环境监测的模式导致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都有自己的环境监测站,使环境监测站也按照行政区域与行政级别进行设置,并依附于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监测站的事业经费主要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监测任务是被分配和布置的,其工作与职责范围也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方式明确规定,强调环境监测是一项加入相应级别的环境监测网,成为环境监测网的成员,这样其环境监测活动所获得的数据才能够被政府管理部门认可并接受,作为环境决策的依据。所以,可以把我国绝大多数环境监测站的行政隶属关系表示为各级人民政府一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同级环境监测站(网),后者隶属于前者的管理与控制。此外,各级人民政府中的农业、水利、交通、地质等部门也有一个自己的监测机构,也行使环境监测的职责,这些监测机构虽然不隶属于环境保护部门,但它同样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
二、我国环境监测的现状
我国环境监测自70年代起步开始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现代环境监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使环境监测经历了"认识不断深化、队伍不断壮大、能力不断增强、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工作不断深入"的发展过程。尤其在"九五"期间,我国环境监测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发展,初步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环境监测技术和管理体系,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存在地区差异大、体水平不高的现象。
1、环境监测工作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目前,全国环保系统已形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区)4级隶属于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站2223个,从业人员近36万,约占环保系统职工总人数的425%,其中高级技术人员2350人,中级技术人员8400人。此外,全国其他行业和部门建立的环境监测机构约2634个,从业人员2l万。
2、具备一定的环境监测能力
在我国现有的环境监测站中,目前具备各环境要素监测能力的环境监测站有:从事空气质量监测980个站,地面水监测1078个站,环境噪声监测1131个站,海洋监测63个站,地下水监测111个站,生态监测16个站,酸雨监测185个站,放射性监测32个站。
3、环境自动监测能力有了较大突破
目前,全国有近70个城市建立了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国家和地方在十大流域建设了50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在淮河流域和部分省市开展的污染源废水和废气在线自动监测试点工作取得了重要成果;开展了全国环保系统环境监测信息卫星通讯系统的建设(已在31个省和10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开通)。
4、建立了环境监测技术体系
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分析方法、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和环境质量报告制度现已有各类方法标准约400项,多数污染因子已有控制标准及监测方法标准。目前,自动连续监测技术和遥感监测技术也得到进一步应用;正在开展的有机污染物探查研究及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重点流域自动监测水质周报和污染源实时监控等工作亦产生了强烈反响,极大地提高了公众的环境意识。
三、环境监测机构的发展和管理
(1)环境监测任务在中国加入WTO之前,一直是由环保局下辖的环境监测站实施;(2)中国加入WTO之后,环境监测(实验室等)逐步放开,一些民营机构实验室成立,并开展业务;(3)最初民营环境监测机构2002年谱尼测试检测机构注册成立,最初就是先进入了环境监测领域,并逐步发展其它领域的检测;(4)目前与环保局下辖的环境监测站项资质能力类似的民营机构发展较快,典型代表例如:上海威正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测股份有限公司等;(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即取得"CMA"资质。所以所有环境监测机构都必须具备"CMA"资质,才可以开展相关的环境监测业务;(6)随着环境监测机构特别是民营机构的增加,国家环保部将计划切入管理,将国家事业环境监测机构和民营环境监测机构统一管理起来,《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已经呈报国务院,通过后将依此办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管理。
四、我国环境监测的发展趋势
环境保护对环境监测的要求归根结底是需如何快速、及时、全面、准确地提供环境监测信息。为了更好地发挥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针对目前环境监测地区差异大、整体水平不高的现状,应加强环境监测的现代化建设,这是环境监测未来发展的趋势。
总之,我国环境监测事业正处在发展的重要时期,世纪之初,观念要更新。发展我国高科技、自动化、网络化、即时化、智能化--现代化的环境监测是光荣而艰巨的任务,要适应形势,顺应潮流,推动整个环境监测事业健康地向前发展,保护人类健康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参考文献:
[1]奚旦立.环境工作手册一环境监测卷[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2]徐琼华.浅谈影响环境监测结果的因素[J].山东环境,2000,(1).
【关键词】环境;废水监测;分析实验室规范;监测分析
随着污染源普查、污染减排以及土壤调查等环境方面的宏观战略研究的开展,环境废水等专项重点的环保工作开展程度不断深化,环境监测技术的支持作用以及技术监督工作的作用日渐凸显。目前很多工业城市向环境中排放的废物总量增多、污染程度增加,给地表水造成严重的污染,随着环境废水监测分析的实验室规范的确立,提高环境废水的检测分析工作的开展质量,建立并健全环境水质量的管理体制,全面提升环境监测机构的整体质量的管理水平。
一.加强环境废水监测分析的重要性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初,是我国进行环境监测工作开始的初步阶段,当时质量管理的方法和方式还仅限于对样品最终数据的统计分析,以及对在实验室内开展的分析过程采用相应的质量控制的手段和措施,对现场采样以及其他环节的质量并没有采用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到九十年代,相关的环境监测系统逐步开展了建立优质的环境废水监测分析实验室以及计量的相关认证工作,从实验室内的组织结构、监测工作、监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等方面,对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进行严格的考核,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质量管理模式中存在的局限性,推动了环境监测行业自身的发展和完善,使得各大环境监测部门、实验室所具有的监测能力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期,《校准和检验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相关条令条例颁布,其中有很大部分涉及到实验室的内部机构及监测分析工作开展的质量要求,确立了一定的实验室规范,逐渐开始将全面化质量管理的相关科学理论延伸至环境监测等环境保护领域中,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则首次正式的提出了环境监测分析全过程中质量管理的相关理论,再次强调了实验室、环境监测站等要按照建设的标准规定,具备监测分析工作开展需要的相匹配的监测能力,对参与环境监测的人员的考核、上岗以及培训等做出了明确的实验室规范要求,要求实验室要树立起环境废水监测数据质量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确保样品采集、运输、保存、检测前处理、实验室内的检测分析、数据汇总以及综合分析等全过程内的质量管理办法和规范。
二.基于实验室规范的环境废水的监测分析
目前在环境监测站以及实验室内开展的环境废水监测分析工作依旧存在轻过程、重结果的情况,片面的重视实验室内的样品的分析以及数据的填表汇总,对所要监测分析的样品的采样、保存、运输、检测前样品的预处理以及信息的传输过程中还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和统一规范的控制措施,直接影响着环境废水监测与分析数据的可靠性等。依据实验室规范等相关质量要求,提高环境监测整个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整体提升环境监测能力是环境监测机构和实验室并将要重点强化的问题。
在进行环境废水监测分析过程中,污泥重金属监测技术是使用较为广泛的监测技术,在环境废水的监测分析中,污泥的再生处理以及利用是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污泥以及它的再生利用所产生的物质含有的重金属极有可能对人体等造成较难恢复的危害,监测污泥中所含有的重金属的种类以及重金属的含量,对于避免这些重金属带来的危害是非常有必要的。德国某企业从事重金属监测设备的研究和生产已经长于四十年,最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对于监测环境废水以及污泥中含有的重金属物质具有很到的监测准确性。
在进行环境废水监测分析过程中,污泥非加热脱水干燥技术也是经常使用的检测处理技术。需要进行检测的环境废水所处的污泥环境中,污泥的含水量可以高达48%,如果采用加热烘烤技术进行脱水处理,将会消耗很多的热能,带来过高的处理成本,同时烘烤脱水处理会产生二恶英以及臭气等造成环境污染。采用机械的方法进行脱水处理,不但成本低廉,还不会产生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二恶英以及臭气等。美国相关企业从事振动分离设备以及脱水设备的研究和生产已经长达五十年,具备了该领域内较高的研究和生产技术,最新的成套式机械脱水设备,脱水效率高出一般的机械设备的脱水效率的4到10倍,在环境监测站以及实验室中引入该项设备,对于环境废水监测以及污泥处理、再利用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强化基于实验室规范的环境废水监测措施的落实
基于实验室规范,树立起全员参与环境废水监测分析工作中的意识,环境监测全过程中涉及到整个监测机构、实验室所有的工作岗位,从监测设备仪器的采购到维护管理,从监测项目签订的合同的评审到现场的监测样品的采样,从实验室内的数据监测分析到最终数据的综合评价等。受到以往的质量管理带来的局限性的影响,主要是在实验室操作人员以及质量管理人员身上有着较为强烈的质量管理意识,其他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的质量控制观念较为薄弱,如果这种情况得不到根本性改善,较难实现环境废水监测过程中的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废水监测分析的实验室规范也成为了墙上的条令条例,而到不高效的落实。强化人人参与环境监测分析要采用多种手段来强化员工的意识,并制定出具体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的运行流程以及标准,使每位环境监测工组者都清楚自己所在岗位上的工作要求、质量要求。
建立并健全实验室内的环境废水监测分析的质量管理体系,监测质量的有效保证,需要完善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作为支撑,采用技术文件的方式,将所有监测环节、各项工作以及各个部门以及实验室的环境条件等进行严格的限定,对每个环境监测岗位上的工作职责、每个监测人员的职责以及行为等进行严格的规范化管理。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等要依据相关的要求,建立起符合本实验室需求的质量管理等相关管理体系,从检测方案的制定、样品的现场采集、分析测试以及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写等各个环节中落实技术文件的相关要求;开展管理体系内部审核以及管理评审等工作,结合工作的实际开展状况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质量体系以及相关技术性文件的及时改进。
总结
环境废水监测质量是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环境监测站以及实验室相关工作人员,要从严格执行实验室规范入手,探索出加强环境废水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和管理的办法以及有效途径,保证质量管理标准和体系的高效运行以及持续改进,为改善水环境质量、提升废水的再使用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支持。
参考文献
[1]伍崇珍.乡镇企业工业废水排放监测技术及问题研究[J].科技资讯, 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