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9 08: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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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的规定,无形资产的研发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全部费用化;无法区分是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从表面上看,这一规定会使企业前期费用增加,无形资产入账价值减少,似乎与历史成本原则、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相背离,因此,一部分人认为归属于该无形资产的支出应全部资本化。如何理解准则的这一规定,该准则主要关心和保护了怎样的会计事项。
主张全部资本化的人认为:1.配比原则要求,收入与其相关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相配比。有两层含义:一是因果配比;二是时间上的配比。企业把无形资产研究支出在当期列支,而当期并没有因为这项支出而产生的收入,显然是多记了当期的管理费用,把研究阶段的的支出在当期管理费用列支在因果上和时间上都不配比。2.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这主要是因为历史成本是实际发生的成本,有客观依据,比较可靠,容易确定。取得一项无形资产的价值应当包括属于该无形资产的全部支出。3.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很显然,无形资产研究费用并不是为了本期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4.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要求,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年度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结果很可能形成企业的一项资产,是一项资本性支出,把研究阶段支出列入当期管量费用,明显是作为收益性支出处理,而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支出,把原本属于资本性支出计入收益性支出就会低估资产和当期收益。
但是,遵循会计原则必须是与原则有关的会计要素可以确认,上述会计原则除了可以确认的要素外还应各自满足以下要求:与相关成本相配比的收入在时间上是确定的;资产确认的其中一个条件是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权责发生制下的收入支出归属于哪个会计期间是明确的;是资本性支出还是收益性支出是可以划分的。对于这些,企业在无形资产研究阶段是不能确定的,理由是: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使与研发的无形资产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能够证明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自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和资源支持完成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因此,上述会计原则缺乏约束的依据。由于研发结果的不确定性,与研发支出相关的未来收益只是一种期望并非一定产生,在无法确定该无形资产将来能为企业带来收益时,也就是说研究阶段支出将来是形成企业的资产或是形成企业的费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将研究阶段的支出在“研发支出”归集,而不列入当期费用,一旦研发失败,其累积的“研发支出”将给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波动,这是无形资产准则最关心的问题。
客观、真实、准确地发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护企业稳健的财务状况和资本完整,维护健康的经济秩序,使企业在良好的经济环境下运行,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是会计核算一般原则的主要任务。
1.谨慎性原则
一、新无形资产准则的主要内容
新准则明确其适用范围,指出企业合并中产生商誉的确认和计量、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确认和计量、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不适用无形资产准则,按照其他相关准则处理。
(一)无形资产确认
无形资产的确认要满足两条要求:一是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二是符合无形资产的其他确认条件。
(1)无形资产定义。新准则指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可辨认性”要求该非货币性资产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准则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的其他确认条件。与实物资产一样,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同样包括“与该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两项内容。“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为无形资产的可辨认奠定了基础。新准则同时规定了与无形项目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的界限,指出可以资本化的无形项目支出只包括符合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以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其他与无形项目有关的支出必须费用化。
(二)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按无形资产取得方式的不同,其入账价值的确定也不同。
(1)外购无形资产。购入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确定无形资产成本时不考虑现值因素。企业可能采取赊购的方式购入无形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应按承担的负债的总额入账。对于一揽子购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通常应按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对比例确定。采用公允价值相对比例来确定与其他资产一同购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须以该无形资产的相对价值较大为前提。如果相对价值较小,则无须单独核算,可以计入其他资产的成本,视为其他资产的组成部分核算;反之,则需要单独核算。
(2)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内部形成的无形资产。研究阶段的支出作为费用处理,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资本化。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除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外,还包括准予资本化的开发费用。
(三)无形资产后续支出
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无形资产入账后,为确保该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预定的经济利益而发生的支出,比如相关的宣传活动支出。由于这些支出仅是为了确保已确认的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预定的经济利益,因而应在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二、新旧无形资产准则差异比较
(一)准则的适用范围和无形资产的定义不同
(1)准则适用范围不同。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但同时提及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商誉。新准则明确规定不适用商誉,商誉在企业合并相关准则中规定。同时新准则规定矿区权益和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也不适用于本准则。
(2)无形资产定义不同。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指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修订后的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不再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把商誉排除在外。
(二)改变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确定规定
在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确认规定上,取消原准则“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主要是这一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例如:用无账面价值的无形资产投资如何入账等等;增加“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强调“投资双方确认”的形式是必须有合同价和协议价,强调合同价或协议价必须公允。
(三)增加有关不确定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
原准则中只是规定了有限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增加有关不确定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只计减值。
(四)摊销的改变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自然资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重要的经济资源,它具有不可再生、不可替代、可永续使用等基本属性。目前,农村土地资源未纳入会计账内核算,土地管理存在着诸多弊端漏洞,影响了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将土地纳入会计账内核算,对土地资源进行规范地、科学地管理,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核清土地面积,科学评估地价
组织村民代表会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土地清理小组,按自然地块逐一对土地进行测量,并与历史资料相核对,确保测量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根据士地的土质、水利及交通等条件,综合评定出土地的等级,作为评估土地价格的基础依据,并参考当地的土地市价,科学地评估土地价格,作为土地的入账价值。
二、会计核算科目的设置
我国土地的交易,是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我们核算的土地价值,就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核算的内容之一,实务中增设“无形资产”一级会计科目,并通过对应科目”公积金”核算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一) “无形资产”属资产类科目,该账户借方登记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的增加值,贷方登记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的减少值,借方余额表示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及其他无形资产未摊销的账面价值。会计实务中,不分期摊销“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价值,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重新评估土地价格低于账面价值时,应对应冲减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二)“无形资产”明细科目的设置,根据土地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不同,农村土地分为以下几类:农户平均分种的耕地、宅基地、集体留用的机动地、工矿企业用地、林地等。会计核算中,根据可操作性、实用性以及对信息数据的要求,对以上各类土地分别对应设置明细科目“耕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机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通过以上明细科目,对各类土地进行数量、金额明细核算。
(三)“公积金”是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是核算土地价值“无形资产”的对应科目。根据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在“公积金”科目下增设“土地公积”明细科目,明细核算土地的公共积累。
三、土地的入账价值
土地的入账价值按评估价入账。工作中,随时评估地价是不可行的,在土地全面评价后,按类型计算该类土地的平均评估价,作为该类土地会计核算的固定入账价值。当土地市价发生明显变化时,可重新确定平均估价。土地的用途发生改变时,应按新用途的评估价入账,原账面价值与新入账价值之差作“公积金”处理。村集体征用建设用地,涉及用货币支付相关费用,征用后的土地按“建设用地”的评估价入账,入账价值中包括用货币支付的相关费用形成的价值,原账面价值和支付的费用之和与入账价值之差,作“公积金”处理。
四、土地的转让核算
土地必须依法转让,转让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作“公积金”处理,同时对应冲减“无形资产”价值。建设用地转让时,由于其账面价值中包括用货币支付相关费用形成的价值和土地本身价值两部分,该两部分的价值形成有明显的差别,账务处理时应分别核算。无论转让价值高低,由支付相关费用形成的“无形资产”的价值部分,作“其他收入”处理,同时冲减 “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账面价值和“其他收入”之和与转让价值之差,作“公积金”处理。业务工作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也有增减变化,为方便计算,假定这种变化与支付费用办理征用无关,而是土地本身价值的变化。土地转让时,账面价值和“其他收入”之和与转让价值之差也作“公积金”处理。
五、土地台账的建立及登记
土地账内核算后,“无形资产”账户总分类核算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按设立的明细账户,明细分类核算各类土地的数量价值,以上核算不能反映各农户对各类土地的使用分布情况,工作中,可设立以农户为单位,以各类土地为明细科目的多栏式土地台账,登记各农户各类土地的变动情况及余额情况。根据需要,可对耕地再细分为:早田、水田、菜园等进行核算。土地台账格式见附表。
六、业务举例
(一)会计分录
例:村集体与农户协议流转入耕地lO亩,办理建设征用,协议商定,流转后的土地归集体统一经营使用,集体每季按当地平均产量补助农户粮食,按市价兑现。办理征用支付费用40000元;村民张某承包4亩建企业,土地评估价,承包费同上;经研究转让给村民王某6亩建企业,转让价18000元/亩,款己收,转让过程中的税费王某承担。会计分录为:
①流转后办理征用:
“公积金”价值= 10000×10- 5000×10-40000 = 10000
借:无形资产一建设用地使用权100000
贷:无形资产一耕地使用权50000
银行存款40000
公积金一土地公积10000
②承包给张某,不作会计分录,只登记土地台账。
③转让王某6亩
转让土地的账面价值: 100000/10×6=60000
转让土地的收益=40000/10×6=24000
记入“公积金”价值=18000×6一(60000+24000) =24000借:银行存款108000
贷:无形资产一建设用地使用权60000
其他收入24000
公积金一土地公积24000
④若转让价格82000元时,其分录:
借:银行存款82000
公积金一土地公积2000
贷:无形资产一建设用地使用权60000
其他收入24000
⑤10月25日秋季补水稻产量按450公斤/亩,单价0.8元/公斤。
借:其他支出3600
贷:现金(内部往来)3600
(二)土地台账登记:
张某,户号001号,2002年1月1日有关资料如下:
人口5人,分配耕地5亩,其中:水田2亩,早田2亩,菜园l亩,宅基2倍,面积0.4亩,承包机动地2亩,合同号001,承包林地10亩,合同号0200 2002年6月10日,经协商流转给村集体耕地(旱田) 2亩,集体用于企业占地,流转合同号0210 6月25日承包土地4亩建企业,合同号025,年内该户出生2人,死亡1人, 2002年12月31日,按规定进行土地找补,在收回的2份机动地内找补1人土地。
财政部编定的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与之相配套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也已颁布施行。事业单位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社会组织,长期以来对于自身的价值不够重视,事实上,大多数事业单位都有其独特的业务范围,甚至其单位名称就是一块响当当的招牌,其价值含量不容低估。引入无形资产核算,可以将目前存在于事业单位中的而又普遍被忽视的无形资产进行入账管理,从而准确反映事业单位自身的价值。
新准则对无形资产作了明确的定义、对无形资产的范围作了明确的概括,对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这对于我们事业单位会计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由于无形资产核算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已存在多年,也比较成熟,事业会计制度拿来一用也属顺理成章。然而细究新制度关于无形资产核算的规定仍然有一些问题值得推敲,需要厘清、需要完善。文章主要从下列几方面来进行论述:核算范围,入账价值,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
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与与核算范围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根据稍早前颁布施行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第四十条的规定,无形资产还应包括商誉。
根据新准则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以及新制度有关无形资产核算的实务指导,可以对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进行如下分类。
(一)无形资产的表现形式分类
按无形资产的表现形式可以把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归纳为知识产权类、土地使用权类和商誉三大类。知识产权类又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类顾名思义,即为事业单位经有偿受让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商誉原本存在于企业会计制度中,一般分为自创商誉和并购商誉。并购商誉是企、事业单位全合并过程中购买方实际投资额与被并购方净资产之间的差额。自创商誉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良好信誉,能为企业未来带来巨大利益。自创商誉不能计价入账,只能在未来并购过程中经评估后作为待价而沽的筹码。
(二)按无形资产来源可以把无形资产分为外购的无形资产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外购的无形资产有购入计算机软件、受让的知识产权、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等、其中委托开发软件公司开发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进行处理。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包括自行研制开发和委托开发的各项知识产权,自创商誉等。
事业单位面广量大,各自有独特的业务范围,存在的无形资产的形式会有很大的差异。对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来说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可能较多,对于文艺院团、美术画廊可能著作权类更多。商标权是容易被大家所忽视的一项无形资产。其实许多事业单位有着响当当的招牌,完全可以注册成商标,为其自身的产业化发展带来益处。土地使用权更多属于象征性的,就目前而言,公益类事业单位都享受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待遇,如果没有花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自然没有土地使用权入账核算问题。而商誉通常因企业并购而产生,事业单位相对稳定鲜有并购发生,所以事业单位很少产生商誉。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事业单位之间的并购也在所难免,未来事业单位产生商誉并非不可能。
在允许事业单位核算无形资产的会计制度前提下,事业单位应该主动确立无形资产战略,把确属本单位的无形资产入账核算,正确反应本单位的资产状况。
二、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
根据新准则,无形资产计价根据无形资产来源不同有所区别。无形资产在外购时,需要通过购买时所支付的所有费用来计价入账,当然也包含有如下几点:一是买价、税费、可归属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二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需要根据这两点来入账;注册费通过取得注册时所发生的,律师费等费用计价入账;三是自创商誉不计价入账,需要等到该事业单位转让或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合并时经评估计价作为待价而沽的筹码,由合并后的新的企事业组织根据合并差额记入无形资产或商誉科目。
三、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核算面临的问题以及策略
会计制度与所有事物都是一样的,都不可能尽善尽美。现在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核算存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无形资产核算的范围比较模糊
新准则与新规则同属财政部规章,但两个文件对于无形资产核算范围规定得并不一致,给人以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模糊不清的感觉,这给实务操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由于新规则颁布施行于前,新准则颁布在后,如果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学原理,因新准则并没有把商誉列为无形资产,那么事业单位不能把商誉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合并、转让过程中形成的差额在没有专设“商誉”这一会计科目的情况下,把商誉计入无形资产应能更真实地反应事业单位的资产情况,也更符合财政部的立法本意,但是这需要财政部予以明确。
(二)无形资产入账价值与实际价值不匹配
外购以购买时的全部费用计价入账应属客观,而自创无形资产的计价方式则有可能严重低估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或者本该计价入账的无形资产根本无法入账。
研究开发无形资产往往需要大量的前期投入,以文艺院团为例,创作排练新剧目的投入都是数以百万计。当然,有些剧目搬上舞台后因不受观众欢迎而只能作罢,但也有一些剧目是久演不衰。没有市场的剧目自然没有计入无形资产的必要,广受欢迎的剧目无疑应计入无形资产加强管理,问题是应该以多大的价值计价该项无形资产。戏剧作品著作权登记,国家版权局按规定收取的费用不过区区300元,聘请律师的费用、差旅费用等也不会超过万元。照新准则规定,耗资巨万的一个剧目计入无形资产的价值不超过万元,如果没有按法定程序申请无形资产的还不能计入无形资产。这明显是一种虎头蛇尾,失去了无形资产核算的意义。
事业“单位自创的无形资产若能取得所花费的总支出,一般可以按自创时的总支出计价入账”。将事业单位自创无形资产时的全部支出作为无形资产价值入账在现有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更具可行性。相比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的无形资产摊销是一种虚拟摊销,摊销并不影响当期损益,只是体现在“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余额的减少。以自创无形资产时的全部支出计入无形资产,既能真实反应该项无形资产的价值,又不影响摊销期间的当期损益,是一举两得的事,也更符合会计的“真实性”原则。
无形资产核算的重要性在于资产的管理而非损益的核算,笔者认为可以将事业单位的自创无形资产以自创时的全部支出计价入账和虚拟摊销的核算方式引入致企业会计制度,使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无形资产核算的虎头蛇尾现象最终得到解决。
(三)外购计算机软件作无形资产核算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新制度规定事业单位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应当作无形资产核算。这一规定看似合理,其实明显与新准则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相矛盾。应用软件作为计算机软件毫无疑问应归为著作权,关键是谁享有著作权?如果是购买软件的一方享有该软件的全部著作权,那么购买方把这项软件作为无形资产入账没有任何问题;如果是卖出方享有全部著作权,购买方只享有使用权,那么购买方以无形资产入账就有欺世盗名之嫌了,其危害至少存在于以下几方面。
1、报表使用者会存在误解
知识产权的多少是衡量一个单位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指标,一个单位拥有的知识产权越多,其竞争力越强,前途越广阔。无形资产科目完整地记录了这些知识产权,真实地反应单位的价值及其使用过程。如果把不属于自身的知识产权也记录在本单位的无形资产科目中,无疑会使人产生误解,会错误地认为这个单位享有独立知识产权的东西很多,未来成长很乐观,甚至会错误地作出投资决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知识产权的取得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自行开发或合作开发;委托方为委托开发以及约定知识产权;他人开发而由购买知识产权。很显然,购买来的计算机软件其知识产权并不属于购买方,购买方仅仅是软件的使用人而已。打个比方,某事业单位化3万元购买某品牌的财务软件一套,该事业单位仅仅购买了该软件的使用权,而不是软件的全部知识产权,这跟买一套书没什么区别。如果把购买该财务软件的支出记入无形资产,就等于把别人的知识产权记入自己的账上,很荒唐。
2、软件开发方与软件使用方资产倒挂
然而,购买软件的一方要购买所需的软件通常要化大价钱,特别是一些大型管理类软件、或医学治疗分析软件等其价格更是不菲,如果购买软件的一方都作为无形资产入账,有可能出现购买方的无形资产价值远大于开发方的倒挂情况。这是很滑稽的现象。
3、全社会无形资产虚增
除少数情况外,软件开发商开发了软件后销售对象是不特定的,软件的用户难于记数。如果购买软件者都把购软件的支出记入无形资产,那么全社会,乃至全球都被误认为知识产权爆炸。
会计核算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购入的计算机软件看似无形实则有形,只不过它的有形是以字符形式表现,计算机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其形态基本保持不变。从其本质来看应属固定资产,也更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笔者认为无论企业、事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外购的计算机软件应归入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计价入账。
综上所述,在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事业单位对存在于本单位的无形资产加强核算有利于无形资产的利用,也有利于资产管理,更有利于事业本身的发展。但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核算是一项崭新的制度,有不完美的地方也很正常,这需要我们多发现、多研究,才能使无形资产核算这项好制日臻完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其次,无形资产既属“资产”范畴就与其他资产一样,按照一定的计量标准计价并且予以入账。《制度》和《准则》分别对企业通过购入、非货币易换入、债务重组、接受捐赠,以及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等方式取得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作了恰当的规定,并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对“接受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入账价值问题,《制度》和《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准则》的“指南”指出,“对于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由于发行当时股票没有明确的市价,因而应以该无形资产在对方(即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这也说明,如果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在投资者账上没有记录,那么首次发行股票的企业在接受这项无形资产时不应将其入账。”而《制度》在介绍“无形资产”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中还规定了“企业用无形资产向外投资,比照非货币易的规定处理。”
这里会有三种情况:
第一,投资方已经将投出的无形资产在自己的账面上进行了记录,而且账面价值正好或者大于发行给投资方的股票面值。这种情况下,从投资方来看实际上是进行了一次非货币易,而从接受投资方来看完全可以理解为企业是按照股票面值或者溢价发行股票。例如:A公司以账面价值为50000元的某项无形资产投资于B公司,取得B公司首次发行的普通股3000股(每股面值10元,为了说明问题方便起见,这里假定A公司是以成本法进行核算的)。
A公司投出无形资产时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50000
贷:无形资产50000
B公司接受该项无形资产时的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50000
贷:股本30000
资本公积20000
第二,投资方也已经将投出的无形资产在自己的账面上进行了记录,但是账面价值小于发行给投资方的股票面值。这种情况下,接受投资方再按《制度》和《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的话,就等于允许我国的企业可以折价发行股票,这与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相违背。仍以上例为例(假定A公司取得B公司普通股6000股,其他条件不变)。
A公司投出无形资产时的会计分录同上。
B公司接受该项无形资产时就只能编制如下的会计分录了:
借:无形资产50000
资本公积10000
贷:股本60000
其会计核算的结果就变成以50000元的价格折价发行了60000元面值的股票。
第三,投资方由于某些原因而没有将投出的无形资产在自己的账面上进行记录,这种情况在会计实务中确实存在。但是,如果仍要执行《制度》和《准则》的规定,企业就无法进行账务处理了。还以上例为例,只是假定A公司并未在有关账户中反映过该项无形资产。
A公司在投出无形资产时比照非货币易的规定(必须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其编制的会计分录将会是: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0
贷:无形资产0
B公司在接受该项无形资产时也只能按照投资方账面价值的“0”来编制会计分录了:
借:无形资产0
资本公积30000
贷:股本30000
这样一来,A公司不能反映对外投资的价值,投出去的无形资产就被“蒸发”掉了;而B公司明明已经发行了一定量的股票给投资方,但是也不能反映通过筹资所“获得”的资产,那就相当于折价到将这批股票白白地送给投资方了。
笔者认为,有关的会计制度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应该修改为“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原账面价值(无形资产原账面价值等于或大于发行给投资方股票面值时)或者以发行给投资方的股票面值(无形资产在投资方无账面价值或者无形资产原账面价值小于该批股票面值时)作为入账价值。”
Ⅱ。关于“出售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问题
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可以依法转让,其方式有两种,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是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这里提到的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就是通常所说的出售无形资产。企业在出售无形资产时,主要是进行“注销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取得转让收入”以及“反映各种与转让无形资产有关的费用支出”等方面的账务处理。
如何进行“出售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准则》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准则》的“指南”解释,“出售无形资产所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的收入定义。因此,出售无形资产所得应以净额核算和反映”;《制度》在解释有关的会计科目使用时规定为,“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科目或者借记‘营业外支出一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科目”,“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等”,“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等”。
这些规定中有一点是必须肯定的,那就是应该将“出售无形资产的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原先的有关会计制度不管是“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还是“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都要求将它们的损益分别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支出”,就显得有些牵强。“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就好比是企业的一项临时性出租业务,将其作为企业的其他类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基本上没什么问题;但是,“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就应该看作是企业的一项偶然性的、非营业范围内的经济行为,现行《制度》和《准则》要求将其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收支”就比原来的规定合适多了。
上文提到的一些规定看起来很规范,其实在企业的会计实务中很难,因为无形资产出售业务的各项工作往往不可能全部在同一天完成,前后可能会相差一段时间。于是,在进行此项业务会计核算时就会产生如下一些问题:首先,与“出售无形资产”有关的某些事项(比如企业的收款业务和付款业务等)在发生的当时(不可能等到计算出最终的出售净额时再进行会计核算)就必须按照其发生额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届时企业就无法编制出合理的会计分录,如果编制成如下的会计分录又违反了现行的有关规定,因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会计科目只能反映出售无形资产的净收益或者净损失,而不能反映出售无形资产的毛收入或毛支出:
借:银行存款借:营业外支出
贷:营业外收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
其次,在“出售无形资产”整个过程没有结束之前,谁也不能武断地认为此项出售结果一定形成“出售净收益”或者产生“出售净损失”,也就是说,企业实际上没有办法按照“无形资产出售净额”来进行会计核算和反映。
再有,当与出售某项无形资产有关的各项业务发生在不同月份时,即使企业已经将出售收入和出售支出分别计入了“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因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都是损益类科目,每个月末都要将其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而不保留余额的,由于跨越不同会计期间的缘故,企业依然无法实现对“出售无形资产”采用净额加以核算和反映的目的。
笔者认为,在核算“出售无形资产”会计业务时完全可以参照核算“固定资产出售”的办法,设置一个类似于“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科目-“无形资产处置”(具体的名称尚可探讨)会计科目解决以上问题。
为此,《制度》可以这样规定:企业在出售无形资产时,利用“无形资产处置”会计科目“注销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核算出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转让收入”以及与之有关的“费用支出”等。在办理无形资产转让手续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结算出售无形资产价款时,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核算出售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和应交营业税时,借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科目。在出售无形资产的各项事务全部完成以后,结转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时,借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科目;结转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时,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无形资产处置”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反映尚未完成出售无形资产全过程的净损失或净收益。
例如甲公司4年前支付550000元的买价和10000元的相关费用购入一项专利权,该专利权的法定使用年限还剩10年;甲公司还为此专利权计提过减值准备10000元。甲公司现以460000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丙公司,支付了注册登记费27000元,营业税率5%,甲公司应该编制如下一些会计分录:
①借:无形资产处置39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0000
贷:无形资产400000
②借:银行存款460000
贷:无形资产处置460000
③借:无形资产处置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3000
银行存款27000
④借:无形资产处置20000
贷: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20000
如果上例中甲公司是以42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公司的话,那么会计分录就变成:
①借:无形资产处置39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0000
贷:无形资产400000
②借:银行存款420000
贷:无形资产处置420000
③借:无形资产处置4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1000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无形资产方面的运用
1.外购无形资产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为其折现值。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资本、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专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予以资本化。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其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企业在自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费用,如,研究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所用设备的折旧、外购相关技术发生的支出等。实际发生的这些费用往往难以根据某个特定的项目进行归集。同时,随着竞争的加剧,企业研究与开发的项目是否会成功,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出发,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而将依法申请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作为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
3.接受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
接受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并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非公允的除外。因此,企业在确定接受投资转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时,应区分是否为首次发行股票而获得,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般情况下(即不包括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
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由于发行当时股票没有明确的市价,因而应以该无形资产在对方(即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
从上面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无形资产的计量大多是以历史成本计量为主的,更注重法规证据和稳健性,尽量不使用公允价值,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该注意的问题
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贯穿于会计核算的全过程
在会计记录和报告时,除了对已确认、计量的交易或事项进行记录和报告以外,对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世界各国及国际会计准则,一般在遵循“谨慎性”原则的同时也都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确认和披露。如对很可能发生且金额可以可靠估计的诉讼赔偿,尽管在资产负债表日还没有实际支出,但由于其很可能发生,有一定的内在必然性,就要预先列为负债和费用(或损失),分别计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应视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通常情况下,不能由于企业与其他企业的日常业务往来,或其相互之间的经济依赖,或受某一企业和部门的影响而视为关联方,而主要应看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对另一方是否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对其施加重大影响,有能力者为关联方,无能力者则为非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在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时,是否纳入合并范围也应看其实质而不仅仅是以比例为标准,这些都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报告中的具体运用。
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其他核算原则结合运用
在所有会计原则中,属于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性等原则,属于确认和计量要求的是权责发生制、配比、历史成本、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等原则,而谨慎性、重要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往往是对上述原则起补充和修正作用。在会计实务中运用这些原则对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往往是多项会计原则相辅相成作用的结果,而不应该是单一原则发挥单一作用。例如,在进行资产减值处理时,有些人认为它仅仅是谨慎性原则的体现,实际上它是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对历史成本原则的修正,以反映真实的资产价值和规避财务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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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窦艳丽.浅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财务会计中的应用[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
[3] 杨向凌.会计核算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J].现代经济信息,2011.6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企业资产的科技含量正在发生质的变化。在以知识经济为背景的大环境下,无形资产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是与企业未来发展密切相关的资产。无形资产的取得或形成,可以促进企业生产和经营的正常运转,促进提高劳动生产率,引进的技术可以节约消耗,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在流通领域,可以提高产品的商业信誉,起到占领市场,扩大推销,满足客户心理要求的作用,使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为企业带来较多的经济利益。因此,坚强对无形资产的审计监督,对如实反映资产状况,反映企业的盈亏,维护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无形资产的概念及内容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就可以判断为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标准: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出来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无形资产一般包括专利、非专利权、商标权、经营特许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等。
二、无形资产内部审计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1.无形资产的审批与授权
无形资产在企业的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企业取得无形资产是一项重大的决策,它关系到企业付出相当的代价是否能带来经济效益的问题,因此必须有严格的计划与报批手续。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方案与其他修理计划,防止盲目购买。研究计划要经企业最高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报批手续。
2.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审计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除商誉外,企业从外部取得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原则上应根据取得时的总支出确定,审计时要特别注意为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支出的确定,即使企业确实拥有某项资产。如果无法确认取得该项无形资产的支出,就不能将其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入账。例如,为树立商标权而发生的广告费;无需付出费用便可获得的商标许可使用权,按照合同规定,受让方为了取得商标权,定期支付给受让方一定的报酬等。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审计主要是无形资产合规性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审查企业自主研制开发的知识产权,在研制成功并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取得合法所有权后,是否以严格独立核算的实际开发成本和申报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有无违反规定将没有严格独立核算或虽曾独立核算但在跨年度研制过程中已在各年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研制费用重新资本化,列入无形资产价值;审查企业因接受投资而转入的无形资产,是否以经双认可的评估价作为入账价值:审查购入的无形资产,是否以实际购入成本为入账价值。第二,审查企业是否将自主拥有而非购入,但不须申请报批的无形资产,如商誉、营销网络资源、非专利技术等,作价入账核算。这类无形资产,在多数企业中都确实存在,但由于其无法满足同时符合“可定义、可估量、相关性、可靠性”这四个条件的要求,因而按规定不得作为无形资产入账核算,从而形成一块账外资产。若将其作价入账核算,则属违规。第三,审查企业是否按期对无形资产进行价值摊销,摊销年限是否与无形资产的有效期限相吻合。要确定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只有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才需要在估计的使用寿命中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资产不需要摊销。对于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取得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
3.考核、评估企业无形资产贡献率的变化和保值能力。
对无形资产进行效益性审计,可以分两个层次进行考核评估和比较分析。第一层次是考核企业无形资产总体的实际贡献率,是否达到企业的预期目标,对无形资产总体的贡献率和保值能力进行评估,要重点审计其高低的变化趋势,有无重大的潜盈、潜亏因素。第二层次是对企业无形资产进行分类然后逐项的考核其贡献率,观察哪些无形资产的贡献率高,哪些无形资产的贡献率低,哪些无形资产无贡献率,哪些无形资产的贡献率为负数,哪些无形资产的贡献率有上升潜力或下降趋向,哪些无形资产的贡献率有发生剧烈波动的可能等等,然后进行归纳分类,研究相应对策。在考核、比较、评估过程中,要注意查明有无由于领导决策失误、职能部门失职、经办人员、营私舞弊而导致的人为责任事件。
三、强化无形资产审计的建议
1.无形资产管理方面的建议
一是责任控制。企业对取得的无形资产支出,应实施责任控制,即由各个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从立项、付款以至形成,确定由各部门各环节负责,分别从技术性能,可带来效益及合法性、真实性,核算的完整性方面确定责任,通过落实责任制实施控制。二是要建立制度。要建立、完善无形资产管理责任制,制定无形资产内部运作的行为规范,把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强化全员的责任心。三是要定期考核,兑现奖惩。对无形资产的运作状况和贡献率,应定期(一般一年一次)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结果,对责任人兑现奖惩,以调动其积极性。四是要加快信息网络建设,运用科技手段,逐步实现无形资产的信息化管理。
2.审查企业无形资产投资开发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其效果
1999年6月28日首次公布《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0年1月1日起在所有企业施行。准则将非货币易划分为同类非货币易和不同类非货币易,针对两类交易的各自特点,分别就是否涉及补价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没有补价的情况下,对于同类非货币易,一般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交易损益:对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一般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为了避免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确认来操纵非货币易所产生的利润,在施行了一年后,2001年1月18日又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要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不确认损益。如果在非货币易中存在补价的情况,规定只有收到补价一方才确认的损益,也仅以交易中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
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规定,当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迁可以看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计量是准则变更的焦点问题之一。
二、正确理解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概念
首先,要明确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概念。货币性资产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而货币性资产并不是现金等价物,二者是不同的概念。现金等价物,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如交易性的债券、证券,但因其交易后能收回的金额不确定,故不是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交易性金融资产等。
其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在涉及货币性资产(补价)的情况下,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参考比例为25%,即:收到或支付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账面价值)的比例低于或等于25%,就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若收到或支付的补价占换出(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的比例大于25%:则该项目交易就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三、正确计算两种价值模式下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以公允价值计量。这两个条件为:一是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则按账面价值模式计量,即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等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由于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倒挤出来的,所以不用确认损益。这种价值计量方式比较简单,容易理解。当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时,就采用公允价值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计量并且确认损益,即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支付补价或减收到补价)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下面通过图表和公式表示出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表1)
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到换入多项资产,分四种不同的情况确认换入的各项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成本,用图表公式表示。(表2)
任何公式和规律都不是孤立存在和人为规定的,都是在事物的内在联系中发现和总结的,以上关于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计算公式也是从相关的会计处理中总结出来的。比如,为什么接受补价的一方,在计算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时,要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减去补价,从会计处理上看,接受补价的一方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是把收到的补价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了,所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要把补价扣除进行计量和分配。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几点技巧
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我们往往存在一些理解上的误差,从而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换入资产的确认及业务处理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本文总结以下几点技巧:
(一)当换入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存货,则存货的入账成本应该是换出资产的入账总成本扣除掉增值税后的余额,即存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支付的相关税费一存货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后的余额。
一、高校无形资产的特点
在高等学校,无形资产是相对于有形资产的另外一种资产形态,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誉等。高校无形资产相对于其他单位,主要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一)自创性
无形资产包括外购和自创两部分。外购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购买、合作、以及外部赠送所获得的无形资产。高校是人才和知识密集的地方,教师及科研人员在从事教学的同时,积极从事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在他们不懈的努力和刻苦钻研下,众多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涌现出来。还有名校因学术水平、管理水平、师资队伍、学生素质带来的社会地位及商誉,也是学校一笔无形的财富。自创的无形资产是一所高校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是高校的科技水平、设计水平、研发水平、管理水平的凝结,从某种程度上说,学校自创的无形资产才是高校无形资产的最核心部分。
(二)高效益性
对高校自身而言,学校的商誉及名望所能获得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是不可估量的,能为高校带来远远高于其成本的经济利益。对社会而言,随着近些年科教兴国知识经济的提出,高校在通过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最重要的是,在这些效益产生的同时并没有导致无形资产本身的损耗。
(三)无可比性
高校无形资产主要是从科技成果转化而来的技术知识产权,是科研技术人员智慧的结晶和经验的总结,具有创新性、单一性,市场上一般找不到相同的,因此也几乎没有相近的价格可供比较。
二、高校无形资产管理的现状
(一)无形资产管理意识淡薄
大部分高校只注重有形资产的使用、管理与核算,往往忽视了无形资产的管理,重有形资产管理轻无形资产管理、重实物形态资产管理轻非实物形态资产管理的现象非常严重。购入的无形资产在验收、使用、报废等一系列环节上很难管理,财务部门无法在账面上准确反映;自制的无形资产如高校的许多专利技术、著作等,既不将其纳入学校管理,也不对其进行评估入账,仅仅作为某位老师或者是某个课题组的个人荣誉,而不被视为学校一项有价值的资产。
(二)无形资产的流失、侵权现象严重
一项科研项目完成后,完整的技术方案和关键性的技术诀窍仍在发明人手里,一旦他们调走,学校的科研成果也将随之流失。当今社会上培训班及一些小企业滥用、盗用学校品牌,打着名校旗号误导公众,对高校的声誉产生了恶劣影响。
(三)无形资产入账价值不够准确
按照现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对学校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成本规定,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其入账价值。而对于学校大量存在的自行开发取得的无形资产,只是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其入账价值,从而忽略了形成过程中蕴含着很多无法计量的智力及科研费用,使得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远远低于其实际价值。
三、对高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无形资产管理意识,加强高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建设
高校要加大对无形资产重要性的宣传,成立无形资产管理部门。通过制订无形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师生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要求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及有关人员严格执行无形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秉公办事,使无形资产管理尽快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使无形资产的管理“有法可依”,有效杜绝无形资产流失。
(二)加大无形资产管理的范围
除了对外购的无形资产进行管理之外,更要设置专门的部门对学校自创的无形资产进行统一的管理。例如对以学校声誉在国内外招收各类学生、以学校声誉与国内外大学或企事业联合办学、联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招生事项的管理;对学校组织编写的教材、讲义、学生毕业论文或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及使用权进行管理;学校专利技术的申请、维护、转让、使用、出售等相关工作的管理。
(三)建立适当的无形资产评估体系
高校无形资产的特点决定了其价值和成本相比会有很大的差异。高校在对无形资产进行计价时,应以投入的科研资金及智力成本为主要计算依据,并且充分考虑到日后的经济及社会效益,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一个准确的评估,以便日后投资或者转让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
(四)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发科研人员潜能
高校无形资产管理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和盗用,保护无形资产的完整,更为重要的是,协调好无形资产与学校其他资源的搭配组合,促进学校无形资产价值的转化,更好的发挥其经济与社会效益。无形资产特别是技术类无形资产的价值时效性很强,因此要真正促进技术类无形资产的产生,就必须运用合理的激励机制来激发科研人员的研发热情和内在动力,不断创造出更新更高的技术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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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颁发了包括一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在内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体现了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进一步接轨,同时也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趋同。
一、无形资产定义的对比
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新准则中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由此可见,新无形资产准则在定义上取消了旧准则中无形资产持有的目的,增加了可辨认性标准,凡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为可辨认: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可辨认标准的规定表明无形资产是不能够脱离企业或权利而单独存在。新定义中取消了长期的规定。因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无形资产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年限则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新准则取消了旧准则中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的规定;并明确了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而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二、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对比
新无形资产准则第四条规定,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这与旧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
新无形资产准则增加了关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的相关规定。新无形资产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新无形资产准则第九条规定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阶段的支出,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条件。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允许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无形资产计量的对比
(一)无形资产取得时初始计量的对比
1.外购无形资产的对比
旧准则中购入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以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而新准则第十二条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增加了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情况,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在信用期内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新准则对于外购无形资产成本的规定考虑了资金时间价值,比旧准则更符合客观情况,显得更加合理。
2.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对比
对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处理,新旧准则有很大不同。旧准则以依法取得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作为入账价值;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而新准则将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计量分为研究与开发两个阶段。对于研究阶段的支出一律费用化,计入损益;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允许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
①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③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
④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⑤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3.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对比
对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处理。旧准则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新准则第十四条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可见,一方面新准则的入账价值相比旧准则更加有依据,而公允价值的引入,则更能确保入账价值的合理。另一方面,取消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接受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规定。
4.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无形资产的对比
新准则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这与旧准则规定基本相同。新准则还新增了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二)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对比
1.新准则没有关于无形资产后续支出的规定。
2.新准则增加了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规定,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3.关于摊销的对比。
新准则第十七条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第十九条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摊销方法:旧准则一律自取得无形资产当月起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而新准则规定企业可以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旧准则有关于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确定,而新准则没有此类规定。新准则规定了无形资产净残值为零的情况,但下列情况除外:
(1)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
(2)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摊销的账务处理不同:旧准则对于无形资(下转第51页)(上接第35页)产摊销一律计入损益科目,如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贷记无形资产。而新准则第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损益。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其他业务成本,贷记累计摊销,用累计摊销科目作为无形资产的备抵项目更好地反映了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
4.关于减值的对比。
新无形资产准则并未明确加以规定,而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值得注意的是新无形资产准则中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这样可以防止企业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旧准则第17条规定,只有表明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消失,企业才能将以前年度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旧准则将无形资产减值计入到营业外支出,新准则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5.关于处置和报废的对比。
新准则第二十二条: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三条: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这与旧准则的规定基本相同。
6.关于披露的对比。
无形资产准则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1)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累计余额。
(2)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3)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4)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5)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可见,新准则的披露比旧准则更为详尽,可以更好的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