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含义模板(10篇)

时间:2023-07-09 08:33:1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行政复议含义,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行政复议含义

篇1

新沙洞、狎鸥亭洞、明洞……来到这些韩国有名的整形地,看到建筑物墙面上挂满的招牌,就是整形外科了。究竟什么样的才是真正信得过的整形外科中心和医生呢? 不妨多从以下方面参考。

仔细听周围人的意见

看看周边朋友整形的效果不错,那么在效果好的医院做手术也是好方法。看手术的效果来弄清医师的实力,并非朋友做得好,自己也能做得好,但可以得到相对满意的效果。

通过TV媒体熟识的医院和医师

不完全是TV上常接受采访或报导的医院或医师就是有实力的,但因TV媒体是给许多人提供情报,选拔相对会慎重,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可以信赖的。

网上咨询

现在的网络很发达,网上信息很多而且比较透明,花上一些时间,通过网络收集一些资料,比较一番之后再去,也是一个不错的办法。

很多整形中心都有官网,上面都有较详细的介绍和咨询窗口,是了解一个整形中心的较好的地方,可以在网上咨询窗口提问,若能客观地给予答复,那么,这个医院应该是个可信任的医院。

医院的规模

凡是整形外科医院的专业医生,都可以做双眼皮、鼻子、胸部、形体、颅颌面手术。但若是各个分科的专业医生的话,比起一个人做全方位手术,可能更会有自己独特的诊疗方法,专业性会更强。

另外要提的是,所谓规模大,从装备方面来看,做全身麻醉的大型手术,应该配备麻醉所必须的高价的机器设备。既然决定整形了,选择设备先进、环境优越的医院看上去更完美。

如何鉴别整形专家?

首先最容易的方法是看招牌。如果招牌上写着“xx整形外科”“整形外科专家 xxx整形外科”,那么就是是专家。非专家是这么写着:“xxx医院”“诊疗科目 整形外科”,并在招牌下端用小字写着“整形科目:整形外科”,遇到这种情形应该警惕。

如果还是怀疑不放心,不妨咨询时直接问医师。

医师的审美观点

医师的审美观点,与其应该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及熟练的技术一样重要,因为整形手术是一种美容手术,所以具有专业审美水平的医师施术才能得到理想的效果。

韩国医生要具备哪些资历

1韩国的整形外科医生拥有专门医生资格证书,资格证书代表权威。

在韩国,培养一个专业医生需要:6年的医科专业+1年的实习医生+4年的专业技能学习+5次重要考核。培养年限在12~14年以上。这样的过程本身就代表一种严谨的专业。

2一般而言,韩国医生非常专业,敬业。他们对“美”的定义要求非常苛刻,手法细腻,技术娴熟,让求美者往往会忘记自己是躺在手术台上。

3韩国医生都有自己专攻的领域,无论是鼻子、眼睛,还是胸部,都能找到相关的专业医师来做手术,安全和专业性有保障。

韩国医院的精品服务

1韩国的整形医院环境优雅整洁,没有难闻的消毒水,也没有刺鼻的酒精味,丝毫没有医院的感觉,倒像极了高级咖啡厅。医院设有等候室、免费上网区、免费咖啡间等,提供面面俱到的温馨服务。

2韩国的整形医院全部采用无痛麻醉,全身麻醉,麻醉专家经验丰富,减少手术带来的疼痛。手术用的假体、药物都只采用国际认证的,医疗事故发生事例非常小。

3韩国整容医院大都集中在江南狎鸥亭一带,因此,要更详细更多的了解各个医院的情况,无须穿越整个首尔市,只需穿过几条大街小巷,便可掌握想要的信息。 韩国医院里丰富的资讯,可提供给需要不同手术的的求美者,作为参考。

篇2

某男,20岁。特点: 老年面容,毛发极稀疏,仅枕部有少许毛发似绒毛,枯黄无光泽,头颅明显异常,前额宽,面中部凹陷明显,皮肤干燥无汗,鼻短小、低平,睑裂小,上睑皮肤松弛皱褶,有明显内眦赘皮,口唇外翻,上下颌骨齿槽发育不良,上颌仅存3枚,下颌4枚,双侧招风耳,下颌明显前突,智力正常,体毛非常稀少,易感冒。因面容丑陋要求整复治疗,遂收住院。

2诊断和治疗

患者以面部畸形收住院,体检发现上述畸形表现,且患者生后两月余因高热曾住院治疗,当时诊断先天性汗腺发育不良。本次入院后曾行局部皮肤活检,组织学检查:表皮变薄、扁平、小汗腺减少,大汗腺、毛囊、皮脂腺稀少。汗腺真皮结缔组织大体正常,胶原和弹力纤维较破碎、稀疏。综合以上表现并检索相关文献,该病例可明确诊断为无汗性外胚层发育不良综合征。

治疗以修复面部畸形为主,应首先以上齿槽、梨状孔植骨术改善面中部凹陷[1],但因患者拒绝截骨植骨治疗,遂同时行游离头皮移植眉再造术、硅胶假体隆鼻术、上睑除皱重睑术,术后恢复良好,面容得到一定改善。

3讨论

先天性无汗性外胚层发育不良是一种性联隐性遗传性综合征[2]。由于外胚层发育不正常所致皮肤及其附属器发育不良引起的各种临床症状,文献报道典型病例几乎均为男性。本例为男性,仔细追问病史,父母均健康,非近亲结婚,有一兄一妹无类似病史,否认家族遗传病史。生后不久即发病,经常无明显诱因发热,给予抗生素、抗病毒药物、各种退热药物无效,后经皮肤活检证实为先天性无汗性外胚层发育不良综合征。此病罕见,临床医师如果对本病认识不足易误诊,特别对复杂性鞍鼻的患者要全面了解病史和仔细查体。患者年幼时多为对症处理,物理降温或居住凉爽环境,减少剧烈活动。成年后往往因面部丑陋影响社交,需行整复治疗,本症无法根治,且有遗传性,婚配应慎育子女。

[参考文献]

篇3

倔强父女暗战,

歪打正着踏进娱乐圈

1987年10月22日,任晗出生在湖北襄阳老河口市一个公务员家庭,父亲任辉、母亲韩红梅都是公务员。从小,任晗能歌善舞,喜爱表演。

任晗5岁时,一次和父母上街看到商场里挂的巩俐的照片,久久不愿离去,她好半天才指着那幅照片认真地对父亲说:“长大后,我也要做一个像她一样的明星。”听着女儿童真的话,任辉嘴上赞同,心里却很不以为然,娱乐圈离他们的生活太遥远。

任晗上小学后,老师想让她参加学校的腰鼓演出队,任辉却不答应。他对女儿说:“你现在还小,要做的事情就是学习,那些乱七八糟的东西就不要搞了,免得分心。”老师觉得任晗各方面条件不错,几次主动上门找任辉交涉。最终,任辉熬不住老师的“开导”,只得点头同意。不过,他提出了条件说:“要参加腰鼓队也行,不过只能作为业余爱好。”任晗兴奋地点了点头。

2000年5月,武汉艺术学院到襄阳招生,任晗十分激动,回家跟父亲商量要去报名,任辉却不同意。他个性很强,一旦认定的事,很难再改变。任晗继承了父亲倔强的性格,铁了心想报考。眼看机会就要错过,她在家急得大哭起来,任由任辉夫妻如何哄劝都没有用。无奈之下,任辉只能勉强点头同意,心想,就算女儿去考也未必能考上,考不上正好可以让她死心。

任辉没想到,任晗居然顺利考过了。那天,当任晗兴高采烈地拿着录取通知书回家时,任辉当场就反悔了,把脸一沉,用极度强硬的口气说:“你想都不用想了,好好去上课。”任晗呆了,泪水像开了闸的洪水般狂涌而出。

一年后,机会再次降临。任晗又被武汉体育学院舞蹈系选中。这次,任辉依旧拒绝了女儿的请求。父亲两次无情的“镇压”,让任晗对父亲充满怨恨。正处于青春叛逆期的她,整整半年没有和父亲说过一句话。

2002年9月,任晗根据父亲为她设计的人生路线,以特招生的身份进入武汉警官学院。任晗得到了学校主管文艺的老师的赏识,成为学生会文艺部的牵头人。

2004年,任晗偷偷报名参加了“美在花城”武汉赛区比赛,并冲进了决赛。可是,当任晗得知决赛会在电视上播出后,她犹豫了,如果父亲看到她如此“不务正业”,会伤心失望的。最终,任晗忍痛弃权。

任晗并不知道,她在学校的一举一动父亲全都了如指掌。自从女儿到武汉后,任辉一直和女儿的老师保持联系,隔三差五就会打电话给老师,详细了解女儿的近况。得知任晗退赛,任辉的心里很不是滋味。他明知道女儿有“明星梦”,却残忍地亲手毁掉了她的梦想,女儿的退赛明显就是在顾及他的感受。他在内疚的同时,也想好好补偿一下女儿。

2005年4月,任晗回到襄阳实习。不久,任辉在网上无意中看到,北京一家歌舞团来湖北招聘演员,突然冒出一个想法,想让女儿去报名。在任辉看来,女儿已经按照他的规划,一步步走上了正轨,再也不可能踏入娱乐圈了,这次就当让她去过把瘾。

任辉万万没有想到,就是这一次的尝试,歪打正着地亲手圆了女儿的明星梦。当任辉把这个消息告诉任晗时,她当场就蒙了。她怎么也没想到,一向对她进入娱乐圈深恶痛绝的父亲,竟然主动开口让她去参加演员招聘。任晗瞪大了双眼,用一种不可思议的口吻对父亲说:“爸,今天是不是太阳从西边出来了啊?”

任辉被女儿夸张的表情弄得下不来台,把脸一沉,低声吼道:“你到底去不去?”任晗这才肯定父亲说的是真的,激动得不知所措。她一把抱住父亲,狠狠地在他脸上亲了一口,才兴匆匆地报名去了。

得到父亲的支持,任晗铆足了劲在舞台上尽情释放,很快从1600名参赛选手中脱颖而出。紧接着,她又赴北京参加决赛,并从全国选出的100名参赛者中胜出,成为该歌舞团的签约演员。

任辉还没反应过来,女儿就成了签约演员,他只好尊重女儿的选择。

卖房助女圆梦,

停职赴京为爱女保驾护航

在任晗去北京的前一晚,任辉语重心长地对她说:“你可要想好了,这次去北京很可能会改变你的一生,不管将来的路是平坦还是崎岖,都得你一个人走下去。”

任晗重重地点了点头说:“爸,你放心,这条路是我自己选的,不管怎么样,我都会坚定地走下去。”

女儿斩钉截铁的话,打消了任辉心头最后一丝犹豫。他猛地站起身,豪气地说:“好,只要你有决心,那爸爸一定支持你,哪怕是砸锅卖铁、倾家荡产,也在所不惜。”

在父亲的祝福中,任晗毅然背起行囊,踏上了去北京的火车。

2005年8月,任晗进入北京电影学院的进修班学习,入校不久,就在一年一度的全国推新人文艺大赛中,一举夺得全国影视十佳金奖。从此,她一发不可收,一连出演了好几部影片。可是没过多久,就鲜有剧组找任晗拍戏。还未红起来就进入“戏荒”阶段,任晗不知所措……

任辉得知女儿的困境,揪心不已。他苦思好几天,半途而废不是父女俩的个性,既然踏入了这个圈子,就要混出点名堂来。女儿刚满18岁,社会阅历不足,任辉担心她上当受骗,在和妻子商量后决定,到北京照顾女儿。考虑到家里的积蓄不多,在北京吃住都要花钱,任辉一咬牙,忍痛卖掉了家里四室两厅的房子。

2006年10月,任辉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带着卖房子的钱来到北京,照顾女儿的生活起居。空闲时,他就收集大量的娱乐信息以及一些剧组的资料。他在到北京之前就已经想好,不光要照顾女儿的生活,还要在事业上为女儿保驾护航。

两个月后,任辉底气十足地对任晗说:“我想做你的经纪人,和你一起闯出一番事业。”任晗愣了,她有些质疑地问:“你能应付得来吗?”任辉笑着说:“傻孩子,老爸吃的盐比你走的路还多,这种事怎么难得倒我呢。”任晗不忍拒绝父亲的好意,点头答应了。

得到女儿的首肯后,任辉马上在网上申请了一个QQ号,加入了很多电影群。通过两个月的学习和摸索,他知道,电影群里经常会不定期一些剧组信息。那段时间,只要看到哪个群里了剧组信息,不管多远,他都会抱着女儿的资料赶过去,投送简历。

2007年2月的一天,任辉在一个电影群里,看到一个网名叫“蓝天”的人,了一个剧组招聘女演员的信息,他马上记下剧组办公的地址,赶了过去。

剧组的办公地点在朝阳区的一栋写字楼里,一个叫张峰的年轻人接待了他。张峰看完任辉递上的资料后说:“任晗年龄不大,可塑性强,是个值得培养的好苗子,简历我留下了,等我的消息。”任辉一听觉得有戏,马上表示要请他吃饭。张峰也不推辞,跟着任辉去了酒店。

吃饭时,张峰突然神秘地对任辉说:“看你这么爽快,那我就透露点剧组的情况给你,我们剧组的信息只是掩人耳目,真正的目的是帮一位大导演挑女一号。”

任辉顿时精神一振。为了套出有用的信息,任辉悄悄包了1000元红包递过去,张峰收到红包后,接着说:“真正管事的还是我们副导演,如果你能让他点头,那就成功了一半。”任辉迫不及待地让张峰带他去见副导演,张峰当场就拿出手机,拨打了一个电话。

半个小时后,一个西装笔挺的中年男人出现了,张峰对任辉说:“这就是我们剧组的副导演王小福王导。”接着,张峰向王小福低声介绍了任晗的情况。看到王小福一副不置可否的样子,任辉立即识趣地塞了一个5000元的红包过去。王小福点了点头,转身离开了。张峰笑着说:“王导收了红包,事情就基本成了,最多3天,你就能收到回复。”任辉只得半信半疑地离开了。

直到第四天上午,任辉都没有收到剧组打来的电话,这才意识到可能上当了。任辉赶到剧组办公室时,看到门口围了一圈人。从那些人愤怒的交谈中,任辉悲哀地发现,他们都是和他一样的受骗者,剧组办公室里早已人去楼空。

任辉颓丧地回到住处,把受骗的事一五一十地告诉了女儿。任晗苦笑着说:“爸,咱们自认倒霉吧,这种事传出去也不好听。”任辉虽然心疼钱,但考虑到女儿的名声,也只能打掉了门牙往肚子里吞。

此后,任辉再见剧组时总是打起十二分精神,但还是多次上当。生性倔强的任辉毫不气馁,他坚信,只要肯下工夫,总会有效果。任辉在不停地见剧组的同时,还总结出不少经验。比如说,有导演直接挑演员的时候,说话最多的那个人,绝对不是导演,往往只看不说话的人,不是导演就是制片人。

功夫不负有心人。任辉的执著得到了回报,在他的努力下,任晗接连在《走出监狱的女人》、《铁道游击队》、《美人心计》等电视剧中有精彩演出。

该放手时就放手,

心有多高梦想就能走多远

随着任晗参演的影片越来越多,不少导演开始留意起她来。不过,最让任辉担心的事也随之发生了。一次,一个在娱乐圈有名的导演约见任晗,作为经纪人,任辉也跟了过去。

见面后,副导演把任辉拉到一边说:“我们导演说了,只要你女儿肯跟他,他保证能让你女儿红起来。”那一瞬间,任辉觉得肺都要气炸了,很想抬手狠狠给对方一记耳光,但又怕因此毁了女儿的前途,只能强忍着心头的火气,拉起女儿的手就匆匆离开。

从那以后,女儿每次见导演,任辉都要紧随其后,连女儿已经接的剧本都会严格审查。一旦发现其中有太多或裸戏,他都会马上推掉。任辉没有想到,他的严防死守却让任晗陷入了困境。任晗的出镜机会减少,刚刚在圈内打响的名气,又渐渐回落,片约减少。为此,任晗没少抱怨父亲,任辉却固守己见,动情地说:“不管有多困难,我们也要严守做人的底线。在这个圈子里,只要是不伤害你身心的戏,你都可以接。这是我们的底线!”

2009年11月29日,任晗接到一个剧本,饰演女一号。任辉看完剧本,皱着眉头说:“这个剧本不能接,里面有些剧情太过了。”任晗却认为父亲小题大做,她反驳说:“爸,你不能太挑剔了,这个剧本很不错,错过就太可惜了。”但是,任辉却坚决不让女儿接这个剧本。争辩中,父女俩的火气越来越大。最后,任晗和父亲大吵一架后,摔门而去。

离开家后,任晗关掉手机,到酒店开了一间房,蒙头大睡。而任辉等到晚上12时还不见任晗回来,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坐立不安。他打了任晗在北京所有朋友的电话,都没她的消息。整整一夜,任辉都没合眼。

第二天早上7时,任晗醒来刚打开手机,就看到无数个未接来电提醒,都是父亲打来的,不禁有些后悔昨晚的冲动。想到父亲停职卖掉房子来北京助自己一臂之力,想到原来从不下厨的父亲现在每天变着花样给自己做饭,任晗就眼噙热泪。她知道父亲每天都会帮她打理微博,便找到一家网吧上网,在微博中写道:“爸,我知道你是爱我的,但不要把你的想法强加在我身上。”

中午12时,任辉看到女儿早上写的微博后,顿时沉默了。任辉突然觉得,女儿长大了,应该有自由发挥的空间,他继续留在北京,反倒制约了她的发展。他第一次产生回家的念头,但转念一想,如果马上离开的话,女儿一定会认为是她把自己赶走的,心里肯定会很难受。他要找准机会,让女儿毫无心理负担后再离开。

想到这里,任辉决定先跟女儿和解。他拨通任晗的电话说:“昨晚是爸不好,赶紧回家吃饭吧,我做了你最喜欢吃的豆腐丸子。”听着电话里父亲熟悉的声音,任晗知道父亲的气消了,马上打车回到家,父女俩重归于好。

2010年1月3日,任辉接到妻子让他赶紧回襄阳述职的电话。原来,任辉的停薪留职期已满,再不回单位报到,很可能会被开除公职。任辉趁机对女儿说:“我这次必须回去了,我不在你身边的时候,你要学会保护自己。”

任晗知道,父亲为了帮她实现明星梦,把事业的黄金期都耽误了,付出的实在太多了!她强忍着泪水,为父亲收拾行李。

父亲离开后不久,任晗再次碰到了机遇,电视剧《傻春》剧组找到了她。《傻春》中众星云集,一线当红女演员吕丽萍、陶红担任主角,她在其中演绎一个因意外车祸后留下终生残疾的女孩。

接到剧本后,任晗马上打电话告诉了父亲这个喜讯。任辉要女儿把剧本复印后寄给他,让他好好研究一下。

一个星期后,任辉给女儿打来电话:“剧本我看了两遍,有些心得想跟你交流一下。”

任晗正在为剧本伤透脑筋,她从没出演过这类角色,也没有过该角色的成长经历,父亲的电话对她来说,简直就是雪中送炭。任辉说:“这个角色更多的是心理上的活动,不管是对家的厌恶还是对大姐的依赖,都是从内到外表现出来的,如果想演好的话,就得从人物内心的细腻上下工夫。”

任晗觉得父亲的话很有道理,开始细细揣摩角色的内心世界。

篇4

影响力的量化识别一直是服务业理论研究和实践检验中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本文以商贸流通服务业为例,重点探讨如何量化识别服务业包括直接影响力和间接影响力在内的多向性影响力,基于投入产出法和产业关联分析,得出商贸流通服务业与产业结构调整之间存在逻辑传导关系的结论,并据此提出促进商贸流通服务业进而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政策建议。

商贸流通服务业的界定

关于商贸流通服务业的界定,学术界一直未有明确的结论,多数情况下使用“流通产业”、“流通业”等较为模糊的提法。2007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的明确提法是“商贸流通服务业”,简称“商贸流通业”。根据对流通范畴的认识不同,学术界通常对商贸流通服务业的外延界定有狭义和广义两种方法,狭义的定义包括批发业、零售业以及运输业、仓储业,广义的定义包括商业、物流业、信息产业和金融业。

本文认为,界定商贸流通服务业应以流通为基点,应包括专门从事商品流通的部门和为商品流通服务的部门,前者是批发业和零售业等商业部门,后者是仓储业、运输业、包装业等专门为商业服务的部门。因此本文定义的商贸流通服务业包括零售业、批发业以及为专为其服务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关于商贸流通服务业影响力的文献回顾

近年来,国内学者己经开始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来研究商贸流通服务业的影响力,但多数学者都使用的是“流通产业”的提法,重点探讨流通产业对经济增长、城市经济发展、就业、消费的影响,需要指出的是,绝大多数学者对“流通产业”统计口径的处理是不统一的,其中部分学者将餐饮业也列入流通产业的统计范围。

多数学者分析流通产业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增长、城市经济发展的影响,使用的基本都是时间序列数据,尽管各位学者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但是得出的结论基本一致,即商品流通业的发展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的增长。例如,冉净斐(2004)运用菲德模型证实了流通业与经济增长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栾晓梅等(2007)用包含流通要素的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论证批发、零售业对增长的贡献;唐红涛(2009)利用面板数据分析商品流通业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王锦良等(2011)利用面板协整、面板修正方法分析了商品流通业和区域经济增长之间长期、短期格兰杰因果关系;王春宇等(2009)利用聚类分析法判断各城市的经济发展状态,通过协整检验表明流通产业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长期原因,但影响程度具有地区差异。李佛关(2012)的实证研究表明流通产业发展水平与当地经济效率高度正相关;王德章等(2007)使用自回归误差修正模型分析流通产业对城市经济发展的影响;刘天祥(2012)分析中国256个城市的商品流通业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王晓东等(2010)用偏最小二乘法证明了流通业发展可以有效地促进中部地区就业增长。

部分学者单独针对物流业的影响力开展一系列的实证分析,例如李冠霖(2001)的投入产出分析表明物流业是逐步向中间产品型产业转变的中间产品型基础产业;宋则等(2008)编制四部门投入产出表并据此分析物流业对经济增长的实际影响;韩嵩(2011)的实证结果表明北京市物流产业属于瓶颈产业和基础产业,感应度系数高于平均水平,价格波及效应明显,就业吸纳能力强。

事实上,服务业本身对其他产业存在潜移默化的外溢效应,顾乃华(2005)通过实证检验表明服务业对工业发展存在显著的外溢效应,可以促进经济增长。沿着这一思路,国内许多学者纷纷展开关于商贸流通服务业对其他产业的外溢效应的研究。例如,李宏(2007)和袁建文(2009)从投入产出表和协整等角度探讨广东省工业和商品流通业之间的关系;胡永仕等(2011)的实证分析表明鉴于流通产业存在较强的产业关联和波及效应,流通产业可能发展为福建省的主导产业;林文炼(2012)的实证分析表明广东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属于中间需求率低于50%同时中间投入率低于50%的行业;谭

盟盟(2010)分析了流通产业对服务业的直接与间接贡献;宗颖(2012)发现江苏流通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存在显著的阶段性特征;王俊(2011)发现流通规模扩大显著地促进了制造业全要素生产率的上升;李晓慧(2011)的两部门模型分析表明流通业对经济增长存在显著的外溢效应;赵霞(2010)的实证结果表明商品流通对制造业生产的促进作用存在并呈现地区差异;庄尚文等(2008)的实证研究表明商品流通的结构和效率对工业产出存在多重影响。

关于商贸流通服务业影响力的提法,最早始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2008),课题组认为流通业在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调整国民经济结构、优化国民经济流程、增加社会福利、扩大国内需求等方面的间接贡献,远远大于它所提供的直接贡献。宋则等(2009)使用实证数据较为全面地分析了商贸流通服务业对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制造业增长等产业结构合理化和高度化的贡献。赵凯等(2009)的实证分析发现商贸流通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直接影响力低于其间接影响力。赵萍(2008)分析流通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得出流通产业的间接贡献使其在国民经济中居于基础产业地位的结论。宋则等(2010)认为流通业本身固有的竞争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制造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此得出产业结构调整应由政府主导型转向市场主导型的结论。

关于流通业对于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影响,徐从才等(2000)通过实证测算论证了国内贸易活动对工业化进程的贡献及其影响途径;赵德海等(2004)分析流通业与三次产业的相关程度并据此认为流通业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具有重要影响;郑凯华等(2011)利用灰色关联度分析方法论证了流通业发展对山东省产业结构调整的积极作用;吴沉等(2000)的实证分析表明流通业对我国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及优化产业结构有重要作用;刘宁等(2007)的实证分析表明无论长期还是短期来看我国的商品流通与产业升级之间都存在稳定的正相关关系;石明明等(2009)的实证分析表明流通部门是介于消费者与生产部门之间、拉动整个产业链发展、稳定国民经济波动的关键环节。

综合国内学者已有的研究成果可见,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于商贸流通服务业的影响力已有一定的研究,虽然分析角度和使用的研究方法各不相同,但对于商贸流通服务业对于经济增长、城市经济发展的贡献是肯定的,并且大部分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认同商贸流通服务业对经济增长存在直接贡献和间接贡献,但绝大多数研究成果止步于对间接贡献的定性描述,鲜有关于其间接贡献的量化识别分析。在统计口径方面,现有的研究成果对于商贸流通服务业的统计口径并不统一,多数学者使用“流通产业”这一较为宽泛的提法,但是在实证分析方面涵盖的统计范围却偏窄,仅限于批零产业或者物流业。已有的研究成果多数是根据单一的截面数据做静态分析,动态分析非常少。关于商贸流通服务业对于更深层次的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

基于投入产出法的商贸流通服务业影响力量化识别

如前所述,已有的研究为本文提供了思路,但有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例如现有的研究成果绝大多数为静态分析,动态分析相对比较少,无法解释商贸流通服务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的结构比例关系变动的情况,无法解释商贸流通服务业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因此本文利用1997年、2002年、2007年的投入产出表数据,对历年来的商贸流通服务业的经济效应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反映商贸流通服务业的产业性质、产业关联、产业波及效应的变化,由此反映商贸流通服务业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

(一)产业性质分析

投入产出分析主要通过编制投入产出表和建立数学模型的方法来反映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依存关系、比例关系和相互联系。根据投入产出基本流量表,可以计算单个产业的中间需求率和中间投入率,并由此判断其在一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中间需求率是某一产业对某产品的中间需求量与该产品的总需求量的比值。某一产业的中间需求率越高,表明该产业就越带有提供中间产品的性质。

中间投入率是某一产业的中间投入与总投入的比值。中间投入率反映某一产业的中间产品投入占该产业总产值的比重,这一指标可以反映该产业对相关上游产业的带动能力。

根据产业划分方法,以中间需求率为横坐标,以中间投入率为纵坐标,以0.5为分界线,可以将各产

划入4个象限,第ⅰ类产业是为其他产业提品或服务的中间产品型基础产业;第ⅱ类产业是自身对原材料投入存在需求同时产品被各产业广泛需求的中间产品型产业;第ⅲ类产业是处于产业链的下游的最终需求型产业;第ⅳ类产业是较少需要中间投入并且大部分产品或服务用于最终消费的最终需求型基础产业。

本文的数据来源为我国1997年、2002年和2007年40或者42部门的投入产出表,为突出研究对象,本文对部门进行了归类合并,将“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以及“批发和零售业”归总为“商贸流通服务业”,将第二产业划分为“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和供水业”、“建筑业”四个部门,将第三产业划分为“商贸流通服务业”、“金融保险和商务服务业”、“餐饮和旅游业”、“信息与其他社会服务业”,由此将1997年、2002年和2007年的投入产出基本流量表合并为9个部门的投入产出表。根据合并后的9部门投入产出表,分别计算各年的中间投入率和中间需求率(见表1)。

由表1可见,商贸流通服务业的中间需求率和中间投入率均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中间投入率由1997年的0.4701提高到2007年的0.4725,说明商贸流通服务业对上游产业的带动作用日益增强。中间需求率的指数由1997年的0.6432提高到2007年的0.7211,中间需求率的不断增大说明商贸流通服务业对其下游产业的带动作用在不断增强。

据此对中国商贸流通服务业的产业性质进行判断,可以初步得出结论,即商贸流通服务业正在逐渐成长为对上下游产业都存在较强的带动能力的产业。按照产业划分方法,1997年和2002年的商贸流通服务业属于中间投入率小于0.5而中间需求率大于0.5的第i类产业,即中间产品型基础产业。2007年的商贸流通服务业属于中间投入率大于0.5而中间需求率大于0.5的第ii类产业,即中间产品型产业,是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

(二)产业关联分析

产业关联指国民经济中各产业之间供给和需求、投入与产出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通常分为后向关联和前向关联。

产业的前向关联是指一个产业对将其产品或服务作为中间投入的其他产业的影响,可用直接分配系数来反映前向关联效应,即某产业生产的产品或服务分配给另一产业作为中间产品使用的价值在该产业总产品中所占的比例。可用j部门的总产出(xj)除该部门生产经营中所直接分配给i部门的产品或服务的数量xij来计算直接分配系数,用公式表示为:

(i,j=1,2,3,……n)

产业的后向关联是指一个产业对为其供应产品或服务的其他产业的影响,可用直接消耗系数来反映后向关联效应,即某产业生产一单位产品所直接消耗其他产业产品的数量,可用j部门的总投入(xj)除该部门生产经营中所直接消耗的i部门的产品或服务的数量xij来计算直接消耗系数,用公式表示为:

(i,j=1,2,3,……n)

本文分别以1997年、2002年和2007年我国40或42个部门的投入产出表为数据来源,分析我国商贸流通服务业的产业关联效应,如表2所示。通过分析商贸流通服务业的前向关联指标可知,1997年、2002年和2007年总的直接分配系数达到0.7左右,这说明商贸流通服务业对其他产业存在非常显著的支撑作用,存在较高的前向关联度。

具体而言,1997年与商贸流通服务业前向关联度较高的相关产业依次是制造业(0.3842)、建筑业(0.0841)、商贸流通服务业(0.0841)、信息和其他技术服务业(0.0536)和农业(0.0411)。2002年的直接分配系数发生一些变化,直接分配系数依次是制造业(0.3313)、商贸流通服务业(0.0889)、建筑业(0.0793)、信息和其他技术服务业(0.0542)和农业(0.0428)。2007年的直接分配系数在此基础上又发生一些变化,直接分配系数依次是制造业(0.3145)、建筑业(0.1013)、商贸流通服务业(0.0890)、信息和其他技术服务业(0.0472)、金融保险和商务服务业(0.0270)。换言之,1997年商贸流通服务业的产品和服务有53.4%流向了制造业,11.7%流向了建筑业,11.7%流向了商贸流通服务业自身,7.4%流向了信息和其他技术服务业。2007年商贸流通服务业的产品和服务有48.4%流向了制造业,15.6%流向了建筑业,13.7%流向了商贸流通服务业自身,7.3%流向了信息和其他技术服务业,值得注意的是,4.2%流向了金融保险和商务服务业。

由此可见,相对于1997年和2002年而

言,2007年建筑业以及金融保险和商务服务业的直接分配系数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一定程度上讲,建筑业相对于商贸流通服务业而言的直接分配系数增长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大规模扩张以及商业地产的迅速发展存在关联,金融保险和商务服务业的直接分配系数的提高则说明商品和人员流动的速度逐渐加快,消费金融、物流金融等新兴业态和服务的出现导致商贸流通服务业与专业服务和金融服务的关联度迅速提升。

对比1997、2002、2007年各次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见表3)可见,1997-2007年第二产业依然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体地位,第三产业的比重迅速提高,第一产业的比重略有下降。相对应地,商贸流通服务业对三次产业的影响也发生较为明显的变化,1997年商贸流通服务业的服务和产品主要分配在第二产业,有71.8%分配在第二产业,11.7%分配在商贸流通服务业自身,10.8%分配在除商贸流通服务业以外的第三产业,5.7%分配在第一产业。整体而言,2007年的国民经济三大产业中,商贸流通服务业主要分配在第二产业,分配了69.5%,说明第二产业的生产需求对商贸流通服务业的影响最为明显,其次是商贸流通服务业自身,分配了13.7%,再次是除商贸流通服务业以外的第三产业,分配了13%,第一产业分配到的流通产品占3.8%,这说明第一产业的生产需求对商贸流通服务业的影响较小。由此可见,随着商贸流通服务业的产品和服务分配给第二产业的比例的降低,第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也相应地下降,同时,商贸流通服务业的产品和服务分配给第三产业的比例的上升,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也相应地上升。由此可以初步得出结论,商贸流通服务业对各个产业的产品和服务的分配比例的变化与产业结构比例变化的方向是一致的,这也说明,各个产业对商贸流通服务业的需求的变化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的变化方向是一致的。

由表2可见,商贸流通服务业1997年、2002年和2007年的总的直接消耗系数分别为0.47、0.3688和0.4725,说明总体上商贸流通服务业对其上游产业的拉动能力并不太强,但仍保持着增长趋势,随着商贸流通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拉动能力会逐渐加强。与商贸流通服务业后向关联度最高的是制造业,商贸流通服务业有近50%的中间投入来自于制造业。除商贸流通服务业自身以外,第三产业中与商贸流通服务业后向关联度最高的是金融保险与商务服务业,值得关注的是,相对于2002年而言,2007年商贸流通服务业相对金融保险与商务服务业的直接消耗系数增长了1.2倍,餐饮和旅游业的直接消耗系数增长了1.8倍,这说明商贸流通服务业对金融保险与商务服务、对餐饮和旅游的产品和服务的消耗有了大幅度的增加。另外,除了第二产业中的制造业, 商贸流通服务业对第三产业各部门的后向关联均强于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中的其他部门,说明商贸流通服务业对第三产业的拉动作用较强。

综合分析1997-2007年商贸流通服务业的产业关联可见,商贸流通服务业的前向关联效应普遍高于后向关联效应,且前后向关联均保持增长趋势,这说明商贸流通服务业的发展对其他产业的支撑作用高于带动作用,且商贸流通服务业与其他产业的关联在不断加强。

(三)产业波及效应分析

产业波及是指某一产业部门的变化引起与其直接相关的其他产业部门的变化,并导致与后者相关的其他部门的变化,产业之间的关联影响逐次传递并消减的过程,产业波及效应通常用影响力系数和感应度系数来衡量。

影响力系数是某产业的影响力与国民经济各产业影响力的平均水平之比,是指国民经济某一个产品部门增加一单位最终产品时,对国民经济各部门所产生的生产需求波及程度。影响力系数可用j部门的列昂惕夫逆矩阵的第j列之和除以该部门的列昂惕夫逆矩阵列和的平均值的方法计算,公式为:

其中,为列昂惕夫逆矩阵的第j列之和;为列昂惕夫逆矩阵列和的平均值。

感应度系数是某产业的感应度与国民经济各产业感应度的平均水平的比值,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每增加一单位产品的最终使用所导致的某一部门的需求感应程度。感应度系数可用j部门的列昂惕夫逆矩阵的第i行之和除以该部门的列昂惕夫逆矩阵列和的平均值的方法计算,公式为:

其中,是里昂剔夫逆系数矩阵第i行和第j列的数值。

本文分别以1997年、2002年和2007年我国40或42个部门的投入产出表为数据来源,分析我

商贸流通服务业的产业波及效应,如表4所示。

由表4的测算结果可见,1997、2002、2007年的各年数据均显示,商贸流通服务业的影响力系数普遍高于感应度系数,说明商贸流通服务业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推动作用要大于其本身受到国民经济发展后的拉动作用。通过分析商贸流通服务业感应度系数的变化可以发现,商贸流通服务业的感应度系数约为0.8,这说明国民经济发展对商贸流通服务业的拉动作用低于所有产业的平均水平,拉动作用不强,但由于感应度系数本身是一个相对指标,因此感应度指数的下降并不表示商贸流通服务业并非随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停滞发展,而表示相对于高感应度的产业而言,商贸流通服务业的发展程度和速度相对较低。同时,1997-2007年商贸流通服务业的影响力系数都大于1,大约为1.1,这说明商贸流通服务业对其他部门产生的产业波及影响程度高于其他产业的社会影响平均水平,说明商贸流通服务业的影响力在全部产业的社会平均影响水平以上,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较高的促进作用。

比较商贸流通服务业的影响力系数和感应度系数可以发现,商贸流通服务业的影响力系数高于感应度系数,即商贸流通服务业对国民经济的推动作用远远高于受到国民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因此,应采取优先发展的战略来大力发展商贸流通服务业,通过主动发展商贸流通服务业来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不是等国民经济发展后来拉动商贸流通服务业的发展,应将商贸流通服务业作为主导产业来发展,充分发挥商贸流通服务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近年来,商贸流通服务业的感应度一直比较稳定,在三个样本年份均位于国民经济9个部门中的第四位。相比之下,商贸流通服务业的影响力不仅总体上要高于所有产业部门的平均水平,而且始终要比它的感应度强得多;根据计算结果看出,影响力系数在不同年份波动较大,影响力最强的年份是2002年,位居所有产业部门第二位,另外两个样本年份均位于第四位。鉴于我国在1997-2007年恰好处于制造业和房地产业大幅扩张的时期,商贸流通服务业影响力的变化反映出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产业重心的迁移和发展瓶颈的制约状况。

综上,商贸流通服务业自身的发展对国民经济增长存在较为显著的影响,通过对比1997、2002、2007年的投入产出分析结果可见,商贸流通服务业的发展对其他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比重也有较为深刻的影响,因而影响到三次产业结构以及各产业内部的行业结构的发展,从而对国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政策建议

(一)商贸流通服务业应采取主动发展和扶持发展的模式

根据对商贸流通服务业影响力的量化识别分析,本文认为中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属于中间产品型产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关键性产业,商贸流通服务业对其他产业的支撑作用非常明显,商贸流通服务业对其他产业的支撑作用大于商贸流通服务业对其他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商贸流通服务业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推动作用要大于其本身受到国民经济发展后的拉动作用。因此,商贸流通服务业应在产业发展次序中作为优先发展和主动发展的对象,充分发挥其对国民经济的推动作用。为促进商贸流通服务业的发展,国家应加大对商贸流通服务业的政策扶持,在税收制度、规划用地、财政投入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二)着力提升商贸服务业的运行效率

从实证分析的结果可见,2007年商贸流通服务业自身的直接消耗系数较高,在各部门中仅次于制造业、金融保险和商务服务业,这说明商贸流通服务业的直接消耗较高,效率仍然亟待提高,因此有必要继续提高商贸流通服务业的运行效率。为此,应采取必要措施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行效率。事实上,信息化是推动商贸流通服务业高效发展的有效措施,因此商贸流通服务企业自身应加强内部信息化建设,同时借助政府的公共信息平台,通过实现信息平台的对接来改善和提高运行效率。

(三)切实推动商贸流通服务业影响力的量化识别研究

本文通过研究发现商贸流通服务业对国民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调整存在较为深入的影响,这种影响力不仅体现为吸收就业、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等方面,更为深入地体现为对其他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比重的深刻影响,因而影响到三次产业结构以及各产业内部的行业结构的发展,从而对国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通过实证分析,本文发现商贸流通服务

业属于中间产品型产业,对其他产业存在非常明显的支撑作用,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关键性产业,最重要的是,商贸流通服务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远远高于其所受到国民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为此,应进一步采取技术手段,切实推动对商贸流通服务业影响力的量化识别研究,以更加清晰地展示商贸流通服务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

(四)完善商贸流通服务业的财政、金融和土地支持政策

积极发挥财政支持作用,加大中央政府的相关投资,通过完善促进消费的财政政策来扩大商贸流通服务业的投资规模,将投资重点投向商贸流通信息化建设、公益性流通设施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拓宽商贸流通服务企业的融资渠道,发展融资租赁、供应链融资等业务,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改进服务方式,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连锁经营企业实现跨地区发展,通过完善流通业税制、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的方式,切实有效地减轻商贸流通服务业的整体税收负担。

参考文献:

1.冉净斐.从先导到创新:流通经济学研究的新进展.商业经济与管理,2004(2)

2.栾晓梅,毛义友.现代流通业与城市经济发展关系分析.经济师,2007(8)

3.唐红涛.流通业与区域经济增长的关系探讨.天府新论,2009(2)

4.王锦良,宋国宇.流通产业发展影响区域经济增长的经验分析.技术经济,2011(11)

5.王春宇,仲深.流通业对城市经济发展促进作用的实证分析.财贸经济,2009(1)

6.王德章,宋德军.流通业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实证分析.财贸经济,2007(10)

7.王晓东,谢莉娟.论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与就业增长.财贸经济,2010(2)

8.刘天祥.东中西部地区商品流通业对经济增长影响差异的分位数回归分析—基于中国地级市市辖区的数据.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12(2)

9.李佛关.流通产业对经济效率提升作用的实证研究.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2(5)

10.孙畅,吴立力.直辖以来流通业对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7(2)

11.富原.流通竞争力提高对哈尔滨市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商业经济,2006(4)

12.吴航,赵文丽.商贸流通业与经济发展的动态计量分析—以浙江省商贸流通业的分析为例.浙江统计,2008(2)

13.张建民,张建中,朱晓影.湖北省流通业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相关性分析.统计与决策,2010(12)

14.李冠霖.我国物流业的投入产出分析.中国流通经济,2011(6)

15.宋则,常东亮.现代物流业的波及效应研究.商业经济与管理,2008(1)

16.韩嵩.北京市物流业波及效应研究.中国统计,2011(9)

17.张光明.广西物流产业的产业关联与波及效应分析.特区经济,2012(5)

18.顾乃华.我国服务业对工业发展外溢效应的理论和实证分析.统计研究,2005(12)

19.袁建文.基于投入产出和计量经济方法的广东省流通产业分析.广东商学院学报,2009(2)

20.胡永仕,王健.福建省流通产业关联及波及效应的实证研究.技术经济,2011(9)

21.李宏.广东省流通业与制造业关系的动态分析.广东商学院学报,2007(5)

22.林文炼.广东省第三产业关联度及波及效应分析—基于2007年广东省投入产出表分析.中国外资,2012(16)

23.谭盟盟.流通产业发展对第三产业经济增长溢出效应的实证分析.中国商界,2010(4)

24.宗颖.江苏流通业贡献及其发展的实证研究.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12(5)

25.王俊.流通业对制造业效率的影响—基于我国省级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经济学家,2011(1)

26.李晓慧.流通业溢出效应的理论与实证分析.商业时代,2011(27)

27.赵霞.流通与制造业增长—基于2000-2007年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兰州商学院学报,2010(2)

28.庄尚文,王永培.商品流通结构、效率与制造业增长—基于2000-2006年中国省际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08(6)

29.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商贸流通服务业影响力实证分析.中国流通经济,2008(3)

30.宋则,赵凯.商贸流通服务业对产业结构合理化和高度化的贡献.经济研究参考,2009(31)

31.赵凯,宋则.商贸流通服务业影响力及作用机理研究.财

贸经济,2009(1)

32.赵萍.流通产业影响力实证研究.现代商贸评论,2008(1)

33.宋则,常东亮,丁宁.流通业影响力与制造业结构调整.中国工业经济,2010(8)

34.徐从才,石奇.流通支持工业化进程的实证研究.南京经济学院学报,2000(2)

35.赵德海,邵万清.对流通地位的再认识.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04(1)

36.石明明,张小军.流通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角色转换:基于灰色关联分析.财贸经济,2009(2)

37.郑凯华,柏庆国、孙颖慧.基于灰理论的现代流通业对产业结构影响的研究—以山东省为例.菏泽学院学报,2011(5)

38.吴沉,王传维.流通产业在我国产业结构优化中的作用.商业经济与管理,2000(12)

篇5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你院五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法总发字第二一九四号来文附卷六宗,及同年十二月十八日法总发字第二八二七号续函均悉。关于处理房户行使优先购买权案件所发生的疑义,我们研究后提出意见如下:

(一)第一题基本上同意甲说。执行政策法令,必须贯彻精神实质,房户固然有优先承买房屋的权利,但这并不等于容许他们用不正当的手段,把持垄断房屋的买卖。第三人本非房户而勾串房户,顶名冒购房屋,与房户行使优先购买权,毫无相同之点;为了教育群众,贯彻执行政策法令不许任何人钻法律的空子,这种冒名顶替的买房行为,不应受法律的保护,而应认为无效,惟在具体案件的审判时,房屋究该重新估价出售?抑仍许由原出钱人与前业主(原房主)直接订立买卖契约?必须审酌实际情况与各方面的利害关系,作恰当处理。

(二)第二题也同意甲说。城市房屋,即使是私人的资金所建筑,也属于社会财产的一部分。允许房户有优先承租、承典、承买的权利,就是说房主行使产权,也须服从社会利益,如房屋不宜分割出售,承买人虽不是房户之一,但买下全幢房屋确有利于工商业的发展,同时又能适当照顾原房户的居住或迁让等困难问题,这样处理是适当的。否则,仅着眼于房户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忽视了对社会的利益,就违背了城市房屋管理暂行条例的基本精神。

以上意见请研究参考为荷。

篇6

    该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从《行政复议法》第 17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该款与第一款的联结点是“除前款规定外”,而“前款”(即第一款)规定了两种情况:第一、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因此,“除前款规定外”仅指第一款规定的上述两种情况除外。据此,作者认为,《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含义应是:除第一款规定的上述两种情况外,亦即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这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就不必书面告知申请人,且受理日期为行政复议机关负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或者说,行政复议机关在五日内,不必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的前提条件是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反之,行政复议机关在五日内要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否则,就是程序违法。

    由上述含义可知,《行政复议法》第17条没有“视为受理”情形的规定。也就是说,在五日内未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而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都是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应当受理的,只是不必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罢了。但不能因为五日内未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现象的存在,而把该受理与不该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混在一起,均视为行政复议机关已受理了申请入的行政复议申请。因此,文首提到在行政审判中存在的“视为受理”的认识是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的。

    在行政复议实践中,五日内未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这种现象的形成原因有二:其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表现为在五日内行政复议机关不必书面告知申请入不予受理决定;其二,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虽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对此,行政复议机关应在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而事实上未告知。表现为应为而未为,程序违法。因此,在审判实践中,绝不可反推,将在五日内未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的情况,一律视为行政复议机关已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否则,就有可能把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视为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或者,把虽然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视为既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又属于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接下来分析,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形是否亦在第一款,即“前款规定”之内,进而在“受理”的问题上被整体“除外”。

    先看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形。大体有: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五日内进行了审查,并认为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亦决定了不予受理,但是并未将这一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五日,甚至超过行政复议的法定复议期限以后,行政复议机关才将这一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申请人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是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后,对申请人的申请一直不理不睬。当然,也有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在此,本文不予详述。

    上述情形的共同点:一是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均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二是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在五日内均未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对此,作者认为,行政复议机关违反“前款规定”的上述情形,均不能视为行政复议机关已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只能看作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五日内未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系违法。这是因为,在行政审判中,如将此种情况视为行政复议机关已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就等于判定行政复议机关已受理了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而针对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则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决不能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不然,就要违背基本的逻辑。如此判决,其错误显而易见:一、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受理申请入的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二、以司法权代替行政权,强行剥夺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应予受理的先行判断权。

    违反“前款规定”的现象在实践中是常有的。由以上分析可知,它们隐含在第一款(应然条款),即“前款”规定之内;其与“前款规定”的字面含义一样,在“受理”的问题上应被整体“除外”;二者的区别只是应然与实然之异。正如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二者不可分割。这也进一步反证了作者“不能视为行政复议机关已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观点。

    针对前述的三种违法情形,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应如何判决?判决后,行政复议机关又如何履行?针对第一种违法情形,法院应判决行政复议机关履行法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的义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法定义务后,申请人不服可再行诉讼。针对第二种违法情形,法院应判决行政复议机关迟延履行违法,但应维持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针对第三种违法情形,法院应判决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至于如何履行应由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法院不应为其先行判断。

    当然,行政复议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情形有各式各样,在此,不再赘述。为深刻正确理解《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一、二款的规定,避免错误,再结合以下案例,作具体分析。

    原告刘某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其诉被告某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一案,于2003年12月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刘某起诉请求责令省政府依法受理原告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裁决。被告省政府则以本案原告的复议申请属于重复申请复议,以及无法决定是否应该受理为由予以抗辩。

    在诉讼程序中,原告刘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以下事实:原告刘某于2003年7月11日以特快专递邮件的形式,向被告省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次日,省政府收到了该复议申请书。对上述事实,被告省政府提供的原告复议申请书亦予以佐证。

    被告省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认可以下事实:针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告省政府一直未作答复,或作出行政复议裁决。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省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原告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如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原告;如该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不属于被告省政府受理,省政府亦应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除上述情况外,被告省政府收到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省政府应当自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的60日,至迟9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因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为60日,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本案中,被告省政府收到原告行政复议申请后,既未书面告知原告决定不予受理,或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又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被告省政府上述未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行为,构成不作为。被告省政府认为本案原告的复议申请属于重复申请复议,以及无法决定是否应予受理的辩解,均系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提出,不能代替其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向申请人应履行的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故,该辩解不能支持其不构成不作为的主张;对此,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省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30内,对原告刘某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

篇7

一、当下对行政复议的本质的几种看法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从该定义上可以从表象的层面看到行政复议的整体面貌。行政复议活动作为整个行政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这根本上是由行政复议的本质决定的。在哲学当中,本质又称为“实质”,是指某一对象或事物本身所必然固有的。从根本上,使该对象或事物,成为该对象或事物,否则该对象或事物都会失去其自身的,特定属性或特定一套属性。行政复议的本质是行政复议制度本身所固有的特定属性,该种特定属性的存在决定了行政复议区别于其他的任何行政活动,诸如行政处罚、行政规划等。对于行政复议的本质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行政复议是一种纯粹性的行政活动

行政活动是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所提出的进行复查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活动,它仅仅是一种纯粹的属于行政机关的一种管理活动,不涉及其他内涵。行政活动与私法行为相区别,行政机关并不是在与其他公民或团体的平等的合意的基础上产生法律关系,形成法律行为,而是以行政机关的单方面意思形成的法律行为。行政复议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作出的单方面的裁决。“行政复议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活动受行政权支配并体现行政权的特点,是行政机关的活动,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这种情况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因此,将行政复议行为认为是一种行政活动,与其他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相区别,并按照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来对待。总之,根据这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是一种纯粹性的行政活动,不包含其他的独立特性,仅仅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的行政活动,与其他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明显的区别。

(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活动

“行政复议制度的本质属性就是由行政机关对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为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利遭到侵犯时提供一条救济途径。”在此种观点当中,行政复议是作为一种为了维护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救济和保障的一种行政活动。此种观点的产生有着其特有的历史背景。行政复议制度的产生首先源自于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发展。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一般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奉行“管的最少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通过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证公民最大程度上的自由和发展。因此,在这个时期当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很少发生争议,行政复议制度就缺少了存在的现实基础了。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后,尤其是20世纪30年代以后,凯恩斯主义开始盛行,政府由之前的不干预主义转入了开始干预,这样使得国家整体上能够拥有更强大的实力参与国际竞争和垄断。这个时候是为了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以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这样就导致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有着非常多的接触的机会,也就导致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争议的发生。“为了使广泛扩充的行政权不至于威胁公民的基本权利,西方主要国家纷纷在行政系统之外建立和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大量的行政争议案件涌向法院,司法资源的有限和司法程序的特殊,又使法院无力承担这么多的案件,导致许多行政案件久拖不决,严重影响行政效率。”此时,为了一方面保证行政效率的有效实现,另一方面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制度在此情况下应运而生了。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相对人提起的复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在不占用司法有限资源的情况下,其处理行政争议更为廉价、方便、迅速。

在强大的行政权主体面前,行政相对人无疑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进行救济就显得无比重要了。在当下民主、法治的大的社会背景下,行政复议制度的存在对于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起着重要的作用。行政权有的及时、有效运行对于这个国家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至关重要,通过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作为一种行政救济活动而存在,不仅对于行政机关,还是行政相对人,都受益良多。既保证了行政机关的权威,也使得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三)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活动

“行政复议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一方面,行政复议是由行政机关依其职权作出的,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另一方面,行政复议是由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因而具有司法性质,是一种准司法行为。”“行政复议既有行政性质也有司法行为与程序的性质、特征,行政复议是不同于纯粹行政,也不同于司法诉讼那样的纯粹司法制度,它是具有双重色彩的行为与程序。”学术界对于认可此种观点的学者有非常多,他们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既不是纯粹的行政活动,也不是纯粹的司法活动,而是兼具有行政性和司法性的一种活动。行政复议的行政性是毋庸置疑的,对于其司法性一般上都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讲的。首先,行政复议具有同司法权行使的同样原则,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未经行政相对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就不会导致行政复议活动的开始。其次,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方出现,对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这类似于司法审判活动当中,法院在原告与被告之间所处的地位。同时,在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过程当中,所适用的程序非常正式、严格,具有司法程序上的严肃性。最后,从目的上来讲,行政复议和司法活动都具有以解决争议为根本目的的共同性。总之,依照该种观点,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介于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之间的行政司法活动,同时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

二、对于以上三种观点的评析

(一)对于第一种观点

对于以上的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是一种纯粹性的行政活动,笔者并不认可。行政复议的本质是行政复议本身固有的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在行政、立法、司法的层面上,行政复议活动无疑是一种行政活动。但是,如果仅仅是在这种层面上,难以对于行政复议进行一个准确的界定,会造成行政活动的混乱。根据逻辑学中概念外延与内涵的关系,外延越大内涵就越小。那么,将行政复议活动定性为一种纯粹性的行政活动,就会给予行政复议一个非常大的外延,这样其内涵中的独特性就会很小。但是面对着当下行政活动种类的日渐繁多,层出不穷,如果不能够对行政复议的本质作出一个确定的独特的定性,无疑会在现实生活中造成非常大的麻烦,不仅会造成行政机关的效率低下,降低权威性,而且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非常不利。因此,如此宽泛的定性难以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不能够保证行政复议存在的稳定性,应当在将行政复议确立为一种行政活动的基础上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

(二)对于第二种观点

对于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活动,笔者基本认可,但并不全面。在行政权力与公民权益的博弈当中,行政权力处于优势的一方,这个时候就需要行政复议机关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裁判,维护和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作为将行政复议界定为一种行政救济活动,体现了行政复议在复杂多样的行政行为当中独特的救济功能。对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不仅应当限制强大的公权力,同时也要保证对于行政相对人权益进行救济通道的畅通。除了一般上通过司法途径的司法救济以外,通过行政权力的运用,进行行政复议方式的救济,无疑增加了处理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争议的效率,同时也大大减轻了司法机关的负担,使得司法机关能够拥有更多的精力去处理和解决其他社会争议和矛盾。作为一种行政救济活动,行政复议有着自己独特的处理程序。其启动程序是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其审理的方式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原则,有必要的时候,才进行开庭审理;其审理的范围实行全面审查的原则。正是这样特殊的程序保证了救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救济功能的实现。

(三)对于第三种观点

对于以上的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活动,笔者也并不认可。虽然此种观点可以说是当下学术界比较流行的一种看法。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权力的行使,但它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活动,有着自己的特殊性。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所体现的几个方面已经在前文当中进行了论述,体现在“不告不理”原则、第三方裁判和共同的目的性三个方面。但实际上看来,除了目的性这个共同特点以外,其他的方面都是关于行政复议和司法活动的程序方面的。就目的上来讲,无论是立法,还是行政、司法,都是为了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使得这个国家和社会有序运行和良好发展。解决争议也必定作为立法、行政、司法的必然功能和目的,因此,共同的目的性并不能表明行政复议具有司法性的特点。实际上,我们一般上所讲的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指的是行政复议程序以及通过程序所反映出来的某种精神与原则等。探究行政复议的本质,在笔者看来应当从其权力的根本属性上出发,而不应该仅仅着眼于其程序上的特征。如果仅从程序特征来讲,行政复议的司法性也没有问题。但是,就本质上而言,行政复议活动是行政性的而非司法性的,它在程序和制度方面上的一些非传统行政的特征,并不能够改变其权力性质或者行为性质,行政性才是其根本的属性,司法性仅仅是形式上的特征罢了。对于当下很多学者所提到的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将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作为行政复议制度完善和重构的根本,也是大大的不妥当的,这正是没有能够正确理解行政复议的本质的结果。没有能够对行政复议的本质拥有正确认识的前提下,就妄谈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化是不严谨的。当下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一般上包含了三层含义: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行政复议组织,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行政复议过程要保证及时公开、公正;行政复议结果具有准司法效力。以上三层含义实际上不仅是所谓的“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所要实现的目标,实际上也是我国依法行政所要是实现的目标,并不具有其“司法化”的独立创新性。因此,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活动的本质观点并不正确。

三、行政复议的本质应当界定为是一种行政内部监督的救济活动

“作为一种公力救济制度,行政复议的启动权赋予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其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的首要需求就是恢复受到侵害的权益,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只是实现其维权目的的手段,因此,行政复议的首要目的,或曰根本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它是一项实现权利的权利,争取权利的权利。”行政复议发挥着其独有的权利救济的功能。但在此之外,行政复议的行政内部监督的本质属性也不容忽视。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作为一种内部监督制度本身,就是我国当时进行行政复议立法工作的目的和指导思想。内部监督是一种层级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依职权的监督,是通过权力制约权力的一种监督,通过对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纠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复议当中,行政复议机关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进行监督就,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一种监督。这种监督作用最主要在于其发挥着内部纠错的功能。在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能够及时发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不合理和不合法,从而裁判该行政机关撤销或者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通过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监督,拥有着简便、廉价、专业化的巨大优势。同时通过内部监督同社会监督、司法监督等其他监督方式相结合起来,使得权力的运行可以有序而非恣意的。行政复议的内部监督和行政救济的两种本质属性是相辅相成的,内部监督是权利救济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权利救济又对内部监督形成了一种约束,对于行政权力的运行进行行政系统外的监督。

四、行政复议的本质的重要性

行政复议的本质的问题,可能说起来有些宽泛,但是其对于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有着根本上的指导作用。它直接决定着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容、程序设置和未来的发展走向。只有对行政复议的本质有一个正确的定性,才能使得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在一个正确且良好的轨道上。行政复议的本质作为行政复议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石,在整个宏观意义上指导着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决定着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正是基于是一种行政内部监督的救济活动的本质属性,决定了行政复议便民原则、全面审查原则、一级复议制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与此同时,也决定着行政复议独特的受案范围。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均是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行为,在行政相对人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获得救济,同时,行政机关内部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实现内部的纠错。总之,行政复议的本质问题是整个行政复议制度得以建立的理论基石,如果缺乏了对于行政复议的本质问题的正确认识,即使我们谈论行政复议制度的未来发展,也将会是不正确的路上越走越远的。只有在对行政复议的本质拥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的情况下,这就为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体系奠定下了良好的基石。(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方世荣、石佑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第一版。

[2] 郑英龙:《从行政复议的价值定位看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杭州商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3] 戚建刚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述评》,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8月第一版。

[4] 宋雅芳:《行政复议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8月第一版。

[5] 杨小君:《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6] 柏杨:《“权利救济”与“内部监督”的复合――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分析》,《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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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引言

行政复议案前和解是指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决定是否受理前,行政复议机构在坚持合法、自愿、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诚实信用等原则前提下,通过调解和协调,促进申请人、被申请人等当事人通过对话和协商方式达成和解,以简易程序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不应当仅仅是“民告官”的渠道,还应当是群众与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对话与交流的平台。从解决纠纷的方式而言,也不应当只是对抗式的裁判一种,还应当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沟通与合作提供规则和机会。行政复议案前和解制度依托于行政复议接待与立案审查工作平台,充分发挥第一时间接触当事人,了解情况方便、及时、迅速的优势,在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行政复议案前和解的适用阶段

顾名思义,行政复议案前和解适用于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决定受理之前的阶段。实践表明,在行政复议立案之前通过和解程序解决争议,具有现实可能性和必要性。

第一,案前和解可以深入宣传行政复议制度,增加申请人的信任和理解。由于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的时间不长,许多群众对行政复议并不知晓;有的群众虽然知晓行政复议,但是对其缺乏深层次了解,不知道如何利用这一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复议案前和解,既可以深度宣传行政复议,又增加了群众对政府工作的信任和理解,有利于矛盾的最终解决。

第二,案前和解快捷高效,具有案中和解所不具有的优势。行政复议接待人员直接面对不同利益诉求的群众,第一时间接触当事人,了解情况及时,与申请人沟通方便,有利于和解工作的开展;由于对矛盾和问题发现的早,掌握的信息时效性强,在遇有突况时反应迅速,可以发挥社会危情预警机制的作用,尽量将矛盾化解在初发阶段,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三,开展案前和解工作可以发挥行政复议法律专业上的优势,提高接待窗口单位化解争议效能。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专业能力扎实,在案前和解过程中可以对争议问题进行法律上的初步判断,并充分及时地释法明理,帮助当事人选择正确的努力方向。充分发挥这种优势,可以提高接待窗口单位化解行政争议效能,避免“和稀泥”式的调解,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人的利益。

第四,在审前程序中开展和解工作,可以有效地避免案中和解的一些弊端。一般而言,合意与审判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因为合意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审判强调的是正当程序和审判权力强制干预。如果和解的主持人与案件的审判人员为同一人,则审判人员容易将对案件处理的倾向强加到和解方案中,或者出于种种考虑“以和代裁”,甚至强行调解。而申请人一方往往由于担心得罪审判人员,而牺牲一部分利益去接受和解方案,造成在程序上或者实体上的利益损失。理论上,这一弊端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可能存在。行政复议案前和解的主持者与案件审理人的分设、和解程序与审理程序的分离,从制度上避免了超职权主义的审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害,而申请人也没有了担心得罪审判人员的顾虑,更乐意选择案前和解。

总之,笔者主张将案前和解从审理程序中分立出来,又不使其脱离整个行政复议程序,而置其于审理程序进行之前。这样的设计,既有可能将合意解决纠纷机制的自治性、效率性与行政复议审理的权威性、公正性统一起来,又避免了和解与审理交叉同步进行所带来的一些弊端。

二、行政复议案前和解的化解模式

通过调解手段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是行政复议案前和解的基本模式。和解,在现代汉语当中意指“不再争执或仇视,归于和好”。而调解意指“劝说双方消除纠纷”。和解与调解在化解行政争议的语境当中有时意思十分接近,在实际工作中更是难分彼此。但是,只有分清二者不同的含义,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在实践中把握好行政复议案前和解制度。

和解更加注重双方的沟通和理解。和解主要是当事人之间就纠纷自愿让步,达成合意解决纠纷的活动。行政复议案前和解化解行政争议的过程本质上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意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调解是案前和解工作的重要方法和手段。正如一些国外的法官在类似的和解程序开始之前会表明:“这一程序不同于审判,因为我们并不是在对你们进行判决。我不会作出对你们有拘束力的决定。我在这里是作为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我将帮助你们找出争议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帮助你们有效地相互沟通、谈判并解决纠纷”。

在考虑制度设计时,之所以强调把和解作为基础性模式,把调解作为辅手段,研究“案前和解”制度而不是“案前调解”制度,主要有以下五点理由:

第一,和解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导的特点,更有利于维护行政复议的公平正义价值。在案前和解程序中,和解协议的达成依赖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当事人为达成和解协议作出的让步也是完全自主的让步,体现的是申请人对其实体权利和复议权利的处分,也反映出被申请人自主行使其行政权力的过程。尽管复议机关的协调和调解可能在案前和解中发挥重要作用,但这是非强制性的辅助作用。这种尊重和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思路,既有利于保障申请人程序、实体两方面的权利,也有利于支持和保障行政机关正常履行职能,维护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从而维护行政复议制度应有的公平正义价值。

第二,调解解决方式在案前的适用具有一定局限性。在行政复议中通过调解化解行政争议,在一定程度上离不开调解人员法律上的判断力,以及行政复议制度本身权威的影响力。由于立案之前没有条件展开正式的调查、质证、听证等工作,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无法就案件事实以及适用法律等问题做出认定。在未经过正当程序进行法律判断的情况下,单纯地进行调解将难以避免草率性和盲目性。换言之,行政复议案前的调解适用于一部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相对清晰简单的行政争议案件,而不是所有的案件。这种局限性也限制了调解在行政复议案前适用的范围。

第三,和解制度作为一种交流协商机制,比调解具有更宽泛的适用性。行政复议案前和解制度本质上是由行政复议机关搭建的、以当事人意愿为主导的对话和交流的平台。作为对话和交流的平台,和解的适用范围较调解更为宽泛。因为在几乎所有的行政争议中,当事人之间适当的对话和交流对于解决问题都是有益无害的。而调解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一种主导手段和方式,具有适用上的局限性,并非适宜作为主导方式解决所有行政争议。从这一点看,和解比调解具有更宽泛的适用性,更适宜作为基础性模式。

第四,容易与现行法律框架相契合。现行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并且将调解的范围限定于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两种。而行政复议案前和解面临的情况是多样的、复杂的,其范围不可能仅限于这两项。案前和解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行政复议机关在案前和解中的作用可以简化成“传递和解意愿、搭建交流平台”,履行的是行政复议工作的应有职能,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有助于摆脱法律上的障碍,并与现行法律框架相契合。

第五,有利于对和解协议进行监督审查。在行政复议机关主导的调解中,调解协议如果出现瑕疵,当事人难以再通过行政复议途径本身得到救济。而在和解程序中,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的协议,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通过履行审查职能对其进行监督。如果被申请人按照和解协议内容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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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自行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坚持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比较少见。对此种情况,《行政复议法》没有明确规定,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此类情形能否适用该条的规定,“撤销”是否为“改变”的情形,也存在很多争议和分歧。笔者认为,“撤销”是否是“改变”的一种情形,二者有无关联关系,是此类案件能否正确处理的关键所在。笔者将结合法理学中法律解释的方法和位阶理论对此予以论证和阐述。

根据法理学的相关理论,法律解释的方法是法律人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所必须遵循的特定法律共同体所公认的规则和原则。对于法律解释的方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虽然在概括和表述上有所不同,但大致可以被归纳为:文义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等几种方法。但无论运用何种方法进行法律解释,都应该把握符合立法原意和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解释结果不能损害和破坏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及统一性这两个基本原则。

一、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顾名思义,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其在现代法律方法中处于基础地位。“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改变”一词在新华词典中的释义为“①事物发生显著的差别:山区面貌大有~ㄧ随着政治、经济关系的~,人和人的关系也~了。 ②改换;更动:~样式ㄧ~口气 ㄧ~计划ㄧ~战略”。从释义上可以看出,改变可以是“部分”的变动,也可以是“全部”的变动,“部分改变”即可以包括事实认定、处理结果、适用法律、行政程序等内容的变化,“全部改变”即是指 “从有到无、从无到有”的变化,因此,“撤销”包含在“改变”之中与借助文义解释得出的结果并不冲突。

二、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这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虽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与行政复议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但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之规定,可以看出,若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在事实认定、处理结果、适用法律、行政程序等内容上存在问题,那么作为上级机关可以“变更”而非“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同样采用的是“变更”这一法律术语。结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中规定的“改变”,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这个行政复议法律体系中,已经明确了“变更≠改变”。同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对行政复议终止的几种情形也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本文所论述的情形不包括在应当终止的几种情形中,若复议机关终止审查则有悖于法律规定。

三、立法者的目的解释

所谓立法者目的解释,就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或者说将对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的解释方法。就《行政复议法》而言,其立法目的有三:一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保障和监督行政C关依法行使职权。被申请人自行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主动响应了行政复议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立法目的,但另两个立法目的尚未得到充分实现,主要表现在:

(一)申请人的救济权未得到充分保障

一方面,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面对处于不对等的法律地位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寻求法律保护的一条渠道,其本质是一种救济制度。在申请人坚持不撤回复议请求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继续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申请人救济权的保障。另一方面,被申请人主动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具体行政行为就不复存在或自始无效。但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后果,甚至对申请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该后果和损失并不会随着具体行政行为本身的撤销而消失。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如果因“行政复议审查基础已不存在”为由终止行政复议,则完全悖离了行政复议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所以复议机关对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继续进行审查,既是对申请人行政复议权利的保护和尊重,又是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恢复社会正常秩序的必要途径。

(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未得到切实落实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保障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制度,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依法行政”上。一方面,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其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审查,纠正其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起到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复议本身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也需要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此背景下,复议机关对已撤销的行政行为继续审查并作出决定不仅是其依法履行职责的具体表现,更是彻底解决行政争议,实现其“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目的。

综上,笔者认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应包括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人不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据其规定继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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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证据制度,已对原《行政复议条例》作了的重大创新,但是目前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仍处于相对滞后状态,仅有少数的几个条款散见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中。特别是行政复议过程中证据如何质证和确认等问题没有规定,如何认定事实,在客观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完全取决于办案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因此,没有科学而又合理的复议证据制度建构,就不可能有依法行政、复议为民的稳健推进和有序开展。为此,我们需要对行政复议证据制度进行研究和完善,充分发挥复议功能,践行法治。

(一)从证据的来源认识复议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据的材料主要来源于行政程序运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集认定的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由法院审查该证据的真实性,从而最终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就是说,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双重性或中间性的特点。而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用来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也是在行政程序中已经被使用过的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事实上成为行政程序的“上诉审”,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具有同一性。不管是在诉讼程序中,还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无非就是把已经使用过的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来判断这个证据能否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

(二)从证据的固有属性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都属于证据的种类,从本质上讲,都属于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据。作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程序中的证据,两者都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而且由于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事务大多具有技术性,行政执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执法。技术性的行政事务只能用技术性的事实材料来证明。同时行政事务不仅具有技术性,而且具有行业性,行政执法都是行业执法,因此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都具有明显的技术性和行业性。

(三)从证据的表现形式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七种法定证据形式。现行诉讼制度中,三大诉讼法都对证据的表现形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较三大诉讼领域的证据表现形式,可以发现其差别较大。结合我国行政复议工作的实践,行政复议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表现形式却基本相同,差别甚微。

(四)从举证责任、举证期限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中对举证责任、举证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最为重要的特殊证据规则,并且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举证。《行政复议法》对此也有全面的规定。该法第23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即“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28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不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即“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行政诉讼证据与行政复议证据具有极强的相似性。但是作为一种行政程序,行政复议毕竟在程序价值、运作机制等方面与作为司法程序的行政诉讼具有本质区别。因而行政复议证据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其证据制度应与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不同。因研究问题角度不同,这里对其区别就不作分析。

二、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存在的缺陷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证据作了相关规定,但是非常原则,而且极不系统。行政复议法提到证据方面的内容的共有五处,一处是第3条第2项规定了复议机构的取证权;二处是第23条第1款、第36条规定了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举证期限及其违反该规定的法律后果;三处是第24条规定的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不得收集证据的规定;四处是第23条第2款规定了当事人查阅证据的阅卷权;最后是第28条对复议机关审查证据的原则规定。然而作为一种证据体系显然存在明显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证据的种类及证明标准不明确

证明标准是是衡量证据证明程度的标准,在证据规则中具有突出意义。在行政复议审查中,举证、调取证据、质证和认证结束后,案件承办人按照何种标准形成心证,这种标准就是证明标准。它既是衡量当事人举证到何种程度才能满足举证要求的标准,又是案件承办人据以确信案件事实得到证明的标准。如果在证据规则中缺少证明标准,认定事实也就丧失了依托。对此,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要求是不一致的。刑事诉讼采取的是确定性原则,即案件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民事诉讼采取的是概然性原则,在没有其他证据情况下,可以运用逻辑或自然法则进行合理推定,双方当事 人承认的事实无需其他证据证明也可以认定。行政诉讼采取的标准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从20__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情况看,行政诉讼的证据制度与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也有所差异。行政诉讼是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主要举证责任在被告(行政机关),即行政机关有义务证明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包括在实体和程序方面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非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行政复议证据制度,行政复议法只在第28条作了“证据确凿”的原则性规定,由于这种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难以把握,经常因为案件承办人适用不同的证据标准,作出不同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利于维护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二)举证责任分担不明确

按照理论上的通说,举证责任有证据提出责任(程序责任)和说服责任(实体责任)两层含义。证据提出责任是一种推进程序进展的责任,凡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都有提出证据的责任。说服责任是一种决定败诉后果由谁承担的实体责任,即在不能证明特定的事实或者特定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说服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从行政复议法对此的规定情况看,只是要求行政机关就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负有举证责任。对申请人、第三人是否承担举证责任以及可否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没有予以明确,导致行政相对人滥用行政复议的救济权利。

(三)对证据证明力没有程序性保障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的证明效力。无论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对证据证明力都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作保证。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法制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这种审查程序的原则性规定,证据没有经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相互质证,完全凭借办案人员主观因素加以认证,难以保证证据的证明力。

(四)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没有统一的责任机制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方可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种法律制度体现的是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这种审查权与决定权相分离制度存在的弊端是,行政复议机关领导审批同意只具有程序性意义,而无实质内容。在行政复议证据制度上的表现是: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没有统一的责任机制,特别是一些疑难、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的证>!

三、行政复议中应当确立的证据规则

从一定意义而言,行政诉讼证据与行政复议证据具有相当程度的同一性,这种同一性对于我们理解行政复议证据,积极发挥证据在复议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值得一提的是《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蕴含了很多对行政复议证据的规定。笔者认为,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应当充分借鉴行政诉讼证据中的相关规定,规范复议办案人员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则,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从而为复议办案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推动行政复议证据理论与实务的发展。

(一)确立法定证据种类

证据法定是证据法一项基本的原则,证据的种类理应法定。所谓证据的种类法定是指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在法律上对证据所作的分类。证据种类法定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定性。只有法律确立的证据形式才有证据能力,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不能作为证据来运用。其次,统一性。三大诉讼法都对证据形式进行了统一规定。它体现了一个国家证据制度的完善和系统性。再次,严格的证据划分有利于当事人更好地运用各类证据去澄清案件事实,防止将不同种类的证据混为一谈。因此《行政复议法》应当增加一条:“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⑴ 书证;⑵ 物证;⑶ 视听资料;⑷ 证人证言;⑸ 当事人陈述;⑹ 鉴定结论;⑺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明确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从行政复议的实践看,单纯规定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既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实际要求,也不能反映行政复议举证责任的全貌。这突出的表现在:一则,容易误导申请人。申请人普遍形成这样的观点,即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负责举证而申请人不是举证责任的承担者。当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初步证据时,申请人则大多认为复议机关是在故意刁难他们,进而产生不信任感,至使复议决定的权威下降,不利于案结事了。二则,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原则。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需要的事实证据至少有以下两项:⑴ 原具体行政行为存在。⑵ 原具体行政行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因此,行政复议法应当增加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初步证明其申请符合复议受案条件:⑴ 原具体行政行为存在;⑵ 原具体行政行为与其有利害关系;⑶ 在被申请人不作为案件中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过申请的证据材料;⑷ 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确立第三人举证规则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依法有权提出独立主张,并提交相关证据。这是由第三人的独立地位决定的,其复议主张(即行政救济利益)是独立的。因此复议法应当规定:“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时,应当提交相关材料证明以下事实:⑴ 原具体行政行为与其有利害关系;⑵ 证明其主张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三人在复议程序中提供的、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这是因为:首先,第三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举证的证明对象是其与被申请的原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利害关系的利益主张,而不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次,这是由第三人的特殊性决定的。由于申请人一般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异议者,同申请人相比,第三人可能是异议者,也可能是支持者。就证明结果而言,第三人举证总是会对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一方有利,因此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分析应当对第三人的举证设定一定的限制。具体来说,如果第三人的举证对申请人有利,那么对其所举证据的认定应参照对于申请人举证的认定规则,即证据规则较为宽松;如果第三人举证对被申请人有利,那么对其所举证据的认定应当从严认定,参照被申请人的举证规则进行认定,其提交的有利于被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而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四)确立质证规则

掌握充分确凿的证据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质证是证据认定中的重要环节。首先,“不辩不明”,质证作为举证和认证的中间环节,它对行政争议的正确处理,保障公正公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质疑与辩驳,复议机关才能作出理性的判断。其次,质证对当事人而言是一种重要权利。质证具有平等性,双方都有质证的权利。一方当事人提出一项证据,对方当事人如果不提出质对和辩驳,则无法保障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应当规定:“证据应当公开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五)明确证据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