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9 08:33:1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金融机构研究,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对于从事金融业务的这些机构而言,诸如市场风险、制度风险、机构风险等是客观存在的,不仅对其经营具有负面影响,而且还可能引起国家经济、乃至全球经济的动荡。同时,除了这些客观存在的风险之外,由于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也因其极具破坏性,而日益受到监管当局的关注。
一、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现状及金融监管的主要模式
(一)现状
目前,我国金融业最大的风险来自于传统体制的影响以及监管失效导致的违规。如长期以来积累的体制性、机制性因素,如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业建设资金过分依赖银行贷款,银行信贷资金财政化的现象;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庞大的不良债权,导致金融资产质量不高的状况;金融机构业务中违反利率政策,采取各种方式高息揽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此外,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也存在不规范的经营、违法违规现象,如一些证券机构和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与少数银行机构串通,牟取暴利,将股市的投机风险引入银行体系;一些企业和金融机构逃避国家监管,违规进行境外期货交易,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上市公司不规范,上市甚至成为扶贫圈钱的手段。对此,我们要做的就是要采取相应措施,遏制上述风险,防患于未然。
(二)监管模式
为防范金融风险,各国都通过采取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来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规避风险。由于不同经济发展和文化背景以及立法等,各国的政治背景、地域、文化、经济发展进程、法制传统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经济的监管也各不相同,各国金融监管框架和组织结构千差万别,并没有统一固定的框架。目前有影响意义的金融监管框架和组织结构有两类:其一,以非制度化着称的英国模式,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即属此类;其二,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的美国模式,其监管比较严厉,日本、欧洲大陆国家多属此类。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采取政府监管为主导的监管模式,这种方式有诸多弊端。比如,在监管体制上,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之间,各监管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各监管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尚未建立起明确完善的协调机制;在监管内容上,偏重于合规性检查,风险性检查不足;在监管依据上,法规、规定不完备,监管活动随意性较大;金融业自律机制和社会中介机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监管资源不足,监管漏洞较多。因而,修正我国目前的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是本文要研究探讨的重点。
二、自律监管在我国金融监管中的地位、理论依据
金融机构自律是指金融机构自行制定规则,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实现自我监管、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广义的金融机构自律不仅包括每家金融机构对自身行为的约束,还包括金融业的行业自律,即由金融机构联合成立的同业公会或会员制交易所,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实行自我约束。本文就广义的金融机构自律进行研究。
(一)地位
金融机构的自律是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由于其主要基于金融机构的自觉行动,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由于企业存在诸如主观介入较多、灵活、弹性大等特点,易产生负面效应,如滋生腐败,因而不被重视。但作为非政府监管的一种,自律监管又具有监管成本低等优点,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在国外,自律在金融监管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瑞士主要的自律机构如瑞士银行家协会(SBA),它组织银行自律指南,包括交易期权和金融期货、抵押物评估、交易和衍生金融产品风险管理、证券交易行为指南等,并协助央行对资本外逃、逃税及类似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和处罚,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理论依据
金融机构自律的理论依据就是经济学当中的俱乐部理论。该理论认为,俱乐部成员如按俱乐部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享受会员待遇,如果违规就要出局或接受其他惩罚。其实,违规造成的最大惩罚就是该会员将无法在类似组织中继续发展,享受以前的优待,而且即使从事其他活动也会因其有“前科”而受到歧视。就金融机构而言,促使其自律的压力和动力除了来自法律的威慑,还与这种俱乐部理论的进一步应用、完善密切相关。
三、激励金融机构自律的因素
(一)前提条件——完善监管立法
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法规体系也在不断发展、日趋完善,作为金融监管最强有力的手段,其主导地位在现阶段仍是不容动摇的,它也是促使金融机构自律的前提条件,是规范、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的保障。要根据国内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国际金融监管变化的新趋势、内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并轨的需要,做好相关法规的废、改、立工作。同时,强化对金融监管执法的监督,建议让非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承担这一任务,如法律部门、内审部门,以防止出现监管漏洞。
(二)根本--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是金融机构自律水平高低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而我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远落后于金融业的发展水平,部分从业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因而着力提高其素质已成为必要而紧迫的选择。对此,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1、完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
目前,现有的金融业还没有针对从业人员的严格、清晰的法律、法规、制度要求,作为风险较大的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诸如道德、知识、技能、心理、身体素质,因而要严格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从源头上加以控制。
2、建立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激励机制”重在让从业人员不想违规,“约束机制”则使从业人员不敢违规。具体说来,在一般情况下,各国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相对比较重视,而对按章操作、遵纪守法者却无相应的激励,以至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有违规经营逐利的动机,而无照章办事的动力。因此,笔者认为各监管部门要适当转变“禁止违法经营”的监管方式,改为“鼓励守法经营”的激励方式,以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降低为查处违规行为而投入的巨大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三)核心——加强内部控制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的一种自律行为,是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概念看,其控制对象包括:决策机构和决策人,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各项业务活动;其控制内容包括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制约机制三大类别。重视和加强内控建设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关键。
(四)关键——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具有双向性:对外能维护金融业的整体利益,对内能改进行业系统管理,加强同业约束。金融同业公会可担此重任,有效地弥补金融监管的不足。其自律监管范围主要是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针对微观操作行为与地方金融活动进行自我协定和约束,尤其是存款经营、贷款发放、结算制度、利率管理、产品开发、业务交叉、信息披露、违约制裁及同业纠纷等,并随业务的发展不断扩充其职能。
(五)重要保障——发挥外部中介力量的作用
如英国实行报告会计师制度,其报告会计师的职责是定期报告有关银行的内控情况,检查监管当局的规定和要求的执行状况,核定银行数据和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并提出分析报告;再如,瑞士借助外部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这些事务所审查的内容包括:账目、执法严格程度、内控制度及银行家协会自律监管指南执行情况,如发现违规情况,被审机构要限期整改并上报监管核心机构FBC,费用由银行支付。
就我国目前中介监管机构的发展看,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功能较为单一,通常只限于核定注册资本金,因此可借鉴英国、瑞士的经验,适当扩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能,采用其收费制度,以提高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效率并降低监管成本,弥补单一依靠监管机构的不足,形成对金融业的社会监督,建立更为全面的监管体系。
(六)粘合剂——完善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内控机制和外控机制的有机结合点。我国需要完善有效的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机构就要在国家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练好内功”,完善内控机制。在我国,立法和执法一直都重视国家监管,而对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和内控机制的完善没有足够的重视。这种内控和外控的不平衡削弱了外控监管的效果,无益于金融整体安全。而信息披露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再加上监管对信息披露的制约,有利于将国家金融监管的外控机制转化为金融机构的内控动力。国家监管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的要求,就势必会给金融机构经营造成压力,使其增强透明度,由于金融机构的经营都处在大众的视线内,经营不善会导致公众对其信心的丧失,他们就会努力完善内控机制,避免违规操作,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
因而在监管工作中,要将“他律”与“自律”相结合,以“他律”作为“自律”的有力保障,将“自律”视为“他律”的最终目标,促使金融机构从“他律”向“自律”过渡,从“外部约束”向“内部激励”转变,从而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促进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外汇管理局赴英国、瑞士金融监管考察组.英国、瑞士金融监管现状及启示[M].
[2]谢平.自律理论启示金融监管[N].国际金融报.2002.7.2.
[3]冯祯林,李胜华.行业自律:中国金融监管的理性选择[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5.
[关键词]存差准备金资产多元化
存(贷)差是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与各项贷款的差额,存款大于贷款是存差,贷款大于存款是贷差。存款余额的增加、贷款余额的减少,以及两者的同时变动都有可能导致存差的出现。下面我们从宏观的角度对存差的出现进行分析。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占用
法定存款准备金是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是指中央银行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存款的一定比率保留流动性。它最初的功能是保证商业银行应对意外的支付需求,而现在已经演变为中央银行管理银行体系流动性的辅制度安排或工具。而超额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而保留的准备金,从形态上看,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具有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存款准备金的出现既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从另一角度来说,也是变相的减少了可以发放贷款的总量,有助于存差的形成。
在我国的货币政策实践过程中,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中的公开市场操作、再贴现政策对我国经济的宏观调控效果并不明显。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经济“过热”,从2003年以来,人民银行已经先后5次调整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特别是2006年7、8月中旬先后两次调高法定存款准备金各0.5%,调整后比1999年高出了2.5%,达8.5%。另外,各大银行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大约在3%左右,两者合计达到了11.5%左右。按照这一标准,2006年8月末的银行存款中约有3.7万亿元准备金不能用于发放贷款。
二、外汇储备的激增,导致投放的基础货币增加,进而影响存款余额
从1994年开始,我国实行了外汇体制改革,实行了银行结售汇制度,对中资企业实行强制结汇,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除少数非贸易非经营性收入外,都必须卖给指定的银行。近年来,我国的贸易顺差增加迅速,特别是2005年,全年外汇储备增加达到了2089亿美元。截止到今年第二季度,我国的外汇储备达9411亿美元,比1999年底增加了7864.2亿美元,增幅达608.4%。由于大量的外汇涌入,为了稳定汇率,中央银行投放了大量的基础货币来干预外汇市场。按照我国美元对人民币1∶8的汇价计算,从1999年底到今年第二季度,我国由于外汇储备的增加大约多投放了约6.3万亿元人民币基础货币。虽然投放的基础货币不一定都转化成为存款,但是基础货币投放量的增加必然会增加货币存款余额,从而加大了存差扩大的趋势。
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剥离与核销
从银行的资金来源看,情况一般比较稳定,特别是在我国存款是非常有保证的,一般不会出现存款损失。然而银行贷款却受到了诸多因素的影响。近年来。为了促进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使其轻装上阵,从而增强其竞争力,我国在先后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的贷款业务中产生的不良贷款进行剥离,通过挂牌出售、核销等方式处置这些不良资产,累计总额达到了数万亿元。另外,还有一部分不良资产不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而直接核销。这些剥离与核销的不良贷款直接从商业银行的贷款中除去,使得贷款余额减少,存差相应增大。
四、银行业在提高资产多元化的过程中,促进了存差的进一步扩大
目前,我国银行业严格执行分业经营,主要的业务还是传统的存贷款及其相关业务,不允许商业银行从事证券经营、保险等业务。我国的商业银行的盈利主要还是依靠的“吃利息差”。据统计,我国银行69%左右的利润来源于存贷利差。
[中图分类号] F640 [文献标识码] B
一、引言
风险管理是现代金融机构的核心。近些年来,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理念、制度和技术方法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和迅速发展,从而大大增强了这些金融机构在风险日益加大的市场中的竞争力。我国国有金融机构股份制改制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提高到空前的高度,风险管理问题的研究成为现代金融机构的急需。盈利是金融机构的天性,但通常高风险与高收益是成正比的,所以金融机构必须加强对风险管理、风险控制的准确性、合规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保证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金融机构的特殊性
金融机构的特殊性最直接的表现在于金融中介的出现使得金融机构融资方式创新,使金融机构融资不在受到时间、地点、融资数额、融资对象等的限制。以银行为例,银行通过吸存和发行债券等方式将分散的资金募集集中在一起满足大额投资的需求,克制了银行自身资金数额、期限的限制,满足不同期限的借贷需求。其次,金融机构能够起到提高资金运作率、增加运作的安全性、降低融资成本的作用。由于金融机构自身资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对于存款者来说是比较信任的,对于借款者来说其融资成本相对降低,大大减少了借贷双方的风险,提高了资金的运作效率。而且金融机构又具有专业性、融资工具丰富、规模大、网点多等特点,有使得金融机构融资成本降低。
按照1993年底《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国务院为领导的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商政分离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以有序竞争、统一开放、严格管理为目标的金融市场体系”[7]围绕这一目标我国已基本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金融机构体系,其组成如图1所示:但它们都面临许多相同点风险。具体而言,首先,所有的金融机构都面临如下问题:(1)持有的资产可能面临违约或信用风险;(2)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与负债的期限会在一定程度上不匹配。因而暴露于利率风险之下。第二,所有的金融机构都面临某种负债提现或流动性风险,风险的大小取决于向负债持有者出售的债权凭证种类。第三,大多数金融机构都面临某种承销的风险,不管是通过证券的出售,还是发行各种类型的表内或表外的信用担保。最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面临经营成本风险,因为金融服务的提供需要使用实际资源与后台支持系统。因为这些风险及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所扮演的特殊角色,金融机构被赋予特殊性。
图1 中国金融机构体系
(一)降低家庭储蓄者的监督成本
对一般的储蓄者来说,直接投资于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将会面临收集信息将要付出较高成本,要是有人参与合同就会产生成本,收集信息的难度越大,成本越高,违约的风险就会越大。这时储蓄者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解决的办法就是让许多小储蓄者把他们的资金放到金融机构,由这个金融机构把这些资金集中一起投资于公司发行的金融债券凭证上。可以通过比较在没有金融机构的世界中资金的流动和有金融机构的世界中资金的流动来说明金融机构的作用。如图2、图3所示:
图2 没有金融机构的资金的流动
图3 有金融机构的资金的流动
(二)增加流动性降低价格风险
由于金融机构具有分散部分但不是全部资产组合风险的能力,使其在向储户提供流动性较高且价格风险较低的各种合约的同时,又能够投资于流动性较低且风险较高的公司证券,并且在金融机构投资于风险资产时还能确保向投资者和储户提供流动。分散化就是只要不同的投资回报不是完全正相关的,金融机构就可以利用规模效应来分散大部分资产组合的风险。在美国和英国的实践表明,一项包含15种证券的分散投资可以给金融机构和资产组合的经理人带来显著的分散化效益。金融机构在投资过程中利用大数法则,随着金融机构的资产组合中证券种类的增加,资产组合风险就会以一个不断递减的速度下降。而对于家庭储蓄者来说,由于他们的规模较小因而只能持有那些相对不太分散的资产组合。风险分散使一个金融机构能够更准确的预测其资产组合的预期回报,可以确保对家庭储蓄者的承诺以很低的价格或资本价值风险提供高流动性的债权凭证。
(三)降低交易成本和期限中介
如同金融机构在信息收集过程中提供潜在的规模经济一样,在交易成本上也能提供规模经济。如自1975年5月1日来,纽约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的固定佣金就被取消了,所以小的零售购买者就面临着比大的批发业务的购买者更高的交易成本。通过将其资产集中于金融机构,由他们大批量购买资产,家庭储蓄者就可以降低购买资产时的交易成本。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期限不匹配能够创造出新型合约,例如在向家庭提供长期抵押贷款的同时仍能通过短期债务合同融资。
三、金融机构风险管理
(一)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目标和程序
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安全保障,要求金融机构在充分、全面的认识风险的基础上选择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全面的处理与控制。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受市场、客户、技术等多因素的影响,其面临的风险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一到组合,所以为使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受到风险影响最小化,首先应当确立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的体制,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人员,确定风险管理的目标,将风险管理纳入日常管理范畴,按照设定的目标进行日常经济活动的开展。
风险管理中无论面临的是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自然风险,或是什么样的风险,采用什么样的机制,其风险管理的程序归纳起来都可以分为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管理以及风险管理执行和评估:(1)风险的识别。风险识别就是调查是否存在风险以及存在风险产生的原因,其是整个风险管理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其中调查风险的方法通常包括:风险调查询问法、财务报表分析法、流程图分析法等。在对风险识别的过程中,除了调查风险还要分析引发风险事件的主要原因,从而采取应对措施消除不利因素,而分析风险是识别风险的关键。一般采用风险清单、威胁分析、风险逻辑树分析和暮景分析等分析方法。(2)风险衡量。风险衡量一般是采用数理统计和概率论的方法并借助电子计算机等现代精算工具进行,以风险发生生的频率和风险发生的强度为主要测算标志,对某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者风险发生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预测和估算。(3)选择管理风险的方法。在确定风险种类和影响程度之后,应进一步的针对风险选择相应的管理方法,最大程度上避免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4)风险管理的执行和评估。风险管理的执行就是对前面选定的风险管理方法进行认真的执行,定期的修检风险管理的目标,对风险管理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二)风险管理对策
金融机构风险种类很多,可能使金融机构收益,也可能使金融机构受损,对风险的管理是金融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这里的风险管理主要是对能引起盈利变动的不确定因素进行管理;对能引起利润增减变动的因素应采取措施,妥善处理。(1)回避风险。风险回避一般对于可能发生的风险不采用回避的放大,因为它是对付风险最有效的、最彻底的手段之一,在实际经营中进行经营决策时以方案有无风险为标准,尽量采取无风险或风险小的方案。一个成功的经营者往往很少采用这种方式,因为经营中风险和利润是连载一起的,没有风险也就没有大的利润。(2)减少风险。在风险经营中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减少因风险出现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这是一种主动控制风险的类型,能够体现管理者的聪明才智。(3)接受风险。这种对策是做好足够的前期准备,能够接受并应对风险带来的损失。经营中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如贷款就会有信用风险,市场波动就会有经营风险等。对于这些风险应采用接受风险,即每期存放一笔钱留做准备,用做将来风险出现给企业带来损失的补偿,这是一种被动的风险管理对策。(4)转移风险。转移风险是指通过某种方式转出可能发生损失的项目、财产,转入相对安全的项目或者财产进入金融机构。一般可以采取期权、期货、远期、互换交易等金融衍生品来转嫁风险;或者通过中介机构如保险公司转移风险。
四、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风险承担主体不够明确
风险是无处不在的,任何有效的风险管理都应该有承担着,明确承担者的权力、责任、利益,对风险进行有效的规避和管理。只有明确风险承担主体才能更好的转嫁风险。在发达国家,银行体系中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管理的决策,以全部注册资本作为承担风险的资本,明确的承担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任何风险。在我国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过程中存在着风险承担主体不明确的问题,以商业银行为例,在商业银行风险承担主体不够明确时,发生风险没有部门来承担风险,最终只能以国家资本承担金融风险,当风险金额不断扩大时最终造成财政巨赤,为弥补赤字国家就会通过印发货币来满足货币的流动性需求,接连就会引起通货膨胀,最终是让整个经济体系来承担金融风险。风险承担主体不明确产生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需要非常重视,必须要加强风险管理的意识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二)风险管理方法落后
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体系中风险管理工具是不断创新并且是多种多样的,不仅开发了在线价值VAR计量模型还开发了量化风险的计量模型。相比之下我国金融市场风险管理工具相对落后,管理能力薄弱,风险识别、度量的不够精确,不能够提供衍生金融工具满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需求。模型化和量化是西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重要发展趋势,而我国还停留在资产负债指标管理、头寸匹配的水平上,对量化、在险价值、持续期、信用计量等概念不够熟悉,不能提供最直接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在应对风险时不能做出科学、准确的决策达不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三)风险管理体制不完善
在发达国家不是单一的注重风险规避、创造利润,而是注重两者的结合风险和收益相匹配,风险管理的同时兼顾收益。而在我国通常会把风险和收益放在对立的位置,不能够正确的认知风险和收益应该兼得,风险管理体制不健全,阻碍了金融机构、企业的发展。风险管理就是采取正确的手段、突进对风险进行规避、管理及转嫁,而在我国的金融市场风险管理中存在这样的一种普遍现象,许多机构为了逃避风险而放弃自身的业务,不仅以损害企业自身的发展我为代价,还对企业的人力、物力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最后反而降低了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2]。完善的风险管理体制、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是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得以正常进行的保障,打破传统的束缚,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是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必不可少的环节。我国金融体制自改革开放以后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在风险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体制不健全,部门之间衔接不顺利,风险管理活动效果不佳的问题。
(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不健全
在金融服务体系中,中介服务机构在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如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保证了投资者能够全面、及时、准确的获得市场信息,减少了信息部队称造成的风险。但是我国目前的金融中介机构还是比较落后的:首先,缺少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现在的金融机提供的不只是产品,更是一种信用,缺少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束缚了金融机构对风险的规避,如企业在发行股票、债券时是以信用等级来确定利率水平,如果信用评级机构不能给以企业正确、合理的信用等级就会使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不能准确的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其次,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运作不规范,缺乏可信度,给出的验证结果不能得到行业普遍的认可。再次,缺少专业的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公司,缺少相关的专业人才,校企之间沟通不畅缺少有效的合作机制,使得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不能够快速、有效的传播。
五、完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诚信建设,提高对风险的关注度
一些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者只顾眼前利益缺少长远的目光,没有将风险管理安排在各个经营管理环节,没有高度关注利益背后潜藏的危机,没有加强企业、个人诚信建设,导致金融危机爆发时金融机构存在破产风险。所以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时应该加强诚信建设,加强风险意识,避免由于信用问题给企业带来的风险隐患。
(二)强化内部控制,重视对创新风险的防范
金融机构在迈向国际化道路的过程中要注重国内外宏观环境、政策对金融机构风险的判断,要加强风险管理、内控管理,做好风险预警和资产流动性的配置,加强各类风险间相互研究,完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内控体系,在创新业务的同时注重风险的防范,及时对创新风险进行评估、规避,保证金融机构在创新中更加安全、稳定的发展。虽然创新带来利润,提高了市场效率但金融创新不能滥用,尤其是在新产品、新业务开发和销售的过程中要更加注重风险的控制,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措施,重点突出高风险领域的风险评估,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
(三)转变模式创新风险管理理念
创新风险管理理念就是在规避风险的同时兼顾收益,正确看待风险和收益的关系,把风险管理的过程变成创造收益的过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正确处理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等活动,站在局外能够更清晰的认识风险,调整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吸取国外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创新风险管理技术,实现更好的规避风险。转变风险管理模式,优化资源配置,做好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工作。具体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实现:(1)扩大风险管理范围,由国内想国外扩展;(2)转变风险管理模式有原来的定性分析结合定量分析;(3)转变风险管理的重点由审批、放贷分离向完善管理发展;(4)转变风险管理内容的单一性,不仅针对一种风险而是针对多种相互结合的风险;(5)转变风险管理的形式由直接向直接、间接相结合的模式转变;(6)转变风险管理的目标,不仅是单一的贷款而是整体。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金融机构管理风险,获得更多的收益。
(四)完善中介服务
金融中介机构在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完善的、良好的金融中介机构有利于金融机构正确的识别、度量风险;有利于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有利于做出正确的风险管理决策。金融中介机构一旦出现问题将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所以完善金融中介服务,有利于金融机构获取信息,做出正确决定规避风险。
(五)谨慎开创海外市场防范金融危机
金融机构最强大的对手就是金融危机,在面对金融风险时金融机构需要拥有良好的对应措施。2008年影响全球的金融危机正是由于高风险的外币债券所传导的,所以在金融机构立足于国内市场时应以稳健的经营活动为前提,不要盲目的扩张海外市场。一方面选取高评级的债券进行投资,加强新增外币的风险控制,控制持有量预防和缓解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建立长效的外币风险管理机制,完善外币风险管理制度,计提减值准备。不盲目扩张境外投资,以安全、稳健为投资前提,谨慎开拓海外市场防范金融危机。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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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丽璞.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J].时代金融,2012(4):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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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金融担保业的现状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具有促进增长、扩大就业、推动创新等重要作用。但是,中小企业自身信用不足,以致于银行惜贷,这也是世界普遍存在的难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内银行一般要求借款人以自有房产作为抵押或其他物的担保。除此之外,放贷的条件中还增加了要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对其提供担保。如果借款人对除了融资担保机构以外的其他债权人也负有债务时,融资担保机构的债权与其他人的债权一样处于平等的清偿地位,使融资担保机构债权有悬空的可能,这无疑使融资担保机构面临很大的风险,限制了融资担保机构对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积极性。
因此,通常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反担保或被担保企业寻求第三方提供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三、小企业融资担保方式的运用
( 一) 银行要求保证人放弃物保优先抗辩权的必要性分析
在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过程中, 为了提高借款人的清偿能力, 银行通常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 在抵押值不足时, 往往由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担保进行弥补, 这样, 使银行的债权上既存在物保①也存在人保。首先,在物保和人保的担保范围上, 应当承认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效力, 法律没有必要强制当事人按照一定的模式承担责任; 其次, 当事人之所以同时设定物保和人保, 显然是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便利和增加债权的保障, 在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的前提下, 规定债权人的自主选择权更加符合设定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的本意。债权人有权按照与保证人之间的约定, 要求保证人放弃物保优先的抗辩权、先行承担保证责任以实现债权的做法, 在《物权法( 草案) 》中得到了肯定②。
( 二) 实践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处分抵押物的法律障碍
在融资担保机构承担保证责任( 部分或全部) 后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时, 由于债务人已无力偿还贷款, 通常已无其他财产可供追偿, 保证人只能通过处分借款人提供给银行的抵押物寻求救济。但处分该抵押物在以下两个方面存在法律障碍:其一, 同一债权既有借款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保证的,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保证人在物的担保范围以外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按照与债权人的约定先行就整个债权范围承担了保证责任后, 只能依据《担保法》的规定, 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依照我国担保物权消灭理论, 债权消灭的, 抵押权随之消灭。当保证人就债务人的整个债务余额履行保证义务后, 银行的债权获得全部清偿, 主债权消灭, 此时抵押权也归于消灭; 当保证人部分履行保证义务的, 该部分债权消灭, 其对应金额的物上优先权也随之消灭。因此, 严格来说, 保证人无权对该抵押物行使物上优先权。
其二, 保证人能否通过债权转让而获得债权人原来享有的抵押权。通过债权转让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与因履行保证义务而对债务人具有追偿权所产生的债权, 两者法律内涵不同。前者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产生, 债权受让人支付的对价可以与受让标的不相等,债权受让人受让债权后, 取得了原债权人的法律地位, 得以债权人的身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可以理解为约定之债; 后者则基于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这一法律行为而产生, 债权数额上必然与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款项相当, 只能以追偿权人的身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这一债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追偿权而直接享有, 由此可以理解为法定之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 2001]12 号) 第9 条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 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 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该司法解释从保障债权的立法宗旨出发,为避免重复登记造成的成本加大和抵押权顺序利益受损, 规定了属于法定登记抵押权的, 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但必须注意的是, 该司法解释将无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因债权受让而直接取得抵押权的主体严格限定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担保法》明确规定, 不动产抵押严格实行登记生效主义, 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属无效抵押。即使按照不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原则, 一般认为, 普通民事主体因债权受让而取得抵押权的, 仍须办理抵押登记方可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但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是否需征得抵押人同意还是仅凭债权人出具的保证人已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证明即可办理, 还未见法律的进一步规定③。(作者单位:天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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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中图分类号] F830.39 [文献标识码] A
Research on Better Developing Non-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XI Bin
Abstract: Despite of the tremendous contributions to real-world economy, some non-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violate rules concerned, recklessly promise or change the capital price and give no sufficient attention to risk control. Non-banking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 increase capital price for more deposits. By doing so, they gain huge profits, but increase operation risks and even drag themselves into fiscal crisis and bankruptcy. In this connection, the government should intensify oversight by changing current supervision patterns. Non-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hould improve the financial environment, enhance self-discipline, strengthen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promote sound operation.
Key words: non-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risk control, research on development
一、引言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除了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邮政储蓄机构等,资金来源主要是发行股票和债券,即不经营存款业务,资金运用以非贷款的金融业务为主。早在2011年,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放贷已占据半壁江山,为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越来越多的跑路事件警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已越来越趋于不可控,严重威胁到我国的金融安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规范运作已成为重要课题。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违规运作现象分析
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已成为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但金融创新在为金融机构带来效益和金融体系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必然导致监管上的困难,并酿成了“百年一遇”的次贷危机。时至今日,次贷危机的余霾还没有完全消散,然金融机构的非规范运作仍在继续,尤其是处于转轨经济的中国金融市场非银行金融机构违法违规事件频频发生。
(一)违规开展业务
相对于商业银行,非银行担保机构的类型众多,业务经营范围很大,各类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难以准确界定,越界经营非常普遍,监管灰色地带也在所难免[4]。多数担保公司除了无抵押贷款、车辆贷款、企业贷款等贷款业务外,还有理财服务,真正从事担保业务的并不多。截至2014年底,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13.98万亿元,超过了保险业10.16万亿元的规模,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部门,然信托行业也存在诸多违规经营现象。[5]“五矿信托事件”和“信托100事件”折射出信托业的乱象,为了快速开展业务及获取高额收益,信托公司可能会挪用客户资金及委托第三方理财机构销售信托产品。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传统金融行业受到较大冲击,金融脱媒现象越来越严重,余额宝的高回报率吸引了大量资金,P2P网贷平台快速发展,但直到人人贷、哈哈贷由于违规开展业务等遭到调查后监管当局才着手治理网贷乱象。[6]其他类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大多存在违规开展业务的情况,试图利用监管的盲区或灰色地带赚取更多的利润,甚至有些金融机构不惜违法和违规铤而走险开展业务,在谋取高利的同时承受较高风险,一旦出现支付危机,跑路和自杀现象屡见不鲜。
(二)恣意改变或承诺资金价格
监管部门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融入和贷出资金价格未过多限制,这就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恣意改变资金价格提供了机会。最近几年担保、信托行业出现问题集中表现为融入资金价格和贷出资金价格双高,导致风险提高。担保行业违规以较高的利率融入资金,城泰公司曾以月息1分至2分的高息集资3.2亿余元,而圣沃公司更是开出了高达3分至9分不等的月息,吸引同行也将资金存入该公司。正规担保公司为企业进行融资担保时保费大概在3%左右,但多数担保公司不仅要求企业支付担保费,而且还要求其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甚至可能截留部分资金,致使企业实际到手的资金占名义贷款的一半或更少,变相提高资金的成本。信托公司不能承诺信托计划的收益,也不能履行信托计划正常损失的赔偿义务,但为了尽快销售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往往给投资者承诺较高的年化收益。
(三)怠于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可以按照巴塞尔资本协议进行风险管理,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业务的特点存在较大差异,除了证券和保险有相对成熟的风险管理办法外,其他类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均在探索阶段。担保机构一般是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收取一定的保费,当企业违约时代偿。担保公司的风险主要来源为客户的违约和机构自身管理,客户管理主要为贷前严格审查、贷后严格管理、违约后积极追偿,机构自身管理则主要为做好分散化和控制担保倍数。我国规定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原则上不超过10倍,即1亿元的担保本金最多可担保10亿元的银行贷款,但从实际运营来看,一些担保机构并不会严格遵守规定,随意提高放大倍数的现象比比皆是。在分散化方面,多数担保公司为了减少成本,总会优先为熟悉的客户提供担保,造成担保过于集中。更多的担保公司只看重眼前利益,除了违规开展业务外,不进行任何风险控制措施。信托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存在同样的问题,风险管理意识薄弱,风险控制能力低下。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违规运作原因及负面效应分析
非银行金融机构最近几年屡屡出现违法、违规和违约事件,威胁到我国的金融安全,根据“理性人”理论,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非银行金融机构普遍存在机会主义行为,以期获取更高利润。
(一)违规运作获得高额收益同时面临巨大风险
我国金融市场波动性大的同时监管又不到位,基本失去投资功能,居民除了投资房地产外没有太好的投资渠道,然而较高的通货膨胀驱使大量的民间资本有了逐利的冲动。官定利率虽然压低了资本成本,但正规金融体系的流动性远不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民间资本必然要补这个供给缺口,非银行金融机构充当了中介。旺盛的资金需求拉高了资金价格,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了渔利已不再满足其本身的业务,纷纷违规开展业务,非法集资和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适逢矿产业和房地产业快速发展,通过正规金融体系难以融入足够的资金,这些行业的企业转向信托和担保机构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己开办担保公司,违规吸收资金。非银行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获得高回报的同时,也承受了较大的风险,如果所融出的资金或投资的项目出现问题,必然会导致流动性紧张,严重的可能引发财务危机或破产倒闭。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只是以高息吸收资金,而较少融出甚至全部留做自用,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不断积累资金,最后跑路,投资人血本无归,产生巨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二)提高资金价格快速吸收资金加大运营风险
由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较大竞争,短时间内获得较多资金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提高资金回报率。如前文所述,一些担保机构开出了2分甚至是更高的月息。非银行金融机构高息融入资金就是期望将这些资金投入到收益更高的项目或拆借出去,然而,收益高的项目往往伴随着巨大的风险,非银行金融机构提高成本可以快速吸收资金,但这些资金的出路往往成了问题。从近期多起担保公司非法集资的案例可以看出,担保公司以高息融入资金后,要么是贷给风险较高的房地产或矿业公司,要么是少部分贷出,大部分资金滞留在机构内,到期收益难以偿付高额的利息支出,担保公司只好再以高成本借入新债偿还旧债,从而形成一个巨大的资金黑洞。一旦资金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机会,这种方式就难以为继,资金链断裂,公司必然被清算。所以,高息发债或直接吸收存款都会加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没有确定好资金用途前就直接以高成本融资必然会导致机构出现财务危机。
(三)忽视风险管理导致财务危机乃至破产倒闭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多数业务都是通过承受风险获得收益,如担保、保险、PE等,但并不代表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承受无限大的风险。美国次贷危机的根源是金融机构对高收益的贪婪而承受了过高的风险所致。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意识淡薄,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并没有设置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对风险进行控制。主要的原因是存在机会主义心理,期望通过金融市场违规甚至违法聚敛资金,用于一些高风险的项目,或者非法集资后跑路。这种恶意或侥幸心理使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本不考虑机构的长远发展,不进行必要的风险控制,从而导致风险不断积累,一旦有市场出现不利因素,机构迅速出现支付危机。一些担保公司在市场平稳时期盲目提高放大倍数,待市场波动较大时,违约代偿数额很有可能超过资本金,从而使机构难以为继。大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对资产和负债进行久期匹配,导致某些时期到期债务过多,虽然机构的资产多于负债,但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仍会被要求清算。风险管理不到位已使巴林银行和贝尔斯登等百年老店在短时间内灰飞烟灭,甚至形成系统性风险,威胁到区域和国家的金融安全。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规范发展建议及对策
随着网络金融和国外全能银行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生态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金融脱媒现象越来越严重,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也积累了大量风险,加强监管、改善生态环境并提高机构的治理水平才能有效防止非银行金融机构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保证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7]
(一)改变监管理念,提高监管水平
监管当局需要根据金融市场的新变化改变监管理念,对现行的监管部门进行重组,不再根据机构的性质设置监管机构,而是依据功能分设监管机构,并由一个部门(中央监管局或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协调各分管机构,纵向设置二级和三级监管机构,人事与地方政府脱钩,保证监管的独立性,减少地方政府的干预。美国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明确了美联邦审计机构在监管体系中的作用,强调审计研究和审计建议,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值得我们借鉴(王永海和徐纯,2014)[8]。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我们不能照搬西方的监管制度和方法,而需要依据中国国情甚至是不同区域的情况制定相对灵活的监管制度,不断提高监管水平,确保非银行金融机构规范运作,保证国家和地方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行业自律
完备的法律法规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规范发展的基础,理顺监管机构的组织架构的前提下,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统一框架内制定法律法规,地方政府针对地方经济的发展也可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明确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质、业务范围和风险管理及违法违规和违约责任,使机构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行业自律在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中也大有作为,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标准制定和实施、定期行业自律报告、举办行业从业资格培训和认证都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从业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规范发展。除此之外,由政府或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建立金融机构及其高管数据库,定期收集和金融机构的信用级别和高管的个人信用级别,或者向社会提供咨询及查询服务,都会提高机构和高管的违约成本,对其有一定的鞭策作用,有助于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
(三)提高金融机构治理水平,促进规范运营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类型繁多,机构的资金规模和业务范围也存在较大差异,治理模式没有统一的标准,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借鉴行业内经营业绩和管理都好的机构的先进经验,结合机构自身的发展阶段确定治理模式、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在组织结构方面,凡是有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构建管理架构,董事会对机构全权负责,审定机构的战略目标、经营管理目标及风险管理目标,监管管理层,尤其强调管理层的合规经营。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核心是在合规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董事会承担机构的风险管理责任,构建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确保风险管理战略和风险偏好相一致,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要求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汇报,适当披露风险管控的要素、过程及结果,尤其对于高风险的业务及可能越界经营的业务持审慎态度。在激励机制方面,除了设置合理的薪酬进行正向激励外,还应制定管理者违法、违规及违约经营的追责机制,提高其违规和违约成本,促使其合规经营。
[参 考 文 献]
[1]孟丽莎.大连市中小型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问题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4(5):10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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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是银监会对其监管。根据银监会现有的发文认为我国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两类。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村镇银行被列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银监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市场准入方面的监管,业务运营监管和退出机制上的监管。在市场准入方面包括准入门槛的设置,对于成立所需要的准入材料、持股结构等细则做出了具体要求。业务运营方面的监管包括要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资本,保证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等。退出机制方面的监管有规定了破产倒闭或撤销要求。对于达不到要求的机构要依照规定进行破产或撤销。
(一)信息不对称,监管难度大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大多设在偏远的乡镇地区,监管机构大都设在城市等繁华地区,两地距离较远,沟通和联系非常不方便。同时存在“山高皇帝远”的问题,实施现场检察和实地调查的难度增大,频率降低。同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业务较为复杂,规范程度也不能和大型国有银行比较。一些偏远地区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现代化设施落后,与监管机构信息互通不够畅通。同时一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也不够透明,造成监管困难。
(二)缺乏具有针对性的适合市场特质的监管制度和体系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数量众多,农村金融市场复杂,现有的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具有普适性,并没有考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特殊的市场定位、服务对象,并且资产规模较大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小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适用同样的监管法律。监管制度体系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缺乏针对性。
(三)基层监管力量相对不足
与众多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相比,基层监管人员较少。监管人员高学历者较少,且缺乏监管经验。大多没有经过系统培训缺乏分析判断金融风险的能力没有足够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同时缺乏能够熟练运用网络信息技术的高素质人才。
二、国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经验借鉴
(一)国家政府提供资金支持
农村金融主要是为“三农”服务的,国外政府对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采取保护与监管并重的措施。通过立法来保证农村金融对农业经济发展的支持。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立足于农村服务于“三农”的前提下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提供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这种监管与保护并重的方法可以促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从而进行监管也会更加便利。
(二)建立保护网
一些发达国家实行了存款保险制度和紧急救援制度,增加了金融机构应对风险处置的平台,形成了保护网。我国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不高,资本充足率难达到监管要求,资产种类以对农贷款为主,资产结构单一。由于农业经济受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进而导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引发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较大。2015年我国正式发文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该积极参保,以增强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
(三)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
一些国家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上充分发挥了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协会颁布制定了一些同业公约及奖惩制度,通过自律组织进行自律监管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行内部自律监管的好办法。我国应尝试进行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
三、对我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建议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从人力、物力、财力三个方面加强基层农村监管队伍建设。人力方面教育培训现有的基层监管人员,充实监管知识、监管方法,提高监管的工作能力,同时引进高素质的专业的有能力的金融人才加入基层监管队伍,以此来增强监管队伍的建设。物力方面要建设现代化的监管网络,加强监管的基础设施、设备,保证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水平。财力方面,国家要给予政策支持充分保证监管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体系,创新监管方法
由于我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三农”,农村经济特别容易受到自然条件影响,有特殊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资产规模,资产质量,资本充足水平和抵御金融风险的水平上与国有、股份制大型商业银行不能相提并论。所以要创新出一套适用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方法。实行差别监管。在市场准入,业务营运和退出机制上要充分考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特点,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监管内容。同时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内部,要充分考虑农信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不同机构的特殊性。实行差异化监管,细化监管内容,监管措施,监管范围灵活监管。使得能够形成完整合理的监管层次和体系。
(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实行自律管理并加强自身建设
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之间加强联系和交流,成立行业协会或自律组织,组织内部可以通过公约的办法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业务规范,奖惩措施等,以增强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同时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股权结构,提升资本、资产质量。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和应对危机的能力完善内控机制,信贷审核机制,开展岗位交叉检查。(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基金项目: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资助(项目编号CX2015SP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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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6)02-0019-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6.02.04
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概念
为遏制金融危机的持续发展,2009年4月主要国家央行联合金融监管部门重拳出击,在国际清算银行(BIS)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组织下成立了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旨在识别“过大而不倒”的金融机构,并对其提供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方面的监管。2010 年FSB首次将这些由于自身业务规模较大、复杂性和系统关联性较强等原因,如果经营失败一旦倒闭将会给整个金融系统乃至实体经济带来显著破坏的金融机构[1],定义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简称SIFIs)”。并根据其影响范围划为两个层次: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简称G-SIFIs)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Domestic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简称D-SIFIs)。如若按照行业则可划分为系统重要性银行(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简称SIBs)、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Systemically Important Insurances,简称SIIs)和非银行非保险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Non Bank Non Insurance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简称NBNI SIFIs)
金融机构是从事风险经营的部门,此项业务本身具有较强的负外部性,这是导致金融机构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最关键性原因。金融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负债资产来从事风险经营业务的。金融机构在进行风险决策时,只会考虑自身的最优风险偏好,而不会考虑社会预期成本。因此,当金融机构因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或其他原因破产倒闭时,导致的社会成本会远远高于机构本身付出的私人代价。巨大的社会成本将带来较重的税收负担,导致民众生活水平下降、经济发展水平滞后。也正是基于此,政府往往不会任其“自生自灭”,而是利用公共财政资金对其不断注资进行救助。政府实施救助的结果,一方面导致国民财富分配不公,引起公众不满;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对其高风险经营行为不能付出相应的代价,这将导致道德风险加剧的恶性循环,不利于建立相应的约束、监管机制。
正是由于SIFIs的“大而不倒”的老问题,学术界和实务部门纷纷对其展开研究,本文就目前我国在SIFIs的评估和监管两方面展开的研究工作进行梳理。
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研究
目前,对SIFIs的评估和界定方法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际监管部门针对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状况特点提出的指标法;另一类则是学术界以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的实时数据为基础开发的市场法。
(一)指标法
指标法是依据国际组织界定出的SIFIs核心特征,构建出评估SIFIs的指标,测算出不同的指标值,以此为依据列出SIFIs的名单。指标法的优点是:快捷、透明,能比较清晰地识别SIFIs,是一种对SIFIs 较为直观的理解和判断。其缺点是:指标的设置以及赋权更多地依靠研究者的经验和主观判断,不能客观地反映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
针对如何评估SIFIs的问题,IMF、BIS和FSB三大国际组织早在2009年就联合文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指引》。建议采用基础指标与辅助指标相结合的方法识别SIFIs,随后又将该评估指引不断完善,最终形成了评估指标体系。FSB主张从规模、关联性、可替代性和全球活动四大类指标考察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1],并于2011年了首批全球29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见表1)。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又分别有不同的标准:随后巴塞尔委员会又专门针对银行颁布了《G-SIBs:评估方法和额外损失吸收要求》,从具体的评估方法和监控工具等方面提出了G-SIBs的评估框架。另外,在2012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则针对保险机构了《G-SIIs评定方法》(征询意见稿),以辨别潜在的G-SIIs。该评定方法主要包括规模、全球活动、金融体系内关联、非传统与非保险活动和不可替代性五大类指标、十八项详细指标、三步鉴定步骤及五条政策推荐。
国内关于SIFIs的评估研究成果既有理论基础也有实证分析。在早期学者进行的研究重点集中在理论方面:刘凯(2010)主要对SIFIs的测度方法分危机前后两个阶段进行了总结[2];王胜邦(2010)对如何识别SIFIs提出了具体的指标分析[3]。学者徐超(2011)的研究工作相对比较全面,分别从指标和市场两个方面详细阐述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方法,指出了已有方法的优势和存在的不足[4],强调在评估过程中应该注意识别的偏差,并对方法进行不断创新,进行动态分析。陈军(2012)则系统分析了FSB关于SIFIs的评估标准,指出数据的可获取性以及指标的解释力是甄选评估指标的决定因素[5]。同时作者还强调,当评估面临数据获取方面的困境时,可以考虑以定性分析为主,此时应将定量分析作为辅助分析的手段。胡海峰和郭卫东(2012)通过分析G-SIFIs评估的制定过程,建议中国监管部门借鉴国际标准,采用“简约金融”模式,结合定量计算与定性分析合理评估,尽早科学地确定我国SIFIs名单[6]。在监管时,依据金融机构在关联性、规模等方面的差异,从而实施差异化监管。刘兴亚、王少群和陈敏(2013)分析了G-SIIs的指标评估法,希望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向结合,评估保险机构的系统重要性[7]。特别地,高珊(2014)分析保险行业系统性风险具有多维冲击性和跨域传递性,据此指出应该采用指标法度量我国保险机构的系统风险性[8]。
在实证分析方面,张强和吴敏(2012)的研究工作开展较早。认为在我国应用模型法针对金融机构评估其系统重要性时,存在数据信息不完善等局限。因此选取规模、可替代性、复杂性和关联性四个指标13个子指标建立指标体系,采用熵值法对指标进行赋权,利用16家上市的商业银行相关资料,对其系统重要性指数进行打分、排序[9]。巴曙松和高江建(2012)通过构建规模、关联性、可替代性、复杂性和国民信心五大类指标和相应的子指标,对我国的上市银行进行系统重要性打分,对比研究了危机前后我们银行的系统重要性问题[10]。郑境辉(2013)依据银监会的银行业监管标准,参照G-SIBs的评估方法,结合我们银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构建D-SIBs的评估指标,对我国上市的13家商业银行就其在2010年和2011年的系统重要性进行打分排序[11]。王巍(2013)通过简化指标,仅从规模、关联性和可替代性三个大指标及其子指标,并对各指标采用平均赋权的方法,来分析16家样本银行在2009―2011年的系统重要性指数。研究表明,应尽快出台量化标准,细化评估指标提高可操作性,以便评估和监管我国的SIBs[12]。郭卫东(2013)采用国内和国际两套标准,分别对我国16家上市银行的系统重要性进行评估,得出的结论显示即便是同一家银行,不同的评估指标体系也会影响其系统性风险的贡献程度[13]。严兵、张禹和王振磊(2013)通过设计EVT模型,选取14 家上市商业银行为样本,评估其系统重要性。借助样本银行在股市上的每日收益率数据,分别测算银行的CDI指数和SII指数,通过对比不同年份的测度值分别进行静态和动态分析[14]。最终结果表明,在我国银行业中系统重要性排序情况基本与其规模呈正相关。
(二)市场法
贾彦东(2011)在系统性风险测算中借助于金融网络结构模型,构建“系统风险曲线”。利用银行间支付结算数据和建构的模型,重点对银行的系统风险进行了测算,并分析了单家机构对金融系统整体风险的影响程度。此结果既有助于进一步研究银行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又为将来进行宏观审慎监管奠定了理论基础[15]。陆静和张佳(2011)通过改进的系统重要性指数,采用多变量极值模型对函数进行非参数估计[16]。应用此结果,针对国内16家上市银行的系统重要性进行测算分析,同时也指出该方法的缺陷是无法应用于非上市银行。严兵、张禹和王振磊(2013)通过选择在险价值VaR设计EVT模型,实证分析了我国14家上市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彭建刚和马亚芳(2013)针对我国10家上市银行,考虑在系统内、外的双重作用下,评估银行的系统性风险[17]。在给出某一具体阀值的情况下,计算银行的脆弱性指数来体现其系统性风险,而Sharply Value的大小则体现单个银行对整体性风险的贡献强弱。该研究巧妙地解决了系统重要性和银行规模之间非线性关系的问题,还有利于分析单个银行受系统性风险的影响程度。
市场法以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的实时发展数据为基础,衍生出很多种模型,其优点是可以全方位、多角度地考察其系统重要性。但是由于市场数值获取难度较大,且数值不稳定易受市场行情变化的影响,因而各监管部门在实务中极少采用。
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研究
目前来看,在国际层面上相关的金融组织已经就SIFIs的监管构建了基本的框架体系。FSB提出应该对SIFIs实施更高的资本附加要求,使其具有比BaselⅢ更高的吸收损失的能力[18]。国内关于SIFIs监管方面的研究,主要是在参考欧美国家的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构建我国的监管框架。
毛奉君(2011)针对SIFIs的主要风险表现形式及传递方式,提出了监管问题的改革动态及评价,建议监管部门分行业且以规模为主要评估指标,动态调整SIFIs的名单,利用完善的、有效的监管工具对其进行监管。严婷(2010)、李文泓和吴祖鸿(2011)为完善我国SIFIs的监管,依据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监管目标构建了有效的政策框架,指出金融机构自身应该加强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相结合,监管机构要做到事前限制、事后监管、危机处置,从而有效降低系统性风险[19-20]。潘林伟和吴娅玲(201
1)指出我们应该更多地借鉴美国、英国及欧盟的监管改革经验,由于微观审慎方面的监管已不足以控制系统性风险,应该重点关注金融机构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原因,从宏观角度出发对SIFIs加强监管,以减少系统性风险的冲击,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21]。关于SIFIs的道德风险问题。丁灿(2012)指出政府对其的极力救助,反而更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原因在于政府此举可能会强化公众或金融机构“过大而不倒”的预期,强化监管才是根本之计[22]。张琦(2011)从SIFIs的判断因素、识别框架、评估方法论等方面参考国际经验,对我们银行业的监管框架提出了政策性的建议,重点强调监管信息的获取和监管范围的适当扩大是加强监管的有力保障[23]。汤柳和王旭祥(2012)强调对SIFIs的监管重点仍旧在于通过各种途径保证其吸收损失的能力。杨军战(2014)对G-SIBs和D-SIBs分别阐述评估方法、监管强度以及具体的监管政策要求:其中G-SIBs强调常态化监管,而D-SIBs则强调要满足附加资本的要求[24]。钟震、郭立、姜瑞(2014)指出经过此次金融危机后,政府对于SIFIs的监管要进行适当的改革:包括监管主体和监管政策。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多角度进行监控,尤其保持监管的前瞻性[25]。
特别地,鲁玉祥(2012)借鉴国际金融组织对G-SIIs的识别方法并参照其制定的特殊政策,主张我国应该尽快建立针对SIIs的监管框架,以促进保险业的稳定发展[26]。高姗和赵国新(2014)借鉴当前金融系统性风险度量框架和方法的最新进展,结合保险业实际,探索建立我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度量框架。刘兴亚等(2013)根据FSB和G20的要求,研究了G-SIIs的评估方法,得到了要将指标评估法和辅助评估法要结合运用的结论。宋莹(2014)、宋莹和宋晶(2014)对于非银行非保险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了研究,主要分析了其机构范围、特殊的评估方法和步骤,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27-28]。
四、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展望
纵观国内现有的研究成果,目前我国关于G-SIIs的研究工作正在不断深入,在理论和实证层面均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但由于我国这方面的工作刚刚起步,还处于探索的初步阶段,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目前对中国G-SIIs的评估研究还不够深入,内容还不够丰富。比如对我国SIFIs的内涵发掘不够,还没有找到能更科学合理评估我国SIFIs的指标体系,缺乏对中国G-SIIs评估的动态分析工具。
针对目前D-SIFIs研究中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今后的研究工作应重点做好如下方面:深化理论研究,挖掘适合我国国情的SIFIs识别和评估方法;加强实证分析,多维度、动态地测算我国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完善全方位审慎监管,减少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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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湖北省是中国农业大省,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区域,湖北省政府一直以来十分重视农业发展。近年来,中小金融机构也加大了对湖北省农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目前湖北省已形成以传统金融机构为主导、农村信用社为核心、创新型金融机构为补助、非正式金融机构填补缝隙的多元化农村金融结构体系。其中中国农业银行作为传统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起到主导作用;创新型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及村镇银行;非正式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民间高利贷、私人钱庄、私人借贷等。本文以湖北省云梦县为例,对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问题进行研究。
二、云梦县各种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现状与问题
1、云梦县农业银行
云梦县农业银行业务重点是支持当地龙头企业发展,以带动本地区经济发展。近两年来,云梦县农业银行加大对“三农”的服务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自助银行设备,ATM机由2008年的2台增加到现在的10台,并在2个乡镇网点安装了ATM机。二是以市镇为中心,由城乡结合部向外拓展,通过惠农卡的普及,扩大了金融覆盖率,积极地将综合金融服务覆盖到每一个农户。2009年发放惠农卡14012张,授信2500户,投放小额农贷739万元;2010年发放惠农卡13339张,授信1504户,新增小额农贷1215元。三是支持涉农关联企业,对乡镇和市区纳税前50名、100名的“三农”中小企业及个体私营户进行筛选,将一批从事农副产品加工收购的、农业生产资料供应销售且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作为主要支持对象,通过个贷形式向其投放30万元到300万元的贷款。
虽然云梦县农业银行总体上加大了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但是对风险较高、金融生态环境较差的个人信贷投入较少,其经营重心具有明确商业化的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银行向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融资服务的积极性。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目前农业银行的业务几乎覆盖了所有金融活动,使得原本主要服务于农业的农业银行在追求高利益的驱使下逐渐减少了对农业的支持,农业银行非农化倾向趋于明显。
2011年末,农业银行云梦县支行各项存款186957万元,比上年增26510万元,各项贷款36423万元,比上年增长9204万元,存贷比19.48%,贷款增长率33.81%。
表1数据表明,从2008年起,云梦县农业银行以每年12000张惠农卡的速度加大对农村的覆盖;从2009年起,跟进“小额农贷”新产品,个人信贷开始稳步上升,但是农业银行总额与同业相比份额占比仍然还很小,其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
(1)网点设置较少,缺乏人手。云梦县有270个村委会,1617个自然村,人口60万人,其中44万人是农业人口。农业银行在云梦县共设有网点6个,其中4个集中在县城,在乡镇仅设置两个网点,乡镇网点覆盖率仅为18%,且乡镇网点只有13人。农业银行相比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少,人手不足,导致了农村资金流动渠道受阻,“三农”的基本需求得不到满足。
(2)金融产品缺乏创新。农业银行以传统产品为主,难以适应县域经济的高速发展,涉及农业产业化企业、涉农中小企业的贷款,不仅难以设置抵押物、手续繁多、办理周期过长,并且具有较高的准入门槛,大多数农村企业都无法达到要求。这些制度上的不完善都制约了农村和县域“三农”资产业务的展开。
(3)缺乏合适的风险控制体制。“三农”贷款业务覆盖面广、风险分散、管理难度较大、社会担保体系不健全,目前大多数农户都无法提供有效的足值抵押。此外,农村的保险普及率低,而农业生产又具有由自然因素决定的不稳定性,一旦出现灾情就没有保障,使得“三农”贷款风险较高。
2、云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云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当地服务“三农”中起到核心作用,其每年投向农村的贷款比占总贷款的70%,主要投放于当地的种植养殖大户、稻米加工企业以及企业化经营的农户。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当地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主体,为促进当地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减少贷款审核流程、放宽贷款额度及降低贷款利率等方式真正地服务于“三农”。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云梦县最大优势之一就是其具有较大的贷款自,不需要像其他金融机构一样一级一级上报审批,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具有较高的效率。
(1)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改革步奏多、战线长。目前全国平均95%以上的农业贷款都是由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名副其实的农村金融“主力军”。但是现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导致的问题与矛盾,制约了其支农主力军的作用。近年来,云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经过多次改革,形成了步奏多、战线长的改革局面,云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有的挂牌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有的则挂牌为农村商业银行,使得农民在办理业务时经常感到困惑。
(2)农村信用合作社投向农村的贷款方式仍然以抵押贷款为主。由表2的四种贷款形式所占比可看出,目前,云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投向农村的贷款方式仍然以抵押贷款为主,联保贷款和担保贷款已具有一定规模,而个人信贷则尚处于萌芽阶段。这主要是由于当地尚不健全的社会担保体系以及当地农户普遍缺乏保险意识所造成的。
(3)农村信用合作社缺乏熟悉农村环境的金融人才。云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支持“三农”的核心力量,其网点几乎覆盖了所有的乡镇,基层人员的直接业务对象就是当地的农户,是否熟悉当地农村环境直接关系到业务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因此,为了进一步深入做好对“三农”的支持工作,云梦县需要大量的熟悉农村金融环境的基层工作人员。
3、创新型金融机构
(1)小额贷款公司。茂兴投资有限公司为云梦县具有代表性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贷款无需抵押担保,到账快,为当地农民融资提供了便利,促进了当地农村经济发展,但是其发展过程中却遇到了种种阻碍。
第一,小额贷款公司没有享受到正式金融机构的待遇。相比其他正式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没有享受到正式金融机构的待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颁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归属于金融机构范畴,却不由银监会承担监管责任,而是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从而无法享受到农村金融机构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只贷不存导致资金不足成为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的硬伤。由于在制度上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开展存款业务,而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仅能通过所有者权益、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进行筹资,仅仅依靠现有股东进行增资来开展业务是无法满足其发展需求的,所以先天性的只贷不存导致资金不足成为其持续发展的硬伤。
第三,小额贷款公司收入来源有限。据世界银行的估计,小额贷款公司的保本年利为15%~20%,从制度设计上讲,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可以没有上限,但是面对偿还能力十分有限的农民,以及同行业的激烈竞争,其无法将利率设置得过高。如孝感当地的小额贷款公司年利率处于20%~25%的水平,使得其发展极为艰难。这些问题导致了小额贷款公司难以做大,难以发展。
第四,小额贷款公司缺乏监控风险的人才。具有先天性资金不足的小额贷款公司为了与其他实力雄厚的大银行竞争,往往会选择提供更为快捷简单的贷款服务,这样的行为会造成诸多风险隐患。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着借款人信用评估难、信用跟踪难以及信用约束难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背后就是小额贷款公司对于风险控制人才的缺失。
(2)邮政储蓄银行。云梦县邮政储蓄银行在当地具有众多网点,基本覆盖当地所有乡镇。目前邮政储蓄银行除了传统储蓄业务之外新开展了个人贷款、商务贷款、种养殖贷款等业务。2011年云梦县邮政储蓄银行贷出资金达1.6亿,其中个人贷款1亿,小企业商务抵押贷款4千万,住房抵押贷款2千万,对于推动当地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以前邮政储蓄银行只存不贷,导致大量资金由农村流向城市,由农业流向其他产业,因此被称为“抽血机”。但随着国家对邮政储蓄银行体制的改革,现在邮政储蓄银行已经开展了贷款业务,不再是单向存款。资金更多的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成为了一个名副其实的服务于“三农”的农村金融机构。但是邮政储蓄银行在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联保贷款、担保贷款及信用贷款涉及较少。社会担保体系不健全,农村保险率低,且农村基础设施缺少承贷主体,信贷业务难以有效展开。目前邮政储蓄银行贷款业务主要针对有实物抵押的贷款,对于联保贷款、担保贷款及信用贷款涉及较少,由于多数农户无法提供有效的足值抵押,农户扩大生产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第二,缺乏信贷人员。自2007年3月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以来,全国各地邮政储蓄银行陆续开展了信贷业务,但是大多数工作人员只有进行储蓄业务的经验,有着专业信贷相关知识的人员极少。尽管在开展信贷业务前进行了短期培训,然而他们对于邮政储蓄银行资产业务的了解还是相对缺乏,尤其是信贷风险控制管理方面的人才极其缺乏。
第三,缺乏有效的品牌管理体系。目前邮政储蓄银行还没有一套完整、严格的品牌管理体系,在品牌的设立及对外宣传上仍旧采用传统的战略管理模式,忽视了品牌的生命周期及延生性等问题,同一品牌在不同地区的宣传、定价、服务上均存在较大差异。
4、非正式金融机构
在我们调查的云梦县50户农户中,有42户曾经与非正式金融机构发生过关系,原因是他们与非正式金融机构之间都认识,大家都是“熟人”,非正式金融机构非常好地利用了农村社会特有的并且正式金融机构无法利用的抵押物——社会关系。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出现滞后现象,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已经不能满足农户和乡镇中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当地逐渐兴起了私人钱庄、当铺、私人借贷、高利贷等非正式金融机构。相比正式金融机构,非正式金融机构更加适合一般农户,借贷也并不像一般的正规金融机构一样需要繁琐的手续,贷款过程往往迅速快捷,并且不需要担保。大多数的非正式金融机构都立足于当地人之间多代积累下的信任关系,广大村民彼此间形成的信任感、关联的社会关系,对当地农户以及乡镇企业融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由于非正式金融机构比正式金融机构存在风险的可能性更大,有的非正式金融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从事高风险投机以及金融欺诈。
三、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更好的服务于“三农”的政策建议
目前,由于不同的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在提出对策建议的时候也不能一概而论,有些问题是个别农村金融机构所特有的,而有些问题则是所有农村金融机构都存在的。所以本文先分别阐述各农村金融机构所面临的特有问题,再阐述所有农村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共同问题。
1、对不同农村金融机构单独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1)农业银行。第一,加大服务覆盖率。通过增设网点,提高配备人员的素质,加快惠农卡发行以加大对“三农”的服务力度,配合送金融知识下乡、电视媒体、办墙报等方式加大对金融支农的宣传力度,从而提高对“三农”服务的覆盖面。
第二,推广特色产品,扩展贷款服务。继续加大力度做好惠农卡的发行及小额农户贷款跟进的工作,依靠县级、乡级政府的支持,实现整乡整村推进,批量制造发行。并以惠农卡为载体,采取多户联保、公务员担保、“公司+农户”等多种方式,投放小额农户贷款。
第三,突出优势,狠抓重点项目。继续加大农行现有的突出优势,即继续加大对地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继续坚持“扶持起一个龙头企业带动一个产业,从而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的思路,积极服务于政府引进的大项目建设及推进现已成形的重点企业成长。
(2)农村信用合作社。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的力度,坚持分类指导,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增强资本实力,从而以一种全新、健全的体制焕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新的生机与活力,继续发挥支农主力军的作用,更好地为农户、农民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3)小额贷款公司。第一,给予其平等的金融机构待遇。应修改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使其逐步享受其他农村正式金融机构所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待遇,享受有关农业、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及相关奖励,并将小额贷公司向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的行为界定为同行拆借,实行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从而使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融资成本,增强其支持“三农”的能力。
第二,开辟可持续的资金来源渠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数量的限制,对于大额的定向借款投资人均应引进,从而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注入新的资金。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缺乏的根本原因是“只贷不存”的规定,虽然这一规定避免了乱集资的现象,但是也成为了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因此,建议在时机成熟时逐步开放一些经营规范业绩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存款业务,进行试点,并逐步推广。
(4)邮政储蓄银行。第一,充分发挥网点优势。建立强大的计算机系统,充分统筹管理各个网点的经营情况,进一步提高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的服务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以保证小额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建立起健全完整的品牌管理体系。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建立起完整标准化的品牌管理制度,统一同一个品牌在不同地区开发、宣传、定价的标准。
(5)非正式金融机构。非正式金融机构的职能就是弥补农村中现有正式金融机构的不足,因此充分了解非正式金融机构之所以可以在农村中产生并生存下来的原因,对于进一步推进正式金融机构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非正式金融机构的出现表明了现有的正式金融机构尚不能充分满足农村金融发展的需要,是中国农村金融体制走向完善之前的中间产物,现阶段对于农村金融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因此,对于这种不正式的金融形式不可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应当对于部分符合法律法规的健康运营的非正式金融机构予以一定的引导及监督,准许他们在合法的范围内经营,对有违法行为的非正式金融机构应当坚决取缔。
2、对于所有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共性问题的建议
当前农村金融机构除了各自所单独存在的问题外,还有一些问题是由农村金融机构所处的特殊环境决定的,是所有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共性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整个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
(1)建立有效的人才引进机制。第一,吸引本土的金融人才。制定相关政策,对选择回乡支持家乡农村金融发展的大学生给予一定的政策鼓励。只有熟悉农村的人员才有可能成为优秀的农村金融人才,他们不仅在工作的时候更容易适应当地的环境,而且在工作的同时也更容易建立起归属感,从而激发更大的工作热情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提高农村金融机构人员的待遇水平。适当提高当地农村金融机构的人员待遇,尤其是乡镇级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待遇,完善当地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福利制度,从而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投身于农村金融。
第三,加大在职人员的培训力度。对现职的工作人员应加大再教育力度,提高他们的综合业务水平,定期组织基层工作人员下乡走访农户活动,促进其与当地农户们的交流与感情,提高其对农户服务的热情,从而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
(2)健全“三农”业务风险防范体系。第一,加大农户们的保险意识。定期组织金融知识下乡活动,向农户们普及简单易懂的金融知识,提高农户们的风险意识;并加大对农户们的保险宣传力度,增大农业保险的普及率。
第二,健全金融机构的责任体制。充分发挥风险经理、有权审批人及监管人员的作用,落实管控责任,进一步规范管理经营行为,充分借助担保公司、司法部门为“三农”贷款提供保障;并完善各项岗位的绩效考察等问责机制。
第三,健全风险管理机制。落实风险管控的责任,明确制定各类业务的风险容忍度及免责条款,对农户小额贷款实行“三包一挂”等模式。
第四,加强“三农”信贷业务的调查。采取实地调查和直接面谈的方式,借助村委会、农户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对贷款农户进行推荐和评级。
第五,完善“三农”贷款后的管理机制。对于小额农户贷款应进行跟踪调查及日后的定期检查,及时掌握贷款农户最新的生产经营等状况,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加强系统监测,及时处理与反馈信息。
第六,严格风险控制目标。在确保能满足“三农”贷款需要的情况下制定符合本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目标,并严格进行控制。
(3)创新“三农产品”。各个农村机构按照县域农业产业化企业、涉农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种养殖大户不同类型的客户,分别制定不同的与之相适应的准入标准,开发出贴近市场需求,贴近农户的贷款产品,充分深入地了解当地农民的需要,并从非正式金融机构出现及生存下去的过程中吸取经验,争取推出更加全面覆盖“三农”的金融产品,逐步取代非正式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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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资源短缺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增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金额是解决“三农问题”、实现现代农业、改善农村发展体制的有效手段。
一、我国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现状
首先,金融机构涉农贷款规模和比重都有所提高。根据《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08》数据显示,2007年末,我国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61 151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为22%,随着三农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支农政策力度的不断加大,截至2010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增加到117 657.5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提高到23.1%。其次,县域金融机构服务网点不断增加。全国县域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营业性网点数分别由2006年末的52 089、2 515、505个增加到2009年末的60 325、8 134、7 259个,“零金融机构乡镇” 不断减少。最后,县域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等成立专门的部门不断探索 “三农服务”与“商业运作”有机结合的新模式,逐渐开拓外汇业务、理财业务、电子银行等,以缩小城乡金融产品和服务差距,加快农村城市化建设的步伐。
二、我国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中存在的问题
(一)县域金融机构资金外流现象严重
根据数据的可获得性,2007年12月末,全国县域金融机构存款余额达到9.11万亿元,同期包括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等在内的涉农贷款余额为611 51亿元。其中农户贷款余额仅为13 399亿元,农村大部分资金经金融机构由农村流向城市和农村企业。为了缓解农村金融资源供需失衡的矛盾,银监会于2010年印发《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在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用于当地放贷,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二)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向城市和农村的涉农企业、组织倾斜
根据表1数据可知,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分别为71 974.1亿元、19 640.2亿元,两者合计91 614.3亿元,共占涉农贷款总额的77.92%,而农户贷款仅占涉农贷款总额的22.08%,说明出于收益、风险、抵押品、信用等级等因素的考虑,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时虽然总额和比例有所增加,但受信主体跟城市金融机构一样向资信较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有政府担保的部门或组织倾斜,而对大部分农民来说根本得不到贷款。
(三)县域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竞争
由表2可以看出,涉农贷款金额最大的前四家金融机构市场集中度累计为66.87%,属于典型的寡占市场,其中农村信用社涉农贷款占比最高,达到32.88%;其次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涉农贷款合计占比达21.5%,投资领域为粮油收购、农业基础设施改造等;第三大主体是农业银行,其涉农贷款中大约仅有0.30万亿元投向农户。农村信用社在涉农贷款和农户贷款占比处于绝对优势地位,2010年末,其贷款余额分别为3.87万亿元、2万亿元,约76.80%的农户贷款由该社承担。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向主要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新型金融机构数目虽然不断增加,但受资产规模、资金来源限制,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导致农村金融市场有效竞争不足。
(四)农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步伐缓慢
2005年10月1日,我国才开始实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发展至今仅有六个年头,且主要包括有过贷款经历的个人,在金融体系薄弱的农村征信范围更窄。农民贷款受限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缺少抵押品,所以许多农民宁愿选择信用贷款。截至2010年末,共有1.34亿农户建立了信用档案,约占农村居住人口的19.88%,约80%的农户至今没有信用记录,大大限制了农户贷款的发展规模。积极探索适用于全国农村的信用评价新模式刻不容缓。
三、对策建议
(一)鼓励农村金融资源为农村经济服务
与工业和服务业相比,农业自身具有低收益、高风险、抵御自然能力差等特性,使得农村金融经营成本和风险普遍高于城市金融,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积极性不高。为此,国家要加大惠农政策扶持力度,一方面发挥央行的职能,结合各地实际规定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最低金额和比例,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监督每笔涉农贷款的发放,确保惠农政策在基层贯彻落实;另一方面在财政方面给予涉农贷款金融机构适当的补贴,降低运营成本。此外,对城市金融机构到农村发展业务的给予适当的奖励,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多层次资金需求者,拓宽农村融资渠道。
(二)增加农户贷款规模和比例
农户贷款主要分为两种用途:生产性用途和非生产性用途。增加农户贷款规模和比例,可以直接扩大生产性农户投资规模,充分利用规模经济的成本节约优势,提高资金利用的回报率;对于非生产性农户,可以将这笔资金合理分配于购房、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缓解困难农户的燃眉之急,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环境。当然,增加农户贷款要以良好的信用信息征信体系为前提。
(三)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程度
有效竞争的金融市场可以提高金融资源运行效率,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程度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引导,可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在乡镇成立分支机构或村镇银行,提高各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的渗透力,与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展开竞争;其次,进一步降低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进入壁垒,在全国县域范围推广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服务机构,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促进其快速、健康成长,增加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竞争主体;最后,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为各金融机构创造一个积极、公平、良好运行的竞争氛围。
(四)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近几年,中国人民银行大力推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工作,各类农村金融机构要与当地政府部门、村干部联手,明确各自的职责,合理分工,对农村企业和农户的资产如厂房、设备、土地经营承包权、房权、动产等进行评估,建立信用评估指标,探索征信体系的新模式,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和邮储银行的网点优势,对农村企业和农户开展诚信教育工作,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100%的信用评价面,完善农村信用档案,为改善农村融资环境奠定良好信用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引言
金融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金融秩序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必须加大金融体系改革,完善金融制度建设,防范信贷风险,既要加大中小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也要采取合理措施防范信贷风险。目前,我国金融正处于新常态形势下,中小金融机构面临更加严峻的经济形势,信贷风险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在强化风险管理方面,中小金融机构做出了更多的努力和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总体而言,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形势依然严峻,不良率依旧居高不下,加大对中小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的相关研究,了解造成信贷风险的原因,对防范风险,提高中小金融企业经营效益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当前金融形势出发,对信贷风险加剧的原因进行论述,进而提出一些防范风险的建议,力图为中小企业化解风险提供参考。
2信贷风险加剧的原因
2.1越来越大的销售压力。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上的融资手段越来越多,在正规的金融机构之外,一些类金融机构、小额贷款企业也提供信贷服务,信贷客户拥有多种选择,中小金融企业受到实力等限制,营销能力薄弱竞争力不强,再加上我国总体经济态势,对资金有需求的企业越来越少,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更少,有的企业需要贷款却满足不了贷款条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却不需要贷款,贷款结构不合理,这都加大了中小金融机构投放贷款的难度,另外受到相关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影响,中小金融机构对市场了解不够,没有根据市场需求研发合适的产品,贷款产品不合理。2.2贷款不良率居高不下,企业不良贷款反弹。受到经济形势的影响,市场萎靡,企业的销售业绩下滑,很多投放的贷款出现了不良,再加上企业盲目扩张,在取得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后,企业又通过其他渠道寻求借款,争取获得短期规模的增长,使金融机构受到很大影响。受到原材料价格和贷款的影响,企业资产缩水,中小金融机构的惜贷和拒贷,给企业造成极大的影响,甚至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导致贷款不良的发生。2.3信贷道德风险增加。一方面企业道德风险加大,企业透过财务信息造假,虚构合同等方式进行骗贷行为,给中小金融企业造成严重影响,另一方面,中小金融企业内部员工由于赌博、购买股票基金、投资实体经济等原因造成资金亏损,通过与外部人员勾结进行骗贷,形成道德风险,损害金融企业利益。
3对策建议
3.1提高贷款质量。中小金融机构在进行贷款发放时,必须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贷款风险控制流程,提高管理能力的科学化和专业化,确保风控能力和经营模式的相互适应,首先要做好产品定位,抓好市场机遇,大力推广市场需求的产品,不断提高信贷产品的质量和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其次要增加对客户的审核力度,严格执行审核门槛,不能为了完成任务而盲目放贷,提高客户贷款质量。3.2严格信贷授权制度。按照不兼容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在组织架构中建立分离的授权审批制度,建立独立的风险制约系统,提高信贷审批的质量和效率,优化部门设置,强化岗位制约,设立专门的信贷监督岗,在实际工作中严控风险。3.3提高信贷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想提升信贷管理水平,必须成立高素质的信贷队伍,加强员工素质的培养,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竞聘上岗,规范岗位设置,形成高素质的信贷队伍,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机制,加强各个岗位的技能和知识培训,并采取措施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3.4全面提升社会信用。目前,社会上存在不少逃避银行债务的情况,国家和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大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让讲信用、守信用的观念深入人心,并通过法律法规对人民的守信行为进行约束,严惩不守信的行为,防止信贷风险。3.5加强对健康风险文化的培育。为了实现对于信贷风险的有效控制,企业应积极打造健康信贷文化,增强全体员工的爱岗敬业的意识,具体实施以下几点内容,首先,企业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中应将风险文化建设作为重点内容,强化对风险文化的宣传,深化员工对总体风险控制目标的认识,其次,增强中小金融机构员工的改革意识,推进金融业的改革,使其认识到自身的市场定位,增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与社会责任感。
4结语
综上所述,可见,面临新的经济金融形势,中小金融机构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和减少信贷风险。一方面,中小金融企业要从自身出发,提高自身信贷体系建设,做好员工职业道德水平和职业技能水平的双提升工作,同时要做好信贷客户的审查,严格控制信贷发放条件;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引导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氛围,对不守信行为要依法严惩,促进信用社会建设,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快速进步与发展。
作者:肖飞 单位: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