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0 16:01:4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2010年以来,随着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的逐步放宽,险资运用日益活跃,逐渐成为金融投资业的热门话题,与前端保险资金运用同等重要的后台合规管理得到的关注并不多,然而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一个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成效与未来。特别是国内几家大型的保险公司保险客户遍布全国,他们上万亿元的保险资金实际是亿万客户的养老钱、保命钱,保险资金在投资时安全性尤为重要,不仅关系到公司业绩与客户收益,甚至关系到国家社会的繁荣稳定。本文尝试通过对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面临的新形势与新挑战进行研究分析,结合国内大型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方面具体实践,提出保险公司提高资金运用合规管理水平一些探索性意见和建议。
一、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合规管理面临的新形势与挑战
随着保险监管机构稳步放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强化政策支持,引导业务创新,过去三年保险资金收益率稳步上升,2014年达到了五年以来最好的收益水平6.3%,综合收益率达9.2%。未来几年,保险资金将继续受益于市场化运作的机遇期,同时也将承受更大的竞争压力和市场冲击。与此相适应,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工作将面临着以下新形势与新挑战:
(一)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遭遇投资收益下行压力
宏观角度,中国经济进入下行周期,实体经济日益艰难,A股市场经历巨幅震荡,前景黯淡,国内房地产市场普遍降温,央行进入降息通道,险资投资收益率的维持和提升不容乐观。另一方面,传统上账面收益导向型的寿险投资要求一个较高且稳定的投资回报率,尤其是近几年保险市场竞争加剧,几家上市的大型保险公司也需要依靠高现价产品来保证市场占有率不出现负增长,导致近年高达6%左右的承保成本,推高了投资回报需求。投资收益需求的抬升遭遇恶劣的外部经济形势后,很可能形成严峻的投资业务压力,国内外经验表明,市场主体很可能以牺牲合规管理为代价缓解业务压力。这就要求保险公司不断强化合规管理意识,合理分解业务目标。
(二)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
近年来,监管机构逐步明确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思路,允许保险资金进入高风险的投资领域,与投资渠道不断放开同时的是事中和事后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强。2014年,中国保监会专门出台了《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监管规则》,加强了对资金运用违规的处罚力度和操作性。“从严监管”也已经成为新一轮《保险法》修改的工作重点。无论是在近期出台的各项有关资金运用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中,还是在各专项检查中,监管机构都不断强调保险公司的信息报告和披露、风险控制以及关联交易管理等合规义务。这就要求保险公司不断健全内部合规管理机制,强化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守住合规经营的底线。
(三)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需适应更多的业务创新
从2014年开始,监管机构陆续放开了创业股权基金、私募基金等投资渠道,并鼓励险资从事境外投资以弥补国内投资收益的不足,保险资金将进入更多投资领域。各市场主体纷纷展开投资创新,比如近几年来另类投资比重不断增加,出现了苏州基金等债股结合创新项目,2014年保险公司已经成为中国境外房地产投资的主力军。可以预见的是,未来险资投资创新力度将不断加强。保险公司投资业务推陈出新,要求合规管理也突破原有定势,加强新业务研究,以适应业务开拓的强劲需求。
二、大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合规管理现状
中国人寿等国内市场份额最大的几家保险集团,管理着近数万亿元的巨额保险资产,有着旺盛的投资需求和较高的投资收益要求,同时也需妥善处理好投资盈利需求与合规稳健经营之间存在的矛盾与冲突。在资金运用合规管理方面,除上述保险行业监管问题外,这些大型保险公司还面临A股或海外上市规则有关资金运用的众多复杂规定,同时还需应对因集团化发展带来的错综复杂的关联交易管理问题
虽然存在追求更高效益和效率与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矛盾,上述国内大型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合规管理普遍还是比较重视的,依托公司治理组织架构,设计专业化流程,发挥专业人才资源,近年投资能力及合规能力还是得到了一定提升。
一是普遍建立了健全的投资决策管理组织体系。投资管理决策主体由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公司经营管理层三个层面构成,根据监管规定和各上市规则,各决策主体享有不同决策权限。在董事会层面,大型保险公司一般下设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与建议。在内部经营管理层面,总经理会议为投资决策主体,一般还下设非常设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决策参考,财务会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为投资决策支持部门,为投资决策提供专业建议与支持,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具体执行工作。
二是普遍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多数大型保险公司根据外部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监管规定制订一整套公司内部投资管理的制度,涵盖股权、不动产、境外、独立账户等投资类别,信用评级、资产配置、合规风险管理、应急管理、决策程序等管理事项,基本上或者至少形式上建立了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科学投资管理体系。
三是普遍设计了配套的合规管理流程体系。在管理流程方面,保险公司投资合规管理流程内嵌于投资决策流程中,合规情况是投资决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合规管理机构上,一般大型的保险公司会将法律与合规部门或是风险与合规部门抑或独立的合规部门作为合规管理的主责部门。具体投资项目合规管理由项目律师、合规主责部门、公司合规负责人层层把关,项目律师出具合规意见草案,合规主责部门负责初审合规报告,评估项目整体合规情况,合规负责人负责终审并签署合规报告。在项目管理流程上,项目启动之初,合规评审意见便作为可否立项的重要考量标准;立项之后,选聘外部律师作为项目法律顾问,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项目进入可行性研究评估阶段;可研通过之后,启动合同谈判,项目律师协助形成签约文件,合同文稿提交有权机关审批;审批通过后,根据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程序。
四是在资金运用合规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以往保险行业监管机关对保险资金运用限制较多,很多投资项目需要审批,也就造成了保险公司在合规管理方面存在对外部监管的依赖性,认为不合规的投资监管机关就不会同意做,只要监管机关同意的,就是合规的。这样也就或多或少的忽视了内部合规管理责任意识的培养、合规责任的确定以及投资合规管理人才的储备。随着监管后移的思路转变,很多保险公司才发现自身对保险监管合规政策的理解水平难以适应新投资业务的需要,内部合规人员的专业能力和队伍建设上也都存在很多不足,难以对投资业务提供有力的支持与保障。
三、对大型保险公司加强资金运用合规管理的探索与建议
近年来,保险公司非标投资业务、创新的另类投资日益增多,以更好的弥补传统投资品种收益率较低的缺陷。然而,另类投资,往往投资回收期长、资产流动性差、信息透明度低。由于监管机构对这些投资创新业务了解也不够深刻,并没有出台明确的监管要求,但对创新持一种开放态度,默许部分保险公司对一些并不明令禁止但存在一定合规嫌疑的业务进行尝试,如何把握尺度,这不但对公司投资能力,也对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能力着实是个考验。结合前面两个部分的分析,笔者根据工作实践,对如何提高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提出以下几点想法和建议:
(一)不断强化投资合规管理意识
坚持依法合规经营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同样是正确的投资理念,是防范投资风险的根本所在。只有不断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各项投资业务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才能确保广大保险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失。鉴于目前国内大型保险公司自主投资与外包投资并存的现状,建立公司整体与各投资单位为协同作战的合规管理内部协调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公司整体合规管理框架下,各专业化投资主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无缝对接,明确业务一线责无旁贷的合规职责,牢固树立“合规创造价值”、“违规一票否决”的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
(二)逐步健全投资合规管理机制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合规管理四层防火墙,第一层防火墙是投资业务部门,第二层防火墙是内部合规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第三层防火墙是外部法律顾问,第四层防火墙由内控审计部门和稽查部门组成;同时还应将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密切结合,突破小合规管理的局限,形成360度无死角的大合规管理格局,建立由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以及风险报告构成的完险管控链条,运用量化风险管理工具控制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等在内的投资风险;形成符合保险公司自身实际的投资管理组织架构和制度流程。同时应当考虑建立的保险公司总部集中投资权限运行机制,统一上收分散于各地、各分支机构包括自用不动产在内的所有投资项目管理权。
(三)全力支持投资合规管理创新和研究
为配合投资业务创新,保险公司应在合规条线建立了重大课题研究机制,组织业务骨干,结合聘请外部专家,专门研究实务中出现的重点疑难投资合规问题,个个突破,保险公司应在合规管理创新方面给予财务和人力支持。
(四)持续加强投资合规管理组织建设
保险公司应在投资合规管理方面做充足的人才储备,由于投资业务专业性较强,需加强对合规人员的专业培训,使他们不但掌握法律合规知识,更要深入了解投资业务;同时在合规管理部门内部应该建立专门投资合规管理组织,使相关合规人员能够专注于投资合规管理,逐步成为该方面的专家。
随着中国的保险业和资本市场不断创新发展,保险资金投资将在其中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也会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合规管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当然提升保险业资金运用合规管理水平不可能一蹴而就,很多问题还有待在今后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探讨解决。
参考文献:
[1]李祝用,鲍为民.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研究[J].保险研究,2006(04):22-27
保险监管机构、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职工应共同努力,构建一套完善高效的合规管理机制。严格根据国际金融保险监管机构的通行做法,制定相匹配的合规管理办法,方便合规工作的顺利开展,构建起企业可遵循的合规机制。所以,应不断强化合规管理指引,对保险公司的合规工作予以规范,这是现代市场环境下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务。
(二)组织机构体系
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实施合规管理工作的时间较早,且构建了相关的组织机构。比如,AIG采取双重合规管理领导与监督机制,在董事会下设规则、合规以及法律委员会,在管理层中配备了首席合规官。荷兰国际集团在总部中构建了合规部,在集团各个层级任命合规官等。组织机构体系是推行合规管理顺利运行的重要组织保障,一套完善高效的组织体系是促进组织保障作用全面发挥的前提。行之有效的合规管理组织机构体系涵盖了纵向的合规管理机构与横向的合规执行部门。保险公司中的所有机构和从业人员都是合规管理组织体系中的组成部分。组织体系的纵向环节具体涵盖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职能部门以及合规管理专业岗位;横向环节具体涵盖了:公司的业务管理部门、承办实际业务的工作人员、基层机构。在这样的纵横交错的组织构架中以及公司合规负责人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基层机构、从业人员均属于合规的执行者,共同进行合规管理。
(三)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
在构建制度体系过程中,应确立公司和从业人员实际所要遵守的制度的范围,构建详细的制度清单,以确保公司各机构和工作人员充分的掌握了解和自己业务活动相联系的外部规范与内部制度,这样,进行具体的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时就会严格执行。由于外部规范的编制和整改不取决于公司,所以,公司必须时刻观察外部规范的变化情况,同时,更新公司中现行的制度清单,防止因执行制度错误而导致风险的发生。在制定内部制度过程中,应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首先,实时观察外部规范的立、改、废实况,确立公司所要严格执行的全部规范;其次,按照外部规范的具体要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制度,比如,按照保监会对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规定等编制行之有效的相应制度;最后,结合自身业务发展与内部管理实际需求,制定一系列完善的管理制度,如违规的处罚制度等。
Abstract: since China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s developing high speed development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insurance company compliance management mechanism is relatively backward, not only increase the enterprise compliance risk, also become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development of "bottleneck". So in order to make the insurance industry better development,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mpany operation compliance mechanism, improve enterprise compliance awareness, the enhancement enterprise's ability to adapt to supervision is especially important.
Key words: the compliance management, the insurance company, risk 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合规”是指企业与其员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监管规定和公司内部制度、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并对不合规行为进行防范,避免引发法律责任、财务损失、声誉损失或是行政处罚。合规经营已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保险行业所遵循的普遍准则,与独特风险管理技术,受到业界的一直认可。而我国尚未认识到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对该方面建设的重视程度不足,因此,我国保险公司大多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问题。而保险行业是一个时刻与风险相伴的行业,树立企业“规矩”十分必要。建立合规经营机制是保险机构坚持可持续健康发展道路的前提,是对保险公司风险防范机制强化的关键之一。
1我国保险公司目前合规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保险行业近年来的发展较为迅速,合规经营问题也越加突出,因此,行业中众多资深保险公司频频引入国际金融保险业成功经验,纷纷设立公司合规部门,保险公司对合规经营机制的建设越发重视。2007年我国保监会制订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以此作为各保险公司合规经营机制建设的指导。即使较多的中国保险公司作出了合规管理机制建设的各种有益尝试,却仍未避免合规经营中问题的产生:
1.1 其问题具体表现为:首先,保险公司中各种违规事件屡见不鲜,合规风险始终居高不下。特别是近年来,保险行政处罚、保险投诉和保险诉讼案件持续上涨,保险公司合规经营机制建设迫在眉睫。例如:在2002年到2004年期间,因违法违规而被处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就高达1166家,有346名公司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理。而第二年也就是2005年,受处罚的保险机构相对增加了30.89%;受处罚的高管人员相对增加了25.93%;罚没金额相比增加了144.56%;被吊销行业许可证和资格证的人员是有增无减。此后,各保监局又于2007年对813家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830家实施了行政处罚,其比例相对增长了93.47%。并责令保险公司撤换了102名高管人员,共罚没3055.35万元,公司吊销许可证12项,56项新业务被责令停止,对246家机构、360人予以警告处理。仅2008年上半年接到的保险投诉就达5448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涨了24.7%。以上这些受处罚和保险投诉案件均是由不规范操作和违规经营引起的,保险公司中合规经营问题越发突出。
1.2 最后,我国仍处于合规管理制度建设的初级阶段,尚未建立明确的职能划分。保险公司上下均以保费为先,并经常以业务为主线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这是造成保险公司合规制度建设与业务发展严重失衡的主要原因,少数公司甚至错误的将合规建设与公司效益的提高对立起来。部分保险公司已有合规管理职能多分散于各个职能部门,尚未形成体系,公司的合规建设缺乏协调与合力。公司合规管理资源匮乏,公司内从事合规风险的管理人员的数量、素质远不能支持体系、合规风险管理实际建设运转需要。
2保险公司构建合规经营机制的重要性
建设保险公司的合规经营机制,可有效改善企业合规管理合规管理滞后和合规意识薄弱的重要意义。
一是,保险公司的长期可持续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合规经营机制的建设。保险公司合规经营机制较为滞后,各种违法违规现象频频发生,它不仅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而且也有损保险行业形象,造成保险行业公信力低,这显然阻碍了保险公司长远发展。为此,企业有必要加强合规经营机制方面的建设,化解防范公司经营风险,为保险行业树立良好新形象,推动保险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二是,可将保险监管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开展相关政策宣传,实行监督检查,并逐渐提高监管的标准、内容以及要求。落实监管政策,为公司合规经营机制建设提供相关建议。
三是,促进员工合规意识的培养。依法构建合规经营机制,并有针对性的、对员工进行教育,使员工了解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增强员工合规自觉性,使其自觉承担公司的合规责任,尽量减少过失违规与主动违规发生概率,为公司培养合格从业人员队伍。
四是,促进公司高层的管理人员开展监督工作。实施公司从上之下的合规机制建设。由公司合规部门将违规事项上报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其不具有直接否决权,避免出现相应管理责任逃避的现象。
3保险公司构建公司合规经营机制措施
保险公司合规经营机制的建立以其实施风险管理为基础及载体。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面来构建保险公司的合规经营机制:
3.1设置公司独立合规部门
公司合规部门是公司进行合规管理职能部门,也可将其称做法律合规部以及内控合规部等,它是重要的合规经营机制组成部分。该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并实施公司合规制度、进行检查监督,防范公司经营风险、加强公司监管部门与内部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等。由于其特殊的职能、职责,保证合规部门作用的有效发挥,公司已经将合规部门与审计部门、业务部门以及财务等部门分离出来,确保其工作的独立性。
3.2加强保险公司合规人才队伍建设
提拔职业道德高尚,拥有较高技术认定能力和实践工作经验、个人素质较高、具有直言不讳的勇气的人员为合规人员,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及时的应对方案。
3.3建立健全合规体系,培养公司合规文化
利用公司现有的学识较高的讲师队伍,从外部聘请监管专家、法律专家对企业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增强公司内部人员的合规意识,并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贯彻实施。形成企业健全额合规教育培训体系。并将合规制度转化为公司全员自觉,充分发挥其作用,进行企业合规文化培育。
结束语:
合规经营是降低保险行业风险,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的规范,它有利于保险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是我国保险公司长期发展的主题。
参考文献:
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的过程中,“合规”主要是指公司以及相关的员工行为与国家相关标准、法律法规、监督规定、公司内部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等相符合,并且,公司在运营发展的时候还要对一些与相关规范相违背的行为进行纠正,从而对声誉损失、法律责任、行政处罚以及财产损失处罚进行有效避免。在我国金融保险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对合规经营的重要性一直无法正确的认识,对它的建设力度也达不到相关的标准,因此,在我国保险行业实际运行发展的时候,具有一定的合规风险问题。作为一个与风险时常相伴的行业,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必须对合规经营的建设力度进行强化。
一、合规经营在保险公司中的重要性
在我国保险公司实际运行发展的时候,对其进行合规经营的构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内部的合规管理中存在的滞后性进行改善,对合规意识进行有效的增强。
(一)推动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
在保险公司运行的时候,对合规经营的合理构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保险公司健康持续的发展。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其相关的合规经营机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一些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不仅导致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营风险的增加,还在一定程度上对保险行业的经营形象造成了损害,导致保险行业在发展的时候公信力普遍较低,从而使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受到了阻碍。因此,想要促使保险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就必须对公司的合规经营建设力度进行加强,促使一些经营风险得到有效地避免和化解,为保险行业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从而使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得到健康良好的发展。
(二)培养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
保险公司经营发展的过程中,要注意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强有力的构建。另外,还要注意对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培养和教育,促使他们对内控要求以及监管规定进行有效的了解和掌握,对工作人员的合规自觉性进行有意识的培养以及增强,促使他们能够对公司中的合规责任进行自觉主动的承担,在相关工作实际开展的过程中对违规过失等情况进行有效避免,促使主动违规的事件的发生频率得到一定的下降,从而做到对公司从业人员合规意识的培养。
(三)促使监管政策的落实
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合理构建,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相关的监管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对相关的政策宣传进行开展,重点关注监督检查工作的实行力度,对相关的监管标准、要求以及内容进行有效地提高。另外,在保险公司经营开展的时候,还要注意对监管政策的贯彻和落实,促使公司在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建立的时候提供一些有效的建议。
(四)促使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合理构建,还可以促使公司内部高层管理者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在保险公司内部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实际开展的时候,在公司内部出现的一些违规事项需要公司的合规部门直接上报到公司的董事会以及高层管理者。但是,他没有直接否决的权利,从而使一些相关的逃避责任现象得到有效避免。
二、合规经营在保险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时代的前进,我国保险行业得到了飞速的进步和发展,其中,合规经营中潜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在这一时代大背景下,许多保险公司为了促使自身快速良好的发展,在经营的过程中对国外一些成功的经验进行引进,在公司内部对合规部门进行设立,由此可知,合规经营机制在保险公司的发展中得到越来越高的重视度。另外,在一些相关的管理制度出台后,保险公司在建设合规经营机制的时候得到了一定的指导,但是,在其实际建设的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
(一)问题的表现
在我国保险公司经营发展的过程中,相关的违规事件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其在经营过程中的经营风险也相对较高。近几年,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相关的保险投诉、保险诉讼案件以及保险行政处罚一直处在上升的状态,因为违法违规而被处罚的保险公司较多,因而被吊销资格证以及行业许可证的人员更是大有人在。这一系列事情的发展大多是由保险公司的违规经营以及不规范操作而引起的,在其实际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合规经营机制中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因此,对保险公司进行合规经营机制的建设成为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的重要任务。
(二)对相关职能没有明确划分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企业在对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依旧处在初级阶段,在职能方面没有相对较为明确的划分。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的过程中,将保费作为公司上下最为重要的,而且还在业务的基础上对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主线进行设置,这种行为就在一定情况下造成了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合规制度的建设出现严重失衡的情况。其中,还有少数的保险公司将公司的经营效益放到了合规经营机制建设的对立面。
另外,在一部分保险公司中,其在对合规管理职能进行建立的时候大多将其分散在了公司内的各个部门职能中,还不足形成体系,从而导致公司在合规经营机制方面没有较好的合力以及协调力。除此之外,保险公司在合规管理资源方面的匮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司内部相关的合规风险管理人员在专业素质以及数量上都不能对其体系进行良好的支持,无法满足公司合规风险管理在实际建设运转过程中的需要。
三、合规经营在保险公司中有效构建的措施
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其相关的企业风险管理的实施是其合规经营机制在实际建立过程中的载体以及基础,其中,在保险公司中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建立的时候,主要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时候,在其公司内部进行独立的合规部门的设立。其中,公司的合规部门在保险公司实际开展的过程中具有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还可以将它称为是内部合规部门或是法律合规部门等,它是公司在合规经营机制建立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合规部门在实际运转的时候,其主要负责的是对公司内部合规制度的制定以及实施,还有相关的检查监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公司的经营风险进行防范,对其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发展和沟通以及公司监管部门进行相应的加强等。
另外,因为合规部门在公司内部具有特殊的职责以及职能,所以,为了促使其在实际运转的时候自身的有效性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就必须将公司内部的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以及合规等相关的部门进行分离,确保合规部门在工作过程中的独立性。
二是,在保险公司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加强对其内部合规人才队伍的建设力度。在保险公司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合理构建的时候,要对内部工作人员中具有高尚道德品质,在工作的过程中拥有相对较高的实践工作经验、专业技术水平,以及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反驳专家,敢于质疑,拥有直言勇气的工作人员进行重用和提拔,将其合规人员,保证他们在工作的时候能够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一些问题的应对方案及时提出。
三是,在保险公司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对相关的合规经营体系进行建立以及健全,促使公司中的合规文化得到有效培养。在保险公司对合规经营体系进行建立以及完善的时候,还要注意对公司内所具有较高知识水平的讲师队伍进行科学合理的运用,在这个基础之上,还可以对外部法律专家以及监管专家进行聘请,让他们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开展的合规意识的教育以及培训,促使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合规意识的不断提高,并将其表现在日常的生活和管理中。
关键词:保险业;监管;保险产品
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险学导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险学导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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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卉.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南金融,2005,(4):22-23.
[4]郑征平.在保险业全面开发的情况下如何实施保险监管[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5,(5):21-22.
守信用
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在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原则,这主要源于海上保险。因为在海上保险中,投保的船舶和货物往往远离保险人,保险人无法对投保的财产作实地查勘,只能根据投保人的陈述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以什么条件承保。因此,投保人的陈述是否属实,对于保险人是至关重要,由此确定了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就是讲诚实和讲信用。讲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守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善意的、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从理论上来讲,该原则使用于保险双方当事人。但在实践中,更多的是体现在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这是因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情况最为了解,其之所以要求投保,就是意识到危险的存在,欲把标的的危险转嫁给保险人,而对保险人来讲,由于保险标的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对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除了调查所得以外,了解甚少,主要是根据投保人的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适用的保费。如果投保人陈述不真实或有意欺骗,将会误导保险人做出错误的决策,从而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所以特别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在实际中主要是通过保险业立法和政府对保险市场主体的监管来实现。各国保险法对保险立法,对保险企业的设立、业务范围、保单的内容、保费的厘定、偿付能力的标准、准备金的提取以及破产清算处理等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同时,各国政府还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保险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以规范保险人的行为,确保其稳健经营,从而在法律和制度上对保险人履行最大诚信原则提供了基本保证。
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保险法》强化了对诚信原则的运用和保护,除了总则部分新增条款将其确定为基本原则外,还对投保诚信原则、承保经营原则,索赔诚信原则、理赔诚信原则和对违背诚信原则的惩罚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新修该的《保险法》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突出了诚信原则的核心地位、加大了对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处罚力度。如果社会信用缺失和法则不健全,造成保险领域发生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况,将不仅会干扰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会危害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在保险业大力倡导诚实守信不仅是保险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对于提升国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也是不无裨益的。
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品质。在保险业做到诚实守信,就是要做到信守承若,忠实于自己承担的义务。《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否则将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样的规定无疑有利维护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
保险业务中的很多领域的情况较为复杂,专业性较强,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易理解和掌握,如保费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保险人决定的。这就要求保险从业人员在面对客户时,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将保险合同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以免投保人想转嫁危险得不到真正保障,避免客户的利益受到侵害。
《保险法》对保险人诚实守信的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的义务。为了保证保险合同的公平、有效,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保险人切不可误导客户;相反,有义务向处于劣势的投保人准确披露信息,提供最合适的险种。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目前的保险实务中,诚信原则是通过保险从业人员的各项活动来实现的,所以,在保险经营的各个环节都要注意规范化,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担风险
是保险的本质属性
《保险法》对“保险”给出的解释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公司是什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解释:“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应该是经营保险的企业法人。
具体来讲,保险公司是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保险公司分为两大类型: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由于保险所处的经济条件不同,保险职能在人们的实践中表现得效果也不一样,所以,保险的作用也会不尽相同。保险的作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看,经济方面,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通过保险,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包括受损失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的分摊,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份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赔偿损失赔偿的是另一方被保险人。投保人通过履行缴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为其提供保修经济保障的权利,体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通过保险,可以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谈了保险的这么多好处,那么保险理论的起源是怎样的呢?根据魏华林、林宝清主编的《保险学》绪论所讲诉的“保险理论产生于保险实践。没有保险实践,就不会有保险理论;保险理论一旦形成,又会对保险实践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保险实践与保险理论的相互关系,构成保险学的全貌。”按照这一说法,保险先产生于保险理论,保险实际操作在保险学之前就有。公元14世纪后半叶,海上保险开始在欧洲的意大利出现,当时的意大利地中海的各个港口是世界贸易中心,各种各样的商业人士云集在这里经营各自的生意,签订包括保险合同在内的商业合同,由此引起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在所难免。为了不使这些纠纷影响贸易的正常进行,一些有识之士,特别是法官与律师,开始结合保险诉讼进行保险理论问题的探讨,一些研究成果随之问世。16世纪初期,以海上保险条款与判例为主要研究内容的海上保险专著的出版,标志着保险学这一新兴学科的诞生。
保险法学的建立,不仅为保险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理依据,而且为海上保险合同的履行扫清了障碍,进而促进了海上贸易的发展,世界贸易中心领域逐步从意大利扩展到英国、法国、荷兰。继海上保险之后,火灾保险、人寿保险相继形成,17世纪后半叶,保险精算人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
从保险的历史进程上不难发现,保险从一开始就与风险发生关系,而且至始至终都是从风险中在获得利益,也从风险中找到乐趣。保险从风险中获利,就是基于被保险人要求对风险的转嫁,保险人在风险转嫁的规程中找到了相应规避风险的能力,对有些风险可以规避,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比如人寿保险对于风险的回避,保险人就发明了“生命周期表”,利用生命周期监控大多数人的身体体征和生命特点,对于财产保险则采用了“大数法则”,不管是人身险还是财产险,都是在精算的基础上实施的。
所谓精算,就是运用数学、统计学、金融学及人口学等学科的知识和原理,去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进而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而保险精算是运用数学、统计学、金融学、保险学及人口等科学的知识和原理,去解决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业务中需要精确计算的项目。
不管怎么说,保险就是在风险转嫁基础上的“游戏”,而游戏一旦有利益就会形成商业目的,保险就是由最初的“游戏”演变成一种商业行为。既然是商业行为应该遵循商业规则,适合各个阶段的商业法则。
重服务
是保险价值额实现途径
保险属于金融服务业,服务是基本手段。保险业要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险需求,加大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着力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真诚文明、专业精细、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传达保险关爱,体现保险价值。
重服务就是客户至上。客户至上是指各保险机构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以客户为中心,以客户的需求为导向,向客户提供热情、周到和优质的专业服务;同时在执业活动中应主动避免可能与客户产生的利益冲突,不能避免时,应向客户或所属机构作出说明,并确保客户和所属机构的利益不受损害。
客户至上,有利于保险业的生存发展。保险业属于服务行业,客户至上就要求各类保险机构按照客户需求组织业务活动,在产品开发工作中把客户需求作为出发点;业务流程设计、理赔、保全服务等方面以及方便客户为第一原则;在机构的内部培训中,把客户至上理念贯彻对销售人员的培训中。同时在公司强化内部客户的理念,把一线销售人员作为客户,为他们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务支持,因为只有销售人员对公司的服务满意,最终才能让客户满意。
唯有将客户至上这一理念贯彻至保险企业经营全部过程中,才能使保险业创造出无限的发展空间,可以在同质的产品之上形成差异化的经营特色,并且为客户和企业创造双重附加值。使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成为保险业的核心价值观,从这个意义上说,坚持客户至上有利于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
客户至上还有利于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保险业服务的客体对象是人,提供服务的主体对象也是人。从某种意义上说,客户至上实际是将“人”放在核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思路。保险业中的“以人为本”应当具有双层内涵:首先,要细分出适合公司资源的潜在市场――目标客户;其次,要选择并培育适合公司经营定位的合适的人力资源――专业人才。只有把握好了以上两类“人”,公司的经营才有了外部客户和内部员工的双重保障。客户是企业利润之源,而且员工是挖掘利润之源的人。
客户至上。从根本上说,要落实到最优服务上,最优服务主要表现在两个环节上,一是让客户享受的风险管理服务,二是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关于风险管理服务。保险从业人员应深入了解和分析客户所面临的风险,并进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并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以客户容易理解的方式向客户提供风险管理建议。以便客户对建议的内容做出明智的决策。要做好最优的风险管理服务,除了保险从业人员为客户着想的动机和态度之外,专业技术水平是个关键。
售后服务同样重要。保险从业人员与客户保持适度的联系,及时解答客户提出的有关问题,协助客户办理变更保单信息、通知客户续保、办理保单续保事宜。如果客户提出退保,保险人应当提醒客户保单中有关退保的条款、退保可能引致的财务损失以及退保后客户所面临的保单保障范围内的风险。保险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所属机构的要求协助客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合规范
是保险市场健康运行前提条件
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则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并在具体工作中时时、处处规范行事。要在全行业大力倡导知法守法、合规经营的道德风尚,培育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合规”,顾名思义就是合乎规范、符合规章。古人云“矩不正,不可以为方,矩不正,不以为园”。任何事物、任何现象都有着自身的发展规律和轨迹,这就是哲学上讲的“没有绝对的自由”。简单的说,合规就是为了保证一个单位、一个团体里所有的成员能够自觉做到依法办事,在单位内、团体里确立合规的理念、倡导合规的风气、加强合规的管理、营造合规的气氛,形成一种良好的软环境。合规经营是一种文化,相对应的是公司进行合规经营。合规经营绝不仅仅是公司的事,也不仅仅是张贴在墙上的规章制度,而应该在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上都符合相应的规章制度。
保险是什么?现在看来保险就是一张单据,一张契约。简单的说,保险就是一张合同,只不过这张合同是带有期限性、特定条件、有一定诺承性,具有相应法律效应的单据。如果抛开这些特定的条件,保险就是一张白纸,而且这张白纸是很贵的。如果在保险经营中不按照规范经营,那么保险就是一个“大陷阱”,保险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而我们之前谈的所有一切都是空的。
如何做到合规呢?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3-0047-03
一、在津中小财产保险分公司整体发展情况及经营特点
(一)发展情况
2000年以来,伴随国内非寿险法人主体在津设立分支机构力度加大,中小财产保险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小分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在津崭露头角,带动天津财险市场产险分公司队伍迅速壮大。自2000年华泰分公司落户天津后,人保、太保、平安分公司三足鼎立市场的局面即被打破,截至2009年末天津财险市场内中小分公司已达15家。其中太平、大地、中华联合、阳光、安邦5家公司2009年保费收入均突破亿元大关,整体实力较为雄厚,已成为在津中小分公司发展中的领跑者。
(二)经营特点
1.市场份额快速增长。2004年在津中小分公司整体保费收入占天津财险市场保费比重为9.13%,2009年这一数字已上升至32.24%。在2005年至2008年的快速发展阶段,中小分公司保费规模始终保持每年35%以上的快速增长势头,虽然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中小分公司整体业务规模同比下滑明显,但仍高于财险市场平均增速(9.3%)4.4个百分点。
2.建立以车险为中心的业务发展模式。2009年除民安、渤海两家公司外,其它在津中小分公司车险业务占比均高于67.39%的财险市场车险业务占比,其中占比超过80%的中小分公司达到10家。同时中小分公司整体车险业务份额占车险市场比重近年来持续增长,由2005年的25.46%上升至2009年的39.57%,对天津车险市场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3.盈利能力较差。受竞争实力有限、缺乏产品创新、内控管理薄弱等诸多因素影响,在津中小分公司盈利水平普遍偏低。2007―2009年,市场内仅有1家中小分公司实现连续盈利,三年内累计仅有12家中小分公司实现盈利。大多数中小分公司业务亏损严重,其中5家公司连续三年亏损,持续经营能力较差。
二、制约中小分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因分析
(一)总公司经营导向偏激致使中小分公司发展偏离理性
部分中小财险总公司尚未建立科学的经营考核体系,片面追求市场份额和业务规模增长,疏于对业务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更有部分总公司为实现上市计划变本加厉推行规模激励政策,鲜有考虑分公司实际发展潜力。近年来各总公司下达给在津中小分公司的经营指标中规模保费始终占据考核首位,而对利润几乎不纳入考核。即使在2009年各总公司迫于金融危机压力加强效益考核的背景下,15家在津中小分公司中也仅有6家被要求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即实现盈利)。疲于应对业务增长指标使各中小分公司被迫降低承保标准和费率,吸揽高风险低质业务,致使大量风险隐患积聚,经营偏离理性轨道。
(二)人才流失削弱中小分公司稳定经营根基
截至2008年末,在津中小分公司拥有的高管人员(分公司层级)中,从其他公司挖角“请”来的多达29人,占各公司全部高管(分公司层级)的54.72%。但引进的人才往往忠诚度不高,再度跳槽,留存率低。此外伴随市场内新成立公司日渐增多,对管理人员需求日益增长,同时市场自身人才供给能力有限,致使部分成立较早的中小分公司高管及中层流失严重,部分公司中层流失率甚至超过50%。管理人员大量流失如釜底抽薪,严重破坏中小分公司内部管理体系完整性和经营思路一贯性,削弱公司基础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实力,动摇公司稳定经营根基。
(三)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不完善
一是内部风险管控不到位。调查显示,15家在津中小分公司中管理岗位员工大多背负业务指标,工作重点为督促业务规模完成,明显背离其本身负有的监督执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岗位职责。同时各公司对合规管理这一实施有效内部风险管控的基础性工作重视程度偏低,15家公司无一单独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单独设立合规岗位的公司也仅有6家,其余公司此部门及岗位的设置均为兼职。二是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内部稽核审计是保险公司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的重要工作,是公司自我监督制约的有效手段,但目前上至中小财险总公司下至分支机构均对内部稽核审计工作重视不够。截至2009年末15家在津中小分公司中自成立以来总公司每年都对其开展稽核审计的仅有2家,同时尚无一家中小分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每年自主开展内部稽核审计。同时经审计公司的审计报告大多审计内容简单,与监管机关下发的审计指引要求相去甚远。此外部分中小分公司存在内部稽核审计部门兼职合规管理部门,内部稽核审计人员兼任合规管理人员的情况,这种监督执行合一的管理格局,从根本上动摇了监督制约机制的根基,严重妨碍公司对经营风险的有效防范。
(四)产品创新意识缺乏
一是将主要精力用于投入少、见效快的传统车险业务,但与大公司开展同质化竞争势必陷入以己之短搏他人之长的局面。二是对非车险产品开发缺乏主动性,采取“亦步亦趋”的跟随政策,针对大公司产品销路好的非车险产品,将总公司类似条款也推向市场。但中小总公司开发的条款往往由于缺乏调研基础忽略大量可保风险,不能满足当地市场需求。不注重贴近市场实际设计产品使中小分公司在与大公司的各险种领域竞争中均处于下风。
(五)业务销售体系狭窄
一是销售渠道单一。目前各在津中小分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业务――车险业务基本依靠与合作。各公司车险业务中业务占比基本达80%,个别公司高达95%。对机构过度依赖不仅影响公司业务来源稳定性,高额的手续费也会使公司被迫提升经营成本。此外虽然个别公司展开连锁门店营销,但由于过度依赖门店铺设,坐等客户上门,未能做到机构发展与产品营销同步,经营效果并不理想。二是缺乏销售模式创新。涉足车险电销及产寿互代业务等新型销售模式的中小分公司相对较少且业务发展缓慢。截至2009年末仅有4家在津中小分公司开展车险电销,其中3家电销业务份额占车险比重不足1%,这与平安分公司电销业务份额占车险比重超过30%的情况相差甚远。产寿互代业务发展情况也不理想,仅有两家在津中小分公司与系统内寿险分公司开展产寿互代业务,累计仅实现保费收入150万元。
三、促进中小分公司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保险监管部门应积极扶持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发展
1.引导中小财险总公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督促其摒弃急功近利的偏激经营理念,科学制定绩效考核政策,对分公司合理设定考核指标,确保分公司实现速度与质量、结构与效益协调发展。同时建立保险公司考核指标管理机制,要求总公司将考核指标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保险监管部门通过建立自上而下的全方位监管防线,加强对总、分公司整体联动监管,全面监测总分公司业务发展情况。
2.加大对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内控建设和稽核工作监管力度。一是引导各总公司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健全承保、理赔、资金、费用、单证、印章、IT系统管理等方面的核心内控制度,并定期对下属分支机构加强内控管理培训,提高各级分支机构内控制度执行的自觉性和水平,增强各级高管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二是督促总公司强化针对各级分支机构的稽核工作,加大稽核频度,改进稽核手段,扩展稽核内容。同时完善分支机构稽核工作后续跟踪查处机制,强化对发现问题机构及人员的处理和整改力度,切实提高针对分支机构的稽核审计工作质量。三是督促在津中小分公司强化内部管理各环节制衡要素,确保内部稽核审计部门独立性,切实提高内部管控执行力和约束力。
3.为中小分公司发展提供政策支持。给予中小财险总公司电话车险销售、集团内产寿以及与非关联性中小寿险公司交叉销售保险产品等新型业务销售模式相应政策支持,确保中小分公司能够依托各类销售渠道开展特色化经营,提升核心竞争力。
(二)中小分公司应积极增强自身实力
1.积极开展产品创新。一是借助滨海保险改革试验区优势,积极开发符合区内各类企业在生产、销售等不同阶段需求的多样化保险产品。同时对家财、意外、健康等面向大众的险种积极开展调研,以消费者需求为产品设计核心,及时将消费者提出的差异性保险保障需求补充进条款,修改完善现有产品,不断提升市场占有率。二是进驻社区保险服务领域,积极设计以社区家庭为单位的家庭财产安全保险、应对意外事件的社区责任保险和居民意外保险,将保险商业模式和社区救助模式有机结合,为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保险保障。
一、问题提出
自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以来,我国保险公司发展迅猛,但对自身的风险管理意识淡薄,缺乏对风险管理战略性、全局性和系统性的意识,形成以保费增长为目标的粗放式发展模式。为了强化保险公司自身风险防范能力,从公司治理结构、市场监管等多角度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保监会颁发了关于公司治理结构、审计、合规等方面的文件,2007年出台《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2008年出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建立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2010年出台《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提出全面风险管理的四道防线,2012年底《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2016年一季度起,偿二代监管体系正式实施。
由此可见,在国际全面风险管理盛行、国内保险业竞争环境激烈的大趋势下,加之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建立符合监管要求且适合企业发展的有效风险管理体系成为保险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讨论一般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后提出改进方向。
对于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定义,不同学者和研究机构的界定虽有差异,但内涵大致相同。COSO委员会在《全面风险管理――整合框架》中提出,“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它由一个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人员实施,应用于企业战略制订并贯穿于企业各个经营活动之中,目的是识别可能会影响企业价值的潜在事项,管理风险于企业的风险容量之内,并为企业目标的实现提供保证”。苗强(2013)认为保险企业风险管理是一个将复杂的数学计算和人的行为、专家的判断整合在一起的复杂框架。张琴等(2009)认为全面风险管理包括全面风险观、整体化风险管理理论以及ERM框架体系三部分,并提出,企业之所以进行风险管理,是因为人们的安全需求、通过降低风险及成本的方式来增加公司价值、外界对风险管理的要求,即风险管理可以为公司创造价值。笔者认为,无论是研究机构还是学者对全面风险管理概念界定,都揭示相同的ERM本质,即对企业所面临的全部风险进行管控,从而提高公司的价值,实现企业的战略目的。
在构建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方面,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做了大量研究,存在着不同观点。COSO委员会强调从目标、风险管理要素和管理层次三个维度构建ERM体系。苗强(2013)认为平衡计分卡(BSC)和ERM在管理流程、理念、实施的时间点上有共同之处,ERM需要全面的系统绩效评估框架来支撑管理,可以将两者进行整合。袁志军(2010)提出保险公司应该建立有分支机构、总公司的职能部门、合规管理和风险部门以及内部审计部门这四道防线的多层次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刘洪渭(2009)提出建立由警源、指标体系、辅助支持系统、预案体系和管理系统五部分组成的全面风险预警系统,并应遵循全面风险预警与重点风险预警结合、与经营管理协调一致、与成本控制相适应的原则。杨树东等(2009)用因子分析的方法构建了一套包含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由此可见,不同学者对ERM体系构建的侧重点不同,但都包括了具体方法、组织结构、原则等内容。
保险业作为自身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全面风险管理是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基础及保证,对于管理决策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和利用所面临的风险,而如何构建ERM体系则值得进一步探讨。虽然有学者从不同角度论述了ERM体系的构建,但面对具体情况以及偿二代体系出台后究竟如何构建却较少提及。本文将以A集团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为例,讨论一般保险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探究如何建立符合企业发展及监管要求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希望其他公司能从中得到启示。
二、A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及存在问题
(一)A集团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A集团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至今已发展成为融保险、银行、投资三大主营业务为一体、核心金融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并行发展的个人金融生活服务集团之一。其中,保险业务是A集团的核心业务。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由经营单一财产保险业务,逐步建立了以寿险、财产险、养老险和健康险四大子公司为核心,向客户提供全方位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完整业务体系。2015年A集团保费收入两千多亿元,其中寿险保费收入占93.9%的比重,个体寿险占98%,团体寿险和银行保险所占比重较小,且业务价值和比重也有所下降。
2.组织结构。2010年起,A集团重构集团架构,将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管理、预算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风险监控和保险资产负债管理四个管理委员会。2011年,A集团持续优化内部控制体系,设稽核执行官,加强“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检查”三个模块职能的分工与协作,强化工作衔接与信息共享以及“事前、事中、事后”的三位一体风险管控机制。发展至今,A集团形成如上页图1组织结构,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决策、审计与风险管理、薪酬和提名四个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阅和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程序、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进行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下设立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信息化工作委员会等7个管理委员会。由此可以看出,A集团的内部控制体系在逐渐完善中,组织结构也越来越清晰合理。
(二)A集团现有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A集团自成立起,逐步建立与集团战略相匹配并与业务特点相结合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不断完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规范风险管理流程,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管理方法,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缓释,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促进集团各类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1.全面风险管理目标。A集团的风险管理目标与集团的发展战略目标相一致,通过风险管理,实现集团的持续发展,从而实现集团的目标,增加企业价值。A集团在坚实合规内控管理基础上,以资本为核心,以风险治理为基础,以风险偏好为导向,以风险量化工具及风险绩效考核为主要手段,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持续提升风险管控与技术水平,动态管控公司承担的单个风险和累积整体风险,实现风险管控与业务发展的平衡。
2.全面风险管理组织结构。2006年以前,A集团并未成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2007―2009年,在风险管理委员会(集团执行委员会下设的专业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三个重要业务系列分设风险管理执行官,负责监管各业务子公司。集团风险管理部向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并通过制定统一的风险管理政策、指标和实施标准,监控和干预异常风险指标,实现对风险的事中管控。
从2010年,A集团年报中单独设“风险管理”一章。集团执行委员会下设集团风险监控委员会,集团内控中心下设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稽核检查部,负责风险事前识别、事中监控、事后监督。其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建立并持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汇报风险状况;子公司内控负责工作的具体落实,将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的控制手段嵌入业务活动中;子公司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包括执行监管要求,贯彻集团风险管理政策。
2012年,A集团推行自上而下、与绩效挂钩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层层负责、逐级考评”的原则明确考核人、考核对象及考核程序,将风险合规与业绩考核紧密结合,使风险管理理念深入人心,从制度建设、限额管理、系统建设和风险报告全方位强化风险集中度管理,形成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专业委员会到员工全员参与的全面风险管理文化氛围,并逐步建立起自上而下的有效、畅通的风险管理工作机制。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了解公司面临的风险及其管理状况,监督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直接对董事会负责。集团执行委员会下设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负责集团风险管理工作,监督各子公司和业务线的风险体系运行。集团各职能分管领导分别负责具体风险,构成集团全面风险管理防线,集团各部门按照各自承担的风险管理职责进行具体工作。子公司各职能分管领导负责子公司具体风险,构成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防线,子公司各部门按照各自承担的风险管理职责进行具体工作。形成集团、子公司两道管理防线,法人、财务、信息三道防火墙,以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集团各部门-子公司各部门”的风险管理条线,推行与绩效挂钩的风险考核评价体系,采用定性定量的风险计量及评估方法,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更加完善有效。详见图2。
3.全面风险管理流程。A集团目前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保险风险、市场风险(权益风险、利率风险、外汇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集中度风险、集团层面特有风险等,并且根据所面临的不同风险分别制定了管控风险的机制及方法。
对于风险识别,A集团以保持充足的资本、维持充裕的流动性、保证良好的声誉、满足监管与合规管理要求这四个维度确立风险偏好维度,各公司根据自身业务的特点及需求,确定各自特有的风险偏好维度和容忍度,据此识别各类风险并确定风险限额。通过风险识别将所面临的风险分类并排序,对每一类型的风险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从而选择风险管控方法。
4.全面风险管理方法。A集团运用风险仪表盘、情景分析、压力测试、风险限额等工具和方法,持续开发和完善风险管理量化技术和模型,定性和定量分析风险暴露程度、评估对公司风险底线的影响,从而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 A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存在问题
从A集团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分析来看,组织架构较为清晰,分工较为明确,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1.子公司间协调性差,过于集中控制。通过前述分析可以看出,A集团全面风险管理是由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领导,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执行,集团各部门及子公司各部门分管领导负责的从集团到各业务的从上到下对风险进行管控。子公司遵循集团的风险管理政策,自身灵活性、可变性较低,子公司之间以及各部门间沟通较少,资源交换也较少,不利于各业务线及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会带来集团风险传递、资本重复计算等风险。例如保险业务线的保险风险较高,银行业务的操作风险较高,可见不同业务对于不同风险的容忍度不同,各业务线按照集团制定的风险管理办法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缓释,显然是不适宜的。
2.未形成动态监控体系。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是动态的循环过程,不断进行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形成风险报告,而贯穿始终的是对各个步骤的监控与反馈。A集团的风险管理体系强调自上而下的管控,强调识别、评估及缓释过程中各种定性定量方法的应用,但并没有对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及反馈。
3.与信息技术结合甚少。A集团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建立了不同的管理机制,但是这些机制及管理方法着重对制度和流程的规定,对于模型的构建涉及较少。相比下,同业竞争者已经建立了自己的风险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将公司的全部运营过程和控制点纳入数据库中,从而提高了风险管理效率,实现对风险的实时监控。
三、A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改进方向
(一)构建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风险管理体系
首先,A集团需完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在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集团资本资源分配委员会和集团产品风险限额委员会,前者负责分配资本资源,审批投资风险限额、内部风险和资本计量方法的变化,后者负责制定集团的产品政策和标准,授予各产品线风险限额,批准大额和非标准承保安排。
其次,A集团需要分层次构建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针对集团公司、产险公司、寿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各个层面,建立包括资本充足率和偿付能力在内的预警监控制度,科学、合理、系统地监控整个集团的风险状况,防止风险在集团各子公司之间传递及向集团公司过度聚集。
最后,A集团应建立集团层面和业务及附属机构层面的风险管理政策。集团层面要制定一致但有差异化的政策,而业务及附属机构则根据集团要求及自身业务特点制定相适宜的政策及行动方案。对于集团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该进行自上而下的风险管理,对于附属机构风险管理及控制部门则应该进行自下而上的风险管理。
(二)形成动态监控体系
在动态的风险环境中,各种风险以及风险对企业的影响方式是不断变化的,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管理体系的不断成熟,需要对原有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检验,而且原有的风险量化模型和风险控制方法可能不再适用或需要改进。因此,要求企业对风险管理进行动态监控,并将监控结果反馈。全面风险管理是风险识别、评估、处理、报告及监督的持续、动态、循环的过程,这个过程在企业的具体实践中不断的改进与完善。
(三)风险管理技术与IT技术融合
保险公司应该重视IT技术,采用先进的IT支持系统,将信息化管理精细化到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识别、计量、评估及监控,利用现有的客户资源和历史数据,建立公司自己的风险数据库,以及涵盖风险监测、风险分析等风险管理环节的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把公司的全部运营过程和控制点纳入数据库内,确保风险管理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四、小结
通过对A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基本情况的分析,发现A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存在风险管理过于集中、各部门协调较少、没有实时动态监测反馈、未建立信息系统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重构风险管理体系,增设集团资本资源分配委员会和集团产品风险限额委员会,结合IT技术,构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等建议。依据公司战略目标及监管要求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才能实现企业经营目标,从而在变幻莫测的金融环境中实现可持续发展。J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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