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问题研究模板(10篇)

时间:2023-07-10 16:02:0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农民问题研究,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农民问题研究

篇1

政治体置人民于何处,在现代政治诞生初期就是一个最为尖锐的问题。在数百年的人类现代化史上,正是那些通过考验的国家进入了发达社会,而印度、拉美等国家仍跋涉在泥泞当中,并落入为世人诟病的"万劫不复"的锁定状态。"历史如同画廊,原创品极少,多是复制品。"(托克维尔语)当今中国农民的处境和当年苏格兰贫民的处境有颇多类似。在16、17世纪之交的苏格兰,刚刚起步的工业革命在激发生产力的同时,也为人类带来了一种全新的现象:一个自由劳动者终其一年辛苦却发现自己一无所有。马克思关于"羊吃人"的描述并未忠实再现苏格兰的这段历史,事实上,对于资本原始积累所造就的大批贫民来说,他们甚至连一条赖以维系于这个社会的"锁链"都失去了。当时占统治地位的苏格兰贵族和天主教势力对贫民的这种悲凉处境保持沉默。尽管教会人士一再宣称贫民的后代也一样是"天使的孩子",这些社会的弃儿别无选择,他们只能退出因出生而与之订立忠诚契约的社会。"天使的孩子"埋葬了自己早死的父母,起而杀死贵族和天使的代言人们,抢夺足够的钱财,换取一张去往新大陆的船票,从此断绝父辈们和这个社会的任何约定。人们不禁要问,如果一个政治体并不足够幸运,没有一块天赐的"新大陆"作为这些无路可走的贫民的退出之地,情况又该如何呢?难道让他们选择退出生存本身?

英国思想家洛克因此警告国王们:当立法者试图夺取和破坏人民的财产或贬低他们的地位,使其处于专断权力下的奴役状态时,立法者就使自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洛克强调,就政治的本来意义来说,人民政府的合法权力只要一个正当组成的政府还在起作用就不能加以行使。虽然一个政府是否已经解体,这是个极端繁难和高度智识性的问题,但不要随意挑战人民的感觉和信心。因为一个人不可能放弃判断自己的生命是否处于危险之中的权力。一切誓言、威胁和学说都无法作到这一点。在这件事情上,"人民是事实上的法官",判断的权力在人民,判断的方式不是靠推理,而是靠感觉。"话语不能阻止人民的感觉。"如果一系列滥权、搪塞和专断都指向一处,人民就不能不感觉到自己是处于什么样的统治之下。洛克向国王们陈述说:当人民身处悲惨之境时,就尤其要制定法律,清楚表明自己爱民的意图,决绝执行法律,让人民看到并感受到它。否则,当人民开始怀疑时,尽管国王可以凭借各种手段维持统治,但他的政治权力已经消失。这时就不再有政治上的尊卑之分,国家的整体命运将只能交付单纯人数的多少来定夺了。

对中国农民问题的解答,很多人认为,应给农民以国民待遇。的确,这是关键,但这决非经济学功利计算中的幸福资源配置问题,而更是政治权力落实到何处的问题。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所谓"王权"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乃内在于任何的政制当中,因为任何政制的根本问题都是中央权威如何落实、落实在哪儿的问题。或者法治的政治安排不能允许出现所谓"中的",更无法容忍把一"国"之"民"在基本权利层面上分隔而治。换言之,现代政治社会的基本单位只能是公民个体,这就是政治家们所洞见到的最基本政治原则--人民。这个原则同时意味着,公民个体与中央权威之间必须具备直接性的政治联系,不容任何地区共同体或人口划分从中加以阻截、切断。"公民"这个概念本身就预设了"国家"的概念:公民乃一国之公民,而非一地方共同体或者一人口群落之公民!中国政治改革的最终目标决不可以任何人为的方式切断公民个体和中央国家之间的政治联系,要让这一联系高度坚韧化、高度民主化,否则国家就无法承受种种冲击和震荡。

美国立国之初,麦迪逊苦心研究了此前人类历史上出现过的几乎所有地方权力体制,并写就《古今邦联札记》和《美国政治之恶疾》。这两篇文章实际上正是即将召开的费城制宪会议的理论基础。在这两篇文章中,麦迪逊委婉表达了对当时各州"民主恐惧症"的痛心,暗示了这种症状必然要带来的最可怕政治后果,即"社稷解体"。在随后的制宪会议上,麦迪逊首先就揭示了现代立国艺术的一项根本原则--人民,他说:"反对批准新宪法的人在讨论问题时似乎对人民完全视而不见,从而不但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这些不同的政府建制看成是相同的,而且似乎以为它们之间的争权夺利完全不受共同法律的控制。这些先生们的错误必须在这里指出。他们必须明白,政治的权威不管在什么地方行使,只能来自人民。"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麦迪逊被尊为"国"父而青史留名,今日美国宪法名闻世界的起首句就是"我们美国人民……"。

麦迪逊同时也被公认为人类政治史上屈指可数的杰出政治家之一。他打破了在此之前"大国只可君主制"的固定看法,彻底解决了自马基雅维利以来最要命的政治问题:共和制何以可能长治久安?并且以实践表明了:若要成就真正的政治权力,若要真正地立国,大国无君主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必须的;一个大国,人民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必须的。中国近代以来的政治变革恰恰在这个最要命的点上失落了,并错过了一次又一次的变革良机。如何实现农民的国民待遇,建立中央权威与公民个体之间直接的、民主的联系。这个重大政治问题的决断已经迫切地悬在这个国家的头顶。我们现在所处的危机时刻同时也是人类历史上千载难逢的时机,甚至可以说:人类自法国大革命以来空前重大的决断就等待在此时此地作出了。一个历史上曾经最稳固的君主国家在没有君主的人民时代,要在此刻重新谋求政治权力正当性的基础。

自贾谊《过秦论》以降,中国历代士大夫对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一直高度重视,正是出于这种重视,儒家主流历来有以维护大一统为己任的传统。但自1911年帝制、创立共和以来,政治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事实上,我们甚至连大国如何可能共和?无君主何以可能长治久安?这个再重大不过的问题也没有过认真的思考与讨论。主流儒家士大夫的错不在于他们端以维护大一统为己任,他们的局限之处仅仅在于他们未能考虑过无君主可否长治久安这样的问题。但是,就这个问题来说,在西方也只是到了马基雅维利的《君王论》才真正提出来。如果人们一味以从传统中发掘出"专制"的种子为乐趣,我们不禁要担忧:中国政治还能找回当年贾谊作《过秦论》时的那种眼光、意志和气魄吗?还能在这样的眼光和气魄中为或者中央权力重新奠定正当性基础吗?

这种气魄和眼光倒可以从德国学者韦伯身上感受一二。韦伯当年对德国从一个长期积弱的经济落后国家迅速崛起为一个欧洲经济大国深为忧虑,他认为一个落后民族在经济上的突然崛起必然隐含一个可怕的内在危险,即它将暴露一个落后民族所特有的"政治不成熟",这将使一个民族的复兴愿望付诸流水。韦伯身后短命的"魏玛共和"几乎成了政治不成熟的代名词。

韦伯指出,现代社会的基本任务在于创造一种政治过程以使多元分散的社会格局仍能凝聚为民族整体的政治意志和政治向心力,只有集团利益或单单人口群落的考虑,其结果将只能是整个民族的崩解。因此,落后民族经济崛起背后所隐含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该民族的政治主导层是否有足够的政治远见和政治意志去塑造一种新的政治机制,以适应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动。"大部分问题的关键乃是政治主导层的素质问题。"韦伯认为,这样的政治机制只能是大众民主,即被纳入一个统一国家经济过程的社会成员必须能够同时参与到一个统一的政治过程中去。大多数国民无法生活于本国的政治当中,而被排斥在外,这样的机制在韦伯看来只有在经济发展相当缓慢、社会尚未分化的状况下才可能运行。因为在这种相对静止的状态中,社会整合主要倚靠传统宗教和道德,政治则只是少数精英之间的博弈和制衡。一旦经济和社会快速变动,政治主导层就必然要面对"国民"的民主问题。因此韦伯认为,不但德国容克式封建贵族政治要走向没落,就连老式的欧洲自由主义政治,即英国的政治形态,也未可幸免。1867年,英国改革法案的出台把自己送上了从单纯的自由民族向民主民族过渡的道路,在政治上总是具备智慧、意志和远见的英国政治主导层再一次显示了自己的能力。如托克维尔所见:"请你穿越时空,跟随"绅士"一词的命运,你将看到它的意义在英国随着不同的社会地位互相接近、融合而扩大。每一世纪,这词所指的人的等级就更低一点。它最终和英国人一起传到美国。在美国它被用来泛指所有公民。它的历史就是民主的历史。"大众民主最深刻的政治意义在于:他使发达民族的国内政治过程具有一种整体政治教育的穿透力和渗透力,使各个阶层和人群同时具备对"全国性政治"的基本意识,使国民成员养成"责任共担的习惯",从而具备落后民族所望尘莫及的高度政治凝聚力。韦伯指出,这正是政治民族和非政治民族的根本差别所在。

当年,韦伯最感到忧虑的就是当时的德国是"一个全然缺乏任何政治教育的民族"。韦伯尤其批评了当时德国新兴资产阶级"鼠目寸光的法律与秩序市侩主义"情绪,这种情绪片面强调秩序和稳定而一再错失政治改革的时机。他说:"新生代德国市民阶层充斥了"政治厌倦症",尤其钟情于一种德国特有的"非历史"和"非政治"精神,陶醉于眼下的成功而只求永保太平世界。德国的历史似乎已经走到了头,上千年的奋斗似乎都已经在今天完全达到。谁会操心问一问未来是否将认为我们这一代是行尸走肉、坐失良机呢?……事实上,在我们出生之时,历史老人送给我们的生日礼物是以往任何一代都未曾受过的最可怕诅咒--政治侏儒!"对"经济"的夸大强调往往导致人们虚妄地以为时时歧异的经济利益可以维系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归宿感。这进一步导致了新兴阶层把下层民众排斥于全国性政治过程之外,丧失了把握民族国家长远的经济政治"权力"利益的能力,最终的代价便是无法成为民族政治意识的担纲者,这是以后希特勒上台的根本原因。希特勒继承了这种市侩思路的一个侧面,片面追求外在强大,把整个民族送上了军事突围的不归路。德国人的枷锁是在国内铸造的。

回头看当下的中国问题,当年韦伯所呼吁的政治教育这一巨大工作已经不能再有丝毫延误了,和当年的德国一样,这个问题实际上也就是民族国家如何论证并捍卫自己的问题。在当下,作为一个国家的中国主要面临来自两方面的直截而深远的"非忠诚"挑战。

一方面是来自那些庸俗经济伦理的操练者们。这些操练者只知道一味兜售一种软乎乎的幸福主义景观,而全然不觉民族整体的政治理想和节操。事实上,不管这种景观被描述得如何象人间天堂,都只能表明经济科学和经济本身已经走入迷途。许多庸俗经济伦理的操练者们天真地以为他们需要顶礼膜拜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商品生产的技术性经济问题,或是分配问题(社会正义)。但在事实上,甚至连这些操练者自己都时时感到了某种绝对压倒这两种价值标准的东西。作为一门说明性和分析性的科学,经济学是跨越民族国家的边界的。但是一当涉及价值判断,经济学就得学会与特殊的地域和民族建立联系。中国的经济政策只能是中国的政策,一个中国经济学工作者所使用的价值标准也只可能是中国的标准。经济政策必须为之服务的最终决定性利益乃是民族国家的权力利益。经济学乃是一门政治的科学,经济学是政治的仆人。这种政治不是日常的官僚政治,而是整个民族长远的权力政治利益。

另一方面的"非忠诚"挑战来自宗教领域。前文所述的那段苏格兰的沉重历史时期也正是宗教改革开始收获自己政治果实的时期。当时的大多数欧洲世俗政治体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要面临来自信仰领域的"非忠诚"挑战,众多的信仰操练者们以《圣经》为超越世俗政治的最高准则,在"因信称义"教义的鼓舞下,他们号召所有基督徒平民都有责任随时拿起武器那些"象打网球一般抛扔平民"的国王。他们单单凭借"良心"原则、凭借"对自己主观信念的无限确信"(亚当·斯密语)来建立自己随时随地进行反抗的权力,国家和民族的整体生存也因此不再以凭借高度政治智慧才可建立的"正义"原则为根本,而是漂浮在混乱信众的不确定意见之上。作为结果,人们轻易见证了一个"爱上帝也可以爱得血流成河"的时代。

篇2

Abstract: Division of labor is the basic prerequisite of cooperation,but it cann’t cause efficient cooperation certainly.The key is the construction of allocation system of benefits produced by cooperation.Tt’s difficult to cooperate for Chinese peasants.This is a true topic as well as a false one.To study from economic aspect,the priority of Chinese peasants cooperation construction lies in circulation field.Other organizations must be the main means and governments must be the main promoting forces for Chinese peasants cooperation;To achieve the transition from the traditional cooperative means that based on blood relationship to new means based on contract is one mission of Chinese peasants cooperation construction.And it’s accords with socialized mass production demands.Legalization is the essential system conditions to promote peasants cooperation;Both culture creation and democratization can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peasants cooperation;To enhence the credit system of Chinesn peasants is also a important way to resolve the difficulties of Chinese peasants cooperation;In addition to these,it’s essential to establish and strengthen allocation system of benefits.

Key words cooperation. Peasants cooperation

“合作”一词源于拉丁文,其原意是指成员之间的共同行动或协作行动的意思。我国辞海解释“合”字,有融洽、协同、共同、合办等意思;辞源解释“合作”是两个或两个人以上共同创造的意思。英文中“合作”(Cooperation)一词是协作、共同行动的意思。

合作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人类要生存,要与自然做斗争,就需要合作,正如吕氏春秋所言:“凡人之性,爪牙不足以自守卫,肌肤不足以捍寒暑,筋骨不足以从利避害,勇敢不足以却猛禁悍,然欲裁万物,制禽兽,服狡虫,暑湿燥弗能害,不唯先有其备而以群聚耶?群之可聚也,相与之利也。”

合作的范围是广泛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合作是人类最重要和最主要的合作形式之一。经济合作构成了合作研究最主要的内容。

合作的收益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合作会增加物质性的收益。主要表现是:其一,合作增大了规模,有助于产生规模效应。其二,合作使合作者之间容易产生外部性等作用,从而有助于实现聚集效应。另一方面,合作会增进精神性的收益。其一,合作是实现人的自我价值的前提条件。人的自我价值只有在团队中,或者只能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中才能体现出来。如果全社会只由一个人构成,这时,价值本身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其二,合作有助于消除人类精神上的某种不确定性和匮乏性。团队使人具有了某种归属感和安全感。人在团队中,一是增加了信息的来源和渠道,从而有助于消除信息的不确定性;二是增加了自身发散信息的渠道,从而有助于自身需求的更好满足;三是人在团队中,通过组织活动及人与人之间的精神交流,使个人能得到更好的精神安慰。

合作是人类自组织的均衡,是人类理性的必然选择。由于合作能明显增加合作各方的收益,所以,具有发达理性的人类选择合作也就成了必然。对于要求合作的各方而言,都存在着一种推动合作的理性动力。时间的演进和合作各方的不断磨合会使合作制度越来越有效;同时,人们之间合作的意识也会越来越浓。

分工是产生合作的基本前提。分工有不同领域的分工。经济领域内的分工是产生经济合作的前提;社会领域内的分工是产生社会合作的前提;知识领域内的分工是导致知识专家们合作的前提;等等。不同类型的分工会导致不同类型的合作;不同水平的分工也会导致不同水平的合作。人类的合作水平最终取决于分工的水平。社会化大合作的前提是社会化大分工。

由于分工是社会进步的动力之源,所以,选择合作是人类理性的最终体现。一方面,人类会面临分工的不断深化;另一方面,人类应不断推进合作。分工和合作共同构成了人类演进的两大动力。

但分工并不必然会导致合作或有效合作的产生,这里关键取决于合作收益的分配制度建设。约翰·泰勒指出:“认为分工为经济共同体的契约提供了充分原因则是社会理论最深的错误观念之一。分工并没有为经济共同体的契约提供原因。它仅仅描述了需要契约的条件。两个人合力架一根横梁要比一个人单干容易得多,但两人并不会因此就会一起架梁,除非有一种情况,即每个人都承认对方对于架好的棚屋拥有一部分权利。”约翰·泰勒所强调的是:要实现合作,不仅要求能够通过合作增加合作者们的总收益,而且能够保证在收益的分配上使所有合作者都能受益。所以,要建立有效的合作,其一,共同体内部应充分认可成员之间的相关关系;其二,应充分尊重成员间的相互需求。

公平与效率的均衡是保证合作有效的基本内容。在合作组织内部,公平与效率二者是有机统一的。这里的公平不是平均主义,平均主义的本质是不公平。在合作组织内部,最大的公平就是要体现按贡献分配的原则;同时,可考虑给弱者以适当的倾斜。只有实现了公平,才能最大限度调动每一合作成员的积极性,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也就促进了效率目标的实现。这里效率不仅体现了合作成员的个人效率,也体现了合作组织的整体效率。因为公平原则使个人效率与组织效率得到了有机统一。

合作具有历史传承性。马林诺夫斯基说:“一切组织和一切协调行为都是传统的绵续性的结果,并且在每个文化中,都有其不同的形式。”①苏珊·温认为:“建立社会组织所根据的概念构成任何一群人的认识遗产的一个重要部分。这个遗产代表关于如何组织生产的好几代人的知识,因此是任何一个国家所有的、用来追求经济发展的‘资本’的最有价值的形式之一。”②

合作的难度与成员个数成正比例。奥尔森指出:“组织成本是集团中个人数量的一个单调递增函数”。③诺思和托马斯也指出:组织“费用多寡往往直接与必须参加协议的人数有关”。④

诚信是保证合作有效性的重要条件。诚信的维持在自律和他律两个方面。自律靠灵魂的自觉,而灵魂的自觉又需要灵魂的恐惧感来维持。他律靠法律制度,社会的法治化是提高诚信度的有效途径。人治的随机性本质上是破坏诚信的,而法治才是诚信建设的根本。

合作的目的不是合作本身,而是合作成员的个体利益。任何为了单纯合作而损害合作成员个体利益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其最终结果只会导致合作的解体。

合作的路径有:血缘、地缘、业缘,其中血缘是合作的天然最短路径。血缘合作是人类最早期和最初级的合作形式。血缘合作可以渗透到地缘合作和业缘合作中。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血缘合作方式也会不断得到改进。但基于地缘和业缘的合作将会更加广泛化。

家庭是人类最基本的合作形式。家庭的产生根源于男女在社会和经济分工方面的不同作用。家庭最主要的功能是经济,经济也是决定家庭形式的最深层原因。从历史过程来看,家庭的产生不仅使家庭成员获益无限,而且也使社会获益无限。所以,家庭的出现实是人类合作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从家庭的演变趋势看,随着家庭功能的逐步社会化,家庭形式肯定会发生各种变化,会取得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各种新形式。未来家庭形式的存在应当更加满足个人化、人性化、理性化、效率化等特征。道德产生的深层原因是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所以,未来的家庭道德将会具有新的内涵。

企业等各种类型的合作组织,是合作形式进一步发展的结果。企业是最主要和最重要的经济组织。决定企业组织形式变革的主要因素是经济成本。在未来社会,人类的企业合作形式会更加多元化。

合作的最根本决定因素是生产力,但合作本身又是总体性原因的结果。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将综合影响合作本身的演进形式。经济是合作的基础条件,制度和体制是合作的保证条件,文化是合作的灵魂和实质。

中国农民合作难,既是一个真命题,也是一个假命题。有的同志认为中国农民合作难,有的同志却认为相反。其实,这里只说对了问题的一半。合作有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合作。中国农民合作的难易取决于是什么类型和性质的合作。

中国农民合作难是真命题的理由是:首先,中国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天然缺乏社会化的大分工,社会化分工的缺乏必然导致相应社会化合作的缺乏;其次,乡村熟人社会的特征和相应人治的传统并不能使契约关系得到普遍发达,从而弱化了分配的激励功能;再次,儒家伦理文化所体现的现世主义风格使人的精神趋向一种短期情结,从而也不利于合作的长期化和陌生人之间的合作。

中国农民合作难是假命题的理由是:首先,虽然小农经济天然缺乏社会化大分工,但小农经济具有自给自足式的家庭内部的自然分工,这种分工有助于合作的家庭化趋势;其次,乡村熟人社会和人治传统使合作更具家庭化特征;再次,儒家伦理文化更有利于培植家庭合作。

中国农民的合作是中国农民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农民的现代化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一个层面是生产者自身的现代化,其解决的主要手段是教育。一个层面是生产工具的现代化,其解决的主要手段是技术创新。一个层面是生产组织的现代化,其解决的主要手段是合作化。

另外,农民的合作是解决农民分散的根本手段,所以,合作会改变中国农民的弱势,从而最终会使社会结构向更加均衡化方向发展。

从经济层面看,中国农民合作化建设的重点应在流通领域。目前,中国农民的生产结构仍是以小农经济生产形式为主。这种生产形式的最大特点是规模小,分散和生产结构的同构,类似于分散的细胞。要建立现代化的生产合作,就必须改造这种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形式。但在中国,这种小农经济结构的改造仍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所以,中国农民要建立现代化的生产合作形式也就更为困难和缺乏经济基础,这也就客观决定了应将流通领域内的合作成为合作建设的重点。另外,从目前中国“三农”的现状看, “小生产”和“大市场”如何对接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所以,一方面,顺畅的流通系统会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的有效性,最终会使社会各方受益;另一方面,流通又直接刺激生产,促使生产形式的变革和发展。

他组织应成为中国农民合作化建设的主要手段。合作建设有两条路径:自组织和他组织。自组织是指合作自发生成,由内生的因素决定。他组织是指合作靠外部力量推动,由外生的因素的生成。一般来说,组织成本越小,合作越倾向于自组织。其中确定性是影响组织成本的重要变量。因为确定性是形成预期稳定的关键,而预期的稳定性又直接影响着合作的有效性。生产和流通相比,生产的确定性要高于流通,所以生产的合作更倾向于自组织,而流通的合作更倾向于他组织。由于中国小农经济的生产结构决定了中国农民的合作重点只能在流通领域,这也就客观上决定了中国农民合作化建设的主要手段只能是他组织。

政府应成为推动农民合作的主要力量。一般来说,他组织主体主要有三种类型:政府、社会服务组织、优秀的个人。从中国目前发展的现状看,三种他组织主体,只有政府相对具有较大的规模优势,同时,又具有先进的手段;所以,政府应成为农民合作化建设的主要推动者,同时应辅之以社会服务组织和优秀的个人组织者。在将来,随着合作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的他组织主体地位可逐渐让位于社会服务组织和优秀的个人组织者。

中国农民合作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完成从以血缘为主的传统合作形式转向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现代合作形式(不再以血缘为主,而是以契约为主)。以血缘为主的传统合作形式对中国的发展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自有其许多独特的优势。但血缘毕竟属于熟人社会的范畴,市场经济本质上是陌生人的世界,有的只是契约和货币。所以,中国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对这种以血缘为主的合作形式及传统进行改造。但传统又具有遗传性和惯性,同时,任何传统的改造又不能脱离现实的生产力基础。对此,目前中国农民的合作,一方面应充分利用传统以血缘为主的合作的优势,并努力使之更加完善;另一方面,应积极促进传统合作形式向现代合作形式转变,并且这将是一项长期任务。

农民的法治化是推动农民合作建设的必要制度条件。法治化导致规则化和有序化,规则的有序导致合作预期确定化,而预期的确定化又是合作成功的重要保证条件。人治只导致不稳定和随机,其后果只能是合作走向短期化和家庭化(血缘化)。

以文化创新推动中国农民的合作化建设。中国传统文化对合作的作用学界有不同观点。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有利于合作。一是中国政治的礼治传统。他们认为法治建立在人与人相持之势上,而礼治建立在人与人相系之情上。而相持就是不合作、或有条件的合作,相系就是合作,或无条件的合作。二是儒家思想深入人心。儒家社会哲学强调义务,而不强调权利,教人相容不要相违,不用法律规定人际关系,不拿刑罚做事后消极制裁。三是中国历史上就存在类似的合作的组织。戴蔼庐在谈到历史合会组织时,指出:其起久行远,行之数千百年而不弊,此类组织无南北,咸甚发达。至合会之制,则具勤俭储蓄之性质者有之,相互保险之性质者有之,扶危济困之性质者有之。其信用之稳定,组织之密,计算之巧妙,今日合作制度未敢多让。而其名目则因地而异殊为繁多:如集合、邀会、聚会、请会(山东)、打会(安徽)、纠会(浙东)、约会(湖北)、做会(广东)、赊会(云南)等。王宗培认为:合会制度肇始于中产阶级,并由其推广至无产阶级,已成为中国社会最通行的合作方法。基于上述情况,法国人戈蒙(Jean Gaumant)甚至认为“各国合作组织所代表的合作思想,与孔圣人的教训是一致的,仁义礼智信,也就是世界合作的道德。”⑤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不一定有利于合作运动。梁漱溟指出:“可是就中国人的性情说,他有一个缺点,就是没有团体生活习惯,缺乏组织能力,不会商量办事。所以对合作社不甚合适。中国人顶爱关门过日子,所谓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是中国人顶现想的社会;这就与合作不合了。”⑥ 任子正等人则认为中国农村的民风和劳力者治于人的传统也对普及合作动动产生负面影响。这里笔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本质上只有利于中国农民的传统合作,即以血缘为主以及衍生的各种合作,而不利于以契约为主的陌生人之间的合作。对熟人是诚信,对陌生人是机会主义。所以,中国要建设完善的市场经济,要引导农民走向现代合作形式,就有一个文化适应问题。经济、政治、文化三者是一份有机的“套餐”,三者只有相互适应,才能和谐发展,才能使社会在均衡中演进。对此,笔者认为,在中国应大力吸收有利于农民合作的西方文化。一方面,我们要努力改造传统文化,使之取得和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现代形式;另一方面,我们不能盲目清高,应当充分吸收一切先进的文化成果,以推进中国农民的合作建设和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在文化创新上,应坚持:一要解放思想,要敢于大胆放弃一切不利于中国发展的陈旧观念和落后传统;二要实事求是,应当符合中国国情;三是要体现以人为本,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人,而不是其它;四是要坚持发展是硬道理,这既是中国问题的出发点,也是中国问题的归宿。

以民主化推进合作化。合作的前提是平等,同时,合作本身又体现着成员间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约定和分成。所以,民主化是合作的重要条件。这里的民主化建设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应建立和健全合作组织内部的民主化管理制度;二是应为合作组织的成长提供一个民主化的环境;三是应完善基层政权的民主化管理程序。

大力加强中国农民的诚信建设,这是解决中国农民合作难的一个重要手段。中国农民具有天然的机会主义情结。从历史传统来看,首先,落后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使人天生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农业中人与自然的博弈不同一起人与人的博弈,缺乏反向的互动制约,从而间接有利于产生一种“抢收抢种”的机会意识,并进而发展成为一种机会主义心态;另外,严酷的生产环境和落后的生产条件也容易诱发农民的机会主义心态。其次,中国封建社会的人治传统也是滋生机会主义的温床。再次,中国文化的现世主义风格又进一步强化了机会主义行为。从现实中国社会的发展看,我们正处在一个转型阶段,转型本身就是一个秩序的重造过程,所以转型也就意味着一定程度的混乱和无序,而混乱和无序又会更进一步加剧机会主义。机会主义是诚信的死敌,所以,我们应充分认识到中国农民合作化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是一项总体性和系统性的浩大工程。

公正观对农民的合作有影响,但不是决定因素,决定因素是利益。从总体上看,中国农民应是理性的利益追求者。所以,合作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建立和健全利益分配制度。贺雪峰在谈到中国农民合作问题时,讲到如下一个例子:在荆门调查农田水利的时候,遇到一个村民小组因为有农户不出亩产10元的抽水钱,而导致亩产减产20%(有的田块减产更是超过50%)。对此,他得到的结论是:“农民不是根据自己实际得到好处的计算,而是根据与他人收益的比较,来权衡自己的行动,这就构成了农民特殊的公正观:不在于我得到多少及失去多少,而在于其他人不能白白从我的行动中额外得到好处。而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总是会有极端自利的少数和极端无私的少数,这两个极端不能代表农民的平均水平。构成农民平均水平的公正观,大致就是以上特殊的公正观。这种公正观无力处理极端自私的少数人(即以上实例中不愿出钱抽水的农民),因而就无力解决农村社会的公共物品供给问题,搭便车行为将公益破坏掉了,所有人都受到损失。”⑦对此,笔者认为,农户不愿出抽水钱可能与上述贺雪峰所说的公正观有关,但这样的公正观又确实让人想不通,实在是一种非常愚笨的表现。所以,更多的原因可能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能与农民社会的低信任度有关,把钱交给别人是不放心的,“两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二是可能有些农民不是不想获利,而是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缺乏理性的计算和判断;三是还要看反映情况的人的有关背景,是否存在有意扭曲信息的情况,这种情况也是不能排除的;四是具体组织者是否存在腐败,如有则会引发农户的抵触情绪;五是可能也与收益的分配制度不健全有关;六是上述事例只能代表特殊情况,并不能据此得出一般结论,现实中也有许多与此相反的事例。总之,在一般情况下,经济利益是一切问题的核心,观念是为利益而服务的。观念对行为有一定的反作用,但观念本身又是行为追求利益的工具。公正观对利益的追求有影响,但利益本身才是农民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所以作为一个理性的农民,选择合作,还是不合作,利益是最重要的决定因素,观念则次之。而解决利益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建立和健全有效的利益分配制度。

未来中国乡村合作模式的选择应立足于社区自治。这里重点应解决好乡镇问题。目前,乡镇问题的核心是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的不均衡,所以,笔者认为,解决乡镇问题的出路,既不在于取消、虚化或实化乡镇,也不在于如有的学者提出的实行有限的乡镇自治,而是在于转化,即应重新配置乡镇权力体系,形成一个均衡的政治和经济的权力体系,这里关键是要重新调整“条”“块”关系,实行“条”执行、“块”监督。具体设想如下:1、将现有乡镇的所有职能进行归类细分,并将具体面对农民的执行职能全部“条条”化,实行“条”管理。涉及到乡镇的有关机构完全变成全国或省或县的派出机构,人员调配、干部升迁、物资配置完全统一管理。2、在上述基础上,将乡镇一级党委和政府改为只设党代会和人代会两个机构,并设相应常委会,是为“块”,乡政府完全自治化。3、乡党代会或人代会的主要职能是监督,即监督“条”在具体执行和运作过程中是否有不称职现象。4、对原有乡镇遗留问题如乡镇负债等问题可采取如下途径解决:(1)转移到相关的“条”系统内,由“条”自行消化一部分;(2)国家补贴一部分;(3)发动本地群众集资解决一部分;(4)实在不能解决的,可采取先挂账,以后再想办法解决。实行“条”执行、“块”监督的好处有:(1)有利于“条”的高效率动作。(2)有利于发挥“块”的积极性。(3)形成了一个相互制衡的均衡权力体系。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的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情况根子就在于没有理顺“条块”关系。通过“条”执行、“块”监督可改变这种局面,放也不会乱,收也不会死。(4)宏观上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统一。(5)由于“条”的有关经费全部来自本系统或国家,“块”的运行成本又很低,这样,也就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也不会产生乡镇负债问题。(6)有利于推进中国的民主化进程。(7)为最终消除中国的二元社会结构和二元经济结构提供了一个基础和平台。

注释:

①[英]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90页,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

②[美]奥斯特罗姆等:《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15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③[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38页,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1995。

④[美]道格拉斯·诺斯、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2页,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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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8—08 —02

近年来,伴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迅速推进,大量农业用地被征收征用,很多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成为介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边缘一族”,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虽然各地都着手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但效果并不理想,现状堪忧。

一、失地农民就业状况不容乐观

(一)未就业的失地农民数量众多,影响面广

从全国来看,失地农民的特点是“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加剧。目前,我国失地农民人数在5100万~5525万人之间,按照我国现有城市化水平和经济发展速度,预计每年将新增失地农民375万~450万人,十年后失地农民总数将接近1亿人[1]。中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国,土地对农民不仅仅意味着劳动资料,更是一种生存方式,失地意味着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权利受到了不同程度损害,财产权、就业权以及教育权等也受到相当程度影响,甚至完全丧失。

(二)失地农民就业渠道少,稳定性差

失地农民就业渠道大致有三种形式:(1)政府组织向国内重点工程输送劳动力;(2)在本地企业打工或开店经商;(3)做一些临时性工作。受季节性或市场需求等影响,失地农民就业不充分或处于隐性失业状态[2]。由于失地农民就业渠道狭窄,加之自身年龄、文化、体力、技能等局限,失地就意味着失业,大多数人很难找到合适、稳定、体面的工作岗位。

(三)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收入不稳定

土地被征用后,农民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土地补偿款,部分依靠房屋出租、外出务工、零星土地耕种等方式生存。实际上,农民失地后消费增长的幅度大于收入增长的幅度,往往导致固定消费支出的增加[3]。尤其对以农业生产收入为主的农民,如果不能及时就业,靠补偿款坐吃山空,其生活质量会受到较大影响。

(四)大量失地农民成为社会“边缘一族”,缺乏保障

失地农民已经成了一个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丧失了基本的“国民”待遇,他们被称为社会“边缘一族”。一方面,他们失去土地,不再是农民,无土地指望;另一方面,他们未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范畴,受到种种不平等待遇,甚至歧视。他们种田无地,就业无门,保障无份,成为新的弱势和贫困群体。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农民失地又失业的原因分析

(一)现行的土地补偿制度存在缺陷

“一次性货币安置”是现行农村征地补偿的惯用手段。在征地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农民往往没有参与权和决策权,甚至无相关知情权,从而导致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公,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层层截留,权力寻租现象频频出现,这样的分配格局也是土地贱卖、农民合法权益受损、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缓慢的重要原因。另外,许多农民只顾眼前利益,用于投资及再生产经营的极少,等到财力耗尽,悔之晚矣。

(二)就业市场竞争激烈,工作岗位增长乏力

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大量企业经营困难,裁员潮、倒闭潮等屡屡发生,给失地农民的就业前景蒙上阴影;现在许多企业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劳动密集型企业逐渐转型,用工减少也是其因;部分地区以城镇建设的现代化代替工业化,不仅没能带动经济增长,反而排斥了农民就业[4]。有些地方超常规开发,但经济发展质量尚未明显提升,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大打折扣。

(三)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滞后,培训率较低

目前,国家尚未对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培训作出硬性规定,很多地方政府往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省去了一些财力支出、组织动员及后期管理,使很多失地农民就业盲目、分散、无助,这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形成明显反差,国家承担了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费用,政策上也有许多优惠,而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无具体安排[5]。实际上,这是一种典型的“城乡二元思维”在起作用。

(四)失地农民文化程度低,专业技能差,缺乏就业竞争力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所需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紧缺与农村劳动力素质低下的矛盾非常突出,一方面出现用工荒,一方面失业群体又不断增加。然而,失地农民大多文化水平偏低,技能单一,又受年龄影响,他们吸收知识、掌握技能的能力相对较弱,直接影响就业质量和劳动报酬。还有,部分农民观念陈旧,难以适应就业市场的新变化。许多失地农民存在着对政府和集体“等、靠、要”的思想,缺乏市场主动意识、竞争意识。很多人认为“低工资、重劳力、苦脏活”是外来民工的职业,自己从事这些工作会丢面子,存在着“高不成、低不就”的现象[6]。为数不少的失地农民享受着主城区高额的房租收益,小富即安、小富即满,根本就没有就业愿望。

三、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措施

(一)从国家层面来说,应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机制

各级政府通过制定针对失地农民的就业优惠扶植政策,促使他们转移到非农产业或由城镇为他们提供就业机会。从目前来看,强制征地单位招用一定数量的失地农民尚不可行,但制定优惠政策,给接收失地农民(特别是国家重点建设征地)的用人单位以用工补助、减免所得税及有关规费等可解决部分就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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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郊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研究现状

(一)研究背景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人口老龄化已成为关乎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严重问题,养老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城市郊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结构变迁的缩影,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城和外环线等用地项目的规划修建为特征的新一轮“圈地运动”在全国展开。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现行土地使用制度的缺陷,行政部门操作的不规范和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城郊失地农民在土地非农化转移的收益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常常受到侵害失去土地,农民就失去了基本的生存保障,尤其是进入老年后,随着其劳动能力的逐渐丧失,养老问题成为特别突出的问题。

(二)调查过程与方式

本研究的调查对象城市郊区失地农民-从农村中游离出来的一个新型群体。笔者通过探究其面临的养老困境,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本次调查采用入户调查方式, 调查对象为南昌市南昌县18岁以上的被征地农业人口, 运用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等,了解该区失地农民养老现状以及存在问题, 同时对失地农民进行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 对未就业的失地农民进行就业咨询。本文基于调研数据,通过深入挖掘分析,探讨各种可能的养老路径,为政府提供可行的政策方案,致力于推动城郊的失地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二、南昌县城郊失地农民基本情况

(一)年龄分布

在进行的400份随机调查问卷中,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占了36.77%,由于他们已经丧失外出务工的能力,大多在家里做些简单的家务,正在面临养老问题,一定程度上方便了我们了解一手资料,随机调查中老年人所占比例多达68.66%。

表1调查对象年龄分布

(二)性别结构

从性别结构来看,调查的对象多为男性,男性多为户主,对家里的情况较为了解,能够给出较为全面的信息。

(三)文化程度

从调查的对象文化程度来看,小学以下的文化程度占61.66%,初中和高中文化次之,普遍文化程度较低。

三、南昌县城郊失地农民养老现状

城郊失地农民,既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在社会保障方面,他们既失去了土地的保障,又不享有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该地城郊失地农民的户口属于城市开发区户口,但其所购买的非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而是新农保,他们虽然拥有城市居民的身份,但却只能享有农村居民的待遇,这就注定了他们的特殊性。城郊失地农民养老问题更是一个重要问题,失去了土地这一基本的保障,如何解决今后的养老问题是每个失地农民心里牵挂的大事。

(一)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低

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征用土地的补偿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征地补偿=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开发建设基金+安置补助费,按照《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县征用(收)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征地补偿费标准为水田为31824元-32365元/亩,水浇地为每亩31824元-32115元,其它农用地为11138元-11328元/亩,农村居民点用地为21517元-21684元/亩,村庄工矿用地为11240元/亩,水利设施用地及特殊用地均为11138元-11240元/亩,未利用地为6365元-6473元/亩(以上用地补偿均含土地补偿、劳力安置补偿)1。在调研过程中发现,81.31%的调查对象反应的补偿标准没有达到文件要求。与此同时,政府将土地以征地款数倍的价格卖出,土地升值后的红利让政府和开发商拿走了,农民了解情况后颇为不满。政府给失地农民发放土地征用补偿金的,可以让失地农民一夜之间得到相对可观的收入。由于部分失地农民心态的不健全,滋生懒惰思想,只图眼前安逸,不谋求发展,又不善于理财,出现少数失地农民返贫现象。

(二)失地农民对当前收入现状满意度低

表4 失地农民对自己目前收入状况满意度

在对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进行调研的结果发现,失地以后有15.95% 的调查对象认为自己的收入与征地前相比严重减少,有25.00%的调查对象认为有所减少,31.93%的调查对象认为变化不大,22.87%的调查对象认为有些增加,另外还有4.25%调查对象认为收入同失地前有很大增加。总体来讲,有超过72.88%的调查对象认为自己土地被征收后,收入没有增加甚至减少了。

(三)家庭养老仍然是农民首选养老方式

表5调查对象认可的养老方式

调查的数据显示,传统的家庭养老仍然是最受欢迎的养老方式, 43.90%的调查对象倾向于家庭养老,也有17.07%的调查对象倾向于购买养老保险。37.19%的调查对象认为要自己存钱养老,因为儿女生活状况也不是很理想,他们不希望给儿女增加负担。计划生育的推行,独生子女增多,依靠子女进行养老的负担也在不断加重。

(四)失地农民对养老问题较为担忧

表6您对现在或者未来的养老问题担忧吗

调查结果表明,26.87%的调查对象对自己今后的养老问题非常担心,38.28%的调查对象对自己今后养老比较担心。从养老经费的来源来看,南昌县高新区给达到推行年龄的老人给每人每月120元,国家社保每人每月发放60元,所调查的村庄集体多数财政吃紧,没有能力提供补助,部分村集体提供每月30元的补助,因此,达到退休年龄的老人累计最多每月210元,按照现在的物价水平看,210元每月根本无法维持生活,并且随着老年人人年龄的增长,身体机能逐渐衰退,看病医疗保健支出不断增加,虽然都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但是自己还需要支出一部分费用,这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随着农民的年龄增长,所面临的各种养老问题就越突出。

(五)对现行社会养老保险缺乏信任

从城郊失地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态度的统计情况看,多数失地农民主观上愿意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但是对现行养老保险缺乏信任,村里的部分年轻人告诉我们,即使他们现在交了养老保险金,也要等到退休年龄到了才能领,万一政策变化,自己交的保费就白交了,其中还有部分调查对象认为没必要交保费,认为养老保险的发放标准太低了,不足以让他们到了退休年龄后养老。还有部分村民对政策不了解,不愿意冒风险,觉得还是把钱放在银行里比较安全。

四、城郊失地农民养老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从调查情况来看,城郊失地农民养老问题具有复杂性,既有制度上的缺陷,也有农民自身的原因。

(一)征地补偿机制不完善

1、补偿标准偏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近十年来国民经济飞速发展工业制成品的价格飞速上涨,而农产品的价格涨势较慢,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已显然过低。而南昌县征用土地时,给予的补偿费用是固定的,基本标准是11000元/亩,有农作物的再加上一些青苗损失费,这些费用远远不足以保证失地农民的生活。

2、安置方式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这种对于失地农民安置方面的规定明显过于简化过于模糊,对安置失地农民的责任并没有明确;没有规定调解裁处安置纠纷的责任主体和办法,以及对未负责任者的处罚;也没有随着失地农民身份转变而凸显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失地农民安置责任不清,从而导致部分政府官员对失地农民漠不关心,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也是征地单位普遍采取“一脚踢”的货币安置的重要原因。这种单一的货币安置方式,并不能解决失地农民长久的生计问题。农民失去土地后,将面临经营无门路、打工没人要、办厂缺本钱、就业难度大的困境。

3、政府、开发商与民争利。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具有稀缺性,存在增值的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农民并不了解土地利用的整体规划,也不可能准确把握土地的市场价值。而土地的征收价格与出让价格之间巨大的利润差异,极大地刺激了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逐利动机。失地农民的土地在征用前,政府出价相当的低,而在征地后,土地价格飚升,有的高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一亩。作为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理应参与土地的收益分配,而事实上失地农民无法享受到土地的增值利益。

(二)社保机制不健全,严重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是农业生产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和自然基础,也是中国农民生存、发展的重要保障。农民所承包的土地就是农民的就业保障、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和伤病养老保险的可靠依托。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是城乡二元经济体制。我国农村实行,在土地均分的原则下,把土地作为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手段。土地的福利作用足以抵消其效率损失,从而为家庭经济的发展及其保障功能奠定了基础,为农民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提供了制度安排。而城市实行的是“高补贴、广就业”的社会保障制度,即有了城市户口就可享受就业机会及养老、医疗等一系列社会保险与粮食、副食品、住房等补贴。可是,农民在失地的同时也失去了农民的身份和土地的福利功能,但又未同时获得市民的社会保障待遇,结果是国家、集体、社会“三不管”,什么福利、保障待遇都没有。也就是说,在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一旦被征占,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的生存保障,陷入“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境地。虽然南昌县为全国经济百强县,但是要将失地农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仍然比较困难。

(三)失地农民自身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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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镭(1989-),女,汉族,在读研究生,云南民族大学哲学与政治学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比较政治分析。

罗夏(1990-),女,汉族,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会计学理论与实务。

(云南民族大学云南昆明650000)

摘要:在中国大力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可耕土地逐年减少,产生了失地农民这一新的社会问题群体。本文在分析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的基础上,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实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城镇化;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设想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一方面,失地农民规模不断扩大。据估计,目前我国完全失去土地或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高达4000万-5000万人,而且还在以每年 200 万人的速度递增。另一方面,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由于我国农村的养老一直是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以土地养老和家庭养老为核心的养老模式。土地是农民的生活来源,也是农民的养老保障。然而,土地被征用,传统的土地养老模式已失去。加之失地农民处于城市与农村的边界,被彻底边缘化。处于低保无份、社保无门的窘境。失地农民成为最弱势、最缺乏保障、最边缘化的群体。因此,探索出一条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制度,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成为当务之急。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失地农民安置方式普遍实行的是一次性货币补偿,由失地农民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但是,这种方式并没有很好的考虑到一旦当失地农民花完这些补偿费,尤其是当这些人丧失劳动能力之后的生活保障问题。因此,货币补偿方式并不能真正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

自1990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采取了农民自愿缴纳养老保险费进入个人养老账户这一与城市社会养老保险不同的模式。到2006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374 万人。据2000年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进行的中国城乡老年人口一次性抽样调查,只有 1.5% 的农村老人享受了社会保险养老金。

直到现在国家没有统一的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执行办法,各省会城市及部分地级市已纷纷根据其失地农民及地方财政情况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初步建立起了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体系。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政策设计上的缺陷是失地农民参保率低的主要原因

1、养老保险政策缺乏一定的强制性。调查显示,政府强制要求失地农民参与养老保险的仅占8.3%。失地农民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理财能力不足,养老观念相对滞后,无法对自己的养老问题作出合理的安排,因此,本着对失地农民负责的态度,目前的养老保险政策还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以确保失地农民养老无忧。

2、个保障水平过低。目前各地的养老金发放标准多在二三百元,有的地区不到一百元,靠这点微薄的养老金要想实现养老无忧几乎是不可能的。

3、保险层次单一,满足不了失地农民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目前,各地养老保险大都缺乏层次性,致使部分失地农民因保险层次过低不愿投保,部分失地农民又因缴费负担过高无力投保。

(二)实施过程中的不足降低了失地农民参保积极性

1、宣传不到位,影响养老保障工作的开展。调查显示,有高达 43.3% 的失地农民不了解当地的养老保险政策,54.2% 的人表示了解一些,仅有 2.4% 表示非常了解。

2、养老金不能足额、准时发放,影响失地农民参保积极性。调查表明,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有 32.7% 的人不能足额领到养老金,40.5% 的人不能准时领取到自己的养老金。

3、实施过程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缺失,使失地农民对养老保险缺乏信任。因为对养老保险制度不放心而拒绝参加的占受访人数的25.7%,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失地农民养老观念滞后、政府又未能很好地宣传从而导致失地农民对这一制度不了解;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作中,失地农民被剥夺了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导致失地农民对这一制度不放心。

三、实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配套措施

(一)强化政府职能

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发展经济、安定一方、致富农民的历史使命,在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过程中,确保被征用的土地征用补偿资金如期足额到位。在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过程中,要制定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民主监督机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倾斜。

(二)保险经办机构牵头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市场潜力很大,在为失地农民解决养老问题的同时,也为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了巨大的商机。保险经办机构要为政府解难,积极探索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新途径。

(三)相关部门配合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土地、财政、银行、镇、村及保险等相关部门应做好材料传递、资金收缴及存储等工作的衔接。将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交由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保险合同向农民支付保险金。

(四)解决好保险转移管理工作

主要有 3 个方面:一是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市区各类企业就业的,企业及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失地农民符合城镇自由职业者参保条件的,允许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可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退还原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同时终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五)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应当改革现有农民土地征用制度,依据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占用土地要严格履行审批权限,要进一步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

在条件成熟后,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案件,使失地农民在其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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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工回流原因

农民工回流不是新鲜事物,已经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只是在最近几年,农民工回流潮越来越明显,其中有早就存在的历史性原因,同时也有新形势导致的新推动因素。

(一)农村生活就业环境的不断改善

农民工回流并不是一个新课题,随着农村基础设施的完善,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生活工作软硬件设施的提高,原先城市所具备的优势逐渐被弱化,而农民工在城市生活的劣势却逐步凸显,如生活成本高、子女入学难、就业环境差等,导致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空间变得狭窄,返乡回流现象开始越来越明显。

再者,随着国家对农村扶持力度的加大,农村发展迅速,各项基础设施不断完善,而农民工来源地也不断改善本地劳动力就业状况,同时加上远在他乡打工无法顾及家中年幼的儿女和衰老的双亲,导致留守儿童和老人的身心健康出现严重问题。在此形势下,很多年轻的务工人员选择回乡。

(二)沿海地区经济结构调整

沿海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目前经济形势的回稳,导致在沿海大城市的农民工就业出现困难。尤其是对于不具备一技之长的农民工朋友而言,进城务工的收入和大城市高额的消费相比,显得捉襟见肘。最终在亲情和生活双重倒逼之下选择回乡。这是最近几年出现的导致农民工回流的重要原因

如2015年年底,广东沿海地区出现大批农民工提前回乡过年的现象,折射出当前沿海城市经济结构的调整使得不具备较高技能和专长,无法满足沿海地区岗位需要的农民工失去工作,又难以找到工作,只能提前回乡。

二、农村养老问题

留守老人,是指那些因子女(全部子女)长期(通常半年以上)离开户籍地进^城镇务工或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在家留守的父母,这些农村留守老人,很多人生活特别简朴艰难,居住环境差;或承担着繁重的体力劳动;或担负着抚养、教育孙辈的重任;甚至遭遇排斥,闲暇时无处可去。

因为我国城市农村双元制结构的长期存在,加之农村和城市经济发展不均衡,再加上农村80年代的农村体制改革释放出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导致大批农村改强壮年甚至中老年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务工,而使传统的农村养老形式发生改变。留守老人的养老问题和心理问题像留守儿童―样受到广泛关注。

传统的农村养老方式有: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储蓄养老、集体养老和养老保险养老。但因为之前年轻人都大量进城务工,老人又年老体衰无法种地养老,同时还要照顾孙辈,此外,集体养老在农村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组织体系而且养老条件较差,养老保险受农村经济条件和农民意识限制,养老水平较低。

最能为老人接受的养老方式便是家庭养老,但因为年轻人进城务工,家庭养老几乎成为奢望。在广大农村经常看到年迈的老人拉扯着年幼的孩子孤独生活,他们的身体和心里都承受巨大压力。

三、农民工回流对农村养老形势的影响

农民工的回流潮,使很多长期脱离农村家庭,原理老人和孩子的年轻人重新回归家庭,亲情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得到补偿,但这使农村养老又出现新问题。

首先,长期的分离和生活方式的不同,导致回乡的农民工与留守老人之间的情感出现裂隙。而情感是家庭养老的重要纽带,情感的疏离使得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变得复杂起来。农村的老人一般比较倔强,固守自己习惯的生活方式;而年轻人因为长期在城市生活,生活方式和态度更接近于城市人,所以在家庭养老过程中会产生生活方式认同上的矛盾。往往最终导致年轻人和老人分家,使得家庭养老名存实亡,而留守老人形式上不再留守,可精神上仍然孤独。

精神养老和物质养老因农民工回流带来的情感缝隙和收入下降而变得更加艰难。当前,经济形势回稳,农村就业岗位的增长速度有所缓和,面临大量返乡的农民工,就业压力开始凸显。农民工回乡后,失去了在外务工的收入却又难以在农村找到合适的工作。收入下降,但是养老压力和子女就学花费以及生活压力却随着农村物价水平的提高不断增加。

之前在外务工,起码能保证收入,定期给留守的老人和子女邮寄生活费,虽然精神养老难以实现,但起码物质养老可以保证。但是在现在的形势下,长期分离导致的情感缝隙使得精神养老无从谈起;而就业的压力又使得物质养老难以实现。

农民工回流却没能使土地回流。城镇化的发展使很多农民失地,即使结束在外务工回到农村,土地也回不到手中。找不到工作,又没有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土地养老实现起来难上加难。

篇7

关键词 :城镇一体化失地农民养老

我国城镇一体化发展迅速,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占用,很多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转变为城镇化农民,失地农民区别于以往农民和市民,他们徘徊在城市的边缘,很可能会形成一个新的弱势群体。尤其是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之一。面对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做好农村的老龄化工作,发展农村的老龄事业,争取实现农村老年人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目标,让广大农村老年人共享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成果,让老龄工作不断提高。

1 我国失地农民的现状分析

失地农民是指在我国城镇一体化背景下,由于国家征用自己承包的土地失去土地的农民。在我国现阶段,失地农民的队伍逐渐扩大。失地农民在经济收入、养老、就业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生活状况很不乐观,特别是在当前社会就业压力大、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产生了一系列令人担忧的社会问题。近几年,失地农民越来越多,他们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必将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和阻碍经济发展的重大难题。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健全完善的情况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基本上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非常有限,同时各地的具体制度安排也有很大差异,统筹层次不高。做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已经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

2 失地农民存在的主要养老问题

2.1 社会保障问题

在农村,农民以土地为生,老年人的经济来源有这样几种形式:子女赡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补助)等。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自谋出路的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少,而医疗和失业保险的参保率更低,社会保障已成为失地农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2003 年国家统计局对失地农民的调查表明,在北京市自谋职业的失地农民中,自己缴费参加养老保险的尚不到三分之一,而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参保率更低。

2.2 子女的养老意识淡薄

我国人口众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自古以来都以家庭养老为主。现代社会,人口流动性增强,社会价值观发生转变,年轻人生活压力加大、收入低,养老问题成了子女重大负担。特别在农村,子女虽然与老人住在一个村,但对老人不闻不问。

2.3 老年活动经费不足

很多农村经济条件落后,老年人活动的开展受到经费的制约,活动经费没有来源,活动处于空白状态。

2.4 业余文化生活枯燥

近年来农村活动室建设的步伐逐渐加快,相关部门也加大了投入,但是活动内容以服务中、青年为主,如扭秧歌等形式,基本不能满足老年人的文化生活需求,很多农村老人文化层次较低,文化生活的开展就受到限制。

2.5 收入贫困问题

失地农民的收入明显减少,正在形成新的贫困群体。据辽宁省农调队2004 年对沈阳、抚顺两市14 个县(市、区)670 个农民家庭的调查发现,失地农民在耕地被征用后,收入普遍减少,有21.6%的失地农户收入水平下降。

3 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的建议

3.1 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①失地农民的“老有所养”,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三方面,经济供养是基础,保障了老人的经济来源,才能为老有所养提供物质基础。因此,农村老年人的家庭赡养是农村养老的核心与基础。老有所养不仅包括经济赡养,还包括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享受天伦之乐。

②促进失地农民就业。政府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培训,提升劳动技能和职业素质,可以由乡、镇政府组织相关培训,并发给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同时要求企业录用失地农民,给予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失地农民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

3.2 提升农村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①开展农村形势和政策教育,有稳定的老年教育场所和时间、课程吸引农民学习保健、用药、法律等知识,倡导相信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使他们老有所学。

②根据市场需求和老年人的意愿,为农村老年人搭建服务平台,让他们继续贡献力量。在农村投资建设适宜他们管理的项目,如农贸市场、停车场、仓库等,补充老年活动的经费需要,让他们老有所为。

城镇化农民的养老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也是如今我们面对的重大问题,仅凭单一的某一方是无法解决的,需要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共同参与。社会各界应重视失地农民,完善保障城镇化进程中的相关制度,重视城镇化进程中养老问题的紧迫性,积极采取策略,使城镇化农民的晚年生活得到保障,让他们过上幸福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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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关键词:户籍制度组织化分层分类土地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推动着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特别是城乡结构的变化。农民工成为中国社会分层中正在形成和发展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改革开放20年以来,由乡村流向城市的农民工没有间断过。对于中国进城农民工数量规模,近年来说法比较多的是有8000万,其中跨区流动的有5000万。据2001年,全国对建筑行业用工统计,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已经超过3800万人,其中75%来自农村。进入21世纪以来,进城的打工的农民工增加到9400万人,成为一个庞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在这里我们把这个特殊的群体称作农民工。农民工是介于农民和工人之间的一个阶层。从职业上看,农民工是不在自己从事农业生产的而是在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但从身份上看,他们仍然是农民,因为他们的户口仍然在农村,他们的家仍然在农村,他们仍有土地在农村,由此可见农民工是一个置业与身份不一致的群体。他们的流动态势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加速发展而呈现增长的趋势。他们的流向主要是向劳动力需求量大,收益较高,其它外来劳动力限制较少地区聚集,他们流动范围扩大,到96年末跨省就业的已经占66.4%他们的流动频率与社会改革发展的大背景密切相关。

一城市农民工基本状况

1基本素质偏低

据调查,这是一支以年轻人为主的劳动队伍,35岁以下占85.5%,平均年龄为27.48岁,比整个职工年龄小10.65岁。他们中31.2%的人刚由学校毕业,首次步入社会;37.7%务农,24.9%务工;3.4%当过兵,都有一定的社会阅历,他们的文化程度:初中占65.0%,高中,中专和中技专占21.6%,小学占11.2%,文盲,半文盲为1.4%,大专及大专以上占0.7%。

2收入水平低下

2005年,广东省总工会给了一组收入数据,76.3%的农民工工资水平处于1000元以下,500——1000占63.2%,500元以下为13.2%。珠江三角洲进城的务工人员的生活成本为每月500左右,可以看出13.2%的农民工入不敷出,63.2%的人勉强生存,而为了赚钱,他们只能靠加班。据调查,52.4%的农民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广东省有的城市工资标准太低,按照国际惯例,最低工资标准应为上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但目前珠江三角洲有些城市只有20%—30%。有些学者对山东济南农民工收入调查表明:月收入300元以下占40%,300—500元占43.7%,500元以上占16.3%。农业部调查,2003年上亿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仅640元。

3工作强度大

工作时间长和劳动强度大。在被调查的农民工中,一个月休息8天以上的为6.9%,休息5—7天的是5.4%,休息3—4天为11.5%,休息1或2天的占12.4%,没有休息的为63.8%,而且据国家统计局农调纵队对全国进行抽样调查显示,全国农民工平均务工8.1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不规范

劳动合同存在霸王条款,据调查显示71.7%的农民工和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只有46.3%的劳动合同是经过双方协商的,这说明劳动合同签订率虽然高,但由于合同中“霸王条款”普遍存在,即使农民工持有合同也无济于事。劳动合同签订质量不高,有44.8%的农民工手中没有合同文本,而且大部分农民工对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都是“不记得”或是“说不清”。有的签署的劳动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在私营个体工商户中做工的农民工的合同签订率只有10%左右。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法》要求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除了采取故意拖延的办法不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外,还通过逐步清退合同工,改用劳务工,不与农民工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用人单位可以把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变为简单的“干多少活,给多少钱”的经济关系,以减轻企业的管理负担和劳动力成本。

5社会保障与福利待遇差

进城的农民工由于不被城市认可为该城市的成员,因此也被排除在福利之外。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生活补助,在社会保险上,厂方为农民工参保率低于30%,他们与城市居民有相同工龄却获不同工资,奖金。对于住房,公费医疗,子女教育福利更没有。有94%的务工人员根本不知道“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的电话号码等等。这说明,虽然中央出台了各类促进农民进城就业的相关政策措施,但因某些具体部门执行不利,农民就业的服务体系并未形成。

6职业与社会身份背离

“身份是在特定社会结构模式中所占据的一个位置”简单的说,身份就是地位的不同表述。一个人的身份所代表的就是他在社会关系体系中的地位。角色是身份的具体体现,是社会地位的外在形式,通常情况下,角色的转换与身份的转换是一致的。职业是最主要的正式角色,一个人获得了某种职业随之也就获得了相应社会身份,占据一定的社会位置,但这一定状况在农民工身上发生了变异,出现了身份与角色的背离,也正因为这一现象的出现,也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农民工这一社会群体。

二农民工进城障碍原因分析

农民工进入城市的趋势已定,但农民工进城障碍重重。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消除阻碍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很多学者在分析农民工的问题时,把主要责任归咎于城市管理体制尤其是户籍制度的阻碍,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是受城市本身容纳力和发展的制约以及人口增加与就业矛盾的制约。

本文认同以上几个原因,但认为不是主流,不是根本。本文认为阻碍农民工进城的内在主要原因是1农民进城就业的组织化程度较低;2体制障碍;3农村的不彻底;4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和服务体系不健全;5法制不健全

1农民进城就业的组织化程度较低

每年将有大规模的农民工从农村涌入城市寻找生活;每年在城市中也大规模的发生了许多农民工问题,但每年有很多问题被搁浅。数量的规模化没有形成组织上的规模化,这造成许多问题没有解决。由于农民工进入城市没有组织,进城后没有相应的组织体系加以管理,使农民工在求职,福利待遇和一些正当权益受侵害。与此同时,对于这些行为还无法得以解决。长此以往,农民工只是城市劳动力的流动,永远无法成为城市的一员,成为建设城市的一分子,这就使农民工无法真正进入城市。

2体制障碍

户籍制度不是阻碍农民工进城的主要障碍,证明公民身份,满足社会管理需要是户籍制度的本来功能。在历史上,户籍制度对证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提供人口资料,保证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调节和控制城镇人口增长,满足社会管理需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作为国家的行政管理手段户籍制度在计划经济时期逐渐发展成为隔绝城乡,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最重要制度。这种集多种功能与一身的特点恰恰是造成现在阻碍农民工的进城的原因。现今的户籍制度已经失去了原本的面目,一张户口决定了一个人的工作,生活等。现在的户籍制度正是与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住房制度等制度的不合理结合才阻碍农民工真正进城,形成了一种“可以进城,但进不起城”的尴尬局面,这样也造成了每年国家财力,人力,物力的浪费。

众所周知,城市居民在购物消费等方面的特权已经在市场经济的改革中逐步取消,但农业户口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住房的方面仍存在某些事实上的不平等,仍然没有取消。例如,有的地方限制农民工进入正规部门工作,很多城市只是把那些城市居民不愿意做的脏,累,险的工种留给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受到不应有的歧视;有些地方虽然允许农民工子女上学,但额外要加收一定费用,且费用很高。

因此,农民工难以融入城市的原因是制度不合理的结合。户口与福利性制度的挂钩,使广大农民工永远被拒绝在城市边缘,无法介入城市生活;使农民工的生活状况处于两难境界。农民工在进入城市后由于缺少平等性的福利待遇;使他们缺少对城市的归属感和责任感,同时加剧了他们生活的困难度,这样随之而来的又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

3农村不彻底

农民工与土地关系也阻碍了他们与城市的融合。在户籍制度松动的今天,中国却出现了农民工的“城市梦”和农民工“依赖土地”不愿放弃农村土地经营权并存的奇特背反现象。农民工虽然进城打工,但在家乡他们仍都有义愤土地,这是他们生活的最后保障。被城市接受的农民工,进城打工的目的主要是增加现金收入,而且只能是增加现金收入;如果收入不理想,他们便可以回乡种田。这样,在看不到进城希望的情况下,他们一般不做在城市发展的长远打算。由于存在后顾之忧,农民工必然无法割断与土地的“脐带”关联;在经济上,农民工只能依赖土地作保障,而不能产生对城市依赖的条件。

4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和服务体系不健全

据被访者反映,他们在外务工的后顾之忧较多。比如,子女入学较为困难,没有当地户口,就必须要拿出比本地学生高出4000---5000元的入学费方能入学;90%以上的被调查人员未参加过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在就业上面临择业难的问题;有94%的务工人员根本不知道“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的电话号码等等。这说明,虽然中央出台了各类促进农民进城就业的相关政策措施,但因某些具体部门执行不利,故农民就业的服务体系尚未形成。

5法制的不健全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养老、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据此,用人单位只为本部门的“城镇职工”缴费是不算为过的。因为这是有法可依的。但我们也应注意到,我国《宪法》第45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因此,社会保障权应是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而不应成为少数“市民”的专利。

三农民工进城新思路-----分层分类的准入机制

如今的农民工不仅仅为了一顿饭而来到城市,他们走进城市是为了追求新生活,是向往城市文化,是希望在城市成立自己的家。

在这个时候,也许有人要质问,那么对农民工一下子涌入城市,要安身立业。城市能接受得了吗?在这里就会出现一个城市容纳力的问题,城市容纳力有三层主要内容:1是指特定城市对劳动力的容纳能力(就业机会);2是指对居民生活的容纳力(基础设施提供)3是指特定城市的自然环境和生态条件。许多学者有着这么一个逻辑:中国城市一方面已经出现了严重的下岗失业问题,大量城市居民失业,另一方面,现在经济增长主要靠技术和资金投入,而不是靠劳动力的增加,所以推出结论:城市劳动力已满,不能再接受农村流动人口。我认为这个推论太理论化,事实与理论毕竟存在差距。据调查,目前中国城市除3亿劳动力之外,还有2亿从事工业,服务业。这2亿就业者中1亿是农民工。非农产业提供了5个亿的就业机会,而中国的全部劳动人口为7.5亿,那么城市实际上有足够空间,时候告诉我们已经有1亿的劳动力在城市工作。他们由于制度上没有被认可,生活上没有融入,所以形成了“经济吸纳,社会拒入”的现象。

由以上分析看,对于农民工进城在城市容纳力上不存在问题了。显然,容纳力没有问题,但我们也要兼顾城市发展。在此基础上,我们提出了在低于上放宽农民工进城并积极主动地组织进城,在政策上采用分层分类的准入制度。

目前,农民工进城生活不仅没有制度保障,而且还存在一系列制度障碍。这些制度障碍已经形成了一个制度体系,在这个制度体系内,每项制度都有其自身特定的功能,各项制度之间既有内在逻辑关系,又有相对独立性。目前,其他制度的实施,一般都不同程度地以户籍制度为依托,这就加大了呼唤机制度的改革难度;与此同时,各种制度之间的相互制约,进一步放大了这一制度体系对农民工进城的限制作用。

其实,户籍制度本身的改革并不难,难的是其它制度的配套改革。如果采取新的思路,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地剥离户籍制度与其它制度之间的联系,那么农民工进城的改革才会有所改善。对于户籍制度只要恢复证明公民身份,满足社会管理需求的本来功能就可以了。对于其它配套制度改革,则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从实际出发,制定农民工的不同的准入方式,分层分步协调推进农民工进城。

对于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住房制度的改革一定要从“集体排他”转化为“个别排他”。所谓集体排他就是将一个社会群体整体的排除在一种制度之外,使他们丧失了向上流动的机会。这是美国社会学家帕金所针对中国的特有现象所提出的。就当前农民工进城问题,我们因该提倡“个别排他”,也就是说通过一定的考核准入机制,是达到一定知识,技能或者经济承受能力要求的农民工享受到城市职工的待遇。这不仅符合公平原则,也有利于农民工整体素质的提高。

当然,我们放弃了“集体排他”并不意味着我们选择了“集体准入”。我们遵循矛盾的特殊性和普遍性采取分层分类法。就农民工自身而言,我们采取把农民工分层分类,根据农民工自身的知识技能,就业状况,社会经济地位等个方面为依据。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准予享受与城市居民部分等同的福利待遇。对各项制度而言,也不是某个农民工一旦获得准入就享有全部的政策优惠。对于政策也采取分层分类,由于刚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对各种福利需求不同,有的需要解决就业,有的需要解决子女教育,因此针对农民工的不同需求,我们让农民工先不同程度的享受部分政策。这种分层分类也是考虑了城市发展,所以对于哪些农民工先享受哪些政策要结合农民工需求,市场供求和城市发展来综合考虑而定。

这种分层分类的享有城市待遇是建立在有组织的农民工的基础上的。农民工享有城市待遇的组织基础是农村和城市的代办处,农民工进城务工必须在当地城市进行务工登记,否则无法享有政策优惠,也无法成为城市的一员。城市代办处要及时,真实记录农民工经济,知识,技术等方面情况,并根据其变化及时调整其准入条件。与此同时,也要求在程序上建立农民工准城市户口,该户口上记载农民工的各项条件和享受的各项政策。

分层分类的进城体制是一个动态的流动过程。这种制度的实质是以“个体排他”和“激励机制”为基础的。分层分类是城市主动的容纳农民工,接受他们,让他们更早地实现经济上的,社会上平等。分层分类也是一种选拔方式。这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分层分类解决了城市户口一刀切的现象,降低了制度门槛,以经济办法代替行政手段。分层分类的方法有待与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四探索新途径

经过了上面的简单分析,本文提出了一些设想来解决农民工进入城市的问题。通过这些措施能更有效地,真正地,更好地进入城市。

1加强农民工管理主体的建设,设立城乡农民工代办处。

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特别是在引导农民进城就业上,尽管政府职能部门做了很大努力,尤其是订单转移的数量在逐年增加,但每年仍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在自发地盲目外出,常常导致较多的回流现象,造成了人力财力的浪费。

农民工自身的组织化程度低使得许多问题不能及时,合适的解决。当农民工出现了问题,他们不知道找谁,不知道去哪里解决,因此说要让农民工更好地走进城市必须使农民工成为一个有组织的群体。那么建立一个有序,规范的农民工群体,我们因该怎么做呢?

我建议在各个城市和农村设立农民工代办处。在农村这个农民工代办处的职能也可以有当地的村委会兼任。他们的职责是负责登记本村出外打工人员并且统一组织本村人员外出到各个城市打工。农村代办处将每年每批外出农民工资料转传给城市代办处,以便统一管理。作为当地代办处还应积极地建立农畜剩余劳动力资源信息;大力收集用工信息给本村农民工提供务工咨询,以便统一组织务工。这务工咨询由城市农民工代办处统一收集,传递给农村,使整个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形成一个密切的循环体系。

城市中的农民工代办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在城市设立农民工代办处是针对农民工这个群体对城市的特殊性而定的。这有利于农民工在城市的有序化,规范化;有利于解决农民工的福利待遇问题;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农民工务工问题;有利于解决农民工与城市的各种冲突;有利于解决每年农民工的特殊问题。例如:民工潮等。

设立城市农民工代办处对实现农民工组织化是非常关键的。这个代办处有类似工会性质,每年代办处向本城市各招工单位收集务工信息或者各个需要务工人员的单位到此登记。当每年农民工到该城市务工时直接地向农民工代办处咨询相关信息,并且登记自己的相关资料以便在城市的统一管理。

这样一来,大批农民工在城市就会更合法地务工,更有组织化,相关的权益也能受到一定的组织保障。城市农民工代办处有政府相关部门组建,性质属一个行政部门,但这个部门仅是一个过度阶段的部门,是为了确保农民工在城市更好的生活,同时也为了城市与农民工能协调发展。有了农村和城市代办处,就会形成一个稳定的劳动力市场,这也为解决农民工问题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农民工务工的组织化,规范化必定能使农民工在城市里更好生活,必能减少农民工与城市的冲突;也减少了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所以,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乡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机制,同时借助媒体广泛宣传,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向外输送农村剩余劳动力。各级政府积极引导和鼓励成立“劳务输出公司”等中介组织。把农民工的一些组织管理交给市场,让社会来管理农民工的生活和工作。让农民工真正的入社会,成为社会的一分子。

2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千方百计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劳务输出地和农民工就业地的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符合农民工特点的培训机制,要在农民工培训上给予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智力上的投入。要面对市场的需求,针对农民工自身素质的实际,进行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

3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

一方面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专门建立农民工法,让农民工问题的处理做到有法可依。尤其是输入地政府应加强对进城就业农民的管理和服务,诸如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住房问题、户籍管理问题等等。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完善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另一方面要从维护农民工切身利益出发,利用各种形式向农民工传授有关法律、法规常识,使其能知法、懂法、用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加强农村土地政策改革

本文在前面的论述过程中涉及到土地政策改革也影响了农民工的进城。农民工一方牵带一份土地,另一方面放弃土地耕作来城市务工。这不仅影响了农村现代化的实现,而且也阻碍了农民工更好地走进城市。因此,农民真正的融入城市必须切断其与土地的关联。进城务工人员必须放弃自己拥有的土地,当然这是一种有偿放弃。进城的农民工以合同的形式把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给集体,有当地村委会统一承包给大农户实现土地规模化,机械化经营,而对于这些农民工每年可获得一定的补助。或者可以换取股权,有村委将这部分收入替农民工入股集体企业或国有企业,让他们定期收取股息作保障。有关方面一定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做好在外务工人员土地承包经营的转让工作。

农民工问题是中国城镇化进程有的现象,本文对农民工更好地走进城市的问题进行初步研究,提出了组织化,分层分类法等改革设想,希望本文的一些设想能够为农民工研究开辟一个新的领域和视角。

农民工问题是一个当务之急的社会问题,也是“三农问题”的症结,也是城市化历程中的重要问题。农民工更好的走进城市是中国实现现代化,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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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从我国农民工现状来看,农民工犯罪固然有制度、经济、文化、心理等各方面的原因,但社会上对农民工的不良标签效应也是不容忽视的原因。我国农民工在城市中处于社会的底层,多从事收入低廉的体力劳动,社会评价较低,被社会各界视为低等人和易犯罪的群体,得到的多是各种负面评价及不公正的待遇。在这种负面的社会标签效应下,加之城市生活巨大的生存压力,很容易使农民工受这些不良标签的影响,自认为自己低人一等,按照这种不良标签的行为模式来行事,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不良标签的具体表现

1.社会对农民工的标签:“高犯罪群体”

在社会各界看来,农民工是公认的高犯罪群体。根据当前农民工犯罪的统计数据来看,情况似乎如此。如广州市的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作案被抓获的占全部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比重近年来不断增加,由1995年的70%左右到2001年的80%左右,而流动人口中绝大部分是农村进入城市的务工人员,在其他大城市情况也大体类似。但是如果深入分析,就会发现仅仅根据这些现象就给农民工群体贴上“高犯罪群体”的标签是有欠妥当。具体原因如下:

(1)农民工更易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其犯罪逃逸可能性较小。当城市里发生犯罪事件时,公安机关及城市居民更容易把农民工列为“犯罪嫌疑人”,对农民工进行相关调查,而不容易怀疑城市居民或白领等社会阶层。因而农民工犯罪行为受法律制裁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农民工在不太熟悉的城市环境里犯罪,由于缺乏强大的亲友网络,其被抓获的可能性要比城市常住人口大很多。

(2)农民工犯罪手段一般较为拙劣。农民工的文化素质较低,一般很少能够采取高科技手段来犯罪,其犯罪多为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犯罪一般具有随机性,较少经过精密的谋划。另外还有部分犯罪是属于自救式,即为维护自身权益而犯罪,如春节前为讨要工资而非法拘禁包工头的行为。因而比起其他犯罪来说,农民工犯罪案件被侦破的可能性更大。

(3)农民工群体的人员特点。城市农民工是一个以年轻人为主的群体,30岁以下的农民工占51.14%,40岁以下的农民工占70.17%,70-80%为男性,半数以上是从事劳务,多为初中和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国际上研究表明,这种文化年龄段的群体占犯罪量的80%,他们的犯罪率可能比其他群体高一倍以上。因而农民工犯罪率较高并不是由于农民工的身份,而是由于其文化年龄段的群体特点决定的。在城市居民中这类群体的犯罪率也相对较高。

由此可见,虽然目前农民工犯罪问题较为严重,并不能说明农民工更具有犯罪倾向。但社会给农民工贴上“高犯罪群体”的标签,将他们视为犯罪嫌疑人,并对农民工时刻保持警惕,很容易使农民工接受这种标签效应,认为自己品格较为低劣,当他们无法凭借自身勤奋在城市中生存时,就很容易采取犯罪手段来获取财物。

2.社会媒体的污名化

当前对农民工不良标签的一个重要来源是社会媒体。在社会媒体的报道中,农民工多以负面形象出现的,即使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报道,农民工也是以弱者或愚昧的形象出现的,这些对农民工形象产生了污名化的作用。根据对《扬子晚报》的研究发现,2001年该报中城市农民工正面角色只占10%,而负面角色占66.7%。2003年下半年该报农民工的形象仍然比较差,尽管负面角色下降至45.5%。我们经常会看到关于农民工赌博、、、抢劫、讹诈、偷窥、械斗、口吐秽言、手脚不净等等负面报道充斥于大大小小的媒体,如2003年各媒体关于“馋嘴民工偷吃天价葡萄”的报道。于是在一些城市人眼中只看到农民工愚昧、脏乱、素质低劣、有犯罪倾向等方面,而忽视了农民工身上的诚信知报、笃实宽厚等传统美德。正是由于社会媒体的这些负面报道,使农民工被贴上了各种不良标签,农民工几乎成为“变态”、“愚昧”、“犯罪”的代言词。在这样文化氛围中生存的农民工很容易在其心灵上打下耻辱的烙印,产生“自我降格”的心理,进而顺应社会对自身的评价,改变他们的生活方式,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城市居民的歧视

虽然农民工的出现促进了城市经济的繁荣,给城市居民带来了各种便利,但由于城乡之间的文化壁垒使得城市人从心里上歧视农民工。在社会多数负面报道的影响下,城市居民大多数人讨厌农民工,嫌他们脏乱、粗鲁、不守城市的规则且手脚不干净,在与农民工交往时多抱以警戒的态度,带有色眼镜来看待农民工,认为他们是社区不安定的因素。城市居民的这种白眼扭曲了农民工本来谦卑平和的心态,取而代之的是对城市人的仇视,使他们很容易接受城市人给他们的这种“越轨者”标签,从而产生对城市人报复的心理,走上犯罪之路。

三、解决农民工犯罪问题的途径

从社会标签理论来看,农民工犯罪原因之一在于社会各界对其不良的标签。因而我们在探讨农民工犯罪问题解决途径时,应该重视社会不良标签的效用。在解决农民工犯罪问题时除在制度上、经济上、法律上采取相应措施外,还应该从消除农民工不良的社会标签入手,具体为以下几方面:

1.破除城乡二元化的社会结构,改革农业和非农业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在城市中享受平等的就业、工酬、教育、社会保险、住房待遇等,不再有农民工与城市居民这种身份的不平等,使“农民工”称呼成为历史名词。

2.各级政府和大众媒体注重农民工正面形象的塑造。各级政府和大众媒体在关注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同时,应该多宣传和报道农民工的正面形象,着重报道农民工的纯朴善良、诚信、笃实宽厚等传统美德,关注农民工在城市中勤劳创业,树立一些创业成功者的形象,改变农民工不良的社会形象与媒体形象,从而提高农民工的自尊自信,增强他们在城市中生活的信心。

3.创造城乡平等的社会意识氛围。可在各社区及大众媒体上宣传城乡平等的社会意识,使城乡平等意识深入城市居民心中,改变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歧视心理。

4.加强对农民工自我意识的教育。注重开展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增强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

参考文献:

[1]周沃欢.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社会心理学的实证分析[R].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学专业委员会第十一届学术研讨会交流论文.2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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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强.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分层结构[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126.

篇10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8010202

俗语有云:民以食为天。食的获取通过就业来实现,换言之,就业是民生之本。在就业的情况下,人们才能够养活自己,赡养老人,照顾子女。同时,是否就业也影响着一个人能否有尊严地活着,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

近年来,伴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农民的土地被大量占用。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曾公开表明过:“中国的城市化与美国的高科技发展将是影响21世纪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两件大事。”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要》:2000—2030年间,失地农民将超过7800万。有关研究预测会达到1.1亿人。农民以种田为生,失去土地的他们就是失业,需要进行再次择业。大量的失地农民由于思想观念落后,征地不完善,就业技能缺乏等等,造成再就业困难重重。

1 失地农民的概念

失地农民是指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统称为失地农民。本文所指的失地农民是被动失去土地的,而不是主动放弃的,并且在失去土地后仍保有农村户籍。那些主动放弃土地,或者在失去土地后变更为城市户籍的农民不在本文研究范围内。

2 失地农民再就业现状及影响

2.1 再就业率低,再就业质量不高,稳定性差

许多地方政府对于失地农民安置未有统一安排,仅能给予的是一次性货币补偿。一部分头脑灵活的,适应力强的失地农民,在得到征地补偿后,进行自主创业。也有进城从事第三产业服务性质的工作比如清洁工、服务员等等。虽然能够快速再就业,但是所从事的工作稳定性差,随时都有失业的风险。另一部分思想传统守旧、无职业技能、无文化的失地农民,闲赋在家,依靠住房出租,在本地打零工维持生活开支,成为了无土地、无工作的两无人员。在这两类失地农民中,后者占了极大一部分。

2.2 再就业渠道少,结构性失业严重

失地农民由于长期务农,就业意识与社会脱轨,不知道如何寻找工作,一般依靠熟人介绍,门店贴出的招聘启事,就业渠道少,无法及时掌握就业信息,造成就业困难。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需要的知识型人才,失地农民掌握的则是种植栽培技能。失地农民的劳动素质不符合现有社会劳动力需求,即劳动力市场的结构特征与社会劳动需求不一致,结构性失业严重。

2.3 生活水平降低,心理状况堪忧

土地征收后,失地农民主要依靠征地补偿维持生活,意味如果无法及时就业,只能坐吃山空。他们的生活水平必然降低。土地被征收属于农民生活中的突发事件,生活场景的突然转换,对未知未来的担心、焦虑等,使得他们由农民的生活方式,生产和行为习惯转变为城市的生活方式,生产和行为习惯各种中引起了各种心理不适应的症状。在一份研究报告中表明无业失地农民心理异常率高达47.8%,高于国内城市失业人员心理异常28.6%,失地农民的心理状况堪忧。

3 难再就业的原因

3.1 市场宏观环境

3.1.1 房地产过热,失地农民数激增

自2003年起,房地产市场受人追捧,涌现一大批的炒房者,同时也吸引了商人的眼球。房地产商人利用各种办法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建立起一幢幢商品住房,为自己捞起一桶桶金。农民的土地被征的速度越来越快,失地农民的队伍也越来越庞大。但是大量的失地农民只获得征地补偿费,没有安排新的工作。这些失业又失地的农民只能自主就业,涌向劳动力市场,参与竞争就业。

3.1.2 我国就业形势严峻,市场吸纳能力有限

由于2008年国际金融海啸的影响,国内经济增长下滑,内需不足,投资减少。进一步导致劳动力市场拉动就业能力减弱。同时在十二五规划出台以及十召开的背景下,国企将深化改革,用人偏向年轻化,或多或少影响到用人单位需求将偏向年轻化及有创新意识人才。那么大量有才能、有工作经验的待就业人员相比与失地农民,他们掌握着完全竞争的优势。并且企业正逐步由粗放型转换为集约型经营模式,要求高技术人才,对于低素质的劳动力吸纳能力越来越小。

3.2 制度不完善

3.2.1 征地补偿制度不完善

众所周知,征地事项以及相关决定会进行公示,但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失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缺少了参与权和决策权,甚至没有知情权。致使土地贱卖,失地农民权益受损,征地补偿款分配不均等现象频频出现。同时,在征地补偿制度中的安置措施里,会实行村级安置留地政策。然而对于就业这一块,则完全没有提到。这意味着政府会负责失地农民的吃住,但是不管生活水平如何。

3.2.2 国家劳动就业政策不全面

近年,各个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就业登记制度,把失地农民纳入就业培训,就业补偿补贴等福利政策中。但是缺乏国家统一的规定,将失地农民涵盖在就业体系当中,仍有大量的失地农民无法享受这些福利政策。同时我国政府根据城镇登记失业率对下一年的就业工作进行指导与决策,并没有把农村人口就业登记情况考虑在内。国家的政策导向侧重促进城镇居民的就业,但不一定有利于失地农民的再就业。

3.3 失地农民自身条件限制

3.3.1 择业观不正确,再就业积极性不足

有一部分失地农民由于丰厚的征地补偿,选择投资固定资产如房地产,依靠租金收入生活。而长期农村地区的生活方式使他们在思想上滞后,没有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认为“低工资、重劳力、苦脏活”是外来民工的职业,不愿从事服务业而更热衷于一份固定的“体面工作”。并且在择业的过程中对政府和集体的依赖思想严重,想要靠政府和集体解决就业问题,缺乏再就业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3.3.2 文化程度低,专业技能差,缺少就业竞争力

相比于城镇居民,失地农民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在就业竞争中难以与城镇居民进行公平竞争。再则失地农民本来是从事农业生产,无其他一技之长。专业技能缺乏导致难以适应工业化程度较高企业的用工需求。在企业招收大量的高素质与技能型人才时,形成强烈的冲突。一方面,大量企业存在着用工荒。另一方面,却有许多失地农民找不到工作。低水平的文化水平和劳动素质是失地农民再就业的一大障碍。

4 解决措施

我们从企业,个人和政府三个方面来探讨失地农民再就业的问题。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的性质决定了企业采取的行为必须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要求企业无偿帮助失地农民再就业是不合理的。从单个人的角度来说,一己之力能够起到的作用是微弱的。在这个庞大的失地农民队伍中,我们更多的是政府来主导解决这一问题。政府以为公共利益服务为目标,能够统筹全局,给予企业优惠政策,促使企业安排失地农民的就业岗位,而不引起利益冲突。

4.1 出台优惠政策,扶持失地农民自主创业

近年,我国就业总体形势严峻,城市吸纳劳动人员能力有限。政府应该调动失地农民的创业积极性,并出台相关优惠政策,以创业带动就业,在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倾斜。在一定可行性下,能够设立这样一个部门,有专员为失地农民创业提供专业的服务,帮助办理各种的贷款等手续,解答创业中的困惑,类似法律援助这样的形式。

4.2 建立并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政府没有建立就业服务体系的应尽快建立,保证多数失地农民能够再就业。而已经建立的则需不断完善体系,给予失地农民更好的服务。

4.2.1 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水平

就业培训以失地农民自愿参加为前提,基于失地农民的年龄,受教育程度等等特点,开设不同层次的技能培训班。在培训班进行成果验收后,需要跟踪辅导,确保失地农民切实掌握技能并且解答在就业中产生的一些问题。培训费则由政府补贴和失地农民各承担一部分,以政府补贴为主。

4.2.2 转变失地农民的观念

在就业服务体系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是转变失地农民陈旧的就业思想。通过设立一个专业的心理咨询部门来进行这部分工作。所谓“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部门工作人员可以采取各式各样的方式来传达这样一种思想:职业是无贵贱之分的,要摆正自己的心态,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积极寻找适合自己的并且自己感兴趣的工作。使失地农民尽快转变观念,增加社会归属感,融入社会这一大家庭中。

4.3 加快产业发展,增加就业岗位

根据失地农民文化程度低,专业技能差等特点,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能为其增加就业机会。在产业政策上,要重视第二、第三产业,适度扩大产业规模,进一步增大就业容量。政府应引导企业在招收职工时,优先录取失地农民或者按照一定比例录取失地农民。当然,招收失地农民为职工的企业,也会有一定的奖励。

5 结语

在快速的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失地农民这一群体的产生都是不可避免的,任何一个国家都要经历这样的过程。劳动创造财富,就业开创未来。那么妥善、恰当地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将会促进社会的繁荣与安定。随着城市化程度不断加深,彻底根除失地农民问题需要更系统、更科学的理论体系。我想“中国梦”也该包括失地农民的梦。

参考文献

[1]周林树.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研究综述[J].经济研究导刊,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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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杰,吕家发,顾卫东.小城市失地农民就业现状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