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服务贸易模板(10篇)

时间:2023-07-10 16:02:0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信息服务贸易,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信息服务贸易

篇1

资料的跨国流通,英文为TRANSBORDERDATAFLOWS(简称TDF或TBDF),TDF最早在由经合组织赞助的一个关于隐私权保护研讨会上首次使用。经合组织于1980年9月23日通过的《隐私权保护及个人资料跨国流通准则》提到“TDF是指个人资料跨越国境的流通”。该准则指出个人资料是指任何关于一个被识别或可以被识别的自然人(本人)的信息,其形式不仅限于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还包括以人工处理的个人资料。其流通方式包括国际航空信件、国际电话、电报,无线广播、电视之跨国广播,互联网传播,甚至各种有形资料通过人工携带出境。

TDF最初是围绕个人隐私权保护提出的,然而,随着跨国经济组织的蓬勃发展,TDF的范围已不限于个人资料,而是包括了大量的商业数据、科教文化资料等。本文仅涉及个人资料。信息服务的跨国贸易迅猛发展,要求资讯(包括个人资料)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通,个人资料的安全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受到影响。如何在贸易自由与保护个人资料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结合点,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二、信息服务贸易与个人资料保护的矛盾及冲突

1.资料与信息

资料(data)一般指关于某一方面事物或人的原始数据,比如个人的身高、体重、肤色等外貌特征。信息(information)是指按照不同目的、方法,对资料进行分析处理,经过特定处理的资料就成为对人们有用的信息。比如通过对特定人群的个人资料进行分析处理,就可得出他们的消费习惯、消费心理等信息。资料是信息的基本要素,信息由资料处理而来。而资料与信息的区分也不是绝对的,因为信息还可以再加工,对再加工的信息而言,前面的信息也是资料。因此,本文在讨论信息跨国服务时,对二者并没有严格区分。

2.信息服务贸易对个人资料保护的影响

(1)资料成为贸易标的。经合组织最早提出资料跨国流通,是以保护自然人隐私权为出发点的。在上个世纪80年代,国际间对资料跨国流通讨论的重点主要仍在于个人资料的保护上,而随着信息服务业渐次发达,有百分之九十的资料跨国流通是属于非个人资料之传输,因此如何避免各国藉保护个人资料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及各国着力解决的新问题。

以提供信息服务为目的的交易行为,我们称之为信息服务贸易。

对于信息服务的定义,各国法律并无一致规定,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至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根据不同标准,可对信息服务进行不同分类。基于信息产出流程,可将信息服务分为:①信息生成与采集服务。②信息加工筛选与处理服务。③信息传输与利用服务。

信息服务所涉范围较广,本文仅讨论与资料跨国流通有密切联系的利用国际网络提供信息的电信增值网络服务业,即信息传输与利用服务业。

与国际货物买卖相比,信息服务贸易具有以下特征:①交易标的不同。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为实体上的有形物(something),而信息服务贸易则以理念、知识、信息等无形财产权为主要贸易对象。②交易渠道不同。前者运送标的物的渠道有车、船、航空器等传统交通工具,而信息服务则需藉由光纤、卫星、电脑、电话等通信网络来传输信息资料。③交易形式不同。电脑与电信结合之后,信息的内容非同于以往,仅以书籍、纸张等有形物显示,而可改以其他特殊物理形式出现,如电脑荧幕显示的画面、电脑磁盘、无线电波等形式。

(2)信息服务贸易中个人资料本人的权利。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使得我们每个人的资料可能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他人贸易的标的,对此我们应主张何种权利?如何寻求救济?根据对个人资料的不同保护模式,会得出不同答案。如依据财产权保护模式,则本人可向信息提供者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如依据隐私权保护模式,则会主张侵犯隐私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如上所述,个人资料体现的是某种与特定自然人有特定联系的信息,是自然人身份的标识,与人格利益相关。而信息的价值因人而异,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因此,财产保护模式不能很好地救济资料本人所受侵害。至于隐私权保护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但并非所有的个人资料都涉及隐私,商家收集的消费者资料大多与隐私无关,如年龄、性别、收入等。因此,应该采取个人资料自决权保护模式。在信息服务贸易中资料本人的权利应包括:①个人资料公开权。即本人可向信息服务业者提供自己的个人资料。②个人资料更正权。提供给信息服务商的资料如与真实情况有出入,可向其要求更正。③停止侵害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未经本人同意而将其个人资料加以处理并供他人利用,本人可请求信息服务商停止使用或永久删除其个人资料并给予损害赔偿。基于一般人格权的损害赔偿并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可根据对本人精神上的损害程度和信息服务获利情况来决定。

3.个人资料保护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

各国对信息服务贸易的限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①限制信息产业的外国投资。②施行贸易保护政策。③通过个人资料保护严格控制资料跨国流通。

为保护本国公民的个人资料不被滥用,各国都对TDF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如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7条、英国《数据保护法》第3、5、12、37、39条的规定,以及我国香港《个人隐私条例》及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归纳起来,各国对TDF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①内容限制,如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资料不得输出。②程序限制,如需获得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履行相应的审查、登记、备案手续。③法律限制,指资料传输目的国对个人资料有与输出国程度相当的法律保护。

在个人资料保护较为严格的国家,资料的跨国流通受到诸多限制,这就使得相当部分的资料无法作为信息服务的标的,或者要经过繁琐的登记审批程序,影响了信息服务跨国贸易的发展。而贸易自由化是全球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国际社会在信息服务贸易方面出台了一些规范,以促进各国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三、国际间关于信息服务贸易的规范

1.经合组织资料跨国流通宣言

经合组织于1985年通过了世界第一份有关资料跨国流通经济性议题的文件,即资料跨国流通宣言,内容如下:

(1)由于信息技术发展,使得各国经济发生结构性变动,各国应认识到建立共识、协调解决方案的重要性。

(2)在尊重各国国内法律的情况下,各会员国政府应尽力促成信息服务业的开放,避免对资料跨国流通产生不公平障碍。要求各国将相关法规透明化,发展并寻求解决资料跨国流通所生问题的方案,考虑他国处理资料跨国流通相关问题的可能措施。

(3)资料跨国流通的三种类型,供各国参考。三种类型的资料跨国流通包括了公司内部资料、从事国际贸易所生资料、信息服务业者提供的资料。

该宣言与上述经合组织的《个人TDF及隐私权保护指导纲领》相同,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WTO服务贸易总协定

针对是否将服务贸易纳入GATT多边贸易体系的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存在较大分歧。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希望自由服务贸易国际规范的制定消除服务贸易障碍,以促使各国开放市场。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上多不具优势,故对服务贸易自由化持反对态度。经过若干协商,1986年GATT始将服务贸易列入谈判议程。经过七年谈判,在1993年12月15日达成协议,称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s),简称GATS。总协定附则3为电信附件,适用于会员国有关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及服务之接入或使用办法,而不及于电话、电报、传真、电视等基本电信网络的经营。也就是说,附则3是规范电信增值服务业者及其他服务业部门供应者使用电信传输网络及服务问题。服务总协定还确定了服务贸易的渐进式自由化模式。

从上述国际协议的内容可看出,信息服务贸易的开放与个人资料的保护均为今后世界贸易的发展方向。但如何规范信息服务贸易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是我们今后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四、我国的应有立场

1.国内现行规定

2000年以来,与信息服务相关的《电信服务标准》、《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附则二对增值电信业务的业务范围作了列举式规定,包括以下九种:(2)电子邮件;(2)语音信箱;(3)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4)电子数据交换;(5)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6)增值传真;(7)互联网接入服务;(8)互联网信息服务;(9)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则对信息服务作了概括式定义,并将其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其第15条、16条、20条对信息服务者提供内容的限制及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由于该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对违反第15条的信息服务商仅规定了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有待其他法律来确定,而个人资料本人也不能从本法中直接得到救济。并且第15条第八项中的“合法权益”能否包括个人信息自决权还有待进一步解释。

总的来说,我国的信息服务业仍处在起步阶段,而上述立法也比较概括,多为宣言式条文和授权性规范,对信息服务中发生的侵犯个人资料、信息服务业的开放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

2.我国应持逐步开放,兼顾保护的立场

篇2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99 (2012) 17-0000-02

1 我国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历程

我国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主要经历了两阶段的发展历程:(1)以20世纪80年代后期为主要分界线,我国引入国外的先进技术,将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进行有力地融合,从而产生互助,互补的作用,以达到资源配置的最大优化力。在这一阶段,我国主要的任务就是学习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技术,将国外的经验和技术与国内的实际情况很好地融合,以适应我国的贸易发展。我们将这一阶段称为成长期。(2)以中国进入WTO为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转折点或是发展点。我国打开了外贸国门,充分与国际进行交流和沟通,扩充了外海市场,提高了自身的竞争力和发展能力。据有关数据调查,自加入WTO之后,我国的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产值比原先翻了2倍,同期增长了5.6个百分点。以2005年至2008年这四年为例,我国在2005年的进口额为3.42亿美元,出口额为2.3亿美元,贸易的逆差达到了1.12亿美元。与2008年对比,我国承办第二北京奥运会。在奥运会的背景下,我国经济更是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当年的进口额为56.2亿美元,出口额为30.79亿美元,贸易顺差为20.96亿美元。同时,根据国际外贸基金会的IMF国际收支平衡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近些年的整体进出口贸易额为各个国家的前列,以由最初的低位排名,提升到前15的领先位置。这是之前我们所不敢奢求的。

2 中国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竞争力发展现状

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主要指的是利用计算机的信息系统,将软件应用、硬件咨询、处理信息数据以及建立信息数据系统统一结合起来,为我国的外贸产业提供服务作用、信息作用、优化作用等。其中包括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服务。从上文分析,我们了解到WTO作为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转折点和发展点,为我国经济的进出口贸易带来了飞速的增长,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整体的产业格局。新兴行业的不断出现和发展,致使我国由传统的劳动密集型的技术产业转变为以高新技术、知识密集、资本集中等为集合体的信息现代化服务贸易系统,丰富了我国传统服务贸易的单调性和易取代性,提升了我国自身经济实力的增长点,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动力和支持力。在新型的服务贸易系统中,主要为旅游、运输以及其他商业贸易服务,其中,以其他商业贸易服务为发展的着力点,发展迅速、成长较快。在2008—2011年度,其他商业贸易的的年增长率为23%,是整个世界服务其他商业贸易的1/2。针对这种趋势,国家也逐渐加大了产业机构的优化调整,提高对其他商业贸易的重视,促进其他商业贸易的新的增长点。

3 中国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竞争力的缺陷

我国整体的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竞争力处于优势,但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3.1 根据TC指标的数据分析,我国在出口的规模以及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还处于弱者。整体的市场份额所占比例较小,特别是与同样的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比率相差悬殊。以印度为例,我们进行具体详细的分析。

(1)中国和印度在出口规模以及出口增长率的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比较

2005年中国的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出口额为18.4亿,印度的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出口额为114.21亿。就2005年一年的进口额的差距就达到95.81亿。2011年中国的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出口额为89.24亿,印度的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出口额为,145.75亿,2011年中印两国的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差距依旧很大。总体看来,我国的计算机与信息服务的贸易增长较快,增长幅度在56.1%,但是同印度的整体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产值相比,还是具有较大的差距。可是依据增长的比率来看,2005年至2011年,印度的年均增长率仅为11.3%,远没有中国的增长比率大。这说明,印度的整体出口额大于中国出口额,但在发展势头和发展趋势上来看,印度没有中国有强劲的出口增长点。

(2)中国和印度在市场占有率的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比较

2005年中国的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市场占有率为2.3%,中国的的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市场占有率仅为18%;2011年中国的市场占有率为5.2%,印度的的市场占有率仅为20.1%。中国在市场占有率中依旧处于弱势。但是经过相关数据的调查,我们发现,印度主要以软件包装为主要的出口商品,同时,这些商品一般销售到软件需求大国,例如美国、英国等。而我国在软件商品的出口上仅仅占有1.02%的比率,销往的国家主要以日本为代表的亚洲国家,这些国家对于软件外包的需求远远没有欧美等国家需求量大,这也是造成差距的原因。

针对以上对于中国和印度各方面指标的比较,我们发现印度在计算机软件的出口外贸中占有绝对的优势,这主要是因为其软件出口发展体制较为完善,国内生产和国外出口达成一致标准和体系,形成了以国内产业发展带动国外出口的完备模式,有利于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而中国在软件开发和知识产业的完善上依旧处于萌芽和发展时期,只能加工简单的计算机软件,对于高新技术还具有相当大的差距,这直接影响了我国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制约我国进出口贸易的成长。

3.2 根据RCA指标的数据分析,我国对于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出口总额所占的份额在世界该产业的所占份额相差较大,处于劣势。以英国、日本为例。

RCA指标主要指的是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是以某一国家为标准,其产品的份额在该国的总产品份额的比例,与国家上其他国家的统一比例进行对比,从中得出显示性的比较优势,这样不仅可以反应一个国家所生产产品的优势和劣势,而且对于同期国家的比较优势做到心中有数,有利于该国家的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未来发展。我国在2005年的RCA指标为0.063;英国的RCA指标为0.446;日本的RCA指标为-0.367;我国在2011年的RCA指标为0.431;英国的RCA指标为0.521;日本的RCA指标为-0.619;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出中国在2005年RCA指标低于0.35,说明当时中国在国际上的优势还较弱;2011年RCA指标突破0.35,说明中国已由原先的较弱优势逐渐转变为较强的发展优势,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我国相对于英国来说还具有很大的差距。我国整体的RCA指标波动较大,由此可见中国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发展不稳定,国际竞争力还处于整个世界的低水平。中国相比较日本的RCA指标数值分析,日本整体的RCA指标均小于1,日本在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处于劣势。我们推测出: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在欧美等国家发展优势较大,在亚洲地区普遍存在劣势,但是相比较而言,中国的发展速度较快,处于较强优势状态,但其发展不稳定,波动较大,也制约了中国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4 总结

本文针对中国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历程、发展现状以及竞争力的发展缺陷做出了详尽的分析和阐述。从中得知,中国在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竞争力中占有相当大的优势,其发展速度快、发展劲头强劲、知识结构产业转型等特点,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增长。但是,我们要清楚地认清当前的国际贸易的发展形势,充分了解自身在国际竞争中的劣势,努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自主创新和研发能力,将制造型国家转变为创新型国家,真正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

篇3

资料的跨国流通,英文为TRANSBORDERDATAFLOWS(简称TDF或TBDF),TDF最早在由经合组织赞助的一个关于隐私权保护研讨会上首次使用。经合组织于1980年9月23日通过的《隐私权保护及个人资料跨国流通准则》提到“TDF是指个人资料跨越国境的流通”。该准则指出个人资料是指任何关于一个被识别或可以被识别的自然人(本人)的信息,其形式不仅限于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还包括以人工处理的个人资料。其流通方式包括国际航空信件、国际电话、电报,无线广播、电视之跨国广播,互联网传播,甚至各种有形资料通过人工携带出境。

TDF最初是围绕个人隐私权保护提出的,然而,随着跨国经济组织的蓬勃发展,TDF的范围已不限于个人资料,而是包括了大量的商业数据、科教文化资料等。本文仅涉及个人资料。信息服务的跨国贸易迅猛发展,要求资讯(包括个人资料)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通,个人资料的安全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受到影响。如何在贸易自由与保护个人资料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结合点,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二、信息服务贸易与个人资料保护的矛盾及冲突

1.资料与信息

资料(data)一般指关于某一方面事物或人的原始数据,比如个人的身高、体重、肤色等外貌特征。信息(information)是指按照不同目的、方法,对资料进行分析处理,经过特定处理的资料就成为对人们有用的信息。比如通过对特定人群的个人资料进行分析处理,就可得出他们的消费习惯、消费心理等信息。资料是信息的基本要素,信息由资料处理而来。而资料与信息的区分也不是绝对的,因为信息还可以再加工,对再加工的信息而言,前面的信息也是资料。因此,本文在讨论信息跨国服务时,对二者并没有严格区分。

2.信息服务贸易对个人资料保护的影响

(1)资料成为贸易标的。经合组织最早提出资料跨国流通,是以保护自然人隐私权为出发点的。在上个世纪80年代,国际间对资料跨国流通讨论的重点主要仍在于个人资料的保护上,而随着信息服务业渐次发达,有百分之九十的资料跨国流通是属于非个人资料之传输,因此如何避免各国藉保护个人资料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及各国着力解决的新问题。

以提供信息服务为目的的交易行为,我们称之为信息服务贸易。

对于信息服务的定义,各国法律并无一致规定,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至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根据不同标准,可对信息服务进行不同分类。基于信息产出流程,可将信息服务分为:①信息生成与采集服务。②信息加工筛选与处理服务。③信息传输与利用服务。

信息服务所涉范围较广,本文仅讨论与资料跨国流通有密切联系的利用国际网络提供信息的电信增值网络服务业,即信息传输与利用服务业。

与国际货物买卖相比,信息服务贸易具有以下特征:①交易标的不同。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为实体上的有形物(something),而信息服务贸易则以理念、知识、信息等无形财产权为主要贸易对象。②交易渠道不同。前者运送标的物的渠道有车、船、航空器等传统交通工具,而信息服务则需藉由光纤、卫星、电脑、电话等通信网络来传输信息资料。③交易形式不同。电脑与电信结合之后,信息的内容非同于以往,仅以书籍、纸张等有形物显示,而可改以其他特殊物理形式出现,如电脑荧幕显示的画面、电脑磁盘、无线电波等形式。

(2)信息服务贸易中个人资料本人的权利。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使得我们每个人的资料可能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他人贸易的标的,对此我们应主张何种权利?如何寻求救济?根据对个人资料的不同保护模式,会得出不同答案。如依据财产权保护模式,则本人可向信息提供者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如依据隐私权保护模式,则会主张侵犯隐私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如上所述,个人资料体现的是某种与特定自然人有特定联系的信息,是自然人身份的标识,与人格利益相关。而信息的价值因人而异,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因此,财产保护模式不能很好地救济资料本人所受侵害。至于隐私权保护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但并非所有的个人资料都涉及隐私,商家收集的消费者资料大多与隐私无关,如年龄、性别、收入等。因此,应该采取个人资料自决权保护模式。在信息服务贸易中资料本人的权利应包括:①个人资料公开权。即本人可向信息服务业者提供自己的个人资料。②个人资料更正权。提供给信息服务商的资料如与真实情况有出入,可向其要求更正。③停止侵害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未经本人同意而将其个人资料加以处理并供他人利用,本人可请求信息服务商停止使用或永久删除其个人资料并给予损害赔偿。基于一般人格权的损害赔偿并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可根据对本人精神上的损害程度和信息服务获利情况来决定。

3.个人资料保护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

各国对信息服务贸易的限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①限制信息产业的外国投资。②施行贸易保护政策。③通过个人资料保护严格控制资料跨国流通。

为保护本国公民的个人资料不被滥用,各国都对TDF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如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7条、英国《数据保护法》第3、5、12、37、39条的规定,以及我国香港《个人隐私条例》及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归纳起来,各国对TDF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①内容限制,如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资料不得输出。②程序限制,如需获得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履行相应的审查、登记、备案手续。③法律限制,指资料传输目的国对个人资料有与输出国程度相当的法律保护。

在个人资料保护较为严格的国家,资料的跨国流通受到诸多限制,这就使得相当部分的资料无法作为信息服务的标的,或者要经过繁琐的登记审批程序,影响了信息服务跨国贸易的发展。而贸易自由化是全球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国际社会在信息服务贸易方面出台了一些规范,以促进各国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三、国际间关于信息服务贸易的规范

1.经合组织资料跨国流通宣言

经合组织于1985年通过了世界第一份有关资料跨国流通经济性议题的文件,即资料跨国流通宣言,内容如下:

(1)由于信息技术发展,使得各国经济发生结构性变动,各国应认识到建立共识、协调解决方案的重要性。

(2)在尊重各国国内法律的情况下,各会员国政府应尽力促成信息服务业的开放,避免对资料跨国流通产生不公平障碍。要求各国将相关法规透明化,发展并寻求解决资料跨国流通所生问题的方案,考虑他国处理资料跨国流通相关问题的可能措施。

(3)资料跨国流通的三种类型,供各国参考。三种类型的资料跨国流通包括了公司内部资料、从事国际贸易所生资料、信息服务业者提供的资料。

该宣言与上述经合组织的《个人TDF及隐私权保护指导纲领》相同,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WTO服务贸易总协定

针对是否将服务贸易纳入GATT多边贸易体系的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存在较大分歧。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希望自由服务贸易国际规范的制定消除服务贸易障碍,以促使各国开放市场。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上多不具优势,故对服务贸易自由化持反对态度。经过若干协商,1986年GATT始将服务贸易列入谈判议程。经过七年谈判,在1993年12月15日达成协议,称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s),简称GATS。总协定附则3为电信附件,适用于会员国有关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及服务之接入或使用办法,而不及于电话、电报、传真、电视等基本电信网络的经营。也就是说,附则3是规范电信增值服务业者及其他服务业部门供应者使用电信传输网络及服务问题。服务总协定还确定了服务贸易的渐进式自由化模式。

从上述国际协议的内容可看出,信息服务贸易的开放与个人资料的保护均为今后世界贸易的发展方向。但如何规范信息服务贸易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是我们今后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四、我国的应有立场

1.国内现行规定

2000年以来,与信息服务相关的《电信服务标准》、《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附则二对增值电信业务的业务范围作了列举式规定,包括以下九种:(2)电子邮件;(2)语音信箱;(3)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4)电子数据交换;(5)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6)增值传真;(7)互联网接入服务;(8)互联网信息服务;(9)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则对信息服务作了概括式定义,并将其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其第15条、16条、20条对信息服务者提供内容的限制及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由于该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对违反第15条的信息服务商仅规定了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有待其他法律来确定,而个人资料本人也不能从本法中直接得到救济。并且第15条第八项中的“合法权益”能否包括个人信息自决权还有待进一步解释。

总的来说,我国的信息服务业仍处在起步阶段,而上述立法也比较概括,多为宣言式条文和授权性规范,对信息服务中发生的侵犯个人资料、信息服务业的开放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

2.我国应持逐步开放,兼顾保护的立场

如何平衡贸易自由与个人资料保护的关系,颇费思量。这涉及法律的价值选择问题,即自由与安全的选择。法的价值是有位阶性、冲突性的。当贸易自由与个体权利发生冲突时我们该如何取舍?我们应该鼓励交易还是仅关注个人资料的安全?信息服务业的开放是实现信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必经之路,而个人资料在信息服务业的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会受到更多侵害。个人资料在本人不知不觉中已成为跨国贸易的标的。资料本人应如何主张、救济自己的权利?个人资料保护在发达国家已有先例可循,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尚属空白。

WTO要求其成员必须在市场经济的共同基础上,实现全球范围的贸易自由化,信息服务贸易是其中的重要组成。而我国电信体制在这一方面却相距甚远,目前尚无完整成文的《电信法》,所以,加入WTO,我国的电信服务业将面临一场严峻的挑战。当然,中国加入WTO后,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电信服务协议,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开放过程中可逐步参与,并可以要求有关的电信组织和一些发达国家提供先进的通信技术设备和相应的服务技术帮助我国发展电信业。还可以利用保护幼稚产业、安全例外等条款,保证民族产业的发展。

篇4

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将国际服务贸易表述为:过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服务人员流动,并把服务贸易归纳为运输服务、旅游服务、金融服务、商业其他服务和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等12大类。信息服务贸易是服务贸易的一部分,是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具有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吸纳就业能力强、国际化水平高的特点。随着全球经济竞争的重心从产品领域向服务领域转移,服务业尤其是信息服务业的国际转移正成为这一轮国际产业转移的重点,承担起知识经济时代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角色。

江苏是中国沿海经济大省,加快发展服务业是优化经济结构、提升经济增长质量、化解资源环境瓶颈制约的迫切需要。特别是在后危机时期世界经济艰难曲折的复苏中,随着全球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化,信息服务贸易产业的迅速发展已成为江苏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基于这样的背景,如何正确认识和客观评价江苏信息服务贸易目前的现状,找出仍然存在的不足之处,研究其今后发展的路径,对做大做强江苏服务贸易,提升江苏经济增长质量,赢得经济发展新优势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江苏省信息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分析

(一)江苏信息服务贸易总量分析

从发展趋势来看,2009年世界经济增长放缓,国际经济的不确定外部需求减弱,给中国的服务贸易带来了不利影响,中国的服务贸易出口总额比上年下降了12.2%,但中国的信息服务贸易的增长率仍保持正值。随着全球经济的复苏,2010年中国的信息服务贸易比上年同比增长43%,2011年第一季度增长了38.9%;2005-2010年我国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出口总额增长了5.17倍,年均增长30.2%。

江苏的信息服务贸易在国家整体发展的带动下也呈现出不断扩大的势头。据江苏省商务厅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江苏的信息服务贸易出口1.44亿美元,同比增长41.69%,但由于进口基数较大,仍然呈逆差状态。随着世界经济的好转,2010年江苏的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增长猛烈,其中2010年1-2月份同比增长59.9%,信息服务贸易增速为252%。2005-2010期间江苏省信息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量比上年同期年均增长35%,高于国家同期年均增长率,也远高于江苏省GDP10%-12%的年均增长速度。在世界经济的复苏不均衡、一些行业的增长相对疲弱的状况下江苏的信息服务贸易表现出良好的抗压性。

(二)江苏省信息服务贸易结构占比分析

从结构占比上看,2005-2010年中国的服务贸易出口总额占全国国际贸易出口总额平均比例不到10%,其中运输服务、旅游服务、其他商业服务贸易出口额平均占中国服务贸易的平均占比分别为21.83%、31.97%、20.61%,平均增速分别为23%、10.3%、16%,信息服务贸易平均占比不到4%,但平均增速达到36%。

2005-2010年江苏的服务贸易出口额占全国服务贸易出口额的比重平均只有3%左右,结构上也是以传统的运输、旅游、等传统的服务贸易为主,信息服务出口贸易的平均比重只占江苏服务贸易的6%左右,高于国家的平均比例。特别是软件服务外包出口迅速发展,2009年同比增长177%,继续保持位居全国首位,在金融危机中成为江苏外向型经济发展的一大亮点。江苏省的服务贸易结构有着朝着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现代服务贸易演进的趋势。

二、江苏省信息服务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总体规模较小

金融危机前后的2005-2010年间,无论从出口贸易总量、发展速度还是国际市场占有率、国际竞争力指数来看,中国的信息服务贸易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基本接近世界平均水平。江苏的信息服务贸易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但由于与中国信息服务产业一样,起步较晚,总体规模较小,出口份额远远落后于国外发达国家,也远远落后于运输、旅游等传统的服务贸易行业,因此在发展中还处于成长阶段。

(二)国际竞争力较弱

根据对外汇管理局的《国际收支平衡表》及WTO国际贸易统计数据库中有关服务贸易的进出口数据,采用国际市场占有率、贸易竞争指数、显示比较优势指数和贸易构指数进行计算和比较,结果显示江苏的信息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依然很弱,纵向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横向与运输、旅游、其他商业服务贸易相比也表现出较大的弱势。

(三)领军企业欠缺

江苏信息服务产业起步较晚,规模较小,能够服务的功能项目比较单一,处于价值链的低端,尚未形成产业集聚效应,缺乏可以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知名品牌的领军企业,难以形成较强的国际竞争能力。

(四)人才供需体系矛盾

信息服务贸易的产业属性是一种人力资本密集型。开展信息服务贸易十分需要那些具有“硬技能”(学术背景、语言技能、服务交付能力)和“软能力”(实践能力与问题解决能力、项目管理能力、国际经验与文化相似性)的综合素质的中高端人才,而目前江苏由于这种高素质、知识化、专业化、国际化的现代服务贸易专业人才不足,使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受到严重阻碍。

三、推进江苏信息服务贸易发展的建议

随着全球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化,信息服务贸易已由于具有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的特点而成为江苏发展的重点。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提升江苏的信息服务贸易竞争力。

第一,落实产业政策,完善信息服务贸易环境。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一系列促进信息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江苏在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指导下,完善产业环境,在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撑、专利保护、人才培育和引进等方面加强集成和扶持,与企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信息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

第二,调整和优化信息服务产业内部结构,提高整体业水平。努力打造完整的产业链,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引导信息服务企业加快与制造企业的融合,重点发展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信增值服务、互联网服务及数字内容服务。积极开拓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数字电视、网络教育、网络游戏等新兴市场,不断拓展信息服务的业务渠道,优化信息服务内涵,提升信息服务水平。

第三,集中优势资源,确立品牌效应。整合企业优势资源,推动江苏信息服务贸易集聚区由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加快培育创新能力强、信息化应用水平高的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创新和发展江苏信息服务品牌形象,形成集群和规模效应。

第四,深化对外合作和交流,提升信息服务国际竞争力。通过建立、拓展国际营销网络加快外向型步伐,推动信息服务业“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升江苏省服务业在全球生产网络和价值链中的位置,提高国际竞争力。

第五,实施人才战略,保障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吸引适应全球化发展的高端信息服务人才来江苏就业创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大力培养熟悉国际服务贸易的复合型人才;加强对现有人员的短期培训,尽快了解和熟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及中国服务业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同时,充分发挥江苏教育科研资源的优势,整合高校、企业、政府和社会培训资源,重新审视教育的学科结构和比例设置,更新课程的知识体系,注重培养学生的国际化交流和动手能力。逐步建立信息服务的人才培养体系,开展信息服务贸易人才的实战性培训和订单式培养,为信息服务贸易奠定良好的发展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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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田奎.江苏现代服务业发展比较研究[J].商业研究,2009,12.

[4]李尚峰.江苏国际服务贸易竞争力评析[J].商业研究,2008,10.

[5]江苏省商务厅.江苏服务贸易发展研究报告2010[M].东南大学出版社,2010,12.

基金名称: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指导项目“后经济危机背景下的江苏信息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及其提升路径研究”(编号:2010SJD790015)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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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概念界定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指的是一个国家或者经济体的政府在其对外服务贸易过程中,为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以提高经济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经济目标,通过国家协议、立法对服务贸易和与服务有关的人、信息、资本等要素在国际间的提供或流动,放松对服务贸易的管制,逐渐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建立并维护服务贸易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规则的过程。

二、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新趋势产生的必然性

1.服务贸易自由化在国际多边贸易体制推动下逐步展开

贸易壁垒一直长期存在并危害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二战后不少国家试图减少本国的服务贸易壁垒,从而推进其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在GATS主持的前七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参与国都围绕着货物贸易的自由化这一方面进行谈判与磋商,但是服务贸易体制无法与迅速发展的服务贸易相适应这一客观因素的确影响了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而之后在以美国为首的服务贸易发达国家的竭力提议以及发展中国家的推动下才达成了最终的GATS,这其中历经了成员国长达七年之久的艰辛谈判和磋商。

2.成员国市场准入原则的促进作用

成员国政府在进行多边贸易谈判过程中,就具体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标准和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的问题上达成了共识,通过多次的谈判,在互惠互利的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服务业发展状况,提出了能够进行谈判的服务部门,并给予了相关的承诺。由此,各成员国以不同的服务部门为标准,作出了明确列入各国的市场准入减让表的标准,并提出符合各国立法规定的限制条件,以保障相互之间的权益。

3.服务贸易壁垒降低带来的服务业国际化程度提高

随着近年来,国际贸易自由化程度的加剧,服务贸易壁垒开始显示出下降的趋势,世界范围内服务贸易壁垒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发达国家服务业的出口,使其在服务贸易许多项目上的绝对优势和相对优势降低。对此,发达国家不仅在积极开拓其服务贸易的出口市场范围,减少自身建立的过高服务贸易壁垒措施,而且还加强了与各贸易伙伴国家之间的交流,积极的推动伙伴国降低其服务贸易进口的标准。

4.GATS为发展中国家参与服务贸易自由化提供有力保障

GATS在很多条款中对发展中国家都提供了很多照顾性的特别规定,尤其是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逐步自由化等方面。有力地保障了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的参与度、扩大服务贸易出口、加强服务业竞争力方面顺利进行,发展中国家地位日益上升,而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参与会使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进展更加顺利。

三、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新趋势的表现

1.技术知识密集型程度提升的国际服务贸易结构

随着建立在的以高科技为载体的技术知识型服务产业日渐发展,近些年来,一些原来难以或不能进行的服务正逐渐由低成本、高效能的通信设备,数字化网络体系与先进的集成软件系统所替换。具备知识技术密集度高等特点的服务业,其报酬也存在独有的递增性,进而加剧了各国对该领域的投入和竞争。

2.显著的贸易竞争的服务贸易信息比较优势

信息比较优势是指各国在信息的生产、传播、反馈和使用能力上的差异以及一国所能获得信息的数量、质量、时效和稀缺程度。一国在全球经济中的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政治地位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包含基础设施、产业规模比重等综合因素在内的信息化发展程度的极大影响。为保证本国在激烈的知识经济竞争中不落后,各国都果断加大了对这两个领域的投入,以获得竞争优势。1933年,克林顿总统提出对美国了国家信息基础设施(NII)即“信息高速公路”建设,日本、韩国、新加坡、甚至欧盟都开始纷纷效仿。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要参与者的世界信息服务贸易的争夺战由此拉开帷幕。

3.贸易政策的进一步自由化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及国家化趋势的强化,国际服务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服务贸易自由化从最初由少数发达国家推动的,在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态度上,发达国家出于对在国际服务贸易的整体利益分配中明显优势的驱使,基本都持积极倡导态度,而发展中国家则因受益相对较少而持保守态度。即便如此,自由化在理论和现实中都是适应当代国际服务贸易发展需要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符合各国根本利益的,具备一定的必然性和可行性。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一味地自我保护、固步自封,将会严重束缚一国的发展,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以更加自由的贸易政策参与全球贸易分工是达到更加安全、持续自我发展的必经之路。(作者单位:南昌工程学院经济贸易学院)

参考文献

[1]胡畔.中国应对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对策研究――基于SWOT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1,(11):30~31.

[2]赵涛.应对国际服务贸易自由之策[J].中国财经,2009,(11):62~63.

[3]曾青.服务贸易自由化与中国应对策略的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9,(25):163~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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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球服务贸易出口规模增长迅速。在国际服务贸易快速发展的同时,中国的服务贸易也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比较,中国服务贸易出口整体竞争力依旧不强。今后,面对全球产业结构大调整、新兴服务贸易不断发展的关键时期,我国应当积极把握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趋势,加快技术创新,通过技术创新提升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1 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分析

国际竞争力这一概念的产生和频繁使用,源于20世纪70年代,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竞争的加剧。国际竞争力更是成为各国政府、理论界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而言,它是指一个国家的服务业在国际市场上所具有的开拓、占据市场并以此获得利润的能力。衡量一个国际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可以从一国服务贸易的发展速度、贸易结构等方面开考察。可以具体使用净出口指数反映一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大小。净出口指数是指一个国家某种商品的净出口额占该商品进出口总额的比重。该指数-1和1之间。越接近于1说明该国在该领域越具有竞争力。反之亦然。

服务贸易是产业进步的标志,是服务产业国际化的体现。自上个世纪中后期至今,全球服务贸易总量保持了持续增长的势头。从1980到2005年,全球服务贸易出口额从3650亿美元扩大到24147亿美元。25年间增长了5.7倍,占世界贸易出口的比重从1/7增长到近1/5。在国际服务贸易快速发展的同时,中国的服务贸易也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从规模来看,中国的跨境服务贸易从1982年的43.4亿美元增长到2005年的1582亿美元,23年间增幅超过35倍,约为全球平均水平的两倍,占全球服务贸易的比重从0.6%增长到3.3%。中国服务贸易出口的世界排名由1982年的第28位上升到2005的第8位,进口世界排名由第40位上升到第7位。但是,由于我国服务贸易起点低、基础差,缺乏国内的产业支撑,与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服务贸易整体水平差。

我国服务贸易在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等传统行业存在着比较优势,例如在国外工程承包及劳务输出、远洋运输服务、人造卫星发射服务,以及旅游服务方面。这也造成了中国服务贸易的产业分布集中度较高,服务贸易结构不平衡,主要集中在旅游、运输等传统部门,高附加值或技术含量较高的现代服务贸易发展落后。2004年,我国服务贸易总出口额为620.56亿美元,其中运输业出口为120.67亿美元、旅游业为257.39亿美元。而技术含量高的行业,保险服务业为3.81亿美元、计算机信息服务为16.37亿美元、专利权使用费为2.36亿美元。

需要指出的是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应当与当代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结合起来。在未来几年全世界经济发展普遍乐观的背景下,全球服务贸易将保持快速增长。在国际服务贸易不断扩张的同时,国际服务贸易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世界服务贸易将逐渐由以自然资源或劳动密集型为基础的传统服务贸易转向以知识技术密集型为基础的现代服务贸易。1990年至2005年,运输服务占世界服务贸易的比重从28.6%下降到23.3%,旅游服务占比从33.9%下降到28.9%,而以通讯、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金融、保险、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为代表的其他服务类型占比则从37.5%逐步增长到47.8%。国际服务贸易的变化对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提出了挑战。

对于近年来中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我们也使用贸易净出口指数加以评价。

与20世纪80年代的正值比较,自90年代以来,中国服务贸易净出口指数一直呈现为负值且保持在-0.1左右的水平,这说明中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不强且有恶化的趋势。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与近年来国际服务贸易结构发生变化,新兴服务贸易不断发展,而传统以劳动密集型服务为主的服务业比重下降造成的。

中国加入WTO以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我国将进一步扩大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同时我国的服务业也将更多的融入到全球服务贸易当中,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将越来越激烈。如何提升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将是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国际大都市发展的经验证明,在服务贸易领域,以新兴服务产业和技术含量高的服务产业为核心的现代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可以形成后发优势,实现跳跃式增长。因此,面对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加快技术创新,依靠技术进步发展新兴服务业并提升服务业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 技术创新与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关系

技术创新的概念,最早南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1912年在其《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提出的。国内外学者对于技术创新的定义十分繁多,概括性的讲,技术创新就是在研究开发的基础上将新的知识和技术引进到经济活动中,并实现其市场价值的过程。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到目前为止,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将人类带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即信息化、知识化时代。知识经济与传统的农业和工业经济时代比较,国际竞争的内容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工业经济时代,国家、产业之间的竞争是建立在自然资源(包括劳动力资源)和资本资源的基础上的,谁拥有更多更好的自然资源和更多的资本,谁就会在同际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而知识经济时代,国家的竞争是建立在知识资源的基础上的。就国际贸易而言,其竞争的焦点也不再单纯的是各种生产活动的最终产品。而是各种知识活动;各同竞争的核心阵地不再局限于产品领域,而是前移到产品的技术研究开发阶段。为了保持国际竞争优势,各国必须升级其产业层次并培育本土的技术发展和创新能力。就技术创新与服务业国际竞争力关系而言,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技术创新有助于创造产品低成本优势

波特在《竞争优势》一书中曾经指出:竞争优势有两种形势:成本领先和标新立异。而技术创新通过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工艺,可以改善服务业生产中各种投入的质量,节约消耗,用更少的投入提供更多的服务。技术创新在提高服务业国际贸易竞争力方面的一个基本表现就是降低服务产品生产成本,使其获得成本优势。

2.2 技术创新有助于开拓市场

任何一种产品的市场需求都有一个生命周期,当一种产品的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就会出现饱和或供大于求的局面。而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向市场提供新的产品品种。这种新产品由于具有新的

特点和品质而高于以往的产品的市场价值且更容易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从而能够把握国际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占领和开拓市场。

2.3 技术创新有助于服务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和高级化

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产业结构总是不断的由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向复杂演进的。如果一个部门的主导产业处于先进阶段,那么这个部门就会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而技术创新一方面能够使传统服务业部门的改造和升级,同时也能推动现代、新兴服务业部门的产生与发展。从而保证一国服务业在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2.4 技术创新有助于形成高品质的核心产品

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一个国家的服务业部门是否能够提供高品质的产品,是其是否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基础。知识经济时代,高品质产品是技术创新的物质载体和市场体现。服务业部门只有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开发出品质优良的产品,才能够获得新的市场需求和更多的市场机会,最终提高本部门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2.5 技术创新有助于形成有竞争力的服务业产业集群

产业集群是指在某一特定区域或产业部门内,存在着一群相互关联的生产者、公司、关联产业和专业化的协会。产业集群的竞争力大于各个部门的简单加总。导致产业集群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技术创新在产业集群形成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主要是由技术创新系统的复杂性要求全部过程必须有多种主体、如政府、科研机构、生产者、公司等来完成。各个主体在创新过程中紧密结合,通过功能互补,而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3 以技术创新提升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

综观国际贸易竞争优势理论研究,长期以来一种主要的观点就是强调静态的比较优势或资源禀赋对一个国家国际贸易竞争力的影响,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其国际贸易竞争力应当建立在劳动力低成本或自然资源禀赋的基础上。我国的服务贸易发展路径也说明了这一点。但是,应当看到,随着世界经济科技环境的变化,静态的比较优势理论的弊端日益凸显出来。就如前述分析表明的,全球贸易环境的发展变化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提出的挑战以及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国际竞争力的恶化。因此,面对新的经济环境,我们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把握当代服务贸易的发展规律,依靠技术创新增强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

3.1 鼓励技术创新,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改善服务贸易结构,是提高我国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能力的新举措,是切实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重要内容。要按照积极推进新兴服务贸易出口与扩大传统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出口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技术创新来发展设计咨询、技术转让、金融保险、国际运输、教育培训、信息技术等新兴服务贸易出口,形成新的贸易增长点。

3.2 运用现代技术改造传统服务业

运用现代经营方式和服务技术,着重改造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餐饮、服务业服务等行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效率。从而延长服务业产业链条,弥补产业链条的弱项。

3.3 加快服务业的组织创新,实行服务业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按照市场化原则,培育和发展新的服务贸易出口主体,增强大企业实力,依托有竞争力的企业,培育形成一批整体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和大集团。

3.4 加快服务业专业技术人才教育与培养

新兴服务业多为知识密集型产业。人才的多寡直接决定着行业的竞争力。因此,提升服务业国际竞争力。需要加强创新型技术人才的培养,培养适应当代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3.5 多渠道增加服务业技术创新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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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贸易发展大大加快,双边贸易额呈直线上升趋势。

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的主要领域是在商品贸易、服务贸易、相互投资、区域开发和科技合作等方面。近10年来中国出口产品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即从初级产品为主,逐步过渡到以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出口产品为主。这就使得中国与东盟国家相互进口产品之间的互补性增加。

2.东亚双边货币互换网络的筹建。

2000年5月,东盟十国和中日韩三国财长在泰国清迈举行会议,通过了《清迈倡议》,将原来东盟之间的货币互换扩大到所有倡议缔结国。这意味着在倡议缔结国之间形成了一个双边货币互换及债券回购的网络,也即10+3国家在遇到国家收支困难及外汇支付危机时,可得到其他倡议缔结国的短期外汇支持,这将对东亚地区的金融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

3.中国与东盟间的相互投资迅速增长,90年代以来双方的直接投资形成了双向流动的格局。

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已成为中国重要的外资来源,东盟国家成为中国接受外来投资的主要来源地之一。中国对东盟的投资在90年代也迅速增加。同贸易相比,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相互投资较晚,但发展潜力大。双方都在不断改善投资环境,以便吸引大量外资,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中国加入WTO 后,中国政府对外承诺的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目标,为东盟国家工商界提供了无限商机。

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双方的经贸合作,如果与各自巨大的市场以及各自对外经贸合作的规模和水平相比较,仍处于较小规模和较低水平上,不能与彼此的发展需要和潜力相适应。

二是在双向投资方面,东盟国家对中国投资多,而中国对东盟国家投资相对较少。同时,中国加人WTO 后,吸引外资的速度将加快,将不可避免地加剧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吸引外资方面的竞争。

三是中国和东盟多数国家劳动力丰富,在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在充分利用劳动力优势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造成货物贸易中商品出口市场接近。

上述情况表明,中国与东盟经贸关系的长期发展需要在货物贸易之外寻找新的机遇与增长点。中国与东盟国家间服务贸易的发展自然提到议事日程。

东盟国家的服务贸易政策分析

1.东盟国家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背景

1995年12月第五届东盟首脑会议签署了有关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纲要性协定。该协定计划在东盟内部实行服务贸易自由化,并提出先进行六个优先领域(通讯、金融、旅游、海运、建筑、商业服务)的自由往来。东盟国家之所以积极加入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首先是其90年代服务贸易发展较快,东盟国家意识到服务业领域管制的放松有利于整体经济效率的提高、降低成本,使服务业自身的成长和高级化成为可能。

东盟国家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受到WTO主持下的GATS的推动。事实上GATS的签署过程反映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趋势,而目前东盟各国在不同程度上对服务贸易有限制,在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壁垒最多。尽管近年来东盟的大部分国家都放松了限制,但在公共性强的服务业中,国营企业仍占压倒多数,在大部分非制造业,多少都有对外资参与比例的限制。由于服务具有消费与生产同时进行、不能储存等特性,可以认为需要地的企业设立引起的可提供服务的范围最广。因此,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点应该是考虑服务业中对外国直接投资管制的放松问题。

伴随经济的增长,由于对各种服务的需要急剧扩大,东盟国家开始逐步推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东盟的投资热潮引起大量外资企业进入东盟,而东盟诸国基础设施老化,由于公共资金对基础建设的投入有限,民间资金对基础设施的投资活动活跃了起来,以前由国营企业担任的公共服务业如电力、通讯、运输等领域中渐渐有了民营企业加入。在东盟,随着经济的发展,为生产者服务的需求急剧扩大,要求情报、数据、服务、广告、市场、工程等给其他企业以支援。而目前大部分东盟国家的国内服务供给能力不足,这表现在大部分东盟国家的记录服务贸易收支情况的“其他民间服务”项目存在持续增大的赤字。事实上,运输、通讯、金融等对应生产者的服务都是经济活动的支援部门,它们的成本影响到整个经济发展。因而可以说,东盟国家放松对服务业的管制以及服务贸易自由化也是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

2.东盟国家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实施

GATS所指的自由化的最终形式是给外资以国民待遇,废除各种壁垒。而东盟实施自由化的目的是在开放的前提下培养有国际竞争能力的企业。

马来西亚、菲律宾针对电话业重复建设、竞争激烈引起各公司能力弱化等问题提出集约化的方针;在金融业方面,马来西亚和印尼致力于整顿现有银行。考虑到在产业形成初期,为避免参加者过多带来过度竞争,通讯、金融领域在符合供求关系的前提下先增加参加者的数量,而不采取全面竞争的方式。

服务贸易中还涉及到劳动力的问题。泰国是最先提出服务业自由化方针的,还提出废除对外资出资比例的限制。但泰国仍规定了外国人就业的行业限制,采取了由泰国人发展本国企业的方针。既使是在对企业进入限制较少的新加坡也限制外国人长期从事管理及专业性职务,各国都把外资企业就业的本地化作为引进技术的条件。

从政策上看,东盟国家在几个行业优先实施了服务贸易自由化。就具体状况而言:

(1)电话服务

东盟国家以往的电话服务基本上是实行垄断经营,直到80年代末,随着国营企业私有化和民间企业的加入开始有了很大变化,在民间企业介入的过程中,以雄厚技术力量做后盾的欧美、日本、香港及域内企业纷纷加入。原则上讲,外资出资比例的上限为:印尼95%,泰国49%,菲律宾40%,马来西亚25%。外资的介入大大推动了电话服务的发展,东盟各国的电话线路普及率大大上升。

(2)商业银行

大多数东盟国家以前的商业银行业务都由几家最大的银行垄断经营,但近年来随着各国管制的放松,外国银行的业务范围也在扩大。

(3)酒店

东盟国家中,除新加坡外,其他国家的酒店业都实行合资的原则,一般以高级酒店为主实行连锁经营。除新加坡外,各国的住宿设施数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都以每年增长10―15%的速度发展,而平均运转率则都有下降的趋势。

(4)海运

东盟国家自独立以来,纷纷致力于减少对发达国家的海运依赖,由政府资本建立船运公司,力图以这些国营船运公司为中心扩大运输能力。但是相对于急剧扩大的贸易,海运业发展过缓,货物运输支出额在服务支出额中占了很大的比例,而且还在逐渐加大,而本国船运公司的海外运输量所占份额很低,马来西亚只有15%,泰国只有5%。新加坡、马来西亚规定各国船运公司的活动应以亚洲内部为中心,在主干线中应配备本国的定期船。目前东盟各国希望同发达国家的大型船运公司协调合作以增加本国船只的航运量。对于港湾的货物集散业务,东盟期待着委托给民营企业以实现效率提高,许多国家显示出了吸引包括仓储业等相关服务业外资企业的决心。

(5)建筑工程

在东盟国家的国内建设中,外国企业设立现场法人时,除新加坡外,原则上规定以合资为前提,对参加比例没有限制。但是泰国规定,对于建筑设计、计划、监督等业务,除有特殊技能者外,外国人不能参加。各国都强烈希望从外资企业学到新技术,为此印尼规定外资企业必须与当地企业共同投标。此外,为了维护行业秩序,许多国家要求团体登记。例如,马来西亚于1995年规定向建筑业开发委员会登记的义务。

服务业“走出去”的机遇――与东盟的合作

从目前中国服务业所拥有的资源来看,中国在发展劳动密集型服务行业和知识密集型服务行业以及相关贸易方面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如劳动力便宜并具有一定的素质,专业人员的绝对数额也很大等;另外中国国内服务市场是新兴市场,容量大,发展潜力深厚,对各国服务提供者具有较大吸引力。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些优势,以中国潜在的服务市场换取进入他国成熟发达服务市场的机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的出口,并以此带动整个服务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2005年7月1日起,中国―东盟降税将涉及近1万种商品,预计今年中国―东盟贸易额在双方贸易总额中的比例均能超过10%。CAFTA货物贸易协议是中国对外签署的第一个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是中国和东盟相互开放市场的重大举措,其意义重大,带来的影响也将是多方面的。东盟是我国最大的贸易逆差来源地之一。这是由中国目前的贸易模式决定的,是正常现象。随着双方货物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在一定时间内,中国对东盟的贸易逆差还可能扩大。原因在于中国是发展中国家销售原料的巨大市场,又是发达国家制成品的重要来源。协议签署后,中国自东盟的原料进口增长将会相当快。要改变中国对东盟的贸易逆差,只有积极地去“调整贸易结构”。随着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东盟吸收中国的商品,从消费品到基本设备都将会增长。特别是与制造相关的服务贸易的发展应成为未来的贸易重点。随着货物协议的执行和形势的发展,中国和东盟的相互开放必然会带来服务贸易发展的新机遇,特别是与制造相关的服务业,甚至可望出现突破性的局面。

为扩大服务贸易,中国和东盟双方同意就有步骤地开放服务领域进行谈判。谈判将着眼于逐步消除成员间服务贸易方面的所有歧视性或限制性措施, 加大中国和东盟成员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已实施领域以外的开放深度和广度, 并加强双方在服务业方面的合作, 从而达到改善双方在服务业方面的效率和竞争力, 并扩大双方服务提供商的服务供应和分销的目的。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目的之一是创造一个透明、开放、竞争性以及便利化的投资体制, 以使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的投资更加便利, 继而促进投资, 加强并改善双方的全面经济合作。而我们知道服务贸易的开展与双向投资密切相关。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加强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逐步推进, 结合我国政府鼓励“走出去”的战略, 中国对外投资必将增加。东盟应该是我国企业优先考虑的市场。这是因为, 东盟与中国地理临近、文化相似, 易于管理;一些国家的成本比国内还低, 而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又有着高素质的技术工人队伍;此外, 如果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投资合作 能够在国民待遇原则、投资规章制度的透明度、投资保护等方面实现突破, 并在现有的一些限制方面有所放宽, 如本地控股股权限制、本地含量、出口业绩要求、利润的汇出等, 这些优惠的投资政策势必会决定在东盟投资比在其他地区投资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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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不遗余力地推动本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在激烈的国际服务贸易竞争中,各国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要求,对国际服务贸易实行了严格的保护主义政策,纷纷设立服务贸易壁垒用来保护本国有关部门免受外国服务者的竞争。据统计各国设计出的服务贸易壁垒已多达2000多种。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服务业的对外开放中也存在着如何进行合理保护的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后金融危机时代服务贸易壁垒的新特点进行分析,为我国服务业的开放和适度保护带来一些启示。

1.服务贸易壁垒和分类

所谓服务贸易壁垒,一般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服务生产者或提供者的服务提供销售所设置的有障碍作用的政策措施,即凡直接或间接地使外国服务者或提供者增加生产或销售成本的政策措施,都有可能被外国服务厂商认为属于贸易壁垒。许多专家学者按不同的方法对服务贸易壁垒进行了分类,萨皮尔和温特(1994)、Trebleilcock和Hoekman和Primo Braga(1997)、Hardin和Holmes(1997)等人都对服务贸易壁垒进行了分类。

1.1 服务产品移动壁垒

它以限制服务产品移动来达到保护的目的。通常包括数量限制、补贴、政府采购、税收制度、落后的知识产权体系和歧视性的技术标准等。如给予一定的服务进口配额;要求服务厂商在当地购买设备,使用当地销售网或只能租赁而不能购买;给本国服务厂商提供补贴,规定公共领域的服务只能在本国市场上购买;对外国厂商使用设备型号、大小和各类专业证书的限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等,这些都有效阻碍了外国服务产品和服务厂商的进入。①

1.2 资本移动壁垒

主要形式有外汇管制、浮动汇率和投资收益汇收的限制。外汇管制主要指政府对外汇在本过境内的持有、流通和兑换,以及外汇的出入境所采取的各种控制措施。外汇管制将影响到除外汇收入外的几乎所有外向型经济领域,不利的汇率将严重削弱服务竞争优势,它不仅增加厂商经营成本,而且会削弱消费者的购买力。

1.3 人员移动壁垒

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的跨国移动是服务贸易的主要途径之一,也构成各国政府限制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后从事经营的主要手段之一。这种壁垒主要涉及种种移民限制和烦锁的出入境手续。由于各国移民法及工作许可、专业许可的规定不同,限制的内容和方式也不同。

1.4 开业权壁垒

它又称生产创业壁垒。主要表现为资格限制、股权限制、经营业务限制以及许可证限制四个方面,即包括禁止外国服务进入的法令到东道国对本地成份的规定等。例如禁止外国服务提供商进入某些行业实行垄断,或者禁止外国服务人员进入本国从事职业服务工作,或者对某些行业实行政府垄断等。

2.后金融危机时代服务贸易壁垒的新特点

服务贸易壁垒多以出口管制、国内政策、制度性壁垒、技术性壁垒和知识产权壁垒等非关税壁垒形式进行,服务贸易壁垒种类繁多、保护程度高。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以及由此引发的世界经济衰退,对服务贸易壁垒产生了很大影响。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服务贸易壁垒除了具有以往的特点外,还具有一些新特点。

2.1 “金融保护主义”在投资和金融领域盛行

所谓“金融保护主义”是指特定国家政府要求本国商业银行优先对国内项目提供贷款、收缩在海外市场的货款规模,甚至将此作为决定是否救援商业银行的前提。如美国奥巴马政府的金融稳定方案要求金融机构撤回所有可以利用的资本应对金融危机产生的压力。还有一些欧盟成员国则要求金融机构优先向本国企业进行贷款以帮助本国实体经济复苏,担心资金外流。这种“金融保护主义”使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投资相对放缓,威胁到正常的国际投资。

2.2 “就业保护主义”严重

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西方经济遭到重创,自信心下降,社会矛盾急剧上生,社会思潮趋于保守,各种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贸易保护的实质就是就业保护。美国金融业、汽车业、房地产业等支拄产业均纷纷陷入泥潭,大量工人失业,美国政府正在积极阻止企业雇用外籍员工。至少三条合法移民之路已经竖起了“路障”。以美国保守党为代表的部分保护主义者提出“裁员先裁外国人”的主张。美国参议院已通过决议,要求接受美国政府救援的美国银行在雇用员工时必须先考虑美国公民。英国人已经开始实行新的移民政策,移民官将对申请人的收入、年龄、学历和英语水平打分,目的是将“低技能人士”挡在国门之外。

2.3 服务贸易壁垒与投资壁垒、与政府对人员信息限制联系密切

由于服务消费的当地化倾向,服务贸易与投资通常是密不可分的,因而服务贸易壁垒往往与投资壁垒交织在一起并通过投资壁垒实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服务业的投资活动都受到比其他产业更严格的限制,服务业的外国直接投资不仅受制于东道国总投资政策投资壁垒,而且还受到国家战略乃至社会文化政策约束,各种投资壁垒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是服务贸易壁垒。此外,政府对人员、信息及携带信息的货物移动的限制也构成对服务贸易的壁垒。比如,对人员移动的限制会阻碍旅游服务以及教育和专业服务的国际间贸易。

2.4 服务贸易壁垒更具刚性和隐蔽性

由于服务贸易标的的无形性、不可储存性、生产与消费的同步性等特点,使得各国政府对本国服务业的保护无法采用传统的关税壁垒方式,政府只能在施展影响的领域,比如在进口服务的外汇买卖方面、对“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资格与活动方面加以限制,因此服务贸易的壁垒只能采用非关税壁垒,这种保护通常都通过国内的产业政策、就业政策、贸易政策加以施行,与货物贸易壁垒相比往往更具刚性和隐蔽性。

3.我国应对服务贸易壁垒的对策建议

3.1 优化服务行业内部结构,提升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服务贸易与发达国家相比规模仍然偏小,缺乏国际竞争力,而且服务行业内部结构以劳动密集型服务业为主。因此我国应投资和优化服务行业的内部结构在充分发挥传统服务产业优势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发展高层次的技术人力资本密集型服务业,推动服务贸易产业升级,组建一批国际服务贸易企业集团,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3.2 保护与开放相结合

我国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对国内幼稚的服务业、高新技术服务业和战略服务业可进行有效的保护。防止因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太多、竞争过度给国内服务业造成巨大的冲击,减少国内服务市场的动荡。应实行渐进式的对外开放战略,对我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优势的服务行业可以优先开放,且实行较大的开放程度,而对涉及国家、机密、安全的服务行业,应分行业、有选择、有步骤地开放。

3.3 应充分利用GATS跨越服务贸易壁垒

WTO《服务贸易总下法协定》为服务贸易国际化、自由化及法制化奠定了基础。我国应坚持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审慎承诺服务开放的内容和步骤,利用GATS的豁免条款和例外条款,深入研究GATS在义务豁免、例外情况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实践经验,研究GATS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充分享受我国加入WTO给服务贸易带来的利益。②

3.4 加快培养熟悉服务贸易业务的复合型人才

目前我国服务贸易领域人才比较匮乏,懂得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条约、国际法规的人才短缺,影响了我国在对外谈判中的地位。因此,我国应大力提高人力资本素质,加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使他们熟练掌握GATS和国际惯例,积极参与国际服务贸易事宜,灵活运用国际惯例维护我国的权宜,使我国服务市场减少冲击,同时最大限度地分享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利益。利用国外高技能高学历人才在海外找工作难,存在就业风险的时机,积极出台政策吸引海外人才。

注释:

①②邓庆.发达国家服务贸易壁垒研究及我国启示[J].黑龙江经贸,2008(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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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0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1533(2017)08-0014-03

Analysis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doctor-patient contradictions between the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ers and the comprehensive medical institutions

YAO Zhen

(Wujiaochang Town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er of Yangpu District, Shanghai 200433, China)

ABSTRACT Nowadays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continues tension, all kinds of doctor-patient contradictions emerge in an endless stream, and medical institutions at different levels have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the doctor-patient contradictions.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analyze the difference of doctor-patient contradictions between the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ers and the comprehensive medical institutions from the factors about the scale, service items, treatment expense, types of patients and so on.

KEY WORDS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doctor-patient contradiction; characteristics; difference

医患矛盾在任何医疗机构几乎都无法避免,不同大小、级别的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患矛盾也各有其成因和特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综合性医疗机构在门、急诊患者数量、医疗技术水平、医疗资源配置、病症严重程度、治疗方式方法、医者学历水平甚至是患者结构分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使矛盾呈现明显的区别。

1 我国医患关系现状

近年来,无论是我国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程度抑或是医疗资源配置完善与否都已不再是社会所关注的焦点,取而代之的是种种骇人听闻的医患矛盾新闻。这些负能量事件让医患关系不断呈恶化趋势,也为处于新医改体制下的中国医疗事业蒙上了一层阴影。

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2013年全国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已达7万件[1],大量爆发的医患矛盾让医患双方都备受煎熬。根据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卫生工作者协会不完全统计,2015年上海市二、三级综合性医院发生的涉及赔偿的医患纠纷事件有3 600多起,即每天大约发生10起左右的中、大型医疗纠纷,总计纠纷赔偿金额达到1.5亿元。

一份在全国5省市30所医院的随机调查显示,患者对医院整体服务质量满意的占51.3%,对治疗效果满意的占56.9%,对医务人员服务态度满意的占44.8%[2]。由此可见,有一半左右的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有不满情绪。从医患的访谈调查中感到,医务人员包括医学生对目前的医患关系表示出了比患者群体更多的担心和恐慌[3]。

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综合性医疗机构医患矛盾特点对比

2.1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患矛盾主要特点

以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15年1―12月的投诉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表1)。

研究数据显示,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15年医患纠纷总数61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特点之一是以周边辖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患者常年反复于中心就诊,医患之间沟通密切、医患关系易于维持,医患矛盾发生较少;服务态度引发的纠纷共37例,占纠纷总量的60.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应对常见病、多发病为主,老年慢性病患者所占比例较大。对于此类病情稳定的患者,不满情绪通常存在于服务态度方面;因医疗质量而产生的纠纷共10例,所占比例达16.4%,位居第二。这与医疗事故集中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形成了鲜明反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资源与技术水平相对欠缺导致医疗事故纠纷较为罕见。而医疗质量原因所占比例位居第二,说明对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业务培训提升医疗质量也是一种避免矛盾发生的重要措施。

2.2 综合性t院医患矛盾主要特点

二、三级综合性医院目前是我国医疗事业的中坚力量,也是医患矛盾发生的主要场所,总体数量及赔偿金额较为集中。选择综合性医院就诊的患者普遍对治愈疾病抱有较高期待,且综合性医院可供患者选择的治疗方案较多,然而在同意医师选定的某种方式治疗未果后,怀有负面情绪的患者或家属会将其视为医师带有诱导性的选择,将矛盾扩大化,患者也很难比较理性的思考和进行协商。医患双方无法正常谈判时,需要以第三方调解或司法机关介入帮助进行赔偿解决。

3 影响矛盾差异的因素

3.1 医方差异

3.1.1 规模差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综合性医疗机构最直观的差异就是规模,它体现在占地面积、门急诊数量、工作人员数量、诊疗项目、专科数量等各个方面。规模决定了各级医疗机构的医患基数和潜在纠纷的数量,许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既没有夜间急诊也不设置病房,这就规避了部分矛盾发生的风险。

3.1.2 服务内容差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开具常用药和常规检验两大服务内容作为支柱,实际用于临床治疗的操作较少。而综合性医院手术多、临床治疗方式多,相对治疗的风险系数高、纠纷的发生频率高。

3.1.3 医技人员差异

目前我国综合性医院基本由高等医学院校附属,人员选择方面具有人才输送便利、选择范围广、专业能力强、专业学历高等优势,更有利于吸引优秀医务工作者的加入。以笔者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15年的人力资源数据为例,其在岗职工137人,医技专业技术人员114人,其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为5人、副高职称5人,中级职称65人,其学历构成相较于普遍以硕士为执业医师最低标准的三甲医院相距甚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政支持力度不够、薪资待遇不高、地理位置偏僻、服务项目单一等现状是造成不同医疗机构间差异的主要原因。

3.1.4 费用价格差异

高昂的医药费用所引起的医患矛盾仍然普遍存在,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比例也有差异。患者选择收费相对较为昂贵的综合性医院,若没有获得满意的疗效,就会产生支付医疗费用与所获得服务不匹配的想法,发生医患矛盾的概率就会上升。

3.1.5 资源配置差异

综合性医疗机构相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医疗资源配置更为丰富集中,对资源合理分配的要求也更高,往往综合性医院在提升床位周转率的同时会伴随术后观察期短、康复不系统等现象。甚至存在个别综合性医院将伤口拆线、拆除石膏等后续工作下沉至周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情况。在合理配置资源的同时如何避免矛盾隐患是目前综合型医疗机构迫在眉睫的问题。

3.2 患方差异

3.2.1 综合性医院患者

选择综合性医院就诊的患者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①未明确病因但伴有持续性不适症状;②表现出了严重的突发症状,急需就诊处理;③已经诊断明确有严重病情或某些罕见疑难杂症。这些患者都具有以下特征:病症程度较重、治疗欲望迫切、心理期望较高、治疗过程复杂及治疗花费巨大。以上特征的任何一项都可能成为医患纠纷的发生原因。

3.2.2 基层医疗机构患者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患者以罹患常见病、慢性病的老年患者为主体,随着家庭医生制度的不断完善,患者就诊时有固定或熟悉的全科医师,通常侧重点不在于精湛的医疗技术而是诊疗时有如“家庭”关系般的关爱。患者老龄化伴随的视力、听力、行动力的下降使社区医务人员要付出更多的耐心和责任心。此类患者心态稳定、沟通便捷、医患矛盾尖锐程度小,医患关系也易于维系。

3.3 体制差异

3.3.1 综合性医院体制

综合性医疗机构拥有先进的设备、技术和较多科研项目,但政府部门不会为其所需的经费进行全额拨款,为保障自身发展需要,综合型医疗机构难以完全实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许多进口或自主研发的药品仍需要患者全额自费。这些体制所产生的问题与群众所期待的理想化医疗模式相距甚远。

3.3.2 基层医疗机构体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甚至二级医疗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资金运转模式,即医疗、药品等所有收入及时上缴区财政专户,而其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资金统筹、综合预算、收支平衡”[4]。这种方式最大限度的保证了医疗机构服务的公益性质。2016年上海市着力于推行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切实将“患者满意度”作为绩效分配的一项重要指标,促使医务人员重视医疗服务态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患者侧重家庭医生般无微不至的非医疗技术服务,而综合型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患矛盾多为医疗技术方面的问题。想要解决好目前医患关系的难题,必须二者结合、分工明确,注重各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思想转变,逐步形成“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5]。

参考文献

[1] 麦子. 医患相煎全民之痛[N]. 检察日报, 2014-08-27.

[2] 郭永松, 吴水珍, 张良吉, 等. 国内外医患关系现状的比^与分析[J]. 医学与社会, 2008, 21(11):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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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对外贸易公共服务公共信息服务

2007年底我国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21738亿美元,进出1:3商品结构不断优化,直接利用外国投资连年居世界首位,呈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但是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过高,贸易竞争力不强,出1:3市场过于集中,贸易环境改善不明显,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能力不足,贸易摩擦频发,利用外资质量不高等等。鉴于此,我国应积极建立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我国对外贸易水平。

一、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概述

在当今的贸易环境下,世界各国都在进行贸易体制改革,加快贸易体制升级,着力发展贸易促进机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也在尝试贸易体制改革,但效果不是很明显。因此,建立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是我国走向贸易强国的必经之路。

(一)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内涵

目前,国内外理论界关于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定义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论,没有形成统一的说法。笔者认为,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内涵可以理解为,国家为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和提高利用外资质量而提供的经济。具体包括:改善投资环境和公共基础设施,建立更加舒适宽松的投资环境;统一对外贸易出1:3政策和公共商务信息,以帮助公众“一站式”访问现有的政府信息和服务;协调海关、质检、税务等相关的对外贸易管理部门,为出1:3企业提供更加快捷的贸易手续;强化政府对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加速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提高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的能力;开展海外市场调查,为出1:3企业提供全面的出1:3咨询服务。它的服务对象不仅包括国内企业,还应惠及普通的公众。

(二)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类型

1.出口贸易公共服务体系

出1:3贸易公共服务是指国家为促进出1:3的增长,为出:13企业提供政策性扶持和制定出1:3发展规划,并为出1:3企业提供公平、公正的公共服务。出1:3贸易公共服务包括:出1:3贸易金融服务(例如建立出1:3银行,为出1:3企业提供贷款等)、技术性促进措施、简化出1:3手续、政策咨询、出口商品技术服务、出口研发服务、出口贸易促进政策、出:13贸易摩擦救济、贸易市场凋研、贸易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出1:3贸易公共服务体系是以出1:3贸易公共服务为基础,以政府为主体,充分发挥政府的公共服务资源优势,以市场为导向,调动出1:3企业的积极性,为出口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机会均等的公共服务。

2.对外贸易环境公共服务体系

目前国内外关于贸易环境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表述,但是可以归纳为:在整个贸易过程中,对贸易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和条件的总和,包括相关的贸易软件和硬件基础。具体包括:国家的政治稳定性,相关的贸易制度、政策和法规,基础设施和各种贸易配套设施,以及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与标准。对外贸易环境公共服务体系是指积极地运用各种行政手段,营造宽松和有利的对外贸易环境和投资环境,积极地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

3.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行业协会为辅助,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旨在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为本国和国外贸易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国际贸易政策法规信息、对外贸易运行状况信息等。该体系有利于国内出:13企业了解国际贸易市场变化和贸易伙伴所在国的政策法规,规避风险,节约生产成本。另外,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还包括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出1:3商品技术服务体系、出1:3研发公共服务体系等一系列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发达国家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发展与演进

近年来,随着一些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逐步放缓,对外贸易逆差不断扩大,这些国家大都对贸易体制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努力建立一套完整的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使之更加高效、便捷地为本国企业服务。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有助于加快我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

(一)法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

进入21世纪以来,法国经济形势出现了衰退的趋势,贸易逆差持续扩大。近年来,法国不断地改革现行的贸易促进体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该体系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营造了更加有利的贸易环境。

1.庞大的对外贸易促进体系

法国的对外贸易促进机构主要包括:经济财政工业部对外经济关系司、驻外经参处、各大区外贸局、法国国际化促进署(原对外贸易中心和法国国际化促进署合并)等。各部门通力合作,以向企业提供各种信息为己任,以为企业制定对外贸易促进政策为手段,共同为法国企业服务。法国的对外贸易促进政策主要以信息咨询服务和财政补贴为主,鼓励本国企业“走出去”和参加国际展览会,并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培养本国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简化为企业提供出口信息和支持的手续,并实行对外贸易促进手段完全商业化运作,既符合欧盟的相关规定,又不违反世贸组织原则。

2.高效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法国通过对外贸易中心和工商会等机构,收集、调查和整理全球对外贸易信息,为企业提供全方位、高效的信息服务。法国政府在国外设有100多个驻外经商机构,这些机构收集大量的所驻国的贸易信息、市场综合产业信息、法律法规、融资条件以及出口担保等方面的政策,为本国企业出口和对外投资提供服务。并对信息服务实施标准化管理,制定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标准化信息管理体系,实现整个信息服务程序的可控性和有效性。通过高效的信息服务,推动了本国企业的发展,开拓了海外市场。

3.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法国的中小企业在对外贸易所占的比重不高,一度只维持在40%左右。随着法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中小企业在法国对外贸易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法国政府鼓励中小企业扩大出口,中小企业很好地与政府或私人伙伴联合,这些企业在国外谋求发展,并在法国创造就业机会;设立了法国技术创新署、法国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法国风险投资公司以及风险投资基金等部门,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转移及国际合作提供财政保障,为法国中小企业在国外投资设点和开发业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二)英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

英国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非常重视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对贸易发展的促进作用,并一直尝试着改进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创新思维、服务思想及政策措施。试图更好、更全面的为对外贸易服务。

1.完整的对外贸易促进体系

英国的对外贸易促进体系遍及各地,具有纵向与横向紧密结合、覆盖范围广、服务细致等特点。除了政府和地方当局各经济管理机构的广泛参与外,民间机构在对外贸易促进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英国的贸易促进管理部门主要包括:贸工部、外交部、国际贸易总局、出口信贷担保署等政府部门,这些政府部门在贸易促进方面的作用主要是制定相关贸易促进政策,维护出口企业和外投资公司的利益,营造公平的贸易环境,提供各种贸易咨询、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从而很好地促进了英国的贸易发展。

2.健全的创新服务体系

英国政府高度重视企业的创新能力,并出台了一系列的鼓励创新的政策措施,极大地推动了本国企业的创新。作为英国创新的主管部门的贸工部,在资金、信息等方面给予了企业很大的支持。贸工部有多个创新支持措施,如知识转移网络、知识转移合作计划,建立了公益型信息平台;重视信息服务功能,支持信息服务领域的公共服务。此外,还提供培训、会议、考察、国际专家帮助、市场专项调查、人才流动等一系列服务,并且将这些服务渗透到企业技术或市场开发的每一步。

3.宽松的对外贸易环境

英国倡导贸易自由化,实施高度开放和自由的对外贸易体制,营造了宽松的对外贸易环境。英国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政策,制定了税收优惠、设立自由贸易区、为国外企业提供国民待遇等一系列的措施,这些优惠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外资的流入,增加了国内就业机会。

(三)发达国家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发达国家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虽然内容和侧重点各有不同,但对我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在政府服务方面,强调服务至上原则,整合政府公共服务资源,更好地为本国对外贸易企业提供服务;重视对外贸易促进体系的建设,建立一套完整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各种贸易促进机构通力合作,更好地为本国贸易发展服务;注重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为企业提供各种贸易信息,搭建政府公共服务的信息平台;重视企业的创新能力,在资金、政策方面为企业创新提供帮助;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在公共服务领域方面,向中小企业倾斜,改善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为中小企业的成长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

三、我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明显滞后,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各个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具体表现为:

(一)公共服务财政支出地区分布不均衡

我国目前为止,公共服务的财政支出中,用于经济建设支出占GDP的比重保持在25%左右,虽然在总量上不少,但质量不高,且地区差异性十分明显。北京、上海等一些经济发达的省市,公共服务支出明显高于其他地区,同时产生的绩效也远远高于其他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公共服务支出明显偏少(如表1)。这主要是因为经济发达地区财力状况好于欠发达地区,可支配的公共服务支出非常充沛,再加上多年来的不断积累,在公共服务与经济增长互为因果关系的条件下,形成了目前我国公共服务分布不均衡的结果。另外,这六个省市的对外贸易总额占全国对外贸易总额的79%。由此可见,政府公共服务支出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对外贸易的发展。

(二)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水平不高

发达国家在推动贸易发展的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每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推动贸易企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虽然在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建立了包括中国贸易指南、国内涉外政策环境、世界各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等在内的数据库和网站,但是总体的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仍然有一定的差距。信息内容不全面,分布零散,地区分布不平衡,很多经济落后的地区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很难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快捷地了解最新的政策法规等信息;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信息技术应用水平落后于实际需求,缺乏统·的信息管理和分工。

(三)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不够

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中小企业对经济的发展、就业数量的增加、对外贸易的增长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在公共服务领域方面,向中小企业倾斜。我国在公共服务领域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明显不够,主要表现在:政策法规不完善,虽然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但是相关的配套法规明显不足,且可操作性不强;资金扶持不够,我国中小企业无论在融资渠道,还是信用担保与欧美国家差距仍然明显;支持创新不到位,我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的培养不足。在财政、税收、咨询、技术等方面给予的支持不够。

四、建立和完善我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鉴于我国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发展的缓慢和滞后,2004年通过的《对外贸易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因此,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有助于我国的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为社会公众和进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了有效的信息服务,切实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信息障碍,改善我国对外贸易的运行环境。加大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的专项资金投入,使公共信息服务的覆盖更加全面;强化商务部的网站建设,为企业提供更全面的对外贸易信息服务;完善各国对外贸易政策及环境、国外贸易市场调研等数据库的建设,为出口企业提供更全面的指导。

(二)建立对外贸易公共服务监管体系

我国的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还处于萌芽状态,对外贸易公共服务监督和管理存在着行政职能混乱、监管规则不健全、管理权责不清晰等问题。因此,在大力发展我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同时,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对外贸易公共服务监管体系,促进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强化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责任,建立科学的对外贸易公共服务监管权责机制,确保对外贸易公共服务有效的进行;加大对外贸易公共服务的公开化和透明化,逐渐提高对外贸易公共服务的民主制度,使公众参与对外贸易公共服务的管理与监督;建立一支专业化监管队伍,确保监管工作的高效性。

(三)保证资金投入、实现外贸公共服务均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