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的特性模板(10篇)

时间:2023-07-10 16:02:1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法律服务的特性,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法律服务的特性

篇1

中职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的学生要加强职业技能的训练,这无论是对于学生将来走向社会,还是升学都是很必要的,而且有着非常深远的意义。

那么,如何抓好中职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学生的餐饮服务技能训练,关键在于要找出中职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学生餐饮服务技能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规律和特点,因势利导、扬长避短,就能在餐饮服务技能训练中提高训练的效率和质量。

一、中职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的学生服务技能形成、发展的特点

1.餐饮服务技能形成和发展的顺序性和阶段性特点

餐饮服务的技能是经过反复练习而形成的,它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循序渐进的过程。任何高级的复杂的技能,都是在掌握初级的简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就是所谓的顺序性特点。

阶段性特点是指学生餐饮服务技能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一般都要经过初步掌握和形成技巧这两个阶段,初步掌握阶段又大体可分为接受示范后的模仿,动作干扰少,动作协调准确,稳定性提高和视觉控制减少、动作控制加强、紧张性消失的三个小阶段。如果说学生餐饮服务技能的形成仅仅停留在初步掌握阶段,那么这样的技能只能算作是“会”,只有继续进行不懈的训练才能达到“熟”的状态,这时餐饮服务技能也就成为餐饮服务技巧了,这就是餐饮服务技能形成和发展的特点之一。

2.餐饮服务技能形成和发展的不均衡性和差异性特点

人的身心发展是有差异的,中职学生都处于青年的初期,但由于先天因素、后天环境的影响,其生理、心理及智能水平都必然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也必然会影响学生餐饮服务技能的形成和发展,从而出现不均衡的现象。

所谓不均衡性特点,是指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学生某一个体对各种餐饮服务技能的掌握是不均衡的。也就是说,某一个体对不同技能的掌握速度、最终发展水平是不一样的,从而形成有的善于餐巾折花、有的长于铺台布等个体的技能特点。

从学生群体对某一餐饮服务技能的掌握来看也有差异,也就是说群体中的各个个体,在统一的教学要求和相同的环境条件下,对某一技能掌握的速度,最终发展水平是不相同的,因而必然会出现个人餐饮服务技能水平的高低。

3.餐饮服务技能形成和发展的指向性特点

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学生的餐饮服务技能形成和发展还具有指向性,而且表现得较为突出和强烈。这是由于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的学生职业定向的原因。这些学生毕业后的工作性质和内容大致是确定的,因此,对于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的学生来说一般都有为了今后能做好工作希望把今天的学习和明天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的心理状态。于是,他们从今后的工作需要的角度来审视学习和训练的内容,对那些联系紧密的知识和技能兴趣较高,动作的要求也强烈,肯下功夫,那么其发展速度和水平就较高些。相反,对那些联系不太紧密的知识和技能,则不够重视,当然掌握得就相对要差一些。尤其是那些不想升学的学生,表现得更为明显。

二、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学生餐饮服务技能训练中的教学原则

根据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学生餐饮服务技能形成发展的特点,在对学生进行技能训练教学中应运用一下原则:

首先,在餐饮服务技能训练中需要认真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从而使学生由不会到会,再由会到熟,由会之不多到会之较多。这就要求教师对学生所掌握的技能经常进行分析,在教学中注重分轻重、别主次。先进行基础技能的训练,之后是主要的关键性的技能训练,反复进行练习,做到循序渐进。

其次,教师必须了解每个学生,分析每个学生的训练情况,实施因材施教的原则,对拔尖的学生,要提出较高的要求,要为他们创造更多的条件,使他们的技能尽可能地得到发展。而对较差的一些学生则循循善诱,耐心教诲,是他们能达到教学的基本要求。这样才能使学生各得其所都有发展。

再次,根据学生的心理状态和现实情况,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还必须正确发挥其主导作用,要正视现实,积极引导。一方面,教师要观察学生在餐饮服务技能训练中所表现的强烈的动作要求以及浓厚的学习兴趣,注意因势利导,指导学生进行餐饮服务基本技能的训练;另一方面,还要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各种技能之间的相互联系,要使学生认识合理的技能结构对人的发展的重要作用,从而自觉地掌握好餐饮服务的基本技能,为自身的长远发展奠定必要的技能基础。

总之,通过多年的研究和探索发现,只有了解并遵循中职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学生餐饮服务技能形成、发展的特点,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性,才有助于学生能动性和创造性的激发和鼓励,这样对学生的全面发展、主动发展,生动活泼地发展才会起到促进作用,同时为学生将来走向实际工作岗位打下夯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篇2

政府推印⑵笠荡葱隆⑿幸荡俳、资本融入是互联网法律服务模式创新的主要动力。本文分析2015年来互联网法律服务的模式创新和主要难点,探讨互联网法律服务四方面的公共价值。

互联网法律服务三点创新及主要挑战

早期,以“找法网”“中顾网”“律云”为代表的“门户网站”模式,通过提供律师信息和分类检索功能,方便了用户与律师的线下联络。相继而来的是以“法大大”“无诉案例”为代表的“法律工具”模式,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了合同和案例搜索工具,提升合同签署效率。以“绿狗”“知果果”为代表的“垂直法务”模式,提供了专为中小微企业,或者针对知识产权等特定业务环节的法律服务。这些模式对于推动法律服务的透明化、标准化,提高工作效率都起到了很大作用。

近两年来,以“律兜”“口袋律师”为代表的平台则走向了互联网法律服务的第四条路,即针对普通大众,建立公众与律师良好沟通关系的“社交服务”模式。此类平台均由具有律师和互联网行业背景的人士创办,整合全国性的法律服务资源,实现普通网民需求和专业律师服务的有效对接。围绕服务谁、提供什么服务、谁来提供服务三个基本问题,“社交服务型”互联网法律服务模式做出了三点创新。

一、拓宽社会覆盖面,面向普通公众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社交服务”模式的平台,针对公众找不到、用不起合适的律师这一社会问题,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与法律专业服务的集成融合,让老百姓与律师成为朋友,随时随地享受法律服务。公众原来不被重视的、分散的、碎片化的、轻量级的法律需求被聚合在一个大平台上,使得平台发挥了互联网的长尾效应,通过整合律师的碎片化时间进行供需对接。

二、以用户体验为导向,优化产品结构并建立信任关系。

这一轮的模式创新主要体现在即时响应、普惠式收费、信任关系的建立上:互联网平台突破时空界限,保证对公众需求进行7×24小时的即时响应;移动互联网平台因为利用了律师的碎片化时间,又可以把很多微小的诉求集约化处理,因此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成本;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会通过详细核实和公开律师的教育背景、从业经历、平台咨询量、用户评级等信息,进行咨询质量监督、抽查、用户回访、跟踪,对律师进行服务培训,采用末位淘汰等方式来保障公众获得更好的服务。

三、打破多重局限,整合全国律师资源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国内律师地域分配不均;行业内靠关系吃饭,论资排辈现象突出;不同律师专业领域不同,隔行如隔山……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打破了上述局限,对资源进行了重新整合。首先,整合更广泛的律师资源,利用律师们的空闲时间来提供服务。其次,打破资历限制,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年轻律师也可以通过用心服务获得较好的经济收入等。第三,平台可以智能化地根据专长、职业年限等标准对抢单律师进行分类,有针对性地向他们分配公众需求。

当然,尽管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正在努力进行创新和突破,他们依然面临着不少问题和挑战:连接大众的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并没有迎来用户的爆发,厌诉情绪始终笼罩着大多数当事人;互联网法律服务是一种低频的刚需,公众对服务期待的个体差异也比较大;不断累积的服务数据资源需要进行深度开发,但是难度比较大,不同平台都还存在很多观念上、技术上、制度上的难点和薄弱环节。

互联网法律服务发挥四方面公共价值

将互联网透明、公开、便捷、高效的特性融入法律行业,不但可以消除行业自身的信息不对称,还能够最大程度地整合综合服务资源,运用技术手段构建一体化服务平台,推动公共法律服务更多地向社会治理末端延伸。

我国的公共治理应该学习美国比较成熟的互联网治理体系,具体体现为顶层设计能力(国家战略层面的重视和制度设计)、社会化能力(建立由政府、协会、企业、智库等多元行为主体共同参与的管理体系)、协同化能力(建立由其他公司、部门组织间信息交流、合作共享机制)等三种能力。今后,互联网法律服务的企业平台会与公共部门形成互补和融合,在长远发展中发挥出四大公共价值。

一、建设移动互联网互动矩阵,提升普法效能。

随着移动互联网不断发展,网络平台的普法渠道将齐头并进,逐步形成互联网普法矩阵,多层次、多角度、多方位推进普法工作,将普法落实到城乡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群体,实现全民智慧普法。

二、引入市场竞争活力,促进服务创新。

从服务方与需求方的交易模式到服务的流程,再到服务的保障体系,都是各个互联网服务企业重点开发、不断完善的必争之地,这一过程中激烈的市场竞争,将使相关产品和服务得到不断优化。

三、共享数据和人力,优化资源配置。

篇3

提供内容的法律电商

法律侠客在线是一家提供在线法律服务与产品的互联网公司。相比于国内其他通过聚集律师、致力于做“法律服务的淘宝”这种平台性质的法律电商,法律侠客在线更希望能够建立自己的核心知识库,直接为用户提供在线服务内容。

在线法律服务存在巨大市场空白,一个经常被法律电商从业者们引用的数据是,“中国5000万家中小企业中,99%都没有自己的法律顾问。”而美国的legal zoom、rocket lawyer早在这一领域有所尝试,其中前者于2012年上半年营收达到9646万美元,一度计划登陆纽交所。

不过,目前中国的法律电商尚在起步阶段,还没有巨头产生。“这说明这个市场还是充分竞争的。”在盛先磊看来,法律服务的主力市场是企业市场,而企业市场往往需要大量专业人士介入,但大多数律师思维偏保守,“这也导致法律电商领域一直没有火起来。”

盛先磊拥有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2009年,盛先磊从澳大利亚回国,成为中国法律服务从业者的一员,他专长于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并购重组和房地产投资法律服务领域。

两年前,盛先磊意识到互联网或许可以突破妨碍法律服务业快速发展的一个致命障碍:高度依赖于人。在他看来,对人依赖过度则意味着对时间和空间的依赖度高,以及打破不了人的知识缺陷障碍――盛先磊的专长是资本市场,他可解决不了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这些都造成了目前传统法律服务的低效率和高成本。

让电脑来当律师怎么样?盛先磊认为这个想法可行,不知疲倦的机器人可以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障碍,也可以实现极低的劳动力成本。

基础法律服务可标准化

让机器替代人工从事服务业,最大障碍是能否实现法律服务标准化。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法律服务大多不能标准化是制约法律电商发展的最大阻碍。但在盛先磊看来,法律服务尤其是针对小微企业的法律服务,是可以被预测且可以被标准化的。

美国legal zoom公司作为先行者或许能够给出一些启示:这家创立于1999年的在线法律网站,服务领域涵盖公司设立、变更、商标注册、破产及个人离婚、房地变卖、遗嘱设立等方面。用户在线回答一系列问题之后,Legal zoom可生成格式化的法律文件或给出法律建议,费用只相当于向咨询律师咨询的零头。

法律侠客在线服务领域并不涉及个人法律服务,而是专业提供企业需要的基础法律服务。与legal zoom相同的是,法律侠客在线也是通过用户在线回答问题捕捉用户真实需求,从而自动生成一系列法律文件。

举个例子,当一家企业想要引入高端人才,需要的绝不仅仅是一份简单的劳动合同范本,而是一系列如保密协议的文件组合以及个性化条款来确定高级员工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面对这一情况,企业会通过常年法律顾问起草文件,但这意味着不菲的费用。

法律侠客在线为这一场景提供了完整的解决方案:用户输入应用场景关键词,法律侠客在线会给出一系列问答、选择、判断题让用户填写,同时在题目旁边出现知识库方便用户理解。当所有问题回答完毕后,后台能够自动甄别用户的真实需求,生成个性化的文件以及文件组合。

这仅仅是多个企业应用场景中的一个。盛先磊介绍,企业所需要的基本法律服务是可以预测的,目前法律侠客在线已经开发出90余个产品以应对不同的应用场景。

法律侠客在线的终极目标是能够成为纯线上的法律服务者,让法律机器人完成基础法律服务――盛先磊刚入行的时候就做过基础法律服务,最常干的活就是根据用户提出的需求起草文件,“这个市场客观存在且有前景。”

抓线下提升转化率

不过盛先磊坦言,目前法律侠客在线依然由人工律师做补充服务。“现实告诉我们,哪怕你的东西足够好,还是需要律师审核一遍用户才能够真正放心。”因此,法律侠客在线做了一定程度的妥协,在文件生成后,用户也可以选择律师审核服务。“其实我们认为这些文件已经足够好了,根本不需要律师再次审核。”盛先磊再次强调。

盛先磊之所以有这样的信心,是因为法律侠客在线在产品研发阶段采取的是事业合伙人制度。法律服务业同样需要分门别类,因此法律侠客在线在开发产品之时,会根据产品的不同引入有不同专长的律师。加入产品开发的律师能够获得一定比例的后期产品收益。

在花费两年时间稳扎稳打开发核心产品后,法律侠客在线终于在几个月前上线。现在它除了需要持续开发产品之外,还面临着另外一个问题――如何抓到目标客户。

盛先磊认为,企业级市场是一个大市场。早在三年前,美国投资风向标已经转向企业级市场,而中国的投资者们也在近期开始关注起企业级市场。“企业级市场开拓的确比消费级市场的开拓更难,但企业级市场的用户忠诚度会更高。同时,企业级市场的线上营销难度更大,你很难通过线上让企业家决策。”

篇4

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是律师的分工定位、生存手段和职业道德。然而,律师还应当规训当事人,成为司法过滤或筛选或屏蔽因负气、寻仇、听人教唆等无效诉讼的一道设置,负有实现沟通审判者与诉讼人以保障司法制度有效运作的机制要求和社会责任。 [1]

这是对律师的理想道德期待,在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并肩携手开发法律服务市场的,而在法律服务市场的战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竞争非常激烈,在有些乡村法律服务中,律师败下阵来,只是保留着刑事自诉这类案件的垄断权。因此,在乡村社会中,人身伤害纠纷一旦咨询了律师,这个案件的性质往往从民事侵权变为刑事犯罪,这两种性质不同案件收费差价巨大,而当事人进行刑事自诉,常常会因犯罪嫌疑人缺席而被中止,如果当事人诉民事侵权就可以缺席审理。

律师的特征在于法律规定熟悉、专项业务熟练、法言法语擅长、服务费用较高和空间距离较远。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最低层级在县城,因此律师离纠纷发生地相对较远,尤其是律师来自所设立层级越高就对案件的社会结构越陌生,无论从时间、空间和精力上都不会对审判人员处理案件起到“听话的”法律工作者的作用,而来自层级高的律师对法官智识的挑战也会使法官“捉襟见肘”;精通法律、业务熟练和收费较高就决定了律师一定要满足当事人找其服务的要求,一般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只会要求律师代为消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因此,律师不会有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的动力,但不排除在诉讼的进程中当事人改变服务要求的可能;法言法语擅长,这是在能动司法环境下,基层司法予以重点批判的现象,而这恰恰可以作为律师区别于其他法律服务者的特征,从而形成自己的市场定位和营销策略,但当事人听不懂就会去找审判员求解释,“语义和语用转化”的活落在了法庭头上而律师却坐享其成。

总之,在大多数乡村司法中,律师的特征决定了他们在纠纷解决中向人民法庭“卸责”的多样性和随时性,对于案件的判决律师的作用很大,但判决恰恰不是当前司法终结实体的积极追求和主要方式。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样态

在我国乡村,存在着两种法律工作者,一种是乡镇的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另一种是只向县司法局缴纳一定管理费用的私人执业者。由于司法助理员需要在乡镇承担繁重的综治维稳工作而无瑕提供法律服务,而且财政经费的不足和激励机制的缺乏也使其丧失了提供法律服务的动力和能力,因此,以薄利多销为生存策略的私人法律工作者依循市场运行原理在农村地域开辟和拓展法律服务市场,他们的出现表明了乡村经济的发展使乡村社会出现了新的职业分化或进行着社会分工深化。

在大多数乡村司法中,这种主体及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不仅体现为回应某些新的社会需求,而且在作为公共物品的国家处理纠纷的制度和民间通过自行解决纠纷而形成或维系秩序的努力之间,起到了某种沟通连接的作用。 [2]但是,由于基层法律服务的纵向管理体制的断裂,基层法律工作者失去了正常的通过考试和考核的法律服务行业准入路径,然而,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年轻法学毕业生正在不断进入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了中国律师业“后备军”的训练基地。 [3]

法律工作者的来源很杂,如从公检法司退休或离岗人员、也有因司法行政机关改革而剥离出来的人、还有各乡村文化程度高的自学法律业务者,总之,这个群体比较熟悉本地的风俗情况,但法律知识没有律师那么丰富,因为乡村司法中的案件类型有限,而知识从来都是在使用中记忆的,这也注定了他们在中级以上法院缺少对他们提品的消费主体。他们与纠纷发生地近,就决定了他们对案件的社会结构很熟悉,加上法庭调解率的硬性限制和潜在激励,他们知道配合审判员向当事人做工作,当然审判员也会向他们透露案件处理的可能情况,法律工作者通过对当事人案件结果的分析换取当事人同审判员的合作,而合作的预期结果的实现又增强了他们在乡村法律服务市场的市场地位和特有优势。

因此,不少法律工作者与法院的良好关系主要建立在法官通过诉讼过程中的交往逐渐觉得此人“办事认真踏实”、“不乱来”、“真懂法律”和“能够帮助做当事人工作”等等感觉上。 [4]尤其是当法律的规定与当事人自己的认识不一致时,对法律规定的“语义转换”就由法律工作者自觉承担起来,当事人一般会信任自己花钱请的法律工作者,这为审判员适用法律减轻很大的阻力。总之,法律工作者是靠同审判员在法律诉讼实践中(尤其是调解)建立起一种交换共生的关系,这种关系常常是互惠性的。

三、黑律师的样态

“黑律师”指没有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没有得到司法行政机关许可反复从事有偿诉讼的人,其应当归属于有偿的公民人之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公民人可以是经人民法院许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任何公民。由于公民人的主体之广、特征之多和关系之杂决定了很难对有偿的公民人进行合理的类型区分,只是“黑律师”的唯利特性决定了其较其他有偿的公民人更市场化和经济性。

“黑律师”所占的法律服务市场份额很小,这可能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力度有关,也有可能和“黑律师”的社会关系、营销策略、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等因素有关。这些因素决定了“黑律师”既可能与审判员有互利或者互惠的交换和共生关系,也可能只是因为熟悉业务、“听话”、“不乱来”而被法院许可成为人。

在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稀少的案源和低廉的收费形成了一个“无需律师的社会秩序”。正式和非正式法律职业与政府管理机关之间的制度性分化非常低,职业层级系统的日常运作很大程度上就被来自县、乡镇政府和村组织的政治影响力所塑造,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职业者需要共同来开发乡村的法律服务市场。 [5]

在中国这个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中,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日益市场化、高涨化,法律服务动向日益城市化、扎堆化,法律服务内容日益程序化、技术化;法律工作者又失去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服务团体的规范依据,在法律服务市场中“自生自灭”,如果不是其拥有不可忽视的历史地位和政治地位,那么,他们就等于一群有偿的公民人。因此,有偿的公民仍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合理性、地域性、阶段性和公益性,是低收入的诉讼消费者可以选择的法律助手,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和职业监管体系内对其进行合法的规范和合理的引导,使其成为遵守法律规定和内化职业操守的法律服务者。

【注释】

[1]苏力:《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2]王亚新:《农村法律服务问题实证研究(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

篇5

如今,面对“互联网+”的风口,众多传统企业纷纷借势谋求转型与创新,而作为服务业的重要领域,法律服务行业同样也在大力拥抱互联网,探寻新的发展之路。

2014年的《中国法律服务行业互联网发展研究报告》中显示,全国网络法律咨询总量和网络法律案件委托量快速上升,2014年上半年网络委托案件量达到67万件,同比增长8.5%;遇到法律问题的人群,62%的人会先通过网上寻找相关法律信息;全国律师数量为25.41万人,在网上注册的执业律师人数已达到17.7万人,近七成律师在网上注册提供各种法律服务。

与之相伴而来的,是大量法律条文检索网站、法律文书下载网站、律师咨询网站的层出不穷。对此,有业内人士感叹:法律服务行业的互联网春天已经到来。

然而也有观点提出了质疑,仅是各类大大小小与法律服务相关网站的开通,是否就是所谓的法律服务行业“互联网+”之路?或许,我们需要更深层地去理解互联网对整个法律服务行业的影响。

在8月23日,由法治周末报社及猎律网联合主办的“法治中国·(2015首届)互联网+法律国际研讨会”(以下简称“研讨会”)上,围绕着互联网给法律服务行业所带来的影响等问题,多位与会专家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法律大数据将成重要战略资源

“互联网新时期法律服务的重构,需要依托法律大数据研究。”在研讨会上,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王春晖教授表示,“从宏观层面看,互联网对整个法律服务行业的影响,最深刻的一点在于法律大数据将成为法律服务行业重要的战略资源。”

王春晖谈到,过去法律人是带着问题找数据,进而建立观点和视角、从事服务;但到了今天,法律人则需要拿着数据找问题,从中发现需求,这是“互联网+”对于法律服务行业最大的颠覆。

“对于法律人而言,这是一种思维方式、意识的重构:打破少量数据情况下结构化样本的分析局势,不再探求难以捉摸的法律因果关系,转而关注社会复杂事物的相关性。”王春晖说,“这就意味着,我们需要通过合作、跨界、平台的方式,来思考法律服务行业的‘互联网+’之路怎么走。”

来自美国加州圣地亚哥法学院的法学教授托马斯·巴顿也认为,互联网聚合数据的能力,将为未来的法律服务提供更多可参考的信息。他举例称,当合同协议和争端解决结果的数据库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可以把这些数据用来评估法律问题、作出法律决策——制定更加精确、满足客户不同业务需求的合同标准化条款;快速识别通用条款之外的交易条款;判断在哪些情况下和范围内,可以促进争端的谈判、和解。

而从微观的角度,托马斯·巴顿认为,通过互联网提供法律服务,将会方便客户获取法律资源、了解法律程序,从而节约大量成本、提高效率。

“相比于现实中,网络上的法律服务价格更低、更容易突破地理空间的限制,并且可以通过标签化的描述让没有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普通人群轻而易举地理解原本生涩的专业术语、接受法律服务。这样一来,网络就能将法律服务推广到更多的人群。”托马斯·巴顿说。

创新带来标准化挑战

蓬勃的市场、深刻的变革,是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经历“互联网+”浪潮的现状。但在这个过程中,对于整个行业以及从业者来说,机遇和挑战并存。

“对于律所和律师而言,法律服务的互联网化,意味着新的服务承接形式出现,将解决当前我国法律服务行业正在面临的一个大问题。”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娇琳说。

宋娇琳所指的这个“大问题”,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着供求关系不平衡、供求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一方面,有法律服务需求的客户想找到好律师难;而另一方面,急需寻找案源的众多律师也很难了解潜在市场需求。

据了解,我国13亿人口中,仅有不到30万的执业律师,每万人拥有的律师是两人;而相比之下,美国占世界人口的10%,但执业律师人数却占世界的70%,平均每万人拥有的律师是31人。

“如果能够以互联网为平台,在线上进行沟通竞价,有机会接触更多的潜在客户和需求,律所和律师就能够更广泛地推广自己的服务,从而减少律所、律师寻找合适客户的时间成本,也能够快速地通过网络传播形成品牌效应。”宋娇琳表示。

然而,在这样的机遇面前,挑战也相伴而生。宋娇琳认为,对于传统律所和律师而言,如何适应新形势是摆在面前的首要问题。

在宋娇琳看来,“法律服务互联网化的第一个挑战,就是对律所和律师从事业务类型的限制:互联网化的法律服务,更希望能通过标准化的产品进行推广,但是对于律所和律师而言,比如包括融资并购、资本市场等在内的很多服务,都很难进行标准化”。

此外,宋娇琳还提到,律所和律师长久以来已经习惯于提供传统的线下法律服务,“互联网+法律服务”的电商化模式,将突破律所和律师的服务习惯,考验律所和律师对新型服务模式的适应能力和配套能力,律所的信息化建设能力、律师对法律业务理解的程度,都需要顺势而变。

猎律网打造“互联网法律生态系统”

面对这样的机遇和挑战,究竟怎样的模式才能在法律服务行业的“互联网+”上取得突破?宋娇琳认为,通过第三方为律所、律师、客户搭建一个能够和谐合作的平台,提供专业的市场网络拓展服务,并且适时适当、能动地参与、介入客户与律所和律师的合作过程,是她所希望看到的结果。

在此次研讨会上,中国首家互联网法律生态系统+O2O平台——猎律网的正式上线,恰恰满足了这样的需求。

不同于以往的法律服务网站,被称为法律界滴滴的猎律网专注于解决传统律师行业资源不匹配、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昂的问题,颠覆了传统律师服务模式熟人化、当地化、小圈子化的现状,拉近了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距离——这便是“生态系统”一词所承载的含义。

这些突破,源自猎律网构建的互联网法律生态系统所依赖的两大支柱——在线交易模式和全方位服务规则。

猎律网的在线交易模式,并不是简单地提供交易双方信息、促合双方达成法律服务交易,而是通过平台托管服务费用、用户确认服务内容等方式适当介入相关法律服务交易之中,兼顾效率、公开、公平,对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再平衡。

而猎律网的全方位服务规则,则是以法律服务的自身特性和实际出发,明确了各类服务的规范要求、用户保障措施、争议解决方式,形成了一整套切实可行的用户保障体系。

篇6

法律人的隐痛在哪里?

法律服务行业发展多年,存在着不少问题。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微信成了无数从业者眼中的良药。

首先,新入行者缺乏网络流量。因为中国的在线法律服务行业已经发展了十多年。四大法律服务网站基本瓜分了每天与法律有关流量的绝大多数。新加入这个行业的模式的创新者,即使产品颇有新意,也无法迅速得到用户。

一些独立开展业务的律所和律师都希望通过网络营销获得业务。但是无奈自己的网站权重太低,外加价格不菲吓跑自己的关键词推广费,导致搜索引擎带给自己的流量非常稀缺。这一切就足以压死新入行的在线法律服务从业者,因此找流量就成了一件大事。

其次,传统的互联网手段获取案源的效率不高不足以满足整个法律服务行业的需求。传统的在线法律服务网站和传统的律师网络营销手段的案源转化不尽如人意,很多年轻律师用尽大量营销手段,也无法获得满足自己需求的案源,急需要新的接案工具。

另外,这种来自于网络的案源被律师获取后,客户的忠诚度非常低,如何保有客户,并发展出更多客户是传统模式的一个难题。

第三,传统律师、法律服务网站和律所品牌建立的渠道手段有限。一方面受制于传统律师行业低调的传统,另一方面确实没有什么特别有效的平台来传播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企业文化。上报等1.0手段显然无法满足律师、律所和新兴法律服务网站建立自己品牌,提升美誉度的需求。

就在整个行业,新旧胶着的时刻,微信以其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横空出世,在整个封闭的市场,老旧的模式中,吹入一股新鲜空气。无数法律服务市场的从业者涌入微信,期待微信能够医治法律服务行业。

微信,法律人的新生态

说道为什么选择在微信上发力,每一个从业者都会有自己的理由。广告人出生的yesmylaw老板说这里有流量,高端专业律所说这里有需求,二三线城市的资深律师说这里有案源,而针对微信创业者的服务提供者说这里有微信创业者……也许,他们的理由极度相似,高度重合,但是他们就像放大镜,用他们的实践和思考让我们把微信看的更加真切。

“这里有流量”

“当我们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历史就急转而下了。”

马强是一名上海的创业者,他创立的主做合同审核服,尤其是如何从大批传统法律服务网站的流量绞杀中脱颖而出,就是一个不小的挑战。而在那个时候,移动互联网时代来临了,很多拥有大量流量的传统法律服务网站选择开发APP,来适应用户迁移到手机上的新情况。

“法律的特性是偶发性刚需,用户没有遇到事儿的时候根本不会多看律师一眼,但当人们遇到事情的时候法律服务需求就非常刚性。”马强的上述判断,让他做出了这样的结论:做一个法律服务类的APP,让人们去选择下载会是一件特别难的事情,独立开发APP很难有什么显著效果,体验也不好保证。

可是,移动互联网很可能是自己唯一的机会,不做点什么又太对不起一起创业的这帮兄弟。就在迷失之时,一切应验了财经作家吴晓波那句名言:“当我们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历史就急转而下了。”

是的,微信来了……马强发现微信在短短的时间里在全国就拥有了3亿用户,是唯一一个能够覆盖中国所有城市的APP。他下决心创立了“微法律”这个微信公共账户,在微信上提供在线咨询,法律文档检索等服务。目前用户数已经突破八万人,预计年底可达十万人。

事实上,马强正在为如何用这些流量和潜在客户购买自己网站的产品,并盘活原有的产品链而努力。

“这里有案源”

“律师界有句老话,不入律师行,不知案源贵。”

“多年来律师都在寻求获取案源的渠道和学习掌握高效的展业方式。事实上,在律师界掌握案源的多寡,往往就是一种隐性的权力。”济南的刘云柱律师这样对i黑马记者说。“年轻律师需要案源来求生,律所主任和团队负责人需要案源来养活年轻律师,从而带动团队的发展,扩大律所的规模和业务范围。否则年轻律师不是转行,就是去别的机构了。事实上,越是从业久的律师,越是需要案源来帮助自己实现更大的抱负”。

案源如此重要,可是居高不下的案源获取成本让年轻律师们望而却步,而常规的如SEO网络营销手段可能根本就没有效果,而且律师个人也不一定搞得过那些存在近十年的法律大站……“律师界有句老话,不入律师行,不知案源贵。”有一位不愿意透露名字的律师告诉记者,有些律师甚至会通过灰色、黑色的手段获取案源……

但是,微信却可能缓解这种局面。绿狗网CEO张馨心认为“微信公共账户开设成本低廉,微信用户基数大,它交流的私密性、便捷性、及时性都远超同类产品”这些特点使得用户在初期接受法律咨询服务、一般法律服务时有较好地用户体验,容易帮助律师建立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所以,“微信成为案源和法律诉求的洼地,这也是绿狗网经营了50多个细分法律需求的微信账户的原因,努力成为一个优质案源的收发平台。”

刘律师代表律师也有同样的观点,很多地想要扩张个人影响力,维护好潜在客户的律师都在试图深度触”微“,只是很多运营的方法和手段不如专业的互联网团队。而他自己也在”不务正业“地做这方面的研究,希望能摸索出律师微信营销和服务的新路。

当记者再次采访刘云柱律师时,他的QQ签名改为了“云柱很忙“。刘云柱通过几个月的持续投入,采用了一些自己总结的运营原则和方法成功地将自己的微信公共账户做到了微信律师一词搜索栏的第一位,这导致的结果就是在采用新方法运营了两个多月后,粉丝量达到了一万一千人(截止到六月份),一度位列搜索榜第一位,累计咨询量超过一万八千余次,刘云柱的五人律师团队日均接受公益咨询200余次(包括电话咨询)。

虽然还没有赚到钱,不过刘云柱律师表示还要继续运维下去。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律师投身到微信账户的运营中去,因为他们相信,只要时机一到微信一定可以带来案源。

“这里有需求”

科特勒在其名著《营销管理》中曾无比坚定地写道:”营销的宗旨就是发现并满足用户的需求“。

施江南是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作为海归和曾在世界排名第一的律所的律师,我们很容易透过她了解到尚伦是主要从事高端非诉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然而这家律师事务所却在微信端推出了一款名为创业者法律课堂的产品。

”我们开设微信公共账户真不是为了获取案源,非诉业务(投融资并购)的展业不太可能通过网络来实现,我们的案源都是通过服务好一位客户,再由这位客户向朋友口碑传播和推荐得来的“施江南律师对i黑马记者解说为什么要推出这个产品的原因。

”虽然经济效益上不显著,但是我们仍然选择开设微信公共账户,一方面在今天这个时代,没有一个行业可以抛开互联网独立生长,律师行业也不例外,我们搞好了线下服务,通过互联网提升一下客户体验,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另一方面是主要原因,我们在做早期项目的过程中,发现很多的创业者没有足够的资金来聘请律师,也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降低早期项目的风险。他们有需求,我们有相关的专业知识,而这些创业者大都是微信的用户,我们就想干脆把这些专业知识做成一期期的内容和课程,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工具推送这些知识,给创业者一个在网络上学习和交流的空间“

经过近三个多月的运营和推广,该账户拥有数千名的创业者订阅用户,已经初步形成在线学习创投法律知识的氛围。也因为致力于满足来自全国各地创业者、基金经理人学习知识的需求,这个账户客观上带给律所品牌美誉度和认知度的提升是难以估量的。

尚伦的这种通过奉献社会提升影响力的方式不仅仅适用于机构,也适合法律从业者的个人账户。比如,在各大公司法务和年轻律师之间传播甚广的微信公共账户”法秀“就引来了业界的好评。该账户通过翻译国外法律媒体、大公司法务部负责人的文章而把一些先进的经营、执业理念传递给中国的法律工作者们。这也为该账户的运营者带来了较大的业界声望和影响力。

”法秀的产品之所以能够获得成功,是因为它满足了特定群体的需求,中国的律师缺乏针对自己行业的资讯服务,更没有一个可以分享法律界干货和思想的非学术平台。法秀应用而生,最终通过专精一个领域,形成在网络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一位不愿透露名字的业界人士评价道。

确实是这样,作为社交产品的微信极大地满足了律师维持客户,保持影响力的需要,目前网络上一些优秀律师的个人微信公共账户非常有值得关注的价值,在此就不在一一列举。

“这里有微信创业者”

《营销管理》:优秀的企业满足需求,伟大的企业创造需求。

正如《营销管理》所说的那样优秀的企业满足需求,伟大的企业创造需求。可是谁都知道做到优秀尚且不容易,更别提成就伟大了。但是,创造需求虽然风险极大,但是那背后的惊人回报总是会不断牵扯着人们去冒险和探索,如jobs对于苹果,如昔日那个在加州掘金厂卖水少年……

知道张静松是因为他是第一个在微信法律服务领域提出要开发第三方平台的人。张静松是技术员出生,最初他也认为”微信的确是击中了法律行业的痛点,大家都从自身职业的本能感觉到了微信对这个行业会带来的巨大价值,微信基于沟通和服务为导向的特性蕴含着移动互联网全新的价值,对传统服务行业会带来巨大的变革,而我愿意作为一名参与者来帮助实现这个变革。“

那时候的张静松也和其它法律服务行业的从业者一样,想着如何通过微信这个平台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需求。可是随着微信公共平台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微信公共账户开始出现在这个平台上,但是受制于律师缺乏互联网经验,法律服务公共账户运营水平良莠不齐等客观原因,很多用户抱怨体验不好,而不少从业者也抱怨微信的现有功能真不给力。这时候,张静松和他的团队开始思索另一种可能,”为什么不去服务这些律师和微信公共账户的运营者们呢?“

于是,张静松开始全新打造自己的产品,他告诉i黑马记者:”法搜搜平台是一个微信法律公共账户的聚合平台,律师或者法律行业从业者把自己的微信公共账户配上法搜搜的第三方后台可以进一步强化了公众号的沟通服务特性,让微信公众号更适合于咨询服务行业。未来还将形成法搜搜公众号合作联盟,打通彼此的联系,让律师们公众号获得的异地咨询进行流量交换,让律师公众号的效益倍增。“

目前,通过几个月的推广,法搜搜的产品得到了多个法律公共大号的支持,同时也得到了医疗、教育等同样需要第三方支持的产业从业者的关注。

微信5.0,是涨潮,还是退潮?

相比于法律人微信掘金的这股大潮,微信5.0增加支付功能无异于增加了无数从业者加大投入的心气。但是这是梦想,还是,确实是一个难以辨明的难题。

这其中感到振奋地无疑是那些希望通过微信付费咨询服务获利的人。绿狗网CEO张馨心对记者讲,针对未来的5.0功能,绿狗增加了相应地的法律产品,”绿狗网推出的“私人律师VIP”等产品,一部分功能就是利用微信平台,及时回复用户的法律问题。“

但是在这个市场上也有一批从业者对法律行业的微信创业持怀疑,甚至是否定的态度。

他们反对!

刘德身,吉林长春的一个资深算命先生。中国最早从事在线咨询业务的从业者之一。触网多年的刘大师(他希望我们这么称呼他),几年前创立了一家名为师说师道的网站,目前正在融资。该网站模式非常像淘宝网,上头每天都有来自全国各地的算命先生、心理咨询师和律师提供在线的付费咨询服务。就网络上的咨询而言,刘大师向来是异常活跃的,为了自己网站的发展,也购买了大量的推广产品和流量服务(百度网盟等)。但是,微信公共平台全力发展的这两年,他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i黑马记者带着疑问向刘大师提出了这个问题,本以为他会拿出罗盘、黄纸,用神秘主义给我们答案时,他说出了这样一些看法:

首先、微信用户的付费意愿和能力都不太强,有偿服务的商业生态不成熟。微信用户的客户群和腾讯QQ的用户群匹配度非常高,甚至可能更加年轻,我们的网站申请过Q+服务,我们发现用户虽然有付费的心,愿意给专家的服务付费,但是付费能力不强。因此,这个问题完全可能被微信继承”。

其次,微信不是一个提供严肃地咨询服务的地方,很多更好地帮助交易双方的功能都不成熟。微信更像是一个玩的工具,我提供专业咨询,人家找专家是来问事解决问题的,你说微信的那些表情之类的娱乐功能有任何作用吗?这就好比ipad虽然功能强大,但是它就是不适合办公。另外,我的网站在提供咨询服务期间,发现很多用户付费都是用支付宝来付费,我Q+带来的用户都不用财付通,要求用支付宝付费,你知道这意味着什么吗?如果腾讯不支持支付宝,只支持财付通,很多在微信上的付费咨询,可能根本无法实现。”

第三,没有真正成熟的商业模式和绝对可靠的服务能力。作为对刘大师观点的补充,绿狗网的前市场总监龙涛,认为”目前存在着迷信微信的风气,如果不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或控制律师服务质量的能力,别说建立基于微信的法律服务商业模式,就是借力微信,用好微信这个工具都是不可能的。“

法律微信创业,投资人眼中的下一个金矿是什么?

微信的蓬勃发展,带来了互联网人和法律人在微信领域的探索,同时也引来了资本市场的关注。为此i黑马记者采访了启明创投合伙人,长期关注传统行业互联网改造的投资人李佳析先生。

李佳析认为法律市场的从业者进行微信上的商业探索,仍然会面对他这十年来投资和关注在线法律服务行业时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有:

首先,法律服务市场潜力巨大,但是服务却难以标准化。法律服务行业是个高度细分和专业的行业。他打了个比方,同样一个法律问题,问五个律师他们很可能会给出五个完全不同的方案。这当然不是说律师不专业,恰恰可能是因为律师在某个细分领域非常专业所致。如何在确保专业的同时,又能能够标准化,这是一个难题。也因为这个,法律服务行业不是一个赚快钱的行业,它潜力大,但是周期长,急功近利,满嘴跑火车的创业者不会受到亲睐。

其次,这个行业缺少一个法律服务的品牌产品。事实上,大家能记得某某律师,或者他过的案子。但是,他真正擅长什么领域,他的团队的服务能力如何一无所知。没有品牌,行业就没有服务标杆,没有标杆,消费者要不凭经验选择,要么瞎撞。

而且,这个行业非常封闭,互联网发展这么多年,都没有在网络上形成一个有力的法律服务品牌。这是一个巨大的真空。

第三,微信是个好东西,但不是万能的。这个星球上,还没有通过那一项技术产品就立即搞好法律服务的。

今天因为微信接近4个亿的装机量,让每一个被关注的律师被装进了消费者的手机里。律师的所思所想和言论,也可能因为打动了某个消费者,而被他热情大方地介绍到自己的朋友圈,这就是熟人推荐的力量,非常让人有想象空间。但是前面两个问题不解决,所有的律师都上线了,消费者仍然会面临选择困难的问题。

这些原因和理由构成了投资人和资本市场投资这个行业的障碍。

同时,李先生也向i黑马记者描述了他的眼中所认可的微信法律产品是什么样子的。

首先,是专业和标准化的,能够依靠自己的产品,建立自己的品牌形象。那怕周期很长,只要能够依靠产品逐渐形成某一项服务的标准,并被广大的用户所接受,投资人是会考虑的。

其次,重视客户体验,用用户能够理解的方式去推广产品,并引导用户去使用产品。

第三,要有公益心态的创业者及其团队,而不是急功近利地玩票的人,后者在这个行业只有死路一条。

只要这个产品具备上述的标准,才有可能打动投资人。

不论,人们怎么样怀疑微信的价值,微信作为一款产品实实在在地改变着这个世界。不少投资基金和投资人都开始关注微信法律创业圈,寻求更多的优质项目。

微信,律师展业的实验田

再好的项目,也是人造就的。面对微信带来的巨大商机,更多的律师试图进入这个行业,掘出一桶金。对于新入行的律所和律师,i黑马也专门咨询了一些研究者的意见分享给大家:

首先判断自己适不适合做微信。原中顾法律网总编辑徐浩然认为:“做好微信营销工作,对律师业务确实有所所进,但并不是所有的律师都适合这种微信营销,还要综合考虑律师的业务特长,时间成本,及技术开发,推广成本等,微信营销,因人而异,应该根据自己的业务定位,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去使用微信工具。”

篇7

[3]卢学英,金国华.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

培养具有“整体性思维"的卓越法律人才 何炼红

一、传统教育模式下法律思维面临的挑战

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法律规则及其逻辑是法律思维不可缺少的内容,程序公正则是法律思维重要的特性。注重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是法学教育的传统,教师往往通过课堂教学传授学生法律知识,引导学生从逻辑意义和法律规范的视角对问题进行思考。这种法学教育过分关注对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授和法律技能的培养,忽视向学生进行个人价值观和职业伦理的教育,也就是法治精神的熏陶。法律课程的学习过程,教师和学生往往关注于法律条文的适用,而不是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的探寻;往往执着于对具体观点进行论辩,却忽略了系统考虑其存在的法律背景和社会环境。在常见的案例教学中,往往忽视训练学生对法律涉及的“社会后果或道德影响”进行分析和反思,“常常迫使学生把他们的正义和公平感受从他们理解法律程序和法律原理的要件中分离出来”。这样一种思维,对其今后的职业生涯也将产生不利影响。例如,2011年9月21日,湖南郴州桂阳县农民李清售卖假羊毛衫,从中获利不过一万元,却被内蒙古鄂尔多斯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清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天价罚金”不仅使本案的罚金造成“空判”,更是让公众产生质疑。如此高标准的保护与我国当下的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是否相符合?显然,此案的判决并未产生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可见,孤立地进行法律逻辑思维,一旦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的需求发生冲突,律师或法官往往置自己于“无人地带”。他们也许会冷静地进行法律分析,却忽略了他们作为法律人所应具有的伦理道德和社会责任。目前,大多数法学院校过分关注传授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以提升个人在生活或工作中的竞争优势。但是,当学生知识的发展和作为一个法律人所应具有的伦理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之间脱节,也将带来严重的弊端。由此导致的后果是,传统法学教育培养出的法科学子尽管应试能力不俗,但能动司法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不够,不少人甚至成为司法败类。商业化的法律服务、官僚化的法院工作,法学教育科学化的趋势要求,以往所追求的为公众利益献身为宗旨的律师所具有的政治家思想正趋向堕落与迷失。

二、整体性思维:卓越计划下法学教育理念的转型

整体性思维来源于高等教育领域的复杂性思维理念,作为一种新的科学探究方式,它是在反思和统摄近现代简单性思维形成的,强调不以孤立和封闭的方式来把握对象,而是通过联系背景和综观全体来把握认识对象的方法。引入到法学教育领域,法律人的“整体性思维”,主要是强调站在战略的高度对法律问题和法律现象进行系统的思考,在分析问题时具有开阔的视野,善于全方位思考问题。这是由法律不仅具有规范性而且具有社会性决定的。法律人不能仅仅根据现行法律进行思考,而应该从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出发,运用多学科的知识,综合地、全方位地系统考察法律现象。

“整体性思维”的培养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时应贯彻的一个重要理念。因为,“卓越”之标准,意味着我们培养的不只是技能型人才,而应是法律领域未来的精英和领导者。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各国为促进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而采取的政策性手段,具有浓厚的公共政策色彩。法学教育应为学生提供创造性思考的社会实践机会,以开发学生未来的卓越法律人才天赋。特别是应当启发学生结合中西文化的差异来探索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善于反思基本知识技能、法律制度建设和社会积极变迁之间的关联,要有推动社会变革和发展的胆识和勇气。只有具备整体性思维的法律人才,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履行应有的职业责任与社会担当。

注重法律思维的传统教育也许可以培养法律工匠,却难以培养出引领社会发展潮流的律政精英。我们的法律工作者还没有普遍意识到在法律改革领域应当扮演的重要角色,当处理法律个案时,不大考虑法律体系如何完善、如何促进社会的福祉、当今社会如何发挥法律人和法律职业的积极影响等深远而有意义的话题。因此,“法律思维”也许只要求学生关注解剖、分析和重建错综复杂的法律事实与规则,“整体性思维”则进一步要学生系统考虑决策和行动带给一个社会整体的影响。尤其是当事人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就需要对法律与社会进行辩证地思考,承认地区差异、文化多元和个体发展的需要,反思决策的后果以及对其他人产生的影响。可见,整体性思维的培养并不排斥法律知识和技能,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时,法律思维仍然举足轻重、不可或缺、不可替代。整体性思维的训练必须有娴熟的法律知识背景为基础,否则是空中楼阁。我们只是不主张把法律知识和技能作为孤立的教学内容,教条性地遵循某一固定的逻辑思维指向,而是要训练学生知识开放、多维度、系统地思考问题。因此,在卓越人才培养计划下,倡导“整体性思维”的培养,这一理念实际上已经超越了传统的案例教学或诊所式教学目标,是法学教育理念的发展和创新。

三、卓越法律人才“整体性思维”的培养途径

(一)强调知识教育与心智教育有机融合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必须强调知识技能与精神信仰的有机融合与和谐发展,主张“身”、“心”、“灵”三个维度的均衡发展。大学教育的立足点和归宿点是人,应当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塑造全面发展的人,促使受教育者在人格方面得到最充分的完善。教育的目的不应该只是灌输知识,当知识与人类价值观和对其他人的仁慈情感隔离时,它将变得冷漠抽象且具有破坏性。正如Richard Zitrin所言,当法学院在训练年轻人的“法律思维”时,也要提醒他们,应当像人类一样思考。不只是在真空中理解法律规则,更有可能成为一个优秀律师。为了在真实的法律世界中得以生存,并获得成功与快乐,法律学生也需要陶冶他们的“心灵”。要让学生在自主真实的环境中,充分发挥创造力,教育学生成为具有批判思维、行动理智,同时具有道德责任和社会正义感的法律人。

(二)把实践环节作为大学教育的支点

实践性是高等教育的本质属性。在高等教育特别是法学领域,应当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学生“整体性思维”的培养计划,并将其有效运用到教育培养的各个环节之中。学校开展实践性教学的目的,是让学生在大学教育阶段受到角色化的知识熏陶和思维训练,从而有利于挖掘与开发学生的个人价值,并帮助学生在今后的职业实践语境下应用这些价值。强调学生实务技能的训练,并不是要求在学校教育阶段就完成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使之在毕业走上工作岗位的时候能够立即胜任工作的需要,如果将这个要求作为高校学生的培养目标,必然使高等教育蜕变为职业教育,在提高学生操作能力的时髦口号下牺牲创新能力的培养――这将是中国高等教育的悲哀!

实践性教学有多种模式。在法学教育领域,组织学生参加法律志愿者服务是训练其整体性思维、提高其综合素养的一种有效途径。学生们通过参与志愿者公益性活动,学生既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提升其社会适应能力,还可以帮助学生开发其个人价值,强化其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例如,笔者曾指导大学生开展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为主题的志愿者服务。这一活动,要求学生对某历史文化名城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以揭示该地区在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通过检索分析,撰写相关的法律文书,帮助有关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和商标注册。大家通过系统分析、综合思考,提出该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的战略规划,并呈交相关主管部门供其决策参考。通过这一综合性的社会实践过程,学生们不仅学会了从法律层面进行制度反思,在实务中锻炼职业技能,更重要的是学会了从战略的高度进行分析和规划,实现了法律思维向整体性思维的转型。

总之,卓越法律人才需要有优秀的个人品质,才会践行法律的公平和正义;需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有效地处理问题;需要有整体性思维和战略眼光,才能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应贯彻“整体性思维”教育理念,通过把实践环节作为大学教育的支点,“在行动中评价专业实践”,培育出未来社会的精英。

社区法律服务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功能及其实现 唐东楚

如何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是目前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重要课题。我们认为不管是从我国目前的国情、社情需要,还是从法学教育和法律从业的“全球化”来看,社区法律服务对于我国卓越法律人才的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等培养,均具有基础性作用。

一、社会责任感培养

自1904年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提出大学要以社会服务为己任以来,社会服务已经成为现代大学继教学、科研之外的“第三职能”。当今,英美等国的社区法律服务与社区学院教育发展得如火如荼,即便是注重思辨和理论教学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等,也都将法学教育的目光转向社会服务和法律诊所运动。我国司法部2002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曾明确指出“把律师队伍、公证员队伍、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法律援助队伍和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有机地组织起来,共同促进社区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同时,司法部还于2004年至2009年启动实施了中加法律援助和社区法律服务项目。

当代中国社区的发展,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单位人”日益成为现代生活中的“社区人”,城市社区初具规模,农村社区已现雏形。社区是民众的“家”,民众是社会的“根”。法律学生来自社区,法律工作的对象住在社区,法学教育当然不能忽视社区法律服务。年轻学生正处人生价值观的形成阶段,其对人l生的思考和对社会的关注,往往离不开自己最为熟悉的社区环境。不光是高等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要重视社区法律服务,即便是高等法学教育的招生,也要重视社区服务,以便为人才培养“打提前量”。不少西方国家的大学招生,不仅要看考试成绩、看创新潜能和领导资质(leadership quality),而且要看有无社区服务(community services):“比如说帮助穷人、帮助老人、环保运动等等,还有到非常贫困甚至危险的第三世界国家去做义务工,因为这表明了年轻人对社会的一种承诺”。卓越法律“人才”,要先成“人”,再成“才”。社区法律服务对于法律学生的人本意识、民本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培养,以及对于学生的“成人、成才”,具有根部性的基础作用。

二、实践能力培养

康德认为,实践教育一般包含“技能、世故和道德性”三个方面,而且从严格意义上说,道德性教育才是真正的实践教育。社区法律服务,不仅可以培养和塑造品格(即道德性),而且可以锻炼学生对法律的操作(即技能),以及将技能施之于人的艺术(即世故)。法律的“临床”或“诊所”,不一定必须在法庭和法院,也可以在社区。美国的法学院在探索法律临床教学法方面,曾经成功地探索了把课堂教学和法律工作实践相结合的“合作教育法”,或者“法学院一法律诊所一公众利益律师事务所”的综合体。“高等教育的公共服务这个概念经常被引申为非教学活动的外延和地区性结构的扩张,如合作性扩展服务(Cooperative Extension Service)、大规模的医学中心、终生学习计划、社会经济发展和其他为专门满足公共需要而设计的特殊活动。”这些都可以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与社区法律服务结合的有益借鉴。我国目前法律学生的就业渠道狭窄,主要集中在公检法、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以及部分高校、公司企业的法务等。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空白的创业现状,与我国法律职业的体系不完备和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不明等是密不可分的。社区法律服务对于未来律师、调解员和社会工作者等职业的就业和创业,都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比如,美国ADR(Ah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社会化或者公司化运作,通过调解或者ADR谋生正在成为美国法学院学生就业和创业的新途径。这些,都可以成为我国法律学生未来就业和创业的新模式。

三、创新能力培养

卓越法律人才的一个基本素养,就是要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而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离不开社区法律服务这种开放性、全程性、主动性、体悟性和基础性的实践应用活动。

首先是服务理念的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社区法律服务不能仅限于公益案件,要包括但不限于法制宣传、接访调解、法律援助这“三大块”。这种法律服务应当本着公益服务和非盈利的目的,但可以是有偿的。我国目前的社区法律服务,还主要停留在“政府推动”的层面,没有明确将法学院系的学生作为社区法律服务的主体,缺少“民间推动”的理念和举措。可以探讨由服务双方协商收费或者免费的模式,要改变单纯的“政府推进模式”为政府、社会的“二元推进模式”,或者完全的“社会推进模式”,要从“人本”的角度来发展社区法律服务。这样,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社区法律服务互动的经费支持、长效机制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是服务制度的创新。社区法律服务的制度创新涉及方方面面,但关键是要做到经常化和规范化,即常规化:一是法律诊所和法律志愿者工作室的挂靠模式,当前主要由三种,即“内挂式”、“外挂式”(挂靠律师所、法律服务所或者基层司法所)和“合作式”,三者各有优劣和实效;二是法学师生对社区进行法律服务的指标考核和绩效评估,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之《社区服务指南――第5部分:法律服务》的基础上,需要建立体系化的法律师生服务社区的项目导向机制、合作管理机制、考评激励机制和反馈保障机制;三是要借鉴美国关于社区生活琐事的立法,比如噪音、宠物限养、门前卫生等的“皮毛法律”。比如美国《新噪音防治法》规定,无论是狗叫、过大的电视音响还是汽车的鸣叫,都不得连续超过3分钟,违规三次就将被罚款525―2625美元。同时还要完善与社区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项法律。

如果把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比喻成“植大树”的话,职业化、国际化、应用型复合型好比是高大的躯干和繁茂的枝叶,相对法院检察院或律所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而言,社区法律服务就好比大树的“根须”。虽然没有法院、检察院、律所实习那样职业化和“高端化”,但如果离开了日常的社区法律服务,就没有法律人才培养走向“卓越”的基础,所以要充分挖掘和发挥社区法律服务对于卓越法律人才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等方面的“根部培养”作用。

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的功能定位 毛俊响

国际治理的规则之治要求,任何国家、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和个人都必须在遵循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基础上决策与行动,并以此为依据来确定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与纠纷。因此,无论是从宏观角度还是微观角度来讲,培养精通国际规则的卓越法律人才都是全球化背景下的大势所趋。正是因为如此,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应实行分类培养,其中之一就是培养“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途径和模式取决于该类人才的功能定位。根据我国对外开放的宏观要求和当前社会发展的微观需求,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的功能定位应当类型化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国际法律规则制定的参与者

国际立法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国际利益分配背后的真正决定因素还是国际立法者之间的实力对比。尽管如此,发展中国家缺乏既精通外语又有很深国际法造诣的卓越法律人才也是影响和制约其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重要原因。历史证明,小国也有外交。代表国家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外交人才的个人魅力、外交技巧、法律素养、语言沟通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规则制定结果。

当前,中国正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到国际秩序的形成和建构、国际规则的制定和适用之中。中国在严格遵循现有的合理的国际经济和法律秩序的同时,也应努力推动国际经济和国际规则向更加合理的方向转变。中国不仅要遵循国际规则,还要积极参与国际游戏规则的制定。这就要求我国的法学教育要培养出能参与国际游戏规则制定国际型法律人才。该类人才不仅要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法条和诉讼程序,而且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和法律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政治、经济、科技、历史、文化、社会、道德、伦理和传统等背景。

(二)国际法律理论变革的引领者

当前,国际法理论研究的话语权主要被西方学者所掌握。国际法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尽管不能直接成为国际法规则从而对各国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对于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和变革有着重要作用。在国际立法活动方面,专门从事国际法编纂和发展的国际机构,如国际法委员会、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在制定国际条约草案时非常重视国家实践和国际法学家的理论学说。在国际司法活动方面,国际法学家的理论学说往往成为国际法庭裁判的重要说理依据。

法律理论研究始终要契合社会发展的需求。中国目前正在处于和平发展和崛起的关键时期,面临着许多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国际法问题,需要中国国际法学者提出适应中国和平发展和崛起的有特色的国际法理论,从而建立既系统承载国际法学话语体系的基本要素又充分展现当代国际法和国际法学中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或中国印迹的中国国际法学话语体系。因此,中国需要加紧培养掌握国际法学理论研究话语权的具有国际水平的理论研究人才,让他们引领国际法律理论变革潮流,改变我国国际法理论研究落后于欧美国际法学界的局面,推动国际法治进程并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三)全球公共事务管理的决策者

21世纪下半叶以来,以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为代表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逐渐成为全球公共事务的重要管理主体。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又是世界人口大国。但中国公民在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任职从而参与全球公共事务管理却处于“人数少、比例小、地位低”的状况,这与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很不相称。因为语言、法律专业素养等原因,我国在国际组织中任职的法律人才不多,能够完全胜任国际组织法律事务的专家更少。这削弱了中国在国际组织中的话语权和参与全球公共事务方面的能力,最终可能对中国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参与全球公共事务不一定都需要法律人才,在一定情况下,还需要经济类、行政管理类高级人才。但是,随着国际经济组织数量的增长和强制性管辖权范围的扩大,法制化水平的日益提高,熟悉并善于利用现有国际法律、惯例,能在国际组织中为中国掌握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主动权的高级法律人才更加紧缺。因此,我们应该大力培养并向国际组织输送大量能够胜任全球公共事务管理工作的国际化人才,特别是法律人才,增加中国人在国际组织决策层的数量,扩大中国在参与全球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四)涉外法律纠纷的裁决者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许多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活动在中国法院展开,这对我国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官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对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外国法的正确适用,涉及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各环节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要求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人员具有深厚的国际法理论功底。同时,经济全球化和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不仅会大大增加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而且还产生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增加办案难度。因此,在涉外民商事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不仅要严格依法办案,而且要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相衔接。既要熟悉WTO规则,又要熟悉中国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既要掌握国际经贸航运知识,又要有较高的外语水平;既要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又要具有较强的办案能力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培养、选拔大批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充实到审判队伍中,进一步提升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质量,为涉外民商事活动营造公正、良好的司法环境。

(五)涉外法律服务的提供者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发展了深刻的变化,机遇和挑战并存。中国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与其他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争端,这就需要国际法律专家提供准确的专家论证意见,以帮助中国政府在贸易争端中采取正确的法律对策。随着中国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国企业成了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最大的受害者。海外涉诉企业迫切需要熟悉国际贸易规则和外国贸易法律规则的律师为其提供风险调查、商业调查、诉讼等法律服务。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法律服务市场将逐渐对外开放,中国律师将愈来愈多地面对外国同行的竞争。

尽管中国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处于蓬勃发展的状态,但是在涉外法律服务市场上,真正能从事涉外经贸法律业务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和中国律师为数极少。几乎没有一个中国律师事务所或中国律师能从头至尾独立承担一起反倾销诉讼,通常需要聘用欧美律师事务所或专门律师合作或协助办案,而且往往由政府主管部门出面联系海外律师。这既不利于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也不利于维护我国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独立性。因此,经济全球化和法律服务贸易的发展对我国法学人才需求发生了变化。我们一定要加紧培养复合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特别是融WTO法律、经贸知识和娴熟的外语技能于一身的法律服务人才,在国家间贸易争端、企业海外贸易诉讼案件中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以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

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的上述五项功能定位强调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法律职业的统一和整合,强调法律人才培养应立足高起点、高标准,表明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融合职业素养价值观和理论素养价值观的应用型人才。我国应紧紧围绕上述五项功能定位,进一步变革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方法、培养内容,走内涵式发展和中外联合办学相结合的道路,培养复合型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为我国实施对外开放和“走出去”战略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韩大元.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J].法学杂志,2011(3):17―22.

[2]刘仁山.全球化背景下法律人才的培养的问题[J].法律科学,2011(2):195―200.

[3]曾令良中国国际法学话语体系的当代构建[J].中国社会科学,2011(2):35―41.

篇8

建设服务型机关必须统筹规划,调动全省司法行政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紧扣“服务”做文章。要始终把群众满意作为评价和检验工作的标尺,紧紧抓住评价考核这一工作的“指挥棒”、“风向标”,建立导向明确、指标科学、激励有力的评价考核体系。在评价理念上,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变侧重指令性工作考评为注重群众满意度考评,防止重“显绩”轻“潜绩”、重“主观评价”轻“客观效果”。考核评价要体现服务大局的根本任务,在“两个率先”中找准定位,明确要求,推动司法行政工作融入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要体现服务群众的实际成效,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第一目标,满足群众需求作为第一选择,实现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在指标选择上,要坚持导向性、可测性、前瞻性、实效性相统一,精简优化争当排头兵考核指标。选取的指标要与国内先进水平、国际通用标准有机结合,充分体现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特征,真实反映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水平,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可采集,可量化,可对比。在考核方式上,要建立实绩考核与群众考评、集中考核与平时考核、考核评价与结果运用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实行量化考核和定性考评,量化考核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和基层意见,定性考评要综合运用社区征询、电话调查、网络调查、服务反馈等方式,广泛收集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对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作风、履行职责的满意程度。

完善以“四个全覆盖”为主要内容的工作体系

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是十做出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司法行政工作的公共服务特性要求我们必须按照十的要求,加快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覆盖工作网,更好地为推动科学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服务。

深入推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全覆盖。按照有效预防、及时化解的工作要求,优化调解网格划分和设置,加强网格信息员和调解员队伍建设,做到网格不留空白,队伍不留缺口,推动调解组织网络对城乡社区的全覆盖。要进一步完善“公调”、“诉调”、“检调”等无缝对接机制,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探索调解员职业化建设路径,实现调解机构和人员对矛盾纠纷多发、易发领域的全覆盖。推进调处中心实体化运作和功能发挥,强化矛盾纠纷的预警分析和研判反馈,加强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和群众意见的跟踪回访,推动调解工作向前端延伸、向深度延伸,实现指导管理工作的全过程覆盖。

深入推进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全覆盖。着眼于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教育矫正体系、困难帮扶体系,实现特殊人群管理、教育、帮扶的全过程、全员化覆盖。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安全首位意识,进一步完善衔接交付、风险评估、动态监管、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完善以县级管理教育中心为龙头、以乡镇司法所为基础、以社区(单位)矫正(帮教)小组为依托的工作网络,建立与公安机关互联互通的特殊人群和重点对象数据库,加快构建全过程、一体化的安防体系。深化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和公益劳动基地、就业安置基地建设,积极推进个别化矫正,注重心理矫治和引导,加大技能培训和帮扶力度,实现对特殊人群的有效教育和帮扶。

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根据公共服务的普及性、均等性特点,构建以县(市、区)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司法所、村(居)司法服务站为主线,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结对服务为支撑,以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便民联系点为补充,点线面结合、覆盖城乡的服务网络,更好地为群众提供就近便捷的优质服务。要进一步丰富法律服务产品供给,完善政府和乡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适时调整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拓展司法鉴定业务领域,推行公证便民利民服务,更好地满足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同时,加快推动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支持、长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全覆盖。紧贴群众实际需求,大力推进普法阵地、重点法律、重点对象、普法队伍全覆盖,切实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要进一步健全城乡社区普法网络和普法队伍,加强手机、网络等新媒体的运用,不断拓宽阵地,扩大法制宣传覆盖面。完善“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机制,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等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在流动人口、农民工集聚区广泛建立法制学校,探索创新具有较强参与性、互动型的普法模式,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注重加强持续性、常态化普法教育,推进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大众教育与分类教育相结合,增强法制宣传的实效性。

打造以“12348”为载体的

司法行政综合服务品牌

品牌就是形象,是服务能力的体现。实践表明,没有工作品牌就会导致社会形象模糊,服务职能也难以彰显。建设服务型司法行政机关必须深化品牌意识,在服务大局、服务群众上树立品牌。“12348”作为司法行政服务热线,具有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和群众基础,要充分挖掘资源,发挥职能优势,将其打造成司法行政的综合品牌。

高标杆定位。将其定义为司法行政机关快速反应系统和综合服务平台。拓展“12348”工作内涵,在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的基础上,进一步融合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矛盾调处等司法行政职能,有效整合内部资源,大力加强内外联动,使之成为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协调部”、“服务部”,进一步增强司法行政机关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服务的综合功能。

高质量建设。制定“12348”平台建设的整体方案,分苏南、苏中、苏北三个区域,分别开展试点,以点带面,有序推进。加强服务平台建设,对专线系统进行维护升级,统一形象标识,规范服务用语,改善服务环境。加强与“110”、“12315”、“12345”等便民热线的协调联动,积极为广大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高效率运行。打造服务品牌,关键在于服务效率。要按照“一号受理、各级联动、方便群众、服务决策”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12348”服务平台的值班、管理、考勤等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受理、即办、交办、协办、督办、办结、反馈、回访等工作制度和工作规程,建立健全热线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和司法行政信息库,实行热线服务网上受理、网上转办、网上办结,提高服务效能。

改进以“三化”为主要特征的服务手段

司法行政资源分布散,工作条线多,基层司法所同志兼职多、任务重,传统工作手段和工作方法难以满足形势任务的要求,必须优化服务手段,改进工作的方式方法。

注重信息化支撑。将信息化作为服务的重要支撑,打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数字司法”。按照科技引领、信息主导的思路,发挥好情报信息服务的实战功能,更加注重信息化建设的实际应用,实现“管理流”、“工作流”与“信息流”的有机融合,实现资源共享共用,切实把网上信息资源转化为现实战斗力。要进一步发挥好信息系统的功效,突出加强对矛盾纠纷、接待咨询、援助案件等信息的及时研判分析,掌握动态情况,强化监测反馈,提高信息化建设的应用效能。

篇9

设立“一堂法制课”,开展人身安全和法制教育共10余次。以校园为课堂,检察官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走进辖区高中小学校,采取直观、新颖的教育方式为在校学生讲法制课,提出 “学会分析、学会辨别、学会拒绝”的防范标语,设定以自我保护、犯罪、校园暴力等授课内容的主题,结合案例制作PPT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及播放微电影《冲动是魔鬼》。

召开“一次家长会”,预防涉罪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结合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每年与涉罪未成年人的家长,以座谈会或书信的方式沟通、联系,检察官与家长们共同分析其子女违法犯罪的原因,督促家长们履行好监护、监管的职责,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关爱和希望。

篇10

“法制性”是涉农法制报道的灵魂和本质特点。简而言之,“法制性”问题,也就是法制精神或理念在涉农法制报道中的贯彻和体现问题。笔者认为,要提升电视涉农法制报道的“法制性”,应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应选择好涉农法制报道的素材。注意考量所选素材的法制价值,包括宣传性价值、建设性价值、警示性价值和法理性价值等。宣传性价值需要考虑所选择的涉农法制题材是否具有典型性,对于提升农民法律知识尤其是法制意识是否具有较强的启迪意义等;建设性价值是指涉农法制事件中是否含有某些触及农村法律盲点的信息,有无值得立法者思考和司法者关注的农村法律问题等;警示性价值是涉农法制报道所关注的事件是否属于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是否触及到农村社会生活的一些深层次矛盾等;②法理性价值则要求电视涉农法制报道不能停留于对涉农案件经过的讲述或对一般法律知识的宣传,而要更注重对涉农案件事实、过程或问题的深入解读、剖析,着重阐明其中蕴含的法律方面的道理,尤其是注重现代法制精神的传播。

其次,电视涉农法制报道还应将法律的基本精神即保护老百姓的利益、坚持公平公正等贯穿其中。一方面,电视涉农法制报道在沟通法律与农民公众的关系上要起到中介、桥梁的作用,即通过涉农法制报道的介入帮助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者或无助者得到法律救助,使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得以体现;另一方面,要通过积极的反馈尤其是涉农舆论监督报道来促进涉农立法、执法及司法等法治实践的完善。随着农村经济社会转型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征地拆迁、基层干部腐败等引发的农村矛盾纠纷或利益冲突日益增多,这需要电视媒体加大对农村法制实践的舆论监督力度。

提升“契合性”

所谓“契合性”,即吻合性、相关性。也就是说,电视涉农法制报道内容应与主要接受对象农民的现实利益、法制信息需求及农村法制实际状况相契合,具有相应的关联。“人们的一切行为都是在相应需要的推动下进行的,都与人们的现实利益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③只有与人们的相应需求及利益的实现有明确相关性,才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和感召力。进而言之,涉农法制报道应与农民切身利益或法制需求之间建立具体的联系,要能对农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有一定的效用或帮助。

为此,电视从业人员应增强涉农法制信息传播的职责意识,真正将“走转改”、“三贴近”等落到实处,注意深入农村实际,切实了解转型期农村受众的法制需求和当前农村社会改革发展中存在的法制问题,制定一个明确的、系统的农村法制建设和农民权益维护等方面的“问题单”。

提升“服务性”

在中国法律服务体系远未完善的今天,涉农法律服务由于机构组织相对稀缺等原因而变得成本较高,且速度和效率难以得到保障。在这种情形下,电视涉农法制报道以其成本较低、沟通便捷和有一定的贴近性等优势,成为广大农民观众获得法律服务的极好渠道。如当前电视涉农法制类节目通过专题报道、法律信箱和专家咨询等方式,以及媒体活动、庭审直播节目、特别节目和法律援助节目等形态,实施涉农法律服务,丰富了法律服务的内容与形式。

为充分发挥电视涉农法制报道的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尤其是转型期农民利益表达与维护等功能,还应积极引入职业律师、法律专家、行政和司法工作人员等进入涉农法制报道或节目中。应根据农村受众的需求来组织、协调相关的法律服务机构、政府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等,努力为农村受众提供切实的法制信息和法律帮助。特别是应注意提供有关土地承包、制假售假行为、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乱收费乱摊派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方面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真正让农民的利益诉求通过电视媒体这一途径得以充分表达。

提升“透彻性”

电视涉农法制报道的效能提升还应具有一定的“透彻性”。所谓“透彻性”,即深刻性、彻底性和通俗性。这涉及到如何将专业性、抽象性或理论性比较强的法律知识或文本转化为深入浅出、明白易懂的通俗知识或大众文化。

电视涉农法制报道“透彻性”的获得,首先在于传播者能够对涉农法制报道的特性尤其是法制性或法理性进行深刻的理解和领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浅出的转化与输出。只具有“法制性” 或“法理性”,不具备“透彻性”的涉农法制报道内容,不能产生或难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从降低农民接受媒体服务的代价以赢得农民青睐和忠诚的角度看,致力于降低涉农法制报道的“理解-精力”成本,可以说是提升涉农法制报道影响力的一条重要路径。

为此,笔者认为,首先应加强涉农法制报道编码、译码的共通性,即应建立在共同经验的基础上,使用农村公众感兴趣、能理解的符号;其次是应增强涉农法制报道的易得性,即涉农法制报道应遵循从具体到抽象、从简单到复杂的思维逻辑规律,增强法制信息呈现的清晰性、可认知性和趣味性。中国农村受众是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的群体,平均文化程度尚达不到高中水平,这就要求涉农法制报道者要把工作做细,要与农村受众进行换位思考,争取将难以被普通农民所理解的法律语言、法律原理进行通俗易懂的解释,努力降低农村受众“法律解码”的难度,否则其传播意图就难以达成。

此外,还应避免就事论事、就案说法或流于形式的法制宣传和条文解释,应通过对涉农法制事实、案件过程及法律问题的多层面的辨析和阐述,向受众解释清楚案件发生的社会根源,揭示违法犯罪行为或涉法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及动机,并同时突出涉农法制报道的法理性,深入到法律精神、法律实质的层面进行层层剖析,方能产生良好的传播效果。

【本文为江苏省2011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我国电视涉农法制报道现状与发展研究”(编号:2011SJB860004)和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媒体法制传播与农民话语权保障研究”(编号:12BXW018)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李小云 左停主编:《中国农民权益保护研究——〈农业法〉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实施情况调查》[M],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10页;陶爱萍:《构建和谐农村视域中的农民法治教育——徐州农民法治意识调查的启示》[J],《乡镇经济》,2008年第12期;王平:《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法制信息需求与满足》[J],《今传媒》,2012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