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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筹划模板(10篇)

时间:2023-07-11 16:19:4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个人税收筹划,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个人税收筹划

篇1

(一)有形成本有形成本是税收筹划时需要花费的所有支出费用,具体包括设计成本与实施成本两种。1.设计成本根据筹划主体的差别,可以采取自行、委托两种税收筹划方法。自行筹划由纳税人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或纳税人所在企业进行方案设计;委托筹划则是由纳税人向专业机构委托,由机构进行筹划方案设计。如采取企业设计方案,需要花费的成本包括人员培训、设计人员薪资等;如采取委托筹划,则成本为纳税人向委托机构缴纳的咨询成本。2.实施成本税收筹划实施成本包括:违规、组织变更、救济等成本。组织变更成本为纳税人筹划方案变更,以企业形式支付的税收成本,其中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支付的注册或筹建成本。由于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结构不同,所以在计算纳税人缴税额度时,需要选择其他的计算方法,在变更计税方法时,必然会产生额外的成本费用。违规成本为纳税人税收筹划工作存在错误,经税务机关判定,纳税人筹划方法属于偷税漏税,需要缴纳的罚款与滞纳金称为违规成本。救济成本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产生涉税纠纷,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成本,其中包括谈判与诉讼两种成本:谈判成本,在进行税收筹划措施时,为了协调税务,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需要花费一定成本,这种成本即是谈判成本。

(二)无形成本无形成本代表税收筹划过程中,无法使用货币进行计算的成本费用,其中包括时间、心理、信誉成本。1.时间成本时间成本代表纳税人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需要花费的时间。时间成本作为衡量税收筹划总成本的重要内容,但是时间无法通过货币进行计算,受到这种特点的影响,时间成本容易受到人们的忽视。2.心理成本心理成本代表纳税人在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心理担心失败付出的精神成本。心理成本根据纳税人精神状态不同,也会出现较大变化,虽然这只是纳税人的主观心理感受,并不属于实际支出费用,但是心理压力较大的情况中,纳税人工作效率也会受到影响,所以也将心理成本纳入无形成本之中。

二、税收筹划成本收益

将税收筹划的收益与成本进行对比,从经济角度分析纳税人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应选择何种投入、产出比例,尽量以最少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利益,才能确保税收筹划方案符合纳税人自身利益。如果筹划成本小于筹划收益,则判断为本次筹划成功;如果筹划成本大于筹划收益,则判断为本次方案失败。税收筹划工作受法律、政策、纳税人、筹划者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在设计与开展筹划方案时,必须从多角度对筹划方案进行分析,考虑筹划方案能否为纳税人提供充足的收益。根据税收筹划理论,如果筹划方案完全成功,则可实现少税或无税的目的,但是在实际操作阶段,却无法满足预期效果,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就是设计筹划方案与成本效益原则不符导致的情况。所以,在设计筹划方案时,不能将税收负担降低为首要目的,而是通过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决定最终筹划方案。税收筹划成本可以分为有形与无形成本,在计算成本的过程中,也需要计算有形与无形的收益,将两者进行综合对比,才能设计出最优秀的税收筹划方案,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经济效益。

三、免个税方案

(一)保险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及工伤险,均属于免个税保险。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保险金额,根据省、市级政府制定的缴费比例,为员工缴纳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费用,使员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则可以根据国家法律从应纳个税中扣除。

(二)住房公积金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与个人每月可以缴纳年度平均12%的住房公积金,缴纳的金额也可以在应缴个税中扣除。一般而言,单位与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不超过城市平均月工资的3倍以上,根据城市具体规定,采取相应的缴纳方案。

篇2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款,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收入有十一项,包括工资、劳务报酬、稿酬、个体工商户所得等,不同的项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如工资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计税率,劳务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相同,但适用税率不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有两种,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各自税负承担的范围不同。

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是个人与国家双赢的选择。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任何人都希望自己的实际收入能越多越好,能少缴税则少缴税,最好是不缴税。而在国家财政收入的取得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税收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如何在这二者之间进行良好的协调不仅对个人有利,更是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对其进行适宜的筹划,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受益,尽量少缴税,且变相增加了人民收入,而收入水平的提高,又有利于拉动我国内需,促进消费,进而促进我国的生产,通过这样良性循环,最终将会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个人进行税收筹划能够实现少纳税款和迟纳税款的目的。个人所得税由于项目众多,且不同项目之间征税方式、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均有一定的差别,且各项目中具有一定的可转换性;同时人个所得税纳税人也是一样,不同的纳税人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且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国家为了发挥税收对我国经济的调节作用,颁布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要适合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条件,均可享受税收优惠。以上几点告诉我们,通过透彻了解我国税法的法律规定,结合不同个人所得税项目间的差异,个人所得税是有充分的税收筹划空间的。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思路

由居民纳税人向非居民纳税人转换。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居民纳税人,一类是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人对自己无论来自于境内或境外所得均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的纳税义务人,其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从纳税义务承担的范围来看,非居民纳税人税负的范围相对于居民纳税人来说更窄,税收负担更低。进行筹划时可以合理进行居民纳税人向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转换,而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有一项关于临时离境的规定,明确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离境不超过90日的为临时离境,只要超过上述时间上的规定,就能够完成身份上的转换,实现税收筹划中降低税款的目的。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一方面,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均为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的一大特点为:计税依据(即所得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这是国家为了防止高收入者收入过高,而采用的征税手段,用以调节贫富差距。因此这两个项目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注意每月收入的均衡性,削峰填谷,工资、薪金在每月差距较大时,可采用年薪制,以确保不会由于某月工资过高造成纳税过多。劳务报酬可尽量由一次性发放调节为采用分月发放,降低其每月应纳税额,以确保整体应纳税额的减少。另一方面,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之间是有一定的可转换性的,且二者适用税率和扣除标准不一样,工资、薪金的起征点为3500,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小于4000的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大于4000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0%,整体相当于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对于二者之间存在的这一特点,可分别将工资、薪金的应纳税额与劳务报酬的应纳税额进行计算比较,取二者中较小者则可达到税收筹划目的。

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个人将自己作品以报刊、图书等方式进行发表、出版所获取的报酬就是稿酬所得,其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同时费用扣除标准为与劳务报酬一致,小于4000,为800元的费用扣除,大于4000,为20%的费用扣除。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可与雇佣单位自行协商劳务报酬发放方式,是一次性或是分月发放,且分月发放可分月计算劳务报酬应纳税额,这样应纳税额较一次性发放会降低,但稿酬则不同,其分别计算的依据并非分月发放,而在于是否针对同一部作品所得。即若为同一部作品,则该所得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发放,最终都应合并其所得按一次计算应纳税额,但往往通过此种方式计算的应纳税额较高。但若能将作品进行分解,以系列著作呈现,则不受以上规定影响,可单独计算纳税,在一定程度上可节省大量税款。

篇3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3)33-284-01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节税目的而进行的科学的节税规划,即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个人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事先进行合理筹划,已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目的的一种合理合法的理财活动。

一、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如下:

1、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

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

2、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有意而为,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3、充分实行工资薪金的均衡发放

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一般为每月)的收入应尽量均衡,避免大起大落,这就要求企业在年初应做好人工成本总量测算以及每层级职工收入的测算。

二、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具体措施

1、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类制,税目多,税率不等,分别纳税,因此,当一笔收入被归类为不同的所得时,其税负是不同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这一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

(1)科学筹划工资福利

新增工资福利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各企业为留住员工纷纷采取加薪方式。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须的福利待遇,照样可以达到其消费需求,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2)合理安排收入方式

一般来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由于大部分工薪族的收入来源主要以工资薪金收入为主,而这部分收入以后都将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如何巧妙地安排自己的收入就显得非常重要。而对于大众而言,在收入结构中,也主要是从月薪和年终奖的角度来考虑。

(3)精明投资进行“税务筹划”

除了在工资收入上可以合理节税,人们还应懂得利用各种手段提高家庭的综合理财收益,尤其是随着收入的增加,通过税务筹划合理合法避税也是有效的理财手段之一。

目前对个人而言,运用得最多的方法还是投资避税,投资者主要可以利用的有基金定投、国债、教育储蓄、保险产品以及银行推出的本外币理财产品等投资品种来避税。

2、年终奖金的筹划

根据2005年新颁布的(国税发[2005]9号)(以下简称9号文)中对年终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有了详尽的规定,结合此文以及最新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2011年9月1日施行)现分析如下:

假设某纳税人2013年第四季度月工资8545元,“三险一金”1045元,月度绩效考核奖5500元,有两种安排。一是将月度绩效考核奖与当月工资合并发放,应纳个人所得税=[(8545+5500-1045-3500)×25%-1005] ×3=4110(元);一是月度奖金合并到季度末月份一次性发放,应纳个人所得税=[(8545-1045-3500)×10%-105] ×2+[(8545+5500×3-1045-3500)×25%-1005] =4710(元)。合并发放比分月发放多负担税款600元。

分析如下:3个月总收入为(8545+5500)×3=42135(元),“三险一金”为1045×3=3135(元),费用扣除为3500×3=10500(元),应纳税所得额:42135-3135-10500=28500(元),月度绩效考核奖与当月工资合并发放应纳个人所得税:28500×25%-1005×3=7125-3015=4110(元),月度奖金合并到季度末月份一次性发放应纳个人所得税:20500×25%+8000×10%-1005-105×2=5925-1215=4710(元)。比较上述两个计算公式,奖金分月发放税额合计7125元,比合并到季度末一次性发放税额合计5925元虽增加了1200元,但速算扣除数3015元比1215元多1800元,在所得额不变的情况下,速算扣除数的增加超过全额税负的增加,从而使实际税收支出减少了600元。

3、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

从目前税收政策看,可以利用进行筹划的政策主要有:首先,通过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进行筹划。其次,通过捐赠的税收优惠进行筹划,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运用税法的税收优惠条款进行纳税筹划,从各个人角度看,不仅有助于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而且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参考文献:

[1] 梁云风,所得税筹划实物[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 史文娟,张子荣.论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策[J].2012(11).

篇4

关键词 工资 薪金 纳税 筹划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核心思想是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税收负担。所以从兼顾企业与个人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企业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薪酬的涉税筹划。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项目,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这就意味着,所得越多,不仅纳税的绝对额随之增加,而且税收负担率也随之增加,这就为纳税人进行低税率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

一、工资、薪金收入纳税筹划的方法和原则

1、工资、薪金构成多样化――兼顾激励机制和降低税负的原则

对于普通职工来说,如果企业不为其提供免于纳税的法定保障和福利待遇,其收入完全来源于工资和奖金,即使其全部收入不高,却可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来说,其收入往往较高,如果薪酬过于单一,往往税收负担会很重。但如果企业能为其设计多样化的薪酬结构,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帮助高收入者节税,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

比如,法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免税的,大部分福利待遇和职务消费是免税的;年终奖和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可以独立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单独纳税,而且计税可以按月均摊确定适用税率,这种做法可以大大降低高收入者的适用税率减轻其税收负担。

2、职工收入费用化和福利化――把握合理性降低税收负担原则

职工收入费用化是将职工个人的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企业的经营费用,且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将发放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的方式改为凭票报销。采用这种方法节税应注意减税的合理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企业应在各级政府及税务部门规定的标准内为职工报销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免纳个人所得税,如为职工报销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等。

职工收入福利化就是企业尽量为职工创建福利设施、提供福利待遇,且尽量想办法把相关福利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企业结合政策规定和经济常规适度操作,职工享受福利待遇一般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同时,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允许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来解决职工的福利开支。

职工收入费用化和福利化是日常的且适用于全体职工的节税方法,运用这两种方法均要讲究合理性原则,不宜过度使用引发税务风险。

3、收益风险科学化――控制涉税风险的原则

企业通过薪酬设计帮助职工减税的过程中应坚持收益与风险兼顾的原则。薪酬设计中的纳税管理不但要帮助职工减税,而且要降低和规避企业与职工节税过程中的税务风险。一般来说,纳税人的减税利益越大,涉税风险也可能越大。工资薪金纳税筹划必须在节税利益与节税风险之间进行权衡,在实现节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科学合理地控制涉税风险,以保证企业和职工真正获得节税利益。

二、工资、薪金纳税筹划技巧

1、均衡发放工资降低税负

职工每月的工资收入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如果职工的月工资不均衡,每月工资忽高忽低其税负往往会较重。这是因为工资高的月份可能适用相对较高的税率,而工资低的月份适用的税率也较低,甚至连法定免征额都没有达到,虽然无须纳税但浪费了一定的免征额。目前工资薪金纳税时法定免征额为3500元,所以,如果职工年收入在42000元(3500×12)及以下,企业按月均衡计发工资可以使低收入的职工不缴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除了能够扣除法定免征额3500元之外,职工就自己的工资额缴纳的“五险一金”也能扣除。当职工的年收入在54000元(4500×12)及以下,如果按月均衡发放,每月收入不超过4500元,扣除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和大致1000元的“五险一金”,职工基本无须纳税。

2、合理发放季度奖或者半年奖

企业从绩效考核的角度出发,需要发放季度奖或者半年奖。根据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使职工全年的收入承担最低的税负,企业可以先将预计年收入在工资和年终奖金之间进行恰当的分配,确定月工资的适用税率。然后,在分配的工资额内部进行月工资与季度奖或者半年奖的分配。

例如:张先生每月工资为9000元,估计年底还能领取年终奖72000元。

工资个人所得税=[(9000-3500)×20%-555]×12=545×12=6540元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72000×20%-555=13845元

全年个人所得税=6540+13845=20385元

张先生全年收入180000元,其最低税负分配方案为安排年终奖54000元,每月发放工资10500元。

工资个人所得税=[(10500-3500)×20%-555]×12=845×12=10140元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54000×10%-105=5295元

全年个人所得税=10140+5295=15435元

将年终奖由72000元调减为54000元,共节税4950元。为了配合绩效考核的需要,公司也可以按月发放工资9500元,季末发入季度奖3000元,年终发放年终奖54000元,刚张先生全年的纳税额仍为最低税负15435元。

3、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避开负效应区间

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计算方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应纳税所得额与税后所得在一般情况下呈线性关系,即应纳税所得额越大,税后所得也就越多。不过由于税收级距的影响,在计算税率上的“临界”点时,会产生一种不合理现象。

例如,某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表上显示,员工甲年终一次性奖金18000元,员工乙年终一次性奖金18001元。

甲员工该笔年终奖应纳税=18000×0.03=540元

甲员工该笔年终奖税后所得=18000-540=17460元

乙员工该笔年终奖应纳税=18001×0.1-105=1695.1

乙员工该笔年终奖税后所得=18001-1695.1=16305.9

虽然乙员工比甲员工多发了1元钱的应发奖金,扣税完毕后,乙员工比甲员工实际到手的年终奖却少了1154.1元。

年终奖增加而税后收入反而减少的原因是,虽然年终奖先除以12再确定适用税率,但计税时只扣除了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在对年终奖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实际上只有1个月适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另外11个月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而全额累进税率的特点是各级距临界点附近税率和税负跳跃式上升,从而造成税负增长速度大于收入增长速度,产生年终奖的负效应区间。下表概括了各种奖金额度不适合发放奖金的区间。

所以,发放年终奖要充分考虑税后收入,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在职工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应科学安排月度工资和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比例,找到工资和奖金之间税率的最佳配比,从而有效降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负担。

参考文献:

篇5

首先是“三险二金”的合理运用。三险二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税法允许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1]。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其次,合理年终一次性奖计税方法,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个人取得年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扣税方法不同,给个人所得税缴纳带来筹划的空间。

二、税收筹划的模型

个人所得税筹划模型用于在年工资总额Z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调整各种发放形式的比例,来达到节省个人所得税A目的。如果只考虑按月发放工资、一次性年终奖两种发放形式,则能够得到如下模型:

目标函数:T=12*T1+T2(1式)

其中,T1=X*r1-a1,T2=Y*r2-a2

(2式)

约束条件:Z=12*X+Y(3式)

其中:T为每年个人所得税总额,Z[2]表示年应纳税所得额,T1为每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X的个人所得税,r1为应纳税所得额X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a1为对应的速算扣除数;T2为一次性年终奖Y的个人所得税,r2为Y/12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a2为对应的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筹划就是在年收入固定Z的约束条件下求的最小值T。

将(3式)带入(2式),替换月收入X,再将(2式)带入(1式)得到下列方程:

T=Z*r1+Y*(r2-r1)-(12*a1+a2)(4式)

其中:Z,a1,a2为常数

年终奖Y占年收入Z的份额大小影响年应纳所得税总额大小,年终奖占比过大,年终奖税率就过高,月应纳税所得额过低,月收入税率过低,月收入低税率优惠没有完全享受;年终奖占比过低,年终奖税率就过低,月应纳税所得额过高,月收入税率过高,年终奖低税率优惠没有完全享受。

对(4式)求最小值,dT/dy= r2- r1=0,则r2=r1,对应速算扣除数为a1=a2

则Tmin=Z*r1-13*a1

每月工资薪金税率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税率相同,年缴纳个税总额最小。

三、以某地为例筹划

2012年某地月社会平均工资是2431元,其缴纳三险二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数为3倍的社会平均工资,相关缴费比率如下表所示:

则T1=(X-1968.3+291.6-3500)*r1-a1,T2 =Y* r2-a2

(见表2)

四、结论

(一)当年收入预计年收入超过12倍最低档每月工资上限,应当采用每月工资收入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模式。

(二)为了达到工资薪金年纳税额最小,必须使得每月工资薪金税率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税率相同。

(三)当税率超过临界值时,可采用公益性捐赠得可以税前扣除项目降低应纳税所得税,进而达到降低税率的目的。

参考文献:

篇6

大胆投资了解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它要求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的减免税条款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要用好用足税收筹划这一节税工具,必须深入了解和分析具体的减免税条款以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需要,体现对纳税人的支持、鼓励和照顾,国家对纳税人因特定行为取得的所得和特定纳税人取得的所得给予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具体包含免税、减税、税项扣除和税收抵免等四个方面,其中与广大工薪阶层纳税人密切相关的条款大致有: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为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领取原来提存的上述款项及其利息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合理理财减轻工薪层税收负担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应以均衡各期收入、降低名义收入、保持实得收入不变,进而降低适用税率档次为目标。其主要方法有:

分拆所得,降低适用税率、提高优惠等级。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由于税率分级和优惠分等都存在临界点,因此,每当临界点被突破,随所适用的税率相应提高或税收优惠的相应减少,都会使应缴纳的税款增加。因此,分拆应税所得,使其尽量靠近税前扣除额或税率分级临界点可以起到节税的目的。这类收入主要包括一次性获得的全年奖金或劳务报酬所得等。例如,年终奖金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纳税。计税时该奖金以除以12个月得到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这种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与作为“一次性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相比适用的税率会更低,可直接减少应纳税款。对于政府行为的一次性补发工资,在计税时也可以将补发当月起到实际发放当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加上补发的工资数进行平均,计算出每月的工资,寻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总额作为应税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这种计税所用的税率比按实际发放的当月工资总额为基数适用的税率要低,也能减少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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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人群可以把收入分成日常工资和年终奖发放,充分利用年终奖单独纳税的优惠政策,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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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纳税人更应该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税务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完善税务筹划工作,提高税务筹划工作的实行力度,解决好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为题,提高税收筹划回报的效益。我国税收筹划工作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起步较晚,虽然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意识增强,但是税收筹划理论和实务发展相对落后,如概念区分不清、税收政策体制不完善、筹划方法与途径不适应企业发展的环境、缺乏征管部门的支持与指导等,严重制约了我国税收筹划的深入发展。

一、税收筹划三层次简述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与特征

目前对税收筹划的定义虽然表述上存在差异,但是表达的内涵基本一致。从微观上说,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实行实际纳税义务之前对纳税负担做出的最低选择;从宏观上说,税收筹划指的是经济实体通过合法途径合理筹划经营与财务活动,达到最大限度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行为。

税收筹划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操作的,这是税收筹划与逃税、偷税的本质区别,是税收政策应鼓励的行为。第二,策划性。税收筹划工作是需要纳税人进行积极的事前策划、恰当安排的活动。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差别,所征缴的税款也不同,纳税人需要对税收筹划进行策划。第三,低风险,高收益性。低风险高收益性,是税收筹划工作得以被人重视的重要原因,它不仅体现了立法机构的征税的意图,也反映出纳税人的现实收益。

(二)税收筹划三层次的构建

税收筹划的传统划分方法主要从行业、税种、主体等人们普遍认识的范围出发,主要强调狭义税收筹划即中级税收筹划层面出发。税收筹划的三层次从广义的角度将税收筹划细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税收筹划阶段。这三个阶段是层层递进的关系。

初级筹划是纳税人认识掌握税收体系的过程,它的投入产出性价比最高,征税机构最赞成推崇。中级筹划是纳税人熟知、理解和运用税收法规的过程,也是纳税人自我调节的一个过程,它的收益最大,是税收筹划的关键一环。高级筹划则要求纳税人不仅仅是作为客体的适应,而是要主动参与到税收改革的活动行列中来,探索适合企业和个人的税收体制,操作性最难,一旦成功,风险性最小,收益最大。这三个过程不仅层层递进,还是同时存在的,并没有先后主次的分别,税收筹划三层次的划分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基本思路。

二、税收筹划基本途径探析

(一)税收筹划狭义途径探析

从税收的三个层次来说,中级税收筹划即狭义的税收筹划。因此,税收筹划的狭义途径即中级税收筹划途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策略:缩小税基及选用低税率。这两种筹划途径经常一并使用。税基即应缴税额的依据,随计税依据变化而变化,它与产品的生产销售方式密切联系。在税率固定时缩小税基,或税基固定时降低税率,都可实现降低纳税的目的;规避纳税义务及税负转嫁。规避纳税义务是指对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征税项目的筹划,具有一定的刚性。纳税人通常使用在不改变原来资产的情况下,将部分资产所有权转为公司的做法,以此降低个人的纳税负担,并增加企业的税后收益。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将自己应缴税款,通过相关途径如税负前转、后转,税负消转、碾转等转由他人负担的过程。日常生活中企业通过提高原价转嫁消费税的做法就是典型案例;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延迟纳税。税收政策优惠筹划成本小、操作性强、收益大,有国家的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可以通过货币政策,税基、税额、税率式减免实现减免税务的目的。另外可充分利用纳税义务实行的时间差,延迟纳税,节省利息资金,积累财富。

(二)税收筹划广义途径探析

广义的税收筹划是从三个层次对整体出发。针对目前存在的税收筹划概念不清、纳税人复杂的纳税环境、各机构部门纳税意识不统一现象,提出三点建议:第一,树立科学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加强区分税收筹划、避税、逃漏、漏水等概念和行为,提高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水平。纳税人也应当提高自身的税收筹划水平,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完善我国税收法制,使纳税人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第三,让国家通过政策优惠大力扶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为更广泛的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工作提供必要的客观环境。

三、结束语

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均收入的增值,使得纳税人群体更需要合法有效的途径维护自己的纳税权利与义务,税收筹划作为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沟通的桥梁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税收筹划三层次理论的发展是我国税收筹划实践历程的印证。从遵守税法、筹划税务行为到改革税制,纳税人、企业、政府都需要树立科学的筹划观念,不断完善税征体制,创造合法支持性强的客观税收筹划大环境,不断开拓与完善税收筹划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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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安排自己经济活动的一种理财行为,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西方国家。税收筹划传入我国二十余年,但其在我国的发展很快。我国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纷纷撰文对税收筹划进行理论研究。但从现有的部分文献资料看,笔者尚未发现有对税收筹划主体进行比较全面的系统研究成果。为此,笔者结合自己的所学与所思拟对税收筹划主体的研究进行如下探索。

一、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认定

1.税收筹划主体的涵义

税收筹划主体是构成税收筹划行为的重要因素。对税收筹划主体的研究应该作为税收筹划理论体系研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税收筹划工作的参与者,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2.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及其多主体理论

(1)税收筹划的定义

其实业内并无统一的税收筹划的定义。为了论证我们命题,我们将不得不考察业内一些较权威的说法。“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以下简称“教材组”)在2008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务实务》一书中对税收筹划作了如下解释:“税收筹划目前尚无权威性的定义,但一般的理解是,税收筹划指的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其要点在于‘三性’:合法性、筹划行和目的性。”教材组开门见山地指出了税收筹划的活动地带――“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简明扼要地指出了税收筹划的路径――“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一针见血地道破了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教材组并没有直白地指明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

其实,研习业内一些老师的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对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认定,国内已经形成两种代表性的理论,即: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和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

(2)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

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的代表人物有盖地教授等。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盖地教授于2001年在《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一书中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收法规(不限一国一地),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等,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盖地教授于2006年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的《税务筹划的主体、目标及学科定位》一文中提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tax boundary)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盖地教授先后两次对税收筹划的概念进行了阐述,盖地教授认为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持类似观点的还有税务专家高金平等。

(3)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

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的代表人物有艾华教授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艾华教授在《税收筹划研究》一书中称:“税收筹划的一般意义应按如下表述:税收筹划是指税收征纳主体双方运用税收这一特定的经济行为及其政策和法律规范,对其预期的目标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确定其最佳实施方案,为自身谋取最大的利益的活动过程。”艾华教授在这里给出了的纳税主体包括“税收征纳主体双方”。

著名税务专家贺志东在《税务总监》一书中称:“税务筹划是指税收事务参与主体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而就税制设计、税收立法和税收征收管理事务及税收缴纳事务等进行的筹谋、策划。”“它包括征税筹划和纳税筹划两个方面。”可见,贺志东老师认为税务筹划主体为“税务事务参与主体”,其含义是指税务筹划主体至少包括“‘征税筹划’主体”和“‘纳税筹划’主体”。

同艾华教授、贺志东专家一样,持税收筹划主体多主体理论(认为税收筹划主体包括但不仅仅限于纳税人一方)的还有张中秀教授、谈多娇博士等。

3.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纳税人,换言之,税收筹划主体不可能是“税收征纳主体双方”或者除此双方以外的其他第三方。笔者这样讲的理由有如下几点。

(1)从税收筹划的渊源来看,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国内学者尽管对税收筹划主体有着种种不同的观点,但在表述税收筹划的由来时,国内的专家们大多引用了如下经典案例:

“早在1935年,美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温斯特大公’一案,作了有关税收筹划的声明:他认为‘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汤姆林爵士的观点赢得了当时法律界的广泛认同,如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等在以后的税收判例中经常援引这一原则精神。”参见张彤、张继友、孙梅合编的《如何做税收筹划》(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3页~4页;高金平所著的《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1页;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编写的《个人税务与遗产筹划》(中信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99页;文桂江编著的《税收筹划理论与案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第1页等。

从此经典案例看,纳税人(即案例中所指的想“少缴税”的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而税收征收人不存在想少缴税的问题。

(2)一些外国权威机构和税务专家认为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在其编著的《国际税收词汇》中对税收筹划下的定义是:“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该定义表述了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为少缴税收而对经营活动的事务安排。

印度税务专家N・G・雅萨斯威在其《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N・G・雅萨斯威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安排。

(3)从法理上讲,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纳主体双方,即:一方为税收征收机关,主要指税务机关;另一方为“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即:纳税人。征纳主体双方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平等但不对等。我们不能因此就枉下结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纳税筹划的主体。这是因为,我们处在法治社会,凡事得讲究法治原则。

对公法而言,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得为”、“凡法律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对税收征收机关来说,税务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体现在税收征管上,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征管、依法治税、依章计税、应收尽收。”如果像“税收筹划多主体理论”认为的那样:税务机关是税收筹划的“‘征税筹划’主体”,也可以进行所谓的征税筹划;税务机关完全可以凭借其拥有的税法解释权,造成滥用公法的恶果。而对纳税人来说,可以遵循“法无明文不为过”的原则,去放手planning(可译为“筹划”、“策划”、“规划”),因其符合“凡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允许的”现代法治原则。因此,从法理上讲,纳税人是税务筹划的主体。

从教材组描述的税收筹划活动的终极目标看,教材组应该赞同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

二、税收筹划主体的形式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纳税人,具体表现为替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参与者,尤其是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策划者。在税收筹划的实践活动中,笔者按税收筹划策划者的不同性质将税收筹划主体分为: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和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

1.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

所谓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通俗地讲就是从事税收筹划工作的是纳税人以外的人,是“外部人”,主要指社会中介机构及独立的税务策划人。换言之,纳税人可以通过与税务中介机构或独立税务策划人订立经济合同,将纳税人的税务筹划工作“外包”。

这些“外部人”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税咨询网站、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及独立提供税务筹划服务的国际注册特许财务策划师等。他们接受过专门的培训,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提供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能满足客户的需求。他们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可能比纳税人更快捷。外部人会或多或少得收取一定的费用。

如果纳税人追求税收筹划的专业性、又不介意付费,纳税人可以将税收筹划工作外包。

2.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

所谓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是指从事税收筹划工作的是纳税人自己的常设职能机构(财务部、税务事务部)或者虽未常设专门机构、但指定了专门人员,是“内部人”,包括:企业的经理人(税务筹划工作的领导者)、企业的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或税务总监等(税务筹划工作的责任人)、税务筹划的其他参与者(主要指筹划方案涉及到的具体经济业务的执行者)。内部人对自己所处的业务环境比外部人更熟悉,又执行“自己”谋定的方案,这样可能会效率较高。内部人一般不会收取费用。

如果纳税人追求税收筹划的效率性、经济性,纳税人可以自己将税收筹划工作进行到底。

三、税收筹划主体的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的基本特征是利已性和计划性。没有这两个特征,税收筹划主体将失去存在的经济意义。

1.税收筹划主体的利已性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涉税事宜所进行的种种事前安排,以期达到最小税收负担或迟延纳税之目的的一种理财活动。在企业,税收筹划应被纳入财务管理范畴统一组织。在个人,税收筹划应被纳入家庭预算、得到重视,毕竟在高物价年代,供房养车不容易。

税收筹划的最高目的是税收负担最小化,税收筹划的最低目标是迟延纳税。税收筹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想较少纳税以获得节减税务成本或迟延纳税以获得节减资金成本的好处。税收筹划活动要达到的目的,不同于经济学要解决的问题:合理配置经济资源,以便为社会提供最大的福利。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利己行为。利己性是税收筹划主体的最主要特征。

2.税收筹划主体的计划性

税收筹划活动涉及纳税人的一切经济行为。税收筹划要求筹划者具备财务、统计、金融、数学、保险、贸易和税法及其与之相关的法律知识,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划的能力,要能做到避免或推迟税务事实的发生。为此,税收筹划主体必须事前对事事都作出缜密的安排。因而,计划性是税收筹划主体的又一基本特征。

探索、完善税收筹划主体理论的基础内容,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税收筹划主体,有助于我们协调税收筹划主体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提高税收筹划的效率。

参考文献:

[1]教材组:税法(I)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33

[2]税务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345

[3]盖 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12

[4]盖 地:税务筹划的主体、目标及学科定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6(5):85

[5]艾 华:税务筹划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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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6)12-0117-03

前言

税收筹划的主要含义是企业进行财务管理时,在坚持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为了实现企业生产效益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需要对企业的投资、经营和生产活动,从而达到企业税款节约的目的,实现企业税后效益的增多。税收筹划本身与偷税和漏税存在着根本上的区别,是凭借法律获得的企业正当权利,对企业所以的财务活动进行的规划,是企业合法的事业性筹划,可以使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降低纳税成本,提高税后利润收益,有效凭借税收政策中的经济条款的使用,为企业争取额外的税收收益;同时企业还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对国家各项法规进行分析,有利于企业了解国家的法律,同时制定出具体的针对对策。

一、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概述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

国内外的税收筹划研究学者对税收筹划的含义进行了不同角度和不同侧重点的解释,我国的众多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重点对税收筹划进行了定义,但是总体上来看,大部分的学者认为税收筹划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或者而言是不违反现有的税收法律规定。企业税收筹划的目前十分明确,缴纳最少的税收,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企业最大的税后利润。总之税收筹划的含义是企业遵循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和政府的要求,为了实现节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和财务活动进行提前规划和安排。企业的整个筹划从形式以至内容都是合法的。

(二)税收筹划的原则

1.依法性原则。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的政策,只有在这个前提下,可以保证税收筹划的方案被国家税务部门所认可和接受,否则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中小企业与国家税务部分是征纳关系,税收法律是衡量双方行为的共同法则,中小企业作为纳税的义务人,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服从于财务管理目标原则。在企业进行财务管理时,税收筹划作为其管理的一个子系统,筹划时需要根据财务管理的总目标实施。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税收负担并不一定会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总目标,才能达到通过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3.综合性原则。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立足于企业所以税负的减轻,而不是只是关注某个税种税负的减轻,因为企业各个税种之前都是互相关联的;此外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不是对企业的税负进行简单的比较,而且还需要对资金的时间价值进行考虑。

4.事先筹划原则。中小企业需要认识到税收筹划是一种经济规则,需要有长期的计划和周密实施。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种特点在客观角度提供给纳税人对税负进行提前规划的可能性。企业在事前对税收进行筹划,应该从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进行提前计划和实施。因此企业需要尽量减少应税行为的出现,以此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企业在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完成后,进行税收筹划,那么唯一的方法就是偷税、漏税以及欠税等违法行为,不可能进行事后的税收筹划。

二、我国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意义

(一)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税务管理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共同促进,中小企业良好的财务管理可以提高税务管理水平,良好的税务管理有助于企业实现财务管理的目标。我国中小企业呈现着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的特点,企业的集权现象严重,财务控制与管理方面相对薄弱,而且中小企业不需要对外公开自身的财务状况和财务信息,所以很难建议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无法建立专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管理制度。因此需要在客观上对中小企业的会计进行核算,对企业各个关节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不断提高企业财务工作人员在会计、税收等方面的专业水平,以此完成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利于防范和降低涉税风险

中小企业实现正确有效的税收筹划,需要全面了解与熟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和结果都需要在法律允许的基础上进行。中小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和寻找最佳的纳税方法时,企业也是学习国家税法、研究国家税法、理解国家税法并且正确灵活运用的过程。中小企业通过对税法的详细了解和学者,可以提高自身纳税自查的能力,在税收缴纳之前实施全面的检查,清除企业在纳税方面存在的隐患。企业在掌握和了解纳税技巧,可以完善自身纳税方案的设计,从而通过合法的税收筹划为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也降低了企业违反法律的风险。

(三)有利于中小企业获得直接经济利益

因为国家的税收具有强制性、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所以税收企业无法避免的一项经营成本,必定会使企业自身利润降低,税收与利润之前呈现此增比长的关系。中小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在坚持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减少纳税金额或者不纳税,增加企业的直接经济利益。对于我国中小企业来说,因为企业的融资能力有限,流动资金不足,使我国很多中小企业经常出现现金短缺、资金链断裂、融资难的问题,所以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获得的经济利益就更加重要。

三、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一般方法

(一)中小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1.中小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的税收筹划。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税收待遇是不同的,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投资者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不仅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股东还需要缴纳个税。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最适合的企业注册类型。虽然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这一优势,但是还是需要根据合伙人与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所承担的税负进行比较,从出资人数、财务预算、预计利润等角度选择最有利于企业自身的组织形式。

2.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的税收筹划。企业投资最后注重的是经济收益,因为目前国家税法对这两种企业的纳税征收标准不同,所以企业的税后利润也是不同。其中流转税的征缴是相同的,但是二者在所得税的缴纳上存在较大区别。

3.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个人投资经营企业,可以把个人独资企业分为合伙企业,这样可以减少税负。根据国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经济所得都是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以全部的经营收入为纳税所得,合伙企业根据全部经营所得和合伙分配的比例缴纳应税所得额。

(二)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税收筹划

1.中小企业融资结构税收筹划。我国中小企业可以使用股权性融资、债券性融资、企业保留盈余三种方式,还包括融资租赁以及政府基金等。在企业的资本中,负债和资本金的融资方式是存在区别的,权益资本需要定期支付股息,可以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事实上可以为企业增加额外的收益;反之负债会导致企业资本家风险的增加,而且还会降低企业的经济收益。如果企业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很可能提高资金报酬率,获得补偿,导致企业的资金成本提高,抵消纳税减少带来的收入。

2.中小企业融资利息税收筹划。中小企业融资利息进行税收筹划,首先根据财务制度来看,企业用于筹资的利息支出,在筹建期间产生的,从企业投产经营算起,按照不少于五年的期限进度费用的分摊,计入到财务费用中;其次中小企业进行银行贷款时,尽力办理贷款的展期业务;最后借贷双方最好一次性签好借款合同,以减少不必要的印花税。

3.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税收筹划。融资租赁的出现为我国中小企业实现设备更新和生产的扩大提高了条件,简单快速而且减少了融资机构承担的风险。融资租赁方式可以减轻因为设备更新带来的资金压力,企业不需要一次性支付很多现金,可以在设备的使用期限内进行分期偿还,避免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如果中小企业做好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其经济负担。

(三)中小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税收筹划

中小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税收筹划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存货计价方法。我国企业所得税缴纳实现比例税率,在这种模式下,物价下跌可以使用先进先出法,提高本期发出存货成本,适当减少当期的收益,以减轻所得税税负;物价上涨时,可以使用加权平均法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为销货成本的变化对企业各期利润产生影响,同时也可以减少资金安排的难度。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选择。目前企业可以选择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计算,两种方法总折旧额一致,但是不同时期提取的折旧额存在差别,进而对企业各期成本费用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产生影响,所以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和自身的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折旧计算方法,以实现税收筹划。

(四)中小企业投资中的税收筹划

1.投资行业的税收筹划。由于国家地区和行业发展的不平衡,国家在行业和产业的投入也是不均衡的,因此中小企业需要对国家的方针政策进行及时的解读,进行投资时权衡利弊,投资那些国家大力提倡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同时在国家鼓励的行业建立新兴企业,享受税法给予的节税权利。

2.投资方式的税收筹划。中小企业选择投资方式时,主要有无形资产投资和有形资产投资,有形资产可以把折旧费和摊销费进行税前扣减,以实现削减税基的目的;而且资产还会出现高估价值的可能性,这样可以节省成本,同时累计折旧和摊销费用的增加,还减少所得税税基。

(五)中小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的税收筹划

中小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的税收筹划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采购管理。我国的中小企业大部分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商品采购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而且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方式灵活,在一定程度上不会影响、甚至减轻购货方的增值税负担。此外进行结算时,最好使用赊购或者分期付款的方式,尽量减少现金的直接支付。二、销售管理。在中小企业的营销活动中,总体来看折扣销售方式要由于销售折扣方式,尽量避免出现代销的经济行为。三、薪酬管理。薪酬作为企业必须给员工发放的费用,需要尽量避免出现不经济与不合理的支付,实现经济支出与收益的最优组合。企业在薪酬发放时,可以把季度奖、年度奖等分发到员工每个月的奖金当中,这样可以增加员工的实际收入,而且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

四、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税收筹划的正确认识

首先,企业缺乏对税收筹划的正确认识,由于我国税收筹划起步较晚,很多企业对税收筹划的意义并没有足够的认识,将其视作偷税、漏税。其次,很多企业对税收筹划的目的也不够明确,税收筹划并非是少缴税,而是使税收负担得到降低,然而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最低的缴税并不代表是企业最优的方案。在税收筹划中,必须以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为目标,如此才有利于实现企业发展战略。最后,目前关于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也存在不足,进而影响到我国税收筹划的广泛开展。

(二)税收筹划人才匮乏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不高,大部分属于财务人员,知识面并不够广泛。而税收筹划工作对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有着较高的要求,不仅需要在财务知识方面具有一定水平,同时对相关税法、法律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有所理解,然而我国这一方面显然存在人才匮乏问题。基于这一背景,企业税收筹划水平并不高,在范围上相对较窄,能以考虑全局,对于企业长远发展有着不利影响。

(三)企业税收筹划水平有待提升

从深度上来讲,企业税收筹划具体可以分为初级筹划、中级筹划以及高级筹划。其中初级筹划是以对额外税负的规避为立足点;中级筹划则需要对相关方案的税负差异进行全方位的考虑与分析,以此来选择最优的经营决策;高级筹划则是指对相关措施加以利用,例如呼吁、申诉、反映等,对涉及到自身利益的税收政策进行争取。就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水平来看,大部分企业的水平依然有待提升。

五、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完善对策

(一)做好税收筹划的基础工作

中小企业做好税收筹划的基础工作,首先需要优化财务管理工作,规避涉税风险。建议健全企业的会计账簿,按照法律规定做好各项折旧和费用,按照税法可以享受优惠的项目,一定要在期限内提出,避免超出期限无法享受优惠;其次还需要做好纳税管理工作,规避税收惩罚。税收惩罚作为企业的额外支出,应该尽量避免。中小企业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与法规,严格按照税法的要求执行,定期进行税务登记和企业信息,尤其是避免出现偷漏税行为的发生,一旦出现上述违法行为,不仅会使企业受到经济利益的损失,而且还会对企业的信誉造成影响;最后建立良好税企关系。首先中小企业需要认识到在税收征纳中的关系,企业作为被管理的对象,应该服从纳税机关的管理,积极配合纳税工作;其次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增进交流,熟悉纳税的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最后还需要坚持依法纳税,对于征税部门不正常的行为要学会拒绝,既要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不能损害国家和集体的权益。

(二)树立税收筹划理念,从整体上进行筹划

我国的中小企业需要树立税收筹划理念,从整体上进行税收筹划,不能盲目追求应纳税额的降低,而忽视税收筹划为导致的经济后果。在进行税收的实际筹划时,部分筹划计划的效果真正实施起来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中小企业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影响,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理念。

(三)加快建设税收筹划体系

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快速发展与完善,离不开国家、政府和中小企业自身的努力,同时还需要社会的相关中介结构的帮助,缺少社会化的服务体系,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很难健康的发展起来。加快建设税收筹划体系,首先需要学习国外先进的税收筹划方式,使其促进税收筹划体系的建设;其次还需要把税收引入法制化的管理渠道,使其在法律的管理下健康发展;再次做好税收筹划机构自身综合能力的增强,提高我国社会税收筹划机构自身的强化,提高其综合素质;最后树立社会税收筹划风险意识。

(四)强化中小企业风险防范意识

因为我国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其税收筹划的风险性加大。所以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及时掌握国家在税收政策和法律上的变化与调整,对不同的缴税计划进行评估与测算,发现其中存在的风险,选择最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筹划方案。

五、结语

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的税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中小企业面临着严峻的市场环境,需要做好税收筹划,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把纳税金额降到最低,提高自身的税后经济效益。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 考 文 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