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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职业病 知识 知晓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11年12月31日起修订施行。为了解肥城市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职工对《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知识的知晓程度,以便今后更好的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肥城市疾控中心职业卫生科对全市3273名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了职业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2012年10月,工作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矽尘、电焊烟尘、苯系物、噪声及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职工。
1.2 方法使用统一的调查问卷,内容包括一般状况(性别、年龄),职业病防治核心知识(职业病防治法律及法规有关内容、职业病防治知识获取的渠道及何种渠道最适合、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等内容)。
2 结果
2.1 总的调查情况
共发放调查表3500份,收回调查表3310份经分析整理剔除填写内容不全的调查表37份,有效调查表3273份,有效率93.5%。被调查对象的年龄平均在35岁,大专以上学历30.4%,高中及中专学历57.1%,初中及以下学历12.5%,各职业危害因素接触人数:粉尘1295人,物理因素1223人,化学因素755人。
2.2 不同年龄人群知晓情况 调查≤35岁的1666人,>35岁的1607人。对各项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两组人群之间的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见表1)
3.讨论
职业卫生知识的掌握水平受到年龄、文化程度和来源身份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次调查研究进行多因素分析,结果显示文化程度、年龄、工龄和接害因素不同均与职业卫生知晓情况有关系;本调查结果显示高年龄段工人回答正确率高,与其受教育培训机会、经验积累多和个人防护意识增强有关。低文化程度制约着工人的知识接受程度,提示工龄短、文化程度低的劳动者应作为今后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重点使其掌握基本的职业危害防护技能,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用人单位应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和用工变化等新情况,认真履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社会责任,重视工人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加强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大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管力度,同时加强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和能力。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1
[2] 王秀兰;曾庆民 佛山市顺德区企业管理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知识的问卷调查结果 [期刊论文] -职业与健康2008(24) doi:10.3969/j.issn.1004-1257.2008.24.012
[3] 黄意府;王清海;黄鲜华 有害作业工人491名职业健康教育知识的调查 [期刊论文] -职业与健康2008(05) doi:10.3969/j.issn.1004-1257.2008.05.004
[4] 韦光武;于建新 崇左市职业病防治法知晓率调查 [期刊论文] -应用预防医学2008(06) doi:10.3969/j.issn.1673-758X.2008.06.028
2018年4月23日—29日。
二、活动内容
扎实组织开展宣传周“八个一”活动:
(一)做好一次领导动员。请各县区政府主管领导于4月22日发表电视讲话或在主流媒体发表署名文章,对“《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进行宣传发动,全面启动宣传周活动。
(二)开展一次现场咨询。4月23日上午,各县区要认真组织由政府主管领导,安全监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的宣传周启动仪式,通过现场咨询、张贴海报标语、布置展牌、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介绍职业病防治进展成效和有关部门职责。
(三)实施一次专项执法。各县区要结合“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在3、4月份,组织一次以专项治理的行业为重点的职业卫生专项执法,对本县区职业病防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暗查暗访,并于宣传周期间,在当地的晚间新闻上进行典型曝光。
(四)组织一次讲法学法。各县区要认真组织辖区内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讲法学法活动,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一个小时,参加范围不得低于单位员工的80%。各用人单位要在显要位置悬挂横幅(宣传用语将在4月中旬),并运用视频讲座、现场宣讲、知识问答、竞赛等方式,组织职工全员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各用人单位要将“关于组织本单位讲法学法的通知、参加人员签到表、学法现场照片、标语照片”等四项内容存档备查。
(五)实行一次免费体检。各县区要选取1-2家开展职业病体检不充分的企业,联系好一家医疗机构,由政府出资,对企业接害人员进行一次免费体检,并在不涉及接害人员隐私的情况下,进行报道,宣传体检知识,提高全社会对职业健康体检的认识。
(六)进行一次警示教育。警示教育专题片在省局网站下载。各县区要集中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辖区内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分管负责人参加警示教育活动,收看专题片。警示教育活动由安监局局长主持,政府分管负责人作动员,届时市局将印发动员讲话通稿。各县区将“参加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参加人员签到表、现场照片”留档备查。
(七)发动一次集中报道。各县区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平台,强化宣传周活动报道工作,及时刊发宣传信息,将各项特色宣教活动宣传出去,扩大社会影响。要组织媒体开辟宣传周专栏,多角度宣传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多层次报道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多频次反映企业讲法学法用法情况,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
(八)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各县区要在4月10号前召开一次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部署宣传周活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通报职业健康工作开展情况。
除此之外,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文艺汇演、在线访谈、专家讲座、答记者问、图文展览、影视展映、专题研讨、知识竞赛、基层送法、暗访曝光等多种方式,创造性地开展宣传周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深刻认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提前谋划,并将其作为抓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班子成员要结合工作分工,积极参加“《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各项活动。
(二)形成联动。要积极发挥联席会和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作用,明确分工、全体动员、各负其责、形成联动。要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分工方案,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员,做到互相配合、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三)扩大范围。要改变往年点式宣传的做法,使宣传周活动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真正做到面向全社会宣传职业健康知识,推动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依托机构。要充分利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技术和知识优势,在专家讲座、在线访谈、专题研讨、知识竞赛、讲法学法、员工座谈等活动中,提供支撑。
二、职责分工
(一)卫生部门职责
1、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2、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学职业病审核、评价;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
3、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体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
5、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二)劳动保障部门职责
1、监督检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执行期间,对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合同中标明。
2、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观念和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
(三)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职责
加强对劳动者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公安部门职责
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其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积极向企业宣传《职业病防治法》。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2、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工作。
3、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的行为。
4、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工作场所进行检测。
(六)环保部门职责
1、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排放污物、污水、污气等污染环境行为进行查处和整治。
2、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
(七)工商部门职责
1、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企业,由卫生行政部门建议工商部门视情节采取吊销、注销等措施,停止其经营行为。
2、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增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意识。
(八)发改委和经委职责
1、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项目建设。
2、向建设单位宣传《职业病防治法》。
(九)税务部门职责
1、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缴税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积极宣传《职业病防治法》。
(十)总工会职责
1、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情况进行群众性监督检查。
2、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3、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
(十一)各镇区职责
1、未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对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项目不予申报。
2、对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统计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人数。
3、督促用人单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督促用人单位妥善安置疑似职业病人员和职业病患者。
4、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十二)用人单位职责
1、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成立相应组织,配合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
6、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企业法人目标管理责任制。
7、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所需经费的投入。
8、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9、建设项目预评价必须经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10、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11、不生产、不经营、不进口和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12、不得隐瞒使用有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
13、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明显标识和警示。
14、放射工作场所必须配置报警装置。
15、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要有中文说明。
16、不得接受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作业工程。
17、有毒物质的包装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8、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9、生产布局合理,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20、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21、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将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2、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危害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措施。
23、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标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和防护措施、待遇。
24、职业病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制定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计划,并组织实施。
25、按标准配备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备及应急救援设施,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26、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禁止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其禁忌的作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27、禁止使用童工。
28、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29、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定期对在岗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30、及时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职业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积极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资料。
(十三)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2、积极参加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3、要求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4、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
5、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防护设施和改善工作条件。个人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6、对违反《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用。
三、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内容
职业病防治工作以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矿企业为主。如矿石开采和加工、金属冶炼和加工、箱包及鞋业制造、家具制造、镁制品行业等。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存在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申报时应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本方案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二)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厂区车间、设备改造、土木建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安装调试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该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并接受合理建议。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效果评价,建设项目验收审查合格的发给建设项目审批意见书。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职业病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主要因素。根据相关统计,我国每年新发尘肺病人1.5-2万人,全国每年报告各类急、慢性职业中毒达到数千人;重大恶性中毒事故时有发生。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之一就是企业职工健康知识知晓率的低迷,职工个人自我保护、自我防护意识、能力不足所致。只有人们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危害性以及如何防护等知识有了了解,具备了相应的职业病防治知识,才能在工作实践中按照规程进行操作,自觉使用防护用品及设施。
为了解不同行业人群对健康知识的知晓程度,以及提高不同行业人群对职业病防控能力,探讨行之有效的职业卫生教育方法,现将我院开展的健康知识知晓率调查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次调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象主要集中在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规定的如高温、中毒、噪声、电焊烟尘、苯系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不同行业的职工共计686人。调查采用调查表的方式,共发放调查表686份,收回调查表686份。经分析,剔除填写不合格的调查表16份,有效调查表共670份。有效率为97.7%。被调查对象年龄在23-55岁之间,平均年龄43.2岁。调查对象年龄在35岁以下的共有329人,35岁以上的为341人。工龄5年以下的88人,5年至10年的为206人,10-15年的为231人,15年以上的为145人。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下的为83人,中专383人,大专以上的204人。
1.2 调查内容 主要包括:受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种类、职业健康监护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职业病防治知识获取渠道等。
2 结 果
2.1 不同年龄职工对各项相关职业病的了解没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距 见表1。
2.2 不同工龄对职业病的防治知识知晓情况统计 按照统计学原理,在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有关内容的了解方面,5年以内工龄职工与5-10年工龄职工之间没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异;其余各组之间比较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距。在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方面,10-15年工龄职工与其他工龄职工之间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距外,其余各组之间没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异;在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的了解方面,15年以上工龄组与其他各组比较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异;在职业健康监护知识的了解方面,各组之间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距;在职业危害检测知识的了解方面,各组之间没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距,见表2。
3 讨 论
通过本次调查发现,不同行业人群对健康知识的了解程度不一,对职业病的防控、消除,保护自身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方面做的还是比较薄弱。因而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1],关注人类自身的健康需求,确保人们有能力、有时间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保证职工能够掌握职业病防控方面的知识是非常必要、非常重要的。所有人都应知晓与自己所从事的岗位相关的职业病的防控知识,并在工作实践中身体力行,因此对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有关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职业病防治知识进行普及。
各单位务必定期举办职业健康卫生知识培训,聘请专业人士向职工讲解专业性的卫生知识,在培训过程中,要坚决杜绝走形式、走过程的形式主义思维方式,杜绝只重视安全知识培训,不重视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的弊端,通过连续的、职业的、不间断的培训,使职业病防控知识知晓率达到100%,并将防控知识自觉的应用到工作实践中去。
各级卫生管理、监督部门,也应将更多关注的目光、更多的精力、更多的投入到职业病防控宣传、普及方面上来,利用电视、宣传手册、夜校等手段对职工进行相应的卫生健康教育。卫生部门还应使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定期组织相关专家编写通俗易懂的职业病防控知识宣传培训教材,更新相关职业卫生知识,为各单位培训一批熟悉职业卫生健康知识的管理人员,人大部门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保证各企事业单位配备熟悉职业卫生健康知识的管理人员,并可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监督检查的方式,对不开展职业卫生健康教育、没有配备职业病防控器材的单位予以处罚。
近日,市安监局专门下发通知,部署开展主题为“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本次活动时间为4月25日至5月1日,主要开展“六个一” 活动 一是开展一次“七进”活动现场咨询。联合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一次职业病防治法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活动,通过现场咨询、布置展牌、发放宣传资料、职工签名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介绍职业病防治进展成效和有关部门职责。二是开展一次职业卫生知识竞赛活动。利用市安全监管局官方微信微博,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有奖知识竞赛。同时,组织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参加全省职业病防治知识网络学习竞赛活动。三是实施一次专项执法。结合“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在4、5月份,组织一次以专项治理的行业为重点的职业卫生专项执法,对本地区职业病防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暗查暗访,并于宣传周期间,在当地的媒体上进行典型曝光。四是组织一次讲法学法。组织辖区内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讲法学法活动,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一个小时,参加范围不得低于单位员工的80%。要求各用人单位在显要位置悬挂横幅,并运用视频讲座、现场宣讲、知识问答、竞赛等方式,组织职工全员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五是实行一次免费体检。各县区选取1-2家开展职业病体检不充分的企业,联系好一家医疗机构,由政府出资,对企业接害人员进行一次免费体检,并在不涉及接害人员隐私的情况下,进行报道,宣传体检知识,提高全社会对职业健康体检的认识。六是发动一次集中报道。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平台,强化宣传周活动报道工作,及时刊发宣传信息,将各项特色宣教活动宣传出去,扩大社会影响。此外还组织媒体开辟宣传周专栏,多角度宣传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多层次报道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多频次反映企业讲法学法用法情况,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
同时,通知对活动提出要求,一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要深刻认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提前谋划,并将其作为抓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在的实施方案,确保宣传周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二是创新手段,形成合力。要积极发挥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和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作用,明确分工、全体动员、各负其责、形成联动。要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分工方案,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员,做到互相配合、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三是认真总结,积累经验。各单位要全面总结活动开展的经验和创新做法、剖析存在的不足,及时上报工作总结。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以改善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市民健康素质为目的,以实施疾病预防控制等各项业务工作为重点,进一步深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注重规模发展与内涵建设并重,努力建立起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疾病预防控制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我市疾病预防控制水平。
二、总目标
从我市实际出发,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为主线,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逐步建立一个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适应人民健康需求、以政府为主导的疾病预防控制服务体系。到2015年,我市疾控各项业务工作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三、业务工作与主要指标
(一)基础指标
1、加强人力资源建设,科室设置进一步完善。按照卫生部《关于疾控机构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我市目前疾控工作实际情况,积极向政府部门申请扩编,至2015年,市、县两级能够在目前编制的基础上各增加编制15名,从而保证科室的设置能够按照卫生部疾控机构岗位设置要求在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测检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综合管理七大类专业岗位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工作职责进行合理的科室设置和布局。
2、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疾控体系网络。进一步延伸现有的县(市、区)疾控中心、乡(社区服务中心)、村(社区服务站)三级疾控体系,在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日益完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区在疾控工作中的职能作用,逐步形成以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网顶,各级医疗卫生单位为中间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网底的三级疾病控制网络。建立起全市公共卫生信息网、疫情报告管理网、卫生监测信息网、计划免疫信息网。实现互连互通,资源共享,为全区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提供不同层面、不同功能的网络化卫生信息服务。
3、建立一支以高素质业务学科带头人为核心的人才队伍。中心各业务科配有本科学历以上人员,各业务科培养1名本中心学科带头人和1-2名青年业务骨干,争取全中心有2名以上业务骨干成为市学科带头人,逐步形成一支公共卫生知识扎实、知识面广、现场实践经验丰富又熟悉临床医学知识的疾病预防控制队伍,能够熟练应对未来多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业务指标
1、疾病预防与控制
(1)传染病预防控制
到2015年,传染病总发病率与“十一五”期间相比保持持平或下降,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率≤2%,报告及时率≥95%,暴发疫情及散发疫情规范处置指数≥0.8,传染病监测完成率达到100%,暴发疫情调查率100%,疫情报告督导覆盖率≥60%,网络直报覆盖率保持100%。(2)免疫规划
深入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到2015年,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5%,新生儿首针及时接种率≥90%,规范接种单位覆盖率≥90%,疫苗接种疑似异常反应监测覆盖率及规范处置率达100%,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95%,入托、入学儿童接种证查验率≥95%,新生儿入网率≥98%,接种监测报告覆盖率100%,流动儿童接种率≥90%。
(3)鼠疫防治
“十二五”期间,鼠疫防治仍然是我市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全面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工作,到2015年鼠疫疫源县及疫源县毗邻乡镇的群众、外来务工人员、进出检疫卡人员鼠疫预防“三报三不”制度知晓率≥90%;市县两级鼠防专业人员在省级实验室培训率达100%,建成一支业务技术全面,现场处置能力强的鼠疫疫情处置队伍;所有医务人员掌握疑似鼠疫的诊断及报告程序,鼠防知识测试及格率达100%;扩大鼠疫动物疫源地监测面积,对距离居住区、工人作业区、水源等较近的动物疫点进行保护性灭源;继续落实鼠疫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完善《鼠疫应急预案》,做好疫情物资储备;做好鼠疫菌株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鼠疫生物安全事故。
(4)艾滋病防治
至2015年,我市疾控机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覆盖率达100%;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合格率达100%;艾滋病高危人群预防服务措施覆盖率≥30%;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被随访的比 例达100%;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获得关怀、支持和服务的比例达100%;艾滋病高危人群检测结果知晓率≥60%;艾滋病感染者/病人配偶或固定性伴的hiv抗体检测率达到40%。
(5)结核病防治
继续加强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的发现和治疗管理工作,确保新涂阳病人治愈率≥85%;逐步开展耐药肺结核病人监测、治疗和管理工作,降低结核病人发病率和死亡率;到2015年以县为单位,医疗机构肺结核病人报告率、病人转诊率、病人系统管理率超过95%,结防机构肺结核病人追踪到位率和病人家属筛查率超过85%;痰涂片镜检室间质量保证体系覆盖率达100%。
(6)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
在“十二五”期间,市县两级疾控部门要逐步开展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等慢性病的防治与监测工作,并负责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对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和慢性病病人规范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十二五”期间,市级建成一支专门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队伍,从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人员比例≥20%,定期举行以鼠疫等重大传染病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做到反应迅速、处置有效;进一步完善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预案体系完整率达100%;对应急物品及时进行检查、补充,应急物品储备齐全率达100%;按月对当地传染病谱进行排序,制作疫情简报,为政府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报告及时率、现场调查处理率和及时率达100%。
3、职业病防治与农村饮水工程水质监测
在“十二五”期间,市疾控中心在原有取得2名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基础上,计划至少培养1名以上人员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同时积极争取经费购置职业病诊断设备,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开展尘肺、职业中毒等职业病的诊断工作;各县(市、区)设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接触粉尘作业、化学物作业、物理因素作业以及机动车驾驶等劳动者健康检查工作。对我市“十一五”期间已经完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水质卫生每年进行两次监测。
4、实验室检验
根据目前各县(市、区)疾控中心实验室情况,应尽快加强实验室建设和工作人员的引进培养,至2015年,确保实验室检验人员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20%,以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检验能力,保证常规检验工作有序开展,并不断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扩大检测项目范围。同时积极参加国家和省上组织的实验室间质量控制,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提高检验检测水平。
5、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每年对国际组织和国家确立的卫生宣传纪念日或重大、重点疾病预防控制期间开展的主要卫生宣传活动次数≥8次,至2015年,目标人群重点卫生防病知识知晓率≥75%。
6、技术培训与指导
至2015年,专业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率达100%,对下级单位专业培训率达100%,继续医学教育合格率≥90%,专业人员下基层指导人均天数每年≥15天,专业人员指导覆盖率≥85%。
四、重点项目建设
1、市级疾控中心鼠疫实验室建设项目
计划于—20xx年在肃州区郊区建成占地面积8000m2(征地8000m2,建筑面积m2)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生物安全三级鼠疫实验室,承担市鼠疫等重大传染病病原学、血清学检验与培训任务,预计所需项目经费925万元。
2、职业病诊断项目
“十二五”期间市疾控中心要开展尘肺等职业病诊断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必须有高仟伏光机及相关的仪器设备,主要包括进口1000ma拍片透视数字光机、激光洗片机、便携式肺功能检测仪等,预计所需项目经费298万元。
3、市疾控中心检验室改造项目
计划于“十二五”期间完成艾滋病、麻疹、病原细菌实验室共460㎡的改建工作,建成符合国家生物安全二级标准的实验室;将微生物实验室150㎡改建成洁净实验室;将理化实验室590㎡改建成洁净、恒温、恒湿实验室。以上改建面积共计1200㎡,预计所需项目经费360万元。
五、保证措施
1、深化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明确政府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承担的责任。重点要围绕疾控机构职能定位、人员配置标准、机构建设装备、绩效评估及考核标准等,加强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规范化建设,增加人员编制和经费投入。
2、加快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优化人员配置。严格执行执业资格、岗位准入以及内部考核制度,新招聘的疾病控制专业人员,必须具有预防医学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加大研究生学历人才的引进力度,为建立一个贮备高素质业务学科带头人的人才系统打下战略基础。强化和完善继续教育制度,采取形式多样的培训方式,加强卫生应急人员培训,通过送出去和请进来等培训学习方式,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青年业务技术骨干。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的总称。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
第四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市和区、县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工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有有害作业的单位必须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建立劳动卫生制度,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将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预先告知劳动者。
第九条劳动者有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治理措施的权利。劳动者有接受劳动卫生培训的权利。劳动者有依法要求单位改善有害作业的劳动条件和获得职业病预防、治疗的权利。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而未采取治理措施,又无必要的个体防护措施的,劳动者有权检举、控告和拒绝操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卫生操作规范。
第二章预防
第十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的劳动卫生监督,加强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和劳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指导。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劳动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交付的执法检查任务。
第十一条禁止将有害作业转移给没有相应防护设施的单位。
第十二条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涉及有害作业的建设项目设计的审查和工程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卫生学评价,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单位使用新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材料的,应当在使用前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其毒性评审资料。
第十四条有害作业场所应当与其他作业场所分开,并配备必要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易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紧急防范设备和医疗急救用品,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急救人员。有剧毒、放射源或者产生放射线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加强防范管理。
第十五条单位对有害作业应当制订劳动卫生操作规程,建立各种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发生职业病的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劳动卫生档案,记录生产工艺流程及职业危害因素影响劳动者健康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有害作业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单位内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劳动卫生知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劳动卫生知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测定
第十九条本市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不得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委托测定。单位自测人员的测定资格,由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实施资质认可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对作业场所中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进行测定;也可以委托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测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测定结果报送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向职工公布。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测定工作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抽查测定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单位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测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测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测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和统一的检测技术规范,测定必须科学、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或者本市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超标费。超标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和征收、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健康保护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和建立健康档案。单位应当对曾长期从事过有害作业的并可能患晚发职业病的离休、退休和调离岗位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性健康检查的范围、内容、间隔时间和职业禁忌症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与该禁忌症相关的有害作业。
第二十八条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急性职业病可以由初诊医疗卫生机构诊治。慢性职业病和急性职业病医疗终结后疑有后遗症的,由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对患者的职业史、既往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临床症状及相应的理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集体作出职业病的诊断。
第三十一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送交职业病患者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或者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第三十四条单位对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安排治疗或者疗养,并定期复查。
第三十五条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其职业病的医疗费用由造成该职业病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处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可以分别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的,按照每人次五百元处以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止有害作业操作。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时,凡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分工范围的,应当会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款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第三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认为有可能引起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可以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拒绝、阻碍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
2、针对职业病危害的主要原因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3、技改、技引要求;
4、职工的合理要求。
二、 事项、实施日期、实施部门和经费预算
事项
实施日期
实施部门
经费预算
实际费用
1、工作环境改造、生产工艺改进
2、 职业病防护设备配置与维护
3、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与更换
4、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5、接危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6、 职业卫生宣传
7、 职业卫生培训
8、 危害作业岗位警示标识设置
9、职业病人诊疗
二、项目内容
2020年职业病防治能力提升项目包括县疾控中心职业病危害监测能力提升和尘肺病康复站能力提升两个子项目。
(一)县疾控中心职业病危害监测能力提升子项目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详见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职业健康司网页)提出的仪器设备配备标准,为县疾控中心选配有关仪器设备。
(二)尘肺病康复站能力提升子项目
1.确定试点单位。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统一部署安排,经过西靖镇卫生院主动申报,我局积极争取,省卫生健康委遴选确定常住确诊尘肺病患者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县西靖镇卫生院进行试点。
2.设备配备。康复站应当配备吸氧装置、指脉氧监测仪、具有评估、训练、检测等多种功能的肺功能仪、电动PT床、股四头肌训练仪、功率自行车等有助于提高康复疗效水平的设备设施以及必要的急救药品、设备;可选配小型岩盐气溶胶治疗仪、床边踏车、呼吸机、膈肌起搏治疗仪、滑轮牵伸装置、多功能组合训练器、哑铃、沙袋、跑步机、弹力带等相关训练器材设备设施。
3.技术支撑单位。省卫建委明确省第三人民医院(省职业病防治院)为省级技术支撑单位,通过远程会诊、医护人员进修和组织技术培训、业务指导等方式培养基层肺康复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康复服务能力。
三、项目经费分配及使用
(一)县疾控中心职业病危害监测能力提升子项目。分配的20万元专项资金,由市疾控中心负责组织设备(含一定数量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以资产下拨方式为县疾控中心配备职业病危害采样和检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预留经费用于设备招标采购之外其他用途。
(二)尘肺病康复站能力提升子项目。分配县西靖镇卫生院尘肺病试点康复站54万元,由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中心及省第三人民医院指导县西靖镇卫生院做好基本条件相关建设及设备招标采购等工作。职业病防治能力提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设备招标采购等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县疾控中心职业病危害监测能力提升子项目。县疾控中心会同市疾控中心在充分调研县疾控中心需求和市场价格的基础上,查漏补缺、统筹设备仪器的采购,防止出现盲目采购设备等问题。要对照《指导意见》提出的县级职业病监测评估技术支撑机构建设推荐标准中“采样与检测”类别仪器设备配备标准,按以下原则,调研确定设备采购清单。优先选购县级配备标准中带有“”的仪器设备,除WBGT测定仪(用于检测热辐射)、电磁场测定仪(用于检测电磁场)、紫外辐射测定仪(主要用于电焊岗位检测紫外辐射)、手传振动测定仪(检测手传振动)夕卜,可根据本地具有相应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多少,进行选配外,其他带有“”的仪器设备原则上都应装备;配备标准中已装备的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可以满足使用的可以不再采购;采样检测设备所需配套耗材的数量,应至少能满足仪器使用培训和一年内日常使用所需;经市场价格调查,购买优先采购、选购设备及必需的耗材外,本地总经费仍有余额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购“采样与检测”类别仪器设备配备标准中的其他适宜仪器设备,确保最大限度发挥项目经费使用效益;选定的仪器设备必须满足配备标准中量程、防爆、个体采样等相关规格标准。省疾控中心将对设备选取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及时进行指导、解答。县疾控中心职业病危害监测能力提升所需具体设备仪器采购清单于2020年9月15日前报市疾控中心公共卫生科。
县疾控中心应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统筹,在10月底前完成仪器设备的招标工作,11月底前完成设备的装备配备、调试及使用基本培训。12月1日前将项目工作总结材料(电子版纸质版同时报送)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我局。
(二)尘肺病康复站能力提升子项目
西靖镇卫生院要充分研究国家的《基层医疗机构尘肺病康复站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各项要求,按照“七个一”的标准要求(即:一块尘肺病肺康复站标牌、一名经过康复治疗技术培训的医师、一名经过康复护理培训的护理人员、一处康复场所、一组适宜的康复器材、一套康复站职责制度、一套档案),研究制定康复站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细化落实试点建设的场地、人员、设施、设备、药品及培训等内容,统筹做好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和康复站试点工作。县疾控中心会同市疾控中心应每月对康复站的项目进度与实施情况进行技术指导,督促康复站按照“七个一”的标准要求进行建设。西靖镇卫生院要运用中西医结合的康复技术为尘肺病患者提供服务,每月月末要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县疾控中心和我局。
9月10日前,西靖镇卫生院应完成场地、人员的确定,完成除采购设备外的其他基本条件的配备与基础建设,并尽早做好设备采购预算立项的前期协调、准备工作,以便国家康复设备采购清单(方案)后,能迅速启动设备招标工作。县疾控中心要做好联系沟通和具体指导,确保项目在12月上旬顺利完成。12月1日前,西靖镇卫生院将项目工作总结材料(电子版纸质版同时报送)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我局。
五、工作要求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因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导致的疾病。在石化生产企业中,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质的情况,直接威胁着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因此,要充分认识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高度重视并大力加强对职业卫生的管理,积极有效地做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工作,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石化企业职业病防治现状及存在问题
作为国有大型企业和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大多数石化企业对职工健康非常重视,对职业病的防治与管理一直做得非常到位。但是有些石化企业或多或少仍存在职业病危害性认识不足,管理缺失,防治不力的现象。主要表现如下:
1、领导重视不够,资金投入不到位。项目设计和建设时,缺少维护职业健康的有效措施,设计时缺少对“三废”治理,致使“三废”乱排乱放,或为了经济效益选择污染环境较重的工艺方案,缺少对于“三废”泄漏或是职业病暴发预防应急措施,各种健康工艺、健康材料使用较少。防治职业病和员工缺乏医疗保障,对职业病的监管人员缺少培训,有的是为了应付检查而设立该机构。
2、单位和个人对职业病的防治认识不足。由于职业病发展较缓慢,短时间内对身体的影响有限,所以职工对本职业具有那些职业病,有了疾病那些病是由于职业引起的,那些是自然老化引起的缺少明确认识。得了职业病后期隔离等治疗措施不力,对疾病后的状况缺少评估,调换工种的少,有的是以办理病退了之。对疾病后建档监护的少,各种防止职业病的措施不到位,对职工职业病知识的教育有限,缺少必要的组织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
3、对员工职业健康检查不够,存在迟报、瞒报、漏报职业病现象。有的企业不能按规定为员工提供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故意或无意识地不报、迟报、瞒报、漏报职业病现象。职业病的发病率、患病率和作业场所危害现状数据难以获得;对违反规定的现象,企业安监部门查处不严,存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现象。
二、应对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加强石化企业职业病防治与管理水平,需要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健全组织,完善制度,重视和强化职业病预防管理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组织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研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以及实施方案;制定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和在岗期间以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要把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应急检查。对劳动者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档案,当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要如实向劳动者无偿提供其本人的健康档案,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的结果要存入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中,要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由专门人员负责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对从事和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对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因素作警示说明。向职工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的,要提供中文说明书,同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以及中文警示说明。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要提供中文说明书。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设备及材料放置及使用处设立警示标识。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要设置公告栏,公布防治职业病的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治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要在其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和警示标识,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加强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业意识,增强员工职业病防护能力
职业健康教育有利于企业领导、职工明确各自的职业健康方面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职业健康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顺利实施与严格执行。同时,职业健康教育对于提高企业负责人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知识水平、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形式多样形象生动的职业健康教育,使企业领导和职工掌握职业健康知识,了解职业卫生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会如何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如何运用法律维护本人权益。增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了解和认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急救能力,避免劳动者因职业健康知识的贫乏而遭受职业危害。
同时,通过职业健康教育可调动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通过宣传教育使职工主动规范自己的职业健康习惯,不仅可以保护自身健康,免遭职业病危害,而且对构建和谐社会、提高生活品质、提高生产力、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多具有很好的推动作用。还可以让劳动者了解和掌握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者实施保护的规定,了解所从事职业的潜在危害和应实施的保护措施,提高防治和预防职业病危害的意识和能力。使劳动者具备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从而不断促进职业健康工作的开展。
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积极采取职业病防护控制措施
围绕预防、降低或者消除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减少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积极采用职业病防护的设施、装置、用品或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及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等。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止劳动者接触各类危害因素,依法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环境和工作场所。积极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同时,要加强设施防护、配备设施防护用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个人用品。
要定期开展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负责人要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使其掌握和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做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职工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努力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监督和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职业病防护个人用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把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