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1 16:19:4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企业涉及的法律问题,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即可,而不必要除名;另一种则认为应先对违纪职工予以除名,劳动合同随之自然解除。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上(一)、(三)、(四)项,显然不包含符合除名条件的情况。那么第(二)项是否包含符合除名条件的情况呢?也不包含。因为劳动部在1994年9月5日《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该条解释:“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 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由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已被国务院于2001年10月16日决定予以废止,因此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主要应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来认定,即对于符合开除、除名条件的,应先予以处理后,劳动合同随之自然解除。所以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另外,《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13条还专门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该“暂行规定”虽被废止,但废止理由是因为被《劳动法》所代替,而不是与《劳动法》相冲突。可见,对于符合除名条件的,只有先对该职工作出除名处理后,劳动合同才能自行解除。
二、对“一年以内”应如何掌握?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对“一年以内”应如何掌握?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一年”指一个公历年度,一般以当年为限,不跨年度(如湖北省劳动人事厅编《劳动争议处理法规与基础知识》);另一种则认为:“一年”应理解为任何连续的十二个月。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是:第一,我国法律、法规对期间的计算方法,多以时、日、月、年计算,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对此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些法律、法规虽无规定,但也是采用此种方法计算的,如刑法中的“三年”,绝不是指三个公历年度。第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本身, 采用的也是这种计算方法。如该条例第14条:“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第23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显然,这里的“半年”、“一年”均可跨公历年度。第三,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如果一个职工在“一年以内”,即任何连续的12个月以内,累计旷工就达30天之多,无论其跨年度以否,其违犯劳动纪律的严重性是一样的。第四,从情理上分析,如果一个职工在年头岁尾的两、三个月时间内累计旷工就达30天之多,但由于跨年度而不够除名,显然因有悖于情理而难以服众。
三、旷工时间的计算问题。
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劳人劳[1983]2号)第18问:“计算连续旷工时,旷工期间的节假日是否计算为旷工时间?”解答指出:“可以把节假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旷工时间。”但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计算连续旷工还是计算累计旷工,都扣除了节假日。
笔者认为这一作法欠妥。理由是:(一)劳动人事部只规定计算“连续旷工”时可以扣除节假日天数,对累计旷工并未规定。(二)即使是连续旷工,也只是规定“可以”扣除节假日天数,而不是“应当”扣除。
那么,在哪种情况下“可以”扣除,哪种情况下“可以”不扣除呢?应根据企业的性质和特点来定,因为有些企业无法安排节假日休息,如服务行业。
因此,笔者认为:计算累计旷工不一定要扣除节假日天数。计算连续旷工时是否扣除,要由企业的性质特点来定。
四、怎样才算“经批评教育无效?”
对此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在临近除名所具备的法定期限时,企业仍对其进行教育,受教育职工在刚好达到法定期限时又停止旷工,开始上班。这种情况算不算“经批评教育无效?”。二是企业对已上班的符合除名条件的职工继续教育,希望职工能认识错误,但该职工拒不认错,企业能否以“批评教育无效”为由将其除名。
笔者认为第一种情况应属“经批评教育无效。”因为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来看,这个“无效”是指职工连续或累计旷工达到了一定期限。不能认为职工在连续旷工15天以后马上上班,就是接受了批评教育。
在第二种情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果企业在职工旷工期间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而仅仅在职工连续或累计旷工超过了除名所具备的一定期限后再来批评,那么,该职工显然不属于“经批评教育无效。”但如果企业在职工旷工期间就教育,上班后仍要求职工认识错误,但该职工却不接受教育,拒不认错,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经批评教育无效”。也就是说,关键要看批评教育是否在其旷工期间进行。
五、如何理解“无正当理由”?
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因不服从正常调动而旷工的,能否算“无正当理由”?笔者以为关键是看调动是否正常?如果是打击报复调动职工或其他非正常调动而导致职工旷工,不能算“无正当理由”。如职工对正常调动不服从而旷工,应认定为“无正当理由”。
试举一例:某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约定,职工在该企业从事饮食业工作,而企业却将其从餐馆调到商店,职工不服从而经常旷工,企业不能对其除名,因为企业方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职工旷工理由应认定为“正当”。但如企业将其从商店调往餐馆以更符合合同约定,职工不服从而经常旷工,并已符合除名其他条件,则企业有权对其除名。
还有一种情况是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二胎,在生育时不上班,是否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而可以予以除名?笔者认为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可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的规定,“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而给予行政处分,但不能以旷工为由予以除名。因为不能上班毕竟是因为生育,而不是无故旷工。尽管生育第二胎是错误的,但生育期间不能上班却是有正当理由的,因而不应视其为无正当理由旷工。
六、如何理解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笔者认为:“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的规定,赋予了企业一定的机动性和主动权,是否行使权利由企业方根据具体情况掌握。例如,某职工虽已符合除名条件,但上班后痛心疾首,表示再不重犯,企业可以不咎既往,据此不予除名。但在同样情形下,违纪职工拒不认错,企业在处理的法定期限内仍有权予以除名。
2.集团经营活动常见的法律问题由于集团在经营过程中除了重大经济责任合同外,主要包括人力资源保障的劳动关系问题、员工薪酬管理问题、员工养老和退休的问题、日常管理中涉及法律的相关问题(包括环境污染、社区管理、企业社会责任、员工违法行为、企业产品不合法、企业产品伤害人员赔偿、员工工伤事故等)、设备处理的问题等,只要与正常生活经营有关的,涉及人员参、活动管理等问题都可能使集团要面对法律的问题。一般来说这些法律问题可大可小,但主要是处理方法是否得当,其应注意控制将事态缩小而不是扩大的问题。
3.矿难事故的法律问题由于煤炭企业所处的行业问题突出,矿井的地下作业本来就是高危险性,每一次矿难都存在法律问题,如集团管理责任的法律问题,员工赔偿的法律问题,以及相关家属及遗孤补偿法律问题等。还有的就是受企业安全法律检查的问题,以及配套的相关的法律关系的问题,这一些问题的处理决定了其法律后果的影响。
二、防范煤炭集团企业法律风险的建议
1.加强集团重大经济合同管理重大经济合同关系到煤炭集团的兴衰成败的问题,其是集团业务活动中最需要控制的法律风险的关键内容,只有合理、有效地防范其风险后,使得每一笔合同都按期履行而完成交易,不带来企业的任何法律问题,这才是关键。要加强集团重大经济合管理,要从签订合同时入手,为此,煤炭企业应根据行业特殊性制定集团各成员企业的合同样本,与人合作时需签订其合同。如采购合样本制定、销售合的制定,其要充分考虑采购和销售过程中因不履行或在其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对于使用其他公司签订合同的,要考虑充分阅读其合同规定的内容,对存在重大异疑的要禁止签订或咨询法律司务部门后方签订,这类合同应先经过法务部门确认后方可签订,以减少相应的法律的风险。
2.加强煤炭集团财务风险控制由于财务风险带来较多的法律风险的问题,其具有综合性和毁灭性、灾难性的特点,因此,需要集团法务部门与财务管理部门共同防范和控制这些具有毁灭性和灾难性的法律风险。
1.1油田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法律风险概述
油田企业要正常生产经营,必然要进行大量的建设工程,这其中无可避免要发生大量的合同关系。而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法人资质和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因此,油田企业对建设工程的管理也非常严格,有的还建立了专门的工程技术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这一举措对于维护油田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生产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甚至牵扯到个人利益,因此就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如果管理不规范,很容易引发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各类纠纷,甚至造成上访事件和诉讼案件,严重影响到油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1.2油田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常见法律问题
1.2.1项目规划立项法律问题
项目本身合法是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合同签订之前,需要考虑项目本身规划立项的合法性,例如未经规划审批、变更规划设计、变更土地用途、变更项目性质等,这些都会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1.2.2项目招投标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项目招投标方面可能影响到施工合同的效力和相应法律责任的承担的行为有.虚假招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弄虚作假等。
1.2.3项目开工与工期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施工期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否则便属于违法施工,将遭到行政处罚。此方面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延期开工、工期顺延停工、窝工、逾期竣工及相应的索赔等,必须严格依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1.2.4项目工程承包与分包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分包也是常见的一种形式,但是分包须征得业主同意,施工主体与挂靠施工的需厘清法律责任归属。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业主方指定分包对总承包方有很大风险。
1.2.5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代表施工方,须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好管理的义务,包括施工资料、现场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工程材料等。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的行为表现是法院认定施工方责任的重要依据。
1.2.6工程材料检测的法律问题
工程材料是否合格常常是引起纠纷的重要原因,为此,国家专门出台工程材料的行政监管制度,并对材料的取样与送检有详细规定,不同行业的工程材料检测标准是不同的,材料检测结果归入建设档案管理的范畴。
1.2.7项目垫资施工的法律问题
在我国法律中,垫资施工是合法的,并且施工方可以主张所垫付资金的利息损失。在这一方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黑白合同变更、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的效力值,法律对改变招投标实质类容的黑合同不予保护。
1.2.8项目施工技术规范的法律问题项目的施工规范是业主和施工方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通常的诉讼过程中,其意义常被忽略,项目施工合同的知识性和专业性使得某些当事人甚至律师在这个领域有很大的局限性,使得对诉讼结果产生反面影响。
1.2.9项目变更洽商签证的法律问题
施工过程具体的增、减项及现场签证对于工程的工期、结算、索赔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也常是引发矛盾的焦点。在不能及时办理签证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保全证据并采取补救措施。
1.2.10项目工期延误法律问题
延误工期是业主和施工方争讼的常见问题之一,施工方在拿到相关证书后应如期开工,不可拖延。但由于发包方拖延工程款的原因造成的停工,应按照当初约定的合同处理。
1.2.11项目工程索赔的法律问题
经济补偿和违约惩罚是工程索赔所具有的双重特性,但是索赔并不等同于诉讼纠纷。一般索赔主要发生在如下方面,如:延期开工、工期延误、加速施工、设计变更、现场管理等,所以这些方面必须严格控制,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1.2.12安全生产法律问题
安全生产是项目进行的重要前提,另一方面,安全生产也是行政监管范畴的重点行业之一。
1.2.13项目工程质置的法律问题
质量合格是项目的最基本要求,因此,项目必须依据合同规定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尤其是隐蔽工程的施工部分。如果在分项验收中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应该及时提出并寻求索赔。但如果发包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是工程,施工方的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
1.2.14项目竣工验收责任和工程保修法律问题
项目工程按照相关条件竣工后,业主方应及时组织验收,不可拖延。如果验收中发现问题,承包方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作出整改。若因此延误工期,责任由施工方承担。
1.2.15工程款结算法律问题
施工合同对工程结算程序已经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也有比较具体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会经常发生因工程结算引发的纠纷。结算纠纷主要围绕设计洽商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改变、签证文件的真实有效性、施工方提交结算报告资料的完整性、发包方及时对结算报告审核的及时性、合同履行中的违约索赔事由、黑白合同效力、工程税费抵扣、工程质量违约以及施工中的民事侵权纠纷和其它债务关系等。
1.2.1°6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法律问题
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而言,律师常常需要面对诉讼程序与实体审理两大方面的诸多难点问题。例如在诉讼程序上,经常会遇到诉讼管辖问题、诉讼参加人的地位和权利义务问题、举证贵任分配问题、法律关系的界定问题、反诉与抗辩的区分问题、诉讼时效的认定问题,等等。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涉及非常专业的建筑法律知识,需要将一般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与建筑施工的行业特点有机结合。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是一些当事人委派的诉讼人,
也包括不少律师,缺乏对建筑专业法律知识的必要了解,对施工合同的特殊性缺乏深刻的认识,因此在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先予以执行、造价鉴定、质量鉴定、其他技术鉴定、诉讼管辖异议等诉讼权利行使方面明显经验不足。缺少建筑法律方面专门人才的支持是不少施工合同当事人在纠纷诉讼中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
1.2.17其他法律问题
除上述问题外,还存在其他类型的法律问题,具体如.造价鉴定法律问题、质量鉴定法律问题、履约保函与工程保险法律问题、实际施工人结算权法律问题、拒绝撤离工地法律问题、内部审计法律问题、合同档案管理法律问题、建设档案行政管理法律问题、工程款优先受偿法律问题、施工干扰法和侵权的法律问题、通知送达的法律问题等等,都应特别注意努力防范。
2防范对策
2.1完善合同,明确义务
合同是正确行使法律工具的必要手续,因此,在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必须从技术、权利义务、法律风险等各个方面进行仔细分析,对可能发生的情况作出明确而详细的约定,一旦有违约事故出现,便可依据合同保障自己的权益。
2.2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
在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进行有效监督也是规避风险,保障权益的必要方法,一般而言,监督分五个层次:一是要对工程合同进行有效监督。如涉及工程分包的,则必须对分包合同进行严格的检査,应特别注意分包是否涉及主题结构;如采用的劳务分包的,应特别注意是否为包工包料;还有其他一些问题,如承包价款与分包价款的比例、分包方式与分包价款的符合性、分包企业是否存在二次分包等,也是应该特别注意的地方。二是要对相关人员进行监督。如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质量员、工长、材料员、安全员、定额员等人员,应认真审查其是否为承包方的自由员工,如果出现中途换人的情况,必要取得发包方的认可并办理合法的手续。三是要对工程材料的供应进行监督。尤其是涉及工程主体和安全的材料进行监督,审核购销合同和收发凭证以及施工现场材料账目。四是要对工程设备进行监督。主要包括设备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承包合同等。五是要严格监督工程现场的管理资料。如施工日志、安全交底、技术交底、质量评定资料、安全检査资料等。
2.3加大对企业内部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一、前言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弥补了“网络信用危机”困境下的交易支付的难题,为网上交易的安全和信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是由于我国监管体系不完善,相关法律体系非常薄弱,一些问题和风险也随之暴露出来。如监管、市场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的突出表现,而这些问题,多数都是法律问题或依赖于法律予以解决。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目前,就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现状来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四种。
1.主体资格的法律定位问题
主体资格的法律定位问题,其实也就是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的法律性质问题,同时这一问题也涉及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范围问题。因为只有确定了的主体法律地位,才能明确其经营范围。以第三方支付服务为例,本质上它属于金融服务中的清算结算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只有商业银行才能许可从事该项业务。而据粗略估计,目前我国提供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机构已不下50家,其中绝大多数是IT企业以及其他非金融机构。一些企业为了摆脱“违法经营”的窘境,只能采取打政策的“球”的方式,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大多把自己定位为为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例如,淘宝网的支付宝在其用户协议中明确规定,其向用户提供的是“支付宝”软件服务系统以及为用户提供代收代付货款的中介服务,并在用户协议中多次避免将自己称为银行或者金融机构。
类似的问题还有,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中买卖双方的货款大量存在着延时交付、延期清算的现象,导致平台中出现大量的沉淀资金。这些沉淀资金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资金储蓄的性质,而这也是《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专营业务。这一问题同时也产生了一个用户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所产生的利息归谁所有的法律问题。因此,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具备了银行的某些特征,但却并没有受到与银行相对应的监管,这其实意味着一种法律上的突破。
2.防范金融犯罪、加强金融监管中的法律问题
第三方支付平台客观上已经具备银行的特征,但缺乏监管,所以有人将第三方支付平台视做“不受管制的银行”,这也使得其成为金融犯罪觊觎的一种方式。2005年底的国际组织委托的研究课题《现代电子支付与中国经济报告》中,社科院金融所认为, 第三方机构开立支付结算账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实际已突破了现有诸多特许经营的限制,它们可能为非法转移资金和套现提供便利, 形成潜在的金融风险。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 由于网络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第三方交易平台可能成为洗黑钱的工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通过虚拟账户,用户可以实现自由的资金转移,且转移账款没有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管,所以,不法分子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轻松地将黑钱变为合法财产。由于大额资金的注入不仅可以产生大量的利息, 还为一些浑水摸鱼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挪用资金获得自身利益的机会, 所以仅依靠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的监管,很难奏效。
除此之外,不法之徒还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规避银行汇划手续费、逃避税收、进行网络赌博等活动,另外还有大量的沉淀资金的安全问题等等。
3.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法律问题
目前,许多国家并无专门法律调整第三方支付过程中的各个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一般而言,是通过一组合同群来调整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合同法和侵权法调整。而如果仅仅这样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因为在电子支付交易的合同群中,作为消费者仅有接受与否的权利,而无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制定相关合同的时候,通常都是将自身的利益放在消费者利益的前面。消费者因其弱势地位,只能接受该合同,这样,他们的利益就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面对广大用户的需求,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应该把自身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忽略消费者的利益,针对这个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找不到明确规定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关系的条款。
4.规范市场秩序中的法律问题
最近几年,国内电子支付行业继续延续着迅猛的发展势头。在第三方支付市场,由于外资的大举进入以及受到诸如支付宝、Paypal等行业内企业成功经验的激励,国内第三方支付企业开始大规模“跑马圈地”,整个行业的竞争随之加剧。而目前国内的第三方支付行业由于缺乏集中度,同质化竞争现象比较明显,成功企业的业务模式很容易被模仿。一些新进入市场的企业为了争夺市场份额,不惜通过降低手续费甚至免除手续费等赔本经营的办法来抢生意,整个行业已经出现了比较明显的泡沫迹象。如何对运营商加强引导,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推动其进一步实现技术创新,提升服务水平,将是第三支付行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三、结束语
针对目前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情况,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展开立法工作。通过制定《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将非银行机构纳入清算体系统一管理。应尽快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身份,提高其市场准入门槛,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自身建设,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要抓紧《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的制定,关注资金交易中的安全,预防网上洗钱等金融犯罪行为,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保护消费者利益,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通过加强立法工作,为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以阿尔法狗大战李世石为标志,人工智能(AI)已不再是创业者或投资人口中的空泛概念,它深刻影响到了我们的生活,并且这种趋势将会更加明显。
现在的问题是,人类能否控制飞速演进的AI,利用其优势而不被其伤害?这需要尽快完善规则,这是个和时间赛跑的艰难过程。
过去一年里,人们更多聚焦AI 引发的伦理问题。现在,AI 发展的法律和规则更为紧迫。这对参与者的产业引导意义十分重要。
我们看到,已有专家对涉及AI 的法律问题进行总结并引起普遍关注。总体看来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数据的收集、使用以及衍生的安全问题。
我们所说的AI,都涉及机器学习。学习的前提则是大量的数据。数据从哪里来?如何规范采集?尤其是,大量个人信息如何被安全使用都是目前法律的相对空白点。
国内外经验来看,人工智能应用的开发者和普通公众都正在面临法律困扰―― 一些可能带来更多便利的技术,会否在未来成为伤害自己的元凶?比如人脸识别技术、虹膜技术,甚或最简单的指纹识别。按照传统的法律体系,很多创新者的前进步伐都伴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国内虽然没有涉诉事件,但在国外问题已经出现,比如Facebook 由于某项法律而被迫在欧洲关闭人脸识别功能就是一例。
对某些技术运用、个人信息采集方式和使用范围,目前并没有太多普适性法律设计。有人或许说,这正是创新的黄金期,但反过来,毫无约束的创新也会给使用者带来噩梦。
技术和应用模式,究竟有哪些法律风险?无论对企业还是公民,都亟待厘清。
此外,在AI a业的发展初期,一个消费者和企业都需要关注的是发生侵权后的责任问题。
正如专家所言,对产品生产者的严格责任,规定有“当前科学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免责事由。但在人工智能领域是否适用还是个问题。
内部法律问题相对单一,主要是劳工问题,即企业法人(或企业所有者)与员工之间的法律问题。它包括平等雇佣、生产安全、员工福利等,多数都是传统劳动法领域研究的范畴。对于那些采取股份制形式或者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形式的公司,还面临着另一个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问题,那就是委托关系下存在的问题,经营者受所有者的委托负责公司的经营和治理,他们应当如何处理对所有者的责任和对社会的责任是此类问题的焦点。
外部法律问题则相对复杂,因为外部利益相关者有许多,既包括以自然人或法人身份存在的供应商、客户、消费者、债权人等,也包括法律主体相对模糊的社区、社会、自然环境等。企业法人和不同的外部利益相关者会存在一定的利益纠纷,从而引起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问题。如果是一家化工厂由于管理不慎,造成当地的水源污染,危害当地社区居民的生命健康,那么这家工厂也需要对损害的发生负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是企业与社区、自然环境之间的法律问题。
可见,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法律问题涉及范围很广,与公司法、劳动法、物权法、合同法、环境法乃至国际法都有一定联系。企业社会责任领域有许多值得研究、且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热点法律问题。
热点一:公司利益服从于股东,还是服从于利益相关者
这恐怕是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法律问题最早也是最激烈的争论了。传统企业理论认为,企业的目的就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谋求除此以外的其他利益都是错误的。公司法理论也据此明确规定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所有人(即股东)的信托责任,如果公司管理层做了一些有违信托责任的事情,那么他们就是不道德的、有违公司法精神的。100年前,福特汽车的创始人亨利・福特准备在福特汽车公司中推行较高的员工福利标准,却遭到了其他股东的反对,然而福特决定一意孤行,终于被其他股东推上了法庭。他们认为福特提高员工福利必然会削减企业利润,从而损害股东利益,违背了委托的契约关系。最终,法庭判决股东胜诉,福特无权实施这样一个被认为是损害股东利益的政策,其依据的就是企业性质的理论。
然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出现似乎打破了这一信条,因为它不但要企业符合伦理道德,还要求企业运营公开透明、保护自然环境、提高员工福利,这些看起来都与企业盈利的性质相违背。于是,围绕“公司利益是为了股东还是为了利益相关者”这一话题,法学教授们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论战,这场论战从上世纪30年代开始,始于美国哈佛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的两位教授之间。一个教授认为公司只应该为股东服务,另一个教授认为,公司既应当为股东服务,也要为利益相关者服务。这场持续了几十年的论战最后还是没有达成一个清晰的结论。一直到现在,有关这一问题的争论还没有停止。只是有一些新的声音认为,公司的确只需要对股东负责任,然而如果不兼顾利益相关者,公司就不能最大限度地最大化股东利益,所以公司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履行社会责任从而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然而,即使对于那些赞同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学教授来说,仍有不少问题让他们困扰。譬如,既然他们认同企业社会责任,那么,公司法的基础是否需要改写?如果是,如何改写?另外,如果公司要兼顾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话,如何界定利益相关者的范畴?哪些利益相关者需要关注?哪些不需要关注?关注到何种程度?其优先次序又是如何?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仅能承担一定限度的责任,对股东如此,对债权人如此,对利益相关者也应如此。因此,如何清晰界定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以及衡量其优先次序和大小,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
热点二:商业与人权问题
人权本身是一个具有相当政治色彩的词汇,它从一开始便与法律、政治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通常,人权问题会发生在一个自然人和一个政府之间,指的是自然人作为公民甚至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被一个政府所剥夺或削弱。人权与商业发生联系,是最近几十年才出现的新事物。自企业社会责任被广泛推动后,商业人权的问题逐步为人们所重视。
最早的商业与人权问题出现在上世纪70年代。当时,非洲种族冲突、政府腐败问题非常普遍,一些在非洲设立工厂的美国公司在国内遭受极大的舆论压力,公众要求美国公司从非洲撤资,一方面避免参与损害人权的活动或在经济上间接支持此类活动,另一方面给当地政府施压,迫使其改进国内人权状况。在公众压力下,一大批美国公司终止了在非洲的生意,一直到80年代非洲种族问题有所改善才返回非洲国家继续经营。此后,商业与人权便结下了不解之缘。
在企业社会责任的背景下,商业与人权问题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尤其是对人权的概念进行了延伸。在企业社会责任中,人权不但仅仅存在于自然人与国家之间,而且存在于自然人与企业法人之间,考察的是企业是否尊重了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从这一新的人权定义出发,商业与人权就囊括了很多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当利益相关者是员工的时候,商业与人权问题会关注招聘过程是否存在歧视,劳动过程是否存在强迫行为、是否存在负债劳动现象,员工的健康安全是否得到保障,员工是否拥有自由结社的权利等;当利益相关者是社区民众时,商业与人权问题会关注社区民众土地是否被侵占、社区的物质和文化遗产或专利权是否被侵犯;当利益相关者是政府官员、供应商或客户时,商业与人权问题会关注企业商业行为中是否存在贪污与贿赂,使用者是否被充分告知产品的安全特性等。
为此,国外不少公司已经明确提出了公司的人权准则,并将其作为公司经营行为规范的一部分内容。而一些人权研究或行动机构也将工作对象从国家转移到知名跨国公司,专门研究跨国公司的人权政策。这可能成为未来人权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
然而,外国机构在发展中国家推行商业与人权理念的时候通常会遭遇不少阻力。因为人权在一些国家仍然是比较敏感的概念,容易让人联想到政治问题。因此,有人建议用其他词语代替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人权问题,如改为商业与人的尊严。
热点三:如何界定产品责任的边界
产品责任的问题由来已久,此类案件通常发生在消费者和生产厂家之间,有许多为人们所熟知的判例。如一位美国老太太因为被麦当劳的热咖啡烫伤,而向麦当劳索赔,并最终获得了48万美元的赔偿。此类案件与企业、顾客的关系非常密切,所以也成为企业社会责任中比较热门的法律问题。此类案件的焦点,通常在责任认定上,即到底是商家应该为事故负责,还是顾客自己应该承担责任。要明确回答这一问题,需要清晰界定产品责任的边界,但这往往十分困难。
产品责任还有一个延伸边界的问题。几乎没有一个公司会生产产品所有零部件,多数公司都是通过外包生产或订单采购的形式获得零部件的,然后再组装和贴牌销售。这时候,产品责任就散落于产品生产的整条供应链上,由于一级供应商下面可能还有二级、三级供应商,这样问题就变得相当复杂。作为直接面对消费者的品牌厂商应该在什么程度上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呢?这一问题也没有明确结论。然而,最近欧盟所实施的《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则将产品责任全都推给了品牌生产商,即品牌生产商需要对产品生产的全部过程负责任。在这个问题上,全球报告组织GRI推行的新标准G3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则进行了相对宽松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对供应链的所有权和实际控制权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无需承担全部责任。
在国内,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人体健康等问题越来越重视,有关产品责任的案件将会越来越多。最近的红心鸭蛋、多宝鱼等事件都属于这一类。如何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明晰产品责任的边界将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核心问题。
热点四: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问题
企业要向利益相关者负责,必须制定必要的信息披露机制,以便向利益相关者说明企业运营的情况,说明是否遵守了企业的各种社会承诺。而良好的信息披露机制依赖于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因而,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问题也可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的范畴。
事实上,目前已经有许多公司定期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称企业公民报告、企业社会报告、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等),报告中会说明企业经营与环境、社会的关系,以及企业通过实施怎样的社会责任战略改善企业环境、社会表现等。关于该报告的撰写,目前国际上有一些比较通行的标准,例如全球报告组织GRI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根据该指南,企业不但需要披露企业的环境、社会表现,还需要说明公司有怎样的管理手段和制度来保障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的实施。国际上其他一些机构也开始鼓励有关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的发展。譬如联合国全球契约与纽约证交所联合责任投资原则,呼吁上市公司和股票投资者关注企业社会责任;伦敦证交所也公告,称将逐步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必要的环境、社会信息;最近,深圳证交所也了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指南,鼓励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有关的信息。
然而,关于“要不要强制信息披露,哪些信息需要强制披露,哪些信息可以自愿披露”等问题仍存在很大争议。毕马威咨询公司的研究表明,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应该采取“胡萝卜加大棒”的策略,将强制信息披露与自愿信息披露结合才会产生较好的综合效果。此外,采取怎样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尤其是企业信息披露,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这也可能成为公司治理制度研究的一个方向。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学解析
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起源和发展来看,它最初是要求企业追求“好”的东西,而这种所谓“好”的东西是具有极大的价值取向的,包含了企业所在的社区或者社会的伦理和宗教偏好。譬如某地方可能认为企业捐资助学就是好的企业,而另一个地方则可能认为企业要不涉足罪恶产业才是好企业。这种带有价值判断的喜好是不能用法律的形式来规定的。因此,最早出现企业社会责任的时候,其实和法律的关系并没有太大的关系,依靠的是伦理和道德的约束。
后来,企业社会责任得益于环境变迁和制度变迁,获得逐步发展,这种变迁使得最初的、局部的价值取向变为广泛接受的、普遍存在的“主流”价值取向。例如,本来一家公司雇佣多少男职员和多少女职员并不是要紧的事情,然后到了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欧美国家女权主义兴起,于是在招聘中能够将女职员一视同仁的公司就受到人们的青睐,其他公司则被人们批评;种族问题、环境问题亦是如此。如此一来,人们慢慢建立起一套共同的关于企业价值取向的假设系统,全社会在公平招聘、企业环境管理方面有了共识。
这时,企业社会责任才得以大行其道。因为这些理念在人们心目中已经公认是“正确”的,凡是违背这些理念的则被认为是“错误”的,会遭到唾弃和惩罚。这个时候的企业社会责任已经超越了社区、宗教这样的小团体,纯粹依靠伦理和道德力量显然已经不足以唾弃和惩罚这样的“错误”,于是便出现法律介入企业社会责任的局面。
可见,用法律来管治企业社会责任是在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到一定阶段,伦理和道德的力量无法足以保障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的时候才出现的。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出台也是这样一个道理。人们认为一个上市公司的高管应该诚信,应该对股东负责,否则就不是一个好的公司管理层。一开始,人们觉得舆论的力量、现有的体制足以给高管足够的压力,然而安然事件给大家泼了一盆冷水,于是美国政府才不得不出台萨班斯法案,从法律层面改善公司治理制度,避免同类事件的上演。
环境变迁和制度变迁都是一个漫长和复杂的过程,过去几十年,欧美国家在这一变迁过程中出台了大量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法律法规,从许多方面对企业实施约束,让企业不得不去遵守一些社会规范。这些法律法规就形成了今天企业实践社会责任的法律基础。
此类法律法规有两个特点。
第一,法律法规只规定了一条不能践踏的底线,因此其所提出的都是最基本、最低的要求。否则,如果设置一条高标准的法律使多数企业都做不到,那就达不到制定法律的本意了。因此,对于那些满足了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只能说他们尽到了法律所规定的企业社会责任的义务,却不能说他们是优秀的企业公民,甚至可能距离优秀企业公民还有很遥远的路。以员工福利为例。法律只能强制企业遵守劳动法、为员工支付社会保险等;而一个优秀的企业公民则还需要考虑如何帮助员工有一个好的职业发展,如何支持员工做一些他们感兴趣的事情等。后者显然是不能写在法律条文里面的。
企业经营、管理等活动与国家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一、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了《宪法》。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必然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列,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的。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说所谓市场经济也即法制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往往会由于不懂法而错失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而知法守法的企业,则完全可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从宏观上看,也可以理解为即各种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决纠纷的过程。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依赖各个经济合同的正常、实际履行来实现。而各个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的处理,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企业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是确立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也是企业实现其经济目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依据,所以,经济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在该企业的具体延伸。签订经济合同,对企业来说如同立法一样重要。所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参与,经济合同签订不好,企业的经济目的也往往难以顺利实现。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特点
企业作为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必然有着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自身的特点:
一、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领导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
2、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人事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金融税收的处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
3、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享有任何的执法的权力,而是着重与知法守法,防止发生法律冲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
四、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企业法律事务往往处于配角地位,带有服务性质,所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除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项:
一、预防功能
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助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有关工作,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企业经营、管理等活动与国家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一、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了《宪法》。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必然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列,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的。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说所谓市场经济也即法制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往往会由于不懂法而错失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而知法守法的企业,则完全可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从宏观上看,也可以理解为即各种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决纠纷的过程。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依赖各个经济合同的正常、实际履行来实现。而各个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的处理,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企业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是确立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也是企业实现其经济目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依据,所以,经济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在该企业的具体延伸。签订经济合同,对企业来说如同立法一样重要。所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参与,经济合同签订不好,企业的经济目的也往往难以顺利实现。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特点
企业作为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必然有着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自身的特点:
一、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领导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
2、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人事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金融税收的处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
3、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享有任何的执法的权力,而是着重与知法守法,防止发生法律冲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
四、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企业法律事务往往处于配角地位,带有服务性质,所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除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项:
一、预防功能
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助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有关工作,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企业经营、管理等活动与国家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一、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了《宪法》。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必然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列,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的。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说所谓市场经济也即法制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往往会由于不懂法而错失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而知法守法的企业,则完全可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从宏观上看,也可以理解为即各种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决纠纷的过程。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依赖各个经济合同的正常、实际履行来实现。而各个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的处理,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企业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是确立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也是企业实现其经济目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依据,所以,经济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在该企业的具体延伸。签订经济合同,对企业来说如同立法一样重要。所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参与,经济合同签订不好,企业的经济目的也往往难以顺利实现。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特点
企业作为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必然有着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自身的特点:
一、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领导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
2、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人事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金融税收的处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
3、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享有任何的执法的权力,而是着重与知法守法,防止发生法律冲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
四、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企业法律事务往往处于配角地位,带有服务性质,所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除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项:
一、预防功能
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助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有关工作,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2在国际贸易中我国的出口企业面对的主要法律问题
2.1专利方面的法律问题
通常情况下,国际上所说的专利都指的是发明专利,在我国,专利法除了规定发明专利以外,还规定了有使用外形和外观设计的专利。一般来说,专利权并不是伴随着发明创造的完成而自动产生的,是需要申请人按照专利法规规定的相关程序和手续,通过向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局提出申请,并经过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局审查,在人为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授予专利权。相反,如果申请人没有按照技能程序和手续,没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局提出申请,则无法授予其专利权。在申请人提出的发明创造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以后,专利法就对其产生效用,能够有效保护发明专利权不受到侵犯,任何想要使用专利权的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必须得到专利权申请人的许可,并要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使用费用支付,否则就可当侵权行为问责。专利权的所有人有权要求侵权者停止对发明创造专利的侵权行为。如果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导致专利权的所有人在经济利益上受到损失的话,专利权的所有人可以按照要求对侵权者要求进行经济赔偿。
特点: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2.2技术壁垒方面的法律问题
技术壁垒作为非关税壁垒的一种类型,通常以技术为支撑条件。即是指商品进口国在对贸易进口实施管制的时候,可以通过颁布的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卫生检验检疫制度、检验程序以及包装、规格和标签标准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提高对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从而增加产品的进口难度,进而实现保障国家安全的目的,达到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的最终目标。
特点: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灵活性。
2.3两反两保方面的法律问题
两反两保指的就是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所谓反倾销就是指进口国当局对造成本国经济损害的倾销行为依法采取征收其反倾销税等的相关措施,从而抵消经销行为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的政府行为。
所谓反补贴就是指进口国当局通过对出口企业采取征收反补贴税等相关措施,从而达到抵消补贴对本国国内同类行业造成严重损害的目的的法律行为。
所谓保障措施即某一WTO成员为保护国内某一产业免遭因进口量大幅增长带来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而采取的在必要限度内的贸易救济措施。
所谓特别保障措施就是指从中国入世之日起的十二年内,原产于中国的相关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国的领土时,如果产品的增长数量对WTO成员国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威胁或者威胁造成WTO成员国的国内市场扰乱,则受到此种影响的WTO成员国有权在防止或补救国内市场扰乱所必须的限度内,对原产于中国的此类产品实行限制进口。
2.4环境壁垒方面的法律问题
环境壁垒又称为绿色壁垒,是指进口国政府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为由,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根本目的,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制定繁琐的检验、审批程序等方式对进口产品设置贸易障碍。它是一种全新的非关税壁垒,对我国出口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构成了壁垒。
3分析这些法律问题的产生及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
3.1专利方面的法律问题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
(1)专利方面的法律问题对出口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通常情况下,专利方面诉讼的时间会比较长,如果我国的出口企业被诉讼,我国出口企业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都会投入大量的经历来应对专利诉讼,这样就会导致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受到影响,其造成的结果就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
(2)专利方面的法律问题对我国出口企业国际市场的影响
不管诉讼的结果怎么样,势必会影响到出口企业在出口目的国的市场份额,因为国外的经销商和消费者普遍具有很强的专利意识,一旦企业被卷入诉讼,无论是否真正存在侵权,都会影响到其产品销售,经销商或者消费者会采取观望的态度或者转向其他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与此同时,为了避免一些麻烦,遭到诉讼的企业有时候会主动从出口目的国市场撤出自己的产品。一旦企业败诉,就有可能会让企业彻底的退出该市场。
(3)专利方面的法律问题对我国出口企业声誉的影响
只要企业卷入诉讼,就会很快引起媒体的注意和介入,相关的负面消息会迅速传播,无形中就损害了企业本身和企业产品的形象。
(4)专利方面的法律问题对与被诉企业相关联行业的影响
这些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如果是在一个点遭受打击,受损失的往往就是一个面,有的时候可能是一个行业。
(5)专利方面的法律问题对我国对外贸易未来的影响
更为严重的情况是,出口企业遭到国外企业的专利诉讼,绝非出口企业面临的专利问题的全部,它可能成为我国主要贸易国家未来向WTO投诉中国,不能有效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武器。这种情况相对我国出口企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3.2技术壁垒方面的法律问题对出口企业的影响
(1)增加了出口企业的生产成本,降低了利润率;
(2)提高了市场开发成本和贸易成本,弱化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3)严格的技术标准和复杂繁琐的认证程序会错失市场机遇,甚至丧失部分国际市场;
(4)会使新兴产业和出口潜力较大的行业企业深受其害。
3.3两反两保方面的法律问题对出口企业的影响出口企业在两反两保政策的约束下,不能很好的拓宽市场份额。
3.4环境壁垒方面的法律问题对出口企业的影响
(1)对我国出口产品成本及竞争力的影响;
(2)对我国出口市场份额和增长速度的影响;
(3)对我国产品出口市场准入方面的影响。
4应对这些法律问题的策略
4.1面对专利方面的法律问题的策略
首先,出口企业自身要从三个方面增强专利意识:要意识到专利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专利是企业竞争的资源;专利既然属于无形财产,必须要用法律进行保护。
其次,企业要从自己企业的技术方面,研发属于企业自己的自主专利的产品;企业不要有依赖思想,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最后,从企业的专利管理上,这个层面涉及到企业的生产技术、产品研发以及销售等各个环节。所以,建立企业的专利管理制度不仅十分有意义还是一个刻不容缓的任务。
4.2面对技术壁垒方面的法律问题的策略
(1)信息策略。企业要建立专门的信息搜集部门,及时了解出口目的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信息。掌握充分的信息并根据信息进行生产和改进,避免产品因为不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而被拒之门外的现象;
(2)标准、认证策略。严格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对有特殊要求的国家市场,要根据特定的要求符合国别的具体标准。生产、营销、管理等各环节都严格要求,从战略上重视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的认证;
(3)人才、技术策略。积极引进专业的外贸、法律和技术人才,既要了解对外出口中的技术性壁垒,也要对技术壁垒所形成的矛盾拥有处理的策略和技巧;同时充分发挥技术人才的作用不断地进行技术改进和革新,争取使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
4.3面对两反两保方面的法律问题的策略
(1)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的宏观策略。严格执法,限制低价竞销是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的方法,企业还应该建立一套健全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和应诉机制,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的基本保障。
(2)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的微观策略。企业要树立正确观念,依法竞争。所谓树立正确观念,依法竞争,就是要求企业必须以国际反倾销法的规定和精神统一思想和认识,自我约束,自我调控,一定要抛弃以低价为核心的竞争策略,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应诉。在反倾销案件发生后,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反倾销纷争。
4.4面对环境壁垒方面的法律问题的策略
(1)遵循绿色营销策略,企业经营中要遵循绿色营销的观念,实施绿色生产、绿色包装、绿色运输、绿色管理,把环保和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运用“5R”原则进行广告和宣传,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5R即Research-研究新工艺,Reduce-削减有害物的排放,Reuse-再利用传统产品开发新品,Recycle-循环使用原材料和包装物,Rescue-保护环境);
(2)企业在面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时可以根据地域、产业、出口目的国等因素结成战略联盟,共同进行技术研究与开发、市场开拓与竞争、申诉与建议;
(3)借助行业协会或行业组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