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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特殊资产管理模板(10篇)

时间:2023-07-11 16:19:4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银行特殊资产管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银行特殊资产管理

篇1

1、经济和金融全球化及其引致的危机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生产要素逐步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不断自由流动;以IT为主导的高新技术迅猛发展,不仅冲破了国界,而且缩小了各国及各地区之间的距离,使世界经济越来越融为一个整体。但是,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推动全球生产力发展、加速世界经济增长、为少数发展中国家赶超发达国家提供难得历史机遇的同时,亦加剧了国际竞争,增加了国际风险。进入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加快,金融危机也不断爆发:先是在1992年爆发了英镑危机,然后是1994年12月爆发了墨西哥金融危机;最为严重的是1997-1998年如飓风一般席卷东南亚各国的金融危机;此后,金融危机顺势北上,在1998年波及刚刚加入OECD的韩国,这场危机的波及范围甚至延伸到了南非和俄罗斯;接着,金融危机的飓风又跨越大西洋,袭击了阿根廷。

2、危机根源:银行巨额不良资产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经济学界和金融学界对金融危机进行了多视角研究,研究发现,爆发金融危机的国家在危机爆发前都有共性之处,即巨额银行不良资产。发生危机的国家在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层面均比较脆弱,而基本面的脆弱性给危机国家带来内外两方面的巨大压力,一是外部压力,巨额短期外债,尤其是用于弥补经常项目赤字时,将使本国经济难以靠短期资本的持续流入来维系,只要资本流入减缓或逆转,经济和本币都可能遭受重创;二是内部压力,薄弱的银行监管导致了银行尤其是资本金不充足的银行过度发放风险贷款,当风险损失发生时,银行缺乏资本以发放新贷款,甚至破产,当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银行的不良贷款(NPL)就引发了银行危机。

3、解决银行危机:AMC产生的直接原因

为了化解银行危机,各国政府、银行和国际金融组织均采取了各种措施,以解决银行体系的巨额不良资产,避免新的不良资产的产生。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储蓄贷款机构破产,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美国政府成立了重组信托公司(RTC)以解决储蓄贷款机构的不良资产,从此专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出现。进入90年代以来,全球银行业不良资产呈现加速趋势,继美国之后,北欧四国也先后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对其银行不良资产进行大规模重组。随后中、东欧经济转轨国家(如波兰成立的工业发展局)和拉美国家(如墨西哥成立的FOBAPROA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国等也相继采取银行不良资产重组的策略以稳定其金融体系。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东亚以及东南亚诸国也开始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业的不良资产进行重组,例如,日本的“桥”银行,韩国的资产管理局(KAMCO)、泰国的金融机构重组管理局(FRA)、印度尼西亚的银行处置机构(IBRA)和马来西亚的资产管理公司(Danaharta)。因此,资产管理公司的实质是指由国家专门设立的以处理银行不良资产为特定使命的暂时性金融机构。

(二)未雨绸缪:我国AMC的诞生

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沧海横流,似乎唯独中国岿然然不动。确实,中国的稳定极大地遏制了金融风暴的蔓延,为亚洲经济乃至世界经济的复苏创造了契机,中国的贡献或曰牺牲赢得了各国政府以及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高度评价。然而,作为中国金融业根基的国有银行业,存在着大量不良贷款,人行的一项统计表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总额大约为22,898亿元,约占整个贷款25.37%。巨额的不良资产,对银行自身的稳健与安全将产生直接损害。为了化解由此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国家于1999年相继设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CHAMC)、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CGWAMC)、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CINDAMC)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COAMC)。

二、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营模式和绩效

(一)公司的设立

根据 2000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专门为收购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而设立的过渡性金融机构,由政府注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人民币),原则上公司的存续期限不超过十年。公司通过划转中央银行再贷款和定向发行以国家财政为背景的金融债券,以融资收购和处置银行的不良贷款。

(二)公司的运营特点

从设立可见,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有独特的法人地位、特殊的经营目标及广泛的业务范围,这一组织安排决定了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营模式呈现出“政策性保障与市场化运营”并重的特点。

1、政策性保障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前提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主要来源于国有企业,因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初衷是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收购范围和额度均由国务院批准,资本金由财政部统一划拨,运营目标则是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并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为此,在收购中,不良资产采取了按账面价值划转的政策性方式;在处置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享有国家所赋予的一系列优惠政策。这种强制性的政策性保障措施,成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一种有效前提。

2、市场化运营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手段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体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包括:收购并经营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资产管理范围内的担保;直接投资;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这实际上是一种全方位的投资银行业务。

3、政策性保障与市场化运营的悖论

与国外同类公司目标单一不同,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目标具有多重性,

必须考虑化解金融风险、关注社会稳定性及国有资产尽可能保值增值,并要在处置中协调不良贷款涉及的利益相关者的多方利益,因此一定程度上享有政策性保障只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运作时处理多元利益体均衡的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实际运营中自身市场化机制的展开。由于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主要挑战主要来自具体运作中外界法律制度环境的不完善,因此,根本而言,政策性保障的目的在于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化运营创造一种相对宽松的环境,并以完善的制度措施确保企业真正置身于有效的市场竞争氛围中。显然,这两者存有一定的悖论。

(三)运营绩效

根据银监会最近公布的数据,截至2004年6月末,我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累计处置不良资产5672.6亿元,累计回收现金1128.3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19.9%。其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1695.6亿元,回收现金338.4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20.0%;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1764.9亿元,回收现金183.3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10.4%;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923.0亿元,回收现金191.7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20.8%;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1289.1亿元,回收现金414.8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32.2%。

三、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方向

(一)加快处置:“冰棍效应”的客观要求和抛物线规律的可能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将资产管理公司存续期暂定为十年,但由于不良资产存在“冰棍效应”,即不良资产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加速贬值。资产管理公司从1999年成立,目前尚余近五年时间,而近期国家又明确了2006年前必须处置完毕债权资产的要求,因此,如果最大限度回收资产、减少损失,就必须在近三年内加快处置。

从资产处置规律看,现金流的回收数量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出一条抛物线的形状,也就是说,在开始处置的几年,随着业务人员经验的增加,现金流回收的数量将逐渐上升,但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容易处置和处置价值较高的资产将逐渐减少,资产处置的难度将逐渐加大,当现金流回收的数量上升到最高点之后,抛物线将掉头向下,并呈现出急剧减少的特征。

(二)未来走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路径选择

从实践来看,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仅在短时间内完成了机构设立、不良资产收购等工作,资产处置进度也比公司方案设计时考虑的进度要快,并且由于加快处置的要求,由此就面临一个资产管理公司未来怎样发展的问题。关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存在三种观点:

1、依法关闭

认为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终极目标是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尽快处置收购的不良资产,因而业务运作的重点应是采取各种有效手段迅速变现,优先采用债权拍卖、折扣变现、打包出售等处置方式,力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资产处置任务,然后依法关闭。

2、长期保持

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保全国有资产、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为目标,因而业务战略的选择应是商业银行资产保全功能的一种延伸,不必硬性规定公司的存续期,经营计划方面不以年度现金流为考核任务,从而避免资产处置行为的短期化。

3、区分对待

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使命特殊,即在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还要逐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因而业务运作的战略选择不应简单化,而应对待处置的不良资产进行分门别类,按贬值或升值与否,区别不同性质的资产,分别采取相应的止损战略和提升战略。

上述观点从不同角度来看都具有一定的道理,并且均有相应的理论支持、实践依据和政策规定,而第三种观点属于对前两种观点的综合。本文认为,将尽快处置不良资产、回收现金,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金融风险,在战略方面也不失为一种有利选择,但由于我国国有银行的管理基础比较薄弱,加上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采取了若干特殊方式,使得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资产在质的方面上存在差异甚大,如果采取简单的处置变现,则难以达到最大限度回收资产价值的根本目标。进一步地,如果仅仅考虑即期资产损失,只是采取当前不发生损失的资产保全和收本收息和将来的债务追偿,实质上是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成了银行,这不仅有悖于宏观决策的初衷,可能最终损失将更大。由此看来,第三种观点是一种更加积极并且具有可操作性的选择。

四、结束语

篇2

[中图分类号]F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2-0091-2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理论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产生的理论分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通常是在银行出现危机时特别成立的用来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专门机构,是一种特殊的融资类金融中介。在合约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经济人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这三大前提下,不良贷款债权方与债务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包括处置前的逆向选择问题和处置后的道德风险问题。企业和地方政府都可能因较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刺激造成大量银行不良资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的收购及其管理理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着手收购不良资产之前,必须先行确认具有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售资产资格的机构,确定资产类别、资产规模和价款支付标准及方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不良资产时,必须有明确有力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快速实现债权的转移,无须取得债务人同意。(2)法律条文规定资产交易中涉及税费减免。(3)完备的债权转移的法律文件,如重签贷款合同或签订债权转移协议、变更抵押登记等法律文件。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方式有三种:一是购买制,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国有商业银行“购买”不良债权,债权的所有权由原来的母体商业银行转移到资产管理公司;二是制,即将不良债权直接转入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但是与原来母体商业银行的权属关系没有变化,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后果由母体商业银行承担;三是信托制,即母体银行将不良债权以信托方式划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和处置。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特点与功能定位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特点。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外资产管理公司相比,有许多共性,这一点比较明显,但也有自己的特点。使命的特殊性。国外同类机构一般只有单一的处置不良资产的使命,而中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债权的同时,还要积极推动国有企业重组改造,最大限度地提升并实现资产价值。资产处置目的及手段的差异性。国外同类公司在资产处置速度与回收率的权衡更多的侧重于处置速度,因而在处置方式上偏重于止损、出售、变现;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首先考虑的是怎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处置上偏重于债务重组等在近期名义上回收率比较高、未来损失不能锁定的方式,譬如债转股、债务重新安排等。机构和人员规模较大。国外同类公司往往是以发包商的身份来处置资产,大量的处置业务是由中介机构来做的,因而机构和人员规模较小;而我国由于资本市场不发达,大量的资产处置业务必须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己来做,因而机构和人员规模较大。接收的资产质量状况更差。国外银行资产按照通行的五级分类标准来区分资产质量的,不良资产中的损失资产一般由银行自己消化,只有“可疑类”和“关注类”交由专门机构去处置;中国银行业目前的不良资产标准是所谓的“一逾两呆”,不仅口径比国外银行的不良资产标准狭窄,而且受不良资产剥离规模和剥离顺序的限制,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银行不良资产中,均属质量很差的不良贷款,其中一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中呆帐和事实呆帐达到1/3,有的甚至达到一半。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功能定位。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理解角度的差异,目前业内和外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议论很多。一是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使命是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尽快处置接收的不良资产,因而业务运作的重点应该是采取各种有效手段迅速变现,优先使用拍卖、折价出售、分包、委托等手段,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资产处置任务,然后清算注销。二是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保全资产、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为目标,因而业务运作的战略选择应该是商业银行资产保全功能的专业化延伸,对公司存续期不应有硬性规定,经营计划管理上不应有年度现金流的设置,避免行为短期化。三是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着特殊使命,即在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要逐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因而业务战略的选择上不应该简单行事,应该是在对不良资产进行科学分析分类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性质的资产,分别采取相应的止损战略和提升战略。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功能以及在运作与发展过程中的核心业务应该是:以最大限度回收资金、提升资产价值、减少损失为根本目标。以重组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为重点,确立资产重组和资产管理的市场专家地位,逐步发展成为以处置银行不良资产为主业、具备投资银行功能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功能的全能型资产管理公司。

三、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发展目标及模式不清晰。从政策性金融机构向商业性金融机构过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如何选择自己的商业发展目标成为首要问题。《关于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回收目标考核责任制的通知》明确了AMC商业化的方向,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也分别提出了综合性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发展目标,但这还只是从业务、机构功能和法律形式角度进行考虑的形式层次定位,没有准确定位公司在未来资本市场和企业控制市场上的核心特征。机构投资者和产业投资者这两种资本市场角色的核心能力是完全不同的,确立什么样的商业化发展目标,成为AMC未来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

资金来源不足。公司资金来源问题说到底是一个损失分担的问题。众所周知,按照帐面价值收购的不良资产不可能按帐面价值处理(否则就不是不良资产了),也就是说投入公司的资金必然有许多无法收回。于是在各利益主体之间,尤其是政府与银行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必须就亏损分担即出资比例达成一致并形成规范。另外,目前AMC只处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事实上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并不只限于四大商业银行,各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坏帐问题,现在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问题处理好并规范化,有利于以后处理其他银行的问题。

运行机制不完善。作为所有者国家要求AMC要实现资产处置回收的最大化,而要实现这一目标,AMC就必须按市场化的原则,以市场手段进行操作。作为社会经济调控者,成立AMC主要目的是化解银行风险,促使国企脱困,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因此,AMC从成立的那一天起,机构性质、目标和任务就不可避免带有一定的政策性。AMC正是由于运作要实现经济和社会多方面的目标,导致经营中经常会陷于两难境地。例如,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在申请企业破产时,职工的顺利安置和社会稳定也是AMC不能不考虑的问题。这往往使AMC在与资产买方谈判时处于被动地位,一些可以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的处置方案也因此而搁浅。

四、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发展的保障措施

构建并完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体制。为适应未来竞争的需要,AMC经过合并、股份制改造及新建之后,应采取集团公司制的管理模式。将各省的办事处改建为子公司,或根据业务领域分类组建专业子公司。集团的控股权在总公司,总公司可以向子公司选派董事长,但经营权在子公司。子公司在其决策范围内是相对独立的,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业务,只要不偏离总公司的目标,总公司就不能直接干预子公司的具体经营。

合理确定资金来源和损失承担。央银行的再贷款是作为实施货币政策的一种工具,借以调节市场的货币流通量。在通货紧缩的情况下,借助货币工具增加市场上货币供应量的做法是可取的。但当经济处于平稳增长或通货膨胀,中央银行不需要扩大甚至需要收缩再贷款规模时,这种做法就缺乏可操作性。而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需要轻装上阵,金融债券的大量发行会增加其负担,尤其是当AMC无法偿付金融债券的本息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危害就更大。

要对不良资产进行科学的分类,准确的评估。AMC应对收购的较大和复杂的不良资产进行分类,以便于从各种处置方法中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处置,这是处置不良资产的基本前提。分类后,就应对不良资产及时评估,以便尽快变现。如果不良资产不能在收购前进行评估,那么AMC也应当尽快在收购时对这些资产进行独立的、专业的评估,以确定合理的价格,这是处置不良资产的核心。

建立有效的人员聘用和激励机制。金融资产管理和处置业务不仅难度大,而且要求高,属于知识密集型的行业,涉及金融、证券、房产、评估、财务、税务、法律等多个专业,需要大量既有实践操作技术和经验、又有丰富的理论知识的专家来估量、管理和处置资产,以形成多技术、多专长、多领域的综合性人才组合作。因此,AMC应该把人才培养作为重要战略加以实施,吸收和培养一大批精通金融资产管理的人才,为未来的战略转型奠定人才基础。

[参考文献]

[1]徐放鸣.探索之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五年历程回顾[A].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10):27-29.

篇3

2、转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1、资本约束的强化

资本监管一直是银行业监管的核心内容。《巴塞尔协议Ⅲ》体现了对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结合的精神。宏观审慎监管方面,不仅强调了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缓冲资本的重要性,而且明确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额外资本要求。该标准已经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并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与2016年底前达到新资本监管标准。

2.2、同业竞争的加剧

传统的产业组织理论认为,行业市场结构主要包括完全垄断、寡头竞争、垄断竞争与完全竞争四种类型,其市场竞争程度依次增强。银行业市场结构指银行业中银行的数量、规模和份额的关系以及由此决定的竞争形式的总和,集中体现了银行体系的竞争和垄断程度。一般而言,行业市场集中度与其竞争程度具有负相关关系。

随着外资银行的不断进入以及我国银行业的多维视角下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转型思考改革,使得我国银行业同业竞争程度明显增加。从2003?D2010年,中国银行业市场集中度不断降低。同业竞争的加剧必然促使我国银行业必须改变现有依赖利差收入为主的盈利模式,使其收入来源多元化。

2.3、利率市场化推进

自从1996年6月1日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以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推进。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实现了货币市场利率市场化、债券市场利率市场化及外币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接着将进一步推进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十二五”规划亦明确指出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周小川也指出目前我国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条件已基本具备。总体来看,“十二五”期间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将加速推进,从而必将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

3、商业银行转型策略

我国商业银行在经营中一直习惯依赖于存贷款业务,但在面临我国信贷政策收紧、《巴塞尔协议III》实施临近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环境下,商业银行转型已经日益紧迫。我国银行传统经营模式和利润增长方式已经受到种种挑战,因此积极推动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必然成为银行业转型的重要选择和方向。

3.1、不断深化资产管理业务范围和内涵

虽然我国资本市场开放程度及银行相关制度建设进程尚滞后于国际资本市场,难以在短期内推出相关金融衍生产品,但金融产品创新必须及时跟进,保持与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步水平。商业银行发展资产管理业务只有立足于机构投资者的需求,同时摆脱目前对银行资产管理条条框框的约束,才能拓宽思路开拓产品创新领域,尤其是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探索证券(债券)资产借贷等衍生业务可行性。在产业基金的资产管理业务中,我国商业银行应重点探索和总结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管理与一般证券资产管理上的区别,以及相关的特殊要求;在信托资产的资产管理业务中,我国商业银行应将重点放在合格信托合作伙伴的选择上,同时理顺资产管理业务理财与银行自有资产管理业务间的关系;在银行私募基金的资产管理业务中,我国商业银行应严格监管市场准入与退出,同时慎重选择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人和基金经理;在证券(债券)借贷业务中,我国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相关融资融券业务的信息和规定,探索作为金融中介机构进行证券(债券)借入与借出业务申请、交易撮合、借入方抵押担保监管、结算、盯市、到期证券(债券)返还等业务的可行性。

3.2、资产管理技术系统必须切合客户需求的实际

在我国,虽然很多商业银行拥有全功能银行系统,但实际上这只是银行交易系统,而不是客户服务管理系统。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尚需设计更实用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对不同类型的客户群要有不同的服务模式:对有特殊业务需求的银行高端客户,可以采用点对点服务IT技术联接模式;对大众化客户,我国银行可借鉴纽约梅隆银行WEB服务模式。我国商业银行应大力推广网上银行服务,推动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处理的标准化与高效化。

3.3、在资产管理业务引入受托人模式

篇4

所谓资本运营,是指以利润最大化和资本增殖为目的,以价值管理为特征,通过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动态调整,对企业的有形和无形资产进行综合有效运营的一种经营方式。资本运营实施的实质是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基础上,从企业所有者的角度出发,强调企业可以支配的一切资源按资本化运作方式进行重组和优化配置,使有限的资本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经过初期的摸索阶段,我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工作进入了逐步规范、稳步发展的时期,并逐步形成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不良资产的处置模式。仅2001年,我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已超过1200亿元,达1245亿元,回收现金逾256亿元,较好地实现了资产回收最大化的运营目标,表明了我国处置不良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可以说,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其400亿元的有限资本去拉动近1.4万亿元的不良资产的回收和变现,基本实现了资本价值的增殖,提高了资本积累的效率。

一般说来,资产管理公司是为了分离银行不良资产、化解我国金融风险、促进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机制而设立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共接受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1.4万亿元,四大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因此而平均下降超过9%,使国有银行减轻包袱,轻装上阵,为其入世后的竞争创造了有利条件。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已对我国1000多家产品有市场,技术先进,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国有企业实行了债转股,涉及金额4000多亿元,使这些企业负债率大幅下降50%以下,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由此可见,资产管理公司资本运营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更有利于中国金融业、国有企业等面临中国入世的严峻挑战、竞争和发展。

资产管理公司在近两年的资本运营中,处置不良资产的手段日益创新、日益完善,多元化的格局正在形成,以债务重组、资产置换、诉讼追偿、债转股、租赁、外包、转让、投资银行等10多种形式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加快了处置速度,提高了处置效率,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自身特点,采取相应措施,形成了自己的特色。2001年,华融公司海外演艺之后,又在上海实行捆绑式的打包处置,实现回收现金128亿元,实现了规模效益;长城公司则选择和采取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为基点,以依法、风险为手段,以“公允价值”为依据的政策组合;东方公司全年处置帐面资产182.91亿元,回收资产85.13亿元,资产回收率达46.5%。由此不难看出,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资本运营中逐步形成了良性资金融通体系,使死资财变成了活资财,实现了不良资产的国民经济再增殖。

二.资产管理公司资本运营中的问题与弊端

因为资产管理公司才刚刚运营不到两年的时间,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还不多、还不严重。但是,从长远的观点来看,把资产管理公司纳入到国有企业改革、民间和私营经济的培育、金融组织体系和资本市场的建设等统筹考虑之中,从资本运营的角度考虑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运作,则当今状态的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运营仍存在许多值得注意的问题,潜在着许多弊端。

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经济气候环境不理想,给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带来了很多困难,各资本运营的正常运作造成了诸多障碍。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必须建立符合竞争性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资本运营机制,依托发育良好的资本市场,才能有效的实施资本运营。而我国经济市场则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资产管理公司不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幸运儿,而是由我国政府主导的金融制度创新,是中国转轨经济的特殊产物,这种特殊性是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资产管理机构所没有的,更与资本运营所需的市场条件造成了直接矛盾。因此,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在与市场接轨上还不成熟,不完善,其资本运营的必要市场条件将受许多市场不良因素如世界金融市场冲击、国家货币政策、入世后的汇率风险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完善的经济气候条件下,将致使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资本盘活、变现等难度增大,不利于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运营和发展。

〈一〉国有企业改革任重而道远。众所周知,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有企业经营不善的反映,更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盲目的投资、有国家政府出面变相贷款的不良产物。因此,要彻底解决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只有率先让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和经营观念,走出大多数国有企业亏损破产的窘破之境。但是,国有企业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体制和机制的原因,总体业绩持续下降,并且随中国入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国有企业经济范围自90年代以来开始出现净亏损,沦为“亏损经济”或“补贴经济”。例如,1998年7月末,国有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为65.4%,净亏损92.8亿元,成本费用利润为-0.7%,在14923家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有6042家亏损,亏损面达40.5%,到1999年6月末,亏损面进一步扩大到55.1%(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1999)。因此,在10年之内,国有企业又将产生一些不良贷款,其来源包括:一是一批现在业绩较差的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继续恶化,即资产管理公司的老成员不能退出;二是一些现在看起来经营良好的国有企业由于不适应入世后更为激烈的竞争而陷入困境,即资产管理公司的新成员又要进来。可以说,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市场机制的运作直接左右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程度,左右着我国经济体制状况的大气侯,在这种市场经济体制的现状下,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不良资产的投资处置银行要完全严格走市场化道路,将受当今市场化条件不足的极大限制,将受国家政策风险、国家产业导向等多方面市场因素的限制,将导致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运营不能完全按市场化导向运作,不良资产的呆坏账系数变大,致使资产部分流失。

〈二〉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市场狭小。首先,我国的资本市场狭小。在2000年底,虽然我国证券市场股票总市值首次达到4.8万亿元,相当于当年GDP总值的5%,但是,不能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仍占多数,流通总市值为8200亿元,相当于GDP的17%,而截止到2001年底,资产管理公司从商业银行收购的不良资产已高达1.4万亿元,远远超过市场流通总值。而且,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是由政府推动的,这就致使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道路上受到政策的限制而不是市场的限制,导致不良资产的处置难度增大。其次,我国的股票市场非常脆弱,政策性明显,在货币政策都难以启动的情况下,试图想用之于不良资产的处置,更是难上加难。再次,不良资产对外资开放,由于受其他政策和市场体制问题的影响,还不能大规模展开。这就使外商对我国不良资产的投资产生顾虑:收购我国不良资产是否存在法律依据;作为一个债权人,他们的权利能否执行;人民币没有完全放开,对他们的投资将产生极大影响。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又不同于美国储金会的房地产等抵押贷款,再加上国有保护等因素,感兴趣的对象可能不多,除非大比例折价。

〈三〉我国商业银行不能走市场化道路,将会给市场体制改革带来压力,给资产管理公司资本运营的市场体制等运营条件带来冲击。目前,我国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一直是政府介入最深的行业之一,政企不分,计划经营日久,规模庞大,地位显要,由此而造成企业制度的建立、股份制改造与上市的难度加大。在其市场化的经营没有确立之前,还将在一定程度上延续银行业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策性业务,以及对贷款对象的所有制偏向,还会产生新的不良资产。所以,只有国有银行彻底摆脱行政性干扰等因素,完全进行市场化运营之后,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种体制性的国有企业不良贷款的普遍发生,而改变当前的状况决非一朝一夕的事情。

二.权属、关系、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的定位问题是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四大难题。

我国四大商业银行的巨额不良资产是由计划经济体制的不合理而造成的,这些巨额不良资产的债权、其权属等问题受到各级政府的干预过重。因此,对债权类资产,其权属问题集中在购买时购买人对他所购买的债权究竟有什么样的处置权利。根据现行的《担保法》,在债权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不能直接以抵押物抵债,而是必须与债权人协商或经法院裁定后,以拍卖、变卖、折价方式所得价款抵债,这是资产管理公司手中债权的一个较大难题,会使购买价格与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产生差距,致使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资本运营中流失。纵观国际上处置不良资产的成功经验,许多国家都在这一点上授予资产管理公司特别的权利,即债务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的,资产管理公司就可直接有权处置抵押物。对产权类资产,其权属问题集中在究竟能否正常过户?更何况资本运营是建立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只有解决了权属问题,才能解决债权人与买方之间的交易关系,使得交易成功。至于程序,资产管理公司一般可根据不同的债权的分类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而确定不同的处置程序。这就使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资本运营中的权利得到充分发挥,对国有资产评估、分化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的工作势在必行。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属于国有独资,管理人员多采用行政任命而不是聘任制,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属于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而人力资源经营是资本运营理论的核心。企业通过实施人力资本经营,可以有效增强技术的开发能力、创新能力和扩张能力,以抢占市场竞争的制高点,实现资本价值的迅速增殖。因此,资产管理公司产权机构单一,其机构性质与业务功能搭配不当将使资产管理公司的定位问题不明,不利于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根据2000年底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理》,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的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由此决定资产管理公司是一个由政府扶持和运作的金融机构,不以追求利益为目的,因此,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主要是事业性的,而非企业性的。但其从事的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又非常明显的属于竞争性企业领域的范围。以事业性单位从事企业性业务,是现今资产管理公司定位上的一大误区。在这种矛盾之下,资产管理公司的治理机构和激励体制难以建立,势必影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正常运营。

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一个事业性的单位,国家必将赋予其特殊权利,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其特殊权利去行使企业事务,将过于介入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扭曲市场,改变当今市场基本是公平竞争的格局,影响我国市场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原因在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企业中的特殊地位,如果企业能够上市,则资产管理公司理所当然的是其上市的推荐人和承销商,其他证券公司则处于竞争的劣势地位,如果其以后还能从事非债转股企业的投资银行业务,则它就是享受政府特殊待遇的金融机构,而金融业是一个竞争性行业,政府机构的过度介入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形成我国推进市场化改革的一重大阻力。

三.法律环境不完善,将不利于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中的资本运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量加大。

商业银行在经营和管理中不对资产作法律评价,导致资产的法律损耗不能作为决策的重要参数出现,从而影响了决策的合理性,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质量构成潜在威胁。突出问题表现为:一是已超过时效和期限的债权数量惊人,银行信贷有效资本的抵押物的法律约定环境不健全,只能在一些即定法律的基础上作资本保全的工作。二是尚未建立起合法合规性的检查系统,使公司资本确定、“揭开法人面纱”等法律制度受企业改制行为的冲击,无法起到防止债务人减少信用资产的作用。三是破产制度不完善,债权人的利益被忽视,破产成为逃债手段。四是不良资产的评估法律不健全,中介评估处理漏洞过大,廉政环境建设不足将导致资产管理公司的部分资本运营失败。五是公司治理机构的不完善使关联公司之间权责不明,以致借助关联交易来逃债的行为大量发生。六是司法是保护债权的最终手段,但一方面,证明规则的机械化使债权人处于举证劣势,证明不了逃债;另一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人为的道德风险的作祟又使司法有时候反而为逃债所借用,如假保全、假执行等。

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是一个政府主导的金融创新机构,而且其级别特别高,机构网络庞大复杂,所以政府、企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人事关系较复杂,并且官方机构惯用行政思维,办事效率低,给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资本正常运营作了一个无形的茧。在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不良资产的企业,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多方贿赂资产管理公司的执行人员,并且资产管理公司再处置不良资产中缺乏公开透明度,带来了极大的道德风险。去年3月份,湖北宜昌的猴王集团突然破产,致使华融等三家资产管理公司蒙受了巨额损失这一事实就反映了这一问题。资本运营需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保证,所以,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适当的运用法律手段是化解和处置不良资产的最终凭借,只有依赖于金融法制,才能确保不良资产化解过程的平稳进行。故而,我国金融法律体制的改革是当今金融体制改革迫在眉睫的的首要任务,势在必行。

三.资产管理公司资本运营的新思路及其发展趋势

当前,国际上金融机构的演变呈现“集团化、全能化、国际化”的特征,在一些发达国家,一流的金融机构都采用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化模式,其中包括我们熟悉的花旗银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德意志银行等。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将逐步展开,届时,国外的这些全能化、巨型化的金融集团将与我国金融机构展开竞争,因此,我们必须及时调整产业结构,根据中国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走出一条现代化企业管理、形成良性资金融通体系的发展之路。一.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运营与不良资产的处置要借助良好的市场运营机制。

资产管理公司不是一般的商业企业,处置不良资产也不是普通的商业行为。在某种意义上他关系到金融稳定、社会稳定和财政收支平衡。银行不良资产只有在市场化的经济条件下才是显性化的问题,更需要借助市场机制来解决。因此,完善市场机制,强化市场约束,在不良资产的处置、变现等资本运营依托于良性市场的资本运营机制,使资产管理公司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将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理进程。

〈一〉加快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化进程,走“官办民营”的新途径。资产管理公司在进行资产处置时,保持资产管理公司对资产的所有权及决策权,而将经营权承包给现有的或潜在的投资银行、私营企业主、外资银行等其他中介机构,可以化解当今资产管理公司的巨额不良资产,分散资产管理公司集中经营的巨大风险,有助于最大限度的保全资产,减少资产流失。

1.建立一套以招标为基础的标准程序。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时应加强市场营销的宣传和市场营销的力度,使不良资产大众化,民间化。对此,资产管理公司应形成一套招标的标准程序。具体步骤如下:第一,资产管理公司根据预定的程序会对资产作一个初步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决定处置方案;第二,资产管理公司准备一套详尽的资料来介绍要出售的资产,并说明资产管理公司所要求的底价等条件;第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单设在某地组成常设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将待出售的资产拿到市场上统一招标,统一处置;最后,资产管理公司在各投标中作选择,以谋求资本运营利润最大化的经济效益。

2.与专业的投资公司成立合体经营。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其特殊性,可以与多家投资公司达成协议,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和进程,其基本设计为:第一,双方共同合营体注资。第二,合营体还可以通过举债进一步融资,然后用注入的资金和举债所得向资产管理公司购买不良资产。第三,投资专业公司负责合营体的日常运作以及资产的管理与处置,资产管理公司不作干预。第四,合营体出售资产所得收入首先用于还债,剩余的则在资产管理公司和专业投资公司之间按预先约定的比例分配。

这样的合营方式一方面考虑到政府机构的局限性,使资产管理公司摆脱了资产管理和处置上的细节操作,另一方面引入了专业公司来负责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既可以解决不良资产管理公司资金短缺的现状,又可通过适当比例分利来调动其积极性,有助于最大限度的保全资产,减少损失。

3.采用多种手段吸引外资。鉴于我国的不良资产数目庞大,而国内又缺乏市场,为此,资产管理公司应运用多种手段来引进外资,使得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的市场供需有导向,使市场国际化,以无形的市场准绳来加快不良资产处置的国际化进程。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去实现:其一,资产分离。因为不良资产在定价时未知量很多,随机性很大,导致购买不良资产的风险很大。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灵活的处置不良资产,将定价太难的一部分资产划出,以后再做处理,还须通过种种市场运营机制与外商共同分担资产,实现资本价值的最大化增殖。这样可以使外商比较放心的闯入中国不良资产的处置市场,给我们带来更多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新的竞争机会,加速资产管理公司资本运营国内市场国际化进程。更有利于我们建立现代企业管理体制,使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作向良性化的资本运营市场循环体系,以提高资产管理公司的竞争能力。

总而言之,通过“官办民营”、分解资产管理公司的许多具体业务,可以节约其组建和运营成本,而且能把不良资产从银行的资产负债中剥离,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制改造上市,同时还能培养这些承担不良资产处置的国内外投资公司、私营企业、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等的资本运营创新能力,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竞争力的提高。

〈二〉资产管理公司实行股份制改造上市,采用集团控股公司的模式经营。

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属于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众所周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正是由于国有独资这种产权安排的体制性弊端,使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面临资金不足、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因而,资产管理公司应以商业银行为前车之鉴,提前做好股份制改造和上市的准备工作。

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改造上市可以弥补我国资产管理公司资金来源的不足,使资产管理公司由一个由政府主导的金融创新机构彻底转换为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集团。第一,在公司性质方面,资产管理公司由国有独资、官办官营转向多元投资主体参与、市场化运作;相应的,由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转变成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第二,在产权结构上,改造初期,国有资本的比重比较大,但随着民间资本、投资公司、外资等的不断进入,而国有资本的数目保持不变,日而久之,国有股由控股逐渐失去控股地位,乃至论为小股东,甚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考虑股权出售等方式撤出国有股。

现在资产管理公司采用的是总公司、分支机构为一体的资本运营管理体制,而不是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制。由于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问题层出不穷,而且各个地方的情况千差万别,在实践中基于严格授权基础上的决策机制难以适应工作的需要,决策程序复杂,费时费力。因而,可以考虑将资产管理公司办成集团公司的模式,将各办事处改为子公司。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克服了种种不利的弊端,各子公司可以拥有自,易于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集团制是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改造与上市适应的形式;三.资产管理公司采用集团制是顺应经济组织体系的需要;四.有利于与世界经济国际化的接轨进程。

〈三〉与人民银行完美结合,充当中国金融稽查的角色,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监管。

由于国有独资的资产管理公司是由我国政府主导和扶持的金融创新机构,不同与国外资产管理公司是市场发展的产物,而且我国先行基本情况决定了资产管理公司的长期运营(不局限于10年),我们不妨利用其特殊性,充分发挥其特殊的性质特征,与中国人民银行完美结合,行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职能,作中国金融稽查机构,实现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便可以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进行,并在市场化建设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二.健全法律制度,完善法律环境。

我国处置不良资产时由于受到各种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使得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资本运营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因素而致使对不良资产处置的困难加大,没有良好的法律环境作依托,导致债权人无法按法律程序对债务人进行债务追偿的工作,扩大了金融风险、道德风险等的存在因素,导致不良资产的处置进程缓慢,国有资产部分流失。因此,进行金融法制改革,完善中国金融法律环境迫在眉睫。

〈一〉统一金融法律事务的管理与运作,为建立完善的合法合规性检查机制奠定基础。面对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在资产评估、资产重组、资产拍卖等资本运营中出现的一系列因缺乏法律依据而造成的不必要的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我们应该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相应的《资产评估法》、《资产重组法》、《拍卖法》等相关法律,组建级别较高的法律部,使法律审查和诉讼事务统一运作、保证处置不良资产的法律环境。

〈二〉为不良资产处置的新模式提供法律支持。资产证券模式在处置不良资产的国际实践中广为使用,但在特殊目的的公司经营地位、证券发行许可、破产隔离与其他债权人利益保护、信用增级的法律模式等方面,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是没有完全的信心的。其他诸如发行可转换债券、建立不良资产投资基金等模式无不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灰色区域,尽快做出法律规范十分迫切。

〈三〉建立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捷径。根据现有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回收资产时,应享受债权转让、诉讼时效中断、减交诉讼费等方面的法律优待。不良资产出售和重组过程中的审批、过户手续和税收方面存在不合理性,应减让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管制。

〈四〉坚持实际操作中严密法律程序,实行审慎原则。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时,程序比较繁琐,因此,要加快加大法院等部门的审核处置力度,防止在执行过程中因时间的拖延而引起的人为道德风险;加快不良资产的清收工作,严格责任人制度,严惩处置不良资产不利的人员。

三.加入WTO对中国资产管理公司的冲击与挑战。

中国入世给我国经济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与挑战,同时也给中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大好机遇。我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中国入世的大好契机之下,将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因此,我们要想在中国入世的激烈竞争条件下求发展,必须从自我的角度想方设法走上市场化的企业发展之路。

入世后国外资产管理公司对中国资产管理公司的冲击。中国入世后,中国经济逐步向市场化迈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以市场为准绳的现代企业竞争制度将逐渐成熟,而大批的国外资产管理公司也将入驻国内,届时,我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将受到以下冲击:一是抵抗不住国外资产管理公司的强劲之势,被外国资产管理公司兼并,这样会导致我国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二是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凭借东道主的优势同外国资产管理公司公平竞争,在竞争中站稳脚步,继续发展,则会使我国国有资产部分流失;三是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与外国资产管理公司共担风险,共同发展,此时将更有利于中国不良资产的处置,走向完美的市场化道路。

因此,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应充分利用中国入世之初的大好契机,学习国外资产管理公司的成功先进经验,努力完善自我,“摸着石头过河”,找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发展之路,拿出切实可行的东西与外国公司进行对抗,以超强的实力减少中国国有资产的流失。只要我们提高自身的竞争实力,与国外公司既有合作,又有实力去竞争,定能达到一种“有合有分,既分既合”的绝高之境,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演绎一个跨时代的里程碑。

参考文献:

1.《资产管理公司的定位与发展》。中国经济问题2001。5上海财经大学张志柏

2.《不良资产的法律成因和盘活对策》金融时报2002.2.7中国建设银行法律部侯太领

3.《我国处置不良资产能力增强》金融时报2002.2.7梅志翔

4.《资本作用的再认识》经济学动态2001.10赵学增

5.《银行不良资产重组的国际比较》何仕彬著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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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重组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是银行积累的不良资产规模很大,单靠银行自身的盈利和正常的呆账核销已难以化解这些不良资产;另一方面是由于分工经营的限制,银行盘活不良资产总是遇到种种限制和困难,资产管理公司所具有的特许的法律、政策优惠和多种业务手段,有利于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从而在整体上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各国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使命是收购、管理、处置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与国外相比,我国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了这一使命外,还同时肩负着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使命。即运用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资产置换、转让和销售等市场化债权重组手段,实现对负债企业的重组,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转变经营机制,最终建立现代制度,达到脱困的目标。

一、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难点

(一)道德风险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为商业银行卸去了一个沉重的包袱,同时赋予资产管理公司本身处理不良资产很大权力。因此,很容易产生商业银行借机扩大不良债权和资产管理公司本身,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道德风险。避免商业银行借机扩大债权,就必须确定从银行中剥离不良资产的标准。

1.确定时间。我国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确定剥离的是1996年底前的不良资产。这是因为在《商业银行法》颁布以前,4家国有商业银行缺乏经营自,并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业务,相当一部分不良资产是因为承担的政策性业务过多造成的。字串8

2.合理确定剥离的不良资产的数量和范围。剥离不良资产的目的是使4家国有商业银行在剥离不良资产后达到相当健康的标准,从而稳健运营。对不良资产划分的方法要继续沿用“一逾两呆”的传统办法,这样便于操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平价收购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由于不良资产的实际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以平价收购,意味着不良资产形成的损失完全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因此,资产管理公司不可能盈利,只是亏损多少的问题。鉴于此,必须制定合适的标准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考核。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持整个资产处置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杜绝操作中的随意性。同时,应设计市场化的机制,防止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工作人员,使国家遭受损失。

(二)资金问题。资金问题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功的一个前提条件。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按账面值收购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然后进行处置。每一家所需的几千亿元的收购资金来源包括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人民银行再贷款、营业收入。其中,注册资金100亿元人民币由财政全额拨入。不过,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弥补几千亿元不良资产造成的损失,100亿元是远远不够的。直接融资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债券,鉴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性应由财政担保;向金融机构借款额要低于可以回收的不良资产额,以保证国有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避免国有银行发生新的不良资产;中央银行再贷款是投放基础货币,要防止发生通货膨胀;商业借款要有法律和政策优惠。字串5

(三)不良资产的回收率问题。要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就必须弄清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我国不良资产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信贷资金财政化,用银行贷款充当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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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直接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

2.是银行将债权卖给第三方(如amc),第三方再将这一笔债权转为股权。

3.是银行将股权交给amc,由amc管理,银行再从amc处获得股息和分红。

问题是银行能否直接持股,这点各国均持谨慎态度,在实践中也不一致:日本、德国的银行可以投资实业,英国和美国不可以,但在美国的破产法中也允许银行在企业陷入困境时可以将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不过银行不能长期持有,在限定时间内应将其转让。我国之所以立法禁止商业银行直接持股,主要出于两点担心:一是持股银行与企业互相包庇,银行过度援助企业,以致于与企业同归于尽(最终损失的仍是国家);二是一旦债转股企业没有激活,发生企业清盘,银行若持有债权则可优先受偿,而股权只能最后受偿,银行损失更大。我们倾向于由银行直接管理股权,把“较好”的不良资产变成股权,剩余的不良资产交由amc处理。理由:1.amc不具有存续性(原因详见后文),不能管理股权;2.“较好”的不良资产可能变好,银行投资有利可图,而amc为独立法人,其利润与国有银行关联度不高;3.银行需要自己的关系客户,才能在未来的银行竞争中立足。鉴于此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各自成立了自己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独立法人)来专门从事不良金融资产的经营,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

(二)资产管理公司最有可能是国家所有。通过建立资产管理公司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具体方法是将不良贷款和资产从有问题的银行转移到资产管理公司。理论上讲,该公司可以由国家、私人拥有或资助。不管它的结构特点如何,该公司有一个明确的任务,即先把所有的不良贷款转成资产,然后把这些资产变成易销售的资产,最后卖掉。资产管理公司所有制形式最可能是国家所有,理由:1.我国特殊的银企关系或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特殊性决定了处理这些不良资产的责任理应由政府来承担。我国银行业大量不良资产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有历史的原因,也有体制的原因,还有政策和法律变化的影响。从体制方面看,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金供给制和财税改革后的“拨改贷”所形成的银企依赖机制,使国有银行的大量贷款在国有企业沉淀、呆滞,是不良信贷资产产生的历史原因;从政策方面看,银企之间政府行为越位过多,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自身经营机制名存实亡,造成信贷资金财政化、资本化;从法律方面来看,一方面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等主要金融法律直到1995年才颁布实施,在此之前,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不分,信用贷款多,担保贷款少,发放了许多政策性贷款,现都基本成为不良贷款,与之相应的与信贷制度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信托法》、《政策性银行法》、《金融监督法》、《社会保障法》及《金融法》实施细则等)至今仍未出台,金融市场极不完善和规范,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干预的原因,许多法律法规并未得到切实贯彻。例如:《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自主经营权未充分落实,使商业银行无法控制信贷风险,对部分资不抵债或名存实亡的企业,银行不但难以申请其破产,使早已成为呆帐的银行贷款只能长期挂帐,甚至还不得不继续追加贷款,使其生存下去,还有,例如企业利用《破产法》逃避银行债务等不正常现象,都造成了大量的不良信贷资产。2.短期内有大量不良资产(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加上国家开发银行拟划拨的不良资产总额高达12000亿)转移到资产管理公司,这样很难一步到位找到一个私人投资者来拥有这样的资产管理公司;3.amc对不良资产的重组与出售所涉业务的高综合性高技术专业性也不适合于私人投资操作。处理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是amc运作的难点:(1)转换贷款,这是最普通的方法,对于amc来说,可以获得抵押品的所有权;(2)破产清算,这可能是收回一些钱的最后权宜之计,但因为法定破产程序通常会导致很大一笔价值损失;(3)资产重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卖掉一些次要的部分资产,通过重新组织和削减雇员,使其他部分更加有效地运作。综观国外经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最有效的做法是组织相对独立的工作小组分别去处理每一笔业务,各组有一个独立的负责人来协调工作,例如,在工业、服务业、房地产业等不同的领域,既需要经济学家、法律学家,又需要工业和房地产专家,这样,才有利于集中精英力量,综合运用各方面资源,各个击破,提高效率。显然这些行为私人投资难以涉足。

(三)amc的政府职能和行为模式决定其不应具有存续性。以美国的清偿托管公司实践为借鉴。清偿托管公司本身成立时(1989年8月)就被明确指定为暂时性的机构,其目的是专门为了解决储蓄贷款协会的问题。事实上,从1989年8月建立时起,清偿托管公司在短短五年多的时间内就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于1995年底关闭。理由:首先,清偿托管公司认为,它作为政府机构,不具备从事金融操作和资产管理的专长,也没有这方面的足够人才,其次,政府机构的行为并不适于追求盈利最大化,再次,政府机构参与经济活动,还可能造成对市场行为的扭曲。美国清偿托管公司的此种判断在很大程度上也适用于中国。我们不应该把帮助国有企业扭亏为盈,从而使不良资产增值作为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任务。一个更切合实际的指导思想是把资产管理公司看作一个暂时的过渡性机构,主要任务是清理和追偿债务,等待时机和市场条件,寻找买主,尽快处置不良资产。这样做或许会失去一些资产增值或减少损失的机会,但因为政府并没有能力进行商业操作,硬要试图使资产增值,反而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损失。同时,政府作为市场活动的仲裁者,如果本身也参与市场活动,很有可能导致市场行为的扭曲。附表: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相关资料银行名称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亿元)资本来源建设银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100财政拨款工商银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100财政拨款农业银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100财政拨款中国银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100财政拨款

二、债转股成功的关键

我国二十多年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上,通过“改”、“转”类变革而推行的务新方案为数不少:“拨改贷”、“票改证”、“利改税”等人们仍记忆

犹新。那么新一轮的“债转股”政策又有何新意?表面上看,这一在“银企”资产重组的新结构中的活动如果全面展开,将可马上化解诸多企业所欠的高达数千亿元的债务。受益企业的债务被勾销,银行坏帐同时消失,债务转到了奉命接收的新设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身上。然而在我国,企业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是国有的,这里并没有出现市场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对于资产管理公司,一俟这类企业扭亏为盈,可通过股票上市、转让股权或让企业回购以收回资金,这表明“债转股”成功。所以债转股成功的关键还是要看这类企业能否在短期内扭亏为盈或在短期内经amc的“包装”给投资者以信心,但是,如果“债转股”没有触及到企业长期亏损的深层次问题,仅一个“转”字了事,对整个国家而言无异于将“左边口袋里的帐单装入右边口袋”,整个经济系统的风险并没有减少,最终结果仍难免重蹈政府财政托底清债的覆辙。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困难的原因较复杂,高负债率只是其中之一,最为根本的原因还是缺乏有效规范的公司治理制度:企业困难的根本原因不是高负债而是存在大量非运营资产,企业困难的根本原因不是过高的负债率而是太低的资产收益率。单纯的企业财务失败(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困难和危机)往往并不首先采用“债转股”,运用其它方法如债务期限结构调整、债务工具和品种结构调整、债务展期和和解更为合适。所以不能把“债转股”简单地看成是解脱企业的债务负担,纠正过去“拨改贷”政策缺陷的良方,而要把“债转股”当作规范企业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一个契机。“债转股”只是企业的治标之举,是一种延缓矛盾和风险爆发时间的应急性措施,“债转股”能否最后成功的关键就在于,企业债转股后能否抓住契机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制度,彻底转变经营管理机制,改革技术创新制度。这才是国有企业真正走出困境的唯一出路。

(一)债转股后企业经营结构的调整。事实上,企业发生债务危机尤其是大规模严重债务危机,多是由于投资收益率过低,存在大量非营运资产所致。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原理:给定其他条件相同,一个企业是运用自有资本经营还是负债经营,其经营绩效是不变的,不论经营资本来自何方,都具有相同的资金成本即机会成本,企业的经营绩效与其经营的资本来源无关,推而论之,当然与企业债务高低无关。经营能力强、获利水平高的企业,不但不怕高负债,反而还会享受高负债的财务杠杆效益:在息前税前总资本收益率大于借入资本成本率的情况下,借入资本越多,则自有资本收益率就越高(财务杠杆原理)。所以企业在财务结构调整的同时必须作出经营结构的调整:该关闭的关闭,该合并的合并,该剥离出售的剥离出售,让企业自主地选择那些适合的投资项目,提高流动资产的营运能力。应该指出的是,经营结构的调整应该是在债权人主导下进行,如果政府部门或企业内部人想以某些理由取代债权人来主导调整,是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的。

(二)债转股后企业治理结构的调整。债权人往往将治理结构的调整作为债务重组的先决条件之一,通常是原经营管理人员的去职及重要债权人对企业的直接监控甚至接管,待财务结构、经营结构及必要的产权结构调整完成之后形成新的治理机构。我国的通过“债转股”政策实行债务重组,原来的债权人将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资产管理公司这样一个新股东,其如何介入企业的治理结构调整目前还不得而知,资产管理公司能否主导重组,企业内部人、相关政府部门在重组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还有待于观察。如果企业治理结构不能得到有效改善,内部人和政府部门仍然对企业有相当强的控制,很可能为以后企业新的债务危机埋下伏笔。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的调整需要产权结构作保证。

(三)债转股后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没有产权结构的变化,企业治理结构的变化不会彻底。我国的债转股政策导致产权结构的变化是显而易见的。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一个新的股权人而出现。但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身份是过渡性的,必须要引入新的接替股东才有意义,这就取决于资产管理公司对所拥有股份作如何处理。如果能引入新的预算约束更强的股东,以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占、一股独大的局面,以真正改变国企经营管理机制,国企才能真正走向良性循环的轨道。

[内容提要]由于历史的、政策的或法律的原因,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多数不良资产来源于国有企业的贷款。这种银企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资产管理公司(amc)的所有制形式最有可能是国有的。amc的政府职能和行为模式决定其不应具有存续性。企业、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都是国有的,债转股并没有出现真正市场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债转股作为一种延缓矛盾和风险爆发时间应急性措施的债务重组手段再次提出有其积极意义,但它成功的关键还在于能否以此为契机,催生出一种国企良性运行的新体制:切实规范企业治理制度,彻底转变企业经营管理机制。

主要参考资料:

篇7

(一)所谓债转股,实际上就是将企业所欠的银行债务转换成股权,使债权人成为企业的股东,而企业则由债务人变成持股人的公司。债权转股权有三种途径:

1.是直接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

2.是银行将债权卖给第三方(如AMC),第三方再将这一笔债权转为股权。

3.是银行将股权交给AMC,由AMC管理,银行再从AMC处获得股息和分红。

是银行能否直接持股,这点各国均持谨慎态度,在实践中也不一致:日本、德国的银行可以投资实业,英国和美国不可以,但在美国的破产法中也允许银行在企业陷入困境时可以将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不过银行不能长期持有,在限定时间内应将其转让。我国之所以立法禁止商业银行直接持股,主要出于两点担心:一是持股银行与企业互相包庇,银行过度援助企业,以致于与企业同归于尽(最终损失的仍是国家);二是一旦债转股企业没有激活,发生企业清盘,银行若持有债权则可优先受偿,而股权只能最后受偿,银行损失更大。我们倾向于由银行直接管理股权,把“较好”的不良资产变成股权,剩余的不良资产交由AMC处理。理由:1.AMC不具有存续性(原因详见后文),不能管理股权;2.“较好”的不良资产可能变好,银行投资有利可图,而AMC为独立法人,其利润与国有银行关联度不高;3.银行需要自己的关系客户,才能在未来的银行竞争中立足。鉴于此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各自成立了自己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独立法人)来专门从事不良金融资产的经营,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

(二)资产管理公司最有可能是国家所有。通过建立资产管理公司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具体是将不良贷款和资产从有问题的银行转移到资产管理公司。上讲,该公司可以由国家、私人拥有或资助。不管它的结构特点如何,该公司有一个明确的任务,即先把所有的不良贷款转成资产,然后把这些资产变成易销售的资产,最后卖掉。资产管理公司所有制形式最可能是国家所有,理由:1.我国特殊的银企关系或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特殊性决定了处理这些不良资产的责任理应由政府来承担。我国银行业大量不良资产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有历史的原因,也有体制的原因,还有政策和法律变化的。从体制方面看,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金供给制和财税改革后的“拨改贷”所形成的银企依赖机制,使国有银行的大量贷款在国有企业沉淀、呆滞,是不良信贷资产产生的历史原因;从政策方面看,银企之间政府行为越位过多,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自身经营机制名存实亡,造成信贷资金财政化、资本化;从法律方面来看,一方面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等主要金融法律直到1995年才颁布实施,在此之前,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不分,信用贷款多,担保贷款少,发放了许多政策性贷款,现都基本成为不良贷款,与之相应的与信贷制度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信托法》、《政策性银行法》、《金融监督法》、《保障法》及《金融法》实施细则等)至今仍未出台,金融市场极不完善和规范,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干预的原因,许多法律法规并未得到切实贯彻。例如:《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自主经营权未充分落实,使商业银行无法控制信贷风险,对部分资不抵债或名存实亡的企业,银行不但难以起诉申请其破产,使早已成为呆帐的银行贷款只能长期挂帐,甚至还不得不继续追加贷款,使其生存下去,还有,例如企业利用《破产法》逃避银行债务等不正常现象,都造成了大量的不良信贷资产。2.短期内有大量不良资产(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加上国家开发银行拟划拨的不良资产总额高达12000亿)转移到资产管理公司,这样很难一步到位找到一个私人投资者来拥有这样的资产管理公司;3.AMC对不良资产的重组与出售所涉业务的高综合性高技术专业性也不适合于私人投资操作。处理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是AMC运作的难点:(1)转换贷款,这是最普通的方法,对于AMC来说,可以获得抵押品的所有权;(2)破产清算,这可能是收回一些钱的最后权宜之计,但因为法定破产程序通常会导致很大一笔价值损失;(3)资产重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卖掉一些次要的部分资产,通过重新组织和削减雇员,使其他部分更加有效地运作。综观国外经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最有效的做法是组织相对独立的工作小组分别去处理每一笔业务,各组有一个独立的负责人来协调工作,例如,在、服务业、房地产业等不同的领域,既需要经济学家、法律学家,又需要工业和房地产专家,这样,才有利于集中精英力量,综合运用各方面资源,各个击破,提高效率。显然这些行为私人投资难以涉足。

(三)AMC的政府职能和行为模式决定其不应具有存续性。以美国的清偿托管公司实践为借鉴。清偿托管公司本身成立时(1989年8月)就被明确指定为暂时性的机构,其目的是专门为了解决储蓄贷款协会的。事实上,从1989年8月建立时起,清偿托管公司在短短五年多的时间内就完成了它的使命,于1995年底关闭。理由:首先,清偿托管公司认为,它作为政府机构,不具备从事操作和资产管理的专长,也没有这方面的足够人才,其次,政府机构的行为并不适于追求盈利最大化,再次,政府机构参与活动,还可能造成对市场行为的扭曲。美国清偿托管公司的此种判断在很大程度上也适用于。我们不应该把帮助国有扭亏为盈,从而使不良资产增值作为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任务。一个更切合实际的指导思想是把资产管理公司看作一个暂时的过渡性机构,主要任务是清理和追偿债务,等待时机和市场条件,寻找买主,尽快处置不良资产。这样做或许会失去一些资产增值或减少损失的机会,但因为政府并没有能力进行商业操作,硬要试图使资产增值,反而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损失。同时,政府作为市场活动的仲裁者,如果本身也参与市场活动,很有可能导致市场行为的扭曲。附表: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相关资料银行名称公 司 名 称注 册 资 本(亿元)资 本 来 源建设银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100财政拨款工商银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100财政拨款农业银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100财政拨款中国银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100财政拨款

(资料来源:资本市场杂志1999年第9期第64页)

二、债转股成功的关键

我国二十多年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上,通过“改”、“转”类变革而推行的务新方案为数不少:“拨改贷”、“票改证”、“利改税”等人们仍记忆

犹新。那么新一轮的“债转股”政策又有何新意?表面上看,这一在“银企”资产重组的新结构中的活动如果全面展开,将可马上化解诸多企业所欠的高达数千亿元的债务。受益企业的债务被勾销,银行坏帐同时消失,债务转到了奉命接收的新设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身上。然而在我国,企业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是国有的,这里并没有出现市场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对于资产管理公司,一俟这类企业扭亏为盈,可通过股票上市、转让股权或让企业回购以收回资金,这表明“债转股”成功。所以债转股成功的关键还是要看这类企业能否在短期内扭亏为盈或在短期内经AMC的“包装”给投资者以信心,但是,如果“债转股”没有触及到企业长期亏损的深层次问题,仅一个“转”字了事,对整个国家而言无异于将“左边口袋里的帐单装入右边口袋”,整个经济系统的风险并没有减少,最终结果仍难免重蹈政府财政托底清债的覆辙。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困难的原因较复杂,高负债率只是其中之一,最为根本的原因还是缺乏有效规范的公司治理制度:企业困难的根本原因不是高负债而是存在大量非运营资产,企业困难的根本原因不是过高的负债率而是太低的资产收益率。单纯的企业财务失败(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困难和危机)往往并不首先采用“债转股”,运用其它如债务期限结构调整、债务工具和品种结构调整、债务展期和和解更为合适。所以不能把“债转股”简单地看成是解脱企业的债务负担,纠正过去“拨改贷”政策缺陷的良方,而要把“债转股”当作规范企业公司治理制度的一个契机。“债转股”只是企业的治标之举,是一种延缓矛盾和风险爆发时间的应急性措施,“债转股”能否最后成功的关键就在于,企业债转股后能否抓住契机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制度,彻底转变经营管理机制,改革技术创新制度。这才是国有企业真正走出困境的唯一出路。

(一)债转股后企业经营结构的调整。事实上,企业发生债务危机尤其是大规模严重债务危机,多是由于投资收益率过低,存在大量非营运资产所致。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原理:给定其他条件相同,一个企业是运用自有资本经营还是负债经营,其经营绩效是不变的,不论经营资本来自何方,都具有相同的资金成本即机会成本,企业的经营绩效与其经营的资本来源无关,推而论之,当然与企业债务高低无关。经营能力强、获利水平高的企业,不但不怕高负债,反而还会享受高负债的财务杠杆效益:在息前税前总资本收益率大于借入资本成本率的情况下,借入资本越多,则自有资本收益率就越高(财务杠杆原理)。所以企业在财务结构调整的同时必须作出经营结构的调整:该关闭的关闭,该合并的合并,该剥离出售的剥离出售,让企业自主地选择那些适合的投资项目,提高流动资产的营运能力。应该指出的是,经营结构的调整应该是在债权人主导下进行,如果政府部门或企业内部人想以某些理由取代债权人来主导调整,是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的。

(二)债转股后治理结构的调整。债权人往往将治理结构的调整作为债务重组的先决条件之一,通常是原经营管理人员的去职及重要债权人对企业的直接监控甚至接管,待财务结构、经营结构及必要的产权结构调整完成之后形成新的治理机构。我国的通过“债转股”政策实行债务重组,原来的债权人将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资产管理公司这样一个新股东,其如何介入企业的治理结构调整还不得而知,资产管理公司能否主导重组,企业内部人、相关政府部门在重组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还有待于观察。如果企业治理结构不能得到有效改善,内部人和政府部门仍然对企业有相当强的控制,很可能为以后企业新的债务危机埋下伏笔。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的调整需要产权结构作保证。

(三)债转股后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没有产权结构的变化,企业治理结构的变化不会彻底。我国的债转股政策导致产权结构的变化是显而易见的。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一个新的股权人而出现。但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身份是过渡性的,必须要引入新的接替股东才有意义,这就取决于资产管理公司对所拥有股份作如何处理。如果能引入新的预算约束更强的股东,以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占、一股独大的局面,以真正改变国企经营管理机制,国企才能真正走向良性循环的轨道。

主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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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论

(一)研究背景

目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模式,基本上全部的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追偿、诉讼追偿、债务减免、债务重组、以资抵债、批量转让、委外清收和呆账核销等手段,这种传统的管理无法实现不良资产的管理效益。因此,有必要创新现有的不良资产管理模式,既最大限度的实现不良资产清收效益,也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水平,最终实现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的资产,资产是管理的战略转换的资产。

(二)研究的目的和目标

不良资产管理将最终实现从被动管理到主动经营的目标,这是由管理效率和市场环境决定的。商业银行要想实现完全竞争架构下的强者,就必须有满足市场竞争条件的平台;要想实现从“红海”走向“蓝海”,就必须采取创新、变革的手段。因此,本文试图论证通过不良资产管理“三步走”的策略,实现商业银行未来经营架构上具备竞争优势的目标,在此基础上,尝试与外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不良资产的交易,通过对市场化半商业的不良资产的经营实现利润达成绩效,完成区域中心从不良资产管理过渡到利润中心的经营目标。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第一步

(一)设立不良资产管理区域中心理论依据

管理效率的需要。建立两个分工明确的信贷资产运营体系,明确责任。两个分工明确的信用资产运营系统,包括正常融资系统包括正常类贷款管理在内,信用的经营、审查和风险管理的相互制约、相互支持系统;一个不正常的融资系统,不良资产的处理和经营管理。好坏资产的资产管理,业绩审查,监督管理部门对不良资产的监督管理也有利。在不良资产集中化、专业化管理、信用风险管理效率,实现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

(二)设立不良资产管理区域中心物理基础

商业银行的资产保证一切。目前,各商业银行总店,一般设置资产保险的所有,资产保全部通过对全行不良资产的管理计划、组织架构、处置分工、考核评价等工作,充分调动分行在不良资产清收中的积极性,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效果。总行通过对不良资产管理系统化、操作程序化、运营规范化等方面的健全和完善,培养了人员素质,积累了清收经验。

综上,在管理结构上,总行相关管理部门的直接介入,利用已经相对成熟的管理制度;在人员安排上,解决了缺少清收经验人员和熟悉项目人员的协调问题,缩短了不良资产项目调查时间,降低了人员成本和操作成本。而且区域中心综合效益体现在提高不良资产管理人员和清收人员的专业素质,突破了原管理手段单一、资产处置方法不多、无法适应今后不良资产市场化经营的瓶颈,避免了现有条件下不良资产转让或者打包出售造成的巨大损失,并为第二步实现区域中心与分行不良资产管理分账核算、积聚人才、健全管理制度以及信贷资产分类经营奠定了基础。

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第二步

(一)区域中心转型利润中心的理论依据

不良资产计价核算。实现以区域中心为单位的利润考核中心,就必须进行成本核算。因此对区域中心所管理的不良资产就必须进行估值定价,并以此作为分行与区域中心计价划转,分账经营的考核依据。相关管理部门才能从成本核算中制定费用管理、利润考核等相关经营指标,最终实现以利润为中心的管理效益。不良资产的处理在特殊的业界,现行的评价技术和方法不满足不良资产的定价的必要性,实行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偏差的现象,因此还需加强对市场风险、道德风险约束的风险内控机制。

(二)区域中心转型利润中心的物理基础

不良资产定价。不良资产定价为区域中心向利润中心转变提供了依据。不良资产管理第一步的完成,除不良资产因不能定价及相关考核外,其他财务指标考核工作也趋于合理化。通过对划入标准的不良资产剥离实行内,按照分账计算,集中管理、专业化经营,运营公司化”的模式,建立完善的考核、激励等内控机制,完成区域中心向利润中心的转变。

(三)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理论的根据

这些制度的安排和政策设计、商业银行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了基础。市场制度设计。市场系统的整顿,是决定不良资产处理的方式,速度和效率。中国的不良资产处理1级市场是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独大,有效的市场竞争中,也无法确定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

(四)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的物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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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绩与存在的问题

1999年,我国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国有企业三年脱困,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相继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东方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承继了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总额达13939亿元的不良资产,并于2000年11月出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集中快速地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历史沉淀的不良资产的工作已正式启动。

经过两年的努力,截至2005年底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累计剥离不良资产24971亿元(其中损失类不良资产4453亿元,不含国家开发银行1999年剥离至信达公司的1304亿元)。至此,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已降至10.49%,不良贷款总额为10724.8亿元。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状况见表1。

无论是政策性剥离,还是商业化剥离,资产管理公司在国有商业银行体制的改革和开放进程中无疑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器”和国企改革的“推进器”。工、中、建等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剥离其不良资产,资本充足率先后达到了改制上市的要求,而资产管理公司随着处置经验的积累、资源的补充,促进了自身的经营和发展,有力地支持了国家金融体制的改革。同时,国家也探索了一条化解金融风险,加快金融、国企改革步伐的新路子。实践证明,在我国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正确而有效的。

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国有独资形式体现了国家对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职能与经营目标的特殊需要,是特殊历史时期的必然产物,然而,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它的弊端正逐步显现,迫切需要对其进行改革。

(一)制度设计先天不足

1999年4月在未及充分论证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体制、机制、组织结构、发展前景、方向定位等一系列问题的情况下,首先成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总公司设在北京,各省设立办事处,实行一级法人管理,同年下半年按照相同的组织结构相继成立华融、长城、东方等资产管理公司。实践表明,这种过于理想化带有明显短期行为特征的组织体系给资产管理公司日后的经营与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障碍。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法律环境方面,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时未经过特别立法,仅仅以行政法规形式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二,在发展目标定位方面,未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与此项工作的特殊性,选择有限存续的经营模式,缺乏对资产管理公司未来的发展目标及定位的设计;

第三,在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方面,以国有独资和采用原母体银行机构设置模式,未能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在用人制度和激励机制方面,未能摆脱官本位的观念,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现象严重。

第五,在财务结构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足之处。如:良资产的剥离价格为国有商业银行的账面原值,不良资产价值未经过科学的评估和鉴定,使得评价资产管理的业绩缺乏客观的依据;不良资产的折扣和现值未能体现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折扣现值形同虚设,丧失了一次为不良资产定价估值的机会。此外,收支两条线的预算式管理方式不利于节约成本,也不利于商业化业务的开展。

(二)内控管理相对薄弱

2004年国家审计署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全面审计,彻底暴露了资产管理公司长期存在的由主客观原因所产生的问题。客观上由于国家对资产管理公司定位不明、方向不清、责任目标考核单一等体制、政策原因,诱发资产管理公司短期行为,片面追求资产处置进度和现金回收率,而轻视对自身的内控内管行为,具体表现在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管理、处置不良资产时未能认真尽职。

(三)经营水平有待提高

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仍停留在粗放式经营上,还远未能达到集约化经营的要求,资源、人员、机构的整体效应未能很好地得到发挥。

笔者认为,解决当前资产管理公司存在的问题必须从机制着手从体制进行改革,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实现股份制,但具体又可以分三步走:一步目标是实现商业化经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机制,包括加快内部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第二步目标是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进行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第三步目标是在条件成熟时,整体上市,实现公众持股。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资产管理公司实行股份制改革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上市的不断推进,我国金融体制将发生重大变化,金融机构将逐步被纳入市场经济体系,在市场运行规则下从事经营活动。资产管理公司也不例外,从近两年商业化收购中、建、工行资产包可以看出,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在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而现行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性管理体制与市场化处置手段之间的不相匹配的矛盾阻碍了资产管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和经营。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实行股份制改革是形势之所需,是金融体制改革之所需。

(二)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改革是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需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中国金融业必将逐步融入国际化进程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中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目标应立足国内,放眼国际市场。一者吸引国外战略投资者,加强内部经营机制改造,引进国外同行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行业标准的经营与管理体系;二者创造国际品牌,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拓展业务范围,开展国际投资与服务业务。

(三)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改革是其自身发展的需要

篇10

(一)所谓债转股,实际上就是将企业所欠的银行债务转换成股权,使债权人成为企业的股东,而企业则由债务人变成持股人的公司。债权转股权有三种途径:

1.是直接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

2.是银行将债权卖给第三方(如AMC),第三方再将这一笔债权转为股权。

3.是银行将股权交给AMC,由AMC管理,银行再从AMC处获得股息和分红。

问题是银行能否直接持股,这点各国均持谨慎态度,在实践中也不一致:日本、德国的银行可以投资实业,英国和美国不可以,但在美国的破产法中也允许银行在企业陷入困境时可以将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不过银行不能长期持有,在限定时间内应将其转让。我国之所以立法禁止商业银行直接持股,主要出于两点担心:一是持股银行与企业互相包庇,银行过度援助企业,以致于与企业同归于尽(最终损失的仍是国家);二是一旦债转股企业没有激活,发生企业清盘,银行若持有债权则可优先受偿,而股权只能最后受偿,银行损失更大。我们倾向于由银行直接管理股权,把“较好”的不良资产变成股权,剩余的不良资产交由AMC处理。理由:1.AMC不具有存续性(原因详见后文),不能管理股权;2.“较好”的不良资产可能变好,银行投资有利可图,而AMC为独立法人,其利润与国有银行关联度不高;3.银行需要自己的关系客户,才能在未来的银行竞争中立足。鉴于此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各自成立了自己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独立法人)来专门从事不良金融资产的经营,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

(二)资产管理公司最有可能是国家所有。通过建立资产管理公司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具体方法是将不良贷款和资产从有问题的银行转移到资产管理公司。理论上讲,该公司可以由国家、私人拥有或资助。不管它的结构特点如何,该公司有一个明确的任务,即先把所有的不良贷款转成资产,然后把这些资产变成易销售的资产,最后卖掉。资产管理公司所有制形式最可能是国家所有,理由:1.我国特殊的银企关系或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特殊性决定了处理这些不良资产的责任理应由政府来承担。我国银行业大量不良资产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有历史的原因,也有体制的原因,还有政策和法律变化的影响。从体制方面看,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金供给制和财税改革后的“拨改贷”所形成的银企依赖机制,使国有银行的大量贷款在国有企业沉淀、呆滞,是不良信贷资产产生的历史原因;从政策方面看,银企之间政府行为越位过多,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自身经营机制名存实亡,造成信贷资金财政化、资本化;从法律方面来看,一方面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等主要金融法律直到1995年才颁布实施,在此之前,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不分,信用贷款多,担保贷款少,发放了许多政策性贷款,现都基本成为不良贷款,与之相应的与信贷制度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信托法》、《政策性银行法》、《金融监督法》、《社会保障法》及《金融法》实施细则等)至今仍未出台,金融市场极不完善和规范,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干预的原因,许多法律法规并未得到切实贯彻。例如:《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自主经营权未充分落实,使商业银行无法控制信贷风险,对部分资不抵债或名存实亡的企业,银行不但难以申请其破产,使早已成为呆帐的银行贷款只能长期挂帐,甚至还不得不继续追加贷款,使其生存下去,还有,例如企业利用《破产法》逃避银行债务等不正常现象,都造成了大量的不良信贷资产。2.短期内有大量不良资产(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加上国家开发银行拟划拨的不良资产总额高达12000亿)转移到资产管理公司,这样很难一步到位找到一个私人投资者来拥有这样的资产管理公司;3.AMC对不良资产的重组与出售所涉业务的高综合性高技术专业性也不适合于私人投资操作。处理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是AMC运作的难点:(1)转换贷款,这是最普通的方法,对于AMC来说,可以获得抵押品的所有权;(2)破产清算,这可能是收回一些钱的最后权宜之计,但因为法定破产程序通常会导致很大一笔价值损失;(3)资产重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卖掉一些次要的部分资产,通过重新组织和削减雇员,使其他部分更加有效地运作。综观国外经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最有效的做法是组织相对独立的工作小组分别去处理每一笔业务,各组有一个独立的负责人来协调工作,例如,在工业、服务业、房地产业等不同的领域,既需要经济学家、法律学家,又需要工业和房地产专家,这样,才有利于集中精英力量,综合运用各方面资源,各个击破,提高效率。显然这些行为私人投资难以涉足。版权所有

(三)AMC的政府职能和行为模式决定其不应具有存续性。以美国的清偿托管公司实践为借鉴。清偿托管公司本身成立时(1989年8月)就被明确指定为暂时性的机构,其目的是专门为了解决储蓄贷款协会的问题。事实上,从1989年8月建立时起,清偿托管公司在短短五年多的时间内就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于1995年底关闭。理由:首先,清偿托管公司认为,它作为政府机构,不具备从事金融操作和资产管理的专长,也没有这方面的足够人才,其次,政府机构的行为并不适于追求盈利最大化,再次,政府机构参与经济活动,还可能造成对市场行为的扭曲。美国清偿托管公司的此种判断在很大程度上也适用于中国。我们不应该把帮助国有企业扭亏为盈,从而使不良资产增值作为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任务。一个更切合实际的指导思想是把资产管理公司看作一个暂时的过渡性机构,主要任务是清理和追偿债务,等待时机和市场条件,寻找买主,尽快处置不良资产。这样做或许会失去一些资产增值或减少损失的机会,但因为政府并没有能力进行商业操作,硬要试图使资产增值,反而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损失。同时,政府作为市场活动的仲裁者,如果本身也参与市场活动,很有可能导致市场行为的扭曲。附表: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相关资料银行名称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亿元)资本来源建设银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100财政拨款工商银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100财政拨款农业银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100财政拨款中国银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100财政拨款(资料来源:资本市场杂志1999年第9期第64页)

二、债转股成功的关键

我国二十多年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上,通过“改”、“转”类变革而推行的务新方案为数不少:“拨改贷”、“票改证”、“利改税”等人们仍记忆

犹新。那么新一轮的“债转股”政策又有何新意?表面上看,这一在“银企”资产重组的新结构中的活动如果全面展开,将可马上化解诸多企业所欠的高达数千亿元的债务。受益企业的债务被勾销,银行坏帐同时消失,债务转到了奉命接收的新设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身上。然而在我国,企业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是国有的,这里并没有出现市场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对于资产管理公司,一俟这类企业扭亏为盈,可通过股票上市、转让股权或让企业回购以收回资金,这表明“债转股”成功。所以债转股成功的关键还是要看这类企业能否在短期内扭亏为盈或在短期内经AMC的“包装”给投资者以信心,但是,如果“债转股”没有触及到企业长期亏损的深层次问题,仅一个“转”字了事,对整个国家而言无异于将“左边口袋里的帐单装入右边口袋”,整个经济系统的风险并没有减少,最终结果仍难免重蹈政府财政托底清债的覆辙。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困难的原因较复杂,高负债率只是其中之一,最为根本的原因还是缺乏有效规范的公司治理制度:企业困难的根本原因不是高负债而是存在大量非运营资产,企业困难的根本原因不是过高的负债率而是太低的资产收益率。单纯的企业财务失败(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困难和危机)往往并不首先采用“债转股”,运用其它方法如债务期限结构调整、债务工具和品种结构调整、债务展期和和解更为合适。所以不能把“债转股”简单地看成是解脱企业的债务负担,纠正过去“拨改贷”政策缺陷的良方,而要把“债转股”当作规范企业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一个契机。“债转股”只是企业的治标之举,是一种延缓矛盾和风险爆发时间的应急性措施,“债转股”能否最后成功的关键就在于,企业债转股后能否抓住契机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制度,彻底转变经营管理机制,改革技术创新制度。这才是国有企业真正走出困境的唯一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