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法律法规模板(10篇)

时间:2023-07-11 16:19:5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初级法律法规,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初级法律法规

篇1

1 发生规律

草履蚧在新沂地区1年发生1代,以卵在卵囊中于树冠下土块和裂缝及烂草中越冬。越冬卵一般于来年2月15日前后到3月上旬孵化,孵化后的若虫要暂时在卵囊内停留一段时间,待气温回升到适宜出土的范围,若虫开始出土沿树干上爬,3月3日前后达盛期,3月28日基本结束。个别年份,冬季气温偏高时,若虫孵化出土的时间会提前。5月2日前后,雄成虫羽化,雌若虫第3次脱皮成为雌成虫。5月22日前后为交尾盛期。雌成虫在5月26日前后下树,钻入树干周围的土缝处,分泌白色绵状卵囊,将卵产于其中而越夏越冬。

2 防治方法

根据草履蚧的发生规律和危害特点,对草履蚧的防治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

2.1 应用草履蚧伞形阻杀器进行阻杀法

由于传统的树干扎塑料布或缠塑料胶带阻隔若虫上树法中的刮树皮、绑扎塑料布环节费工费力费时,涂抹的药环容易被雨水冲刷掉,同时遭受阳光曝晒,药效降低,有效期短,杀虫效果受到影响。为了解决草履蚧防治中的难题,新沂市林业局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钱振晗发明了一种草履蚧伞形阻杀器(专利号:ZL2011 2 0016827.3)。该发明采用防水防晒的制伞布料和棉布料预先制作成一定宽度的同心双层圆形带,应用时根据树干粗度随时剪取适当的长度,将有棉布料的一面涂上农药,然后用环剥刀在树皮上刮刻一道凹槽,再将涂好药的圆形带固定在树干上,形成伞状,阻隔草履蚧上树为害,并将草履蚧杀灭。涂抹在棉布料上的农药受到上面一层制伞布料的保护,既能防阳光曝晒,又能防雨水冲刷,延长农药有效期,提高防治效果。由于制伞布料和棉布料经久耐用,用此制作的草履蚧伞形阻杀器能多次利用。应用草履蚧伞形阻杀器防治草履蚧可以提高工效8~10倍。操作简便快捷,省工省力省时,而且能多次利用,既能阻隔草履蚧上树为害,又能将其杀灭,防治效果显著,从根本上解决了草履蚧防治的难题。

2.2 诱集雌虫产卵法

雌成虫在5月26日前后开始下树产卵越夏越冬,这时可以在树干基部周围培土15~20公分,待雌成虫下树后钻入松土内,扒开后集中消灭。

2.3 化学防治

2.4 注射防治

对于树冠高大的成年树木,可在3月20日至5月20日进行树干注射药物防治,每隔9~14天防治一次。药物选用内吸剂,在树干基部周围打4~6个孔,用注射器注入,每孔注入10ml原液,杀虫防治效果可达90%。

2.5 喷药防治

如果发现有草履蚧若虫上树,要及时喷药防治,药剂可选择2.5%溴氰菊酯1500~2000倍液,40%氧化乐果1200倍液,蚧螨灵600~700倍液,防效均在90%以上。

参考文献

篇2

在初中数学教学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有关寻找问题规律和一般性特征的题型,我们可以将其统称为找规律的数学题型。找规律类的题型在中考数学试题中屡见不鲜,已经成为备战中考的重点和难点。因此,在日常初中数学课堂教学中,引导学生更好的掌握找规律题型的解法和思路,也是很有必要的。

一、引导学生从题目要求出发,探索题型的解决路径

之所以认为找规律类的题型有所创新和难度,正是因为题型本身的规律十分显著,而且可以有效的锻炼初中生的思维能力和数学知识应用能力。这里所说的规律一般是指题目要求给出的相关线索或延续性的内容,总结起来就是一种既定的规律或习惯。对于初中数学教师来说,应该迅速的改变传统的教学思路和方法,对讲规律类总结的题型进行有机的整理,并指出最关键的要素,让学生更好的理解题目的具体要求,并运用他们自己所学的数学知识和理论来解决相关问题,即准确、迅速和有效的找到题目中蕴含的规律及特征。当学生习惯类似的规律类题型的时候,他们的思维储备和解答习惯也就自然而然的养成了,长此以往就会上升为数学解答的技巧,大大提升学生的数学思维应用能力。

所以,对于广大初中数学教师来说,必须首先引导学生们从题目、题型的一般性规律出发,严格遵循题目的要求,对内涵的规律进行细致的梳理和总结,并且做到“举一反三,活学活用”。在这样的思维方法和技巧规律的沿袭下,不但初中数学教学能够有巨大的突破,而且学生们的技能培养和知识积累也可以提高效率。

例1:用黑白两种颜色的正六边形地面砖按如下所示的规律,拼成若干个图案:

(1)第四个图案中有白色地砖_________块;

(2)第n个图案中有白色地砖__________块。

【考点】图形的变化规律

【分析】第一个图形中有白砖6块,第二个图形中有白砖10块,第三个图形中有白砖14块,后一个图形都比前一个图形多4块白砖,所以第四个图形中有白砖18块,第n个图形白砖就有4n+2块。

【解答】18;4n+2

【点评】找到图形变化规律是关键。

例2:研究下列算式:1=12;1+3=4=22;1+3+5=9=32;1+3+5+7=16=42;1+3+5+7+9=25=52;…用代数式表示此规律(n为正整数)1+3+5+7+……+(2n-1)=______。

【分析】n个连续奇数相加,其和是n2

【解答】n2

【点评】找到奇数的个数与结果的关系。

二、及时进行找规律题型的总结和解读,积累解题经验和技巧

前面已经提到,找规律类数学题型已经成为当前中考和初中数学教学的热点,也是学生学习的难点。那么,如何突破这些疑难的限制,寻找更为快捷、方便的解题方法就成为了广大初中师生普遍关注的问题。至少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那就是找规律的题型也需要在不断的练习和实践中培养感觉,才能取得技巧积累的突破。找规律类的题型之所以日渐风行,就是因为这类题型可以有效的锻炼初中生的数学思维的敏锐度和创新能力,可以帮助学生们更好的深入到题目本身和背后,了解数学知识的发生、存在和应用的全过程。所以,找规律的过程其实就是学生独立的调度思维能力和意识去破解数学问题的过程,这是学生的数学能力的绽放,也是思想意识的前行,是初中数学教学的本质诉求。

因此,广大初中数学教师必须进行引导,不要将目光和注意力仅仅停留在某一道题目上,而是要放眼全局,对一类题型进行自己的总结和分析,找出其中的共性和异同点,然后逐步积累题型的解题技巧、方法和策略。经过长时间的总结、归纳和记忆,学生对找规律这类的题型必然会有一个全新的认知,他们的解题能力和水平也必然有大幅度的上涨。

例3:你能很快算出19952吗?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考察个位上的数为5的自然数的平方。任意一个个位数为52的自然数可写成10・n+5,即求(10・n+5)2的值(n为自然数)。你试分析n=1,n=2,n=3,…,这些简单情况,从中探索规律,并归纳、猜想出结论(在下面空格内填上你的探索结果)。

(1)通过计算,探索规律:

152=225可写成100×1(1+1)+25,252=625可写成100×2(2+1)+25,352=1225可写成100×3(3+1)+25,452=2025可写成100×4(4+1)+25,

……

752=5625可写成 ,852=7225可写成 ,

……

(2)从第(1)的结果,归纳、猜想得:(10n+5)2= . .

(3)根据上面的归纳、猜想,请算出:19952= . .

【分析】在对这些式子进行规律探索的时候,要找出哪些数是不变的,哪些数是随式子的序号变化而逐步变化的,然后就可以用n来表示这些逐步变化的数。

【解答】解:(1)100×7(7+1)+25;100×8(8+1)+25.

(2)100n2+100n+25100n(n+1)+25.

(3)100×199(199+1)+25=3980025.

【点评】本题不仅要求归纳猜想和探索规律,而且要运用归纳猜想得出的结论解决问题。

透过全文的简要论述以及三个实际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初中数学的找规律题型有其特有的特点和脉络,这既需要学生的实践练习和总结,也需要教师的点拨、引导和提示。在找规律类题型日益被重视的今天,加强这方面的教学工作,提升学生的解题效率和技巧,应该成为初中数学教学的一个重要方向。

参考文献:

[1]胡利民.浅析探索规律型试题的解法[J].中学生数理化(七年级数学)(华师大版),2007年10期

篇3

2、安全生产法简介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我国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

企业负责——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即“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国家监察——政府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即安全监察、安全审查;

行业管理——由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或公司,实施直管、专项监管;

社会监督——工会、群众、媒体舆论;

中介服务——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技术中介服务制度。

3、《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五项:

(一)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的求偿权。

(二)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三)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资金投入主要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等

安全基础知识

1、安全的定义:

安:无危( 危险、危害)为安。

全:无损( 损伤、损害、损坏、损失)为全。

安全(safety),顾名思义.“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即安全意味着没有危险尽善尽美,这是与人的传统的安全观念相吻合的。

其一,安全是指客观事物的危险程度能够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状态。

其二,安全是指没有引起死亡、伤害、职业病或财产、设备的损坏或损失或环境危害的条件。

其三,安全是指不因人、机、媒介的相互作用而导致系统损失、人员伤害、任务受影响或造成时间的损失。

2、安全生产

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就是说:既要消除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一切有害因素,同时也要消除损害产品、设备或原材料的一切危险因素,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3、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4、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作用:

(1)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各有关部门和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负的责任。

(2)在各部门及员工间,建立一种分工明确、运行有效、责任落实的制度,有利于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3)使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

6、什么是特种作业?

l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1)电气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7)压力容器作业(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11)矿山排水作业(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14)采掘(剥)作业(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7、三级安全教育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的3种形式是指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经常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职员、工人的(厂)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和(岗位(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它是厂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

8、哪些属于不安全行为?

A、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未经许可开动、关停设备等。

B、造成安全装置失效:撤除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堵塞。

C、使用不安全设备

D、手代替工具操作

E、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F、攀坐不安全位置

G、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忽视其作用:不按规定配戴护目镜、不戴防护手套、不穿安全鞋、不戴安全帽、在受限空间不戴呼吸器等。

H、不安全装束:操纵旋转设备时带手套等。

9、职工的安全职责

(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遵守有关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的规定;

(3)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4)关心安全生产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5)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组长或有关部门汇报;

(6)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并协助调查工作;

(7)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

(8)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

(9)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个人安全生产负责。

10、员工的权利

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③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权利;

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

11、安全帽的防护作用:

防止物体打击伤害

防止高处坠落伤害头部

防止机械性损伤

防止污染毛发伤害

12、安全帽使用注意事项:

(1)要有下额带和后帽箍,并拴系牢固,以防帽子滑落与碰掉;

(2)热塑性安全帽可用清水冲洗,不得用热水浸泡,不能放在暖气片上、火炉上烘烤,以防帽体变形;

(3)安全帽使用超过规定限值,或者受过较严重的冲击后,虽然肉眼看不到裂纹,也应予以更换。一般塑料安全帽使用期限为三年;

(4)佩戴安全帽前,应检查各配件有无损坏,装配是否牢固,帽衬调节部分是否卡紧,绳带是否系紧等,确信各部件完好后方可使用。

13、防护眼镜和面罩的作用:

(1)防止异物进入眼睛

( 2)防止化学性物品的伤害

( 3)防止强光、紫外线和红外线的伤害

(4)防止微波、激光和电离辐射的伤害

14、防护眼镜和面罩使用注意事项:

(1)选用的护目镜要选用经产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2)护目镜的宽窄和大小要适合使用者的脸型;

(3)镜片磨损粗糙、镜架损坏,会影响操作人员的视力,应及时调换;

(4)护目镜要专人使用,防止传染眼病;

(5)焊接护目镜的滤光片和保护片要按规定作业需要选用和更换;

(6)防止重摔重压,防止坚硬的物体磨擦镜片和面罩

15、防尘防毒用品的作用:

(1)防止生产性粉尘的危害。由于固体物质的粉碎、筛选等作业会产生粉尘,这些粉尘进入肺组织可引起肺组织的纤维化病变,也就是尘肺病。使用防尘防毒用品将会防止、减少尘肺病的发生。

(2)防止生产过程中有害化学物质的伤害。生产过程中的毒物如一氧化碳、苯等侵入人体会引起职业性中毒。使用防尘防毒用品将会防止、减少职业性中毒的发生。

16、防护手套的作用:

(1)防止火与高温、低温的伤害。

(2)防止电磁与电离辐射的伤害。

(3)防止电、化学物质的伤害。

(4)防止撞击、切割、擦伤、微生物侵害以及感染。

17、防护手套使用注意事项 :

(1)防护手套的品种很多,根据防护功能来选用。首先应明确防护对象,然后再仔细选用。如耐酸碱手套,有耐强酸(碱)的、有耐低浓度酸(碱),而耐低浓度酸(碱)手套不能用于接触高浓度酸(碱)。切记勿误用,以免发生意外。

(2)防水、耐酸碱手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观察表面是否有破损,采取简易办法是向手套内吹口气,用手捏紧套口,观察是否漏气。漏气则不能使用。

(3)绝缘手套应定期检验电绝缘性能,不符合规定的不能使用。

(4)橡胶、塑料等类防护手套用后应冲洗干净、凉干,保存时避免高温,并在制品上撒上滑石粉以防粘连。

(5)操作旋转机床禁止戴手套作业。

18、绝缘鞋(靴)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

(1)应根据作业场所电压高低正确选用绝缘鞋,低压绝缘鞋禁止在高压电气设备上作为安全辅助用具使用,高压绝缘鞋(靴)可以作为高压和低压电气设备上辅助安全用具使用。但不论是穿低压或高压绝缘鞋(靴),均不得直接用手接触电气设备。

(2)布面绝缘鞋只能在干燥环境下使用,避免布面潮湿。

(3)穿用绝缘靴时,应将裤管套入靴简内。穿用绝缘鞋时,裤管不宜长及鞋底外沿条高度,更不能长及地面,保持布帮干燥。

(4)非耐酸碱油的橡胶底,不可与酸碱油类物物质接触,并应防止尖锐物刺伤。低压绝缘鞋若底花纹磨光,露出内部颜色时则不能作为绝缘鞋使用。

(5)在购买绝缘鞋(靴)时,应查验鞋上是否有绝缘永久标记,如红色闪电符号,鞋底有耐电压多少伏,等表示;

鞋内有否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19、防静电鞋、导电鞋的使用注意事项 :

1)在使用时,不应同时穿绝缘的毛料厚袜及绝缘的鞋垫。

2)使用防静电鞋的场所应是防静电的地面,使用导电鞋的场所应是能导电的地面。

3)禁止防静电鞋当绝缘鞋使用。

4)防静电鞋应与防静电服配套使用。

5)穿用过程中,要按规定进行电阻测试,符合规定才可使用。

20、安全带的作用:

预防作业人员从高处坠落

21、安全带使用注意事项 :

篇4

在永福,仍活跃在乡间的是永福天凤彩调团和永福境内各乡镇演出队。永福天凤彩调团由两位退休职工黄少荣(男,1930年生)和唐宽仁(女,1930年生,永福县中医院退休职工)资助,自2002年成立以来,剧团每年都在亏损,两位老人为了能看彩调,仍坚持出资维持剧团的演出。然而,这样的支持力量毕竟是微薄的,他们还能支持多久,这还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

除了在永福县城的一个固定场地卖门票演出外,遇有喜庆节日、婚丧嫁娶、拜祭祖先,小有名气的永福天凤彩调团便会被邀请到广西各地演出。所到之地除了永福本地外,还有广西区内的贺州、中山、八步、平乐、荔浦等。从2007年2月21、22两日(农历大年初四、初五)到临桂县沉桥村和永福县的桥村调查演出情况所获得的资料来看,这期间该团被许多地区的村子邀请,但他们只能有选择地到其中一些地方演出。各地在春节期间邀请彩调团到村里演出的需求量大于演出团体的供应量。这些特定时日的演出给剧团带来的只是暂时的赢利,从每年总的经营收入来看,还是亏损的。同时活跃在乡间的还有各乡镇演出队,这些演出队是由政府组织的,只在节庆日演出,不以赢利为目的。

彩调在民间是有需求的,但是这些演出团体都不能维持生计,因此彩调的发展受到了限制,彩调的传承也一直是老一辈彩调艺人担忧的问题。

一、永福彩调资源旅游开发设想

继2006年5月20日广西彩调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来,永福彩调也于同年被列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永福县政府十分重视彩调的保护和开发,采取各项措施对彩调进行扶植。同时学者也积极参与到其中来,通过实地调查研究,为开发提供合理建议,避免过度开发带来的损害。

政府大力扶持彩调,学者提供科学合理建议,是有利条件,但只是起到一方面的作用。地方戏要摆脱生存窘况和发展困境,还要特别强化“生产自救”的意识并在生产过程中实现文化传统的创造性转换。笔者认为旅游开发是彩调资源“生产自救”的道路。

1 将彩调这一民俗旅游资源融入当地自然旅游资源环境中。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北部的永福,湘桂铁路纵贯全境,交通便利。自然物质旅游资源如百寿岩“百寿图”石刻、凤山“福”字石刻,永宁州古城,麒麟岩,板峡湖,以及两江小山峡和重阳木古树等,相较于桂林其它著名的风景区来说,不算丰富,也无甚特色。但是如果将彩调表演融入其中,把民俗旅游资源结合到自然资源中去进行开发,也许能创出永福一地的文化品牌特色,从而带动永福的旅游产业,同时为彩调的保护和开发开辟一条“生产自救”的道路来。

从另一方面来说,与永福相邻的阳朔、桂林旅游区以世界闻名的自然风光著称,民俗文化旅游并不明显,根据旅游地相互作用关系理论,永福彩调旅游区的开发,正好可以与桂林阳朔旅游区形成互补,相得益彰。成功的例子如桂林两江四湖玻璃桥上的彩调表演,成为两江四湖中颇具地方特色的人文景观。

设想将彩调表演安排在以明代古建筑为特色的永宁州古城中,旅游者在城中流连时,鼻中吸着乡间的清新空气,彩调的快乐锣鼓声响起在耳边,仿佛身置另一个时代,感受一种独特的艺术氛围。彩调在这样的情境下存在或者说出现,成为城中一景,再现古时繁华闹市,将会使游客更为有效地了解本地的民间风俗,享受到身心的愉悦,为旅游产品增色。在保护与开发永福彩调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也保护了永宁州古城中的古建筑这些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

2 开发“彩调村”。我们通过永福县文体局了解到,永福县罗锦镇林村是广西彩调剧的发源地之一,林村林姓家族则是永福县最早的彩调世家。在该村,每年都有农历十月二十一日请彩调班子到村里表演的习俗。通过对林村甲宗祠内守祠老人的采访,对比有关的文字记载,我们发现这个习俗与村里流传着的说法有关,即永福彩调源于明代从福建迁到林村的林家祖先举行的祭祀李靖的仪式。不管这个说法真不真实,实际在当今林村人的生活中,每年农历十月二十一日举行的祭祀令公李靖的仪式中,唱彩调是必不可少的。本来林村有自己的戏班,后来随着打工潮的到来,村里的年轻人都离开家乡到外地打工,加上老一辈艺人的相继离世,村里的戏班渐渐消失了,祭祖时只好请外面的戏班(比如永福天凤彩调团)来演出。

实际上,林村到底是不是彩调发源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从这些调查资料上看,永福彩调有其深厚的乡村文化底蕴,它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农村这片土地,离不开农民的日常生活。要开发和保护它,就一定不能让它脱离它特定的生存环境。

因此,在理解彩调的乡村文化特性的基础上,征求本村人的意见,由村里人共同作主,开发商进行市场策划,将曾经盛行彩调的具有代表性的村子比如说林村这样的村子开发成“彩调村”,不失为一种旅游开发的策略。村子以彩调为主要特色,有以彩调脸谱、服装为特色的工艺品出售;设计由游客亲身参与体验彩调表演的项目,如试穿戏服、参与角色的扮演、模拟拜师学艺的过程等。这需要从老艺人那里挖掘出即将消失的唱腔、剧本及各种独特的仪式,同时又需要改造它,使它适于旅游行为中的操作,以及游客的“参与性体验”。通过旅游设计的需要,也可以促使彩调艺人积极地发掘和弘扬自身的文化内容,从而达到保护和开发彩调的目的。成功地开发“彩调村”,也会带动当地的其它服务性行业如农家旅馆、农家餐饮业的开发,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当然,旅游开发离不开政府的倡导、管理和协调,旅游企业的市场开发和经营,文化主体的自主性参与,以及学者的理论指导和科学的建议,四者的互动,才能推动旅游的合理开发,达到保护和发展的目的。

二、旅游开发引发的思考

旅游开发将使彩调改变旧的形式或内容来适应商业化的需要,会不会破坏其有价值的东西而保留其无价值的东西呢?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可以把彩调文化中本已消失或正在消失的东西重新恢复,但是它肯定不能原原本本地恢复原貌,只能是以新的形态出现。有人会认为旅游开发会使其毫无意义和价值,与保护的宗旨相悖。但是笔者认为彩调之所以面临困境,根本在

于它已不适应周围的环境和社会的发展,如果不随之改变和发展,势必走向衰微。旅游的开发带给了彩调发展变化和延续生命的空间,为它创造了适于生存的环境,它对于彩调的保护和开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

有人认为好的演员是戏剧发展的关键,笔者认为这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关键的是文化环境是否存在,如果没有适于彩调生存的特定环境,没有在特定环境下被感染的观众,即使有再好的演员也不能让它焕发异彩。

篇5

2、两个数相除,被除数扩大或缩小,除数不变,商也扩大或缩小相同的倍数。

篇6

中图分类号: TU7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何为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其是怎样产生的

从广义上来说,只要是建设工程的性能上没有达到预计要求都是质量问题。其实质是未使工程达到设计要求,没有使其具备应当具备的性能。专业角度来说,可以理解为:某一工程竣工移交后,包括任何图纸或规范,以及任何关于工程的质量,工艺,履行或者设计的默示条款的工程项目,任意一项或多项未能遵从合同的明示描述或要求。我们常说的质量问题通常是指工程竣工后的整体质量。然而实际上,许多质量问题是体现在质量上的施工中具体问题。并且最容易引发问题的恰恰是在施工过程中。最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几个方面,如地基不稳,主体结构失衡,屋面的渗漏等等问题的出现都是由于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凡发生经济损失费满8000元的质量问题,均为质量事故。简单地说,质量事故就是严重的质量问题。就其本身的特征而言,其一定义为经技术鉴定,确认其对建筑质量造成重大影响。具体体现在:影响工程主要构件强度及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历史性的缺陷(如发生坍落、倒塌、基础严重下沉、标高错误等现象,均为重大质量事故);影响下一道工序在一个月内不能继续进行施工(后续影响性);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达不到质量标准,以至于必须进行全部或部分拆除,重做修补或加固工作。经调查研究发现,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其一,在地质勘查时未能发现问题,导致是施工工程本身存在很大的地质风险。属于先天缺陷未被发现的人工错误。

其二,建筑工程设计存在错误,设计本身就存在限制因素,直接隐藏了质量危机。

其三,施工方施工不当,由于在工程的结构质量或操作系统、管理方面存在失误和问题,造成了竣工后的质量事故。

2 应对质量事故应采取什么处理办法

质量事故发生后,要视其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视其严重情况,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进行相应的处理。主要的处理办法有:

首先,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弄清事故现场状况、造成的影响、分析其原因是只要发生质量事故就必须首先要做的。遇到重大质量事故,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应配合公司质量部认真调查妥善处理,必要需配合政府部门,做到事故处理不留隐患。为此可以定期观测。

最重要的,积极整改修补补救。必要时,返工处理。当工程存在着严重质量问题,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以至于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且又无法通过修补处理的情况下,可对检验批、分项、分部甚至整个工程返工处理。在整改时要进行方案比较。同类型和同一性质的事故可先设计多种处理方案,然后结合当地的资源情况、施工条件等逐项给出权重,做出对比,从而选择具有较高处理效果又便于施工的处理方案。

继而,调查轻质量事故原因后,对于人为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问责到具体的人、组织、部门。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的人,项目经理应根据责任的大小,予以行政或经济上的处罚。

3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建筑工程风险很多,法律风险只是工程风险中的一种,对承包商而言主要表现在施工合同方面。通常是也就是由于缺少法律意识,在签订、履行合同时注意不够,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或受制于人,最终可能导致损失的发生。因此规避法律风险显得十分必要。为此我们要首先搞清楚几点:

3.1质量风险的类别,可能的原因判断及责任承担.基础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等几个方面。1,基础工程的质量问题,它导致的危害后果主要是导致建筑物变形(倾斜,沉降),基础裂缝,地基强度不足等,这些如果属于意外因素由保险人承担,如属于设计勘察失误由业主承担。2,结构工程的的质量问题,包括混凝土裂缝,错位或者变形,钢筋工程事故,混凝土工程事故,在这些质量事故中,原因可能是由设计的原因,也有可能使原材料的原因,也可能与施工有关。责任的承担和上面的地基工程是类似的。在实践中我们会发现,某一质量的发生它的原因并不是一目了然的这些都给我们进行原因分析,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带来了麻烦,从而引起了法律上的争议。

3.2法律争议的解决,手段,途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法律争议主要包括几个方面,质量问题的确认;责任承担主体的确认;责任承担范围的确定。1,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确认。质量问题的确认往往是在阶段性工程完工的中间验收或者全部工程完工的竣工验收中发现的。对工程验收是业主的权利,但业主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往往是由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当然竣工验收现在还是由质检站验收。验收时间的掌握和验收的程序在实务上有什么重要的作用。2,责任承担主体的确认。A,质量原因确定,一旦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施工人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和保险人,根据施工资料对质量原因进行分析,在三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以共同以确认书的形式确认质量原因;如果三方无法对质量原因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根据我们现在的通常做法还是要求有建筑质量监督站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原因分析报告以及事故责任裁决书。建设行政主管机关一般不参与事故的处理,但可能会根据事故的损害后果进行政处罚,这个不属于今天的讲课内容。B责任承担主体确认。事故责任裁决只是对质量事故损害责任的划分,也就是说可以据此确认业主和施工人的责任划分问题,但是实际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完全依据此。3,赔偿范围的确定。主要是指赔偿民事责任范围,个案差异很大,具体地说,保险人只赔偿保险项目上的范围,没有列入的不予赔偿,因此保险人能够予以赔偿往往不能涵盖损失的全部。

由此可见,要想规避法律从风险,要把握住以下几点:

(1)提高避险意识,增强防险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避免造成质量缺陷、要求返修等经济责任风险。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尤其要避免、、、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刑事法律责任风险。 (2)依法确立合同。市场经济为法制经济。我国加入WTO后,法制的要求更高,企业决策者应认真学法,并在经营活动中,自觉地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对合同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不能掉以轻心,做到款款明晰,条条踏实。

(3)动用法律武器,提高维护自身权益能力;防范并化解无效(或黑白)合同的风险;应合法分包,不转包,保证分包合同有效,在指定分包时,总包应力争在合同中限制自己的责任。积极进行变更、索赔甚至提起法律诉讼。合同签的再好,在履行中都会出现当初预测之外的风险,合同双方都希望转移风险,对承包方来说,当初签订合同时,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讨价还价能力受限,但在履行和诉讼中就不一样,完全可以积极主动地通过变更、索赔合法合理转移风险:

(4)做好投标(或非招标工程签约)前对发包人资信的审查:首先应深入了解发包人主体资格、投资许可是否合法真实和支付价款能力,提防“工程骗子”;其次在有权部门了解工程立项手续、相关许可证、相邻关系处理、开发资质、业绩、社会信誉等情况,如果是受托发包,还要审查有无委托手续等以求合同本身合法有效。

五,律师的参与。律师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施工风险管理的目标首先是避免质量风险的产生,其次是即使产生质量风险,也能使自己处于有利的索赔位置。在建设工程的质量纠纷中,无论是在施工过程中还是在竣工后,律师的全面参与提供法律服务,以过错责任为原则,结合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律师的参与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法制化规范化,无论对业主还是施工人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总结】:相信对安全事故的原因及处理办法的分析会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和顺利解决产生正面影响,继而顺利实现建筑工程法律风险的规避。

参考文献:

1、李亮;如何搞好土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J];现代装饰(理论);2011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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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基础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进一步深化,涉及基础教育的七项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项目稳步推进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如特色实验班、学校自主排课等改革试验,在探索高中阶段创新人才培养体系上迈出新步伐。各区县积极探索,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东城区实现学区化管理全覆盖,西城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积极推动集团化办学,昌平区发挥校际联盟优势促进学校共同发展,燕山地区推进“燕翔行动”,促进一校一品建设。

更为重要的是,我们的改革进入深水区,突破了三个难点: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幼儿园收费政策、制定北京市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方案、完成高考加分政策调整工作并制定《2012年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我们认真落实中央要求,经过科学论证、系统设计,保证了这些牵涉面广、舆论关注高、社会争议多、改革难度大的政策平稳出台。我们的改革形成了三个亮点:在义务教育阶段,以提高质量、促进公平、办学多样化为主题,分别组织初中和小学走进区县和学校系列活动,开展了16个区县上千所学校参与的大规模展示交流活动,树立了典型,推广了经验,在全社会产生了广泛影响;新建15所城乡一体化学校,实行一个法人、一体化管理模式,成为首都基础教育创新管理模式的新亮点;高标准建设的北京数字学校成为创新首都教育公共服务方式的新举措,提供义务教育阶段全科数字化名师授课资源,开启了首都基础教育云建设的新探索。

加强制度建设,推动科学决策,持续提高首都基础教育管理水平

2012年,面对首都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均衡发展的新要求,面对财政管理和项目实施的新要求,面对中央对首都维护稳定、平安校园建设的新要求,我们加强了五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和科学管理。

一是从规划编制入手,制定了中小学建设、德育工作、融合教育、体育卫生等多个行动计划,增强工作前瞻性,科学规划、统筹能力得到提高。

二是从经费管理入手,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和项目审计,加强了各类工作项目和研究项目的统筹管理,重大工程都有专项管理办法。

三是从风险防范入手,建立起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和舆情监测制度。目前,全市已经建立起学生思想道德发展状况监测、学生减负监测、学业水平监测、教育工作满意度监测等多项监测机制。

四是从督导检查入手,专项督导持续跟进,重视先行先试,先后开展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特殊教育等专项督导以及教育执法检查,开展高中教育督导调研,首次启动校外教育专项督导,开全国之先例。

五是从党建工作入手,重视理论学习,推进作风建设,建立基础教育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组织全市基础教育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和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注重内涵发展,提升育人质量,着力培育体现“北京精神”的首都青少年

2012年,我们更加关注学校内涵发展,拓宽学生发展平台,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一是市、区县积极落实育人为本的理念。我们召开了全市中小学德育工作会议,颁布了中小学德育工作行动计划,实施工程。我们大力弘扬和培育“北京精神”,学雷锋主题活动贯穿全年,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着力培养体现“北京精神”的首都青少年。

二是学校更加注重内涵发展与质量提升。我们成立的小学、初中、高中教育研究会积极发挥作用,推动各区县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全市大力推动主动减负、科学减负、创新减负和系统减负,东城、西城、海淀、大兴、顺义等区县涌现出一批“轻负担,高质量”的优秀典型。

三是学生发展平台更加宽广和丰富。目前,全市不仅形成了翱翔计划、雏鹰计划等创新人才培养平台,还有金帆艺术团、金鹏科技团等艺术科技发展平台,更有普惠所有学生的社会大课堂。2012年,“学生教育计划书”的制定、资源联盟的建设和2亿元经费的投入,有力地推动了学生走进社会大课堂。体育艺术“2+1”工程大力推进,阳光体育活动深入开展。国际学生北京夏令营等数个国际交流平台发挥了重要作用。

推动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大幅提升首都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质量

2012年,我们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完成东城区等首批11个区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研究制定推进首都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意见,在推进首都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上又上新台阶。

一是千方百计保障经费投入进一步向农村地区、薄弱学校和弱势群体倾斜。2012年学前教育投入2.3亿元用于农村幼儿园建设,基本解决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地区儿童入园问题,逐步构建起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服务网络。投入4000万元为农村寄宿制中小学校更换生活用车130辆。义务教育阶段四类寄宿学生伙食补助由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240元。市级投入5.2亿元保障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二是千方百计保障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2012年公办中小学接收随迁子女36.6万,占比达74.7%,比上年提高3.8%。

三是千方百计保障特殊教育、民族教育、专门教育健康发展。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建设,制定《中小学融合教育行动计划》。全力做好内高班管理工作,保障5000多名少数民族学生在京的学习生活,13个接收内高班学生的区县为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稳定做出重要贡献。开展专门学校调研,研制专门学校语数英等八个学科教学指导意见。

增加教育投入,加快资源建设,实现首都基础教育从“一个都不少”到“人人都学好”的教育跨越

2012年,国家和北京市加快落实教育经费4%的目标,新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和地方教育附加两项教育经费来源,全市生均教育经费继续在全国领先,有效保障了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城乡一体化学校建设等一批重大工程的顺利启动和实施,也带来了首都基础教育发展三个方面的积极变化。

一是基础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大为改善,特别是城市薄弱学校、农村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得到大幅改善。小学规范化建设工程全面收官,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在主要项目上实现全部达标。完成北京市少年宫和新盲校建设,推动7所学校利用中央彩票公益金建设乡村学校少年宫。

二是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力度持续加大。继续实施“春风化雨”“绿色耕耘”等工程,实施北京市特岗计划,实施“名师、名校长教育家工程”和“农村教师素质提升工程”。推动了国内访学计划,开展了多层面的干部教师培训,涉及学前教育、民办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和专门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

三是入园难、入学难得到有效缓解。2012年新增入园名额2.4万个,全市优质幼儿园达到477所,比上年度增加53所。14万小学新生如期顺利入学。

回应百姓诉求,规范办学行为,树立首都基础教育发展新形象

2012年,首都基础教育领域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受到了社会、公众和媒体的持续关注。我们没有回避问题,而是积极回应,召开了中断多年的全市中小学校长大会,拿出了切实举措,树立了首都基础教育的良好形象。

一是与升学挂钩的“奥数热”得到有效遏制。我们加大力度治理与入学挂钩的奥数问题,全面叫停与升学挂钩的奥数竞赛培训,对全市所有中小学校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查处与奥数竞赛和培训挂钩的入学行为,对各种培训机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城六区的30所重点学校向社会做出庄严承诺。

二是围绕择校费等开展的教育乱收费治理力度继续加大。我们落实教育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和《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接受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对北京市教育收费情况检查。稳步实施基础教育入学、升学、考试、学籍管理等工作,完成《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2013年:尊重规律,推动首都基础教育科学发展

突出教育主题,把握发展主线,全面推进首都基础教育更加科学发展

2013年,首都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着新的形势和要求,各项工作任务依然非常艰巨:适龄儿童小学入学高增长的态势将延续,需要进一步加快建设力度、增加学位供给;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方案正式开始实施,择校问题、收费问题将继续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教育体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五个行动计划和多项建设工程要推进实施。这更加考验我们的决策智慧和执行能力,需要我们付出更大的勇气和决心,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使命,推动首都基础教育持续向前发展。

2013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概括起来就是:突出“一个主题”,把握“一条主线”,围绕“两个基本”,实现“两个转变”。

1.突出“一个主题”,即突出素质教育主题,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

2013年,将深入实施德育行动计划八项工程,推进课程育人、文化育人、实践育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每月有主题、全年成系列。继续实施中小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以博物馆月、公共服务周、学生教育计划书、资源联盟建设等为抓手,推动社会大课堂建设和应用常态化。推进阳光体育活动,丰富学生在创新探究、艺术科技、社会实践、跨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发展平台和载体。

2.把握“一条主线”,即把握改革发展的主线,以国家级教育体制改革项目为抓手,以课程改革为核心,推进体制机制的突破

一是“让亮点更亮”,丰富和完善北京数字学校服务种类和功能,打造首都基础教育新品牌,在更新义务教育阶段同步课程的基础上,录制高中阶段名师课程,推进“点对点”深度融合应用。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支持30所一体化学校建设,深入推进“一个法人、一体化管理”改革。加大展示和宣传,推出更多“百姓身边的好学校”。

二是“让难点破冰”,继续推进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项目实验,深化人才培养体制、学校办学体制、人事制度改革。积极引导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发展。完善具有首都特色的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体系。探索对部门办园、民办园的支持保障机制,设立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务(职称),建立市级骨干班主任制度等。

3.围绕“两个基本”,即围绕把更多的办学自还给学校、把更多的发展选择权还给学生的“基本内涵”,围绕以学校文化、内涵发展为主的学校“基本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努力促进教育公平

2013年,市级将更加注重给区县和学校搭平台、建机制、出政策、投经费,通过学前教育、德育工作、中小学建设、融合教育、体育卫生等五个行动计划,加快基础教育学校各项建设,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继续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提供“广覆盖、保基本、多形式、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使全市幼儿园总数达到1530 所左右,公办园占比达65% 以上,新增幼儿园学位2.4万个,新建43个早教基地。制定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标准,指导尚未通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5个区县落实各项任务,多种方式推动优质教育辐射和共享。继续实施学校文化建设工程,以百年学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引领,带动中小学文化特色建设与内涵发展。继续支持70所高色校建设,促进高中有特色、多样化发展。启动民族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加快特殊教育支持中心和融合教育示范区创建,新建17个学前特教基地。

4.实现“两个转变”,即实现教育发展方式和育人模式两个转变,落实治理教育乱收费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持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一是教育发展方式由重投入、重建设向重管理、重提升转变。2013年,将进一步做好课题立项、科研规划、成果转化、对外交流等工作。借助建设世界城市的有利契机,扩大教育交流与合作。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奥数与升学挂钩等问题的高压态势,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二是育人模式由工作管理向提供服务转变。依法落实教育经费4%目标,优化投入结构,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把不断增加的教育投入更好地惠及到广大中小学生,让他们更直接地享受到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成果。继续开展创新项目评选,推进创先争优常态化。深化党的十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实施意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切实改进文风、会风、作风,更多地倾听教师、学生、学校的声音和诉求。

尊重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构建首都基础教育发展良好生态

当前,基础教育领域还存在一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符合教育规律的办学行为和现象,如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择校、抢生源等。这些现象主要根源来自于教育系统自身缺乏尊重规律、安安静静、踏踏实实办教育的追求。今年,要进一步强化尊重教育规律和人的成长规律,规范办学行为的基本要求,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突破。

1.以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为突破口,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学生课业负担过重、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下滑一直是困扰基础教育发展的顽症。我们要深刻反思,不能以延长学生学习时间、增加学生负担、牺牲学生健康和兴趣为代价来换取所谓的质量的提升。

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确保开足开齐课程。一部分学校在课程开设方面仍然存在短期的、功利的、片面的倾向,体现在总课时超标,特别是语数外课时超标,以及体育课和体育锻炼时间没有得到保障。

学校必须要有底线意识,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控制课程总量;优化课程结构,鼓励开发适应学生身心发展需要的课程。严格执行国家体育课时规定,全面提高体育课和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的实效性,力争实现“三升一降”,即使学校体育工作水平明显提升;学生耐力、柔韧性、力量等体能素质明显提升;体育后备人才数量和质量明显提升;学生肥胖、近视发生率明显下降。

要提高课堂实效,实现增效减负。教师要提高驾驭课堂的能力,深入“三个研究”,要研究教材,吃透标准和要求,认真备好课;要研究学生,根据学生认知规律和特点因材施教;要研究教学方式,灵活运用不同方式,提高教学针对性。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选择权、发展权和健康权,使学生成为教育的主人、学校的主人、课堂的主人,积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等多种学习方式。

要加强作业研究,实施有效作业。从全市情况看,对作业尤其是有效作业的研究还很不够。老师布置的家庭作业成为学生课业负担最外显的原因,同时,机械重复性的、惩罚性的无效作业和低效作业大量存在;教师给家长布置作业的现象也屡屡发生。

要实现减负,必须在作业环节有所突破。在量上按照规定,严格控制。在质上大力提倡有效作业。教师要做到备课的同时备作业,要关注个体差异,增强作业层次性、针对性;要创新形式,增加开放式、实践类作业;要强化作业批改,力争做到全批全改,面批面改,加强作业反馈。提倡校长、干部进课堂,听课的同时关注作业、检查作业。

要更新教育观念,转变评价方式。评价问题根本上是教育追求问题,要充分发挥评价的诊断、改进和促进发展的功能,杜绝以生源竞争为目的的简单评价、依据单一分数对学生和教师排队等功利作法,使教育回归尊重生命、服务发展的本质要求。

人类的教育价值追求经过了注重知识、发展智能和尊重生命三个大的发展阶段,也可以说“为生存而教”“为发展而教”和“为享受而教”。三个阶段的评价标准分别为学业成绩、学生身心发展的充分程度和学生的“幸福感”。我们要以“幸福感”,即生命发展和社会人文素质的提高作为评价的根本标准。

2.以健全公平规则为基本保障,优化教育发展环境

目前我们的教育发展环境并不宽松,择校等不规范办学行为严重扰乱了健康有序的入学秩序和发展环境。2012年,国家和北京市相继出台了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文件,市政府即将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改革,提升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的意见》,对规范办学将会提出更加明确的工作要求。

要严禁假期大面积集体补课。假期补课,尤其是假期集体补课、上新课、赶教学进度的现象在我市屡屡发生,侵害了学生正常的休假权利。今年寒假,各区县和学校,除个别学生补课外,禁止出现任何形式的集体补课、上新课现象;不鼓励、不引导、不允许推荐学生到校外机构补课;严禁出租出借校舍供培训机构使用;严禁公办学校教师有偿补课。采取多种形式,丰富学生假期生活,把愉快的假期还给学生,把生命发展的自和选择权还给学生。

要进一步规范招生入学工作。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各区县合理划定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禁止区县以双向选择为由,助推学校择生、学生择校现象。在小升初推优环节,严格按照小学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正规程序录取。坚决禁止学校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坚决禁止公办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格网上录取,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建立控制跨片流动的审核制度。

要优化“三个环境”。首先,加强个体自律,优化人际环境。教育工作者要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营造和谐友善的师生关系、干群关系。其次,强化行业自律,优化教育内部环境。提高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淡化分数竞争、生源竞争、资源竞争等不良竞争,力戒学校建设中的铺张浪费和形象工程。加强督导和纪检监察,营造风清气正、和谐包容的环境。再次,坚持民主开放,优化教育外部环境。加大主动宣传力度,加强学校和家长、社区的沟通与协作,自觉接受监督,积极听取意见建议,争取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3.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为有力支撑,提高教育质量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教育质量,不会超过教师的质量”。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专业化教师队伍是我们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的有力保障。

目前,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还存在以下问题:数量上,师资缺口不断扩大,部分区县短缺严重;质量上,一些地区还存在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的老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现象;结构上,教非所学的现象时有出现,需要进一步优化。针对这些问题,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全面提高教师师德水平。教师是学生成长的引路人,这是需要有良心、责任心和事业心的职业。要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落实国家关于严禁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要求,严禁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凡是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奖、晋升、职称评选等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考核中予以追究,引导和鼓励教师专注本职工作。

篇8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二、《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行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八、《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安全法》

十、《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十一、《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十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十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五、《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止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六、《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

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十八、《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十九、《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二十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O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二十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二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十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存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居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的情

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二十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条例》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居隋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二十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居愤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碟企附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居情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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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产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文所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违反法律的规定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过失性辞退的条件;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非过失性辞退的条件及程序;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情形。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随意或武断地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和保障部、国家统计局每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统计,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持续攀升:1998年为9.4万件;1999年为12万件;2000年为13.5万件;2001年为15.5万;2002年为18.4万件;2003年预计21万件。在这些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表现

1.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滥用关于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违法;或者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者违纪行为轻微的情况下,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滥用经济性裁员的单方解除权。在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4.滥用工资奖金分配权和劳动用工管理权。随意对劳动者调岗、降职、减薪,如果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一两天不上班,用人单位就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旷工为由予以辞退;或者逼迫劳动者自动离职。

5.滥用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单方解除权。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定额标准,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6.随意辞退“三期”女职工和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许多用人单位觉得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和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对单位是一种负累,总是千方百计找借口辞退或者强行辞退。

7.辞退劳动者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或决定。当争议发生后,这些用人单位往往不承认是单位辞退劳动者,而称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还有许多,如滥用关于严重失职,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方解除权;滥用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单方解除权等等。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据老板及个别领导的好恶,或打击报复,或因人际关系,强行辞退老板或个别领导“不顺眼”的劳动者。

(二)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

1.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日益激烈,不少企业为减少人工成本,不惜牺牲劳动者利益,违法辞退劳动者,以保护企业利益。

2.某些企业主或高层管理者,劳动法律意识和履约意识淡薄,不重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遵守。

3.某些企业主或高层管理者,错误理解企业的工资奖金分配权和用工自主权,认为企业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和管理需要随意裁减员工或调岗、降职、减新。

4.不少企业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效力产生错误认识,认为劳动者必须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而不问企业规章制度合理合法与否、向劳动者公示与否,动不动就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辞退轻微违纪的劳动者。

5.劳动监察执法不公、不力,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对劳动者的投诉爱理不理,甚至偏袒用人单位,助长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6.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缺陷、不足和冲突,一些用人单位故意钻法律空子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或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赔偿,有时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也感到无所适从,无可奈何。

二、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形式及赔偿范围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违反劳动法的责任形式有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前面已说,本文探讨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其主要方式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

(一)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根据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指旨在弥补一方因另一方违约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而约定的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数额可以大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金。根据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程度,违约金可为分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两种。凡是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就属于约定违约金;由法律规定的违约金,就属于法定违约金。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以下简称《通知》)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这一规定确立了违约金是我国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

篇10

大豆蚜对于大豆的危害非常严重,大豆蚜对于嫩叶和嫩芽会趋之若鹜,成虫后集中在豆株的叶顶部,通过吸食豆荚汁液来进行生存。豆叶被虫害残害后会没有叶绿素,这样就会在叶片上形成一点一点的黄斑,逐渐的扩大到整个叶片,影响了大豆的营养生成,造成植株叶卷缩、根系发育不良。受到此虫害影响的大豆年产量会降低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严重的会超过半数。而且大豆蚜还会传播花叶病毒病。我国的大豆种植地比较广阔,东三省、华北、山东等地属于大豆芽虫害高发地带,野生大豆、鼠李等等都是这种虫害危害的对象。

1.形态特征

大豆蚜APhis glycines Matsumura属同翅月,蚜科.别名叫腻虫。成虫为有翅胎生雌蚜,体长卵形,黄色或黄绿色。卵圆形,淡黄色至黄绿色。有翅若蚜和无翅若蚜相似。

1.1成虫

有翅胎生雌蚜,体长卵形,黄色或黄绿色,体长1一真.5mm。体侧有显著的乳状突起,额瘤不显著,复眼暗红色。触角6节,约与体等长,灰黑色,第3节上有6-7个次生感觉孔,排成一列。腹管圆筒形,黑色,基部比端部粗两倍,上有瓦片状轮纹。尾片黑色,圆锥形,中部略溢,生有2-4对长毛。

1.2无翅胎生雌蚜

无翅孤雌胎生蚜,体长椭圆形,黄色或黄绿色,体长 0.95-1.29毫米。体侧的乳状突起、额瘤、复眼和喙的特征均与有翅蚜相同。触角长度短于体长,五次生感觉孔,第五节末端及第六节基部和鞭部相接处各有1个原生感觉孔,第六节鞭状部长度约为基部的2-3倍。腹管黑色,圆筒形,基部稍宽,具瓦片纹。尾部圆锥形,中部缢缩,有3-4对长毛。

2.发生规律和生活习性

大豆蚜虫分有翅胎生雌蚜(体长0.9-1.6毫米)和无翅胎生雌蚜(体长1.52-1.95毫米)。有翅蚜能迁飞,使危害范围扩大。大豆蚜虫危害盛期在6月底。7月初。一般6月中下旬开始在大豆田出现,持续高温,干旱少雨,容易使蚜虫大量发生,越干旱危害越重。

大豆蚜每年都会有18年代。在我国北方地区成虫产下卵后,卵会在枝条缝隙中进行过冬,等到来年的4月份天气转暖了以后就开始孵化成干母,干母孤雌胎生繁殖2代。在5月底的时候正好是大豆出苗的时候,这时有翅胎生雌蚜,飞向豆田,然后再豆田中进行繁殖大约10代。6月底到7月之间属于大豆蚜的旺盛前期,逐渐的到7月底进入旺盛期,对大豆造成严重的虫害,旺盛期过后,因为气候以及营养等等因素,大豆蚜会开始消退,豆株上回出现淡黄色的小蚜虫。8月底到9月初是大豆蚜的繁殖后期,母虫会飞向寄主鼠李上进行产卵。

大豆蚜每一年都要进行四次飞迁,所以每一次飞迁都会在大豆上呈现出消长阶段,第一次迁飞是在大豆刚刚出苗的时候,大豆蚜从寄主飞往豆田,这个阶段的病虫害的分布是零星点点。第二此大豆蚜的飞迁回形成蔓延状态,蚜虫的分布从点扩展到面,但是还不是旺盛时期,这个阶段进行防治的话还不算晚。第三次飞迁是7月份的时候,这个阶段大豆处于开花期,蚜虫的危害比较严重,属于旺盛期。最后一次是在9月份的时候,因为8月过后气候和大豆营养已经不利于大豆蚜,所以蚜虫数量会急剧的减少,最后一次飞迁回寄主就会要进行繁殖产卵,准备越冬。

以我省为例,气候对于大豆蚜的影响主要是集中在两个时期:4到5月份以及6到7月份,因为这第一个阶段如果雨量比较大,鼠李生长很旺盛,大豆蚜的繁殖量就会增加,所以飞迁的数量很大,第二个阶段是大豆蚜的旺盛期,温度湿度等等环境因素都是利于其生长的。到了7月底后雨量增加,高温多湿的环境不利于蚜虫生长就会开始减少蚜虫数量。

3.气候条件

气候对于大豆蚜的生长繁殖影响最为严重。我省得气候利于蚜虫繁殖的时期集中在4到5月以及6到7月,气候温暖,湿度保持在78%以下,因此大豆蚜比较活跃,对于大豆的虫害比较严重,影响了大豆的花期遭受虫害。

4.预测预报

4.1中、长期预测

依据鼠李上的卵、孵化程度、初次飞迁的蚜量调查来进行判断,并且将当地的过往蚜虫害规律进行分析研究,来对大豆蚜虫害规模进行预测。

4.2短期预测

6月上旬至7月上旬对大豆田间的蚜虫数量进行调查,如果6月25日左右的寄生植株超过了总量的5%,则说明蚜虫的数量很多,要是到了6月底仍然没有减退的趋势,那么说明天敌较少以及气候适宜其生长,很有可能会出现严重虫害,要做紧急防治预报处理,在此阶段如果超过50%的植株是蚜株,平均气温在22度以上,湿度低于78%,就应该要马上进行蚜虫防治。

5.综合防治措施

5.1农业防治

(1)种植抗虫害性能好的品种。大豆对于虫害的抗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对虫卵的回避,另一个是对入荚的害虫造成较高的死亡率。根据当地的地域特性来选择恰当的抗虫害品种能够促进增长,降低虫害威胁。

(2)合理轮作。大豆耕作要进行轮作其他农作物,不要连茬迎茬,这样能够降低土壤中的虫源,增加耕地次数,可以将土壤中的虫蛹虫卵进行铲除。

(3)翻耕豆茬地。大豆收割后要及时的进行秋耕,秋耕要深,才能够破坏准备越冬的土壤中的虫卵,降低来年的虫害威胁。

(4)及时耕翻豆后麦茬地。豆茬地如播种小麦,在东北地区当春小麦收割后正值幼虫上移化蛹和羽化期,随即翻耕麦茬,可大量消灭幼虫和蛹,降低羽化率。

5.2药物防治

(1)要注重苗期预防,75%的3911乳剂或40%甲基异柳磷乳剂,按种子重量的0.2%-0.3%拌种可防治苗期蚜虫,同时兼治苗期的某些其它害虫。此外,亦可采取种子包衣剂技术既可防蚜,又达到增产的目的。

(2)其他生育期防治。根据虫情调查,在卷叶前施药。20%速灭杀丁乳油2000倍液,在蚜虫高峰前始花期均匀喷雾,喷药量为300千克/公顷;15%唑蚜威乳油2000倍液喷雾,喷药量150千克/公顷;15%吡虫啉可湿性粉剂2000倍液喷雾,喷药量300千克/公顷;1%-3%蜡蚧轮枝菌素溶液喷雾。

大豆田出现点片危害时,可用40%乐果乳油 800倍液,40%氧化乐果乳油1000倍液,或选用2.5%敌杀死乳油,5%来福灵乳油。10%溴氰菊酯乳油,每公顷 225-300毫升,对水60-750升喷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