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1 16:19:5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企业法律服务市场,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首先,了解是沟通的开始,每一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行业特性,受到影响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的,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是多样化的,如何通过在日常的企业管理过程中,通过寻找企业管理与法律防范相结合的契合点,才能真正满足顾问单位的实际需要,解决其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从微观的角度出发,按不同的分类标准,企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风险类别:(1)按照企业所需生产要素,可以分为人力资源风险、资本风险、设备运行和工艺风险、材料风险、产品风险、技术风险、信息风险、知识产权风险等;(2)按企业的主要活动或主要经营环节,可分为材料采购风险、筹资风险、投资风险、制造风险、市场营销风险、收账风险、会计工作风险、安全风险、企业技术活动风险、人事活动风险、信息系统风险、企业组织变革风险;(3)按照供应链的顺序,可以分为来自供应商的风险、采购风险、生产风险、市场营销风险、来自客户的风险。每一个企业风险类型都隐含着法律风险,作为法律顾问如果能主动的参与到其中为企业在这些环节中提供法律服务,这样才能让顾问单位看到法律顾问在其中的价值。
从宏观的角度考虑,我们也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运营模式,判断企业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比如有的企业是采取连锁加盟经营模式,那么其可能存在品牌抢注、品牌延伸、与加盟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等特有的法律风险;或者我们从顾问单位企业规模的大小去判断,规模大的企业通常具有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在人力资源这一块可能存在更多的法律风险,规模小的企业为了企业发展可能会在企业融资这一块存在更多的融资风险,此时我们可以根据其经营模式固有的法律风险制定一套有针对性适用于企业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关键词】
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现状与对策
1 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现状
1、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主体现状
法律服务是指法律执业人员向当事人提供一切有偿法律活动的总和,包括诉讼辩护与以及非诉讼、法律顾问、提供公证等专业法律活动。法律服务具有商业服务的有偿性和竞争性,又具有专业性和公益性。
我国的法律服务主体以律师队伍为主、以公证员、其他以法律知识和技能为法人或自然人防范法律风险、实现正当权益的机构和个人、公职法律顾问等为辅。从1980年开始律师已成为非公务人员的专业法律工作者,律师事务所为合伙企业。
以沈阳市为例,依据辽宁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统计,2012年至2014年全省年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含法律援助中心)分别是为202家、210家、225家;律师分别为2551名、2558名和2800名,律师的年增长速度不足9%。2014年注册执业的225家律师事务所平均每个律师事务所为12.4人;5名以下律师的律师事务所为72家,占沈阳律师事务所总数的32%,可见,目前辽宁省的律师事务所规模小,按企业规模划分上均属于中小微企业。整个律师队队伍的扩张速度不快。
2、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体系现状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联系发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在先后建立多个“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就是国家工信部2011年度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项目,也是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重点项目。
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是立足全省产业发展规划,以省级服务平台为枢纽,市级综合窗口、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为节点,形成资源共享、服务协同、功能完善、覆盖全省的服务网络体系,具有示范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要是以线上信息,线下活动为主,以座谈会、培训和咨询活动的方式向中小企业进行提供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八个方面的服务,成为辽宁省中小微法律服务体系的主要平台。
3、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需求现状
由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报告课题组分析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各类企业总数为1527.84万户。其中,小型微型企业1169.87万户,占到企业总数的76.57%。将4436.29万户个体工商户纳入统计后,小型微型企业所占比重达到94.15%。2011年-2013年辽宁省小微企业所占企业总数比例约为87%。辽宁省小微企业占比高于全国比例。截止到2012年,辽宁中小微民营企业183.9万户,从业人员1134.5万人。
中小微企业具有吸纳就业、技术与模式和创新带动经济发展的强劲优势。一方面,小微企业是吸纳农村入城劳动力的主要实体。我国每年新增加大中专毕业生1000多万人,中小微企业同样是吸纳大学生初次就业的主要渠道。另一方面,中小企业提供了全国约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企业技术创新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中小微企业比例应不低于82.6%。所以,人才与技术的法律风险管理,是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
中小微企业规模小,聘请专职的法律服务人员成本高;由于初始就业人员多、流动性大,用工成本与用工风险相对更高,因此,对于中小微企业劳动法律服务、审查现有企业管理流程、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经营的合法性,把控合同管理风险等都是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的重要需求。
2 辽宁省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现状分析
尽管辽宁省政府一直以来特别重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及法律服务体系的建立,2011年开始 “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并初具规模,但辽宁省的法律服务体系还有以下不足:
1、服务模式定位不清
辽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是我国工信部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一系列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的一部分,至今为止,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仍有分歧,服务于中小企业是政府服务职能的一部分,还是以“以政府主导,市场为辅”亦或“以市场为主导,市场为辅”,调研显示,认为以“政府为主”仅占被调查对象的12.%,“以政府主导,市场为辅”和“以市场为主导,市场为辅”各占43.7%,有6.25%认为应以中小微企业自发形成服务,没有人选择以“市场为主”。现阶段对中小微企业服务模式上看,政府参与、与市场结合是可以达成共识的选择。
可见,以“政府为主,以市场为辅”与“以市场为主导,市场为辅”的公共服务模式势均力敌,看似差别不大,但实际上是政府职能与市场机制在是目前政府职能要求对弈的直接表现,前者较为保守,后者略前进步。
2、政府影响过大,服务效率不稳定
从2013年初至今,以“政府为主,市场为辅”的现有模式和运行机制看,与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需求不相匹配。例如,“中国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从该网的信息显示,该平台由新优企(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以O2O(线上与线下结合)的商业模式,引领企业服务的标准化和产品化,拟打造国内最大的企业服务产品电子商务平台。该平台分为线上、线下服务,线上分为融资投资、信息化、管理咨询、财税法律、市场营销及其他专业服务;线下则以地市县区服务中心为基础,将需求与产品进行互动。
该平台与辽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模式有相同之处,运营商优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前身是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企管中心,由优企科技投入优势资源,是以政府为依托,融入企业资本的科技公司,以为全国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产品的中国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为开发和运营宗旨。该平台最早的信息为2010年4月18日,最近的信息为2012年11月21日,再无更新信息。看似已具有较好运行模式的平台,因政府职能调整该平台已暂停运营。
3、网上法律服务体验不良
调查显示,目前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主要包括:调解委员会、诚信评价中心、调解中心、网络平台,其他咨询培训平台,而其他咨询培训平台和网络服务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渠道的首选,分别占50%,占31.25%。受中小微企业欢迎的方式以线下、免费为主,分别占56.25%和50%。可见,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在法律服务方式上与传统的调解方式相比更具优势,受中小微企业的欢迎,但与咨询、培训相比还有差距,网上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产品及客户接受服务的体验有待进一步完善。
4、混淆公益服务与免费服务
公益服务是在本职岗位之外为公众提供无偿服务。政府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公共法律平台具有公益性,对其他服务主体应当倡导公益服务,但“公益服务”不等同于“免费服务”。如果律师以显著低于同行业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有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或违规行为,只有特定情形下,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无偿(或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以网络形式如何将法律服务的公益性、公平有偿的市场性融为一体,是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机制和体制的一次大的挑战。无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还是法律服务的接受者,均应当遵行公平有偿市场规则。
5、线上与线下服务隔离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的公共服务平台以信息为主,没有形成真正在网络上提供互动、互助式服务模式,隔离了线上与线下服务。
现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已经足以支撑项目直接在网上进行协商、洽谈和买卖。中小微企业所需要的法律服务,一方面是对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指导,另一方面是对具体经营、管理问题的及时处理。这些一对一的及时得到的服务是线下法律服务的优势,但收费成本又减弱了这种服务的持续性。现在,更多律师以网上咨询做为接受法律顾问、诉讼的宣传渠道,由于角色和信息沟通不当造成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不高,令客户不满意。
另一种情况是,法律服务平台上显示是著名律师,律师事务所主任等,但在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具体人员则可能不是其人。
3 促进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面对中小企业在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的突出,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在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服务型政府时,加强不同领域的法律服务体系方面必须在体制、机制方面注入新的理念和活力。
1、转变政府法律服务观念
法律制度及实施水平是社会政治经济的风向标。在我国,法律一直以来只视为社会管理的手段和工具,从“六五”普法至今,到宪法日的确定,法律在相当程度上依然没有完成普法工作。人们观念和认识层面上,突破了法律只是判刑受罚的狭隘认识,法律成为解决争议和纠纷的重要途径已被现代社会所接受。尽管如此,从调研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在经营或管理过程中出现争议找法官、找领导,即走关系,找权力寻求解决之路,依然体现了法律服务尚处于管理工具和手段这一层面。司法法官体制改革和依法行政将进一步带动政府职能的转变。
2、增强普法宣传办度促进依法治企
约60%的辽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人员在调查中显示“不清楚所服务企业每年涉法事件的情况”,“不清楚其企业是否已有法律顾问的情况”,说明政府对所提供服务的情况并不是很清楚。
改变政府服务面面俱到的有服务等于没有服务,服务没有从实际出发,把法律服务与企业管理分割开来,不仅企业本身不知道、不清楚哪些问题法律、法规有规定、有限制,提供法律服务的政府把法律服务置于企业争议的解决的事后救济和处理上。而对于企业经营而言,特别是在以市场规则为核心的竞争体系中,法律法规就是企业经营、管理的红线和指向标,不懂法、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是中小企业易于被市场淘汰的主要原因之一。
3、新服务模式和运营机制
“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辅助”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法律体系建设,政府为主,应当体现在平台由政府出资搭建、由政府管理网络平台运营,制定法律体系框架,制定法律服务运行规则、服务平台的准入条件、审查法律服务主体资格,建立信用审查系统,对中小企业接受服务的真实性和信誉建立评价机制等,创建互联移动平台特有服务交易平台的信用模式、监督惩戒机制等。
以市场为辅,将免费服务转为法律服务提供都的信用等级,与优惠的法律服务结合起来,应当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建立公平、开放、安全、低价的交易体系构建上更有作为。
4、扩大法律服务领域
在构建法律服务领域方面,除了有争议解决、调解、诉讼、公证等部分,还应当在整体法律服务框架建构方面,贴近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实际需要,从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需求出发,形成模块,方便中小微企业检索和选择。例如,企业设立、兼并、风险管理、融资投资、知识产权、市场竞争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体现的法律服务,结合网上即时咨询,
法律服务依然以信息、宣传等造势为主,真正以专业的知识、技能、法律的运用改善企业的管理、降低企业经济决策风险、化解各种争议、持续为企业服务并没有成为服务的宗旨。
5、增强线上客户体验
“服务”质量的重要评价主要来自于客户的体验。调查中显示,现有的中小微企业喜欢线下服务方式,就是法律服务在线下一对一即时灵活,有针对性的解决实际问题,对客户的体验更好。
以网络服务平台,必须体现互联网的便捷,发挥移动互联网的优势,降低中小微企业取得法律政策、法规咨询服务的成本,体验法律服务咨询的方便、持续和准确的服务机制建设。
线上客户的另一个体验是安全。服务平台的提供者应当在交易中合理筹划,对交易平台的信息、客户、交流及交易程序等信度提供保障。
线上客户的另一个体验是优惠。网络缩小的时空,方便服务供求双方的沟通、交流和合作的时间和成本,可以使双方得到真正的服务优惠。
6、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功能
涉及有服务于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的机构,可以聘任机构的法律顾问队伍,专职在服务平台上为中小微企业、子平台的法律服务提供专业的服务和指导。
另外,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项目,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可持续。推动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体现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
【参考文献】
关键词: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行政机关
第一章:我国法律服务制度的构建
就目前法律规定允许专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主体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专利人、商标人、企业登记人、土地登记人,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资格,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资格等十余种。
与现行法律服务制度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包括1996年《律师法》(2000年修改);1982年国务院《公证员暂行条例》;1991年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7年国家计委,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1997年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专利条例》;1996年国家工商局《企业登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管理办法》;2002年国土局〈土地登记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等。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服务制度采取的是的:服务主体多种多样,服务领域部门分割,并互有交错的构建模式。但普遍认为目前一般法律服务领域的服务主体主要是: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二章质疑现行基层法律服务制度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法律服务的核心主体,现代法律服务制度也应当是以律师制度为核心的。对此观点几乎是没有争议的。法律服务制度的发展实际上就是律师制度的发展,任何暂时的,或辅助的法律服务制度如果阻碍了律师制度的发展,就必然阻碍了整个法律服务制度和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能否满足法律服务市场的客观需求,能否保证律师制度的正常发展,是评价一个辅的法律服务制度是否可行,和是否必要的两个不可或缺的标准。
基层法律服务制度是从80年代初开始创立的。客观的说,在当时我国律师制度初建,现有的律师队伍尚不能满足社会法律服务需求的情况下。作为必要的补充,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由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向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公民和其他组织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是符合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法制发展的需要的。
但是在《律师法》颁布实施以后,在我国律师制度,和律师队伍已经得到一定发展时,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客观存在的必要性已经缩小,甚至在某些法律服务领域,和地域已经不存在必要性,而且在一些法律服务领域已经失去了执业的合法性。因此,针对目前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和我国律师队伍的发展情况,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应当且必须进行限制。但司法部却未能从整个法制环境和法律服务市场的客观实际出发,无视《立法法》《律师法》规定,延续并扩张法律服务所建设。并于2000年《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予以鼓励和保障。
笔者认为现行的基层法律服务制度有以下违法和不当之处:
(一)业务领域
1996年颁布实施的《律师法》第46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此不难看出,从事有偿诉讼和辩护法律服务的条件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反之,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从事有偿诉讼和辩护业务的即属违法。这表现出我国在诉讼和辩护法律服务领域实行的是律师垄断制度。
但是,司法部1997年颁布的《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却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三)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同时,2000年司法部又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上述规定明确允许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事除刑事辩护以外的几乎所有法律服务领域。
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同时,第79条第二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从此我们可以肯定司法部就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服务领域所做规定是违反《立法法》和《律师法》的,是没有适用效力的。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和律师制度之间在业务领域方面的法律规定上存在明显矛盾。司法部应当根据《立法法》和《律师法》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服务领域进行限制。
(二)服务地域
基层法律服务所产生于1987年司法部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顾名思义,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服务地域就是乡镇。但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却规定:“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将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服务地域直接从乡镇拓展到城市街道。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又规定:“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以上规定至少可以说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服务地域应是以乡镇为主,以城市为辅并予严格限制的。
但从我市现状来看,城市街道尤其是法院门口及附近法律服务所林立。每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均不止一个,甚至多个法律服务所。实际上法律服务所服务地域的重心已经客观的转至城市。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不是市场价值规律,而仅是利益驱动和对市场价值规律的不正当利用,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监督不力。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的服务地域,违背了该制度创设的初衷,其法律服务地域重点应放在农村乡镇等律师法律服务目前尚不能覆盖的地域。就全国绝大多数的城市而言,律师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已足以覆盖,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地域完全可以限制在城市以外。就此问题,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2002年年会上已经明确的提出。目前的关键只是如何解决制度上的衔接问题和原先已设立机构的处理问题。
(三)法律服务机构的性质和设立
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是基层法律服务所。两种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领域以及地域如上所述区别不大。但二者在机构性质及设立条件上却大相径庭。
1.机构性质:
根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为什么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性质规定为“事业法人”?
唯一可以找到的依据,或可能的依据是——2000年《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关于该条所规定的“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所开展的司法行政工作”具体有那些,却没有相关规定。但是,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即——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主要或绝对主要的业务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它是一个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社会法律服务组织,不是以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所开展司法行政工作为主业,或只向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支持,或向社会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
正如司法部关于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律师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又在另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是否适用“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所述:“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在业务范围上基本相同,从法律的角度看,可视其为性质相同的法律服务机构。”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运做和管理,但实际从事的却主要是有偿法律服务这一市场经营活动,这两方面是严重矛盾的。仅以国有资产投入的性质将其同意定性为“事业法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制度的良性发展,和对保护法律服务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均是非常不利的。
2.设立条件:《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并且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也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可见,在设立条件上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是相对严格的。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没有最低投资限额的限制,同时也没有其他实质性限制。毫无资产保证,设立条件和程序简单,但同时其机构性质却是事业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极其容易导致设立的任意性和经营的随意性。目前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所泛滥于全市,乃至全国,设立制度上的缺陷是其根源。
3.法律服务机构的组建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1)乡镇法律服务所可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组建。(2)城市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3)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地方人民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可见,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均可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如此多门多类的组建方式,如果没有严格的制度规范,势必导致重复组建,任意组建。
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组建,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自行组建。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核机关,并且又是法律服务市场的行政管理者,不应作为组建者出现。否则,既是组建者,又是审核设立机关,同时又是监督管理者,甚至常常又是收益者。在制度上根本无法保证设立的必要性,合法性,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性。
(四)执业条件
《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应取得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学历要求自2001年律师法修改后已变为“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
根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6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的。学历要求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学历。
二者业务知识和技能上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这正是二者本质的区别。目前,仅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学习法律知识的大多数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能够胜任其所担任的法律服务工作是不容乐观的。与乡镇法律服务所制度创设之初不同,整个法制环境,法律制度,以及社会对法律服务的要求均不可同日而语。但司法部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素质要求并没有作任何相应适当的提高。如此,不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常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便只能是一句空话。所引发的严重后果已经客观的摆在了眼前。
因此,笔者认为:适当的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准入条件是非常必要,并完全可行的。
(五)执业管理制度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一套相对完善的执业制度,并且律师执业证来之不易,合伙律师对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普遍管理较为严格。而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没有行之有效的执业制度,法律服务工作者证来之容易,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随意并且法律服务所是事业法人承担独立责任。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普遍管理松懈。
行政管理方面,司法行政机关是其监督管理机关。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而言普遍不存在利益关系,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实施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监督。但是对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大多是由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投资组建,并享有收益。由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对由其组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处罚,对其享有收益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处罚和监督,在制度上是严重矛盾的,这种制度的正常运行是无法保证的,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性则更是无法保证的。
因此,笔者认为:为保证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有效管理和监督,则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不得自行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并不得从基层法律服务所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取得收益。而应当统一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下组建,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方可获准执业。获准执业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不参与其内部管理,营业收入或利润分配,只从外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综上所述:我国的法制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律师制度、律师队伍的成熟程度,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已经较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创建之初有了根本改变。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应当依照既定的立法价值趋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着规范对象和环境条件的变化而进行必要的修正,甚至废除。
如上所述,就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
制度上的缺陷,加之制度执行的不力,其危害是惊人的。
第三章: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现状
在我市,乃至全国,律师作为法律服务核心力量已深入人心,并在现实法律生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律师队伍已经得到了壮大。目前我市律师事务所已达个,执业律师已达三百余名,已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的人员已多达名。我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已经完全可以满足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的客观需要。
但于之相映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更是惊人迅速。其执业人员,执业机构的数量远远超过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些地方甚至较之多出近十倍。一系列问题应运而生——
基层法律服务问题是我市法律服务市场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中,最为严重,最为突出,危害最为明显。
一、法律服务所的设立混乱
尽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多有弊端,但对其设立还是规定了必要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根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只能设立有事业编制和核拨事业经费的法律服务所,并且必须依法成立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方可执业。
我市绝大多数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的所谓基层法律服务所都是没有经过合法的设立程序非法设立的非法机构。有的采用核准登记一个法律服务所(或称法律服务中心),然后在其下又设立多个,甚至十几个法律服务机构的做法,规避法律。基层法律服务所重复设置,违法设立现象严重。
其责任甚是明了:司法行政机关在其非法设立的活动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并且没有尽到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和管理责任。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混乱
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混乱,表现在以下方面:
1.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混乱
根据2000年《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
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普遍不合法。有称——区148法律服务中心,有称——区法律事务所,有称——(字号)法律事务所,有称——(字号)法律服务所,少见合法规范的。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称谓混乱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称谓应是“法律服务工作者”。而我市许多法律服务所在合同上竟以“——律师”身份出现,许多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名片上载明,或向法律服务相对人介绍自己是律师。
以上两种名称和称谓上的混乱,导致了法律服务相对人发生混淆和误认,不能区别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目前,全国已发生数例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律师名义违法办案,但媒体却以律师如何如何报道的案例。
3.收费,接案,办案混乱。
虽然司法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明确的收费管理办法,但却难以执行。许多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只开具收据或收条,不开甚至跟本就没有正式发票。收费时高时低,毫无标准可言。并且在办案过程中,巧立名目收取委托人费用。
在接案方面,包打官司,自我吹嘘,使用介绍人并给予提成,是极普遍的现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于普遍不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难以保证办案质量,不能良好的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办案现象普遍。
三、大量非法执业者涌入法律服务市场
由于我国诉讼法对诉讼人要求的条件过于宽泛,几乎毫无限制。同时法律服务市场混乱,司法机关一般也不注意公民,或律师的真实性,导致许多非法执业者大量涌入法律服务市场,对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的良性运行造成了严重冲击。
上述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以下严重后果
(一)法律服务市场的恶性竞争
服务市场主体混杂,大量非法执业者和非法机构涌入,不可避免的发生价格,案源等全方位的恶性竞争。大量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非法执业者冒用律师名义,败坏律师名誉,不择手段抢夺案源。使得对法律服务的社会评价不断降低。
(二)影响律师队伍的正常发展
1.影响了律师新生代的生存和发展
由于法律服务所主要涉足的法律服务市场中下游领域,刚刚进入律师行列的年轻律师面临如此之恶劣竞争态势,根本无法保证其自身生存。许多律师新生力量不得不在艰苦的环境中挣扎,最后不得已只有退出。
2.影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面对残酷的恶性竞争,不得不采取必要措施解决恶劣竞争导致的生存和发展困难。再这种条件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普遍势力较弱的情况下,无法采取长远的发展思路。
(三)加剧了司法腐败
不择手段的恶性竞争,不仅仅影响到了法律服务主体,而直接影响到整个法制环境。当市场之无序导致以正常合法的途径无法满足经营甚至生存需要,非法行为自然而生,并必然愈演愈列,于司法腐败结合亦是发展必然。
四、整体减弱了我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趋势
任何一个产业,任何一个行业一旦进入恶性竞争的怪圈,势必导致发展困难。鼓励发展的产业,就必须保留一定的市场容量,保证该产业的足够吸引力。随意填补,过分低价值的填充,又没有必要的引流机制,必然导致的是缺乏原动力,使发展趋势减弱,甚至停滞。
第四章畅想改观
通过上述论述,可以明确:法律服务市场之混乱有其制度上的根源,同时司法行政管理上的失误也是其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对于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可以进行以下修正:
1.根据《律师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退出有偿诉讼法律服务领域。
2.根据2000年《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精神,另行规定在“城市不设基层法律服务所,如确有设立必要,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方可设立”。
3.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不得组建,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或其他与之性质相同或相似的法律服务机构。并不得从法律服务机构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中收取或变相收取利益。
4.规定开办资金限额: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应由组建单位投资开办资金不得少于5万元。投资不实,由组建单位在投资不实的数额内承担责任。
5.提高执业条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适当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难度,将通过率控制在20%左右。
制度上的缺陷是必须进行修正的,但是决非一日之事。针对制度执行上的不足,司法行政机关完全有权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彻底整顿。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可行:
1.依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彻底清除,取缔非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
2.依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清复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非法设立的分所、接待站,并予以撤消。严格依照《管理办法》规定,一个街道只能设一个基层法律服务所。
2012年6月北京市律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又称绿狗)成立,张将其定义为法律界“天猫”。希望通过智能化的服务方案,让繁琐的法律程序变得简单,让昂贵的律师法律服务变得便宜。但起步并不顺利。
“绿狗起初定位于用互联网提供法律服务,可大家不需要法律服务,没有挠到消费者的痛点痒点。”张说。张是一位连环创业者,非法律科班,也非律师。除了参与创办邦道律师事务所,绿狗成立前,还曾创建一家拍卖公司,2000年前经营过纯净水生意。在她看来,做生意首先要找到卖点。
“法律卖的是什么?不是合同、不是咨询,是安全”。 想清楚卖点后,绿狗推出了“离婚快”,这款产品针对当下较为突出的离婚问题。登录离婚快,可以快速了解离婚所涉及的相关权益。来自绿狗的统计显示,70%以上用户非常关注如何在离婚过程中保护女方权益。
挠着这一痛点后,绿狗推出了第二个产品—“还钱吧”。由于临近春节,大量企业、个人催债、讨债,“还钱吧”受到了极大欢迎,在这一平台上只需380元,就可签发一封律师函,要求欠债者及时还钱。
这两个产品取得初步成功后,绿狗又尝试推出我要“合伙创业”等产品。“未来两年我们将推出7个拳头产品。”张说。法律服务需求有很多种,而其中有一些标准化的工作可以减少前期沟通成本。
为此,绿狗设计了一些标准化文本。比如一场交通事故发生时,双方承担怎样的权责?登陆绿狗,通过自助回答一系列问题,比如是肇事者或是受害者,受害者有无伤亡等,从而得到一个初步评估,在这一初步评估下,可以再寻求与相关律师的合作。这些自助服务有利于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在绿狗上,相关服务价格只是传统律所的1/10或1/5,比如300元可出一封律师函、可咨询一位知名大律师,500元可做一个合同审核。用户付费给绿狗,绿狗根据律师任务进展,向律师支付这笔费用。
“第一步是我们自己研发产品,第二步是发动律所共同研发产品。”张说。律所和律师参与产品研发可以享受产品版权收益,“用一次付一次费”。张之所以这么乐观,和韩寒打赢百度的官司不无相关。“线上服务最可怕的对手不是线下律所,而是百度文库。”一位长期关注互联网法律服务人士说。
自今年1月启动版权计划来,已有上百家律所有意于绿狗合作,包括大成上海分所及成都分所。“我们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张说。
在绿狗上,你不用找律师,绿狗会帮你找律师。张说,绿狗第一版上线时,给了用户两个选择:一是绿狗推荐律师,二是自己选择律师。结果显示,绝大多数用户选择了绿狗推荐律师。这坚定了绿狗做律师平台的想法,把用户与律师间的不信任,变成用户对绿狗的信任,再由绿狗选择律师,从而解决信任问题。
为提高效能、增强效果,我局将“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与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等紧密结合,一同协调安排,周密部署,扎实有效地加以推进。活动开展以来,我局按照县委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骤,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开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大讨论”,学习省、市委有关文件,深入查找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跨越式发展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目前正扎实推进整改提高阶段工作。局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每位领导成员及工作人员,分别围绕单位职能和个人岗位职责,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深入基层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全面查找了单位和个人在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方面,以及去年解放思想主题实践活动整改措施、承诺事项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召开了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局党组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
二、存在的问题
1、思想观念不能适应新发展要求,工作创新不足
有一些同志认为,司法行政部门职能不硬、地位不高,存在畏难不前、悲观失望的消极情绪。因而缺乏迎难而上、锐意创新、争先进位、勇争一流的思想,创新能力不强,工作思路不宽,执行落实不严,市场经济知识缺乏,参与创新本领不高,安于现状,被动应付,习惯于消极地等任务、等措施,工作中缺乏服务全县经济发展大局的主动性和开拓性。还有一些同志面对已经取得的成绩沾沾自喜,小进则满,固步自封,缺乏再接再厉,勇于不断前进的思想。因而缺乏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继续很抓落实的责任感。这些都极大的束缚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跨越发展。
2、法律服务管理措施不够,为“中心工作”服务的思路有待创新
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三结合的管理体制不完善,过份信赖行业管理和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的自律性约束,因而落实行政监管职责方面存在薄弱环节。造成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中,出现少数人员违规执业、收费不办案、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以及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忽视服务质量等不良现象。法律服务工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的思路不够开阔,参与推进依法行政、案件处理、平安建设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缺乏创新措施,主动为重点工程建设、招商引资等中心工作服务的措施落实不够。
3、推进依法治理措施不强,普法宣传方式方法创新不足
随着《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的颁布施行,依法治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我们在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强化依法治理监督指导的措施落实方面还很不到位;普法工作发展不平衡,对偏远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员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不到位,基层普法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法制宣传的方式方法还要不断创新。这些都制约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发展。
4、法律援助工作与广大群众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能没有很好发挥,在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壮大法律援助队伍,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社会效果方面工作做得还不够,与人民群众及党委、政府的要求存在较大距离。
5、作风不实,队伍素质还需不断提高
虽然自开展的“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以来,我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但由于司法行政队伍由机关公务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成分复杂,人员素质不一,因而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工作作风不实,责任意识不强,创优意识不浓,抓服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落实不够,个别同志工作效率低下、纪律松懈,甚至违反“五条禁令”等现象.工作作风、工作效能和为群众服务的意识、能力都需要继续提高。
三、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局党组紧紧围绕“创新促发展、执行看落实”这一主题,从工作的目标、改革的深度、创新的环境、发展的效果等具体方面入手,坚持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奖励惩处相结合、管理创新与规范行为相结合,以“抓创新、重落实、促发展、争一流”为指导,认真研究落实了以下各项整改措施。
1、解放思想,锐意创新,狠抓落实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扎实开展解思想主题实践活动。强化对司法行政队伍的教育,引导全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大解放思想力度,坚决屏弃思维定式和“官本位”思想,彻底改变小进则满、畏难不前、安于现状的思想,集聚加快发展的思想动力,以思想的大解放促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大创新。全面分析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状况,分析新形势、新任务、新发展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司法行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分解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把加强司法行政能力建设的着力点,放在抓创新、抓落实、抓发展上,放在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全民创业提供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律保障上。
2、落实法律服务管理措施,严格执行监督管理职责
针对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强化管理职能,创新管理手段,落实管理措施,下力气规范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一是以“规范管理、诚信执业”为主题,扎扎实实开展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强化律师业管理措施,完善律师执业诚信管理制度,强化律师责任。将律师执业规范、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向社会进行公示,拓展监督渠道。二是深化全县法律服务市场清理整顿活动。成立清理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全面清理“黑律师”,取缔非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解决目前我县法律服务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与市公、检、法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积极解决律师执业当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问题。三是严格按照全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标准》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公证法律服务程序。四是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律师、公证法律服务质量跟踪调查,向案件当事人发放征求意见函,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坚决查处法律服务行业收费不办案、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等违纪、违规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五是每季度召开一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会议,邀请其他政法机关负责同志参加,查找问题,制定改进措施。确保年底前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六是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行业围绕优化发展环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企改革、民营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建设等开展法律服务,积极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努力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提供服务,积极参与接待工作。
3、创新依法治理工作机制,改进普法宣传方式方法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教育,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意识和能力。二是继续严格执行普法依法治理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严格督查考核,完善奖惩措施。三是开展“在优化经济环境中开展法制宣传和为企业提供高效法律服务”专题活动。邀请商家、民营企业家召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座谈会,现场解答企业法律咨询,为企业赠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常用法律知识读本》等宣传资料。四是健全基层普法网络,建立基层农村普法示范点,发挥村居义务普法宣传小组作用。五是创新普法形式,充实网络普法内容,建立“××县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组织法律服务人员,深入基层农村和社区,开展义务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
4、强化责任意识,维护公平正义,创新法律援助工作
为提高效能、增强效果,我局将“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与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等紧密结合,一同协调安排,周密部署,扎实有效地加以推进。活动开展以来,我局按照县委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骤,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开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大讨论”,学习省、市委有关文件,深入查找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跨越式发展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目前正扎实推进整改提高阶段工作。局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每位领导成员及工作人员,分别围绕单位职能和个人岗位职责,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深入基层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全面查找了单位和个人在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方面,以及去年解放思想主题实践活动整改措施、承诺事项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召开了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局党组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
二、存在的问题
1、思想观念不能适应新发展要求,工作创新不足
有一些同志认为,司法行政部门职能不硬、地位不高,存在畏难不前、悲观失望的消极情绪。因而缺乏迎难而上、锐意创新、争先进位、勇争一流的思想,创新能力不强,工作思路不宽,执行落实不严,市场经济知识缺乏,参与创新本领不高,安于现状,被动应付,习惯于消极地等任务、等措施,工作中缺乏服务全县经济发展大局的主动性和开拓性。还有一些同志面对已经取得的成绩沾沾自喜,小进则满,固步自封,缺乏再接再厉,勇于不断前进的思想。因而缺乏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继续很抓落实的责任感。这些都极大的束缚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跨越发展。
2、法律服务管理措施不够,为“中心工作”服务的思路有待创新
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三结合的管理体制不完善,过份信赖行业管理和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的自律性约束,因而落实行政监管职责方面存在薄弱环节。造成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中,出现少数人员违规执业、收费不办案、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以及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忽视服务质量等不良现象。法律服务工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的思路不够开阔,参与推进依法行政、案件处理、平安建设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缺乏创新措施,主动为重点工程建设、招商引资等中心工作服务的措施落实不够。
3、推进依法治理措施不强,普法宣传方式方法创新不足
随着《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的颁布施行,依法治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我们在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强化依法治理监督指导的措施落实方面还很不到位;普法工作发展不平衡,对偏远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员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不到位,基层普法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法制宣传的方式方法还要不断创新。这些都制约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发展。
4、法律援助工作与广大群众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能没有很好发挥,在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壮大法律援助队伍,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社会效果方面工作做得还不够,与人民群众及党委、政府的要求存在较大距离。
5、作风不实,队伍素质还需不断提高
虽然自开展的“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以来,我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但由于司法行政队伍由机关公务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成分复杂,人员素质不一,因而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工作作风不实,责任意识不强,创优意识不浓,抓服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落实不够,个别同志工作效率低下、纪律松懈,甚至违反“五条禁令”等现象.工作作风、工作效能和为群众服务的意识、能力都需要继续提高。
三、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局党组紧紧围绕“创新促发展、执行看落实”这一主题,从工作的目标、改革的深度、创新的环境、发展的效果等具体方面入手,坚持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奖励惩处相结合、管理创新与规范行为相结合,以“抓创新、重落实、促发展、争一流”为指导,认真研究落实了以下各项整改措施。
1、解放思想,锐意创新,狠抓落实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扎实开展解思想主题实践活动。强化对司法行政队伍的教育,引导全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大解放思想力度,坚决屏弃思维定式和“官本位”思想,彻底改变小进则满、畏难不前、安于现状的思想,集聚加快发展的思想动力,以思想的大解放促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大创新。全面分析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状况,分析新形势、新任务、新发展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司法行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分解确定的各项目标 任务。把加强司法行政能力建设的着力点,放在抓创新、抓落实、抓发展上,放在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全民创业提供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律保障上。
2、落实法律服务管理措施,严格执行监督管理职责
针对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强化管理职能,创新管理手段,落实管理措施,下力气规范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一是以“规范管理、诚信执业”为主题,扎扎实实开展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强化律师业管理措施,完善律师执业诚信管理制度,强化律师责任。将律师执业规范、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向社会进行公示,拓展监督渠道。二是深化全县法律服务市场清理整顿活动。成立清理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全面清理“黑律师”,取缔非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解决目前我县法律服务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与市公、检、法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积极解决律师执业当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问题。三是严格按照全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标准》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公证法律服务程序。四是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律师、公证法律服务质量跟踪调查,向案件当事人发放征求意见函,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坚决查处法律服务行业收费不办案、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等违纪、违规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五是每季度召开一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会议,邀请其他政法机关负责同志参加,查找问题,制定改进措施。确保年底前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六是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行业围绕优化发展环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企改革、民营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建设等开展法律服务,积极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努力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提供服务,积极参与接待工作。
3、创新依法治理工作机制,改进普法宣传方式方法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教育,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意识和能力。二是继续严格执行普法依法治理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严格督查考核,完善奖惩措施。三是开展“在优化经济环境中开展法制宣传和为企业提供高效法律服务”专题活动。邀请商家、民营企业家召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座谈会,现场解答企业法律咨询,为企业赠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常用法律知识读本》等宣传资料。四是健全基层普法网络,建立基层农村普法示范点,发挥村居义务普法宣传小组作用。五是创新普法形式,充实网络普法内容,建立“__县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组织法律服务人员,深入基层农村和社区,开展义务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
4、强化责任意识,维护公平正义,创新法律援助工作
中国自1986年正式提出恢复gatt席位的申请后,始终未停止过关于“复关”,继而“入世”的艰难谈判。因此,对于乌拉圭回合谈判三项新议题之一的服务贸易,中国一直对gats的制订和运作持积极参与的态度,1991年7月,已对世界做出先一步开放包括银行、广告、 旅游及律师服务在内的专业服务等6个行业的初步承诺。1992年7月起,正式开始了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试点工作。到目前为止,已有81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和26家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分别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市设立办事机构。我国在逐步加大律师对外交流力度的同时,也已批准13家境内律师事务所在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
(二)WTO对律师服务业提出的要求
根据gats对服务贸易的界定,服务贸易是指以四种方式提供的服务:(1 )过境交付(如国内律师以现代通讯方式向国外的当事人提供服务);(2)消费者流动(如国内律师为来华的外国人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如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开设分所);(4)人员流动(如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的分所聘用中国律师)。
同时,gats作为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成果,继续适用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作为基本原则。尤其在市场准入方面,参照作为WTO成员国的日本, 其承诺实行市场准入自由化的项目主要有四:(1)服务提供者数量和业务量的限制;(2)对雇佣的限制;(3 )限制法人或合伙制形式的措施;(4)外资限制。 即使我国在谈判初期对个别项目(如合伙的禁止等)予以保留,全面自由化的趋势在所难免。这样,根据我国提交的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承诺单,法律服务业的开放作为专业服务贸易开放的一部分,在WTO框架下完成自由化, 将会出现以下情形。即各成员国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互相冲进对方阵地,与当地的律师合伙或予以雇佣,如同在本国一样自由开展业务活动,最终将导致该专门职业的资格完全互相承认。自由竞争将提高律师业作为服务业的“生产性”,推进其“产业化”进程。
二、面临的挑战和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
1992年6月26日,司法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了《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未经司法部批准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并从事业务活动;不得规避法律,以咨询公司、商务公司或其他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也不允许外国律师直接在我国境内设立律师事务所,或与中国律师联合在我国境内开设律师事务所。另外,办事处不得聘用中国律师,其在业务收费、税务、外汇管理、财务会计及其他活动上,都应依照中国法律,并接受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暂行规定》对办事处的业务范围也作了诸如“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不得向当事人解释中国法律”等的限制。
固然,我国不论是在“复关”还是在“入世”的谈判中,始终贯彻中央“有计划有步骤”的精神,今后也将继续坚持。然而一旦加入 WTO,根据承诺,法律服务市场将逐步开放,以上罗列的对外国律师业的限制也将逐步消除。因此,目前国内部分律师基于国家对外国律师入境的一系列限制,尤其是“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而产生的优越感将不复存在,竞争意识将被强烈唤起。
(二)目前律师事务所主体性质不明确带来的“税”、“费”问题
我国《律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都没有对三种律师事务所的主体性质、法律地位加以明确界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定性不一致,律师事务所的“税”、“费”不合理。同样对律师事务所,在征税时倾向以企业定性(高税率),而在物价上制订收费标准时又倾向以事业单位定性(低收费)。
“税”、“费”上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伙所)隐性的双重征税。在目前的税收体制下,一个合伙所负担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及其4种附加税,约占总收入的5.56%; 企业所得税,占利润的33%;律师个人还要交纳5%~45%的个人所得税。而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对合伙所的律师只征收单一的个人所得税,而不把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纳税对象。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其合理性。首先,从合伙所的资产性质来看,属个人合伙。合伙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上就是合伙人所交纳的所得税,如果合伙律师再交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就是双重征税了。其次,从税赋和经济责任的关系看,合伙所与企业法人相比,交纳的税赋相同,前者却要承担经济上的无限连带责任,与其他也须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体户相比,合伙所要承担更多的税赋负担。这种双重负担和经济责任对合伙所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第三,在目前的“税”、“费”体制下,各地区为了吸引更多高层次的律师事务所入驻本辖区,纷纷出台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系列优惠政策。这在推动律师业发展的同时,也体现出一定弊端,主要表现在:一些律师片面追求新建律师事务所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待事务所发展到一定程度,尚未形成规模就有人“跳”出另建新所。这对形成上规模、上档次的律师事务所非常不利,也难以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形成较高地位。在中国即将加入WTO的大背景下, 这将严重影响境内律师事务所的国际竞争能力,并可能导致在法律服务市场逐步开放的将来,我国的律师服务领域来不及适应国际形势,而受到外国同行的冲击和占领。
(三)优秀律师人才流失的可能
应当看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律师业经过一二百年的发展、完善,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服务理念和管理模式,特别在办公条件的软环境方面,更是境内律师事务所无法比拟的。如美国高·舒·贝尔律师事务所的电脑中心同全国性信息中心及其设在若干国家的分支机构实行联网,每天24小时开通,使该所的每一位律师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同时查询或调取各种法律文件,查找本所或其他部门的业务信息资料,极大提高了律师的工作效率和处理法律事务的准确性,同时也加强了律师事务所对分布在世界各地的本所律师的管理。而由于客观经济条件的限制,我国律师事务所眼下的办公条件还远不能和国外所相提并论。因此,随着越来越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入驻境内,其优良的办公设施,先进的管理模式,现代化的工作环境,必将吸引国内的优秀律师人才,特别是优秀青年人才为其服务。从我们自身言,如果不把律师业作为真正的、高智力水平的服务产业加快发展力度,不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不提供中、高薪就业机会,我们的人才,特别是优秀青年人才都有流失可能。
三、寻求对策
(一)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建立要注意前瞻性,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为使我国律师业在加入WTO后能尽快进入角色, 加入国际法律服务贸易一体化的竞争机制中,我们应坚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放”原则,整理修订并出台一系列的法规、规章制度。
我们在整理修订法规、规章、制度时,立足点要高,目光要放长远,要保证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应当充分考虑WTO 对我国律师服务市场的要求,对以往立法中对此做出的种种限制,进行系统清理,以保证我国立法与WTO在原则上的相容性,确保相关政策法规的透明度,注意非关税壁垒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应充分研究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律师管理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针对新的形势,我们应用十年左右时间,建成较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包括律师地位及作用、律师业务及权利义务、资格、执业、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行为规范等基本内容。
(二)苦练内功,培养高素质的律师人才
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特别是律师业务的跨国发展趋势,对我国律师提出了更高的、更深层次的要求。一方面,国内律师应树立忧患意识,苦练内功,以懂政治、懂法律、懂经济、懂科技、懂外语的“五懂”标准来要求自己,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不仅要做到业务精良、外语流畅、精力充沛,更要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形成专业分工习惯。不仅要精通本国法律,更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外国法律,知己知彼,才能做到百战不殆。另外,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律师队伍的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长抓不懈。
(三)律师事务所要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律师服务的国际化竞争,主要是在占有非讼法律服务市场方面的竞争,尤其是对一些大型项目或跨国项目(如bot项目、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证券项目等)的竞争。因此,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要站在跨世纪、全球化的历史高度,将效益、规模、信誉融为一体。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引导境内律师事务所根据市场需求,广招人才,实现各类资源的优化组合,采取组建规模所或律师集团的形式,发挥多专业、多层次的立体办案优势,取得客户信赖,创出牌子。在事务所内部机制上,可以参考国外的一些成功做法,如事务所内部建立对外统一收案,内部按照所涉及专业分工合作的制度,实施“生产流水线”式运作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才能抗衡外国律师实体入境的冲击,才能吸引并留住律师中的优秀人才。
(四)寻求相关职能部门支持,为我国律师业发展创造良好执业环境
1、严格遵循有法可依,按要求修改了相关制度。根据司法部的《现行有效司法行政规章目录》,修改了《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继续完善了县的《行政许可工作流程》、《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公开工作规定》等。
2、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3月,在我县召开的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签订了专项目标管理考核责任状,进一步细化了今年工作的各项内容和项目。同时,严格制订了全年的法制工作规划和执法质量考评实施方案,并下发到17个乡镇、2个律师事务所、2个法律服务所、公证处、法援中心和司法鉴定所。全年我局各职能股室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中,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执法纪律,确保合法的执法行为和主体。做到了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手续齐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并认真落实了省委政法委“六个严禁”的规定。
3、严格审核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年度考核、注册的相关资料,并对其进行初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各所考核、注册的相关材料,确保各所执业资格的合法性。
4、及时报道数据,综合信息情况统计。年来,我局法制工作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综合各类信息材料,其中,向社会公示了7个法律服务机构和4个职能项目,解答各类法律服务咨询60余个,关于本职工作方面的月小结、季总结、半年总结及时进行了汇总,并及时报送了市局法规科。
(二)全面进行检查,确保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化
月初,我局开展了对全县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的规范化管理、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本次检查以各所制度管理、公示工作、民主管理、财务管理、案卷档案管理、人员管理等为内容,结合各所签订的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完成情况,现将情况总结如下:
通过检查,各所在制度管理、公示工作、民主管理等方面都符合相关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财务管理方面:一些法律服务机构没有明确的收入、支出明细,且依法纳税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案卷、档案管理方面:一些法律服务机构无从业人员专用档案柜;案卷材料不规范,不能及时装订、归档;
3、中心工作方面:没有抓好信息综合和法律调研工作,未能及时向市局报送相关信息材料。
4、人员管理方面:一些法律服务机构全所人员管理欠规范等。
各所执业人员存在的问题:
1、法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没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履行好各自职责,未能将各项制度全面地执行。
2、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个别负责人不重视,如收案登记不规范,案卷整理工作相当不重视。
3、未能督促各所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及时上报相关信息材料。
4、法律服务执业人员不服从法律服务机构管理,不愿意配合局中心工作。
5、个别法律服务人员未完成规定数量的法援案件,并在处理法援案件中不能立足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这个根本出发点。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积极督促各所及相关人员做好了整改工作,并要求各所及时上报总结和个人的整改总结材料,县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组织工作人员严格地、不定期的对各所进行检查,发现未及时进行整改到位的,或发现故意不接受管理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个人,依法进行了处理,并将其作为年度考核注册的重要依据,视情况将对各所和其个人进行了通报批评。
(三)抓服务、促发展,完善管理机制
1、进一步推进律师工作规范发展。通过年初的执法检查,发现了相关问题,我局及时召开动员大会,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县律师队伍中开展为期半年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专项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教育,全体律师提高了职业道德水准、增强了执业纪律、提高了整体素质。积极引导律师主动介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当好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积极为重大工程项目、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招商引资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引导律师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鼓励律师与涉法涉诉,努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年,我县两家律师所共担任政府、企业法律顾问10家,各类诉讼案件82件,其中民事案件56件,刑事案件24件,行政诉讼案件2件,非诉讼案件25件,提供法律援助6件。法律文书25余份,解答法律咨询200多人次。参加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100余次。
2、进一步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发展。全力加大公证质量评查力度。积极引导公证处围绕县委、政府城镇改造、政府采购、重点工程建设等中心工作开展公证法律服务工作。半年来办理各类公证事项279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300多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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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思路。以服务各类中小企业为宗旨,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目的,采取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办法整合社会服务资源。坚持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促进服务市场发育,构建服务平台,增强服务机构功能,拓宽服务领域,降低服务成本,规范服务行为,形成与中小企业创业、成长和发展相适应的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由市政府统筹规划和协调,市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分期分步培育和发展。
2、市场主导,政策扶持。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推动公益与商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并以公益为引导,带动专业化服务发展。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3、分类指导,规范发展。对公益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分类指导和规范,引导其准确定位,提高服务资源的配置效率,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服务。
4、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立足我市实际和发展需求,有重点地解决融资难、创业难、信用缺失和信息不畅等问题,稳步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三)建设目标。到“十一五”末,初步形成以政府公共服务、非营利性机构公益和中介机构商业化服务为一体的覆盖全市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服务供应机制,有效配置服务资源,开发服务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形成较为规范的服务市场,为中小企业创业发展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低成本的专业化服务。
2008年,制定促进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根据全市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重点推进创业孵化、信用与融资担保、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和信息网络等体系建设。
2009—2010年,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管理咨询和法律服务等全面展开,基本形成以政府公共服务、公益机构为骨干、专业化服务组织协调发展的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市场。
二、主要内容
按照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以及突出公共服务的原则,结合全市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重点建设好服务体系:
(一)创业辅导体系:按照“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社会资源,通过新建、改造、重组等多种形式,由市工业园区办公室、市中小企业局发展服务中心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服务。为企业初创者提供策划咨询、创业培训、技术支持、资金融通、信息查询、市场开拓、场地租用、事务(主要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申报、劳动保险、法律咨询、财务、年检)等服务,提高企业创办成功率,形成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机制,培育、催生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创业园区建设,加快创业园区发展。
(二)信用与融资担保体系: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评价的协调联动和信息交流与共享,为商业银行、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建立以信用为基础,政府、银行、企业和担保机构4方合作的融资机制。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逐步建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协调发展的融资担保体系。加快市信用担保中心的改革,通过股份制改造,积极推进新的市场化运作机制,不断增强其风险控制能力,更好地发挥提供贷款担保的作用。
(三)公共服务平台:1、建立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将市中小企业局发展指导中心更名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主要为企业提供创业、信息、市场、融资、管理、咨询、政策等方面的服务。2、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省中小企业专家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以中小企业的需求为目的,搭建院企校企合作平台。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关系,为中小企业开展项目论证、产品设计、科技研发、实验分析、质量认证、人才培养、咨询等服务。3、鼓励和支持酒钢公司、四四厂等企业集团搭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在产业配套、循环经济发展等方面,酒钢公司、四四厂等企业集团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通过“上游搞配套,下游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条,培育和催生一批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的中小企业,实现合作双赢,共同发展。
(四)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体系:1、大力引进和培育技术开发、成果转让、新产品开发、技术推广、产品设计、设备与产品测试、生产力促进等服务机构。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机构和企业的专门技术实验室、测试基地有条件地向中小企业开放。组织科技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指导、技术诊断、技术鉴定等活动。3、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增加技术创新投入,加强技术研发,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生产工艺,走自主创新和引进吸收相结合之路,努力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五)信息化服务体系:1、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建立嘉峪
关市中小企业网,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推动中小企业上网工程,逐步实现中小企业开展在线营销和电子商务。设立并完善信息服务,信用与融资担保、教育培训、科技创新、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政策法规等服务栏目。2、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项目库、人才库、产品库,为企业查询、检索相关信息提供方便。3、搭建中小企业在线服务平台。为政府部门、服务机构、企业之间搭建专家咨询、信息交换等信息网络在线服务平台,逐步形成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在线营销、政企信息交互等为一体的信息中心。
(六)人才培训服务体系:1、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
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现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由劳动和农林部门提出培训计划,负责对三镇农村的富裕劳动力和城市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就业培训,提高就业技能。2、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对现有中小企业的职工开展岗位培训。培训内容要与企业的需求紧密结合,重点开展银河培训、蓝色证书培训、企业家和经营管理者培训、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训和各类专题培训等。3、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建立内部培训机构,制定和实施员工培训计划,逐步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水平。
(七)市场开拓体系:大力发展为企业提供形象塑造、产品设计、产品推广、展览展销、品牌打造和传播等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帮助企业制订营销策略、创新营销方式、扩大营销渠道,为企业提供对外贸易、技术合作、风险投资等服务。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销展示会、产品交易会、供求洽谈会以及国内外商务考察活动。
(八)管理咨询和法律服务体系:1、选择一批企业所需的专
家和专业技术人才,建立中小企业管理咨询专家库。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诊断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2、整合社会法律服务资源,搭建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形成法律顾问参与决策的运行机制,增强依法治企能力,提高决策的质量和办事效率。市中小企业局要积极与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律师协会协调,组织引导社会上信誉度高、服务质量好、收费合理、公众认可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援助中心等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帮助,开展维权服务。
三、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