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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财政评审建议,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十报告指出“要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与执行力,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绩效评估机制是实现财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预算部门抓好资金管理,尽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途径[1]。近年来,随着政府对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日益重视,财政预算资金的绩效评价标准与指标体系也初步建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其中,事前绩效评审(以下简称为事前评审)是政府预算决策中的一项重大举措,旨在促进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并加快实现公共资源配置的优化,从而提升政府理财与公共服务水平。基于此,本文着重探讨财政预算事前绩效评审的意义、模式以及做法,以供参考。
一、事前评审在财政预算管理中的重要意义
(一)核实了项目预算,挤出了多余水分
事前评审借助行业专家与专业人员的力量,参照相关标准与要求,对财政资金使用方案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评审。通过现场勘查、工程量计算、市场询价等专业手段,确定合理的项目造价,从而对超标准、超规模的投资进行压缩、调整。同时,通过事前评审可及时剔除不具备相关资质,造价过高,工程量偏大或无详细预算的项目。这进一步加大了对资金的监管力度,也有效保证了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提高了预算执行率
事前评审通过深入到具体的部门与项目单位,详细掌握项目实施方案以及资金使用情况,以督促相关部门与项目责任单位严格落实项目内容。另外,项目预算评审得出的项目预算定额为部门项目预算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标准,缩短了部门预算编审时间,从而提高了项目的执行性。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资金滞留、沉淀,支出进度缓慢等问题,极大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2]。
(三)促进了财政预算管理的透明化与公开化
事前评审是指财政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部门战略规划、事业发展规划、项目申报等内容,采用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通过相应的评价机制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绩效目标设置的合理性,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这既能解决财政预算人手不足的问题,还能提高预算工作的专业性。同时,还能促进预算管理的公开化与透明化。
二、预算绩效管理事前评审的主要模式
由于事前评审在国内才刚刚起步,还未形成统一的评价机制。地方政府一般根据自身情况开展事前评审工作,目前,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只开展绩效目标管理与项目可行性判定
这一模式的主要做法是由预算单位负责预算项目编报绩效目标,制作事前评审基本问题评分表,确定具体的评分标准与依据。在对全部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价以及排序时,必须参考绩效目标设定情况、项目实施内容、预期效益等内容[3]。一旦发现可行性评价结果不达标的项目,直接取消立项资格。这一模式未涉及对预算的调整,因此,绩效目标与项目可行性评定也不会影响预算编制。
(二)同时开展绩效目标管理、预算管理与项目可行性评定
该模式和模式一之间的区别在于将预算管理纳入到事前评审当中。先要评定项目的可行性,从中筛选出立项项目。根据SMART原则、预算匹配原则等要求对立项项目的绩效目标进行合理调整与完善,从而得出最终的事前评审结果。
(三)在确定预算的基础上实施绩效目标管理
此模式只在项目与预算确定的基础上,对相关目标和预算进行匹配性分析,适当调整绩效目标,同时,参与跟踪监督与事后评价工作。因此,不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也不会涉及到预算调整。
三、开展财政预算事前绩效评审的对策
(一)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评审工作
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法》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事前绩效评审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委托鉴证项目复核审理制度,成立审理委员会,组员由相关专家组成。同时,实施“三级复核审理”办法,即形成中介机构――业务处室――审理委员会的三级复核网络,通过层层把关,保证项目评审的合理性与有效性[4]。另外,要健全中介机构业务考核机制,通过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定指标来评价中介机构的业务情况。对于绩效差,工作质量低劣的中介机构要给予严肃处理。
(二)重视对评审结果的利用,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效益
要重视对评审结果的分析与利用,将其作为项目预算安排的上限依据。针对申报不实、审减率偏高的部门,要压缩预算经费。一般可在扣减部门项目预算的前提下,将项目预算额度作为今后年度部门预算规模的重要参考依据。另外,对于评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出台整改意见,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进一步提高预算执行率。
(三)加强评审队伍建设,提高评审水平
除了要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事前绩效评审外,财政部门还应重视评审队伍的建设工作。要出台有效的人才培养计划,吸纳更多财政财务类、工程造价类、资产评估类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自己的专业评审力量。同时,还要加强对评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养,以更好的适应财政预算评审工作的需要。
四、结语
从西方发达国家开展绩效预算改革的实践来看,绩效预算事前评审对提升公共资金使用效率,改进政府或项目单位的绩效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对绩效事前评审工作也越来越重视。因此,财政部门必须与时俱进,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绩效事前评审机制,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共同推进财政预算事业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朱纪忠,丁传梅.推进财政预算事前绩效评审的思考与建议[J].财政监督,2015,23(14).
近几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医疗卫生条件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同时国家对医疗卫生基础设施不断加大投入、极大的改善了就医条件。随着医院建设项目不断增加,项目单体规模越来越大,建设周期不断拉长,工程造价也随之水涨船高,投资额从上千万到亿元不等,而且结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现象也是数不胜数。因此,如何规范运作,保证工程质量,减少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是财政评审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而工程审计一直沿用的事后审计模式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当前的需求,目前推出的跟踪评审这一新的审计模式,已逐渐在工程建设领域发挥显著的作用。
1、推行建设项目跟踪评审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对建设项目的审计基本都是沿用事后竣工结算的审计方式,实践证明这种审计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审计介入的滞后性。当事后审计开始时工程已竣工验收,对建设项目的可研、实施、验收等过程基本靠书面资料进行了解,不能掌握第一手的资料,财政评审中心未能主动深入到现场,许多施工过程已无法看到,隐蔽工程更难再现,当后期结算中遇到争议时,很难在现场调查取证。二是证据的不对称性。双方对建设过程有关问题的举证不对称,致使审计过程中分歧争议频繁。当一些签证或变更内容表述含糊或理解角度不同时,评审人员手里却没有详实确凿的记载和证据,没有说服力。特别是实施阶段医院基建管理部门已对签证或变更内容作出了明确的书面意见。三是审计监督内容的不完整性。建设工程包含了决策、实施、验收及后评估这些阶段,传统审计范围主要涵盖工程施工和竣工决算两个阶段,不能全面反映出对其他阶段经济活动的审核监督。即使是在工程施工、竣工结算这两阶段,也只是在事后环节介入。因此,现时期推行建设项目跟踪评审具有以下优点:
1.1 有利于完善监督体制,增加工程透明度。财政部门作为财政性投资项目的重要监督部门,从投资决策开始就参与到工程项目的监督中,把财政评审融入到基本建设中去,能够及时发现工程建设中的违规行为,随时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各方提供决策咨询意见,促进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实施科学管理,提高建设工程的透明度和公信度。形成工程投资、管理、监督等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运行体制。
1.2 有利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跟踪审计将财政评审贯穿于从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直至竣工投产的全过程,其实是增加了财政评审的频次、增强了评审的力度,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招投标、合同管理、承发包、投资控制等环节常见的、苗头性的问题,督促医院加强内控管理,将建设过程置于更为严密的审计控制之下,促进工程项目规范运作,科学管理。
1.3 跟踪审计有利于促进财政评审的和谐化。财政评审作为国有基建投资的管理单位,如果不实行跟踪审计,而是采用和以前“秋后算账”的竣工决算审计模式,需要把许多已经了结的事情重新翻案,既损害了施工单位的即得利益,又会造成业主的基建部门管理不力的形象。跟踪审计采用防微杜渐,循序渐进的审计方式,能很好的化解这一矛盾。同时在一次次的评审过程中,能够确立财政评审的地位。
2、运用跟踪评审与财政评审和审计部门的区别
2.1 介入时间不同,财政部门属于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也必须在建设的全过程中发挥作用;审计部门是行政监督部门,相当于政府的内审机构,而不是立法型的西方审计机关。由于现行体制及风险控制,如在项目可行性阶段进行国家审计,审计部门确定项目是否可行,显然是超越了目前的法律法规、建设审批程序,所以一般审计部门不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进入。而且由于跟踪审计的工作量巨大,审计部门的现有资源无法涵盖所有国有投资项目,只能选择一些社会影响范围较大,投资额度较高的项目进行抽审。
2.2 监督性质不同。财政评审的审核依据是预算法以及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民事法律制度,被审计的甲乙双方二者属于平等的管理与服务关系;而审计部门主要是按照审计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属于对国有投资建设主体行政监督的范畴。
2.3 定位程度不同。财政评审需要更好的为基本建设项目服务,应当而且必须全过程融入项目的建设,提出建议,进行监督,提高效率,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而审计作为法定的国家监督部门,需要明确审计是作为行监督的定位,而不是侵入管理者的职责范围,防止不可避免的犯和管理者一样的错误,进而影响国家审计监督的权力制衡机制。
3、建设项目财政评审跟踪评审的主要内容
3.1 投资立项及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决策是项目的起点,是事关建设项目的全局,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整个项目的投资效益,财政评审部门从源头把关,形成制约机制,参与审核方案设计,从节约投资、优化方案、规范程序的角度出发,对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实用性进行审查。①审查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医院经济发展的需要。工程项目是否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并有完整的书面记录。②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论证,论证依据是否正确、实事求是,可行论证是否有对整个项目的具体分析,远期规范是否可行合理,是否符合医院长期的发展。③审查有无规划、国土、公安、卫生等部门的审批意见。④审核资金是否到位,资金来源和组成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⑤环评和环保措施是否及时到位,环保部门是否提出意见。⑥对工程项目风险性通过不确定分析预测控制,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控制投资。
3.2 设计阶段的审计。设计阶段是跟踪审计的重点,是关系到建设项目投资最重要的关节,是落实工程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关键点。①推行设计招投标制度。设计阶段把投标方案的合理性、经济性进行评估和比较,鼓励设计单位开源节流,精心挑选设计方案,激励设计人员把技术和经济相结合,从原来的“画了算”逐步改成“算着画”。②财政评审部门本着“节约、必须”的原则,积极参与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审核,不仅要从技术层面考虑,更多的要从效益和全寿命周期成本方面进行考虑,做到功能先进,经济合理。特别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市医院的使用特点,农村及附近县区的患者较多,所以在设计患者基数的时候,必须考虑相当数量的陪客、看护人员,否则极易造成投入使用后医院超负荷运行。③重点关注设计概算是否严格控制在估算的批复范围内。由于医院的专业性较强,通常设置有供氧吸引、医用净化系统(层流手术室)、ICU、辐射放疗防护设施、污水处理、双回路供电等相关功能,造价比一般的办公楼要高1000元/平米左右(不含非固定设备),概算的合理性和全面性是财政评审部门审核的重点。
3.3 招投标阶段。审计招投标应对照浙江省政府
颁布的《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特别是审查以下要素。①审查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复核最高限价是否按照意见要求,投标最高限价必须低于该工程预算造价的一定比例,下浮比例不得低于8%,且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造价。②审查建设项目招投标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应法规和本文件的精神。③审查招标文件中合同主要条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特别是有关工程价款、人材机价格调整及结算方法的条款是否全面、合理可行。④特别关注施工方、供应商在履约能力、售后服务、质量保证方面的情况。⑤针对医院的地质条件,根据地质勘查报告对桩基、基坑围护等溶洞、淤泥冲积层等不完全可预测的项目,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以减少造价的变更。
3.4 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审计,指对项目在开工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建设施工过程进行的审计监督。这个阶段是跟踪审计的重头戏,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3.4.1 把好合同审查关,确保合同条款合法、正确、完整、严谨。(1)、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公允,合同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否一致。审查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工期、质量、费用条款包括工程量的计量、变更、结算、以及保修金等几个方面,技术资料的交付,材料、设备供应条款,检查验收是否明确,合同条款是否留有“活口”(2)、严格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控制,检查与基建项目有关的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重点审查合同履行情况,总包单位有无违法分包的情况。(3)、医院属于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按规定必须由政府的审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而根据现行工程结算按照民事法律的原则,属于行政监督的《审计法》不能干预民事合同,一般的合同纠纷也都以《合同法》为主要参考依据。为规避规避《审计法》和《合同法》的一些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他字第2号),在合同中约定以国家审计的结论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3.4.2 工程变更的审查。(1)、审查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杜绝虚假、不必要的变更,特别要关注施工单位有无以低价中标,在施工过程中以施工过程变更设计、地形、地质设计图或施工图不明等为借口来提高工程造价,达到他们所要弥补的利润。(2)、审查是否建立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制度,签证程序是否规范,变更签证手续是否齐全,相关人员的职权、分工是否明确。(3)、审查变更价款的确定是否合理及变更签证的时效性。
3.4.3 工程用甲供材料、设备审计。(1)、审查工程用材料、设备是否依据图纸、设备材料清册进行招投标。(2)、审查验收、保管、领用各环节的内控制度是否存在漏洞,有无损失浪费、贪污盗窃的问题。(3)、是否按合同约定扣回预付款、甲供材料款。
3.4.4 隐蔽工程的验收。(1)、审查是否制订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完备工程现场签证程序和手续是否规范。(2)、隐蔽工程的验收必须有建设方、施工方、监理和审计人员共同到现场查看验收,并做好现场记录,共同签署隐蔽工程验收单。特别要注意的是医院的特殊项目,如x光室防护墙厚度、层流手术室的净化、重型设备的预埋件等直接关系到使用效果的子项。(3)、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及时邀请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建设、消防、环保等)进行验收。
3.4.5 严格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管理。(1)、审查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完整、落实;筹措方式是否合法、合理、效益;(2)、审查资金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转移、侵占、挪用资金;资金与工程用款是否同步到位,有无产生缺口影响工程进度;(3)、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审批制度》,把好大额资金监督关,严格控制按中标价的一定比例预付备料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限定进度款拨付的总额。
3.4.6 加强工期的管理。充分运用网络图、横道图等管理工具,把工期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确保工程及时竣工交付使用。
3.5 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审计,是跟踪评审的收官环节,由于采用了循序渐进的跟踪评审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各种矛盾已不断化解,是体现跟踪评审成果的阶段,应重点评审竣工验收各项条件是否具备,各项目内容是否完备。审查的主要内容。
3.5.1 竣工验收所必需的资料是否齐全。竣工项目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要求,竣工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3.5.2 项目建设内容和批复的概(预)算投资是否相符,有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调整概算的超概算投资列入决算项目的投资完成额。
3.5.3 工程结算的审核是重点关注结算资料的编制是否真实、完整、正确、合规、合法,对工程量的计算、清单和定额的套用、工程取费、材料价差、合同严格把关。各个分承包商之间是否存在重复计算。
3.5.4 根据竣工验收报告文件的有关数据,审查项目投资效益,重点审查建设工期、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医疗效能建成率、工程质量优良率。
4、综述
综上所述,财政评审作为国有投资的管理部门,如果要有效的控制建设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这三要素,就必须从项目的各个环节人手,找出控制要点,结合国家审计并突出跟踪评审管理重点,实施建设全过程的监控。这样一来,可以有效的将建设工程处于财政评审的控制下,提高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使之达到预计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曹慧明,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务,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7
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3)10-16 -02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政府采购规模和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力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由于政府采购评审环节决定了采购的最终结果,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评审专家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财政部门针对专家问题出台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制度办法,在规范专家评审活动、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评审专家的职业素养、专家的权利义务、专家库建设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有些问题甚至影响了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质量,因此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在此背景下提出。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003年12月1日,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印发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对评审专家资格管理、权利义务、使用和管理、违规处罚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并确定了“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方法,对完善我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评审专家的实际管理、使用过程中,还是遇到了一些客观存在的问题:
(一)评审专家库中专家不足
专家不足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专家库中专家总体数量较少。二是专家库中不同项目之间的专家数量冷热不均,如计算机、工程设备、建筑方面的专家较多,专业设备、服务类等采购项目的专家较少。三是随着政府采购范围的不断扩展,许多新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基本未建专家库,导致评审专家在一年内连续三次参加评审工作的现象经常发生。
(二)评审专家组成结构不一
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基本上都是技术性专家,评审时对一些基本的政府采购常识不知道,对采购文件的商务条款和资格要求理解不够,造成对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资格性审查把握不住;有些采购机构抽取的评审专家虽然包含了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但在独立评审时,这些专家对采购文件中技术方面的内容还是无法把握;个别采购机构依然存在工作人员参加由本机构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的现象。
(三)评审专家水平参差不齐
在许多项目的评审过程中,不同的评审专家之间的专业水平相差很大,有的专家对评审项目的市场情况、价格变化非常了解,能对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有的专家则可能对评审的项目根本不了解,自评审开始,一言不发,经常按照采购人代表的意见进行评审,有一定的倾向性,或给各供应商的评价结果都非常接近,有滥竽充数之嫌,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
(四)评审专家的权力过大
我国目前实行的招投标采购体系是完全由第三方决定采购结果的制度,最大的问题是将采购结果的决定权完全交由不相关的第三方即评审专家来决定,而且其决定无须承担多少责任,即招标成功与否也与其无关。如果招标文件对技术评分要素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和要求,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给评标专家主观打分的空间过大,这是造成专家权力过大的主要因素。
(五)对采购项目的了解不够
有些评审专家对采购项目的实施背景不做深入了解,存在凭经验评审的问题;对评审办法和具体评分标准不认真分析,对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不认真核对,存在凭印象评审的问题;根据自己了解或道听途说的消息,评审时不依据投标或响应文件中的内容,存在凭个人喜好评审的问题。
(六)不懂政府采购评审方法
不同的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评审的程序和要求也不同。有的评审专家在采用招标方式时与投标人就投标报价进行讨价还价,在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时以一个供应商的报价去压别的供应商报价,在采用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时,只看供应商的报价,忽视其他方面的响应内容,在以最低评标价法评审时,却推荐非最低评标价的供应商为第一中标或成交候选人。
(七)评审过程中专家把关不严
发生的供应商质疑事件,经事后详细核查,有一部分是由于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把关不严造成的:一是对实质性条款审核不严,造成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成为了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二是综合评分时滥用自由裁量权,该给供应商分数的不给,不该给的乱给。
(八)对倾向性评审结果不在乎
一些供应商之间综合水平差距不大的项目,一个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评审意见可能就决定了最终的评审结果。一些评审专家在评审初期,就会表现出对某些供应商的特别偏爱,并直接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还有些参加评审的采购人代表直接表示是领导的决定。
二、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为的对策
(一)扩充专家库的专家数量和专业范围
为使专家库有足够数量的专家供随机抽取,防止因人少易打探、贿赂评审专家的现象发生,并提高贿赂成本和难度,管理部门应加强专家库的管理。一是要从增量提质入手。管理部门应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招聘评审专家公告,公开招聘高素质的评审专家。还可通过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推荐本单位符合要求的人员报名加入专家库。在保证数量的同时,更要注重评审专家的素质。对于个别重要或行业特殊的招标项目可通过借用邻近市区的政府采购专家库,实现专家库资源共享。二是对专家库进行专业设置分类,提高评审专家的专业性。由于部分专家品目分类过粗,同一专业分类的评审专家对同一项目采购内容的了解程度不同,导致评审缺乏科学性和专业性,应对评审专家的专业设置进行分类,提高评审专家的专业性。
(二)监管部门应与采购机构紧密联系,对采购机构反映的有关评审专家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对符合通报批评、不良记录或停止从事政府采购评审资格情形的,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罚,并将处罚决定在全国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通报。
(三)建立评审专家考核机制
评审专家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并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考核管理办法。一是完善评审专家日常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由政府采购机构和监督人员从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几方面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评标专家的资格,从专家库中清除。对随机抽到而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事后应说明情况。对一年内连续三次无故拒绝评标的专家,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及时吸纳新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入库,淘汰知识老化、不了解市场变化的老专家,建立专家能进能出、定期更新的动态管理机制。
(四)讲求专家合理搭配,建立商务与技术相兼容的构成制度
目前,评审专家库大多按照采购项目的专业类别设立,库中的专家大多为相关行业的技术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时对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中的商务、法律部分把握不住。为了保证对供应商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价,建议在评审专家库中单独设立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这类专家要求必须对《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基础经济、法律知识有一定程度的研究,能够对评审现场中出现的商务、法律方面的问题做出权威的解释,避免因类似问题造成供应商不必要的质疑。在抽取评审专家时,需兼顾法律、经济方面的专家,建立法律、经济与技术专业相结合的评审专家小组,尽量避免评审过程中出现盲点,使评审结果更加公平、公正。
(五)加强评审现场监督,建立独审与合议相互补的评审制度
为了避免评审专家独立评审时出现的乱评、错评现象,应充分发挥出评审小组中每个专家的特长,取长补短,促进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在现场评审的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时,应允许评审专家对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中有关内容进行集体研究,特别是关系到供应商是否有资格进入详细评价的问题,应由专家集体讨论决定。在进行详细评价阶段,建议应由每个专家独立评审,不允许个别专家暗示或影响其他专家的评审。
(六)普及政府采购常识,建立专业与常识相结合的培训制度
鉴于目前评审专家大多为技术专家,不能完全符合政府采购评审要求的现状,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评审专家的培训力度,不仅要让其了解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基本知识,而且需针对不同的采购方式,强化政府采购专业知识的培训。同时,应根据已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分不同的项目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交流、培训,力争把评审专家培养成满足政府采购评审需要的复合性人才。
(七)逐步实行“网上评标”
使用“网上评标”可以使评审专家摆脱繁琐的数据核对工作,专心于对标书评审,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保证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此举不仅打破了专家的区域限制,节约了社会成本,也有利于防止商业贿赂。但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及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水平不一致,“网上评标”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三、结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正的一个关键因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是保证评审专家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政府采购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的重要环节,也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从公开征集、日常抽取、动态监管、培训教育等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以期能更好地服务于政府采购工作。
参考文献:
[1]吴小明.政府采购实务操作与案例分析[M]. 经济科学出版社.
[2]于安,宋雅琴,万如意.政府采购方法与实务[M].中国人事出版社.
摘 要:地方财政收入质量的评价的核心问题是指标评价体系的构建,这个体系应包括合法性指标、合理性指标和真实性指标三个部分,运用这些指标对沈阳的财政收入评价的结果对辽宁乃至全国的财政收入质量情况分析都有一定的意义。沈阳财政收入存在着总量、构成及执法方式不合理等情况,应采取加强地方财源建设,适当减轻工商企业的税费,预防和化解地方财政风险,减少税收执法中的随意性,打击财政收入“注水”现象等措施。
关键词 :地方财政收入质量;评价指标;构建;运用
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2-0103-02
收稿日期:2014-05-19
基金项目:论文为2014年度辽宁省社科联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地方财政收入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及优化研究——以辽宁为例”(主持人沈阳大学李忠华,项目批号2014lslktzilljj-02)”的系列阶段性成果(1)。
作者简介:李忠华(1965-),男,吉林九台人,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与实务;霍奕彤(1988-),女,吉林吉林人,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与实务。
所谓的财政收入质量是指财政收入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以及财政职能在组织收入中实现的程度。有关地方财政收入质量评问题的研究成果很多,但对于能够指导实践的仍显不足,应研究构建全新的地方财政收入质量的评价指标评价体系,以供实际部门使用。本文从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三个方面构建这个指标体系,并以沈阳为例进行分析评价,最后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地方财政收入质量评价的必要性
(一)财政收入的质量是政府管理和服务质量的保证
合法性收入下的生活才是高质量的。近年来,我省经济运行态势良好,收入质量不断改善。这与我省一直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征管、应收尽收有着密切的联系,从而确保了财政收入的平稳增长。具体体现在两具方面:一是积极培植财源,促进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二是强化非税收入管理,提高财政收入质量。继续加大对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力度,取消不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禁违规越权设立收费项目。
(二)财政收入的取得方式影响着经济社会发展
近些年来,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增加较多,并快于税收的增加,使得地方财政收入与地方可用财力不同步。因为非税收入大都在财政上列收列支,有专项用途,真正体现在地方政府财力上用于正常支出的部分并不多。由此造成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并未带来地方实际可用财力的同步增长。这种看起来很可观的地方财政收入的“量”,由于没有较好的“质”,并没有使地方财政困难状态得以改善。许多地方的收费收入快速增长,甚至出现了收费收入增长超过税收收入增长的不正常现象。收费收入的过度扩张严重地抑制了税收收入的正常增长。
(三)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执法行为具有导向效应
政府行为对私人具有导向效应。主要是通过税收,税收是对居民收入分配之后的再分配,比如企业和个人的所得税,就是在个人劳动所得和企业经营利润分配的基础上,在进行一次由政府参与并主导的分配。政府的税收收的多,个人或企业实际收入就少,反之亦然,从而对国民收入有影响。另外政策导向性的分配,比如对一些鼓励的行业给予财政补贴或者税收优惠,而对于限制性的则征收高税率,收取相关行政性费用等。
二、地方财政收入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就地方财政收入质量评价体系指标而言,目标不同,指标也会有一些差别,但总体而言应从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三个维度来构建这个指标体系。具体包括:一是合法性分析。如有无“收过头税”、“有税下征”、“寅吃卯粮”、“应退不退”、“应减不减”等。二是合理性分析。包括规模分析(财政收入总量)构成分析(如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主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例等)趋势分析(如税收增长率、财政收入增长率、财政收入增长弹性等)效果分析(如税收收入产业比率、税收收入行业比率等)等指标。三是真实性分析:如有无财政“空转”和“买税”等。
这些指标在本文中分析运用是以辽宁省沈阳市2011年的数据为基础,进行分析评价,以便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三、地方财政收入质量评价指标的运用——以沈阳市为例
(一)总量分析及趋势分析
依据沈阳市统计局2011年12月《沈阳统计月报》的数据,2011年沈阳市地方税收约占税收总收入40%,税收约占财政总收入85%,所以,沈阳财政负担率约为24%(8.2%÷40%÷85%)左右,较比同期副省级城市沈阳偏高。大部分地区税收弹性都超过了2,大东区更是11,平均税收弹性2.1,这个比例在副省级城市中相对偏高。
(二)税收收入构成比例分析
依据沈阳市地税局2011年《税收收入分行业分税种统计月报总表》的情况看,2011年沈阳市大部分地区非税收入比例都超过20%,全市24.2%,这个比例较比同期副省级城市相对偏高。
(三)税收产业构成比例分析
还是依据沈阳市地税局2011年《税收收入分行业分税种统计月报总表》的情况看,2011年沈阳市大部分地区“房地产+建筑业”税收占比都超过40%,有的区如于洪、东陵达到60%以上,地方税收过于依赖房地产及相关产业。
(四)第三产业税负增长情况分析
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统计,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07-2010年的统计数据分析,2011年沈阳市第三产业税收增长有限,特别是代表第三产业方向的现代服务业税收所占比重没有明显提升,交通运输、金融和现代信息略有下降,租凭和现代商业略有上升。
(五)行业税负情况分析
2011年,沈阳市装备制造业中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金属制品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专业设备制造业五个行业工业增加值分别为1.19%、2.18%、12.56%、14.82%、13.57%,税收增长率分别为12.84%、18.75%、69.62%、58.43%、24.83%,税收弹性分别为10.80、8.59、5.54、3.94、1.83,而全国装备制造业行业平均工业产值增长率、税收增长率、税收弹性分别为12.47%、36.27%、2.91。
四、结论及建议
(一)加强地方财源建设是提高地方财政收入质量之本
2012年,中央财政收入占总收入比重47%。而在事权下移的情况下地方财政捉襟见肘,网民有“中央财政喜气洋洋,省市财政勉勉强强,县级财政拆东墙补西墙,乡镇财政哭爹喊娘”的顺口溜。应加强地方财源建设。减少对非税收入和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
(二)“轻徭薄赋,休养生息”是提高地方财政收入质量之源
在古代,我国有“轻徭薄赋,休养生息”之说,西方经济学中著名的拉弗曲线,演示着税收与经济良性发展的关系。012年,我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22.57%,如果加上政府预算外收入、体制外收入,许多人估计30%左右,而发展中国家平均20%-25%。所以,应适当降低财政收入占GDP比重。
(三)预防和化解地方财政风险是提高地方财政收入质量的重要措施
2012年,我国地方本级收入61077亿元,地方本级财政支出106947亿元,收支差额为45870亿元。另据来自审计暑的资料,9个省会城市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已超过100%,最高达189%。省会城市中债务压力排名最高的10个为:高京、成都、广州、合肥、昆明、长沙、武汉、哈尔滨、西安和兰州。所以应采取措施,加强地方财政风险的监督与控制。
(四)规范执法,减少执法随意性是提高地方财政收入质量的必然选择
赋税,以法律法规做依据。实际中仍存在多种不依法征税情形。包括征过头税、寅吃卯粮、应退不退,应优惠不优惠等。如焦点访谈报的四川某地向当地农民强征房产税。河北河间税务所按纳税人电费强征税(每度电征0.9元),税款可直接存在个人银行卡。山东某地税务机关直接将税收任务转包纳税务师事务所等。尤其对基层税务机关一些不依法、超标准随意征收,吃、拿、卡、要的现象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治理,以源头预防为主,防管结合。
参考文献:
[1]申益维.辽宁省财政收入结构优化研究[D].辽宁大学,2013:23-28.
[2]弯海川.地方财政收入优化与区域经济发展[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235—240.
(一)现有临时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1、局机关现有临时聘用工作人员 人。办公室 人:其中食堂厨师 人,食堂服务员 人,机关保洁 人,后勤1人,办公室党务 人,司机人;机关科室临时工 名:财监科公益岗位 名,债务科 名。
2、财政事务服务中心现有临时聘用工作人员 人。会计结算中心 人,财政评审中心 人,公共资源中心 人,担保中心 人,借调局机关行政政法科 人。
(二)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等保险情况
1、局机关现有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人中,其中 人缴纳保险费, 人未缴纳保险费, 人领取社保工资(保洁)。
2、财政事务服务中心现有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中,其中 人缴纳保险费, 人未缴纳保险费, 人领取社保工资(担保中心)。
(三)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发放情况
1、局机关现有临时聘用工作人员 人中,其中 人由我局核发临时工资,有 人由原小龙湾农场核发工资,有 人由综改办核发工资。
2、财政事务服务中心现有临时聘用工作人员 人中,其中 人由会计结算中心核发工资, 人由小龙湾农场核发工资, 人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发工资, 人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发工资, 人由担保中心核发工资。
4、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原工资核定标准情况:见附表
二、调整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等问题
(一)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等费用问题
1、建议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符合缴纳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全部缴纳养老保险金。
2、建议不符合缴纳养老保险缴费条件的或者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只领取核定临时工工资,不享另外享受单位配缴养老保险费资金。
(二)临时工作人员工资问题
1、建议临时工作人员实行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凡我局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实行统一基础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照岗位要求的特殊性研究核定岗位工资标准。
2、建议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统一核定为 元。3、建议,岗位工资厨师核定为 元每月。是否实行厨师差别工资。
4、建议后勤电工岗位工资核实为 元每月。
5、建议评审中心(评审证)岗位工资核定为 元每月。以上是原聘用岗位执行标准。
6、建议结算中心(会计)岗位工资核定为 元每月。
7、其它特殊岗位的岗位工资再研究决定。
(三)工资发放问题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对政府的财政投资进行评审和监督,具体就是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专业性的核查、分析、评审,对政府投资金额和具体项目进行合理地设定,为财政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通过政府投资评审对项目实施取得的管理成果以及项目的社会效益进行全面地分析和评测,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以此来增强和完善政府的投资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概念
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变化慢慢形成的一种全新的概念,从当前来看,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具体的表述上,基本可以分成以下几种方法:
其一,在国家发改委所提出的《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意见征求)》当中的第二条就指出:“政府的投资其实就是指在中国境内,运用政府所拥有的固定资金来进行投资活动”在第三条当中也提出:“政府所拥有的资金包含了: (1)财政预算以内的投资资金。(2)各种投资专项建设资金。(3)国家范围内的外债投资资金。(4)其他政府性投资资金”。
其二,在国家审计署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和管理方式》第三条指出:“政府的投资项目主要是指各个等级的政府为了建设主体所投资的项目”其中主要包含了:政府财政预算范围内的资金(含国债)投资项目;我国范围内的外债资金投资项目;利用各种专项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以及同等级的人民政府所设定的其他政府所投资建设的项目。
二、新预算法下的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及其内容
(一)政府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范围
政府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主要涵盖了以下六点:
第一,政府财政预算中包含了基础的建设周转资金(包含国债资金)所安排的投资项目。
第二,政府财政预算中的专项资金分布建设项目。
第三,政府固定资金和预算以外的资金投入建设项目。
第四,政府内部的融资建设项目。
第五,政府其他方面的财政资金的安排和项目的建设。
第六,政府需要对其他的建设项目或者是专项的资金实施专项的核查以及跟踪式的监察。
(二)政府财政评审的主要内容
政府财政投资的评审主要涵盖了以下内容:
第一,建设项目的预算及其竣工计算的准确性、科学性、完整性以及实效性等方面的审核工作。
第二,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工作和基础的建设施工管理所涉及的有关制度执行和管理的状况。
第三,工程招标的招标形式、招标的文件、有关的合同以及招标的程序等方面工作的严格审核。
第四,工程的建设中各项支付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的审核。
第五,政府对财政性资金的运用和管理的状况,政府对配套资金的收集和资金到位的状况审核。
第六,政府对工程项目中所购材料数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
第七,工程项目的执行状况以及整体经济效益的审核状况。
三、新预算法下政府投资评审的流程
新预算法下,我国政府的投资评审的流程主要涵盖了三个阶段,首先就是评审的准备阶段,其次是评审工作的实施阶段。最后是评审工作的完成和结束的阶段,各个阶段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评审准备阶段
第一,充分了解和掌握评审项目的基本概况,对其重要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整合,判断投资项目是否具备评审的条件。
第二,确立项目评审的相关负责人,设定相关的投资项目评审人员。
第三,项目建设单位需要提供工程全部的相关资料。
第四,依据项目评审的具体要求,制定出项目评审的具体计划。评审计划需要包含拟定的评审内容、评审的方式、评审的重点以及评审的具体时间等等。
(二)评审实施阶段
第一,在具体实施投资评审工作时,首先需要查阅和了解相关的项目的实际评审根据,为评审的项目建设部门提供准确的工程资料,保证资料的合法性、实效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
第二,对施工项目现场进行勘测和调查取证。
第三,对项目工程进行核查、取样、计算、分析和汇总。
第四,在对工程实施评审的环节中需要第一时间和项目建设部门进行有效地沟通,对于比较重要的证据或者是数据实施书面形式的取证。
第五,遵循所规定的内容格式,制定初步的评审意见和建议。
第六,对初步形成的意见或者建议进行反复的核查,并得出完善的评审结论。
第七,和项目建设部门之间实施意见的相互交换,并且由项目建设部门在具体的评审结论书上面标明具体的意见,若项目建设部门对所签署的结论书有异议或者是对其中所表述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及时完成的,相关的评审机构需要在结论书上做出评审报告,针对建设单位的实际要求和建议做出详细的说明和解释。
(三)评审的完成阶段
第一,依据评审的最终结论以及项目建设机构所反馈的具体意见,制定出最终的项目评审报告。
第二,工程评审部门需要及时地对工程的底稿、工程附件进行取证和核对,并且需要记下重要的工程资料和数据,将完整的项目评测报告和项目建设机构所反馈的建议进行资料的登记和归档。
第三,对最后的评审数据和工程资料实施信息化处理,建立起工程评审的最终项目档案。
四、结束语
本文主要是对新预算法下如何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和评审工作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通过本文的阐述我们还可以了解到,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就是指对政府的财政投资进行评审和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专业性的核查、分析以及评审,对政府投资金额和具体项目进行合理地设定,为财政部门投资项目支出预算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只有切实做好新预算下政府投资评审工作,才能发挥好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政府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 韩文琰.我国财政投资评审回顾与政策张望[J].地方财政研究,2011(4).
[2] 曾波.公共财政框架下的投资评审管理模式研究[D].湘潭:湘潭大学,2012.
二、实施细则的制定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外经贸促进政策是国家为了促进出口产品结构调整,鼓励企业“走出去”,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而设立的,我们一定要管好用好这项促进政策,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在实施细则的制定上要充分考虑对外经贸的促进作用,是否适应我国和本省经济发展的需要,考虑如何利用政策来促进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做大做强,考虑如何支持中小企业甚至小微企业走出国门,迅速成长起来。要充分考虑政策的实用性和操作性,比如,之前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支持境外路牌广告、宣传视频和单纯的出国考察等,企业申请时提供了路牌广告的照片、宣传视频光盘和出国考察的护照等,评审时很难判断这些广告发生的时间,视频在何处使用,出国考察人员的身份和出国的真实目的等,以及对外投资专项资金项目中的层级投资问题,国内企业投资境外设立企业,境外设立的企业再在境外投资,所发生的费用是境外票据,无法从网上查验,就很难确认它的真实性,对这类项目可以考虑取消支持。还要考虑专项资金的实际使用效果,对扶持金额较小,难以发挥作用的出国考察、电子商务等项目建议取消支持。
三、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管好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要有一套科学的使用与管理程序。首先商务与财政部门要做好协作配合,加强互相间的沟通联系,达成共识。商务部门要做好项目库的建设,项目库的建设要由财务部门牵头,业务处室提供项目资源,再由财务部门进行归集。要先建设项目再寻找符合支持条件的资金,要让项目等资金,不要让资金等项目。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商务部门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工作,要求各市或直管县市商务和财政部门在组织项目申报时务必查看企业的原件或到项目实施现场查看,以确保项目的真实性,业务处室将初审后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和初审结果提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这样负责项目评审的财务部门不能与申报企业接触,防止在项目的评审上有舞弊行为。在项目的评审上,要引进第三方(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参与评审,第三方的参与可以让评审更加公平公正。商务和财政部门要建立专家库(可以以中介机构为单位),对项目评审专家要随机抽取,项目评审要由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成立项目评审小组,对经过专家评审支持金额较大的项目,要进一步核实,可以带相关专家到企业现场查看项目建设情况和有关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等,对较大型建设项目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第三方对评审项目要出具评审意见或专项审计意见,评审小组根据第三方的评审意见,提出建议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出具项目评审报告,提交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对经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支持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以遵循项目管理上的公开原则,体现了过程透明、结果透明。在项目管理上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在公示过程中或事后发现有企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项目资金的,一旦发现要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支持资金,并终身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报资金支持项目材料。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拨付资金。
四、执行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衔接
财政部、商务部在下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时,为确保新老政策的平稳衔接,对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原办法向财政部、商务部上报资金申请且尚未完成相关审核及资金拨付的,可按原办法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对本办法施行前国家已按原办法下达的资金,但尚未拨付至具体项目承担单位的,可按原办法规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即由商务部、财政部负责审核确定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在2014年6月底完成,对下拨到各省,由各省根据原办法要求在2014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最迟在2015年1月起全国都要执行新的支持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政策,按照新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各省制定的新的实施细则来组织外经贸支持项目的申报、评审和资金拨付工作。
五、对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思考与建议
(一)加强对政策支持项目的跟踪问效,以往多半是重支持轻管理,一种大类资金一年不过作一次支持情况总结,绝大部分总结,停留在支持了多少个项目、项目种类、多少金额的总结上,对政策资金究竟发挥了多大的作用,则很少描述,管理部门也很少有人问津。建议管理部门加强对支持项目的跟踪问效,对支持金额较大的项目要求企业提交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效果报告,管理部门要抽出一定时间到企业去了解情况,必要时可由审计部门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二)新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虽然表面上整合到了一起,可执行过程中在商务部门内部,不同的业务分属不同的业务处来管理,比如:开拓国际市场、出口产品结构调整、进口贴息等在外贸处管理,对外投资合作类项目在外经口管理等,在组织项目的申报上,不同业务类型的项目仍要分别组织申报。这就需要财务部门加强与业务处室的合作,及时沟通信息,做好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在实
施细则的制定上尽量全面,注重管理规范,具体在下发申报通知时,可连同该类支持项目的申报指南一并下发。申报指南可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每年进行调整,政策执行起来也较为灵活。(三)对于作为资本投入方式支持企业的,企业要作为实收资本来管理,在执行时主要支持一些公共服务类企业或事业单位,这就要做好支持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和企业评估工作,确定新支持资金所占的份额。对全资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可不做清产核资和企业评估工作,直接进入实收资本。以上为笔者的个人理解,建议商务部对如何理解作为资本投入方式支持项目方面能给予指导。
近几年来,政府出台了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一系列管理政策、措施、制度,成效显著,但随着新一轮城市基础建设的实施,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论证不到位、规划不完善、设计不周密、程序不完备、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逐渐显现,而实行跟踪审计管理,能较好地解决上述存在的矛盾。
跟踪审计管理是概(预)算审核的一种拓宽延伸的新模式,就是对工程项目从设计到竣工全过程的评审管理,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是造价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目的是强化财政监管职能,规范评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评审质量,提高政府投资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现阶段实施跟踪审计管理的必要性
1.是弥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管缺位的有效措施。众所周知,越是在项目建设的前期,审计监督的缺位现象越明显。投资项目传统审计范围仅仅涵盖了建设项目全过程后期施工及竣工结算两个阶段,由于未能对建设前期各阶段进行有效监督,近年来建设项目决策不够科学、建设前期准备不够充分、论证不到位、设计不周密、程序不完善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项目资金损失浪费、项目建设效果性不佳,大大降低了政府建设项目投资绩效。而跟踪审计实行审计关口前移,成为项目建设全过程不可缺少的重要参与者,能够随时就发现的问题提供审计意见,及时对管理漏洞进行修正完善,从而促进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管理,从源头上提高项目投资绩效。
2.是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手段。建设项目管理与控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周期较长,影响的因素较多,项目实施过程中面临着许多不确定性,使得项目始终处于变化的状态,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修补和完善。实行跟踪审计,将审计监督贯穿于建设全过程,能尽可能早地发现设计、招投标、合同、变更、质量、安全等“十大”关键环节常见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提出合理化审计建议,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内控管理,帮助建设单位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二、实施跟踪审计管理取得的良好效果
1.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约建设资金。跟踪审计管理人员可以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在充分了解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和工程做法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议,供建设单位参考。比如在某市政管网工程中,需铺设一条临时性的排水管,设计的意见是采用HDPE缠绕管。跟踪评审人员经研究,认为按照该排水管的性质、作用及所处位置,可以不必采用缠绕管,因而建议采用UPVC双壁波纹排水管,与HDPE缠绕管相比,不影响使用效果,但单价上要便宜181元/米。最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采纳了这一建议,此项造价节约了近一半。
2.审减不合理的现场签证。签证是对施工过程的记录,也是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索赔的依据。现场签证往往会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出现不规范、不合理的现象,这就需要跟踪评审人员严格把关,坚决拒绝不合理的签证。如在某市政广场工程中,施工单位对土方外运的距离增加提出索赔,签证单上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署“同意”的意见。但是跟踪评审人员发现,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中未注明外运土方的方量及运距,而且施工单位报送的变更预算中在直接工程费的基础上计取了施工组织措施费、综合费用等所有费用和税金,存在多取费的现象,明显违背了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相关条款精神。于是跟踪评审人员将此变更退回,要求重新计价、签证后再报审,节约资金95.4877万元。
3.合理确定暂定价。暂定价的确定由于材质、规格、市场、时间甚至主观上等因素都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极易导致建设资金的浪费,也是对工程投标时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不公平,所以必须谨慎对待。如在某宿舍工程中,投标时塑钢窗为暂定价,在施工过程中,需确定此价格。跟踪评审人员参与了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参加的市场调查,并对调查的厂商家名称、材料型号规格等作了详实的记录。参加了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的价格论证会,对会议的流程、各建设主体的职责履行作了监督,并对会议形成的纪要作了备案留存。通过这样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暂定价,既有效地控制了工程造价,又维护了各方的合法、合理权益。
三、实行跟踪审计管理应处理好几个关系
开展跟踪审计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必须要准确定位职能,俗话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只有职能定位清晰了、明确了,才能更有作为。跟踪审计管理的职能应是:参与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形成的每一个环节的相关主要活动,了解工程造价形成的来龙去脉,发现其中的不规范、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向相关单位指出和披露,并在可能时尽量提供合理化建议,以此促进投资效益的提高。
基于此定位,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应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从建设服务性政府的要求出发,政府投资评审机构是财政管理的一个技术支撑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立足监督,着眼于服务,把服务寓于监督之中,通过监督搞好服务,在服务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牢牢把握“用心去执法,用情去感化”这一现代工作理念,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开拓评审工作新思路。在跟踪评审过程中,既不以监督者的身份代替管理者,也不以评审者的服务代替监理方,实现评审单位与被评审单位的和谐共处。
2.处理好协作与独立的关系。跟踪审计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相关责任单位尤其是建设单位的配合,互相之间要有充分的沟通和协作。成功的跟踪审计不仅是技术才干的成果,往往也是与有关各方面沟通与协调、集思广益、互相尊重、共同合作的结果。在目前我国的法规框架下,采用“建议型”的跟踪审计工作方式比较恰当。同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要以服务工程建设为己任,逐步建立起审计单位与被审计单位相互间的一种沟通机制。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在任何情况下,审计监督都不能替代项目管理。目标和重点要明确。跟踪审计是一项颇费人力和时间的审计模式,如果目标不明确,必然是“出力不讨好”,导致“重点不突出缺点突出,成果不大风险大”的不良后果。善于沟通协商、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敢于发表审计意见,履行监督职能,不能随大流。
3.处理好责任与作为的关系。在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相关责任主体都应该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跟踪审计既不越俎代庖,又不放松监督,审核与被审核单位既明确责任,又都有所作为。对于有些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存在“买保险,甩包袱”、“少签字,少负责”的思想,要从流程标准、规章制度的规范上来进行约束。业主代表、监理单位代表跟踪监督在各个施工环节,各负其责,严格把关,即时控制,相互制约,对每项工程变更认真审核,仔细计量,按规定计价。所有变更签证联系单应做到内容描述清楚、真实准确,各责任单位的意见表述明确,签字盖章手续齐全,报批流程规范、有效。这样才能防止施工单位巧立名目、以少报多,杜绝结算时靠回忆搞突击签证等现象,减少因变更而产生的不必要的损失。
跟踪审计是新的尝试,作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控制工程造价的一种新手段,任重而道远,工作的方式方法需要总结、完善和提高。我们要通过一系列的实践,抓住重点,处理好相关关系,不断学习提高,不断积累经验,科学发展,创新克难,不断提高财政投资审计工作水平和审计质量,实现跟踪审核的目的,为财政项目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服务。
【参考文献】
1. 时现,《关于建设项目投资绩效审计的思考》,《审计与经济研究》2003年
2. 武旭华,《做好跟踪评审 提高评审效率》,《财政评审》2008年第6期。
近年来财政领域发生的腐败问题,往往都与财政资金使用密切相关,特别是由于财政部门各股室预算编制不精细,执行透明度不高,导致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裁量职责不够清晰,容易引发利用资金支配权寻租行为的发生,预算管理工作已成为财政部门的重要廉政风险点。为此,新安县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围绕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了预算分离、评审复审、信息公开三位一体的新型财政监督机制,有效预防了财政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了财政资金的规范、高效、廉洁使用。
健全财政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必须在财政内部分权制衡。按照这个思路,新安构建四权制衡机制,即在财政局内部实施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预算评价四权分离操作,互相制衡,打破了原来由财政部门内部各个业务股室单独行使四项职权的体制。一是印发《关于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和谐新安建设的意见》,推行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四权分离的权力制衡机制。二是财政预算编制部门研究政策、制定标准、审核把关,促进了财政预算的标准化、程序化、透明化,从组织上把预算编制分离出来。三是取消内设支出股室的预算编制权,把有关人员和有关职责转移到预算股。内设支出股室的职能转变到研究政策、吃透下情,更好地服务全县中心工作和社会公众,最大限度地推行财政绩效管理上来。
为管好、用好大规模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大额度的政府投资资金,新安县在抓好资金评审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对评审报告的复审工作,为预防重大工程建设中腐败问题的发生,上了“双保险”。一是扩大财政评审范围。成立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出台《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管理办法》,由以往以财政预算内资金为主,扩大覆盖到预算外资金建设项目和政府性融资建设项目,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百分之百评审,加强对所有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监督管理。二是严格复审制度。复审是对财政性项目资金评审结论的再评审,新安出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报告复审办法》,面向社会选定一批执业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社会中介机构和遵纪守法、业务精通的专业人员,建立复审中介机构和专家资源库,对评审机构出具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评审结论进行复审。复审结束后,对复审结论有异议的,由财政、建设、审计和政府法制等相关部门组织合议,合议无异议后,作为国库集中支付、绩效评价、建设单位办理结算交付的依据。
PPP示范项目申报材料呈现出来的特点主要有:
1、申报项目数量多,质量参差不齐
项目总数达到700多,单交通类就有157个,相比第一批的两类项目(新增和存量转换共计120多个),第二批数量上有了大幅度增加,反映出地方政府对运作PPP的热情高涨,认识在加深,动员工作也更扎实。有的项目申报材料准备精心,内容要素齐备,方法深度符合规范,质量很高;但也有的项目申报材料极简单,要素缺失,甚至出现实施方案只有一页的!
2、咨询机构作用彰显
从评审情况看,有咨询机构参与协助的申报项目,材料质量明显要高过无咨询机构参与的申报材料。本次示范项目申报是在财政部76号文近一年,第一批示范项目清单后大半年,地方政府和市场参与者在经过比较充分的动员后进行的。借助市场提供的机会,参与PPP服务的咨询机构数量得以充实、专业能力获得快速成长,为政府方客户运作PPP提供了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撑,总体上切切实实提高了项目准备的质量。
3、政府方实施机构主体合规性差
这批申报项目近1/3在第一阶段的定性筛选中出局,重要原因是项目确定的实施机构主体不符合规范。财政部113号文第十条规定“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但是,相当一部分申报项目,将国有平台公司或其他国有企业,定位为项目实施机构,这是完全错误的一种项目结构设计。我们知道,实施机构是在PPP项目中代表政府方的主体,是公权力的代表,应该由具有公权力代表资格的政府机构出任。但是,由于我们长期以来形成的政企不分,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的边界模糊问题,使得大量基建项目的前期工作由国有企业承担和完成。当项目运作方式转换成PPP时,地方政府仍然习惯性认为,下属部门及国有企业应按“谁家孩子谁抱”的原则,把PPP项目简单视为分配任务,交由原先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国有企业继续负责,后者自然“被动”成为实施机构。
4、存在变相融资
虽然财政部57号文明令禁止将变相融资包装为PPP项目,我们还是遗憾地从第二批申报项目材料中发现多起名为PPP,实质是固定回报、明股实债的变相融资。当然,经过博弈,地方政府变“聪明”了,他们即便想通过PPP变相融资,在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上包装更加隐蔽,识别难度大了。我认为,单靠项目入选评审这一道关筛选判断还不够,今后应结合建立动态跟踪检查机制,对PPP全过程进行监管,让“假、伪”PPP无处遁形。
5、按绩效付费意识弱
申报材料中,不少项目实施方案似乎直接脱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PPP实施方案应该包含什么内容,这些要素如何展开和设计不甚清楚。例如,编制人对“产出说明”不能正确理解,常常将其描述为硬件设施的工程、技术指标,而没有意识到PPP的产出说明是专指以绩效指标反映的项目综合产出―服务能力及其效果。导致的直接结果是,申报项目的回报机制中按照绩效付费思路设计很少,即使提到内容也不准确。大多数项目体现的还是“建设工程+融资回报”的思路。
6.两个评价论证的责任主体不清
由于了有关操作指引和填报要求,第二批申报项目的PPP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至少内容形式上有了,完全缺失两个评价论证的申报材料很少。但是,究竟应该谁来做PPP项目的评估论证,认识和操作方面尚存在误区。我认为,物有所值评价(VFM)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FAA)可以看作项目按PPP模式运作的可行性研究,由综合部门如发改、财政在一个区域/一级财政的层面上根据项目重要性、优先度以及一定时期内的财政承受力总盘子进行综合权衡和取舍更为合理。
申报项目中屡见不鲜的由某个行业管理部门甚至国资平台公司自行委托咨询机构做VFM+FAA的做法,很容易让两个评价论证流于形式:谁也不会让咨询机构评价出一个不可行的结论!更进一步,项目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也无法掌握评价论证所需的优先顺序、综合财力等关键数据和信息。承接的咨询公司同样很难保持独立公正性,这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7、社会资本中民企外资少
在进展比较快的、有披露投资人的申报项目中,多数是央企和其他地方国企扮演社会资本角色,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作为社会资本的很少。这一现象反映出地方政府PPP项目的潜在投资人市场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但需要政府注意民营外资参与PPP项目的关切,真心诚意地引商、兴商和稳商。
给政府PPP项目准备及采购工作提几条建议:
一、过去半年多,各级地方政府出于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引导更多有经验有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有序进入PPP咨询服务,同时也提高政府方采购咨询服务的效率,建立了许多不同层级的咨询机构库,有省级、地市级,甚至还有县级。存在大量重复的报名、提交资料,有的地方还提出交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先免费编制一个PPP项目的实施方案来测试水平等闻所未闻的奇招、怪招,让咨询公司不胜其烦,苦不堪言。同时,重复建库也浪费了政府的大量行政资源。强烈建议在国家层面推动建立一个分类别的咨询机构库和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政府需要时都可以引用。
二、建议在PPP实施方案中及PPP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上,将PPP运作时间计划(至少涵盖项目识别、准备及采购三阶段的时间表)作为一项重要的必填要素和考核标准。明确的运作时间计划一方面对政府行为提出了约束性要求,形成所谓按时序的项目储备库(pipeline);另一方面也给潜在投资人提供接触项目、开发项目的重要指示性信息。这在国际上是通例,在我国大范围推广应用PPP的今天,有必要考虑它的作用和管理意义,尽快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