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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科研成果转化法,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早在1994年,联合国关于《世界科学的报告》就曾指出:“科学永远是财富资源,今天穷国与富国的差距就是掌握知识多少的差距。如果没有科学技术的转化,就无法持久地发展。”在科技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代社会,由于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所以,世界各国都十分注重科技成果的转化。
高校作为国家科技体系中的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提高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不仅能产生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而且对于完善市场环境、提高国家创新能力都有重要影响。
然而,目前我国的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很低, “全国高校每年科技成果在6000-8000项之间,而真正实现产业化的却还不到10%。”远远的落后于大多数发达国家,和美国高校科技成果高达80%以上的转化率更是差距明显。
统计资料显示,我国每年获部(省)级以上科研成果一般为3万项左右,高校占其中的近2万项,比例很高,但高校的这些科研成果中,能在生产中稳定使用且具有一定规模效益的仅占约20%,而最终形成产业的则只有5%左右;据一项调查结果表明,有19.6%的大型企业和28%的中小企业认为,高校提供的技术成果的配套性和成熟度差,企业不愿也无法接受使用它们。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因素分析
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中的影响因素很多,涉及科研体制、观念意识、市场机制、技术成熟度、利益分配、资金投入、政策保护、中介机构等一系列因素。以当前的文献看,国内学者还没有统一的意见。笔者对2006年至今的国内期刊发表的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文献进行了统计,共检索到70篇相关论文,其中总共涉及19种影响因素,它们在文献中出现的频率如下表:
从下表可以看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因素有很多,但影响程度各不相同。其中,法律环境不健全是最受关注也最重要的因素。
如何提高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法律环境的差别会多大程度的影响这种转化效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顺畅与否会怎样的影响经济?我们不妨参鉴一下美、日两国的经验。
二、美、日两国的经验教训
1、美国经验
就技术转移的基本立法方面,美国于1986年就出台了《联邦技术转让法》,明确规定开展技术转让是所有国家实验室(包括高校)科学家和工程师的义务。此后,美国又对联邦技术转让法案进行了多次补充和修正,如1995年的《国家技术转让与促进法》、1997年的《联邦技术转让商业化法》和2000年的《技术转让商业化法》。
实际上,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绝大多数美国大学对知识产权经营非常陌生,有的甚至持极端的排斥态度。20世纪70年代后,因为日本经济的崛起,美国的企业在许多产业领域被击败,美国的经济萎靡不振,美国国内震动很大,甚至国民都开始对美国丧失信心。当时,美国各界对此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最终认为,美国大学不注重知识产权的经营,大量有价值的科技成果得不到及时转化是造成本国经济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据统计,1980年,由于制度性的缺陷,仅有5%的科技成果被转移到企业界,效率极其低下。认识到法律环境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和经济发展的重大影响之后,美国国会于1980年12月12日迅速通过了由参议员Birch Bayh和Robert Dole提出的《专利和商标法修正案》,即著名的《拜杜法案》,该法为大学经营知识产权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激励。《拜杜法案》通过后,大学反应热烈,纷纷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经营机构,以至于知识产权经营成为近20多年来发生在美国大学的一个蔚为壮观的景象。实际上,现在全美排名前100位的研究型大学都在经营知识产权。同时,由于高校产生的科技成果往往在质量上大大高于企业界,故此,尽管高校的科技成果在数量上并不占绝对优势(如2000年大学获得的专利数仅占全美当年专利数量的2%),但对社会的贡献却是巨大的。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美国《拜杜法案》的通过生效极大的促进了大学科技成果的转化,但并没有导致大学科技成果质量的下降。而对于那些在法案生效后才开始尝试申请专利的大学,科技成果的质量甚至是明显上升的。
现阶段,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标准模式就是建立由法律、商业和技术专门人才组成的技术成果转化办公室,并通过一个以技术转让为其核心目标的全国性组织(美国大学技术管理协会(AUTM)),进行广泛的合作与联系。《专利和商标法修正案》(拜杜法案)规定:大学、非营利机构和小企业在联邦政府经费支持下的发明,其自己仍然具有拥有权,由联邦政府资助产生的大学发明成果若不能在一定时期实现向产业转移,则联邦政府有权指定由其他适当机构对其实施商业化。
美国通过上述措施,加强了联邦政府及研究机构对技术转让的责任,去除了制约技术转让的不合理障碍,极大的推动了联邦资助的技术成果的转移,无疑对提升美国经济的竞争力具有重大意义。
2、日本教训
日本一向“以科技立国”,对科技成果的转化十分重视。早在1985年,日本就颁布了《日本工业技术院设置法》,旨在促进科研与企业相结合。但是,由于该法并不是国家技术转移的基本立法,并未发挥其理想的作用。事实上,日本80年代经济的表面繁华掩盖住了日本国内的科技创新法律环境的缺陷,由于缺乏足够的技术支撑,产业升级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狂热的资本开始集中投资于房地产,造成了日本80年代末的经济泡沫。当投资者意识到日本经济增长方式的缺陷后,泡沫也随之破碎,日本经济一落千丈,并殃及本国经济发展达10余年,教训极其惨痛。
经研究,其实即便在泡沫膨胀期,日本大学的科研经费只仅次于美国,在世界科学杂志上的数量也仅次于美国。然而,在大学技术转移方面,日本则远远的落后于美国。经过反思,日本认识到本国在技术转移立法方面的不足是经济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于是,日本便仿照美国的拜杜法案,于1998年颁行了《大学等技术转让促进法》。此法案颁行之后,日本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才有了明显的起色。
三、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的法律环境分析
我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低效反映了我国大学办学理念和体制上的缺陷,也显露了我国相应法律规范的缺失。那么在法律环境层面,究竟是那些原因造成了我国大学的创新不足和转化低效的呢?笔者认为主要现在如下三方面:
(1)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完善的《国家技术转移法》。在促进技术创新方面,虽有《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但这些法律并没有专门规定国家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的归属、披露、监督等内容。
(2)我国对职务发明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规定模糊,既不能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又引发了更多的争端,增大了技术转化的成本。
(3)我国法律没有有效确立对职务发明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的合理激励机制。我国虽然存在规定激励机制的相关规范,但由于我国高校体制管理上本身就存在诸多弊端,致使我国高校自发性的对个人的激励随意性很大,个人的贡献不能得到充分的肯认,进一步阻碍了高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
针对上述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完善立法,使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有法可依。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提升,与一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度有明显的关系。以美国为例,之所以科技成果转化率高,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本国完备的法律。考察美国的立法史,可以发现,自1980年开始,美国联邦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促进大学技术发展和推广转化的法律、法规。比较重要的如:《拜杜法案》(1980)、《史帝文生-怀德技术创新法》(1980)、《小企业创新发展法》(1982)、《国家合作研究法》(1984)、《联邦技术转移法》(1986)、《综合贸易与竞争法》(1988)、《国家竞争性技术转移法》(1989)、《技术优先法》(1991)、《小企业技术转移法》(1992)、《国家技术转让与促进法》(1995)、《国家技术转移与升级法》(1996)、《联邦技术转让商业化法》(1997)、《技术转让商业化法》(2000)等。这些法律对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动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正是看到完善立法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大意义,许多国家纷纷仿效美国,加快了本国的技术转移立法进程。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国家立法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率提升的关联性一直在学界存有争论,但各国并未因此而放缓本国的立法步伐。时至今日,不但绝大多数经济发达的国家或地区都制定了类似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法,如加拿大、日本、法国等,甚至众多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制定此类法律以促经经济的发展,如阿根廷、墨西哥等。
在我国,笔者认为,现阶段最为理想的立法步骤是,在《促经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基础上,先行制定一部高位阶的针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技术转移法》,以此来统领技术转移的其它法律和法规,再在此基础上,不断的完善其它相关法律以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这样做的好处是:在我国,政府和民众的法律意识虽然在不断增强,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尚有差距,在此情形下,先行制定一部专门的高位阶法律以明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权责关系非常有必要,这样可以加速政府及高校自身的管理理念的革新,并为进一步顺畅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渠道提供契机,以便循序渐进的达到理想的目标。
第二,明确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原则。无疑,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立法层面,职务发明的产权界定,最为重要。对此,笔者主张借鉴美国的“权利归雇主”的原则。理由是:以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法律发展趋势看,虽然一些发达国家没有在法律上规定权利归雇主,并且雇员往往被授权可以就利用大学设施产生的发明申请专利,如芬兰、瑞典、冰岛、瑞士、意大利等,但更多国家更倾向于将专利的申请权赋予大学,如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荷兰、爱尔兰、挪威、波兰、西班牙、英国等。对于权利归属的原则,日本曾经在经济泡沫膨胀时代主张权利归个人,以为这种权利的归属界定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效应更明显,实践表明这种界定是失败的,因为离开校方的经济支持和管理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极其低下,对发明人的权利在法律加以承认并不具备现实的积极效果。其实,日本这一规定是对德国法律盲目借鉴的结果,而实际上,即便在2001年以前,德国在处理方式上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德国已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此种专利权归大学。
当然,“权利归雇主”原则并不能绝对化,否则,一旦大学在运营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着失职等缺陷,就会造成科技成果转化的失败。其实,现今一些国家之所以选择发明人可以申请专利的法律设计,一定程度上就是出于此种考虑(典型的如意大利,先前曾经规定权利归雇主,2001年新法则规定,一般情况下权利归发明人)。[14]应该看到,在我国,大学的运营不同于西方国家,尤其不同于美国:美国的大学大都主要依靠自身运营,政府不提供其经营的财政支持,故此,美国大学的知识产权运营具有积极主动性;而在我国,大学的运营主要靠国家或地方的财政拨款,大学缺少知识产权运营并不会直接危及其生存和发展,故此,我国大学的知识产权运营相较于美国显得极为落后和消极。出于上述认知,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不能一味照搬美国,而应该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特别是应允许发明人在校方失职等情况下取得申请专利权的资格,这样可以避免高校高质量科技成果的转化因为校方的不积极而失败。当然,这种情形应该仅仅作为“权利归雇主”原则的例外。
第三,通过立法引导大学制定高效的激励政策,如利益分配方面的一些措施。制定好的激励政策,能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加速大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对此,多有学者主张借鉴美国的经验。其实,美国并没有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具体的激励机制,只是实践中普遍存在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比如实行利益划分的“三三三制”原则,即:专利使用费净收后的现金分配途径,1/3给发明者,1/3给发明者所在的部门,1/3给发明者的学校,发明人和发明人所在院系参与分享专利许可收入。目前,“三三三制”的分配模式被美国大学技术移转机构广泛使用(注意,这仅是美国大学利益分配的一种“公平制”模式,实际上,在美国还存在着利益分配的“非平分制”、“累计递减制”等其它模式,但其应用程度远远不及“三三三制”广泛)。[15]这样做的好处是:允许发明人分享收入,会激励教师不断披露发明,并配合随后的专利申请和许可工作;允许发明人所在院系分享收入,会促使发明人所在院系支持发明人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并同时提升发明人在院系中的地位和声望。
无疑,美国的这一普遍作法在本国是很成功的,但是笔者认为,我们在借鉴美国经验的时候,应该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不难发现,在美国,由于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对发明人权利的保护制度,同时,大学为了彼此竞争和自身发展也从各个方面为本校科研人员提供有力的政策激励,所以即使法律不规定针对发明人的激励机制,发明人仍然可以依靠自己优越的谈判地位获得充分的权益,而不必担心自己的权益会受到来自所在大学的伤害。也正是这个原因,美国国会对发明人的激励机制并没有专门立法,而是任由各个大学自主安排。实践证明,美国大学在自主安排激励机制时,往往是朝着最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向发展的。然而,我们应该看到,由于在我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不但国家立法不足,而且大学自身也缺乏知识产权经营的竞争压力和意识,所以在我国并不存在诸如美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环境。由此不难看出,美国的这一做法在我国并不具有可复制性。因此,笔者仍坚持认为,在现阶段,通过制定高位阶的法律引导大学确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提升我国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依然是极为必要的。
结语:
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潜力巨大、前景广阔,同时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其效率的提升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和协调。为促进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各级立法和行政部门应开阔视野,勇担责任,各个大学应更新观念,锐意创新,以充分发挥大学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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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1世纪是一个科技突飞猛进的时代,国与国综合国力的较量,归根到底是高科技实力的较量,而我国早就提出了科教兴国的战略。创业孵化器作为科教兴国战略的载体之一,承担着培育高科技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大责任。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许多创业孵化器,在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创业孵化器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的高科技企业,使许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服务于社会。但是创业孵化器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创业孵化器的运行机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就需要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研究能够切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方法。
二、当前创业孵化器面临的问题
(一)孵化服务功能落后
目前许多创业孵化器的服务功能比较初级,还停留在基础服务阶段,如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地、共享物业管理服务以及相关审批手续等。目前,我国创业孵化器有着较强的政府主导性,自身资源较少,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孵化器越来越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对于一个新入驻企业来说,办公场地等基础设施固然重要,但各类培训服务、市场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等也同样必不可少,这些都是关系到一个企业在初创阶段能否顺利健康成长的关键因素。但事实情况是,创业服务器往往不能满足初创企业的上述要求,尤其是对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引导较为匮乏,使得孵化作用有限,不能很好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融资渠道比较狭窄
对于一个新入驻的企业来说,资金往往是最为重要的,许多新创企业的倒闭,往往都是资金不足造成的。为在孵企业提供广阔的融资渠道,是孵化器的必备服务之一。但是创业孵化器所提供的资金往往比较有限,在孵企业融资也比较困难,许多颇具前景的新创企业往往因为资金不足而举步维艰,发展缓慢,甚至无法生存下去而倒闭。
(三)孵化行业竞争日趋激烈
从行业范围内看,孵化器行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过去许多孵化器所能提供的许多有效手段,如对在孵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专项基金申报和工商与场地租赁服务等,现在往往已经不具有竞争力了,取而代之的较有影响力的服务是广阔的融资渠道、成熟的管理支持以及个性化的成长规划等。创业孵化器只有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实行差别化的孵化策略,才能更加具有竞争力,促进更多优秀的企业入驻孵化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三、提高科孵化器技成果转化的方法
(一)完善孵化器的孵化功能
当前,孵化器应该立足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和成长,不断完善其孵化运作和功能,提升孵化服务质量,不仅为在孵企业提供场地等基础服务设施,更要在个性化的管理咨询、技术支持以及融资渠道上下功夫。帮助企业认清市场需求,制定科学的发展方向,规划合理的发展道路,是今后孵化器提升其服务功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所在。学习和借鉴国内外优秀创业孵化器的成果经验,不断强化孵化器自身的孵化功能,提高孵化器自身的竞争力,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于在孵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拓宽融资渠道,解决融资难题
对于初创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来说,融资困难一直是其发展所面临的巨大难题,更是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绊脚石。拓宽融资渠道,需要多方面的协同努力。基于创业孵化器平台,融资渠道主要有间接融资、直接融资企业参股并购以及风险投资。对于间接融资来说,主要是指依托政府和银行之间协助,以低息贷款的形式,对初创高科技企业进行融资支持,以解决企业资金匮乏的难题。而直接投资,则包括多方面,是多元化的投资,积极地吸收上市公司、天使基金和其他类型的商业融资。另外,初创企业积极地与大型成熟企业沟通联系,争取获得大型企业的参股投资。初创企业与大型企业的合作有多种方式,既可以承担大型企业的研发项目,也可以吸收大型企业参与自身科技成果的投资。还有,孵化器应该积极地构建风险投资机制,以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为基础,依托风险投资机构,把产权交易和技术交易作为重要的载体,建立一套完善和高校的科技融资机制,有利于初创企业拓宽渠道,解决融资难题。
(三)推进产学研结合的优良机制
孵化器在聚集高科技人才、吸收高科技企业的同时,还应该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之间的协作。目前,产学研结合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科技协作模式,生产与教学和研究结合起来,实现信息的交流和共享,这是一种多赢的合作方式。创业孵化器应该学习和借鉴国内外优秀创业园区与高校成功合作的例子,学习先进的合作方式,依托园区这一高科技平台,加强与高校的项目合作,充当在孵企业与高等院校之间沟通协作的桥梁,为在孵企业提供信息渠道和项目渠道,促进在孵企业顺利成长,提高科技成功转化率。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入驻创业孵化器的一般都是高科技企业,具有科研成就突出、快速成长的特点。在孵企业自身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同时,创业孵化器也应该形成一套完善的保护制度,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该进行严重的处罚,帮助在孵企业严格地保护知识产权。只有知识产权得到了良好的保护,在孵企业的可以创新才能不断地取得成果,不断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参考文献: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漫长的过程,在各个发展阶段中所需要的资金数量、资金结构、资金所承受的风险程度各不相同,所以在不同发展阶段会有不同方式的融资选择。只有对整个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有一个全面的考虑,形成整体的融资规划,才能既获得所需的资金支持,又能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合理的收益。
一、科技成果转化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特点
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着顺序相连的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通过实验研究产生新技术、新材料、新样品,并通过成果鉴定,为实验研究阶段;第二阶段生产出小批量产品并在一定市场范围试销,为中试阶段;第三阶段为产业化与商品阶段,即规模化生产阶段;第四阶段为管理营销阶段。科技成果转化的四个阶段是相互联系、渐进的过程,也只有完成了这四个发展阶段,才能达到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目的。
(一)实验研究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是通过课题实验研究,研究出方法,产生新的技术,或者研究出样品、样机、新材料,并进行成果鉴定。主要融资点如下:
1.风险高。此阶段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一是技术开发失败的技术风险,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能否开发成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二是技术能否通过鉴定并被市场所接受的市场风险,市场对新技术新产品的接受也存在着很大不确定性。
2.资金需求小。此阶段企业的支出主要集中于技术研发费用及市场调研费用,因而对资金的需求量不大。
3.需求时效性强。由于市场机会瞬息万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时效性提出了很高要求,相应地提高了资金需求的时效性。如果资金无法短期内筹集,成果转化的难度会增加。
(二)中试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是在实验室成功的基础上,解决生产技术问题,如工艺、原料、环境、场地等问题,进行中试生产出小批量产品,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试销,并求得可靠的经济数据。主要融资特点如下:
1.风险较高。中试阶段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一是新产品生产要素组合的不确定性,企业要测试各种工艺、材料供应、配套零部件及设备供应能力,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新产品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如果不能较快地确定适合新产品生产的各种要素组合并形成生产能力,则生产计划、市场开发就会受阻。二是新产品技术效果的不确定性,新产品能否满足社会的需求往往需要通过较长时间的观察才能确定。三是市场风险,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主体对市场需求的预判是否准确,对市场的定位是否正确。
2.资金需求量增大。中试阶段企业需要进行第二次开发,需要进行大量的开发投入,如人力投入、各种测试、认证及试产等投入,资金需求量较试验阶段有明显增加。
3.需求频率高。在中试阶段,科技企业需要持续投入资金,以保证材料、工艺吻合要求,保证成果调试及成果推广的顺利进行,对资金的需求频率高。
(三)规模化生产阶段
此阶段为产业化或商品阶段,即将成果量化生产,并推向市场,其对外部资金的需求较前明显强烈。在成果规模化阶段,企业需要进行市场调研、选购或制造设备、选定厂房、训练工人、开拓市场,形成新的生产方式甚至建设新的企业,这些工作的完成。主要融资特点如下:
1.风险较低。科技成果转化在经历前两个阶段以后,技术和产品的稳定性增加,同时也在一定范围内被市场所认可和接受,这一阶段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管理风险和由于规模化生产而形成较大资金需求缺口的风险。其主要表现为:一是规模化生产需要补充大量的人员,并且需要对补充进来人员标准化的培训,而这都需要一定的时间。二是由于生产能力的扩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主体需要进一步拓展市场,增加广告等费用支出,依然存在着较大的财务风险,但相比前两个阶段,已大大降低。
2.资金需求量较大。在这一时期,科技成果转化为新产品、新材料或新工艺已为市场所接受,开始批量生产,单位制造成本下降,成果应用主体的利润不断增加,财务状况大为好转,但仍需要进一步拓宽销售渠道,扩大市场份额,对资金的需求较前两个时期有了大幅提高。
(四)管理营销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是对生产对象和生产工具的管理,对产品生产后进行常规的市场宣传,对销售渠道进行维护,并提供有力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以稳固市场份额。主要融资特点如下:
1.风险低。此时成果应用主体已经完成了成果转化的量产化,生产规模和利润大幅扩大并趋于稳定,市场份额稳步提高,经营日趋规范,新产品的品牌和声誉逐步建立起来,核心竞争力已经形成,技术、财务和市场风险相比前三个阶段已经大大降低。
2.资金需求稳定。科技成果转化为新产品或新工艺,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单位制造成本下降,成果应用主体的利润增加,财务状况好转。应用主体对资金的需求主要转化为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开发多元化的业务,因此融资需求比较稳定。
二、科技成果转化不同发展阶段主要融资路径
(一)实验研究阶段主要融资路径
1.自筹。实验研究阶段,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费用为成果研发费用,资金需求量不大,风险大,可以通过科技成果开发主体自行投入部分科研经费解决。
2.天使投资基金。对于以科技成果为核心进行创业的科技主成果主体,在实验研究阶段正是科技的初创期,可以申请天使投资基金。天使投资比较青睐市场前景好、成果具有创新且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的科技企业,天使投资通过一次性投入小规模资金换取原始资本,以获取高回报收益。天使投资者通过利用自己富有的资金和创业经验,帮助新兴科技公司创业与发展,为创业者提供难得的资金,并通常提供经营上的建议和顾问意见。
(二)中试阶段主要融资路径
1.天使投资基金。中试阶段仍处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期阶段,对天使投资具有较强的吸引力;而天使投资的门槛较低,也便于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申请。
2.风险投资。中试阶段的技术风险比试验研究阶段小,成果转化的期限缩短,成果转化成功的可能性增加,市场前景也相比试验研究阶段更为明朗,此阶段风险资本进入的成本偏低,因此容易受到中小型风险投资机构的青睐,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应争取以风险投资为主,争取风险资金第一阶段的投资。表1及图3、图4为2012年抽样调查495家风险投资机构各阶段的投资情况,表图中种子期、成长期、扩张期分别对应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验研究阶段、中试阶段和规模化生产阶段。调查情况显示:投资数量方面,2012年我国风险资本投资成长期的比例最高,为56.16%,其次为扩张期19.89%;投资金额看,风险资本投资扩张期、成长期的比例分别为37.77%、21.54%,说明风险资本更青睐于成长期和扩张期,即科技成果转化的中试阶段和规模化生产阶段。
3.创新基金。创新基金以技术创新项目为对象、以市场为导向,重点支持技术的第一次商品化过程,重点支持种子期项目和创立期企业。因此中试阶段应主要申请创新基金的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创业项目的方式资助。
4.融资租赁。中试阶段需要采购一定生产设备,实现由科技成果向科技产品转化,对于较为昂贵设备,一次性投入需要大量资金,科技成果转化主体难以承受,可以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将资金需求向后期转移,分期向设备租赁方支付租赁费,以缓解此阶段的融资需求。
(三)规模化生产阶段主要融资路径
1.风险投资。中试阶段后,科技成果已转化为新产品,并占领了一定的市场,产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增加,市场前景更为明朗,并有了一定的经营业绩,可以积极与大型风险投资者合作,吸引大型风险投资机构的介入。大型风险资本规模化生产阶段初期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融资路径。
2.政策性科技贷款。对于符合政策范围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其主体可以申请政策性银行的科技贷款,通过贴息、政府担保等方式获取部分资金。
3.商业银行贷款。经过一段时间的规模化生产,新产品的不确定因素的减少,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资产增加,风险进一步降低,并且有一定的抵押物,银行贷款介入的可能性大大提高。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可以根据转化实际申请抵押贷款、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及科技银行贷款等方式获取发展所需资金。
4.私募股权。私募股权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科技成果转化进入规模化生产阶段后期,随着市场的进一步拓展,成果转化主体对资金的需求持续增加,成果转化效益也逐步扩大,盈利能力进一步提升,可以考虑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资金,并协商好赎回方案。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于成长期的企业或规模化生产阶段的比例最大,占一半以上。
(四)管理营销阶段主要融资路径
1.银行贷款。进入管理营销阶段,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内部积累已经到了一定的规模,其规模、资产结构、企业信用等明显发生一个质的飞跃,科技成果转化主体拥有足够的业绩来证明自己的信用,成果转化的各种风险都大幅度降低,以规避风险为原则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愿意向科技成果转化主体提供授信,银行会与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主体融资的稳定途径。
2.债券融资。少部分科技成果转化主体此时在公司治理、企业规模、公司盈利上达到发行企业债券的要求,可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已满足企业兼并业务、增加投资等需要;对于达不到单独发行企业债券要求的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可以通过联合其他中小科技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进行募集资金。
3.股权融资。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主体――科技企业来说,管理营销阶段使其筹资环境得到改善,企业筹资的空间很大,部分优秀的科技企业上市条件已经成熟。对于各方面条件都较成熟的科技企业,可以选择在主板市场上市融资;对于实力稍弱的科技企业可以选择在中小板市场上市融资;对于成长性较好,但条件还没达到主板市场要求的科技企业,可以选择在创业板进行融资;同时也可以选择在海外上市,从境外融资。
关键词: 学科发展;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模糊决策;评价方法
Key words: subject development;commercialization of research finding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fuzzy decision;evaluation methodology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1-0210-03
0 引言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已作为国家战略大力开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而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在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一体化技术创新体系中,高等院校要成为解决国民经济重大科技问题、实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生力军,加大为国家、区域和行业发展服务的力度。在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体系方面,研究人员采用了不同方法开展了相关研究,柴国荣等运用Delphi法和相关分析法对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和检验[1];刘威等运用ANP方法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的评价研究[2];尹航等采用熵值法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后评价模型[3];石善冲等采用综合分析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方法研究[4]。而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特点,评价因素多,不确定多,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同时存在,具备显著的模糊性,这使得一些学者开始采用模糊评价方法研究科技成果转化评价体系,如阎为民等建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模糊评价指标体系”[5],白利娟等以陕西高校为例开展模糊综合评判方法研究[6]。但是这些方面的研究中评价因素仍然局限于科技成果转化本身,并没有从学科发展这一大学建设的核心的视角开展研究,使得评价因素不全面,无法使得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真正与高校自身发展完全融合,形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形成内生动力,从而
持续促进高校科技与国家、区域经济及行业发展协同发展。本文根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运用模糊决策方法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开展综合评价研究,基于学科发展的视角开展分析研究,合理选取评价因素,为形成具有实效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提供重要的借鉴。
1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模糊性
事物形态和类属的模糊性是现实世界广泛存在的一种特性,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负责的系统工程,建立在对多个相对独立的因素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进行评价。这些影响因素有的以具体量化标准实现比较,但也有很多以好、较好、一般或高、中、低等类似的定性方式进行评价,很难进行具体而准确的量化,我们称之为具有模糊和非定量化特征的因素,研究的对象正是由于概念的外延的模糊而造成的不确定性,我们称之为模糊性。而模糊数学就是研究和处理模糊现象的方法,经过数学处理,使其具有量化的表达形式,从而为决策提供可以进行比较和判别的依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对于各高校具体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用模糊综合评判发发所得出的结果,即可直接用于决策,也可作为重要依据,供最终的决策者参考[7-10]。
2 基于学科发展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评价因素
学科是大学承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大功能的基本单元,学科发展是大学建设的核心,是构筑和提升大学核心竞争力的必由之路。大学学科三大功能对立统一,从不同角度彰显大学学科的价值。人才培养可以为学科培育和储备学科新人;科学研究成果是学科成熟和发展的支点,是目前我国大学学科建设中最受关照之处;服务社会是学科价值的最直接体现,是学科得以持续发展的动力[11]。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要取得持续性的发展,必须要建立在有利于学科发展的基础之上,也就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高校学科发展必须实现融合发展,而融合发展的基础是其评价体系与高校学科发展核心要素吻合。因此,高校对各技术团队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评价与目前社会对成果转化唯经济效益的单一评价方式有所区别,高校更关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也就是说,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需要产生经济社会效益,服务于国家战略需求、行业技术进步、区域经济发展,同时,科技成果转化还要形成深远的学科影响,具备较高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水平,有利于自身科技创新能力的增强、自身高等教育质量的提升。基于上述研究,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从一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2.1 产业化成效(U1)
科技成果转化最终将要形成经济和社会效益,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对于高校学科持续发展具有直接的益处。产业化成效中应当分两个方面的因素进行评价:①经济效益。由于团队的直接成果转化或者技术开发形成的成果在企业中产生的经济增量。②社会效益。产业化成果与国家和区域战略需求的契合度,以及产业化后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的贡献度。
2.2 获得重大项目支持(U2)
国家和地方高度重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很多应用类项目直接面向高校与企业的产学研合作,获得政府项目支持本身就是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评价方式之一,同时对项目的发展,对产学研的延续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评价体系中应当考虑高校的成果转化项目所获得的计划类重大项目支持情况:①国家类项目支持情况。包括产学研共同合作的应用类项目和成果转化项目等。②省部级项目支持情况。包括省部级的产学研和成果转化项目支持情况。
2.3 人才培养(U3)
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是人才培养,学科发展的首要保障是人才保障。高校开展科技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人才培养提供重要的支撑和保障。因此,在对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时必须考虑在高校科技转化的同时,对于学校人才培养的贡献度:①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包括领军型科技人才的培养和科技创新团队的培养。②学生培养。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充分发挥研究生在科学研究中的作用,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过程注重培养研究生科研能力。③社会人才培养。在产学研合作的过程,通过各种形式帮助合作单位提升各类专业和管理人才的素质和能力,体现高校服务社会的功能。
2.4 重要科研产出(U4)
科研产出包括科研获奖、科技论文、专利等方面,这是现行高校评价体系中的重要指标,是判断高校学科强弱的量化指标。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是否能促进这些方面的产出,将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是否对学校学科发展具有实质性贡献,使得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不同于一般的科技成果转化,在形成经济社会效益的同时,促进大学科研水平提升,学科实力增强,回归大学的本质。目前体制下,科研产出主要包括:①科研获奖。主要包括国家三大类奖项和省部级一等奖等高水平科研获奖。这是大学学科特别是科研方面获得认可的集中标志性体现。②。工科领域主要包括三大检索论文,特别高分区的论文,同时也需要关注被引频次。③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从一个方面反映了高校的科技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形成创新型的成果对于学科发展来说至关重要,专利是一个重要体现。
2.5 反哺基础研究(U5)
对于完整的科技创新体系而言,科技成果转化的延续是要去反哺基础研究,瞄准世界科学的前沿,开展国家急需的战略性研究、探索科学技术尖端领域的前瞻性研究,涉及国计民生重大问题的公益性研究,全面提升学科实力,进而成为今后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成果的重要源泉。对基础研究的反哺。相关内容是否形成了新的基础研究的延续[12,13]。
3 运用模糊数学方法进行综合评价
设定很好、较好、一般、较差、很差五个评分段。所考虑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指标有部分评价因素有量化的指标和参考,可设定模糊评价的量化区间。例如重大项目和科研产出中,可设定每个评分段的具体数量。
例如,某高校群体的科技成果转化评价因素的数据评语集为:
U1={较好,很好}
U2={很好,很好}
U3={较好,很好,较好}
U4={较好,很好,较好}
U5={较好}
各分数段评分的隶属度[14]:
权重分配:
q1={0.5,0.5}
q2={0.5,0.5}
q3={0.3,0.4,0.3}
q4={0.3,0.4,0.3}
q5=1
总体权重分配:
q0={0.2,0.2,0.2,0.2,0.2}
得单因素评价结果:
x1=q1·R1
=(0.5 0.5)■
=(0 0 0.25 0.5 0.25)
x2=q2·R2
=(0.5 0.5)■
=(0 0 0 0.25 0.75)
x3=q3·R3
=(0.3 0.4 0.3)■
=(0 0 0.15 0.4 0.45)
x4=q4·R4
=(0.3 0.4 0.3)■
=(0 0 0.15 0.4 0.45)
x5=q5·R5
=(0 0 0.25 0.5 0.25)
x0=q0·R0
=(0.2 0.2 0.2 0.2 0.2)■
=(0 0 0.16 0.41 0.43)
最终得到该群体的测评结果:
F=(0 0 0.16 0.41 0.43)20406080100=85.4分
4 结论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要实现与高校学科融合发展,必须使得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评价体系与学科发展要素相适应。从学科发展的视角,运用模糊数学方法进行模糊决策,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方法,这对高校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速成果转化工作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效融合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柴国荣,许崇美,闵宗陶.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指标体系设计及应用研究[J].软科学,2010,24(2):1-5.
[2]刘威,陈艾菊.基于ANP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J].科技管理研究,2008,6:192-194.
[3]尹航,孙希波,傅毓维.基于熵值法确权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后评价研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7,10:20-25.
[4]石善冲,韩款.基区域(行业)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方法研究[J].科研管理,2000,21(2):75-81.
[5]阎为民,周飞跃.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模糊评价方法[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6,18(6):129-133.
[6]白利娟,汪小梅.基于模糊综合评判方法的陕西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分析,2006,7:46-48.
[7]汪培庄.模糊集合论及其应用[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社,1983.
[8]吴望名.应用模糊集方法[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
[9]肖位枢.模糊数学基础及应用[M].北京:航空工业出版社,1992.
[10]叶茂林.科技评价理论与方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11]翟亚军.大学学科建设模式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11.
高校科技工作已经逐渐发展成为基础研究的主力军,应用研究的重要方面军,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生力军,已成为知识创新、科技创新的摇篮。然而,2010年全国科技成果统计报告中的数据显示,我国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20%左右,真正实现产业化的成果不足5%,而西方发达国家的转化率为50%~70%,美国和日本甚至达到了80%。[1]可以说作为科技成果的供给主体的高校存在着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与企业需求信息不对称,科技与经济存在严重脱节,相关机制体制不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不足,转化环境还待优化等问题。截至2012年4月,全国普通高校共有2138所[2],其中高职院校1297所,占61%,占据了整个高校的半壁江山,它们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如何?还鲜有文献报道。本文就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
吕海萍[3]的研究结果表明,企业认为影响校企合作的障碍因素分别是科技成果不成熟68.5%,决策管理协调不够占16.9%,权益分配不当占15.4%;高校认为影响校企合作的障碍因素分别是权益分配不当占73.7%、科技成果不成熟占36.8%、决策管理不协调占31.2%。目前,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科研成果与市场严重脱节
从吕海萍的研究结果看,企业认为科技成果不成熟占到了68.5%,这对高职院校来说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也看出了为什么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缘由,首先是因为高职院校市场意识淡薄,没有找准科技成果与市场的切入点,从而与市场严重脱节,导致很多优秀的科技成果不能转化为生产力,科技项目的研究与开发缺乏市场竞争力。其次是高职院校科技项目选题与企业需求结合不紧密,这主要是因为高职院校很难掌握企业需求的第一手信息,这就导致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的脱节。另外,即使科技项目选题紧跟企业需求,但在研究前没有和企业合作,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调查,导致科技成果无法及时产业化,许多大量的、有价值的科技成果被束之高阁,降低了科技成果转化率。
2.管理体制不健全
目前,高职院校管理体制方面存在职权不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许多高职院校以其管理二级学院、系部的模式管理科技企业,企业的法人代表由高职院校任命,进行行政化管理,这就出现产权、经营权、日常管理运行的多方矛盾,使科技企业无法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参与市场竞争;其次,由于高职院校科技成果管理体制长期形成的注重科技成果奖励和论文,轻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倾向,使得高职院校科技成果保护不力,张惠玲[4]的研究表明,近30%的高校存在科技成果流失现象,其中外单位窃取流失占40%,化公为私占10%左右,随人员调配占20%。最后,管理体制不健全导致人才流失,由于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是教师,如果高职院校没有给他们提供一个好的发展平台,以及良好的激励机制,他们很容易流向企业。
3.科研经费投入不足,不能满足大规模产业需求
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一项成熟的技术成果成功地应用于社会生产,其研究开发、中试、成果商品化三者资金投入比例一般为1∶10∶100,而我国远低于这个比例,[4]政府经费投入多集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而科技成果转化经费支出大,具有高投入、高收入、高风险、周期长的特点,国家在资金方面无法向科技成果转化大规模倾斜,高职院校在融资方面又存在诸如政策支持力度小、银行要求的贷款条件过高等诸多困难,导致科研的成果局限在理论研究,产业化程度不高。
4.没有充分调动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意识
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过程中的重要主体,同时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受益方,企业投资理应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然而孙建成[5]认为:在校企合作中,多数企业处于从属地位,86%的企业缺乏长期稳定的校企合作伙伴。大多数企业关注的是如何通过资金、人力投入在现有生产基础上扩大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以科技进步为主的内涵式扩大再生产,还没有成为企业发展战略的主流。这主要是因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长周期和先期投入的高风险企业难以承受,缺乏科技创新主体意识,使得一些企业宁愿投资“短、平、快”项目,也不愿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导致科技成果转化慢,收益差。
二、促进高职院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对策
1.确立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化的导向
科技人员在进行科技项目选题时,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满足市场需要和提升企业效益为原则,选择那些适应性强、创新性突出、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科技项目,并与相关企业紧密结合,让企业专家参与到项目研究全过程中;高职院校在进行项目评审时,就可以以该项目的技术创新成果能否直接进入企业、面向市场为观测点,同时彻底排除在评审过程中受任何外界因素影响,使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科技项目立项这个源头环节就打好基础,为以后的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最后要严把科技成果鉴定关,严格按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规程》,确保成果鉴定的严肃性、科学性、公正性,从而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2.建立合理完善的管理制度
合理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从根本上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保障,要想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必须建立合理完善的管理制度。若高职院校是通过自我兴办企业完成科技成果转化,这就必须清晰产权、明确权责,使其成为一个真正的生产型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充分调动科技人员与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若高职院校是以科技成果作为资本与企业共同进行成果转化,校企双方都会承担较高的风险,双方必须建立紧密型的合作关系,用合理完善的管制体系来规范双方行为,避免内耗,将投资风险降至最低;健全的激励制度是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手段,高职院校应按照政府的相关政策,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完善科技评价体系,建立公平合理的评价机制,推行新型分配制度,形成人才激励机制,为科技人才的发展搭建平台,如将科技成果转化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或横向项目多、与企业联系紧密的科技人员安排到重要的工作岗位,设立成果转化奖、成果效益奖等等,充分调动他们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资金短缺是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主要障碍之一,高职院校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一步拓宽资金的来源,形成全社会、多渠道、多形式的融资体系。首先是联合企业申报政府的产业化项目,如高校科研成果产业化推进项目等等,争取获得政府拨款;其次是自有资金,目前,许多高职院校在教研项目和教改项目上的投资较多,反而对科技项目的投入少,存在“不见兔子不撒鹰”的现象,高职院校应改变观念,加大对科技项目的投入;第三是在确保科技成果能有市场的前提下,高职院校可以利用房产做抵押,以争取银行贷款;第四是若资金缺口较少时,可向教师融资;最后高职院校可以将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与企业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这些获得资金的方式,既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结合几种方式作为解决资金问题的途径。
4.调动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意识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本质上取决于企业的技术创新、吸纳科技成果能力和经营能力,因此,要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校企联合机制和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不断提高其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认识,使企业寓科技成果于产品开发和发展生产之中,真正成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首先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政策,如加强对专利的保护,加大对仿冒侵权打击力度,并修改专利法有关规定;制定鼓励政策,引导企业加快产品更新换代速度,提高产品档次、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等等。其次是深化企业体制改革,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将科技成果转化成商品、转化为生产力,完善企业持续发展的机制体制。最后高职院校与企业必须建立互信互赢的合作机制,合作机制是校企双方开展合作的纽带,双方应在利益分配、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达成共识,开展深入合作,为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做出双主体应有的贡献。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政府、高职院校、企业三方,政府应该出台相应政策加以引导,搭建平台,为成果转化做好保障,而企业、高职院校应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紧密合作,全程参与科技项目选题、研发、鉴定、转化,如果缺乏企业的参与,高职院校的许多科技成果就会被束之高阁,无法转化为商品、生产力,但若缺乏高职院校的参与,企业就有可能丧失获得适应性强、创新性突出、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科技成果机会,从而丧失提升其核心竞争力的机遇,可以说双方合作从长远的发展来讲都是互利双赢。
参考文献:
[1] 张晓龙.论我国高校如何突破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28(3):220-221.
[2] 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全国高等学校名单(截至2012年4月24日)[EB/OL].2012-05-09).http://221.12.38.131/web/articleview.aspx?id=20120509093812114&cata_id =N003
中图分类号:F323.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0439-8114(2017)05-0986-03
DOI:10.14088/ki.issn0439-8114.2017.05.050
Research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Moder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of Wuhan
ZHAO Li-hua,LI Bao-xi,ZHOU Qi,ZHANG Ping-xiang,XIA Juan
(Wuhan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Wuhan 430065,China)
Abstract: The transformation of agricultur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s a key problem in supporting the moder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ut the present transformation rate of agricultur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Wuhan is generally lower and not sufficient to meet requirement of market. Through summarizing the causes of low transformation rate of agricultur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Wuhan and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s from transformation of domestic and abroa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he countermeasures for improving the transformation rate of agricultur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were proposed from motivating the main body, integrating into the technology exchange market, implementing the achievements assessment.
Key words: modern agricultur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countermeasure; Wuhan city
高水平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发展高水平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武汉市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应着重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目前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多关注科研学术研究,缺乏商业运作的意识和途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普遍不高。在这一大趋势下,武汉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问题也难以回避。另一方面,市场对科学技术的需求旺盛,但缺少与高校、科研院所对接的契机,市场化需求得不到满足。
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做出部署。与之前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制定《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这“两部曲”不同,这次是部署实施一批有针对性的举措和具体任务[1]。《方案》可视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第三部曲”,与前“两部曲”一脉相承,目的是将已经出台的法律规定抓实、落地、生根。武汉市紧跟国家政策,高度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不仅强化了农业科技力量,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也做出了不懈努力,但收效甚微。
1 武汉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现状
据统计,截至2016年,武汉市有20个(农业类)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武汉市各行业合计154个),9个(农业类)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武汉市各行业合计27个),1个(农业类)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武汉市各行业合计7家);38个(农业类)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武汉市各行业合计167个),12个(农业类)省级产业技术战略联盟(武汉市各行业合计31家);35个(农业类)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武汉市各行业合计114个),6个(农业类)武汉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武汉市各行业合计23家),36个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在2015年26项武汉地区获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录中,主持或参与农业类项目4项。
2015年《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对知识产权促进与激励、保护与管理、职务知识产权的处置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等做出详细规定,《条例》的实施对加强武汉市知识产权工作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武汉市组织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40项,计划下达经费5 720万元,其中当年下达4 576万元,现代农业专项共安排项目11项,年度经费1 080万元,占总经费的19%,在7大专项中占比最高。为鼓励和扶持农业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武汉市农委、市科技局联合开展组织评选,在全市范围内遴选出了139家2015-2016年度武汉市农业科技型企业,这些企业是武汉市农业科技成果落地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2 武汉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低的成因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经费投入与专利等知识产权产出存在不对等情况;技术转移效率低下。武汉市涉农高校和农业科研院所是农业科技成果产出大户,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一直是科研界的敏感问题之一,大量“成果”变“陈果”,被锁在“保险柜”无法走向市场,长期困扰各大高校、科研院所及其科研人员。综合看来,有以下几种原因。
2.1 目标导向存在片面性,评价激励机制不尽合理
目前中国对科技人员的评价激励机制主要依据前期研究成果,并由此给予职称认定,对于成果是否能够转化实践却缺乏足够的重视。许多人申报项目的目的在于评职称和获奖,而非解决某个生产技术问题;课题结项后,大部分项目也甚少有精力进行转化投入,最终被束之高阁。
2.2 法律、法规及政策之间矛盾叠加
按照《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成果转化奖励成为了可能,但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的条文依然有效。法律虽然作了修改,但相关规定不改,高校、科研院所执行起来面临两难境地;《转化法》重新修订之后,科技成果的处置、收益和管理权“三权”下放到了高校和科研院所,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者还是会束手束脚,因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税务政策尚未进行相应调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评办法依然存在,科研人员从成果转移转化中获得的收益不高,却承担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硬性任务,稍有不慎甚至会陷入牢狱之灾[2]。“头重脚轻”的“指挥棒”,科技成果转化执行难,让大量科技成果难以走出实验室。
2.3 成果转化落地主体难以承接转化成果
作为科技成果落地载体的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大多处在价值链的中低端,存在着跟踪模仿的路径惯性,生产靠的是仿制和粗加工,流动资金紧张,购买专利和改造生产线能力偏弱;作为转移转化桥梁的中介机构,服务能力普遍不强,存在“连而不通”的路径惯性。这就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出现了“空白地带”。
3 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
美国在《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中规定,凡是年预算在2 000万美元以上的联邦实验室,必须设立专门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从事研发成果的技术转移;日本《关于促进大学等技术成果向民间事业者转让法》规定,政府所属大学具有推动技术转移的义务。这就让科研和转化成为了一个整体;法国在《技术创新与研究法》中对政府科研资源和经费配置、公共研究机构与企业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研发直接面向市场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创新和发展首尾相连。
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通过与企业共建研究中心,把企业搬进研究所、把研究所建在企业,拆除围墙,开放办所,让企业和技术团队成为创新主体,紧跟市场需求,快速实现产业化,鼓励“高大上”的成果主动“接地气”。同时,研究所一直坚持“孵化”企业但不“办”企业、参股而不控股的原则,把责、权、利捆绑在一起,让创新创业的种子在宽松的环境中自由成长。
中国科学院重庆研究院通过改变人员结构,使产业结构更好转型。首先,鼓励在职科技人员走向市场,着力打造研究和产业两支队伍,在科研战线和经济战线并肩作战,并为科研人员搭建了风险共担的创新创业平台。对于那些申请留职创业或离职创业的科研人员,只要符合成果转化范围的,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按年度调整薪级工资的权利,而且三年内可要求返回该院工作,按照不低于原职级、薪酬的原则重新聘用。其次,在人才引进方面,中国科学院重庆研究院敞开大门,创新用人。成果产业化需要市场、生产管理、社会资本、政策环境等诸多要素介入,采用全员聘用、双跨聘用和留职离职创业三种方式,不拘一格使用人才,推动研究院聚集海内外人才建设国家科技的创新中心和创新平台。再次,中国科学院重庆研究院用“股权+现金”的方式进行奖励,技术成果所占股权的5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成果转化现金收益40%以上奖励给技术团队。除技术团队以外,全院员工还可在一定程度上享受成果转化带来的收益。中国科学院重庆研究院主要采取知识产权入股、员工众筹、团队自筹、整合资源等方式办企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3]。
4 武汉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
4.1 激发创新主体积极性,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水平
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基础要素,长期以来产权不明晰、激励不明确是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障碍。为增强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效供给,一要加快建立农业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价和年度报告制度[4],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单位考核和支持的重要依据,要重视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股权激励问题,制定合理的股权分配制度激励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二要进一步细化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或到企业兼职的规定,在全社会全行业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文化氛围;三要组建技术转移职业群体,技术转移职业群体在全世界范围内尚处于起步阶段,其从业人员分布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生产性企业、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经营机构等行业内。中国技术成果转移事业尚处于探索阶段,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严重缺乏技术转移专业人员,且没有形成任何激励机制留住人才,要通过制度设计促进技术转移职业群体和共同体的形成。
4.2 融入技术交易市场,实现农业科技成果交易、转化
一要利用湖北省以武汉市为中心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契机,搭建武汉市农业知识产权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农业科技金融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农业技术经济培育中心、农业技术交易网络平台,进一步完善武汉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配套服务功能,强化武汉市农业科技同经济对接、农业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二要组建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是成果的有效“推销员”,将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纳入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推动有条件的高校设立相关课程,培育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三要借鉴国际专利池运营的经验和大型项目知识产权共享的经验,并制定促进国内专利组合或专利池建设的政策,以降低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成本,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四要借鉴工业技术研究院的模式,采取高校和研究院出成果、政府出现金共同作为出资形成一个公司制的农业类科学技术研究院,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协同开展合作研发、中试熟化、应用推广及标准制定等。
4.3 落实成果评估问题,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以市场和需求牵引的分类评价体系,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的秘诀之一。科技成果项目出来后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还有科技成果评估难、交易难等问题,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没有科学的定价机制,难以准确评估。由此延伸的还有服务体系建设问题,比如提供精准的高端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等。另外,一些跨地方的资源,由于不开放导致一些服务不能深入进行投入等问题。为此,一要让市场之手进一步活起来,充分运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创业新理念新机制,发挥好企业家才能和市场在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5];二要打破“国有资产流失”的锁链,建立科研机构、高校科技成果D移转化绩效评估体系,推动创新资源向创新创业者开放。
参考文献:
[1] 陈 瑜.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畅通无阻――《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解读[N].科技日报,2016-05-11(1).
[2] 柯保平.科技成果转化这块“骨头”该怎么啃?[N].科技日报,2016-05-12(1).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1.122
2015年全国两会提出“中国制造2025”的强国战略,基于坚持创新驱动、智能转型、强化基础、绿色发展的理念,加速制造业大国到制造强国的步伐。湖北省相关领导部门也相应出台配套政策,鼓励发展科研。以武汉大学为代表的各个高校也提出了符合自己的发展方向。做好科研转化,必须注重三个方面的要素,只有把政府政策、科研单位、企业,合理的配置在一起,才能更加突出的完成国务院提出的深化改革目标任务。
1现行科研成果转化状况
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在高校和科研单位已初步建立,通过日常的工作中也探索出了一些符合自身特征的方法与策略。但随着国际科研环境的变化和国内科研技术需求的增长,传统的科研发展思路不能满足巨大的市场需求。同时作为需求方的企业,技术革新的加速也导致对技术升级的旺盛需求,作为传统的技术输出单位的高等院校也必须做好快速应对的方法。科技需求不断增加,而国内和国外的科研转化形势也略有不同。
我国高校专利申报数量巨大,但是专利转让、许可的比例不过是个位数。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的统计显示,我国有300余万名科技研发人员,世界第一,但科技创新能力仅排世界第19位;我国国际科学论文数量已居世界第二位,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居世界第一和第二位,但能“赚钱”获取商业回报的却很少,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左右。
2湖北省科研转化政策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正式完成。在国务院会议和该修正案表达的精神中,对完成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给以重奖成为一个最大亮点,各地方省市政策也快速跟进。奖励的比例从50%一直到99%,远远超过世界科技奖励的平均水平。
2015年5月,湖北省科技厅颁布“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业的十条意见”,被称为湖北省的“黄金十条”,意见提出:建设新型科技创业服务机构、鼓励建设专业技术开发平台、降低初创企业创新创业成本、激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企业、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基金、支持在孵科技企业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融资发展、健全创新资源服务科技创业工作机制、提高省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规模、加大省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支持力度、着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2015年9月,湖北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也提出加大科研院所人员与企业合作,并列举了详细的意见内容。对于具体的实施单位下达了政策执行进度表,力求快速的响应国家发展战略,做好科技扶持和转化工作。
3建立科研成果交流转化平台与对策
转化平台的建设目的是能把政府、高校、企业三方有效的整合在一起,让信息对等、通畅。通过分析湖北省企业的技术研发现状,高校科研单位技术储备与研究能力,地方政策导向三个方面,综合得出符合市场的策略。
3.1现有技术需求研究
对于企业单位的技术需求,一般分为现有技术问题与待开发拓展的技术方向。转化平台的建立首先要为企业的技术需求做快速的匹配,找到相对应或者先关的研究成果,快速的开展技术合作。有利于企业实现快速的技术升级,同时也使得高校科研成果快速落地。
3.2现有科研成果推广
科研转化分三步走,第一步从高校的技术储备出发,梳理符合市场化需求和利于商业推广的科研成果,找到对应的关键词;第二步,梳理区域市场热点研究,与单位研究方向进行匹配,为科研转向提供市场依据;第三步,联系科研需求企业,推动研究团队和成熟的研究成果与企业战略配对,做好科研团队与企业的桥梁。
3.3校企联合研发
联合研发属于新技术的开发,对于技术转化来说相对周期比较长。但可以更准确的与地方政策的扶持方向对接;可以更好的契合企业的未来发展战略;可以更充分的为科研团队开展研究做搭好基础平台,利于后期技术升级。
4结论
政策的指导对于刺激校企科研合作起到引导的作用。通过符合三方特性的解决方法来构建转化平台,有利于政策的推进和实施效果。提高了高校科研机构的成果推广效率,促进了企业的技术改革,三方合力推进《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
参考文献
[1] 王守法.高等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 [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1.1科研成果转化能力低
科研成果只有进行有效转化,才能变为现实生产力,实现大学服务社会的功能。据资料显示,我国农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只有15%左右,大量农业科技成果无法实现农业科学技术的产业化。长期以来,农业院校对科研成果转化重视程度不够,应用型研究成果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能力明显不足,部分高校的科研成果转化率甚至为零,也没有技术转让收入。大部分科研成果被束之高阁或只是停留在鉴定、论文、报告和专利等形式上。
1.2科研与生产和市场脱节
高校的科研人员长期缺乏成本效益观念,科研成果与市场严重脱节,致使有些成果虽在理论及技术上可行,且具有一定先进性,但因为成本原因缺乏实用价值,不可能进行大规模或大批量的产业化生产。经常出现科技交流会、科研成果会多,成交的项目少;高校的科研成果、专利项目多,满足社会需要、市场需求的项目少;科技交流会上签订意向合同的多,会后达成协议实施成功的少。供需双方不以市场为纽带,造成产学研的脱节。
1.3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
在一些产学研合作的案例中,农业企业积极性很高,农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提供的技术也很好,但由于分配机制不合理,利益分配中矛盾重重,合作过程非常艰难。产学研合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各自所需的利益,但在产学研合作中各方的利益很难得到很好地统一。第一,各方对技术的价值存在不同的认识,对预期收益的期望也不同,担心各自利益得不到保证,在投资比例和利润分配问题上分歧较大;第二,合作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上经常也会产生争议;第三,参与产学研合作人员的奖励政策不明确,尤其是高校教师参与产学研合作项目在业绩考核、奖金分配等方面回报不高,影响了科技人员和高校教师参与的积极性。
1.4农业企业少且规模小,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企业是农业科技产业化运行中最重要的主体。农业企业包括种子企业、农用物资企业、农产品流通、储藏与加工企业等,这些企业相对于工业企业少而且规模普遍较小,对新的农业科技成果吸收能力差,很难形成规模。科研院所和高等农业院校的开发资金普遍短缺,且来源不稳定,贷款份额甚为有限,缺少完善的中试基地和现代化的科技试验手段,大量成果只能停留在理论阶段和实验阶段。各级地方政府对农业的科研成果关注和引导相对较少,政策支持力度较薄弱。农业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所需要的政策、法律、金融、信贷及税收等支持体系不完善严重制约着农业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健康发展。
1.5农业科技推广转化体系不够完善
技术推广和技术扶贫是高校与社会结合的主要途径,加上农业科技成果面向农村,普及面广的特点,使许多科技成果难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转化。科研成果的推广缺乏政府支持和企业的协助;高校科技产业只是纯经济利益行为;使得农业推广难以进行,导致科研与产业化严重脱节。
2我国农业高校产学研合作创新发展的方向
2.1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力度,以市场需求引导高校科研
建立引导和鼓励高校科研人员投身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在成果和职称评定、奖励制度等方面由以论文多少论成绩和实验室成果鉴定为主的现状,向项目能否转化和有无显著的市场前景的方向转变;在成果转化收入方面,校方应给予更加积极的支持,如发明人收入不得低于15%,提供一定实验配套经费,建立研究开发的追踪机制,给予特别有前景的项目一定的风险投入。要成功地实现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就必需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从成果项目的选择到成果项目转化方式和转化主体的选择都要尽可能地由市场来决定。农业高校应该按照农村经济、农村发展和农民需求,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来确定研究课题。要适应现代农业,开发出一批农业产业化的成果,加快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要重点解决农产品产量与质量、数量与品质、农业增产与农民增收等热点矛盾问题。
2.2健全产学研合作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分配机制
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地确定合作各方利益的分配方式与比例。产学研合作利益分配主要依据各方对合作体贡献的大小,因此,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合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应在产学研合作体建立之初,通过协商确定各方利益分配比例,经过一定时间运行后,再根据各方对合作体贡献大小,进一步调整利益分配比例和方法,保证利益分配的公平性。产学研各方要强化法制观念,以法律为合作基础,用合同、协议、章程等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建立起协调的合作关系,从而形成良好的利益分配机制,促使产学研合作迅速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2.3强化政府对产学研合作的推动和支持作用
农业作为我国的弱势产业,需要政府的推动和支持。建立“官产学研”合作机制,政府制定合作发展的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协调重大合作项目等;学校着眼高新技术的基础研发工作,提供最新的技术和研究成果;企业着重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工艺创新,并将科研成果商品化,在产学研一体化中,企业成为政府和高校与农村和农民之间的二传手和中介组织。政府对农业政策性倾斜和加大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是推动农业产学研工作的主要动力。政府应制定相应的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扶持政策;创建一批农业高科技园区;建立相应支持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专项基金,继续实行和认真落实优税、优贷政策;健全农业科技成果产权保护政策,为加快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良好的外部宏观环境。
2.4建立“教学、科研、产业”三位一体化的科技园
大学科技园作为产学研合作模式,可以利用大学人才密集、科研基础雄厚、国内外信息灵通等优势,联合园区内企业、科研机构等创造有利于知识创造的“场”,从而促进园区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的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农业科技园区是农业科技企业的基地,是地方政府与农业高校产学研合作的基地。以农业科技园区为载体,依托一个实体、围绕一个产业、开发一个成果。高校与农业科技园区结合能充分利用园区的资源和设备进行农作物的栽培、育种以及农化、值保、园艺等方面的教学实习及科学研究。解决教学中理论与实践脱节、知识与技能脱节以及实际与科技发展脱节的问题。高校应发挥在科研成果、技术、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把大学科技园建成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和技术创新基地,积极鼓励和支持师生带着科技成果和创新项目到大学科技园办企业,吸引社会企业到大学科技园建立科技开发中心,通过多方协作培养创新创业人才,进一步深化产学研的有机结合。
2.5加强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积极服务“三农”
每个高校和科研机构都希望自己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加以推广应用,产生经济效益;企业也希望获得有价值的科技成果,通过生产服务过程产生效益。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这一目标难以实现。这就造成,一方面是很多项目在等待转化,另一方面是有大量空闲资金在等待着项目,科技创新资源的浪费十分严重。科技成果转化率相对较低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科技和经济发展速度,成为我国科学和经济事业高速发展的“瓶颈”。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生产力发展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部门的科技成果向应用部门输出并与之进行交换的过程,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环节。科技成果可以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产品结构的变化和新兴产业的诞生。
1、高校科研成果产业化的意义
高校科学研究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体现出以下特点:重学术、轻应用;科研与经济脱节;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利益机制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在传统的高校科研体系中,教师申请立项、政府拨款、课题研究、学术性论文产出、专家论证,构成了独立于社会环境的封闭式系统,企业资金与社会支持难以参与。
要实现高校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就是要让科研理论走出实验室,进化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经过研究、开发、工程化、商业化生产,最终实现产业化。在这个过程中,科研成果以知识产权的新身份参与到商业化运作中,与资本、市场相结合,承担风险,创造价值。
2、高校科研成果转化过程
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大致可分为市场预测确定科研目标、科技成果的产生、科技成果的转移和科技成果的使用四个阶段。科技成果转化的四个阶段是相互联系的、渐进的过程,只有完成了这四个阶段,才能达到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目的。在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政府部门、高校科研机构、社会服务机构、企业、市场等各要素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能,发挥不同的作用。各要素相互配合、相互支撑,构成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资金在所有环节中都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科技成果转化必然是一个在规范管理下的经济利益驱动的运转系统。如果缺少了经济利益这只无形的手,科研与商业之间只能隔河相望。用资金作杠杆,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运用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宏观调控手段,发挥高校科研优势,充分利用社会服务的资源配置作用才能使这一复杂的系统高效率运转,推动产学研结合,使科技、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促进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需选取合适的模式
根据高校科研成果转化过程和高校与环境的互动融合程度,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呈现出不同的模式。这些模式从产权形态上可分为两类:合作型态和非合作型态。合作型态包括技术转移、技术合作,共建经济实体等模式;非合作模式包括自建经济实体和自建大学科技园等模式。
1、技术转移模式
技术转移是早期高校参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一个主要模式。高校研发所获得的专利技术通过一定的渠道向社会转移,是科学技术成果变成现实生产力并实现其经济价值的根本途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加速技术进步、增强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为了扩大和规范技术转移,我国相继建立了不同层次的技术市场,形成了技术市场网络,建立了以《技术合同法》、《成果转化法》为核心的一系列与行政法规相配套的技术市场法律体系。
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企业能利用高校的创新成果弥补企业内部技术资源不足或技术资源的结构性缺陷,利用资金优势加快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加速企业的技术创新。缺点在于高校与企业的互动融合程度较低,不利于高校对企业技术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研发,同时企业也无法分享创新过程的信息,不利于企业培养自己的研发人员。
2、技术合作模式
技术合作是高校与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共同建立产学研合作中心、技术开发中心等。我国政府非常重视产学研结合,并把它作为“九五”期间的技术创新工程。近十年来,产学研的结合有了很大的发展,不少的技术创新成果就是技术合作成功的例证。
技术合作模式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技术合作是一种资源优势互补的合作,高校和企业能根据各自的优势进行合理分工,这种需求和资源结构的互补性能够产生比单一资源单独使用更大的效率,在合作项目进展的不同阶段资源的配置也更加合理;二是通过技术合作对资源集中使用能有效地控制资源的投入规模,减少了由于单个单位因资源不足或资源结构不合理而引起的创新滞后,因而能够缩短创新时间;三是高校和企业共同参与创新过程,能有效地分担创新的技术风险和财务风险等。
3、共建经济实体模式
这种模式是大学参与科技成果产业化中与其他组织合作的最高级、最紧密的一种合作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有:高校提供技术、文化等软件条件,企业提供资金、设备、场地等硬件条件;作为合作一方的高校对共建的经济实体有自己可接受的管理方式和思考;明确了各方的责、权、利的关系。在上世纪的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初,我国高校参与科技成果产业化主要是通过这种方式来进行的,而且这种方式也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出现了一批有影响的企业。
这种共建经济实体的模式,是高校与环境相互作用中环境作用较大的一种模式,与技术转移相比,这种模式会给高校带来更多的制约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影响,同时也能使高校获得更大的创收效益。
4、自建经济实体模式
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一些拥有科技实力和人才优势的高校纷纷开始利用自己的专利技术创办经济实体,如北京大学创办的北大方正、清华大学创办的清华同方、南开大学创办的南开戈德等。这些自建的经济实体由于拥有自己的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同时高校不断为企业输送高质量的人才,使这些校办企业获得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很多都成为了国内同行业中的领先者。
近年,高校财力的增强、政府政策的宽松和支持,使得高校有可能自建经济实体。这种发展是在高校自有技术成熟、政府政策宽松、高校财务增强的条件下进行的。在这种自建经济实体里,大学能更自由和更灵活地执行其自身的管理思想和组织文化,同时还可以达到自己培养更适应社会需要人才的目的。这种模式为高校与环境互动和融合的最高形式——大学科技园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该模式有以下特点:一是主要集中在能充分发挥高校技术优势的高技术行业,如信息技术、新材料、软件等,由于起点高,技术先进,许多高技术产品填补了国内空白,为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作出了贡献。二是发展不平衡,在创办经济实体的全国400多所高校中,销售收入前十位的校办企业,销售收入占全部校办企业收入的70%;占创办企业高校不足10%的36所高校,其校办企业销售收入占全部高校企业销售收入的90%;其余90%的高校企业仅占10%;其中北大和清华两校校办企业的销售收入占全部高校校办企业销售收入的45%。可见,高校企业的集中度非常明显,几所著名的高校占有相对的优势。三是培育了一批科技企业家。与在其他类型企业中成长的企业家不同,在高校企业中成长的企业家具有更高的科学素养和技术前瞻眼光,是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最宝贵的人才。众多高校大型科技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裁、总经理等过去都是高校的教师,他们通过创办企业得到实际锻炼,既是具有商业头脑的科学家,又是具有科学头脑的企业家。
5、自建大学科技园模式
目前,高校参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一个更为成功的模式就是其利用自身的优势自建科技园区,大学科技园利用其所具有研发人才、研发机构、研发场地、实验设备建立研发基地,吸引社会资金、企业及人才到园区创业,同时利用科技园把大学的科研成果与社会的优势资源紧密结合起来,最终实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我国科技部、教育部于2001年开始在国家层面上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建设。近年来,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迅猛异常,促进了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的功能与定位日趋成熟,运作模式也逐步形成特色。
从理论上来看,大学科技园的产生是高校参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最高水平。这种组织形式的出现,给高校最合理和最高效配置其创新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培养卓越人才提供了最大的自由和最有效的组织结构。这种形式承载了高校促进社会发展、为社会服务的使命,实现了大学服务社会的功能,因此科技园的产生,是对高校功能的延伸和拓展。
以上是对我国高校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可选模式的描述,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发展促进了高校功能的转变。只要我们能够正视差距,抓住机遇,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并选择合适的产业化模式,尽快建立起符合科技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着力解决高校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技术源头、市场开发、政策保证、资金投入等关键要素上存在的根本性问题,就能加速高校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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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11-0115-03
我国高校聚集着数量众多的科研人才,具备雄厚的科研实力。高校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1/4左右,承担国家“863”项目1/3以上,承担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973”占3/1以上,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的项目占全国70%以上[1]。高校的科研成果只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能充分体现其价值,而科技成果转化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使科研人员在开发阶段获取该领域知识产权成果状况,避免重复研究和侵权;在实施阶段保护科研人员权益;在取得知识产权后可以在保护期内获得合法的垄断,从而激励科研人员创造新的科技成果。因而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一整套完善、配套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研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护高校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
1.一些高校未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999年教育部施行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实行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机构,归口管理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暂未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机构的高等学校,应指定科研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担负相关职责。但由于一些高校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造成管理人员无所适从,导致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混乱。这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十分不利。
2.高校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一些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和实验数据由教师或科研人员自行持有,学校对科技成果缺乏统筹了解。在成果开发阶段,科技成果是否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通常由教师或科研人员决定,使得部分成果没有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在成果转化的推广阶段,成果持有人擅自转让本应归属于学校的科技成果,造成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一些高校由于没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或负责成果转化的人员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知识,对成果转化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不能正确处理,也导致高校知识产权流失。
(二)高校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
1.对知识产权制度缺乏正确认识
据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斯菲尔德研究分析得出,如果没有专利保护,60%药品发明不能研究出来,有65%不会被利用,化学发明有38%不会研究出来,有30%不会被利用[2]。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具有巨大推动作用。然而,目前我国高校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高校的主管领导和科研人员没有掌握必要的知识产权知识,不能从经济和市场的角度真正领会知识产权的深刻内涵。有些高校认为专利申请耗时太长,管理烦琐,不愿承担专利申请和维持的费用;部分教师或者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到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没有及时对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一些高校科研人员在技术合同的签订、履行时为了项目和经费迁就对方,使用对高校不利的格式文本,忽视技术合同存在的风险;对技术合同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约定不明;对知识产权的权属约定不合理;个别科研人员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忽视学校利益等等,这些都有可能使高校承担违约责任。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如果高校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能为学校带来收益,将会挫伤高校进行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这既不利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科技创新水平,也会对建设创新型国家产生不利的影响。
2.高校缺乏合理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
知识产权法在激励知识创新,维护正当竞争的同时,也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促进文化艺术成果的传播和其他知识产权信息的扩散[3]。由于一些高校在科研成果的评价体系上重成果轻知识产权,重论文轻转化,科研人员在完成发明创造后,最关心的问题不是能否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或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而是鉴定、、出版专著等与职称评定密切相关的问题。这种评价体系导致一些选题新颖、有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在开发阶段因公开而丧失新颖性,使预期收获的知识产权“胎死腹中”。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不应仅仅以论文的发表数量为标准,而应当将能不能进行成果转化并带来实际收益,能不能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产业纳入科研评价体系。从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能否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取决于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显然,目前我国高校的科研评价体系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取得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三)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未能充分发挥
1.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主要有《宪法》,1993年颁布、2007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和1996年颁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但这些法律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到的政府、高校、企业、中介机构等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的确定和利益分配方面的复杂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欠缺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评估法律制度、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税收优惠等等法律制度。必须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2.政府未能充分发挥其职能
我国高校目前承担的科研项目的主体是由政府各部门组织实施的,比如火炬计划、攀登计划、863计划、展望计划、211工程、丰收计划、富山计划、社会发展科技计划、教育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等一系列项目和计划。这些项目构成了我国高校科研项目的主体,国家的科技投入相当一部分流入了这些项目[4] 。政府应当对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引导,在项目的经费中拨出一部分经费专门用于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由于我国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负责,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缺乏协调,使得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未能充分发挥。
二、加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
1.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的和专业的工作,需要有专业背景知识的人员来从事相关工作,因此,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对高校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应当由熟悉知识产权制度、通晓法律和相关专业的专门人员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直接对主管校长负责。例如中国科技大学设置的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专利的申请和维护;科技奖励的申报;科技合同的审核(涉及专利保护等法律内容);科研成果与专利的转移或转化的前期准备[5] 。由该专门机构负责高校的日常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开发学校的知识产权资源;负责制定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规划;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对高校师生和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进行专利申报等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进行咨询和帮助;对外代表学校处理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利益。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高校的知识产权工作,有利于高校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高校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提升高校运用知识产权能力。
2.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
按照《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精神,高校应制定本校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依照法律对本校知识产权的权属划分制定相应规定,制定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和授权使用的管理办法,使得学校的知识产权工作有章可循。研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规范和指导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防范知识产权流失。
3.建立知识产权检索系统
据统计,90%~95%的最新技术资料首先反映在专利文献上,查阅专利文献可以缩短约60%的时间,节省40%的研究与开发费用[6]。高校可依靠自身的力量,或与社会力量合作,建立知识产权检索系统。该检索系统应该包括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专利、商标、版权、技术秘密、动植物新品种等,涵盖各领域世界范围内的最新信息和知识产权状况。教师或科研人员利用该系统,能够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获得最新的专业资料和技术情报,能及时跟踪和掌握该领域最新的研究进展和技术动态,避免盲目开发和重复研究。
(二)提高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调动高校内部各种力量的参与。高校应当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培训计划,必须对高校主管领导、教师和科研人员进行知识产权教育,使其了解知识产权制度以及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增强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以提升高校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等方面的能力。
高校应该结合本校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对本校科研实力雄厚、技术优势明显的学科主动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巩固学校在这些项目方面的优势地位。高校应当鼓励教师及科研人员在论文、著作发表前、出版前,将科研成果先申请知识产权。科研人员可充分利用《专利法》规定的六个月新颖性宽限期,将创新水平极高、可在本领域内产生一定影响的科技成果及时地首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公开,保证技术创新的领先地位,然后再申请专利[7] 。
(三)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
有学者把激励机制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归纳为:激励机制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至关重要的制度,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科学的激励机制能充分调动科技成果转化参与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8]。目前高校普遍采用的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难以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高校应当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将科研成果转化以及取得知识产权同科研人员的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实际利益联系起来。否则,当取得知识产权获得的实际利益低于成果鉴定、和专著时,理性人的选择自然是放弃知识产权,也不会考虑科研成果的市场前景。
2002年国务院转发了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将我国知识产权政策由原来的“谁投资、谁享有”转变为“谁完成,谁享有”。对高校来说意味着可以利用国家投资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实施、许可、转让以及作价入股。据此,高校应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教师和科研人员取得的知识产权进行奖励,允许完成科研项目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的实施阶段取得一定收益。
(四)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守护神。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能够使高校对其科技创新成果的市场地位、经济价值有系统地了解,防止科技成果低估造成的损失。我国应当尽快出台有关知识产权评估的法律制度或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办法,对知识产权评估人员的资质、评估原则、评估方法、评估程序等问题进行规定。其他涉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的制度也应提上议事日程,以完善科技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五)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在成果开发阶段,政府应当积极引导高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技项目中进行科研选题并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对重大项目直接进行项目资助,协助这些项目做好知识产权申请、保护工作。设立高校知识产权奖励基金,对在尖端领域取得知识产权的高校和科研人员进行奖励,对知识产权工作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创新者的利益,鼓励创新。所谓“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知识产权制度为创新者提供了最经济、有效和持久的创新激励动力,有助于创新活动在新的高度上不断地向前推进,从而促进创新成果所蕴藏的先进生产力的快速增长[9]。
在成果推广阶段,政府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为企业和高校搭建知识产权供需平台,规范和指导知识产权交易行为。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吸纳高校、企业为会员,由中心组成网络,在各地建立服务机构。对投资巨大、有重大影响的科技项目的成果转化可以实行由政府出面联合企业界,共同出资,联合运作。
在成果应用阶段,政府应当要求高校对成果应用进行后续跟踪服务,检验转让成果应用的情况。为鼓励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产业化,政府在采购计划中优先考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产品和技术,以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结语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是高校无形资产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产出地,目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高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高校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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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周明娟,段泽球.高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影响[J].科技信息,2005,(8):4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