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2 16:26:5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建设工程常见法律纠纷,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2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防范举措
2.1加强合同评审管理为减少后续合同内容不规范引起的法律纠纷,签订工程合同前要进行评审管理。要坚持评审制度对合同签订程序、内容等进行梳理、评审,并成立专业小组对各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分析研究,通过法律顾问团队的提早介入以及时查找出合同内容的潜在法律问题、缺陷与风险,从根本上防范合同纠纷,保证条款明确,减少合同漏洞,维护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益。合同评审要围绕我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进行对照,做好评审管理,以保障企业信誉与经济效益。
2.2加强合同方资信调查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制定要依据国家法定程序与投资计划等可行性报告文件,首先要在了解工程立项情况的基础上对发包方资金情况、法人代表情况、手续与资信情况等进行调查,明确发包方的业务资格与经营范围;对承包方与分包方要进行执业资格调查,以了解其是否具备相应企业法人资格与等级,了解其施工能力、资信与履约信用情况等,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以尽量减少合同法律纠纷的发生。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1 引言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不同的理解,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且工程本身情况复杂多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预料不到的问题,合同双方从维护各自权益的角度出发,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就难免产生纠纷。及时分析研究这些纠纷产生的原因并制定出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措施,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 工程施工常见的合同纠纷
2.1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
建筑工程建成后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达不到设计功能使用要求,是一种常见的纠纷。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必须分清责任,特别是在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之后,更要明确责任。
2.2 工期纠纷
建筑工程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完工并交付使用,给甲、
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也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
见纠纷。
2.3 工程价款及结算纠纷
这种纠纷往往是合同造价低于工程实际造价,或由于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引起变更,承包人无法在原合同约定的价款内完成工程建设,而向发包人要求补偿,或发包人以正当或不正当的理由拒绝补偿而引起的纠纷;也有发包人由于资金筹措不到位,拖欠或拒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工程结算纠纷包括计价方法、工程量和材料价款大幅上涨引起纠纷等。
2.4 分包引起的纠纷
某些合同签订时对于是否允许分包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承包商则利用合同漏洞,在没有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工程分包,导致甲、乙双方产生纠纷。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纠纷也是近年来施工企业遇到较多的法律纠纷,承包人将部分工序分包给第三人承担,由于分包人管理不力或技术、施工能力不足等,质量、工期等达不到分包合同的约定要求,就可能导致纠纷。特别是工程价款纠纷,是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最容易发生的纠纷。
2.5 延期付款利息纠纷
尽管有明文规定业主拖欠工程款应付延期利息,但执行起来却非常困难,特别是延期利息数额巨大之时,双方纠纷就更容易产生。比如合同约定工程决算完毕付清尾款,但因施工方迟迟不报送决算文件,或报送决算文件不齐全,或所报决算文件双方争议过大,导致决算工作无法进行,进而剩余工程款无法支付。特别是争议过大时,究竟是谁过错导致工程款支付拖延,也是是否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争议所在。
2.6 违约发生的纠纷
承包方的违约主要表现有工期违约、质量违约等。发包方主要表现在不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中期擅改设计等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或者其他损失的,承包人最终都以工程索赔的形式加入工程结算书中,而发包人往往对有关款项不予认定,从而产生纠纷,这种纠纷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比较常见。
3 引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原因
(1)订立合同时草率,不规范,内容不完备。
合同约定的条款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这往往是引发合同纠纷的主要根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定性文件,各方面应予以高度重视。在起草合同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管理人员共同斟酌确定合同的内容、条款、细则,但有些建设单位重视不够,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管理人员很少参与合同的起草,而是由某些领导直接操办,这就使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就存在诸多缺陷、漏洞。
(2)甲、乙双方不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发包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按时拨付工程款,擅自将工程肢解发包给第三方,甚至无资金建设项目,势必会引起纠纷。承包人对发包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苛刻条件和霸王条款一般不抵制或抵制无效,因怕失去承揽工程机会,往往采取默认的态度,当合同价格不能保本、工期不堪重负、承包方利益不能保证时自然就形成了纠纷。
(3)施工过程管理不善。
一是开工准备不充分,“三通一平”习惯上都是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而双方又未正式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往往是建设单位某个领导或某个施工管理人员,现场划个圈,口头表述一下要完成哪些工作内容,发生的经费也口头承诺竣工时结算,这就给竣工结算埋下了纠纷的隐患。二是设计变更普遍,随便增加面积、改变结构、改变用途,签证混乱。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些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若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签字不及时,引起变化的工程量就缺乏结算依据,待工程竣工结算是再补充,容易引起意见分歧。
(4)引起工程质量纠纷的原因。
一是发包方的原因,如设计本身有缺陷、勘察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符、提供的原料、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等等;二是承包方原因,如承包方管理、技术力量不足,技术方案不合理,组织措施不力等。三是因为招标过程中大多数甲方为了保证施工质量,都会提出很高的质量等级。四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交工工程,而出现的质量纠纷。五是承包人或发包人分包工程项目,因分包项目质量达不到要求而引起整个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也是造成质量纠纷很重要的原因。
(5)引起工期纠纷的原因。
一是发包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供场地、资金、设计技术资料等,包括未能与地方政府就征地、拆迁等问题达成协议,导致不能按期开工或开工后被迫停建、缓建,不仅工期推迟,还将给承包方造成停工、窝工的经济损失。二是承包方因施工组织不力,劳力、设备不能满足工期要求而导致工期滞后。三是因招标时甲方不合理地压缩工期,施工单位为了迎合招标,被迫响应工期要求,在远低于定额工期的合同工期下施工,造成工期拖延也就不足为奇。
4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针对上述这些合同纠纷的表现及产生的原因,妥善处理纠纷必须要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维护合同条款原则,双方均应遵守合同条款,这既能体现合同的严肃性,也支持了合同订立当初双方的共同意愿。二是重事实、重证据原则,对有些内容,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详细,这就要求重事实、重证据,按实际发生处理。事实和证据包括:补充协议、现场签证、实物量。有文字证据的,依照文字证据处理,缺少文字证据的,以现场实测实量为准。三是坚持公开公正原则,要做到调查取证公开,双方到场,政策规定公开,处理程序、内容、结果公开,让各方心服口服。四是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处置合同纠纷,有利于建筑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建筑业发展。
5 预防施工合同纠纷的对策
(1)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前提,工程招标阶段,制定科学合理、详细慎密的招标文件是关键所在,首先工程造价要把握在一个合理范围内,既要保证承包人的合理利润,又不至于给发包人造成额外损失;其次是确定合理的质量目标和工期目标;再次是在议标、定标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不搞权钱效易,对资格审查不合格、管理水平低下、施工质量低劣的队伍坚决排除,选择一个好的施工队伍等于事半功倍。
(2)重视施工合同签订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基础。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是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核心依据。重视施工合同的签订,规范合同条款约定为整个合同的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订立合同应注意:①语言表达要准确、严密、详实,才能让合同执行人充分理解合同本意,不能含糊不清,稍有偏差都会导致产生完全不同的解释,任何模棱两可的文字,都有可能成为日后双方争论的焦点。②合同主要条款:承包范围、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工期要求、计价方式、结算方式、进度款与结算审核期限、付款方式、双方权力义务、双方违约责任、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程序和资料移交等要约定完整。③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处于平等地位,合同本身应具有公平性,合同条款应遵循对等原则,严重有失公平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合同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最容易引起纠纷。
(3)认真履行合同,做好现场管理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重中之重。施工合同签订后,关键在于双方共同履行,出现一些与签定合同时的估计相差较大的情况,应及时签定补充合同协议,以弥补合同在本身的缺陷,同时可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调整合同价款,并以补充合同价款形式作为中期进度付款结算的依据,以免追加合同价款太大难以执行。除此之外,①关于变更及签证,要明确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程序,各个环节各负其责分别把关,相互制约。及时督促完善项目施工中的所有原始记录,要严格签证权限制和签证手续程序,及时办理现场签证。②业主对工程项目各阶段的实施应安排合理的时间,准备工作要充分,按合同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施工场地 ,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③及时掌握市场材料、设备的价格波动,材料价格市场异常波动对承发包双方都存在巨大的风险。
6 结语
综上所述,只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重视施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缔约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并在纠纷发生后,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互谅,互让,争取恰当地处理合同纠纷,就能实现甲、乙双方的双赢。
参考文献
[1]蔡永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J].建筑经济,2006,(12):101-102.
[2]邹跃光.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对策[J].法律,2008,(1):45-46.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93X(2016)01010703
自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推行案例教学法取得巨大成功以来,案例教学法在世界各国高校的法学教育中一直备受推崇。相较于传统的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有其独特的功能。从逻辑运用的视角来看,法律案例教学方法注重归纳推理,在美国、英国等判例法国家广泛运用,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在进行法律教学、培养优秀法律人才方面是一种有效手段。但我国的法律体系侧重于成文法,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远不如英、美法国家重要。因此,反映在法律教学中,更多地倾向于以讲授为主的教学法,从逻辑运用来看,更侧重于演绎推理。但我们不能无视案例教学在哈佛等英美等国家法学教育的成功,应当在我国的法律教学中,着力突破传统的、以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适时引进案例教学,为法学教育寻找一个新的连接点。特别是我国司法改革引入了判例指导制度之后,判例的指导作用将逐渐凸现出来,因此分析案例将成为更有效的学习手段。总的来看,案例教学可以为法学学习者提供具体的、鲜活的分析样本,在教学中显得更加直观,且可有效地训练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在中国高校法学教学越来越普遍地采用了案例教学。改革开放以来,工程建设,特别是交通、桥梁、铁路(包括高铁)、机场、港口、电厂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投资巨大,成效显著。每一项工程建设都会涉及大量的法律,如工程规划与审批、勘察设计、征地与补偿、工程招标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筑质量、环保及纠纷诉讼等[1]。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法律问题,也产生了许多工程法实例。这些实例为我们在工程法教学中提供了有价值的范本。工程法的案例教学有着一般法律案例教学的共性,同时也有独特性。在工程法案例教学中,应当尽可能地运用真实的案例,在关注一般的法律原理及通用法律规范外,要特别注意工程法的特殊规定。同时,注重以研讨的形式引导学生解决工程中的实际问题。
一、选用真实案例以再现工程法的场景
法律案例教学是教师在课堂教学中,选取相应的法律事件或判例,以此构成一个虚拟的法律环境,使学生在这个法律环境下,通过群体讨论等形式进入这一虚拟的法律情景,运用归纳与演绎的方法,分析并掌握案例中所涉及的法学理论,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的一种教学方法[2]。为了达了案例教学的目的,案例的选择显得特别重要。相较于民法、刑法、经济法等普通法律所涉及的案例,为了不同的教学目的,教师在课堂上可以有较多的选择。如在讲解民法一般规则时,一般选择典型案例,能够起到解说原理的作用就可以了,就达到了让学生深切理解民法规则背后原理的目的。但在工程法的案例教学中,满足于原理解说显然不够。工程法本身即是一般法律在工程领域的运用,除了工程质量法等少数法律具有特殊的原理外,大部分法律在原理上与普通的民法、商法原理是一致。以合同而论,货物买卖合同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的法学原理大致一样。学过民法中的合同法之后,就没有必要在工程合同课堂上选择只能起到解说式作用的案例,以免雷同。但由于工程项目具有专业性、公共性、不可复制性、与环境协调一致性等特征,为了达到良好的教学目的,应当选择那些反映建设工程特殊性问题的真实法律案例,以让学生了解工程法的特殊场景,拓展工程法的视野,体验工程法的实际运用。如某航道局承建某地一港口设施,发生了一起巨额海上养殖损害索赔诉讼。该案例起因于在该地进行港口建设规划时,附近海产养殖户得知规划信息。部分海产养殖者为了获取高额海产养殖损害赔偿,提前在附近海滩及近海区域投放了海产种苗。港口工程开建后,这些海产养殖者即以海产受损为由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因为海产养殖一般是在浅海底部进行,即使派出最好的潜水员,也难以查清养殖的数量与质量。最后,作为被告的港口承建方因无法准确核定附近海域海产种苗数额,无法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得不承担巨额的赔偿费用。这个案例本质上属于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但它发生在港口建设中,且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则,反映了工程法案件的特殊性。这类真实案例能较好引导学生去研究工程法适用的特殊场景与条件。工程法案例教学应当使用这类真实的案例作为题材,以让学生了解工程领域的案例类型,了解工程法在实际运用中的精要之处。
二、注重工程法的特殊规定以掌握案例的关键
也正是由于工程本身的特殊性,工程法律事务与一般民商事法律事务有着明显的不同。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工程法领域有其特定的建设工程技术规则以及其他特殊的法律规定,包括建设工程质量与工程责任等。如有关房屋建设与装修,就涉及一些特殊的条例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修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其中第五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①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②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③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④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⑤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根据这一特殊规定,如果在房屋装修产生结构改变的情形下,房屋业主与装修公司产生的合同纠纷显然不能简单地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而是应当优先适用上述特殊规定。诸如此类的特殊规定,在工程法律实务经常出现,因而在工程法的教学中尤须得到讲解和运用,以便学生熟练掌握。再比如,建设工程分包是工程建设常见的行为,人们也习以为常。但承包方如果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人由此造成的损害,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承包方是否需要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在“张X诉李X、X园林工程公司、X置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中,法院的判决即明确了这一责任。该案基本案情如下:X年X月X日,X置业公司与X园林工程公司签订工程发包合同,合同约定,X置业公司其园林景观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X园林工程公司进行建设,并约定:X园林工程公司不得在将该工程进行转包;X园林工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私自进行转包的,应对因转包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责任,X置业公司与对此不负任何责任。工程发包合同签订后,X园林工程公司将其承包的园林景观工程一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处地面钢结构上雨棚玻璃项目,分包给李X,且未取得X置业公司同意。其后不久,李X雇佣张X安装该部分的雨棚玻璃。张X在安装雨棚玻璃时,不慎从钢结构上摔下,并受伤。经鉴定,张X残疾程度属五级,劳动能力完全丧失;精神状态、智力状态属六级残疾。李X系属于具有从事玻璃安装营业执照,但不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质。张以李X、X置业公司、X园林工程公司应对其因工作致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由,提讼,请求判令李X、X置业公司、X园林工程公司共同承担其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在这一案例中,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承包方擅自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从事建设活动资质的分包方,分包方雇佣的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人身伤害。分包方疏于管理,未对施工活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是否应该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最后再审生效判决裁定:再审被申请人X园林工程公司、李X承担连带责任。作出这一判决的依据在于我国的《建筑法》第二十九条有特殊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如果分析案例不能熟悉工程建设的这一特殊规定,难以从一般性法律原理推断出这一结论。因此关注工程法的特殊规定有着重要的价值。此外,近年来我国工程企业承建了大量国际工程业务,如沙特阿拉伯的铁路、非洲安哥拉的铁路、公路等等,这些国际工程业务涉及一些国际工程合同常用规则或惯例,如FIDIC合同条件,这中间有些专业术语,每个术语都有特定的规则内容;另外,还会涉及到东道国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许多法律规则或者习俗。因此,在教授国际工程法时,还应当引导学生关注这些术语及其背后的特定规则、东道国的法律与习俗。
三、重视案例研讨提高解决工程纠纷的能力
工程法的案例教学除了要达到一般性的教学目的外,还应当注重培养学生解决工程纠纷的实际能力。这种能力在多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是工程纠纷的复杂性。一个工程项目从规划、设计、环境评估、立项,到招投标、工地拆迁,再到施工、验收、后期保养等全过程,工程时间长,涉及的法律规范多,涉及的部门多,利害关系人多,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差池,都会引起利益纠纷,从而产生诉讼或法律纠纷。选择一个工程法的教学案例,应当全面再现该案例资料,把纠纷的部分放在工程项目的全过程中来分析。二是工程纠纷的系统性、关联性。一个纠纷往往是许多因素相互关联的。如一个欠薪纠纷,往往可以上溯到若干方面。可能是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而引起的工程款纠纷导致承包方欠薪,也可能是工程质量纠纷而引起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导致承包方欠薪,还可能是因竣工验收纠纷导致工程款拒付而引起承包方欠薪,等等。因此,在分析工程纠纷时,应有全局视角,多方面思考问题,不能复杂问题简单化,要充分领会工程纠纷的关联性,进而从法律到事实上解决实际问题,做到“案结事了”。三是解决纠纷手段的多样性。工程纠纷的解决不能只盯着诉讼这一单项手段。事实上,工程纠纷的解决往往需要多方面的手段,包括协商、谈判、仲裁等。一个完整的工程案例教学应当将这些因素全方位地展示出来,以此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工程法的案例教学手段的运用,包括讨论、商谈、争辩等形式,连同理论课程的手段一起,可以起到提高学生表达、思辨的能力,通过诘难问责,提高运用证据、资料及其他各种辅助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总之,工程法的案例教学应当从工程法的特点及工程纠纷法律解决的实际出发。在教学中,选用真实案例,分析案例的一般原理与特殊规定,研讨工程事务法律纠纷的解决机制与方法,培养学生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市场经济的特征决定了风险管理是现代企业不可或缺的管理内容。风险蕴含着成功的机会,也包含着失败的可能,极具挑战性.各种风险处理不当不仅会演变成法律风险,更会使企业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电力行政管理权的移转,固然使电力企业失去行业管理、执法监督等权力,但也给解决争议带来了良好的法律适用环境。一方面,电力企业可以以民事主体身份大胆运用调整市场经济活动法规来维护权益;另一方面,也彻底摆脱了因监管不力引起的行政管理责任。当然,根据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电力企业势必承担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产生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随着相关法规、政策变更,及时调整格式合同相关条款愈显重要。如1997年原电力部制定的高压、低压、临时供用电合同、趸购电合同以及委托转供电协议五类合同中“争议的解决方式”条款规定: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在签订这五类合同的实践中,电力企业应与用电人协商一致,明确其中一种解决争议方式。
一、加强了电力企业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防范工程承包法律风险
慎重分析研究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因素,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尽量避免承担风险的条款,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都可以有效地防范工程合同中法律风险的发生。首先,先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其次,合同条款不平等工程承包本来应以合同为约束依据,而合同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平等性。但在工程承包实践中,业主与承包商很少有平等可言。另外,合同管理不到位部分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防范工程承包合同风险意识不强,也会致使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遭受到一些本可避免的损失。
针对这些情况我们认为防范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的主要对策有:第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所谓组织网络是指企业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专业化、正规化,使建筑企业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第二,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制度网络制度网络,一是指企业就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规章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二是指建筑企业各层次都应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第三,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第四,积极推行合同管理目标制合同管理目标制,是各项合同管理活动应达到的预期结果和最终目的。
二、加工承揽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近些年来,电力企业在加工承揽合同反面的纠纷也与日俱增,其实加工承缆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人超越权限,以被人名义签订承揽合同、定作方虚构或夸大加工任务及来源,使承揽人落入合同陷阱、定作方提出的定作要求在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或实现的成本明显高于承揽方所能达到的效益以及利用所谓的"提供散件,组装回收"对承揽方进行欺诈。
针对这些风险电力企业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法律风险防范:首先,企业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另外定作人应对承揽人是否拥有完成承揽任务的设备条件、技术能力、工艺水平进行了解。其次,企业对人签订合同应对其权进行了解。再次,订立承揽合同,电力企业必须特别注意对质量验收标准的确定。在承揽合同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质量标准条款,而这也往往成为合同陷阱。最后,企业对承揽合同中设定的各种名目的费用,应当弄清其含义,不可盲目支付。对于承揽合同中出现的各种名目的费用,例如“质保金”、“押料款”等不管名目如何,一般欺诈行为人都要求被欺诈人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但被欺诈人多数为得到加工任务而不惜代价支付了这些费用。如果承揽方能认真了解这些费用的用途,不盲目支付,被欺诈的可能性将极大降低。
三、供用电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
电力企业作为民事主体身份与用电人订立合同时,应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电力企业在订立合同时遵循平等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有义务让对方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内容。约定的违约金高于法定标准无效。另外,《供电营业规则》对电费违约金计算比例已作了明确规定。对于用电违约金,既使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适用更高的计算比例,但用电人事后仍有权主张高于法定部分的无效。
《供用电合同》被作为有名合同列入《合同法》,它的订立、履行及解除等依法适用《合同法》基本原则和总则规定。《供用电合同》明确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债权发生的一种法定依据。电能不用于一般商品购销,货到款付,电力企业在订立《供用电合同》之后,在具备技术条件下,将电能及时交付使用。这种在部分地区先履行合同的商业惯例意味着供电人承担着债权难以实现的风险和追索债权的高额诉讼成本。
首先在签订《供用电合同》之时,可适用保障债权清偿的担保法律制度,让用电人为即将发生的债务提供适当的担保。《供用电合同》担保的形式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任一种。我们认为,电力企业作为民事主体,为保证债权的实现,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向用电人收取一定的具有动产质押属性的电费保证金,符合担保法律制度,与交易安全精神
并不相悖。其次,在履行合同时,当有充分证据证明用电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形,以致供电人债权的实现不够安全,供电人就可以依据《合同法》不安抗辩权概念,中止履行《供用电合同》。另外,当用电人已经迟延履
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一定期限内仍未履行时,供电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停止供电,并追究用电人的由此给供电人造成的损失。
四、结束语
一种普遍的生存恐慌在企业中弥漫,涨价成为众多厂家的首选。黄沙、水泥、钢筋等建材相关行业材料价格的上涨幅度至少在20%以上。不断上扬的建材价格,使很多项目成为“鸡肋”工程。建筑材料市场之前也曾出现震荡起伏,但像这样大幅度地集中上扬还不多见。
在这场起伏不定的价格大战中,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租赁价格的异常波动,超出了全社会的合理判断。许多工程项目因建材价格异常波动造成的造价变动达到了合同总造价的1/3。建筑企业面临巨额损失的风险。如何处理建材价格异常波动引发的法律纠纷呢?我们列举了施工企业常见的七个问题:
问:建筑材料、人工费的变动达到什么幅度才能视为异常波动?价格波动达到异常的,对原合同中的固定价格又该如何调整呢?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指导意见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吗?
答:我们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内容:对于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
《价格法》中规定了三种价格形式,市场价是否显失公平只能看国家指导价。综合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将价格变动达到±10%作为价格异常波动的标准比较适宜。在这个标准下,我们可以考虑超过±10%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10%以内的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
问:当建筑材料、人工费价格异常波动时,如果我已经签订了固定价格的建筑施工合同还可以调整材料价格吗?
答: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中均有价格调整条款,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也有价格调整条款。一般来说,固定价格合同仅限于小型、市场稳定的项目。而现实生活中,建设单位出于控制投资、节约管理成本等原因,大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这不仅加大了施工企业的风险,也成为了这一轮价格异常波动,导致大量法律纠纷的根源。
材料价格异常波动使得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会让施工企业毫无利润空间,这就违背了当初的合同目的,也违反了一般的商业公平交易规则。因此施工企业可以依据情更原则对原来的固定价格进行调整。
问:如果施工企业已经在中标价里计取了风险费,施工企业还能以材料价格波动超出了招投标时可以预见的风险范围而让建设单位给以补偿吗?
答:风险费计取幅度应当在合同中是明确约定的、可以合理预见的风险(大部分是规律性价格波动,季节性的、通货膨胀类的)。但是,即便在合同中计取了风险费也不太可能涵盖价格异常波动,否则投标价格就会很高。因此施工企业仍可以调整固定价格。
问:如果固定价格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支付预付款,施工企业还可以调整材料价格吗?
答:预付款一般是合同价格的5%至10%,也有按年度产值拨付的,比例最多到当年计划产值的30%。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费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约60%以上。10%的预付款显然不能解决防止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问题。
问:如果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材料价格上涨不得调整,这种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答:其实是否签订这样的条款并不影响情更的适用。一些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让施工企业酌情承担损失,实际上这不是一个承担比例的问题,而是性质认定问题,不能因为这种约定就要求施工企业承担损失。
问:如果施工企业在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下,继续施工将造成更大的损失,可以停止施工,并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吗?如果施工企业存在违约的情况,还能提出固定价格调整吗?
答:在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可以停止施工同时与建设单位协商,而法院不宜将双方协商期间认定为工期延误期间。
如果施工企业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形,但并非价格异常波动的全部损失都是因为工期延误造成,则施工企业仍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调整价格。因为,让施工企业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价格波动的风险显然是不公平的。
问: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时,建筑施工的上下游行业能否相应调整固定合同价格?
答: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时,建筑施工上下游行业原则上都可以适用情更原则,但是还要区别对待。如房地产属于暴利行业,不同于建筑施工属于微利行业,其价格异常波动应当属于商业风险范畴而不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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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视合同就是重视自身利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完成商定的建安工程项目,规定承、发包双方权力与义务的法律文书,对双方均有有严格的约束力。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完备、严谨、明确、及时,都可能会对合同的履行、双方利益产生直接、重要的影响。签订严密、合理、合法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顺利进展的重要一步。为此,必须引起承发包双方的高度重视。
1.1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1.1 协商方式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建设合同。
1.1.2 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
1.2 招标投标是国际上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中采用比较普遍的一种交易方式,现在我国国内经济交往中尤其是在各种工程建筑项目中已经普遍采用这种方式,这主要是因为它具的有科学性、效益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等优点,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中竞争机制的体现。
二、合同签订方面应注意以下事项:
2.1 承发包双方应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并应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部分是十分重要。这一部分内容注明了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还引导了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事项。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
2.2 承发包双方都应该严格审查对方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承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产开发或建安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项目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承发包双方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承发包双方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承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2.3 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顺利与否最重要的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2.3.1 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哪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在那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
2.3.2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2.3.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2.4 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完成量付款或按工程进度节点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比较粗糙,非常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相关程序约定和规范。应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对合同条款的约束,降低实施风险。首先,就投标文件的不完全性和其他瑕疵的谈判成果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避免结算审计时产生争议。其次,结合自身条件和项目情况,逐条研究合同通用条款,将不利因素在专用条款中加以合理限制。签订施工合同后至竣工结算这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应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工程量计量。计量是以施工图纸为依据,以质量合格为前提。二是工程变更的审核和反索赔。做好此项工作要有预见性,要以合同为依据,实事求是,注意时效和程序。三是竣工结算的审核。结算应以施工合同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有关工程结算的原则处理,如果承发包双方都能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合理计价报价,认真签订施工合同,严格实施合同,竣工结算工作就可顺利完成。
2.5 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明确,以便于履约过程中的实际操作操作,避免有关的纠纷发生。
2.6 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明确规定清楚,防止各方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和法律纠纷。
2.7 不可抗力量化非常重要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为详细规定,承发包人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于是,在《专用条款》上打“√”或填上“无约定”比比皆是。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运筹、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少,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程序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长时间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另外如:某大型活动举行期间和其前后,因为安保等因素对履约的影响。
2.8 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结束语:
签订合同时还应对材料设备采购、检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违约责任等条款也应充分重视,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任何一份施工合同都难以做到十全十美,合同履行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调整各方权利义务。
当前,我国的轨道交通项目进入大规模的建设和发展期,全国有22个城市开通了轨道交通运营线路,40个城市的在建线路超过4000公里。地铁建设项目规模大、技术与质量要求高,建设周期漫长、资金投入巨大,建设过程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风险点较多,并具有易发性和多发性。地铁建设工程管理和实施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已成为实践中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地铁建设工程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合同法中合同效力、变更及违约责任等制度、物权法中相邻关系制度、侵权法中经营损害和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等。本文结合合同法、物权法及侵权法及相关理论与制度,从建设业主角度对地铁建设施工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进而提出防控法律风险的建议。
一、地铁建设施工的法律理论与制度
(一)合同理论与制度
1.合同订立与履行:
《合同法》中建设工程合同部分,规范了地铁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在合同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承担。其中在合同的签订方面,具体规范了发包承包关系和建设施工合同签订的内容。在合同的履行方面,则规范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合同履行及建后移交的法律风险。在合同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方面,《合同法》具体规范了建设施工合同相关当事人施工安全质量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工期和图纸等方面的违约责任。
2.情势变更: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在实践中,施工市场价格变动的幅度已成为判断能否依据情势变更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的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的功能主要是为了消除由于订立合同时的基础发生重大变更导致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显失平衡。因此,具体到地铁建设施工中,如果市场价格变化幅度已然超出了合理预见范围和商业风险范畴,继续履行将致使施工单位蒙受巨大损失而破坏合同订立的基础,则可以适用情势变更。
3.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在第一百一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从中地铁可以参建各方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寻求救济,但同时要注意法律对于不可抗力适用的限制。
(二)物权理论与制度
1.相邻关系:
目前我国还未建立有关地铁建设施工的专门立法和司法解释,地铁建设施工中涉及的相邻关系通过《物权法》和《建筑法》进行规制。《物权法》第七章开宗明义: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具体到地铁建设中,施工方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活动中,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予以赔偿。
同时《建筑法》也对相邻关系进行了规制。其中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此外,《建筑法》还规定了地铁建设业主作为发包方的责任,主要规制了发包承包的程序、标准和责任承担等内容。
2.地下空间权:
地铁建设施工不可避免要涉及地下空间的利用开发。《物权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地下空间的权利,规定了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独立性。但总体而言,目前国家立法层面关于地下空间的规制还不尽明确,尤其在地下空间的施工安全管理领域存在制度空白,导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晰,因此容易产生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广州市出台了《广州市地下空间管理利用办法》,详细阐释了地下空间施工的相关规范。其中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已经依法设立的用益物权、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造成妨碍或者实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该《办法》对文物保护问题进行规定,明确了建设、设计及施工等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侵权理论与制度
1.注意义务:
地铁建设施工中的侵权行为多属于过失行为。在界定一个施工行为是否构成过失侵权时,除具备有实际损害结果这一要件外,还必须有一个条件,即建设施工方存在过失,过失即施工方具有法律所施加的注意义务,而其行为未达到所需的行为标准而违反该义务。我国《建筑法》相关条款规定了建设施工现场的相关注意义务当地铁建设施工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注意义务,且该行为与损害结果有一定联系(因果关系)则施工单位应当就该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2.经营侵害:
在德国,经营权被视为一种绝对性权利。该权利对于营业这种持续的状态进行保护,易言之该经营权制度主要保护尚未上升为财产权的经营利益,其保护的客体包括经营损失。 法国法通过适用一般性法律条款加以保护,而没有创设经营权。就地铁建设实践而言,如果建设施工单位的过错行为和商户的经营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予以一定补偿。
实践中,地铁出口的商铺通常在地铁建成之后会增值。有观点认为商户因地铁施工所遭受的经营性损害与地铁建成之后增值可适用损益相抵规则,即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由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 不容否认,商铺在地铁建成之后会增值是普遍现象,但这并不能作为其不予补偿的原因,这只具有可能性,并没有现实发生,不能以这种期待的利益作为减少赔偿的原因。同时,商铺获得增值,获益最大的是沿街商铺房屋的所有人,并不一定是经营者本人。如此一来,商户的商铺租金更有可能在地铁建成以后提高,并不能获得所谓的增值利益。因此,地铁施工给商户造成的经营性损害不宜适用损益相抵规则。
二、地铁建设施工中的法律风险
(一)依据法律渊源分析法律风险
从理论的角度,法律风险应根据其不同的法律依据、法律渊源寻找对应的防范措施,因此有必要从法律渊源角度总结相关的法律风险,追溯相关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从而更有针对性地从相关法律风险的渊源以及法律依据寻求解决法律风险的途径。从法律渊源角度归结法律风险是法律风险防范的基础,有利于了解何谓“法律允许的范围”以及“法律禁止的范围”。当在事前预见可能产生及必然产生的法律风险点时,便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的基础上,规避“法律禁止的范围”,依法以事前防范的方式固定参建各方主体的责任,以此达到减少法律风险的目的。
(二)地铁建设工程的法律风险点
从施工流程的角度可将法律风险分为:合同订立阶段的法律风险、施工准备阶段的法律风险、施工进行阶段的法律风险以及施工后续阶段的法律风险。
1.合同订立阶段的法律风险点:
性质不同的合同在订立阶段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如施工合同应关注工期、管线资料以及管线迁改的条款;而合建合同则应重点关注图纸施工、设施移交、商秘条款以及专利免责条款。
2.施工准备阶段的法律风险点:
在准备施工阶段,地铁建设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关注周边地貌以及相邻房屋的现状。同时应充分了解是否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夜间施工许可。此外,鉴于建设方负有向施工方提供管线资料的义务,地铁建设业主应通过委托调研、勘察等,将获知的已建档的管线资料全部提供给施工方。在履行支付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的义务时,应关注围蔽施工是否对商户利益的影响。
3.施工进行阶段的法律风险点:
在施工进行阶段,地铁建设业主不应为赶工期而压缩合理工期,应定时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此外,在现阶段应关注施工污染如噪声、施工照明是否超标、相邻房屋的权利人是否有对房屋的质量出现问题以及对排水妨碍的投诉。与此同时,施工过程应重视监理作用,以及施工人员是否挖爆地下未做标示或未建档的管线、施工区域是否存在地下文物等。
4.施工后续阶段的法律风险点:
在施工后续阶段,仍应继续关注是否对相邻房屋权利人造成侵害后果。建设业主要避免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合建设施,并且注意合建单位是否拖延验收相关合建设施。
三、地铁建设工程的法律风险防控
(一)事前防范
1.施工准备阶段:
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勘察。依据物权法等法律规范,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提出地铁建设施工的可行性方案,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和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同时明确地铁土建施工的相邻损害责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时,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对于可能造成的损害,要提供相应地解决方案,力求从源头上防范相邻关系纠纷。同时应充分了解建设施工单位是否具备了建筑法及其相关行政法规要求的施工资质及相关许可。
2.施工进行阶段:
在施工进行阶段,建设业主和施工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这个阶段应主要关注安全文明施工义务、工程进度及其质量监督,以及对相邻关系影响的可能性。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建设业主不应为赶工期而压缩合理工期,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予施工单位充分的建设时间,同时定时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跟进工程完成情况,并做好总结与调整,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在这个阶段建设施工方应当关注施工污染如噪声、施工照明是否超标、建设施工现场所产生的废物是否对相邻关系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影响,以及相邻房屋的权利人是否有对房屋的质量出现问题以及对排水妨碍的投诉等等。实践中,相邻关系纠纷很容易派生出经营损害或人身损害等侵权法的问题。例如,围蔽施工对周边商铺造成经营损失的纠纷,土建施工中对相邻房屋质量损害和排水妨碍的纠纷,以及建设施工现场可能造成的人身损害纠纷。
3.施工后续阶段:
地铁建设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验收工程项目并完成相应的建后移交。对工程建后竣工的验收是建筑法其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一般建设施工合同的约定义务。要避免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合建设施,同时注意合作建设方是否拖延验收相关合建设施。此外,在项目设备建后移交过程中,除了应当完成对技术资料、工程质量等内容进行确认验收,还应依照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严格建设工程验收标准,符合法定的验收程序,以避免法律风险。
(二)事后救济
法律风险的事前防控并不能完全避免法律纠纷的出现,一旦纠纷发生,建设工程建设业主应积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承担必要的责任,避免纠纷扩大,预防新的法律隐患产生。具体分析如下:
1.相邻关系纠纷:
由于此类纠纷往往关系群众的重大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问题,首先,纠纷处理应先采用协商处理原则。相邻方有权立即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双方应当协商实施补救措施,或者聘请专业人士就施工方案予以重新论证,以避免恢复施工后依旧存在的危险。对于相邻方的损失,在双方共同协商,或者聘请专业人士评估后,行为人应当予以赔偿。
其次,利用相关的相邻关系法规进行调处。关于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有关法律法规作了明确的规定,如《物权法》第七章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该条与《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是调处建筑工程相邻关系纠纷的原则性法律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建设工程相邻关系纠纷中的具体问题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在调处中可以用这些相关规定作为劝说解决纠纷的依据,让纠纷解决于萌芽状态。
最后,严格责任与追偿权的行使。对于地铁土建施工涉及的相邻关系纠纷,司法实践中通常倾向于在施工方承担直接责任的基础上,存在过错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允许履行赔偿义务的建设业主或施工方向第三方责任人行使追偿权,以平衡土建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2.侵权责任的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地铁的建设施工现场需要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对于未尽到建设施工安全义务而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单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认定是司法实践的核心。对于地下土建施工等高危作业行为,侵权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地铁建设业主和施工单位应尽可能保留相关证据,否则如不能证明损害结果与己无关,则可能承担责任。
同时还存在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形。这是因为地铁建设是公益事业,地铁施工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人并没有主观过错。在沿街商铺对其经营上的损失也无过错情形下,根据《民法通则》第132 条规定的公平原则,沿街商铺有权要求施工方对经营损失进行赔偿。
3.合同纠纷的处理:
过失相抵作为现代民事损害赔偿的一项重要规则,其法理基础在于公平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即不得将自己的过失所生之损害转嫁他人,应由自己承担。在具备其要件时,法院可依职权径行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关于减轻赔偿责任依据的标准,我国民事审判实务上一般采用过错程度说。其中《民法通则》第114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在施工合同违约中最常见的情况为工程延期,发包人指责承包人未按合同预定工期施工,承包人指责发包人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实际情况是二者对工期延迟均有影响,此二者即为对工期延迟这一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
地铁工程承包合同损害赔偿通常采用合理预见原则,即将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合理的、可预见的范围内。因为地铁工程建设合同往往标的额巨大、履行过程复杂、周期长、合同界面多,如采用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发生的实际损失,而且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将得到的履行利益,其最终的赔偿金额是合同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难以合理预见的。而采用合理预见原则,将违约赔偿限制在违约方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内,而对于地铁工程承包合同通常则限制在实际损失的范围内。
四、结语
电力建设项目工程档案是电力企业基本面貌和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综合反映,它随电力建设项目的开始而建立,是提高工程建设及管理水平酌表现,是企业进行维修、扩建、改建的依据,是业主单位必须长期妥善保存和进行备案的重要工程档案资料。在我国经济全面发展的历史背景下,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不断地更新档案管理观念,勇敢探索和尝试新的档案管理手段,以全面、真实地反映本单位整体发展状况和经营成果。
一、电力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方面电力企业档案的数量在不断的增加和丰富;另一方面电力工程档案又处在不断损毁的过程中。档案保管工作就是向一切可能损毁档案不利因素作斗争的工作过程。简言之,档案保管工作应该做到四不:不使档案分散、不使档案互相混乱、档案不丢失不泄密、不使档案遭到损坏。
二、电力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在今天电力建设大发展的背景下,对电力企业各项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的同时,也凸显出档案管理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电力建设项目从投资计划、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使用等活动,这中间多个环节,多个施工单位,多个部门交集,建设周期长,参与人员众多,在这期间形成了大量的电力工程档案,而它记载着整个建设周期期间建设活动中各种原始的、图物相符的、有保存价值的、真实的数据和记录,是日后生产经营时技改、改建、扩建甚至经济权益纠纷、诉讼、索赔时
提供最有利的依据和证据。工程档案管理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一部分,其质量的好坏,影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果,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维护企业的法律权益。管理好电力工程档案既是工程的需要,也是电力企业日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1、为项目设计提供依据,项目设计单位在做施工图设计时要以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为依据,因此做好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的归档工作,为施工图设计提供依据。
2、工程档案是项目合法性的依据,作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取得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式建设。
3、为解决施工过程中与参建单位的法律纠纷提供依据。在一个大型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难免会与参建单位发生合同纠纷,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归档,可为发生法律纠纷时提供有力证据。
4、为竣工结算提供依据:做好与竣工结算有关的文件资料的归档,为竣工结算提供有力依据。
5、为项目施工提供依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做好施工过程资料的管理归档,为工程建设提供理论依据。与参建单位的往来文件、图纸会审记录、专题会议纪要、工程协调会纪要等文件材料为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变更、设备缺陷处理、奖励与处罚、管理纠纷等提供解决问题的依据。
三、常见的电力企业工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电力企业工程档案管理中的常见问题主要保险在以下方面:
1、项目文件管理的职责分工不明确。主要表现在:各参建单位之间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分工不明确,对范围内应收集、归档的文件材料不清楚,没有正确地执行文件形成部门整理文件的规定。
2、人员不稳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业务不熟。主要表现在:由于电力施工的特殊性:施工点多、线长、分散,施工专业技术人员变化较频繁;新分配来的大学生对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相关知识不了解,培训工作不及时。
3、交件材料收集不齐全。主要有建设项目前期文件缺失较多,如:土地征用协议、招投标文件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不全,如: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批准概算书、预算书等;建设项目施工文件不全,如:工程开工报告、质量监督检查报告、竣工报告及竣工签证书、设计变更通知单、竣工图纸、工程决算报告等;建设项目监理文件不全,如:工程进度计划报审表、设计变更报审表、特殊工种资质报审表等;设备文件不完整。如:无设备开箱记录等。
4、文件材料整理编目不规范。a.文件的组卷不合理。b.案卷标题拟写不规范。此外还有案卷题名没有提示卷内文件的全部信息、拟写错误。
四、做好电力工程档案有效管理的基本措施
1、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归档
(1)设立建没项日档案室质量管理小组,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基建项目参建单位归档职责,设定项目类别工程档案归档负责人,落实责问考核制度,并设置奖罚条例引起各方面重视和提升责任心;
(2)从工程开始时就要求各参建单位对归档资料必须按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管理规范》、《电力建设施工、验收及质量验评标准汇编》和本企业的《项目档案归档管理制度》等文执行;
(3)实施资料分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审查、鉴别制,对归档资料进行督导审查,勘察纠错,根据工程进度节点同步移交资料归档,从而避免施工中资料丢失,设计变更时无记录,竣工时大量的工作堆积,在收集和编制竣工资料时做到有章可循、标准一致、职责分明,力求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实现了麓I过程全过程记录收资,用规范的档案管理行为来推动各参建单位档案规范化管理,从而有效地控制档案的归档质量,在有需要时随时调阅卷宗,做到有依有据,有迹可循,发挥档案管理的重大作用。
2、加大管理宣传
相比较于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工程档案管理容易被忽略,普遍存在对该项工作不太重视的情况,到竣工验收时才匆忙整理交付,所以经常出现数据错漏、资料遗失等,给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从而严重影响了工程档案管理的质量。其主要原因在于大部分人对档案管埋工作不够重视,资料整理琐碎,于工程进度无直接影响,无直接经济效益,无正面的考核制度约束。要提升工程档案有效管理,企业必须要加强宣传档案管理的必要性,上下统一认识其重要性,提高对其的关注度,如本企业员工、参建单位、设备供应商、项目负责人等,从而转换被动收集资料为主动整理收集。
3、工程档案管理纳入合同,依法制约
在社会经济体制潮流下,有效、合法的合同起着扮演着决定性作用的角色,用它能有效的约束参建单位各的行为和应履行义务,是强而有力的法律依据。所以在业主进行工程招、投标及各项合同、协议时,应在其中对参建单位、设备供应商等各方就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归档范围、移交时间、完整性、准确性等各方面的质量要求设立相关条款,并独立列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所占款项比例。合理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来制约双方履行合同、协议,在保证质量并接时移交归档,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予以结算工程档案管理专款款项,争取工程档案管理主动权,这是做好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的有效方法。
4、注重档案安全管理工作
施工合同规定工程的造价、工期和质量,这是普遍存在于建筑业的观点。在这一认识的支配下,当事人往往把施工合同所表达的丰富内容抽象化,肢解为几个支离破碎、互不相关的概念和数字。于是,合同签订后,即束之高阁;纠纷临头时,又手忙脚乱,笔者通过对部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状况的调查,都印证了这一问题。工程实践中存在的施工合同无管理、施工合同挂历与施工项目管理分离、施工合同管理与施工企业管理相脱节的情况,既源于对施工合同作用的偏颇之见,又对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的利益造成损害。
针对这种情况,施工单位在推行项目法施工、实行管理层与作业层分离等转换内部经营机制改革的同时,重新认识施工合同在建筑市场管理、施工企业管理、施工项目管理中的作用,重视改善施工合同在签订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对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施工合同的作用
1.合同是项目施工的依据。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组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计划、报表、竣工结算等要按合同的约定编制、报送,工程的质量、进度等都需按合同的要求组织施工,工程的材料、设备等应按合同约定的规格、数量、价格进行购买。
2.合同是发生纠纷时企业进行索赔的依据。索赔合同索赔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由于业主违约引起,主要指业主未按《示范文本》规定完成应该完成的工作以及未能按时拨付预付款、工程款、拖延图纸审批、拖延对承包方提出变更、索赔的答复等;二是由于工程项目本身变更引起,如工程量的变化、材料价格变化、现场签证等;三是由施工条件和环境变化引起,如一周内连续停水、停电超过8小时,连续大雨不能进行室外作业等。
3.合同能够有效转移企业风险。《示范文本》中有违约、索赔、争议、保险、担保等转移风险条款,如能将这些内容协商并写进合同,那么就可将业主违约、工程变更以及自身在施工中发生的一些意外伤害向业主或第三方转移。
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通过合同作用的叙述可以看出,合同关系到施工企业的工程进度、风险转移和争议处置等涉及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对施工企业意义重大。因此,对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和技巧进行归纳和总结是十分必要的。
1.合同内容的严谨性和合法性
(1)确保合同措辞的严谨性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也有使用业主与承揽方协商起草的其它合同文件。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如果使用由业主起草的合同文本,则更应该仔细研究,对关键词和关键语句含义要达成共识,避免在理解合同条款时产生多义性和随意性。
(2)确保签订合同的合法性
签订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内容的合法性具体表现在工程合同的各项条款中。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反映了当事人对合同的要求,工程合同价款中,履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关系到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各项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考虑全面、细致,避免出现责任不清。
2.审查发包人和分包人的资质等级及履约能力和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和分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我国法律规定,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房产开发的企业或从事工程监理、建筑施工的企业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以及发包方的履约能力和信用情况。在现实工程中对分包方的审查相对审查发包方更为重要,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法律纠纷在工程中最为普遍也最为棘手,如何防止各分包单位的违约对施工单位来说至关重要。
3.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几项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施工企业的最重要问题,因此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必须详细考虑和制定。
(1)对工期的规定。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或“合同签订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那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2)对工程质量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对工程造价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能避免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因此,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将对后续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依据。
三、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技巧
1.明确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各方的责任和关系。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然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作为总承包施工企业,不仅要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同时也要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因此,不仅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在分包合同中也应将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具体化,便于操作和管理,避免或减少纠纷。
2.规范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等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管理工作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项目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权利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做出明确的规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
3.量化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细规定,但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不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只是这些。对此,在合同实践中很多合同的《专用条款》一栏都无约定内容。《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程度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量、降雪量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4.详细规定工程进度拨付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对工程结算一般只限于对工程进度按月拨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款的规定,而对如何申请拨款、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等等问题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这样很容易引起双方的争议,影响工程施工进度。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明确,不利操作。因此,施工合同中应特别注重对拨款和结算程序的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确保工程进度。
5.运用担保制度降低风险系数。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在实践中我们发现,通常都是业主要求施工单位向其出具履约担保,而业主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却较少。因此,从减少纠纷和降低风险出发,施工企业在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也要求业主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新形势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提高措施
社会主义新形势下,虽然一系列建筑法规的出台规范了施工合同的管理和实施,但总体来说,施工合同仍存在意识淡薄、管理水平低等问题。为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质量,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约有检查,提高合同履约率,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强化合同意识及合同观念。这不仅是施工企业规范经营,提高效益的主观要求,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环境中,依法治企的客观要求。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是加强合同管理教育,建立全员合同管理培训机制。合同管理教育的内容要适应国家法律及相关知识完善和发展的需要,通过教育,使企业各个层次人员都能牢固树立合同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良好的企业合同管理氛围。
2.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施工企业必须在深入研究企业自身的体制、机制、规模和现状基础上,结合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一般特点,有针对性地建立起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和要求的合同管理体系,理顺信息流通渠道,适应施工合同动态管理、过程管理、风险管理的需要。
3.设置合同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施工合同的管理必须注重专门化、协调化和信息化。具体而言,就是在施工企业内(包括集团和公司)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保存合同,配备专门的专业人员具体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强化合同管理过程中企业内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调与合作。
4.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必须建立一整套完善、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才能将合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项制度:施工企业内部会审制度、审查批准制度、印章制度、检查和奖励制度、统计考核制度、合同管理评估制度、合同管理目标制度以及合同管理质量责任制度。
5.实施合同信息化管理。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以及《合同法》对电子、传真、数据交换等新型合同订立的确认,我们应当大力推行合同管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文档编码及检查系统,建立文档的收集、处理制度;建立行文制度、传达制度、确认制度,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资源。
施工合同是施工企业安排施工、进行索赔、控制工程成本和进行竣工结算的依据,并且为转移风险提供可能。所以施工企业不仅要重视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还应重视合同管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与学习,提高制度建设水平,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水利领域投资的加大,工程质量隐患问题也伴随其中,出现质量隐患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各参建单位对合同的履约不到位,合同中明确了不允许转包,但在我国目前的水利工程中,施工方为了谋取更大经济利益,转包现象一定程度上存在,严重扰乱了水利建设市场。
1 转包的法律层面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办法中都规定了转包情形,但这些条文之间在界定转包内涵方面不能准确地统一,致使在实际操作和理解上存在一定的偏差。
1.1 有关转包的法律法规解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有关单位不得转包(所承揽的)工程,同时说明:转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没有定义“转包”具体含义,是将上述的“转给”直接写为“转包”,并明确予以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没有“转包”用词,而是明确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这里用的是“转让”。《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规定,承包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转包: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财务等)进行组织管理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其他人的,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其他人的。
1.2 转包法律界定不足
从上述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可以看出用词不统一,定义的内涵不清晰,会导致理解上出现差异。现行施工承包商基本都属纯管理性的施工组织单位,没有自己的施工(操作)队伍,完全依托社会上其它较小型施工单位或零散资源来施工,而让这些单位来施工就必须有“分包的名义”,这就是劳务分包或设备租赁等其它形式的分包。因此针对现行施工管理体制,如何理解“‘全部工程肢解后’‘转给(转让、转包)’其它单位承包”,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否则会将现在的施工责任主体理解成“肢解工作管理单位”。另一个问题也需要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如: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均是独立法人,集团公司中标后将全部工程交由子公司承担,而集团公司并没有履行实质性的合同责任,很容易理解为“内部转包”。
国家明确对“转包”是严格禁止的,但是法律上的规定是从宏观的角度对这一现象进行界定,并不能完全涵盖工程建设中的违法情形。实际上,所有中标人(施工承包单位)都会想方设法规避“完全转包”的嫌疑,“转包”从法律层面上很难认定,缺乏可操作性。这也有法规定义不确定性或理解偏差的因素引起的,特别是“全部(建设)工程”中“工程”的具体内涵不清,宜将工程本身(建筑物)部分的现场施工与工程施工的管理或支撑工作区别对待。
2 工程转包的常见表现形式
常见的转包形式是承包人中标后,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发包给其他人,或将工程肢解后分别发包给其他人,一般情况下这里的“其他人”都是资质不满足投标要求或和承包人有一定关系。本文主要阐述一些较为隐蔽的转包现象。
一是集团公司负责投标、中标签署合同,子公司全权承担具体施工任务和相应责任,形式上虽然由集团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但集团公司并未对现场管理工作履行实质性的合同责任,如不按投标承诺提供资源性帮助等。二是施工单位中标后,成立施工项目部,以责任包干等形式全权委托项目部承担具体施工任务及相应的合同责任,而施工单位除收取管理费等费用、形式上承担合同责任外,并但未对现场管理工作履行实质性的合同责任,如不按投标承诺派出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不协调解决项目部管理问题等。三是尽管施工单位承担了主要原材料采购或一些管理性工作,但涉及工程上的施工作业都是以实质上的分包形式由其它单位或外单位人员承担,而施工企业并没有自己的作业队伍。从施工作业操作层面上看,施工单位存在疑似“肢解分包”。
3 转包的原因和危害
转包的原因本质来看,都是经济利益驱使[1]。一些有资质的企业中标后,没有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资源可供调配,而一些无资质的或资质较低的企业又揽不到工程,从而为双方提供了“合作”的土壤。此外目前监管缺失,也是转包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原因,大多都是在工程质量或安全出了问题才暴露出转包现象。同时,个别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也滋生了转包现象。
转包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转包的实施单位或个人不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总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给建管单位、监理单位的管理带来极大难度。二是转包的实施单位或个人资质或能力达不到投标要求,可能对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造成严重影响。三是工程转包后承包人不能很好的控制实施单位,很容易产生层层转包。四是转包后,极易产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经济劳务纠纷。五是转包严重扰乱了水利建筑市场,出现不公平竞争,催生腐败等。
4 治理转包现象的对策
目前关于治理转包的措施,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从企业资质角度来考虑,有些学者认为应严格控制招标人抬高投标的资质要求,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所需的基本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经理资格要求,避免出现“一流企业中标,三流企业施工”或一味追求高资质企业,排挤低资质企业;有些学者认为要规范招投标管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禁止转包和对转包的处罚,从源头遏制转包行为[2]。从政府监管的角度来考虑,有些学则认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市场活动中发生过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建立“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制度,在其后的投标中予以限制;有的学者认为应加大对转包行为的处罚力度,必要时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有的学者建议应建立以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要监督机关,多部门协调的监督机制,对转包行为确实做到严查严打[2]。从项目管理的角度来考虑,加强合同管理过程中对业主行为的规范;同时业主要严格合同管理,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责任履行情况,对合同违约行为进行严肃追究;此外也要加强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尤其是要加强集团和子公司之间,施工单位和项目部之间的实质性管理,而不仅仅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对面对工程实体的机构放任不管。从立法的角度来考虑,明确转包的法律界定,明晰转包内涵,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通过法律措施规范中标人行为,从源头上整治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
5 结语
本文先从法律层面上对转包进行探讨,再结合工作实际,梳理分析目前水利工程建设中转包的表现形式,以及掩盖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所常用的手段,最后提出一些建议、措施,希望能对规范目前的水利建筑市场起到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