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3 16: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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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税三期 高校个人所得税 管理信息化建设
一、金税工程三期概况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税收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建设,经历了“征管电算化”、“税收电子化”、“税收信息化”、“税收管理信息化”等多个阶段。标志性系统由“GPRS”、“金税一期”、“金税二期”发展到今天的“金税三期”。金税三期工程属国家级信息系统工程,是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系统融合了税收征管变革和技术创新,统一了全国国地税征管应用系统版本,搭建了统一的纳税服务平台,实现了全国税收数据大集中,对于进一步规范全国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实现“降低税务机关征纳成本和执法风险,对税收征管改革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为例,2016年10月8日金税工程三期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正式上线,该系统统一了全国征管数据标准、口径,在全国范围内规范纳税服务系统,实现全国征管数据应用大集中。同时,也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打下了夯实的基础,意义重大。
金税工程三期系统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对数据格式、数据的完整性及数据的准确性有了更高的要求。与原江苏省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相比有如下不同:
1、增加人员信息管理模块,加强申报人员基础信息的管理。金税工程三期系统增加了人员信息管理模块,每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首先要进行人员信息的维护,对于新增人员必须完善基础数据,对于离职退休人员也要做相关的人员变动处理,大大提高了对人员信息的管理要求,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2、加强与社保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数据交互,严格控制超限额申报。金税工程三期系统中对明细申报数据做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与社保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数据交互,由系统检验对社保及公积金数据的合理性,在纳税申报时及时发现超额扣缴的社保及公积金,有效控制了超限额申报免税收入的情况。
3、通过信息化系统,统一数据格式,为全国信息资源共享打下坚实基础。金税工程三期系统统一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数据格式,进一步规范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数据,为个人收入信息的资源共享打下坚实基础,为之后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做好数据准备工作。
二、高等院校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的特点
1、需求推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建设
近年,我国的税制改革不断深化,对税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高校科研事业蒸蒸日上,与境外科研学者的交流不断增加。同时为了促进科研事业的发展,引入外籍优秀学者的数量也与日俱增。纳税人结构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其次,在前几年高校大规模新建校区的影响下,高校规模迅速扩大,在职员工人数随之增长,纳税人数量显著增加。再次,税制的深化改革,对税收申报数据的要求不断增加。数据要求由粗放到精准。同时税务局管理系统不断完善,数据风险分析不断加强。面对大量复杂的数据和税务监管部门严格的监管,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系统的需求迫切,在技术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应运而生。需求与技术相互促进推动成就了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发展。随着税务系统的不断变革,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建设也在不断的完善,随着金税三期的上线,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建设面临新的挑战。
2、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建设从点到线再到面。随着近年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高校的信息化系统建设也在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系统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这一业务点切入,慢慢延伸至不同类型人员收入的个税计算,从手工计税到系统线下计税慢慢发展为线上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用经历了“嵌入高校财务系统局部应用各类型收入全覆盖的线下计税应用个人所得税线上申报管理系统应用”阶段。从纸质申报向管理信息化蔓延。
3、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系统较为封闭。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系统大多由财务部门牵头开发,应用于收入的申报、计税、账务处理等工作。数据来源仅限于财务流程的各个环节。基本不与人事等相关部门进行对接,在人员基本信息的数据采集方面较为薄弱。
三、金税三期背景下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建议
1、需求拉动,进一步提升和优化个人所得税系统的功能和性能。随着金税工程三期的全面推广影响税收管理信息化系统发展的因素愈加复杂,信息化系统的建设过程既会受到税收业务与信息技术的影响,又将受到人员素质影响。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应转向深化应用。近几年是国家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税制改革特也将越加深入,在“营改增”之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案也呼之欲出,这些都将对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的信息化的建设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在金税工程三期的大背景下,高校必须根据监管需求,妥善处理好当前信息化需求与建设、应用的关系,将业务与技术紧密结合,进一步提升和优化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功能和性能,以保证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康、持续发展。
2、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建设转向深化应用。金税工程三期全面实施后,实现了全国个人收入信息的共享,税务机关能够全面掌握个人在全国范围内的收入情况。同时,申报数据格式更加的规范,税收申报已不再是简单的将高校系统中的数据复制、粘贴。他对数据的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等都有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随着教育部等监管部门对高校收入情况越加的关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应从简单的数据采集、计算转向税收数据的综合分析与应用。数据应用的需求千差万别,而且变化较快,因此应深化应用,建立数据应用技术平台,通过搭建较为完整的技术平台架构,为数据应用提供基础服务和技术支撑,实现对各类源数据的集中处理和存储,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数据模型,为数据应用提供口径统一的、高质量的基础数据。
3、多部门协作,加强数据对接,进一步完善人员信息的采集数据。金税工程三期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中加强了对人员基础信息的管理,包括单位在职人员及申报劳务的外单位人员。并要求必须填报人员的联系方式及人员状态等信息。高校财务部门做为财务业务单位,负责收入的计税及发放工作,不责人员基本信息的登记和管理。而在人事部门却有着非常详实的个人基本信息。因此,财务部门可将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系统与人事部门的人员信息苦进行数据对接,这样就能全面掌握人员的基本信息与动向,更好的完成纳税申报及税收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1]靖树春.基于系统管理理论的税务管理现代化框架与路径分析[J].税收经济研究,2015,05:23-28
为确保全区个税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区局成立推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其他领导协同抓,举全局之力,周密部署,妥善安排上线各项工作,人人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二、推广目标
为贯彻落实总局个人所得税“四一三”工作思路,现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其总体目标是:全面建立以个人身份证明号码为主要标识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采集、汇总所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信息资料,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申报与扣缴情况的交叉稽核和监管,实现对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收入项目纳税情况的收集汇总、查询、统计、分析和完税证明开具功能,有效加强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和对税源的源泉管理,全面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三、推广对象
各地2012年度推广户数为2011年度年扣缴个人所得税额1万元(含)以上的扣缴义务人和全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四、时间安排
1、6月上旬,参加全市地税系统个税软件上线动员大会,确定区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井冈山师范学院附属中学、华拓企业()有限公司、市中医院、国光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店、水泥有限公司、金苹果实业有限公司、市区东固采育林场、市区林场、市水利水电管理局等10户单位为本年度推广单位。
2、6月中旬,税政股、信息中心、征收大厅及管理分局分别派员到市局接受上线培训,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企业端)和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税务端)进行学习,熟悉软件。
3、6月下旬,组织10户单位到市局接受上线培训,并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扣缴情况增加20个名次的培训。
4、7-12月,各分局逐步完成本辖区内扣缴义务人的上线工作。
五、分工配合
一、提高认识,完善管理机制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性强,既涉及国际间税收管辖权判定与划分问题,又涉及对应纳税收入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具体政策和程序,属于国际税务事项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使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不仅事关国家税收收入的保障,而且事关国家税收主权的维护。各地要提高对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国际税务管理的岗责体系,充实专业人才,完善和规范管理程序,为开展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提供保障。
二、规范执法,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适用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包括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各地应通过加强自身素质教育,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准确掌握相关政策。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肃税收法纪,理顺征管程序,确保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到位,为外籍人员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三、优化服务,为外籍人员依法纳税提供方便
加强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和为其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职责和义务。各地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为外籍人员解决申报纳税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积极宣传税收政策,有针对性地对外籍人员及其扣缴义务人员进行辅导,为其提供通畅的咨询渠道,帮助他们了解我国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熟悉税收征管程序,提高对税法的遵从水平。要加强部门合作,通过加强与出入境管理、工商、海关、外经贸、教育、文化、体育、科技等部门的配合,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掌握外籍人员的就业和流动情况,为税源监控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加强征管,切实抓好清理欠税工作
各地应在2004年底前,开展一次以鼓励纳税人自查自纠为主要内容的欠税清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2004年6月底前,外籍人员或扣缴义务人主动申报以前年度未缴税款的,除依法补缴税款外,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但不予处罚;
【正文】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税基广、弹性大、调节收入分配能力强的税种,却也被认为“征管第一难”的税种。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也是在此背景下破茧而出的。
所谓全员全额扣税扣缴申报制度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应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高校财务部门是高校实施收、支统筹分配的具体执行机构,具有税法赋予不可推卸的代扣代缴义务。为此,深入研究高校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这只小麻雀有助于以小见大,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政策方案。
一、高校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
1、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落后
现阶段我国的税收信息化水平还未能都覆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在税务系统中未能形成有效的资源共享,也无法与银行、工商、企业等部门实行信息联网。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主要是由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自行申报的纳税人为主进行数据采集、计算和缴纳的。这就给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的落实留下了监控盲区。
高校具有人员数量较多,所得发放金额小但次数多,所得发放依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的特点。高校作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博弈过程中,纳税人显然处于信息优势,扣缴义务人即使有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意愿,但信息瓶颈的存在势必造成计算上的不准确,人员梳理上的不完全,金额申报上的不完整。
2、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难以准确区分
高校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主要体现在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代扣代缴。虽然在职人员的工资比较容易区分,而工资以外的津贴、课酬、奖金等,由于汇总计算较困难,为了简化核算,往往按照某一固定的税率计算纳税额。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对“全额”的基数与变化数的掌握。
3、高校无法及时提供纳税凭证
高校一边代扣代缴税款,一边又无法及时提供纳税凭据,使得个税扣缴工作中处于两难的境地。从而使得扣缴申报这一链条出现了延时性断裂,这对高校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4、高校人员类别及构成复杂
高校作为一个特殊的收入群体,人员组成较一般企事业单位具有人数多、身份复杂的特点。与高校人员结构复杂局面极不对称的是,税法中并没有详尽地对不同性质的人员分类方法给予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因为各类人员身份不尽相同,高校财务人员只能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个人的判断进行分析处理,这种模糊性给高校个人所得税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的运行产生了制度上的障碍。
5、收入发放时间及发放形式不统一
高校中的许多薪酬因其特殊性很难按月发放,比如,校内教师的岗位业绩津贴以及科研奖励等,需要授课或终考核结束才能予以发放;外聘人员讲授不同课程所得的课酬,待授课结束后一并发放。然而,税法要求按发放收入当月计税,这种计税方法势必造成教师的某些本属于不同期间或不同项目的收入只能在其发放当月集中扣税,倘若按公平性原则将这些薪酬分摊到以前月份,税额就需重新计算,对个人所得税的全额扣缴申报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
二、 高校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的完善措施
1、制度层面:出台针对高校的税收管理办法
税务部门应当采取实地考察的形式,全面深入了解,对高校所得情况复杂、发放时间不一致的情形予以研究;积极协调税务机关、高校、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有针对性地出台一些具体的征管方法,以保证个人所得税及时上缴及避免教师实缴税金的不合理增加。对于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有歧义或难以界定的收入形式,本着税负公平的原则,应该及时作出相关补充规定,保证高校在实际工作中有章可循,从而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提供制度保障。
2、高校层面:严格执行全员全额管理
(一)全员管理
人员管理包括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和动态维护两方面内容。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教师的姓名、地址、纳税人状态、纳税人状况等。对人员基本信息的数据采集完成后,还需要对基础数据实施动态维护。动态维护不仅指人员本身发生增减变化时的动态维护,还指人员前述各项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发生了变化的基础数据进行动态更新。
(二)全额管理
全额管理通过以身份证代码为唯一标识的一户式管理模式实现。 一户式管理指高校在按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将每个教师依姓名和身份证建立一户式档案,在前述对个人校内收入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个人按月各类应税收入及其对应所得税的分类明细档案,按个人所得项目明细填报“支付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表”,并按时向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内容,包括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及《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进行明细纳税申报。
3、教师层面:鼓励教师自行申报
虽然代扣代缴是实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重要途径,但由于高校教师收入来源具有多样性,这就要求在出现取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或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时,教师应按税法要求主动自行申报纳税。
对于纳税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的部分,学校尽管对其没有扣缴义务,但应在日常工作中利用各种校内媒介,采用多种形式宣传税法知识和税收政策,宣传全员申报的意义,即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全员全额监控的目的是实现税款的应收尽收,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职能,使教师理解个人所得税不单纯是国家聚财的法律,也是一部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增强教师作为纳税人的责任感和自豪感,从而形成自觉纳税的氛围。
4、信息层面:加强个人信息化管理
信息渠道的不顺通,信息来源的单一化都会降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质量,因此,信息化建设将有利于税务机关信息的获得以加强对全员全额申报的监控,也有利于简化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程序。
首先,要加强和推行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结合现代化方式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以减少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遵从成本。与此同时,教职工依法纳税后,税务机关应该及时提供纳税情况的明细表,确保全体纳税人依法享有知情权。
其次,建立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护税制度,及时掌握税源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共同制度和实施协税、护税措施,堵塞申报漏洞,这不仅能节约社会资源,又能充分发挥已采集信息的利用率,最大限度地掌握高校教师的收入来源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性。
参考文献:
[1] 张丽:《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现状分析》,《科技咨询导报》,2007年第4期。
[2] 张明华:《浅析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国管理信息化》,2006年第7期。
[3] 王艳:《浅析如何完善高校个税代扣代缴工作》,《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0期。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模式转换的必要性
(一)国际趋势
鉴于其重要地位,个人所得税不仅成为许多发达国家的重要税种,而且也是各国税制改革的主要切入点。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一般分为三种,即分类所得税模式、综合所得税模式和二元或混合所得税模式。尽管不同国家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宽窄不同,但从整体上,个人所得税都采取了综合或分类综合课征模式,而且征税对象即应纳税所得的范围相当的广泛。而分类所得税制最大的弊端在于不能真实充分地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因此,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改革也是势在必行。
(二)纳税目标定位不准,调节功能彰显有限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设计上可能把重点放在了方便征收的纳税目标上。但随着人们的收入逐渐增多,形式也不再单一。高收入者由于收入来源多样,逃税和漏税的现象也较多见。只有工薪阶层收入来源单一,征收简便,个税已经沦为“工资税“的尴尬境地。工薪阶层群体承受巨大的民生负担。因此,人们的收入差距依然很大,个税的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日渐弱化。
(三)费用扣除不尽合理
从1994年至今个人所得税进行了6轮税改,费用扣除也由800元提高到3500元,但仍不断受到各个阶层民众的批评。每个人家庭结构的差异造成的支出都没有在法定的费用扣除中体现;此外,通货膨胀带来的问题对工薪阶层也形成一种压力,而税法并没有做出在通货膨胀环境下费用扣除的调整的规定,缺乏指数化机制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模式转换须具备的条件
(一)社会条件
1、建立个人所得税档案号制度
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新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识别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惟一档案号制度。2005年7月6日出台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文件)已经明确提出了税务机关“对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以及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以及“逐步对每个纳税人建立收入和纳税档案,实施‘一户式’的动态管理”的要求,但在实践中仍未落实。
2、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与现金管理,居民收入的显性化
个人的收入与账户信息可以在税务部门与银行间传递与共享。就我国目前的状况,首先,虽然银行实行开户实名制,但仍然存在瑕疵,税务部门与银行的合作层次较低;其次,个人收入以现金形式获取的较多,居民收入很难达到显性化;最后,信息共享机制尚需建立,信息不能及时有效共享。
3、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建立,更加健全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
(1)需要建立以信息化为依托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即个人收入银行监控系统、个人纳税申报管理系统、代扣代缴申报管理系统等;(2)社会税收网络的协作水平主要体现在:一是国家行政信息网络的联网和共享程度;二是有关信息网络对税收的支持程度。《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了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八个方面要求,其中建立“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其关键在于社会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这是改革个人所得税模式必须解决的课题。
4、全民较高的纳税意识,构建起社会普遍的社会税法遵守环境
全民较高的纳税意识的社会环境是推行自行申报模式的社会基础。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水平主要体现在个人纳税意识的强弱和社会和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约束水平。我国长期以来绝大多数是源泉扣缴的形式,纳税人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主动纳税意识的培养,所以也导致了纳税意识整体薄弱;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处罚力度不够,此外,社会的监督制约和现实还相差甚远。
(二)征管条件
1、完善实质有效的征管方式
充分利用长期以来人们习惯的源泉扣缴制度的优势,并继续推行该制度。改进当前自行申报制度,笔者认为可以适时引进或以试点的形式推行夫妻联合自行申报,对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退税鼓励,对低收入群体实行免予自行申报制度,给予相当的税收鼓励和优惠措施。此外,还需要加强对高收入和收入多元化的群体收入的监督和监控,尽可能减少税源的遗漏和流失。
2、适应新模式的征管业务条件的具备
首先,亟需构建全国范围联网的计算机网络征管系统,在这个系统中,纳税人有一个个人所得税档案号码,单位向员工支付报酬都体现在这个征管系统中,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登记、代扣代缴、申报征收、催缴稽查等业务和数据都在这个系统中处理,使个人的收入与纳税情况都在征管监督下;其次,建立、完善上述提及的与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与海关、银行、工商等相关部门实现系统联网,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这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得以顺利实行的信息与技术前提。此外,也要求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执行力度有所提升与改进。
三、我国实行新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具备的条件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国际趋势下,人们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与展望,目前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新个人所得税模式有以下有利条件:
1、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征管的重视,推行了其开发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已在全国逐步推行,这也使得税收信息化水平得到改善好和提升。
2、现行的个人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为新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有助于建立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源的重点监控。
3、西方国家进行税制改革以来,国际中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成功经验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4、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比之前都大有增加,收入结构和收入形式也发生很大变化,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加大收入分配的调节的呼声日益高涨。人们对其改革及模式转换寄予期望,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有一种思想准备。
四、结语
进行个人所得税模式转换必然是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上迈出的有重要意义的一步,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技术的支撑,虽然我国暂且有一定有利条件,但是改进的地方仍然很多,例如细化税前扣除、费用扣除指数化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形成、征管水平、信息化建设等。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将实际与创新相结合,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
(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财政与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陈工,陈伟明.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若干问题探讨[J].税务研究,2011,(6)
[2] 张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转向综合税制分析[J].税务研究,2008,(1)
1引言
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税收已经成为国家的经济基础,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1799年英国首创个人所得税,即对个人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是与个人关系最密切的一个税种。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通过利益的再分配来矫正市场原始分配的不公,通常在市场的竞争机制下,个人所得税是把基尼系数来当作收入分配公平的标准,基尼系数变大时,容易出现贫富差距悬殊的局面,国民收入差距扩大,公平程度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反之,则相反。由于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中所占份额越来越大,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变得刻不容缓。
2完善与改革个人所得税法的作用及意义
个人所得税是人民与国家之间利益的重新分配,是直接对纳税人征收,具有不易转嫁,税率超额累积的特点。个人所得税能够调节国民收入差距,使国家财政与个人财力之间的张力关系得到集中,全面的展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作用。在社会发展的新形式下,社会财富和经济总量持续增加,个人所得税容易出现征管不力、征收不公等现象,降低国民纳税热情,导致经济发展受阻。而个人所得税法作为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工具,在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方面起到良好的作用。不断完善和改革个人所得税法有利于税法的合理化、规范化,从而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推动国民经济稳步增长。
3个人所得税法改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1税收调节作用减弱
一般来说,拥有社会财富多的人,应该会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但中国现状是高收入群体缴纳的税额占个人所得税额总收入的6%,而中低层收入群体缴纳的税额居然占个人所得税额总收入的47.9%,而由此可见,中低收入群体负担过重、压力过大,社会两极分化加剧,贫富差距日益加大,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
3.2征管部门信息不畅
由于征管体制的局限,不能跨征管区域传递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无法统计汇总,在征管手段落后地区易出现失控的状态。甚至同一级部门征管与征管、征管与稽查、征管与税政之间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导致征管信息不能准确传递。且由于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所以信息无法共享,欠缺获取外部信息的渠道,造成征管部门工作效率低下,纳税人不能及时纳税的现状。
3.3税制模式的缺点
中国现行的税制模式为分类所得税的模式,种制度陈旧、设计粗糙,不能准确区分个人收入状况及其实际纳税能力,不能准确反映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缺乏个人所得税的人文关怀。例如房地产经纪的飞速发展,导致混乱无序的炒房现象的出现,给经济发展打来巨大危害,引发社会分配不公。因此,分类所得税模式难以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具有累退性,无法适应社会变化,不适合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4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工作的思路
4.1调整税制模式
根据新形式下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个人所得税的修改应该与本国国情相符合,人们应当摒弃单一的分类所得税的模式,以综合所得税为主,不能仅局限于个人免征额的提高和税率级次的微调,这样难以发挥公平的分配作用。调节企业及国民收入的均等化,是中国政府正在努力的目标,公平税收负担,校正收入分配,真正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体现社会公正,建设以人为本为导向的税收制度,从而促进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1]。
4.2物价指数
税收是一种宏观调控的手段,政府可根据通货膨胀率、工资收入水平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进行适当调整。例如,在实行扩张政策时,可以通过减税、免税、降低税率等措施来扩大社会需求;在紧缩政策时,则可以提高税率、开征新税达到缩小社会需求的目的,从而使社会需求与供给达到平衡,避免了供大于求或供不应求的现象的出现[2]。通过对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确保经济的可持续性增长,促进中国综合国力的提高,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的步伐。
4.3调整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
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目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灵魂。税负必须按照国民纳税的能力来进行公平分配,在个人所得税法法律中,必须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国民,只有将税负公平落实到实事上,才能体现对人性的关爱和对人权的维护。税收是国家强制分配手段,应该考虑到纳税人群体不同,收入存在个体差异[3]。从而制定人性的个人所得税法,使在不同地区以及不同家庭结构但相同收入的纳税人享有同等的生活质量,同时降低工薪阶层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激发工薪阶层高收入者的劳动积极性,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
4.4制定有效的监管模式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信息化成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必要手段和重要支撑。要全面推进汇总纳税平台的应用,要做到设备及时到位,数据及时上传,系统正常运行,从而提高汇总纳税管理水平,加大偷税、漏税的行为查处,加强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合作,通过立法,加大执法力度[4]。其次要规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程序,监督纳税人正确使用扣税凭证,对扣缴义务人进行不按税法的规定履行扣缴款义务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宣传,使其认识到税法的严肃性,从而推动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和普及。
5结语
在社会发展不同时期,人们对个人所得税法有不同的需求。在设计之初人们强调个人所得税的效率性,如今人们对其税制模式、监管模式进行改革,通过调整物价指数和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来秉形“以人为本”的理念,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更好地实现个人保护。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渐进式改革,在现实条件下兼顾效率与公平,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构建符合社会发展的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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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0-0009-02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的实行,地税部门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监管不断加强,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不可否认,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征管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准确稽核高收入群体个人收入,避免国家税款流失,已成为中国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中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现状
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显示,1994―2004年间,全国个人所得税年平均增幅高达48%,远远高于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年均7%~8%的增长率。2005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首次突破 20万亿元,共完成 2 093.91亿元,比上年增长20.5%,增收356.6亿元;2006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 600元后,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仍保持17.1%的增长,达到2 452亿元;2007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创新高,达到3 185亿元,增长29.9%,增加733亿元。个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由1994年的1.6%迅速提升至2007年的6.44%,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可见,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中国的一个重要税种。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大量流失也是不争的事实,其中,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情况尤为突出。从2005 年中国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收入比重看,工薪所得税占54 176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占1 412 % ,两者合计占68 196 %; 企事业单位承包、劳务报酬等其他项目应交税所占比例较小,约占3 141 %。这就意味着大部分非工薪的高收入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没有足额缴上来。
二、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
(一)分类所得税制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这种模式,广泛采用源泉课征,虽然可以控制税源,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税务机关征收成本,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调节高收入的作用。分税制容易使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税,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
例如,有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某月收入为4 400元,其中工薪收入为2 000 元,劳务报酬收入为800元,稿酬收入为8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甲本月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乙获得工薪收入为2 200元,要纳10元的个税。乙的收入只有甲收入的一半,甲不用纳税,乙却要缴纳10元的个税。所以,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导致税负的不公。
(二)源泉扣缴的不到位
目前,个人所得税制一直采取个人申报纳税和单位代扣代缴两种主要征收方式,而且以代扣代缴为主。由于,中国高收入群体收入来源具有多元化、隐形化特点,收入通常直接以现金支付,并不通过银行转账,税务部门无法如实掌握个人的收入来源和收入状况。因而源泉扣缴只能管住那些代扣代缴规范的工资收入,而高收入者可以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红利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买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从而引起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三)高收入者纳税义务意识薄弱
在西方国家,“只有死亡与纳税是不可避免的”观点,是被广泛认可和普遍接受的。而中国却流传着这样一句话:“要致富,吃税务。”两者的纳税义务意识形成鲜明对照。近年来,高收入者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意识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这种意识只是浅显的,主动的申报意识仍比较薄弱。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受个人利益的驱使,千方百计偷逃税款,以达到高收入的目的,毫无纳税义务责任感。
(四)税务执法惩处不力,偷逃漏税屡禁不止
依法纳税是国家公民的基本义务,对偷逃漏税行为必须依法惩处、有效打击,激励公民依法纳税。但目前税务部门的稽查力量较弱,不能有计划、有重点地对高收入者进行专项稽查,而对查出的偷逃税行为往往以补代罚、以罚代刑,法律威慑力不强。加之对偷逃税处罚标准低,使偷逃者的收益有可能大于其受惩罚的损失,难以起到惩戒作用。
三、完善中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措施
(一)实行混合税制模式
混合税制模式,即对某些应税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即在继续普遍实行源泉代扣代缴的基础上,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综合申报纳税,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等一次性所得实行分类征收,从来源上进行扣缴。这样税制模式,吸收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既对纳税人部分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课征,体现了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又将所列举的特定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体现了对某些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的原则。此模式与中国现行税制最根本的区别,是将劳务所得并入工薪、经营所得一同计征,是比较适合中国公民实际收入状况的。同时可防止税收流失。
(二)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代扣代缴便于实现从源头上对税款的计征,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效办法,即使是在公民纳税意识较强的美国,雇主代扣代缴仍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主要形式。中国要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质量,应进一步落实代扣代缴办法,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加强对扣缴责任人的业务培训。同时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责任进行系统的监督,在中国部分单位已鉴定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但这仅是落实代扣代缴办法的第一步,还必须建立一整套系统的管理机制,对扣缴责任人的扣缴行为实施有效的跟踪管理和监控。对扣缴义务人拒不补扣补缴,法律没有也无明确相应的强制措施。在以后的税收政策调整中可以考虑增加对扣缴义务人的强制执行措施,这样不仅减小税务部门查补税款入库的难度,而且还增强了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感和纳税意识,让他们意识到如果不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将和纳税人一样进行强制执行。
(三)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意识
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意识表明纳税人对税收法律制度的认可,是税收法律实施的重要支撑。只有纳税人具有良好的纳税遵从意识,能够自觉的按照税法的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及时填写申报表,按时缴纳税款,税款的征收才能顺利实现,并有效减少税法实施过程中的摩擦,促进税收法制秩序的形成。因此,根据中国高收入者的具体情况,应对高收入者继续开展深入、持久的税法宣传。利用一切渠道,开展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税法宣传、辅导和培训。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宣传攻势,让个人所得税法深入人心,提高高收入者纳税自觉性。同时也应增加政府行政透明度,把纳税人的钱用好、用得有效才是变被动征税为主动纳税,从而逐渐养成纳税意识的根本途径。
(四)强化税务稽查,加大对高收入者逃漏税的税收处罚力度
从中国实践看,随着征管模式的转换,实行纳税申报和税务之后,税务稽查显得更加重要。因此,强有力的税务稽查制度,是个人所得税申报得以高效运行的关键。强化税务稽查不仅要为稽查人员配备现代化的稽查手段,更要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不断提高稽查质量。同时要突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检查,重点打击高收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收入少纳税,共同实施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对一些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偷税、逃税行为除经济处罚外,还应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只有这样才能减少高收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总之,影响中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此,对其治理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税务部门征管力度的加大,相信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会更加完善,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会得到进一步解决,中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保障社会公平等方面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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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明.中国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转向综合税制评论[J].税务研究,2008,(1).
2.个人收入分配隐性化、多元化。腐败和违法现象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制销假冒伪劣产品、进行非法交易、贪污受贿或的现象存在,成为各种黑色收入的主要来源。
3.垄断和其它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存在,以及不合理收入差距的扩大,使得人民群众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创造性受到挫折,这必然不利于效率的提高。
4.在收入监控上,缺乏必要的部门配合和监控手段。如现金管理偏松,经济生活存在大量现金流通和交易;信用制度还不发达,大部分居民没有运用信用制度的习惯,等等。
5.在指导思想上,有的地区忽视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
6.在政策规定上,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律不够完善,我国实行分类计征的个人所得税,优点是便于征收,适应当前税收管理水平,但容易产生分解收入少纳个人所得税的漏洞,自行申报纳税面也过窄,等等。
7.在征收管理上,工作粗放和不到位的情况仍然存在。
综上所述,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矛盾,既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税务机关要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税管理,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
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是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点。新税制实施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每年都根据当年社会高收入情况的变化和税收工作的总体部署,采取许多措施突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又专门下发了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列举了九类高收入行业(单位)和九类高收入个人作为征收管理的重点,并提出了以下主要措施:一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基础工作,进一步摸清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基本情况;二是要建立重点纳税人纳税档案,对其实行跟踪管理;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四是要进一步完善申报收入制度,建立纳税人和扣款义务人编码制度;五是要进一步强化高收入行业的代扣代缴工作;六是要加强对个人投资者、建筑工程和企事业单位承包人以及演员等取得劳务报酬的个人的征收管理。今年我们要在进一步落实上述措施的同时,针对一些高收入者征管的漏洞,制定堵塞漏洞的措施,以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
为全面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应采取标本兼治对策进行综合治理。从较长时期看,应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适当调整税负,扩大自行申报纳税的范围,强化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2.加强法制建设和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创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研究制定有限的征管措施,严格执法,进一步堵塞个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漏洞。
3.加快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的监控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针对高收入重点纳税人的档案管理系统,对其实施重点追踪管理。
4.强化重点所得项目和重点行业的征管,进一步加强对演出和广告市场演职人员的征收管理力度,对影视、演出等文艺团体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推行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办法。
5.在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同时,也要对其投资企业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严加管理,形成各税对高收入者加强征管的合力。
6.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检查工作,在部署每年的税收专项检查时,要始终把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作为检点。
7.加快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通过立法推行税务机关与银行、出版、土地管理、房屋产权登记等部门计算机联网,以及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收入者经济活动情况的制度。实行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在高收入行业推行全员申报制度,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要积极试行与个人所得税应税工资薪金收入全员申报挂钩的做法。同时,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监控系统应尽快与政府其它公共部门实行网络对接,以充分利用政府各部门与纳税人有关的公共资料与数据。
8.加大打击偷税个人所得税的力度,并对典型案例及时给曝光。
一、独立学院特征
(一)独立学院特点
2003年4月教育部出台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规定》(即8号文件)。首次提出了独立学院的名称,并界定独立学院为“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这种新机制、新模式的独立学院必须达到六个独立的办学要求,即:独立的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条件;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招生;独立颁发文凭;独立财务核算。十几年的发展历程,独立学院发展迅速,规模宏大,成为高等教育一支主力军。
(二)独立学院人员构成
独立学院人员构成比较复杂,按取得收入身份不同分类:自聘人事身份人员、长期聘任合同制人员、母体学校指派或委派管理人员、母体院系代课教师、外聘代课教师专家等;按取得收入在职情况分类:有编制的在岗人员,没有编制的临时人员、母体学校离退休返聘人员、外聘专家学者等。外聘人员有中长期聘任专家,也有临时讲学的学者。但相当一部分人员在独立学院取得的收入为非唯一、非主体的。对于不同性质人员,税法没明确对其进行详尽规定,财务部门不知道其收八详细信息,只能依据个人所得税税法的相关规定及个人职业判断处理,在个税扣缴操作方面存在很大困难。
二、独立学院代扣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
(一)教职工收入项目繁多、发放时间分散
收入项目主要有:工资、交通费、误餐费、通讯补贴、值班补贴、上网补贴、监考费、出卷阅卷费、评审费、论文答辩费、讲座费。过节费、加班费、课时费、取暖降温费及各类奖金等等。实行全年或半年一次性发放的有课时费、目标奖、奋斗奖、考核奖、考勘奖、先进奖、计卫奖等;按月发放的有:工资、交通、误餐、通讯补贴;其余如监考、评审、讲座等是按次发放的。
(二)独立学院在个税代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独立学院一般不单独向税务机关进行个税税务申报,而是通过母体学校财务部门汇总申报。独立学院代扣个税具体形式:母体学校各院系在编人员课酬等发放先是通过母体学校财务进入个税代扣系统扣税,将个人扣税明细给独立学院财务,由独立学院财务发放时把税款扣除,因为这些教师在母体学校有编制i独立学院自聘人员则由独立学院财务部门进入个税代扣系统进行扣税;从社会上长期聘请代课教师课时费则由独立学院财务部门实行手工计算扣税,每月初独立学院财务部门将上月扣除个税明细转入母体学校财务部门,最终由母体财务部门汇总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在日常发放过程中,各利益部门为了寻求税负最小化绞尽脑汁设法避税,在避税方面存在各种错误认识。导致财务部门个税扣缴工作难度加大。现将个别院系的具体做法列举如下:1.各发放院系为了不缴或少缴个税,纷纷采用让广大教职工找票据报销的方式,报销票据种类繁杂。如车票、食品、服装、办公用品、用具、电器等等。应有尽有,几年前的票据都有,均为非真实业务。2.有些发放院系为了个别人利益,利用做假单据,将高收入者的报酬做成低收入者的姓名。这样进入扣税系统就会少扣税。财务部门在不知实情情况下正常进扣税系统扣税,导致税款不实。3.存在大量应扣未扣款项,如零星发放(不同活动项目)分别做发放单据,而且直接发放现金,到财务报销时,发放已成事实,是一笔不小的漏税项目。4.重复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纳税申报,学期末、年度终发放的各种奖金多次进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项目进行扣税。5.曲解了劳务报酬所得支出标准和范围。将本单位教职工的加班、值班、监考、评委等收入应纳入工资薪金合并纳税的,都纷纷做成劳务,以劳务形式每月发放800元之内不等数额,以逃避税款。6.支付外聘专家的讲座费、评委费不扣税。7.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差别,不同程度上影响个税代扣代缴数额。以上种种错误避税方法已经严重影响独立学院正常扣缴个人所得税,致使个人所得税款扣缴不实。
三、加强对独立学院个人所得税管理建议
(一)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及制度建设方面应采取相应措施
1.税务部门应重视独立学院这一类特殊的纳税群体,近几年独立学院规模迅速扩大。纳税人数越来越多,纳税数额越来越大。既然独立学院是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那么税法就应明确规定独立学院进行独立纳税申报,不应裹在母体大校之中,从而可以准确划分各类人员身份,对收入分类也就明确了。同时也应出台相关政策,如教师课酬、科研奖励、超课时酬金等可以允许分摊进入各月。因为这些费用确实是教师一个学期(或一段时间)的劳动所得,并非一个月的所得,如果能合理减轻纳税人负担,可能会产生不同效果。
2.全年一次性奖金扣税设计上存在缺陷。在软件开发上没考虑与实际制度相吻合,比如制度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每年每人只能使用一次,可软件每年每人可以无数次使用,正是因为这种设计缺陷,导致发放单位数次使用。税务部门应该对软件开发商提出改进要求,建议在软件设置上通过身份证号进行识别,在同一个纳税年度某人若已使用了一次性奖金扣税,再次使用系统就会自动禁止,从而在源头上堵住漏洞,就不会有重复使用现象。
3.科学设计扣除标准,综合考察家庭负担。纳税对象应以家庭总收入为单位,而不能以个人收入为纳税基数,如综合考虑赡养费用、子女教育费用、父母医疗、住房开支等大项支出。这样个税自然而然就能起到调节收入、公平负税的作用。
4.简化工资薪金所得税税率表,减少累计级距。台并性质相同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收入,进一步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为故意避税堵上通道。同时适当降低中低收入区间税率总水平,相应提高高收入区间税率总水平。适当调低最高边际税率和减少税率级次。强化税收对高收入群体收入分配调节器功能。
5.税务机关缺少现代化征收管理手段。无法获取关于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计算核实纳税人收入比较困难,而纳税人倾向于将个人真实收入隐蔽化、私有化,以达到规避税收或逃税目的。针对上述种种现象,税务机关应加大稽查力度,进行不定期抽查,加大对偷逃税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增加其风险成本(惩罚成本)。
(二)学院方面采取积极纳税筹划同时,应严格加强管理,接实扣除
学院应完成对各类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并对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维护,达到全员管理要求。建立与个人应税收入相对应的所得税分类明细档案。严格规范财务报销制度,对该扣税不扣税的情
况一律不予报销,并给广大教职工讲清楚扣税的范围和程序,让他们了解合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偷税漏税的法律后果。财务部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财务、税务法规等相关知识学习培训,只有财务人员熟练掌握财务税法相关要求,业务办理才会得心应手。
要想取得广大教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学院在办理积极纳税的同时,要进行纳税筹划,以寻求合理合法的避税途径,对每个纳税人来说都是很有必要的。纳税筹划主体是在单位中能够决定收入分配总量,制订或确认收入分配标准的部门,财务部门是执行发放部门,这就要求权利部门与执行部门通力合作,通过周密设计和安排,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所得税,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使个人税后收益最大化。具体做法:1.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减少名义工资。即进行费用转移筹划。可为教职工提供吃住行上的方便。解决教职工日常必要的大项目开支。2.改善教职工办公条件,为其配备办公设施,此项物品设施所有权归单位,使用权归教职工。3.对工资、薪金及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所得进行税务筹划,筹划时要利用最佳经济节税点。通过费用支出、延迟收入、均衡各月收入等多种形式,并将一次劳务报酬安排在较低税率区间发放。合理确定不同类型收入水平人员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数额,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的纳税金额。4.充分利用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三金一险可以在税前抵扣。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补贴、符合国家规定的误餐补贴均可在税前抵扣。5.税务部门不定期举办讲座,通过媒体进行税收相关知识咨询以及税收知识竞赛等形式,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让纳税人了解为什么纳税,纳多少税和怎么纳税问题。增强人们依法纳税意识,让他们明明白白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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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作为地方税的第一大税种营业税已经告别历史舞台。个人所得税改革成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难点。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无论从稳定宏观税负的税制安排,还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飞速发展来看,都是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重要抓手。近年来,股权转让行为日益增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增长潜力巨大,然而由于股权转让交易行为较为隐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信息不对称,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情况较为严重。
一、现阶段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5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62,一般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在0.24~0.36之间,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这意味着我国收入差距悬殊,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难以发挥,应该引起高度警惕。随着近年来股权转让行为的增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增长潜力巨大,同时,数据显示美国等发达国家资本利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较高。由此可见,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能有效地实现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的职能。
二、余杭区个人股权转让征管工作现状
(一)现行有效的政策依据
2013年12月浙江省办公厅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45号),其中规定,在受理纳税人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核对纳税人提供的所得税完税凭证或不征税证明,对不能提供的,暂缓办理变更登记,并将情况通报给同级税务部门。随后,余杭区地税局和工商局联合了《关于加强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将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税收前置机制纳入常态化管理要求,并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企业自然人股东股东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和《余杭区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指导意见》,对个人股权转让征管工作进行流程化设置,细化了从资料受理、审核流转到台账登记的一系列征管要求,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现有征管操作流程
以杭州市余杭区个人股权转让涉税流程为例,税务受理流程如下:(1)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以杭州市纳税服务局《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为例,共计股权转让协议等11项必需资料。(2)专人审核。根据所提供资料对企业房产、土地、账面净资产、财务报表、转让双方资格具备等多项事宜进行审核。(3)出具征收意见。转让受让方缴纳税款,同时取得完税证明,用于工商办理变更。
(三)现行税款征收情况
从2014年开始,全国各地个人股权转让缴纳税款数屡创新高,例如2014年12月,湖北省荆州市地税局征收单笔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2.8亿元(中国税务报),创全省个税单笔缴纳之最;2014年,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就某境外上市公司管理层股东通过BVI持股公司减持分配境外所得收益补交个人所得税2.48亿元。同时,以杭州市余杭区个人所得税数据为例(见下页表)。通过以上数据分析,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情况来看,2011—2015年余杭区个人所得税保持着较大幅度的增长,而相较于工资薪金所得,股权转让个税收入年均增长不稳定,收入起伏较大;二是资本性所得、特别是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潜力巨大;三是加强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已迫在眉睫。
三、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在适用范围、收入确认、成本和费用扣除、纳税申报、征收管理等方面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为基层税务机关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提供了政策支持。结合余杭区对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工作的探索,本文认为,在实际操作中,从政策层面而言,目前还存在不少政策的空白;从征收管理层面而言,仍存在不少的问题和漏洞。
(一)政策层面的空白及争议
1.对“可扣除的合理费用”的规定不够细化。67号公告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界定了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即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但是,公告没有对于“合理费用”给予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从而造成了税企争议。目前比较有争议的点就是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是否可以扣除律师费、中介费、评估费、咨询费以及首次公开募股的发行承销费等费用。2.股权激励性质的低价或无偿转让征税未明确。资本市场中,低价或无偿转让股份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尤其是IPO之前的股权激励。上市之前的股权激励中既有大股东给管理层无偿让渡股权的,也有以非常低的价格转让给管理层,这个价格比PE的价格要低得多。一般企业股权激励中的低价转让则是低于原始出资金额或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按照67号公告的规定,这种行为显然属于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是否可认定有正当理由,应该如何征税,目前政策仍未明确。3.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的股权转让个税征收未明确。从2014年3月1日开始,工商登记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在认缴登记制度下,企业章程约定的股东股权比例与股东实际投资比例往往不能统一,一笔股权转让既有实缴股权转让,又有认缴股权转让,这为股权转让个税的征收带来了新的挑战。以2015年4月我区某公司发生的一笔股权转让为例,杭州某建设有限公司,由自然人股东莫某、方某二人分别出资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莫某认缴比例为70%(分二期到位,目前已到位1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到位250万元),方某认缴比例为30%(分二期到位,目前已到位1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到位50万元)。现方某将其股权150万元转让给王某,合同约定转让价格为100万元,其中未到位的认缴出资额50万元由王某于2018年12月31日前缴足。该公司3月31日净资产为300万元,方某、王某非直系亲属。此案例明显属于低价转让而无正当理由,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问题是如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净资产份额按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核定还是按实际出资额核定,目前并未有明确的征税政策。
(二)征管上存在的问题
1.纳税申报配套不够完善。虽然股权转让个税征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提及多年,各地也都在广试广探,但截至目前,仍未设计针对股权转让所得专门的自行纳税申报表。在余杭区的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均采用综合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针对所得申报而言,综合申报表过于单一,不能细致反映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全过程。2.资产评估报告的两难抉择。67号公告对于“必经评估”的规定较之前更加严格,即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就需要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显然,被投资企业资产金额较大时,资产评估费用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而现实情况是,小股东转让持有的大企业股权,小股东的转让收入甚至没有资产评估费高,从而出现转让方无法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的情况。
四、完善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细化政策,消除争议
1.细化“可扣除的合理费用”的规定。一般而言,只要是纳税人能举证是与股权转让有关的、由转让方承担的并且符合常规的费用就应该允许扣除。部分省市在这方面的文件及规定的细致程度就已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第8条规定,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按规定所支付的税金及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宿迁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宿地税发[2009]104号)第13条规定,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是指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直接相关的、并按规定已支付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金和费用。已作为被投资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税费支出,不得在计算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时扣除。2.明确股权激励性质的低价和无偿转让征税政策。股权激励性质的股权转让,不应单纯地以转让收入偏低来进行调整,而应按其业务实质确定征税办法。根据《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规定,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样的,股权激励性质的低价和无偿转让也可以参照此条规定,认定转让方低价转让具有正当理由,受让方实际支付的价格低于原始成本或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的数额部分,在股权转让发生当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3.确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的股权转让个税征收政策。67号公告中关于“净资产核定法”的具体处理办法为: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虽然公司的留存收益是由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金额创造的,但是从法律角度而言,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比例才是法律上认可的股东对公司权益的占有比例。因此,对于既有实缴股权转让,又有认缴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行为,一般情况在按净资产核定法核定时,应按公司章程比例即认缴比例确认相应的份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完善配套,加强管理
1.逐步完善纳税申报配套。参照并借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设计专门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将纳税人基本情况、转让企业、转让股数、转让收入、核定收入、扣除项目、转让所得及税款缴纳情况悉数反映在申报表中,全面细致反映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全过程。同时,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多样化电子申报,完善配套,满足纳税人的申报需求。2.引导中介机构诚信评估。解决资产评估报告两难抉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参照67公告的指导性意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资信评级、综合评定及公开招标相结合的方式,直接委托资信较好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当然,这必然会大大增加地税部门的经费开支,涉及到财政预算支出的调整,需要财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二是以区县、市或省为区域和平台,每年通过资信评级、综合评定、评估反馈等方式确定几家可靠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由纳税人自由选择其一进行资产评估,为税务部门依法征税提供可信依据。但这必然要求地税部门建立起公开、公正、透明、廉洁的评价机制,引导评估机构进行诚信评估。3.强化股权转让专项管理。加强个人股权转让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准确把握相关税收政策,并定期开展对从业人员的岗位和业务培训。针对股权转让价格真实性难以核实的实际情况,应以业务骨干团队为人员基础,成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股权转让案件的评估检查。同时,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充分利用纳税评估,加大对股权转让的评估力度,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强化股权转让的专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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