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3 16:28:5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1问题的提出
社会科学的方法论,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论题,其辐射范围可及于所有人文社会学科的领域。而作为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法学学科也需要相应的研究范式。我们在研究中也应该看到:法学方法论的出现,自始就涉及整个社会科学的方法论问题,乃至从整个哲学社会科学中寻找有益的借鉴,这在当代尤其如是。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支,在方法论上的相同之处。确实,社会科学方法论对于法学研究也可以提供很多有益的借鉴。法律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也应该是社会有机体的功能之一,这样就可以在社会学视野下研究法律的更多面向。然而,主流的法学理论研究方法常常是以规范实证研究为主导,侧重对文本概念的分析,而轻视法的内在价值和社会功能。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揭示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下以研究实证法律规范为前提的“法学方法”的缺陷。
2实证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性
笔者认为,以研究实证法律规范为前提的“法学方法”(法律方法)的缺陷:从哲学意义上说,在于习惯以构成思想之内容的概念语词为标准作为评判客观世界的依据,而忽视了法学作为一门批判性学科所应有的以思想之本身为对象的前提批判的重要性,亦即反思的重要性;从方法论意义上讲,在于实证法学过于强调技术操作层面上的重要性,而忽视价值分析所体现的理论关怀。
思维依据不同层次,可以划分为表象思维、形式思维以及思辨思维。反思即是对表象思维所指向的客观生活世界及形式思维所指向的概念语词世界之再思考。法学意义上的思想同样包括两个思想维度,如果以实证法律规范作为法学研究之构成思想,那么,实证法律规范之基本范式以及基本逻辑应该成为法学研究之批判的前提,并以此塑造法学学科的品位和价值。
然而,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学研究背离了这一研究范式,不注重反思性研究而注重从实证角度出发,追求形式逻辑的同一性。尽管这只是一种较低层次的思维方式,但是毋庸讳言,传统法学理论在历史演进过程中,曾一度由分析实证法学所主导。而更为极端的是所谓的概念法学。从法理学角度讲,作为法律体系的一切规则所具有的确定性之属性,要求受法律约束的人能够可靠地预测什么法律规则将被发现或者创制来管制他们的行为,这些规则将如何解释和适用。这种观念给概念法学的产生提供了成长的土壤,其基本要旨就是在于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和构造法律的结构体系,从而追求逻辑上的一致性和精密性。例如,三段论则是自亚里士多德以降至今在对法律规范的注释与运用中屡试不爽的演绎方式。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单纯的感知或经验判断,将案件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之下,得出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果。但是,随着法律不确定性命题以及法律现实主义的浪潮出现后,对形式逻辑的质疑也开始出现。不可否认,形式逻辑基于其实践理性的价值固然有它存在的必要性,但这是否能作为我们法学研究的唯一前提呢?以一例分析之。
在“洞穴奇案”中,依据法律规范,无疑地,该四名探险者确实杀了人,按照三段论的模式,应当作有罪判决,判处死刑。但是,在我们看到的法官的各种陈词中,尽管结论持平,但是无论是绝大多数民众,还是那些坚持有罪判决的法官,其内心的良知并不倾向于有罪判决。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实证法律规范的机械适用遮蔽了立法的价值取向,否定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剩下的只是一堆僵死的条文。因此,从实证法律规范的角度出发,未必能得出合理的法律结果。要实现该案正义,有必要对其进行价值分析,从而证立无罪判决的正当性。事实上,无论从紧急避险的法理论,抑或是期待可能性降低等角度,也许都可以成为证成无罪的理由。当然,举这一案例的意义并非要证立无罪或是有罪判决,而在于通过剖析这一案例所体现的法理,揭示出法律的“社会维度”,以及价值分析对于实现个案正义的重要性,甚至是法官的主观价值判断有无客观化标准等面向。
3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对于“法学方法”而言,除了以构成意义上的概念语词为研究对象,更应该关注概念范畴背后的价值理念,思考法律规范本身的正当性,以及法治社会中在特定情况下如何理性地行动,并通过对思想本身的反思达至整体的自由性与环节的必然性的统一。
总之,在社会科学研究之中,我们要认真对待价值判断,具体而言,就是一方面要认识到追求价值判断的绝对客观性是行不通的,但另一方面也不能放任价值判断的主观恣意性,而要追求价值判断的正当化;但追求价值判断的正当性,又需要一定可靠的方法和技术。
所谓社会科学方法论,是指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是建立在社会科学研究的各种方法之上的,它除了论述这些方法之外,还要进一步阐明这些方法的客观基础、本质根源、基本特征及其运用的原则。它是根据多少年来总结出的普遍存在于绝大多数案例的认识经验,从而进行带有客观性、整体性、具体性和发展性的推敲所得出的认知方法观念。我们去进行科学研究的时候,可以立足社会科学方法论所指引的路子,再根据自身特点来进行判断和分析。
社会科学方法论并非解决的是一个单独的事物所要面临的具体问题,而是要揭示一种规律,甚至探测它的发展未来。伴随社会科学的发展,目前,我国社会科学内部的方法论意识日益自觉,其科学性和实践性在的认识论、真理观,特别是唯物史观的指导下,逐步成为了我们现阶段学术研究的必备良药,也是我国社会科学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学术要求和前提。
二、社会科学方法论对探究艺术设计领域的作用
在艺术设计领域也同样如此,我从本科就一直从事平面设计专业的学习,侧重点不同,本科针对技能方面要求多些,而到研究生就将目光转向了深层次的学术研究。尤其在现阶段,我发现社会科学方法论恰恰可以帮助我很好的解决我探索本领域的一些困惑。
(一)看设计眼高手低。从本科到研究生,是一个由手到脑的转变过程,长时间进行理论的学习,在遇到上交作品的时候,却是只能阐述出自己的设计理念,而最终的成品根本达不到想要的效果。这就验证了社会科学方法论中所强调的实践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是理论必须和实践相结合。
(二)艺术性、商业性失衡。对于我们设计者来说,追求自我个性的表现力和社会当中的商业需求永远都是一个让人纠结的矛盾。有时候太过去张扬个性,却并不是大众所喜欢,每次根据社会需求来做设计,又感觉完全在束缚我们对于艺术美的追求,永远达不到更深的艺术境界。这可能就是我们社会科学方法论里所讲的矛盾认知。对我们来说,如何认清这对矛盾是最主要的,这可能要根据具体问题来平衡二者的关系,而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追求统一,讲究关联,系统的思考告诉我们的就是这个道理。
(三)缺乏原则。艺术这个领域在社会中所制定的规则过于少和简单,这样一方面会给我们设计者广阔的施展空间,并不受太多束缚。但是另一方面却有着秩序混乱的场面,比如设计的作品其里面的元素基本都是抄袭别人的元素拿来东拼西凑,告知别人这是自己的作品。所以这中原则和对待艺术的责任感是该在自己最初做设计的意识中存在,是寻求这样的解决方法,讲究原则。
(四)评判标准模糊。对于一个艺术作品是好是坏,我在现阶段对其艺术价值缺乏一个正确的认识和考究,没有很好的评判标准和底线设定。所以基本看所有作品都看表象,再深层面的东西我就会乱了方向,不知从哪里来寻求这个艺术作品带给人们和社会的意义和价值。而在我们社会科学方法论根据哲学中总结要注重量的积累。没有量的经验积累,评判任何东西都不会是特别准确的,只有充足电,才会点亮屋子,将自己的观点陈述的有理有据,有说服力,同时也才能够更好的认识事物规律,揭发规律本质,从而达到质的飞跃。
三、如何利用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来更好的学习艺术设计
(一)重在实践过程的体验,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每一个事物都必须通过实践去认知,事实证明,我们设计者在设计作品的时候不能光去凭空想象,靠意识来主导事物的发展方向。而必须通过实践来实现,用所吸取的理论养分尽情的灌溉整个实践过程,才是最明智的选择。社会科学方法论立足于实践,坚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对我们探索具体领域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二)学会系统整体的看待问题,不能孤立片面。任何事物都不是独立存在的,考虑问题要想清楚某个元素和其它元素具有什么关联,尤其在我们艺术设计领域,设计作品一定要注重把握整体感,色彩元素要和构图以及图形都要形成关联,才会让人看着舒服。并且不能只注重专业学习而忽略其它科学文化历史的学习,只有一点点沉淀所学的文化知识,才能够更好的服务于艺术设计,所设计出来的作品才会富有生命力和价值。
(三)合理的认清矛盾,掌握它的对立统一的规律。把握设计作品的定位,需要我们妥善的处理矛盾,尽可能不把这对矛盾永久的对立起来看待,要适当的根据实际情况学会化解矛盾的对立性,将其两方面统一起来分析问题,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所以我们在表现自我的同时一定要考虑其作品是否符合市场需求和大众需求,是否能够顺应市场发展规律,在此基础上来把握我们作品的定位和走向,去施展我们的个性,那才是好作品。一味的将自己陷入矛盾的困境,作品也将会跟着失去被人认可的价值。所以社会科学方法论对于矛盾的处理解决办法对我们看待艺术设计同样奏效。
(四)学会积累。自古以来,积累都是一种美德。我们学习艺术设计的设计者们很多情况下会走到一种极端,那就是只注重自己的专业,别的一概忽略,孰不知艺术作品的价值所体现的应该就是对人生的一种意识形态和历史的沉淀、文化的传播等等,我们如果不去熟知这些领域的东西,设计出来的东西只是表面文章而已。甚至这些会影响到我们去客观评判一个艺术作品,连基本的背景知识都不熟悉,基本的理念和所表达的意思都没办法看懂,怎么去评判和学习。所以积累很重要,我们人的一生都应该学会积累,只有量的积累才能达到质的飞跃,人生的价值也会从中体现。
首先,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萌芽时期可以追溯到古代。如中国古代关于人口统计调查的方法,古希腊时期的商品买卖统计和测量方法,古希腊哲学自然哲学方法等等,此时的社会科学学科尚未形成,方法论多为哲学方法论。直到黑格尔哲学体系为止,古代哲学结束了辉煌时期。
其次,从19世纪初到20世纪30年代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形成时期,此时,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倍增,形成了自己的自然科学方法论体系,社会科学也从旧哲学那里分离出来,形成了自己的方法论。此时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体系以受到自然科学研究方法影响的实证主义研究为主,哈金(Ian Hacking,1936-),波普尔(Karl Popper,1902-1994),石里克(Moritz Schlick,1882-1936)等科学哲学家围绕逻辑实证主义是否可以成为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如何对自然科学进社会科学研究等问题,提出实证主义的研究进路。与此相对的,是社会学家狄尔泰、韦伯提出的反对在人文学科中运用自然科学方法,强调人文学科与自然科学的区别的经典阐释主义主张。至此,形成了经典的实证主义和经典的阐释主义两大基本社会科学方法论。
再次,从20世纪40年代到60年代,随着定量研究方法论模式和定性研究方法论模式的诞生,社会科学方法论走向了成熟时期定性和定量的研究方法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被普遍使用。其中,定量方法论被普遍用于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理论检验研究,定性方法论则被用于理论建构方面。
最后是进一步发展时期,直到20世纪60年代后期,受后现代思潮深入和广泛的影响,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提出混合方法研究、超学科研究、参与行动研究和自我民族志等研究方法,强调多学科基础和研究方法之间的融合。这种混合方法,其实就是一种采用相对主义的立场,对特定研究问题随意使用某种方法论的方法。
回顾社会科学方法论发展的这四个阶段,不难发现,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发展是以哲学方法论为理论基础,融合具体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方法和自然科学研究方法。在当代,社会科学方法论逐渐呈现出方法论取向多样化,多方法论主张相融合的特征。在这一方法论指导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这一特征,正是建构主义研究进路对于多元化的研究主张的方法论体现。
二、建构主义进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主张
建构主义一词在不同的研究领域都各有其定义,从方法论的意义上来看,建构主义是方法论相对主义,即所有知识形式都应以同一方式来对待而不是所有知识形式同等有效。由此,方法论意义上的建构主义关注的是人类作为社会行动者在科学知识的制造中所扮演的角色。
首先,就建构主义的起源而言,现象学、哲学解释学、解构主义、修辞学、符号学等哲学视角为建构主义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来源,并促使建构主义放弃用真理性或有效性问题来解释自然知识的独特研究进路。正如布鲁尔对科学的“自然主义”研究进路所主张的那样,[2]建构主义的研究进路排除了传统认识论问题,割断了科学研究与传统认识论先入之见的联系,进而对以前不受欢迎的关于“客观”知识是如何由“非客观”因素建构而成的话题进行探索。
讨论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韦伯是个绕不过的名字。“价值无涉”已经被我们念得耳熟能详,但是韦伯意义上的“价值无涉”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在学术界却依然晦暗不明。当今中国社会发展与危机并重,思想界因此存在严重分歧,学术与政治的关系也变得云谲波诡,有学者提出应该用“去道德”和价值“无立场”的方法来应对这样的局面[1]。但是,“去道德”与“无立场”究竟在什么意义下才是可能的和有效的?政治与学术在韦伯的语境下究竟意味着什么?今年,正值韦伯逝世九十周年,韦伯的著作再次在汉语世界中被大量出版。重新阅读韦伯,并借此整理中国知识界关于学术与政治、立场与价值等问题的纠葛,已经又一次成为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的议题。[2]
(一)“价值无涉”的双重含义
《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的“客观性”》是1904年韦伯接手主办《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文库》杂志时,阐释其办刊宗旨的纲领性文献。从中我们可以看到韦伯是如何把社会科学方法论与学术伦理以及学术共同体的思考结合在一起的,这也是韦伯集中讨论和总结其社会科学方法论的重要文献。但是,自八十年代中文学术界“发现”韦伯以来,这也是被误读最严重的部分。所以,回到文本自身,应该是重读韦伯最重要的方法。
韦伯开宗明义地指出,《文库》的宗旨一是扩展对社会生活的事实的认识,另一是训练人们对社会生活的实际问题作出判断。那么,判断的有效性是什么?或者,在什么意义上可以说,社会科学研究存在着“客观有效的真理”呢?韦伯整篇文稿正是建立在这个问题意识上的。
韦伯反对两种历史观,一是道德进化论,一是历史相对主义,正是这两者的结合在社会科学领域取得了支配性地位。韦伯以国民经济学为主要批评对象,指出:通过把文化价值总体引入道德领域而在内容上规定道德领域,并由此把国民经济学提高到“伦理”科学的地位,这其实是把所有可能的文化理想在总体上贴了“道德”的标签,既抹杀了道德律令的特有地位,也没有对理想的“客观性”有什么贡献。《文库》需要从根本上予以拒斥的流行观点,正是:国民经济学是从一种特殊的“经济世界观”得出的,并且应当由此得出价值判断。因为经验科学的任务决不是提出约束性的规范和理想,以便从中得出实践的处方。《文库》需要拒斥的另一种观点是:价值判断因为立足于某种理想,从而具有主观起源,就可以摆脱“科学”的讨论。这正是“价值无涉”的两重含义,不可偏废任何一方,而目前国内学界就韦伯观点围绕着经济学是否应该有道德的讨论,其实都没有抓住韦伯的关键。
韦伯说,《文库》关心的问题其实是:对理想和价值判断所作的“科学”批判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科学的“技术性批判”最根本的功能就是使在追求目的过程中的代价,能够被充分评估和权衡,也唯有在这样的时候,最需要贯彻“价值无涉”的逻辑方法。在这之后,权衡上升为决策,就不再是“科学”的任务,决策者根据自己的良知和世界观在各种有关的价值之间进行权衡选择,但正是“科学能够使他意识到,一切行动,当然根据具体情况还有不行动,在其结果中都意味着吸收了某些价值,从而常常意味着——这一点目前特别容易被人忽视——放弃另一些价值。做出选择是他自己的事情。”[3]科学的任务正是揭示并且在逻辑上阐明“目的”建立之上的“观念”基础,“对价值判断的科学探讨如今不仅要使人进一步理解和体验所希求的目的和作为其基础的理想,而且首先还要教人批判地‘判断’它们。”[4]也就是说,作为“科学”本身不担任价值评判的任务,但是它却是价值评判的基础。这是因为,在一个世界观存在严重冲突的时代,“以普遍有效的终极理想的方式创造解决我们的问题的实际公分母,这都毫无疑问既不能是我们这份杂志的任务,也绝不能是任何一门经验科学的任务:这样一种任务不仅在实际上是无法解决的,而且自身也是不合情理的。”[5] 这决定了在方法论上的“价值无涉”作为逻辑意义的地位。
一个饱餐了知识之树的文化时代,其命运是必须知道,无论对世界事件研究的结果多么完善,都不可能从中获知世界事件的意义,而是必须能够自己去创造这种意义本身,世界观决不可能是经验知识进步的产物,因此,最强有力地推动着我们的那些最高的理想,在任何时代都只能是在与其他理想的斗争中实现的,这些其他理想对于其他人来说,正如我们的理想对于我们来说一样,都是神圣的。[6]
因此,可以看出,韦伯所说的“价值无涉”的第一个含义,正是要彻底破除所谓“普世价值”的神话,一个诸神争斗的时代,决定了社会科学领域不可能,也不应当存在普遍有效的终极价值。在这个意义上,廉价的相对主义和乐观的折中主义,要么在理论上无视其严峻,要末是在实践上回避其结果。这些都与科学的“客观性”没有丝毫关系,“中间道路”丝毫不具有更多的科学真理。由此可见,作为方法论的“价值无涉”正是为了廓清“科学”有效性的界限,它要解决的问题是“存在”的问题,而不是“有效”的问题。对“存在”的思维整理,涉及到“客观性”问题,而“有效”与否则与价值所处的文化特性有关,必须在科学的“客观”操作和价值判断之间划出界限。
因此,对这份杂志寻求科学真理的功能,以及科学作为对经验现实进行思维整理的有效性,韦伯提出两种重要责任:
首先,是要让读者和作者自己清楚地意识到用来度量现实,并从中推导出价值判断的标准和尺度是什么,而不是把不同类别的价值混同在一起。只有通过确立的价值标准与其他价值标准,最好是与自己的价值标准相对抗,——任何有意义的评价都只能是从自己的世界观出发的批判,而不是通过在不同的价值之间和理想的冲突之间的挪移和权衡来欺骗自己。不同的价值尺度之间需要进行反思性的对比、澄清和揭示,一切对于别人有意义的评价都只是出自对自己“世界观”的批判,是以自己的理想为根据与别人的理想作斗争的结果。
第二, 要使得读者、编辑和撰稿人都明了,什么地方科学研究者开始沉默,而作为“有意欲”的人开始说话,什么地方论证求助于理解,什么地方则求助于感情。必须反对科学讨论和评价性推论之间的混淆,但是“决不反对申明自己的理想”。无信念和科学的“客观性”之间没有任何内在的近似性。这里“价值无涉”的第二个含义,就体现为作为学术杂志的《文库》所具有的学术共同体的性质,它不是从事反对政治或者社会政策派别的论争场所,也不是招徕赞成或反对政治理想或社会政策派别的场所[7],而是一个“学术”的公共领域。韦伯如此描述道:
杂志的特性一开始就在于,并且只要它听凭于编者们今后就也应当在于,尖锐的政治对手都可以在杂志中为了科学工作而和平共处。它迄今为止不是“社会主义的”刊物,今后也不会是“资产阶级的”刊物。它不会把愿意置身于科学讨论基地之上的人排除在作者的范围之外。它不能是一个“回应”、辩驳、再辩驳的游戏场地,但它也不袒护任何人,无论是它的作者还是他的编者,都应在其栏目中经受可想见的最严厉的客观而又科学的批判。不能忍受这一点的人,或者不愿与那些和自己理想不同的人在科学认识领域合作的人的,都可以不参加它。[8]
但是,韦伯也承认,无偏见地与政治上的敌对者同处于一个中立的学术场所,在当时的德国并不容易,对那种“作为党派狂热的局限性和不发达的政治文化的标志,应予以无条件的反对。”在这个意义上,“价值无涉”反对的是学术的泛政治化倾向,因为这必然严重伤害学术的“科学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个杂志不能有自己的“特性”,因为《文库》要探讨的问题与最高的、起决定作用的价值观念密切相关,因而成为它的最稳定的作者的人,“恰恰因此又成为一种受到那些价值观念相同的或者类似的影响的文化观的代表。”这些作者的观点各有不同,但是“他们都把保护劳动群众的身体健康以及尽可能增加劳动群众对我们文化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分享作为目标,但把国家对物质利益领域的干预与现存政治秩序和法律秩序的自由发展相结合作为手段。”[9]这些人无论对未来的社会秩序持什么样的观点,就当代而言却肯定“资本主义”的发展,这并不是因为它与更早的社会制度相比是更好的形式,而是因为它在实践上已经是不可避免,这是学术面对现实政治的态度。
《文库》主要关心的是社会经济问题。作为社会经济现象的事件,它的性质并不是自身“客观”地具有的,而是以人们认识的“兴趣”倾向为条件的。“一个现象只是就我们的兴趣专注于它对于为生存而进行的物质斗争所具有的意义而言,或者说只有在这个时候,才获得一个‘经济’现象的性质。”杂志的任务就是:研究人类共同生活的社会经济结构的普遍文化意义及其历史上的组织形式。
不是“事实”的“实在”联系,而是问题的思想联系,构成了各门科学的工作领域的基础:在用新的方法探索一个新的问题并由此发现开辟新的重要观点的真理的地方,就会出现一门新的“科学”。[10]
不同与马克思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理论,更不同于形形的文化决定论,——韦伯决不是一个文化决定论者,他强调的是经济与文化互相制约的关系。韦伯认为:按照经济上的受制约性和影响范围的特殊观点来对社会现象和文化事件进行分析,依然是一个具有创造性成果的科学原则。但是,这恰恰需要区别以下两种倾向:人们要么把历史现实中不能从经济动机演绎出来的一切都当作在科学上毫无意义的“偶然性”,或者“剩余物”,要么把经济事务的概念扩展到不可知的领域,以致所有以某种方式与外在手段相结合的人类利益都被纳入到那个概念之中。[11]这正是韦伯竭力反对的以经济学价值来主宰社会价值和社会科学判断的方式,这也是韦伯提出“价值无涉”所具有的现实与历史的针对性。
(二)经验事实、文化价值与学术伦理
在韦伯看来,社会科学作为一门现实的科学,是要理解我们被置入其中的、包围着我们的现实特性,即它的文化意义:它为什么在历史上是这个样子。而“有限的人类精神对无限的现实的思维认识就建立在这一隐匿的前提条件上,即每次都只有现实的一个有限部分构成科学理解的对象,只有它才在‘值得认识’的意义上是‘根本’的。”[12]韦伯明确指出,经验事实只有在与文化价值的关联中,才是研究者接近“实在”的途径。社会科学不是建立合目的性的规律性,而是建立“个别”与“价值”之间的因果联系。规律所适用的现实是个别的,而个体并不能从规律中演绎出来。清晰概念的存在以及假定的规律,仅仅是认识现实的前提和手段,而真正的有意义的分析和整体性描述,却是崭新的和“独立”的。一个文化现象形成的意义,以及形成这种意义的理由,都无法从任何规律性概念和体系出发去推导、论证或阐明,因为它们是以文化现象与价值理念的关系为前提条件的,文化概念就是价值概念。个体性的现实之所以对我们有意义,是因为它表现出对于我们来说与价值理念的联系因而重要的关系,仅仅是因为这一点,它的个体性的特性才是值得我们认识的。也就是说,价值理念是确认研究对象的前提,却不是结论,因为:
重要的东西自身当然不与任何规律自身相等同,而且规律越是普遍有效,就越是不与它自身相同。因为一个现实的成分对我们来说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当然恰恰不在于它与极其众多的其他成分所分享的那些关系。把现实与赋予其重要性的价值理念联系起来,以及根据其文化的重要性的观点突出和整理由此渲染而出的现实成分,与根据规律对现实进行分析和在一般概念中对它进行整理相比,是一个异质的、不同类的观点。思维整理现实的两种方式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必然的逻辑关系。在个别的情况下,它们能够相互一致,但是,如果这种偶尔的一致掩盖了它们原则上的分歧的话,就会导致极具灾难性的后果。[13]
这些对于经济学来说,并不例外,事实上韦伯更多地正是针对它而来的。正因此,韦伯对于“规律”崇拜,特别是对经济学的“市场”规律崇拜所具有的灾难性后果的警告,是特别值得今天的中国学界汲取的。我们也可以从中明确地看到,韦伯的立场是欧洲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是一个所谓的“西方中心主义”者;而是相反,他一再告诫的正是对“普世价值”的警惕。对于韦伯这至关重要的核心观点,我们理解得并不充分,而这却正是韦伯强调“价值无涉”的主要出发点。
韦伯特别针对货币交换经济指出:对交换的普遍本质和市场交往的“技术”性研究是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但是这只是前期工作,它不能回答交换如何历史地获得它今日的基本意义,历史事实需要在文化意义里得到澄清,正是货币经济的文化意义,——因为它,我们才会对交往技术感兴趣。“只有在无限多样的现象中仅有一个有限的部分是有意义的这一前提条件下,认识个体性的现象的思想才在逻辑上是有意义的。”[14]对具体的现实进行详尽无遗的因果推演不仅在实践上是不可能的,而且在理论上也是荒谬的。在涉及“个体性”的地方,“因果问题并不是一个规律的问题,而是具体的因果联系的问题,不是什么公式把现象当作样本加以归类的问题:它是一个归属的问题。……一个‘历史个体’——的因果说明得到考虑,对因果规律的认识就不可能是研究的目的,而只能是研究的手段”。韦伯再三强调,规律越普遍,就越抽象,它们对在因果上归属个体性现象的贡献就越少,从而间接地对理解文化事件的意义也就越小。就历史现象来说,最普遍的规律由于是内容最空洞的,通常也是最没有价值的。一个类概念的有效性越广泛,就越使得我们离开现实的丰富性,因为它为了包含近可能多的共性现象,就必须是尽可能地抽象,而共相的认识对于历史研究而言并没有价值。因此,把经验还原为“普遍”或者“客观”,对于社会科学工作并没有意义。这并不是说“规律”不存在,而是因为对社会规律的认识并不等同对社会现实的认识,仅仅是我们的思维为了这一目的所使用的各种辅助手段。文化只是个别,是由其文化所采用的价值理念决定的,而任何“规律”都无法揭示这些价值理念的不同。“‘文化’是从世界进程无意义的无限性产生的一个从人的观点出发用意义和重要性来思考的有限断面”[15]。以下韦伯的这一段话特别值得关注:
任何文化科学的先验前提都不是我们认为某一种或者任何一种文化有价值,而是我们就是文化人,赋有自觉地对世界表示态度并赋予它一种意义的能力和意志。无论这种意义是什么东西,它都将导致我们在生活中从它出发来判断人类共同存在的某些现象,把它们视为重要的(积极的或者消极的)而表明态度。
对世界表明态度并赋予其意义的能力与意志,这其实正是学术伦理存在的基础。韦伯对以色列先知的描述中,着重的正是他们为文化和宗教共同体建构意义的“天职”。[16]在这里,我们再次看到的是韦伯世界中知识分子的学术伦理与先知的宗教伦理的叠印。正是在这个基础上,韦伯强调学者的“个人”因素对于学术研究的重要性。因为没有什么观点是从材料里自然得出的,所谓让事实自己说话,不是自欺,就是欺人。真正具有意义的是作为“个人”的学者“灵魂之镜”,只有这样的镜子才能折射出现实与文化的价值和涵义:
在随时随地自觉或不自觉地对事物的个别特殊方面所做的这种选择中,起支配作用的是科学工作那种作为时有所闻的主张——一项科学工作的“个人因素”才是其真正有价值的因素;此外,任何工作如果存在是有价值的,就必须表现出“个性”——之基础的因素。毋庸置疑,如果没有研究者的价值理念,就不会有选择材料的原则,就不会有对个体性现实的有意义认识,就像如果没有研究者对某些文化内容之意义的信念,认识个体性的现实方面的任何工作都是绝对没有意义的一样,他的个人观念的倾向,他的灵魂之镜中的价值反射,规定着他的工作的方向。而科学的天才把自己研究的对象与之联系起来的那些价值,却能够规定整个时代的“观点”,即是决定性的:不仅对于现象中被视为“有价值”的东西而言,而且对于现象中被视为有意义的或者无意义的、“重要的”或者“不重要的”东西而言都是如此。[17]
韦伯这里清理的正是知识分子在当代确立学术伦理价值的基础,知识分子的内在志向即对学术为世界建构意义的确认和信念,这是推动文明本身和文化本身发展的动力。至此,我们可以明白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核心所在,那就是在一个诸神的时代里,社会科学不是寻求普遍而终极的规律或目的,而是认识、确立和创建文化的价值意义,这才是学术和知识分子确立安身立命的伦理基石。因为对人类文明寻求价值意义的确信,内在于文明自身,也内在于任何时代的知识共同体和民族共同体之中,它们正是知识分子应该予以承接的“天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知识分子的“天命”是一种伦理的诫命,是外在使命和内在志向的结合。
(三)“理想类型”与社会科学的“客观性”
——对“国民经济学”的批判
这里,韦伯是以对“国民经济学”的“自然主义一元论”为批评对象,展开其对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具体讨论。
国民经济学开始的时候是一种讨论国民“财富”增长的“技术”性现象,但是它从一开始就不仅仅是技术的,因为它被纳入到18世纪自然法的、理性主义的世界观的巨大统一体中。自然科学的方法:用根据规律性联系对经验事实做出一般的抽象和分析,以一种形而上学的有效性和具有数学形式的概念体系,达到对现实的一种纯“客观”的,摆脱一切价值的,同时也是绝对理性的,也就是摆脱一切个体性的“偶然性”的一元论认识。在这样的科学思维的模式中,除了发现事物的“规律”外,科学工作的其他意义都是不可想象的。只有“合规律”性才是科学本质性的东西,“个体性”的事件只有作为“典型”,即作为规律的解说才有意义,而这些事件本身则并不是“科学的”兴趣。因此,在历史领域,抽象的理论方法和经验的历史方法处于对立之中。抽象的经济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幅关于经济组织、自由竞争和严格的理性行为在商品市场上发生的各种事件的理想画卷。“这一理想画卷把历史生活的某些联系和事件统一成为设想出来的联系得天衣无缝的体系。在内容上,构思具有一个通过思想上提高现实的某些要素而获得自在乌托邦的性质。它与生活的经验给定事实的关系仅仅在于,在那种构思中被抽象地描述的那类联系,从而也就依赖于‘市场’的事件,在现实中被发现或者被猜测为在某种程度上起作用的地方,我们都能够利用一个理想典型(Idealtypus)实际地说明和解释这种联系的特性。”[18]
但是“理想典型”(国内更多翻译为“理想类型”,下文采用这种译法)的概念是为了归属判断,它不是假设,也不是对现实的描述,它是历史给定的现代交换经济社会组织的“理念”。韦伯指出西方经济学中的“市场”与作为发生学概念上西方中世纪的“城市经济”理念,这两者是根据“完全相同的逻辑原则展开的”。而“城市经济”概念也并不是所有被考察的城市中实际存在的经济原则的“平均值”,而是单方面提高一个或者一些观点,把散乱的个别的现象综合成一个自身统一的理想画卷而获得的。就此而言,即“理想类型”是从经验事实中选取不同的元素加以逻辑整理而言,它的确具有“客观性”,这正是“价值无涉”的第三个含义,即“理想类型”作为一种逻辑的分析工具本身是“价值无涉”的。但另一方面,“就其概念上的纯粹性而言,这一理想画卷不能经验地在现实中的任何地方发现,它是一个乌托邦。而对于历史工作来说就产生了一个任务,即在任何具体场合都要确认现实离那个理想画卷有多近或者多远,某个城市的关系的经济特性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在概念的意义是哪个被说成是‘城市经济的’”。[19]因此,理想类型并不是对“客观”现实的无条件的“反映”,而是“整理”。因此,韦伯强烈地反对把理想类型的概念图像当成是历史现实的“真正”内容,当成“本质”。理想类型绝不是古希腊神话中的强盗普罗克拉斯特之床,历史不应该在此被削足适履,也不应该被当成是历史中起作用的“实在”力量,——韦伯强调特别需要警惕后一种危险。对于中国的经济学来说,西方的以中世纪“城市经济”为模式发展出来的经济学“原理”,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解释中国和解决中国的城乡问题呢?这值得今天更深刻地追问和反思。
韦伯告诉我们的恰恰是:没有建立概念与具体的历史语境的联系,就简单套用西方的诸如“市场”这样的经济学概念来横扫一切是极其危险的,因为正是这样的做法违背了“价值无涉”的社会科学方法,违背了现实的“客观性”原则。这对于我们今天形形的市场原教旨主义来说,应该是当头棒喝。韦伯明确地指出,经济学理论是一种“教理学”,它特别假定纯粹经济利益的支配作用,而排除行为的政治取向和其他非经济取向的影响,因此它只能是一种“理想类型”,而绝不是历史的“自然”发展,更不能成为“应当”如此的普世道路:
那种在此意义上“无国家”、“无道德”、“个人主义的”纯粹理论,作为方法上的辅助手段是并且总是必不可少的,而极端的自由贸易学派则把它理解为“自然的”,即未被人愚蠢的歪曲的现实的一种详尽无遗的写照,并进一步据此把它理解为一种“应当”,理解为一个在价值领域有效的理想,而不是理解为一个可以用来经验地研究存在的理想典型。[20]
所以,“理想类型”的功能,不是作为目的,而是作为社会科学的“手段”来发挥作用的,因为社会科学必须借助通常只有在“理想类型”中才能清楚明白的规定概念来工作。其工作原理在于归纳、衡量与对比,是以确立概念的“界限”为前提的,这正是一种专业主义的训练:
它是一种理想画卷,但并不是历史现实,也根本不是“真正的”现实,它也根本不适宜于把现实作为样本归入其中的图式,而是指具有纯理想的界限概念的意义。为了廓清现实的经验内容的某些重要的成分,人们借助这一概念对现实作出衡量。把它与现实作出对比。这样的概念是思想的产物,我们借助它们,通过运用客观可能性的范畴,来构思各种联系,我们依据现实定向的、受过训练的想象力对它们作出判断,认为它们是适合的。[21]
但是混淆总是很容易产生,历史相对主义者总是让理想类型意义上的“理念”生成为理想意义上的“理念”需求,让其变成价值判断。因此,科学自我监控的基本义务和避免受骗的唯一手段,就是严格区分这两种方式。以比较的方式把现实与逻辑意义上的理想类型联系起来,与从理想出发对现实做出评价性判断,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方法。这正是韦伯强调作为方法论的理想类型是“价值无涉”的,即不能用它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因为理想类型“是某种对评价性的判断完全不感兴趣的东西,除了纯逻辑的完善之外,它与其他任何一种完善都毫不相干。”[22]也就是说,在韦伯的理论中,理想类型其实是一种逻辑工具,并不具有价值判断的意义,这才是“价值无涉”最核心的意义,否则,就会有沦为自然主义或道德主义“目的论”的极大危险。
韦伯更进一步指出:虽然“理想类型”在形成过程中要排除“偶然性”的东西,但是其本身仍然是“个体性”的,不是平均值的典型。因为理想类型的概念形成的目的,“就是在任何地方都使人清晰地意识到的,它不是合乎类的东西,而恰恰相反,是文化现象的特性”[23],是文化个体性的表达,因此“理想类型”绝不是普遍“规律”的体现,而是有着明确的使用界限的。至此,我们已经可以理解,韦伯对“价值无涉”的强调,其批判的对象正是用“理想类型”来代替价值评判,这样一种会在现实中带来极大危险的思想混乱,其主要代表正是西方经济学。
针对自然主义的历史观,即社会科学的目的必须是将现实还原为“规律”,韦伯的批评正是针对其把“理想类型”与现实相互混淆的危险。韦伯告诫道,必须清醒地意识到“理想类型的发展状况和历史是两件必须有效区分开来的事情,构思在这里仅仅是有计划地将一个历史事件有效地归属于根据我们认识的现状而可能的原因范围中的现实原因的手段。”[24]正是在这里,韦伯对马克思,——这位他所尊敬的也是最主要的理论对手作了这样的评价:所有的“规律”和历史发展的构思,在理论上都具有“理想类型”的特征,“凡是使用过的概念的人都知道,如果把现实与这些理想典型进行比较,它们就具有巨大的,甚至是独一无二的启迪意义;同样,一旦把它们设想为经验有效的,或者甚至设想为实在的(事实上也就是形而上学的)的‘作用力’、‘趋势’等等,它们就具有危险性。”[25]这一评价值得重视,也值得今天作为一个重要视角来重新理解在中国的命运。
韦伯充分肯定“理想类型”的逻辑作用,但是他强调所有“理想类型”的构思都具有暂时性,“文化科学工作的结果就是不断改造我们力图把握现实所用的那些概念的过程。因此,关于社会生活的各门科学的历史就是并且依然是借助概念的过程。因此,关于社会生活的各门科学的历史就是并且依然是借助概念的形成而尝试在思想上整理现实,由于科学视野的扩展和更移而废除已经获得的思想图像,以及在如此改变了的基础上形成新概念之间的不断变换。”[26]这是因为,概念的形成取决于问题的提出,而问题的提出是随着文化自身的内容发生变化的,概念与被概念化的东西之间包含着一种综合的暂时性。因此,概念的价值正在于它们揭示了作为其基础的观念意义的有效性界限,而不是目标。“理想类型”之意义正在于它的暂时性,和无可避免的被超越性,是手段和工具,服务于建立价值联系的目的,因此决不能混同于具体的实在,后者才是第一性的目的。概念的目的被假定为对“客观”现实的观念的“反映”,这可以追溯到康德的现代认识论,这里的概念与历史工作之间的关系被头足倒置了。而社会科学的伟大进步正是与实际的文化问题的变更密切相关的,并采取了对概念的形成进行批判的反思形式。韦伯宣布,《文库》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为这种批判与进一步的综合服务:
一切经验知识的客观有效性,都是并且仅仅是按照范畴整理给定的现实,而这些范畴在特殊的意义上是主观的,即表现我们认识的先决条件的,受到唯有经验知识才能给予我们的那些真理的价值的前提条件的制约。[27]
社会科学的“客观性”正在于此,即它来自于对经验现实的逻辑综合和整理,也因此具有明确的使用边界,因此不能据此作为“本质”或者“规律”证明特定的经验事实,也不能因此取得判断现实的价值特权,因为价值尺度只能来自于特定的文化自身。社会科学的任务并不是不断去追逐新的观点和概念,而是相反,对于具体历史联系的文化意义的认识,才是所有的概念和概念批判为之服务的终极目的。“材料专业户”和“意义专业户”都不能把已知的事实与已知的观点结合起来,从而创造出新的东西。
在韦伯看来,价值意义是“理想类型”获得逻辑意义的前提,否认作为特定的文化产物的价值真理性,就没有社会科学,就只剩下用普遍的概念与判断去取代科学。一旦社会科学把它的方法论原则建立在把加工材料看成目的本身,而不是自觉地根据最终的价值观念来检查和反思个别材料的认识价值,不能意识到认识价值是植根于具体的实际的文化作为最终价值,道路就会迷失,这时,就需要从文化的价值意义上进行范式突破。这时,
未加反思地使用的观点的意义变得不可靠,道路迷失在黄昏中。重大的文化问题的光芒依然存在。于是,科学就武装起来,改变自己的立足点和概念体系,从思想的高度俯视事情之流。[28]
推动社会科学发展的动力,不是科学的内在逻辑,而是一个特定社会的文化价值的重大问题。我们需要在这个意义上理解韦伯这句似乎骇世惊俗的话:政治经济学是政治的仆人!因为,作为现实的、具体的德国的文化价值才是真正的政治性问题,学术的目的正在于是否能够落实于具体的文化语境中,——它既是社会科学问题意识的来源,也是作为学术研究的社会科学最后的旨归。只有在这里,在责任伦理高于信念伦理的情况下,两种伦理才可以寻求互相支持的契合点,我们也需要从今天中国的历史语境中重新确立和理解韦伯的意义。
最后,让我们再来读一点读韦伯自己的论述:
我们最终必须竭尽全力反对的是一种并不少见的观念,它认为通过权衡各种彼此对立的价值判断和他们之间的“政治家式的”折衷,就可以踏上通往科学“客观性”的大道。“中间路线”不仅恰好与“最极端”的价值判断一样,不能以经验学科的方法得到科学的证明,而且,在价值判断的范围内,它正是在“规范的”意义上最晦暧不清。它不属于讲坛,——而是属于政治纲领,官僚机构和议会。科学,无论是规范的还是经验的,都能为政治活动家和对立的党派提供无可估量的帮助。它告诉他们,(1),对于这个世纪问题,某些不同的“最终”立场是可以考虑的;——(2)在你就这些立场作出抉择时,存在着这样那样你必须考虑的事实。[29]
韦伯指明的是,真正的有责任的“政治”行为应该建立在学术的“科学性”的基础上,即有价值的政治行为必然充分估计三个方面:1,不可避免的手段;2,不可避免的附带后果;3,由此制约的在其实践结果中众多可能的评价相互之间的竞争,这正是经验科学以自己的手段能够揭示的东西。[30]只有在此基础之上的“政治”行为才可以与现实中党派利益纷争的政治活动划清界限。社会科学的“客观性”绝非折中的中间路线,因为妥协和折中并不是以价值的澄明为前提的,因此需要反对各种“伪”客观性(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各种伪“政治”性,即建立在党派利益纷争基础上的“政治”):
认为从要求经验地讨论“价值无涉”的立场出发,价值判断的讨论就是无结果和毫无意义的观点,是与我们完全不相干的,因为关于价值判断意义的认识恰是所有这类讨论的前提。这种讨论的先决条件是理解各种原则上不可逾越的和大相径庭的最终价值判断的可能性。然而,“理解一切”并不意味着“原谅一切”,单是对他人观点本身的理解也不导致同意它们。另一方面,这至少可以使人同样容易并且通常极其可能认识到妨碍人们达成一致的原因和问题。但是,这种认识恰恰是真理性的认识,而“价值判断讨论”正好有助于这中认识。[31]
至此,韦伯对于社会科学的“客观性”和“价值无涉”的思想已经清楚了。这里试从以上三个互相关联的层面上做一个分梳和归纳:
首先,韦伯所说的“价值无涉”是社会科学的历史观,它反对把历史纳入任何道德主义或自然主义的目的论体系中,因此,它本身不属于也反对任何“宏大叙事”。其方法论上的体现是划清“理想类型”的有效性边界,不能把“理想类型”或者任何概念性的逻辑思维的产物上升为价值判断。任何意义上的“理想类型”作为对经验事实的逻辑整理,都不是对现实的“反映”,而是归纳和总结,归根结底是“个体性”的,因此不能把“个别”上升为“普遍”的规律,并成为“应当”如此的历史力量。因此,韦伯反对从历史的“发展趋势”中引申出对实践的评价,因为这意味着把“变迁”视为目的论的,并成为对现实政策毫无反思的美化:
无论如何,我们都无法看出,为什么经验科学的代言人应当感到有必要支持这种做法,使自己成为某个时候的“发展趋势”的喝彩者,使对这些“发展趋势”的“适应”从一个终极的、只能由具体的人在具体场合解决的、因而也只能取决于具体的人的良知的评价问题变成一个据说由一门“科学”的权威庇护的原则。[32]
第二,韦伯所说的“价值无涉”指的是建构学术公共领域的原则,即不同的立场和观点都具有平等准入的地位与权利,而且在这个意义上接受最严格的反思与批判。知识共同体不能以某种预设的绝对价值作为规范,或者以“普世价值”来压抑和取消歧见,这是作为经验科学的社会科学能够生产“有效”知识的前提。但是,作为个体的学者,却正是以自己的立场,以及以此立场出发的知识建构进入学术公共领域,“正是‘个人’的最内在的因素,规定我们的行动、赋予我们的生活以意义的最高的和最终的价值判断,才是某种我们感到有‘客观’价值的东西。”[33]这个意义上,韦伯的“价值无涉”决不是取消价值立场,而是相反,不同的价值判断必须接受自己以及对手的反思和挑战,方有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科学的发展。
第三,韦伯所说的“价值无涉”指的是在学术共同体内部建立理解的方法。在各种不同的、甚至歧见严重的观点之间,“价值无涉”要求的是对他者观点的理解,它建立在以经验的方式,从概念的逻辑意义上,去考察他人的行为和动机,以发现真正的不同的立场,这是一切有意义的学术辩论的前提。这样的以建立理解为前提的“价值无涉”的工具性,是学术对话和论辩的基础。它可以使人从逻辑和事实的角度认识到妨碍达成一致的原因和问题:
人们可以是不一致的,以及为什么不一致,在什么地方不一致。恰恰这种认识是一种真理认识,而且“价值讨论”也就是为它服务的。与此相反,人们以这种方法肯定不能获得——因为它在一个截然相反的方向上——的东西,是某种规范的伦理学,或者就是某种“律令”的约束力。[34]
这才是为什么“价值无涉”需要发挥作用的地方,也正是社会科学“客观性”的体现。
但是,遗憾的是,在过去的韦伯研究中,我们恰恰是在很大程度上是把韦伯极力批评和反对的方法强加给韦伯自己了,对“理想类型”盲目而混乱的运用就是最鲜明的例证。
[注释]
[1]关于此一问题的争论,可参见罗卫东:《社会科学从业人员的理性回归:重返韦伯》,载《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冯钢:《“客观性”、“理想类型”与“伪道德中立”——评罗卫东的“重返韦伯”》,载《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其讨论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看待经济学与道德的关系。本文在此的讨论,与上述两位作者的观点都有重大不同。另,赵汀阳提出的“无立场”分析方法以及相关讨论也包含了这样的意愿。
[2]限于篇幅,此处发表的文稿属于笔者《学术与政治:重读韦伯》长文的第三部分,前两部分是: 一 ,“先知”与知识分子——学术的伦理与天职;二,何为政治?——政治的伦理及其悖论;待发。
[3]韦伯:《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的“客观性”》,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4页。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另一中译本是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出版,译者韩水法、莫茜。本文中的引用参照这两个译本,具体见注释。
[4]同上,第4页。
[5]同上,第6页。
[6]同上,第6页。
[7]韦伯:《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中的“客观性”》,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10-11页。
[8]韦伯:《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的“客观性”》,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9页。
[9]同上,第10页。
[10]同上,第14-15页。
[11]同上,第16页。
[12]同上,第18页。
[13]同上,第21-22页。
[14]同上,第22页。
[15]同上,第24页。
[16]此部分的详述见本人《学术与政治:重读韦伯》长文的第一部分,即 一 ,“先知”与知识分子——学术的伦理与天职,待发表。
[17]韦伯:《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的“客观性”》,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5-26页。
[18]同上,第31-32页。
[19]同上,第32页。
[20]韦伯:《社会学与经济学的“价值阙如”的意义》,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46页。
[21]同上,第34页。
[22]同上,第28-29页。
[23]同上,第40页。
[24]同上,第41页。
[25]同上,第42页。
[26]同上,第43页。
[27]同上,第47页。
[28]同上,第49页。
[29]韦伯:《社会科学和经济科学“价值无涉”的意义》,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145页。
[30]韦伯:《社会学与经济学的“价值阙如”的意义》,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24页。
[31]韦伯:《社会科学和经济科学“价值无涉”的意义》,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149页。
[32]韦伯:《社会学与经济学的“价值阙如”的意义》,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29页。
[33]韦伯:《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中的“客观性”》,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6页。
[34]韦伯:《社会学与经济学的“价值阙如”的意义》,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20页。
[35]见Hanno Hardt:Social Theories of the Press: Early German & American Perspectives,pp174-182, London:SAGE Publications, 1979. 感谢南洋理工大学郭振羽教授和耶鲁大学博士生王颖曜同学提供线索和材料。该书在2002年再版,补充了卡尔马克思论新闻自由的章节。
[36]玛丽安妮韦伯:《马克斯韦伯传》,阎克文、王利平、姚中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81页。
[37]同上,第182页。但是在玛丽安妮的《马克思韦伯传》中,并没有直接提到这个原因,而是更多地提及同行和董事会对该项目和社会学学会的影响和干扰。见玛丽安妮韦伯:《马克斯韦伯传》,阎克文、王利平、姚中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78-481页。
[38]同上,第488页。
[39]同上,第494页。
[40]同上,第496页。
[41]同上,第507-508页。
[42]玛丽安妮韦伯:《马克斯韦伯传》,阎克文、王利平、姚中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86页。
何为法律思维?何为法社会学思维方式?对于这些涉及法律思维和逻辑方面的基本概念,人们知之甚少,学界也是近十几年才开始关注和研究。这些概念对于普通法科学生而言同样是比较陌生,况且也无相关课程的开设,即便是《法律逻辑》,讲授的多是形式逻辑方面的内容,并没有着重往法律思维的培养和训练方面来开展,法科学生在日后的专业课程学习中并没有清醒地意识到,更谈不上主动地运用这种思维方法来解决法律问题。其实,在法科学生的课程学习和讨论中已经或多或少用到了这种思维方式,但运用者大多是潜意识的,是与其他普通思维混沌或同步进行的。如何更好地认识法社会学思维方式?如何在课程学习中更好地运用这种思维来解决问题?这正是课题研究所要达到的目的。为此需要了解广州高校法科学生的人文素质现状,需要了解法科学生对法律思维以及法社会学思维方式的认知和实践的情况,为完善法社会学思维方式在理论法的教学实践提供充实的数据资料。
一、法社会学思维方式实证调查的基本情况
(一)调查对象和调查方法
限于时间和人力因素,本次调研选取了广州市大学城十所高校中部分学校的法科学生进行调查。学校方面选择了广州大学、华南师范大学、中山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分别体现了广州市属院校、广东省属偏文科的综合性大学、广东省属偏理科的综合性大学的特征。学生方面,主要以法学本科生为主,辅以部分法学硕士研究生、非法律专业辅修法学的本科生和大专生,学生参与调查面的扩大主要考虑到让调查对象更具基础性和广泛性。
调查方法主要包括走访调研和问卷调研。课题组成员利用课堂教学间隙发放问卷,并发动学生在本校和外校发放问卷,还利用电子网络发放问卷,收集调查数据。共计发放调查问卷300份,收回300份,因课题调查所涉及的主题内容、调查对象的专业和层次、参与的人数等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由此得出的调查数据和结论应该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二)调查提纲
这些提纲侧重调查的内容是广州高校法科学生的人文素养、法科学生对法律思维的认知情况以及在具体教学中的实施情况等:
1.您对法科学生的人文素质了解多少?(没听说过;不行;一般;还可以)
2.您对思维方式的了解有多少?(一般;很详细;一无所知)
3.您对法律思维的了解有多少?(一般;很详细;一无所知)
4.您对法社会学思维方式的了解有多少?(一般;很详细;一无所知)
5.您在法律课程学习中是否运用了法律思维和法社会学思维方式?(没有;不知道;有一点;有不少)
6.您学过的法学课程中有否提及或强调法社会学思维方式?(没有;很少;一般;经常)
7.您对目前的法学教学方法如何评价?(一般般;填鸭式无自主性;启发式很好)
8.哪些课程应该特别强调法律思维和法社会学思维方式的运用?(理论法;部门法;所有课程;大部分课程)
9.采用法社会学思维方式进行教学的课程效果如何?(没有明显效果;一般;很好;效果有待进一步确认)
10.您认为此类思维方式在教学中的作用和地位如何?(无所谓;有点用处;很有用处;关键是如何在教学中实施)
二、法社会学思维方式实证调查的分析
(一)调查数据
通过对调查问卷和走访调查的数据进行分析比较,发现法科学生对“思维方式”、“法律思维”了解不多,知之甚少,有些甚至觉得对思维方式的了解没有必要,认为应该将时间和精力花在具体的课程学习上,只有少数同学对“法律思维”和“法学思维”有一定的认知。
调查数据得出的基本结论总结如下:
1.90%的学生认为没有必要关注此类问题,学好十四门法律核心课程即可。
2.5%的学生认为有必要关注此问题,了解思维方式和法律思维有一些用处。
3.3%的学生认为很有必要关注此类问题,法科学生的思维方式培养非常重要,有助于提高思辨能力和深入理解法律问题。
4.2%的学生认为很重要,问题是如何来培养学生的法社会学思维方式,如何在课程教学中加以运用和体现。
(二)调查数据的分析
1.对“法律思维”的认知。调查数据表明,少数同学听过“法律思维”,但要说出其具体含义时就难以表达。其实,“法律思维”是与普通人的思维(Thinking like a person)相分开的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其概念内涵即便在美国本土的研究也是没有定论,可从多方面来理解,既可以简单理解为“法律人的思维”(Thinking like a lawyer),像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那样地来思考和解决问题,也可宽泛地理解为从法律角度来思考和解决问题的一种思维习惯或潜意识,国内外学者对此研究不少,观点不一。“像法律人一样思维”被默认为美国法学院的教育目标,这种思维被美国学者表述为多种术语的组合系统,如“案例方法”、“学会专业范式和法律话语”、“批判性思维”、“洞察法律背后的道德原则”等,中国学者也有自己的观点,法律思维只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中的一种,“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以理性思维为基础、以法律思维为核心,以法学思维为先导的思维习惯或思维定势,而法律思维就是以法律为坐标和工具,按照法律观念和逻辑来理性地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习惯和思维能力” ,还有的侧重从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角度来谈及,法律思维是“依据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包括法的价值层面和方法层面”。还有的认为法律思维包括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律思维方式两方面内容,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还包括这一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
因此,对普通国人不应有所要求,但对学习法律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而言却是必须要了解的。即使对“法律思维”的概念说不出所以然来,也应该对此类术语有清醒的认知,意识到它是什么,何时应该运用此种思维,然后才是对其概念内涵的深度理解。或者说,法科学生应该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主动自觉地运用法律思维来分析思考,运用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解释等使法纠纷得以圆满解决,使法律问题朝着制度化的轨道运行而不是演变为政治问题和道德问题来解决。
2.对法社会学思维方式的认知。课题实证调查数据反映出法科学生对思维方式和法社会学思维方式的认知非常有限。思维方式是一种职业群体所特有的标志或特征,并非短期可以学到,而是要靠长期的培养和训练,法律思维方式正是这样一种日积月累而成型的思维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是围绕着合法与非法来思考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而作为法律思维方式所属的“法社会学思维方式”,则是一种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独特的视角、立场与方法,强调从整体性思维角度出发,秉持社会立场,对法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对社会中的法律以及具有法律意义的其他社会现象进行经验研究与法益分析。
法社会学思维方式其实借鉴了法社会学的立场和研究方法来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强调用一种外在、审视的态度来学习、理解和运用法律,带着一种社会现实的眼光来看待法律的运行,这种思维方式能够使学生尽快融入社会现实,提高其应变能力。这种思维方式不是简单地套用传统的三段论“归纳-演绎-推理”来推导出常规的审判公式,而是前置式地嵌入法社会学的研究视角,在传统的法律适用之外,更关注法律的社会实施效果和社会舆论的影响。这种思维方式在理论法课程的教学中尤为重要,要求学生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课堂内容不限于理论讲授,而是将问题和案件置于社会现实中,要求学生多角度、多层次来分析看待。
三、法社会学思维方式的课程教学实践
(一)实施情况
目前专门和针对性的教学课程还没有,课题组成员在已经开设的课程中有意识注入此类方法,如《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宪法》、《法理学》和《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等课程。教学中明确告诉学生此类课程中要有意识运用到法律思维或法社会学思维方式,让学生带着法律的有色眼镜去看待生活中的纠纷,运用法言法语来表达观点,找寻相关的法律条文来分析,在法律、情理和乡俗之间寻找平衡点,而当不能很好地兼顾情理法时,则要有所取舍,并始终坚持依法处理的标准,而在面对这类难以处理的纠纷时,也会看到现行法律的不足、不够或不当之处,认识到这一点就是在很好地运用法社会学思维方式来分析处理的结果。
在教学方法上注重探究法社会学思维方式的培养与学生创新能力的关系,具体要处理好理论法与部门法、实证调研与理论学习、个案讨论和综合讨论、演示教学与实践活动的关系,通过多种教学方法的尝试,再根据学生的反馈效果和老师的教学感受,以及定期的问卷调查和量化评分,初步取得一定的预期效果,但明显的效果有待长期的检验。
(二)教学实践的评价
方法 :社区医生在门诊严格筛查病人,包括采集病史、体检、化验、心电图坐位血压等检查,合格后入选。入选标准按1999年高血压防治指南,在2年随诊过程中,患者要按照约定在指定医生处就诊,由同一医生长期观察防治效果,至少每3个月要检查1次血脂、血糖、肝功、肾功,同时根据我国缺血性心血管病发病危险评分法 来具体干预病人吸烟、体重、血压、血脂、合并糖尿病等危险因素,具体步骤:①根据个体各危险因素、水平,从评分表中查出不同危险分值;②对所有危险因素分值求和;③查表得出对应于危险因素总分的10年缺血性心血管发病绝对危险;④与该个体同年龄组的高危险与低危险比较,求得该个体缺血性心血管发病的绝对危险净增值和相对危险度,无论对低危、中危,还是高危,都应采取非药物治疗措施,根据危险程度决定治疗措施,评估治疗反应,及时调整治疗方案,使血压长期稳定,维持在目标水平以下,促进患者坚持降压治疗,在2年期间通过规范化管理病人的血压、血脂、血糖、体重、吸烟,从而最终降低缺血性心脑血管事件发生率,通过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方式包括增加活动量,每天至少走5km,限盐每天少于6g,减轻体重,戒烟、限酒,保持心情愉快,降糖、降脂,药物降压来达到保护主要脏器,从而最终降低心血管事件危险度和发生率。
统计学处理方法:数据以(X±S)表示,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分析进行统计学处理,以P
结 果
通过2年对50名高血压患者随访管理后,每天坚持步行5km的人数是41例,体重平均下降了4.5kg;口服肠溶阿司匹林片的人数为21例,平均剂量为每天100mg。血压达标29例,控制率为58%,其中联合用药11例,单独用药34例,不规律服药5例,治疗率达90%。具体血压、血脂、血糖、体重、10年缺血性心血管危险度改变如下表。
2年中,新发糖尿病2例,新发脑梗1例,新发心梗1例,急性心衰1例,其中这2年内新发糖尿病患者均属老年女性,且长期(3年以上)服用北京降压0号,因北京降压0号属利尿剂,对血脂及糖代谢产生影响,长期服用会引起合并糖尿病。这些新发数据与正常人群的发生率有明显差异,大大降低了缺血性心血管事件的发生率,从而有效减少心血管事件的发生和死亡。
讨 论
高血压患者存在多种危险因素,除了年龄、性别、遗传等不可改变因素外,还有可改变危险因素,如超重、肥胖、膳食高盐、低钾、低钙、长期超量饮酒、缺乏体力活动和长期精神紧张等。针对可改变因素给予非药物治疗,包括合理膳食,控制体重、体育锻炼、戒烟、限酒、平衡心理等,非药物治疗是高血压的基础治疗,主要通过改善不合理的生活方式降低危险因素水平进而使血压水平下降,对于1级高血压患者,仅通过非药物治疗就有可能使血压降至正常水平,对于必须接受药物治疗的2~3级高血压患者,非药物治疗可以提高药物疗效,减少药物用量,从而降低药物的不良反应,减少费用。
大型临床试验结果提示 ,高血压患者积极降低血压,可降低心血管事件,WHO/ISH高血压治疗指南指出,收缩压下降10mmHg、舒张压下降5 mmHg,则可使极高危的高血压患者10年内心血管事件的绝对风险下降10%,如果下降20/10 mmHg,则绝对风险下降17%,如果高血压每天盐摄入量减少6g血压可降低2~8mmHg。体重减轻5kg,血压可降低5~10mmHg;每天运动18~25分钟,血压会降低4~9mmHg。因此在高血压治疗中,对低危、中危高血压患者,首先要强化生活方式的教育,在降低血压为中心的代谢综合征的治疗中,生活方式强化干预也具有重要意义。高血压的健康教育可促使人们自觉采纳有益于预防和控制高血压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或减轻高血压的危险因素,预防新发高血压对于已经患高血压的患者可以提高患者对医生的信任感和依从性,从而收到良好的治疗效果,还可以实现对患者和高危对象的心理保健和行为治疗,提高生活质量。在2年中这50例患者的治疗率控制率分别由原来的37.34%和13.3%升高到90%和58%。10年缺血性心脑血管事件危险度由21.4%降至6.2%。从而大大降低了缺血性心脑血管事件发生率,时间越长效果越明显。因此健康教育在高血压预防和治疗的各个阶段均可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健康教育,干预不良行为方式来降低心血管事件,作为社区医生预防高血压的重要方法,也是提高我市高血压知晓率、控制率和治疗率的重要方法。
参考文献
自从苏格拉底提出探求真理的“辩证法”方法以来,方法论就一直是哲学认识论的重大问题,不过,近代以前的哲学家大都是方法论上的统一论者,他们认为人类无论研究自然、研究人、还是研究社会,其研究方法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都是方法论上的一元论者,他们无法想象针对不同的研究对象会有在原则上根本不同的研究方法。近代以后,一元论受到挑战,这种挑战源自两个背景,一个是科学方面的,另一个则源自哲学。从科学方面说,近代自然科学的崛起和胜利,使得科学方法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同时也出现了对这种科学方法的反弹,特有的社会科学方法论问题也日益凸现;从哲学方面看,近代认识论的特有论说,特别是其有关事实与价值的观点从哲学层面催生了社会科学方法论学说的产生。当然,这两个方面是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本文撇开了科学方面,仅从哲学方面作一些粗略的探讨。从哲学方面说,始于莱布尼茨、休谟等人的知识分类说以及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区别的观点是为社会科学方法论之源起。
一、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源起
哲学家们很早就对各门科学知识进行过分类,比如,亚里士多德就把各门科学分为理论的、实践的和制造的三大类,但它并未促成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诞生,这主要是因为,(1)亚里士多德以来的知识分类说大都是基于研究对象的;(2)这种分类并未触及价值判断的特殊性问题;(3)亚里士多德以来的哲学家都是方法论上的一元论者,即都认为各门科学的研究方法在宏观上和根本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而自莱布尼茨以来,近代哲学家提出了一种不同于古代的独特的知识分类说,正是这种知识分类说以及相关的价值判断问题成为了社会科学方法论得以成立的前提。
与古代的知识分类说不同,近代的知识分类说不是基于研究对象的不同,而是基于一种判断、一种知识的科学性和真理性的不同,莱布尼茨率先提出了这种知识论,他说:“有两种真理: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它们的反面是不可能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它们的反面是可能的。”①莱布尼茨的“两种真理论”意味着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知识和真理,一种是推理的、必然的知识,这种知识只需要依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即可证明为真,而且必然为真,另一种是事实的、偶然的知识,这种知识则需要借助外在的经验观察才能确定真假,而且这种真只具有或然性。
休谟则提出了与莱布尼茨几乎完全一致的知识分类理论,休谟说,科学知识或者是关于观念关系的知识,如数学和逻辑等形式科学。但与莱布尼茨不同的是,休谟知识分类说的本义是要明确科学知识的定义和范围,以表明什么是科学,什么是非科学,从而把一切非科学的东西从科学领域中清除出去。为此,他更进一步提出了将“是”与“应当”、“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作出严格区分的观点,即人们不可能从“是”推出“应当”来,“是”的判断(事实判断)与“应当”的判断(价值判断)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判断,因此,必须严格区分作为科学研究的事实领域与作为道德研究的价值领域(相当于现在的社会科学)。这样,休谟不仅进一步确定了基于判断之真理性的知识分类说,而且凸现了现代社会科学方法论的一个核心问题——价值问题。
莱布尼茨和休谟的上述观点在康德哲学中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和深化,康德将知识分为先天分析知识、后天综合知识以及康德所独创的先天综合知识三大类,前两种知识分别对应于莱布尼茨和休谟的观念关系的必然知识和事实关系的或然知识,由于康德认识论的原意是如何证成科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因此在这三种知识中,康德本人更重视第三种知识即先天综合知识,整部《纯粹理性批判》可以说都是对先天综合知识的论证,然而出乎康德意料的是,他的认识论中的前两种知识,先天分析知识和后天综合知识却得到了后世哲学家更多的认同和研究。
另一方面,康德的认识论有一个与休谟相同的目的,即为科学定性和划界,他是通过对人类理性认识能力的分析来进行论证的,康德一方面论证了科学(康德把它叫做“理论理性”)的价值和意义,在经验的范围内,科学真理(理论理性)具有普遍必然性,但若超出了经验的范围则科学(理论理性)必然陷入二律背反,成为一种先验幻象,这说明科学(理论理性)及科学真理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在科学的范围之外还有一片广阔的领域,这就是价值世界(康德把它叫做“实践理性”),康德与休谟一样,敏锐地触及到了科学的有限性和价值问题,但与休谟排拒价值世界不同,康德认为正是因为科学(理论理性)的有限性使得价值(实践理性)成为必要和可能,此所谓“扬弃知识,以便为信仰留下位置。”②在康德哲学中,在科学(理论理性)的范围之外是广阔的价值(实践理性)的领域,而且与科学(理论理性)的经验性、必然性相对应,人类的价值(实践理性)领域则是超验的、自由的王国,其重要性甚至在科学(理论理性)之上。因之,康德不只是区分了科学和价值,而且从哲学上对这两大领域都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研究,此举对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意义极为重大,因为,在康德之前,人们对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之间的区别虽然早有认识,但这种区别 “并没有从基础上以哲学的方式建立起来。人们一般认为,一切知识都有共同的理论基础和哲学基础。由于自然科学的成就,特别是逻辑、数学和物理学知识的确定性,这些科学的规范、原则和哲学基础似乎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了一切科学知识的准则。就认识论而言,康德并没有超出这样一种观念。但是,康德的伟大之处在于为人的行为的可能性留出了一块自由的畛域。哲学所要证明的,不仅包括人们达到对于自然的普遍必然的认识的可能性,而且还包括人们意志自由的可能性,也就是独立于自然法则的自由法则的可能性。康德的这一观点虽然尚未涉及文化科学的各种具体学科,也未涉及文化科学一般方法论问题,但是为一切主张文化科学区别于自然科学的思想提供了最基本的哲学根据,这就是人的行为的自由本性,人的行为以及由这种行为构成的社会的历史性。”③
综上所述,莱布尼茨以来的认识论有两个重要的观点,1,基于知识的形式特征(与经验有关还是无关)和真理性(必然真理还是或然真理)的近代特有的知识分类说,这种知识分类说将知识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经验无关的、具有必然性的逻辑——数学知识,另一类是与经验有关的、只有或然性的经验知识;2,与这种知识分类说密切相关的“价值论”,休谟和康德都区分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在科学领域之外划出了一片价值的领域,“价值论”特别强调了与逻辑和事实判断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不同,价值判断是主体的和主观的领域。近代认识论的第一个观点将包含了价值判断的社会科学排除在自然科学之外,不管作出这种分类的哲学家的主观意图如何,它在客观上确认了存在着一种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社会研究,导致了社会科学的独立存在。第二个观点以“价值”统摄社会科学,这不仅点出了社会科学的根本特征,而且对“价值判断”的分析讨论日后也成了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核心命题,因此近代认识论的这两个观点事实上构筑了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本前提。
二、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奠基
康德等人区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观点是社会科学方法论得以建立的起点,也是一个获得今日学术界广泛认同的观点,但进一步而言,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看待事实与价值之分?特别是应该如何看待包含价值判断的社会科学?则又是一个引发了广泛争议的问题,由是而形成了两种相互对立的思潮,因而康德之后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思想是沿着两种完全不同的思维路径发展的,一种是主张社会科学科学化的实证主义,另一种是主张社会科学特殊性的历史主义,两种思潮都建基于休谟和康德的理论之上。
广义的实证主义包括圣西门、孔德、密尔、斯宾塞、马赫及逻辑实证主义等一系列人物和思潮,作为一种具有强烈科学主义倾向的哲学思潮,实证主义继承了休谟和康德哲学中有关只有逻辑和经验研究(自然科学)才是科学,价值判断并非科学的著名观点,从这一基本理念出发,实证主义认为,价值判断和社会科学或者根本就不是科学,或者必须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来进行整合和分析。而自然科学之所以成为科学,除了研究对象上的原因以外,研究方法上的优越性是一个关键因素,这种优越性使得自然科学的原则、规范和方法应该而且事实上是一切知识的准则,因此,社会科学要成为科学,只有使用统一的自然科学方法来分析和研究,实证主义与古代哲学家一样是方法论上的统一论者,认为只要是真正正确的、科学的方法就既可以认识自然,也可以认识人和社会。实证主义并未承认与自然科学研究相比,社会科学研究有何特殊性,但实证主义仍对社会科学方法论有以下几项贡献:1、实证主义专门探讨了科学研究(包括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2、实证主义强烈主张社会科学应与自然科学一样具有经验性和科学性;3、具备了科学性的社会科学同时也应该是客观的、价值中立的。
对社会科学方法论作出了更大贡献的是新康德主义,这主要建基于这样的事实,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自然事实与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社会事实之间存在着重大的、甚至是本质上的差异。相对于无目的、无意识的自然事实而言,社会事实具有鲜明的目的性和意向性,因为社会事实都是人类行为的结果,而人类行为的主观性、能动性、选择性和价值性都是客观的自然事实所不具备的。而且由于这种区别,自然科学研究的一些最基本的方法,如实验法等实际上也无法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加以运用。所以,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除了运用与自然科学相同的一些方法以外,也应该存在不同于自然研究的、社会研究的特定方法,也即有一种所谓“社会科学的逻辑”,新康德主义正是从这里出发,肇始了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
首先是狄尔泰,狄尔泰一生的伟大抱负是完成所谓“历史理性批判”,他对历史和历史科学的独到见解开启了对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真正建构。他先从存在论的角度区分了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在狄尔泰看来,以历史事物和文化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科学与以自然事物和现象为研究对象的自然科学有着原则区别,自然科学以外在的物理世界为研究对象,而人文科学则以人的内在生命、人的精神世界为研究对象,自然的物理世界本身没有意义,或者其意义需要人去赋予,而人类生活则是有意义的,由于这种区别,因此,从研究方法上说,“在自然科学中,任何对规律性的认识只有通过可计量的东西才有可能,……在精神科学中,每一抽象原理归根到底都是通过与精神生活的联系获得自己的论证,而这种联系是在体验和理解中获得的。”④这就是说自然科学通过感觉、思维等外在的认识方式来进行,它是用因果关系描述和解释的科学,而人文科学则应通过人的精神活动内在地去领会,它是用将心比心式的心灵交互来体验的理解的科学。“社会事实是被人们从内部理解的。我们可以根据对我们自己状态的观察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它们在我们之中再现。我们理解它们,就可以通过爱和憎,通过我们激情的变换,而使历史世界再现。”⑤
与狄尔泰从存在论角度研究人文科学的特殊性不同,新康德主义西南学派的代表人物文德尔班和李凯尔特则主要从方法论的角度来探讨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社会科学)的区别。 文德尔班认为,由于自然“规律”是始终存在、反复出现、不断起作用的东西,因而自然科学使用普遍化的方法,目的在于寻找自然界的“规律”、“齐一性”、“共相”、“不变的形式”, 它是“制定规律”的科学。而历史“事件”则只有一次性、个别性和独特性,因而社会历史科学则使用个别化的方法,目的在于把某一过去的事件栩栩如生地再现于当前的观念之中, 它是“描述特征”的科学。
李凯尔特进一步从质料和形式两个方面区分了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所谓“质料的分类原则”即从研究对象上来划分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李凯尔特认为自然是那些从自身中生长起来的、自生自长的东西的总和。文化则或者是人们按照预定的目的生产出来的。在这里,价值是区分自然和文化的标准,而所谓价值就是独特性,一切自然的东西都是普遍的、重复的,因而没有价值,都不能从价值的观点加以考察。反之,一切文化产物之所以具有价值,在于它们的独特性,它们的一次性发生过程。⑥
与“质料的分类原则”相比,李凯尔特更强调“形式的分类原则”, 即从研究方法上来对科学进行分类。从研究方法上说,自然科学是试图从事物的普遍因素中形成普遍概念,因此,它必须采取“普遍化的方法”。文化科学所面对的是特殊的、一次性的研究对象,因此,它就只能采用“个别化的方法”。当我们从普遍性的观点来观察现实时,现实就是自然;当我们从个别性和特殊性的观点来观察现实时,现实就是历史和文化。
新康德主义从康德关于自然领域和自由领域相区别的观念出发,论证了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之相互区别在存在论(狄尔泰)和方法论(李凯尔特)上的内在根据,指出了历史事实和文化现象与自然事实相比所具有的诸多特殊性,如价值性、个别性等,第一次明确地从学科类型上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文化科学)区分开来。同时,新康德主义还对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取得了相当的成就,比如:狄尔泰对“意义”的分析、对神入型理解的阐述,文德尔班和李凯尔特对“价值”的强调、对个别化方法的探讨等等,这些成就一方面正式开启了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另一方面,其中的许多观点后来都成为社会科学方法论的重要原则。
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确立
如果说新康德主义开启了对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的话,那么,20世纪德国最伟大的思想家韦伯则把这种研究向纵深推进,并最终确立了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本框架和研究原则。
韦伯的方法论思想异常丰富,涉及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几乎所有的关键问题,首先是如何界定社会科学,划定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界限,在这一点上,韦伯基本上接受了新康德主义的观点,认为社会科学应从存在论和方法论两个方面加以界定,社会科学既有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研究领域,更由于有着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而有其独特性。
其次,如何看待价值问题。自休谟、康德以来,“价值”乃是不同于“事实”的另一种判断和另一个领域,是社会科学得以成立的基本前提,新康德主义更是以价值论为中心来建构人文社会科学,无论是韦伯时代还是在现代,价值问题都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核心问题,韦伯在价值问题上的观点是一方面强调价值的独特性和重要性,反对实证主义和自然主义,反对用寻找“规律”等来取代社会科学在对象和方法上的特殊性,另一方面也反对德国唯心主义,坚持社会科学也是一门客观的经验科学,不赞成用直觉等含混的方法来研究社会科学。具体而言,韦伯的基本主张是试图将“价值关联”与“价值中立”在方法论上统一起来。
韦伯认为社会科学首先是“价值关联”的,这表现为价值是社会科学形成的先决条件,也是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区别所在,同时,“价值关联”也表明社会科学家必定是在一定的价值观念的背景下去从事研究的,研究课题的选择和目标的确定与研究者的信仰、利益和偏见等密切相关。因此,价值关联既是建立社会科学的前提,又是解释社会科学研究者的兴趣的根据,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价值分析则是价值关联的具体化,它具体地揭示了文化意义之所在,它们是经验分析必不可少的前提,但还不是经验科学本身。
如果说“价值关联”是社会科学得以确立的基本前提的话,那么,“价值中立”则是社会科学研究的根本方法,它向社会科学提出了一个客观性的要求,这种要求与自然科学的客观性要求是一致的。区分事实分析和价值判断,将价值判断从科学认识中剔除出去,这个由休谟率先提出的原则在韦伯手上得到了明确而系统地阐述。
韦伯认为,前述价值关联的有效性只限于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确立,它不能代替对实在所作的科学分析。韦伯一方面通过一些具体事例,如对当时流行的工团主义理论和信念的分析阐述了科学与价值的分野,另一方面,在《“价值中立”在社会学和经济学中的意义》和《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中的客观性》等文中进一步从理论上证明“应把纯粹从逻辑上可推演的断定和经验事实断定与实际的伦理价值判断或哲学价值判断区分开来,这种观点是正确的。”⑦因之,“价值中立”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根本方法论原则表达了三种规范,(1)必须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区分开来,(2)价值判断无法取代科学认识,(3)科学知识也无法得出有关价值的结论。“价值中立”表明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一样必须追求真理,必须满足客观性要求,学者不是先知,教师不是宣传家,讲台不是布道所,韦伯反复强调的这个原则如今已成为社会科学界大多数人的共识。
韦伯“价值中立”说的另一个意蕴是社会科学的价值论域没有事实领域那样的客观真理,一切价值都是相对真理,无法在终极的意义上比较高下,价值论域是“诸神彼此之间永无休止的斗争。⑧真、善、美是无法统一的,正所谓“一事物之所以为神圣,不但不因其为不美所妨碍,而且唯其不美,方成其为神圣……一事物之所以为美,不但不因其有不善之处所妨碍,而且唯其有不善之处,方成其为美……一事物之可以为真,不但不因其为不美、不神圣、不善所妨碍,而且唯其为不美、不神圣、不善,方可成其为真……”⑨因此,各种不同的价值观和终极信仰都是平等的,哪一个都无权宣称具有绝对的正确性和优先性,禀持不同价值信念的人均应相互理解和宽容。
韦伯对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另一个贡献是提出了“理解”和“理想类型”两个研究范式。韦伯认为,“理解”或是合理性的,即逻辑的或数学的理解;或是神入的,即对他人心理和行为的重新体验。韦伯着重分析了神入性理解。神入性理解的必要性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如价值观念、终极目标、激情行为及所有的非理都很难用逻辑的方法来解释,而只能作神入式的理解。神入性理解的可能性在于在大致相同的环境下,人们会产生大致相同的内心活动,因此人们可以通过分析在被理解者所处的情景中将会出现的内心活动来类推他人的内心活动。当然,由于这种神入性理解不具备合理性理解的逻辑明晰、普遍性和规范性,因而其正确性和有效性始终是有争议的,不过,正如安德列斯基所说,尽管神入性理解有种种局限,但若无神入性理解,社会秩序在几秒钟内就会崩溃,因而它是无法从社会科学中排除出去的。⑩
“理想类型”是韦伯提出的社会科学研究的另一个范式,韦伯认为,由于研究者面对的社会事实纷繁复杂,要做出接近真实的研究颇为不易,因此需要建构一套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概念系统,它是从历史事件中抽取和归纳出来的一种概念构架,是为了透视实在的因果关系而构造的非实在的因果关系,这就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理想类型”。韦伯的“理想类型”论以及韦伯在他自己的研究中提出的几种“理想类型”:如新教伦理、科层制、三种统治形式等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显示了巨大的力量,成为人们广泛使用的一种研究方法。
因休谟和康德提出事实和价值的分野而肇其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到韦伯时代已完成了初步建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已经建立起来,并被广泛地运用到社会科学的研究之中。比如,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分离在今天已是学术界的共识,也是社会科学研究中一个重要的分类标准,经济学据此就有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之分。又如,根据价值中立的研究原则,现代社会科学家都力求避免用价值判断来代替科学的实证研究,以求得研究结果的客观公正。另外,价值与事实的不同还表现在价值判断并没有事实判断那样的客观性,各种价值具有不可公度性,而社会科学研究又无法回避价值判断,因此在价值问题上,社会科学家要坚决反对和摒弃唯我独尊的沙文主义,坚持相互理解、相互宽容和平等对话的原则。
总括本文,从休谟到康德、从新康德主义到韦伯,现代社会科学方法论由是得以建立。
引文注释
① 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M].商务印书馆,1975:488.
② 杨祖陶,邓晓芒编译.康德三大批判精粹[M].人民出版社,2001:59.
③ 韩水法.韦伯.台湾东大图书公司,1998:37-38.
④ 转引自刘放桐.新编现代西方哲学[M].人民出版社,2000:125.
⑤ 转引自韩水法.韦伯[M].台湾东大图书公司,1998:40.
⑥ 李凯尔特.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M].商务印书馆,1986:20.
⑦ 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M].杨富斌译.华夏出版社,1999:100.
⑧ 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M].杨富斌译.华夏出版社,1999:28.
社会科学是用科学的方法,研究人类社会的种种现象的各学科总体或其中任一学科,包括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社会科学的研究,与哲学有着生死相随的紧密联系。哲学为社会科学的研究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确立了一般性原则。哲学,作为彻底的、实践的、科学的唯物主义哲学,为社会科学研究确立了科学的一般性原则。
一、社会科学研究一般性原则的理论基础――哲学基本问题
哲学认为,劳动实践是人的本质属性,也是社会的本质属性。人在劳动实践中与自然界和其他人发生相互联系,形成社会关系,构成了人类社会存在的必要因素。社会科学把人类社会作为研究对象,实际上是研究人在劳动实践中的各种现象和问题。可见,哲学为社会科学研究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哲学的视野中,人的劳动实践,即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活动,是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和规律的,因而社会科学也存在一般性原则,并且与哲学基本问题的原则一脉相承,也就是说,社会科学的一般性原则体现在哲学在哲学基本问题上科学立场。恩格斯明确指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1]因而,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所包含的内容就是社会科学一般性原则的基本内容。
1.社会科学研究的唯物主义原则。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一个方面是精神与物质的本源问题。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分水岭。唯物主义哲学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精神是第二性的,世界的本源是物质,精神是由物质所派生的。在现实社会中,人是以劳动实践区别于动物而显示其社会存在的,人类社会存在的各种现象,从根本上说,都是人的劳动实践产生的。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这一观点:第一,生产力水平从根本上决定着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等各个领域的基本状态;第二,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第三,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的主体。哲学的基本立场为社会科学树立了第一个科学的一般性原则,即唯物主义原则。
2.社会科学研究的辩证性原则。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二个方面,是如何理解世界的存在状态以及用什么样的思维方法来把握世界。辩证法认为,世界是普遍联系和发展的,世界的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也不可能是静止的,而是与其他事物相互联系的,并且不断运动变化的。在哲学中,辩证法与唯物主义是统一的。虽然物质是世界的本源,精神由物质派生,但是精神反过来也会影响物质,人们的社会意识也会对社会存在起着巨大的反作用。这一基本问题反映在在社会历史中就具体体现在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上。当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时,就会对生产力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反之,当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二个方面为社会科学研究树立了第二条基本原则,即辩证性原则。
3.社会科学研究的实践性原则。实践是哲学的基础。马克思在批判费尔巴哈旧唯物主义时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2]哲学发现,物质生产活动是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生产实践既是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过程,又是人与人之间互换活动的过程,同时还是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和观念的变换过程。[3]哲学基本问题,即思维与存在关系问题,实际上是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之上的,可以说哲学的最大特点就是其实践性。运用哲学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基本要诀就是必须从人的实践活动出发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哲学的实践特性为社会科学研究提供了第三条一般性原则,即实践性原则。社会科学研究的实践性原则是唯物主义原则与辩证性原则统一的基础。社会科学研究的唯物主义原则强调物质对于人的意识的决定性作用、经济基础对于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人民群众在社会历史中的主体地位,辩证性原则强调社会各个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而实践性原则贯穿于前两种原则之中,成为这两种原则融合统一的基础。物质与意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人民群众与社会历史,都是因为人的劳动实践而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因为人的社会存在方式就是劳动实践,没有人的社会存在就没有社会的存在,也就没有社会科学这个概念。因此,离开了劳动实践,唯物主义原则和辩证性原则就都将不存在;有了劳动实践,唯物主义原则和辩证性原则就具有统一性,统一于人的劳动实践。
二、社会科学研究一般性原则的方法论基础――世界观、历史观、整体观、发展观
社会科学研究一般性原则是哲学对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指导。具体说来,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主要受到的世界观、整体观、历史观和发展观的指导。世界观是人们对整个世界即对自然、社会和思维的根本看法,历史观是世界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世界观不仅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指导思想,同时也是社会科学进行研究的科学方法,而社会历史观则是社会科学研究的基础。社会科学的研究只有以正确的世界观作为选择方法的指导思想,才能坚持唯物论、排除主观先验论;才能从特殊中把握普遍性、从复杂现象中把握本质规律;才能坚持历史方法与逻辑方法的辩证统一。整体观是指从全局考虑问题的观念。作为整体的客观事物是一个有机的系统的结构体系,包含着物质多样性、丰富性。因此,作为反映这一整体性的人的观念有整体与局部、整体与层次、整体与系统、整体与个别、全面与片面等哲学范畴。社会科学的研究只能以整体之中的某一局部、某个层次或系统中的某个方面作为研究对象,但社会科学研究同时遵循着整体性原则。发展观是指物质世界的一切事物、现象及其在思维中的反映,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由旧质到新质的有规律的运动和变化过程。发展观是科学辩证法的基本观点,它是世界观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
哲学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统一。的世界观,包括历史观、整体观和发展观,为我们在社会科学研究中遵循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基本原理提供了具体的方法论指导和运用这些原理时的基本规范,实际上就从方法论上为社会科学研究确立了一般性原则。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坚持的世界观、历史观、整体观和发展观,是坚持社会科学研究一般性原则的基本前提和方法论基础。
【参考文献】
科学哲学历史主义学派认为,科学知识进步增长的基本单元不是具体理论,而是“一般理论”或“伟大的理论”。为此库恩在本世纪六十年代提出了“科学范式”的概念和思想,七十年代,拉卡托斯提出了“科学研究纳方法论”理论,劳丹提出了“研究传统”的概念。现代西方科学哲学主要研究对象是自然科学,但我认为,若奖“范式”的思想观点扩展至社会科学领域,它对于社会科学也同样具有重要的方法论价值。
科学进步和知识增长问题是现代科学哲学的重要主题。库恩认为科学进步是常规时期和革命时期交替出现的过程,其中核心的概念是科学范式。“范式”(Pardign)原意是指语法中词形的变化规则,可引伸为模式、模型、范例等意思。库恩对范式有许多解释。英国的玛斯特曼认为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至少以二十一种不同的意思在使用范式,这二十一种含义可分析为三种主要意思:(1)形而上学范式或元范式:范式是一种信念、一种有效的形而上学的思辩、一个新的观察方式、一个指引感觉本身的有条理的原则,是某种决定广大实际领域的东西等等。(2)社会学范式:范式是一个普遍承认的科学成就,象一个公认的法律判决等。(3)人工范式或工具范式:范式是教科书或经典著作,是一些供给的工具等等[1]。拉卡托斯认为,科学总是以研究纲领的形式向前发展。研究纲领由三部分组成:(1)“硬核”。“硬核”是相对稳定的,是作为研究纲领未来发展基础的最普遍的基本假设和基本原理;(2)保护带。硬核外部是柔韧多变的保护带,它是由各种辅助假设构成,遇到反常时可通过调整保护带以保护硬核;(3)方法论规则。包括反面助发现法和正面助发现法。反面助发现法告诉我们应当避免哪些研究途径,禁止将矛头对准硬核。正面助发现法体现长期研究方针,提示、暗示如何改变、发展该研究纲领的“可反驳”的保护带。正面助发现法还提出一个纲领,此纲领开列一系列模拟实在的越来越复杂的模型,科学家遵循这个模型进行研究。[2]劳丹在其《进步及其问题》一书中认为,每一门科学都有一部充满研究传统的历史。“一个研究传统就是这样一组普遍的假定,这些假定是关于一个研究领域中的实体和过程的假定,是关于在这个领域中研究问题和建构理论的适当方法的假定。”[3]
不仅自然科学存在科学范式,在社会科学领域,范式也是社会科学理论体系和研究活动过程的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和构成因素。美国社会学家D.P约翰逊认为:“社会学理论象任何其他科学的理论一样,它的巨大基础是未说明的假定。……这些假定包含社会学家对他们的主题的基本意象、他们用以描述和分析这一主题的概念选择、为调查而对具体问题的挑选以及在分析过程中所运用的策略。……也可包括理论家的基本价值前提。”[4]我们认为,所谓社会科学范式,是指隐含在社会科学基本理论体系和研究过程中,关于研究对象和研究活动的一组基本观念。这组基本观念包括:
[1].关于研究对象属性和作用过程的本体论社会历史观观念;
[2].关于如何认识和把握研究对象的认识论方法论观念;
[3].由[1]和[2]所影响决定的作为理论体系和研究活动出发点的最基本的理论假设;以及
[4].研究领域和理论的兴趣主题;
[5].(某些学科中的)基本政策纲领。
无论科学家是否承认或有没有意识到,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哲学思想和方法论观点对研究工作具有重大影响。虽然某些人宣称拒斥形而上学,然而实际上哲学从前门被赶出去又从后门或窗口偷运进来。社会科学领域存在着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两大基本研究范式,它们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两者在关于社会历史现象的基本性质以及认识论方法论观点上具有不同的信奉倾向。科学主义以实证哲学、经验主义为哲学基础,把人的认识局限于人的经验所及的领域。在认识论方法论上,受自然科学的强烈影响。他们认为社会历史现象与自然现象一样,具有一般性的普遍规律,社会科学的任务就是要运用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即观察法、实验法和比较法等,从观察到的经验事实出发,描述社会现象的外部联系,研究和发现社会历史领域的普遍一般规律。人文主义研究范式以新康德主义、现象学、释义学等哲学思潮为理论基础,认为社会历史现象是人的主体精神的外化,是精神世界、价值世界。社会科学研究对象是“一种个别的、……仅仅一度发生于一定时间内的事件。”与自然科学追求“普遍的定然判断”不同,社会科学的目标是“单称的实然判断”。因此,社会科学是运用“个别化方法”去研究对象。[5]狄尔泰把解释学方法扩展为社会科学的一般方法,韦伯则提出了“移情式领悟”的理解方法。如果说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的对立更多地表现为对自然与人的关系的不同认识,那么,与此相联系的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争论则由主要反映在对人与社会关系的不同看法。方法论整体主义以新黑格尔主义为哲学基础,以迪尔凯姆客观社会学为代表。他们认为社会本身是一个整体结构和有机系统,它不能够还原为个人或以个人为单位的现象或活动。社会规定制约着个人的活动。一个社会事实只有通过与其他社会事实的整体联系才能得到解释。因此,他们主张应该通过社会的整体来研究社会的理论,对社会进行分析、研究的基本对象不是个体或个体现象,而是社会的法则、倾向和运动等等。他们强调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具有客观性,社会科学能发展客观规律进行科学预言。方法论个体主义受到霍布斯等“社会契约论”社会历史观的影响,以新康德主义为代表的人文主义思潮是其哲学基础,以韦伯的社会学理论为代表。他们认为社会个体的存在、活动必然先于、高于社会整体的存在和活动,这种个体及其属性又往往归属为某种特定的永恒不变的人性,所以,现代个体主义往往表现为心理主义。他们认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单元是个人活动,而人的行为受动机支配,所以,应从主观动机、人的人性等着手去解释和分析社会历史现象,社会关系、社会制度等只具有从属意义,应从个人行为、个人心理动机出发去建构社会整体。两次大战以来,社会科学范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很主要的内容是研究方法论的变化,由以前的定性方法为主发展为定性定量方法相结合,由以前的分析归纳为主转变为走向系统综合研究。总之,本体论社会历史观和认识论方法论观念是社会科学范式的基本成份。
科学研究的基本任务是从感性认识中抽象出反映对象的本质和规律性的理性认识。著名物理学家海森堡谈到科学抽象时说:“抽象使我们能够从一种观点观察一个对象或一组对象,而抛开对象的所有其他特性。”[6]社会科学研究中,这种抽象过程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对研究对象提出一些最基本的理论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出发点。符合科学条件和要求的假设条件,往往构成理论体系的基础和核心。一般地说,各种理论之间的区别往往是基本理论假设的区别,而新旧理论的更替也首先表现为基本理论假设的变化。例如,在经济学发展史上,亚当·斯密的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是以经济自行调节、自动均衡等人们拥有完全知识能进行理性预期这些最基本的理论假设为基础的,而所谓经济学的凯恩斯革命,很重要的内容就是摧毁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这些最基本的假设。对此西蒙说:“研究纲领的转变已成为大势所趋,不可阻挡。在经济学中,人们开始在更加广泛的领域里利用更为现实的(和心理的)假设,即承认人类理性的限度以及这个限度对人类经济行为的影响,以取代传统经济学中过于简单化的假设。”[7]在社会学领域,G.里茨尔认为社会学有三种基本范式:社会事实范式、社会定义范式和社会行为范式。而这些范式的区别的基础是基本的理论假设的不同。例如,功能理论和冲突理论的基本理论假设是认为社会与有机体一样,社会制度和过程都有它们的生命。而互动理论的基本假设不同,他们认为社会和社会现象是人们互动过程的产物。可见,最基本的理论假设是研究范式的重要因素。
社会科学的一个特点是“范式的多重性”或者说是存在着许多“不可完全通约的”范式。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研究者所持范式中上述[1][2][3]三方面的区别外,还有一个重要方面是研究者的着眼点和理论兴趣主题的不同。例如:在社会学理论中,社会现实包括个人层次、人际关系层次和社会结构层次等不同层面。不同的范式往往关注不同层面的社会现象。象征互动理论和交换理论主要关注人际关系层面的问题,而功能理论和冲突理论的兴趣主要放在社会结构层面的问题。在经济学领域,被一些西方学者称为“边际革命”的边际效用学派与古典经济学研究范式的重大区别,是研究重点或兴趣的转变。他们一反传统经济学着重研究供给(生产)的传统,转而注重研究经济现象的需求消费效用方面,主要研究经济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的个人行为如个别的消费行为等。同样,在凯恩斯革命中,也包括研究主题的变化,从传统经济学视野中的个人、厂商的经济行为以及个别市场、个别商品的经济问题等微观分析,转变到全力考察整个国民经济的总体分析上,开创了宏观经济学。在历史学领域,中国近代史学发展史上,以梁启超为代表的新史学,之所以“新”,重要原因在于他们突破封建传统史学以帝王将相为中心和以政治史为基干的研究主题,把史学研究领域扩大到人类生活和各个方面,特别是重点研究与现实生活联系更为密切的史学问题。英国著名史学家巴勒克拉夫在论述本世纪五十年代以来,世界史学研究范式的转变时,把研究兴趣的变化列为重要方面。[8]英国经济学家W.哈奇森分析社会科学革命构成因素时认为:“兴趣或研究重点的变化理所当然地也应该算做革命的一个构成部分。”[9]所以,范式应包含研究主题这一因素。
在一些应用性鲜明的社会科学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律学等学科中,理论研究往往与政策研究密切相关。理论研究为政策纲领提供理论支撑,而政策纲领的实践效果则检验其依据的理论学说。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布劳格认为:“大多数经济学说不仅是拉卡托斯意义上的科学研究纲领,而且也是政治行动纲领。”[10]例如凯恩斯经济理论。他在理论上否定了传统经济学,在经济政策上也坚决反对自古典学派以来一直信奉的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大力鼓吹只有国家干预经济才能确保资本主义的生存和发展,提出了赤字财政、通货膨胀等具体经济政策。政策纲领是应用性社会科学理论体系的重要因素。所以,社会科学范式也包含基本政策纲领。由于社会科学范式包含政策纲领,这就给评价范式带来特殊困难。社会科学理论会影响人的意识和行动,特别是转化为政策纲领加以推行,其本身成为改变社会现象和运动进程的重要因素。仍以凯恩斯理论为例。两次大战后,凯恩斯经济理论和根据这一理论提出的政策纲领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经济政策,在整个社会推行,从而大大地改变了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使得经济周期的频率和幅度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出现了象滞胀这样前所未有的现象。随着这种政策的宣传推行,公众对国家政策由开始时的毫无预期逐渐转变为理性预期,结果导致了凯恩斯理论和政策纲领的失败,公众和国家对经济学的需求发生了变化。在这一过程中,凯恩斯理论本身虽不是唯一因素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正因为如此,在社会科学领域,有可能出现一个范式既是“进步”的科学范式又是“退步”的政策纲领,或者出现相反的情况,从而使得社会科学范式的评价更为复杂。
社会科学范式是上述五个方面按一定结构组成的有序整体。本体论观念和方法论观念是范式的核心,它们影响决定着其他因素,而理论假设、研究主题和政策纲领则体现着本体论和方法论思想,表征其特征。范式中本体论与方法论观念对基本理论假设具有更直接明显的影响和制约作用。例如,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范式是以培根、霍布斯、洛克等人的唯物主义经验论为哲学基础,以伏尔泰、爱尔维修、边沁等人的“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的社会历史观为理论基础。洛克从感觉论出发,认为经验的标准是欢乐和痛苦。爱尔维修宣称人的永恒不变的本性是趋乐避苦。在方法论上,他们受到方法论个体主义思想和实证主义思潮的影响,正是在这些观念的指导下,斯密、李嘉图等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提出了作为他们经济理论基础的基本假设:无数自私自利的“经济人”,在一双无形的手的指挥下,从事着对整个社会有益的活动。斯密说:每个人“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的促进社会的利益。”[11]
范式中的基本理论假设,对研究主题具有更直接明显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基本理论假设规定了理论体系和研究活动的基本特征和逻辑起点,因而常常逻辑地包含着理论的主题和研究方向。例如,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是无数个“经济人”的自私自利的活动构成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因此,他们的研究主题是个人、个别厂商的经济行为。凯恩斯认为人们不能完全预期经济现象,否定了供需自动平衡的伊森定律,由此出发,他自然要把研究视线投向国民经济的总体宏观问题。如前所述,社会学中功能理论、冲突理论与互动理论的基本理论假设不同,因而它们关注的问题也不同。互动理论从社会现象是人们互动的产物的基本假设出发,把理论视点集中在人与人的关系层次的问题。
政策纲领是以整个理论学说为基础,因而范式中其他四个因素对它都有影响作用。由于政策纲领与理论的具体观点内容联系紧密,而基本理论假设和研究主题对理论的具体内容观点有着直接的影响,因而,相对地说,基本假设和研究主题对政策纲领更具影响。以上分别对社会科学范式五个基本因素的相互关系作了分析。其实,在实际理论体系和研究活动中,范式的五个因素的相互联系、互为影响是错综复杂的,每一因素还受到其他条件比如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科学家的气质、个性等等的影响。因此,范式五个因素之间,不存在有什么样的本体论就一定采用某种方法论,而这种方法论又一定提出某种理论假设这样简单的推衍关系。
社会科学范式与具体理论有着密切的关系。每种范式都与若干具体理论相联系。范式体现在存在于这些具体理论中,这些具体理论则说明或部分构成范式,例如:科学主义范式,在社会学中包括孔德的实证社会学、迪尔凯姆的功能理论、冲突理论等,在历史学包括结构主义史学理论、科学主义史学理论,在经济学中包括亚当·斯密的古典政治经济学以及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的绝大多数流派等等。范式对具体理论具有一系列作用。范式规范着具体理论的研究范围,指明哪些理论和问题是恰当的,哪些观点和问题是不恰当的等等;范式对建构具体理论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能为具体研究工作提供思路;范式对具体理论还具有辩护作用,从更高的层次说明具体理论的合理性,提供理论基础。范式的转换是社会科学理论演进的主要模式。
范式和具体理论也有区别。首先,两者的内容结构和表现形式不同。具体理论是由一系列相互联系并系统地加以陈述的命题所构成的系统,它既概括地描述和解释某些社会历史现象及其规律。在具体理论的各种载体(如理论论著)中,理论的具体内容被明确地详细加以表述和论证。而范式是由一组基本观念组成,它本身不是对具体社会历史现象的陈述和解释,在具体理论的载体中,这些观念常常没有被明确地加以陈述和讨论,而是作为科学共同体“理所当然”的自明公理而隐含在具体理论中。其次,两者的作用目标不同。具体理论对具体的社会历史现象问题的描述和解释,为人们认识、解决这些问题提供理论指导。因而,具体理论原则上是可以直接检验的。范式则不同,它不是对某些具体问题的解释,也不预测未来的经验现象。如上所述,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具体理论和研究工作的影响上。因此,一般不能用某些经验现象直接地检验范式。
综上所述,社会科学范式是由本体论社会观观念、认识论方法论观念、基本理论假设、研究主题和基本政策纲领等五个因素,按一定结构组成的整体,是社会科学理论体系和研究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构成因素。
注:
[1][2]拉卡托斯等《批判与知识的增长》,华夏出版社,1987年10第1版第76—84页、第171—178页。
[3]拉里·劳丹《进步及其问题》,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8月第1版第81页。
[4]D.P约翰逊《社会学理论》,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2月第1版第61页。
[5]文德尔班《历史与自然科学》,见洪谦主编《现代西方哲学论著选辑》,上海商务印书馆,1993年8月第1版第67—68页。
[6]转引自科普宁《认识论导论》,求实出版社,1982年第1版第209页。
[7]转引自W.哈奇森《经济学的革命与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271页。
[8]参阅杰弗里·巴勒克拉夫《当代史学主要趋势》,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2月第1版第12—15页。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2004902
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统一问题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那么何谓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统一?简单地说,统一就是两者一致或者两者构成一个整体。从后者来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一起显然构成了人类对整个世界的一个完整的互补的认识体系。于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统一应该更多的是指两者的一致性问题。那么两者应该在什么基础上或什么意义上一致呢?人们主要从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和价值观等方面去判断它们是否一致。由于人们选择统一的基础和角度不同,因而在一致性问题上存在着很多争议。不过,如果我们愿意调整统一的视角和基础,那么两者的统一问题就会容易得多。
1影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统一的主要因素
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能否统一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统一,受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有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人们的价值观等。首先,从研究对象看,自然界与人类社会既有相似性,又有差异性。对象的共性使得它们的研究方法和手段容易具有共性,研究对象的差异性又决定了它们在研究方法上的差异性。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来看,一般认为这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即自然界是无意识无目的、没有自觉能动性,而人类社会则是有意识有目的的、具有自觉能动性的特征。相应地,人们认为自然科学可以进行数学化和逻辑化的研究,因而其可预测性和规律性强。而社会科学的可预测性和规律性则要差得多,甚至有人认为它们不具有可预测性和可重复性。如果把社会科学再划分为人文科学和狭义的社会科学两部分,那么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区别就更大了,而这个区别根源于人与自然的所谓本质上的区别,而狭义的社会科学已经较多地采用了数学和实证等自然科学常用的方法,这种方法的相似性源于人类社会和自然界某些方面的相似性。简而言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部类的区分实质上来自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两大部分的区分,而人文科学和狭义的社会科学的进一步区分则反映了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既有共性又有个性。
其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统一,还与人们的价值观有关。这表现在:一方面,自然界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也不是完全一致,有的甚至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比如,自然界内部的动物界、植物界和无机界之间就不同,但是我们并没有因此而去说研究自然界的各个学科之间有什么不一致。另一方面,自然界,特别是动物界与人类在许多方面具有相似性,然而由于人类的自我中心主义,包括动物界在内的自然界却被人类认为是低等级的,从而与人类分隔开,相应地,在研究方法上也有分别。比如,生物学、医学和兽医学之间本应该存在很多相同点,而我们总是人为地分开它们。相反,现在由于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生物种类日益减少,这将直接威胁人类的生存环境和资源,于是导致了所谓生态伦理和环境伦理等学科的出现。而这些交叉性新学科的出现不仅说明了人类与自然的一致性,而且说明了学科本身的创立也是基于人类的需要和某种价值观。所以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能否统一在许多方面是由人类自身的价值观或需要决定的。
第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统一还与方法论有关系。对相同的对象根据不同的研究方法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甚至会形成不同的学科,如西医和中医、理论心理学和实验心理学。西医和中医虽然同属于医学,但是至今还时有相互排斥的情况,这也许是由于不同的范式所导致的。而人文科学和狭义的社会科学虽然它们的研究对象都是人,但是它们研究的是人的不同方面,因而具体的研究对象实际上是不一样的。而因对象的不同而导致的方法论的不同那就另当别论了。
2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统一应建立在多层次多角度的基础上
在某种意义上说,两者统一的难度实质是统一标准严重不一致,有的主张以方法论为标准,有的主张以科学语言为标准,有的主张以可预测为标准等等,但是无论以哪一种为标准,都难以统一两大科学。因为这种统一往往或者以自然科学单方面的特点为标准片面地评判社会科学,或者以社会科学的标准去片面地评判自然科学。实际上,两者在这些方面确实存在着各自的特点,而且都有各自的理由。因此,我们应该尊重而不是回避或者无视它们各自的特点。那么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应该在什么基础上进行统一呢?笔者认为两大学科的统一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多视角的统一,是一个多样性的统一。下面笔者将主要从本体论、方法论和价值观等三个方面进行说明。(本体论层次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科学理论层次即方法论、科学语言等、还有应用层次)
(1)在本体论层次上主张弱自然主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所以难以统一,从根本上讲,是因为人们认为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存在根本的区别。笔者认为,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固然存在区别,但是这个区别不能被无限夸大,以至影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统一。如前文所说,大多数的意见认为自然界是无意识无目的,而人类社会是有意识有目的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人自己单方面的看法,我们并没有征求动物界的看法。常言道,“狗眼看人低。”但是谁能保证不会出现“人眼看狗低”的现象呢?事实上,至少在高等动物中,少数动物的社会化水平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而人类却单方面地贬低它们为群体性。这种人类种族优越论的预设实际上是传统哲学的主客二分思想的一种表现。人类把本来浑然一体的世界人为地分割成两个决然对立的部分,并以此为基础把人类的认识也相应地划分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部分。如果人类出于认识的需要,对世界进行分门别类的研究,这本来是人的认识活动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是不能把认识中的二分反过来当作本体论的二分。我国古代天人合一的思想,以及马克思认为自然界和人是一个有机体的思想,水而更高超,它们可以为两大科学的统一提供坚强的本体论基础。
如果我们愿意调整自己的本体论的看法,那么相应地在认识论中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二分法就只有相对的意义,而且所谓对自然界应该采取说明的方法,而对人类活动的意义必须采取解释或理解的方法,这看法的基础也就不再牢固。
(2)从科学方法论来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区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各自内部的特征也不是完全一致或一成不变的,这既为两大科学的潜在统一提供了有利条件,又说明这种统一只能是多样性基础上的历史的动态的统一。首先,从历史上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只是到一定发展阶段后才分开,而在分开之前它们已混在一起已有相当长的时间了,特别是我国古代天人合一的辩证哲学思想至今仍然是中医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说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方法论是可以一致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区分主要是19世纪以后的事情。而现在不仅社会科学越来越多地运用所谓自然科学的方法,而且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交叉性学科,这更是它们直接统一的例证。随着时间的延续,这种相互渗透性也许会更多。其次,自然界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特征也有不太一致的方面,因而才有有机物和无机物、动物和植物、生物和非生物、人类和非人类等的区分。相应地,物理学和生物学存在着很多不一致的特征。但是我们并没有因此否定自然科学内部的统一。同理,我们也不应该否定物理学、生物学和社会科学三者之间具有统一性,但是这是一个有差别的多样性的统一,而且这种统一不需要把人类社会完全还原为生物的强自然主义。
(3)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实需要来看,也需要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统一。虽然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狭义的社会科学自分开以来,各自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是人类发展科学的最高目的是为了服务于人类自身。当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与自然产生着日益严重的冲突,这固然是人类实践的结果,但是也与片面的自然科学观有一定的关系。而生态伦理学、医学伦理学和科学发展观等学科和思想的出现说明了人类已经开始在思想观念和实践活动层面上对两大科学进行整合。如果说近代工业革命促进了自然科学的分门别类地迅速发展及其与传统社会科学的分野,那么如今工业发展及其被滥用的恶果又促进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