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3 16:28:5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加强养老服务监管,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76岁的天津老人张慧秋,患有甲亢和心脏病,还要照顾瘫痪在床的老伴,早已力不从心。如今,老两口搬进了天津市北辰区爱馨瑞景园老年公寓,从此开始了阳光明媚的生活。
“养老院就在家门口,孩子们说来就能来,医生上门服务,家里人都放心。”张慧秋说。
截至2015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2.22亿,约占总人口的16.1%,养老问题日益成为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战略问题。
“十二五”期间,我国养老院加快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和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共投入320亿元支持地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多渠道培养养老护理专业人才,全国建成培训基地68家,有134所院校开设护理专业,多渠道开展岗位培训、在职远程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民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全养老机构总数达118万多个,各类养老床位数达695.9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1.6张。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民政部联合多部门探索多样化养老院发展模式,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鼓励公建民营,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同时,推进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开展养老院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各地建成养老服务信息平台840个。
在中央政府统筹安排下,民政部、卫生计生委、人社部等多部门合力推进探索医养结合新路径,养老院与医疗机构的业务协作机制开始建立,更多的医疗护理力量为养老院提供支持。
日前,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同时要以“老年人的切身感受”为评价养老服务质量的标准。
标准化进程
2016年10月,山东省连续《老年公寓服务规范》《农村幸福院基本规范》等7项养老服务地方标准。
山东省质监局副局长张健介绍,一直以来,养老服务供需双方存在不平衡现象,一方面社会公众对养老服务的需求越来越旺盛,另一方面养老服务产品质量参差不齐,需要用标准建立公平开放的市场规则。
不只是山东,构建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是全国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的共同需求。
为使养老院服务质量发展基本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遵、有规可循,我国不断加强顶层设计,逐步建立涵盖养老院服务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
从全局出发,适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切实落实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的意见等文件。
针对养老机构的建设和服务标准,民政部制定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规章,同时了《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等国家标准。
全国老龄办常务副主任王建军表示,提升养老服务和老龄产业标准化水平,建立完善的行业标准体系,不仅有助于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指数,更能促进整个养老服务行业稳步健康发展。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将通过《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等涉老设施建设标准实施,推进养老院规范化建设。同时加强养老院基础通用标准、安全标准研究,制定养老院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健全养老院服务规范,构建完善的养老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体系化监管
此前,养老服务方面的霸王条款案例屡屡出现,一些合同规定老人只能在几天内反悔,逾期反悔就要缴纳违约金,不少老人的权益因此受到侵犯。
2016年12月,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印发《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内容做出明确要求,养老机构服务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当事人双方的责、权、利关系,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的条款,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规范养老服务合同,只是近年来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管的其中一项举措。由民政部门牵头,一个联合多部门的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管体系正在形成:
开展执法规范化试点,落实养老院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推进事中事后监管;
积极开展第三方评估,鼓励将评估结果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
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监管;
联合公安部持续开展养老院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加大消防改造投入力度,在有条件的养老院设立微型消防站。
(一)无证照经营现象多,基础设施条件较差。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市场准入登记中,需要经过公安、民政、消防、卫生、工商等多个主管部门审批。近年来,由于主管部门对民营养老机构在场所、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审核条件越来越严,准入门槛不断提升,许多经营者无法获得前置许可,工商部门无法核发营业执照,使得该类经营机构多数长期处于无照经营状态。此外,托养营利机构大多为临时设立的,基础设施差:一是配套设施不齐全,经营者租赁简陋房屋、安设几个床位便开始经营,场所设施大多比较陈旧,卫生、医疗、消防条件及相关设施配备很难达到行业要求标准,安全隐患较大。二是人员培训不到位,业务素质低。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护理员整体素质呈现三低状态:文化水平低、收入低、管理水平低。大部分护理员是40-50岁的下岗人员,不仅没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也缺少相应的护理经验。
(二)托养场所隐蔽性强,执法巡查监管难。一是多数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属于租房经营,随着房价近几年的快速上涨,为了降低经营成本,该类经营机构逐渐出现郊区化的趋势,特别是违规经营业户,他们定期更换经营场所,与监管人员开展长期“游击战”。二是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多数租用居民楼或自然村民房,与普通居民混住在一起,藏身于城市小区或农村,无明显的经营门头标志。工商执法人员在巡查中较难发现,同时基于执法权限,无法进入居民住宅内检查,给调查取证、案件查处造成较大困难。
(三)合同内容不够规范,存在条款侵权问题。目前,私营托老机构行业还未推行统一格式合同,不同的经营者自拟的合同格式不同,相关内容中存在较多霸王条款、免责约定等。如,部分养老协议书中的附加条款约定,老人入住公寓期间,自主走失、跌伤等院方不负责任。还有部分合同在正文条款中约定,老人自行饮食时噎住造成意外等情况,院方仅负通知家属的义务。
(四)虚假宣传现象严重,引发较多消费投诉。当前,部分私营老年人托养机构为了招收更多托养人员,违规大量宣传广告,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私营营利性养老机构冒充公办养老机构。部分个人经营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为吸引老人入住,在民政部门备案“非营利性机构”,对外宣传是公办养老机构,实为个人营利性经营。利用“公办”、“非营利”等字眼骗取老人家属的信任,逃避工商部门的监管。二是无照机构冒充有照机构。在巡查中发现,由于审批程序不严,部分无照经营机构拿不出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执业许可证》或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却能够出示消防或卫生等部分颁发的许可证明,涉嫌欺骗托养老人和家属的行为。三是虚假宣传使消费者受骗。部分营利性养老机构通过报纸、电视广告等夸大实有的设施条件水平,或虚称服务人员具有高级“职业护理”、“医师资格”等资格,但事实上多数机构缺少正规的执业医师和具有健康证明的防护人员。由于设施、人员的名不副实,老人的安全卫生条件存在隐患,对于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不足,极易造成事故。
(五)涉及多个部门管辖,存在监管缺位问题。一是监管界限模糊。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审批登记涉及民政、工商、公安、消防等多个部门,监管职权界限模糊。目前,该类养老机构运营尚无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和取缔机制,形成监管“真空”地带。以工商部门为例,在接到群众投诉后,工商部门只能借助《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或《商标广告法》以球的形式进行监管,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解查处。具体监管细则和职权责任方面的空白,使得相关部门采取观望状态,“不去管”、“不敢管”不仅不利于养老行业的整体发展,更对政府部门的公信力造成损害。二是执法人员被动执法。由于对该类投诉、案件接触少,法律法规方面了解不足,工商执法人员普遍没有形成监管意识。在监管过程中,大多是出现相关投诉,然后执法人员去调查处理,监管预防意识和预控手段不足。
二、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违法问题的原因
(一)托养老人防范意识薄弱。多数托养老人及家属对托养机构的消防安全、卫生条件、人员素质、服务水平等“软条件”考查不足,对经营者资质、宣传真实性考虑较少。同时,由于缺乏对相关专业知识的了解,许多普通群众对私营托养机构的性质不确定,无法明确托养前要查看经营者的相关资格证件,部分托养机构在民政部门备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对外声称“公办福利养老机构”,利用公办养老机构条件好、管理规范、信誉度高等特征,骗取托养人员及家属的信任,并逃避了工商部门的监管。
(二)缺少统一行业规范标准。目前,养老机构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服务规范和监督体系跟进的速度较慢,缺少健全的行业自律组织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多数经营者各自为政,床位费、护理费、餐费等相关收费标准均由经营者自行决定,同时管理标准、护理标准、公寓房屋设计标准以及管理和服务人员的选用标准都不统一。今年以来,该局受理的涉及养老机构投诉案件中,55%的纠纷因价格问题和服务质量引发。同时,由于相关服务项目缺少统一标准,工商部门在处理消费投诉过程中仅能按照合理原则调解,工作存在较大的被动性。
(三)法规不健全,主动介入监管少。目前,尚无具体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监管职权和实施细则予以明确规定,给予法定职权,对于住宅内不法经营工商部门无权进入调查,因此工商部门在监管过程存在法规依据缺乏、取证困难的现状。监管能动性不足,一定程度上纵容经营主体违法经营。同时,在基层执法人员中,执法人员普遍存在认识不足问题,对营利性托养机构与福利性公立养老机构鉴定不清,缺乏积极介入监管的主动性。
(四)相关部门未形成监管合力。一是相关部门审批不严。民政部门在监管中存在缺位。当前,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营利性养老机构由工商部门登记发照。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现营利性养老机构冒充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备案登记,使经营者逃避工商部门监管。二是各部门职责推诿。民政、消防、公安、卫生等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多实行纵向分段监管。如工商部门只对经营范围和主体资格进行检查,消防、卫生等部门在巡察时只检查各自证照情况,对于非本部门职责监管的违法行为却不予理会,缺乏横向连贯的监管协作机制,形成各部门多头检查却都管不好的尴尬局面。三是部门信息流通不畅。目前各监管部门尚未形成畅通有效的信息流通渠道和沟通平台,部门存在信息共享障碍,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理上常常出现个别部门单打独斗,未形成合力,整治效果往往突出某一特定环节,缺乏整体性、体系化的综合规范。此外由于信息的有序交流跟不上,监管部门缺乏有效地预警会商机制,因此对于营利性养老机构违法经营的预防效果较差。
三、加强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监管的建议
(一)规范养老服务合同文本。针对当前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存在的违规问题,要积极联合民政部门,共同出台《营利性养老机构协议书》,进一步科学界定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和消费者各自的权利义务,对机构环境、服务类别、方式、期限、标准和费用做出详细的规定,并对养老服务工作中出现的合同纠纷处理、事故责任追究、老人身体损害赔偿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在所有从事营利性养老服务的机构中予以推广使用。
(二)构建监管信息公共平台。在“红盾信息网”构建营利性养老机构信息平台,建立四项机制。一是信息收集机制。通过与监管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信息交流会”等形式,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全面整理公安、消防、卫生、民政、工商等各部门的审批信息,并将所有的属于工商部门监管的养老机构情况在信息网上公示,根据登记信息将现有机构划分为“已办照”和“未办照”两大类,广大群众可以通过登陆网站,切实了解每个营利性养老机构成立中的各环节许可审批情况,选择规范的机构托养老人。二是信息分析机制。由办公室、调研室、消协、纪检等部门每月开展“信息分析联席会议”,对采集的信息进行预警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提供给机关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为决策和职能部门前置预防提供信息参考。三是信息机制。将工商部门采集、分析的数据、预警信息在网站上进行公示,不定期更新,畅通信息内外沟通渠道,增强公众信息认知,弥补机构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四是公共投诉受理机制。在网络平台上设立投诉信箱,受理消费者投诉,消保科、消协等部门实行“三工作日回复制”,根据举报信息,开展实地核查,属于工商监管范围的及时查处,不属于工商职责范围的积极提供救济渠道,主动为职能部门提供线索,及时为消费者排忧解难。通过四项机制,构建信息查询、投诉受理、市场预警、日常监督四位一体的营利养老机构信息网络平台。
(三)强化虚假养老广告监管。市局商广科在广告登记备案时严格审查广告用语,对用语中出现的荣誉、资质等信息认真核实,严把广告许可核审关。辖区工商所要加大巡查力度,重点查处未经许可擅自户外广告和印刷品广告、广告用语不规范等行为,对辖区养老广告进行严抓细管。消保科、消协等部门要继续推进“两会一站”进社区、下基层活动。选拔责任心强、知识水平高的群众作为广告监管员,在养老机构经营场所设立投诉电话,畅通申诉举报渠道,落实24小时举报电话值班制度,对投诉迅速回应,及时查处。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广告监管体系。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长,公共财政更多投向保障与改善民生领域,养老服务政策法规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格局逐渐形成,服务能力持续加强,惠及老年人范围不断扩大,奠定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良好基础。但是,与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和老年群众过上美好晚年生活的新期待相比,我国社会养老服务无论是供给总量、资金投入、社会分布、服务水平,还是政策落实、监督管理等方面都明显滞后,迫切需要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效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
[意义]
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举措中,把社会养老服务事业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上,是中央审时度势的正确决策。积极贯彻这一决策,按照优先发展来制定政策、增加投入、改革体制、改善管理,将有利于增强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能力、提高广大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有利于拓展服务业新领域、发展新业态、扩大内需和促进就业,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优良传统、促进代际和谐、培育社会公德,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措施]
教育总结以下措施:
一方面,按优先发展方针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已经形成了较为明确的努力方向和基本途径,这就是立足基本国情,着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符合、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就是要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要在城市全面推行居家养老,在农村逐步发展居家养老。居家养老不同于传统的家庭养老,它立足家庭,以社会服务进家庭为标志。居家养老是绝大多数老年人的意愿和实际选择,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主要养老方式。发展居家养老服务,需要建立社会化的服务机构和机制,培养专业化的养老服务员、家政服务员、病患护理员,配置必要的设备和器具,制定统一的服务标准,明确补贴对象,进行定期评估。居家养老要以社区服务为依托。养老服务是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区建设中要注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社会组织和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发展日托服务、餐饮服务、文体活动服务和志愿服务、互助服务,为居家老年人营造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和服务条件。
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关键是要广泛动员、真抓实干。各级民政部门要争取加大政府基建投入,积极扩大福彩公益金投入,努力吸引慈善资金投入,加快兴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大力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兴办面向家庭和社区的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义务为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要抓紧扩大相关职业技术教育和岗位正规培训,培养大批合格的、持证上岗的养老护理员,尽快适应广泛的养老服务需求。在广泛进行社会动员中,要弘扬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巩固家庭养老的意识和行为。
另一方面,依靠科学管理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
管理社会养老服务,一直是民政主管的社会福利事业的组成部分。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民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进一步明确,民政部具有“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的职责。相应地,各级政府也规定了民政部门同样的职责。因此,在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事业中,各级民政部门都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行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要加强组织协调,把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当作民政工作的重要任务、社会福利事业的首要工作,加强民政系统内部力量和资源整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强大合力。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1引言
根据国际传统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1999年我国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尤其是2004年来,我国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老年人口规模增长明显.2004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9 857万人,占总人口的7.58%;2009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11 307万人,占总人口的8.47%;2014年,65岁及以上人口13 755万人,占总人口的10.05%.据预测,2015~2020年将是我国老龄化高速发展时期,预计2025年我国老龄化人口将超3亿,成为超老年型国家,席卷全国的“银色浪潮”对我国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方面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养老问题及养老体系的建设问题尤为突出.选择什么样的养老模式成为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应该关注的问题.
2养老模式的演变:从家庭养老到居家养老
做好养老服务工作既是弘扬中国尊老爱幼传统美德的大事,也是事关社会稳定大局的大事.机构集中养老、传统家庭养老和居家养老是我国养老服务的主要形式.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在医护及时性、生活辅等方面存在不足,尤其是对子女工作影响比较大.而机构集中养老在情感交流、安全感获取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对于老年人来说,家庭和邻居就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只有通过家人、邻里亲友的交往和谈心,表露和交流情绪和感受,消融家庭和社会生活中的苦闷与烦恼,得到精神慰藉和寄托,形成愉快、和谐的心理状态.”[1].老年人可以从家庭和熟悉的环境中排除老年人常有的孤独和失落感,获得其他方面所无法给予的安全感和精神慰藉.鉴于这两种模式存在弊端,取两者模式之长、弃两者模式之短的居家养老模式逐步出现,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模式,是对家庭养老的传承与创新,更加强调以老年人为中心,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方面,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有利于提升老年人口的生活水平与质量.
目前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的建设与发展存在一些问题,仍处于初级阶段.文献[2]J为居家养老服务的供需不匹配、养老服务便捷性和灵活性较差;居家养老服务范围窄,内容少,精神关爱缺失;居家养老服务质量难以衡量,管理效率较低.文献[3]认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供给滞后、设施及服务功能单一、布局不合理等问题.文献[4]认为,目前一些社区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等养老服务资源分属不同部门条块管理, 利益关系存在矛盾, 缺少有效协调整合.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及从业或参与人员专业技能差.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发展滞后,居家养老服务资源缺少整合.文献[5m6]认为,服务内容单一以及服务方式固定,供给与需求不匹配、养老服务供给高于需求而利用率远低于需求的供需矛盾问题是限制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3“互联网+居家养老”:
居家养老模式的新提升
据统计,截止2016年6月,我国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全球第一,互联网普及率高达51.7%,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互联网在国内的快速发展,使得网络数据资源及市场运用优势明显,不少关键信息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互联网与经济社会领域的跨界融合效果显著,正引领着新一轮的产业变革与创新.
在当前我国居家养老模式面临一定的发展瓶颈的背景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新的机遇,并为居家养老模式的创新与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互联网+居家养老”通过互联网在信息处理、信息存储、信息交换、信息维护以及大数据挖掘等领域的优势,并与云计算、物联网进行结合,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养老服务.其实质是以老人为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探索并丰富更具品质的养老服务,以满足老人养老服务需求,实现老年人生活从“养老”到“享老”的转变.“互联网+”背景下的居家养老为社会养老体系建设带来新的机遇,也在改变着居家养老的服务模式.互联网在居家养老服务方面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经济数学第 34卷第1期何朝晖:“互联网+”背景下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研究
3.1有利于丰富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提升居家养老品质
“互联网+居家养老”的发展可以改善当前居家养老服务仅限于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的局面,养老网络服务平台的建设与完善让健康护理、精神文化等养老服务变得更加便捷与及时,例如:网络生活服务、健康管理信息平台、老年网络社交平台等都将带给居家养老服务品质不小的改善.
3.2有助于解决居家养老服务供需不平衡,资源整合不足问题
当前居家养老服务供需不平衡,便捷性与灵活性较差,服务碎片化现象严重等问题归因主要是居家养老信息不畅,养老资源共享与整合不足,通过互联网在信息收集、信息存储、信息传播、信息共享以及大数据分析等方面的优势,建立社区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将促进信息的流通、资源的共享与整合.
3.3有利于养老服务人员的激励与培训,提升养老服务人员综合素质
“互联网+居家养老”在养老服务需求接收与处理方面化被动为主动,且通过网络平台对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价,使得评价反馈环节更加便捷、有效.养老服务的评价反馈可以作为养老服务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方面,结合相应的激励机制,不仅可以改善养老服务品质,也可以增进养老服务人员的工作热情,提升服务水平.同样,通过在居家养老网络服务信息平台中设置教育、培训模块,为养老服务人员提供免费培训与学习的机会,对养老服务人员专业知识的积累以及服务技能的提升有着积极的影响.
4政府引导与监管:“互联网+居家养老”
愿景实现的重要推手
在“互联网+”的背景下,将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整合并运用到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搭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丰富并创新服务内容与服务形式,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方向.着力推进互联网与居家养老的融合,实现“互联网+居家养老”更好发展,既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但是,目前“互联网+居家养老”也存在一些不足,文献[7]指出,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大数据使用对个人隐私保护存在风险、养老产品创新不足和网络惠民红利未能充分发挥等问题.文献[8]服务提供的单一性和需求的多样性之间存在偏差,服务场所的固定化和老人行动的受限性之间不匹配,医疗护理的滞后性和老人身体的风险性之间相脱节.文献[2]认为,许多智慧养老的相关产品对老年人的使用能力与生活习惯考虑不足,未能体现其人性化.而且这些产品过于单一,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各项需求,不能充分体现智慧养老的多样性.此外,一些地方政府缺乏制定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标准,现有的规范性文件缺乏系统性,尚未对智慧养老所涉及到的多个层面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这些不足制约了现代“互联网+居家养老”产业的发展,无法满足社会养老的需求,政府应该要有所作为.
下面从政府和通过互联网工具的养老服务提供商(以下称“企业”)之间博弈的角度,对企业和政府行为策略选择进行分析,剖析企业和政府行为策略选择的相互影响,确立博弈均衡点,通过参数赋值讨论,掌握企业和政府策略选择演变趋势及其影响因素,进而就政府在完善“互联网+居家养老”模式上如何作为提出建议:
4.1模型建立
根据模型建构思想,先对政府与企业博弈模型作如下假设:
假设1博弈类型.企业是同质的,也就是说选择相同策略,具有相同收益;选择不同策略,具有不同收益.收益只与策略选择有关,与企业的属性无关.而政府监管机构策略只有一个,即所有企业受其监管.
假设2策略空间.企业具有两种可以选择的策略:一是提供优质服务策略H,一是提供劣质服务策略L;政府监管机构也有2种可以选择策略:一是监管Sy,一是不监管Sn.
假设3群体结构.企业群体稳定,个别企业退出和加入对整个全体的态势和格局在短时间内没有影响,且新进企业与老企业的策略选择空间及支付函数是相同的.而政府监管机构的选择策略空间和支付函数是稳定不变的.
假设4重视当期收益.由于企业群体比较大,违规后被发现的主观概率比较小.那么,当期利益对企业策略选择的影响远大于远期收益对企业策略选择的影响.监管部门面对的是大群体的企业,对同一企业再次相遇的概率较小,因此当期收益在其策略选择中也十分重要.
假设5支付导向.在企业与政府监管机构博弈中,较优策略能获得较高的收益,而较劣策略只能获得较少收益,甚至因为被抑制而没有企业和政府监管机构选取.
根据进化博弈理论,在上述基本假设基础上建立进化博弈模型.首先确定博弈双方在博弈中选择不同策略与收益情况:
①当企业选择H策略时,不管政府监管机构选择Sy还是Sn策略,其获益都为0,而政府监管机构门在这种情况下,选择Sn策略时收益为0,选择Sy策略时因为支付监管的成本而收益为-c1;
②当企业选择L策略时,若政府监管机构选择Sn策略,则企业收益为a(一般而言,此为超过提供优质服务的收入部分),而政府监管机构将因为失职受到处罚损失为-c2;若此时政府监管机构选择Sy策略,则企业收益会因为劣质服务策略受到-s处罚,其总获益变为a-s,而政府监管机构因为监管查处提供劣质服务的企业而受到r的回报,其收益变为r-c1.其博弈收益矩阵如表1所示.
4.3策略选择
根据进化稳定策略性质和微分方程的稳定性定理,可以求得进化博弈双方的进化稳定策略.
①企业服务提供方面.当pj>s-as且s-a≥0时,选择H策略的企业比例为0,企业趋向选择L策略,如果s-a
②政府监管机构监管方面.当ph>r+c2-c1c2+r且r+c2≥c1时,政府监管机构选择Sn策略的可能性为1,政府监管机构趋向选择Sn策略;当ph
4.4结论与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可见,影响企业向社会提供服务质量的因素有:政府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政府对监管部门监管的激励强度、政府对提供优质养老服务企业的奖励支出力度和对企业提供劣质服务的处罚力度等等有关.基于这些分析结论,为了满足日益增加的养老规模和养老质量需要,政府应该制定精准措施,促进“互联网+”基础上的居家养老事业的快速发展,最大程度的满足社会居家养老需求,政府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政府应该引导制定“互联网+居家养老”的行业准则和服务标准,并督促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各个企业的经营行为及服务质量做出公正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开,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二,对提供优质养老服务的企业出台系列扶持政策,增加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边际收益,为其他企业选择提供优质服务策略确定参照体,引领养老服务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三,政府应该促使监管机构全面履行监管职能,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加大对提供不符合约定质量养老服务的企业的处罚力度,确保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符合最基本的要求.
第四,政府应该加强平台建设,降低养老服务企业进入门槛,为养老服务企业提供低廉的服务提供平台,最大限度的整合资源,引б搅啤⒁食、娱乐等等老年人需要的服务商进入平台,为养老服务需求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第五,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单一措施的局限性,要多种方法并用,结合各个发展阶段特点和企业提供的服务类型差别分类指导、帮助、支持,才能使更多企业逐步为养老需要者提供质量更高的服务,才能使各种类型的服务商加入到养老事业中来,为养老服务需求者提供高质多样的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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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
一、中国农村养老模式发展现状
截至2012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人,占总人口的14.3%,其中60%以上为农村老年人口,其中多数老龄人口生活在农村,这些数据表明中国已经进入到老龄化社会。但由于历史、制度等原因,农村老龄人口一直不能享有离退休金。此外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持续实施,使得社会生育率下降,家庭规模缩小,而大量农村的年轻人进城打工,迫于岗位的竞争压力,忙于工作和事业无暇顾及农村的父母。这些因素都对中国农村以家庭养老为主的传统养老方式变革起了加速剂的作用。
二、中国农村养老模式发展面临的困境分析
(一)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家庭养老”模式呈现弱化趋势
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张,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流向城市,使得农村出现越来越多的“空巢”老人,家庭养老模式呈现弱化现象。有些老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跟随子女去城市生活,生活上不能得到子女很好的照看,使得家庭养老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而面临的困境却越来越大。
(二)农村合作医疗形同虚设,农村老人看病难花费大
2010年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农村合作医疗的全面开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老人看病难的问题。但是由于监管等方面的不到位,使得部分地区部分医院虚标药价,造成国家投入不断增加的同时,农村居民的医疗负担却不断加重。同时,医保定点医院为了增加收入,滥用高额自费药物,也使得农村老年病人的医疗负担加剧。
(三)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监管,农村老人入保容易理赔难
带有商业性质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但是在我国农村,由于缺乏监管,商业养老保险出现了入保容易理赔难的现象。商业保险公司常常对赔付的内容的形式做了十分严苛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在老年人入保时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常常有意忽略或隐瞒,当老年人需要保险公司进行养老保险赔付时,保险公司则依照规定拒赔或者少理赔,使得老年人不得不面对入保容易理赔难的现状。而这也使得老年人在面对商业保险时,产生抗拒的心理。
(四)守土观念限制,农村其他养老方式发展缓慢
中国民族文化中“家”文化占有很重要的低位。在中国农村居民的意识中,守土守家意识十分浓厚。长期养成的“叶落归根”意识,使得中国农村老年居民不愿意放弃家庭养老。同时,由于宣传不足,农村的老年居民对养老院等其他养老机构有着很深的误解,对其他养老方式有着很强烈的抵触情绪,这使得其他养老方式在我国农村整体发展缓慢。
(五)养老机构设备老化,无法满足养老需求
我国养老院的运营资金主要靠上级政府机构财政拔款、村镇统筹以及社会捐助,其中上级政府机构财政拨款占据了最主要的位置。然而在农村,财政资金十分短缺,这使得能够被投入养老院的资金更加缺乏。资金投入的不足造成了我国农村养老机构设施陈旧老化,缺乏专业的护理人员,严重影响了我国农村养老机构的发展。使得我国农村养老机构的规模于服务发展速度与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出现矛盾和不对等。
三、关于完善中国农村养老模式的对策分析
(一)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农村居民收入,促进劳动力向农村回流
城市居民自助游和周末短途游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地区农家乐的兴起,增加了农村居民的收入,但由于农家乐开展的地区主要集中在旅游景区等地区,范围和实际效果十分有限。同时由于过度的生搬硬套,使得农家乐逐渐泛滥,出现了很多不良现象,严重影响农民持续增收。
因此,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要按照其地区特点,拓宽思维,确立适合本地区的发展模式,杜绝生搬硬套现象。同时加强对现有模式的监督管理力度,避免不良现象出现。实现农民真正的增收,从而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回流”,使家庭养老真正发挥优势。
(二)完善医疗监管机制,让农村合作医疗真正落到实处
在对各大医院就诊的农村老年患者的调查走访中,来医院就诊的农村老年患者多数为绝症或疑难杂症。究其原因,一些受访者表示,虽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补贴和报销政策,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一些基层医院的不规范行为,使得农村患者尤其是老年患者依然面临“看病难、吃药贵”的困境。在农村,药价监督机制基本沦为一纸空谈,未能真正实现对医院和医生的监督和管理。
因此,建议应当完善现有的医疗管理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看病难,吃药贵的现象。尤其是应加强对农村等偏远地区的医疗监管,使好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让百姓真正能享受到国家的福利。同时应加大对医疗问题的处罚力度,杜绝一切企图钻政策和法律漏洞中饱私囊的行为。促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真正成为有利于农村居民生活健康的制度。
(三)加强对商业养老保险的监督,保障老人切实利益
在调查和走访过程中发现农村老年人对商业养老模式的态度呈两极分化态势,部分老人认为商业养老保险就是万能险,只要投保,就能理赔所有疾病;而有的老人由于家里经历或听说过其他未能得到保险公司理赔的事,对商业养老保险有着十分强烈的抵触情绪。同时,在走访中也遇到一些亲身经历过保险公司拒赔或延期理赔的老人,他们中的绝大多数表示不愿意再参加任何性质的商业养老保险。
因此,应当加强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监督力度,对骗保诱保,合乎规定却拒不赔偿的保险公司予以重罚。同时出台相应规章制度规范和监督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杜绝其出于自身利益隐瞒赔付条款,骗取农村老年居民参保。在保障农村老年居民的合法利益的同时,的为商业养老保险在农村发展营造一个健康的环境,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全面发展。
(四)加强宣传其他养老方式,促进其他养老方式的发展
对于养老方式选择方面,农村老年人有着很多的顾虑。一方面,由于“恋土”情结,农村老年人不愿离开生活了一辈子的村庄,以及土地。另一方面,农村老年人担心去机构养老会被人虐待或不能得到很好的照顾。
因此,应当加强对农村老年人其他养老方式的宣传,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其去专业养老机构参观,破除其对其他养老,尤其是对机构养老方式的误解,促进其他养老方式的发展,以减轻家庭养老模式的负担。
(五)多渠道加大农村养老服务业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机遇期。然而,民间养老机构作为机构养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然面临种种困境。
一方面,政府养老机构“作为难”。政府在对养老服务业的资金投入幅度少、比例小;而在监管方面,由于养老服务行业未能形成健全的相关标准,以及行业监督机制,养老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滞后。另一方面,民间养老机构“难作为”。我国民间资源丰富,但这些资源进入养老服务业的准入渠道不畅通,民办养老机构在建设用地、融资等方面上缺少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很多散布于社会各个角落的养老服务未能得到有效整合。
因此,应当创新养老模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政策扶植与商业化运作相结合,盘活各地资源,引导、培育社会优质管理服务资源进入养老服务体系,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产品,全方位多渠道地解农村养老问题。
第一,鼓励多样化的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立。鼓励民间资本积极进入养老领域,鼓励开办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康复中心等多样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统筹居家养老和集中养老、普通服务和包户服务等多样化方式。
第二,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减免征收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资金补贴等,促进其发展。
参考文献: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但是在实际运营中,由于民办养老机构绝大多数注册成公益性质的民办非营利组织,不能赢利和分红,其要想从正常收费上赚钱也很困难,但是民营资本的天然逐利本性,多采取金融运作方式来运作,这种运作方式可能存在四大风险:一是通过高息回报、预订床位、预存费用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非法集资诈骗;二是养老机构收取高额押金,将押金用于其他用途,养老押金做不到专款专用;三是高额养老费用不能保障老人的专业化服务需求;四是房屋回购产权可能“人去楼空”。可以看出,虽然国家规定了养老机构应明码收费,但是对于上述押金的收取等问题国家并没有明文规定。此外,对于民办养老院的资金监管范围是他们的运营资金费用,而押金的用途却处于监管“盲区”。这就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更为细致的规定,把已经出现的可能违法违规情况纳入监管。
对于出现问题最多的高额押金问题,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机构押金部分的监管,一是对于押金的收取范围和标准应有清晰的行业标准;二是押金的使用应当签订协议,主要约定押金的用途为老人应急、医疗所需,做到专款专用;三是可以学习基金管理的方式,养老机构收取的押金应当由第三方银行进行托管,以有效保护老人的权益。当然民政部门也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通过网络搜集和数据分析,及时了解民办养老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自2011年起,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至2015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已达到16.15%,而养老床位总数仅占全国老年人口的3%,[1]该比例的国际标准通常为4%~5%,发达国家为5%~7%,[2]可见,我国养老服务设施缺口很大。预计2050年我国老年人口比例将达36.5%,[3]养老问题面临巨大挑战。
2010年起,国务院办公厅和有关部委密集推出养老服务支持政策,各路资本竞相进入养老领域,使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不应求,养老问题已成为我国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需要解决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而完善和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政策,解决其用地难问题是妥善解决养老问题的关键。目前,国内有关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其相关政策的分析和解读上,如养老用地免费的关键是非营利性;[4]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登记为医卫慈善用地,出让最高年限50年;[5]警惕开发商以养老地产之名圈地炒楼等,[6]对服务设施用地政策如何完善和落实研究得很少。本文在对我国现阶段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性质、政策和利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政策的建议,以期对促进我国养老产业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界定
1. 养老事业、养老产业和养老服务业
养老事业是国家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救济性、福利性、公益性的养老设施、机构和服务体系,如敬老院和老年福利院,在我国其所需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无偿使用国有土地。
养老产业侧重于产业经济营利性,是向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商品和服务的营利性行为,在我国养老产业所需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有偿使用。养老服务业是养老产业的一个分支。
2.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7]按其使用目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非营利性养老设施用地是福利性质的,一般使用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除个别高端养老项目具有高盈利性外,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具有收益低、投资量大、投资回收期长的特点,除非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其高风险、低收益的用地属性很难吸引社会资金进入。
三、我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存在问题分析
1.老龄化趋势加剧,用地供求矛盾凸显
根据联合国定义,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以上,一般就认为该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社会。截止2015年末中国老年人口已达到2.22亿,养老床位总数约669.8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为30.2张,与发达国家千人指标50~70张尚有很大差距,远不能满足养老需求。近5年我国老年人口情况详见表1。
考虑国家人口计生委2003年进行的“2001~2050年全国总人口变动情况预测”结果及其现实误差,在此假定2050年人口数与2015年持平,而据预测2050年老年人口比例将达到36.5%,[3]按照发达国家每千名老人床位数最低指标50张床位计算,2015至2050年的35年间,需增加床位数约1 402万张((36.5%-16.1%)*137 462*5%),按照每张床位需用地30平方米计算,大概需要增加约4.2万公顷土地的供给。目前,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各地国有建设用地供给的总体形势是供不应求,收益高、盈利性强的产业用地落地尚且困难,如没有专门的政策支持,公益性强、盈利性弱、投资回收期长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将更加紧张。
2.资源紧缺与浪费并存
一方面,一些地处城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比较完善的养老服务机构,由于用地限制缺乏扩建或改建的空间,床位少、空间小、入住需排队,远远不能满足养老需求;另一方面,许多远离市区的养老项目不同程度地出现入住率低、效益低等问题。[8]
造成养老设施入住率低的主要原因是:①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不匹配。高端养老服务设施多、收费高,有实际入住需求的老人大多住不起;②配套设施不完善。由于缺乏规划保障和用地保障,以及城区土地供给的限制,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大多选址远离市区的区域,生活便利性比较差,[9]老人住得起但不愿去住。
3.供地方式与用地属性不符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具有投资量大、营利能力较低、投资回收期长的用地特点,然而按照目前的供地政策,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采用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推高了地价。如2014年4月10日深圳市出让给前海人寿的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溢价高达484%,楼面地价高达14 815元/m2,如此高地价只能发展高端养老物业。
尽管政府和民营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均可使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满足低收入、困难老人需求,但划拨用地数量很少,远不能满足养老需求;集体建设用地数量虽大,但由于目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国家层面不合法,无法申请抵押贷款,风险高。
因此,目前的供地方式一方面造成高端养老项目入住率低,企业经营困难甚至退出的状况,如2014年中海养老遭遇“滑铁卢”、凯健国际项目黯然收场;另一方面造成低收入阶层养老用地不足和中等收入阶层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缺失并存的局面。
4.批后监管不力
面对政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优惠政策和巨大的利益诱惑,有些房地产商在低价得来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上仅建设少量养老建筑,主要开发为商品房出售谋取暴利。养老地产业是从房地产业中细分出来的一个新兴行业,目前尚无统一的建设标准可依,有的企业宣称要做养老项目,但圈了地之后建设的仍然是商品房。2013年国土资源部针对30多个养老项目用地情况的调查显示,个别养老用地具有偏离养老产业的倾向。[10]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批后监管标准和监管程序亟须规范。
四、我国现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政策分析
1.国家层面的养老用地政策分析
目前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相关的一些规定大多分散在一些部门规章之中,[11]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 等。各部委分别的这些部门规章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范具有重复、片面、宏观和分散的特点,看起来相关规定似乎不少,但实际上所规定的内容是相互重复的,仅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符合规划、非营利性用地可划拨、营利性用地有偿使用等个别方面做了极其粗略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专门针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政策只有国土资源部2014年4月17日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这份部门政策性文件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和土地用途、供地计划编制、分类供应和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进行了规范,但仍存在供地方式与用地属性不符、监管规定不完善、法律层级低等问题,[12]且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也不完善。总体上看,我国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制度及其配套政策体系尚未形成。
2.地方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政策分析
针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现实,各地方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本地实际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政策或法规。2014年12月23日我国第一部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标志着我国养老服务地方性规范从政策向法规转变。此后,《北京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相继。
纵观天津、北京和浙江三地法规,尽管表述方式不一,但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都做了如下相似的规定:①纳入规划优先保障;②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③鼓励利用闲置的企业厂房、校舍、商业设施等场所和设施;④非营利性的可划拨供地或使用集体土地(北京市还规定可利用农家院);⑤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北京还规定擅自改变用途最高罚100万);⑥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或者其他养老服务设施,给予补贴和优惠。
通过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政策与法规对比可见,不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从宏观上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地方层面的法规主要是对国家层面不同部门的有关政策进行了综合,尚缺乏深入的、细化的、可操作性强的规范和标准,难以满足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问题解决与政策法规落实的需要。
五、我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政策的完善和落实建议
综上所述,近年来我国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宏观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相关政策密集出台,但由于微观性的可操作性标准缺失、供地方式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性不符、批后监管不力等问题,相关政策尚未得到有效落实,相关政策能否进一步完善并落到实处成为解决当前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问题的关键。
1.多方增加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切实落实差别化供地政策
针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不应求的状况,制定细化的差别化政策多方增加供应:
(1)经营性高端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对象是经济实力雄厚的高收入人群,项目自身盈利能力强,其土地应采用拍卖和挂牌方式在商服用地、住宅用地中供应,而不应该像目前这样把政策允许使用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的出让价格推得与周边商服、住宅用地地价相差无几,甚至比它们更高,使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让的最高限价形同虚设。这样在不增加高端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成本的情况下,可增加该类土地供应、避免其强大支付能力把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地价推得过高。
(2)对于尚无明确用途的国有公益性用地,可调整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3)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使用划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照“租赁方式为主、先租后让为辅、出让方式备选”的原则确定供地方式,出让方式应选择“限地价、定配套”的招标方式,不宜采用拍卖和挂牌方式,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有限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满足中低收入养老需求,实现高中低收入群体养老设施均衡发展。
(4)制定切实可行的鼓励通过现有城乡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增加养老设施供给的政策,如:在已建成小区增加非营利性养老设施的可给予免增地价款的优惠;增加营利性养老设施的给予减免一部分应补交地价款的优惠;企事业单位、村集体或个人对现有空闲、低效用地和用房等进行改造,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或提供养老服务的,在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5)目前的政策下只有农民自身、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方可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应实行营利性养老机构也可使用集体土地的政策,制定《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养老设施的管理办法》,对土地供应、使用、收益分配、监管等环节进行规范。
2.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完善相关政策体系并严格执行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和养老事业发展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标准和政策配套体系。如需要建立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规划标准、建设质量标准等,以保证养老服务设施科学规划和建设有法可依;需要建立存量城镇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养老的管理办法,引导存量建设用地增加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给;需要探索和建立适合养老服务业收益低、风险大、回收期长特点的供地方式,以及建设补贴、运营补贴、价格优惠、税收优惠、人才培训补贴等相关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如严格执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仔细甄别养老地产与养老机构,严把准入关;在现有《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基础上,编制出台《养老机构分级分类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规范》等细则并严格执行,确保养老机构严格按审批用途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按服务规范要求提供养老服务、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把有限的养老设施用地和优惠政策真正用到实处。
3.明确部门责任,加强用地监管
针对目前存在的养老服务设施达不到标准、养老服务机构骗取养老政策补贴和优惠、一些房地产商以开发养老项目名义谋取暴利等问题,应加强民政、工商、计划、建设、国土、税务等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共同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和养老服务业监管。如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社会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准入、分类分级评估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分工实施监督;国土和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按规划用途和约定期限建设、养老设施是否达到有关标准等,并对偏差和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计政府投资或者接受政府补助或补贴养老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状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标准是对一定范围内的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养老服务标准化即通过对养老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标准化原则和方法的运用,以达到养老服务质量目标化,服务方法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从而获得优质服务的过程。
一、发展养老服务标准化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正在迈入老龄化社会。据老龄委统计,截至2008年底,我国老年人口已经增至1.69亿,到2040年预计会增至4亿。到时候,中国社会将完全进入老龄化。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而我国养老服务水平明显滞后,随着“4-2-1”的家庭结构日益普遍,我国“养儿防老”的传统生活模式开始改变,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仅仅依靠家庭养老难以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因此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已经到了“箭在弦上不得不发”的地步。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党的十七大确立了“老有所养”的战略目标,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要求,并于2011年底制定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将养老服务标准化就是这些举措中重要的一步。
二、我国养老服务标准化的现状
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老龄化是在“未富先老”的情况下产生的,地区差异大,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养老服务业的基础很差。据统计, 发达国家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千人拥有的床位在50—70张,在中国65岁以上的老人每千人拥有的床位数不过23.5张,养老机构的床位缺口很大,而且各养老机构的其他基础设施参差不齐。除了硬件方面,配套的软件服务落后也相当明显,如法律制度薄弱、服务标准缺失等等。
我国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起步晚,起点低,存在着许多不足,比如涉及养老服务的标准数量少,覆盖范围较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都不太尽如人意;养老服务标准化队伍较为薄弱,从业工作人员标准化知识贫乏,在管理过程中无法做到用好、用足,难以保证标准的实施质量;各级机构监管不足,使制定—实施—监督的链条无法完全畅通等等。
三、国外养老服务标准化发展对我们的启示
发达国家对养老服务相当重视,标准化的养老服务体系已经比较成熟。
在日本,为了保证各养老机构的正常运转和虐待老人的情况出现,政府在服务机构自我检查的基础上,引入更为客观和公正的第三方评价体系,包括机构的设备、建筑、人员配备及服务的质量、老人的评价等等。这些评价不是通过简单的检查、打分来达到警示督促的作用,而是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由专业机构提出更好的意见和建议,达到改善现状的目的。目前日本全国范围内已经基本实施了这种评价制度。
在法国,社区老人服务一直坚持标准化理论,一方面为住在家里的老人进行家务料理(设定标准化服务项目),一方面为住在老年医学服务组织或老年公寓、养老院的老人提供标准化服务。服务的范围不仅包括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还包括生活指导、陪伴老人、购物、就医、保洁等等。
国外的经验对我国养老服务标准化的发展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但由于国情不同,我们不能照搬照抄,要取其精华,摸索出具有我国特色的养老服务标准化道路。
四、实施标准化在养老服务业的巨大作用
标准化工作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在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中,任何的环节、工作程序都会固定下来,实现每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章可依,使标准化养老服务业规范化和可持续化,最大限度地保证工作效率和质量,因此,加强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势在必行。
五、如何做好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对于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促进管理水平的提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标准化建设工作中,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1、做好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我们要加快研究建立从服务到环境,从队伍建设到设施建设,从基本标准到等级标准的系统化标准体系,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前进方向。目前,国家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组建了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社会福利领域的标准化制定工作。该协会为研究、建立标准做了大量深入务实的调查研究,并代行政管理部门起草、论证、提交了一些行业急需建立的标准、办法。
2、做好标准化工作的贯彻和落实
养老服务标准制定出来,只是标准化实施的第一步,将纸质文本变成现实服务,将标准的作用发挥出来,才是实施养老服务标准化的价值所在,否则任何标准都是一纸空文。国家积极在养老服务行业中推行标准化管理,连续举办标准化培训班,普及标准化知识;大力做协调、宣传工作,让服务机构认识到实行标准化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激发他们将标准运用到工作当中的积极性。同时扩大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竖立标杆,利用试点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带动养老服务标准的推广实施。
各服务机构要有用好、用足标准开展工作的意识,成立标准化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详细的分工负责制,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力求达到完善标准体系、强化人员培训、坚持持续改进、提升工作质量的目标,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要将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馈回来,积极地为制定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标准的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有序化。
3、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努力使工作落到实处,并在监管过程中,建立科学的监管方式和程序,使监管工作做到准确、透明、有效,增强福利机构的服务意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六、结语
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任重而道远,在各方面的努力下,虽然目前工作在逐步向前推进,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在很多困难和挑战,我们要勇于创新,通过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和实施,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许丽珍等代表:“垃圾围城”不容忽视,加快推进分类处理
案据: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垃圾的产量和堆积量也在逐年增加,面对日益增长的垃圾产量和环境状况恶化的局面,只有通过垃圾分类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垃圾处置量,实现垃圾资源利用,改善生存环境质量。
近年来,我省垃圾分类工作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垃圾分类的基础设施未到位,环卫设施尚未形成统一规范。二是缺少有约束力的政策法规,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在宣传和引导过程中,有些居民不配合,没有一定的政策法规约束。三是试点单位的垃圾清运不规范。
建议:一是先易后难确定试点单位。先把行政事业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纳入试点范围,以起到示范作用。二是广泛开展舆论宣传工作。积极开展电视、报纸、网络及上门宣传等工作,营造强大的垃圾分类氛围,提高人民群众知晓率。三是积极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尽快规范垃圾分类试点单位的环卫设施,营造垃圾分类的氛围。四是配置人员并落实经费。投入一定的人力,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垃圾分类工作经费,保障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
周德文代表:化解房地产库存, 稳定房地产市场
案据:2015年,浙江房地产市场逐渐趋暖,杭州、宁波、温州等重要城市出现了房地产销售大热现象,房价也从4月开始成斜线向上,9月份已回升到去年同期水平,到11月份比去年同期高出2.2个百分点。但是浙江楼市库存压力仍然很大。例如,温州市区2015年12月初住宅库存量仅70多万方,但2016年商品房的供应量可能会达250万方,还有近200万方的安置房竣工支付,其中可能有近1/3会流向市场,如果按2015年的去化量近150万方,显然库存量会出现猛增。所以,化解楼市库存对稳定浙江房地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建议:一是要稳定人心,正确理解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对浙江楼市回暖现象保持理性。政府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正确认识,理性对待,既要鼓励房地产企业积极去库存,也要预防房地产过热回潮。二是要调结构,对商品房库存多的县、市、区减少或暂停商品房用地供应,促使房地产市场供给与实际需求相适应。三是要靠改革,让农民工成为新市民,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增加有效需求。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跟进再就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并在贷款及利率上给予优惠支持;政府也可以收购库存房作为公租房,扩大公租房租住对象。
可祥代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 促进空气质量改善
案据: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增加,大气污染治理难度越来越大,尤其工业集中的城市雾霾天气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据了解,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包括:一是工业产生的二氧化硫、粉尘、废气、煤烟等排放超标,使空气中悬浮颗粒物大大增加;二是城市生活中的生活废弃物、汽车尾气的排放,使得空气中的悬浮颗粒和二氧化硫含量增加;三是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建筑工地和道路建设的粉尘也是导致雾霾污染的主要原因。
建议:一是加强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规定的排放行为,以法律手段制裁随意排放生产废弃物的责任人,以经济手段惩罚污染环境的企业。二是大力发展清洁能源。要减少对煤炭资源的使用,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三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于生产投入大、效率低、能耗多的企业,要加强科技投入,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四是加大宣传教育,提高大众的环保意识。倡导低碳生活,践行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减少生活中废弃物的排放,加强宣传教育,使大众增强环保意识,促进大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治理。
汪惠芳等代表:完善监管体制, 保障食品安全
案据: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后,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已初步形成。目前,仍有不少问题,需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一是“倒金字塔”体制呈现多头指导。现行食药监管体制属于“倒金字塔”321组织架构,这种监管体制易造成多头指导,使部门与部门之间、科室与科室之间出现界限不清、责任推诿,从而导致基层乱象频生。二是实际整合效果不达预期。执法人员总体偏少,执法人员能力不足,法律赋予的地位不够,整合之后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三是食品监管专业性、重要性未能真正体现。一方面是监管职责下压,另一方面食品监督在镇(街道)虽有组织,却无专人专编。
建议:一是深化机构改革,制定统一标准和执行规范。省级食品监管部门应该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制定统一、明确的标准和执行规范,为基层监管执法提供依据。二是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基层执法监管能力和水平。三是理顺食品监管体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继续完善现有体制,优化人事架构,深化行政追责制,加速出台配套准则,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四是创新监管机制,加快“大信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要加快商事登记电子政务系统“大信用”公示平台的建设,进一步加强政府职能部门间共同做好信息对接、信息共享、公众查询等信息保障工作。
姚新义等代表:全力推进“互联网+”,集聚整合网上优势
案据:“互联网+”是我省迎接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增强发展新动力、建立竞争新优势的重要抓手。我省对信息技术和网络利用的研判起步较早,发展较好。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省在有效集聚整合网上优势,制定网络使用规范,增强网络利用效率上,仍存在不小的提升和发展空间。一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制环境仍不明朗,电子商务模式的有效管理服务机制和扶持政策尚待健全。二是专项资金盘子较小,对电商发展支持力度不够。三是人才梯队资源储备不足,在引领产业经济转型升级上存在短板。
建议:一是全力推进“互联网+商贸”,奠定我省电子商务全球地位。加快制定电子商务行业法规,推动《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条例》尽早出台。二是全力推进“互联网+制造”,实现制造业的提质增效。培育新模式与新业态,完善智能制造生态体系,发展产业协同互联网平台,整合现有行业平台资源,营造健康有序的融合创新与协同发展环境。三是全力推动“互联网+物流”,加强服务与产业拉动能力。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推进快递和制造业的联动。四是全力推进“互联网+农业”,促进农业现代化。通过物联网、智能设备等促进农业生产智能化,提升农业生产水平;发展服务于农业的云计算开放平台和大数据分析平台,提高农业经营的社会化水平。
李建平等代表:推进“医养结合” ,加快养老事业发展
案据:近年来,我省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提高,养老问题显得日益突出和严峻。当前,老年人医疗和养老体系分属卫生、民政等不同的主管部门,养老机构只能为老人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居住等养老服务,“养老的不治病、治病的不养老”,二者并不能有效对接,给老年人的养老和医疗带来不便。
建议:一是强化政策资金保障。建议出台我省“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相关政策,规范医疗护理和养老服务行为,使“医养结合”养老机制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二是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医疗机构建设。推进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提升社区养老服务水平;加强社区医疗队伍建设,加大社区医疗设备投入,为基层社区医护提供保障。三是促进医疗和养老资源融合。全面梳理整合我省现有养老服务资源,积极探索在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中设立医疗机构,真正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的结合,实现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四是推进养老机构医保制度全覆盖。要把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纳入医保体系,将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消费的医疗护理费用纳入医保范畴,或者采取政府补贴等形式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最大程度减少老年人家庭经济负担。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总体思路,加大政府投入,强化政策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建立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统筹城乡的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使老年人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因地制宜与统筹发展相结合、突出重点与适度普惠相结合、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相结合、规范管理与政策扶持相结合。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信息技术服务为辅助,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专业、运行高效,投资多元、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覆盖城市所有社区,农村覆盖60%以上;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养老机构达到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30张,使我市的养老服务业基本步入健康、规范、有序的发展轨道。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立覆盖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城市街道和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8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全面掌握老年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健康状况和服务需求等信息,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2.大力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活动。引导吸收社会各种服务资源和经济实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有效聚合功能区域内的服务资源,重点开展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居家养老服务活动,对高龄、独居、失能等特殊老年群体,要采取低偿和有偿服务的方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家庭陪护、基本生活照料、特殊护理、紧急援助等服务。社区要经常为老年人开展各项服务活动,形成体现居家养老特点、需求与服务对接、各类服务资源配置相对完整的居家养老服务保障体系,使居家老年人遇到的实际困难能够得到有效解决,生活和医疗服务得到基本保障。积极探索建设一批规模适度、功能齐全,满足老年人集中居住的老年宜居社区。
3.全面发挥居家养老服务功能。注重发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信息服务、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体健身、组织协调、紧急救助”方面的功能。推动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建设,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室内外活动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体活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结对帮扶、邻里互助等方式,推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加强城乡社区日间照料设施建设。采取新建、改扩建和租赁等形式,建设一批多功能的城市社区日间照料示范中心。
(二)加快养老机构建设步伐。
1.建设专业性养老护理机构。充分利用并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改造成专业性养老护理院,重点收养收治失能老人、身患大病需专业护理服务的老年人。“十二五”期间,市本级要建设一所总建筑面积为29750平方米,预计床位700张的市老年养护院,切实解决城区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有条件的县(市)至少要新建或改扩建1所养护院或医护院;扶持发展集医疗、康复、看护、临终关怀等功能于一体的专业化民办养老机构。
2.新建扩建供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坚持政府主导,全面抓好各级供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新建扩建。“十二五”期间,市社会福利院要完成改扩建或新建任务,采取扩建或新建的方式,预计新增床位300张,新增面积13350平方米。各县(市、区)都要建设1所示范型的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可根据需要对原有县级城市社会福利中心进行改扩建,使其达到相应规模。
3.改造整合现有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发挥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在农村养老服务中的核心作用,在保证“五保”老人入住的基础上,改造一批具备收养条件和规模的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提高对社会老人的收养能力;对入住率低、运营困难的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进行合理整合,空余床位用于收养社会老人。
4.大力扶持发展民办养老机构。依照《市养老布局规划》,坚持市场导向,以满足社会养老需求为目标,加大“民办公助”和“公办民营”的扶持力度,“十二五”期间,力争新建民办养老机构30所,新增床位3000张。支持现有民办养老机构进行改、扩建,适当扩大规模,增强民办养老机构的养护能力。
(三)强化养老服务规范管理。
1.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从我市实际出发,完善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城乡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规范等政策规定,促进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依照政策规定,开展标准化、规范化养老服务,切实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2.明确养老服务规范管理职责。要落实相关部门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监管职能,公安、消防、卫生、安监、质监、建设、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新建或运营中各类养老机构进行监管。公安部门要对污辱、虐待、欺骗、以及其他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管和处罚;消防部门要对养老和为老服务单位的消防情况进行监管;卫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切实做好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公用部门要对煤气设施进行监管,严防煤气中毒和爆炸、失火等恶性事故;质监部门要对承压锅炉、气瓶和电梯进行监管,严防特种设备事故;建设部门要对养老机构是否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监管;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养老机构和市级注册登记的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本辖区内所有民办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落实街道办事处、社区和驻地派出所职责,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派出所要对辖区内民办养老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如发现有未经批准私自开办养老机构的必须及时上报,并由公安、消防、卫生、民政等部门联合予以处理
。
3.加强对非法养老机构的打击查处力度。要落实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已下发《取缔告知书》的养老机构,继续经营且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治安处罚,消防部门和派出所予以查封。
4.突出安全管理重点内容。要将各养老机构用火、用电、用燃气、饮食卫生、重大传染病、涉虐待老人和老人走失等情况作为管理工作重点,加强检查。要将各养老机构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设施设备配置情况,以及值班值宿等情况作为检点,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决不放过任何一个隐患和漏洞。
5.创新养老服务运营方式。在公办养老机构尝试公建民营模式,进行改组、改制,使之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委托民间组织或社会力量管理和运作。加大民办公助的力度,对规模比较大、服务和管理比较规范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必要扶持和资助。探索小型民办养老机构依托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连锁管理的模式,加强规范运作,提高养老服务管理水平。
6.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与司法援助。健全完善老年人法律服务与司法援助保障体系,结合法律进社区、进村屯活动,做到每个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和农村养老大院都有1名法律志愿者,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与司法援助活动,并重点为高龄老人、失能老人和行为能力不健全老人提供房产、财产、土地、子女赡养等方面的维权服务和社会保护,禁止歧视、虐待老年人。
7.探索建立老年人商业保险制度。按照要求,逐步开设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在养老机构中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尝试“以房养老”的融资模式,利用老年人已有住房资源,将房屋估价并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拓宽老年人养老的资金筹措渠道。
(四)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1.充实专业化队伍建设。注重选拔一批素质好、有爱心、善管理的人员,充实到各级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大中专院校护理专业、社会服务与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和家政学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就业,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在养老服务业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每个社区配置3—5名养老服务公益岗位,纳入民政部门统一管理。积极支持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和社区主任采取专、兼职的方式,承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和农村养老大院的管理职责。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聘用符合条件的就业援助对象和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等,经过岗前培训,充实到养老服务管理队伍。
2.开展社工和志愿者服务。大力开发社工人才岗位,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倡导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中小学生和在校大学生、大学毕业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发展互助式社区养老服务组织,鼓励低龄健康老人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力争使城乡养老服务志愿者占整个养老服务队伍人数的20%以上。
3.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加强养老队伍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培训体系,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养老从业人员培训,满足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需求。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制度,“十二五”期间全面实现持证上岗。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大养老服务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
四、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抓好调查摸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召开专题会议,抓紧研究部署,开展摸底调查。各地主要调查本地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养老机构数量和分布,制约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瓶颈等。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就如何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进行调查,把握定位,切实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第二阶段:抓好规划制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调查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规划和办法,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养老服务业发展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三)第三阶段:抓好工作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资金、政策、场地、人员等方面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持,并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保证各项任务如期完成,切实满足我市养老服务需求。从年开始,每年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覆盖率要达到25%,农村覆盖率要达到15%以上。市政府将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督查和检查。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养老服务业是今后一个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点工作,事关千家万户的安宁和幸福,事关社会和谐稳定。面对当前严峻的养老形势,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其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年度重点目标任务考核范围。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各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并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养老服务业发展遇到的重大问题,形成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整体合力。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会同老龄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发展改革、规划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并安排必要的养老服务工作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卫生部门要搞好养老服务业从业者的职业技能培训以及针对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服务。公安、税务、消防、卫生等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研究提出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突出重点,优先发展。将养老服务业优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作为重点统筹考虑,在养老服务项目的立项、审批上给予支持。凡新建的养老服务机构其建设项目要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对老年人居住小区、道路交通、医疗保健等服务保障设施,给予统筹安排。城镇居民小区开发要预留足够的社区老年人活动和日间照料服务场所;对已建成的居民小区可采取置换、租赁等方式,保证社区养老服务场所需求。
(四)落实政策,减免税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政发〔〕4号)要求,对新建、改扩建的各类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同时免征养老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残疾人保障金、人防工程建设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已运营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在用电、用水、供暖、管道燃气等方面享受居民使用价格;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居民用户的70%收取;使用宽带互联网,安装费、使用费等按7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