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发展的启示模板(10篇)

时间:2023-07-14 16:24:5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农村发展的启示,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农村发展的启示

篇1

近年来,××区以农村户用沼气建设为切入点,着力建设生态农业。目前,该区发展户用沼气池1.02万户,近三分之一的农户用上了沼气,20__年以来每年以新建1000至1500户的规模推进,建设“猪—沼—果(菜、鱼)”生态农业基地86处,50至300立方米集中治理粪污沼气工程17处。农村沼气建设带来了什么?最近,第15期市青干班31名学员深入××区调研。通过调研,他们感受到沼气建设给××区农村带来的四大变化:革新了农民观念,农业生产更加发展;拓宽了增收渠道,农民生活更加宽裕;改善了卫生条件,农村容貌更加整洁;改进了生活方式,农村乡风更加文明。也从中总结出××区发展农村沼气的基本经验:一是始终保持发展农村沼气的热情和韧劲,一届接着一届干;二是始终坚持农村沼气建设质量标准,务求建设一户、成功一户;三是始终把发挥沼气的综合效益作为重要引擎,做强产业链接,让农民持久得实惠;四是始终坚持“科学规划先行,典型示范引路”的工作路径,逐步全面推开;五是始终坚持构建服务网络,为沼气发展提供“保姆式”服务。[文秘站网文章-找文[文秘站:]章,到文秘站网]

××区农村沼气建设给人们予启示

——农村沼气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非常好的切入点。以沼气为纽带的“猪—沼—果(菜、鱼)”等生态农业模式,是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沼气建设带来农业产业规模扩大,生产成本降低,农产品品质改善,是促进农民生活宽裕的有效途径;农村沼气池建设把农村的“三废”(秸秆、粪便、垃圾)变成“三料”(燃料、饲料、肥料),达到了“三净”(家居净、庭院净、饮水净),是农村社会“村容整洁”的有效实现形式。

——农村沼气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新亮点,是发展农村循环经济的大文章。实践已经证明,农村沼气建设推动着结构调整,促进养殖发展;降低生产成本,提供清洁能源;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劳动强度;改善农村卫生,提升文明程度;缩小城乡差别,增加农民收入。尤其是由我市首创的“猪—沼—果”生态农业模式,已在全国大范围推广,为建设和谐农村作出了贡献。

——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是切合农村地区实际条件,解决污染加剧问题的有效技术路径。随着一批万头养猪场、千头养牛场、万羽养鸡场的兴起,造成越来越严峻的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区在畜禽养殖场建设的一大批大中型沼气工程,使整个生产系统良性循环,实现了治理污染和综合利用废弃资源“双赢”。建议对新上的集约化养殖场项目,配套建设沼气工程等环保净化设施,解决农村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问题。

篇2

(一)美国农村发展成就

美国农村持续发展百年后,已经高度实现了城乡一体化。住房宽敞、生活便利、环境优美成为美国农村社会的一般状态。

在居住条件上,美国城乡差别已不明显。美国革命时期农村人口比重在95%以上,经过农村城市化、城市郊区化的运动,至2008年,已经有82%的美国人口居住在城市化区域[1]。据联合国2005年的统计,美国城镇化水平已经达到78% [2]。尽管在非城市化和乡村市郊地区,仍然存在住房贫困问题,但总体上城乡差别很小。乡村和城市的生活方式正在融合,居住条件的差别正在变得越来越不重要。

在生活条件上,美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逊于城市,包括道路、供水、供电、通讯、垃圾与污水处理、绿化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水平很高。20世纪50年代末遍布全国的公路网尤其是高速公路网迅速建立起来。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98%的农村地区已实现了电气化。分散污水和垃圾治理在美国明确也被作为一种永久性的设施建设,除了乡村城市化地区以外,非城市化地区都有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站[3]。

“美国通过基础设施的高度现代化,实现了其村镇的高度现代化,使城乡之间的差距大大缩小,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发展了许多景观优美、环境优雅、设施齐备的都市化村镇。”[4]

(二)财政政策法案对美国农村发展的规范与促进

美国的乡村发展特色鲜明,这得利于美国联邦政府的立法推动。美国是一个注重法治的国家,美国联邦政府常常利用规划法案作为其政策实施的手段。规划法案通过短期立法与中长期立法相结合的方式保障联邦政府短期政策的时效性以及中长期政策的稳定性。在美国,财政政策规划主要体现在美国农业法案中。美国农业法案每五年由美国国会制定一次,对以1938年《农业调整法》为代表的农业永久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美国仅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就陆续制定实施了从1933年第一个《农业调整法案》到2014年《美国农场法案》一共实行了17个法案。其中1968年《住房和城市发展法案》、1972《农村发展法案》、1980年《农村发展政策法案》、1996年《农业完善与改革法案》、2002年《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2008年《食品、保护与能源法案》和2014年《美国农场法案》对农村发展的引导和扶持尤为突出。

二、美国支持农村发展财政政策法案的演进

(一)农村城市化发展阶段(1972年前)

20世纪50年代以前美国国会先后通过《太平洋铁路法案》和《现金补偿法》支持铁路建设,为推进郊区化,联邦政府通过《资助道路建设法案》,改善州际道路,完善公路系统;各州也发行巨额公路债券,带动城市向郊区发展。在20世纪50年代后通过《住房法案》直接介入农村建设。1961年新的住房法第一次对非农就业的农村居民和低收入农村家庭提供住房保险基金,农民住房管理局也参与通过贷款给当地组织资助当地分担建筑成本[5]。至1972年农村住房保险基金已经成为美国农村最活跃的联邦住房政策工具。使农村城市化、城市郊区化及农村非城市化区域可居化。农村发展贷款项目也介入水和废物处置,为美国农村发展的组织和行动提供长期具有影响性的资金支持。

(二)城乡统筹发展阶段(1972―1992年)

1972农村发展法案开创了联邦政策的新时代。农村发展法案明确农村发展作为国家发展的目标。农村发展法案主要:解决碎片化管理问题,确立农业部的作为跨城乡发展的领导和协调部门;具体扩展了农村发展基金使用方案,增加专门针对农村居民和地方项目的拨款资金,包括增加了水和废物处置贷款和赠款计划。1980年法案要求农业部长制定国家目标和战略,以实现农村发展。里根政府宣布了六点农村再生计划,土壤侵蚀,防洪,供水,以及非点源污染与农业径流等占主导地位的自然资源问题改良很快成为的联邦农村发展政策支持重点。卡特时期,预算保持了对农村支持的健康稳定增加。

(三)可持续社区发展阶段(1992年后)

这一时期联邦政府提出解决农村环境可持续发展和宜居社区计划,创建了一个可持续发展理事会,设定美国国家目标为可持续发展。1996年联邦农业完善与改革法保持在联邦层面上控制农村发展项目支出,并创建了一个新的方案:农村社区推进计划,即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以在整个项目的资金移动,以更好地满足国家的需要。社区发展计划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出三个至关重要的系统性的行动:提供信息和技术援助、提供经济激励和财政援助以及建立多元化伙伴关系。国家承认全球化经济中环保运动的重要,国家越来越关注城乡生活质量问题,把农村景观和开放空间不断增长的价值作为农村发展的重要内容。

2002年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继续实施农村发展全面战略规划。基础设施、水及废物处理以及宽带网络仍然是农村发展的重要领域。2008年与2014年农业法案,针对农村宽带发展的阻碍,国会通过拨款、贷款和贷款担保实施农村宽带战略,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对美国支持农村发展财政政策法案的审视

(一)紧随农村发展现实制定财政政策

农业立法初期主要通过价格支持政策来保护农民收入。20世纪50年代开始,美国开始了城市郊区化运动,郊区化作为一种新的生活模式和社会意识开始嵌入美国中产阶级的生活。随之而来农村住房保险基金、农村发展贷款项目成为国家财政政策重要工具。20世纪70年代,美国农村城市化发展中农村人口外流乡村贫困问题突出,社会出现“平衡城市和农村”的呼声。为此,美国成立农业部农村发展协调委员会统筹城乡发展的政策和活动,创造了社区发展补助金、保本基金鼓励农村地区公共工程投资行为。20世纪90年代,经济全球化发展提出环境保护问题,可持续发展理事会提出宜居社区倡议,呼应了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的要求,被国会纳入财政政策范围。美国紧跟农村发展现实制定财政政策很好地解决了农村发展的现实问题。

(二)通过立法明确具体的财政政策安排

财政政策立法为美国农村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法律依据与行动框架,为联邦政府干预和引导农村有序发展中起到关键作用。联邦政府通过立法不断加大对农村道路、水电、住宅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通过立法不断提高农村、农民和农业发展的系统协同,以巩固农业和农村在国家发展中的基础地位。通过立法,把各种农业政策规定都形成法律条款,制定了对农村支持的详尽而具体的措施,避免了政策执行过程的随意性,提高了农业支持政策的绩效。同时,美国政策立法过程具有公开性,公民可以听证国会法案讨论,保障了财政政策贴近现实。美国通过立法手段来重点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地区发展政策扶持,从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法制建设的保障作用。

(三)创新财政政策设计发展伙伴关系

随着农村发展目标的变迁,联邦政府逐渐改变角色定位,不断加强与地方和各州政府及私人力量的合作。尽管目前,联邦财政补贴仍然是农村发展进程中稳定、重要的资金来源,但是农村发展的领导权已经转移到地方政府、州政府、区域性组织和私人的手中。在农村发展过程中,新兴的金融机构包括社区发展银行、社区发展信用合作社、循环贷款基金、微型贷款基金、社区发展风险投资基金等已经融入农村发展过程中,配合财政政策的实施。

四、对我国宜居乡村建设的启示

(一)促进财政政策法制化

我国对农业和农村支持的政策多以政府文件形式,一些重大支农政策的形成过程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影响了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有必要逐步通过政策性立法,把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目标和支持措施法律化,形成保护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法律框架。在法律框架下,根据农村发展现实不断调整和完善财政政策设计。

(二)完善支持宜居乡村建设财政政策体系

篇3

一、近代农村教育特征探析

1.悲悯救世的人文情怀

在近代农村教育运动中,虽然教育家的侧重点迥异,但他们均怀着救世的情怀到农村从事教育改革运动,以更新教育观念,实现民族振兴。

例如陶行知带着“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的生活教育情怀,投身农村,推行以“敢探未发明的新理”“敢入未开化的边疆”为理念的乡村教育实践,培养了大批农家学生。又如梁漱溟重视受教育者的人文道德教养问题,认为德性之知优于见闻之知。因此,将塑造理想的人格作为教育的培养目标,强调成人或全人的教育理念,以突出个体主动性在教育过程中的意义,着眼于把人培养成全面发展的、高尚的人。可见,他们的思想鲜明地体现了爱国情怀,闪烁着悲悯救世的人文情怀。

2.科学务实的教育态度

近代中国社会管理模式较为混乱,而农村教育管理更是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循,但教育家并没有照搬西方现成的经验模式,而是依靠科学务实的求真态度和大胆的创新精神,摸索具有中国农村特色的教育规律,形成融合西方先进教育观念和中国农村社会实践的模式,强调“自尊自信,自己创造”,反对因袭陈法。

在实验之前,教育家对农村的经济状况和农村的教育状况进行了大量调查和深入研究,以掌握当地的历史、风俗、生活状况、物产和人口等方面的情况,再因地制宜地制订实验计划或进行跟踪、溯源式的研究。

例如晏阳初将导致农村教育问题的原因归结为“愚、贫、弱、私”,提出有针对性地实施文艺、生计、卫生和公民等四大教育,融合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实现农村社会的科教农一体化发展。又如梁漱溟认为,农村教育的关键在于从农村文化开始积累,以构建中国文化,而文化重建又需要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只有深刻地理解中国农村和整个社会,才能有效实施。因而,梁漱溟主张采取追根溯源式的研究方法改造农村的文化秩序,以实现民族再造。再如陶行知放弃了大城市优越的教育条件,在农村创建晓庄学校,并在实践中为其制定了三个切实可行的培养目标:农夫的身手、科学的头脑和改造社会的精神。

3.传统而生活化的教育手段

农村传统的文化资源和天然的生活环境为农村教育注入了丰富的内涵,教育家科学务实的教育态度使其对农村教育和农村社会有了较深的认识与理解,有利于构建符合农村生活和自然需求的教育模式。在具体的教育实践中,教育家根据农村的具体特征和农民的诉求,设置了相应的动物选种、家庭工艺、合作社和农产市场等应用型课程,培养了一批有创造力和生产力的基层行家里手,使农民获得了知识和技能。另外,在教育资源的选取方面,他们始终注意妥善处理传统文化与市场诉求的关系。

例如陶行知提出两个理念。一是生活即教育、社会即学校、教学做合一。二是到处是生活,即到处是教育;整个社会是生活的场所,亦即教育的场所;生活教育即终身教育,即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接受教育。又如1931年3月,梁漱溟等人开始筹办山东省乡村建设活动,在一年的合作运动中,共成立了六种合作社,即美棉运销合作社、蚕业产销合作社、林业生产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信用庄仓合作社和购买合作社。再如晏阳初充分挖掘农村风俗和生活习惯等文化资源,利用秧歌、鼓词和民间文艺等传统文化元素建造剧场、剧团,让农民参与编演。

近代农村教育采用传统生活化的教育资源,融合生活教育、人文教育和价值教育,力求探寻传统而生活化的教育手段,符合当前中国农村的教育实践与改革需求。

4.完满的教育目的

近代农村教育既是一部教育发展史,又是一部农村社会改造史,充分体现了当代教育运动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从内容方面看,农村教育涵盖了卫生、道德、礼仪、经济、政治和军事等教育内容,把自然与社会融入教育的整体规划中,形成农村教育的系统工程。例如梁漱溟在20世纪30年代所实施的农村教育的全部过程可概括为:农村建设之教育是社会与个人结合的教育、农村建设之教育是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为一体的教育、农村建设之教育是知识分子与农民结合的教育及农村建设之教育是“政教合一”的教育。

从个体方面看,农村教育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和人格完善的人,即“有健康的身体”“有独立的思想”“有独立职业”的身心全面发展的“整个的人”。

在特殊时代背景下,持有农村教育改革理论的教育家对农村教育的本质进行哲学反思。由于充满对社会现实的关注,拥有对教育理想的执着追求,并进行深刻的哲学反思,因此近代农村教育实践具备应有的灵性和指导意义。此外,近代农村教育不仅立足救国,更立足救人,既追求完满的教育目标,又带有明显的唯物主义思想,因而对我国当前的农村教育改革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二、对当代农村教师教育发展的启示

1.以教育为生存方式和价值诉求的理念

教育是一项良心事业,蕴含教师对人生价值的追求,需要投入较多的情感和精力,秉持心中的善念。农村教师应以近代知识分子为榜样,视教育为己任,将农村教育融入生活,用一生的心血实践教育梦想,寻求自身的存在方式和人生价值。首先,农村教师要全身心地投入到农村教育事业中,保持思想独立和人格独立,在农村教育工作中寻求教师人生的自觉领悟,祛除农村教师保守封闭、机械服从的行为方式。其次,立足农村教学实践,依托农村悠久的传统、自然的生活资源以转变教学模式,在实际教学中催生教育智慧,探求教育本质,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和自身生活质量。最后,农村教师要把对教育本质和教育真理的执着追求作为实现人生价值的动力源泉,减少教育的功利性和盲目性。

2.具有时代感、责任感的改革意识

近代农村教育家认识到传统教育不能适应时代需求,因而决定传承愚公移山的精神,秉持“除文盲作新民”的宗旨,努力致力于农村教育改革。这体现了责任感、时代感和改革意识。这种积极改革的精神值得我国当前的农村教师借鉴与传承。由于路径依赖、农村封闭的环境及教师自身条件不足等原因,客观上剥夺了我国农村教育改革中教师教育的创新权,导致农村教师在教育改革中出现态度不明朗、角色定位不明确和职责模糊等现象。因而,我们要意识到农村教育改革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调适过程,要实现与农村管理领域相适应的善治,需要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多元主体参与下的改革。为了使农村教育具有时代感、责任感和改革意识,需要处理好两大关系。首先,处理好个体诉求与教育行政改革的关系。农村教师长期在基层教学,贴近学生,接近生活,其本身又在改革之列,理应成为农村教育改革的中坚力量。因而,农村教师应以积极的姿态探求农村的教育诉求,从等待行政改革转向前瞻行政改革,实现农村教育改革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模式互动。其次,处理好思想观念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农村教师要时刻关注外在环境的发展和变化趋势,实现思想观念和外在环境变化的互通与互融。这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农村教师要有理性的批判思维,有自我教育的意识,树立教育自;其二,农村教师要不断更新理念,让改革思想伴随教育和个体生存方式的不断发展。

3.传承历史文化的教育观念

近代知识分子在农村教育实践中,利用农村地理环境、文化风俗等作为教育资源,同时批判地继承中国传统文化,将其与现实结合,发起颇具特色的农村教育运动,对当今农村教育改革具有较大的启迪意义。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自尊、自信的源泉,是人类赖以生存与繁衍的精神家园。当代农村文化在市场化、社会化的道路中已出现支离破碎的迹象,许多农村学生未能真正融入城市,而农村文化根基又不牢固,只能游离于农村与城市的真空中。因此,农村教育要利用地方丰富的文化教育资源,传承和创造厚重的农村历史文化。传承历史文化意味着农村教师要更新观念,认识到历史文化与教育的相互影响。此外,教师要以新课程改革为平台,在实践中达到教育目的,自觉学习历史文化,扎根农村生活,以促进传统文化的现代化转型。

4.培养行动研究型教育者

篇4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篇5

一、日本“新农村”运动概况

日本于上世纪先后进行了“新农村”运动。就其发展目标和结果来看,大体上可分为如下三次:

第一次始于上世纪50年代中期。由于当时日本农民收入低、生活水平差、农村基础设施落后,农村青年对未来的农业和农村失去信心等诸多因素,1955年12月,时任内阁农林大臣的河野一郎提出了““新农村”建设构想”,并得到国会参、众两院议员的普遍赞同。日本政府在确定1956年国家预算基本方针时,将“新农村”建设作为农林渔业的重要政策纳入国家计划。这一次“新农村”建设主要实施了三项措施:一是确定推行区域。根据农林大臣河野一郎提出的建立农民经营共同体的构想,把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区域确定在100户到900户规模的村庄,并以此推动农户的经营联合,政府共指定4548个市町村为实施区域;二是建立“新农村”建设推进体制。被指定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市町村分别成立农村振兴协议会,通过民主的方式,集中农民的智慧,与当地政府部门及团体充分协商,制定了农村振兴规划并付诸实施;三是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扶持力度。“新农村”建设所需资金,除当地农民资金及政府农业金融机构贷款外,国家还采取特殊补贴方式,提高中央、都道府县及各市町村等三级政府的补贴水平。根据统计,平均每个实施“新农村”建设的市町村费用高达1000万日元,这其中40%是由中央政府补贴的。在国家政策和财政支持下,最大限度发挥农民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在强化农业基本建设的基础上,推进农民合作,提高经营水平。1956年至1962年的7年间,日本政府对“新农村”建设的补贴总额高达480亿日元,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没、水利、农村通电、发展畜牧业、建立公共设施、农村广播等领域。为解决一部分农村通电、增加电力供给及开发水力发电等领域,除国家补贴外,国家农业金融机构还采取了发放低息贷款措施。

第二次在60年代中后期。在第一次“新农村”建设的基础上,日本政府于1967年3月制定了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出台谋求经济产业均衡发展、区域均衡发展、适应国际化经济发展趋势、缩小城乡差距、消除环境污染等一整套政策措施。在农业及农村方面,该计划则强调全力推行综合农业政策,将“新农村”建设置于推进农业及农村现代化的核心位置。其主攻方向首先放在提高农业经营现代化水平上,政府大力投资,强化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搞条田化、暗渠排灌、农用道路及农业防灾等基础设施建设。在改善生活环境方面,提出了“把农村建成具有魅力的舒畅生活空间”的目标,大力推进保护农村自然环境,实施改建和新建农民住宅,提高自来水及下水道普及水平,为农民建立集会活动场所,充实学校、医疗单位,建立农村保障制度并加大扶持强度。

日本第二次“新农村”建设的区域规模及资金扶持力度远远大于第一次。根据统计结果,在国家指定的3100个市町村中推进农村基本建设和经营现代化建设,这大约占当时日本市町村总和的80%。每个市町村除政府补贴9OOO万日元外,还由国家农业金融机构贷款2000万日元。在政策与资金的大力支持下,第二次“新农村”建设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明显效果,大大加快了农业与农村现代化进程,农业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急速上升。

第三次在70年代初。日本政府于1971年制定了(侬村地区引入工业促进法》,鼓励城市工业向农村转移,为农民提供非农就业机会。此举不仅抑制了大量农民流向城市,也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改变了农村面貌。其后最具影响的是“一村一品”运动,“一村一品”的宗旨在于以振兴农产品为目标,发展介于一次产业和二次产业之间的一点五次产业,制定适度的行政对策,建立功能健全的经协组织。促使或一个县、或一个乡或一个村努力发展出优势经济项目,拥有自己品牌,具备特色产业,从而产生出巨大的市场优势和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形成一个地区的标志,代表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状态,反映这个地方在市场中享有的知名度。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发展支柱产业,拉动地方经济增长。“一村一品”运动的开展在日本取得了显著效果,为日本“新农村”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促使日本农业农村步人了国际化水平,并实现了日本的农业现代化发展。

二、日本“新农村”建设的特点

第一是政府积极参与。一是充当发起者。从三次“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来看,前两次都是自上而下政府主导型的,即由官方针对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农村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主动倡导“新农村”建设运动,体现了官方对农村的重视。

第三次尽管是自发展开、属于民间主导型的,但是其中在国内外最具影响力的“一村一品”提议人是县知事。二是在资金上大力支持。据资料显示,日本政府通过各种渠道用于农业的投资高达农业总产值的l5倍之多。政府筹集的这些资金主要是用于如土地改良、水利建设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另外还用于科研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业灾害赔偿、农业劳动者补助和农业金融补贴等方面的投入。三是在组织与规划上给予支持。日本专门成立农村规划、建设与加强产业发展的农业构造改善局;官方指定推行“新农村”建设的区域,同时督促市町村成立农业振兴协会,并建立了由市町村、县到中央的三级农协组织体系,其覆盖了整个农业和农村;地区政府还出面委托专业规划团队制订农村基建方案,县政府无偿开办各类补习班等。

第二是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强调自主自立。如果说在前两次政府主导型的建设中,农民显得相对被动的话,那么在后期的民间主导型的“一村一品”运动中,这个不足便得到了有效的弥补这一方面是因为此时政府财力相对紧张,无法进行大包大揽,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在实践中,日本政府认识到农村振兴不能仅靠政府单边努力,它还需要作为直接受益者的农民自主参与,所以必须设法调动其积极性、创造性,培养其自立性使其成为乡镇建设发展真正的主体。因此,在“一村一品”运动中,广泛推崇自行思考、自行实施的精神,从规划的制定、实施到“一村一品”的产品选择,皆由本地居民出谋划策,并依本地需要定取舍。政府的工作只是引导群众集思广益唤起其热情和干劲,并在政策与信息服务、市场开发、人才培训、技术指导等方面予以支持。这种方式既塑造了一大批实用专业人才,也使村民具备了民主意识和从公共利益出发经营农村产业与维护其公共设施的愿望和能力。

第三是重视对农民的职业技术培训。日本政府特别重视对农民劳动技能和素质的培训,他们组织动员各界力量构成了一个互补的教育体系有计划、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对农民的免费培训活动,教授农业技术等实用性强的课程。

第四是充分发挥农业协同组合的作用。日本战后重建的“农业协同组合”是一个集农业、农村、农户为一体的综合社区组织,它是在政府的大力倡导和扶持下发展起来的,由农民自愿结合而成。目前全日本99%以上的农户都属于该组织“农协”分基层、县级及农协中央会三大层次;按业务对象和经营范围不同又有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两类。它们共同构成了完备的遍布各地的综合服务网,利用联合力量,为农民提供快速、周到高效的服务。该组织的辐射范围极广,几乎涉及到了农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据统计,日本有80%以上的农副产品是由农协销售的,9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是由农协提供的71%的生产信息及59%的生活信息来自农协系统。

可以说,农协承担了日本农村主要的经济功能在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提高农民的交易地位、推进农业与农村现代化建设等方面,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协更是首当其冲,起到了政府难以替代的作用。

第五是重视法律法规及各种制度建设。为了推进农村事业改革、统筹城乡发展,日本政府依据不同时期农村发展情况及目标,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和影响深远的扶农政策,为农村各项建设事业提供支持。如在20世纪50、60年代制定了(农业法》等近30个法规,并多次修改(农业协同组合法》。70年代出台侬(药取缔法》等与有机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1999年颁布了《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持续农业法》等。此外还先后颁布实施了《过疏地区振兴特别措施法》《农林渔业组合重建整备法》等法律法规。在制度建设上,主要包括农民充分参与规划制度;尊重农民选择,保护农民权益,培养农民自立制度:加大政府财政投入,为区域经济发展打造平台制度;农业现代化补助资金制度;发展农村教育、卫生、文化、信息等社会事业的制度;农业和农村防灾救灾保险制度等等。所有这些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为农村农业的发展及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了法律与制度上的保障。

第六是提供税收优惠和建立较为完善的针对农民的融资制度。日本政府除了在财政政策上向农村倾斜以外,在税收、金融等方面也提供了许多优惠:如农协各种税收均比其他法人纳税税率低l0%左右。为支持农协向农民开展信用事业,政府部门还给予农协以贴息贷款或无息贷款等,以确保其资金来源。而农协信用系统则以略高于普通银行利率的优惠利率吸引大量农村闲散资金,并以优惠条件向农户发放低息贷款。据统计,农协贷款余额中,对社员发放的农业和生活贷款占80%以上。另外,政府发放的政策性贷款和向农业部门投入的贷款资金和利息补贴资金,也通过各级农协的窗口发放给农户。

三、对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启示

一是政府承担应尽的责任并发挥主导作用。

日本政府一方面一直通过投入较大资金量、充当组织者等并在实际行动中积极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依据实情适时调整政府参与的力度、广度,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对策,不过于教条,也不走极端。另外,区分不同发展阶段的规律,分阶段重点实施地区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法律政策等专项工作,实现了力量的集聚。我国这个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矫枉过正,由大包大揽变为放权过多,结果形成欠账太多,投入太少,农村公共产品奇缺的状况,政府负起相应的责任不够。目前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也到了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必须要在财政金融政策上加以凋整,加大投入比例。至少也应该在最为重要的几个方面先行加强专项投入。例如,加大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的投人力度和监管机制等。

二是促进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与强调农民自主自立自我管理。

日本的“新农村”发展,其一是实现分散经营的农民和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有助于农民形成数量优势,改变势单力薄进人市场的弱势地位,减少其在各种经济活动中的盲目性与利益流失,维护农民权益;其二是形成完备的遍布各地的综合服务网络,利用其联合的力量,为农民提前、产中、产后的快速、周到、高效的配套服务;其三是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组织功能,能够组织农民参与所在社区的各种活动,包括诸如水渠道路的修建等公共产品的供给活动。目前我国的“三农”是弱质产业、落后区域、弱势群体,面对与其他利益集团收入差距的拉大,面对来自国际农业市场的严酷竞争,面对公共产品属性较强的各种农村基础设施的难以建设,处于散兵游勇状态下的农民正迫切希望能够开展联合和合作。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政策支持与建立法律法规,用于积极引导农民建立各类新型的经济合作组织,要因地因时制宜,形成多种多样的形式,做到以农民自愿为基础,充分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这一基本原则,避免形成新的官僚体系。

三是重视其他各种软公共产品的提供。

其一是建立多元化教育体系,加强对农民的素质教育与职业技术培训。为了提高农民的技术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各类农村职业技术人才,改善农民的综合素质,使农民不会因贫困而在后续的竞争中继续处于劣势地位,在目前情况下,政府应该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持对农民的培训。培训的内容要避免宏观性的理论空谈,应注重微观性、实用性,重点解决农民在实际操作中的技能问题;

其二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创造良好的法制与制度环境。农业是天然的弱质产业,面临着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从日本的经验来看,这种保护并非体现在普通政策层面,而通常是以法律法规及制度等形式表现出来的,从而极大地增加了保障的严肃性与力度。因此,就我国目前而言,一方面要注意修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还要细化、完善地制定新的相关法律、法规,以逐步加快制度化和法制化的步伐,做到有法可依和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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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财政支持政策

国外普遍以强有力的财政支持政策力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日本先后设立了“六次产业化”专项资金、辅助基金、发展配套资金等,其中作用最为突出的是2013年成立的“株式会社农林渔业成长产业化支援基金”(A-FIVE基金)。该基金由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出资设立,即“公共-私募联合基金”,出资期限最长为20年,部分资金由国家以贷款形式出资。A-FIVE基金以直接出资、股权投资入股或设立子基金的形式支持“六次产业化”经营主体发展。在都道府县一级,A-FIVE基金还与地方自治体、农业团体以及金融机构等民间组织联合成立子基金(A-FIVE基金出资所占比例必须低于50%,出资年限最长为15年),扩大其参与“六次产业化”的范围。另外,地方农林渔业者(以资金或农产品入股)、合作企业(以资金、技术或销售网络等入股)、子基金(以资金入股)还会联合出资成立合作战略联盟,但子基金出资所占比例(有表决权股份)原则上不高于50%,农林渔业者出资所占比例要高于合作企业出资占比(见图1)。

在日本,得到认定的“六次产业化”经营主体可以获得补助金、贷款以及投资等3类财政资金支持,但获取资金规模及获取条件不同。获得补助金不需要担保,但资金用途有限制,且有严格的业务要求,最高限额为自有资本的两倍;贷款需要担保,且资金用途有限制,最高限额为自有资本的2~5倍;接受投资的经营主体一般为企业,不需要担保,但财务制度要完善,且项目设计的自由度要高,最高限额为自有资本的20倍。在具体财政支持方面,日本对“六次产业化”经营主体建设直销店及流通和?N售设施、购买加工设备、企业和农户开发新产品以及开拓销售渠道、农协建立直销店等分别给予最高3/10、1/2、1/3、7/8的财政补贴,对于开展技术研发、实施海外开发活动推进项目、举办洽谈会及交流会等予以定额补助,补助金额可上下浮动30%①;韩国对购置加工、运输流通设施设备的“农业第六产业化”经营主体给予80%的财政补贴,其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50%和30%;[2]以色列则基于本国农业发展的特色对大规模温室建设进行补贴,还对本国科技人员工资采取全额拨款的支持政策,以推进农业科学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美国对农户农产品储藏进行补贴,农业科技研发投入则重点向中小型农业企业倾斜;法国实施“技术咨询补贴”政策,鼓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接受技术咨询,补贴额度约为咨询费用的30%。[3]

(二)金融支持政策

国外比较重视金融支持政策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作用,包括无息或低息贷款以及信用保险优惠等。如日本《农工商合作促进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得到认定的农工商合作事业计划或支援事业计划,可享受低利息融资和保险优惠。一是在低利息融资方面,贷款利率因经营主体类别、贷款目的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融资用于农林水产品生产、流通、加工、销售以及必要公用设施购买等的普通农林渔业者,贷款利率为0.1%,且无贷款期限限制(生产设备投资贷款期限为20年以内);对从事中小企业事务的中小企业者,贷款利率为0.4%,用于购买设备的贷款期限为20年以内、用于企业日常运营的贷款期限为7年以内,其余用途的贷款期限为15~16年;对于从事国民生活事务的中小企业者,有担保的贷款利率为0.35%~0.95%,无担保的贷款利率为1.35%,贷款期限限制与从事中小企业事务的中小企业者一样。二是在保险优惠方面,对于通过认定的中小企业者,扩大其担保金额、提高补偿率以及降低保险费率。其中,各类保险担保额度均比普通标准高1倍,优惠幅度较大(见表1)。美国更是长期对家庭农场主实施低息或财政贴息贷款、政府信贷担保以及“无追索权贷款”等政策,综合表现出贷款形式多样、优惠幅度大、还贷周期长等特点;意大利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的利率为4%~5%,而非优惠贷款利率为15%~22%;荷兰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农业生产者可享受4%~6%的低利率贷款政策。

(三)税收支持政策

国外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主要体现在对农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尤指农产品加工企业)采取低税或免税政策等。法国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实施税收减免、加速折旧和亏损结转等优惠政策。其中,亏损结转方式比较灵活,普通经营性亏损可向后结转5年、折旧产生的经营性亏损可不定期向后结转。法国对合作社联盟及总社的主要支持为所得税减免,如农产品加工合作社可享受35%~38%的公司税减免和50%的不动产税减免等。[4]美国等也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实施了税收优惠政策。美国最初对农民合作组织实行税赋全免,随着其经济实力的增强,对具有免税资格的农民合作组织减免税收(平均为工商企业的1/3左右),但仍对其他农民合作组织分配给社会的红利、惠顾返还金以及其他收入实行免税待遇。[5]另外,美国还允许农业生产者个人或农业企业自主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记账方式,如农民选择“现金记账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降低应纳税基减轻税收负担。[6]

(四)公共服务支持政策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需要健全的服务保障体系作为支撑,以克服资本、技术、人才跨界融合的障碍,其中公共服务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公共服务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无法完全依靠市场自发提供,需要政府直接提供或间接支持以补充。美国建立了完善的农业信息服务体系,为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主体提供充分的国内外市场信息,以便农业经营主体做出合理的经营决策;建立了以农业部、商务部、“农产品信贷公司”、“海外农业服务局”等为重要成员的海外农产品促销体系和农业教育、科技、推广“三位一体”的科技研发推广体系。另外,美国还对合作社进行大力支持与保护,一方面,专门设置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局对其进行管理和提供有效的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各种财政政策支持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如帮助其开拓产品市场、对其成员进行培训等。[7]韩国政府出资在农村社区学院、农业科学各研究所、农业产业和政府之间建立区域网络――“区域农业集合计划”,向农民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为农民提供农产品营销帮助,还建立了为农业研究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农业研究和发展促进中心。[8]法国建立了以高等、中等农业职业教育和农民业余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农业教育体系,加强对农民的专业技能培训以及现代农业经营理念灌输。

(五)其他支持政策

各国还都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等,为农村产业融合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如法国财政资助传统民居维护与修缮、修建乡村旅游公路、成立乡村旅游常设会议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规划建设自行车道和绿色通道等。[9]各国政府还依托本地特色产业,主导举办全国性的节庆活动,为农产品品牌推广、市场拓展搭建便利的平台,促进农村第三产业与第一二产业的有效融合,如法国每年举办以葡萄酒为主题、荷兰以郁金香为主题的节庆活动等。另外,各国还对农产品市场交易活动进行严格管理、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规避同业恶性竞争,如荷兰为农业全产业链制定标准,实行一体化管理等。

日本还通过支持农协发展,间接推动农业“六次产业化”进程。农协经营着日本国内所有农作物从产前、产中到产后的所有环节以及其他所有的涉农业务[10],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整合区域间资源及产业链,促进区域间经济协同发展,是日本推进农业“六次产业化”的重要抓手。因此,日本对农协的支持力度较大。在税收方面,政府对农协的各项税收均比其他法人纳税税率低10%左右,且对农协免征所得税、营业税和营业收益税;在补贴方面,农协实施经政府批准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时,政府对其所需厂房、设备等予以50%的投资,农协新建仓储、固定设施投资等最高可获得政府80%的补贴;政府还支持农协开展公共事业、对农协开展有利于农业现代化的项目予以贷款贴息等。[11]

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支持政策精准发力的保障――经营主体认证

经营主体认证管理是确定农村产业融合政策支持对象的必备环节,是决定政策措施有效性的关键。日韩两国均设有众多的“六次产业化”经营主体认证机构②,明确了严格的认证条件。以日本为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被认证为“第六产业”:第一,经营主体必须是农林渔业从业者个人(法人)或由其组成的团体(农协、地区农业组织等);第二,经营主体必须以自己生产的农林水产品等作为原材料进行新产品研发,或者在销售产品时采用全新的方式,亦或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并完善生产方式;第三,农林水产品等新商品的销售量在5年内增长5%,且农林渔业及相关业务经营从项目开始到终止必须产生利润;第四,事业计划项目期为5年以内,其中3~5年最佳。在具体的认证程序上,日本每年开展3次经营主体认证,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主体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对于事后管理过程中考评不合格的将撤销认证资格,不再扶持。

韩国也实施了申请、经营主体认定、详细计划制定以及实施的四阶段“农业第六产业化”认证程序,由各级主管部门分工完成,认证有效期为1~3年不等。对于通过“农业第六产业化”认证的经营主体,重视其事后管理或监督考核,如对经营主体是否履行计划、补助资金使用是否合理等开展2~3次/年检查,对于不合格者根据原因全部收回或降低支援资金,支援资金减额和终止支援带来的剩余资金奖励优秀的经营主体。[12]在具体执行层面,由国家农业主管部门③统筹负责,地方各级农业相关部门积极协调配合(见图2)。

三、推进我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思考

第一,推行主体认证,加强后续监管。农村产业融合经营主体认证是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支持政策精准发力的前提保障,只有符合认证条件的经营主体才有获取政策支持的资格。这就需要制定一套完整的认证体系,认证的条件要合理、具备可操作性,能量化衡量的指标尽量做到量化约束,这样也为后续政策跟踪监管、考核等提供便利。我国目前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财政支持主要体现在项目支持,但存在着“重项目申请、轻项目成效”的现象。加强政策后续监管是对政策支持主体的一种硬约束,迫使其落实经营计划,有效规避套取政策?Y金的行为。对于政策支持期间脱离认证条件、未按照政策支持要求行使义务、政策支持到期后未能达到预设目标的经营主体或事业计划,取消其资格认证和政策支持,实行资格认证的退出机制。

第二,创新支持形式,拓展资金来源。资金是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的物质保障,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村产业融合不能完全依靠普通农户自身,需要更多的经营主体参与。相对于农村一二三产业分立发展,融合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资本密集程度提高,一方面,需要充分利用财政支持资金,并创新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方式,如日本成立“六次产业化”基金,再依托此基金以投资入股等形式参与农村产业融合或成立子资金,扩大、增强财政支持资金的覆盖面及带动能力,提高财政支持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率;另一方面,要积极引进工商资本,工商资本作为财政支持农村产业融合的重要补充,具有管理、技术等优势,但要严格控制工商资本的投资入股比例,保证参与农村产业融合的农民对经营事业具有绝对控股权,避免工商资本控制农业,导致参与农村产业融合的农民被边缘化,不能充分享受农村产业融合带来的增值收益。

第三,完善金融税收制度,实行精准政策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基在农业,而农业又有别于工业,各类金融、税收政策应区别对待。针对不同的农村产业融合主体或事业计划,实行差异化的政策支持,如在融资方面,实行差异化的贷款期限或贷款利率政策,对农村产业融合主体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利率等,适应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现实需要;在税收方面,实行差异化的税率政策或税收模式,减轻农业产业融合经营主体的税收负担。

第四,扩大支持范围,优化融合环境。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需要站在更高的层面,具有全局性视角,统筹农业农村整体发展,不能就支持而支持。这就要扩大农村产业融合支持的范围,向间接性支持延展,主要体现在如下4个方面:一是继续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农村公共设施以及农产品物流体系等建设,优化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外部环境;二是借助“互联网+”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打造农村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为农村产业融合参与主体提供充分的生产、加工、销售等信息,提高融合主体经营决策效率;三是支持农业技术研发及推广,包括农业专用机械、生鲜农产品冷链物流技术、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等,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四是支持农村公共服务业发展,促进农业产业链延伸、提高农业产业链的协调性。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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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7-0046-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7.11

社区银行(Community Banks)这一概念源自美国西方金融发达国家。“社区”并非一个严格界定的地理概念,它既可以指一个州、一个市或一个县,也可以指城市或乡村居民的聚居区域。因此,社区银行不同于位于城市社区的银行,而是指在某社区范围内运营,主要为社区内企业和居民提供金融服务的地方性银行[1]。凡是资产规模较小、主要为经营区域内中小企业和居民家庭服务的地方性小型商业银行均可被称为社区银行[2]。社区银行是按照资产规模来界定的,其资产总额一般低于10亿美元。长期以来,社区银行一直是美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资产约占全美银行资产总额的20%①。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社区经济在整个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开始显现出来,社会经济管理的重心逐步向“社区制”转变发展,社区银行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一、美国社区银行的发展状况及运营特点

美国社区银行业非常发达。尽管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竞争环境改变的挑战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社区银行总数有所下降,但是社区银行的数量仍为美国银行体系的主体。美国存在大量的民营金融机构,其中人均银行数量为世界之最,这与其社区银行的广泛分布密切相关。根据美国独立社区银行家协会网站(省略/files/ICBASites/PDFs/cbfacts.pdf)资料,截至2008年美国有超过8000家社区银行以及超过43000家营业网点,其中乡村和郊区的分布率高达83%,93%的银行资产规模在10亿美元以下,其中资产规模低于1亿美元的银行占总数的45%。截至2009年末,资产规模小于10亿美元的银行在数目上占全部银行机构的91%以上,资产规模在100亿美元以下的中小银行则占到98.7%,资产规模在10亿和10亿美元以下的社区银行总资产分别占全部参保存款机构的11.5%和23%,总存款和总收入的占比分别为13.4%、10.8%②。由此可见,这些银行正在为贡献美国GDP达50%以上的农场和小企业提供了不可替代的金融服务。

社区银行对美国经济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推动作用。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运营特点。

(一)资金运用方面

美国社区银行主要将一个地区吸收的存款继续投入到该地区中,资产负债业务发生在该社区内,推动当地经济的建设和发展。社区银行这种扎根地方、服务地方的特点,对于社区的经济发展与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据美国独立社区银行协会统计,截至2009年末,银行体系中资产规模在100亿美元以下的中小银行的信贷余额中有67%是小企业贷款,而且这些贷款提供了62%的小企业启动资金。

(二)市场定位方面

美国社区银行的服务对象专注于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即社区普通居民、中小企业和农户,这不同于大型银行主要追求大型公司的行为。事实上,目前美国的社区银行已经成为中小企业主要的金融服务咨询支持机构,也是美国中小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据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统计,美国GDP中约有50%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这说明美国的中小企业十分发达,而这些发达的中小企业又为美国社区银行的业务拓展提供了广阔的经营空间。

(三)经营业务方面

美国社区银行以传统存贷款业务为主,存款较为稳定,能对客户进行深入了解并相应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这是社区银行最典型的特色之一。社区银行主要从贷款和投资中获取利息收入,其存款客户主要是附近社区的存款者及相关社区内的中小企业和农户,存款利率敏感性较低、相对稳定。许多社区银行在面对个人客户的零售业务方面提供全面的选择,包括中小企业贷款和农业贷款、较低收费的支票和投资产品、不同种类的楼宇按揭和消费者贷款产品、较低收费的信用卡和借记卡服务、以及自动提款和电子银行等服务。

(四)信贷审决方面

社区银行的审贷人员除了审查贷款人的标准化、常规性的资质材料(信用记录和财务数据等)以外,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其品质、性格、家族历史与构成和个人日常开销等其他个人因素。与大型银行不同的是,这些审贷人员通常本身就是融入到社区生活的成员,也十分熟悉本地市场的客户。因此,当社区银行在审批中小企业和家庭客户贷款时,贷款人不再仅仅代表一堆财务报表的数据。由于社区银行的运作都在本地,具有地缘优势,因而社区银行作出信贷决定相当便捷、直接、迅速。

(五)产权组织方面

社区银行的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较大型银行而言相对简单。在银行控股公司体系中,社区银行一般以银行控股公司(OBHC)的成员银行的形式出现。此外,自1997年S公司(Subchapter S Corporation)经营形式创立以来,大约1500家社区银行采用了S公司形式。与大型商业银行资本社会化、股权分散化、股东多元化和全球化相比,社区银行多由当地的投资者和该银行经理人员所拥有,所有权结构较简单集中。同时,社区银行组织结构也简单,分支机构数量较少,大部分以独立银行的形式存在。在美国,资产规模低于l亿美元的社区银行中约有1/3采取了独立银行的形式。

二、我国新农村金融建设中推行社区银行的现实性与可行性分析

据美国独立社区银行协会(ICBA)统计,截至2002年末,全美共有8932家社区银行和39094个分支机构。这些网点有54%分布在农村;26%分布在城市的郊区;4%分布在西北部;仅有17%分布在城市①。而目前,多达83%的美国社区银行就分布在农村。由此,从美国社区银行在农村的分布情况及其取得的成就来看,我国在新农村金融建设中推进社区银行无疑能够满足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由于我国地区间发展极不平衡,金融资源分布不合理,许多大型银行将经济落后地区吸收的存款投向到经济发达地区,从而导致地区差距扩大,不少农村地区出现银行服务“真空”。而通过对美国社区银行在资金运用方面的特点分析可以看出,社区银行是将本地市场吸收的资金仍然主要运用于本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另外,在大型银行撤出的地区设立社区银行也能够填补金融服务的缺口,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健发展。

事实上,近年来全国各地纷纷建立了类似社区银行的金融机构,甚至有些地区的小型商业银行已经初步具备了社区银行的性质。例如广东地区广泛吸收各种资本,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以中小企业和普通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消费性金融服务为基础,重视多样化经营,广泛吸收自然人入股;遵循市场运行规律,发展电子银行或网络银行。闽浙地区则吸收当地私营企业资本,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社区银行为主体,以乡镇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进行专业化经营。江苏地区着眼于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创新,通过建立自然人、集体、民营投资风险最小化和投资利润最大化约束机制,形成相对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为民营、集体等中小企业提供特色服务,避免与大银行竞争,寻找自己的运作空间,并成为这一空间的主导;突出地域优势,实现低成本扩张,发展消费性金融业务。东北地区扎根广大农村地区,立足地区优势,挖掘资源,引导金融消费,走专业化经营道路。西南地区将金融资源投向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通过与中小企业合作建立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为自身创造长期发展的社区环境;根据成本收益等因素设置分支机构,将其变为资讯、咨询与传统业务的综合提供商;了解当地居民金融消费观念,划分市场目标,逐步发展保险与证券业务,并设计适合当地居民需要的业务组合,引导金融消费潮流。这些地区的金融机构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它们的成功经营表明社区银行在我国具有良好的生命力和竞争力[3]。我国社区银行的雏形已见端倪。

三、美国社区银行给我国新农村金融建设的启示

本着贴近社区、方便百姓、亲情服务、灵活应变的经营理念,社区银行不与大银行争夺“高端”客户资源,同时还拿出相当比例资金用于社区下岗待业家庭、社区农户人群等的资金需求。社区银行一直是美国金融体系中极其活跃的部分之一,对美国贫穷落后社区经济所取得的飞跃成就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而美国社区银行活动的蓬勃发展得益于社区银行的正确定位和市场细分所带来的比较优势,也得益于美国政府的政策扶持以及监管当局的有序监管,这些成功经验都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一)重视社区银行的积极作用

首先,社区银行是当地土生土长的“草根银行”, 在经营区域内“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大部分美国社区银行主要以民间资本参股为主,并将其客户定位于当地社区内的初创和成长时期中低端企业和个人,这样社区银行与中小企业的所有制和规模相匹配,因此能够获得大量廉价且稳定的资金来源,从而使银行为客户提供更为人性化的服务,促进双方良好互动、双赢局势的形成,即集人缘、地缘、事缘于一体的综合优势有助于社区银行提供高效优质的社区金融服务。

其次,社区银行通过扎根社区,经常参与社区公益事业活动,与社区内企业和居民进行广泛深入的接触,与客户关系良好且较为稳定,在对当地客户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能够准确建立人缘相亲的客户信息系统,这样既可以由表及里地认识社区的整体状况,又能够由此及彼地调查社区内潜在客户的信誉情况,大大降低了在借贷市场中发生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现象的可能性,以及社区银行的经营风险。同时,由于银行获取客户真实信息的成本比较低、速度比较快,因而能够凭借在信息方面的优势以及员工丰富的社区知识减少贷款审核的繁琐过程,即时即地地对贷款业务迅速做出决策,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第三,相对简单集中的组织结构和灵活快速的经营团队有助于社区银行实时满足企业和居民的融资需求。由于社区银行的股东和经营团队人数较少,每位股东和经营者投入风险控制的努力结果溢出相对较少,外部性带来的组织激励扭曲程度就较小,内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协调成本相对较低。“人熟、地熟、事熟”以及组织架构灵活简单,使得社区银行较好地满足了客户对贷款服务的实效性要求。而且由于事后社区银行还能对企业的贷款给予适时的辅导和监控,因此社区银行不但能迅速提供贷款解决中小企业的燃眉之急,还能将贷款风险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

(二)发挥法律政策的重要功能

美国社区银行发展的经验表明,在应对金融危机以及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金融服务方面,良好的制度设计与实施一直是政府有效解决市场失灵状况的最佳选择。例如《社区再投资法》明确要求享受联邦保险和救助的金融机构作为美国政府金融安全网的受益者,负有社区再投资的义务。鼓励金融机构对于经济不太发达的特定社区开展金融活动,开发其金融业务潜力。通过法律手段明确和激励银行机构的社区金融服务义务,促进社区金融服务需求的满足,充分发挥立法手段的作用,明确金融机构的社区贷款、投资和服务要求,引导其在符合自身特征的市场定位下重视并改善社区金融服务。同时,《社区再投资法》还对社区银行提供社区金融服务的情况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即从贷款测试、服务测试和投资测试方面对社区金融服务情况制定了详细的评级标准,并通过公布评级结果和将评级结果与该银行兼并、收购及增设机构等相联系的机制来约束和激励银行的行为,为推动美国社区经济的发展和满足中低收入城乡居民的信贷需求起到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作为非纯营利性的商业行为,社区金融承担着为小企业和中低收入人群提供金融服务的功能、支持地区经济发展的社会责任,因此政府应从法律层面提出有关政策要求,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降低社区银行的政策执行成本,实现资金在区域空间配置和成本收益上的均衡,促进社区金融服务需求的有效满足。即通过给予相应的法律政策支持以降低其经营成本,缓释其可能遇到的风险。这些政府支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税政策方面,社区内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实行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制度、对社区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政策、一定金额以下社区贷款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信用支持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由相关政府部门提供一定信贷担保或建立专门的政府基金的经验,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国社区金融发展特点的信贷担保机制,通过明确、透明的制度规范,促进相关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作用。

(三)加强监管体系的全面建设

在美国对社区银行业的监管采用分级监管模式中,美联储是社区银行的主要监管者,并受到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局和储蓄银行业的联邦规范机构的监管。同时,各州的银行管理部门也会对所在州的社区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

就监督方式来讲,美联储多采用非现场监管方式,这是因为美国社区银行的资金运作普遍良好,管理也相对简单。在现场监管中,美联储委派检察官作为社区银行的“中心联系员”,密切关注银行正在进行中的业务,并且逐步接近他们的核心事务,这样能帮助美联储进一步细化现场监管计划,并提供一条方便银行和美联储交流的途径。为了确保有限的监管资源能够集中在适当的银行机构中使用,美联储同时维持着一个非现场的监管体系,通过查看银行的财务状况检查等级评定,密切监视银行在现场监管间歇期间的表现。

除此以外,该监管体系还包含了通过公众监督的手段,即将《社区再投资法》所规定的评级结果于媒体公开,或者一般公众也可以针对由评级差强人意或者不合格的机构提交的《社区再投资法》改进计划发表评论。《社区再投资法》改进计划被批准之后,银行还应提交季度报告以达到公众监督的目的。由此,我国在新农村金融建设的过程中就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将监管要求与社会约束结合起来,这样既可以降低监管成本,也能够避免直接行政干预带来的消极影响。《社区再投资法》评级结果对于金融机构申请设置新机构、与其他机构合并、转为全国性特许银行等均是至关重要的考虑因素,我国在监管中也可以考虑建立社区银行服务的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与机构设置和扩张等挂钩,以促进社区银行金融服务目标的实现,同时要兼顾效率和风险因素,取得适当的平衡。

参考文献:

[1]常永胜.定位理论与中小银行的市场定位[J].企业经济, 2004(6).

[2]晏露蓉.林晓甫.中国社区银行的市场需求和发展可能分析[J].金融研究, 2003(10).

[3]钱水土,李国文.社区银行及其在我国的发展[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8).

Development of the Community Bank of America and Its Implication

for New Rural Financial Construction in China

MAO Dan-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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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长管理中心在我国农村推行的可行性分析

(一)农村地区的学前教育的普及率低

学前教育服务提供的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导致农村学前的普及率低,在罗志福等人的研究中,6 个样本县农村19 万 0-6 岁儿童中,0-3 岁儿童没有接受过任何学前教育,因为没有托儿所之类面向 0-3岁婴儿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在 9.5 万 3-6 岁的学龄前儿童中接受幼儿园教育的仅为 1.4万,农村学前教育机构数量不足是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在农村举办家长管理中心可以从数量极大缓解学前教育服务机构不足的现状,提高农村的学期教育普及率。

(二)农村学前教育机构数量不足

虽说最近几年学前教育发展的大环境已经有所改观,公办幼儿园的数量也在激增,政府在公办幼儿园的办园力度方面也有所加大,整个国家学前教育水平有了大幅度提升。在此过程中城市和县成的公办幼儿园数量增加、且分布范围日益合理。但是,农村的学前教育机构数量却没有明显变化,特别是农村公办幼儿园的数量没有显著变化,不能及时满足农村适龄儿童的入园需要。如果在农村举办家长管理中心可以从某种程度上弥补农村学前教育机构不足的现状,满足农村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

(三)农村学前教育师资力量不足

农村的学前教育机构主要是幼儿园,学前早教机构几乎不存在。农村的公办幼儿园大多附设在当地的小学中,幼儿园的教师几乎都是小学中能力较弱的,不能给小学生上课的教师来担任,且这样的幼儿园一般班额很大,有时候一个班会有 100 多个孩子,造成师资力量的严重不足。在农村举办家长管理中心,家长和教师配合工作,从某种程度上缓解农村学前教育师资力量不足的现状,而且,现在幼儿家长大多是 80 后或者 90 后,文化水平也逐步提高,更能在专业化水平较高的幼儿教师的指导配合幼儿教师做更多的工作。

( 四)我国和一些国家的做法

我国幼儿教育发展始终受到社会政治经济影响,学前教育的发展首先是在城市发展起来的,走的是一条从城市城镇乡村的道路,基本上是符合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律的。90 年代中期之前,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当时提出的发展学前教育的政策是农村发展学前班、城市提倡和鼓励发展家庭托儿所。幼儿教育的发展思路和办法策略总体上还是比较实事求是,顺应了时代的需求。当前,学前教育的发展趋势之一是机构家庭化和微型化。

三、家长管理中心在农村推行的保障措施

(一)对农村幼儿园家长进行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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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8-0160-02

一、中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现状

根据清华大学中国农村金融发展项目组的调查结果显示农户借贷的主要来源:一是信用社,占借款总额的 35.62%;二是亲友乡亲借款,占到借贷总额的54.49%,由此可见,中国农村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平分秋色。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非正规金融的形式呈现多样化特点,当前的主要形式包括私人借贷、合会、地下钱庄,集资甚至高利贷等。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形式丰富多样,既有以一对一为主要特征的分散型民间金融活动、比如私人借贷、企业间借贷。 又有以一对多为主要特征的集中型民间金融活动,比如合会 、集资和农村合作基金会等,以及依法成立的非金融机构开展的融资活动。比如典当行、担保机构和房产中介机构等。

二、中国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民间金融信用不规范

农村民间金融活动一般基于共同的血缘、亲缘、地缘和业缘关系,融资双方比较了解,与融资相关的信息极易获得,能相对有效地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这种狭小的信用圈只是农村民间金融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选择,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资金缺口的持续增大,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必然会逐步向外部拓展信用圈。信用圈的扩大则会加重借贷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农村民间金融中的相当一部分信用活动不规范。其中信用欺诈就是农村民间金融信用不规范的一个突出表现。

(二)农村民间金融的运行机制不规范

1.农村民间金融的组织机构不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的组织方式是没有办公场所,没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没有在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这就是学术界为何将农村民间金融称为草根金融。农村民间组织中的这些不规范行为都应该是引起我们重视的,一旦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发生资不抵债,容易造成当事人逃避法律的制裁,不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2.农村民间金融市场的日常经营运转不规范。我们知道金融行业是对智力需求比较高的,对风险控制是比较严格的。农村民间金融的草根性就注定其缺乏智力、人才的支撑,那么其在日常资金供给、风险控制等等方面肯定是无法科学合理的管控,高息揽存,盲目贷款。

3.防范风险手段不规范,金融风险积聚。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在规避信贷风险时,采用的方法一般是提高利率水平,以高利率约束风险的发生,几乎没有采用提取存款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的风险管理方法。而当借款者出现还款危机时,贷款者和所有者常常会选择采用暴力等非正常的方式私下解决纠纷,却很少会求助政府的力量和法律。

(三)农村民间金融自发无序发展给国家和个人都造成不利影响

1.民间金融的高弹性利率会加重经营者负担,助长高利贷行为。许多企业或个体户从民间所借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4倍。过高的利率水平,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民间借贷资金主要使用者—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2.民间借贷容易诱发债务纠纷且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由于民间借贷不规范,如无借据、缺乏担保、没有约定利率、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如果借款人丧失诚信,赖账不还,极易引发经济纠纷。当发生债务纠纷时由于农村民间金融的操作程序的简单不规范没有足够的证据去帮助受害方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农村民间金融的不科学发展影响到国家的宏观调控。民间借贷大都是在资金需求紧张迫切而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畸高不下,影响央行对利率的调控,给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

三、中国农村金融发展对黑龙江垦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启示及借鉴

(一)明确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

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首先需要民间金融地位的确立。提高民间金融的地位,要从改变对民间金融的固有观念和明确民间金融合法身份两个方面出发。一是改变对民间金融的固有观念。对民间金融的认识,有一点应该澄清,即民间金融不等于非法金融。二是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在改变对民间金融观念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上正式承认民间金融,是促进民间金融发展的当务之急。

(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的制度

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由此可见,我们现在要讨论的并不是要不要民间金融的问题,而是怎样建立、监管、规范民间金融,使其享受“国民待遇”的问题。应该从完善民间金融的市场准入制度、确立合理的产权制度、完善民间金融法制建设等方面全面创新农村民间金融制度,给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制度和法律上的保障。

(三)改变政府的角色定位

民间金融自身存在的一些弊端为政府介入奠定了基础,但过多的政府介入又抑制了民间金融的发展,这就要求解决好政府的角色定位问题或者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保证政府的介入行为是恰当而有效的。当前决策的基点应在于两方面:一是政府对民间金融要有正确的态度,不仅仅看到民间金融本身存在的风险,更要看到民间金融这种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二是积极转变监管理念,构建“服务型监管体系”。政府要积极鼓励民间金融活动,依法将其纳入监管体系,在对其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管的同时,提供业务咨询和引导服务。

(四)加强民间金融的监管立法工作

第一,完善民间金融监管立法。在民间金融合法化的同时,需要监管法制建设同步跟进。第二,实施分类监管政策。实际上,同样作为民间金融组织,由于规模、业务范围、财务状况和资质水平等方面的不同,其风险水平也存在巨大差异。因而,监管当局应将它们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区别对待,确立合适的标准然后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监管。第三,完善民间金融信息监测制度。监管部门应该及时掌握民间金融的规模和利率,通过农村金融监管组织定期采集民间金融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金融活动的资金量、利率水平、交易对象,为有关部门制订宏观经济政策提供数据支持。第四、构建民间金融的行业自律制度。从民间金融的发展历程来看,行业自律在辅助政府监管民间金融的过程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民间金融的特性来看,基于一定的亲缘、血缘、地缘发展而成,民间金融活动的参与各方通过非正式的信用约束往往比政府监管更有效率。

(五)推进民间利率市场化改革

民间利率市场化有三方面的好处:其一,有助于抑制农村资金“城市化”的倾向,使原来“逃离”农村市场的资金回到农村,相应地降低农村融资活动的利率水平。其二,可以引导部分民间金融“浮出水面”,向规范化、合法化方向发展。其三,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使其能够做到可持续发展。

(六)提高参与者的综合素质

规范黑龙江垦区民间金融发展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垦区农业经济发展,造福广大城乡人民,而农民在黑龙江垦区民间金融发展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应该从提高农民教育素质、加强农民法制教育、提高农民的金融素质等方面全面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和技能,保证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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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5-0053-02

1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发展的状况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稳步推进;二是“三农”贷款持续增长。截至2006年上半年,我国农业贷款余额近3万亿元,约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14%,60%以上农户的贷款需求得到满足。但是当前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中也存在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是农村地区资金外流情况严重。目前,通过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等商业性金融组织,每年从农村地区流出的资金大于从城市流入的资金,导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受阻,城乡差距过大;二是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健全。商业银行改革以来,几家主要银行都大批撤出了在农村地区的营业网点,与此同时,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建设没有跟上,造成机构网点覆盖率偏低,农民接受金融服务困难;三是金融产品创新不足,赢利水平不高。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经营传统的信贷产品和商业保险产品,而对农民需求量较大的小额贷款和农业保险则缺乏创新,造成金融产品单一,赢利能力严重不足,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薄弱,而一些非正规的农村金融组织虽然金融服务比较符合农民需求,发展较快,但是潜在风险较大;四是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支付结算体系落后。适合农村经济特点的金融电子化、票据化基础设施研发和建设不足,覆盖的地域范围小,便捷化程度低。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金融“三农”服务的能力,严重制约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

2 发达国家农村金融体系对中国的启示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农村金融体系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美国农村金融体系来看,美国已经建立起了包括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以及农村保险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体制,建立起了支持农村建设资金循环的长效机制,较好地支持了农村和农业发展,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借鉴美国经验,结合中国农村的具体情况,建立起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已经成为下一步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主线。

(1)要鼓励金融组织创新,推动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的创新。要按照农村现实和农业经济发展实际,培育和发展商业性的、可持续的金融组织。条件许可的地方可建立社区银行和小额信贷组织。鼓励引进国外农村金融中的专门为农业设计的金融品种,以满足农村金融需要。

(2)对现有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明确功能定位。农信社要巩固已有改革成果,办成商业上可持续、主要服务于乡(镇)、村和农民的金融机构,农业银行要结合股份制改革,通过机制和体制的转换,充分发挥农业银行作为大型商业银行的系统优势,切实提高对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和城镇化建设的信贷支持质量和效益,加强对县域经济的服务;积极推进邮政储蓄改革,按照商业化原则,引导邮政储蓄资金支持“三农”。

(3)加强政策引导,开展金融知识教育。要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转变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发展理念,要努力塑造有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用市场化利率覆盖其经营风险。

3 农村金融创新的建议

在银行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新形势下,转变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于农村银行增强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风控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农村金融竞争日趋激烈,农村银行要想在多元化竞争中站稳脚跟,求得快速发展,必须适应市场需求,发挥自身优势,实施差异化经营策略,从而确立独特的竞争优势。

(1)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要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这不仅要体现在财政扶持和税收减免上,更要体现在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经营、人才资源、法律保障、舆论宣传等各个环节上。要扭转地方政府忽视农村金融工作的局面,把农村金融发展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合理增设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经济发展可持续能力强,金融服务不充分的地区,合理增设农村金融机构,扩大农民选择金融服务的范围,增强金融竞争力。

(2)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基本功能。着重加强农村的金融基础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农村支付、清算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处理的自动化水平和效率。创新管理体制,改革产权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加强风险防范,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基本功能。

(3)加强农村金融人才培养。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以农村信用社等为主体的基层农金机构,由于地理位置、待遇和体制等因素,十分缺乏研究型、应用型高端人才。应通过高校、科研院所加大对农村金融战线缺乏的实践和理论人才的培养,加强为农村金融发展而献身的理想信念教育,培养一批政治品质好、业务素质高、研究能力强的新型农村金融人才。完善相关待遇、职称评定、干部提拔等配套机制,留住人才、重用人才。

(4)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拓宽政策性金融的业务范围,大力发展面向广大农户的合作金融组织,逐步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要通过经济手段而非行政手段来解决民间金融所存在的问题,并逐步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利用传统的信用资源来培育和发展民间金融主体,使金融产业逐步走向多元化和市场化。

(5)加快法律制定,为农村金融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要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稳定的金融法律体系,同时对于建立怎样的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如何建立等问题,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通过多种方式强化市场经济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农村金融立法应循序渐进,平稳推进,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6)建立和完善信贷保险制度和补偿机制。首先,建立农村信贷保险制度,积极开发农业贷款损失补偿保险品种。其次,建立信用担保补偿机制。政府要建立信用担保补偿基金,建立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以分散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完善特色农业风险分散与补偿机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