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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和离岸人民币市场的迅速崛起,离岸人民币债券凭借相对低廉的融资成本优势成为中国内地企业的融资新宠,并成为离岸人民币市场最重要的产品之一。
2007年7月,国家开发银行在香港发行第一只“点心债1”,由此拉开了离岸人民币债券发行的序幕。目前香港拥有全球最大的离岸人民币资金池及最大、最成熟的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统计数据,截至2013年8月份,香港人民币存款总额为7095亿元人民币,与跨境贸易结算有关的人民币汇款总额为3042亿元人民币。截至2013年9月,香港人民币债券未偿余额为3677亿元人民币。近年来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的发展有什么特点?影响债券发行的因素有哪些?如何利用这一市场开展融资?本文以香港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为例,对此进行了研究2。
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发展特点
(一)发行规模快速增长
近年来,离岸人民币债券发行规模呈快速增长的态势。2012年香港点心债发行额为1482.2亿元人民币,约为2007年的9倍(见图1)。
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可从供需两方面进行分析。从需求端来看,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提速,快速增长的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量使得香港的人民币存款大规模上升。而点心债的发行为大规模的离岸人民币提供了一个回报相对较高且较为稳健的投资渠道。截至2012年底,香港人民币存款余额高达6030亿元,约为2007年底的18倍。计量分析结果表明,香港人民币存款余额与点心债发行额之间具有显著的协整关系,并且香港人民币存款余额的快速增长是推动点心债发行规模大幅上升的格兰杰原因(实证分析过程略)。从供给端来看,由于香港、伦敦和新加坡等城市是全球金融中心,拥有规范和发达的债券市场,并且融资成本较低,内地企业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债可以降低融资成本、获取国际资本运作经验及扩大企业的品牌知名度,因此这种融资方式逐渐受到内地企业的青睐。
图1 2007至2012年香港人民币存款余额与点心债发行额(单位:亿元人民币)
数据来源:香港金管局、Wind资讯、汤森路透IFR
(二)期限结构呈现多元化
从总体来看,香港点心债以中短期为主,占比高达约90%(见图2(a))。从时间趋势上来看,近年来香港点心债的期限结构逐渐呈现多元化,长期限品种已初现端倪,初步建立起较为完整的收益率曲线(见图2),香港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正逐步发展成为筹集长期资金的平台。2013年6月,财政部在香港发行了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期限为30年、票息率为3.95%的国债,是迄今为止期限最长的点心债,为香港人民币债券市场基准收益率曲线的完善发挥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图2 香港点心债期限结构总体分布(截至2013年10月29日)
资料来源:Wind资讯
图3 香港不同期限结构点心债只数(截至2013年10月29日)
资料来源:Wind资讯
(三)融资成本明显低于境内市场但收益率呈上升趋势
较境内市场而言,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一般来说具有相对低廉的融资成本优势。以3年期债券为例,2010-2012年香港点心债的平均发行利率分别为3.23%、4.18%和4.49%,而境内同时期中期票据的平均发行利率分别为3.93%、5.92%和5.67%。但近年来,离岸人民币债券的收益率却呈现出逐渐上升的态势(见图4)。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三点:一是近年来香港人民币存款余额增速趋缓,而点心债发行需求仍呈较快增长态势。2012年,香港人民币存款余额同比增速为2.5%,而点心债发行规模同比增速却高达19.3%。点心债市场发展初期的那种人民币资金供给远大于融资需求的局面不复存在,点心债的市场供求关系逐渐趋于平衡。二是人民币汇率逐渐接近均衡区间,人民币单向升值的预期开始减弱,汇率波动性明显加剧,投资者会要求更高的收益率来作为对人民币贬值风险的补偿。三是投资者开始关注不同评级发行商的信用风险,会要求更高的信用风险溢价,发行商的评级差异已逐渐成为影响点心债收益率的主要因素之一。将2012-2013年发行的3年期香港点心债作为样本,无信用评级的点心债平均收益率为5%,而有信用评级(绝大多数为AAA级)的点心债平均收益率为3.97%,这表明信用评级越高,发行人的融资成本越低。进一步的Mann-Whitney U检验证实了上述结论具有统计显著性(原假设为收益率与信用评级无关,而接受原假设的概率仅为0.02)。
图4 2010-2013年香港3年期点心债平均收益率
资料来源:Wind资讯
(四)合成债券渐受交易双方青睐
香港的点心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的债券,另一种是以人民币计价但以美元结算的合成债券。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的债券一直以来都是香港人民币债券市场的主体品种,其发行量占比在90%以上。合成债券是到2010年底才出现的新品种,首单合成债券由在香港上市的内地房企瑞安房地产发行,发行规模为30亿元人民币,期限为3年,票息率为6.88%。
近年来,人民币升值预期大大刺激了投资者对以人民币计价但以美元结算的合成债券的需求,此种合成债券也逐渐受到内地融资企业的青睐。对投资者而言,在未来人民币升值情境下将可能获得汇率收益与票息收益相给合的合成收益。对内地融资企业而言,发行合成债券不仅可以获得低于纯美元债券的融资成本,还能避免发行美元债券时所需达到的较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另外,更为关键的是,在境外市场筹集的人民币资金回流比较缓慢,要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融资企业需先到央行备案,然后通过央行的“一事一议”方式审批后,再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资金回流。而由合成债券筹集的美元资金回流会相对快捷,只需走正常的外汇管理流程,无需央行进行审批备案。
(五)长期投资者兴趣渐浓
虽然点心债的投资者仍以银行和基金公司等短期投资者为主,但是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人民币的国际货币职能正在逐步发挥,一些国家的央行和财富基金等财力雄厚的长期投资者对人民币相关资产的投资兴趣日益浓厚,开始认购点心债作为外汇储备。
影响点心债发行的重要因素
(一)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政策驱动
从市场形成的动力来看,与伦敦的欧洲美元市场这种自然渐成的离岸金融市场不同,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是一种典型的政府推动型离岸金融市场,从发展伊始就体现出浓厚的政策驱动特征。离岸人民币市场是人民币迈向国际化的基石,但如果人民币国际化的速度过快,离岸人民币规模过快增长,人民币回流把关不严,将会严重影响国内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有效性,威胁货币市场的稳定。因此,政府将审慎有序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协调推进人民币离岸与在岸市场的均衡发展,在人民币国际化的政策取向上将更加注重稳健性,密切监测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最新动向和国际资本流动的变化,把握好政策的力度和节奏,更加注重政策的针对性、灵活性与前瞻性。
点心债一直被视为人民币国际化的风向标,内地企业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行点心债必须紧密跟踪未来人民币国际化及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发展的相关政策走向(见表1)。
表1 近年来人民币国际化及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发展的相关政策
政策
时间 政策部门 政策文件名称 政策主要内容
2007年6月 央行
发改委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了境内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条件、申请材料及审批程序,标志着香港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正式启动。
2010年2月 香港
金管局 《香港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原则及操作安排的诠释》 宣布放宽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限制,允许香港本地及海外企业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标志着香港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主体不再局限于金融机构。
2012年5月 发改委 《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规定了境内非银行机构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条件、申请材料及审批程序,进一步扩大了离岸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主体与规模。
2012年5月 香港
金管局 《人民币未平仓净额的规定》 规定认可机构可在咨询金管局后,以自行设定的内部人民币未平仓净额上限取代现行的20%上限,同时,将最低豁免权调高至1亿元人民币。
2013年3月 发改委 《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申请报告示范大纲》 规范境内非银行机构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申请报告的编制,对发行人的财务情况、债券发行的可行性、债券发行方案、发债资金用途、偿债保障措施、发行预期等做出细化规定。
2013年7月 央行 《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 对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外汇入的发债募集资金所使用的专用人民币存款账户的开立、存款利率、资金使用以及人民币跨境收付等做出明确规定。
(二)人民币升值预期
从经济理论来看,人民币汇率并不直接影响债券市场,而是通过经济基本面、资金面等中间变量的传导作用来实现对债券市场的间接影响。下面,笔者通过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与中银香港人民币离岸债券指数3之间的关系来分析人民币汇率升值预期对于债券市场的影响。
从历史数据来看,人民币汇率与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相关关系不能一概而论,两者之间此消彼涨或同涨同跌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都曾出现过。笔者将2011年至2013年9月划分为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两个时间段,人民币汇率与香港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关系在前后两个时间段表现各异(见图4)。在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期间,人民币升值预期与香港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整体走势呈现负相关关系,而在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期间,人民币升值预期与香港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整体走势呈现正相关关系。Chow变点检验进一步证实了上述结论(见表2)。
图4 2010至2013年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与中银香港人民币离岸债券指数走势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香港)
表2 人民币升值预期与香港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整体走势之间的关系
回归系数估计
2011年1月至
2012年6月 2012年7月至
2013年9月
截距 4.527363
(0.8588) 259.6762
(0.0000***)
美元对人民币
汇率 14.84547
(0.0016***) -24.98636
(0.0002***)
Chow变点
F检验P值 0.0000***
注:括号中的数字是t检验P值,***表示0.01的显著性水平
(三)点心债的供需状况
下面笔者从国内货币政策、美国货币政策、中国宏观经济走势、离岸人民币金融产品发展等几个方面来分析点心债的供需状况。
1.国内货币政策
2013年6月,国内银行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钱荒”,银行间市场隔夜及七天质押式回购利率一度创出历史新高。对于流动性紧张的状况,央行强调要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这一状况对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产生了很大影响。一方面,国内银行通过其境外子公司将人民币转回国内以应对“钱荒”,这必然导致离岸人民币市场的流动性大大降低。另一方面,为了应对市场流动性紧张的局面,香港的银行采取了大幅提高存款利率的措施(如图6所示)。于是,为了规避债券市场的波动,保持充足的现金流并获得较高收益,许多投资者选择将现金存入人民币账户。在上述两个因素的综合作用下,香港点心债市场遭遇了历史上最长的“冰点期”。自6月18日起,香港点心债有史以来第一次连续四周在一级市场上出现零交易,同时在二级市场上出现抛售潮,价格走势陡峭,平均收益率从4.35%大幅上扬至5.71%。
图6 “钱荒”期间香港渣打银行特惠存款年利率(%)
资料来源:香港渣打银行
国务院总理曾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货币政策要保持定力,即使货币市场出现短期波动,中国也沉着应对,既不放松也不收紧银根。要通过调结构、促改革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因此,笔者认为这意味着国内货币政策将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继续保持稳健中性的取向。
2.美国货币政策
在当前仍以美元为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下,美国货币政策的任何变化都会对全球货币市场带来巨大影响。汇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使得人民币汇率呈现出明显的双向波动特征,而美国量化宽松政策的退出节奏则是影响人民币汇率波动的一个关键变量。2013年1—5月,人民币中间价累计升值幅度达到1.67%,已超过2012年全年的升值幅度。但是,随着美联储退出QE预期的升温,人民币的升值速度有所放缓。6月24日,受美联储退出QE影响,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连续5个交易日下跌。受9月18日美联储宣布推迟退出QE的刺激,前期对人民币贬值的预期有所弱化,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于9月23日首次突破6.15,创下了自2005年汇改以来的新高。如果美联储退出QE政策兑现,美元势必将步入阶段性升值轨道,如果一旦中国潜在增长率下滑,资本将回流美国,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将面临重大调整,从而对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产生负面冲击。
3.中国宏观经济走势
随着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的发展,点心债收益与风险之间的联系将更加紧密。下面以中国GDP季度同比增速与中银香港人民币离岸债券指数之间的关系(见图7)为例,分析中国宏观经济走势对香港人民币离岸债券市场的影响。进一步的计量检验结果表明,中国GDP季度同比增速是中银香港人民币离岸债券指数的格兰杰原因,这说明中国宏观经济整体走势是预判香港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领先指标(实证分析过程略)。如果国内宏观经济走弱,企业盈利能力下降,则可能会导致点心债的收益率上升。
图7 中国GDP季度同比增速与中银香港人民币离岸债券指数的关系
数据来源: Wind资讯,中国银行(香港)
4.离岸人民币金融产品的发展
自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建立以来,人民币金融产品种类逐渐丰富,以人民币计价的股票、保险、基金、REITs、ETF、黄金期货等金融产品陆续推出并日趋成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民币债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另外,人民币回流渠道拓宽,对RQFII的限制进一步放宽,RQFII2试点在未来可能启动,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削弱香港人民币市场的流动性。在香港人民币资金池总量保持不变的条件下,上述两方面的因素势必会给人民币债券市场带来负面冲击。
利用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开展融资的建议
(一)加强关键因素分析,选择适当的发行时间窗口
发行人应紧密跟踪人民币国际化的政策走向、离岸人民币市场的总体发展状况、国内和国际货币政策、国内宏观经济走势、国际债券市场走势、人民币汇率走势等各种影响离岸人民币债券发行的关键宏观因素,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离岸人民币流动性及离岸人民币债券的供需状况进行准确判断,选择适当的发行时间窗口。
(二)努力提升信用等级
随着点心债市场信用保护机制的逐步健全,发行利率与信用评级的联系日益紧密,信用评级越高,发行人的融资成本越低。因此,发行人应努力提升信用等级,从而最大程度地降低融资成本。
(三)积极开展离岸人民币债券发行创新
在香港点心债市场,固息债一统天下,极少有浮息债、含权债等创新品种。发行人可借鉴国家开发银行的成功经验,增强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开展债务融资创新,在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发行浮息债、含权债、中长期债等创新品种,有效对冲利率风险、降低融资成本。国家开发银行被公认是积极开展长效债务融资创新的先锋,截至2013年11月底已累计在香港发行债券235亿元,是国内金融机构中发债规模最大的融资主体。2013年11月7日,国家开发银行在香港成功发行45亿元人民币债券,其中19亿元为首次在港发行的浮息债,利率为离岸人民币拆借利率HIBOR加20个基点,期限为2年。另外,还有9亿元15年期的固息债,利率为4.5%。此次发债吸引了多国央行和财富基金的认购,投标倍数为1.22。由于投资者认购踊跃,浮息债的初始询价为3个月HIBOR加25个基点,最终定价降低了5个基点。
(四)积极关注上海自贸区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建设,抢占先机
发行人应积极关注上海自贸区的建设发展,抓抢先机,做好在新的离岸人民币市场开展长效债务融资的准备。人民币离岸市场是上海自贸区建设发展的重点之一,将使未来人民币离岸市场的总体规模呈现几何式增长的态势。经济学家预测,随着上海自贸区的建设发展,未来离岸人民币市场的规模可能会由现在的2万亿元左右迅速增长至10万亿元。上海自贸区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建设将带动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
注:
1.因离岸人民币市场相对于整个人民币债券市场而言其规模较小,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行的以人民币为面值计价的债券俗称为“点心债”。
2.本文得到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重点项目(13R21420400)的资助。
3.中银香港人民币离岸债券指数于2010年12月31日推出,旨在反映香港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的整体走势,样本涵盖了136只平均期限为3年、票息率为4.35%的点心债,其中,中国政府债占比为23%,内地企业债占比为27%,香港企业债占比为14%,海外企业债占比为23%。
作者单位: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参考文献:
[1] 王杏平,王大贤.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发展影响因素分析及政策建议.债券,2013(8).
中图分类号:F830.3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2-0055-03
福建沿海经济是海西经济的一朵奇葩,鲜艳、夺目、灿烂,滋润其成长的血液有很大一部分来自沿海的民间融资,估计就平潭、福清二地民间融资额年数百亿。在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金融的方式要求不断创新,以适应和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研究沿海民间融资的相关问题,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特殊情况下,特殊金融手段对经济的作用,有利我们开阔视野,坚持科学创新。
一、沿海民间融资盛行的原因
福建沿海在民间经济活动中,民间融资十分盛行,其规模广,融资数额大,从人员参与情况看城乡家庭有70%~80%参与过民间的借贷活动,融资金额一次性达数十万元、数百万元、数千万元经常发生,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1.银行贷款的过度规范性与沿海经济的活跃性产物。从理论上讲,银行在金融服务过程中,在谋利的同时应为社会发展经济服务,但金融服务本身具有较大的风险性,为此银行具有极为严格的管理措施。从风险管理上讲,平均分摊风险的方法最低,所以银行不会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不会一次性大规模贷款;其次银行信贷中信用贷款额很小,满足不了活跃的沿海市场经济的需要;三则手续烦锁,让贷款者知难而退。由于,沿海地理位置的特点及沿海的人才优势,沿海经济在区域经济中占比大,项目大项目多。办工厂做出口贸易、劳务出口、承包隧道工程等经济活动如雨后春笋茁壮成长。经济活动的频繁性、大规模性在经营活动中需要大量的资金,为此急需融资,银行一般而言办理的是担保贷款,又以质押担保优先,而民间的经营活动者,常是可质押物的有效证件不够齐全,或质押后可融资金额小,或融资手续烦锁,为此向民间敞开了融资的大门。民间融资其特点就是融资的利息高,一般无质押物,手续简单仅凭一张借条,而融资的数额可大可小。
2.由于沿海经济规模较大,资金需求量多,经营者常是个体合伙经营,其可质押的财产有限,难以一次性从银行完成足够的融资,为此民间融资就成了完成大规模经济活动融资的又一个资金源泉。购一条海上运输船,购价动辄数千万元、数亿元,其首付资金是该船总价的30%左右,资金量达数千万元,在没有取得船所有权证件之前是不能向银行融资的,为此,这庞大的资金需求转向民间融资,当取得船的所有权证件后,后续购船资金通过银行的船贷而得;再如闻名全国的平潭隧道施工产业,基本上都是个人挂靠有效资质后向全国各大型工程公司承揽工程,具有工程规模大、工程总造价高的特点,造价常是数千万、数亿不等,承揽者前期购买大型铲车、汽车、吊车等机械动则数百万,再加上工程质量风险质押金数百万元或数千万元,光凭个人有效资产向银行贷款无法获得足够的经营资金,于是不得不向民间高利息融资。
3.沿海经济经营活动常以亲缘性合伙,或社会成员合伙而为,这就可能为经济活动编织了一张张民间亲缘性融资网,或社会性融资网,或血缘性加社会性组合民间融资网,把民间的融资规模做得更大。中国是一个重血缘的民族,从古至今均有寻根的观念,而福建沿海地区继承并发扬了这一传统,红白喜事大张旗鼓,在体现讲人情排场的背后一张张无形的亲情融资网在生根发芽。亲人之间互相借贷,利息一般均以市场价偿还,在有些大规模融资时,其亲情融资网络会向社会朋友延伸,融得大规模资金,构成了亲情社会融资网络。
社会成员合伙的经济体,目的在于利用合伙人之长规避自己之短,组合成技术、人才、资金的优势,以谋取更大的利益。这些经济活动的从业者,思维敏捷、朋友多、办法多,在需要大规模融资时更能有效地编织社会亲情融资网,向社会成员不断延伸的融资网,正因为经济活动中的精英作用,使沿海的民间融资遍地开花。
4.民间融资借款,在速度上比银行贷款快,在资金使用时间问题上可以从实际出发,灵活处理,短则几天借贷结算,长则一年结算,为民间经济活动打开了便利之门。
5.高利息回报的诱惑,让沿海民间融资的土壤更加肥沃。福建沿海民间融资利息回报高,正常情况下在每元每月1分息至每元每月2分息计算,高的达每元每月2.5分息或每元每月3分息以上计算,比银行存款高出数倍的利息回报,银行很难从民间获得长期揽储,大量的民众把资金流向民间的借贷。
二、沿海民间融资方式及成因
(一)融资方式
站在不同的角度上观察民间融资的方式,其方式多种多样,每种方式都有不同的特点,所有的方式都是为了更好地为经济融资服务。
1.从出资人获利程度的差别看有三种方式:(1)参股融资:把资金作为股份参与经营。出资者享有生产经营中的获利后分成的权力,分成的多少一般按占总股份的多少按比例分成;亏损时出资者负有承担亏损的义务,融出资金者按占总股份多少相应地承担亏损责任。即赚钱时股份越大,获利越多,亏损时股份越大亏损越大。(2)利息融资:指的是出资者不承担生产经营中的亏损,也不享受生产经营中的利润,而是以一种固定的事先约定的利息方式到时结算,一般情况下为每元每月利息为1分5厘,或每元每月利息为1分8厘,或每元每月2分左右,高的达每元每月利息达3分以上。(3)股份式与利息式捆绑式融资:这种融资方式根据事先约定的数额中,约定其中一定数量的资金为参股资金,承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亏损责任,享有生产过程中的利润分成;同时也约定总参与资金的其中多少为利息融资,不承担经营中的损失,不享受经营利润,按事先的约定的利息按时还本付息。
2.从贷方偿还利息的高低分类有三种:(1)低利融资:该种融资方式一般为每元每月利息1分计算,或者每元每月1.5分计算。该种融资一般要项目获利高,风险小;要么是融资数量大,要么是亲朋至友。只有这样较特殊的情况才能得到较低利息的融资。(2)常规利息融资:沿海目前最常见的融资利息为每元每月1.8分计利息,或每元每月2分计利息,这种融资利息常在社会大众参与融资时使用。(3)高息融资:高息融资每元每月计息3分以上,常发生在该融资项目不被看好,或借期短,或者融资人被认为不够信任等原因就会产生高利才能融到资金的现象;其二个原因是当市场上资金紧缺时,融资利息也就更高;更特别的情况就是关照式,由于特殊的关系融资方关照被融资方,让被融资方获取更多的利息。
3.从借贷人之间人际距离看融资方式:(1)借贷人之间直接融资:借出资金方与贷款资金方直接见面商谈,约定回报利息,偿还时间,立下借据后即时成交。(2)牵线搭桥式融资:这种融资方式起因是因为融资方人际关系不够广,借贷之间不够熟,或不够了解,于是贷方常会找人说合,其说合常出于人情,说合人一般不谋求回报。(3)朋友式融资:在自己好朋友之间融资。(4)组合式融资:家族式捆绑朋友式,或亲情式捆绑朋友式,即通过家族人与家族人朋友的关系,引导朋友来一起融资,或通过亲戚与其朋友的关系把他们的朋友请进融资圈,前者为家庭捆绑朋友式,后者为亲戚捆绑朋友式。
4.从融资资金取得的难易度看融资方式有四种:(1)标会式融资:这种融资方式是事先成立一个可出资、融资的人组成协会,有会员需融资时协会在负责人的牵头下召开会议,动员每人出资。融资方以竞标式的方式获得资金的使用权(即谁出利息高资金就归谁使用),并立契为约,写清归还时间,计息方式。标会方式是中国民间使用很久的一种互助方式,目前沿海地区使用这种方式融资比较少,原因是以竞标的方式融资容易抬高利息,而使偿还成本提高,再加20世纪80年代中期,福建的平潭、福清出现过骗会的事件,该方式融资渐渐变得不再盛行。(2)私下协商融资:就是借贷双方互相协商借款方应承担的利息多少,归还时间、归还方式;若是以股份融资就协商占股的成数多少,说明其分享盈利与风险。这种方式目前在沿海特别盛行,原因就是在于它的直接性,双方自愿性,可协商性。(3)掮客式融资:当融资困难时,贷方找社会上比较有人际关系的,有经验有信用的人帮其融资,一般的情况是在原有计息的基础上加息让掮客获利。掮客会根据其要求融资者的项目情况,信用情况有所选择地为或不为,因为在资金流通过程中,掮客要负责把所有资金按约定利息、约定时间偿还给原始借出者。
5.从借贷人形成的构图看融资方式可分为三种:
1)两点连一线式
2)三点二线式
3)金字塔式
(二)借贷方式形成的原因分析
形式服从内容,形式为目的服务,福建沿海的民间融资方式多种多样,其主要原因是因为融资人的需求不同,融资人面对的客观环境不同而形式不同的融资方法。从调查情况看,呈如下情况:(1)人际关系好、财产数量多、经济项目利润高融资简易,常为两点一线式,且利息较低。(2)融资人人际关系差,财产较少,且经济项目被认为利润不高则利息较高且融资图常为三点二线式。(3)融资数额大的融资图更为复杂,往往成金字塔型。
三、被融资方可行性论证的依据要素
沿海民间融资能够实现,其信心主要来自借贷双方的彼此信用,贷方一般无须从法律意义上使用质押物质押,但被融资人也会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内心评估、观察其融资人是否有偿还能力,然而评估依据简单,可行性较低。在民间被融资人常使用如下几个要素考评融资的偿还能力:
1.观察融资人家庭产业的大小。融资人家庭房子大而多,车子名牌,店面多,或经营的产业兴旺,被融资者就认为他偿还能力强,当融资者向周围群众融资时就比较容易,反之融资就比较难。所以沿海人盖大房买名车的多,除了其使用功能,重要的起到宣传功能的作用,体现其能力本事之外还可以凭借家庭的产业继续融资经营。
2.多方打听融资人,曾经的信用度。在沿海群众的思维中,经验思维起到很大的作用,被融资人通过考察融资人过去的为人,融资偿还的信用状况,再决定是否把钱借给对方。当考察结果为良性时融资就容易,当考评结果为不良状况时对其融资就较难。在实践中表明,过度依此思维的人,由于对生产经营中动态变化的要素缺少考虑,承担较大的风险,纠纷也容易发生。
3.考察融资者经营项目的利润高低。因为被融资者大凡非经济项目考评的专业人士,他们仅依据民众口传的资料作为考评要素,所以口传中利润高的项目融资容易,利润低的项目融资难,而对于经营项目中的动态变化风险被融资人无法感觉。
4.人际关系的亲密程度与否,也很大程度上影响融资人的融资。在福建沿海家族式融资、亲戚式融资比较盛行且容易,好朋友之间融资也比较容易,人际关系差融资比较困难,所以沿海人善于建立比较良好的人际关系,一则因生活需要,二则为融资需要。
四、沿海民间融资的现况特征
沿海民间融资有着很悠久的历史,改革开放使经济更加活跃的同时,其民间融资也不断升温,随着岁月的变迁,随着市场的磨炼,沿海民间融资目前具有如下特征:(1)民间融资在福建沿海不管过去还是现在都是民间融资的一种主要方式。(2)随着政府法律宣传的力度加大,随着借贷经验的增长,盲目出资借出人有所下降,特别是经过20世纪80年代中期平潭、福清标会融资资金被骗的规模性事件,民众对融资的风险更为警觉。(3)经营者原始积累不断增加,原贷方变为放贷者的现象逐步增多,他们把富余资金借出,以获得比银行高几倍的利息。(4)融资的旺盛程度与否,与沿海地区经济活跃程度相关,经济活跃时,融资也就活跃,利息回报较高,经济不够活跃时其融资也比较萧条,利息回报较低。(5)被融资人考察经营项目获利与否,被借出资金者作为是否借出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经营项目获利能力强则融资方便,否则融资较困难。
五、沿海民间融资的利弊分析
1.有利的一面:沿海民间融资尽管与中国的金融制度规定,甚至与中国相关的法规不完全统一,但客观地说为中国沿海经济的发展起了输血的作用。不管是沿海的海上运输业,还是平潭民间向外承揽隧道工程,其民间融资的作用都立下了汗马功劳。海上运输业的30%资金来自民间融资,承揽隧道业的90%资金来自民间,它很大程度地解决银行贷款难且贷款不足的特点,为沿海的经济大循环、为沿海民众的就业提高和沿海民众的生活水平提高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现在的沿海人收入有的一年收入数百万、数千万,打工的一年也有几万元,家庭高楼小车不足为奇,为地方、国家的税收、国家GDP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大大改善了地方的民生建设。
2.弊的一面:由于沿海民间借贷高利息回报的特点,与中国银行借贷利息回报制度相抵触,虽然中国法律允许民间借贷可以约定一定的利率,但是利率的约定一定要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出借方极有可能因此造成损失。关于利率的约定,中国法律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国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上述规定,即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中国法律虽然将民间借贷合同设定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在借贷过程中本着自愿原则有高度的自治性,但是,一旦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上述规定的限度,中国法律对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予保护。而民间借贷却有可能超过该界线,所以与中国的法律法规有相违背的地方;其二,由于借贷人之间无质押物质押,当贷方无力偿还时,纠纷时有发生,影响社会安定,甚至流血事件发生;其三,由于百姓难识别诚信融资与骗局融资,常有借出资金方血本无归,造成人民群众的损失。
六、规范、引导创新沿海民间融资的几点意见
在沿海银行正规融资与民间的非正规融资并驾齐驱,擎托起沿海经济的一片蓝天。金融服务要为经济服务,要促经济的发展,对沿海的民间融资一方面要加以肯定,另一面要引导创新,打击金融犯罪,让其更好地为沿海经济发展服务,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1.在法律框架下政府应为沿海民间开办风险银行提供指导帮助,让先富起来的沿海人可承担风险的基础上开展融资业务,控制规模,规范融资行为,政府加强监管。
2.加大民间典当行的建立,让其为沿海人短期融资提供便利,先富起来的沿海人已有了不少的财富,他们有条件典当融资,可减小被融资人的风险。
关键词 会计准则 政府 民间团体 制定模式
一、有效会计准则主体模式的分析
根据会计准则自身的基本属性以及产权经济学、交易费用和公共选择等相关经济学理论的要求,本文认为有效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该具备以下基本特征:
(一)公正性
有效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该具有公正性,这是会计准则的技术性、社会性以及产权制度理论等多方面提出的根本要求。
(二)效益性
交易费用理论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出这样一个基本要求:有效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还应该具有效益性。
(三)权威性
会计准则作为一种产权制度安排,是促进市场经济顺畅运行的“催化剂”,应该上升为一种法制性的约束,应该具有强制性。
有了上面对了制定机构特性的三个特征要求,下文就来评价一下政府制定和民间团体制定模式的利弊。
二、政府主体模式利弊分析
政府主体模式,是指政府或政府部门通过运用立法和行政权力来制定会计准则,以直接控制各种会计经济活动和交易行为的模式。由政府制定一般通用会计准则可以解决众多企业、每个企业众多的股东、债权人和工人与一个以上的经营者、政府之间关于会计准则谈判交易费用过高的问题,使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变迁更具有规模效益,效率也更高。
同时政府制定模式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其中值得思考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政府制定模式下,政府强大的行政权力使其对会计准则制定权的行使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渗进权力意志,对他人权利的行使也同样施以权力干预,从而可能使政府的会计准则制定权利总是超出合理的界区,而其他利益主体的权力则不是丧失,就是不足。另一方面,政府具有规范者和投资者的双重身份,作为规范者,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以最大化社会福利为目标;而作为投资者,又必然要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要维护政府的某些特殊利益,这样就造成了所谓的政府“制度性缺陷”。其次,从效益角度分析,政府制定模式存在着交易费用较大问题。政府总是面临一个信息不完全的问题,信息不完全又会产生会计准则时滞问题,为了获得信息,政府就要成立专门的机构,维护这些机构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就是会计准则制定与变迁交易费用的一种――管制成本。在很多情况下,往往正是高额的管制成本,阻碍着政府管制的有效实施。再次,从公正角度来分析,政府制定模式下存在的执行者的权利问题,有悖于会计准则公正性标准。
三、民间团体模式利弊分析
民间团体模式,就是指民间团体自行或者在政府授权监督下来制定会计准则的模式。民间团体制定会计准则具有以下优点:①从会计准则公正性来考虑,民间机构通常与会计职业界保持较密切的关系,有较多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参与其中,有利于提出一套“有序、系统及内在一致”的理论框架,在技术上保障准则的高质量:民间机构也通常包括多方利益主体,能代表较广泛的利益,因此其制定的准则较能为各方利益主体接受,有利于提高准则的执行效果。②从效率来看,民间机构由于吸纳了会计职业界的代表,能较好的考虑到相关的准则执行成本问题,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但民间机构制定会计准则同样存在下列缺陷:①从权威性来看,民间组织制定的规范法律效力一般较差,其权威性不如政府制定的会计准则。②由于参与准则制定是一件成本很大的活动,而且会计准则又是带来外部性公共产品,因此每一个相关者的投资者和管理者都可能抱着“搭便车”的心理,在制定过程中会保持理性的等待和观望态度,这使得参与准则制定的代表往往成了特定利益代表。
一、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现状
(一)中小企业融资模式
中小企业是一个基于规模、竞争、地位等差异的相对概念,在不同的时期外延也会不同。本文对中小企业的界定主要是从经济生活中的竞争实力以及企业自身规模对于融资的难易来把握的,具体来说,是指那些在市场中,资金和信息的取得、市场影响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处于劣势、相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规模较小的企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融资问题。从融资方式上来看,企业融资有内源外源两种路径,内源融资源于企业内部,包括所有者投入、企业留存收益和职工集资;外源融资源于企业外部,具体包括债券、股权融资、银行贷款、风险投资和民间借贷。
(二)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单靠内源融资难以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外源融资便成为企业发展过程中离不开的融资方式。然而,中小企业也面临着外源融资的困局:首先,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困难;其次,中小企业在间接融资上并不一帆风顺;再次,相对于国有大型企业而言,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不够。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下,中小企业不仅要面临既往存在的融资困难问题,还要承担由美国次贷危机而引起的金融危机的持续发酵以及国内宏观调控结构调整等因素对实体经济的冲击,企业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明显提高,不少微小型企业因资金断裂而被迫倒闭。
二、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利弊分析
(一)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积极影响
1、民间融资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困局
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往往是资金不足,民间资金的融入为一些求贷不能的中小企业解了燃眉之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民间融资填补了正规金融的缺失,拓宽了融资渠道。
2、民间融资优化了中小企业的资源配置
民间融资方式是一种当事双方自愿达成交易的市场化融资机制,由于地缘、人缘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金用途和所投项目有全面深入了解,有利于优化自愿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民间融资提高了金融行业的服务水平
民间融资弥补了正规金融的缺失,凸显了民间社会的活力,环节了中小企业资金的不足。同时,民间融资还能给金融机构带来竞争压力,促使金融机构提升自己的服务理念和内容,加快业务创新。
(二)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不利影响
1、民间融资的不规范性和自发性对社会安定造成负面影响
由于民间融资的天生缺陷,导致其存在供给不稳定、融资规模小、附带人情债等诸多弊端,特别是其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也容易产生金融风险。同时,一些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可能会引发非法集资现象,致使部分社会资金被高利贷利用,扰乱金融秩序。
2、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民间金融的利率机制很灵活,可以根据资金的供求状况、借款人的自信水平等制定出与承担风险相称的利率、然而正是由于中小企业在银行获得房贷的不利,民间借贷的利率往往高于正规金融的官方利率,甚至不乏高利贷,这势必增加了企业的成本支出,使原本就实力不济的中小企业承担过高的负债风险。
3、民间融资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民间融资具有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等特征,大部分资金容易流向门槛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的行业、当民间资金的配置与国家产业整体经济政策相抵触时,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就难以实现。
三、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民间融资为我国中小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既起到了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也减轻了广大中小企业对银行信贷的压力。但是,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管理,民间融资仍存在许多弊端,因此正确规范地引导民间融资,是促进民间融资以及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所必须经历的路程。
(一)进一步完善民间金融立法,引导民间金融良性发展
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正当融资与非法融资的界限,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中对非法金融的界定,对具有真实的生产性或消费性支出背景以及利率水平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融资可视为正当融资,而对以非法占有目的进行的金融诈骗、高息揽存、高利贷、洗钱等融资活动应视为非法融资。
其次,应尽快制定有关民间金融的专门性法律或法规,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引导其有序发展,杜绝非法、恶意的民间集资行为。当民间金融交易规模扩大、组织化程度提高、不再具有信息优势和降低交易成本优势时,应将其纳入正规金融的制度体系。
再次,要对民间融资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条件、期限利益、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界定,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上契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二)完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监管制度
首先,民间金融协会应当为民间金融交易双方提供完善的市场运作规则,并制定相关的自律性规则来维护民间融资的良好发展。同时,各类民间金融组织在承认并接受行业协会制定的自律性规则的前提下,可申请成为市场主体,开展融资活动。
其次,因为民间融资的地区性差异,各地银监局科根据相关民间金融立法及本地实情请求相关立法机关制定民间金融法规,审查批准民间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建立民间金融检测系统,为国家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信息支持。
(三) 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许多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原因在于管理不规范、财务不健全、信誉度差等。因此,中小企业在外部法律环境改善的同时,中小企业应当完善自身的治理结构、健全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企业信用意识,从而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同时,政府可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对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等级审核机构可简化手续。
参考文献:
引言
中国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和其他所有中小企业一样,都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伴随着我国金融资本市场的不断开放,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我国迅速发展,内资、外资、民间和官方都在积极参与和推动私募股权。为了让更多的高科技企业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支持,让企业家更清晰的了解私募股权的内容和过程,本文从企业的角度,对企业进行私募的模式进行分析,总结出我国高科技企业私募的特点,指出融资所带来的利弊,为正在和将要进行私募股权的企业提供帮助和借鉴。
2.中小高科技企业股权私募融资模式
国内科技企业私募融资分为两种模式:
1.风险投资+私募股权
第一类企业从初创阶段就接受风险投资,公司的管理者对资本市场较为熟悉,了解相关规则和资本行业。企业管理者多数是归国留学人员,曾在国外高科公司就职,在自身的专业领域积累类了不少经验,有的拥有科研成果。他们有着在发达完善的资本市场环境中的工作经历,了解熟知资本工具和其中的规则,所以创业初始就开始运用风险资本,在获得充裕发展资金的同时,从一开始就以规范的管理和完善的结构运作企业组织。在经过创业和成长期之后,就很自然的采取私募股权的方式进一步谋求发展。
2.自主创业+私募股权
第二类企业属于自主创业,在企业创立发展阶段,没有借助于外来资金,完全靠自有资金投入、积累和发展。这种类型的企业家通常没有海外的学习工作经历,对资本市场了解较少,在企业进入成熟阶段,希望借助资本市场来进行跳跃时的发展,加速业务或市场的扩张。该类型的企业由于对私募股权缺乏了解,往往容易导致两种情况出现,对私募盲目追捧且充满热情,或则十分小心谨慎充满戒备,甚至有的企业管理家拒绝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的帮助。
两种模式企业的构成基因和成长经历导致在私募融资阶段关于股权、份额等问题的思维和态度迥然不同。被投企业的多元化投资亦是PE所忌讳的,另一方面,中国的私募基金因为对早期投资的技术趋势和管理技能缺乏准备,多把资金投资于Pre-IPO的阶段,对真正的创业中的中小企业反而投资不多。怎么样能够让股权、债权融资配合起来,也许是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融资的下一个话题。
3.中小高科技企业私募股权融资分析
3.1 国内中小高科技企业私募融资的内外驱动力
1.外在驱动力
私募资本在我国并没有私募概念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存在由来已久。为了解决中小企业、民营、私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以及解决他们由于规模所限,无缘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发行企业债券的融资困难,一些企业与民间金融机构进行了创新和创造。私募就是在此情况下发挥了其他融资方式无法起到的作用。国内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具有上市潜质,主要投资形式是对具有上市潜力的公司进行投资。
90年代中期以来,私募在我国进入新的高速发展阶段。各方面的动力进一步推动了私募资本市场的发展:长期形成的民间资金拆借市场随着藏富于民的现象愈发明显而规模越来越大;海外风险投资理念的引入,大量海外投资公司的进入和本土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很多大型企业集团也纷纷介入到风险投资领域,它们的经验对众多中小企业的成长帮助更大;国内股票市场的发展也使金融意识深入人心,客观上促进了私募融资的发展。
2.内在驱动力
高科技成果产业化率低是我国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制约因素就是缺乏产业化资金。虽然国家的各类科技扶持性基金和科技担保公司的出现为高新科技企业的成长做出了一定贡献,但所能提供的资金非常有限。同时,由于高科技成果在产业化过程中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在成果拥有者和投资者之间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就使得高科技成果很难从正式的金融部门获得资金,此时私募就能起到相当大的作用。私募既可以突破正式金融对融资者的信用记录、规模、赢利性、担保等方面的限制,又能够以灵活的条款设计来吸引投资者和补偿投资风险,所以能成为高科技产业化融资的一个好方式。
私募资本有利于民间企业的发展。我国民间企业很难从正式金融获得资金,这种状况不可能在较短的时期内就得到扭转,即使金融市场极为发达的国家,小企业也较难从正式金融受益。适当发展私募资本市场,能够在这方面有所弥补。私募还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引入战略性投资者的重要手段。建立战略性合作关系,对于那些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在寻求与国际大公司合作的过程中可充分考虑使用私募的手段。
和国内高科技企业分布的情况一样,真正实施私募股方式融资的高科技企业。目前集中在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城市,主要集中在计算机行业,其中已互联网尤其引人注意。中小高科技企业大多数是自主创业,人员组成以科技研发人员为主,许多公司的负责人同时又是核心研发技术人员。他们有的只懂技术,有的还了解市场,但是既懂技术又懂经营管理还懂得资本运作的人是少之有少,不光是国内的科技人才,很多海外归国的高科技人才也同样如此。]在他们面对资本市场,进行资金管理、融资操作的时候就不得不听从于资方,资本运作的复杂和晦涩难懂的专业工具让他们很难作出准确的判断。
高科技企业在中国出现和发展的时间还并不长,企业往往以技术研发为主,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和技术优势,人员以高学历的技术型人才为主,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技术研发能力。为了获取企业发展的资金,势必要和社会各方面机械接触和交流,接受知名私募基金投资的企业不仅获得充裕的资金,更在迈向更高层次的资本市场方面做出了很好的铺垫和准备。从2004年深圳交易所创立中小板以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已经进入全球三大中小板之一。截止2009年5月底,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上市的中小企业有273家,273家公司总市值达到9730亿元,有205家是科技企业,有135家公司承担了国家级项目。中小板培育了一批优质企业,也对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
3.2 高新技术企业私募融资特点分析
针对我国的法律环境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私募融资具有如下特点:
1.私募融资建立在广泛协议基础之上。因为在我国,不管是《公司法》,还是《证券法》都没有规范私募融资行为,因此私募关系都通过各个阶段订立相关协议而建立起来的。
2.私募融资信息披露很不规范。私募最重要的特征是发行人可以不必向投资者进行详尽、全面的信息披露,而且对所披露的信息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是私募的一大优势。但是,因为在融资中涉及到公司内部员工和其他外部非机构投资者,他们没有机会和发行公司的管理层进行全面的沟通,处于信息劣势,虚假、夸大或者遗漏的信息披露往往导致非机构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3.在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无法可依。与公募市场相比,私募市场信息更加不流畅,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更加严重,出现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情况时,小股东将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很多小股东往往在私募融资的过程中就被迫退出企业。
4.科技企业往往需要多次融资。科技企业在人力资源、技术产品研发等方面需要持续投入,一次融资往往无法满足企业的需要。
5.私募融资协议中不仅有对赌条款的限制,还存在技术和研发成果的或有转让。被私募方选中的科技企业多数都具有独有的专利或者特殊的研发成果,私募方会要求在企业没有达到预定的收益指标时,形式对专利或衣服成果的预定权力。
4.我国中小高科技企业私募股权融资的利弊
企业往往是私募资金的需求方,多数时候也是私募行为的发起方,所以首先从企业的角度来分析高科技中小企业私募的得与失。
4.1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优化资本结构,为上市融资奠定了基础
公募与私募及用户贷款相比给企业带来的优缺点,私募股权完成企业可以获得3-5年的发展资金支持,时间长于中小企业贷款,起到稳定企业发展和补充融资渠道的作用。私募的投资者他们更看重企业的长期收益,不会因企业一时的失败而做出撤出资金等对企业不利的事情。相反,因为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利益共同体,他们往往会尽自己所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关键时刻还会追加投资。新股东的加入,结束了股权资本单一的局面,使企业开始向多元化的股权结果发展,更加符合资本市场的要求和规范。资金的运用也将更加规范,使用的效率将大幅提高。
4.2改善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提高企业运作效率,增强自身实力
私募股权融资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以其独特的融资优势成为了成长中的中小高科技企业解决资金瓶颈的重要融资手段。同时,由于私募股权投资者与所投资的企业之间存在直接利益关系,促使私募投资者必须为中小民营企业引进现代公司治理机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在创新中小企业组织结构、财务管理方面提供智力支持与服务,为中小企业的成长及最终进入证券市场融资打下坚实的管理基础。企业能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改善企业的收入和成本结构,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最终带来企业业绩的提升,迅速增强民营企业的实力。[17]
私募股权基金通常具有在多个行业和领域的丰富投资经验,拥有成熟的管理团队和控制特定市场的能力,能为企业提供前瞻性的战略性指导,能利用自身的声誉和资源为企业推荐适合的管理。这些支持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更重要的是进行私募本身就是对企业自身具有管理能力的挑战,想要突破现状,企业自身就有内在的提升业绩和加强经营管理的迫切要求,私募的从外在更加严格的提出了要求。
4.3防止丧失企业控股权,企业被迫改变战略方向甚至消亡
和任何交易一样,获得私募资金必然要付出相应的价值。企业看似只出让了部分股权,其实出让的是部分经营管理权力和未来的部分收益。私募方通常不会直接参与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但是会通过董事会影响企业的重要经营决策和长期战略规划。在董事会的权利、义务则体现董事会在重大事项上的决定权,甚至会引导发展或者左右企业方向。一些国外企业背景的私募基金,最终目的就是获得我国同类企业的控股权,变相进行自己的扩张,获取企业的核心技术和研究成果,或者借助企业进入中国市场。
参考文献
[1] 宋晓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模式分析.财经研究,2008,10.
[2] 王琳.浅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形势.金融经济,2008,11.
民间融资的法律风险及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一)民间融资的法律风险。一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借款合同依主体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商业银行为贷款人的商业借贷合同,一类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前者是商事合同,后者是民事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当然是合法的,它是一种互通有无的互助行为,是符合民法要求的,是城乡居民解决生产、生活资金需求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无偿的,且约定利息不得超过最高额度限制。即最高额不得超出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无效。二是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的资金融通。自然人向单位的资金融通又可以细分为因公借贷和因私借贷两类。前者在现实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其合法性毋庸置疑,它的存在有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因私则会因单位性质的不同而构成不同的犯罪,触犯不同的罪名。若是非国有单位,则构成《刑法》272条的挪用资金罪。若是国有单位则构成《刑法》384条的挪用公款。该类行为不但违反了财经制度,情节严重者还会触犯法律。自然人不论是向本单位还是外单位进行融资,不论是用于合法或者非法用途,只要是因私,就会因为构成挪用行为而遭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三是单位向个人的资金融通行为。至于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为现行法律所禁止,被视为无效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单位向个人融资极易发生《刑法》176条、192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四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资金融通。从金融学的角度来看,单位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即盈余单位(最终贷款人)直接把资金贷给赤字单位(最终借款人)使用,其间不需要经过金融中介机构的融资方式。该种融资方式可以及时、灵活、有效地调剂资金余缺,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快速高效发展。但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不管是何种资金融通行为都遭到了法律的否定评价。我国《民法》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系无效行为。如果单位或者个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将构成《刑法》175条所规定的高利转贷罪。(二)民间融资对金融政策的影响。一是降低了居民对国家利率政策的敏感度,影响了利率政策效果。一方面,在当前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较低、物价不断上涨、居民存款积极性受挫的情况下,民间融资活动容易出现以隐蔽的方式用比储蓄利率高几倍的利率吸收民间资金而非法放贷,这将对各金融机构尤其是对农村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定价形成冲击。二是对货币政策正确制定及现金管理工作带来一定困难。民间借贷活动作为一种非金融活动,具有利率高、期限短、单笔金额小、风险分散、手续简便,形式多样的特性。基于这种特点,民间融资特别是农村民间融资行为,使得部分社会资金需求由显性化转为隐性化,使很大一部分资金长期游离于金融机构之外。中央银行难以准确掌握其数量、投向、分布和运行情况,在制定货币政策时很难将其准确纳入其中,对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产生了不利影响。同时,民间借贷多是通过现金形式运转,现金交易规模日益增大,给金融机构预测与保持合理的现金库存带来一定难度,也给现金管理带来比较大的压力。三是民间融资加重了货币管理监管部门维护稳定的压力。民间融资大多具有自发性和隐蔽性,缺乏合法的组织管理机构,其经营活动和收益游离于国家的监督管理之外,因而很容易引发债务纠纷,也极易形成非法集资,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货币管理监管部门承担着维护金融稳定的重任,民间融资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必然影响和牵动正规金融的发展。
加强民间融资监管的建议
(一)制定民间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民间融资构建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首先,应在法律上确立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充分发挥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其次,应确立民间融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其融资方式、期限、利率、用途做出明确规定,从而鼓励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二)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督、管理、引导。建议由人民银行设立民间融资管理机构,建立监测系统,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的作用,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监测民间融资的总量,使其纳入国家宏观调控范围之内,同时对其利率、用途、融资方式、期限等进行合规性监测。同时要通过各种措施,加大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和以融资为名的诈骗活动。(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及民间融资的利弊得失,普及金融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和风险意识,避免因利率过高、资金投向失误以及资金过度集中而给借款人带来风险和损失。(四)完善信用担保服务体系,优化金融机构外部融资环境。当前,融资困难已成为制约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以及农民增收的“瓶颈”,而担保困难又是“瓶颈”中的“瓶颈”,客观上为民间融资的活跃提供了发展空间。为此,地方政府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担保体系和贷款担保基金,为金融机构创造宽松的融资环境,解决贷款担保难问题,提高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的积极性。同时各商业银行要尽可能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拓宽服务范围,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为中小企业搞好金融服务。
本文作者:韩建军赵河工作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
一、引言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数据和中小企业划行标准,截止2012年我国各类型中小企业已经超过5000万家(包括个体工商户),占各类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总产值占60%,贡献税收50%,出口创汇占70%以上,并且为全国城镇就业提供岗位总数超过80%,开发创新产品和技术等占40%以上。在中小企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却由于其社会地位不高而陷入资金短缺的泥潭。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资金大都来源于所有者投入,依赖内源融资,外源融资的比例相对较小,直接融资只占全部融资的3%左右。2010年初以来,国家为控制通货膨胀,采取一系列货币政策回笼社会资金,企业获得贷款的难度进一步增加,向银行贷款的障碍更难突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这是银行金融产品不够发达,还是难以达到银行放贷条件,这些问题令人深思。
大量研究表明,中小企业融资难可能存在银行和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企业可抵押资产薄弱、财务混乱、信用较低及浓厚的家族式管理模式等内部原因,还存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过程中的“所有者歧视”等外部原因,导致中小企业的资金主要依靠自筹方式。国家虽设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基金,但仍无法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令人欣慰的是影子银行陡然升温,他们将民间资金集中起来,再通过自己的资金平台将资金贷出去。影子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融资总量,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融资方式,那么是否表示影子银行的存在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呢?
二、影子银行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影子银行的概念是由Pimco公司董事Paul Mcculley于2007年美联储年度会议上提出,专指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吸纳未经保险的短期资金,广泛采用创新性投融资手段进行运作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相关产品形成的市场体系。
随着越来越多的资产从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转移出来进入实体经济,影子银行才得以发展,如委托贷款、信托、小额信贷及典当行业务,还包括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和高利贷。在我国,正规银行信用流入影子银行渠道,影子银行的发展又增强了对体外资金的吸引力,其信用又依赖传统银行的信用,不可避免地具有“裙带资本主义”和“权贵资本主义”的特征,据海通证劵估算我国影子银行规模大致在28.8万亿元。
三、影子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利弊分析
(一)积极作用
纵观世界范围的影子银行,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该国或该地区中小企业生存或发展所需资金的重要源泉。
1.影子银行节约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首先是节约信息成本,影子银行的信息优势表现在对中小企业还款能力判断和履约监督两个方面。由于地域、社会等原因,影子银行市场上的借贷双方保持相对频繁的接触,贷款人能够较为及时地把握贷款的状态和按时足额归还的可能性。由于影子银行对中小企业具有相对正规商业银行的信息优势,缓解了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增加了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可能性。
第二是节约交易成本,相对传统商业银行,影子银行没有繁杂的审批过程和手续,减少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申请,并且交款及时;甚至影子银行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随时办理业务,也可以根据中小企业出现的还款困难重新安排借贷合同,交易更加灵活,更富有时效性,避免很多中小企业倒闭在等待放款的时间里。
第三是节约监督成本,中小企业和影子银行之间其实不仅仅具有资金借贷关系,甚至还存在特殊的社会关系,往往这种“社会关系”给借款人带来物质和精神等方面的收益。相反,如果中小企业不履行契约,其社会成本就会急剧上升。
2.影子银行满足中小企业多元化的资金需求
影子银行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增加融资的灵活性,保证中小企业资金的需求。从对影子银行的调查中发现,中小企业向影子银行融资集中在以下几个阶段:(1)在中小企业创业初期,由于企业创始人资本的不足,又从商业银行得不到贷款,只能选择非正规的融资渠道。(2)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现金流中断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购买材料设备、支付工资等而造成资金链条的暂时中断。企业此时处于破产边缘,经营风险巨大,商业银行不看好中小企业未来的发展而不会放贷,为防止企业破产倒闭只能选择民间借贷。(3)中小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将逐步扩大企业规模,此时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新产品、新技术等项目开发,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信贷无法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影子银行成为最好的选择。
(二)消极作用
在借贷费用和资金多元化等方面,影子银行在理论上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了曙光,但是在我国政府主导的金融体系下,其通过各种渠道将正规金融的资金转移到影子银行,利用受管制的利率差创造巨大套利空间,从而导致影子银行成为正规银行、大型企业等谋取利益的工具,可能进一步加大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
1.高额的民间借贷成本
根据调查,民间借贷的成本比银行贷款高10%左右,达到16%的高额利率,甚至由于近两年成本大幅度的提升,某些极端的曾达到60%,比如资金需求较大的中小制造企业的平均利润率不到10%,高额的民间借贷成本迫使中小企业回头转向银行借贷,而银行借贷的高门槛始终不曾降低过。此外民间资本的关系型和地域性特征等决定影子银行资金交易限定在一个狭小的区域进行,难以适应大规模经济活动的金融需求。而且现实中民间资本只是中小企业过渡性的应急资金需求,难以形成主要的融资渠道。
2.特殊的影子银行业务
为了解决企业间资金需求,大型国有企业将大量资金通过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影子银行典型业务途径“贷”出去,导致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变身影子银行,这些特殊的“权贵资本”通过金融控制和利息支配,处于影子银行体系核心的大型国有企业取得了对广大中小民营企业的价值支配地位。
3.由于缺乏法律的保护和规范,在民间金融市场中容易出现欺诈、违约、社会暴力等违法行为和大量的民事纠纷。
四、政策建议
商业银行并非慈善机构,审慎的经营和追求利润是必然的选择,应当在保证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的情况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同时开辟新的利润增长点。由于我国正规商业银行的严格监管和中小企业自身软肋,要想使得中小企业的社会作用和金融需求均衡发展,从根源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依赖影子银行成为必然,但必须降低大型企业和国有中小企业对民营中小企业可获得资金的挤占。
(一)建立适应中小企业关系融资的中小银行
真实的商品市场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存在高、中、低三种市场划分,根据公司产品定位,有的公司只开发面向高端市场销售的产品,有的公司只开发低端产品。金融市场也应有如此划分,建立面向信用评级良好、社会地位高、抵押财产充足的大型企业贷款的大型商业银行,同时也应建立针对缺乏信用、抵押财产中小企业的中小银行。充分利用中小银行扁平组织机构优势加强同中小企业的联系,利用关系或者通过债权等方式降低监督成本。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完善中小企业担保机制
通过对中小企业工商年检、纳税、历史贷款、产品质量检测、消费者投诉、工程质量验收已经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等涉及中小企业信用数据的收集和汇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数据。通过各部门数据之间的共享,完善现有银行信贷登记系统,全方位监控中小企业信用情况。但是现有中小企业资金不足、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如果商业银行增加放贷机会,则会为一些资质差的企业钻了空子,增加银行坏账风险,为此还需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三)建立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
由于中国经济的转型,一直重视“抓大放小”的改革方式,而且大企业、大行业为经济的复苏作出巨大贡献造成思维定式,形成要发展经济只有依赖大企业、大行业的“框架效应”,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不公平待遇自然产生。如今需要转变传统的思维方式,认识到中小企业的经济社会作用,积极发展中小企业、建立保护企业和发展企业的法律法规成为当务之急。
完善影子银行的功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况且我国影子银行鱼龙混杂,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规模调整的难度巨大,需要设计完备的方案和谨慎推进。在影子银行风险还没有扩大到全面的系统性风险层面时,改革需要有壮士断腕的勇气,创新更需要有摸着石头过河的耐心。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加强对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J].中国金融,2009(14).
一、民间借贷主要特点
(一)民间借贷主体及资金来源多元化
借贷主体多元化,城市居民、农户、个体户,均存在借贷现象,其中求贷者主要以农户为主,其次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间借贷的资金供给方主要是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等个体。按照借出资金的目的来看,主要有三类:一是单纯以获取利息收益为目的;二是亲朋好友的富余资金,用于临时周转,不以获利为目的;三是个体工商户的闲余资金,具有获取利息收益和综合收益的双重性,即借出资金的目的不仅仅是获取利息收益,同时有维护关系,建立长期合作的考虑。
(二)民间借贷活动集中在经济较为活跃的地区
民间借贷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活跃的县域地区,如广东潮州市主要集中在潮安县的彩塘镇和庵埠镇、饶平县的沿海乡镇。近年来,上述地区的民营经济相当发达,特色产业发展迅速,如庵埠有食品、印刷、包装等产业,彩塘有五金、不锈钢等产业,发展后劲十足。在产业升级、产品换代、企业不断做大做强的过程中急需银行信贷资金支持,但由于多为中小企业,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因而多求助于民间借贷。
(三)借贷期限短,用途集中
民间借贷期限一般较短,基本不超过一年,据对广东潮州民间借贷监测点的调查情况,借贷期限在六个月以内的占比91.55%;六个月至一年(含)的占比8.45%。民间借贷资金投向多元化。一是用于农户种、养殖业投入;二是解决企业短期流动资金短缺问题;三是学生上学费用不足;四是个人消费。此外,根据求贷者类型的不同,其资金用途有明显的不同:农户主要用途是生产急需,个体工商户、企业则主要用于补充经营资金,城乡居民则主要用于消费。
(四)借贷行为缺乏法律保障
从立法现状来看,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些司法解释,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建议》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就民间借贷问题做了简单规定外,金融领域三部最重要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均未涉及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法律保障和法律约束。
(五)相对银行借贷具有自身优势
一是成本低。民间借贷定价一般以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为参照,其交易成本相对较低,不需要中介费用。二是借贷期限灵活。民间借贷具有适应民间资金“短、频、快”的特点,借贷期限趋于短期化,基本不超过一年,期限由借贷双方自由确定,能够较好地满足中小企业、农户等不同期限的融资需求。三是手续简便。民间借贷手续比较简便,一般无需抵押,通常只用写张纸条、注明期限利率、找一个中间人做保证或注明即可;借贷双方相互比较了解、信任,发放效率高,一般只需1-2天的发放时间。
二、民间借贷利弊分析
(一)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
一是民间借贷的资金投向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供应的不足。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营销策略的调整和营销重点的转移,使县域经济发展失去了原有的主要资金来源,而作为县域金融的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原因资金实力薄弱,难以支撑起县域经济发展的重任。同时,县域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资金需求的季节性、风险性使正规金融机构或不能及时满足、或望而却步,而民间借贷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正好及时填补了信贷的“真空”和缺失。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间借贷满足了民间资金需求的季节性特点。二是民间借贷满足了一些高风险行业的资金需求。如荒山开发、畜牧养殖等,其高投入、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如果农民自有资金不足,而银行由于抵押、担保等问题难以支持,农民最终只能依靠民间借贷。
二是民间融资对民营企业的资金投入起到了“孵化器”作用。迅猛发展的中小民营企业在起步阶段由于可供抵押的财产不足、财务制度不健全、企业发展前景不明朗等因素制约,难以得到银行、信用社支持,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只好借助民间融资。从这个意义上说,民间融资承接了大部分民营企业成长之初的融资高风险,对中小民营企事业起到了“孵化器”的作用。
三是民间融资起到了融资市场化发展的“助推器”作用。长期以来,银行信贷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的主渠道,而民间融资的发展,使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学会了多元筹资,由市场确定利率,从而助推了金融市场多元化融资格局的形成。
(二)民间借贷的负面效应
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民间的借贷活动不断增多,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个人、企业生产及其他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起到了拾遗补缺的正面作用。但不规范的、盲目的民间借贷行为会对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间借贷削弱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首先,民间借贷使大量资金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国家货币政策难以对其进行有效引导和限制,影响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同时,由于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盲目性和趋利性的特点,其信贷资金有可能投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所限制的产业和行业,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再次,民间借贷利率是根据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由借贷双方自发制定的,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比银行同期利率高,影响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是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助长高利贷的存在。许多企业或个体户从民间所借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4倍。过高的利率水平,加重了企业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恶性循环。企业高息负债后,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大,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虽然一时解了燃眉之急,但受企业所吸收的高息负债带来的有限效益制约,往往得不偿失。借贷资金在退出生产经营过程后,增值有限,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企业资产被挖空并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企业今后的健康发展,同时使高利贷有了滋生蔓延的土壤,在社会上造就了部分食利阶层。
三是容易发生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生态环境。其一、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其二、民间借贷金额小,涉及人员广泛,且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纠纷,将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其三、民间借贷一旦发生欠债不还,部分通过暴力收回借款,民间也因此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借贷双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有的民间贷款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更大。其四、民间借贷的利率高,借款人总是想方设法归还高息贷款本息,而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则能拖就拖、能欠就欠、能逃就逃、能废就废,不利于银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是个别借贷利率较高,超出法律保护范围。据调查,个别民间借贷利率较高,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加重资金需求者的负担,超出法律保护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换而言之,一旦借贷双方发生合同纠纷,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三、堵疏结合,规范引导民间借贷行为
毋庸置疑,目前农村民间借贷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民间借贷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容量集中风险,不利于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并且由于民间借贷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借贷手续又不够完善,容易引发经济纠纷,会给社会稳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民对资金的需求进一步增多,在目前县域银行机构基层网点大量被撤并,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又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求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由于手续简便、快捷,期限灵活,能够较好地解决农民生产和生活的急需,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对民间借贷宜疏导不宜堵塞。
(一)制定民间借贷法律法规
国家要尽快制订出台《民间借贷法》,明确民间借贷的管理机构,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的轨道,给予民间借贷活动合法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消除民间借贷的法律障碍。同时要界定民间借贷允许的形式与条件,规定民间借贷的合理性内容与禁止性内容,确立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的区别,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幅度,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
(二)规范引导民间借贷行为
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民间借贷管理办法,针对民间借贷的特点,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一是要加强对农村民间借贷的宣传教育和法律引导,使广大群众从法律、政策上对民间借贷有详尽的了解,从而使群众自发的规范自身借贷行为。二是规范民间借贷过程中必要的程序。目前民间借贷很不规范,借贷凭据内容涵盖不但不具体,且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也不规范,容易导致凭据失效。有关部门应制订统一的借贷合同,规范借贷合同的内容,对借贷人、借贷时间、借贷金额、放款方式、还款时间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在办理民间借贷时,应使用填写统一的借贷合同,双方签字画押,各执一份,妥善保存。三是规范民间借贷用途和利率。借款人在借款时应出具借款事由说明书,特别是大额借款更要对借款用途进行详细说明,禁止利用民间借贷从事赌博等非法行为。民间借贷利率由借款人与出借人双方确定,但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同时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三)实施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和监测制度
要明确民间借贷登记备案的机构部门,明确规定登记备案的民间借贷享有更高的法律保障,如优先清偿权等。同时人民银行应会同政府相关部门构建信息共享的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测分析,监测的重点包括借贷规模、利率水平、交易对象和用途等,并配合以一定周期开展民间借贷调查。其目的是将民间借贷纳入宏观调控的视野,减少民间借贷对宏观调控的影响,同时对社会公众进行民间借贷的风险提示。
(四)改进金融服务,增加主渠道资金供应
要有效解决当前县域经济发展较快,农村资金需求突出的矛盾,必须切实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的助推作用。中央银行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增加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支持。农村金融机构要着力解决“三农”问题,积极开发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进信贷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改进和简化放贷手续,适度向农村降低信贷门槛和中间费用,努力搭建适合农村个人融资需求的平台。
参考文献:
[1]黄沛光.正规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比较分析:以揭阳为例.[J]南方金融,2006,(9)
中图分类号:F83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8)11-0028-03
一、民间金融的内涵界定
虽然学术界已对民间金融作出了一定程度的深入研究,但是迄今为止,对民间金融的内涵和外延界定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
姜旭朝(2003)提出,凡是没有经过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种金融形式都为民间金融。这种说法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但是,在现实中,有许多金融机构如典当行,虽经过了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却在国家正式的金融管理体制之外,应该列入民间金融的范畴。
左柏云(2001)认为,民间金融是正式金融体制之外的,由单个国有企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从事的合法的、半合法的或不合法的资金融通活动。
胡德官(2005)认为,民间金融是相对政府金融或国有金融而言的。他认为民间金融产权必须是属于民间所有的,并应由民间金融组织或个人独立自主地开展金融服务以及与其相关的金融交易活动。民间金融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合理且合法的“非正规金融”;第二类是合理不合法的“灰色金融”;第三类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黑色金融”。
综上所述,在中国特定的经济转轨背景下,民间金融具有特殊的内涵,不同于外国文献与国内学术界提出的“体制外金融”,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地下金融”或“黑灰色金融”(宋冬林,2005)。本文认为,民间金融是指由民营金融机构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及相关金融交易关系的总和。民间金融机构包括民营经济组织、集体或个人经营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分为两类: 一类是极少数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正规金融机构,如民生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另一类的绝大部分是国家金融法规严厉禁止的非法金融组织,如各种金融互助会、私人钱庄等。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前者为准民间金融,后者才是真正的民间金融,本文所指的民间金融就是后者。
二、诱导性制度变迁:民间金融制度的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迅速崛起形成了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而政府主导的强制性金融制度变迁导致了正规金融部门对民营经济金融服务供给的不足。下面借助Stiglitz和Weiss的扩展SW信贷配给模型来说明这一点。
曲线S代表正规金融机构(国有银行)资金供给线,D代表企业(国有企业)愿意从正规金融机构借款的资金需求线,R代表正规金融市场上的均衡利率,其应对的信贷量为Q。S1为民间金融的资金供给线,D1为不能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的民营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曲线。D1在国有银行供给线S的上方,民间金融提供资金的供给线S1高于S与D1相交于R1(R1>R)利率水平。民间金融信贷市场存在的原因是:由于存在金融抑制,由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R2不是等于R而是小于R,R2对应的信贷供给量和需求量分别为Q2和Q3,由此可得知在正规金融市场上资金的供给和需求之间出现一个差值Q3-Q2。也就是说,在民营经济主体无法获得正规金融支持的情况下,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以较高的利息求助于民间金融。银行利率浮动幅度极为有限,贷款者利率不能反映资本的稀缺程度以及资本的边际生产率,从而导致正规金融机构无法为这些经济主体提供贷款。
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制度变革、制度转型是一个经济制度变迁的过程。制度变迁过程分为强制性变迁和诱导性变迁。诱导性变迁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相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实施,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则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强制性变迁和诱导性变迁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一般来说,强制性变迁往往成为诱导性变迁的先导,而诱导性变迁更是常常引起更深程度的强制性变迁。制度变迁直接来源于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由原先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获得机会引起,制度的选择和变革依赖于整个社会各利益集团对于制度变迁的利益需求。利益集团对于创新制度的需求是决定制度变迁的重要力量,只要特定制度主体对于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费用,他们就有足够的动力去发动或支持制度安排的变迁,同时,一定的制度需求必须由相应的制度供给,否则,制度变革和变迁难以实现。由此得知,金融供给结构失衡意味着在现存制度下存在巨大的潜在利益空间,从而产生制度创新的需要。因为金融制度创新――民间金融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有制度下供给不足,满足民营经济的金融需求,从而获得丰厚的收益。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人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居民投资渠道非常狭窄的情况下,由于利益驱动,巨大的民间资金为诱导性金融制度变迁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三、民间金融对我国经济的积极影响
第一,民间金融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由于制度安排、所有制歧视和信贷配给问题,我国民营经济的融资困难可想而知,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民间金融为那些贷不到款的民营企业和个体户提供资金,正解了其燃眉之急。无论是在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民间金融已经成为民营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为这些经济主体提供创业时期所需的资本以及发展时期所需追加的资本。这些资金大多数用于生产性投资。可以说,正因为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满足了民营经济的资金需求。
第二,民间金融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了资源配置。合理的金融结构能最大限度地将储蓄转化为投资,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在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过程中,数量和质量同样重要。我国在转轨时期的信贷计划、利率控制和控制贷款规模等各种形式的行政干预,从本质上将仍然排斥市场对资金的配置。也就是说在这一时期我国投资是以数量扩张型为主要特征,而投资的质量却是在不断下降。如果没有非正式金融市场活动的存在,为信贷计划所垄断的资金就很难流入被排斥在信贷计划外的有合理需求的行业,没有足够的资金推动,这些市场化的新兴行业就不可能有效地运行。同时,由于社会资金依然低效地以计划的方式在国有银行体系进行配置,必然会影响到全社会范围内的资金使用效率与经济增长的潜力。民间金融有效满足各种资金需求,事实上提高了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
第三,民间金融的发展为金融体系注入了市场因素和竞争因素,促进了正规金融的健康发展。民间金融发展已成为银行系统的竞争者,对改革金融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资金市场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由于民间信用吸收存款的利率高,存款方式灵活,影响了专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存贷业务,使其融资力量相对缩小。事实上,越是民间信用蓬勃发展的地区,这种局面越明显。这种竞争压力的存在,促进正规金融进行制度创新,挖掘自身潜力,转变经营意识,改善管理体制,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民间金融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育,推动正规金融市场和非正式金融市场的一体化,为经济活动主体按照市场机制运行创造了较好的市场条件。非正规金融虽为现行法规所不容,却适应了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传统的货币政策方式与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市场化的经济运行方式之间相摩擦的资金表现形式。非正式金融市场活动的存在,常常成为正式金融市场发展的先驱。
第五,民间金融对于中国渐进式的经济制度变迁、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以及中国金融深化和自由化进程,将更有启示意义。短期来说,民间金融在很大程度上争夺国家垄断的金融资源,民间金融与国有金融机构之间是竞争、淘汰的市场关系。但是,长期来看,从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促进经济增长的角度来看,中国民间金融绝不是对国有金融体制空洞的补充,它们是中国金融制度结构内的融资制度安排。随着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我们可以设想,在建立竞争性金融市场结构、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前提下,竞争与合作、冲突与融合将成为民间金融与国有金融制度安排的主旋律,它们将共同促进中国金融制度的变迁过程。
第六,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地区资金供求的矛盾,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加快了商业化改革步伐,出于资金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综合考虑,经营重心向大城市、大企业集中,大量经营网点被撤销,农村信用社已成为政府主导农村金融市场的最后一个堡垒。然而, 一方面,受农村信用社信贷品种单一、资产负债比例的控制;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生产的弱质性, 形成农业贷款周期长、规模小、抵押品不足的特点,导致农民贷款难,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这种供需上的不平衡,催生了民间金融。民间金融在农村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金融资源供需上的矛盾,推动了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
四、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自2007年以来实施的紧缩性货币政策,使得许多中小企业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的问题。浙江首当其冲,一面是企业融资难,一面是民资充裕;一面是银根紧缩,一面是民间借贷风险高。如何求解这个不等式,是多年来一直困惑浙江的问题。2008年5月4日,国家银监会、央行联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7月15日,浙江省政府发出通知,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9月至10月,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核、依法注册登记后即可正式开展业务。明年1月视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在全省的推广力度。据了解,浙江是银监会、央行联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后,首个对此作出正式反应的省份。
为了更好地发挥民间金融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减少其负面影响,促进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消除对民间金融的歧视。首先要认识到民间金融属于基本性的金融制度,应该和正规金融并存,其地位和正规金融一样。目前很多学者还是认为民间金融是对正规金融的一个补充,就象当时所持有的民营经济是国有经济的一个补充一样。但事实证明,民营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然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认识上能够清醒地认识到民营经济的重要性,那么与民营经济息息相关的民间金融也应该作为我国金融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不仅仅是正规金融的补充成分。
第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民间金融合法化。既然民间金融作为金融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国家立法部门应尽快制定“民间金融法”,赋予民间融资合法的市场融资地位和手段,并通过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民间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可以参照香港的《放债人条例》和美国纽约州持牌放债人的监管办法等。这些办法特点是不禁止个人和公司放债,但要领取牌照,这些放贷机构均要受到监管,违规要处以刑罚。这些管理规定可供我国立法时参考借鉴,但也要考虑我国的国情和民间传统。我国应在“民间金融法”中规定相应条款或制定专门法规,要求合约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借贷契约并到相关管理部门登记。这样做,既可以把民间金融纳入管理部门的视野,准确把握民间金融交易的规模和发展动向,为经济和金融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同时,可以也有效防止借贷纠纷,有利于建立正常的民间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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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速度之快,远远超过人们的想像。吉林省民间融资调查共涉及全省9个市(州)的400家企业、800个家庭,调查结果显示,到2004年年底,样本企业的民间融资余额比上年同期增长了2.16倍,样本家庭的民间融资余额比上年同期增长了5.27倍。
区域性特征显著。此次调查的分类汇总数据表明,经济欠发达地区企业民间融资比值最高,为47.46%,高出经济发达地区15.43个百分点。这意味着“穷地方”有近一半的企业存在民间融资行为。同样,经济欠发达地区家庭参与民间融资的比例也明显高于经济发达地区,前者高出后者8.78个百分点。
参与范围广,参与主体相对集中。从行业看,民间金融涵盖了农业、采掘业、制造业、建筑业、商贸餐饮业、房地产业等。从企业方面看,多为有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参与。从家庭看,主要是农村居民参与(这和吉林是典型的农业省,农民收入低的特点完全吻合)。
融资方式大体相同。“向别的企业或个人借”和“职工集资”是企业参与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直接借贷”和“通过中间人借放款”是家庭参与民间融资的普遍选择。
融资期限和利率呈反向变动。即企业倾向于长期化融资,利率也比期限短的低;家庭借贷多为半年、一年或不定期,利率则比长期的高。
此外,吉林省民间融资以现金交付为主,信用担保、偿还比率乃至整体信用水平都相当高。
正规金融服务不足是诱因
从民间融资供给方面看,吉林省民间融资之所以越来越活跃,是由于一些居民手中钱多了,即所谓私人财富日积月累,累积成民间融资资金的泉水源头。追逐更高回报的本质决定了人们手中现金资本的去向。现行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税后仅为1.8%,而民间融资最高年利率可达50%,高返利、高收益吸引一部分居民把手中的富余资金转向民间投资。
同时,居民投资渠道狭窄、门径缺乏,县以下乡镇几乎买不到国债,投资不成股票,更接触不到金融衍生物、期货等交易品种等,于是,他们离开了正规金融领域,走向民间投资的“野路子”。
而从民间融资需求方面看,调查发现,目前金融机构能够提供的服务还相对匮乏。譬如,2004年吉林省经济增长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2.7个百分点,达到历史最高增速,拉动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猛增,家庭创业投入、日常生活、改善生活条件等资金需求猛增。可这两个猛增的硬通货诉求,金融机构却无力满足。在农村,仅一个盛产玉米的梨树县,尽管今年农民自筹了一部分生产资金,当地信用社、人民银行竭心尽力组织并投放了3.6亿元备春耕贷款,可到了眼下小苗发芽破地时,还有1.4亿元资金缺口没有办法填补。正规金融机构满足不了农民的资金需求,就等于给民间融资留下了畅通无阻的一扇大门。
再如,现行金融机构的一些制度、政策及经营管理理念也没有完全与现实资金需求者的条件匹配,甚至存在冲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催生、助长了民间融资的扩展。比如对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有的因有陈欠贷款,便被视为信用观念差不再给贷款;有的因经济实在困难,便被认为没有偿债能力而不予发放贷款。这样的农民不能不生活下去,无奈中只好转求于利息成本很高的民间融资。还有,民营中小企业往往因抵押物不足、财务透明度低、信誉度达不到银行信贷评级要求,便无法迈进银行门坎,也不得不掉头去找民间融资。这样,正规金融服务的“抑制”与民间融资的基本无抑制形成了鲜明反差,使民间融资满足社会资金需求的能量“越求越大”、“越用越多”,似乎成了冬日里不断长大的雪球。
民间融资是“双刃剑”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在这样的背景下,民间融资对解决很多方面的资金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总量的扩充、流动,确实起到了拾遗补缺的积极作用。
民间金融提高了资金配置效率。调查发现,吉林省企业融资近七成是用来满足流动资金需要,家庭融资一半以上用于农业生产。民间剩余资本转化成产业资本,标志着资金配置效率正在提高。
民间金融增强了人们的信用观念。调查显示,在民间金融运行过程中,家庭和企业融资的偿还率分别为92.73%和93.28%,折射出民间融资信用状况良好。
民间金融拓宽了融资渠道。尤其是对扶助“三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具有独到的调剂余缺作用。
民间金融填充了正规金融服务的一些薄弱点和富区。像吉林省这样的“后发优势省”,个体私营企业很少能得到正规金融服务的支持,与居民日常生活紧密关联的消费信贷也才刚刚起步,农村中的老弱病残等弱势农产还没有得到有效扶助,基于此,民间融资自然而然起到了“救急似救火,补位如补墙”的效能。
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民间融资的负面效应。应该清醒地看到,民间融资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规范性,也会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包括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包括袭扰正规信贷市场,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系统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导致一部分国家税款流失,引发经济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等。
给民间融资“引路”
区别对待,既“管”又“扶”,有“堵”有“疏”。综观利弊,对日益扩大的民间融资一味褒扬和“一棍子打死”都不可取。在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对其应特别倡行“给”。
强化管理,给民间融资的未来发展提供一个和谐的环境。应将合法的民间融资与一些非法金融组织所从事的非法金融交易相区别,一方面坚决打击高利贷行为,另一方面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把合法的民间融资活动规范化,“保护起来”,壮大开来。
首先,应针对民间融资的特点,通过制定、调整相关政策赋予民间融资行为主体及其行为以应有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应该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其次,专门指定职能部门对民间融资实行监管。还应建立民间融资信息监测系统,依托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或农村金融监管组织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等数据,以防止由于监管者与民间融资行为者信息严重不对称而滋生信用风险甚至金融风险。
强调“指路”、“引路”,给民间融资未采走向树立一块明晰的“路标”。例如借助银行的信用中介职能,逐步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为民间融资供求双方牵线搭桥。银行可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等民间借贷双方发放、使用及收回贷款,为委托人提供更多的投资理财机会,最终促使民间借贷由地下操作演进为“阳光下的行动”。再如,积极发展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借鉴上海市的做法,使民间资本(个人储蓄存款)进入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建设等国家经济领域,从而实现所有制结构调整和融资方面变革的双赢。还可以尝试利率市场化,将民间借贷引入银行体系。
目前我国正在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但部分金融机构尤其是信用社放贷还每每存在着不分客户优劣、不管金额多少,利率一律一浮到顶的“一刀切”做法,人为地把很多优质客户“驱赶”到民间融资领域。对此,信用社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实行贷款利率浮动,与民间借贷展开利率竞争,不仅可以保证自身经营业绩,还会迫使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下调。
强化、深化,细化金融体制改革,给民间融资未来跃升提供一个较大的空间。治理抑或管理民间融资,首要一条应打破国家对金融业的垄断,有步骤地向民间资本开放金融业,变民间金融为民营金融。就吉林省而言,要实现这个目标,起码可以从三个方面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