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6 08:23:2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独立审计作用,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在现代经济市场中,独立审计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近些年来,我国大量的上市公司频繁发生审计失败案例,如“琼民源”、“红光实业”、“郑百文”、“南方保健”等,严重地威胁到了审计师的独立性,以致整个独立审计行业的诚信问题受到普遍的关注和质疑。因此,提高和加强审计独立性对我国市场经济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提高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性
独立审计的本质是对上市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监督和签证;而作为审计的实施者――审计师在其职业过程中要对其审计意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在我国,随着审计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及政府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对其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果信息的提供者出具了虚假的信息,作为鉴证业务的审计师会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恪守其应有的独立性准则,保证信息的质量;另一种是在各种利益的诱惑下违反独立性准则,产生低质量的信息报告,使审计市场的效率低下。所以,审计师的独立性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看,审计师的独立性是市场发展的奠基石,也是确保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等相关信息质量的制度要求。而现代企业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这种权利的分离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问题――问题的产生,并由此导致了“内部人控制”现象。这种现象严重的破坏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如何解决此类现象呢?其重要的途径之一就是保证审计师的独立审计。在审计师审计的实践过程中,由于各种经济利益的驱动,审计师要独善其身保持这种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影响。而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划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大类。外部因素主要有生存压力、政治经济因素、审计收费、审计供需模式等;内部因素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非审计业务、审计任期的长短等。正是这些影响因素阻碍着我国审计市场的正常运转,严重威胁着审计独立性,所以市场经济对强化审计独立性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二、政府监管在提高审计独立性的作用
审计师要保持其独立性,出具高质量的审计报告,需要政府与市场采取相应的对策,减少甚至消除各种因素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本文在此主要探讨政府监管对审计独立性的作用。
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审计市场目前的发展不是很完善。在市场经济中,审计师为了获取一定的社会资源和经济利益,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与市场占有率,出具有利于客户的审计报告,这样就导致了审计行业以牺牲审计独立性为代价的“恶性竞争”。我国的审计市场对审计服务产品长期供大于求,审计师面对这种情况只能选择降低审计收费标准,维持正常经营,而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也会随之降低。简单的说,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主要通过“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来发挥作用,但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其效果并不明显。这时政府就以“看得见的手”来发挥作用,弥补市场失灵,保证整个市场正常有效地运行,即通过非市场机制的手段来解决有关市场的失灵问题。因此,在监督和管理审计行业和审计师时,政府主要解决审计行业自身和市场机制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政府监管的着眼点在于保证审计市场的有效运行。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界定审计的目标,赋予独立审计应有的社会职能,制定审计行业的行为准则,建立独立审计预警机制,实施必要的监督和处罚机制来保证审计的独立性,这都是政府监管在保证审计市场有效运行中的体现。此外,政府还应持续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审计师的执业风险,提高其违法成本,并且减小审计师与客户之间的利益羁绊,从而保证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审计信息质量。
第二,政府适度的监管审计市场。不当的政府监管会造成审计市场的恶性运行与发展,从而使整个审计行业的发展受到影响;相反,有效的政府监管不仅可以约束审计独立性威胁,而且有利于产生高质量的审计需求。限制政府对独立审计的干涉行为,才能为审计市场提供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使得企业能够自由选择所需要的审计服务。因此,政府应该把握监管的程度,提高监管的效率,从而提高审计的质量。
第三,政府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督。首先,政府在执行其监管职能时难免会出现一些不恰当的举措,如执法力度不够、信息透明度偏低、遵循制度的程度不到位等。其次,政府部门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同样具备“经济人”的属性,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政府部门可能会制定出不合理的政策,形成不公正的监督。所以监管者必须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程序。
从我国具体的国情出发,仅以市场机制来保证审计的独立性是不现实的,加强政府监管是我国独立审计市场的必要选择。强调政府监管的作用并不代表市场机制就不重要,而是要构建以“市场机制为主导、政府监管为补充”的监管模式。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相当复杂,它们对审计独立性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既相互协作,又相互制约。因此,提高审计师的独立性,需将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管有机的结合起来。
三、加强政府监管应注意的问题
在提高审计独立性的过程中,政府发挥监管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只有解决其中的问题才能达到较好的监管效果。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把握政府监督的目的,避免过度监督。政府监管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而出现的。适当的政府介入有助于提高市场的效率,从而提高审计的独立性。曾萍、蓝海林(2003)的研究表明市场和政府是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的,而我国的审计市场还不成熟,所以要对市场进行完善,然后再借助政府的力量来完成重要的补充作用,这样才能保证审计的高质量。所以,过度的政府监管不但不能改善审计市场的问题,而且会导致整个独立审计的失败。
2.保持“一个声音”说话,避免多头监管。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缓慢,一个主要的制约瓶颈就是市场面临太多部门的监管,如财政部、工商部、税务部、审计部等。这些部门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监督检查,但是在执行监管任务时没有进行很好的沟通和协调,在监管职能的设置上往往又出现重复和交叉,带来了没有必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浪费,导致监管成本增加、监管运行效率低下,而且影响了审计业务的正常开展。这种行业的多头监管、重复监督对独立审计的健康发展无疑是有害的。
3.选择适当的方式和手段,避免监管失灵。市场失灵可以通过政府干预来解决,然而政府监管也会出现失灵现象。首先,现代市场的经济情况纷繁复杂,作为监管部门的政府要全面掌握和分析相关信息往往十分困难,且成本较高,这种信息的不对称造成政府监管效率低下。其次,政府所采取的监管方式不当或政府监管目标的多元化等也会造成“监管失灵”。所以应该通过权利监管和机制制衡来尽可能的减少政府监管的缺陷,以达到较好的监管效果。
参考文献:
[1]侯迎新.公司财务舞弊成因及治理综述[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5.
[2]曾萍,蓝海林.审计独立性:市场选择和政府选择[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3,1.
[3]李明辉.成本与审计师选择行为研究综述[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1.
[4]张玮华,关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研究[J].经济研究,2009,6.
1、当前电力工程审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
人员理念转变不快,造价控制成效不够显著。相当比例的审计人员思想理念上还较为滞后,有的认为“国家建设资金投入没有必要进行苛刻审计”,也有的在工作深入程度以及投入程度上明显不足,存在应付思想,没有能够及时汲取最前沿的先进经验并运用到自身工作之中,审计监督与审核流于形式,综合导致造价控制成效不够显著,审计监督与控制职能弱化。
审计模式不够科学,全程审计监督明显滞后。在当前的电力工程内部审计工作中,相当比例的单位还是处于事后审计的阶段,对于事前审计监督、过程审计监督等方面兼顾不足,对于电力工程建设程序、效能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等方面存在缺位现象,没有能够针对电力工程建设中的资金筹措立项与审批、工程招投标以及预决算等方面进行有效的审计监督,这种事后监督的形式无法全面有效对电力工程建设实施全程和全面审计监督。
行业综合素质不高,难以适应实际工作需求。在电力工程审计工作中,复杂的工作任务对于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实际上这样的复合型人才较为匮乏,部分电力企业在审计人员岗位的设置与人员安排上,虽然能够将熟悉财务方面的人才运用起来,实际上他们的工作知识结构与技能技术方面存在着片面性,对于管理学、工程学以及法律知识方面造诣不深,对于整个审计工作还是停留于查找财务会计信息问题方面,制约了审计监督与控制工作综合成效的发挥。
2、有效突破当前电力工程审计薄弱环节的建议措施
强化思想教育,有效转变人员从业理念。强化审计岗位与工作职责教育,让他们增强工作责任心和岗位使命感,树立起与审计岗位职责要求相一致的思想观念,要站在国家电力设施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高度看待自己的工作,要通过审计监督和制约,保障国家建设资金用到实处,节约资金和提高质量,同时有效预防腐败现象发生。
改革审计模式,充分发挥立体监督作用。
一是要实施有效的审前控制。审计班子实施审计之时,首先要向被审计对象阐述本次审计的主要方向、需要涉及的审计方面、制定的工作规划以及审计过程中需要涉及的其他方方面面内容等,还要针对不同的审计项目选择相关专业或者特长的人员,以项目组的形式进行责任的传递与落实。要安排专门的工作组对审计所需资料进行审核,建设方应当及时报送立项审计资料、招投标资料、工程结算汇总资料、材料发票、竣工报告及验收证明、监理总结等各种相关资料,所有资料分门别类编号接收。
二是要实施有效的过程控制。可以运用项目审计结合审计调查的途径进行,将工程审计与控制工程造价联系起来,强化审计部门和资金结算部门的联系,将技经审计与财务审计紧密联系起来,既要审计审核工程建设计划,也要注重工程概预算的审核审计,审计工作中要采取资料检查与现场抽查配合进行的方式,综合提高审计成效。实施电力工程审计中,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存在招投标不规范、管理不规范。下拨资金使用不规范以及材料不达标等方面问题,审计部门与人员应当针对这样的情况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研究,并责令整改落实到位。审定结算一个重要的依据就是现场测量,在建设项目审定过程中,应当组织建设方、施工方以及审计方三方人员到场,现场对工作量进行核定,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对于核定的数据进行详细记录,结果要三方人员签字确认。
三是要实施有效的结算控制。立足于电力工程初审以及现场核定数据,审计人员应当针对工程结算中的薄弱环节与报审单位进行对接和交流。进一步核实与审定建设项目的结算值,并加盖工程造价人员相关资质印章,将经过审定之后的工程建设结算书进入下一步复核审查环节。在运用审计对施工结算实施有效控制的过程中,要至始至终坚持同样的预决算编制标准,提高施工方在工程项目建设预决算编制中的规范性与严肃性,还要注重及时搜集建筑材料市场行情信息,保证审计人员第一时间熟悉材料价格行情,对建筑施工材料价格差异进行调整,保障审定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
四是要实施有效的结果控制。建设工程项目结算经主审审定之后应当进入审核程序与环节,在复审阶段要细致排查,全面地记载存在问题与项目及相关主审人员,结束复审之后要加盖复审单位印章。第一时间将相关问题内容与结论向主审交流,对工程结算进行完善与改动。复核是审计工作实施控制的关键,与报送单位对接通报审计情况时,细微问题可以口头交流、督促整改,终结审计报告要注重对存在问题的分析、形成原因以及优化措施方面进行论述与要求,提高审计监督与控制成效。还要坚持审计结果回访,监督审计决定执行以及审计意见落实工作,进一步延伸工作环节,强化审计控制以及化解建设风险。
五是要实施有效的联合控制。近年来电力系统中的工程量巨大,电力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与控制的力量显得力不从心,为了有效改进这一状况,可以尝试将社会审计力量引入电力工程审计监督工作之中,将内部审计作为主导,适当穿插社会力量与中介机构审计作为补充与完善,为电力企业工程质量提供坚实保障。
注重人才培养,全面提升审计队伍素质。要从人员进口把关,在内部人员调配方面严格把关,要挑选熟悉财务知识、法律知识以及管理学知识与工程学知识的人员进入工程审计岗位,还要从社会优秀人才中招聘或者录用紧缺的专业人才进入岗位,提高审计队伍整体素质。另一方面,还要加大在职人员培训教育力度,提高审计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与能力。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概述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起源于19世纪的法国。各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都承担着管理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保障著作权人利益、促进社会公众对著作权的认知和尊重,以及扶植年轻文艺创作者、促进优秀作品传播等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任务①作为一个非官方、非盈利性组织,它的成立具有着必然性。由于著作权是一种私权利,他人使用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的同时必定要给与其报酬(合理使用除外)。在诸多情况中,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分布在不同人手中,使用者要想使用作品必须获得每个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这无形之中使得使用者的使用成本与交易成本增大。此时,就需要集体管理组织代表广大的权利人向使用者收取费用并最终支付给权利人。我国在1992年成立了第一家的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迄今为止共有五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除音著协以外,另外四家分别是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分别管理不同类型的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不仅减少了使用者的交易成本,也保障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鼓励创新。
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来源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来源模式,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来源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授权模式,即由著作权人根据自愿原则决定是否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协议,成为其会员,并将著作权中的部分财产权利交予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二是强制模式,即法律规定强制著作权人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其部分权利由集体管理组织代为管理;三是延伸模式,即除非权利人声明权利不得集体管理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权利。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来源模式为授权模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经过权利人的授权才可以实施集体管理,对于没有经过授权的非会员权利人的作品无权进行集体管理。
(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实施,虽然其在鼓励创新,节省交易成本等方1面成绩斐然。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在平衡作品使用者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私人权利与社会公众权利上,我国授权式的集体管理组织模式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非会员权利人维权困难
由于我国实施的是自愿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制度,对于未签订协议的非会员权利人来说,想要在网络中找到侵权人并向其索要赔偿,其难度很大。相比有着集体管理组织支撑的会员,非会员权利人的维权之路甚是艰难。
2、"孤儿作品"得不到有效保护
对于那些实际上已经不会在出版,也不太可能找得到原著作权权利持有人的"孤儿作品"来说,其往往成为众多作品使用者口中的"免费午餐"。面对"孤儿作品"使用者往往会做出两种选择,一是付费使用,但是寻找权利人付费使用成本太大或者找不到权利持有人;二是直接使用,日后一旦被权利人发现被诉极为危险。虽然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已经对"孤儿作品"征收使用费,但根据现状来看,该行为并无法律依据。
3、著作权人海外权利无法保障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有在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并且与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互相代表协议的情况下才对其予以保护。②即便在例如澳大利亚、挪威等国家的复制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了当地使用者交纳的中国著作权人作品的复制权版权费,③但由于我国对此无相关规定,致使权利人的此类权利无法再海外受到应有的保护。
三、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概述
随着原有的集体管理制度无法满足我国的现状,要求改变制度模式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来源模式三种,其中强制模式显然不可取,于是延伸模式即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逐渐获得公众的支持。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始于20世纪60年代,北欧一些国家如丹麦、芬兰、挪威、瑞典和冰岛等国在著作权法中的规定,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达成的协议延伸用于非会员,使用者签约后既可使用会员的作品也可使用非会员的作品,从而不会受到非会员单独主张权利的干扰。当然,集体管理组织也应当向非会员支付报酬。此制度率先在音乐作品中实行,之后逐渐扩展到其他领域。除北欧数国外,俄罗斯也于数年前开始实行了延伸性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取得国家委托之后除有权与权力持有人签订合同管理他们的权利外,还有权行使未与之签订合同的权利持有人的权利并为他们收取报酬。"④
在我国,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提出最早出现在2010年3月全国政协第十一届第三次会议上政协委员张抗抗所提交的立法提案中。之后便是在2012年3月之后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草案第一稿中引入了延伸集体管理制度,第60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一稿公布后,社会公众对延伸集体管理制度的垄断性提出质疑。之后的第二稿将其改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就下列使用方式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者摄影作品;(二)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试听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转付相关使用费是,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权利人",二稿试图通过列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所针对的适用方式,来限制其权利扩张。
据上述内容可以总结出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特点:第一,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也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才有权向非会员的作品进行延伸管理。第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与使用者签订许可合同后,使用者可以使用非会员的作品。第三,非会员的著作权人可以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处就他人使用作品获得报酬。第四,著作权人可以拒绝集体管理并且禁止用户使用其作品。
延伸性集体管理之所以呼声甚高,与其自身所具有的优点是离不开的。首先,延伸性管理有利于节省使用者的交易成本。使用者一旦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协议,对于会员与非会员权利人的作品都可以使用,节省成本的同时也不用担心因使用了未获授权的作品而遭受诉讼。其次,延伸集体管理可以依法适用于"孤儿作品"与外国作品,这使得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切实保护,有利于减少使用者的谈判缔约成本。再次,延伸性集体管理有利于保护非会员著作权人的权利。由于在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方式多样,非会员著作权人很难查找到使用者也就无法向其收取报酬。另外,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也无法切实的维护自身权利。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帮助非会员权利人管理作品,并向其支付报酬,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可以代表著作权人发讼。
四 我国实施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可行性与立法建议
(一)我国实施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可行性
1 作品创作传播方式增多并且需求量大
从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自身发展的概况以及特点来看,其产生的基础在于一些领域内存在大量的作品,众多的使用者与权利人为了减少交易成本,则需要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交易的中介人,从而使被许可的作品从会员发展到非会员作品。目前,我国正式处于这样一种现状,作品需求量激增,尤其在音乐作品上面需求量更大,交易频繁。由于网络创作方式复杂,使用者很难准确的找到作品权利人,在使用作品交易上更加困难,这无形之中也衍生诸多侵权使用。在此种境况下,迫切需要改变原有集体管理制度,使权利人利益、使用者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三方得到平衡。
2 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自我国开创集体管理制度以来,从1993年至今,我国的著集体管理组织由一开始的一个发展为现在的五个,分别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正在快速发展。经历了20年的发展,集体管理组织已经累计了相当的经验,从管理技术上也有了长足的进步。以音著协为例,现在的管理手段主要是依靠数据库管理,改变了以前的手工管理,数据库系统也逐步升级,现使用的数据库系统是在香港作曲家作词家协会(CASH)的协助下,建立的DIVA资料管理系统,目前这一系统是最权威的中文音乐作者与音乐作品的资料库,可以为延伸管理非会员作品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⑤
3"一揽子许可"立证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可行性
一揽子许可为著作权许可的方式之一,它适用于使用者对作品的需要量较大的情况。如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宾馆、超市、航空公司、娱乐场所等每年都要播出大量音乐作品,对每个单个作品进行许可显然不可能。此时一揽子许可合同可允许使用者在约定的时间内随意使用该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全部作品。例如,音著协在2009年的时候已经对上海世博会组织者和参展者使用第三方音乐作品进行了一揽子许可。截止2011年8月,已有9家的广播版权委员会成员台与音著协签订了类似的一揽子许可协议。它的出现实际上就是对非会员权利的延伸管理,从而也体现了延伸性管理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实施延伸性管理是可行的。只是它的存在缺少相关法律依据,这也足见立法滞后与社会实践。
(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建议
虽然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具有可行性,但是它自身也有一定的弊端。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布后,最受权利人所诟病的是该制度可能造成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多数权利人担心自己的权利被代表后,其原有的自身利益得不到维护。此处,本文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提及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第一,应该在法律中对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延伸的权利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在草案二稿中,只是规定了针对两类使用方式可以进行权利延伸,对权利的范围只是规定为"著作权以及相关权"。此种规定无疑会加大集体管理组织垄断行使权利的可能。
第二,应该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它的监督。首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建立自我监督约束机制,在组织内部建立内部监督体系。其次要形成行业自律机制,用共同的行为规范规范行业内各单位成员的行为。再次则要加强政府的监督,规定在开展延伸性集体管理业务需要事前应获得行业许可并在政府主管机关的监督下开展。最后要实施社会监督,通过媒体舆论、民间机构、社会公众对其实施监督。
第三,应该建立于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相匹配的基础设施。例如建立非会员作品公示平台,来公示非会员作品以及拒绝延伸管理的作品信息;对使用费标准的制定、报酬的收取、发放及管理费收取都作出明确的规定。
综上所述,现今虽然已有实施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的可行性,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不容小觑。立法者应该秉着协调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鼓励创新,促进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宗旨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为广大的权利人以及使用者谋取福利。
注释:
①王迁著:《著作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4页。
②刘稚主编:《著作权法实务与案例评析》,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版,第 124 页。
③陈敦、李莉著:《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著作权领域中的适用》,载《滨州学院学报》2012年8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政府职能部门虽然不再直接经营企业,但仍担负着一定的经济管理职能。作为经济监督体系中的差错和弊端,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发挥审计监督在宏观管理中的作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现结合审计实践,就如何发挥审计监督在宏观管理中的作用,提出以下一些初浅看法,与同行商讨。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发挥审计监督在宏观管理中的作用意义重大
审计监督是由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受托的专业人员,根据国家的有关法令、制度、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检查、审核、分析,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做出评价和结论的监督活动。加强审计监督,对宏观管理的意义主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审计监督有利于宏观调控。通过审计监督,可以加强国家财政管理,保证财政收入按时、按计划入库,控制财政支出,使财政收支达到平衡;可以使银行本身的信贷资金有计划按比例地发放,使信贷资金的发放与生产需要衔接;可以控制基本建设的盲目投资,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的现象。
(二)加强审计监督有利于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在我国进行经济体制和税制等一系列改革,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但由于一些制度、措施相对滞后,局部与全局的矛盾仍然存在,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局部利益而侵占全局利益的问题还相当普遍,偷税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需要审计机关通过对财政收支的审计,依照国家的法规,监督企业和地方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
(三)加强审计监督是保证经济体制改革健康进行的一个重要手段。经济体制改革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现在虽然有了总的方向、原则,但一些具体步骤措施仍在探索中。有些思想不健康的人钻改革的空子,损害国家利益,为小团体和个人谋利,影响和干扰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家需要运用审计监督的手段,来揭示问题并与其作斗争。
(四)加强审计监督有利于促进提高经济效益,目前许多企业经济效益差,有的损失浪费惊人。多年来审计部门对一些部门和单位实行了有效的审计监督,提示了大量的问题,并提出了许多改进意见和措施,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五)加强审计监督,有利于发现大案要案线索,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审计监督应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努力发现大案要案线索,充分发挥审计的威慑作用,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违法违纪问题比较隐蔽,这就更需要加强审计监督,提高审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从审计监督本身固有的职能出发,适应宏观管理的需求,拓展审计新领域,更好的发挥审计监督在宏观管理中的作用,积极为宏观管理服务。
审计监督作用发挥的如何,审计监督怎样更好的为宏观管理服务,最终要通过审计监督所固有的职能作用而体现出来,这是审计本质的内在要求。而审计的本质就是监督,它体现在审计工作的各个环节,从审计立项到审计结果的利用等,都体现着审计监督职能。审计具有以下三方面职能:
(一)监督职能: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经济监督,主要是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查,指出错弊,监督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遵守财经法纪,履行经济责任。
(二)鉴证职能:指外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依据对审计单位的会计及其他经济资料所反应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按照财经法规和会计准则,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鉴证,取得国家及社会各方面的公认,作为评价经济责任,解脱经济责任和依法处理的依据。由于审计鉴证是依法进行,客观评介,能取信于社会,故又称审计公证。
(三)评功职能:指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核实的基础上,评价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优劣,经济效益的高低和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现在开展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职能居于突出地位。
三、审计监督要在宏观管理中发挥作用,就应按其职能要求,适应宏观管理需要,开展各项审计工作,才能更好的为宏观管理服务,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根据经济工作中心和重点,安排实施审计项目,严格执法,发挥审计监督维护财经秩序的作用。审计监督的目的就是查错纠弊,揭示经济活动中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其加强经济管理。这是审计职能的体现,也是审计监督在宏观管理中发挥作用的重要方面。近年来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实施的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宏观管理作用明显。
(二)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为政府担出加强宏观管理的建议,发挥审计监督为宏观调控服务作用。
由于审计结果客观公正,较真实的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成果及资金使用情况,从中发现具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关性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提示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时反馈经有关部门,便于政府针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有的放矢加强管理和防范,保证经济健康有序的运行。审计部门每年开展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提示出大量影响资金使用效果问题就是很好的例证。我们对某县水利专项资金审计时发现,国有投入上千万的资金,用于旱田改水田,目的是提高家民收入,但是效果不明显,一些农民纷纷将水田又改为旱田,致使基电井报废较多,国家投入的资金损失浪费严重。针对这一反常现象,我们进行广泛调查,查明了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水稻市场价格低,农民灌溉水田的水费和电费却较高,种水国成本高于旱田,而收入却相当。我们及时将审计调查的结果编发成审计信息,发送给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措施,避免了国家资金的再度损失。
中图分类号:F2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1
在基层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中应紧紧围绕中心任务,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工作方针,加强监督,精心服务。大量的基层审计经验表明审计工作在规范单位财务管理、强化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保障单位经济安全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成效。在基层审计中通过完成财务综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调查和预算执行情况检查等项目的基础上,提出很多有指导意义的审计建议,充分发挥了审计的监督作用,有效的提高了基层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要做好基层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除了领导重视,还必须积极思考在工作中不断创新才能做好审计用好审计结果。
一、重视审计,创造审计工作良好环境
重视是搞好审计工作的关键,在实践中我们把内部审计看作是了解经济运作真实情况的“眼睛”,是预防制度执行出现偏差,经济管理出现漏洞的“保健医生”。由专门领导亲自主管审计,审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提出工作重点及要求,并将审计工作列入全年工作会报告;及时听取审计汇报,阅批审计报告,指示相关部门、单位按审计建议认真整改。在全局上下形成了一种“尊重审计、支持审计、接受审计”的良好氛围。
二、突出工作重点,提升审计监督功能。
将审计项目从原来单一财务收支审计和离任审计发展到现在的财务状况综合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效益审计、专项资金的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并应用于单位的管理中。同时审计的深度已从单位的财务账面资料检查转变到对某一经济事项的深入检查,有效发挥了审计的监督作用。
1.开展所属单位财务状况综合审计。在审计内容上,从单纯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向业务管理审计转变。并针对各单位在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资金资产管理、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健全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合理化建议,起到规范会计核算,促进内部管理,维护经济秩序的作用。
2.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加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力度,使审计关口前移,变审计发现型为审计预防型[1]。坚持“届满必审、离任必审、审必审好”原则,一方面将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结合起来,减少重复进点,实现审计资源的综合利用。另一方面,进一步深化审计内容,对责任人任期内依法履行各项职责的情况、经济管理状况、资金使用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正确、客观的评价,让责任人能正确衡量自己的工作业绩,明确自身的经济履职情况。
3.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预算执行审计,主要是强化了预算支出的严肃性,预算执行管理的效率性。检查预算支出是否坚持了“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手续完善”的原则;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是否存在相互调剂的现象;项目支出是否严格按预算批复内容执行,有无自行变更的现象;是否存在无预算支出的现象;预算执行是否按计划均衡进行等内容。揭示预算编制与执行中存在的不足,促进各级管理人员强化部门预算管理的观念,树立“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无预算不支出”的理念;进一步强化预算执行力度,尽量减少预算执行的随意性。
4.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充分发挥专项审计调查针对性强,组织方便、操作灵活、易见成效的特点,对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开展了专项审计调查。通过专项审计,提高了审计效率,节约了审计成本,查找出资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为完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内部管理提供了依据。
三、创新审计方式,提升服务职能
一是财务人员参与审计组,提升财务人员的管理意识、管理水平。让基层财务人员进行单位间的交叉审计,不仅是给大家提供相互取长补短的学习平台,重要的是让他们能站在审计的角度来审视单位的管理情况,有助提高他们管理水平。而且认识到审计是通过财务核算体现的经济结果来倒推经济事项管理过程,更能理解审计。二是推行审计结果通报制度,推动各单位经济秩序健康发展。从实际效果看,审计通报制度在维护财经秩序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实践中各单位能认真落实审计建议;财务核算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大宗物资采购日趋规范,有力地促进了各单位经济工作的健康发展。三是审计通报也推动审计自身发展。通报中点到问题或情况都必须经得起历史和广大职工的检验,将审计监督及其各项基础性工作也置于被审计单位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促进审计部门自身发展,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更好地完善审计工作。
四、加强基础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为了提高审计质量,通过科学安排审计工作计划、注重审计项目过程控制以及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等措施保证审计工作高效合理地进行。审前进行调查,审后及时把相关问题与相关的业务部门沟通,寻求他们的支持和理解,并监督基层单位进行整改,提高审计实效。
审计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服务经济和管理,在做好审计工作的同时十分重视审计结果的应用,使经济责任审计成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监督和管理的重要内容[2]。面向“十二五”,只有不断深化审计监督与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免疫系统”功能,才能为经济健康运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为推进库基层事业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图分类号] R7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7210(2009)07(a)-219-02
近几年来,环孢素A(Cyclosporin, CsA)在小儿难治性肾病的治疗作用已得到了众多临床工作者的重视,我科2001年12月~2005年12月,使用CsA治疗难治性肾病10例,着重观察CsA的毒副作用及其护理对策。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符合诊断标准[1]的肾病综合征患儿10例(激素依赖4例,激素耐药3例,勤反复3例),其中,男6例,女4例,年龄2.5~11岁。
1.2 治疗方案
CsA剂量为5 mg/(kg・d),维持血药浓度在100~200 mg/ml,用药3个月后逐渐减量至停药,总疗程6个月,同时联合使用强的松,剂量为1 mg/(kg・d),逐渐减量至6个月停药。
1.3 毒副作用观察
每半个月监测CsA血药浓度;观察并记录水肿程度、尿量、血压等肾外症状,消化道反应和齿龈增生等项及肝肾功能、血、尿常规。
2 结果
疗程结束后,7例完全缓解,其中5例停药后维持缓解,2例停药后复发;另外3例中,2例部分效应,1例无效应,后均改为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其毒副作用主要有:多毛10例,肝功能受损2例,肾功能轻度受损1例,白细胞下降2例,短暂轻微胃肠道反应1例,齿龈增生1例。
3 讨论
3.1 CsA的作用
CsA可抑制T淋巴细胞释放淋巴因子,改善肾小球基底膜(GBM)的通透性,使尿蛋白减少,而且其免疫抑制作用是可逆性的,因此,国外已广泛将CsA用于激素依赖、激素耐药的肾病,总有效率达70%~80%[2]。本文资料表明有效率在70%以上,因此,笔者认为CsA可有效治疗小儿难治性肾病。
3.2 毒副作用
3.2.1 肝脏毒性肝功能受损2例,主要表为血液酶(SGPT、SGOT)轻度升高,治疗期间加用护肝药,停药后恢复正常。
3.2.2 肾毒性肾毒性可分为功能性及结构性肾损害,是CsA最严重的毒性反应。有报道达50%~70%[3],本组病例仅发生轻度肾损害1例,且停药后恢复正常,可能与所用药剂量小、疗程短有关。
3.2.3 高血压本组无一例发生,有报道称,高血压是一种严重的并发症,其发生与CsA剂量明显相关,也是可以逆转的,尽管如此,亦应严密监测血压。
3.2.4 其他毒副作用尚有胃肠道反应、多毛,齿龈增生,本组病例均有发生,但并无一例因上述并发症而终止治疗。
3.3 护理对策
3.3.1 心理护理专科护士应积极配合医生,做好家长及患儿的心理护理,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耐心细致地安抚及安慰患儿和家长。因为这些家长为难治性肾病患儿的治疗已投入了大量时间、精力与财力,有的甚至为“求医”已辗转了几个城市和多家医院。因此在启用CsA前及治疗过程中,必须在说明治疗作用的同时,详细交待可能发生的诸多毒副作用,让家长及年长患儿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尽早发现毒副作用的反应,更好地配合治疗。
3.3.2 合理的膳食由于CsA在胃肠道的生物利用范围在10%~75%,故按病情常规给予这类患儿低盐、低脂、低磷、优质蛋白等饮食外,还应避免食用高钾食物,在饭前半小时服用CsA时,饮用牛奶、果汁等,这既可减轻胃肠道反应,同时也能增加CsA生物利用度[4]。无需再嘱患儿多饮水。
3.3.3 服药指导避免或减少影响CsA血药浓度的药物同时服用,据文献记载[5]影响CsA血浓度的药物主要分两大类:①增高CsA血浓度的药物包括:大环内脂类抗生素如红霉素、交沙霉素;钙离子拮抗剂;抗真菌药物如酮康唑等;类固醇类药物。②降低CsA血浓度的药物:苯妥英钠、苯巴比妥、利福平、新青霉素Ⅱ及TMP等。所以,在CsA治疗过程,应尽量不用或少用上述药物,如若必须,应同时监测血药浓度,以尽可能避免发生毒副作用。
3.3.4 严格掌握各项相关监测指标由于CsA的毒副作用较多,而且其毒副作用与药物剂量相关,为了减少或早期发现CsA的毒副作用,应常规作如下项目监测:①临床上应严格观察病情并详细记录,如水肿程度,尿量、血压变化情况。注意消化道可能出现的反应并随时作相应的处理。②定期作肝肾功能及电解质测定,前3个月每半个月1次,后3个月每月1次,如果出现较明显肝功能异常和(或)肾功能受损,则需停药或减量,此外,血常规亦需监测。
3.3.5 其他提醒家长应精心照料患儿,积极预防呼吸道、消化道感染,治疗期间避免接受各种计划免疫。
[参考文献]
[1]易著文.实用小儿肾脏病手册[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333.
[2]刘光陵,夏正坤,高远赋,等.环孢素A治疗小儿难治性肾病中环孢素亲和素基因表达的临床意义[J].肾脏病与透析肾移植杂志,1998,7(5):442.
[3]陈惠萍,刘红.环孢素A肾毒性[J].肾脏病与透析肾移植杂志,1999,8(12):582.
新巴塞尔协议提出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三大支柱,第一次在风险和资本之间建立了全面的对应关系,代表着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突破和未来趋势,对于银行业的风险与绩效监管具有现实的引导意义。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环节,在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完善银行治理结构是国际银行业的一种趋势。近期外资银行将全面进入,市场竞争将日益激烈。在我国商业银行即将与国际金融全面接轨之时,完善我国银行治理结构显得迫切而重要。如何创新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制度和模式,以更好地发挥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在银行治理结构中的作用,从而为银行机构增加价值并促使银行机构高效率、高质量地运转,无疑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发展的新趋势和新要求
1.银行治理结构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外部治理机制在商业银行治理体系中不能发挥主要作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中应更注重有内向外,完善内部的治理机制。而内部审计制度就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安排。在《加强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这一指导性文件中,巴塞尔委员会从银行战略目标和价值理念、责任划分、董事会职责和管理者的相互关系、内控系统、薪酬制度和信息透明度等方面阐述了一个有效的银行治理结构所具备恶毒基本特征,其别指出“要认识带内部审计提供的重要的审计功能,并有效地利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成员Susan S. Bies强调银行治理结构的关键是建立内部有效的审计程序和内部控制程序,严格的、审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是建立有效市场的核心。可见,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控制和监督力量,而公司治理则为内部审计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控制环境和制度基础。
2.银行治理对商业银行内审工作的新要求
巴塞尔II的规定和精神对内部审计工作是一种新的激励,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要求内审工作应符合新时期的经济特点,通过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通过系统地、规范地评价银行的治理、风险管理与控制过程,通过为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提供有价值的经营管理信息,间接地为银行增加价值,发挥内部审计的应有作用。我国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实施巴塞尔II是各成员国应尽的义务。银监会用这一标准监管国内的各类商业银行是迟早的要求,因此,分析研究巴塞尔资本协议变化趋势,及早针对巴塞尔II的框架采取办法,才能使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监管适应国际金融业风险管理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平稳发展的需要。
3.西方商业银行现代内部审计理念及演变趋势
内部审计从财务型审计转向增值型审计是整个西方商业银行现代内部审计理念的最显著特点,而这又恰恰是建立在内部审计目标和职责的准确定位基础上。目标定位和职责分工,保证了内部审计部门能够适应形势的变化和管理当局的新要求。传统内部审计的目标是查错防弊,发挥保护性制约性作用,因而其工作重点放在财务审计上;而以查错防弊为重点的内部审计既不能直接协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竞争能力,又容易导致内审部门重视了细枝末节,忽略了主要风险。因此,西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很少开展诸如财务收支审计、雇员欺诈行为调查之类的制约性审计,而是将工作重点致力于改进管理效率、增加企业利润等建设性审计上。
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发展的制约因素
当前,制约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作用发挥的因素主要有:
1.由于良好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个大前提没有解决,以致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不强,权威不高。所做出的内审意见和处理决定也因这种管理体制上的影响而得不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虽然我国银行的内部审计体制近年进行了一些改革,但仍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
2.指导思想不明确,致使内部审计工作易于进入误区。难以发挥内审为银行“增加价值”的作用。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资源不足,使得内部审计工作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三、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制度和模式的创新
1.我国商业银行创新内审制度和模式的意义
(1)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尽快与国际商业银行的惯例接轨。纵观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无不具有一个相对独立、较高权威、强有力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特别外资银行的涌入,各级商业银行为了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提升核心竞争力,关键就是建立健全银行公司治理,而强化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管理与控制、发挥内审增值作用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2)有利于加强商业银行内部营运资金管理。巴塞尔II的核心内容是全面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即准确地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反映了当今世界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监管理念与实践,风险管理在商业银行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开展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增值型审计,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内在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和促进商业银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
2.内审制度和模式创新的具体实现途径
由上可知,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是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取得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是整个商业银行工作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对商业银行各项业务正常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商业银行业务逐步向多功能、立体化方向发展,传统业务、新兴业务并驾齐驱,内部审计的范围不断扩大,需要审计的工作量不断增加,审计质量要求更高。因此,必须创新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制度和模式,其具体实现途径如下:
(1)通过创新内审观念,提高商业银行内审价值。应当在有关中对内部审计进行明确规定,使人们对公司治理的关注从治理结构上升到公司治理的实质内容,认识到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措施,使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得到银行应有的重视,使内部审计的效用得以充分发挥,使内部审计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帮助银行改进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改善,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外部审计师一起构成有效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之一。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作为置身银行内部的一个部门,有着外部监管和审计无法替代的优势,既可对银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面审查,又可对有关问题进行经常、连续、系统深入的了解,从而为银行提供有价值的经营管理信息,帮助银行实现增值目标;同时,内部审计还可以通过完善自身管理机制,更新审计手段等改革措施,提高审计质量,节减审计成本,为银行增加价值。
(2)通过创新内审机制,为银行增加价值。内部审计隶属于谁,即受谁领导,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内部审计组织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一般说来,内部审计所隶属的层次越高,其权威性和独立性就越强,反之就越低。西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主要有受董事会(或监事会)领导或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等形式。因此,必须按照良好有效公司治理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改革我国银行现有的内审体制。应当在商业银行中成立名副其实的能真正发挥其应有职能的董事会。在董事会设立之后,还应当改变内审部门的负责对象,是内审部门直接向董事会而不向总行行长负责。
(3)通过创新内审方法和手段,为银行增加价值。银行是高风险的行业,外部监管、经营环节对银行强化风险防范,提高内控能力提出了全新的、更高的要求。入世后,我国的业将融入国际金融体系,将面临更大的风险。这就迫切要求商业银行重视审计风险防范的,更新审计理念,增强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第一,将风险导向审计引入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领域,提升审计质量。风险审计是现代审计方法的最新发展,在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领域的运用,不仅可以有效地控制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增强内控能力,而且能够来控制、降低审计风险。第二,全面开展增值型审计,需要更新审计手段。近几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技术水平迅速提高,电子银行业务也迅速发展,网上银行业务交易量逐年增加,信息和电子银行方面的风险控制越来越突出。通过对内部审计手段的改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内部审计功效,保证审计增值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何林祥主编:美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与稽核制度. [J].人民出版社
[2]商业银行审计实务,[J].中国审计出版社
独立审计责任由哪些类型的责任构成的文献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1)英国的汤姆・李在《企业审计学》中将(独立)审计责任分为三部分:①法律责任,即对企业及其股东的契约责任;②道德责任,即注册会计师通过其参加的会计团体规定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职业行为规范对自己的职业和同行应负的责任;③道义责任,即注册会计师对法律上未要求其负责的那些人(贷款人、供应商、政府机构和雇员等)负社会责任,这些人对审计意见的性质颇感兴趣并依赖之。刘明辉在其主编的《独立审计学》中持同样的观点。(2)《蒙哥马利审计学》将(独立)审计责任分为两部分:①审计人员的职责,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履行的专业职责;②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指社会强制人们履行专业职责的一种手段。(3)谢荣在其专著《市场经济中的民间审计责任》将(独立)审计责任分为两部分:①职业责任;②法律责任。毛岩亮在其专著《民间审计责任研究》也持同样的观点。
上述众人的研究成果为独立审计责任结构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然而对于“独立审计责任为什么由所提出的责任类型构成及其各自的范围”似乎语焉不详。鉴于独立审计责任安排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独立审计的价值,本文考虑从独立审计价值实现过程着手研究独立审计责任结构,用契约经济学的观点来说即从独立审计契约履行的角度着手研究。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在不完全契约事项导致契约发生争议时,独立审计契约的履行需要合理的履行机制作为其执行基础,而在不同的履约机制中独立审计人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因此通过对独立审计履约机制研究来解决独立审计责任结构问题,不失为合理研究思路。
而独立审计本质上是一种“公共契约”,作为“监督经营者对一般通用会计规则的遵守和对剩余的会计规则制定权的适当行使”的“外部权威”,可以理解为主要涉及审计委托人(投资者)、审计人、经营管理层和监管机构四方的契约。独立审计契约履行机制主要是依靠法律惩罚的强制履约机制与私人惩罚的自我履约机制,由于责任是义务与制裁(惩罚)的桥梁,因此与之相应,在不同的履约机制中独立审计责任的类型自然不同,前者对应于法律责任,后者则对应于道德责任。
二、独立审计契约的强制履行机制与法律责任
独立审计契约的履行需要依赖法律的权威与裁决,不容契约参与者对法律权威展开谈判,因此独立审计契约的强制履行机制实际上主要是指一种法律机制。从经济学的观点看,法律是一种通过第三方实施的行为规范,其机理在于法律本身也可以通过博弈形成,因而法律既可以通过改变博弈结构如当事人的选择空间、收益函数来改变博弈的均衡结果,也可以通过不改变博弈本身来改变的均衡结果,这主要是通过改变个人行动的预期来实现的。然而,法律本身作为一种不完全契约,当将其作为其它契约的强制性权威时,就不可避免的需要其拥有剩余控制权的司法部门有一个适当的出发点,就此而言有两种竞争性的法律契约理论给出了不同的要求。传统法律契约理论认为,法庭在对注定是不完全的契约进行裁决时,所强调的是提供“公正”的契约条款来填补契约的“空隙”。而法和经济学理论则认为,法庭作为裁决方不应该直接以公正性作为判断标准,而应该在考虑缔约各方签约意图的基础上,以减少交易成本、签订经济上有效率的契约为前提。尽管出发点的不同,对法律强制机制的功能及其效率的认识就存在较大的差异,然而法律机制作为独立审计契约的强制履行机制,无疑需要对公平目标与效率目标两者加以适当兼顾。独立审计法律责任中的“深口袋理论”逻辑便是基于公平目标的考虑,而1995年12月22日美国国会通过的《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所确立的用“公允份额”的比例责任系统替代连带责任规则,则体现了效率目标的回归。
法律机制的功能服务于契约法的基本目标:是各缔约方能实现其私人目标,其基本原理就是通过强制履行契约来增强人们之间的信任并由此而协调相互之间的行为,其具体的作用机理就是违约赔偿条款的运用,当然这首先需要辨别独立审计契约能否被强制履行,一般而言如果契约当事人违约是因为受到另一方的强迫、意外事件使得契约不可能和没有必要而不能有效履约,那么法律上就不可强制履约。一旦独立审计契约通过司法辨别可以被强制履行,就需要对适用的违约赔偿机制进行选择。当违约损失易于判定且违约影响范围较小时,补救赔偿是适当的,它适合于违约“私害”的赔偿;当违约损失不易判定且违约影响范围较大、时间较长时,通过“禁令”形式的衡平赔偿就是适当,它适合于“公害”的赔偿;而当违约性质恶劣、易于造成对法律权威的藐视或挑衅及对后续性契约行为有不良的导向性影响时,超额赔偿机制就是适宜的。对于独立审计契约而言,通过业务约定书(私人契约)而对客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损害赔偿适合于损失补救赔偿机制的强制执行;而从公共契约来理解独立审计,对于独立审计承担的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其损害赔偿则适合于衡平赔偿机制(禁令形式)强制执行;当然两者都有可能受到超额赔偿机制的制约而被强制执行。这为法律惩罚(赔偿)尺度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法律机制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独立审计契约履行机制,其功能在于提供一种契约争议私下解决的参照物,而并不是非要直接参与独立审计契约纠纷的调解不可,其效率也不在于直接带来多少履约成本的节约,而在于因其威慑和参照系统的作用而减少了多少本来需要在法庭解决而实际上在法庭外就解决了的独立审计契约纠纷。因此,我们认为:独立审计契约强制履行机制中为法律惩罚提供依据是独立审计法律责任产生的根本原因,而作为威慑和参照系统加快传递信息、形成一致预期则是独立审计法律责任一个最为重要的作用。
三、独立审计契约的自我履约机制与道德责任
与一般契约一样,独立审计契约的自动实施,需要其本身必须是各缔约参与方通过博弈所达成的处于纳什均衡状态的契约。现代非合作博弈论的研究表明:如果一项契约或协议不能构成纳什均衡,它就不可能自动实施,因为纳什均衡意味着,给定其他博弈参与方都遵循契约或协议对每个参与方规定的行为规则,某一个参与方就没有积极性去背离它,否则其利益将受损;反之,假若一项契约或协议没有处于纳什均衡状态,那么至少会有一个参与方违背这个契约或协议而使其福利得到改善。这意味着,独立审计契约只有处于纳什均衡状态或接近纳什均衡状态时,才能在不需要外界力量直接参与的前提下自动实施,同时也意味着,此时的纳什均衡是一种帕累托最优的境界,遵守独立审计契约所确定的契约当事人行为规则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具体来说,正如张维迎通过构造一个简单重复博弈模型研究所显示的,独立审计契约自我履行需要具备如下四个作用条件:“博弈必须是重复的,或者说,交易关系必须有足够的概率持续下去;当事人必须有足够的耐心,或者说未来收益的贴现系数足够大;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能被及时观察到;当事人必须有足够的积极性和可能性对交易对手的欺骗行为进行惩罚。”
独立审计契约强制履行机制依靠法律惩罚,而自我履约机制则需要借助于私人惩罚。由于进行了专用性投资,对于交易者来说,搁置未明确说明的契约条款而只依靠一个私人机制是可能的。行使私人自动实施机制的交易者利用交易者的力量和专用性投资,当观察到交易伙伴在违反契约条款主旨时,施加私人惩罚,其主要由两部分构成(Benjamin Klein,1990):一部分是直接与交易者交易关系终止有关的未来损失,在给定交易者专用性投资无法收回的情况下,终止交易关系的威胁意味着一种潜在的资本损失(机会成本,等于从专用性投资那里得到的贴现值);另一部分私人惩罚是与交易者在市场上的声誉贬值有关的损失,违背契约的前科在将来由交易者处理同此交易者的关系时考虑到。这种市场声誉效应无疑将导致该交易者未来做生意时的成本增加。私人惩罚的重要性,就在于它能把私人履约资本成本强加在企图欺骗、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交易者身上,它实际上界定了契约关系的“自我履约范围”。由此可见,自我履约机制的作用机理在于利用私人履约资本进行私人惩罚以保证履约,在此私人履约资本的大小决定了私人惩罚的范围,而不需借助第三方强制力的私人惩罚则是实现自我履约的手段。然而私人惩罚不能“师出无名”,必须要有惩罚的依据,这正是独立审计道德责任产生的原因,于是不需要具备强制力的道德责任应运而生。正如法院强制力的存在使法律机制成为可能,而法律责任则为法律惩罚提供了依据;同样私人履约资本的存在使自我履约机制能够得以实现,而道德责任则为私人惩罚提供依据。
其一,指的是独立审计责任由哪些类型的责任构成及其有机组合;
其二,是指各类型责任的构成与有机组合,我们称之为独立审计责任内容结构。本文基于前者进行探讨。
独立审计责任由哪些类型的责任构成的文献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
(1)英国的汤姆。李在《企业审计学》中将(独立)审计责任分为三部分:①法律责任,即对企业及其股东的契约责任;②道德责任,即注册会计师通过其参加的会计团体规定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职业行为规范对自己的职业和同行应负的责任;③道义责任,即注册会计师对法律上未要求其负责的那些人(贷款人、供应商、政府机构和雇员等)负社会责任,这些人对审计意见的性质颇感兴趣并依赖之。刘明辉在其主编的《独立审计学》中持同样的观点。
(2)《蒙哥马利审计学》将(独立)审计责任分为两部分:①审计人员的职责,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履行的专业职责;②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指社会强制人们履行专业职责的一种手段。
(3)谢荣在其专著《市场经济中的民间审计责任》将(独立)审计责任分为两部分:①职业责任;②法律责任。毛岩亮在其专著《民间审计责任研究》也持同样的观点。
上述众人的研究成果为独立审计责任结构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然而对于“独立审计责任为什么由所提出的责任类型构成及其各自的范围”似乎语焉不详。鉴于独立审计责任安排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独立审计的价值,本文考虑从独立审计价值实现过程着手研究独立审计责任结构,用契约经济学的观点来说即从独立审计契约履行的角度着手研究。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在不完全契约事项导致契约发生争议时,独立审计契约的履行需要合理的履行机制作为其执行基础,而在不同的履约机制中独立审计人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因此通过对独立审计履约机制研究来解决独立审计责任结构问题,不失为合理研究思路。
而独立审计本质上是一种“公共契约”,作为“监督经营者对一般通用会计规则的遵守和对剩余的会计规则制定权的适当行使”的“外部权威”,可以理解为主要涉及审计委托人(投资者)、审计人、经营管理层和监管机构四方的契约。独立审计契约履行机制主要是依靠法律惩罚的强制履约机制与私人惩罚的自我履约机制,由于责任是义务与制裁(惩罚)的桥梁,因此与之相应,在不同的履约机制中独立审计责任的类型自然不同,前者对应于法律责任,后者则对应于道德责任。
二、独立审计契约的强制履行机制与法律责任
独立审计契约的履行需要依赖法律的权威与裁决,不容契约参与者对法律权威展开谈判,因此独立审计契约的强制履行机制实际上主要是指一种法律机制。从经济学的观点看,法律是一种通过第三方实施的行为规范,其机理在于法律本身也可以通过博弈形成,因而法律既可以通过改变博弈结构如当事人的选择空间、收益函数来改变博弈的均衡结果,也可以通过不改变博弈本身来改变的均衡结果,这主要是通过改变个人行动的预期来实现的。然而,法律本身作为一种不完全契约,当将其作为其它契约的强制性权威时,就不可避免的需要其拥有剩余控制权的司法部门有一个适当的出发点,就此而言有两种竞争性的法律契约理论给出了不同的要求。传统法律契约理论认为,法庭在对注定是不完全的契约进行裁决时,所强调的是提供“公正”的契约条款来填补契约的“空隙”。而法和经济学理论则认为,法庭作为裁决方不应该直接以公正性作为判断标准,而应该在考虑缔约各方签约意图的基础上,以减少交易成本、签订经济上有效率的契约为前提。尽管出发点的不同,对法律强制机制的功能及其效率的认识就存在较大的差异,然而法律机制作为独立审计契约的强制履行机制,无疑需要对公平目标与效率目标两者加以适当兼顾。独立审计法律责任中的“深口袋理论”逻辑便是基于公平目标的考虑,而1995年12月22日美国国会通过的《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所确立的用“公允份额”的比例责任系统替代连带责任规则,则体现了效率目标的回归。
法律机制的功能服务于契约法的基本目标:是各缔约方能实现其私人目标,其基本原理就是通过强制履行契约来增强人们之间的信任并由此而协调相互之间的行为,其具体的作用机理就是违约赔偿条款的运用,当然这首先需要辨别独立审计契约能否被强制履行,一般而言如果契约当事人违约是因为受到另一方的强迫、意外事件使得契约不可能和没有必要而不能有效履约,那么法律上就不可强制履约。一旦独立审计契约通过司法辨别可以被强制履行,就需要对适用的违约赔偿机制进行选择。当违约损失易于判定且违约影响范围较小时,补救赔偿是适当的,它适合于违约“私害”的赔偿;当违约损失不易判定且违约影响范围较大、时间较长时,通过“禁令”形式的衡平赔偿就是适当,它适合于“公害”的赔偿;而当违约性质恶劣、易于造成对法律权威的藐视或挑衅及对后续性契约行为有不良的导向性影响时,超额赔偿机制就是适宜的。对于独立审计契约而言,通过业务约定书(私人契约)而对客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损害赔偿适合于损失补救赔偿机制的强制执行;而从公共契约来理解独立审计,对于独立审计承担的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其损害赔偿则适合于衡平赔偿机制(禁令形式)强制执行;当然两者都有可能受到超额赔偿机制的制约而被强制执行。这为法律惩罚(赔偿)尺度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法律机制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独立审计契约履行机制,其功能在于提供一种契约争议私下解决的参照物,而并不是非要直接参与独立审计契约纠纷的调解不可,其效率也不在于直接带来多少履约成本的节约,而在于因其威慑和参照系统的作用而减少了多少本来需要在法庭解决而实际上在法庭外就解决了的独立审计契约纠纷。因此,我们认为:独立审计契约强制履行机制中为法律惩罚提供依据是独立审计法律责任产生的根本原因,而作为威慑和参照系统加快传递信息、形成一致预期则是独立审计法律责任一个最为重要的作用。
三、独立审计契约的自我履约机制与道德责任
与一般契约一样,独立审计契约的自动实施,需要其本身必须是各缔约参与方通过博弈所达成的处于纳什均衡状态的契约。现代非合作博弈论的研究表明:如果一项契约或协议不能构成纳什均衡,它就不可能自动实施,因为纳什均衡意味着,给定其他博弈参与方都遵循契约或协议对每个参与方规定的行为规则,某一个参与方就没有积极性去背离它,否则其利益将受损;反之,假若一项契约或协议没有处于纳什均衡状态,那么至少会有一个参与方违背这个契约或协议而使其福利得到改善。这意味着,独立审计契约只有处于纳什均衡状态或接近纳什均衡状态时,才能在不需要外界力量直接参与的前提下自动实施,同时也意味着,此时的纳什均衡是一种帕累托最优的境界,遵守独立审计契约所确定的契约当事人行为规则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具体来说,正如张维迎通过构造一个简单重复博弈模型研究所显示的,独立审计契约自我履行需要具备如下四个作用条件:“博弈必须是重复的,或者说,交易关系必须有足够的概率持续下去;当事人必须有足够的耐心,或者说未来收益的贴现系数足够大;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能被及时观察到;当事人必须有足够的积极性和可能性对交易对手的欺骗行为进行惩罚。”
一、问题的提出
在证券市场中,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促成对审计鉴证的需要,而独立审计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独立审计是指由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由会计师事务所所属的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会计和其他经济资料的真实、公允性进行独立审查、评价和鉴证的经济监督活动[1]。
现实中独立审计机构由于利益驱使,与上市公司合谋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或者对于被审计主体违规行为不作为现象频繁出现。从“银广夏”事件中,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扮演的不光彩角色,到近年来中注协、财政部等各部门陆续披露出的包括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众多审计违规行为,使得我们不得不对目前独立审计机制的独立性和监督作用产生了质疑。
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的区分理论界尚且存在争议。在管理责任和审计责任难以界定清楚的情况下,独立审计往往可以通过恶意利用审计准则为自己开脱,并且短期内无法通过立法划清审计责任与管理责任的界限。因此,我们必须重新认识独立审计制度。目前证券市场的独立审计机制存在什么缺陷?应该如何增强独立审计的独立性?
二、证券市场独立审计制度委托关系的博弈均衡
从证券投资者的角度来看,独立审计在证券市场会计信息的生成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证券市场的会计信息必须经过独立审计和注册会计师签字,独立审计扮演着经济警察的职责,另一方面,独立审计信息也被证券投资者看做会计信息的组成部分之一。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市场的会计信息必须经过独立审计和会计师签字才能公开披露。法律的强制性代表了证券持有者对于审计评价的需要,并且通过制度安排,以“公共产品”的形态向社会公开披露,用以降低会计信息的失真风险。而对于内部管理者来说,由于在会计信息生成过程中拥有私人信息,对于审计的需求只是一种“程序式”的,只需将审计结果披露给证券投资者,以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于法律程序的强制规定,内部人只是希望找到一个能够发表满意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以证券投资者的钱来换取有利于自己的审计评价[2]。
目前,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的委托关系是,按照审计惯例将审计委托权赋予了管理层,再由管理层将审计信息与会计信息披露给投资者。那么,这种委托关系为什么不能反映投资者对于审计评价的需要,它的均衡结果是什么?命题1:在没有完善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利的证券市场中,如果将独立审计委托权赋予上市公司管理层,内部人与独立审计机构很容易合谋,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
假设1:博弈中存在两个参与主体,上市公司X和独立审计机构Y;
假设2:独立审计机构滥用权力获得的额外收益是B,如果受到上市公司的再次委托,预期收益的折现值是W;
假设3:如果独立审计机构采取作弊行为,上市公司获取的附加收益是E,F是再次委托中得到的E的折现值;
假设4:如果独立审计机构不作弊,那么上市公司从审计中获取的收益为0。
假设5:上市公司往往选择熟悉的审计机构,并且审计过程需要上市公司的配合,所以信息是完全并且完美的
假设6:作弊被发现的概率为p,作弊被发现上市公司受到的处罚是G。
假设7:由于审计责任与管理责任难以划分清楚,审计机构能够恶意利用审计准则为自己开脱。
博弈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独立审计机构选择要不要为上市公司作弊;第二个阶段,上市公司选择要不要再委托该审计机构。
这个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结果是唯一的均衡结果:(作弊,再委托)
小结1: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证券投资者无法观测独立审计与上市公司内部管理者的行动,从而不能维护自身的权益。以上分析证明,目前将独立审计委托权当作经营权赋予上市公司,不但忽视了内部管理者正是被审计对象的代表,而且忽视了证券投资者和内部管理者对于审计评价拥有不同的需求。这种委托关系的均衡结果是不理想的。
三、证券市场会计信息的独立审计制度设想
证券市场上“内部人控制”现象的愈演愈烈,导致审计的需求越来越呈现出“外部化”,而“内部人”本身已经成为被审计对象之一。以上分析已经证明,在没有完善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利的证券市场中,将独立审计委托权作为经营权给予上市公司管理层,很容易造成内部人与独立审计合谋,提供不真实的审计评价,令中小投资者承担风险。因此,目前的独立审计委托关系的结果是不理想的。
证券投资者与独立审计机构之间是一组不完全的合约关系。在独立审计机构拥有合约剩余控制权的同时,证券投资者承担审计评价失真的风险,但却没有相应的委托权(剩余控制权,包括选择、激励与惩罚独立审计机构的权力)。因此,独立审计机制的设计应该赋予证券投资者独立审计委托权。
命题2:在缺乏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证券市场中,给予中小股民独立审计委托权能够降低独立审计机构的道德风险,进而降低会计信息的失真风险。
命题证明之前,需要解释的是:证券持有者相当分散而且往往持有一组证券组合,对于单个公司的关注较少,他们在监管中往往选择“搭便车”,在会计信息失真被曝光之后,往往会选择“用脚投票”,因而不能成为一个有力的监督力量。所以,我们建议为了保证证券持有者行使独立审计的委托权,设置证券投资者协会,赋予该协会代表会计信息外部需求者的权利,行使独立审计的委托权,委托关系。
假设1:博弈中存在两个参与主体,证券投资者联合会A和独立审计机构B;
假设2:因为A往往选择熟悉的B,而B也了解A偏好真实的审计评价,所以信息是完全的;但是A不参与审计过程,所以无法观测B的行动,但是知道B作弊的先验概率p,p在[0,1]上取值,所以信息是不完美的。
假设3:独立审计得到再次委托的收益是W;
假设4:如果独立审计机构作弊给协会造成的损失是-T;
假设5:如果独立审计机构不作弊,那么达到协会的预期目的,协会的收益是0;
假设6:在市场上有作弊概率为0的独立审计机构存在,并且都是公开信息。
这个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均衡结果依赖于以往独立审计作弊的概率p:
均衡结果一:当p>0时,均衡结果是A不会委托B审计。
均衡结果二:当p=0时,均衡结果是A委托B审计,B不作弊,A再次委托B。
小结2:在缺乏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证券市场中,成立证券交易者协会,来代表证券投资者行使独立审计委托权,能够降低独立审计机构的道德风险,提高审计评价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会计信息的失真风险。
四、结论
我们运用博弈论分析了目前证券市场上独立审计委托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发现在缺乏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证券市场上,独立审计委托权赋予上市公司管理层,内部人与独立审计机构很容易合谋,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如果成立证券投资者协会代表中小投资者来行使独立审计委托权,便能够有效地预防独立审计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会计信息的失真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张勇.独立审计理论与实务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