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7 16:21:2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第一部分 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须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实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第二部分 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经营户必须接受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必须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第三部分 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必须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二、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三、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五、经营户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第四部分 市场车辆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二、经营户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三、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第五部分 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一、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从证照、商品质量、卫生状况、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
农贸市场始建于1993年,由当时的工商局引进台商与共同出资建成,占地4000余平方米,市场建筑面积10000余平方米,其中有商业城四楼一底8000余平方米,耗资3800余万元,其中向财政,银行等借资1700万元.该市场建成后,在解决城区居民生活之需,方便农产品交易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1999年因金融机构整顿,农贸市场所借资金无力立即按时偿还,由当时分管财贸的副县长同志主持,将农贸市场商业城三四楼抵偿还给银行,二楼以140万元抵偿给了县财政局,现在仅剩底楼用于农产品交易,致使目前在城市人口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农贸市场拥挤不堪,群众反映强烈。
二.存在问题:
1.场地不足,经营人员和城市居民意见很大。由于本应用农副产品交易的商业城2,3,4楼抵债改变了用途,大大减少了农副产品交易场地。加之近几年长寿城市人口不断增士,导致农贸市场周边所有交通要道占道经营现象非常严重,原老城上半城的主要人行通道邓家巷子人行困难,消防通道严重堵塞。如果发生火灾,人们完全无法及时疏散,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2.多头管理,周边环境脏、乱、差。农贸市场现在的业主单位为“某市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只能对市场内环境进行管理和整顿,对周边的场地和通道无法干预,导致周边环境混乱,车辆行人通行困难,经营户运输货物极为不便,意见很大,周边居民也很反感。
三.建议:
1.1定点农贸市场活禽零售交易点至少符合4项设置条件
活禽零售交易全面实行定点交易,交易点设置必须符合禽流感防控要求,非定点的或定点达不到设置条件的不得进行活禽零售交易。定点农贸市场至少符合4项设置条件,一是交易区、宰杀区独立封闭设置,实行物理隔离,与其他经营区严格分开,有独立对外的出入口;二是交易区和宰杀区、水禽交易区和旱禽交易区分开设立;三配备排风、排水、清洗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等设施,通风良好;四是设施设备及安装符合消防、环保、食品安全及动物防疫等要求。
1.2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主办经营管理者至少履行8项义务
一是建立定期休市制度。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一般情况下每两周休市一天,冬春季每周休市一天,休市时间应当提前公示。休市期间,应当按照有关卫生规定,对交易和代宰区域建筑物、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清洗与消毒;二是建立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等相关制度。进入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交易的活禽,应当具有有效检疫证明,并查验相关台帐、检疫证明,没有有效检疫证明的活禽不能进入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交易;三是建立经营者档案。登记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货渠道、诚信状况等信息;四是建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制度。督促经营者对活禽的运载工具进行消毒,每天收市后对活禽交易场所,以及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对废弃物和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禽类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五是设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公示相关信息,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接受社会监督;六是制定禽流感等疫情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异常死亡或者有禽流感可疑临床症状的,应当立即依法向动物防疫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七是设置环境卫生责任信息公示栏,公示责任范围和内容;八是建立H7N9禽流感监测制度。农贸市场主办经营管理者要制定H7N9禽流感监测计划,对活禽交易摊位/档口进行H7N9禽流感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按照2%以上的预期流行率进行随机采样送样监测,每次采集禽血清、双拭子样品各20份以上,家禽数不足20只的全采,以及环境拭子5份以上。
1.3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经营者至少履行8项义务
一是在经营地点公示检疫证明;二是活禽零售交易点经营者应当建立活禽经营进货台账,做好每日交易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两年;三是根据销量购进活禽,避免在市场内大量积压、滞留活禽,一般情况下购进的活禽尽量在2天内销售完,最好不要超过3天,超过3天时的活禽最好立即代宰后销售;四是每天收市后对活禽存放、代宰、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代宰器具等用具进行清洗,保持作业和周边场所整洁卫生,并配合市场经营管理者实施消毒和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五是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的经营者应当采购定点活禽批发市场或者本地具有有效检疫证明的活禽,不得从非定点活禽批发市场采购活禽,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不合格的活禽、病死禽上市销售;六是配合市场经营管理者开展H7N9禽流感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采样,必要时对采购定点活禽批发市场或者本地具有有效检疫证明的活禽检查H7N9禽流感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合格报告;七是出售的活禽应当经过代宰后,方能带出零售交易点,不得将出售的活禽交消费者带出零售交易点;八是配合主办市场经营管理者巡查,发现活禽异常死亡或者有禽流感可疑临床症状的,应当立即向主办市场经营管理者报告,并配合采取相应措施。
1.4做好个人防护活禽零售交易
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基本健康防护知识,在进行活禽交易和代宰过程中,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的主办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组织开展活禽零售交易从业人员健康防护培训,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2建议
为确保农贸市场活禽H7N9禽流感防控各项措施有效落实到位,建议要进一步强化三个力度。
2.1强化主体责任力度
定点农贸市场活禽零售交易点主办经营管理者和定点活禽零售经营者都要切实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农贸市场禽流感防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知道自身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各岗位人员责任制度,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主办经营管理者要与每个定点活禽零售经营者签定活禽H7N9禽流感防控责任状,或定点活禽零售经营者向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主办经营管理者呈交活禽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承诺书,明确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主办经营管理者和定点活禽零售经营者都是定点农贸市场活禽H7N9禽流感防控第一责任人,确保活禽H7N9禽流感防控责任落实到位。
2.2强化长效检查力度
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主办经营管理者要建立健全长效检查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长效检查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安排专人每天对活禽交易情况进行巡查,以及活禽H7N9禽流感防控各项措施实施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到位的必须要暂停交易,暂停交易期间要认真整改,同时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恢复暂停交易,长时间整改不到位的要取缔交易。
1、城区农贸市场监管理念存在误区城区农贸市场不仅是城市居民购买生活必需品的重要场所,而且还是农副产品销售的重要渠道,在搞活流通、推动市场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城区农贸市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认为城区农贸市场经营单位出租市场资产并获取租赁收益,应按市场方式运作。少数政府职能部门与政府官员甚至认为城区农贸市场已收取了市场设施租赁费,足以维持其正常运转,无需财政投入。事实上,城区农贸市场经营属于低收益甚至亏损经营的公益事业。同时,农贸市场是各种农产品、副食品、水产品等商品集中交易的场所,由于经营主体复杂多样,尤其是文化程度、法律意识、文明意识等普遍偏低,对食品安全问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存在躲避和应付的心理,使得城区农贸市场监管人员的监管压力大,存在畏难情绪[3]。农贸市场商品来源复杂、销售快捷、销路多样等客观原因使得工商部门事前介入和事后监管的难度增加。而工商部门在监管干部人手方面的缺乏,加之其他监管任务重,不利于强势的执法合力形成。2、城区农贸市场监管财政投入相对不足工商行政体制改革前,城区农贸市场的建设主要由工商部门自建或与集体、个体联建,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集资或个人入股等,维修改造资金由工商部门自筹。工商体制改革后,2000年至2008年城区农贸市场的建设及维修改造主要由各级市场服务中心自筹解决,除了相关政策支持外,财政投入较少,由于农贸市场服务中心收益低、包袱重,对基础设施进行维修和改造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甚至连工作人员工资和运转经费都无法保证,导致市场破烂不堪。2008年,五十年一遇的冰雪灾害造成许多农贸市场的经营大棚倒塌,伤亡和损失巨大。由于各级市场服务中心无能为力,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指派专家组深入农贸市场对毁损设施进行确认、定损,并由财政部门拨付专款对农贸市场基础设施进行维修改造,以尽快恢复市场经营。自冰灾之后,各级政府虽然每年拿出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但因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严重缺乏,仍是杯水车薪。由于财政投入的相对不足,市场经营单位无能力投入,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不愿投入,导致农贸市场的发展与城市建设的发展不同步、不协调。农贸市场的建设滞后于城市建设,不利于城市整体发展。3、城区农贸市场监管执行力弱近年来,城区农贸市场方面的监管制度出台相对较多,如《市场卫生管理制度》、《市场经营户管理制度》、《市场治安管理制度》、《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市场秩序管理制度》等,但落实效果不太明显。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城区农贸市场监管方面人才奇缺,制度落实难度较大。据调查,农贸市场普遍存在监管人员不足的问题,且不重视对市场监管员的管理培训和继续教育。同时监管人员的独立性不强,家族式管理问题突出,绝大多数农贸市场监管人员与市场开办者都有些沾亲带故的关系[4]。在人才培训方面,难以进行公平公正的权利制衡机制。因此,即使地方政府热衷于制定各类农贸市场监管制度,这些制度大多也只能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喊在嘴上,不能有效地执行,导致城区农贸市场监管效果不佳。4、城区农贸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有关我国农贸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沿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以及各地方政府相应制定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快速发展,这些制度早已不能适应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实际需求,应尽快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贸市场监管法律法规。1996年,国家工商局颁布《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提出对有形商品市场进行市场登记、办理《市场登记证》等要求。但由于农贸市场管理立法层面的缺失,城区农贸市场的市场准入和主体地位模糊,《农贸市场登记证》与市场经营人员的营业执照不符,直接导致农贸市场开办单位职责不清、农贸市场开办者与进场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从而使工商部门无法开展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落实开办方的违法责任,大大削弱了监管力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进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
各地、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等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农贸市场发展基金,促进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农贸市场及场内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和监督管理,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参与论证、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及相关项目的验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农贸市场的规模和管理现状等实际情况,在有固定设施的农贸市场设置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及项目验收;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八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农贸市场内畜禽交易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林业、水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负责农贸市场内与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有关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农贸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可根据需要在大、中型农贸市场设置民警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农贸市场内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农贸市场应建立由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组成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做好农贸市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配合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外的乱搭建、乱摆卖、乱张贴等行为以及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病媒生物防制,依法对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场内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与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督促、协调或实施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各项责任,推进市场文明建设,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应当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农贸市场(含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总平面图时,应当明确农贸市场建筑规模、建筑位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属于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要求纳入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征求工商、商务、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使用政府资金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使用期限、管理责任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完成后,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农贸市场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会同工商、商务、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共同核查农贸市场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农贸市场未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或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的,规划、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权,分别依法责令农贸市场开办者立即整改。农贸市场整改完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用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拆零转让,不得擅自更改用途。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但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的,应当进行重建、改(扩)建。
重建或改(扩)建的农贸市场,其经营生鲜农产品的面积不得小于重建、改(扩)建前的面积。
第二十五条 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论证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置。
临时农贸市场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设置期满后依法拆除。
第四章 市场开办
第二十七条 鼓励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投资者投资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
第二十八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及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对场内商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科学合理地划行归市。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区。
第三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农贸市场设施设备维护,每年从摊位租赁服务费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市场内摊档、道路、通风采光、消防、安保、给排水、用电、卫生、停车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
第三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因自身原因需要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该书面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会同工商、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论证。
经论证该区域确需设立并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协议收购、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将该农贸市场交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农贸市场管理者经营管理;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与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无法达成农贸市场收购、产权置换或租赁协议的,按照程序终止该农贸市场经营或予以关闭。
第五章 市场管理和经营
第三十二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和提供有关服务。
农贸市场开办者与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农贸市场管理者退出管理情形进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须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每天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及时公布快检结果;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职责。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未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不得进入市场;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三)公示职责。设置公示栏,公布服务项目、摊位租赁服务费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等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市容环境卫生职责。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制止场内出店(摊)占道经营行为;制止随意摆摊设点。根据市场垃圾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场环境卫生整洁和容貌美观,确保无乱摆卖、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乱搭建行为;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职责;市场公厕安排专人管理并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五)计量监督职责。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对经常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进行调查处理。
(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开展病媒生物灭杀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场内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制止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八)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场内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等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除向场内经营者收取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代收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卫生等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除外。
场内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或其他行政许可证件,不得擅自更改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第三十七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四)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
(五)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不得进行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六)消费者要求其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依法予以提供;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场内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其经营品种及规模,依法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销售畜禽产品的,应当提供检疫证明;销售猪肉产品的,除提供检疫证明外,还应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四十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依据其与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进行管理,直至协议解除。农贸市场管理者不能全面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可以依据协议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的违法及受表彰信息录入市场主体或个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对场内商品划行归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擅自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由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或者已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但未签订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按规定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或未及时公布快检结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公示职责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场内经营者从事活畜、活禽交易或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因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农贸市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给场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场内经营者可依法要求该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给予赔偿。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其他有关部门行使,事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
第五十一条 侮辱、阻挠或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贸市场,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农贸市场开办者,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作者:晏栎 陈晓明 单位:湖南大学建筑学院硕士研究生
市商务局提供的数据显示现有的147处农贸市场中,主要分为露天市场、独立式室内市场、连体式室内市场、独立式棚顶市场几种类型,在各区的分布情况见。(表略)可以看出,国内类似于长沙的各大中小城市社区内存在的农贸市场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类是独立建筑,包括独立式室内市场和独立式棚顶市场,农贸市场经营是此建筑的主要功能;第二类是附属建筑,例如连体式室内市场,一般为占用商住楼的底部一到两层建筑面积进行经营的农贸市场;第三类是露天市场,没有建筑物覆盖,一般是受环境等条件影响自发形成的临时市场。这些农贸市场经过常年使用已经非常陈旧,建筑质量不高,毫无自身的特色,反映出建设管理部门在规划时缺乏对农贸市场的景观考虑。室内外环境较差,卫生情况恶劣长沙大部分农贸市场的出入口处人车混杂,小贩众多,造成市场周边交通阻塞,缺乏良好的秩序。市场入口处的标志往往也不是很鲜明,辨识度较低。大部分独立市场都是依靠自然采光,内部光照不足,阴天时尤为严重。市场内部由于缺乏收集处理污染物的设施和专用的上下水道,经营者就地处置污染物的现象随处可见,使得地面遍布垃圾与污水。许多露天市场的环境污秽不堪,不仅对市容市貌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也增加了环卫工作的负担,降低了城市环境的质量。而市场在早晚交易高峰时期产生的吵杂声音,熟食和肉类摊档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烟尘,对周边住户的干扰也十分严重。
选址规划城市社区农贸市场在进行规划选址的时候应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方面着手,本着结合实际的原则,对城市引力位置、区域环境与景观布局进行综合分析,结合社区人行系统组织、公共交通站点规划、社区活动休闲设施,从不同的角度和层次来统筹整个规划。在规划中结合居民活动的综合目的倾向、场所选择习惯,参考自发形成的街道市场具有的区位优势和弹性发展模式,对居民的主要生活流线进行分析,优化农贸市场的区位选择和规划设计,使城市社区的农贸市场在居民日常生活和出行中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作为社区生活和休闲活动的中心,保证市场的稳定发展。3.2微观设计在微观设计方面社区农贸市场受建设条件和建筑用地的影响较大。单向循环主路线以及带状布置具有更多的优点,并且在众多的市场中得到了实际证明,在进行社区农贸市场建设时可以作为一种优先的发展形势来考虑。在建设用地和环境不允许时可以适当利用渠化流线引导设计,在细部设计中将环境与人类心理习惯的差异性结合考虑,使市场环境及流线符合人的行为规律。市场的弹性原则在设计中对温带地区农贸市场的影响也十分重要,由于冬夏城市居民生活习性有所差异,将使农贸市场在经营户的组成和居民参与总量方面产生变化,所以市场需要具有较强的调适能力和能动性以适应季节的变化和区域性的主客观要求。独立式市场的空间应尺度宜人,不必因为追求室外感和高大的形体而使用玻璃顶棚,造成巨大的能源浪费。需要在设计中注意营造亲切舒适的环境,市场内视线通透、内外交流方便、自然采光和通风良好,摊位设计应具有良好的功能性,临客一侧可以调整成较低的尺度,使台面触手可及。市场内通道间距考虑到亲和性,可根据顾客人流大小灵活调整变化。在色彩和环境设计中宜使用简单明快的色彩来营造轻松宜人和具有特色的室内环境。人性化设计在商业空间的设计中加入其它具有吸引力的活动已经在社会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在社区农贸市场的设计中可以考虑到这一方面,在对居民日常购物不造成干扰的前提下,设计一些室内外相结合并具有多重使用功能的生态空间,在其中可以晒太阳、休憩、下棋聊天、读书看报,还能为小孩提供游戏场所。同时还可以利用一些第二层次的空间开辟部分休闲项目和锻炼设施,满足居民的生活健身需求,为社区增添更多的内涵,增加社区的凝聚力。完善经营管理重视制度建设,打造长效管理机制[2],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监督市场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强化管理责任、调整好经营管理的关系,杜绝自发摊点和占道摆摊行为的出现,对社区街市环境统一负责。采用居民社会、管理部门、开发商多方互动形式[3],社区居民对于市场环境和经营模式可以具有提出意见和予以否决的权利。可以通过调整市场的开业时间和营业时间、添加防护设施、增加群防和绿植隔离带等方法解决市场的噪声问题。降低农贸市场的综合成本和商品的价格,在维护商品结构完整性的同时保证居民日常购物能够实现“一站式”。
农贸市场是城市社区规划设计发展中重要的内容与环节,应该立足城市和地区的特性,深入调查研究,尊重社区居民意愿、行为规律和心理情感,从区位选址到综合规划、从组织模式到平面布局、从细微环境设计到管理经营,真正以人为本,打造出适应时代需求、适应居民需要的特色化、生活化农贸市场。
[论文关键词]农贸市场;民生工程;美丽广西;清洁乡村
一、国有农贸市场主渠道作用的体现
一直以来,国有农贸市场在推进“菜篮子”工程建设,有效保障“菜篮子”供应、平抑农产品价格和维护食品安全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同时,政府的各项指令在国有农贸市场也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一)加大市场硬件投入,积极推进“菜篮子”建设
农贸市场作为居民“菜篮子”商品供应的主要场所和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与人民生活质量密切相关,城市居民80%的“菜篮子”消费依托农贸市场。自2007年广西开展“城乡清洁工程”以来,共投入资金近5亿元对国有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特别是今年开展“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以来,国有市场硬件设施改造力度和步伐不断加大。据统计,仅南宁市投入资金约3000多万元。
(二)履行社会责任,平抑市场农产品价格
国有农贸市场是稳定集贸市场价格的主力军,不仅讲经济效益,更关注社会效益。以南宁市降低涉农摊位租赁费为例。2010年11月20日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制定了遏制物价上涨、稳定物价的政策共16项措施,南宁市国有农贸市场积极响应号召,带头执行涉农摊位的租金下调15%的政策要求,做到应减必减。为此,南宁市在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开展平抑物价,降低租金的专项检查中得到了好评。而非国有农贸市场不仅不执行国家减租政策,反而争相提高摊位租金,导致罢市事件频繁发生。由此可见,国有农贸市场对抑制价格上涨势头,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维护集贸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起到了表率作用。
(三)严把市场进入关,全力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也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强烈的热点之一。作为具有主渠道作用的国有农贸市场,能够按照创建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农贸市场的要求,积极参与创建活动。一是在各市场设置了农药检测室,开展食品快速检测,杜绝不安全蔬菜流入市场;二是完善食品管理档案及台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平台;三是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监管,在职能范围内及时做好问题食品的发现、撤柜、退市、销毁等工作,积极承担日常管理责任。
二、当前阻碍国有农贸市场主渠道作用发挥的因素分析
(一)国有市场占有比重过低且分布不均衡
以南宁市为例,该市中心城区现有各类农贸市场121个,而国有农贸市场只有17个,占有率仅约14%,导致政府对“菜篮子”的调控能力和调控手段弱化。同时,全市国有农贸市场绝大部分都在远郊及乡镇,区域分布极不平衡。
(二)市场硬件设施陈旧,投入不足
由于很多国有农贸市场特别是远郊及乡镇农贸市场,建设年限已久,基础设施陈旧,市场水电设施和排污设施等已不能满足现代市场经营的需要,成为影响市场形象的关键因素。加上国有主体自身资金有限,市场设施升级改造投入严重不足。
(三)经营模式单一,市场竞争加剧
目前,国有农贸市场的经营收入是以租金收入为主,缺乏创新业态,抗风险能力低。另外,随着城市大型超市、生鲜超市以及便利店的增加,给传统的农贸市场造成很大的冲击。
三、建议及对策
结合广西当前的实际情况,现就新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国有农贸市场的主渠道作用提出以下建议及对策:
(一)提高国有市场占有率
广西区各市政府应通过各种方式在未来5年时间内,将国有农贸市场(含生鲜超市)的占有率提升到50%。一是通过设置项目土地“招拍挂”条件或调整建筑容积率的途径,由房地产商代建农贸市场并无偿移交给政府,政府再将市场移交给有资质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二是由市财政出资收购非国有农贸市场并交由有资质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三是政府尽快设置一套完整的农贸市场开办审批流程,确保农贸市场的公益属性。
(二)规划先行,引导市场合理布局
为建立健全市场网络和流通体系,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调整增量,改造与新建相统筹,业态升级与优化相结合”的总体思路,通过规划的编制,完善农贸市场的空间布局,重点做好老城区的网点补充和新发展城区的网点扩展工作,以解决部分地区设点不足的问题。
(三)政府扶持,加大对国有农贸市场的改造力度
一是对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改造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支持。二是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手续,对国有主体多渠道解决资金缺口给予政策支持。
强化政策引导。要优先保障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国有公司投资的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在立项、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中明确农贸市场建设规模、土地性质及用途等内容,未经市政府允许不得擅自调整。市政府对符合规划、列入建设和改造计划的农贸市场按照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政策减免收市权范围内建设规费。
加强财政支持。市、区财政对中心城区现有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翻建迁建的,根据具体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内容、设施建设、资金投入、达标验收等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平方米补贴;对规划新建的农贸市场,以国有投入为主,参照翻建迁建标准予以补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市区新的农贸市场建设,确保新建农贸市场公益性和可调控性。
明确产权关系。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中政府给予的优惠和补贴一并作为政府投资,政府投资所对应的农贸市场产权由辖区政府国有投资公司持有,市场经营管理权交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全权负责,政府投资所对应的市场经营收益权交所在街道办事处,用于市场的建设管理工作。在实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前,辖区政府要与市场产权人签订协议,市场产权人承诺未经市政府允许不得擅自改变市场用途,如擅自改变用途,由区财政部门收回补贴资金本息,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1.农贸市场经营环境存在的诸多问题
1.1场内人员行为缺乏城市公共商业空间内的文明规范
一是市民买菜沿袭路边交易习惯。有的习惯将菜叶扔在地上;有的边走边摘菜,菜叶、豆壳扔了一路;有的光膀子、随地吐痰、抽烟、乱扔烟头,不把农贸市场当作城市现代商业空间。二是场内经营者还有路边摊位经营意识。为了扩大销售额提高利润, 有的摊主喜欢突破摊位空间限制,溢摊、出摊经营;有的为图方便,在摊位周边乱扔蔬菜废弃皮壳,垃圾遍地;有的超越摊位条件开展批发业务,尤其在早市,有的甚至将经营摊位拓展到市场外和街道上。
1.2市场主办方的利益取向导致管理松弛
农贸市场主办者,一般不直接参与市场日常管理,只是根据摊位情况核算总租金,采取承包转包方式分派给日常管理人,并将日常管理费用压到很低水平, 由于日常管理人手不够,难以维护秩序和场内保洁,市场只能维持低水平运作状态。同时日常管理人员为了增收, 场内私搭乱摆,增加临时摊位,加剧了市场内部的拥挤混乱。
2.农贸市场作为准公共产品具有多重管理属性
2.1农贸市场的公共性与准公共产品定位
首先,农贸市场长期融贯于百姓生活之中, 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性。第一,农贸市场功能可替代性弱,对于居民生活十分重要。农贸市场为居民提供日常食品需求,满足居民的一日三餐;交易的农产品新鲜、方便和价格便宜深受居民认可。即便现在城市里已经拥有众多综合性超市,还有一些专业性生鲜超市或是蔬菜连锁店,但农贸市场依然是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流程中最便捷、最经济的平台。第二,农贸市场选址基本上由历史沿袭,居民对此有很强的认同依赖。农贸市场设施基本都在居民密集区,所用场地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国有房产开发公司或政府兴建;二是政府规划由开发商享受优惠而兴建的配套设施;三是由镇街一级政府或大型企业出借闲置土地民资兴建;四是原有大棚市场改造为室内农贸市场,政府给予资金扶持。虽然现在大都实行了民营化,但其为居民生活配套服务的性质没有改变。第三,农产品集中交易有利于货源和质量的把控,农贸市场是农产品进入市民餐桌之前的重要安全关卡。农产品没有标准化的生产工艺流程,质量问题随时都有可能在生产、加工、运输、流通等环节出现,这就需要有对货源正当性进行审核、对产品质量安全性进行检测的第三方管理机制,采取农产品集中交易模式、实现集中质量安全把控显得尤为重要。第四,农贸市场盈利模式主要是靠获取租金,基本上属于微利性经营。农贸市场的经营模式主要是市场主办者通过投资兴建或上缴一定的土地房产租借费或承包费获取经营权,以收取经营户摊位费获取收入,摊位费再通过经营户成本最终传导到菜价上,形成租借链、成本链。从某种程度上讲,露天、大棚或设施越简陋的市场,蔬菜价格较低,人气反而较旺。第五,农贸市场内集聚了众多经营户,交易方式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与超市、连锁经营者不同,农贸市场内集合了众多的市场经营者,他们的进货渠道大多来自于同一集散地,进货价格几近一致,利润率极其透明,其销售价格平均要比综合性超市低。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微利性、替代性弱等特征,可以将此定性为准公共产品。对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在理论上应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以此定位,来研究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问题,才能寻找到较佳的管理思路。
2.2农贸市场管理具有多层次性和多重属性
一是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要管理好两个层次的主体:农贸市场的主办方和场内经营户,政府应当对他们的经营活动与社会影响依法分别实施行政管理。二是农贸市场的主办方对于市场活动的日常管理,主要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实现对市场经营环境的维护,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引导场内经营户合法合规经营。
3.建立自律、契约、执法相衔接的农贸市场管理架构
3.1加强农贸市场有序进入和退出制度建设
首先,要建立农产品准入经营和入场经营制度。一是农贸市场必须具备对入场农产品货源管理机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这两项基础条件,方可对外经营。二是对小规模的独立门店实施行政许可。其次,加强对摊位收费权限、收费标准的监督,提供相关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不同档次市场的收费,提升规范经营的水平;对不按规定的、屡不改正的市场主办者暂停或收回收费权,使得政府不因对市场主办的处罚累及百姓日常的购菜权,引发。
3.2构建由政府、市场、经营者组成的规范经营责任链
首先,明确相关单位的责任,并通过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申办农贸市场时,需要对场内场外环境和卫生、摊位摆放秩序、买卖秩序、文明宣传等事项作出责任承诺;场内经营户提出入场申请时,也要签订相应的责任承诺。其次,建立与承诺相对应的保证金制度。市场向政府指定部门或委托管理单位,缴纳文明经营保证金;经营户向市场交纳合法经营、文明经营保证金。政府指定部门或委托农贸市场协会对各市场进行考核评比,对达到目标要求的,由政府兑现增加人员经费补贴或相关建设改造资金补贴;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动用保证金加以整改。
3.3充分发挥农贸市场行业协会组织自律管理的作用
政府要对行业协会加强指导。一方面,主管部门制定农贸市场文明建设的规范标准,提出总体的管理要求,为发展中介服务组织提供良好的制度依据;另一方面,职能部门参与行业管理的制度设计,做好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的衔接。
4.政府提供有效的扶持与服务
4.1政府提供必要的建设扶持资金,完善农贸市场的硬件设施
根据城市规划和政府工作计划,对兴建及改造升级的农贸市场,给予一定项目的一次性扶持资金,为农贸市场规范有序经营创造基本条件。为每个农贸市场配备农残检测设备,并提供一定的日常运作费用,确保这些设备的正常运行,以便把好农产品质量关。
4.2政府提供或购买部分公共服务,激发农贸市场投资者提升管理水平的积极性
通过硬件改造和管理提升,切实改变农贸市场设施简陋、环境卫生差的现状,为群众提供一个环境舒适、购物方便、食品卫生安全的“菜篮子”商品购买场所。
(二)改造提升和整治规范的范围
本次改造提升与规范的范围为全区有市场名称登记证的农贸市场、农村小菜场和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需要改造提升的农贸市场。
(三)时间安排
到2009年底各乡镇、街道完成辖区内80%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与规范;到2010年底前全部完成。
(四)改造标准
1、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与规范以《*省星级市场标准》和《*省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为基本标准。
2、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与规范,一般不能低于以上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可以超过上述基本标准;发文之日后经批准新建的农贸市场,要坚持高起点设计,高标准建设,高要求管理,确保新建农贸市场与经济发展、城镇建设、群众消费水平同步,必须达到“省二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标准。
3、具体标准:见附件1、2.
二、指导思想
以全面提升全区农贸市场整体水平,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指导,以创建标准化农贸市场为重点,以实现农贸市场规范化为抓手,通过“改造一批、提升一批、规范一批”切实改变我区农贸市场“脏、乱、差”的现状,努力为市民营造一个整洁、有序、安全的消费购物环境,全面提升我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使农贸市场建设发展与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市场布局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适当规模”的原则,结合城市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全区农贸市场布局规划。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凡纳入改造提升与规范范围的农贸市场,设计方案须经区农贸市场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讨论评审,以确保改造提升与规范质量;改造完成后,需经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验收,经验收合格,区财政给予以奖代补。改造提升与规范后的农贸市场,经省工商局认定为二星级以上农贸市场享受区商贸发展资金奖励。
各乡镇、街道对属地内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与规范也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共同推进全区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与规范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与规范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争创精品”的原则组织实施。区政府已成立全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要把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与规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和措施,按照改造提升与规范工作目标、标准和工作程序,认真抓好辖区内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与规范的实施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确保全面完成全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与规范工作。
(二)加强宣传。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与规范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农贸市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知识,不断提升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通过创“星级市场”等有效载体,逐步把我区农贸市场打造成城市文明的亮丽窗口。
(三)加强监管。按照“谁举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与规范的日常监管。农贸市场举办者是市场改造提升与规范的责任主体,是市场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市场消防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1、对目前某些方面尚不符合登记条件但已长期存在、为人民群众生活所必需的农村小菜场,且符合以下条件: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举办;
(2)实际经营在3年以上;
(3)有固定的市场经营管理设施和安全条件;
(4)该小菜场距离农贸市场在1000米以上;
(5)场内经营户原则在30户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