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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劳动教育的核心概念界定,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中图分类号 G719.5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4)04-0078-05
在职业教育领域,德国能够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其强大的职教师资队伍功不可没,特别是以企业培训师为核心的企业职业教育人员更是德国职教师资的主体和特色所在。对于德国企业培训师群体,国内学者虽有较多关注,但往往聚焦于培训师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又或者其结合具体的职业教学活动上,而对作为德国培训师能力标准及培养参照的《培训师资质条例》[1]① (以下简称为AEVO)则没有给予太多重视。即使在德国,为增加培训企业② 并进而提高培训岗位的数量,《培训师资质条例》也曾一度中止生效,但随着增量效应的减弱以及企业培训质量的下滑,AEVO于2009年重新回归。如今,国内众多中德合资企业在推进自身员工培训及参与职业学校校企合作时,也在尝试引进德国的AEVO,以保障企业培训师的能力水准。因此,深入探讨AEVO的核心要求及其在企业培训师能力建设中的作用,对于我国“双师型”职教师资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双元制”职业教育和培训师的概念
(一)“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企业培训
德国职业教育的特色和主体是著名的“双元制”职业教育,即受训者既在企业里接受企业职业教育,同时又在职业学校里接受理论知识学习,以前者为主,后者为辅。职业学校主要负责文化课教育和专业理论知识教学,而企业则重点负责实践技能训练和职业经验的获取。工业企业内的职业培训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工业教学车间培训,多数在大型企业专门的培训中心进行;二是非系统的工业培训,主要在实际生产车间和工作岗位进行。传统的手工业企业培训则全部在生产现场进行。此外,跨企业培训在各个职业领域也都有着广泛分布,弥补了企业在培训设施设备及培训师资源上的不足。基于企业培训在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主导作用,企业培训师也相应成为德国职业教育及其师资构成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企业培训的实施及培训师的作用
在具体实施中,企业培训要根据培训职业③ 的要求,以工作过程为导向,向学徒系统传授包含专业能力、社会能力及个人能力在内的职业行动能力。培训企业必须向受训者无偿提供必要的教材、仪器、工具、机器及其他设备和培训用品。同时,培训企业还必须拥有合格的培训师。企业培训师的任务是根据企业内部、相关行业以及职业要求的培训内容,独立组织、实施和监控学徒培训,企业培训师还肩负着促进学徒个人能力全面发展的任务,积极、正向推动学徒的个性人格发展。
德国企业培训人员(即广义的企业职业教育人员――betriebliches Ausbildungs-personal)可分为三类:培训岗位提供者(Ausbildender)、培训师(Ausbilder)、培训专员(Ausbildungsbeauftragter)。培训岗位提供者(对外的职业教育提供者)负责与学徒签订培训合同以及按合同规定进行培训,通常即为企业主。培训师,即本文重点探讨的企业培训师资,他们受雇于企业,负责传授特定培训职业所要求的技能、知识和能力(计划、领导、指导、管理控制),是教育提供者的人和培训的具体负责人。培训专员则是支持、协助培训师完成培训任务的技术人员和办事员,其往往在特定设备和具体工作岗位上为学徒提供培训。根据德国《职业教育法》的要求,教育提供者和培训师都必须通过《培训师资质条例》的考核,必须具备培训师资格证书[2]。
二、《培训师资质条例》的相关改革
(一)AEVO简况及2003年中止生效的背景
1972年4月,德国联邦政府颁布《培训师资质条例》,对企业培训师应具备的个人能力、专业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拥有合格的培训师是作为企业提供“双元制”职业教育必须满足的资格门槛。此后,由于具有培训资质的企业所提供的培训岗位多年呈下滑趋势,致使培训岗位市场供需失衡,德国年轻人接受企业培训的机会不断恶化。为此,20世纪末德国国内各界就一直在讨论如何放宽企业门槛,提高培训岗位数量,以缓解培训岗位市场的严峻形势。作为这方面的一个具体举措,2003年5月,德国联邦政府宣布《培训师资质条例》暂停生效五年。6月,德国劳动与职业研究所(IAB)专门通过其面板数据企业调研了此项政策的影响范围,详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AEVO中止生效的确使德国拥有培训资质的企业数量有所增加,即培训师门槛的降低,使部分此前没有资格提供“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企业有了资格。
表1 2003年AEVO停止生效所带来的有资格培训的企业增量[3]
(二)2009年AEVO恢复生效的原因
2006年,受德国政府委托,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BIBB)着手对AEVO中止生效期内企业培训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调查表明,AEVO中止生效确实带来了培训企业和培训岗位数量的增加,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数量效应逐渐减弱;另一方面,AEVO的暂停使用带来了一定的企业培训质量下滑现象,如,中断培训的人数上升、学徒考试成绩和考试通过率下降等,且培训师和培训生之间的冲突也呈上升趋势[4]。评估认为,AEVO中止生效所带来的数量上的正面效应不断弱化,质量上的负面效应日益凸显。鉴于此,联邦政府与行业协会达成一致意见,重新恢复《培训师资质条例》的应用。自2009年8月1日起,修订后④的新《培训师资质条例》正式生效。
AEVO以新版形式恢复生效,除了得到相关评估的直观数据支撑之外,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和逻辑: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教育自身的变革,对培训师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也进一步强化了培训师的地位和作用。在以全球化、信息化为核心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之间的竞争方式、竞争程度发生了显著变化,只有不断革新工艺、变革工作组织形式、提高产品质量,具备良好的客户关系与快速的客户响应、前瞻性的环保理念等,企业才有可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在这一背景下,企业内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已不能仅仅局限于职业技能、知识等专业能力,还必须具备独立性、责任感、灵活性、终身学习能力和意愿等非专业能力[5]。德国《职业教育法》中明确提出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职业行动能力(berufliche Handlungskompetenz),也正源于上述背景。所谓“职业行动能力”,指的是个体“在职业情境中从事熟练而职业化的、个体深思熟虑的以及承担社会责任行动的本领和状态”[6]。“职业行动能力”体现了德国职业教育界对职业能力的系统理解,体现了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理念和目标的变革。这种培养理念和目标的变革引发了德国职业教育内容和方法的巨大变化,特别是对包括培训师在内的职教师资群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挑战。鉴于此,以前的《培训师资质条例》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职业教育对培训师的要求。新《培训师资质条例》更加强调以能力为本、以工作过程和业务过程为内容指向及以学徒为中心,强调通过行动导向教学培养学徒的职业行动能力。
(三)新AEVO的理念和内容变化
新《培训师资质条例》以能力为导向(Kompetenzorientiert)、通过四个行动领域(Handlungsfelder)描述了对培训师的要求。培训师的资质可分为专业能力(Fachliche Eignung)和人格素养(Pers?nliche Eignung)两大维度。所谓专业能力,指的是培训师既要具有自己负责培训的职业所要求的技能、知识和能力(Fertigkeiten, Kenntnisse und F?higkeiten)――称为职业能力(berufliche Eignung),也要具有基于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的教育教学能力(berufs- und arbeitsp?dagogische Eignung)[7];所谓人格素养,指的是培训师背景良好,无违反《职业教育法》的行为,能够对学生的人格塑造和良好行为模式的养成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培训师资质条例》中,特别着重描述的是培训师应具备的教育教学能力。
表2 培训师的资质要求
从内容上看,与原有的七个行动领域不同,改版后的AEVO将培训师的教育教学技能、知识和能力划分为四个行动领域[8],更加适合当前对培训师的要求。四个行动领域依培训师的工作过程依次展开,具体为:检查培训条件和制定培训计划、培训的准备和协作参与招生、培训实施、培训完成。联邦职教所在对此法规的细化解读和实施建议中,给出了培训师教育教学能力培训课程的时间框架,总课时为115(可借助合适的自学手段,但面授不得少于90课时),四个行动领域所占份额分别为20%、20%、45%和15%。与此同时,建议中也具体描述了基础能力的细节,给出了相关技能、知识、能力的举例。这些做法不仅直观呈现了完整的培训过程,有助于培训师掌握培训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也能够提示能力构成和要点,促进培训师的培养培训。
从理念上看,新的AEVO特别强调以工作过程为导向,强调培训师在制定培训计划和实施培训时都应该充分考虑职业工作过程。如:行动领域3(培训实施)第三点关于培训师的要求中指出,培训师要能够“从企业培训计划与典型职业工作过程中开发并实施企业培训任务”。这就要求培训师必须熟悉企业的整个工作过程,以工作过程为导向向受训者传授专业能力。另一方面,在培训师自身的能力要求和能力养成中,也延续了这种工作过程导向,这突出体现在对培训师的能力描述上――依据培训师的工作过程展开行动领域和具体环节,依次描述培训师的工作和应满足的能力要求。
三、培训师的资质要求和成长路径
(一)培训师的资质要求
德国《职业教育法》第28条规定,只有人格素养和专业能力符合要求的人才允许作为培训师[9]。就人格素养而言,所有培训师自身此前的经历中不能有违反《职业教育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也不能有有关青少年的犯罪经历等。就专业能力而言,则有以下多种可能:对于工业、手工业、农业等领域,通过师傅考试者,即被认为已满足了培训师的专业能力要求。其他人员,如完成特定职业学习的人、高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在相关培训机构参加国家认可考试者,以及在国立学校通过相关专业的毕业考试者,如想从事培训师工作,则必须按AEVO规定接受培训师资质培训并通过考试(主要培训和考核教育教学能力)。对于自由职业者,如法官、律师、公证人、经济师、税务顾问、医生、牙医和药剂师等行业人员只要具有相关就业证书和任命书就能担任该行业培训师,无需专门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也无需通过考试。
(二)培训师的基本成长路径
德国企业培训师的成长路径和培养过程具有开放性、自主性和灵活性三个特点。在人格素养之外,要获得培训师所要求的专业能力要求(职业能力与教育教学能力),通常要经过三个阶段的学习和实践: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阶段、应用与实践阶段及资格获取阶段[10]。
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阶段是企业培训师能力与知识积累的初级阶段(专业基础形成阶段),经过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未来的培训师将初步具备满足实际生产需要的工作能力。但与一名合格的培训师相比,他们的实际操作技能还不够娴熟,还不具备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的能力,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还存在脱节的现象。这些问题只有靠长时间的反复实践和经验积累才能解决。应用与实践阶段主要解决的是经验和熟练问题,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未来的培训师已经可以较好地掌握培训职业完整的工作过程和熟练的职业行动能力。但是,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培训师,他们还必须具备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意义上的教育教学能力。这一能力可以通过两种方法获得:其一是参加师傅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师傅证书;其二是根据AEVO规定的学习领域进行自学,或者参加相应的培训,最终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师资格考试,取得培训师资格证书。无论是师傅考试还是培训师资格考试都把基于职业教育学与劳动教育学的教育教学能力作为一个重要考核内容。
四、对我国职教师资队伍建设的启示
《培训师资质条例》及其变革,直接反映的是德国对培训师的能力要求变化,也深刻反映了德国职业教育理念、内容和方法的变化,对于正在着力推进“双师型”队伍建设的我国职业教育而言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完善职教师资能力定位,推动“双师”素质职教师资培养
针对职业教育对教师专业实践与教育教学复合能力的要求,我国提出了“双师型”教师的概念,作为引领职教教师专业化发展的重要方向。但迄今为止,对于“双师型”教师的能力结构并没有明确的认识和准确的界定,很多职业院校仍片面强调教师的实际操作技能,忽视教育教学能力,致使教学陷入简单的灌输和机械性演示,影响了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德国《培训师资质条例》所明确约定的培训师能力结构,也包括培养过程和成长路径,为我国明晰“双师型”教师能力结构提供了非常直观的参照和借鉴。
(二)培养高素质企业培训师,促进“双师型”结构职教师资队伍建设
理实结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呼吁并实现行业企业更多参与职业教育的同时,单纯依靠职业院校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弊端也日益凸显。一方面,“双师型”素质教师毕竟只能是职业院校教师的局部;另一方面,单纯依靠职业学校建构“双师型”教师队伍,永远存在与行业企业的脱节问题,存在教师能力追赶行业企业发展问题。鉴于此,建设企业培训师队伍并将其纳入整个职教师资队伍范畴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培训师能够全方位促进校企合作,直接提升职业院校学生企业实践的质量。除此之外,企业自身的员工培训等人力资源建设也对培训师群体有着直接的需要。因此,学习和借鉴德国经验,从明确能力要求、规范培养过程等视角进行制度建设,建立一只高素质企业培训师队伍,无论对于中国以学校为主导的职业教育,还是对于企业自身来说都非常必要。
参考文献
[1][8]Bundesregierung. Ausbilder-Eignungsverordnung (AEVO) [Z]. 2009-01-21.
[2][9]Bundestag. Berufsbildungsgesetz (BBiG)[Z]. 2005-03-23.
[3]Hartung S. Die Aussetzung der Ausbilder-Eignungs-Verordnung (AEVO) [EB/OL].[2014-02-28].http://doku. iab.de/betriebspanel/ergebnisse/2005_01_14_03_Ausbilder-Eignungs-Verordnung_2003.pdf.
[4]Ulmer P., K. Gutschow. Die Ausbilder-Eignungsverordnung 2009: Was ist neu? [J].BWP, 2009(3):48-51.
[5]Hauptausschuss des Bundesinstituts für Berufsbildung. Empfehlung des Hauptausschusses des Bundesinstituts für Berufsbildung zum Rahmenplan für die Ausbildung der Ausbilder und Ausbilderinnen[Z]. 2009-06-25.
[6]匡瑛.究竟什么是职业能力――基于比较分析的角度[J].江苏高教,2010(1):131-136.
[7][10]陶扉.德国企业培训师制度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7:35.
On the “Qualification Regulations of Trainers” in Germany and Its New Developments
WANG Ji-ping, HUANG Yi-xin
(College of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Education, Tongji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92, China)
Abstract The “Qualification Regulations of Trainers” in Germany makes clear requirements for the abilities and qualities of trainers in enterprises by the mode of legislation, and provide important reference for the cultivation of trainers. In order to increase training places, the “regulations” has been suspended for some times. However, with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 reform, the “regulations” has been revised and put into effects in 2009, and it made material requirements for trainers in the aspects of basic abilities, qualification and growth pathway, which has reference meaning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dual-qualitication teaching staff in China.
Key words trainer; ability requirements; dual-vocational education; Germany
收稿日期:2013-12-29
作者简介:王继平(1970- ),男,黑龙江绥化人,同济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职业教育治理与管理,职教教师教育;黄怡心(1988- ),女,福建福州人,同济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职业技术教育学。
基金项目:教育部、财政部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职教师资培养资源开发项目《职教师资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研究与开发》(VTNE093),主持人:王继平。
① 德文为“Ausbilder-Eignungsverordnung”,国内曾译为《实训教师资质条例》《企业培训师资质条例》《企业教师资质条例》等。虽然作为企业雇员的“实训教师”、“企业培训师”所承担的任务远超出“实训”或“培训”的范畴,要从事基于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的教育教学活动,但其与严格的教师要求仍有区别,因此本文译为《培训师资质条例》。
二、对现代特殊教育学校自主、开放新格局的探索
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启智学校为例来谈。该校开办于1999年,主要是承担对中度智障和听障儿童的义务教育。学校开办15年,经历了特殊教育发展的发展期、蓬勃期和变革期。在顺德教育综合改革的背景下,围绕着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努力探索自主和开放的办学格局。
(一)以育人为核心
构建现代特殊教育学校制度体系。基础教育最根本的任务是“认识人、培养人”,所以,该校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中按育人的尺度来衡量办学效能。一是立足育人,建设学校《章程》,以《章程》引导、规范学校和教师的育人行为。在《章程》建设中,注重制度要保证学校有丰富的时间和资源别用于真正有教育性的活动上。二是建立与社会良性互动关系,定期向专家、社会进行开放活动,在坚持育人的方向,听取、尊重各方的意见。三是对家长、从事特殊教育服务的人员进行引导性教育,建立他们的特殊教育专业意识,围绕着学生的教育核心,明确职责和分工。
(二)以增值为目标
研究、探索特殊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学校育人有效与否,关键在于学生的学习效果。为了确保学生的教育能够增值,该校对特殊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研究和探索。一是丰富课上教育载体,建立多角色育人体系。立足学生关系的把握,开发角色扮演和真实角色呈现的育人形式。二是充分利用广义教育资源,建设系列课程。立足一个学生学习的丰富性、完整性、系统性,开发课下、家庭和社区课程。三是建设个别化教育课程。依据每个学生都得到有效学习的原则,制订全员课程学习计划,设计分层与分类教学内容。成立个别化教育部,建立学生缺陷补偿和专长发展机制,搭建教育与康复、艺术训练课程。四是建设学校-家庭-社区教育资源库。立足学生学习的有机性,开发各类环境育人资源,专业队伍育人资源,设计体验角色资源库。五是建设枢纽型教育服务组织架构。立足于学生学习的连续性,加强各教育环节对接机制的建设。六是建立针对的学生多元评价系统。立足学生全面发展的增值,研究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研发学生电子档案系统。
(三)以有效为导向
建立新型家校、学校与社区的关系。在现代学校制度的框架下,家长、社区中的组织参与学校的管理,决不是“花瓶”、“点缀”,可有可无,而应当是有效地参与。一是建立家长、社会评价办学成效的机制。学校每学期邀请家长、不定期邀请社会人士评价学生的教育效果,分析出有效建议,合理改善教学。二是建立校内协同工作机制,共同服务家长和社区。为了保证家长和社会人士面对学校教育有整体性的概念,学校专设一名副主任统筹此项工作。三是开展专题研讨活动。围绕学生的教育和生活,定期召集家长、社工进行研讨,消除误会,形成教育的合力。四是善用家委会资源。家委会是家长群体的代表,拥有着强大的社会能量和活动能力。在参与学校办学的基础上,集中家长的力量,重点攻克残疾人教育和生活中的难点问题。
作者简介:章勤芳(1963-),女,江西南昌人,海宁市高级技工学校高级讲师,研究方向为德育教育。
基金项目:2014年度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业务立项重点课题“技工院校学生职业人格状况调查及培养研究”(编号:1-13),主持人:章勤芳。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5)11-0040-04
准确地说,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全人教育有着不同的理解,所以全人教育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但是其实质是相似的,即大多数观点认为全人教育指的是以学校为主导,以学生为核心,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一种教育,它强调被教育者的全面发展,注重以人为本和以社会为本,致力于追求被教育者智力、素质的提升和社会价值的最大实现,且强调让被教育者首先学会做人。通俗地讲,全人教育就是一种将人培养成“全人”或“完人”的教育,其目的就是要培养出有道德、素质高、有知识、有能力、能对社会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它所追求的教育境界可以说是人类教育的最佳状态。
全人教育主要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全人教育具有整体性,不仅要求被教育者的学习成绩好,还要求其素质、身体条件好;第二,全人教育具有发展性,它强调的是被教育者的长远发展,不仅只看重其在学校的表现,也不只是以学习成绩作为评价的标准,它是一个长期、持续的动态过程;第三,全人教育具有转化性,旨在将一种外向的教育转化成为内在的变化,不仅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受教育程度有要求,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教育将学生培养成一个能与社会、环境、他人、自然融合的人,达到全面发展的目的。
一、技工院校德育中存在的问题
围绕着“你认为目前技工院校的德育存在什么问题”笔者抽取了本校335名学生(其中男生185人,女生150人),以问卷的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调查结果如表1所示。根据表1我们可以看到,同学们认为造成目前技工院校德育收效甚微的原因主要有三类,其中认为对德育缺乏重视的占32%,认为德育教学模式陈旧的占51%,认为德育缺乏实践的占17%(见表1和图1)。
(一)片面的职业教育观导致对德育缺乏应有的重视
认为对德育缺乏重视的学生(占总比32%)中,有占总比17%的学生认为德育课时少,有占总比15%的学生认为德育在考试中比重较少。这主要是由于近年来,职业教育被片面地认为就是教给学生“一技之长”,让学生找一个赖以生存的饭碗,受此影响,一些学校更重视专业课程的学习和专业技能的培养,而将德育课时一减再减,且多列为考查课,平时缺乏对学生进行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追求等深层次的引导和教育。
(二)陈旧的教学模式导致德育教学缺乏吸引力
在认为德育教学模式陈旧的学生(占总比51%)中,有占总比10%的学生认为师生之间的关系不平等,教师在教学中以自己为中心,忽略学生的内心需求;有占总比19%的学生认为在德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常常照本宣科,教学方法落后,学生死记硬背的情况普遍存在;占总比22%的学生认为德育教学课堂枯燥,缺乏趣味性和创新性,难以激发自己的学习兴趣,从而导致德育的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
(三)缺乏实践致使德育效果欠佳
认为德育缺乏实践的学生(占总比17%)中,有占总比6%的学生认为案例融入少,有占总比11%的学生认为实践活动少,可以说这占总比17%的学生看问题比较深入。德育的最终目的是使学生成为一个有道德、有理想、有价值、高素质的能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的人,而人的价值只有在社会实践中才能够得到充分发挥,所以德育实践至关重要。但目前的一些技工院校,就像是一个“模具加工厂”,教师似乎变为了“机器操作员”,学生则成了被批量生产的“模具”。在这样的教育背景下,教师因为社会实践课耽误时间、浪费精力,所以不太愿意开展社会实践课,以致学生的独立性和社会实践性不强,主动性、创新性和社会参与性也逐渐丧失,难以成为一个健全的人。
二、全人教育在技工院校德育中的价值
(一)矫正教育目标,弥补学生的人文素养缺陷
多年来,技工院校德育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问题依然存在。很多学校只是将德育课教学作为德育的主要部分,并没有充分意识到人文素养对于学生成为一名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意义。而全人教育旨在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创造能力、社会参与能力、道德等综合素质,引导学生学会“如何做人”,必将对学生正确价值观的形成和理想人格的确立,行为规范和思维方式的形成大有裨益,对矫正目前技工院校的德育目标,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等具有重要的价值。
(二)以人为本,摆脱陈旧的教育模式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应试教育的影响,教学更注重对学生智能的培养,而忽视学生道德水准、社会能力的全面提升和协调发展,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课外活动等常常处于不重要的地位。典型的重成绩、重考试、重技能,轻素质、轻综合、轻全面发展,师生之间难以建立平等的关系。全人教育强调的是培养学生成为一个“全人”,它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不仅强调对学生知识、文化的教育,更强调对学生的个性、人格、道德的教育,注重的是人的全面、健康发展,所以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全人教育可以促使技工院校摆脱陈旧的教育模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理论结合实践,提高技工院校德育效果
著名教育家陶行知说过:“只有通过生活实践才能使教育产生价值,并且只有这样的教育才能真正的被称为是教育”。全人教育强调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性,所以技工院校的德育仅满足于传授一些理论知识,进行理论说教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将德育融入生活,加强其实践性,通过社会实践、社会活动、社会参与等方式,使学生在了解社会、参与社会、融入社会的过程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养和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德育的成效才得以真正体现。
三、技工院校全人教育模型的构建
(一)技工院校全人教育模型的构建
构建“技工院校全人教育模型”,笔者主要采用以下四个步骤:第一,运用概念目录列表或名词性短语找出问题领域中的候选概念,由于学生的智能、人格和情商均会对自身的综合素质产生影响,所以本模型的主要元素有:人、智能、人格(基本人格和职业人格)和情商;第二,通过对四者关系的梳理和分析,绘制清晰明确的概念图形;第三,为概念添加关联关系,模型中的箭头线表明它们之间的关系;第四,针对影响人全面发展的元素,分别添加更为详细的培养内容关键词,使学生的人格、智能和情商均达到理想的状态,全人教育才能够实现。通过梳理和分析,最终形成了如图2所示的“技工院校全人教育模型图”。
(二)学生素质及相关系数分析
通过抽取本校335名学生(其中男生185人,女生150人),采用问卷的方式,针对“对德育的看法”、“希望从技工院校中学到什么知识”、“希望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等问题展开了调查,根据调查可以发现,大多数学生对德育缺乏足够的重视,他们认为只要专业课成绩好就行,德育属于辅助科目,没有硬性要求,不必多花时间和精力。尽管如此,他们也希望自己能够成为一个素质高、对社会有贡献的人。根据该调查所取得的基础数据,笔者将学生的德育的重要性作为本次分析的因变量,而被调查对象的性别、专业和性格作为自变量,建立一个简单的回归模型,如表2中列出了变量两两之间的皮尔逊相关系数、变量之间相关关系等于0的一个单尾显著性概率的检验。因变量与自变量之间的皮尔逊相关系数为0.083、0.059、-0.95,表明学生认为教师的引导和教育决定着自身的素质。
从表3中我们可以看出自变量与因变量有着明显的相关性,所以表4中移出了性别、专业、性格等自变量,从而建立了综合素质和学生体能、智能与人格之间的二元线性回归模型。表5中因变量与自变量的相关系数为0.257,说明两者之间存在着高度显著性的关系。所以说学生的体能、智能,特别是人格对于学生能否成为“全人”有重要的影响,由此我们可以知道,要想提高学生的素质,加强学生德育实效,主要应从学生体能、智能、人格三方面入手。
四、技工院校德育中融入全人教育的策略
(一)加强对学生人格及职业人格的培养
全人教育的核心思想在于培养多方面和谐发展的具备“完全人格”的人。根据表2中对技工院校学生素质及其相关系数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学生综合素质影响最大的因素是学生的人格,所以我们必须要加强对学生人格的培养,坚持“先做人,后学习”的教育思想。首先,要改变陈旧的教学模式和片面甚至是错误的职业教育观念,加强对学生基本人格的培养,将道德、信仰、法纪、兴趣、性格等作为德育的重要内容,塑造学生健全人格。其次,要注重对学生健康职业人格的培养,将职业道德、职业素质、职业精神等内容放在与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同等重要的位置,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为他们今后适应职场环境,以阳光心态度过幸福的职业生涯和人生打下坚实的心理基础。
(二)加强对学生智力、知识的全面挖掘
1.加强跨学科的知识互动和整合。使学生成为一个全面发展、道德品质高尚的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根据图2的模型分析和表2-5的数据分析来看,影响学生道德水平和素质的因素很多。也就是说德育是一门涉及范围非常广泛的学科,其辐射性很强,包含的内容也非常丰富,所以,技工院校的德育应注重加强跨学科的知识互动和整合。如:教师在讲专业课的时候,可以融入环境保护的内容、“7S”训练等;在语文、礼仪等学科的教学中,可以融入社会学、伦理学、人际学、管理学、逻辑学、人文科学等知识。可以说德育无处不在,只有在各门学科中均融入德育,才能拓展其教育的范围,使德育时时、处处触及学生的灵魂。
2.加强对学生智力的挖掘。人才的培养和挖掘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除了和学生自身的天赋有关之外,教师的引导和挖掘也至关重要。如果德育面狭窄、功利性过强、文化陶冶不足,那么学生的个性发展就会受到限制,其潜能也难以发挥出来。以全人教育为指导思想,强调学生的完全发展,应采用多种教育方法,使学生的智能、潜能、个性得到充分发挥。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给学生更多的主动权和自,让他们自由发展,全面发展。
(三)加强社会实践力度,体现学生的社会价值
全人教育强调人的完整性,社会是人生存、生活的空间,所以德育离不开社会这个实践场所。在德育教育过程中,技工院校不仅要加强学生对课本知识的学习,更要创造机会和条件,为学生争取更多与综合素质提升、道德强化有关的社会实践活动,从而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体现学生的社会价值。在教学中,教师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选用真实的案例供学生在课堂讨论、分析和学习;在课外,教师可以组织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如:“灾区献爱心”、“山区送希望”、“环境保护志愿者”等,让学生在参与社会实践的过程中培养社会责任感,成为一个健康、全面、能对社会做出积极贡献的人。
德育对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升综合素质等方面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今,以全人教育理念指导学校的教育工作已在教育界基本达成共识,现代职业教育应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立德树人”,着眼于人的全面发展,关注学生生命价值的提高。毫无疑问,将全人教育理念应用于技工院校的德育,使德育渗透到学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全方位、全过程,值得技工院校教育工作者作进一步深入研究,以期取得更好的德育效果。
参考文献:
[1]徐文杰.全人教育与高职教育的有机结合[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12):36-39.
[2]唐红亚.“全人教育”视域下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探析[J].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1):81-83.
[3]方荣春.从全人教育理念到中职学校德育工作思路[J].科教导刊,2012(19):46-47.
一、背景
1.职业教育发展的机遇
近几年,国家对职业教育越来越重视,先后出台一系列有利于职业教育的政策和措施,职业教育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春天,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学校招生人数也在不断增加,特别是国家创建改革示范学校项目的实施,在政策资金方面有一次的支持,技能型需求越来越大,职业教育的吸引力越来越强。
2.生源质量差
根据问卷调查得知,当前,选择上职业学校并不是学生的首选,近八成学生愿意上普高,以藁城区为例,随着初中人数的减少,但是藁城区一中、九中仍保持24规制的招生规模,我校为了完成招生任务,所有应历届毕业生均可无条件的来我校就读,计算机专业也没有门槛,生源质量差是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
3.教学模式滞后
中职计算机应用专业的课程普遍是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课程,且内容多,课时紧,但目前的学生普遍存在基础差、学习动力不足的现象。很多计算机应用专业教师虽然在教学中投入了很大精力,也下了很大功夫,但是效果不太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是教学方法不对路、教材内容安排不合理,导致学生学习难度大,造成厌学情绪。课程单调,实践性内容少,课程内容比较陈旧,技术老化,已跟不上时代的要求。虽然职业教育比较推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等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型人才,这必将改变课程体系的设置、教学目标及教学模式的改革。这些模式由于受到我国经济发展现状以及企业人才培训的方式不同的制约,这种模式在中职教学中很难实施。
二、概念的界定
项目教学法萌芽于欧洲的劳动教育思想,项目教育模式是建立在工业社会、信息社会基础上的现代教育的一种形式,它以大生产和社会性的统一为内容,以将受教育者社会化,以使受教育者适应现代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统一的社会现实与发展为目的,即为社会培养实用型人才为直接目的的一种人才培养模式。
项目教学法最显著的特点是“以项目为主线、教师为引导、学生为主体”,改变了以往“教师讲,学生听”被动的教学模式,创造了学生主动参与、自主协作、探索创新的新型教学模式。
项目教学法的具体实践中,教师成为了一名向导和顾问。帮助学生在独立研究的道路上迅速前进,引导学生如何在实践中发现新知识,掌握新内容。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通过独立完成项目把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不仅提高了理论水平和实操技能,而且又在教师有目的地引导下,培养了合作、解决问题等综合能力。同时,教师在观察学生、帮助学生的过程中,开阔了视野,提高了专业水平。可以说,项目教学法是师生共同完成项目,共同取得进步的教学方法。在职业学校、职业教育中,项目教学法有其独特的优势,应更进一步总结提高,大力试用推广。
三、在中职计算机专业推行项目教学法的必要性。
当前中职计算机专业还是采用传统课堂教学模式,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文化课程、专业课程、各个课程有相对独立的标准,学习完这些课程,第三年顶岗实习,传统的教学模式让学生有了扎实的理论基础,但是综合能力的训练,无法依靠这样的模式来实现。例如学生在建网站时,相关课程《平面设计》和《网站建设》等,然而在实际生活学习完这些课程,还是不知道一个网站是如何做出来的来的,这种模式很难适应当今互联网+的时代,必须改变教学模式。
同时对企业人才需要求进行调研,企业目标性强,需要精诚协作的人才。
四、措施与方法
1.校企合作,共同开发
有计划地组织专业教师外出考察、参加行业培训、到企业实践调研、邀请企业专家论证,定教学项目的内容,选择合适的企业共同开发课程与教材。邀请企业的行家当学校的教学指导教师,提高教学的针对性。
2.开发项目教学的校本教材和实训指导书
通过校企合作,与神州数码网络公司、河北网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了一整套计算机应用专业基于项目教学的校本教材和实训指导书,并且有4本教材通过河北科技出版社正式出版。目前与高等教育出版社数字化资源中心合作开发了项目教学、任务驱动的核心精品课程,建成网络教学资源库,实施了网络教学。同时合作开发了计算机应用专业全部专业课的项目教学数字化教学资源库,形成了本专业项目教学的立体化教学、实训资源。
3.理论教学坚持以应用为主,适当调整教学内容
理论教学方面,坚持以”应用”为主旨,课程建设在教学中应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在教学实践中,增加新知识、新技能的训练,对教学内容进行了调整。重点的知识精讲、细讲,非重点知识一带而过。将理论贯穿到项目实训中去,这样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让“实践牵着理论的鼻子走”,使理论知识简单化,建立学生的学习兴趣,在项目中中理解、掌握、巩固所学知识。
4.量身定做实训项目,增加项目的实用性和趣味性
根据本专业的实训设备情况和企事业岗位需求,设计一些符合实际岗位需求和有趣味的实训学习项目。在实训课中,教师可结合学生所掌握的基础知识,设置一些合理的,有创造性的实训项目。学生明确了实训目的,在实训过程中,可提高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实训找到答案,体会到成功的喜悦。
5.融人现代教学手段,增加项目的可操作性
建立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项目实训教学新模式,培养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掌握科学技术与研究科学理论的有效途径。利用现代化手段,采用多媒体技术和信息化手段辅助教学,使计算机应用技术教学更趋生动、形象,加大了课堂教学的容量,增强了学生对教学过程的理解与感受,教师与学生处于互动的学习状态,容易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的认知过程更为生动和深刻,并拓宽了学生的认知、想象和思维空间,营造了和谐的学习氛围,增强了课堂教学的凝聚力,提高了教学效果。
6.融人科学的考核方法,帮助项目的掌握。
对于中职的学生来说,理论的学习在于应用,所以每门专业课的教学中都要求学生掌握一门实用的专业技术,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且考核采用理论考试与操作技能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用这种考评方式来检查专业课的教学质量。在教学中,每完成一个项目内容,都要求学生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整门课程讲完后,则必须掌握全部操作技能,而且操作技能都以职业岗位能力要求为依据,以适应经济发展的现状及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求。
五、开展项目化演练
项目实战就是以企业真实的工作项目作为教学内容,为学生营造真实工作环境和氛围,教师在教学过程担任项目经理人的角色,学生在项目中担任工作角色。
“项目”是计算机应用专业教学核心内容,学生通过真实的项目实施,将专业知识转化成专业技能。教师在教学中对项目进行监督、控制和知道,学生按照项目工作流程开展工作,教师按照项目标准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考核和评价。
项目实战最重要的是严格按照企业产品开发、生产实际需求和岗位职责规定,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职业规范、职业素质和团队精神的综合训练。学生在“项目实战”的过程中深刻感受学习不再停留的书本表面上。而是学要全面开发学生学习潜能,将知识转化为应用,全面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同时也将全面了解、熟悉掌握企业对职业岗位的工作目标、工作方法、工作流程和标准、员工行为规范、使其完全树立一个合格员工的立体形象。
六、项目教学法的结论
1.有利于学生自身能力的培养。
企业企业亲自参加课程开发与建设、用实际项目参加教学,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了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同时培养学生综合能力和适应社会和企业的能力。本专业通过项目教学改革,学生的教学质量明显提升。两年来计算机应用专业学生参加省市技能比赛取得团体奖4个、个人奖16个,毕业生全部通过职业资格中级工认证考试,由于项目与企业工作岗位的知识技能要求更加接近,毕业生更好地适应了工作岗位的需求.
2.加强了师资力量的建设。
企业项目参与教学,使教师接触到先进的企业理念,完善的企业和社会经验,并将这些应用到实际教学中,达到更好指导学生的目的,同时激发了教师对先进的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及各种技能渴求,进而寻找各种途径提高自己能力。本专业通过项目教学改革,不仅提升了教学效果,而且促进了教师教学素质和专业技能的双提高。两年来计算机应用专业培养两名学科带头人、五名骨干教师、八名双师型教师,专业教师中28人次在市级以上教学活动中获奖,7个项目教学有关的专业课题被中国职教学会立项研究,两位教师被评为省市技能大赛优秀指导教师,一名老师取得计算机网络管理员技师职业资格证书,8名教师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取得联想、神码、H3c、深信服等企业认证25人次。
3.有利于企业和社会的发展。
以企业实际项目为教学平台,培养出来的学生必定实用性强,满足企业和社会的需求,体现了企业参与教学的必要性。将社会的人力物力投放的教学中,达到企业和社会的双赢。
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是最古老的基本权利之一,最早出现在英国1215年的《大》。《大》第三十九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州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1676年,英国国会辉格党人为反对查理二世复辟封建王朝的倒行逆施、保护自己的人身自由与安全,促使国会通过了著名的《人身保护法》。该法案规定了不准非法拘捕以及将合法拘捕的人及时提交法庭审判。在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了避免横向的侵害,人身安全被赋予极高的优越性。可以说,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是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产物。
一、概念及公约规定
人身安全权通常和人身自由紧密联系在一起。“早期思想家在论述人身自由与安全时也常把它们视为一个整体,或权利的两个方面。”[1]欧洲人权委员会在宣布受理阿德勒和比威斯诉联邦德国案中说:作为仅指人身自由与安全而言,从其固有联系看,自由与安全应视为一个整体。本文中人身安全权和人身自由放在一起论述,合称人身自由与安全权。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是指公民人身健康受自己支配,而且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放逐、剥夺、限制、酷刑、不人道的惩罚、奴役和科加劳动义务以及不法侵害的权利。[2]很多人权公约把人身自由与安全放在一起加以规定,如《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1款、《美洲人权公约》第7条第1款、《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第6条等。剥夺自由和逮捕或拘禁同义。[3]逮捕指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拘禁指剥夺自由的状态,不管它是否出自逮捕(监禁或审前拘禁)、定罪(囚禁)、绑架或其他行为。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分。”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自由与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欧洲理事会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五条:“(一)人人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非洲人权和民族权》第十九条:“每一个人均有权享有人身自由与安全。除非根据事先已经制定好的依据和条件,任何人均不得被剥夺自由。尤其是,任何人均不得被逮捕或拘捕。”《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五条:“缔约国依本公约第二条所规定的基本义务承诺禁止并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保证人人有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或人种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尤得享受下列权利:……(丑)人身安全及国家保护的权利以防或身体上的伤害,不问其为政府官员所加抑或为任何私人、团体或机关所加。”
针对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与安全,几个公约专门做出了规定。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四条:“每一儿童有权享受家庭、社会和国家为其未成年地位给予的必要保护措施,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视。”《儿童权利宣言》三十七条:“缔约国应确保:(a)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于未满十八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b)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人和儿童的自由。对儿童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第十一条:“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f)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二、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的含义
人身自由与一般意义上的自由是不同的,二者不能混淆。所有的人权最终都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作为人权之一的人身自由属于自由的一个方面。人身自由从最狭窄的意义上理解就是身体活动的自由。[4]因此在这个层面上理解,对于人身自由的干预就是把某个人强行拘禁于某个场所的结果。这个场所可以是监狱、劳动教育场所、精神病院、戒毒所甚至家里。但是如前面所列的条约所规定的那样,这种拘禁必须要有程序上的保障,被逮捕者和被拘禁者被赋予一些权利:被告知的权利、获得法庭人身保护令的权利[5]、获得赔偿的权利。考察各国对人身自由的理解,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解释。比如在新加坡,人身自由被解释为“与个人身体有关的自由”,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被限定为个人物理身体的监禁、惩罚和遭受痛苦。但是在美国的判例中,人身自由被解释为所有与人身有关的自由,包括表达自由、宗教自由,获得平等机会的自由、隐私权以及生育权等。[6]我们要明确的是,追求人身自由不是以完全废除剥夺人身自由的国家措施为目的。考察公约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公约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反对剥夺自由,而是反对任意和非法剥夺自由。国家机关必须准确界定可以剥夺自由的情况以及相关程序,并有义务防止国家机关及执法公务人员任意和非法地剥夺公民自由。
人身安全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曾倍受推崇,它保证公民得到国家的保护,以免由横向层次上的干预造成的对其人身自由和财产的损害。现代国际公约中的“安全”有相似的含义,缔约国负有积极义务保护公民身体完整性。一种系统性的解释表明,人身安全为个人提供了独立于人身自由之外的法律自由主张,这些主张主要针对由私人实施的对人身和人格完整性的干预。[7]1990年7月12日,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关于德尔加多。帕埃滋诉哥伦比亚案中指出:“从法律上讲,国家不能仅仅因为一个人没有被逮捕或以其他方式被拘禁,而无视在其管辖权下为人所知的对他或她的生命的威胁。国家负有义务采取合理的与合适的措施来保护他们。”
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的内涵应包括:
1、公民健康受自己支配。《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的(f)规定“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不受非法拘留或逮捕以及人身自由不被剥夺的权利。剥夺自由和逮捕或拘禁同义。《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美洲人权公约》第七条:“(三)不得对任何人任意进行逮捕和关押。”欧洲人权机构对人身自由与安全的内涵仅限于禁止非法逮捕或拘禁和拘束,这未免显得过于狭窄。[8]其实与剥夺自由相关的情况还有精神疾病、流浪、吸毒、教育目的、移民控制、为公共安全而采取的预防性拘禁等。但是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以微弱优势(30赞成,27票反对)支持对“逮捕”和“拘禁”作广义解释,因此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吸毒者、流浪者以及私人对自由的剥夺,都应理解为逮捕或拘禁。但是在我国,逮捕和拘禁还是只具有狭义的意义,不做扩大解释。
很多国际条约明确规定不能任意剥夺自由,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的规定,拘禁必须基于法律确定的程序和根据,必须告知被逮捕人逮捕的理由和对他的指控,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审判或释放,赋予因追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向法庭的权利以及得到赔偿的权利。[9]“在合理的时间内审判或释放”是指被剥夺自由的人有权让法庭不拖延地审查这种拘禁,不管拘禁他们的理由是什么;如果发现拘禁不合法,他们有权要求法庭释放他们。如在伊内滋。托里斯诉芬兰案(第291/1988号来文)中,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拘禁几乎达3个月之久,原则上讲是“太长了”。[10]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的一般性意见中强调,在任何情况下,拘留的时间不能超过“几天”。这说明国际条约虽然规定了合理的时间,但是具体是多少并没有明确界定。有些国家如美国通过人身保护令状来保障人身自由与安全。所谓人身保护令状,是从法院对任何监禁他人的人发出的一种法律文件,要监禁者必须把被监禁的人带到法庭说明监禁此人的要求。被监禁的人可以向法官提出申请要求发出人身保护令状,并陈述认为他是被非法监禁的根据。[11]
3、免受奴役权。《世界人权宣言》第四条:“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一、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二、任何不得被强迫役使。三、……(甲)任何人不得被强迫或强制劳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三款中的(乙)(丙)规定了不认为是强制与强迫劳动的情况,如作为对罪犯的惩罚的苦役监禁,依法庭合法命令而被拘禁的人或在拘禁假释期间所要求的任何工作或服务、军事性质的服务、威胁社会生命或幸福的紧急状态,或灾难情况下受强制的任何服务以及属于正常公民义务的任何工作或服务。《美洲人权公约》第十六条:“不受奴役的自由(一)任何人不得受奴役或从事非自愿的劳役,各种形式的奴役和劳役,正如奴隶交易和贩卖妇女一样都应予禁止。(二)不得要求任何人从事强迫的劳动或强制劳动。”《欧洲理事会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四条:“(一)任何人不得被蓄为奴或受奴役。(二)任何人不得被要求从事强制或强迫劳动。”
4、免受酷刑以及不人道的惩罚。《欧洲理事会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三条:“禁止酷刑任何人不得被施以酷刑或使之遭受非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惩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同意而施以医药获科学实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对此作了详尽的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五条:“人道待遇的权利……(2)不得对任何人施以酷刑或残暴的、非人道的或侮辱性的惩罚或待遇,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都应受到尊重人类固有尊严的待遇。”
三、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和其他权利的关系
1、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和生命权
生命权是人们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和剥夺的权利。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生命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是一切权利的载体。生命权是固有的、至上的、第一位的人权。在联合国的文件中,生命权被规定为不可剥夺的、不可克减的人权。联合国及其组织对生命权的保护是无条件、没有保留和没有例外的。[12]人身安全权是生命的一道屏障,因为侵犯生命权总是从侵犯人的自由与安全入手。从国际条约看,缔约国有义务不去任意地剥夺人的生命,在其领土内,缔约国更有义务去保护和确保人们的生命。缔约国最低限度的义务有反对谋杀,由此引伸出缔约国有义务去调查死亡,这在布莱尔诉乌拉圭案中可以体现出来。
2、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和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与安全权与人格尊严权密切相关,人格尊严权是指人们的身体、荣誉、名誉、思想、信仰免受任何歧视、侮辱或侵犯的权利。对人身加以任何形式的侮辱或惩罚都有悖于人格尊严的原则。人权事务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意见指出:“以人道和尊重人格的方式对待丧失自由者是一项基本和普遍适用的原则。因此,这项规则的应用丝毫不取决于缔约国现有的物质资源水平。必须不加任何区别地应用这项规则,不论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本源、财产、出生或其他状况。”传统上,人身自由只限于保护个人免受任意逮捕,不包含任何有关犯人待遇的义务;禁止酷刑一般被理解为一项避免国家干预的经典的个人权利,国家没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保障人道的待遇。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包含了不受酷刑和不人道的惩罚的权利内容,在一定意义上维护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权。
3、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和健康权
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和健康权[13]也有密切联系。健康权的内容之一是保持身体的完整性,不受他人任何方式的摧残以至身体受到伤残或致命损害,这一点和享有人身安全权是相同的。基姆在他的《探索一个公正的世界秩序》中说:“健康是仅次于人的自然生存的世界性质的最基本的人类需要。没有健康人将丧失人作为人最完整的大部分特性。没有健康人就不能发展为或称为更充分的人。没有健康,生命则失去意义和价值,其它的人权成为一句空话。”健康权不包括获得健康的权利,但包括自由和权利两方面的内容。享有健康权意味着有自身健康免受干涉的自由,并有权获得卫生保健以及健康所需的安全的商品、清洁的水源和信息。《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3号一般性意见(1990)中,委员会坚持认为缔约国具有不可克减的“核心义务”为健康权的实现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如果由于资源紧缺不能履行这些核心义务,国家“有义务证明,已尽一切努力,利用所有可以获得资源,优先满足有关义务的要求。”[14]有人认为,国家在健康权方面负有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
人身安全权是人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或尽可能继续下去。”[15]霍布斯说:“人民的安全是至高无上的法律。”[16]人们只有享有人身自由与安全,才能保障其社会活动的顺利进行,才能享受其他权利和自由。在当今社会,明确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的实质和内涵,了解国家在保障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公民主张和保障自己的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有着重大意义。
注释
[1]杨成铭:《人权保护区域化的尝试――欧洲人权机构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
[2]于立深:《我国宪法典公民权利条款评析》,《长白学刊》2002年第4期,第28页。
[3]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页。
[4]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2页。
[5]所有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都有权由一个法庭不拖延地对拘禁进行审查。这一权利来源于英美法中的人身保护令的法律原则,其存在于剥夺自由是否合法无关。
[6]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5页。
[7]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页。
[8]杨成铭:《人权保护区域化的尝试――欧洲人权机构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
[9]详见CCPR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8号一般性一件(第16届会议,1992)。
[10]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7页。
[11]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1页。
[12]联合国及其人权委员会对死刑问题上所持的立场,突出表明国家、地区不能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而判处和剥夺罪犯的生命,不能把剥夺少数人的生命,作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秩序的手段。
[13]《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确认了健康权,《经社文权利公约》第12条对健康权作了最广泛的承认,《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2条特别保障怀孕妇女和母亲的健康权,《儿童权利公约》第24条包含了有关儿童健康权的最为广泛的规定,此公约得到了广泛承认,因为目前只有两个国家没有批准这项公约。联合国示范规则含有关于残疾人健康权的规定。在区域层面上,《欧洲社会》第11条、《〈美洲人权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0条和《非洲人权》第16条对健康权作了规定。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旅游市场出现了“散客化”的旅游潮,欧美各主要旅游接待国的散客市场份额达到70%~80%,有的甚至高达90%。经营接待散客旅游的能力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旅游业成熟度的重要标志。我国散客旅游的比例虽然低于旅游发达国家,但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据2006年中国旅游业统计公报的统计,在出境旅游中,2006年我国公民出境人数达到3452.36万人次,其中经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为843.02万人次,只占出境旅游总数的24.42%,比2001年降低6%。在我国国内旅游中,2006年我国城乡居民出游总人次为13.94亿,其中由旅行社组织的仅为7583.78万人次,仅占出游总人次的5.44%,比2001年降低2.12%。可见,散客旅游已占我国旅游客源市场的大半江山,旅游市场正在进入散客时代。散客旅游的发展是旅游业进入更高层次、更新阶段的产物,也是旅游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此背景下,我国旅游景区所形成的以旅行社为主要渠道,专注于团队旅游市场的营销模式和传统理念,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一、散客旅游的涵义
散客旅游是相对于传统的团队旅游形式而言的。国际上,散客常被称为FIT(Foreign Independent Tourist),意为去异地独立旅游者,这种旅游往往预付一定旅费,没有陪同,人数一般在5人以下。但在某些地方如果游客有要求,也可提供导游服务。在我国,散客旅游常又被称为自助或半自助旅游,是由游客自行安排旅游行程,零星现付各项旅游费用的旅游形式,强调其旅游行程由散客自行安排和计划,人员构成可以是单个游客,也可以是一个家庭或几个好友,人数一般不超过9人。
在实际旅游活动中,散客的表现多样,很难用一个很明确的定义来描述,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来界定。但不论是哪种形式,散客都会呈现出一些共同的特征,如旅游行程安排的自主性强,付费方式相对灵活,旅游产品购买的“点菜式”。根据旅游者购买旅游产品的方式和内容,我们可将散客旅游划分成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1.散客包价旅游。这是指旅游者根据和旅行社一同制订的旅游行程计划进行的旅游,这种旅游要依托旅行社来完成,与团队旅游相同的是通常也采取一次性预付旅费的方式,其包价服务项目也基本相同,不同的是旅游行程计划完全是由旅游者自行来制订的,旅游者的自主性比较明显。但在旅游活动实施过程中,游客的随意性和灵活性相对较差。
2.小包价旅游。也称为选择性旅游,通常是指旅游产品中的住房及早餐、机场(车站、码头)至饭店的接送和城市间的交通由游客委托旅行社来完成,其费用由游客在旅游前预付,其他的旅游项目如导游服务、午晚餐、参观游览购物等可由游客自由选择,其费用可由游客旅游前预付,也可现付。
3.组合旅游。这种旅游方式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旅游者自行从旅游客源地分别前往旅游目的地,在旅游目的地组成旅游团,按当地旅行社事先的安排开展旅游活动。旅游者将在旅游目的地的游览项目委托给当地旅行社,其他如住房、城市间交通等都由游客自行解决。
4.全自助游。这种旅游方式通常不与旅行社形成委托关系,旅游者自行前往旅游目的地,根据自己的旅游行程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其突出的特点是旅游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强,对旅游产品的购买是“随走随买”。
二、散客旅游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
1.旅游环境方面。现代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发展与完善,旅游景区服务配套设施不断完善,为散客出游提供了物质保障。现代通讯手段的进步,使旅游者获得旅游信息的渠道更加广泛,获取旅游信息的便捷使旅游者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对旅行社的依赖。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交通设施的发展和服务的完善,民航价格的回落,私家车拥有量的迅速增加,使游客自行出游不再是难事。同时,由于许多地方政府开发旅游的力度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景区被开发出来,景区服务配套设施的不断完善,散客出游有了更多的选择范围,也有了更好的物质保障和安全保障。
2.旅游者方面。旅游者消费意识的觉醒与提高,自主意识与自主能力不断增强。由于出游的时间宝贵,人们对旅游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特别需要适合自己个性、主题的旅游线路。旅游者消费观念的日渐成熟,他们开始不满足于规范化团队旅游对个性的压抑,追求适合自己个性和需要的旅游线路和旅游产品。
同时,旅游者结构发生变化,中青年游客出游比重增加。相对于老年游客和儿童游客,中青年游客更具有喜爱冒险刺激的性格特点,同时由于中青年游客工作和家庭的压力大,出游时间更显宝贵,所以他们对旅游的质量要求更高,特别需要适合自己个性、主题的旅游线路。
国际经济联系加强,商务活动日趋频繁,商务游客的增加也是散客旅游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3.旅行社方面。传统旅行社推出的包价组团旅游方式虽然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旅游线路、旅游项目限制过多,一定程度上压制了旅游者的个性需求。同时,由于旅行社推出的旅游产品结构单一、重复,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创新不足,导致旅游者难以找到符合个性需求的有特色的旅游产品。另外,个别旅行社和导游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压缩景点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次数,延长购物时间,导游服务质量差,使得游客对团队旅游失去了兴趣和信心。
4.其他方面。2008年奥运会即将在北京举办,我国作为举办地国际声誉和吸引力都会得到极大的增强,大量外国游客也将涌入我国。此外,国家从2008年开始实施新的休假制度,改变了过去集中三个黄金周的休假方式,增加了传统节日的假期,实行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新的休假制度的实施为散客自由出行、避开旅游高峰期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三、当前我国旅游景区在营销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1.旅游景区的产品大多缺乏个性,市场认可度低,基本为一次性消费,重游率低。
由于景区资源的类同化导致景区产品的同质化,由于个性的缺失难以形成有特色的产品,极易被复制克隆,难以摆脱低层次低水平的竞争。对景区资源的深度利用不足,没有形成产品体系。既缺少主打产品,又缺少衍生产品和伴生产品,产品的谱系和延伸不足。
景区产品的规划设计缺乏针对性,市场认可度低。概念性的产品停留在理念上、规划中,未能转化为市场形态的产品。传统景区产品模式是以景观为中心设计,以观光为主线展开,游客被组织计划安排,被动的消费产品,导致景区产品大多为一次性消费,重游率低。
2.旅游景区的营销渠道单一,以委托旅行社的分销方式为主。直接针对散客的销售渠道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我国大多数旅游景区还是以旅行社为主要营销渠道,利用价格折扣的优惠,来争取进入旅行社推出的线路,形成了很强的路径依赖。一些旅游景区认为,散客市场利润薄、业务零碎,索性对散客市场漠不关心,甚至完全放弃。这种重团体轻散客只会让利润空间有限,对散客市场的不关注,失去的是更大的市场蛋糕。
3.旅游景区价格策略和获利模式单一,没有针对目标消费群体建立科学的景区价格收益体系。
目前,我国旅游景区大多还停留在产品经济层面,获利摸式单一,赢利模式基本上都属于门票经济。主要收入来源就是门票加上少量的其他收入。景区的经济增长仍主要依靠增流量涨门票。
4.旅游景区的宣传促销沟通单向乏力,基本处于单打独斗各自为政的状态。
旅游景区现在已经认识到旅游属于注意力经济,开始重视进行宣传促销,但一些旅游景区促销投入逐年递增,边际效应却是递减,效果强差人意。其原因在于单个的旅游景区就其规模、影响力和感知力难以形成一个独立的吸引源,难将旅游者吸引过来。
四、面对散客旅游时代,旅游景区开发与营销新策略
散客旅游的发展是旅游业进入更高层次、更新阶段的产物,也是旅游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散客旅游时代的到来,旅游景区固有的营销模式和营销理念已显得不合时宜,针对散客的消费和需求特征,旅游景区应当走出对旅行社的过度依赖,逐步向散客市场倾斜,开辟景区营销的新理念和新模式。
1.正确认识旅游景区产品,构建完整的景区旅游产品体系。
旅游景区产品不能仅仅理解为旅游地的风景名胜,还应该包括必要的旅游设施、旅游环境、游客观赏和参与的各种活动项目、景区管理和各类服务等。旅游景区产品的实质是服务,而不是风景名胜本身。
旅游景区产品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
(1)旅游线路和景区基础设施。这是旅游景区产品的硬件部分。旅游线路包括景区外交通线路和景区内游览线路,也就是景区的通达性。旅游景区产品的销售不同于一般的实体商品,其经营要依靠大量的客流。在国家交通条件改善的情况下,影响旅游景区通达性的不是主干交通,往往是旅游景区门前的最后的“十公里”。
(2)旅游景区吸引物和活动项目。旅游景区吸引物是景区内标志性的观赏物,是景区旅游产品中最突出、最具有特色的景观部分,是旅游景区赖以生存的依附对象。景区内的活动项目能使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更有趣味性,更能突出旅游服务的主题,因而往往成为旅游促销的重要内容。
(3)景区管理与服务。包括在对旅游者服务之前的景区规划、设计、开发、加工、组合、采购服务和直接面对旅游者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这是旅游景区产品的核心部分。
在正确认识旅游景区产品的基础上,旅游景区应充分考虑散客的个性消费需求,开发适销的景区旅游产品:第一,在旅游交通上要重视景区内交通线与景区外交通主干道的有效衔接,完善景区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能满足散客在景区内的吃、住、行等基本需求,有效延长散客在景区的逗留时间,由时间引出需求效应。第二,景区产品开发应坚持以观光产品为主, 同时要积极开发度假休闲、都市娱乐、会展旅游, 自驾出行、自由探险、运动休闲、拓展训练以及高尔夫旅游等新型的、游客参与度高的度假旅游产品和专项旅游产品, 构建完整的旅游景区产品体系,以满足游客的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第三,引入现代管理的理念,管理的方式,管理的技术以提高景区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从过去接待型经验型的传统管理阶段转到精细化人性化的现代管理阶段,根据旅游景区的管理特点,寻求有所创新又简洁实用的管理方法和模式。
2.建立旅游景区多管齐下的营销渠道策略。旅游景区产品销售渠道能否促进最终的销售目标的实现, 取决于旅游景区对销售渠道的设计和管理。只有建立多层次、多方向的立体旅游景区营销渠道网络,才能解决旅游景区营销对旅行社过度依赖的问题。
随着旅游产业的日趋成熟, 旅游产品的销售渠道日益增多, 景区直销、旅行社、旅游协会、电子商务、捆绑其他销售渠道、各种旅游交易会, 博览会等等。归纳起来,营销渠道主要有两种模式;直销和分销。
直销,是指景区不通过中介机构,直接面向旅游者销售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其执行主体,可以是景区的营销中心或市场营销部门,也可以是景区控股或参股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公司。景区直销的方式,除了在客源地自设销售点之外,还有上门推销、电话推销、信函推销、网络推销等。
分销,是指景区通过某种契约形式,将销售任务委托给旅游经销商以及其他专业机构去完成。在委托销售的同时,景区也会相应做出承诺,让渡部分销售权限给机构,如时间地点的选择和门票价格的确定等。
旅游景区到底如何来设计销售渠道,景区应结合景区自身的特色,充分考虑销售渠道目标的确定、渠道模式的建立及成员的选择。旅游景区在充分利用现有的传统渠道时, 还要密切注意新兴的渠道。短渠道销售是未来旅游营销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企业应利用互联网这个渠道, 加强景区旅游信息化服务建设,配合满足游客的个性化要求, 实施定制营销, 缩短分销渠道, 尽可能让最终顾客受益。
(1)充分利用原有的旅游社分销渠道,在旅行社设立景区咨询窗口,加强对窗口服务人员进行景区知识和特色的相关培训,使旅行社咨询窗口能为散客热情提供有关旅游景区的各种旅游信息,推荐灵活多样的服务项目,给予散客高质量、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及时追踪散客市场动态,做好信息反馈,
(2)逐步建立和健全旅游景区散客预订系统,尤其是在交通、客房和浏览项目方面逐步建立为散客服务的电脑预订网络,通过电脑联网,随时了解景区的交通情况和景区饭店的预订情况,接受散客咨询和预订,并可提供旅游资源方面的信息。
(3)在景区所在的中心城市的交通枢纽,如航空港、码头、车站、市区主要街道路口等设立醒目的中外文路标、导游交通图、指示牌等,清晰地标示旅游景区的地点、方位和距离,为散客“指点迷津”。
(4)在景区散客主要客源城市的繁华地段设立“旅游问讯中心”,提供旅游咨询帮助以及代购交通票、代订客房等服务。
(5)有条件的旅游景区可开通旅游信息咨询专线电话。
3.针对散客消费方式,制定灵活的价格策略,促使景区发展从流量增长型向效益增长型转化。散客旅游的付费方式是零星现付,即购买什么、购买多少,都按零售价格当场支付,价格比团队旅游相对贵一些,因此散客对价格变化的敏感度也高于团队游客。对于散客旅游市场的开发应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的良性调节作用,采用灵活的定价方式。此外,一些过去只对团队的价格策略也可以经过改造而移植到散客市场上来。
(1)区别不同时间实行差价。如旅游淡、旺季实行浮动价,淡季景区内的客房餐饮实行优惠,连续消费越多,价格越优惠。景点门票周末价高于平时,旺季价高于淡季价等。
(2)景区套票优惠制。对旅游景区内所有的游览景点和游玩项目进行捆绑销售,实行套票优惠,套票可在规定时间内消费,这样散客也可以获得价格优惠。
(3)重游客优惠制。旅游产品是无法储存的,要保持一定的销售量,必须有一个稳定的客源,对重游景区的散客,可以凭前次购买的门票存根获得一定的价格优惠。
(4)预付优惠制。这种价格方式打破了散客旅游时传统的“现付现享”难优惠的付款方式,散客在景区可以通过预付款方式购买在景区内吃、住、行、游、购、娱等消费通用的消费卡,刷卡消费时可获得相应的折扣优惠,未消费完的可全额退回。这种方式可以使游客在景区内自由、方便地消费,同时还能获得价格优惠,对景区来说也能尽可能地回笼资金,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以人为本,建立旅游景区多样化、精细化的产品促销网络。一个旅游产品最终要实现销售,往往需要经过大力的对外宣传和推广工作才能完成。在旅游市场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个销售链,即“旅游产品宣传促销旅游客源旅游效益”的连动过程,在这个链条中宣传促销却是最为关键环节。
旅游产业具有先天的宣传功能,游客是旅游景区对外宣传的核心。游客在游览景区后会与亲朋好友分享旅游的体验与感受。这一特殊的分享过程,使旅游景区对外宣传具有了更加浓厚的人本色彩,旅游促销要注重以人为本。在散客旅游时代,针对散客旅游者的个性化需求, 旅游景区开展促销工作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促销方式多样化。散客旅游时代也就是个性化消费时代,游客对不同的旅游促销方式感知程度各不相同, 单一的促销工具无法让所有的游客都感兴趣。旅游景区企业必须根据目标消费群体的需求和爱好、旅游景区产品及市场特点采取不同的促销工具和促销策略。如可以采取旅游广告、公共关系、营业推广、人员推销、节事活动、口碑、网络、捆绑优惠销售等方式, 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组合。
(2)旅游景区广告要采取多样化的媒体组合。景区广告目的在于展示景区的风格、特色,塑造景区形象,劝说各地的人们来游览,因此景区广告是以劝说性广告为主。在现代社会中,生活方式和社会活动多样化,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媒介接触习惯。旅游企业必须根据目标顾客最有可能接触到的媒体来传播旅游产品和品牌概念。一般来说,景区的广告是多种广告形式的组合,电视、户外广告、杂志通常是景区理想的广告组合方式。相对于传统媒体,网络媒介具有信息海量性、时效性、互动性的优势, 有关资料表明喜欢旅游的人群往往都喜欢网络。因此网络是旅游景区广告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媒体。
(3)注重景区细节促销。相对于团体游客,散客在旅游过程中会表现出对周围环境、设施、布局更加留意和敏感,从景区游览线路和导游指示牌的设计、公共洗手间的布局,服务人员的着装态度甚至小到景区垃圾桶的形状、间隔距离以及是否分类投放,都会成为散客旅游过程中关注的对象和旅游结束后谈论的话题。因此,旅游景区要关注细节,完善为游客服务的功能与设施,注重设计的细节,环境的细节,营造的细节,管理的细节,服务的细节,走精品取胜之道,使细节出亮点,精品成卖点。
参考文献:
[1]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教育司.导游业务[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5:73~79;115~116
[2]田里:旅游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24~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