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社会学模板(10篇)

时间:2022-08-20 18:53:1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知识社会学,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知识社会学

篇1

[作者简介]朱为,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4级硕士研究生,广西南宁530004

[中图分类号]B81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5―0043―03

知识学是一门既古老又年轻的学科,说其古老,在于人们对知识的探索和研究与人类文明的开始同步进行着;说其年轻,在于人们对知识的系统考察和哲学探讨是最近几十年的事。特别是以知识概念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学,到目前为止还未形成较完善的理论框架和基本内容。

一、对于知识的定义

知识,不论是作为日常语言词汇,还是作为一个严肃的学术概念,可能是当今人们最容易接触到的。知识究竟是什么?究竟什么是知识?一直是人们感兴趣的问题,尽管人们已达成一些共识,但讨论仍在继续。

我国出版的辞典中对知识的定义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积累起来的经验。从本质上说,知识属于认知的范畴。社会实践是在有知识的条件下进行的,是知识所产生的活动,没有知识作前提,谈不上社会实践。因此,这一定义从逻辑上首先就站不住脚。其次经验又是什么,是个人的、群体的、人类的,还是感官的、心智的,都没有界定,人之所以称之为人,就在于人有社会实践的能力,因为社会实践从广义上也就是指人的一切活动、一切现象。因此,这一定义等于说知识就是经验,经验就是知识,概言之,也就是没有说清楚知识到底是什么。

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对知识的定义是:对事实和思想的一套系统的阐述所提出的合理性判断或经验的结果。而马克卢普(Fritz Machlup)在《美国的知识生产与分配》一书认为:知识就是根据已认识的事物所作的客观解释。

二、研究知识与社会关系的知识社会学

知识社会学是对知识进行社会学考察的一门学科,它研究知识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主要是研究社会对知识的影响和作用。

1.知识社会学的创始人卡尔・曼海姆

“知识社会学”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哲学家舍勒提出的,但只有在德国哲学家和社会学家卡尔・曼海姆(1893―1947)那里,知识社会学才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曼海姆于1929年发表的《意识形态与乌托邦――知识社会学导论》一书标志着知识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正式诞生。 社会境况决定论是曼海姆知识社会学的中心思想。在曼海姆看来,思想或知识表面上是从思想家个人头脑中产生的,而实际上,它们终究是由思想家所处的各种社会环境、社会状况决定的。因此知识社会学必须致力于探讨“思想的社会决定”或“知识的社会决定”。曼海姆把这叫做“社会境况决定论”。不少西方学者将这一观点同马克思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相提并论,并称为“马克思一曼海姆观点”。

曼海姆认为知识社会学方法的应用分三个步骤:一是要确定一些思想类型;二是要把所分析的具体思想归到所属的思想类型中;三是把思想类型归到所属的社会历史条件特别是特定的社会群体中。曼海姆称这一方法为“归属法”。前两步类似于艺术史的研究方法,后一步则是他的知识社会学所特有。

2.马克思对于知识社会学的贡献

在建构知识社会学理论上,尽管有学者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知识社会学研究是由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开始的。但显然谁也不会否认马克思的思想对于知识社会学形成的重大价值。柏格(Peter L.Berger)和乐格曼(T.Luckmann)认为,知识社会学源自于马克思的基本命题――即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社会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意识的存在方式,以及对意识说来某个东西的存在方式,这就是知识。知识是意识的唯一行动……知识是意识的唯一的、对象性的关系。显然,马克思的这一表述是“知识社会决定论”的由来。

著名知识社会学家赫克曼(s.J.Hekeman)对此作了恰如其分的评价:马克思为知识社会学给出一条基本原理:即所有知识都是由社会决定的。马克思甚至认为即使是自然科学知识也是由社会目标决定的。不过,此时的马克思意在强调社会需求因素对自然科学知识的影响。恩格斯认为,在特定条件下,自然科学知识也要借助于社会和历史因素来解释。这一思想进一步丰富了知识社会学理论。著名科学社会学家默顿(R.K.Merton)这样高度评价:“是知识社会学的风暴中心。”

3.对于自然科学知识的重新审视

曼海姆将自然科学知识排除在社会学考察的范围之外,曼海姆认为知识社会学中的知识只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不包括自然科学知识,因为自然科学知识的内容是不受社会性因素制约的。而著名科学社会学家维特根斯坦在晚年开始对自然科学知识享有免于社会学研究的特权提出异议,认为科学知识也有其局限,也应该被视为一种文化现象。他进一步指出,知识就其本性而言是社会的,我们与他人互动、加入其他群体不能归于偶然因素,他人与群体是我们认知过程的具体语境,它构成了我们知识信念及知识的全部内容。

当今社会,科学研究早已不是个体、小团体的活动,科研活动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越来越多,呈现出大型化、集团化、社会化的特点。科研与社会需求、财政支持等社会因素密切相关,知识经济已经逐渐成为时代的主体经济形式,知识社会初现雏形。而社会知识化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路径,社会成员也逐渐从经济人、社会人转变为知识人,我们需要关注建构知识科学理论的社会学倾向。

三、在争议中发展壮大的科学知识社会学(SSK)

知识社会学是以社会学的角度观察知识及知识体系,而上个世纪70年代在西欧出现的科学知识社会学(SSK),将曼海姆的知识社会学推广到自然科学领域,认为自然科学知识也是受社会性因素影响和制约的。

该学派中的一些人物认为科学知识是建立在科学事实的基础上的,科学事实是在实验室中得出的,而实验室本身就是一种人工环境。一个实验室使用哪一种仪器、使用什么材料、使用何种药品,所有这些都是人为的结果,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建立在这些人为因素上的科学事实只能是人工事实,而建立在科学事实基础上的科学知识也只能是人工制造、构造甚至建构出来的。

1.科学与人文的论战

就科学知识社会学(SSK)来说,对科学知识进行社会学研究本来就是很有意义的尝试,当然也得承担很大的风险,来自各方面的批评也是意料之中的。SSK研究的目的不过是欲揭示在社会知识大环境中,自然科学作为其中一个子知识系统,它是

如何发生和发展的,与其他知识系统又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受到过哪些社会因素的影响,等等,试图还科学以历史的本来面目。自然地,要对科学知识进行社会学研究,必须站在人类整体认知成果的高度,对各个知识系统作综合考察。这势必将科学知识当成人类整个认识成果中的一个类别,这样,科学知识的绝对权威地位就不存在了,被降低为与其他知识平等的知识体系,还得接受学者们(有的还是科学的门外汉)的审查。于是引发了科学主义者的众怒,导致了科学与人文的大论战。

在笔者看来,科学与人文的论战源于真理的多维立体性,由于观察角度不同,就可能得到不同的结论,甚至相矛盾的结论。这就如同在数学发展历史中作为整体的数学大厦所经历的三次数学危机一般。经历危机过后,数学家们达成共识:不是只有一种而是有很多种数学,数学这个词应从多种意义上进行理解。而知识体系也是如此。

从科学体系当中得出的结论是否可靠,还需要不断涌现的科学事实来检验,在牛顿力学时代的科学家看来匪夷所思的事物,在今天掌握相对论和量子力学的科学家眼中却是自然与合理的。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我们更加趋近真理、接近客观。现代科学已经证实,牛顿力学只是物理学当中低速物体运动的特例解释。那未来的科学知识体系是否能把当今的科学知识体系包容进去,并解释某些游离于现今科学知识之外、而现今科学知识不能理解和解释的现象或者事实呢?在笔者看来,答案是肯定的。

2.科学知识社会学与客观实在

至于科学知识社会学是否否定了客观实在?按照其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大卫・布鲁尔的说法:“科学知识社会学也同样自然而然地坚持唯物主义或者实在论的一般的假定。也就是说,物质世界的实在理所当然是某种无论如何都不依赖于认识主体的知识或者信念而存在的东西。”我们也可以认为,任何想否定客观实在的努力在当今的社会思潮中都是难以有立足之地的,而且它也不是科学知识社会学家们所关注的话题,因为他们的研究对象是自然科学知识理论,而不是客观实在本身。或许他们否定了科学知识的客观实在性?这倒不是不可能。不过,“否定”一词用在这里未免有些偏激,确切地说应该是对传统的实在观的修正,即他们所认为的“实在”是指现代科学知识只是人类对自然现象所作出的各种有效解释方式之一,但不必是哲学上的“客观真理”或“终极实在”,也不是唯一的合理解释或最终结果,多数情况下科学研究的任务是对自然现象作出合理解释而不是去“发现真理”。而人们对于自然科学知识的种种置疑、反思,反过来也促进了科学的纯粹与客观性、真理性的提升。

有科学家认为科学知识社会学(SSK)是反科学的,这一说法值得商榷,但是在西方人眼中,反科学并不是一个贬义词,其实反科学主义准确说应该是反对(唯)科学主义。而唯科学主义很好理解,就是把科学当作正确甚至是唯一正确的真理,并将科学的知识模式、思维方式延伸到一切人类文化中。SSK的实践给我们许多启示,其中重要的一条是要把科学活动进行细分,不能笼统说科学是什么,这包括对客观说和意识形态说的提示。此外,SSK被外界认为是反科学的,但他们本人基本上否认这一点,而对于(唯)科学主义的质疑可能更有利于科学的健康发展,使科学部分具有自我反省功能,更加人道化,即走向“第二种科学”。国外SSK学者深入科学研究的第一现场,如扎根于某个实验室中,对中国从事相关科学研究的学者不但有参考意义,而且应当认真学习。

当然,科学知识社会学得出的种种新颖结论是否可靠,以及科学知识包含多少社会建构的成分,是否过分夸大了社会维度在科学知识形成过程中的影响,是否对科学研究的事业构成了威胁,这都有赖于学术界进一步深入研究。

篇2

作为哲学家,劳丹在研究认识论的时候,进入知识问题的研究。知识论的研究不可避免地同知识社会学的论题胶合在一起…。这时,就不能不反省曼海姆的知识社会学。劳丹知识社会学的思想就是从对曼海姆知识社会学的批评为发端的。在对曼海姆知识社会学批判的基础上,劳丹提出了认知知识社会学和非认知知识社会学,认知知识社会学强调对信念的研究,而不合理假定则是非认知知识社会学主要研究范围。

1劳丹对曼海姆知识社会学的批判

劳丹认为知识社会学包括古典的知识社会学即舍勒和曼哈姆的知识社会学和科学知识社会学,而且把科学知识社会学看作是知识社会学的~部分。劳丹的知识社会学思想首先是从对曼海姆知识社会学的批判开始的。劳丹对曼海姆知识社会学的批判,集中了经验理性主义的主要论点:是否任何知识都有曼海姆式的社会存在约束。

劳丹认为有些知识是不包含关于世界的信念。但是曼海姆把信念看作是社会历史的经验问题,并进一步提出这样的推论:信念必须用信仰者的社会存在约束来解释。然而数学知识和物理知识是否是信念还值得怀疑,即便是一种信念,也无法论证它受到社会历史存在的约束。这样问题就成为:什么类型的信念或知识可以作为知识社会学的经验问题来看待。

针对曼海姆的知识社会学,劳丹认为要找到知识的分类标准在理论上是很困难的:“如果所有的信念都不是合理考虑或摆脱偏见的评价的结果,而是由信仰者的社会状况决定,真是这样的话,那么整个认知社会学的事业都将是自我起诉的,因为如果所有的信念都是由社会因素引起的,而不是具有合理的基础,那么认知社会学家本人的信念就没有任何正当的合理性而言,因而也就没有任何特殊权断言是可以接受的。”劳丹认为曼海姆花了自己的大半生后才找到了知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问题既是说曼海姆在经历了大半生后最终找到了知识社会学的自相矛盾的地方。“一方面,他坚持认为,社会学表明了实际上所有信念体系,包括社会学本身的社会根源:‘我们一旦熟悉如下想法:我们的对手的思想观念归根到底是随他们的社会地位而变的,那么不可避免的结论是,我们自己的思想也是随着社会地位而变的。’另一方面,曼海姆逐渐认识到,这种观点将使社会学失去客观的合法性(并且也许在A.韦伯的论据压力下),他开始认为(像他这样的)思想家常常不受社会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对来说不依赖于社会的知识阶层’的概念,但是,如果知识阶层能够超越社会决定,并且如果思想史主要讨论知识阶层的问题,那么知识社会学(即使是由于曼海姆的缘故)还有什么可研究的呢?”¨

劳丹把曼海姆非内在的思想看作是知识社会学研究对象的思想即曼海姆知识社会学的对象称作为“不合理性假定”。劳丹指出:追随K.曼海姆的许多知识社会学家将思想区分为“内在的”和“非内在的”(或由存在决定的)。内在的思想(或者概念、命题、信念一大多数作者将它看作是一回事)就是那些能够被表明与信仰者所信仰的其他思想自然而合理的相连的思想。非内在思想(由存在决定的思想)并不具有理性凭证。人们可以接受它们,但它们与人们已经接受的许多其他可供选择的思想相比,并不在本质上更合理。曼海姆知识社会学对象即劳丹所谓的不合理性假定随着知识社会学的发展成为大多数知识社会学家赞同的看法。因此应当区别哪些知识类型属于知识社会学的经验分析范围。劳丹建议把知识分为合理性论述和非合理性论述。合理性论述指与一个信仰者所信奉的基本思想合理性的相联系的思想,其典型是欧几里得几何原理:“一旦人们接受了这些公理,就不得不逻辑地合理地接受由这些公理所导出的公理。”如果某一思想不是由内在固有的公理(合理性地)推导出来的,就是非合理性的,知识社会学只对这种知识有效。虽然曼海姆知识社会学的不合理性假定广泛地为知识社会学家所接受,但是劳丹认为却有很少的人论证过它的说服力。劳丹为了说明知识社会学的对象和范围,从个人主义的立场论证了知识社会学的不合理性假定的必要性。

劳丹的问题意识是,想澄清对科学知识而言的知识社会学是否有效,这在基本设问上与曼海姆的问题相对应。曼海姆所关心的问题是社会知识特别是意识形态和乌托邦。“知识社会学的职份在于平衡‘主义’之争,让各种社会集团产生相互依赖的意识,意识到自己的主义论述特定的社会时空位置及其限制。”很显然,曼海姆的知识社会学是研究社会知识的知识社会学而非科学知识社会学,“曼海姆基本上未料理自然科学知识的社会学问题,而是讨论社会思想中知识的存在约束。”

劳丹对曼海姆知识社会学的批判还表现在他对曼海姆历史一社会假定的批判。劳丹认为知识社会学所引起混乱的一个主要根源是混淆“历史的’和“社会的”这两个词的区别。曼海姆指出,我们在历史上所发现的信念有截然不同的两类:一类信念的形成和先决条件显然可以追溯到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另一类信念则丝毫不表现出自己的历史根源或社会根源。劳丹认为这种说法就是说明有些命题的身上带有历史痕迹,另一类命题则给不出关于自身是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在什么情况下被首次提出的任何线索。劳丹把带有历史痕迹的信念称之为背景性信念,因为它可以给出有关自身在其中产生的文化背景的重大线索;另一类信念则称作为非背景性信念。劳丹认为对这种区分并不是十分重要,而关键是知识社会学家如何对待它。曼海姆把背景性信念看作是“历史和社会决定的信念”。劳丹认为曼海姆的这种说法等于实际上什么也没有说,“从‘决定’一词不怎么严格的意义上来讲,这种观点无疑是无懈可击的,而且实际上等于什么也没有说。”劳丹还把曼海姆所认为的社会学分析的信念进行了批判。曼海姆认为,任何背景性信念——即使能够在历史上明确起位置的任何信念——均可接受社会学的分析。如果我们能把一个信念钉在“某一历史环境”之上,那么据曼海姆所说,我们就有了“研究者的‘社会地位掺入进’他的研究成果之中”。劳丹认为这一论证完全是似是而非的,因为在进行论证时,曼海姆以及他后来的追随者混淆了“历史的”和“社会的”这两个词的意义。所以劳丹指出:曼海姆的论点初看起来之所以可行,是因为在他经常说到“历史和社会决定的信念”这句话时总是将“历史的”和“社会的”这两个词相提并论。曼海姆费大力正确地证实了某些信念是历史性的,然后只应用修辞手法他就自称他从而表明这些信念在性质上同时是社会性的。同时劳丹还指出:除了曼海姆和迪儿凯姆,还有许多知识社会学家也相信一个信念如果出现在某一历史背景之中,那么这个信念完全有理由接受社会学的说踢。劳丹认为:某些思想出现在特定的智力环境之中,而它们即决定于该时期所认识到的经验问题,又决定于该时期占主导地位的研究传统的特征。所以“在一个预先确立起来的智力背景或智力框架之中,思想的这种同化过程并不包含有社会或社会学的因素。”

2科学知识社会学研究的范围

劳丹认为知识社会学应该有自己的范围和性质,不确定知识社会学的范围和性质是不利于知识社会学的发展的。

(1)劳丹知识社会学的分类

劳丹认为“我们首先应做出某些初步的区分,因为此领域中的许多混乱都是由于没能记住某些基本差异所致”。劳丹首先把知识社会学划分为两类即认知知识社会学与非认知知识社会学。“因此,更一般上说,可以有知识的非认知社会学和知识的认识社会学。”

第一种知识社会学可以看作是科学知识社会学,它主要研究某些社会结构对某个特定理论及概念形成过程的影响。依据劳丹的解释,如果社会学企图依据外部的社会或经济因素来说明为什么某一理论被发现及发现后被接受还是被拒斥,企图依据外部社会或经济因素预先决定科学家对理论的态度是赞同还是抵制,企图说明某些社会结构对某个特定理论及概念的形成产生影响,那么,这种努力就属于认知科学社会学的解释范围。科学知识社会学一反默顿传统,公然要对长期以来享有免予社会学研究的科学知识特权提出挑战,将科学知识作为自己的主要研究对象。

第二种知识社会学应看作是科学社会学(默顿的科学社会学),主要研究科学共同体的组织形式与内部结构,劳丹把这种研究看作是非认知知识社会学。如果社会学家的研究宗旨不是去解释科学家对物理世界的信念体系,不涉及科学活动的认知过程,而是去研究科学共同体的组织形式、内部社会结构及其功能,那么,这种努力就属于非认知科学社会学的解释范围。劳丹对非认知知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和解释范围是没有异议的,但对于认知知识社会学即科学知识社会学的某些领域是有争议的,争议的焦点是作为科学知识核心内容的科学家关于物理世界的信念体系及解释的原则。劳丹认为某些信念是由理性牢固确立起来的不是由社会所决定的。劳丹认为与第一种知识社会学相对照,社会学家会试图根据社会或经济原因来说明为什么某一理论被发现(或在发现后态度是赞同还是敌视)。另外,他会力求表踢某些社会结构对一个理论中诸概念的形成的影响。这类努力属于劳丹称之为科学的认识社会学的范围。显然,认识性的和非认识性的这两种探讨方式可应用于任何思想学科,从具体的科学到神学、形而上学以至社会学本身。

我认为劳丹对知识社会学的划分是含混不清的:“显然,劳丹是依据社会学家的研究目标及研究方法来给科学社会学和科学知识社会学两种‘范式’进行划界的,若不顾及冒过分简单化的风险,劳丹的划界标准本质上就是认知标准。在劳丹看来,只要社会学家在科学之社会研究中不触及科学活动的认知层面,那么,这种科学社会学就是非认知科学社会学,亦即默顿科学社会学,反之,则为认知科学社会学。亦即当代的科学知识社会学。”按照劳丹看来,他的认知的知识社会学和非认知的知识社会学的划分不是对知识社会学的划分而是对科学社会学的划分,劳丹在对知识社会学划分的时候就明确指出对知识社会学的研究首先应该对知识社会学进行划分,但是他的划分却是对科学社会学的,“极为重要的是区分两种截然不同的科学社会学。”那么这种说法说明尽管劳丹对曼海姆的知识社会学进行了批评并形成了自己的一些知识社会学的观点,但是劳丹的社会学严格意义上讲不能是知识社会学而是科学社会学。尽管劳丹表面上说科学知识社会学是知识社会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事实上劳丹还是把科学知识社会学看作是科学社会学的一个组成部分。照劳丹看来,科学社会学包括研究科学共同体和科学建制的不涉及科学知识的社会学,劳丹对这部分的研究范围和对象是没有意见或异议的,同时科学社会学还包括科学知识社会学既是劳丹所说的知识的非认知社会学。我是不同意劳丹对知识社会学的这种划分,所以认为劳丹的这种划分是含混不清的,因为我把知识社会学看作这样三个相互联系的阶段:研究社会知识的传统(古典)知识社会学,研究科学共同体的科学社会学和研究科学知识的科学知识社会学。而劳丹则把后两个范式看作是同一个范式。综观劳丹的知识社会学研究可以看出。劳丹的知识社会学同曼海姆知识社会学(以曼海姆为代表的传统知识社会学)有着密切的联系。

(2)科学知识社会学范围

“知识的认知社会学家在这里通常引用的(或暗含地使用的)方法论原则有三条,我称之为不合理性假定(irra—tionalityassumption)、历史一社会假定和多学科假定。”劳丹把不合理性假定看作是他的科学知识社会学研究范围。

第一,不舍理性假定

劳丹把传统知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称为不合理性假定,即“当且仅当信念不能用它们的合理性来说明时,知识社会学才可以插手对信念的说明。”劳丹强调指出:不合理性假定只是知识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它并不断言“每当一个信念有充足的理由寓以说明时,它就不可能有社会原因。”它所提出的是一个更弱的纲领性的建议:“每当一个信念有充足的理由予以说明时,就没有必要再去寻求社会方面的说明,而且社会方面的说明未必会更好。”劳丹所提出的不合理性假定是同他的合理性理论相对应的。不合理性假定是知识社会学的研究范围,那么合理性理论就不是知识社会学的研究范围。所以劳丹认为要想确定知识社会学的研究内容就必须知道知识社会学所不能研究的范围。

当然照劳丹看来,合理性理论不是知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因此“任何合适的知识的认知社会学首先要做的一点就是选择一个合理性理论。”

第二,合理性理论

合理性理论的基本目的。劳丹提出合理性理论和分析合理性与知识的认知社会学的依赖关系的目的就是:一提醒社会学家注意,要特别慎重地对特殊事例的合理性做出判断;二强调社会学若要应用于历史事例必须等到思想史的方法应用这些事例成功之后。劳丹指出知识社会学家在确定哪些事例适宜于他们进行社会学分析的时候必须求助于思想史家的提示。在一个事例的理性史被写出之前,知识社会学家只能是无所事事,否则就得废除作为当代思想核心的不合理性假定。

合理性理论的主要功能。劳丹认为合理性理论的范围越大,那么社会学研究的范围也就越小;相反如果我们接受对合理信念范围横加限制的朴素的合理性理论,那么不合理信念的范围——因而也是社会学的范围——就会变得很大。如果我们接受一个更为丰富的合理性理论,那么许多信念就成“内在的”了,因此不容许做社会学的分析。劳丹指出:知识社会学之所以没有得到更大的发展主要原因是因为社会学家不懂得合理性理论和认识不到与不会选择各种各样的合理性理论。“许多著名社会学家著作中的错误和混乱就是不懂得各种各样的合理信念理论。”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科学知识社会学家受到科学哲学的不良影响,由于社会学家把他们从科学哲学家那里继承过来的“课本式的、归纳主义的”合理性理论看成是神圣的不可更改的,因此他们易于把许多在其他合理性理论看来是完全合理性的思想史事例看成不合理的,因此是社会学的。这就导致了社会学的无意义的工作即是说社会学家对于完全能用内在主义的术语说明的过程寻求社会原因。

合理性与不合理性的关系。劳丹认为科学知识社会学研究的不合理性假定与知识社会学不能研究的合理性理论二者之间有一定的关系。正确处理这种关系才能使科学知识社会学得到发展,才能真正找出科学知识社会学研究的范围和对象。劳丹指出:在对合理性说明和社会说明做出区分时,并不是说合理性中无社会因素而言,社会结构中无合理性而言。恰恰相反,合理的选择形式和信念形式的多样化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社会结构和社会规范。比如在一个学术自由横遭干涉的社会里,合理的理性选择将是不可能的。同样,大多数社会运行是以该制度的代表人物做出的决定多半是以合理的决定为前提的。因此在对信念的说明中合理的说明和社会的说明同时存在。但是在同时存在的这两种说明中,劳丹推崇或强调合理的说明先于社会的说明。同时劳丹也指出:不能因为合理的因素和社会的因素不断的相互掺透而不要不合理性假定。也就是说社会学的研究范围是确定的,在对思想或知识的说明方面不可能没有社会学的地盘。

在这里劳丹明确指出:科学知识社会学只能限定“在不合理性假定的框架之内工作”才有“广阔的天地”。劳丹对科学知识社会学研究范围的界定是绝对的因而也是不合理的,“劳丹对科学知识社会学研究范围的界定未免有些绝对,但是,他的确一针见血地指出了科学知识社会学固有的局限性。”

3科学知识社会学解释的条件

劳丹认为科学知识社会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把科学家关于物理世界的信念体系看作它的经验问题。它依赖于这样的假定:科学家所持的信念是由他所处的社会环境决定的。劳丹认为这就否定了某些信念是由理念牢固确立起来的这一事实。如果按照科学知识社会学的解释即一切知识都是由社会环境来决定的,而不是由理性牢固树立起来的,那么社会学家包括科学知识社会学家的思想或信念也就没有什么理性可言,所以也就没有什么理由要求人们去接受这种信念。因此,劳丹为科学知识社会学家提供了一个不使自己理论自相矛盾的药方:某些信念是由理性牢固确立起来的,不是由社会所决定。

劳丹在他的合理性理论和不合理性假定的关系中划定了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研究范围,认为如果接受他的不合理性假定的说法,或者说认可了不合理性假定是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研究范围,那么知识社会学的解释必须满足这样几个条件:

(1)当且仅当科学家对信念的态度、对理论的评价与可资参照的理性标准不一致时.科学知识才可以接受社会学的解释。劳丹这样表述:“仅当历史人物对信念的接受或对问题重要性的估价与合理评价所表明的不一致时,这些信念才能接受社会学的分析。”

(2)对于科学知识社会学所要解释的案例.社会学家必须说明这些案例不能用理性的思想史来解释即它是属于不合理性假定的范围。也就是说不能用思想史来解释的案例才可以用社会学来解释。“知识社会学家必须能够表明,(为了确定哪些事例可能是社会学的)他所接受的合理性理论是最有用的一个。”

篇3

一、知识社会学

“知识社会学”是社会哲学家舍勒(M.反heler)和曼海姆(K.Mannhe而)在孔德(A.伪mte)、马克思、迪尔凯姆等思想者关于知识向题思考的荃础上,建构出来的。广义的知识社会学还包括随后的科学社会学.孔德把社会发展的阶段与知识发展的阶段对应起来加以考察,开辟了知识与社会关系研究的先河,孕育了知识社会学模式。马克思为知识社会学给出了一条基本原理:所有知识都是由社会决定的。所以马克思认为即使是自然科学知识也是由杜会目标所决定的.恩格斯也认为在特定条件下自然科学知识也要借助于社会及历史因素来解释。舍勒认为,虽然全部知识的内容甚至全部知识的客观有效性不是由社会利益的思想决定的,但却是由社会利益支配的思想所决定的,并且获得知识的思想“形式”也必然由社会结构共同决定。另外,舍勒把知识既看作一般社会现象,又看作一种具体的文化现象。受海姆强调知识与杜会之间的互动关系,试图用因果链将知识与外部世界联结起来,认为知识就其发生学意义而言,不仅取决于人们的社会地位,身份及阶级利益,而且根植于特定的文化类型之中。他对知识的研究先从认识论开始,后来开始转向社会学,并运用了大t的案例研究和对愈识形态分析的方法。迪尔凯姆在氏族图腾研究中认为“宗教是一种社会表象”,后来发现科学与宗教文化具有类似性,于是主张科学也是一种杜会表象。他说:“从科学中获得的概念与完全从集体中获得权威的概念只有程度上的差别。概念只要贴上科学的标签,通常就足以旅得人们特殊的信任,这是因为我们信仰科学。但是,这种信仰与并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我们之所以认为科学有价值,是因为我们依据它的性质以及它在生活中的作用集体地形成了这种观念,这就是说,它表达了一种舆论状态。事实上,在所有社会生活中,科学都是以典论为基础的.刃扮卜‘另外,他认为仅仅信念为真,并不能保证它们会为人们所接受,因为,如果这些信念与人们所接受的其它信仰和观点大t表现为不和谐时,它们也会受到人们的否定。由此可见,知识社会学从一开始就是与哲学紧赞联系在一起对知识加以研究,其研究成果,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都带有特定时代的哲学色彩,而科学社会学是由于在逆辑经验主义的知识观下,将研究工作限制在科学体制化的框架内,注重影响科学发展的速度和方向等外部因家上,从而越来越远离科学知识本身.于是科学知识社会学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知识社会学的研究传统,重新讨论科学知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但又不圈于纯思辩的方法,而主要用经验的方法,并且把认识论维度与社会学维度相结合,把科学知识t于其它意识形态之中探寻它们之间的关系,形成了其独特的研究视角。

二、库恩的科学哲学

科学知识社会学学者公开声称,他们是以库恩的科学哲学为出发点,并对此进行进一步发展而形成其基本理论思想的.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库恩指出:每一个科学领城都是围绕着一个支配性的范式理论而组成的,越来越多的反常现象迫使一些科学家在思考上产生转向,背离常规科学,从而产生科学革命.在常规科学时期,科学家根本就不检验理论,因此不会证实或证伪理论范式的.此时的科学家只是一个解难题者.而在科学革命时期,逻辑和经验也不能作为理论之间的仲裁者.一个新范式取代了一个旧范式,往往只能绪于“说服”而非演绎证明和观察证实(证伪).t21历史上的重大社会和文化变迁通过科学价值标准影响科学,产生出建构新的现象场城的新范式.科学认识论、科学理论和科学的事实内容都是与历史变迁联系在一起的,具有历史主义性格,因而科学要求批判性的历史重建,而不是理性重建。正是通过对科学史的考察,库思提出了历史主义的科学观,认为科学不仅是一个逻辑的建构过程,而且更是一个充满科学家社会行为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科学家的个人特征和泉体交往具有!要意义.从而否定了那种个体早积主义的科学观,强调科学的发展具有集团性和社会性,并断然声称:“科学尽管是由个人进行的,科学知识本质上却是集团的产物,如不考虑创造这种知识的集团特殊性,那就既无法理解科学知识的特有效能,也无法理解它的发展方式.”[s]xn从而使科学知识的增长模式在社会学考察方面迈出了第一步。“范式”概念也是由库恩提出来的,尽管他对此下过几十个定义,基本涵义是说用这个术语来说明那些在科学实际活动中被公认的范例—包括定律、理论、应用以及仪器设备统统在内的范例—为某一种科学研究传统的出现提供了棋型。简而言之,“范式”即一个科学家共同体的基本信念或解题标准.后来,他又将范式和科学共同体紧密联系起来,认为,一种范式只能是一个科学共同体成员共有的东西,他们因为掌握共有的范式才组成科学共同体的,接粉他阐述了科学共同体在理论选择中的作用.认为科学理论的选择既是一种客观的逻辑选择,也有科学家的主观因素参与其中.正是通过以上几个概念理论,库恩将科学的认识论方面和社会学方面联系在一起,并且把研究重点从知识体系转向了掌握知识体系的主体,通过科学活动主体的变化来揭示科学知识增长规律,使科学知识社会学学者们看到了科学知识与社会因素之间有粉广泛联系的可能性。

三、维特根斯坦的后期哲学

篇4

中图分类号:I207

诗歌有没有社会功能,回答是肯定的,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就曾在博客上撰文强调诗歌对社会的批判,这就引发了我们如何从社会学视角来看诗歌的问题。但是纯粹意义上的社会学界的诗学研究并不多见。耿占春曾把诗歌和社会学之间的矛盾关系置于学科的层次进行过探讨。他指出,对诗歌的社会学式的批评指出了诗歌“潜在的危害性”,对诗学的发展是有益的。[1]朱国华对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布迪厄的社会学诗学观点进行了深入的阐述,他将布迪厄社会学诗学置于中国文化生产领域的语境中,围绕布迪厄对于艺术祛魅、艺术自主性的论述, 其理论的跨语境效用,以及社会学诗学的理论盲点,集中进行一番批判性审理。[2]朱国华在这一交叉领域的研究首次把具体的社会学理论运用于诗歌的研究中,从布迪厄的“文化场域”来探讨现代诗本土化发展路径,提出的批评意见具有很强的问题意识。[3]邱运华对托洛茨基的社会学诗学理论进行了分析,并对托洛茨基的文学社会学观点加以细致研究区分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文学研究的社会学方法;二、文学研究的阶级意识;三、强烈的功利主义美学思想趋向。[4]

这些研究已经开始深入挖掘社会学理论在诗学上的解释力,但是视野局限于单个理论,不能结合多重理论来分析现实境况,也降低了社会学理论的解释力。当前的学术研究的状况使知识社会学视野在诗歌本土化研究当中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着眼于知识社会学,就社会学视阈内的中国新诗进行一番考察。

一、知识分类中的诗性知识

社会学家默顿指出,知识是一切形式的文化成果。知识社会学研究的是知识与社会或者文化中其他存在因素之间的关系。诗是一种用文字来表达观点的写作形式。文字是知识的载体,从广义来说诗歌也可归为知识的一种。诗歌作为知识,便不能不联系到知识社会学这一门兼有语言学、哲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视野的社会学分支。套用一个哲学的命题来对诗与知识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命题A1:花是红的。

命题A2:花是美的。

命题B1:人是美的。

命题B2:人是红的。

上述命题中命题A1对描述花的颜色是简单的意识反映,是物理学的知识。命题A2对花的视觉判断,是艺术学的知识。命题B1对人的伦理判断,是伦理学的知识,而命题B2将用物的自然属性来描述社会属性的人,这种形式上的不对称形成了语言的反思和诗歌的意境。或者也可以把诗歌命名为一种诗性知识。这里我们先讨论广义的知识,也就是知识社会学家视阈里的知识。

知识社会学往往强调知识的社会性,也就是将知识看作秩序的来源,人类学著名的萨皮尔-沃尔夫假说甚至提出现实世界是建构在语言习惯之上的假设。我们可以从许多有哲学背景的社会学家身上看到很多来自对知识的秩序思辨的见解。事实上,知识社会学的研究本来就没有多少数理统计的实证研究,都是从类型学的视角进行阐发,而知识的分类是知识研究的最常见也是最基础的研究。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把知识分为实践的知识、制作的知识和思辨知识。他特别将诗歌作为制作的知识的例子,而他指明制作知识的任务是制造,目的是展现制作活动以外的产品。不过此时,他没有区分科学与知识,他认为知识就是科学,或者这里的知识是狭义的知识――真理。[5]231法国学者洛克列出了知识的等级体系,分别是直观的知识、证明的知识和感觉的知识,这里直观的知识代表真理,这里我们仍然找不到诗歌的定位。知识社会学的开山始祖舍勒则将知识分为神话知识、宗教知识、哲学-形而上学知识、技术知识等七种知识类型。[6]156这一分类开始从现实社会中寻找根据,但是诗歌恰凌驾于现实之上,也就是说诗歌既有神话、宗教、哲学、技术等知识,又有不被分类包含的物的知识。利奥塔主要针对科学知识提出了叙事知识的概念,以代表日常生活知识。这一点在诗歌作为知识的组织与科学知识的生产之间的区别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契合。但是这只是知识界把目光转向生活的一种体现,也不能完全代表诗歌。虽然诗歌主要来自于生活,但是很大程度上嵌套了来自于科学的知识。以上的论述往往从他们各自的角度来分割知识,那么我们要尝试基于诗歌的立场来区分知识。

在本文中提出的知识则是物理知识、艺术知识、伦理知识和诗性知识,还需要加诸一种社会知识,那就是在这里呈现的四个命题的表现形式作为一种知识,它是人创造的有目的的知识,是人为了进行沟通而衍生的产品,即表达知识。事实上,诗性知识也并不是自古就有,而是现代性的产物,中国的古体诗就只能算是表达知识,即通过修饰手法和白描来传递信息。所以本文提出了五种知识。这里物理知识囊括了物的一切机理,包括化学、力学宇宙、天文等门类。艺术是视觉的知识,是一种物的存在对人感觉上产生的某种情绪的知识。伦理知识是事物或现象在社会关系中体现出来的对社会规范的评价。当然我们在这里重点谈诗性知识。

二、作为反知识的诗性知识

在以往的研究中,诗性知识并没有被提及,所以我们先从以往对知识的评价中来获得我们对知识的见解,以再次旁证诗性知识的特殊性。或者这样解释,诗歌自然是一种知识,我们可以从学者们无所不包的知识的讨论中来获得对诗性知识的辩证认识。社会学大体上探讨了知识的四种视角:(1)词语;(2)语言;(3)认知方式;(4)意识与思维。我们也可以从这个方面来讨论诗性知识。

社会思想家福柯主张从词语的角度来观察语言的流变来管窥社会现实的变异,他甚至创立了“知识考古”一词专门指代他的话语实践研究。福柯认为知识是世界观的反映,他从词语与物的关系中阐述了他的知识型理论。知识型理论中他区分了四种知识型,分别是文艺复兴时期词与物统一的知识型、17到18世纪的用词的秩序表现物的知识型、19 世纪的用词的秩序再现人对物的秩序知识型和现代的词与物的分离的知识型。[7]256福柯的知识考古学视野让我们看到了词语系统走向独立的历史。无独有偶,法国社会学家在“模拟社会”的论述中同时指出,符号系统的独立使得社会被拟象物控制,这难免有些悲观。不过我们需要承认词语已经走向某种独立,或者脱离事实、脱离客观,但是它仍然来自于现实。就像鬼神之说,仍然在人类的掌控之中。诗歌以词语的形式表现,词语开始独立为一个系统,它仍然是诗人的创造物,或者某种意义上是出版的创造物而已。以词语表现的诗性知识只是一种呈现,而这种特殊的呈现或许惊世骇俗,这恰是诗歌作为自由表达的体现。当代的诗歌词语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挑战词语秩序的倾向,诗歌内容里大谈、死亡、存在的逻辑等等,而这都是人们在生活中极力想要避免的话题。

词语同时作为一种语言,它与社会现实有着深刻的联系。语言社会学就是以此为出发点来探讨语言的知识是如何反应社会现实的。语言社会学从不同社会群体使用不同语言的角度来开展的社会学研究,而诗性知识之间体现的语言的差异,即使有不同流派、不同地域,甚至成长历程都会影响到诗人的诗歌写作,但是这些差异往往是无规律地随意的,因为诗歌写作本身就是一种随意的创作,而且来自于外部的借鉴对诗歌语言的获取也有重要的影响。虽然没有确证的统计数据来证明诗歌语言的自由性,但是我们仍然相信,因为如果诗歌语言是一个公式或者规律的话,那么诗歌创作早就走向了死亡。

知识被看作是脱离于身体的话,自然就需要主动去获取,这就是认知。现象学社会学等派别倾向把世界认为是一个分类系统,这个分类系统使得知识获得意义,那样也可以说这个分类的系统就是知识,需要去内化这个分类系统形成现实世界的真实感。可以说诗歌区别与小说、散文等其他文学形式,也是某种分类系统的内容。这里借用哈贝马斯关于共同知识的论述,诗人自然有一种自然知识,这来自于诗人对自己和对诗歌的界定和感受,当然也会存在相异的知识。这里的讨论主要是知识是人的产物还是独立于人存在的,而我认为是前者,因为几乎所有的知识都体现为一种事后解释,事后解释源自于我们时间的一维性,这里就必须要提出,事后解释的缺点――不确定性和多种解释。而诗歌则是一种创作中的知识,恰和亚里士多德的解释相符。诗性知识是一种正在被创造的知识,而不是在事物发生之后做出的解释。

当然基于人思维的稳定性,知识的稳定性与其同期的稳定性被一部分人质疑是否存在关联,而我以为这种关联更像是一种虚假关系。卡尔・曼海姆承继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的思想开展他的批判,他指出思想认识的发展并不遵循自身的逻辑规律。在诗歌方面这一点能够得到更好的体现。很多时候诗人恰是正不断尝试着突破被别人称之为思维惯性的意识形态,他们的文字和思想来往于一个没有意识形态的国度,甚至没有国家民族的界限。这是对现存分类系统的某种挑战。但是这种挑战又是遵循诗歌的原则和逻辑的,诗歌总是有一种模糊的创作逻辑,诗人总是不满足于现实逻辑,因为那本身就不是完美的,完美的只存在诗歌的意向和诗人的脑子里。

通过上述四个方面的反思,我们可以得到诗性知识的几个特点:(1)诗性知识是一个词语的自成系统,它是诗人个人的创造物,是某种模糊的诗歌逻辑指导下的产品;(2)诗性知识是一种自由的象征,它们是用来表达情绪和体悟,这种表达就是目的本身,而不是手段;(3)诗性知识的获得不仅仅是词语本身的意思,而是以诗歌为形式所体现出来的某种特殊语言体系,这种语言体系中包含一种内在的价值;(4)诗性知识是一种正在创造的知识,而区别于一般的事后解释,从而避免了事后解释的人的价值型的扭曲;(5)正是因为与事后解释的价值改造的其他知识的区别,使得诗性知识存在某种意义上的反知识,这种“反知识”是反对那些违背诗歌模糊逻辑的现实,诗歌在当代文学发展的流变中获得了这种“反知识”的自我认同;(6)诗性知识是现实秩序的一种有益补充,这种“反知识”存在着某种正功能,即充实知识类型,丰富视野和传递思想等功能。

三、社会学视野下的诗性知识

1.诗性知识产生的社会背景

虽然说诗性知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但是仍然存在于人类社会,自然会受到社会的塑造,这些则可以从社会环境来讨论。事实上,新诗是现代性的产物,至少在中国是如此。所以为了区别于古体诗,取名为现代诗。这种现代性却在中国近百年的历史中发生着悄无声息的变化。

美国社会学家贝尔较早地观察到了一种区别与工业社会的现代性的新的类型,他称之为后工业社会的现代性。他关于后工业社会的五个预测中已经被证实或者正在被证实,除了一点――他所认为的社会的中轴:理论知识。他认为在后现代社会理论知识会处于中性地位,成为社会革新和制定政策的源泉。这一论断难免有些理想主义,毕竟社会还在人类的手里,但是他也开启了后现代主义研究的先河。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关于第二现代性的研究对理解知识有一个较好的借鉴作用。他把区别于工业社会的现代性命名为自反现代性,意指一种自己反对自己的现代性。[7]284而中国的新诗也开始呈现出这一特点,传统的知识秩序在造反。

现代主义 浪漫主义/象征主义;形式(连接的/闭合的);目的;设定;等级制;控制/逻各斯;艺术对象/完成的作品;距离;创造/总体化;综合;在场;集中;种类/界限;范式;从属关系;隐喻;选择;根/深度;解释/解读;所指;可读的(读者的);叙事/宏大历史;主代码;症状;生殖的/阳物的;妄想狂;发端/原因;形而上学;确定性;超越。

后现代主义 怪诞幻想作品/达达派;反形式(分离的/开放的);游戏;随机;混乱;枯竭/沉默;过程/表演/发生;参与;逆创造/解构;对立不在场;弥散;文本/互文本;组合;并列关系;转喻;结合;根茎/表面;反对解释/误读;能指;可写的(作者的);反叙事/狭小历史;个人习语;欲望;多形的/兼两性的;精神分裂症;差异―延迟/痕迹;反语;不确定性;固有。

伊哈布・哈桑就在《走向后现代文学》中对后现代主义的文学做出了阐述,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文学的强烈对比,我们不得不醒悟,原来文学发生了这么大的变化:从象征主义走向了怪诞,从形式的走向反形式的,从等级制的走向混乱的,从创造走向了结构等等。[8]174后现代主义似乎已经打乱了我们对秩序井然的文学作品的印象,而中国诗坛梨花体、羊羔体、下半身等也无一不是一种尝试。所幸的是,任何文学的尝试都没有对错。

2.诗性知识的意义转向和现实境遇

古体诗所要求的平仄和对仗,在自由主义浪潮中被抛弃。如此诗性知识失去了自我确认的一个标尺。那么诗性知识是如何形成本身的个性,以保持对别的知识的界限的呢?而回答在于意义的深度挖掘。除了对词语的广泛引入,其意义外延也得到很好的拓展。中国新诗写作越发倾向于一种实验――破坏性实验。破坏性实验是常人方法学派创始人加芬克尔创立的一项独具特色的研究方式,它的意涵在于通过打破生活秩序来观察社会现实如何得以建构的。也正如鲁迅曾经提到的那样,一流的文学作品在于毁灭美,从而获得对美的认知,而这就是诗性知识对其意义的建构。一首诗总会有一些破坏秩序的句子,而那些破坏秩序的句子所呈现出来的秩序就是写作的意义所在。

古体诗和早期的朦胧诗中的词语一定是人或者物,而现代诗中的词语开始涵括一些社会事实。社会事实是由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克姆提出的用以指代那些外在于人的社会之物,例如制度、现象和结构。现代诗为表现的诗性知识则是一盘散沙式的表现,任何只要能够想到的、写出来的词汇都可以用来放进诗里,而且加诸一种社会意涵,使之成为新的意义的代名词。

按照马克思对社会实践的定义,诗性知识的生产是社会实践的一种,参与社会实践的个体应当获得相应的生产资料。但是,以破坏秩序为特色的诗性知识被称为非主流,这种破坏在很多时候并不能够被接受。这就使得诗性知识生产虽然成为了产业,却少有收入。

诗性知识的生产者难以从生产中获得与其付出对等的回报,诗人不再与诗性知识亲近,而转而生产一种近乎谄媚的伪诗性知识,这里的“伪”体现在情感的职业化上。一个诗人在观潮时赞美大海,这是真实的感情,而他赞美一个观潮景点的时候就显得他感情失去了标的。资本的社会运作使得诗性知识的生产也不再那么纯粹,政治资本、经济资本、社会资本所把控的诗歌出版使得诗性知识产出质量降低。

四、诗性知识的走向

诗性知识是现代性的产物,而现代性一直在变化。荷兰学者贺麦晓就曾就中国早期新诗的现代性进行了研究,他指出了早期新诗在形式、内容和和语言方面的变化的现代性表征。这是新诗从古体诗中走出的第一次裂变。林铁在其对90年代现代诗的研究中指出,1990 年代诗歌的转向实际上就是诗歌内部的自我反思。[9]从新诗出现到90年代,虽然社会变迁迅速,但事实上,诗歌仍然在追求自我解放,仍然是在形式、内容和语言方面的革新。而新世纪以来,诗歌呈现出一种新的现象,即所指诗性知识,其中既有自由和异化的世界,又有杂乱的词语秩序。结合当代中国新诗写作和发展不难看出,诗性知识正在形成并逐渐改变中国新诗写作。如果说要给中国诗歌的发展定下一个脉络,就不难得出格律诗、第一现代性下的新诗萌芽、第二现代性下的诗性知识三个发展形态。而当代诗性知识的走向则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个体化。正如贝克指出的那样,第二现代性作为一种自反现代性的后果之一就是个体化,这种个体化既非个人主义,也不是个性化,而是表现为个人生活的承诺和关系网的强迫性。诗性知识的个体化则是表明共同标准与个人标准的共存。诗的共同标准若称为“诗理”的话,那么个人标准则是对“诗理”的个性化,个性化是这一整个时代的个性化,即后现代的任一表征都可能在这里体现出来。

第二、脆弱性。诗性知识对传统词语秩序的破坏和重构让读者难以接受,这就使得诗性知识只能在少数“懂行”的人中间。一方面,面向市场的出版业无法承受传播诗性知识的亏损,这又使得私人出版物开始流行。民间刊物、内部刊物开始成为诗性知识的阵地。继而诗性知识的生产者开始形成圈子,但是自身又投入到与诗性知识生产无关的行业中去,使得当代新诗的传播变得相当脆弱。另一方面,资本开始运作到诗性知识的产出和传播过程中来,经济资本和政治资本开始进入诗性知识产出领域,而使得诗性知识功利化。[10]社会资本主要是运用于诗性知识的传播过程中。人际关系网络开始成为诗性知识传播的一种重要途径。

第三、裂变式发展。诗性知识的传播开始与各种媒体相结合。博客、网刊、微信等信息传播方式都被用来作为诗性知识传播。每一种传播途径又会引发相应的内容、形式和语言本身的裂变。这种裂变式的发展是迅速的,悄无声息之中完成的。通过这种方式,诗性知识必将走向一种更极端,这种极端是将会作为对意义表达的新探索而在文学史上闪耀。

参考文献:

[1]耿占春.作为自传的昌耀诗歌――抒情作品的社会学分析[J].文学评论,2005,(3).

[2]朱国华.对反思性社会学诗学的反思[J].文艺理论研究,2007,(3).

[3]朱国华.对祛魅理论的祛魅解读――布迪厄社会学诗学研究策略[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

[4]邱运华.论托洛茨基的社会学诗学理论―兼及俄国文艺学的学派问题[J].俄罗斯文化评论,2006,(10).

[5](英)迈克尔・马尔凯.科学与知识社会学[M].东方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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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少杰.国外社会学理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8](美)史蒂文・康纳.后现代文化―当论导引[M].商务印书馆,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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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2)11-0114-03

教师德育能力是指教师在某种特定的文化背景下,胜任德育工作、有效达成德育目的的素质。它不仅包含了教师已经达到的有效达成德育目的的成就水平,而且包含了教师有效达成德育目的的潜力。德育能力属于教师的个人特征,教师德育能力不足又反映出教师知识结构上的缺陷。

一、教师的德育能力与社会学知识

1.社会学知识是理解教育的基础知识

教育是一种社会特有的现象,也是人类重要的活动之一。因此,社会学视角是理解教育必不可少的角度,社会学知识就成了理解教育的基础知识。

(1)教育有着人类社会活动的共同基本属性

人类活动受活动参与者对活动对象、活动本质和活动工具的认识的影响,而活动参与者的这些认识,除了受活动实践的影响之外,还受活动参与者已有的哲学观的影响。因为人在认识新事物之前,总有一些前提性的价值观念,这些价值观念甚至左右个体对新事物的认识。人类活动还受活动参与者的主观能动性影响。积极的主观能动性是活动参与者的正动力,消极的主观能动性是活动参与者的负动力。教育也同样受师生的教育价值观和教育活动主观能动性直接的影响。

(2)教育活动与其他活动有着盘根错节的关系

首先,教育活动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本身就是多种活动的综合。例如,教育活动本身既是培养人的活动,又是经济活动和政治活动,还是文化活动。因此,从不同的视角来看教育活动,我们可以看到完全不同的教育活动图景及有价值的研究问题;从不同的活动领域来看教育活动,我们可以发现,教育活动正通过各种社会关系对多种活动产生影响,最终影响社会的存在。

其次,教育中的所有元素也是社会其他活动的元素。教育活动过程的三要素包括教育者、受教育者和教育内容。这三要素本身——人、知识和技能,不依赖于教育活动而存在,因为它们在教育活动开展之前就已经存在。它们产生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活动,本质上是社会关系的总和[1]。 因此,它们是人类社会所独有的,是社会的重要元素,也全面介入其他的社会活动,成为其他活动的元素。这样,三要素肩负人类活动中的多重角色,加大了它们在不同活动之间的角色转换、在具体活动中的角色承担等方面的困难。

再次,教育活动与社会其他活动之间存在复杂的相互作用。由于人、知识和技能不是教育活动所独有的,它们在各种活动中角色关系复杂;而且自产生之日起,它们便与社会的各种元素发生了盘根错节的、终身无法摆脱的关系。因此,教育活动的任何行为都通过这些关系与社会其他活动或多或少、或密切或疏松地形成互动。而且这种互动受各种互动环境因素的影响,使得其复杂程度是如此高,以至于我们暂时还无法清楚地描述其规律。

最后,学校的公共关系内容越来越丰富,学校与社会成员、社会组织的关系越来越密切。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社会成员对学校教育的期望不断提高,甚至直接关注学校教育的各个方面,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和方法,促使学校教育得到一定的改善。但是,也有部分社会成员对学校教育横加干涉,干扰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所以,学校教育者必须正视学校教育所处的这种社会环境,恰当地处理学校的这些公共关系。

教师要理解教育活动与其他活动的复杂关系,站在社会的立场来思考和处理学校教育,较好地保证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校的顺利发展,必须具备社会学知识。

2.社会学知识是理解道德的基础知识

德育过程中,道德是教育内容,是教师和学生共同的活动对象。教师对道德理解尤为重要。

道德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是调节人与人关系的行为准则。因此,社会性是道德的首要属性。教师如果缺失了社会学知识,那么他对道德的理解至少是非常不全面的。另外,如果教师不能完整解读道德的社会性,那么他将不可能准确地理解德育目标,并有效地选择德育方法和途径以达成德育目标。教师需要对学生开展德育,是因为道德具有社会性,能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能让学生过上有道德的生活,而不是要其成为伦理学家。也就是说,德育的首要目的不是让学生记住多少道德规范,而是要让学生借用道德规范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过上幸福的生活。又因为道德的社会性,教师要较好地帮助学生理解道德,把道德规范应用到生活中去,就必须把道德规范恢复到生活形态。“我们不能直接看到道德现象,然而我们却可以看到构成人们行为的活动”,“人是通过活动(而且只是通过活动)来实现自己的行为的,所以,通过活动也就暴露出人们一定的道德品质和有着现实内容的道德意识……确定道德事实乃是思维根据研究者思想意识中已经存 在的某些观念和概念而对被观察的事物所进行的某种解释”[2]。 所以,要真正理解道德就必须以社会学知识为基础。

二、我国教师缺乏社会学知识及其表现

我国教师缺乏社会学知识是学校德育实效性低的重要原因之一。

1.教师对教育的社会性认识不深刻

(1)教师对学校教育与社会关系的认识不足

教师对学校教育与社会关系的认识不足,往往导致了教师在处理某些教育问题的时候“不作为”。

当前的教师群体中流行着“5+2=0”的这样一种说法。“5+2=0”的意思是学校对学生进行五天的真善美教育,抵不过双休日两天的假丑恶的消极影响。这说明了有些教师很明确地认识到,当家庭、社会和学校对孩子的影响不一致的时候,可能会导致三方对孩子的影响相互抵消。尽管这种认识真实反映了当前学校教育和受教育者存在和发展的危机,但是,由于教师对学校教育与社会关系认识的不足,“低估了学校教育的影响,低估了学生的自主建构,低估了家庭和社会的正面教育意义,夸大了家庭和社会影响的负面作用”[3]。 所以,很多教师对这种现象都感到无奈,并且认为学校教育已经尽了努力。几十年来,学校教育效果与社会消极影响相互抵消的现象一直没有找到适当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2)教师对教育作用发生的机制认识不足

教育作用发生的机制必然与教师、学生的社会性紧密联系,但是由于缺乏社会学知识,教师对教育作用发生的机制认识不足,往往习惯于把学生看成一个独立于社会网络而存在的个体来教育,而忽视学生社会网络的存在,导致教育者在教育实践中,忽视了其教育行为可能引起学生社会网络的一系列反应。最终导致了教师在认识问题和处理教育工作时出现种种短视现象。教育短视现象的大面积存在,又直接影响了教育功效的发挥,甚至可能造成教育的负面影响,引发更多的教育问题,使教育行为变成“反教育行为”。

首先,个体的行为总是受到其所处社会环境影响的,因此,认识学生的行为、找出教育对策,应该首先从学生所处的家庭环境、社会环境和学校教育几个方面入手。但是,教育者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往往简单地把一个所谓的“差生”之所以“差”的原因归咎为学生自身,错误地认为“红校服”、“绿领巾”之类的处理方法,能够对“差生”产生很好的警示作用,“差生”就知道应该如何努力了。学生所处的环境没有丝毫改变,导致了“红校服”、“绿领巾”之类的“教育行为”不仅伤害了“差生”的尊严,又达不到教育预期的目的。

其次,任何个体都会创造性地适应他所处的环境。对于那些没有被要求穿上“红校服”、戴上“绿领巾”的学生而言,他们对“差生”受到这样的“教育”,都有他们自己的看法,而且,不同的学生,看法是完全不同的。教育者错误地认为,只要“杀鸡儆猴”,其他学生就自然知道如何努力了。但是,实际上,不仅绝大多数的学生不一定知道具体如何努力,而且还有形成其他学生歧视“差生”的危险。

2.教师对道德的认识存在偏差

道德既是教师的行为准则,又是德育的核心内容。因此教师对道德的认识成为决定教师德育能力的重要因素。

(1)教师对道德的社会性缺乏认识

教师在开展道德教育的时候,往往习惯于把道德从生活中抽离出来,然后让学生记诵被抽离出来的所谓“道德规范”,甚至以“标准答案”来评定学生的品行。结果学生无法理解这些道德规范的道德意义,更无法把这些道德规范应用到生活中以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由此可见,教师对道德的社会性缺乏认识。这是教师社会学知识缺乏的体现。

(2)教师对善恶的辩证关系缺乏认识

善恶的辩证统一关系也是道德社会性的体现之一。只看到善与恶之间的斗争性,忽视了善与恶的同一性,努力使教育无菌化,在德育过程中,完全排斥恶的介入是不现实的。

首先,教师忽视善恶的相互依存性。教师试图使德育无菌化的背后隐藏着他们的一个错误的逻辑:善恶是可以分离的。如果善恶是不可分离的,那么就无所谓无菌化了。但实际上,善恶共存,“恶之不存,善将焉附?善之不存,恶将焉附?”教师形而上学地认为,真善美与假丑恶可以相互分离,而且善不会产生消极影响。

其次,教师忽视了善与恶可以相互转化的关系。善与恶是一对矛盾,它们的主要地位和次要地位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是恶的(当社会形态更迭时),同时在另一种社会关系中又起着进步作用”[4]。 所以,教育就是要使善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 使恶的事物也能在学生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但是,教师完全忽视了这一点,把善与恶完全对立起来,认为善会对学生发展产生无限的积极作用,恶只会对学生的发展造成不堪设想的消极作用。

3.教师对学生道德发展的认识存在盲点

学生作为社会人,其道德发展必然是在其社会网络综合影响下发生的。也就是说,学生的社会网络是其道德发展的基础。但是,长期以来,封闭式管理学校一直备受关注和推崇。学校的封闭式管理从上个世纪90年代就开始流行,最早出现在教育落后地区的县城、乡镇中学以及贵族学校,后来蔓延到中专、高职高专院校。 这种管理模式在素质教育的大环境中成了一种向往和追求,为多数学校所信奉和采用。“它宣称是教育质量的保证,是有效管理的保证,也是素质教育实施的重要途径”[5]。 不少学校的招生简章上都特别标明“封闭式管理”的字样,以示校方的管理严格。而一些家长为孩子选择学校时,也会特别注意选择这种学校。 但是,这种管理模式招来了大量的批评,引起了相当大的争议。主要的批评集中在封闭式管理把孩子“管死”了,“它封闭了学生的视野,压制了学生的个性”[6] 。事实上,封闭管理之所以会把学生“管死”,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教师无视学生是一个社会人,无视学校是一个正常的社会组织,试图把学校和学生与社会完全割裂开来。

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学生是社会人,只有在健全的人际关系之中,学生的身心才可能健康成长。学校内部的社会关系只是学生社会关系的一部分,学生的交往需要在这里不可能得到全部满足。因此,封闭式学校剥夺了学生作为一个正常人的正常社会关系,对学生正常个性形成的基础进行“釜底抽薪”,导致学生无法顺利形成健全人格。另外,教育者也漠视学校作为一个正式的社会组织及其必然地会与外部环境存各种形式的信息交流和相互作用的开放性[7]。 学校中所发生的大部分变化都反映了其外部环境的变化[8], 一所不能正常与外部环境交流的学校,就像一个不能与旁人正常交流的残疾人。任何试图割裂学校与外部环境之间信息交流的行为都是无视事实的,必将扭曲信息交流的内容和形式,最终阻碍学校的正常发展。可见,教师缺乏社会学知识,对学生道德发展而言是一种风险,对德育而言是一种危机。

三、改革教师教育,提升教师德育能力

1.培养教师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社会是人的社会,人是社会中的人。因此,只有正确认识人,才能正确认识社会,只有正确认识社会,才能正确认识人。稳定的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可以为教师学习社会学知识提供动力,也为教师在德育中运用社会学知识提供了方向。而社会学知识又能进一步巩固教师的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可见,培养教师的社会学知识与培养教师的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是辩证统一、互为基础的。

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尊重学生的需要,尊重学生的复杂性。主体性是人在对象性活动中的关系属性,是主体存在的体现。人的主体性具有三个特点:自觉性、主体创造性和追求自由发展的趋向。只有尊重了学生的主体性,才可能尊重学生的需要和尊重学生的复杂性。

马斯洛把人的需要分为五个等级: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从需要的起源来看,人的需要又可分为自然需要和社会需要。需要是人活动的源泉和基本动力,因此,在教育中,学生的自然需要和社会需要,都应该在社会环境中得到尊重和合理的满足。

人的复杂性主要是指人性和人行为的复杂性。人性和人行为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它们的表现形式的多样化、多变化、特殊化方面[9]。人之所以如此复杂,是因为人的心理具有开放性,对周围环境的各种信息随时处于接纳、理解和包容的状态。这导致了个体从众、服从、依从等行为明显地受到环境的影响。教育者只有承认人的复杂性,才能够对学生和学校发展中的某些行为进行准确归因,正确诊断学生和学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切的解决问题方案,有效促进学生和学校的发展。

培养教师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首先要引导教师清楚地认识到学生的需要和学生的复杂性。其次,要引导教师正确认识学生的需要、学生的复杂性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最后,教师要树立对学生的尊重意识。

2.开设教育社会学课程

教育社会学是运用社会学的观点和立场来研究和解决教育问题的一门教育学、社会学的交叉学科。

教师教育中开设的教育社会学课程,主要任务是传递教育社会学知识和培养教师运用社会学知识的能力。首先,通过这门课程,向教师传达教育社会学的基本观点和立场。教师只有掌握这些基本观点和立场,他才可能形成相对合理的陈述性社会学知识,获得提高德育能力的原材料。其次,通过这门课程,帮助教师获得运用教育社会学知识的程序性知识,培养教师用社会学基本观点、立场和研究方法来研究教育、解决教育问题的能力。

因此,教育社会学课程在教师教育中应该是一门必修课。

3.养育教师人文精神

“人文就是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身之间关系的事情。所谓人文精神就是指人之为人的文化精神”[10]。 可见,人文精神本身就是一种在具体的历史背景下,站在社会学高度,实事求是地来做人之为人的事情、处理人类社会的各种关系的社会学知识及这种社会学知识的运用。

教师在德育中,既要处理好师生关系、师生与自然、师生与社会、师生与自身的关系,又要引导学生如何处理师与生、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关系。也就是说,人文精神既是教师德育行为中的社会学知识及其体现,又是教育内容。如果教师没有人文精神,或者对人文精神理解不透彻,那就必将影响德育的实效。加之,教师行为具有示范性,教师自身的人文精神及对人文精神的理解和把握程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养育教育者的人文精神,关键的是在教师教育和教师管理两个方面,不断渗透和倡导人文精神,让教师在一个充满人文精神的环境中领悟并内化人文精神,并且根据人文精神的价值取向不断调整调整自己的教育行为。

参考文献:

[1]康德. 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M].庞景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2][苏] J ?M?阿尔汉格尔斯基. 伦理学研究方法论[M].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

[3]高德胜. 道德教育的20个细节[M].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7.

[4][苏] J ?M?阿尔汉格尔斯基. 善与恶的辩证法是哲学伦理学认识的关键问题[M]. 雷克勤,译. 世界哲学,1983(5).

[5]陆有铨. 用“道德”的方法养成道德[J]. 当代青年研究,2008(8).

[6]李成林. 封闭式学校封闭了什么[N]. 中国教师报,2006-02-08.

[7]林海亮. 正面教育论[M].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1.

篇6

一、科学知识社会学产生的背景

自从“正统的”科学哲学提出的科学的客观性以来,对科学的客观性怀疑,不仅不断地来自科学哲学内部,以至发展到先是历史主义学派对客观性的弱化,再到后现代思潮者那里时,科学的客观性已无任何立锥之地。除此以外,还有来自哲学以外的解构形式和途径,而这些当中要首推科学知识社会学对客观性的解构最为有力、彻底。

以默顿科学社会学为直接的理论来源,以知识社会学理论为间接的知识来源,在经过社会学和哲学对曼海姆知识社会学所留下的问题(主要是两类知识的划分是否合理,划界的标准是否成立,科学知识该不该享有特权和科学知识该不该免于社会学研究)的探讨以及反思科学社会学几十年的发展历程而出现了科学知识社会学。论文百事通这是由于发生在欧洲的这场科学社会学的研究注重的是科学的“实质性理论”(即科学知识过程)的研究,故一般人常称其为科学知识社会学,又由于那些研究学者们的工作大多从库恩思想中获得过重要启迪,故也有人把这些工作笼统叫作“后库恩科学社会学”。科学知识社会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在20世纪70年代末获得迅速发展。这一思想来源于维特根斯坦和哈贝马斯的怀疑主义批判精神,这种怀疑主义批判精神对科学知识社会学的产生起着导向作用,晚年的维特根斯坦开始对自然科学知识享有免于社会学研究的特权提出异议,认为科学也有其限度,也应该被视为一种文化现象,并进一步提出知识就其本性而言是社会的。按此线索,维特根斯坦为科学知识的社会学研究奠定了认识论基础,他明确表示了对科学知识普遍一致性的怀疑,这种态度直接危及两类知识的划界标准。哈贝马斯的批评试图确立这样的事实,自然科学的知识是知识体系中的一种形态而已,它的存在是为满足人类某方面利益的需要,人们在发展这种知识时不可能不渗透利益因素,哈贝马斯的意图在于:他想借助于对科学知识的利益解释来否定科学知识生产过程中的情感中立假设,而这对于奉行培根主义的“科学始于观察,经验事实是建立在客观观察基础之上,科学理论又是建立在经验事实基础之上”的归纳方法来说是致命一击,此外哈贝马斯还强调解释学和批判的重要性,认为认知主体是有目的的作用于客体,人类的利益动机才是维系科学活动的根本动力。

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全部工作中心就在于说明科学的认识因素与社会因素的结合,在于说明科学知识的形成过程、科学认识的成果无不包含着社会的内容,最终得到其提出的科学知识是非描述性的,而是社会建构的主旨。真正实践并致力于科学知识社会学研究的是英国的爱丁堡学派。

二、爱丁堡学派的“强纲领”

爱丁堡学派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英国爱丁堡大学的一批社会学和历史学学者成立的“科学元勘小组”,小组成员基于默顿科学社会学的理论困境,决心以科学知识的内容与社会的关系作为自己的研究主题,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研究群体称为爱丁堡学派。爱丁堡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巴瑞?巴恩斯(Barry Barnes)、大卫?布鲁尔(David Bloor)、史蒂文?夏平(Steven Shapin)以及安德鲁?皮克林(Andrerw Piekering)等,爱丁堡学派受后库恩科学社会学影响较深,该学派所关心的是:解释信念或知识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历史文化条件下,为什么得以产生或维持。曼海姆早在《意识形态和乌托邦》一书中就提出过这样的思想:某些人相信某些信念是由社会因素决定的。但这种思想随即出现了到底是“什么人相信?”和“何种信念有其社会根源?”的问题,因为传统科学知识社会学长期以来把信念分成截然不同的两种:一种是数学和自然科学,另一种包括宗教、道德、智慧等,前者被认为是质朴的,不为任何社会利益上的考虑所左右;而后者则是怀疑的,意识形态的,受主观思想和利益驱动的,因而是社会的。正如当代杰出的知识社会学家斯塔克(Stark )认为的:“因为人们关于自然的事实是他发现的,而文化事实本身就是他自己的工作,这两种情形中,知识的社会决定是不同的。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对科学知识积累的解释进行了批判,随着科学知识的发展,大量的理论和原理被怀疑,并且成功被替代,库恩认为这些不再是对增长的关于实在知识的简单响应,而是用关于推理和评价的背景负荷才能表达的。既然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一样,并非以纯积累的方式变化,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考察自然科学的产生及其维持一定要求助于社会原因呢?爱丁堡学派对此做出了肯定的回答。巴恩斯指出:“科学没有任何特权,因为其信念与实在或理性有一致的相应关系,因而其文化传播过程与其它领域所采取的相比,绝没有更重要之处。也就是说,科学不应该被认为在认识上优于其它任何信念和知识体系,因此,对科学知识内容的解释,就不能再囿于以往那种忽视和否认社会因素作用的解释模式。

该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布鲁尔在其开创性的著作《知识及社会意向》中提出了“强纲领”( Strong Programme )(相对主义建构论方法的别称),他认为:所有知识,不论是经验科学知识还是数学知识,都应该对其进行彻底的研究……没有什么特别的界线存在于科学知识之中,或存在于合理合法的真理及其客观性的特殊本质之中。“强纲领”的“强”具体体现在它要公正地对待所有的信念体系,不论是真的还是假的,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成功的还是不成功的,以使社会学方法能应用于描述一切知识体系,包括数学和逻辑学这样远离经验的科学,开创了一种社会化认识论,坚决主张:科学地研究科学知识的性质。具体来说“强纲领”可以定义为以下四个信条,即(1)因果性。它应当是表达因果关系的,也就是说,它应当涉及那些导致信念或各种知识状态的条件,当然,除了社会原因之外,还会存在其它的、将与社会原因共同导致信念的原因类型。(2)公正性。它应当对真理和谬误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即都毫无例外地要求经验调查并对它们产生的原因给予公正的说明。(3)对称性。这是就其风格而言的,就是说,同一些原因类型应当既可以说明真实的信念,也可以说明虚假的信念。(4)反身性。这是就原则而言的,其各种说明模式必须能够运用于科学知识社会学自身,和有关对称性要求一样,这种要求也是对人们寻求一般性说明的要求的反应,如果不是这样,科学知识社会学就会成为一种长期存在的反驳其自身的理论。对于以上四条,要特别注意因果性中提到的其它原因,这些原因是指诸如精神的、人类学的、生理的、认知的和感觉经验的等因素。爱丁堡学派认为由于在“实在”和我们对“实在”的陈述之间没有任何内在的必然联系,因而因果性也即意味着我们不可求助于那种在科学和自然现象之间预先设定联系而排除其它可能原因的做法。公平性告诉我们对于进行科学知识的社会学研究没有必要陷人“真理和理性究竟意味着什么”这类毫无意义的问题之中,这样的问题对信息存在的解释而言是多余的,毫无必要的。对称性要求对于两种不同的情况尽可能地运用同一种类型的说明,布鲁尔打比方说:生理学的目标是说明健康的有机体和病态的有机体,机械学的目标是人们理解正在运转的机器和出了毛病的机器、依然矗立的桥梁和已经倒塌的桥梁。反身性很明确,即科学知识社会学是其自身的原因,它自己首先要能够合理地被解释。“强纲领”在知识论的研究方面认为:“知识”是“任何被集体地接受的信念系统”。知识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科学知识,而且还包括其它时代的文化中相当于科学知识作用的神话、魔法、宗教等各种信念系统,科学知识与其它信念系统具有同等的地位,因而也应该与其它知识系统一样接受社会学方法的研究。

“强纲领”在真理观的研究方面认为:所谓一个理论的真理性的确定,常常是在它被选择并运用于实践之后,在因果说明中逐渐反映出来的,即社会为获得真理的心理体验提供或强加了很多因素,因而社会因素也就成为真理的必不可少的成分,根本不存在真理符合论,真理与“实在”的一致性形式是多样的,要想给真理下定义,最好是从真理的功用性着手,并且还把真理看作是一种文化符号,即关于“真”的信念是相对于特定社会和特定文化共同体而言的,不存在超历史、超文化的真理标准,从而对科学的客观性提出了自己的否定态度。

三、爱丁堡学派的“利益模式”

“利益”是爱丁堡学派的另一个重要概念。但是把“利益”引人对知识的社会学说明并不是爱丁堡学派的首创,早在19世纪,马克思就采用了阶级利益分析方法开展对政治经济学的批判,马克思断言:一个时代统治阶级的观念,是受统治阶级的利益决定的,并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意识形态,并提出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基本命题。马克思认为,人类历史是在客观世界提供的自然环境中演进的,这个环境不断地被人类的行动所改造,在改造的同时,人类创造出他们的生存方式,从创造活动中产生了社会关系,同时也创造了关于这个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反映了各种社会群体的利益,并受到在当时特殊生产方式下盛行的意识形态的制约,它们既被用来操纵自然现象,又被用来支持或改造现存的社会关系。事实上,马克思并未把科学与意识形态同等看待,他认为自然科学的关注焦点和发展速度或许为社会条件所决定,但科学的概念工具和实质结论却并非如此。到了20世纪30年代,这一模式开始被用于对科学和知识的社会学研究,曼海姆深受马克思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思想的影响,在他的两部奠基性著作《认识论的结构分析》和《意识形态和乌托邦》中,曼海姆着重强调了知识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试图用因果链将知识与外部世界联系起来,认为知识就其社会学意义而言,不仅取决于人们的社会地位、身份及阶级利益,而且扎根于特定的文化类型之中,并且肯定了利益是影响知识的一个因素。由于曼海姆是在对知识的二元划分的基础上谈利益对知识的影响,所以是把自然科学排除在受利益因素影响之外的。默顿命题的第二条强调了经济和军事的功利性在科学组织化过程中的作用,似乎带有一些阶级利益的因素,但是默顿的科学社会学仅仅停留在对科学知识的产生做外部的说明,虽然有一些利益影响的因素,但其利益对科学的影响同样不触及科学知识的实际内容,只是对科学知识的关注焦点、课题方向以及特定领域的知识何以得到迅速增长的外部体制的说明。

爱丁堡学派使用“利益”的概念是为了解决强纲领中提到的“归因问题”,按照强纲领的思路,科学知识与社会因素之间普遍存在着因果关系,如果用A代表某种社会因素,用B代表某个科学概念或理论,则A > B成立。爱丁堡学派认为巴恩斯所说的社会因素就是利益,即“思想或信念是否以及如何能被认为是社会阶级或其他集团的特殊利益的结果”,可以使用“利益”作为一种解释资源,对科学知识的扩展和应用及其与行动者的目标之间的关系进行社会学的因果说明。这些利益可以是社会体制上的或经济体制上的,也可以是宗教上的或专业事务上的,有两个案例可以用来说明利益理论:(1)巴恩斯列举了20世纪生物学界在进化论观点和遗传观点之间发生的一场激烈论战,论战的双方分别是以卡尔?皮尔士为代表的生物统计学家和以威廉?巴特森为代表的“孟德尔主义者”。前者认为:生物繁衍是一种通过变异的连续选择而进化的过程,这种过程是可以预知和控制的;后者则认为:生物的繁衍是一连串的突变过程,这个过程根本不可预知和控制。两种观点可以说是针锋相对、截然相反。那么其根源何在呢?巴恩斯认为根源在于双方的利益冲突,他认为,皮尔士的进化论观点与新兴的优生学密不可分,优生学主张通过逐步改变社会中不同人群的相对出生率来改善种族,其理论基础是进化论,并且直接代表着新兴中产阶级的利益,是主张社会进步的。而巴特森之所以强调生物繁衍的不连续性和不可预知性,是因为他的立场保守,其阶级利益依赖于传统的社会秩序,害怕社会的进步,宣称社会突变的时刻还没有到来。(2)皮克林则利用职业利益来解释一些学术之争。他认为:对每一个科学家来说,都会存在一些更有利于其工作的资料、理论或模型,由于每一个科学家都在自己的专业领域投人了大量的时间,因而他们倾向于承认那些与自己的认识利益相吻合的新成果。如在分析莱夸克时,皮克林同样使用“利益”分析工具,认为当时新发现的粒子在解释上存在“色”和“味”之争,而“味”能够取得胜利,是因为对新粒子做“味”的解释更符合主流传统的利益,也更能体现权威物理学家在其中的影响等。

篇7

一、问题与视角

从课程实践的视角探讨问题,首先要明确概念的所指和能指。本研究所涉及的课程实践,是指围绕着知识的传递而展开的实际活动。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涉及“教什么和学什么”,即课程编制,所揭示的是知识选择的过程;其二,“怎么教和怎么学”,即课程的实施,也就是知识的组织过程。课程实践主要是围绕这两个方面而展开的知识选择和实施过程。关于学校教育与校外教育课程实践的差异,可以有不同的分析视角,选择知识社会学视角分析问题,主要是因为它可以更好地探讨课程实践的核心问题———知识。透过这扇窗子,可以深入地了解课程知识的社会基础、课程知识的表现形式,以此为基础深入地理解两种课程实践的差异。由马克思•舍勒首创的知识社会学研究,[1]在其八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传统知识社会学、科学社会学和科学知识社会学三个阶段,分别建构了以曼海姆为代表的“意识形态”知识社会学理论,以墨顿为代表的“精神物质”科学社会学理论和以布鲁尔为代表的“强纲领”科学知识社会学理论。[2](p.13)虽然各个阶段的理论取向不尽相同,但作为知识社会学(sociologyofknowledge),其探讨的核心问题都是知识与其他社会或文化存在的关系。[1]学者们认定知识具有社会性,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建构的产物,于是知识的社会基础、知识的存在形态和知识存在形态与社会基础的关系便成了知识社会学研究的三个重要主题。本文以部分实证材料为依据,对学校课程和校外课程中知识的选择和组织过程进行研究,并从知识的存在形态(国家知识或个体知识)、知识存在的社会基础(知识控制主体及其权力与利益)、知识存在形态与其社会基础的关系(知识存在基础如何影响知识的选择与组织,并最终影响知识存在形态)三个维度进行分析与解释。最后将尝试在人的发展上寻求对两种课程实践差异的共存与互补进行理论探讨。

二、课程编制与知识选择

人类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并没有将积累起来的全部知识纳入教育场域,而是进行了选择。在学校教育与校外教育课程中,被选择出的知识在内容和地位上不尽相同。而这种不同不是知识本身所决定的,而是由于其选择主体和选择原则及所代表的利益群体的不同造成的。

(一)公共性知识与选择性知识:两种课程实践中知识的特点两种课程实践中的知识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学校课程中的知识具有公共性知识的特点,这种知识是每个学校必须无条件接受的知识,而进入校外教育课程实践的知识则与之不同,校外课程中的知识是允许选择的,同时是具有表现力的个体知识。如果参照体育比赛的规定来分析问题的话,进入学校教育实践的知识是一种规定性动作要求,那么进入校外教育实践中的知识则相当于自选动作要求①。1.普及性知识与专业性知识在校外教育机构中,教师对学校教育和校外教育知识的差别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普教(即学校教育)里面主要就是知识普及。到这(少年宫)就不是,到这就是知识的提高。(访谈记录:mwds01)少年宫的课专业性更强一些。少年宫本来应该做一个专业性的指导,指导到什么程度另说,起码做一个引领,可能他一辈子不做这个事,可能他就这一段时间对这个有兴趣,但定位是基础教育里的一个专业性指导。(访谈记录:mwyq01)可见,就范围来说,学校教育中的知识更加宽泛,它涉及到一个合格社会成员所应具备的方方面面的知识。而就程度来说,校外教育中的知识更精深,它将学校中体育、科学、美术、音乐等每一大类知识都细分为若干个小专业知识,从而使每一种知识都具有一定的专业化表现。2.陈述性知识与应用性知识一位校外教师以音乐课为例,具体解释了学校教育与校外教育中知识的差异。普教就是掌握一种音乐风格。比如说江苏民歌什么风格。主要是这些方面的,并没有说你要把这些民歌唱出来,而且唱得有滋有味。到少年宫来,无论是器乐也好,声乐也好,你不仅要知道它是什么,你还要用你的手弹,用你的嗓子唱,把它表现出来。这就是它的差别。(访谈记录:mwds02)学校教育的知识关注的是“是什么”,它对学生的要求是“了解”、“掌握或记忆”,而校外教育中的知识更加关注“如何做”,并且要求学生“做”出来。3.高地位知识与低地位知识学校教育和校外教育的知识在地位上也有很大的不同。由于现有教育评价体制的影响,学校教育中的体育、音乐、科学和美术课在整个课程体系中被称之为副科,是“非主流”的科目。而这些副科在校外教育中占据着主导地位。正如老师们所说:他(学校)认为音乐不重要,音乐不是主科,从学校也好,从学生也好,从家长也好,都有这种心理。(访谈记录:mwds03)知识社会学通常将这种地位的差异称作知识的阶层性,即存在“高地位知识”和“低地位知识”[3](p.61)。在学校中,这些副科从制度上和实践上都处于边缘的地位,是低地位的知识。在课程安排中,体音美等课本来就很少,通常一周只有一到两节,且在实践中还常常被主科占用;而在校外教育中,科技、体育、艺术知识却是主流,是高地位的知识。两种课程实践中知识的差异与其选择者和选择的依据有关,而其深层原因在于它们背后不同的利益体现和权力操控。

(二)国家选择与教师选择:两种课程实践中知识选择的主体与依据两种课程实践中知识的差别并非是知识“自为”的,而是“人为”的,这与知识选择的主体和依据的原则有关。1.国家作为选择主体与教师作为选择主体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4]国家以法令的形式确立了教育知识的选择权。在校外教育中,什么样的知识进入到课程之中,主要是由教师决定的。校外教育,少年宫的特点之一就是以师资配置为依据,要看有什么样的老师,擅长教什么课,根据这个来安排开什么课。每次开课都会略有不同。(访谈记录:mwgq03)与学校教育不同,校外教育中开什么样的课并不是国家安排的,而是有什么专业的教师才会开什么样的课。作为选择主体,国家必然要使社会成员具有共同的、主流的意识形态,以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因此其选择的知识是具有公共性、便于识记的陈述性知识,并且使这种知识具有较高的地位,造成了知识分层。在校外课程中,教师作为社会的代言人,不可避免地受到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和控制,但相对于学校教师来说,这是间接的。在不违背主流意识形态的前提下,可以在选择知识时融入专业文化和个人特质。2.以制度文本为选择依据与以个体特质为选择依据国家对于学校知识选择的控制依赖于课程标准、教材等“法定文本”的制定和实施。如国家对“课程标准”的定位是:“国家课程标准是教材编写、教学、评估和考试命题的依据,是国家管理和评价课程的基础。”[5]课标规定着什么可以是进入学校的知识,什么知识不可以进入。而制定课标的原则为:“制定国家课程标准要依据各门课程的特点,结合具体内容,加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革命传统教育和国防教育,加强思想品质和道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倡导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科学方法,引导学生创新与实践。”[5]在这个表述中,对思想、态度等方面要求极多。课程标准向上反映了国家和社会的诉求,向下控制了学校知识的选择。而在校外教育的知识选择中,不存在一个像课程标准这样的中介。校外教育中没有国家出台的大纲,也没有国家或地方统一编写的教材,而它们的缺失则将校外教育知识的选择权留给了教师。以前(少年宫)也出过一本美术的教材,(他起身给我拿,那本教材被放到书柜的顶上了,是真正的束之高阁)你看,书上写的很全,各方面都有,这还和学校里的教材有什么区别?我们根本就不用。(访谈记录:mwgq04)在没有课程标准、大纲、教材等的规定下,校外教师在知识的选择上有更大的空间。他们在知识的选择上除了要依据本专业知识的特色,更加重注学生个体发展情况。学校课程和校外课程的知识选择都要考虑本专业的特点,按照专业的逻辑线索进行选择。但不同的是校外课程中知识的选择更加注重作为个体的学生的特点和发展情况,关注怎样能让学生在这个领域内有所提高。阿普尔认为:“在整个可获得的知识领域中,只是有限的法定知识和值得传递给下一代的知识……课程的形式和内容都是意识形态的建构,两者都体现了与文化控制有关的权力关系的复杂连结。”[6]学校作为符号控制的重要场所,其知识选择自然会受到国家意志的支配。统治阶级必然将符合其意识形态的知识选入课程,以保持共同的意识形态和文化。因此,凡能够更好体现主流意识形态和文化的知识便被选入学校课程并具有较高的地位,知识在未遇到学生之前就已经被分层了。在校外,作为知识选择主体的教师更关心的是每个学生的“特长”,而非“公共的平常”,因此,凡能促进并展现学生特长的知识就被引入校外教育活动。

三、课程实施与知识

组织在知识的组织过程中,“哪些知识,甚至是知识的表达方式与呈现方式被认为是合理的,不同知识确立其地位的合法化过程,体现的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争夺权力的斗争”。[7]学校教育中以班级授课的方式进行知识的组织,使公共知识在“授”与“受”的传递方式中得以合法化;而校外教育中则以小组教学(包括一个人的小组,即个别教学)的方式进行知识组织,使个体化的知识在建构中得以生成。

(一)知识传递与知识建构:两种课程实践中知识组织的特征在知识的传递方式上两种课程实践体现了不同的特点,学校中以班级授课的方式进行,校外中以小组教学的方式进行。1.固定的班级与流动的小组班级授课制中,把学生按照年龄和知识水平分别编成固定的班级,即同一个教学班学生的年龄和程度大致相同,并且人数固定。教师同时对整个班级进行相同内容的教学。[8](p.270)校外教育中虽然有些课也是教师同时对学生群体进行相同内容的教学,但这个群体并不能组成班级,也称不上班级授课,而是小组教学。因为,这个组并非按照年龄和知识水平分的,而是按照兴趣,并且人数也是不固定的。这儿的学生完全是自愿来的,没有约束。我今天想学这班就学这班,明天想学那班就学那班。(访谈记录:mwgq05)学生喜欢什么课就上什么课。他们没有什么压力,完全凭兴趣。(记谈记录:mwgq06)可见,校外教育中学生凭兴趣选择小组进行学习,来去自由,因而小组的人数也是经常变化的。因此,它不能形成学校中的教学班。在班级中,学生相同的年龄、相近的知识水平、相同的地域等因素,很容易形成一种同一性班级文化,这种同一性的文化有利发挥集体教育的作用,从而使学生获得相同的社会价值和规范;而在校外的小组中,除了兴趣以外的诸多差异性因素,很难使小组形成统一的文化,但它从根本上彰显了一种个性文化。2.统一的安排与差异的进度班级授课制把教学内容以及实现这种内容的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展开的教学活动,按学科和学生分成许多小的部分,分量不大,大致平衡,彼此连续而又相对完整。这每一小部分教学内容和教学活动就叫作一“课”,一课接着一课地进行教学。[8](p.270)在校外教育中,特别是一对一的课程,每个人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活动是不同的。如在笔者所调查的少年宫中,将近一个半小时的色彩课中,教师统一讲解只有十三分钟,其它时间都是个别指导。班级授课制中的按“课”教学有利于把公共知识按步骤地传递给学生,培养他们的同一性,但难以因材施教;而校外课程的小组教学则能够通过让学生自己掌握不同进度而培养他们的个性。3.固定的授课时间与灵活的学习时间学校的班级授课制把每一“课”规定在统一而固定的单位时间里进行,课与课之间有一定的间歇和休息。[8](P.270)众所周知,学校的课堂教学时间是固定的四十分钟或四十五分钟,而在校外教育中则不同。本研究中的少年宫,没有铃声,每种课的活动时间都不同。即使是同一种课,每次的时间也是不同的,对此,校外教师是这样解释的:这个时间我觉得不是特别死的。他毕竟是小家伙儿,教学任务完成了,我觉得就可以了。为什么呢,你得根据他的年龄特点。这么点小孩儿你让他坐这儿坐烦了,下次他不爱来了,对少年宫,对这个课,心理有抵触,是不是?他不愿意来,他还愿意练琴吗?(访谈记录:mwds06)校外教育中,知识的组织与实施的时间相对灵活了,“课”与“课”的隔阂相对打通了。

(二)选择师生与师生选择:两种课程实践中知识组织的主体与依据两种课程实践中知识组织方式的不同源于不同的控制主体和组织原则,反映了不同主体的意志诉求。1.国家规定的教学程序与个体建构的教学情景学校课程中,知识的呈现方式是由国家安排好的,并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4]教师和学生要按照特定的“授”与“受”的方式完成教学任务,只有这样才算是合格的教师和合格的学生。校外教育中,老师和学生都有充分的权力选择知识的建构方式。对于学生来说,甚至随意选择是否进入教学场景。有的家长给报了一个半年的班,结果孩子上了两天就不想上了。这样学生就可以转班,或者不来了。(访谈记录:mwgq06)国家制定的严格的教学程序在知识传递上是准确而高效的,但就知识分配而言,并非使每个学生都得到相同的知识,在班级授课也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在知识分层的基础上,学校课程往往只将高地位的知识传递给了那些少数的“表现好”的学生,从而复制了社会阶层。在校外课程中对于大的教学组来说,这种知识分配不均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但就小型组而言,特别是一对一的小组来说,这种不均等的知识分配是不存在的。2.以教材教法为教学依据与以个体经验为教学依据一位学校教师这样理解教学的依据:具体到一节课上,就是根据教材,我怎么样一步一步地让学生把这一个知识点了解得更全面。(访谈记录:mwds07)学校教育知识的组织与实施实际上在选择着教师与学生。只有适应这种知识传递方式的教师与学生才能进入这个教学场景,才能在场景中表现得恰当自如。而在校外教育中,知识的组织与实施的依据主要是教师、学生和专业的特点。怎么教学,这就是个人性的东西了。因为每个老师的生活基础、学识、兴趣点不一样。我的课就喜欢和孩子逗,但你光逗不成,你得有教育意义。那么第二个就是背学生。什么喜洋洋与灰太狼呀,这是他们的语言,你得能和他们对接,例子也要和他们接近。第三个就是自己的教学风格了。这个我就受庞中华影响了。他把拉手风琴的音乐和字的笔画长短、节奏联合到一块儿,因为他原来拉手风琴。那我没有这乐器,但是我学画画的,我可以把画融进去。这就是个性化的东西了。(访谈记录:mwyq09)在这里,知识的组织与实施考虑到了教师个人的知识背景、性格、孩子的特点等,并以这些为依据,融合于整个教学过程当中。知识社会学对知识的组织所关注的“不仅仅是学生获取知识的过程,更重要的是探究有哪些因素参与了这一过程”。[7]建立在班级授课制基础上的学校课程,使公共知识从国家到教师再到学生,有效而快速地传递了下来。这种方式体现了现代工业生产对人才的需要。在学校教学中,对学生来说,获得知识本身不仅是重要的,更重要的是获得知识的过程,即按照国家安排好的程序,按照教师的引导进行学习,只有这样才算是好的教与学。这一教学过程的规范化,同时也是知识传递内容、呈现方式、表达方式合理化的过程。而在校外教育中,知识的组织与实施过程没有国家课程标准、教材等的介入。教师不是单向的传递,学生也不是单向的接受,这一过程是一个师生互动与建构的过程。在这种互动与建构中,在师生的共同磋商下,使得知识组织与实施过程得以合理化。

四、课程实践的影响与人的发展

篇8

二、对“社会决定论”的理解不同

马克思的知识社会学思想被西方许多学者总结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那么,马克思的这一思想是否同曼海姆的“知识的社会决定论”等同呢?下面进行分析和比较:马克思所指的社会存在是“物质生活的过程”。列宁对此的评价是:“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可见,马克思认为“社会存在”的核心是物质生产生活方式,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而曼海姆认为的“存在”是指除纯粹的理论因素之外的其他一切因素,包括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社会情境、集团利益、社会地位等)。曼海姆对此的叙述是:“只要我们不把思维过程和认识过程与人类生存,或者与人类社会生活的各种联系考虑在内,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就无法理解这种思维过程和认识过程。”可以看出,曼海姆的社会存在属于社会学范畴,外延要大于马克思的理解。那么,社会意识与知识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呢?知识是社会意识的主要存在方式。马克思说:“意识的存在方式以及对意识说来某个东西的存在方式,这就是知识。”自然知识、社会知识、思维知识等各种知识的概括和总结就构成了人类意识总体的主要内容。但人类意识除了知识之外,还包括情感和意志。曼海姆认为,知识主要指社会科学知识和人文科学知识,可以说是社会意识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说,不能把马克思与曼海姆的社会决定论等同。

篇9

溯源上来说,布鲁尔在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纲领性著作《知识与社会意象》中,提出知识社会学探寻知识本性的“强纲领”(因果性,无偏性,对称性,反身性),要求以一种无偏的态度对待所有的知识,用同样的方式寻求知识何以成为知识的因果解释,就已经预设了其持一种相对主义的立场(主要通过对称性和反身性表达)。而在具体的概念界定上,布鲁尔等人在通常的相对主义的定义上作了修正,限定了一种特殊的形式。通常相对主义具有下列条件:(1)同一论题有不同的信念;(2)信念依赖于所处的环境。除(1)与(2)外,布鲁尔等人又为此增设了一条“等值假设”:(3)“所有信念,就它们可信性的原因而言,都是彼此平等的。”3对科学知识社会学来说,并不是说所有信念都是真的或都是假的,而是,它们都是有问题的,需要经过经验研究,找出其为真或为假,为合理或为不合理的原因。这种相对主义的界定,使布鲁尔等人更愿意称自己为“方法论的相对主义”。而这种界定,正是科学知识社会学的旨趣所在:反理性主义,反科学主义。反对传统的知识社会学仅涉足人文社会知识(曼海姆的知识社会学),而不敢涉足科学知识;反对对知识本性的分析只限于哲学家的任务这一传统观点,主张社会学家应该介入这一领域;反对将科学的社会学研究只止步于“科学家的社会学”(默顿的科学社会学),而不是“科学知识的社会学”;反对科学中的正确用理性解释,而错误用社会因素说明的不对称做法;反对科学至上的权威主义,科学主义。因此,他并不是主张所有知识都是错误,而是所有知识的可信性都是同样有问题的,都应该受到开放的,审慎的重新检验,哪怕在显然的自明性的数学与逻辑领域。

2.认识论的相对主义:

借着强纲领,布鲁尔等人开启了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经验研究历程,揭示出知识的社会本性:“所有知识都包含着社会维度,而这种社会纬度永远无法消除或超越”。这使得其相对主义立场成为非常显著的“认识论相对主义”。虽然布鲁尔自己坚持称,“强纲领之强并不在于说知识纯粹是社会性的,或完完全全是社会性的”,但随着经验研究的累积,尤其后期“社会学有限论”纲领的提出,使认识论相对主义立场尤其鲜明:“任何语词的使用,其未来的使用都是开放式的,实用主义的,充满情景偶然性的,社会利益深入其中。”。认识论相对主义是关于知识的一种相对主义形式,即宣称知识相对于某种背景,如文化、语言、社会环境等。如果说方法论的相对主义尚不那么激进,认识论相对主义就激进得多,“道德方面的相对主义丛哲学方面看是可以接受的,认识方面的相对主义却是无法忍受的”。当然,其相对主义特点,正是布鲁尔等人为之辩护的起点。

二、相对主义的特征

1.反对绝对主义的相对主义

布鲁尔从作为爱因斯坦的继任者、物理学家弗兰克(PhilippFrank)对于真理概念的定义出发,认为弗兰克在《真理:相对还是绝对》一书中指出的科学中的真理概念不指向任何绝对属性,相对主义被定义成绝对主义的否定,承认相对主义就是否认绝对知识与绝对真理,根据这一定义,科学永远不曾拥有“绝对”这一特征,因为它预设了知识是完美的、不可改变的,不受时间、空间与视角限制的,它不可能是假想,臆测,估计或依赖于知识主体所处的环境等的。而事实上,科学总是伴生着简化、理想、范围限制、折中、选择、臆测和近似等等不确定的因素。布鲁尔将弗兰克对于相对主义的定义形式化为:R=~A(相对主义=绝对主义的否定),指出,这一定义大多数哲学家并不太接受,因为他们会宣称自己毫无疑问并不是绝对主义者,同时也不是一个相对主义者。他们认为抛弃绝对主义并不意味着拥抱相对主义,一定有某种问题存在于这种非此即彼的定义中。由此,布鲁尔认为,根据这些哲学家们的观点,这个定义需要修正成:R=~A&F,即反对绝对主义是成为相对主义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要成为相对主义者,除了反对绝对主义,还需要附加一个条件F:即拥有别的什么信念F。至于这个附加的信念F,布鲁尔分析了反相对主义者对相对主义的几种误解,揭示他们所强加给相对主义者的这个F到底是什么。

2.坚持唯物主义的相对主义

夏皮尔(Shapere)批评相对主义者接受如下假设:科学家完全被自己的假定所主导。实际上科学中总是有些东西是独立于我们的假定的,不管我们自己如何解释与选择,总是会出现实验与假定不符的情况。无论科学共同体对于预测多么有信心,世界总有办法让人们惊奇。布鲁尔认为夏皮尔对相对主义的这种理解可称为“唯心主义”。从哲学上来说,唯心主义是指认识对象依赖于认识主体而存在,没有独立的物质实体是知识的对象,没有存在独立于思想,实在的东西其实是心理的产物,———也就是说,这个世界之所以存在,完全因为我认为他存在。布鲁尔指出,这种对相对主义的误解具有如下形式:R=~A&I(I表示唯心主义)。即反相对主义者认为相对主义反对绝对主义,并且接受唯心主义。在布鲁尔看来,“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再没有什么比这个更大谬不然的了”。因为这种对相对主义的理解存在如下问题:它把相对主义绝对主义之间的区分同唯心主义唯物主义间的区分给混淆了,而两者并不是一回事。相对主义者可以是唯心主义者,也可以是唯物主义者。布鲁尔坚持认为,科学知识社会学所持的相对主义,在唯心主义唯物主义的立场上是持唯物主义而非唯心主义的。相对主义者并不否认物理世界的存在,也并不认为科学家在选择数据与解释证据时能够独立于物理世界,坚持物质世界的实在是理所当然地、无论如何都不依赖于认识主体的知识或信念而存在的某种东西,但同时,布鲁尔又指出,相对主义者坚信,所有被选择的数据与被解释的证据都是需要因果解释的,都是在科学家共同体内得到共识的,“即科学家需要两个世界:面对物理世界与社会世界”。如果有人故意质问:多少知识来自自然,多少知识来自社会,这个问题是毫无疑义的,假如你给出一个百分比,说95%来自物理世界,百分之五来自自然世界,这就如同你问物理学家,人们的视知觉中到底多少来自视感官刺激,多少来自大脑一样,物理学家从来不这样提问,同样的,社会学家也不这样。可以说,承认相对主义又承认唯心主义,是布鲁尔一再强调的立场:存在着独立自存的客观世界,它不依赖于人们的认识而存在,人类共享着这个共同的外部环境,但是关于这个外部世界的结构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一个动态的网络中,是一个语境化的认知世界。对于逻辑来说,人们有着一致的心性,但是个体的推理能力并不足以决定何者成为集体共享的推理模式,这里存在着一种集体化的建构过程,成为逻辑规则的,是那些经过群体间的互动与协商,以及去语境化的解释过程而被甄选出来的。所以布鲁尔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自己可视为“实在论”的,它承认实在论的各种一般的假定,世界并不是社会的世界,实在(就其一般意义)也并不是某种社会的构想,相反,关于世界、实在的知识才是从社会角度被人们创造出来的。因此布鲁尔并不接受批评者强加给他的知识纯粹是社会的,或者说知识完完全全是社会性的(如,知识根本没有任何来自实在的、感性方面的输入),而是一再强调:我们所主张的,或者隐含在强纲领中“强”的力量是指:所有的知识都包含着社会维度,这种维度永远存在,无法消除与超越,无论是数学知识、逻辑知识、科学知识、还是日常经验知识。“强纲领的意思是说,社会成分始终存在,并且始终是知识的构成成分,但并没有说,社会成分是知识唯一的成分,或者说,必须把社会成分确定为任何变化的导火索,事实上,它可以作为一种背景存在。”

3.坚持客观主义的相对主义

鲍伊德(Boyd)把相对主义定义为没有客观的认识论标准,布鲁尔认为这种定义是把相对主义定义成:R=~A&~O,即相对主义等同于与反对绝对主义,并且反对客观主义。布鲁尔认为这种定义同样混淆了相对主义绝对主义与主观主义客观主义的区分。科学知识社会学所持的相对主义是客观主义的而非主观主义的。布鲁尔指出,什么是客观性呢?客观性的反面是主观性,要问客观性不妨追问科学中的客观性是相对的还是绝对的。如果客观性仅仅是知识的相对属性,那么相对主义者并不拒绝客观主义:“相对主义接受科学的客观性,但是拒绝以绝对主义的立场理解客观性。”承认相对主义又承认客观主义,是科学知识社会学一再强调的立场。科学知识社会学断言科学构成客观性知识,亦即断言知识并不仅仅是主观性的,科学知识来自个体心灵中的情感、倾向等。而知识的客观性主要来自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来自物理世界的环境,另一个层面来自于知识的主体之间彼此互动的需要,二者作用共同构成了客观性。在对于客观性的理解上,布鲁尔并不否认存在客观的认识论标准,相反,他指出好的实验实践或可接受的推理,必须能够被科学家全体所共享,也即一个共享的标准是一种社会惯例或制度,存在于人们使用它指涉它的实践中。面对相对主义带来“怎样都行”或“科学家在竞争性理论间的选择是任意的”诸如此类的指责,布鲁尔指出相对主义可能会带来此类问题,但不一定必然会带来此类问题。科学知识社会学否认的是存在绝对的标准,而不是根本不存在标准,若根本不存在标准,那么确实“怎样都行”,“随意选择”,因为科学知识社会学所持有的相对主义没有否认客观性,没有否认客观性标准的存在,所以并不会出现这个问题。

4.反对绝对普遍主义的相对主义

相对主义如何回答诸如“伦敦与柏林的重力加速度一样,光的本性在爱丁堡与芝加哥一样”之类关于科学知识的普遍性问题?相对主义强调信念跨时间与空间的变化,这些似乎与人类学家关于文化的普遍性与人类的共同之处似乎有些冲突。比如,所有语言都有“红”这个词,它们指向同样的那个物理刺激。由此,相对主义被指是某种形式的特殊主义,否认常识与文化的普遍性,他被定义成如下形式:R=~A&~U。布鲁尔又一次追问:这种普遍性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如果是相对的,那么相对主义便不与此矛盾,如果绝对的,这定义就自相矛盾,而且人类如何知道它是绝对的普遍性的呢?按照弗兰克对科学的理解,科学中从来没有绝对性的,所有的绝对性仅仅只是它超出了人类现有认知的范围,因此被认为是绝对的、非相对的。

5.反对理性主义的相对主义

对绝对普遍性的反驳,也集中反映在布鲁尔、巴恩斯等人的战斗檄文似的《相对主义,理性主义和知识社会学》一文中。面对理性主义者郝里斯(Hollis)与路克斯(Lukes)提出人类有共同的基本知觉信念和共同的基本推理规则等共享的合理性内核,布鲁尔等人指出,这个有一定的貌似合理性,因为只有假定异族人像我们一样对知觉刺激做出反应,向我们一样进行推理,才能使得翻译成为可能,才能使得不同文化间的交流与理解成为可能。正是在这里,问题就出现了。首先,整个论证是以假定翻译的作用作为前提的:翻译是触及意义的最直接途径。布鲁尔等人指出,母语的获得并不需要一种翻译过程,为了理解一种异族文化,人类学家只需要像当地人一样去做就好了。如孩子学习简单的概念“鸟”,这是个孩子在大人的帮助下不断的尝试与不断的获得纠正的过程。大人可能指着天空中某个飞行的物体,说这是鸟,在几次获取这样的示意以后,孩子可能就会对不同的鸟作出辨认与区分。但他也可能指着空中的飞机说:这是鸟。此时大人就会对他进行纠正:不,那是飞机,不是鸟。布鲁尔指出,这个学习的过程是“社会控制与文化传播的过程,是一个缓慢的、从文化中的特定惯例中获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个体的知觉经验被加以组织成序,纳入到社会特有的惯例与习惯以及特定的文化模式之中。这里不存在合理性的桥头堡,不存在标准的意义、标准的翻译。因此“合理性的桥头堡,亦即所有文化具有共同的信念内核,不过是一种纯粹想象的构造,没有任何经验的基础。”其次,针对理性主义者所假定的人类有共同的推理规则,诸如演绎规则:(p,pq)q(读作:p,p蕴涵q,所以q。)布鲁尔指出,演绎推理的有效性如何得到保证?理性主义者可以说演绎知识的有效性可以用理论得以证明。但这并不能说明问题,就合理性的证明来说,不能用演绎的方法证明演绎规则,因为它会陷入循环论证;不能用归纳的方法证明演绎规则,因为它过于微弱。也许推理的有效性是从逻辑连接词的意义得来,但普赖尔(Prior)已经使这种想法变得无望。那么是否演绎推理的有效性可以从人们的生物构成与大脑组织方式找到答案呢?布鲁尔发现,“在我们已生物构成为基础的推理倾向的解释中,没有哪一种解释能够证明某个独特的逻辑系统是合理性的。正如我们关于一个共享的物质世界的经验不能保证共享对他的语言描述一样,我们共享的自然理性也不能保证某个独特的逻辑系统是先天合理的。”

三、相对主义的实现途径

总体来说,科学知识社会学中的相对主义是一种方法论的、认识论的相对主义。它从反绝对主义出发,坚持客观主义,坚持唯物主义,反对理性主义。这种相对主义立场通过几个途径来实现:

1.经社会学修正的自然主义立场

科学知识社会学将知识视为一种自然现象,主张用科学的方法,像研究自然现象一样探求它的因果关系,这是一种自然主义的立场,但有其自身特点:通过社会学修正的自然主义,即在寻求知识成为知识的原因的时候,既寻求它的自然原因,又寻求它的社会原因。布鲁尔从密尔对于数学的自然主义分析受到启示,认为密尔注意到了数学所具有的经验因素,却无法说明数学如何从经验中产生,通过增加社会学因素,则可解决这个问题:知识来自于经验,却不完全是经验。知识所“分享”的东西确实存在,但是,这种分享并不是柏拉图分享“理念”意义上的分享,存在于知识“之外”的东西,比知识更加伟大的东西,使知识得以存在的东西,正是社会本身。经社会学修正的自然主义坚持知识具有自然与社会原因,使得相对主义者坚持唯物主义成为可能,但同时又要接受客观主义,还需要承认以下立场:社会实在论立场。

2.社会实在论立场

科学知识社会学延续了康德以来自然与社会的二分法,将社会对称地处理为某种同自然相对应的实在,使得知识的形成既是一种自然现象又是一种社会现象。仍以逻辑为例,根据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定义:知识是集体共享的信念,则逻辑推理是集体共享的行为模式,因此推理模式的接受性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探求其自然与社会原因,通过寻求逻辑的自然与社会基础,布鲁尔发现,所有人都有相同的心理构造,但是可能处于不同的社会或文化之下,不同文化型塑了不同的推理模式,对于解释逻辑而言,“心理学是必要的,却不是充分的”,必须从心理学开始而从社会学结束。心理学解释处理的是人们趋向于如何推,而社会学解释处理的是人们应该如何推。通过社会实在论,科学知识社会学坚持知识具有社会本性,但并不是随意约定,而是集体认可的惯例,坚持客观主义立场的社会认识论。当然,在实际操作的时候,由于过分强调社会原因而忽略自然原因,使得自然原因在知识成因中几乎不起作用,尤其后期的社会学有限论,强调了两个观点:一、个体变成社会的利益傀儡,人们完全受到利益的驱动而无自主性;二、世界如同一个蛋糕,刀子掌握在社会手中,如何切割由社会所决定。这样的处理尽管在方法论上合理,强调社会性且为了清晰解释这些社会性,将其置于明处,而将知识的自然性置于暗处。但它显然为人们尤其科学家所不能接受,由此引发了20世纪末的“科学大战”。

篇10

社会学在其始祖孔德那里就被确定为一门实证的科学,因为在他看来,任何知识部门都必须经由神学阶段,形而上学阶段,最后到达科学阶段,即实证阶段。“实证法”是科学之为科学的表征,同时也是科学知识成熟的标志。我国的社会学自始就受到英美传统的强大影响,不注重甚至排斥和反对德国传统的理论化、思辨性方法。长久以来,便形成了一种偏见:把实证方法作为所有社会学的一个根本方法。甚至一些当今颇有名气的社会学家在著作里会公开承认他(她)讨厌理论,说“理论解决不了问题”,社会学只是对事实的描述或实证。笔者曾经也深受这些思想观念的影响,但最近研读了有关现代知识社会学的论著,这一看法发生了改变。

一、什么是实证方法?

当“实证方法”成为人们公认的准则时,大家都以为这是一个很自明的东西,但是,当我们想把它的特征准确地表现出来时,却又感到无从下手。

孔德(August Comte,1798-1857)的实证主义的基本准则是要以“实证的知识”取代神学和形而上学的思辨,而所谓的“实证的知识”就是以观察和实验为基础的知识。这种知识具有“实在”、“有用”、“确定”、“精确”、“肯定”等特点,但至于什么是“实证方法”,他并没有作过明确的描述。相反,他自己研究社会静力学或社会动力学所使用的主要方法是所谓的“历史方法”(迪尔凯姆,1995年)。孔德关于方法的观点主要是强调科学方法的多元性和统一性,“即使是社会学,也要利用数学方法”(刘放桐,2000年)。不过,从他关于科学方法的统一性中,我们可以看到实证方法有如下两个特点:一是与神学的虚构和形而上学的思辨截然相反(外延),二是假设、演绎和验证(内涵)。

真正对社会学的“实证方法”作过明确阐明的人,应该是迪尔凯姆(EmileDulkheim,1858-1917),尽管他论述的是“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而没有明确标明社会学方法即“实证方法”。这样说的理由是,迪尔凯姆首先把“社会事实”确定为社会学研究的对象,继而又把“社会事实”当作“物”来处理,这样便可像所有其他的实证科学那样,采取纯粹客观的观察,实验和验证的所谓“实证方法”了。社会学知识由于实证方法“应该从它没有摆脱的主观阶段走出来,而走向客观阶段’。

由此我们可以概括出社会学“实证方法”的特点: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研究,以纯粹客观的态度对作为“物”的“社会事实”进行客观的观察描述,分析比较,实验验证,以求得关于社会秩序和运动的纯粹客观规律。

二、科学知识的非实证性

社会学界之所以主张知识社会学的根本方法只能是实证方法,一个根本的原因就在于社会学的知识作为科学知识只能是实证性的。这个说法自孔德以来成为一个经典性的观念。说科学知识是实证性的,指的是知识内容上的实证性,则指科学知识是对实在(事实)的描述,因而就内容而言是客观的;获取知识的方法的实证性:实验和验证以及知识标准的实证性。但是,这种经典的知识观,一方面在实证主义哲学的发展史上早就被证明是站不住的。针对实证主义的知识观,波普尔(KarlPopper,1902-1994)提出了朴素的证伪论(falsifiaqility),认为一种知识是否属于科学,不仅不在于它能为观察事实证实,相反在于被证伪。一个不能为任何想象的事件所证伪的理论是非科学的,像宗教和形而上学的知识一样。拉卡托斯(Lmce Lakatos,1922-1974)继波普尔之后进一步深化证伪理论,提出了所谓的“精致证伪主义”。“精致证伪主义”是说波普尔的证伪理论只是立足于经验、实验来证伪一个原有的知识或理论。但是,经验或实验既不能证实一个理论,同样也不能证伪一个理论。所以,只有当一个理论比它先行的理论有更丰富的经验内容,能预见更多的经验事实,或者说能导致更多的新事实的发现,它才是科学的。这样,科学知识只能不断被一个“更好”的理论取代。

一个“更好”的理论当然更加具有“科学性”,但是“科学性”在不断趋向“更好”的过程中被相对化了的,原来认为的纯粹客观绝对的知识观念被取消了。

随后,库恩的范式理论的提出,引起了科学哲学的一场大革命。但所谓的科学“范式转换”,已不再是科学与客观经验事实之间的关系,而是“科学共同体”知识信念的新旧更替。科学知识的“实证性”更加没有立足之地了。

从另一方面,即知识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实际上从来没有哪个名家名派认为知识只能是“实证的”,所以必须用实证主义的方法来研究知识社会学。

知识社会学的创始人之一马克斯·舍勒(MaxSchdes,1874-1928)在他的著名的知识社会学(也是最早的一本)著作《知识的诸形式与社会》中,“实证知识”仅仅只是他所考察的“知识诸种形式”中的一种。他所考察的知识类型有:“(1)作为宗教知识,形而上学知识,自然知识还有历史知识的未曾分化的初步形式的神话和传奇;(2)隐含在(与习得的、富有诗意的或者技术性的语言形成对照的日常语言之中的知识……);(3)以其各种各样的固定层次——从虔诚的、充满感情的、含糊不清的直观,一直到神职人员的教会之诸固定不变的教义——表现出来的宗教知识;(4)神秘知识的各种基本形式;(5)哲学——形而上学的知识;(6)数学和自然科学的实证知识以及人文学科;(7)技术方面的知识”(马克斯-舍勒,2000年)。显然,在舍勒那里,所谓的知识社会学是探究和分析所有这七种类型的知识与社会的关系,而并非仅仅实证知识与社会的关系。在舍勒看来,每种知识类型都具有特定的社会心理和精神的根源,同时每种类型的知识又内涵着各不相同的领导者的理想类型,并且,在人们获得和保持各不相同的知识过程中会演化出各不相同的社会基本形式,对社会不同的阶级、职业产生不同的功能。所以,知识社会学是以各种不同的知识类型探究知识的社会化和社会的知识化双向运动过程中所导致的互为根源的相互影响,仅有实证知识是不够的。

有趣的是,作为知识社会学创始人的舍勒,尽管他的主导思想是反实证主义的,但他仍然承认了实证知识在知识体系中的地位,从而间接承认了实证知识在知识社会学中的地位。而英国向来被看作是实证主义方法盛行的国度,在他们那里产生的著名知识社会学学派——暖丁堡学派却比舍勒更进一步,根本否认了科学知识所具有的经典的实证性。

爱丁堡学派(Edinburgh Schoo1)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巴里·巴恩斯(S.B.Barnes)通过对科学知识的社会学考察,推翻了科学知识是对客观实在的经验描述,是关于世界的客观真理的看法,相反,他认为,科学知识只不过被“集体认可”的陈述,“事实是被集体界定的任何知识体系,由于其制度特征,必然只包含集体认可的陈述”(巴里·巴恩斯,2001年)。这已说明,“事实”已不再是纯客观的东西,作为“科学”再现出来的“事实”,只不过是一种集体认可的“信念”,或者说是“已被接受的信念”而已。科学知识从一个关于客观事实的绝对真理变成了被一个集体所认可的主观信念,因此,对这个信念合理性的评判标准就不能再采用科学实证,而只能看这种信念是否与持有者所处的文化相一致。

巴恩斯以及整个爱丁堡学派关于科学知识,非实证性的观点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力,许多当代美国的社会学家越来越偏离传统的实证知识观,主张知识的非实证性和多样性是当今文化的主流。

从我们上述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社会学是随着现代实证科学的兴起而诞生的,因此早先的社会学家一般都或多或少地承认知识的实证性,尤其是英美社会学的兴盛带来了实证主义几乎是占霸主的地位。但是,后来一方面英美的科学哲学通过对科学知识的哲学研究,逐步推翻了科学知识实证性的教条,科学知识的客观性、绝对性、可靠性被当作是传统的迷雾而被放弃,科学知识的本来面目被揭示为与其他知识并无多大不同的科学共同体的信念或范式。随后,知识社会学界又从社会学的角度几乎得出的与科学哲学界相同的结论:科学并不是关于客观事实的真理描述,科学知识严格的实证性并不存在。

三、知识社会学的方法是多元的

只要我们接受这个由科学哲学和科学社会学长期研究得出的一致结论:科学知识不是关于客观事实的真理体系,而是被集体和文化所认可的信念,那么,我们就会明白,所谓的知识社会学的根本方法是实证方法完全站不住脚。因为要被“实证”的“事实”本身并非客观的实在之物,“实证”从何谈起?知识社会学研究不能不加思索地重复古人似是而非的东西,而要在对历史和现实的反思基础上重新探讨知识社会学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