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的界定标准模板(10篇)

时间:2023-07-17 16:21:4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无形资产的界定标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无形资产的界定标准

篇1

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指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的取得途径主要有外购、自行研究开发、接受投资者投入、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

研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内部开发新产品、改进旧产品或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时发生的相关支出。具体包括:研究与开发过程中耗费的材料;研发人员薪酬;为研发使用设备的折旧;为研发活动购置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耗用的成本;委托其他单位及个人所承担的研发费用支出等。

二、新准则下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目前,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对于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都采用有条件的资本化,即事先确定符合资本化的标准,当研发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时予以资本化,达不到资本化条件时则予以费用化。我国在旧的会计准则下,对于无形资产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是直接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在新准则下,我国则采用了与国际趋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项目,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并且设置“研发支出”账户对其分别进行核算。其中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处理,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账户,计入当期损益;对于进入开发阶段符合五项资本化条件的开发支出予以资本化处理,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最终形成“无形资产”项目的初始成本,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仍然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全部予以费用化处理。

三、新准则下研发费用会计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基于新准则对于无形资产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式采用趋同于国际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比采用旧准则核算更为科学、合理,并且有利于增强企业科技创新的动力,提升自我创造的能力。但是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研发费用中对于费用化、资本化的界定标准列示不甚明确。新会计准则中尽管对研发费用的处理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并对每阶段的定义予以说明。但在实际研发活动中,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开发过程是复杂多变的,而且研发过程出现明显差异性,且新产品、新技术等的开发是由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或管理层汇总立项并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会计部门并非研发活动任务的初始设计者,所以会计核算部门很难将研发活动清晰划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

2.研发费用中资本化认定条件难以界定,导致企业对自身盈余进行操控。新会计准则中,对于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资本化支出界定条件共有5项。分别为:①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③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④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⑤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同时满足这5个条件才能够确认为无形资产。这种判断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这样管理层可按照企业自身需求操控符合“资本化”的条件,从而加大企业操控盈余管理的空间。并且无形资产准则中对形成并在财务报告中列示的“无形资产”应如何后续摊销并未进行明确规定,仅列示“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方式,应当反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因此又为企业自主选择列为资产的研发费用的摊销方法提供了便利,从而又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管理层对企业盈余操纵的空间。

3.研发费用中资本化金额只包括了其中的一部分开发支出,为无形资产实际价值量的认定带来了困难。企业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通常很大,如果只将开发费用在符合五个条件下的支出予以资本化,而其余的研究费用和开发过程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都不予以资本化,这种会计计量方法可能导致其账面价值认定远低于其实际价值,其核算方法本身既不能反映自创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也未能合理揭示无形资产的本质。企业对于一项新技术的研发往往需要较长时间,而企业会计报告是以一个会计年度为报告时限。因此,会计报告中对于开发成功才形成的无形资产仅以该年度的开发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价值,从数据传输的角度而言又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作为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很难从报告数据中预计企业发展潜力及高新技术的潜在价值,也无法合理获取企业研发方面投入成本的详细数据,影响投资者对企业未来投资价值的合理判断。

四、对于新准则下无形资产研发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建议

我国在新会计准则下对于无形资产研发费用会计处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现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以下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1.详细制定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划分时的判定标准。为更好的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判定标准,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①要求企业规范科技研发项目的立项程序,从源头为研究、开发的具体判定打好基础,要求企业在立项文件中明确研发项目的名称、内容、研发经费的预算以及研发期限等事项。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为企业会计部门对研究开发核算单独建账提供合理依据。②要求企业事先制定、规范企业对于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方法。③加强企业内部监督,由会计人员和研发项目负责人共同建立相关资料和信息采集,通过讨论协同作出判断。若以往有研发经验的,要求建立档案文档,并将以往经验合理的纳入划分界定标准范围。

篇2

一、高校国有资产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高校国有资产是指高校占有或者使用的,在法律上认为是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它是高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技术基础,也是衡量高校办学实力的重要标准。

目前我国高校的国有资产主要以以下几种形式存在:上级拨款;学校创收;接受的赞助和捐赠;土地、房屋、设备、家具及图书等固定资产;经营性公司自购的资产;高校对外投资中,一部分由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校名、科研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

二、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来,财政部对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不断改革和深化,积极推进资产管理信息化,使得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在管理水平和管理手段上都得到很大提高,尤其各省属高校纷纷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采用资产管理软件进行资产日常管理。但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学生人数的快速增加,高校资产在数量和质量上也有了前所未有的增长,如何管理好国有资产,避免资产流失、闲置以及使用率低等问题仍然存在。

1、管理现状

目前高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基本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财务部门负责全校货币资金、应收款项等流动资产的核算,管理学校事业性经费和创收收入的预、决算工作,负责各部门资产的金额账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建账、登记、调配及全校物资采购,负责制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全校资产的清查工作;基建部门负责全校土地的规划、管理和使用;图书管理部门负责图书的日常管理及图书登记、入库工作;产业开发部门及学校下属的单位则自行管理本部门资产。有些规模较小的学校在资产管理上更是存在由财务、国资、基建、后勤、图书馆、实验中心以及教务等多部门分管的状况。

2、存在的主要问题

(1)当前多部门监管的管理体制不能适应新形式的资产管理需要。把学校的国有资产划分为若干部分,分别由不同部门分管,虽然各部门各负其责,但各部门的管理方式千差万别、执行力度不一,致使管理上出现交叉、重复,相互间又衔接不够,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相互扯皮推诿现象,甚至在某些管理环节上出现真空地带。

(2)固定资产的界定不合理。首先,对固定资产的界定范围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要,目前各高校都是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一般设备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作为批量购进的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同类物资,虽然单位价值没有达到规定,也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这样的规定在经济快速发展、物价不断上涨的今天,临界值规定明显偏低,使得原本应该归为低值品或耗材类的变为固定资产。不仅增大了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也增加了管理难度。其次,电子产品和网络设备给固定资产的界定带来了新的课题。比如电子图书,没有实物形态,价值低,但是使用年限长及批量购置总价值较大,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固定资产都有一定的道理;而计算机网络布点等项目的购建处理,涉及线材、管网及网络接口费用、施工费用、安装调试费用等。其中真正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如机柜、配线架、交换机等价值在整个网络工程项目中所占比例较小,如果按单台件固定资产标准入账的话,只有少数几台设备和够标准的家具能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大量的线材、管网及施工费用等只能作为费用支出处理。但是,该项目整套网络的使用寿命至少在几年以上,其支出也远远超过固定资产标准,如果将该网络项目作为一项固定资产入账,那也是很有道理的。

(3)固定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第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执行不力。高校固定资产管理仅停留在账务管理阶段,在固定资产的购置审批、日常维护、报废处置以及在进行机构调整或人员变动中对资产的移交、调拨等都缺乏相关制度支持或存在制度不细化,难以执行的问题。第二,资产配置不合理,资源缺乏共享,闲置与短缺共存。尤其实验设备在一些部门存在利用率低和闲置,另一些部门却因缺乏而急需设备。资产管理部门难以集中管理,合理配置,使得设备重复购置、盲目采购而利用率不高。因此,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提高使用效益也等于节约经费支出,减少资产浪费。第三,资产管理手段落后,与当前高校规模不匹配。近年来,财政部为推动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积极推行资产管理信息化,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金财工程”,成效显著。各高校基本上也都实现了资产管理信息化,但是高校规模大,资产形式与数量多且复杂,一些小型的资产管理软件仅能满足管理资产账务,而不能用于资产的全面管理。因此,借助高效的资产管理软件也是提高资产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手段。

(4)经营性资产监管缺失、管理不规范。高校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有的是由学校设立的校办产业处或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管理,有的由后勤公司管理,学校的实验设备、体育馆,以及器材等教学设备由各系部自行管理,而主管整个国有资产的国资处仅仅负责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对于经营性资产虽然具有监管权利,但由于诸多因素限制,仅限于参与数据上的统计。用于对外出租、出借的收入无法监管,容易形成“小金库”。

(5)无形资产管理意识淡漠。由于高校的性质属于非盈利组织,主要任务在教学和科研方面,这样势必弱化高校的经营意识,使得高校领导以及资产管理部门尚未充分认识到无形资产的价值,没有依法对有关的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评估、使用和转让;对版权、专利权、技术投资、科研成果转化,以及校名、校徽等无形资产没有给予合理保护和有效利用;对一些由国家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授权的如“211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或省级重点学科”等未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三、改进和提高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1、提高认识,加强管理队伍建设

全校教职工,特别是各部门领导,应对国有资产管理给予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首先应加大对资产管理的宣传力度,使全校教职工和各级领导了解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其次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和交流,培养一批既懂专业又具有良好综合素质的专业管理人员。

2、完善资产管理体制,理顺产权关系,明确责任

针对高校目前多头管理的现状,国有资产应明确监管主体及其具体的职责,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管机制,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行为。建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主管全校资产、土地、房屋、一般设备(包括家具、车辆)、专用设备和其他,图书具体由图书馆管理,但图书的采购、监管及入库登记归国资部门管理,经营性资产主要由经营公司管理,但国资管理部门应进行监管,对其资产的使用、处置有监管权。

3、修订固定资产的界定标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资产,称为固定资产。也就是说,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的公司企业关于固定资产的价值界定标准已经提升到2000元,参照目前的物价水平,事业单位(高校)也应适应经济发展,将界定标准提高,如U盘、移动硬盘、电暖气、风扇及桌椅等本应为消耗品的就可以地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从而将重心更多地放在仪器设备的管理上,着力提高设备利用率。

4、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做好基础工作

重视资产的日常管理,做好资产的基础性工作对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提高其使用效益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在日常管理中,做好资产账的登记工作,详细记录资产的申请、审批、购置及使用等情况,如果发生数据变动,必须及时更新账卡信息。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对全院资产进行账、卡、物的核对,摸清情况,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奖惩措施。

(1)登记制度。登记工作是资产管理中最基础的工作,必须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账卡和低值易耗品的备查登记簿,对资产按存量、分布及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如实登记,从而对国有资产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从根本上解决账实不符、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的问题。

(2)保管制度。对国有资产建立必要的保管制度,防止丢失或损毁。在资产的使用部门配备专人管理,可以及时掌握资产的利用或闲置情况,便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调配。

(3)赔偿制度。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国有资产丢失和损坏的,应按责任大小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4)检查制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每年对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进行一次检查,从而及时发现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存在问题的部门进行通报处理,对资产管理好的部门进行表扬奖励。

(5)维护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应进行及时的维护、维修和改造,延长其使用寿命,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样等于节约了学校经费的支出。

5、加快资产管理信息化步伐

为加强资产管理,适应高科技发展,利用网络技术对资产实行网络化管理也是提高资产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采用先进的资产管理软件,使其能涵盖高校资产管理的全部内容、具有完整的账务体系、具有相关职能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核功能,实现一项业务可由多个部门进行监管。由此可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有关部门可随时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反馈;管理部门可及时组织资产调配,实现资产的有效配置和动态监管;各部门能更方便地通过网络办理相关业务,从而提高资产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

6、重视无形资产的利用

高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因此,要对无形资产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保护和利用无形资产,减少和杜绝流失,真正实现无形资产的价值。首先要提高对无形资产的认识和重视,加强宣传力度,强化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在教职员工中广泛开展无形资产知识的宣传、教育,让与无形资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其次要加强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对学校的无形资产要及时进行注册,只要依法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就要及时办理好相关的法律手续,使其受到法律的保护。

7、加强经营性资产的监管力度

对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国有资产应实行企业化管理,进行国有资产的“剥离转制”,从建立运营机制、进行成本补偿、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等方面着手,建立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长效机制,从财务和资产管理两方面同时监管经营性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参考文献】

篇3

1、适用的范围界定更明确。现行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但同时规定,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这样在范围界定的表述上前后就有了矛盾。新准则明确规定本准则不包括商誉,商誉在企业合并相关准则中规定,同时还规定矿区权益和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也不得适用本准则,应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

2、无形资产的定义更加简单明了。现行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新准则给定的定义,简单明了,既点明了无形资产必须是企业的资产(企业拥有或控制),又界定了无形资产是可辨认资产,同时又强调了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非货币性资产的本质。

3、无形资产确认标准富有操作性。新准则在无形资产的确认上较现行准则更富有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1)新准则明确了达到无形资产可辨认性的两个标准,为会计人员进行无形资产的确认提供具体的、富有操作意义的政策依据。(2)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时,规定“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做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为会计人员职业判断提供政策依据。(3)对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从根本上改变了现行准则“一刀切”的办法,界定研究开发费用“两阶段确认法”:企业在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在开发阶段的支出要求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这样不仅使无形资产实务操作有章可循,而且从根本上解决研发费用在资本化和费用化之间“无序游离”的问题。(4)新增加了“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内容。

4、无形资产计量规定更加科学、精确。新准则对无形资产计量分别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两章内容进行表述,与现行准则相比,计量规定不仅操作性强,而且更加精确到位。(1)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计量内容更加具体化,强调必须是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对超过正常信用期限购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以购入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规定可以将一部分资本化之外,其余的应在信用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如此处理充分体现该无形资产的融资性质。(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明确了“两阶段核算法”,研究阶段的支出费用化,并且对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开发阶段的支出在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时记入无形资产的成本,新准则将企业研发支出分阶段处理,既允许研究阶段支出费用化又允许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既遵循了稳健性原则又更好地体现了配比原则、真实性原则和一致性原则,而且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协调一致。(3)对于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取消了现行准则“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规定,既考虑了需要,也考虑了可能,避免了现行准则引发的许多难题。(4)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分别不同的来源按照相应准则的规定内容来确定其初始计量。(5)新准则分别规定了两类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同时又规定其摊销的起止时点、摊销方法的选择依据、应摊销金额的确定、摊销费用的具体归属。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明确规定不应摊销,应运用稳健性的原则,进行减值测试。(6)对于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取消了现行准则“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的内容。(7)无形资产的减值,要求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在资产减值准则中明确规定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5、无形资产披露的信息量更为宽泛。新准则关于无形资产披露内容较现行准则更为宽泛,除了现行准则披露内容外,新准则还增加了:(1)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披露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2)对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披露。(3)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金额等情况。(4)记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等内容。这样便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企业无形资产会计内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也便于管理层对企业无形资产进行有效地管理。

二、新准则实施研究

在经济高速发展、企业之间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无形资产作为企业一项特殊资产,不仅是维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而且也是反映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经济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无形资产的重要作用比任何时代显得更为突出。因此,对无形资产进行有效地核算和管理也就显得尤为重要。资产管理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资产的管理应是双重的,不仅需要制订完善的准则制度,而且更需要将准则制度具体落实,并且其实施比制订更为重要。所以,目前,准则已经制定颁布了,是否能起到规范效应,关键取决于落实。

1、深刻理解企业会计准则与时俱进的特点。本次颁发的38个具体准则,无论是准则体系、还是准则内容,均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它的制定和实施是非常重要和及时的。颁布和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不仅是健全和完善企业会计法规体系的需要,而且是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既是我国会计工作的需要,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实现会计国际协调的需要。它充分体现了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也表明我国会计制度建设进入到一个新的水平。它不仅是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块里程碑,而且更是我国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发展和完善的历史见证。

篇4

一、引言

经济全球化趋势蔓延,以先进技术为标志的第三次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催生了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第三次扩张浪潮。资本的全球化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诸如欧债危机、金融动荡、股市低迷等,实体经济无时无刻不面临着严峻考验。企业怎样才能在大浪淘沙中保持一份可持续发展能力,驱动力何在?显然,“无形资产是这次资本扩张的急先锋,紧密配合有形资产进入世界市场”。近年来,商标抢注、专利纷争、著作权大战等典型事件屡屡发生,司法纠纷案件大幅攀升。据欧洲品牌研究院最新的全球品牌价值百强榜,苹果以697亿欧元的品牌总价值位居榜首,可口可乐、微软分别以550.79亿欧元、513亿欧元位居第二、第三位。这预示着现代企业管理重心逐渐向无形资产管理倾斜。但是,市场是瞬息万变的,能否及时、准确地核算无形资产价值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尤其是后续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结合最新税法精神,本文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角度对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进行分析,以加深读者对无形资产损失扣税规定的理解,同时区别两种会计不同之处。

二、无形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扣除办法》)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共同规范无形资产减值的会计事项处理。国税总局颁发的《扣除办法》界定资产损失核算范围时,明确指出包含无形资产损失。下面从会计核算的四个步骤出发对无形资产减值情况进行探讨。

(一)确认

1.会计的确认标准

“符合效益大于成本和重要性原则前提下,一个项目和有关这个项目的信息还应满足四个基本确认标准后才能进行确认: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首先,我们要考虑的是无形资产减值何时确认和如何确认的问题。

关于无形资产减值,《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将减值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扣除办法》不仅重新定义资产、明确界定资产损失核算范畴,而且首次引入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并且规定,除了限额内的“坏账准备金”可税前扣除外,超过部分及其他七项减值准备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包括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可见,在资产持有期间,税法不予确认无形资产减值损失,无论其属于哪种类型资产损失。

显然,财务会计基于投资者视角,税务会计则更加关注企业及其利益有关方的切身利益。前者计提无形资产减值时,不仅要求企业提供符合经济事实的相关会计信息,而且必须能可靠加以计量。后者主要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税法的刚性决定企业大小涉税事项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为前提,从而避免企业利用盈余管理手段调整税前利润达到转嫁经营风险的目的。因此,《准则》要求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来调整相关资产原始入账价值,但税法秉承确定性原则的要求对无形资产减值不予承认。也就是说,税务会计范畴内企业的无形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计税基础。

2.确认的基础

《准则》规定,权责发生制是会计确认的时间基础,即收入或费用是否计入某会计期间,取决于其是否应由该期间来负担,而不以现金收付为标志。除特别规定外,税法关于无形资产减值的扣除标准主要采用权责发生制。需要指出的是,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部分应当是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当然此处的“实际发生”不仅限于无形资产转让或者处置过程所发生的,还包含符合所得税法规定的未转让或处置部分的资产损失。另外,税前扣除部分的金额必须能够准确确定。由此可见,税务会计采用的权责发生制是有条件地接受财务会计涵义的权责发生制,即“修正的权责发生制”。

(二)计量

企业会计实务既需从财务会计角度对交易事项进行正确计量,又需从税务会计角度对涉税事项交易事项进行正确计量,两者不可偏废、不可或缺。对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处理,计量属性的选择体现了各自会计目标,并且遵从于各自原则。“财税合一”时,税法的话语权在会计准则之上,因此财务会计的计量属性体现出税法导向。“财税分离”时,财务会计依据会计准则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而税务会计则服从税法要求,为信息使用者提供税务决策。但是,无论是财税合一型还是财税分离型体制,税法计税依据的可确定性和可稽查性这两个基本属性是无法被动摇的,因此税务会计更多地表现为历史成本属性。

在我国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中,财务会计使用“修正的”历史成本,即可变现净值(可收回金额)、现值或公允价值;而在税务会计中历史成本一价独大。因为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无形资产的非竞争性与垄断性使得其不可能存在活跃的市场,加之无形资产同类替代品资源稀缺,这就造成企业难以获得公平、公正的市场价格作为参考,进而难以保证信息的可靠性和税基的确定性。因此,税法对无形资产持有期间的减值变动不予确认,税务会计计量无形资产减值时一般不认可可变现净值,以避免人为操纵利润和逃税、避税行为发生。

《扣除办法》规定,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以及符合规定的法定资产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难看出,无形资产税前扣除的费用不仅是企业真实发生的、有合法证据的,而且其金额不随市场价值变化而变化。故无形资产扣除项目的确认不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此外,现值计算时会涉及一些难以确定的因素,如折现率等,其大大降低了信息的可靠程度,影响计税基础的确定性,所以税务会计也不采用现值计量。

(三)记录

经济实体单位要求会计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系统的会计信息,只有将经济活动的内容转化成有形的信息,信息使用者才能更好地依据其作出决策。但是“各国会计准则中都是对准则项目确认、计量和列报或披露的规范,而对会计记录不作统一规范”,这并不意味着会计记录可有可无,相反会计记录是不可或缺的。没有凭证、账簿记录作为依托,信息外在形式表现不完整,那么内外部信息使用人很难判断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优劣。

财务会计记录是填制纳税申报表的数据来源,是企业税负分析中不可或缺的依据,也是税务核查中不可轻视的证明。因为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原则、目标、使用范围是不同的,财务会计记录的规范层次较税务会计明显低,企业具有较大的选择余地和判断空间。而税务会计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企业的记录不可过于随意。

按照《资产减值》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减值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但是,税法规定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符合历史成本原则,于是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申报纳税时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日后若会计上的摊销金额小于税法认同的摊销金额,应纳税所得额小于会计利润,无形资产暂时性差异转回,递延税款分期转为所得税费用。由此可见,当会计准则与税法不一致时,应当遵循“税法至上”的原则。

(四)报告(申报)

由于财务会计与税法目标、原则的差异,会计上确认的收入、费用不一定得到税法的认可。财务会计编制报告不仅满足财务会计假设前提,还必须体现财务会计目标,并符合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税务会计报表编制则需要符合税务会计假设前提,并体现税务会计目标和信息质量的要求。同时,税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依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为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参考。这说明企业涉税会计信息的报告受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密切程度的影响。

以英美为代表的“财税分离”报告模式,会计准则、制度独立于税法要求。由于财务报告和税务申报表服务对象不同,财务报告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而税务申报依据税法规定确定会计要素。以无形资产减值为例,我国的《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无形资产,期末账面价值低于可收回金额时要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而《扣除办法》规定,无形资产减值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假设不考虑特殊情况,财务会计遵循会计准则、制度确认、计量的“所得税费用”并不等于税务会计依据税法认可“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两者之间的差额需要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予以确认。会计准则、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将直接导致企业对外提供报告(申报表)项目的不同,进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为了降低小企业纳税成本,适应其管理水平,我国立足国情并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简化的要求颁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其中这样规定: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实际资产损失的确定参照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认定标准。具体来说,所得税账务处理是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无形资产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作为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于税前扣除。该项准则不仅有利于减少小企业纳税调整事项,缩小纳税申报成本;而且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务部门监控成本。

三、结束语

毫无疑问,软实力才是企业在未来的激烈竞争中制胜的唯一法宝。只有不断地强化企业产权意识、提升无形资产比重、重视财务人员素质培养,企业才能与时俱进。因此,对于财务人员来说,最要紧的是深入理解并合理运用专业知识,从而紧密配合企业未来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汤湘希.无形资产:全球第三次资本扩张的利器[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0(1).

[2] 葛家澍,杜兴强.无形资产会计的相关问题——综评与探讨[J].财会通讯,2004(10).

[3] 盖地,孙雪娇.税务会计计量属性及其与财务会计计量属性的比较[J].会计研究,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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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10. 006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10- 0011- 02

1 公允价值概述

公允价值这一理念在1953年美国的研究报告中初次提起,其发展与研究历程经历了较长的时间,但至今对公允价值下个较为完整的概念仍很困难。2006年,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中对公允价值做出了如下界定:“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负债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

从上述观点我们可以看出,公允价值的本质就是在公平交易的市场基础上,将市场信息作为基础的评价,在评价负债或其他的资产中,市场始终处于关键性的地位,占据着主导性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所谓的公平交易市场就是交易在充分的自愿基础上进行的,强迫交易等现象是公平交易市场所不能允许的,是严重违背公平交易市场本质的。

2 公允价值的确认条件

在交易实际当中,公允价值的确定是一个较为模糊且较难确定的。公允价值受到社会大众所共同接受的价值,是被广泛的社会大众所认可的,但在市场交易实际当中,被人们广泛认可的价值如何进行确定是一个有着较大疑问的课题。公允价值的确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因为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价格直观表现出来的,而很多的资产是没有市场,是很难通过价值的途径进行体现的。

资产具有公允价值这是其客观存在的,那么就应从会计的角度进行多种维度的确认与界定,使其确定得更加科学、客观,这就决定了公允价值的确定标准是多种多样的,这也更加能够适合实际情况。

2.1 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

固定资产是指为资本生产起基础性作用的机器、房屋、设备等资产,是企业进行资产生产的固定性资产,是不能进行直接的市场交易的,其主要作用是为生产提供服务或产品而实现其价值。固定资产不参与在市场交易的对象,不能当作资产进行直接的交换,因此,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就不能按照交换价格进行评价,而应按照使用价值进行确认,这样才更加科学。

2.2 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的确认

企业不仅有着形式上的外在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公允价值的确认同样占据重要的地位。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很多方面,如企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等等,这些无形资产构成了企业存在价值的重要方面,其公允价值的确认应符合几个条件,主要包括:使用或交易的无形资产具有可行的技术性;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具有使用或进行交易的意图。

2.3 存货公允价值的确认

企业在进行市场交易时往往会存在存货的现象,如未售完的成品、原材料、半成品等等,这些存货自身由于市场或其他的原因,不能进行直接的市场交易而没有实现直接的交易价值,因此,这些库存产品的公允价值应当用被交易的产品的公允价值来衡量进行确认。

3 公允价值理念下的财务会计目标

财务会计目标是财务会计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会计目标可简述为: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财务会计信息。它不仅可以间接而且可以直接影响到会计计量属性的抉择,特别是公允价值。财务会计目标是会计理论的最高层次,是会计系统运行的导向。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地位取决于财务会计目标的设定。公允价值理论研究和其在实务中的应用不仅是围绕着财务会计目标进行的,而且是有助于其实现的。

3.1 公允价值理念下财务会计目标的确定

财务会计目标作为会计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会计理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我国会计活动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财务会计目标在这种巨大的会计环境变化中也处在各种思想左右的边缘,会计目标只有坚定公允价值这一核心价值理念才能在复杂的会计环境中保持科学的方向。在当前会计环境日益复杂的情况下,这就需要会计人员不断进行自身的学习,以适应不断改变的会计环境。会计准则也应适应时展的要求,不断地进行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地适应潮流的改变。这就要不断深化公允价值理念在财务会计目标中的应用,使财务会计目标更加明确和具体,使会计目标更好地服务于会计实务,更加符合财务会计的实际。加大公允价值理念与财务会计目标的融合是会计进步与发展的实际需求,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3.2 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影响

非货币易原则进入新世纪开始在我国企业内全面地实行,这个准则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对于会计实务的发展与进步起到了推动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生产要素市场仍存在较多的漏洞,公允价值难以取得等实际国情的背景,非货币性准则的广泛使用使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2006版新会计准则对其进行修改,其内容规定,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存在公允价值时,换入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在交换双方从时间上、金额上和风险上有明显不同时,可以说明该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但是,同时还要看交易双方是否有关联方关系,如果双方存在关联方关系,则该项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因此,只有那些引起企业现金流量发生变化且交换双方不是关联方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才具有商业实质。

主要参考文献

[1]王瑞洪.试论公允价值――谈公允价值在我国会计准则中的运用[A].中国会计学会高等工科院校分会.2008年学术年会(第十五届年会)暨中央在鄂集团企业财务管理研讨会论文集[C].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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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扩大了信息披露的范围。新会计准则对关联方披露范围的规定,相比旧的准则范围有做扩大。第一,旧准则对与本企业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的信息披露未对其披露的最终控方和最低中间控股公司作出明确的要求,而新准则要求在披露信息中附加关联企业的子母公司关系和最终控制方名称,使关联方关系的披露更明确客观;第二,针对旧准则中对关联方交易的金额和比例可作选择性披露这一规定,新准则对企业交易金额的披露提出了强制性规定;第三,对于未结算项目的金额和比例,旧准则只要求做简单披露即可,新准则则要求对其金额、担保信息、合约条款、未结算应收项目以及坏账准备金额做出详细地披露;第四,新准则强调对关联方交易公平与否的披露只有在具有确凿证据的条件下才能予以公布。

3.增加了企业净利润与流动资金间的差异。由于企业财会报表中进入利润表的资产公允价值是尚未实现收入的部分,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会增加企业净利润与企业流动资金间的差距。在企业会计实践操作中,公认的市场价值与企业实际资产并不一样,企业在未来会收回的现金不等于公允价值反映的数值,这些差异性在分析企业报表的时候会造成一定的困难,企业必须披露更多有用的信息,才能使企业财务报表更具实用性。

二、新会计准则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1.新会计准则的缺陷。

虽然新会计准则在会计信息披露信息范围和准则上做出了相应调整和完善,但在具体行业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方面,新准则提出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方式,但准则中缺少对企业资产公允性的明确界定,在评估过程中,一些主观因素会对公允价值产生干扰,有些企业会将之当做利益操控的手段,新准则在此方面应该作出更具体的规范;另一方面,新准则对无形资产摊销方式和期限的规定不够合理,由于无形资没有明确的使用年限和摊销年限,在实际操作中缺乏认定标准,新会计准则提出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在摊销方式和年限上的规定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从而导致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浮动性大等问题。

2.完善新会计准则的对策。

2.1规范市场环境便于公允价值计量发挥作用。公允价值计量确实是国际中通用的计量方式,但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由于市场监管和体系上的一些漏洞,公允价值使用中存在着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等问题,对此,国家经济管理部门要投入更多力度,加强对法律体系和市场监管方面的力度,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合理、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以达成新会计标准中引入公允价值计量的真正目的,更真实、公允地反映交易经营活动的信息。

2.2使无形资产的摊销方式和摊销期限得到规范。由于新会计准则在无形资产摊销方式和期限标准上的不确定性,必须针对不同情况,制定更明晰、更具体的准则,加强对无形资产摊销的监管,使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方式和摊销期限的计量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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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资本、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日益显著,拥有无形资产的企业能够获得超额收益,企业的竞争力越来越表现为无形资产的竞争力。因此,无形资产的核算问题日益受到会计界的关注,要求将更多内容纳入无形资产核算围的呼声越来越高。

我国2007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明显考虑了这种呼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这种定义是一种原则导向,没有像以往一样规定无形资产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这就给无形资产的核算内容赋予了一个弹性的空间。企业因此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这就使得如何界定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的核算范围就成为了会计研究和企业实际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1 现行会计制度下无形资产核算的局限性

1.1 核算内容的局限性

传统的会计核算模式是适应工业社会需要的产物,侧重于反映企业目前的财务状况,以有形资产的确认、计量、报告为核心,对无形资产的反映非常有限。会计上确认无形资产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其成本能够可靠地予以计量。反之,无法以货币明确计量取得成本资料的就不可以称为无形资产。在此认定标准下,没有反映出具有战略眼光的衡量企业竞争力的无形效益,事实上,有些高新技术公司的资产主要是人力资源和知识产权,著作为获得未来现金流量和价值的动力和源泉不包括在“资产”之中,势必会低估其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1.2核算方法的局限性

1.2.1历史成本计量模式的局限性。

现行制度规定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按其公允价值计价,但是计量上仍存在一些问题:

①关于潜在价值与实际成本的矛盾。即使某些无形资产取得时点的实际成本可以确切计量,但这一历史成本不能反映其潜在的价值,与该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相差甚远。②关于确认时点上的困难。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大量的无形资产尤其是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如顾客满意程度、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服务水平、企业文化氛围等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并没有一个确切的取得时点。③关于确切计量实际成本的困难。由于企业大量无形资产的形成是长期积累的结果,或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而其实际成本难以确切计量。

1.2.2摊销方法单一

有形资产通过自身的耗费给企业带来效益,应计算其转移的价值,以准确提供成本资料,而无形资产通过其功能和运作给企业带来收益,在此过程中,有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并没有减少(如企业文化氛围),故两者不宜采用相同的“摊销”方法计算其耗费水平。

1.2.3货币计量的局限性

现行会计制度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侧重于有形资产的计量,忽视无形资产的计量。对于反映企业竞争力的顾客满意程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能力、企业人力资源价值、企业文化氛围等方面很难以货币计量。若由于计量原因而将其排拆于无形资产范畴以外,不进行“演变革新”,“以满足环境对它的要求”,会“影响会计的生命力”。

1.3现行财务会计关于无形资产的报告不尽合理

首先,现行资产负债表中只有无形资产一个项目,对无形资产的揭示过于简单,没有进行适当分类;不能完整地反映企业的整体资源和综合竞争力;其次,按照现行财务会计模式,企业大部分自创无形资产的费用,尤其是研究与开发的投入,都不作为无形资产成本而作为当期费用处理,不能真实反映这些活动的性质和所发挥的作用,也不能如实地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最后,现行财务会计报告系统对无形资产的辅助信息,如分类情况、分类依据、计量基础、摊销政策以及价值变动等等;都不予以揭示,势必影响财务报告的质量。

2 确定无形资产核算范围的原则

2.1必须从企业实际出发,同时遵循公认会计规范

每个企业的情况都不同,不同的企业会有不同的无形资产。新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笔者认为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这样规定能使对无形资产的核算能够因时制宜、因地制宜,满足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从企业实际出发核算无形资产。

2.2无形资产纳入会计核算范围必须满足可计量性原则

对于一项资产,如果不能进行准确的计量,就不应当在会计上予以确认并纳入会计核算范围。无形资产由于没有实物形态,确定其价值通常比较困难,可计量性相对于有形资产而言更差。因此,无形资产可计量性对于是否对某项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在某种意义具有决定作用。基本的原则是,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无形资产,就不应当纳入会计核算的范围。

2.3成本效益原则

无形资产的核算首先必须遵循“效益大于成本”的原则,只有在对无形资产进行核算产生的收益大于对其进行核算的成本时,对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在经济上才是可行的。对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的收益包括能够更正确的评价企业的资产状况、准确认识企业资产价值和衡量企业的收益质量等,而核算成本则包括准确评估无形资产价值的成本、因为不能准确核算无形资产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成本等。

会计政策的运用会影响到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格局,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有着不同的利益函数,任何成本效益原则的运用也都是从一定利益者的角度出发的。对企业而言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对股东、债权人或是整个市场就有可能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也就是说,无形资产的核算同样涉及到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问题。对无形资资进行核算的社会成本可能在于由于不同的企业采用不同的无形资产会计政策而影响了公开披露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导致市场上的信息质量降低,从而导致市场效率的降低。因此,从公共会计政策制定者的角度出发,将某项资产纳入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应当从公众利益出发,努力制定使社会成本最小的会计政策。

3 我国目前无形资产核算应该包括的范围

根据以上讨论,笔者认为,对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等,由于价值比较容易确认,核算成本较低,应当纳入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在这些问题上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已经达成了共识。而对于商誉、人力资源、知识资本、顾客资源、供应渠道等资源,则应分别情况处理。

3.1关于商誉的会计核算

对于自创的商誉,不应当将其纳入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而对于企业并购活动中发生的商誉,则应当予以核算。这是因为,自创商誉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价值构成复杂,形成成本具有不可验证性,为企业带来的收益也经常波动,对其准确计量比较困难。

3.2关于人力资源等的会计核算

对于人力资源、知识资本、顾客资源、供应渠道以及企业组织架构等,由于对其进行计量比较困难,目前不应纳入会计核算的范围。实际上,这些资产的价值已经由在企业的利润表进行了反映,而且利润表的反映有时更准确,更合理。超额收益就是企业拥有某些特殊资源的体现,正是因为企业收益的不同,我们才能够从收益出发而不是传统的从资产出发去正确估计企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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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在内的38项具体准则和1项基本准则。与2001年1月1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相比较而言,新的无形资产准则在确认、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等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

一、无形资产旧准则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 核算范围模糊,概念涵盖不全

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分为可辨认和不可辨认两种。其中,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即是指商誉,但准则核算中又不涉及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商誉。这样的表述前后矛盾,概念不清,容易引起争议。

从概念还可以看出,准则以列举的形式把无形资产的应用范围局限于四种情况。但随着无形资产使用面的日益扩大及在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重的增加,其范围必将有所突破。

(二) 自创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处理不合理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有两项:一是研究开发费用,即调查分析及创新改良并付诸行动时发生的费用;二是附带费用,即研究成果形成后向有关部门登记时发生的费用。原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可以看出,该规定把研发支出费用化,很少的申请费用资本化,虽然较多地考虑了谨慎性原则,但存在较多的不合理之处:(1)从短期来看会增加开发当期的费用,造成利润的虚减;从长期来看,则严重低估企业价值。由于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较低,在使用期内摊销价值也较低,造成使用期利润的虚增,以至于难以反映企业真正的经营利润。(2)同样功用的一项无形资产,若企业自行开发则入账价值偏低,若企业对外购买,则入账价值较公允,这样在不同的企业间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单一,摊销方法期间过长

处于可比性的考虑,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年限内采用直线法分摊。对于摊销期限,采用法律规定年限和合同规定年限孰短的原则或不超过10年的原则确定。但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新技术、新工艺层出不穷,使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及其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样规定的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缺乏灵活性,给企业特别是高科技的企业对无形资产真实价值的核算开来障碍。

(四)无形资产的减值

原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减值规定:账面价值大于可收回金额时提减值准备,当可收回金额回升时,减值准备可以转回,这给企业利用减值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便利条件。(当然,减值转回的问题,不单单是无形资产面临的,其他资产同样有类似的问题)。

(五) 无形资产的相关信息在财务报告中没有充分披露

在资产负债表上,无形资产列在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之后,内容较简单,只反映账面净值。在报表的附注中也没有关于无形资产的详细说明,更没有关于无形资产的重要信息——研究和开发费用披露的强制性要求,即使是上市公司,也只是简单地将研究与开发支出活动列示在管理费用中,很少有企业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每年的研究和开发支出的具体数额。这样不利于信息使用者获取更多的关于无形资产的信息,影响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企业价值的判断。

二、无形资产新准则的变化

(一) 新准则的外延扩大,定义更加严谨,范围界定清楚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扩大了无形资产的外延,具体表现为:1.取消了时期长短的限制。2.新准则以源自于合同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描述性规定代替了旧准则中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的列举性规定,这种描述性的规定使得新的无形资产准则由更强的覆盖性和前瞻性。

修订后的准则明确规定不包括商誉,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此外,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和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不再适用无形资产准则,改由其他准则项目规范指导。

(二)研发费用的处理趋于合理

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对于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仍然记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且研究达到一定程度进入开发程序,则开发阶段的支出可以进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予以资本化。

这样的规定能较为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便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技术研究情况以及未来的获利能力,也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使企业的科技领先优势在报表上反映出来。

(三)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的改进

新准则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即企业应根据预期消耗该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利益选择摊销方法。从而扩大了企业的选择范围,增强了核算的灵活性。

新准则首次明确提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残值应为0,但在特定条件下,应考虑残值,即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取消了10年期限的限制,强调企业应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随摊销方法而定。

(四)增加了有关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并判断其使用寿命,对于无法预见其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期限的,应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价值摊销,只进行减值测试(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至少一次进行减值测试)。并且在每个会计期间对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

(五)新准则首次提出了现值的概念

本次准则修订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引入现代财务管理学的观念,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无形资产的核算便是其中之一。新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实质上有融资的性质,无形资产的成本按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认,实际支付价款与现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使用期间摊销,记入当期损益。

(六)增加了无形资产的披露要求

新准则增加了五项披露要求,即应按照无形资产类别披露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寿命、摊销方法、担保无形资产情况和研究开发支出信息等,披露内容更加全面。为利益相关者进行价值判断和相应决策提供了更多更有用的会计信息,进一步贯彻了会计的相关性原则。

三、新准则尚需完善之处

新会计准则吸收了近年来会计学界的理论成果,反映了知识经济时代对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披露的要求,对旧准则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和完善,使有关无形资产的业务处理更加合理,并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新准则中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1.新准则中无形资产的外延扩大,不再明确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虽然这意味着凡是符合无形资产概念和确认条件的都确认为无形资产,改变了以前范围过窄的弊端;但由于我国市场体制尚不完善,企业意识不到位,以及原准则的影响等因素,许多企业对其拥有的无形资产视而不见。即使有些企业意识到这些资源的价值,实际确认时却又无法衡量。笔者认为:准则中还应列举出我国现有经济环境中存在的无形资产,便于企业操作。

2.虽然自创无形资产的研发阶段划分条件和资本化条件,在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没有制定具体的研究和开发阶段的判定标准,只是给出定义。这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企业处于各种目的,会任意调整资本化金额和费用化金额,以达到盈余管理的木的,从而降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同时,研发费用资本化规定的操作性太差,企业难以判断哪些活动属于该范围,由于我国经济不够发达,法律法规等还不够健全,管理人员及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有限等一系列不利因素。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很难把握哪些属于研究阶段,哪些属于开发阶段,导致对研发费用划分有较大的主观因素。笔者认为:准则也应根据我国企业研究开发的能力及所处的程度,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一部分研究和开发活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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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分为可辨认和不可辨认两种。其中,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即是指商誉,但准则核算中又不涉及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商誉。这样的表述前后矛盾,概念不清,容易引起争议。

从概念还可以看出,准则以列举的形式把无形资产的应用范围局限于四种情况。但随着无形资产使用面的日益扩大及在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重的增加,其范围必将有所突破。

(二)自创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处理不合理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有两项:一是研究开发费用,即调查分析及创新改良并付诸行动时发生的费用;二是附带费用,即研究成果形成后向有关部门登记时发生的费用。原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可以看出,该规定把研发支出费用化,很少的申请费用资本化,虽然较多地考虑了谨慎性原则,但存在较多的不合理之处:(1)从短期来看会增加开发当期的费用,造成利润的虚减;从长期来看,则严重低估企业价值。由于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较低,在使用期内摊销价值也较低,造成使用期利润的虚增,以至于难以反映企业真正的经营利润。(2)同样功用的一项无形资产,若企业自行开发则入账价值偏低,若企业对外购买,则入账价值较公允,这样在不同的企业间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单一,摊销方法期间过长

处于可比性的考虑,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年限内采用直线法分摊。对于摊销期限,采用法律规定年限和合同规定年限孰短的原则或不超过10年的原则确定。但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新技术、新工艺层出不穷,使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及其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样规定的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缺乏灵活性,给企业特别是高科技的企业对无形资产真实价值的核算开来障碍。

(四)无形资产的减值

原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减值规定:账面价值大于可收回金额时提减值准备,当可收回金额回升时,减值准备可以转回,这给企业利用减值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便利条件。(当然,减值转回的问题,不单单是无形资产面临的,其他资产同样有类似的问题)。

(五)无形资产的相关信息在财务报告中没有充分披露

在资产负债表上,无形资产列在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之后,内容较简单,只反映账面净值。在报表的附注中也没有关于无形资产的详细说明,更没有关于无形资产的重要信息——研究和开发费用披露的强制性要求,即使是上市公司,也只是简单地将研究与开发支出活动列示在管理费用中,很少有企业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每年的研究和开发支出的具体数额。这样不利于信息使用者获取更多的关于无形资产的信息,影响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企业价值的判断。

二、无形资产新准则的变化

(一)新准则的外延扩大,定义更加严谨,范围界定清楚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扩大了无形资产的外延,具体表现为:1.取消了时期长短的限制。2.新准则以源自于合同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描述性规定代替了旧准则中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的列举性规定,这种描述性的规定使得新的无形资产准则由更强的覆盖性和前瞻性。

修订后的准则明确规定不包括商誉,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此外,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和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不再适用无形资产准则,改由其他准则项目规范指导。

(二)研发费用的处理趋于合理

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对于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仍然记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且研究达到一定程度进入开发程序,则开发阶段的支出可以进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予以资本化。

这样的规定能较为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便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技术研究情况以及未来的获利能力,也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使企业的科技领先优势在报表上反映出来。

(三)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的改进

新准则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即企业应根据预期消耗该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利益选择摊销方法。从而扩大了企业的选择范围,增强了核算的灵活性。

新准则首次明确提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残值应为0,但在特定条件下,应考虑残值,即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取消了10年期限的限制,强调企业应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随摊销方法而定。

(四)增加了有关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并判断其使用寿命,对于无法预见其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期限的,应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价值摊销,只进行减值测试(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至少一次进行减值测试)。并且在每个会计期间对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

(五)新准则首次提出了现值的概念

本次准则修订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引入现代财务管理学的观念,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无形资产的核算便是其中之一。新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实质上有融资的性质,无形资产的成本按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认,实际支付价款与现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使用期间摊销,记入当期损益。

(六)增加了无形资产的披露要求

新准则增加了五项披露要求,即应按照无形资产类别披露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寿命、摊销方法、担保无形资产情况和研究开发支出信息等,披露内容更加全面。为利益相关者进行价值判断和相应决策提供了更多更有用的会计信息,进一步贯彻了会计的相关性原则。

三、新准则尚需完善之处

新会计准则吸收了近年来会计学界的理论成果,反映了知识经济时代对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披露的要求,对旧准则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和完善,使有关无形资产的业务处理更加合理,并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新准则中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1.新准则中无形资产的外延扩大,不再明确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虽然这意味着凡是符合无形资产概念和确认条件的都确认为无形资产,改变了以前范围过窄的弊端;但由于我国市场体制尚不完善,企业意识不到位,以及原准则的影响等因素,许多企业对其拥有的无形资产视而不见。即使有些企业意识到这些资源的价值,实际确认时却又无法衡量。笔者认为:准则中还应列举出我国现有经济环境中存在的无形资产,便于企业操作。

2.虽然自创无形资产的研发阶段划分条件和资本化条件,在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没有制定具体的研究和开发阶段的判定标准,只是给出定义。这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企业处于各种目的,会任意调整资本化金额和费用化金额,以达到盈余管理的木的,从而降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同时,研发费用资本化规定的操作性太差,企业难以判断哪些活动属于该范围,由于我国经济不够发达,法律法规等还不够健全,管理人员及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有限等一系列不利因素。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很难把握哪些属于研究阶段,哪些属于开发阶段,导致对研发费用划分有较大的主观因素。笔者认为:准则也应根据我国企业研究开发的能力及所处的程度,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一部分研究和开发活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杜培培.无形资产新旧准则的比较和启示[J].当代经理人,2006,(15).

[3]黄晓辉,李翎.对无形资产准则的几点思考[J].北方经贸,2006,(10).

篇10

一、对于事业单位“非流动资产”范围的界定

《准则》第十九条明确指出“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第二十一条又指出“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而1997年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试行)》)中对于资产的分类是将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因此,二者相比较,新规定中的事业单位非流定资产的范围相当于在原制度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一部分对外投资。的基础上再新增“在建工程”的内容。这部分资产的共同特点是:

(—)资产的比重大

在我国,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411号令)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这就决定了事业单位不进行或不主要进行有形产品的生产,因此,在其资产结构中存货等流动性资产所占的比重就不会太大,而非流动性资产的金额就会相应较大。

(二)资产的流动性差

从这部分资产的名称上来看,既然被称为“非流动性资产”,那么,它们的变现能力就比较低,要么缺乏活跃的交易市场,要么没有公开的市场定价,要么市场的参与度较低,这都决定了这部分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变现能力有限。

(三)资产的核算复杂

近一段时期以来,随着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事业单位开始参与市场活动,有很多的事业单位已经半企业化了,很多新的业务活动都使事业单位非流动性资产的核算变得日趋复杂,比如:在经济活动中的“对价”方式,就是在经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事件。

二、新制度中对非流动资产管理与核算的特点

《准则》和新《制度》对于非流动资产管理与核算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

(一)继续坚持加计法。

长期以来,加计法都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上的一个重要方法,尤其是在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的核算方面,加计法就是在确认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支出的同时,做以下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或者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在《准则》和新《制度》中,这种加计法仍然被保留下来,这也成为事业单位会计区别于企业会计等其他会计体系的重要特征之一。

(二)坚持收付实现制

事业单位长期以来坚持收付实现制,旧制度规定:只是在经营性业务中可以选择使用权责发生制。虽然对于引入权责发生制的呼声由来已久,但此次改革并没有全面引入权责发生制,在非流动性资产的确认环节,仍然坚持收付实现制,按照现金及其等价物的收付作为确认收支及其金额的唯一标准。比如: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平时并不要求进行收益的计提,只有在收到利润等投资收益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三)引入待处置资产损溢和非流动资产基金的概念

《准则》和新《制度》引入了“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科目,事业单位处置资产时,一般应当先记入“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科目,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年度终了结账前一般应处理完毕。这种做法保证了事业单位报废资产在报批的过程中能够达到反映,有利于正确衡量资产的实际金额。

另外,为配合非流动资产的核算,在净资产科目中引入了“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以替代旧制度中的“事业基金”和“固定基金”等科目,实现了功能相近科目的整合。

(四)考虑了取得和处置环节的相关税费

在《准则》和新《制度》中,明确了事业单位在非流动性资产取得和处置环节发生的相关税费的处理,即:按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科目。也就是说,相关税费不再计人非流动性的成本中。

除此以外,《准则》和新《制度》仍然沿用历史成本法,即:坚持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

三、对《准则》和新《制度》新增部分非流动资产核算的解析@

《准则》和新《制度》在非流动资产中新增的部分包括长期投资和在建工程两部分。

(一)对长期投资的规定

原制度中并没有专门提及长期投资的核算问题,但是随着事业单位业务范围的扩大,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增加、投资期限延长、投资品增多,原有制度的规定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准则》和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将投资分为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两部分。并且,《准则》和新《制度》强调事业单位的长期投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有关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规定。《准则》和新《制度》对于长期投资的规定分为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两部分,按照取得阶段、持有阶段、到期或转让阶段进行划分。

1.取得阶段的处理

在长期投资的取得阶段,新制度按照投资品的形式进行了列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具体的核算方式见表1。

2.其他阶段

除了取得阶段外,事业单位长期投资还涉及持有阶段和转让阶段的处理,其基本方法见表2。

(二)在建工程的规定

在旧制度中,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都是由单独的基建会计来进行核算的,事业单位会计只是在基建完成后,再按照固定资产来人账管理。《准则》和新《制度》将在建工程纳入事业单位会计的核算范围,要求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支出都由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按照规定至少按月进行反映。

《准则》和新《制度》将在建工程的核算分为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两项。建筑工程的账务处理具体见表3。

相对于建筑工程,事业单位还有一部分需要进行设备安装的固定资产,对于这部分固定资产的具体账务处理见表4。

四、对《准则》和新《制度》修订非流动资产部分核算的解析

《准则》和新《制度》在非流动资产中修订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两部分。

(一)固定资产的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准则》和新《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的规定仍然很详细,最大的变化有两方面:首先,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变更为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其次,对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核算分为固定资产取得、计提折旧、后续支出和减少的处理等。固定资产取得的核算具体见表5。

《准则》和新《制度》并未强制要求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如果事业单位要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具体处理见表6。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只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或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支出,其具体处理见表7。

固定资产减少包括出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对外投资、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等情况,其处理具体见表8。

(二)无形资产

《准则》和新《制度》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对于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核算,新制度从取得、摊销、后续支出和无形资产的减少等环节进行了规定,取得环节的核算具体见表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