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7 16:21:4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合同是企业为获取经济效益而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的纽带和桥梁,但也是产生经济纠纷的根源。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参与竞争、规范管理和经营的前提是严格遵循市场行为规则。而合同管理的风险,则是法律风险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在长期、大量法律工作,不难发现合同不完善以及履约问题是法律风险形成的两个重要因素。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只有企业管理者认清合同的重要性,提早防范合同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且在出现的法律问题时积极应对,才能推动企业良性发展,从而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1. 企业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的具体表现
1.1 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1)因合同签订中,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不满足法律的规定而致使合同的失效。在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律、地方法律法规的合同都被认定为无效的。企业之间签订合同时,往往只注重利益,却将合同的主体忽视,从而导致与法律规定不符的主体签订合同,致使合同失效。类似这种案例发生后,合同无效,除了双方的争议纠纷通过双方遵守解决外,其他的合同内容均无法实现,最终给企业造成各种人力、物力的损失,也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风险。
(2)合同的签订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致使合同无效。法律规定,作为我国签订合同基本方式——招投标,目前,在招标程序中存在许多的法律漏洞。例如,大型项目或国家的重点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投标、议标单位却少于三家;一些应招标的项目没有招标;招标方泄露标底;招标方与投标方相互串通,将投标方内定;投标方相互勾结,哄抬价格等情况都可能致使合同失效,带来法律风险。
(3)合同的内容不规范。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文本必须对谈判双方的意愿准确体现,内容应严谨。在现实中,却常常出现导致理解错误或产生歧义的含糊及模棱两可的话句,最终导致合同无法实现,或引起各种争议。如,对于一些单位合同,某些企业用“ 合作协议书”、 “ 合作意向书”等简单命名,然而其形式与内容实际是存在差异的,相关法律效力自然是不同的。
(4)合同中的条款存在漏洞。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当事人由于好面子,对于一些容易引发争议的地方,没有讲出来,对于违约后如何处理也未注明,有时一些合同对于处理发生纠纷的仲裁机关地址都未注明,如果出现违约的情况,相关的法律风险是必然会出现的。一些相关的案例中,一些企业是按照法律顾问范本对合同起草,“其他的约定事项”等必备项目都具备,然后在该处注明“ 此项空白”或“无其他约定”等,按理是不会与其他约定再牵扯,然而实际中往往有许多合同忽略了类似的细节问题,导致欺诈行为的出现。
1.2 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
(1)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降低,而给合同主体产生法律风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就是合同履约能力,其包括生产能力以及支付能力。作为市场主体的合同当事人,外部风险以及内部风险对于当事人的生产能力与支付能力都会产生影响。因此,合同签订前,对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全面的查核,对防范法律风险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
(2)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变更合同内容与合同主体带来法律风险。在履行合同中,由于某些原因可能会出现变更合同主体,转让合同的义务、权利给第三方。变更合同主体之后,对于合同一方而言,变更后的第三方的履约能力和信用度,都可能带来法律风险。如,债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转让,转让方只要通知债务方就可以,对受让方的情况,而可能债务方对其并不了解。此时,对于债务方,受让方就变成新的法律风险。对于某些合同而言,在履约过程中,其内容会无法避免的出现变化。由于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之前约定好的合同条款需根据实际作出改变,由此原先的合同中,某些条款已没有必要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内容的改变,给合同双方又带来了法律风险。
(3)由于缺失诚信致使合同欺诈。对于当今社会,欺诈的方式多种多样,合同欺诈也随之出现多样化。目前主要的合同欺诈有通过伪造证件,隐瞒当事人真实身份以及抓住某些企业缺乏新业务的相关信息但却迫切希望获取经济利益的心理,诱导企业受骗。遭遇合同欺诈后的企业,应该根据相关《合同法》的规定,利用合同无效的规定,尽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尽量挽回财产。对于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获取法律援助。
(4)国家相关政策变动对合同带来法律风险。国家政策的变动可造成企业的外部法律风险。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由国家政策调整和变动所带来的的法律风险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深远,故防范这类法律风险尤为重要。
(5)法律书函发送不及时留下隐患。法律书函是一种督促双方履行合约的有效手段,也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一旦发现问题及障碍应立即与对方沟通,向对方提出协商,并及时发出法律书函。若发现问题后未能及时发出法律书函,则可产生法律风险。
(6)对证据的误解带来法律风险。 很多人认为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其实不然,只有原件有公章及亲笔签名等具备法律时效的要件才能作为合同证据。对合同证据的误解也可引起法律风险。
(7)未能有效行使权利而导致利益受损。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具有抗辩权,但这一权利在现实中并未得到有效行使,从而导致利益受损。
2. 防范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的措施
2.1 企业内部建立合同评审机制
在合同管理中,为防范合同风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的制度保障,即建立健全合同评审机制并严格执行。合同会签制度是合同评审体制的重中之重,相关业务部门合同签订前,应立足于本部门职责严格审核合同内容,并有部门负责人在合同会签单签署意见。企业应重视合同评审在风险的事先防范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2.2 整理和了解行业内相关合同文本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性质和特点,对行业内相关合同文本进行收集和整理,制定其特有的示范文本。企业的主导产业决定其经济效益,因此制定与主导产业相关的合同示范文本尤为重要,其他合同应服务于主导产业。
此外,企业还应当积极关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行业规范,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示范文本。
2.3提高企业全体员工的法律水平
履约是合约签订之后的最重要环节。企业应当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定期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素养及履约能力,使他们能够在履行企业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积极防范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从而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保证企业的良性发展。
2.4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法律机构及法律顾问制度
在防范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其组织保障,即完善的内部法律事务机构以及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贯彻落实。自我国加入WTO以来,国内企业已与国外企业处于同一市场规则的法律环境之下,这就要求高级企业管理人才不仅掌握先进的管理方法,懂经济及法律、而且熟悉并能够熟练运用世贸规则。也就是说,企业只有建立健全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才能以面对和化解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结语
本文通过对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提出了防范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的相关措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的发展合同管理已成为企业管理核心内容之一。只有企业的各方面工作都围绕着合同管理这个核心而开展,才能真正保证合同管理的到位,才能保真正证履行责任的落实,才能真正保证企业的良性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企业管理者应当且必须认清合同及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提早防范合同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在出现的法律问题时积极应对。也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顺应时代和社会的步伐,真正做大做强,与国际接轨。
参考文献
[1]钟荷明.浅谈加油站网络发展中关于合同签订过程的法律风险及控制策略[J]. 价值工程.2011(26)
企业法律顾问;职能;合同管理;分类;内容;作用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1 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阐述
我国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同西方国家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基本差不多,均具有广泛的职能,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一方面作为其本身的工作职责;另一方面也贯穿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合同管理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具有极其关键的地位。我国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具体可列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决策参与。②合同管理。③诉讼管理,易言之通过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方式对已经产生的且涉及到企业利益的争执进行处理和解决,从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④在公司设立及其运行中的法律事务管理。⑤可聘请社会律师为委托企业提供服务,同时代表企业参与相关工作,并行使监督、协助和联络等职责。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在此,需要我们注意的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后四项职能中,不能够避免起草、审查和管理以及监督合同,它们是企业的主要管理成果或者管理手段。
2 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分类及其内容分析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国合同法学上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以及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等等,单从法学角度而言,这些合同种类各具理论价值,然而,我们针对于企业实务层面而言,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所涉及到的合同类型及内容有如下三类:
2.1 劳动合同、业务合同和其他合同
劳动合同指的是劳动者同作为用人单位的本企业签订的以劳动用工内容为核心的各种合同;业务合同指的是根据企业经营范围以及所在行业的不同,合同与本企业商品或者服务正常生产和销售相关的,则视为业务合同。而其他合同指的是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其范围非常广泛,例如仓储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借款合同以及运输合同等等。
2.2 涉外合同和非涉外合同
合同中,其当事人为本企业,倘若合同含有“涉外因素”,同时对方当事人是境外主体以及合同客体在境外,亦或是合同内容同境外相关的,可视为涉外合同。而同“涉外合同”相对应的,没有包含涉外因素的合同,不管是劳务合同还是业务合同亦或是其他合同,都称作非涉外合同。
2.3 防范性合同和救济性合同
究其合同订立的实质原因,企业各种合同分为两种:其一是防范性合同,指的是订立合同旨在确保操作规范,避免合同风险,减少争议以及事后有约可循;其二是救济性合同,指的是在争议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解决争议而达成的各类协议。对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实务具有实践意义的就是防范性合同与救济性合同两类,因此,下文所探讨的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主要是企业法律顾问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以及救济性合同管理中的作用。
3 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的作用探讨
3.1 企业法律顾问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中的作用
①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并制定常用格式合同,提高管理效率,发挥制度作用。在此,企业法律顾问应对交易对象进行审查,了解并明确交易对象的基本信息,例如身份、资信以及相关状况,不签糊涂合同;合同签订前做好最终把关工作;定期给业务人员进行合同条款和法律讲解,完善劳资管理人员培训制度,使其真正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以及利害关系,从而加强他们合同法律和风险意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倘若在合同风险加大或者产生的可能性非常大的情况下,建立健全业法律顾问的通报制度或者第一时间报告制度。②做好合同各环节诸如签订、履行、联络以及协商等证据的收集与留存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应认真收集同合同相关的文书和票据以及资料,并妥善保管。至于一些可能产生合同纠纷或者不能够顺利履行的合同,为避免企业业务人员不熟法律造成的被动局面出现,相关往来文书要经过企业法律顾问进行起草和修改后发出。③针对于重大的、法务复杂和标的较大以及常用的书面业务合同,企业法律顾问应参与合同各个环节,对其种类和性质进行区别,并且通过和外聘社会律师的共同协作与管理,高水准制定出相对规范的合同格式,以便业务和劳资管理人员在企业工作中使用,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2 企业法律顾问在救济性合同管理中的作用
鉴于企业自身运作环境具有相对的复杂性加之合同签订相对方的不稳定性,即便是采取了很周密的防范性合同管理措施,也有可能产生意外,因而会出现诉讼风险,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法律顾问在救济性合同管理中的作用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了。①鉴于合同双方利益不同,导致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会有不同的意见并产生分歧,此时,企业法律顾问要按照双方争议的具体情况,例如对方的态度和要求、涉及到本企业的利益的多少以及争议产生原由等作出综合评判,进而判断此争议是否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进行解决和处理,达到妥善解决合同纠纷的目标。②产生合同纠纷后,如果不具备协商和调解解决问题的可能性,或者发现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手段时,企业法律顾问就要积极做好准备,收集证据资料并及时地进入司法程序。③企业法律顾问向企业权力决策层书面建议进入准司法程序后,其没必要把企业的所有法律事务承揽在自身,应代表本企业选对和用好社会律师。由于在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通常具有相对广泛的业务范围以及比较成熟的诉讼经验,因此,企业法律顾问要根据案件的性质选择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同时签好委托合同,其实该工作就是一项合同管理工作,然后会同社会律师做好案件,共同参与,认真旁听,必要时应及时提供所收集的证据资料并留存,保证律师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上海公司在与客户签署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前,会按照政府要求先安排签署定金合同,由于定金合同版本为政府制定的格式版本,上海公司的操作方式为在格式版本后附补充协议以在满足政府要求的同时达成我司商业目的,在业务操作及诉讼过程中,有如下问题需要探讨。
(一)定金延迟支付问题
按照上海市定金合同格式版本及上海公司目前的补充条款约定,客户应当在签署定金合同的当日支付定金,在签署定金合同后的预定期内(一般是14天)与发展商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上海市商品房买卖网上签约规定,网上公布的楼盘表中,如果该单元签署定金合同,则在定金合同备案后显示该单元已定,在定金合同约定的预定期内不得销售,即在预定期被锁定。目前碰到发展商已和客户A签署定金合同(以下简称“定金合同一”),但A签约当时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在定金合同一的预定期内,另有客户B欲和发展商就相同单元订立定金合同(以下简称“定金合同二”),我司可否和B径行订立定金合同二?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依此则定金合同一成立但尚未生效,如果B在签署定金合同二同时支付了定金,则定金合同二生效。但是如果A在定金合同一约定的预定期内支付定金,我司是否有权拒绝?一种观点认为A改变了支付定金的时间应当是合同变更,发展商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合同变更,另一观点认为定金合同成立而未生效仅是因为尚未满足担保法规定的生效条件,现A欲支付定金使定金合同一生效并无不当,发展商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从防范风险稳妥经营角度来说,我们认为在目前的定金合同补充条款中添加如客户在签署定金合同时未支付定金,则发展商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其在预定期内的履行,以避免可能存在一单元存在两个定金合同情况。
目前我司合同版本中对履行期限的表述为“乙方应当在签署本合同的当时(即―年―月―日)支付首期房款,在本合同签署后―日内(及―年―月―日)支付二期款”,在括弧中均明确约定了时间,但在合同的签署页中出现三种情形,一种为双方均签署了签约日期,但是该日期与括弧内日期不一致;第二为仅有一方签署日期;三为双方均无签署日期。对于第一种情形,我们认为合同为发展商提供,按照合同解释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规定,如前后日期不一致,则以较晚的日期作为计算客户违约金的时间基点;第二种情形直接以签署日期方的时间作为签署日,违约金起算基点的确定参照第一种情形;第三种情形合同签署日无法确定,如何确定违约金的起算基点。此种情形,我们考虑以第三方记录来确定合同签署日,按照上海市规定,商品房买卖双方确认买卖合同条款后应当对买卖合同做网上确认,网上确认完成后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会及时完成备案,此程序会有时间记录(即合同网上备案时间),此时间为双方达成合同合意的时间,可以作为合同签署日期,另有观点认为在合同约定中,括弧内的日期是对合同签署日的解释,如在签署页无法确认合同签署日期,则应当直接以括弧内的日期认定合同签署日期,此种看法也有道理,但与合同网签日相比后者更能被法院接受。
出现上述合同签署日难以确定问题的原因在于发展商出于流程考虑,往往先让客户签署,然手走流程签署合同,为避免时间过分延后,选择了不签署日期的做法,此种在客户签署日期情形下尚可,但如客户亦未签署日期则此做法欠妥,建议不管是否签章,先根据客户收房款支付日期填写己方签约日期。
(二)关于“验收交接”约定
我司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发展商应当书面通知小业主前来“验收交接”房屋,按照上海公司目前的操作方式,我们会先要求客户签署钥匙交接书完成房屋交付,然后再进行房屋验收,如有瑕疵则进入房屋交付后的维修流程,但在业务操作中有客户聘请的律师提出先进行实地查看验收再交接房屋的要求,并提出合同约定为“验收交接”,理应先验收后交接,我司认为法律并无强制规定先验收后交接,而且根据合同约定房屋交接的前提并不是经小业主验收合格,而是房屋经政府机关竣工验收备案并获得实测报告(商业)或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但从文本角度来看,确实合同表述为验收交接,所以,建议今后版本修改为“交接”或“办理交楼手续”。
三、诉讼中零星问题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法律风险
1.1 施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风险
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是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拟定的,需要遵循相关的政策条款。因为建筑的质量直接关系着人们的切身利益,对于社会的稳定发展有重要的影响,所以要保证施工企业能够按照施工合同的规范执行,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如果施工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条件的内容,那么就存在着风险,进而影响到工程的质量。
1.2 签订存在缺陷、显失公平的合同
施工合同是对发包方与施工企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所以应该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之上,只有保证双方的利益,才能够更好的执行合同,将合同条款落实到位。但是施工合同一般都是由发包方事先拟定好草稿,如果施工方没有认真仔细的阅读,那么合同的内容中如果有对施工方不利的细节,存在一定的缺陷,会被施工方所疏忽,对施工方的经济利益有所影响,使施工方承担很大的风险。
1.3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施工合同的履行是贯穿于整个施工周期的,从工程项目开始施工直到竣工,都需要以施工合同为依据,将各项条款落实到位。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会面临很多的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1)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由于项目管理人员的执行力不够,对工程的指挥力度,无法全面的落实合同中的条款,致使工程质量受到影响。(2)发包人的经济能力以及信誉度对于工程的进行有很大的影响,如果在施工的过程中,因为发包人的经济情况受到限制,或者因为信誉较差无法及时的支付工程款,就会对工程的顺利进行造成很大的影响。(3)在现阶段的工程项目中,经常由一个大的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然后分包给若干个小的施工企业,如果在施工的过程中,由于小承包商的违约,会影响到工程的进度,进而影响到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
1.4 其他方面的风险
建筑工程的施工周期较长,在施工的过程中,需要面临的风险还有很多,因为市场是在不断变化的,所以施工材料以及各项费用也是在变化的,由此就会对合同条款中的内容有所影响,进而形成一定的风险。
2 强化施工合同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水平
2.1 强化施工合同签订管理,做好事先设防
2.1.1 合法的施工合同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前,施工企业要对与工程施工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详细的了解,对于合同内容是否在法律范围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熟练掌握。只有充分的了解相关知识,才能够合法的保证双方的切身利益,将合同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1.2 一项工程的实施需要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共同签订合同来执行,所以发包方的经济实力以及自信状况对于承包方的经济利益有直接的影响,为了保证自身的合法利益,需要事先对发包方的经济和信誉状况进行详细的了解,以保证自身的经济利益不会受到影响,合理的规避合同风险。在施工方接收到招标文件后,要深刻的领会业主的有图,根据招标须知,制定出严密的投标文件,以保障自身的利益。
2.1.3 签订比较完善的施工合同,这是做到事先设防的关键所在。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中要尽量避免业主单方面苛刻条件,对业主单方面提供的合同文本草稿要进行详细审查,尽量完善合同,确保企业利益能得到最大保护。
虽然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但实际的经济交往中,绝对的平等是不存在的,特别是施工合同,施工方往往处于下风。施工企业要尽可能地了解各方面的可靠信息,坚持原则,运用策略,运用政策法规,尽可能修改完善,避免风险,千万不可盲目迁就,轻率接受,否则会后患无穷。
2.2 强化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做好过程控制
施工合同一旦签订,施工企业就应该按《合同法》、《建筑法》规定的全面履行原则履行,施工合同的履约管理,也就是一种过程控制的管理。
施工企业首先要控制项目,保障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工期要求。施工企业要保证项目中施工、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定期检查管理到位情况,将施工安全、质量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以保证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其次,施工企业要赢利,就必须做好成本控制。企业应当统一规范项目成本的划分标准,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项目成本管理制度和办法,通过项目成本责任制,将成本的控制责任到人到岗,以达到成本管理的目的。项目经理部建立后,根据其职能,也必须建立一套从项目经理、财务、材料、合同、技术等与成本控制有关的制度和办法,再通过成本责任制,将成本控制责任到人。
3 运用法律手段,合理转移风险
3.1 加强签证管理,重视工程索赔
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过错,而是属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并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的要求。它是转移风险的主要途径。施工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建筑企业来说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自己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
搞好索赔的前提是签好合同,承包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在条款中应对工程签证的范围、人员、签证权限、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对工程索赔的内容、程序、期限、方法设专款规定,这是签证和索赔的依据。另外承包方在履约过程中要建立严格的资料记录和保管制度,建立和保管好原始资料,这是索赔的证据。一旦发生索赔事件,施工企业需要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向发包方提出索赔请求。
3.2 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向第三方转移风险
在目前建筑市场上,一般要求承包商提供担保,如在投标时要求银行保函或交纳投标保证金,在施工阶段提供履约担保,然而在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上并没有相应规定,这导致了在一些工程项目上业主拖欠工程款比比皆是,尤其是在非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上。其实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或业主履约担保可先在非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如房地产开发商、“三资”企业和私人投资的项目上推行。根据《担保法》等相关规定,要求业主采用银行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担保书等方式,提供同承包商履约担保相对等的担保方式。对于中小型工程,也可以依法实行抵押担保。
4 结束语
建筑施工合同是对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利益的基础保障,在施工合同中,对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有详细的规定,并且都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保障双方的合理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施工合同执行的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施工企业要善于分析合同,加强风险防范机制的完善,将风险通过合理的手段进行转移,切实保障自身利益不受到威胁。
参考文献
一、项目简介及进展情况
阿尔及利亚某油田工程EPC合同于2008年4月19日由业主阿尔及利亚国家石油公司SONATRACH(以下简称“业主”)与总包商中国某国际工程公司正式签署,合同总额XX亿美元,工期24个月。2008年4月26日业主下达开工令,开始正式起算工期。项目启动后,在北京、阿尔及利亚首都阿尔及尔、阿尔及利亚ILLIZ省IN-AMENAS现场、阿尔及利亚Skikda港口及项目设计分包商所在地阿联酋首都阿布扎比五地同步办公。
项目目前出现滞后,相应的投资额度也不得不予以追加。造成项目不利局面的风险来源很多。如:作为业主方的阿尔及利亚国国家石油公司SONATRACH管理部门林立、层级繁复。合同执行中的很多一般性技术或商务问题,如采购设备技术标准、厂家资格文件审批等,也要上报至SONATRACH上级管理部门进行繁琐的评估或决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增加了项目执行的时间成本,给本已非常紧张的项目工期带来更大的挑战。但从法律角度分析,项目滞后的执行风险主要归结于两方面:东道国政治、经济环境变化风险、当地劳工风险。正是这两方面合力导致项目执行环境进一步复杂化,现分述如下。
二、东道国政治、经济环境风险
2009年5月,通过修宪后,已连任阿尔及利亚两届总统的阿卜杜勒-阿齐兹·布特弗里卡(Abdelaziz Bouteflika)高票赢得第三次大选,开始其第三届总统任期,宏观上来看,阿国政局未有大的骚乱、动荡,其对华政策也未见大的变动,但从局部、微观来讲,阿国国内矛盾突出、冲突不断,民间的排华情绪开始显现。合同执行的外部环境明显恶化,随之而来的的政治、经济环境风险加大,示例如下:
1.阿国国内社会问题突出,矛盾尖锐,由此引发的游行、示威乃至、骚乱时有发生。
2009年10月19日开始,首都阿尔及尔市中心麦达尼亚居民区居民因严重的住房短缺这一社会问题连续举行游行示威,并与防暴警察发生冲突,进而发展成骚乱,参加骚乱的人群点燃轮胎并向防暴警察扔掷石块,并从居民楼扔下燃烧瓶、液化气罐等,骚乱持续数天,先后造成几十人受伤。
2.经济危机大背景下,阿国就业前景不甚乐观,民族主义情绪抬头,排华情绪开始显现。
全球性经济危机大背景下,主要靠出口原油换取外汇而支撑国家经济的阿国自身经济发展困难重重,就业率不容乐观,而目前在阿工作的中国人总数计约5万人,这在一定程度上引起阿国当地人的敌视。2009年8月5日,首都阿尔及尔巴巴足瓦地区发生上百名当地人殴打中国商人事件,并最终演变成对中国商铺的,大约十分之一商户被抢。
3.与新疆“7.5”事件遥相呼应,驻扎在阿国的“北非支队-伊斯兰马格里布”扬言对华报复,袭击中国派往北非的中国工人和工程。这是首次明确性针对中国进行“圣战”。
上述阿国政治、经济环境风险为合同执行带来的现实风险不容回避。
三、劳工风险
阿尔及利亚现行劳动法于1990年颁布实施,这部法律是在阿尔及利亚经济体制改革的情况下制定,充分体现了保护就业的立法宗旨。对劳动者享有工会保护、集体谈判、休息、卫生、安全和劳动医疗、职业培训和工作提升、参与劳动纠纷的预防和解决等各项权利有较全面、细致的规定。加之阿尔及利亚本身已是一个高失业率国家,政府为缓减就业压力,对劳动法执行予以严密监管。具体而言,劳工方面的风险如下:
1.劳动法倾向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项目固定期限性质间存在一定冲突。
为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利,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阿国被普遍适用,只有在法定的5种例外情况下才能适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对于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也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也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点,在施工分包商-中资某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现场雇用的力工合同中尤其突出。另一方面,因为项目具有明确的项目工期—24个月,属于短期商业存在。如何在项目期限内合法合理地和当地雇员缔结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项目结束之日顺利解除劳动关系,是项目部必须着重研究解决的一个问题。
2.内部规章制度必须提交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审批,并交由法院备案。
当劳动者数量达到或超过20个人时,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各有关利益方面包括工人代表应准许参与内部规章制定,同时要提交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审批,并交法院备案,否则易被认定为雇主。这样冗长而严格的规章制订、报批和备案程序与项目紧迫的攻坚性质,尤其是项目中后期突击赶工的需要,产生了一定的冲突。 缺乏一个内容、程序合法的内部规章制度,对阿国当地雇员的管理则没有依据,就此,现场所属的IN-AMENAS劳动监察局勒令施工分包商--中资某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停工整顿,并提出了行政处罚。
3.50%当地化雇员要求
根据阿国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外国人进入阿国从事工作,必须获得阿国劳动配额;项目在为外国人申请阿国劳动配额时,必须同时申报数量相等的当地化雇员聘用计划。项目在施工阶段使用近300中国员工,而目前聘用的阿国雇员不足100人次,为此,阿国劳动部门专门致函项目部,要求尽快完成当地化雇员聘用计划,否则将不予办理中国工人工作签的延期。
四、应对措施或建议
1.政治风险
对于阿国政治风险,特别是政局风险,由于属于客观因素,有时无可避免,只能在最大的范围内、尽最大的注意,予以充分关注,制定HSE和合同管理方面的应急预案。出现任何政治风险苗头,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采取果断措施,首先确保项目人员和财产安全;同时,根据政治风险的性质,积极合理地引用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在项目工期延长、待工费用补偿、人员财产损害赔偿等方面向业主或阿国政府主张权益。
2.劳工风险
为理顺当地劳工的劳动合同签署问题,项目部认真组织学习研究阿尔及利亚劳动法律法规,几次专门拜访阿国律师事务所咨询落实有关情况。结合项目2年固定期限的实际情况,项目部决定与当地雇员签署1-1.5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短期临时服务合同;在聘用满意的情况下,可以续签一次。这样,既可满足项目实际用工需要,也避免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带来的解聘风险。
为防止聘用过程中的用工风险,项目部还加紧研究制定一系列劳动规章制度,提交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审批,并交法院备案。这样一方面使项目部对当地雇员的管理和使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也为用工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制度依据。
为满足阿国当地化雇员比例要求,项目部严格按照阿国有关招聘程序,招聘信息,提出工作岗位。在确实无法招到合适人选的情况下,书面报告阿国有关劳动管理部门,报请批准免除法律责任。对于阿国劳工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项目部将给予充分的配合并做好应对准备。
参考文献:
[1]网易援引新华网报道:.
[2]网易援引新华网报道:.
[3] 凤凰网援引环球网报道:/mil/2/200910/1010_340_1382223.shtml.
1、引言
煤炭产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料,保障国家的能源安全;煤炭产业为社会提供数百万个就业机会,带动了区域经济发展,推动城市进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能源行业,尤其是对煤炭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统计局统计显示2011年我国煤炭产量达34.62亿吨,同比增长11.6%。2012年我国煤炭产量可能突破37.9亿吨。但我国的煤炭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通过近十年不断的努力,虽然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趋向好转,但是距人民的要求以及党和政府的期望仍有很大差距。同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距离仍然很大,我国煤矿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重大及特大安全事故的频发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对我国的国际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2、煤矿事故致因因素
本文认为煤矿事故的形成涉及到多种因素,并非偶然形成的,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集中暴露。促使煤矿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有:自然因素、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员工素质、国家体制等。
(1)自然因素
煤层赋存的地质条件复杂多变。我国煤矿均为瓦斯矿,且超过90%为井下开采,井下作业环境恶劣,制约安全生产的环境因素众多。据不完全统计,44.4%的重点矿井为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51.3%的矿井具有自然发火危险,87%的矿井有煤尘爆炸危险。且我国煤层大部分是石炭二叠纪的煤层,此煤层的特点是地质构造复杂、透气性低、瓦斯含量高、开采前瓦斯难以抽放。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煤层开采的自然条件越来越恶劣。自然因素是造成煤矿事故形成的客观因素。
(2)技术设备落后
煤矿安全技术是揭示井下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机理和发展变化规律,用于防治各种自然灾害的理论方法和应用技术[1]。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瓦斯预警技术、瓦斯抽放技术、煤与瓦斯突出预测等技术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对煤岩动力学灾害的发生机理等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瓦斯抽放率较低,探测技术及资源勘查手段较为落后。井下设备较多为建井初期设备,难以适应现代生产要求,甚至建国初期设备仍在运行。虽近年来矿井安全设备得到了大幅的改善与提高,但较多矿井安全设施不达标,为矿井安全生产埋下了隐患。
(3)人才贫乏
人是煤矿安全生产中最关键的因素,设备要靠人来操作,制度要靠人来遵守,安全技术措施要靠人来实施,事故的隐患要靠人来排除和检查。除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所有煤矿事故的发生都和人的行为有关。因此提高员工素质、建立安全生产机制、提高安全意识成为最关键的问题。但煤矿生产工作危险、作业环境恶劣,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造成愿意到煤矿长期工作的人才严重不足。由于煤矿生产的复杂性,因此这项工作需要大量的高素质人才。
(4)企业安全管理弱化
企业安全投入较少,一些领导对员工生命与国家财产的责任感缺乏,轻安全生产重经济效益的思想较为普遍。导致管理和责任制不到位。企业安全文化不健全,安全制度不完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不能惩前毖后。企业安全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保障,因此一定要不断完善和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意识。
(5)安全制度不完善
我国安全制度与机构不健全,安全制度管理和执行不到位。最主要问题就是“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为了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安监总局出台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但现实执行中遭遇的阻力告诉我们,完善制度设计才能治理煤矿安全生产之本。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仍然存在,矿工与安监部门沟通较为困难;煤矿生产中的官煤勾结现象依然横行,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取缔或中止生产经营资格的措施强化监督。
3.建议及措施
(1)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完善我国安全制度及管理体制。将“国家监察、企业负责、群众及第三方参与监督、员工遵规守纪”作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体制的标准。建立并不断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保障法律体系。使安全监察程序化、制度化、法律化。
(2)积极进行煤矿企业领导员工的安全培训。实行对症下药,分别对三违员工、新员工、特殊工种员工、不同部门领导进行针对性培训。提高领导及员工的健康心理和强烈的责任意识,将责任落实到人。
(3)加大对煤炭行业的投入,提高艰苦行业员工待遇,改善煤炭行业工作环境,对从事艰苦行业的人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实行特殊政策,保证煤矿行业人才储备。
(4)引进先进的矿山安全设备,替换不达标煤矿的安全设备。建立井下逃生系统,避免事故发生。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 A
1.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的成因
1.1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的客观成因
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备所造成。法律不同于一般制度的特点就在于其所具有的“稳定性”。保持法的相对稳定性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我国社会在改革开放后发展迅速,法律的修订也在不停的进行中。一方面它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反映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结构是不全面的,有许多漏洞的存在。由于频繁的修改、制定法律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新法与旧法的冲突,以及上位法与下位法、相同位阶的法律规则甚至是同一个法律部门中的条文都存在着规则不一致的情形。另一方面则是建设工程合同方面的相关立法都比较早,规定的比较笼统和粗线条,不能够完全满足现今实践中的需要。
1.2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的主观成因
(1)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引起的风险
发包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发包人在实务中有多种称谓,如发包单位、建设单位、发包人或项目法人等。在我国,发包人可以是法人、组织或是自然人。在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环节过程中对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具有特殊要求。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要求发包人应当具有履行支付建设工程款的能力。此外,我国《招标投标法》第12条,则说明了当发包人作为招标人却不具有依靠自己处理招标事宜能力时,应当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与具有资质的招标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合法的招标机构来进行招标活动。
承包人(及监理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包括勘察人、设计人和施工人。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理人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化的监督管理人。
监理人是建设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类合同主体。由于我国法律对于承包人和监理人的规定有着许多相似的地方。因此本文将二者放在一起作比较研究。对于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和监理人,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或者说资质许可制度。
由以上可得知,我国对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监理人的资格规定存在差别。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建设工程的作业质量直接影响到公众安全,而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对于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影响较小,承包人和监理人的履约能力直接决定了工程作业质量。因此,承包人和监理人必须是获得国家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承包人和监理人的主体资质的所蕴含的法律风险则主要表现为虚拟不具有的资质或者通过挂靠等手段夸大履约能力。
(2)建设工程合同内容引起的风险
建设工程合同内容的风险主要是由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使用不够规范引起的。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市场交易秩序,引导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签订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国务院相关部门,2013年7月1日,最新启用的由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中将原来1999年版示范合同中11个合同要素增加到20个,极大的提高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安全性,但实践中由于施工合同的标的价款可以少则几千上万,多则可以以十万、百万、千万甚至亿元为单位计算,对于标的价款低的合同而言,示范文本中的条款过于繁琐复杂,不利于合同主体交易的简洁化;而对于大型的施工工程而言,示范文本中的条款又过于原则化,根据施工项目本身的具体情况,示范文本必然无法全面覆盖具体交易事项,合同法律风险便由此产生。
(3)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中的风险
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主体即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任务。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各自义务的行为。合同履行是一个过程,包括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义务执行的善后三个阶段。全面履行、实际履行和协作履行是合同履行阶段的基本原则,合同履行抗辩权及合同保全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严格地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是法律所鼓励和保护的行为,不按约定义务履行或不完全按约定义务履行,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合同履行是一切合同法律制度的归宿和延伸”,合同履行在整个合同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而其中的法律风险也是一个动态的变量,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非经约定或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转让、解除合同,不能迟延完成工程项目或任意减少工程款数额,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变更、转让、终止、违约(预期、实际)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相关的法律风险,为叙述方便,本文在此统一归结予以简单的探讨。
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合同变更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发包人变更合同履行内容,而不愿相应调整工程款。承包人要求延长合同的履行期限而却不愿赔偿损失。而合同转让中的法律风险表现在承包人违法转包、分包和挂靠;发包人因债务或其他原因转让建设工程致使承包人的利益受到直接损失。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效力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发包人因故要求中途停止合同履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己付的工程款不退,并按该阶段实际所耗工时,增付和结清工程款,同时终止合同关系。实践中发包人并不及时通知承包人,也不按阶段实际所耗工时增付和结清工程款,致使造成承包人的损失;二是承包人因技术力量等因素难以按时保质完成工程项目,在这种情况下,既不通知发包人,也不退还工程款,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损失。
2.发包人法律风险可能造成的后果
法律风险的后果,一般是指由于法律风险事件而引起的,因公权力部门追究或其他方当事人追究而导致的对当事人不利,而且当事人并不希望发生的代价增加或者收益减少等最终结果。发包人作为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中重要的主体,其面临的法律风险所可能造成的后果不但包括经济损失,如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因自身原因通知承包人停工,且发包人不能及时满足复工条件,导致工期顺延的,则需按照建设工程合同文件专用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如发包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2条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能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损失或者单方的权益损失,还包括因此而增加的机会成本等间接损失。
3.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防控及其意义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的研究是企业合同管理控制的组成部分。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防控具有实践价值。具体体现在:
首先,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中,发包人在建设工程组织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发包人首先根据自身的需要制定工程项目目标,而后通过合同分解项目目标,确定承包人,并实施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和控制,其总体策划运行对整个工程有极大的影响,同时直接影响承包人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其对法律风险的管控能力大,只有保证了发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在合理可控范围内,那么建筑工程领域的发展才能保证,如果由于建筑工程合同中法律风险过大,抑制了发包人对市场的信心,那么就会对整个经济环境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其次,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在实务中根据不同的参与方可以分为勘察合同、
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及物资设备采购合同。通过对上述几种不同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因素的分析,强化发包人对风险因素的掌握,逐步了解和掌握各类合同在不同阶段的风险预防与控制的措施和方法,提高相应的风险防控能力。特别是发包人基于其在建筑工程合同中的主导地位,更有可能实现对合同风险的全面把握。
最后,为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的信息化解决方案提供理论基础及简易模型。目前,利用计算机技术的标准文本下的合同系统化管理监控已成为合同管理的新趋势。 发合同管理程序己成为科技公司的新的业务领域。但由于合同法律风险防控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学科,需要依靠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法律实践经验等综合能力。因此,目前相关的信息系统建立仅限于办公自动化层面。
参考文献:
[1]愧辉、叶苏晓:《论施工合同管理》,载《科技创新导报》,2013年第8期。
风险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常被人们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在合同法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因可归责于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合同风险制度是合同法的中心之一,而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分配问题,则在买卖法中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以至于有的学者认为:“买卖法的目的就在于把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各种损失的风险在当事人之间适当分配。”本文拟以基于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背景,来讨论买卖合同中债务履行不能的风险分配,力图揭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以下简称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对此类风险分配的立法设计的。
这就意味着,我们将要探讨的核心问题是买卖合同订立后,债权债务清结之前,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毁损、灭失,致使债务履行不能时,由此所产生的损失由谁负担。这种类型的风险分配问题,其风险指的是因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而带来的合同债务全部或部分履行不能的风险;而风险分配则专指嗣后不能履行所产生的后果的分配,它主要解决双务合同中履行利益的风险分配问题,既包括债务陷于履行不能的债务人的履行利益的风险分配,又包括债权人的履行利益的风险分配。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学说上所谓的价金风险的负担,即债务人的债务陷于履行不能时,债权人的对待给付义务是否仍应履行的问题。这种风险分配,从债务陷于履行不能的债务人的角度考察,实际上就是该债务人的履行利益的风险分配。
Ⅰ
我们先考察债务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嗣后履行不能时,债权人履行利益的风险分配问题。各国立法上,对于此种风险,是经由对债务人给付义务的规制来进行分配的。在买卖合同中,作为支付价金义务对价的,是债务人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给付义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嗣后履行不能时,就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各国都设有明文。如《法国民法典》第1302条第1款规定:“为债务标的之特定物毁损或不能再作交易之用,或遗失后不知其是否存在时,如此物并非因债务人的过失而毁损或灭失,而且其毁损或灭失发生在债务人负履行迟延的责任以前者,债的关系消灭。”《意大利民法典》第1256条第1款规定:“当由于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给付变为不能时,债务消灭。”《德国民法典》第275条第1项规定:“因债的关系发生后产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以至给付不能时,债务人免除其给付义务。”《瑞士民法典》第119条第1项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情事致使给付不能的,债权视为消灭。”尽管在表述上,《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就此问题的规定并无差异,但条文的内涵却迥然不同。就物权变动采债权意思主义模式的《法国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所消灭的债务是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债务;就物权变动采物权形式主义模式的《德国民法典》和就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的《瑞士民法典》,所消灭的债务则是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债务。英美法上,同样认可在某种特定物灭失或者不存在的情况下,很多合同中作为允诺之一的履行即成为绝对不可能。就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债务履行不能时,如何对待债务人的债务,英美法经历了一个的过程。根据英国普通法,合同当事人不能以合同订立后发生的阻碍合同履行的意外事件作为不履约的免责事由。早在1647年,英国王座法庭就在关于帕拉代恩拆简和阿利恩案的判决中表述了这样的观点。但该法院的其他判决表明,上述原则认有例外情况,在这些例外情况下,履行不能可以消灭包括出卖方在内的债务人的义务。履行不能从一种仅适用于若干例外情况的制度发展成一种得到普遍引用的,应首先归功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编撰者。该法典第2—615条规定:“除非存在卖方已经承担了更多的义务的情况……,否则,如果发生了某种意外情况,这种情况的不发生是合同赖以订立的基本假定,由于这种情况的发生,合同的履行象双方协议的那样付诸实施已变得不现实,那么,全部或部分货物的交付的拖延或不交付……并不构成对依买卖合同承担的义务的违反。”在缺乏相反意思表示而当事人又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必要特定物的灭失可以消灭包括债务人在内的立约人的合同义务。
我国《合同法》未设类似于前引诸法典的法律条文,而是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经由合同的解除,发生与前引诸法典相同的法律后果——债务消灭。由于我国民法就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故此时消灭的债务系属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债务。但应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合同法》未采“不可归责于”这一术语,而仅对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债务履行不能的情形进行了规范,这就使得由于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债务履行不能的情形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形成所谓的法律漏洞。对此,应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以上系对债务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陷于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各国法就债务人所负担债务的处理对策,如前所述,由于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自债权人的角度观察,即是其履行利益之所系,故而前引规定,实际上就涵括了在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致债务履行不能时,对于债权人履行利益的风险所进行的分配。
根据循证医学,阿司匹林预防心肌梗死、脑卒中和血栓性疾病,应使用最佳剂量,即阿司匹林75-100mg/d,每晚一次口服可有效预防此类疾病的发病风险和死亡率,因此阿司匹林被推荐为此类疾病一级预防和二级预防的首选药物。而硫酸氢氯吡格雷片虽然在预防疾病发生中的作用和阿司匹林无显著差异,但价格昂贵,因此不提倡用作一级和二级预防[1]。
1临床资料
所选病例698人为2005年5月至2010年7月来本院门诊就诊和住院的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病史和心绞痛发作史以及暂时性脑缺血发作史的患者,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血压、血糖、血脂、发病时间、经济状况等把患者分成两组,治疗组(368人)单独服用阿司匹林肠溶片,75~100mg/d,1次/d,晚饭后用温水送服,因此药为肠溶片要嘱咐患者整片吞服不能掰碎。对照组(330人)则服用硫酸氢氯吡格雷片75mg,1次/d,单独口服也可与食物同服。
2结果
治疗组患者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病史的复发率为2.5%,心绞痛发作史的复发率为2.8%,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病史的复发率为2.5%,平均复发率为2.44%,对照组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病史的复发率为2.4%,心绞痛发作史的复发率为2.5%,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病史的复发率为2.3%,平均复发率为2.4%。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均未出现血小板减少、凝血酶原时间及部分凝血活酶时间延长等症状。而对照组出现严重消化道出血的患者占2.8%,治疗组则为1.2%,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讨论
阿司匹林肠溶片在心脑血管疾病的一级和二级预防中均显示出了其不可替代的作用[2],特别是对心脑血管危险因素越多以及未来冠心病风险越大的人群,其预防作用更为显著,因此2008年的ACCP第8版抗栓和溶栓治疗循证临床实用指南推荐阿司匹林用于高危人群的一级预防和二级预防,在已发病患者的二级预防中建议终身服用[3]。而我国在使用阿司匹林肠溶片进行风险预防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不能长期连续服药以及用药剂量不准确(用量过高或过低),使用率低(在心血管系统疾病的预防中使用率14.38%,脑血管系统疾病的预防中不足14%)等现象。
参考文献
Abstract: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encountered in the the operating in the many legal risk, guard against legal risks yes the the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of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strengthen the the the basic work of the legal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the the legal risk in the the control in the the decision-making process, highlighting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legal riskcontrol can effectively prevent the occurrence of the legal risks, operational risks effectively.
Keyword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legal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施工企业面临众多法律风险,施工企业的法律失控是导致企业法律风险增加的重要因素,防范法律风险是施工企业的重大课题,本文从强化法律风险防控的基础工作、经营决策过程及合同的风险防范等方面简要阐述施工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以期最大限度地规避法律风险。
一、强化法律风险控制的基础工作
法律风险重在事前预防,即“防患于未然”,法律风险控制的基础工作正是法律风险控制始终处于积极、有效和稳健运作的重要保证。施工企业具有经营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多重功能,法律风险存在着范围广和层次多,因此,在基础工作的强化中,可以通过制度化、专业化、体系化建设,使法律风险控制工作达到全方位覆盖和长期有效进行的目的。
加强制度建设。目前企业基础性的程序制度等建立的较少,这就使得一些工作经常处于放任状态,由此而导致风险的产生。施工企业需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控制工作的有关制度,如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岗位权责制度、决策制度、请示报告制度、风险评估制度、专业工作制度、报表制度、档案制度、奖惩制度等,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明确控制法律风险内容及其方法。考虑到施工企业工作的特点,法律风险控制工作至少应当包括决策风险、招投标风险、合同签署阶段风险、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风险事件的处置风险等内容。要从专业管理的角度,以具体的制度为依据,对不同级别的风险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在具体工作中可视需要,原则上可选择风险回避、风险降低、风险转移、风险保留等措施。
建立法律风险控制流程。这是使风险控制工作得以有效落实的重要措施。一般按以下工作流程处置法律风险:确定风险事项控制目标;进行风险事项识别;进行风险事项评估;进行风险事项决策;进行风险事项处置;进行风险事项报告;进行风险事项监督、考核等。
二、注重决策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控制决策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是从源头控制企业风险的必然要求,决策产生的法律责任,需要由企业法人承担。从这一意义上说,控制好施工企业决策中的法律风险,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相应决策制度,对可能产生法律后果的事项的决策,如重大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等等,要完善决策程序,以制度的形式确定决策范围、内容。建立分级决策制度,对重要的法律事项,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事先的分析论证,先由专业会议进行研究,最后由企业讨论决定。要充分发挥法律、经济、技术人员在决策中的作用,研讨相关问题应当尊重他们的意见。
企业可按照风险等级对风险事项进行决策。参照下一级会议的决策建议、可行性报告、评估报告、风险事项预案等依据,对风险事项进行等级分类并作出相应决策:高度风险事项,必须有可靠的降低、分担转移措施后,方可保留处置;一般风险,需要引起关注,必要时进行一定的处置;正常风险,属于生产经营中必然发生的固有风险,无须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三、突出施工合同法律风险控制
由于现阶段建设市场是业主市场,施工企业为承揽的工程往往在合同洽商、履行中作出许多让步,合同风险是施工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对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控制,是企业关注的重要工作之一。合同洽商、履行每一环节的工作都可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要的影响。
合同谈判签署阶段。这是施工合同法律控制工作最为重要的阶段。在市场经济下,由于建设市场竞争激烈,施工企业在合同谈判中处于被动地位。在投标阶段,由于招标文件对合同条款业主已作了相应的规定,施工企业要参与投标一般要响应招标文件,难以作出更改。在中标后签订的合同中往往会因业主的要求合同约定作了变更,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一是没有将中标方在投标时获得的权利在合同中明确下来,事后难以主张权利;二是增加了新的义务,使中标方付出更多的成本;三是对相关条款进行不平等的变更;四是合同条款的缺失、不具体和无法操作。因此,在合同谈判阶段,应当重视审查控制以下风险:
1、技术供应方面。技术规范不明确,发包方很可能以不符合规范为借口,不进行验收和结算,甚至成为要求返工、拆除以完工部位的依据;质量标准不明确,主要是没有明确符合那种质量标准,无法评定工程质量是否达到标准;工程验收程序不明确,在合同中未约定业主现场工作人员,对承包方提出的技术问题不进行解决和不正确、不及时解决,并严重影响施工生产时的责任和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