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业务管理模板(10篇)

时间:2023-07-17 16:21:4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保险公司业务管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保险公司业务管理

篇1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21-0218-01

1 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抓成本

当前,保险企业存在一种重业务轻管理的现象。在保险市场多家竞争的情况下,一些领导产生了“只要有市场,不怕无收人”、“只要上保费,不怕无效益”的模糊认识。他们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主要用在开展保险业务上,而对成本管理抓得不严,力度不够,对公司费用率、赔付率升高的情况不够重视。鉴于此种情况,企业领导层必须对保险成本管理引起充分注意和足够重视,做到一手抓业务发展,一手抓成本管理,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同时要提高全体职工对成本管理的认识,做好全民进行成本预算和全民成本管理。职工是成本管理的具体实施者,所以应经常召开职工会议,宣传成本管理思想,进行成本管理的讨论,明确成本管理的意义,让职工感到成本管理与自己切身利益紧密相连,使职工从头脑中消除“成本管理是领导们的事,与己无关”的错误观念。

2 加强业务管理,把好承保、理赔关

赔付支出是财产险保险公司最大的成本项目,也是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影响因素,它的多少与保险业务的承保、防灾与理赔工作密切相关。

(1)注重承保质量,避免骗保损失。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企业业务发展越来越迅猛。保险市场多家竞争局面日益突出,使得一些保险公司只顾抢占市场份额而忽略承保质量,业务员主要精力用于拉客户、签保单、收保费,很少在承保前对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进行必要的调查和验证,导致时常出现骗保骗赔的现象,给企业带来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因此,抓好承保质量,减少骗保损失,是成本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2)加强防灾防损,减少灾害事故。对财产保险企业来说,在承保之后应强化对保险风险的调查分析,采用必要的防灾防损措施。如把保险赔付率与业务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就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促使业务人员经常对其所承保标的进行检查,在被保险单位的配合下,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减少灾害可能发生率,从而减少赔款支出,增加保险企业经济效益。

(3)把好理赔关,避免错赔、骗赔。保险赔款支出是保险企业最大的业务支出。保险企业业务成本随赔款的增高而增高,随赔款的降低而降低,从而对企业经济效益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理赔环节实行行之有效的管理是非常必要的。要严格理赔勘查的调查制度。理赔查勘员应按规定查勘现场,有效地组织对案件的调查,或与有关部门协同做好勘查工作,以避免出现道风险的欺骗行为,杜绝理赔中骗赔、错赔案件的发生。严格理赔案件的审批制度。通过制定赔款案件的等级确定各级审批权限,建立审批负责制,做到谁审批谁负责,把住理赔审批关。建立理赔监督机制,防止“以赔谋私”。

3 加强财务管理,把好费用开支关

保险企业手续费、营业费用是较大的业务支出。这些支出不象保险赔款会受到不可预料的灾害事故影响,在一定时期内波动较小,相对稳定。但不可忽视。

(1)严格遵守财经制度,执行费用计划。要组织职工学习财经法规、政策和制度,明确有关费用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同时依据年初制订的费用预算,严格控制运行中的发生额。对无预算、超标准的开支应予制止,对制度规定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应一方面按规定执行,一方面反映给有关领导部门研究修订,在没有修订前,不得擅自列支,使各项费用的发生合理合法,经济有效。

(2)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主管财务的领导应严把费用审批关。财会部门要经常主动地为主管领导提供有关费用支出情况,当好领导参谋,使领导对企业的费用开支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通过“一支笔审批”,对费用开支进行有效的控制。

(3)严格控制手续费的提取比例,不得随意提高。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手续费的支付比例呈上升趋势,影响着保险成本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为此必须对手续费支出进行有效的控制,应根据业务险种、开展领域以及展业难易程度等多种因素,制订出相应的较为合理的手续费开支比例和开支标准,由业务部门与财会部门严格掌握,不得随意超出,如遇特殊情况应请示上级,待批准后再进行处理。

(4)对重点费用实行重点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营业费用包括宣传费、防灾费、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印刷费等重点费用,在管理上应分清主次,衡量轻重,定期检查,对开支较大的费用,实行跟踪,进行重点管理

4 加强会计核算,把好会计监督关

财会部门是进行财产险业务成本核算的职能部门。应在日常核算中加强与业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的密切配合。对发生的费用支出及时做好帐簿登记工作,如实向企业所有者、债权人以及经理部门提供有关保险成本的信息资料,以便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为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5 做好全面预算工作,使企业各项支出控制在合理的预算范围内

费用预算是财险保险企业控制业务成本支出、保证企业创造最大利益的保证。因此,制订切实可行的全面预算尤为重要。

6 搞好考核评价,不断提高成本管理水平

保险企业要定期对成本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以成本计划为标准,确定实际完成计划的程度,并据以衡量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成本管理业绩,不断改进和提高成本管理水平。

篇2

拿破仑曾说: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那么同样,不想盈利的公司就不是好公司。在担保这个行业里,任何一个想要做大做强的担保公司无不都在积极的扩大规模、拓展担保贷款业务。但如果疏于管理、轻视对于担保过程中所出现的风险问题、一味地追求眼前的利益、鼠目寸光,其结果往往则是担保公司不但不能长期发展、实现盈利,反而极易给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带来风险,误人误己。

1. 信贷中所存在的风险现状分析

1.1识别风险的能力薄弱

从商业银行方面考虑,其所建立的信用评价体系仍不成熟,过分相信担保公司的审查结果,对于担保公司的依赖过大。因而,形成了认为有了担保公司的担保,贷款便毫无风险的错误认识。自己对于贷前的审查环节,不了了之。将担保公司提供的审查报告深信不疑,缺乏自己独到的分析与见解。贷后管理方面,疏于定时定期的调查,总以为只要有了担保公司的担保,即使中小企业发生财务意外状况,而还不上贷款时,此时仍旧有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金作为后盾,低估风险。从担保公司方面考虑,部分企业唯利是图,完全将商业道德抛诸脑后,片面追求眼前利益,风险评估能力薄弱。因而往往放松了对于中小企业的审查,对其绿灯长开。从中小企业方面考虑,由于其的道德缺失,试想投机取巧,常常抱着侥幸的心理,拖款甚于不还贷款。这其中种种毋庸置疑地加大了贷款的风险系数。

1.2信贷风险管理的建设缺陷

在法律建设上,对于担保额的法规体系尚未形成,存在着法律上的缺陷。法律中对于担保机构的准许条件、监督主体和监管法规都未作明确的规定。从社会方面考虑,政府为了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经常鼓励各个中小企业贷款融资发展资金业务,但往往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监管建设力不从心。且整个社会的信贷毒瘤长期存在,仍没有根治,这让不少不法份子得了可趁之机。在自身因素上,银行担保管理制度不够强硬。一则,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可行性地操作流程欠缺,没有具体的控制监管措施。二来,对于担保公司的监制不到位。银行对于担保公司的约束仅仅凭着一张白纸黑字,对和担保公司的往来客户、担保资金的来源以及担保公司的企业道德素养信息度掌握不够。三是,高端专业管理人才的缺失。商业银行为了减少贷款担保的成本,往往不愿意投入过多资金来招拢专门对担保公司进行合作和防范其风险的管理人才。将繁琐的贷款手续移交给了担保公司,不重视一手资料的获得。中小企业营运良好也罢,若出现了坏账则仅仅将保证金扣收,将坏账原因地检查、分析和管理工作流于形式。一旦担保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股东恶意抽逃资金,到时担保公司怕也是泥菩萨过江,自身难保,此时银行极易出现债权悬空或者担保失效的尴尬境地。担保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亦不可观,担保责任贷款保证金违规现象普遍。对被担保人的“三查”工作不到位,对担保责任的认识不足,依赖农信社贷款管理和反担保人连带责任的现象较为突出。大多数的担保公司为了增强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如对于某些棘手客户,则采取降低担保手续费和风险保证金来拉拢客源,随意性大,存在少收、不收的现象。再来,担保公司的有些保证金来源于其他借款,甚至是将股东向农信社所借的贷款转为保证金。这样导致的直接后果则是担保公司对于风险的抵抗力薄弱,无法履约,公司的诚信度降低。

1.3担保公司的综合素质差

有些担保公司过分地强调盈利,狂热地招揽业务,甚至有将多收的保证金挪用于投资、借款,形成极高的信用风险。担保公司是担负防控信用风险来获取经济与社会效益,社会效益对于担保公司的基本要求就是诚信二字,社会效益达到了,又何会愁苦于经济效益。热衷于高盈利,高风险的大项目业务的结果常是业务规模做的越大,造成的损失也越高。保证金的不到位,致使公司的诚信度下降,长期如此,担保公司则有破产之危。如若担保公司出现了诚信危机常常会被市场淘汰。诚信经营是公司长期发展的重要品质,亘古不变。

2.加强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的对策

2.1提高担保风险认识

世事无绝对,任何事物都有其自然相对面。高风险自然对应着高收益。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业务也不可能绝是零风险。银行一定要跳出认为有了担保公司的担保便万事大吉的认识误区。银行想要扩大盈利固然没有错,但对于担保公司地选择要思之再三,务必要将把风险防范放在首要位置。银行可通过建立担保公司入围认证制度,从源头上将缺乏资金实力、专业人才、技术手段和管理水平的担保公司予以排除。另外,银行要建立信贷担保法律审查制度,灵活利用法律才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对于信贷管理人才方面应加大资金投入,切不可因小失大。对于被担保人,担保公司一定要确保客户提供的抵押或质押资产充足且有效合法的条件下,才予以办理抵押或质押贷款担保业务。在这方面,担保公司能采取的反担保措施,一旦被银行要求履行担保责任,可以同时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追偿,从而减少自身的损失。

2.2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担保公司应该规范担保手续。贷前,严格把关。为中小企业担保时,注意对于为担保人的近三来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对于借款人的还贷能力有一定的掌握。贷后,加强监管,严禁贷款挤占挪用。坚决杜绝借款人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偿贷。此时,担保公司可以采用一笔贷款分多次发放的方式规避担保额度限制,分散风险。对于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认真分析,掌握客户的近来财务状况。商业银行也应不断完善自己缺陷,不断修炼自身信贷管理的基本功。对于规范保证金管理,也要给予足够重视。保证金要设立专户储存,以明确资金的流动方向。善于利用法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合作协议中对担保公司提出明确的信息要求,避免可能的商业欺诈和不良投机行为。一旦借款人出现财务危机,银行应及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如担保公司不巧也出新财务危机时,则银行需确保没有恶意的商业欺诈行为下,拟定书面协议,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银行内部的管理,应严肃工作纪律。推行分工合作的方式,划分责任到人。不定期地开展专项稽核活动,加大稽核监督工作力度。一是对于内部员工的职业素质、工作能力进行考察。防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降低贷款门槛,以谋取不当利益。二是对担保公司经营情况、担保保证金存储情况、总的担保责任余额、单个借款人最高担保数额占其资本金比例、风险金提取情况、履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专项稽核,发现超单户规定比例的担保、超协议约定比例的担保立即予以纠正,严防贷款风险,规避法律风险。

2.3营造良性竞争环境

银行和担保公司都应该择优选取合作对象,切不可沆瀣一气,只顾眼前利益,其后果往往不利于自己可持续发展,而逐步被市场所遗弃。加强对于员工的工作能力、道德素养的培养,共同努力建设一个互利共赢,齐头并进的竞争环境。

3.结语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每一个公司都应随着时代的变化,动态的发展自己,不断提出新的要求来完善自己,在行业里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能力。正确认识风险,降低风险系数,不断提升自己的风险管理能力,这样的公司方能在市场里寻得一席立足之地,不论风雨飘摇,经久不衰。

篇3

1.数据来源。

为避免个别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成果受偶然因素的影响,本文特收集了交强险实施前后整个保险业1999—2007年产险业务收入及业务毛利的财务数据,并据以分析。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信息。

2.交强险实施前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性说明。

根据理论和实际经验,我们将产险保费收入看成自变量,产险业务毛利看成因变量,建立一元线性回归模型,并根据交强险实施前(1999—2005)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数据,得出模型为:

Y^=0.440165X+274280.9086

根据这些数据,我们进一步分析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性,可以发现: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系数为0.9908,正相关特性十分显著。此外,我们还计算出回归模型的判定系数为0.9817,这说明在交强险实施前只有1.83%的概率属于随机因素来影响产险业务毛利,因此所建立的这条回归线是合适的。

3.交强险实施前后保险业产险业务经营成果的对比分析。

一方面,由产险业务毛利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出交强险实施前产险业务毛利的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2.75%,而在交强险实施后,2006年产险业务毛利的年增长率为27.78%,2007年这一比率更是达到了37.04%;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根据2007年产险保费收入的实际数据,按照上文所得的回归模型来预测2007年产险业务毛利的话,其预测数为9067608万元,这也明显低于2007年保险业产险业务毛利的实际数9772660万元。因此,从上述两方面的分析来看,交强险实施后保险业产险业务毛利出现了非常增长,我们认为这种非常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交强险保险费率水平偏高(这一结论将在下文费率影响因素分析中加以利用)。

二、交强险的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影响

由于交强险本身的独特性,其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方面,交强险的实施强化了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不仅将商业保险公司带入了交强险这一服务领域,同时为公司的其他业务产品开拓了市场。我国交强险实施以来商业保险公司的实际投保数据表明,投保人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后,如果要购买其他商业险种,90%以上会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出单。另一方面,由于交强险具有社会救助的性质,其条款、费率水平由监管机构统一制定,各商业保险公司统一使用,国家又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实行“无盈无亏”的原则,加上对交强险的赔付是“无过错”的责任范围,这样势必导致商业保险公司运行成本的增加,从而加大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交强险的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这种复杂影响也对商业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点:

1.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永恒主题,而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对自身业绩的评价又片面地追求规模的扩张和当期的经营利润,从而忽略了业务盈利性和风险性的平衡(胡宏兵,2007)。然而,按照上文分析知,由于交强险业务本身的特殊性,商业保险公司受理交强险业务会加大公司的经营风险。如果商业保险公司还是与受理传统产险业务一样,在受理交强险业务时不注意业务审批,不注重对风险的控制和衡量的话,势必会加大保险期限内的出险频率,从而增大赔付率,影响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乃至导致整个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破产。因此,从风险价值管理来看,要从源头防范和控制风险,并在理赔的各个环节做好应对措施,防止风险的产生和恶化:在受理每笔交强险业务以前做出风险评价,尽可能地防止赔付的发生;公司业绩考核所采用的标准和方法,要对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具有引导作用,使其能够体现商业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文化,有利于形成对风险进行全员、全过程、全范围管理的理念;为交强险业务制定新的理赔流程,进一步完善核损管理模式并加强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联系,消除投保人潜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2.商业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是来自保费收入,收取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在后,这决定了商业保险公司资产具有明显的负债性,将这种负债性结合我国商业保险公司所受理的产险业务实际来看,还具有短期性,从而要求商业保险公司的资产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戴成峰,2007)。然而如前文所述,对交强险业务的赔付是“无过错”的责任范围,这样一来交强险业务对赔付资金的流动性要求相对于其他产险业务来说更高。因此,从资产负债管理来看,商业保险公司应重新分析公司整体的业务结构,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风险状况和实力来配置投资资产:充分考虑交强险业务的出险概率和平均偿付金额,合理分析其平均偿还期,在此基础上考虑其对公司整体业务负债的影响,根据资产分配原则合理配置投资资产;在注重投资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保障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同时,要加强资金运用方面的研究,着力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

3.从有关产险费率制定的精算模型的已有研究成果来看,考虑到影响产险费率水平特别是车险费率水平的主要因素是投保人的历史索赔次数或是历史索赔金额的大小,然而交强险业务是一项具有较高经营风险(主要是赔付风险)的业务,并且具有强制性,保险公司不能拒绝受理交强险业务,由此我们认为,交强险业务费率水平的影响因素不能单一地看作是历史索赔次数或者是历史索赔金额的大小,应该是多因素决定某项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再以风险的大小来决定费率的高低。因此,从费率制定的影响因素来看,商业保险公司应对交强险费率的制定建立一个风险影响因子库,在受理交强险业务前进行风险评价,以风险水平来确定费率水平。下面对我们所提出的这种费率决定机制做具体说明:

可行性说明。我们所提出的这一费率决定机制的主要思想是根据交强险业务的不同风险水平决定不同的费率水平,而这一思想的前提条件是要有不同费率水平的法定可能性。根据前文交强险实施前后经营成果的对比分析所得结论:目前我国交强险保险费率水平偏高,这为交强险业务制定不同费率水平提供了法定可能空间。如果投保人风险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他/她的投保费率水平将收敛于法定最高费率水平,反之,则收敛于一个较低的费率水平。

风险水平影响因子库的建立。这种由不同的因子影响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再由风险水平来决定费率水平的思想,明显比由单一因素来决定费率水平更合理、公平。影响因子的选取对于不同的商业保险公司来说可能有一定的差异,但大体上都需要考虑如下几个因子:

(1)投保人历史索赔次数,这是现有车险费率水平决定模型中考虑的一个主要影响因素。另外,从实际经验来看,以投保人历史索赔次数来作为衡量交强险业务风险水平的一个影响因子肯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投保人历史索赔金额,仅以投保人的历史索赔次数来考虑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明显是不合理的,也缺乏公平性,所以我们认为以投保人历史索赔金额来修正风险水平是必要的。

(3)投保人驾龄或车辆使用年限,单从投保人历史索赔情况来衡量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还是缺少说服力,同时也不能体现公平原则,所以我们将投保人驾龄或车辆使用年限作为交强险业务风险水平的一个影响因子,用来评价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

风险水平决定费率水平的方法。这种费率水平计量模型建立的瓶颈在于找到一个合理的方法将前文所讨论的各风险水平影响因子赋予一个权重,以期能够准确合理地计量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这尚需要更多基础数据的支持和业内学者的进一步研究。在能够合理计量风险水平后,我们可以根据现有的车险费率奖惩系统,改进其中的负二项模型或二元风险模型,尽可能地准确计算费率大小。

三、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我国交强险实施前后经营数据的对比分析,得出的主要结论是:我国现行交强险费率水平偏高。随后根据交强险业务本身的特性,分析其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和财务管理的影响,其别提出了交强险费率制定的影响因素。在分析交强险费率影响因素时,我们结合前文对交强险实施前后经营数据对比分析所得的结论,提出了按照交强险业务的不同风险水平决定不同的费率水平的思想。这对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受理交强险业务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受理交强险业务时,商业保险公司虽然不能拒绝受理这一业务,但是可以根据个别投保人风险水平的不同,按照合理的方法制定差别的费率。此外,本文的研究对建立交强险费率的精算模型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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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3-0059-01

作为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以及金融服务融合和创新的产物,银行保险是指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共同客户为服务对象,它既有银行的又有保险特征的产品,银行和寿险公司通过共同的渠道来销售,一起为客户带来融合的产品的金融服务,当前中国寿险公司的银行保险业务获得了长足的进步,逐渐作为寿险的一种有分量的销售方式,但银行保险业务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非常多的问题,比如产品单薄、服务跟不上以及存在不良竞争等等突出的弊端,在此,我们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经验的同时也需要根据我们国家的特殊国情来实事求是的制定出符合我们国家的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原则,对保持寿险公司银行保险健康有序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就当今世界上银行保险业务已经有一定的研究进展,但针对我们国家的比较少,为此,本文就笔者的一点体会来谈下当前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对风险的正确的管理来规避风险,有效的避免非复杂性风险的产生,以促进寿险公司的银行保险业务的良性发展。

1 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的背景及意义

银行保险是新近出现的一个词汇,它的产生是寿险公司与银行多层次、全方位合作的体现,寿险公司通过与银行合作,银行保险是一种全新的销售方式,可以有效的降低寿险公司的推广成本,并取得相对规模的优势;对银行而言,银行可以借此保险业务进入保险领域,扩大了业务并带来比较可观的业务收入;对客户来说,可以享受到更便捷方便可靠的一体化的保险服务。因此,银行保险是一种多盈的方式,他最早是出现在1980年左右的发达国家,开始叫 “附随业务”。时代变化莫测,国际上的资本流动非常多,产生了金融的多元化的发展,对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刺激,在欧盟,寿险公司银行保险的概念被大家所接受,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是当前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银行与寿险公司的合作是一种互利互惠、优势互补的战略。当前,中国已经加入WTO多年了,外国的金融机构多元化经营的模式(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的综合的势力将渐渐体现,从信用卡、基金、保险、债券到股票都可以在外资银行进行一站式办好。但是在中国这些业务一般是相互隔离的,相互单一的,这样下去,中国的银行和寿险公司都将难于对抗外国金融机构的进入,因此必须学习国外银保的合作方式,吸取其中有益的成分来为我们服务,现今,在政策层面上,金融行业的银行和寿险公司基本实行的是分行业的经营的模式,银行与寿险公司基本采用的是的形式展开合作,这个层面比较肤浅,与当今经济发展是想违背的,最近几年的发展情况来说,中国的银行保险业务获得了很大的成效,着重提出的是在寿险业务等简单产品的业务上。就目前情况来说,中国的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中有很多制约银行保险想更高层次发展的因素,例如寿险公司与银行合作方式不固定、产品没有人性化、相应的法律环境也没有得到完善改进等等,本文正基于此来进行论述的,并提出相应的对策的,当前,有学者从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的理论与实务两个方面来进行深入的研究,加强风险对策研究,促进寿险公司保险业务的发展。

2 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风险管理

主要包括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风险管理的微观策略和宏观策略,微观策略主要可以采取如下:

(1)加强银行保险业务的联合开发研究,主要的目的是联合开发人性化的银行保险产品以便更好的服务于客户,满足大家的不同需求。

(2)增强银行保险业务的营销合作管理,寿险公司原来一般采用了专人负责制,这样不利于银行保险双方的多方式、多角度的交流和沟通,一起建立寿险公司银行保险多方面的的营销网络。

(3)实行寿险公司与银行的信息的共享与合作,保险公司与银行可以实行信息共享,实行网络对接,这样可以使客户可以直接获得便捷银行、保险等各方面的理财服务等等。

(4)加强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的队伍的培训,提升服务客户的水平,客户是保险业务的生存发展的前提,提高客户服务的质量,可以有效的带动的效益,促进更好更方便的产品以适应客户。

(5)加强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风险控制,寿险公司要有效的控制风险可以采取三个方面,一是保险产品在银行的时候需要有严格的流程,明确各个环节以及客户服务的细则;二是保险公司、银行需要有一套解决纠纷的方法,建立公平、公开的透明程序;三是寿险公司应该利用自身的业务网络支持银行的保险产品业务,坚持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查询、信息公开、代付及理赔等一站服务。

参考文献

[1]刘刚.论我国银行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M].成都:西南财大出版社,2006,(4).

[2]陈文辉,李扬,魏华林.银行保险国际经验及中国发展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

[3]赵凯.论我国银行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保险研究,2004,(4).

篇5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以及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四条 经营本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方法和谨慎性原则,评估各项准备金,并根据评估结果,准确提取和结转。

第二章 准备金种类

第五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责任准备金。

第六条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

第七条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八条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

第九条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

第十条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其中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等而提取的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为非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费用而提取的为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三章 准备金提取方法

第十一条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二十四分之一法(以月为基础计提);

(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以天为基础计提);

(三)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第十三条 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采用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方法谨慎提取。

第十四条 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分布、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至少下列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提取:

(一)链梯法;

(二)案均赔款法;

(三)准备金进展法;

(四)B-F法等其它合适的方法。

第十五条 对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当采取逐案预估法提取;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采用比较合理的比率分摊法提取。

第十六条 对含投资或储蓄成分的保险产品,其风险保障部分按照上述方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准备金不得贴现。

第四章 准备金的报告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精算制度,指定精算责任人负责准备金的提取工作。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由公司精算责任人签署的准备金评估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告的目的;

(二)声明报告所采用的方法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对准备金提取的精算评估意见;

(四)对准备金评估的详细说明;

(五)对报告定术语及容易引起歧义概念的明确解释。

第二十条 对准备金评估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险种或类别的明确划分标准和名称;

(二)险种或类别数据的完备性、准确性,并说明数据中存在的问题;

(三)评估的精算方法和模型,如精算方法和模型与过去采用的方法和模型不一致,要说明改变的原因和对准备金结果的影响;

(四)精算方法和模型所采用的重要假设及原因;

(五)上一次准备金提取的精算结果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差异;

(六)准备金提取的充足性情况;

(七)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说明险种的周期性、保险费基准费率、风险调整系数、赔付率、费用率和退保率等因素的变化情况;

(八)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应当说明赔款案件数发生规律、结案规律、案均赔款变化规律、承保实务、理赔实务、分保安排和额外成本增加等因素的变化情况。

篇6

    1.数据来源。

    为避免个别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成果受偶然因素的影响,本文特收集了交强险实施前后整个保险业1999—2007年产险业务收入及业务毛利的财务数据,并据以分析。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信息。

    2.交强险实施前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性说明。

    根据理论和实际经验,我们将产险保费收入看成自变量,产险业务毛利看成因变量,建立一元线性回归模型,并根据交强险实施前(1999—2005)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数据,得出模型为:

    Y^=0.440165X+274280.9086

    根据这些数据,我们进一步分析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性,可以发现: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系数为0.9908,正相关特性十分显着。此外,我们还计算出回归模型的判定系数为0.9817,这说明在交强险实施前只有1.83%的概率属于随机因素来影响产险业务毛利,因此所建立的这条回归线是合适的。

    3.交强险实施前后保险业产险业务经营成果的对比分析。

    一方面,由产险业务毛利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出交强险实施前产险业务毛利的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2.75%,而在交强险实施后,2006年产险业务毛利的年增长率为27.78%,2007年这一比率更是达到了37.04%;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根据2007年产险保费收入的实际数据,按照上文所得的回归模型来预测2007年产险业务毛利的话,其预测数为9067608万元,这也明显低于2007年保险业产险业务毛利的实际数9772660万元。因此,从上述两方面的分析来看,交强险实施后保险业产险业务毛利出现了非常增长,我们认为这种非常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交强险保险费率水平偏高(这一结论将在下文费率影响因素分析中加以利用)。

    二、交强险的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影响

    由于交强险本身的独特性,其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方面,交强险的实施强化了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不仅将商业保险公司带入了交强险这一服务领域,同时为公司的其他业务产品开拓了市场。我国交强险实施以来商业保险公司的实际投保数据表明,投保人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后,如果要购买其他商业险种,90%以上会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出单。另一方面,由于交强险具有社会救助的性质,其条款、费率水平由监管机构统一制定,各商业保险公司统一使用,国家又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实行“无盈无亏”的原则,加上对交强险的赔付是“无过错”的责任范围,这样势必导致商业保险公司运行成本的增加,从而加大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交强险的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这种复杂影响也对商业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点:

    1.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永恒主题,而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对自身业绩的评价又片面地追求规模的扩张和当期的经营利润,从而忽略了业务盈利性和风险性的平衡(胡宏兵,2007)。然而,按照上文分析知,由于交强险业务本身的特殊性,商业保险公司受理交强险业务会加大公司的经营风险。如果商业保险公司还是与受理传统产险业务一样,在受理交强险业务时不注意业务审批,不注重对风险的控制和衡量的话,势必会加大保险期限内的出险频率,从而增大赔付率,影响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乃至导致整个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破产。因此,从风险价值管理来看,要从源头防范和控制风险,并在理赔的各个环节做好应对措施,防止风险的产生和恶化:在受理每笔交强险业务以前做出风险评价,尽可能地防止赔付的发生;公司业绩考核所采用的标准和方法,要对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具有引导作用,使其能够体现商业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文化,有利于形成对风险进行全员、全过程、全范围管理的理念;为交强险业务制定新的理赔流程,进一步完善核损管理模式并加强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联系,消除投保人潜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2.商业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是来自保费收入,收取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在后,这决定了商业保险公司资产具有明显的负债性,将这种负债性结合我国商业保险公司所受理的产险业务实际来看,还具有短期性,从而要求商业保险公司的资产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戴成峰,2007)。然而如前文所述,对交强险业务的赔付是“无过错”的责任范围,这样一来交强险业务对赔付资金的流动性要求相对于其他产险业务来说更高。因此,从资产负债管理来看,商业保险公司应重新分析公司整体的业务结构,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风险状况和实力来配置投资资产:充分考虑交强险业务的出险概率和平均偿付金额,合理分析其平均偿还期,在此基础上考虑其对公司整体业务负债的影响,根据资产分配原则合理配置投资资产;在注重投资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保障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同时,要加强资金运用方面的研究,着力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

    3.从有关产险费率制定的精算模型的已有研究成果来看,考虑到影响产险费率水平特别是车险费率水平的主要因素是投保人的历史索赔次数或是历史索赔金额的大小,然而交强险业务是一项具有较高经营风险(主要是赔付风险)的业务,并且具有强制性,保险公司不能拒绝受理交强险业务,由此我们认为,交强险业务费率水平的影响因素不能单一地看作是历史索赔次数或者是历史索赔金额的大小,应该是多因素决定某项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再以风险的大小来决定费率的高低。因此,从费率制定的影响因素来看,商业保险公司应对交强险费率的制定建立一个风险影响因子库,在受理交强险业务前进行风险评价,以风险水平来确定费率水平。下面对我们所提出的这种费率决定机制做具体说明:

    可行性说明。我们所提出的这一费率决定机制的主要思想是根据交强险业务的不同风险水平决定不同的费率水平,而这一思想的前提条件是要有不同费率水平的法定可能性。根据前文交强险实施前后经营成果的对比分析所得结论:目前我国交强险保险费率水平偏高,这为交强险业务制定不同费率水平提供了法定可能空间。如果投保人风险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他/她的投保费率水平将收敛于法定最高费率水平,反之,则收敛于一个较低的费率水平。

    风险水平影响因子库的建立。这种由不同的因子影响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再由风险水平来决定费率水平的思想,明显比由单一因素来决定费率水平更合理、公平。影响因子的选取对于不同的商业保险公司来说可能有一定的差异,但大体上都需要考虑如下几个因子:

    (1)投保人历史索赔次数,这是现有车险费率水平决定模型中考虑的一个主要影响因素。另外,从实际经验来看,以投保人历史索赔次数来作为衡量交强险业务风险水平的一个影响因子肯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投保人历史索赔金额,仅以投保人的历史索赔次数来考虑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明显是不合理的,也缺乏公平性,所以我们认为以投保人历史索赔金额来修正风险水平是必要的。

    (3)投保人驾龄或车辆使用年限,单从投保人历史索赔情况来衡量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还是缺少说服力,同时也不能体现公平原则,所以我们将投保人驾龄或车辆使用年限作为交强险业务风险水平的一个影响因子,用来评价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

    风险水平决定费率水平的方法。这种费率水平计量模型建立的瓶颈在于找到一个合理的方法将前文所讨论的各风险水平影响因子赋予一个权重,以期能够准确合理地计量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这尚需要更多基础数据的支持和业内学者的进一步研究。在能够合理计量风险水平后,我们可以根据现有的车险费率奖惩系统,改进其中的负二项模型或二元风险模型,尽可能地准确计算费率大小。

    三、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我国交强险实施前后经营数据的对比分析,得出的主要结论是:我国现行交强险费率水平偏高。随后根据交强险业务本身的特性,分析其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和财务管理的影响,其别提出了交强险费率制定的影响因素。在分析交强险费率影响因素时,我们结合前文对交强险实施前后经营数据对比分析所得的结论,提出了按照交强险业务的不同风险水平决定不同的费率水平的思想。这对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受理交强险业务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受理交强险业务时,商业保险公司虽然不能拒绝受理这一业务,但是可以根据个别投保人风险水平的不同,按照合理的方法制定差别的费率。此外,本文的研究对建立交强险费率的精算模型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篇7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新的风险管理工具提供保障。

我国正处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关键时期。这两年我国农业面临国内农业生产成本“地板”与国际市场价格“天花板”双重挤压,以及“国货入库、洋货入市”等问题,给我国农业造成了巨大冲击。其根本原因在于,加入WTO后较低的关税承诺,使我国农产品,尤其是大宗农产品不具备国际竞争的比较优势。从大的趋势来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应该是提高农业竞争力的根本出路。以往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分散经营,对于资金的需求不是十分强烈。现在,我国耕地流转比例已经达到了30%,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达到了270万家左右,他们发展生产所需的资金数量,是以往普通农户的几百甚至几千倍,因此必须借助金融的力量。

但农业“融资难、融资贵”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一些发达国家也没有找到很好的解决办法。银行不愿意贷款给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核心问题是他们的有效抵押物不足,满足不了银行风险控制的有关要求。农业产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业性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面临同样的风险管理难题,难以承担起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的主力军责任。因此,创设新的政策工具,建立一整套体现政策性、专注于农业、相对独立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发挥衔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资金供给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解决银行的后顾之忧,成为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

2015年下半年,中央决定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将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每年拿出20%、约230亿元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前三年作为注册资金重点用于建立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计划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国家层面组建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为省级机构分险增信,构建起完整的专门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全国性担保、再担保组织机构体系。

各省积极响应、迅速行动,目前已有26个省成立了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另有7个省正在积极筹建中,预计年底前挂牌成立。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报经国务院批准,于今年5月成立了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农担公司”)。国家农担公司拟分三年形成150亿元的注册资本金规模,首批约10亿再担保业务也在10月份正式落地,国家农担公司确立“风险共担、利率优惠、不缴存保证金”的基本原则,先后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储银行等签署“总对总”战略合作协议,与中国工商银行、国开行、农发行、中信银行等十几家主要银行类金融机构初步达成战略合作意向,将于近期举行战略合作签约仪式。

应该说,国家创设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这一新的政策工具,找准了农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痛点,顺应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资金的迫切需求,打消了银行等资金供应者在风险管理方面的顾虑。同时,改变传统的农业直接补贴方式,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政策性、普惠性、市场化、专业化优势,可以将更多金融活水引入农业农村发展领域,既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率,也保证了财政资金的公平,代表了财政支农资金改革的方向。

现代农业金融风险管理需要组合运用多种风险管理工具。

建立专注农业、相对独立的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是解决农业融资难、融资贵政策设计中的重要一环。作为政策性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正在从保费补贴、风险代偿、系统风险救助等方面,进行一系列的风险防范政策设计。但是,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运行是完全市场化的,需要运用市场化的手段管控风险。农业风险最主要的是自然和市场两种风险。在中国,尤其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今天,农业还有第三种风险――政策调整带来的风险,比如今年开始实施的玉米收储制度改革。

就传统的融资担保业务而言,风险是农户、银行、担保公司三方共担的关系。首先,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承担信贷风险造成的代偿损失的大部分。同时,通过建立与银行之间的风险共担机制,银行也要对代偿损失担负一定比例的责任。担保机构也需要新型经营主体出具必要的反担保措施。除了上述的传统模式,目前比较流行的是供应链金融的方式,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的下行链和产出农产品的上行链,把资金流转化为可控的商品流,可以有效防范信贷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同时资金的闭环运行,也可以保证贷款偿还的优先顺序。

但是,仅仅依靠上述的风险管理措施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进一步拓宽视野,创新思路,使更多的风险管理工具联起手来,共同分散风险。

首先,担保公司与保险公司具有天然的合作属性。一方面,如果担保公司的担保客户同时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客户,客户的保单就是一份优质的抵押品,起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信,为担保公司分险的作用。同时,担保公司也可以把新型经营主体购买保险,作为提供担保的必要条件,有助于保险公司扩大客户群体规模,开发新的产品,增加业务收入。

其次,保险公司也需要一个分险的渠道。随着中国期货市场的不断发育,运用期货、期权分散大宗农产品风险,成为可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购买保险公司相应品种农作物的目标价格保险产品,来确保和稳定预期收益;保险公司通过购买期货公司的“场外期权”产品,实现风险分散转移;期货公司将转移过来的风险在期货市场上化解。

从农业信贷担保的角度,今后可以探索“担保+保险+期货”组合式的风险模式,这可以说是现代农业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的创新。一方面保险和期货提供了从自然到市场的全方位风险管理保障,保险标的成为农业融资的优质抵押物,提升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抗风险能力,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贷款资金安全。另一方面,担保业务可以反向促进农业保险以及期货市场的产品创新和结构优化,提升保险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活跃度。实现了三方风险共担,才能实现互利共赢。同时,三方共同发力,既有利于防范化解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也有利于平缓粮食收购市场化改革所带来的政策性风险,推动改革取得预期成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过程中,与银行、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而与期货公司打交道,也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他们的市场意识、风险意识、质量意识。随着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壮大,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就会不断增强。

根据上述模式,最初的农业融资风险控制只涉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担保公司三方,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保险和期货,风险控制体系就更完善了,成为同舟共济的关系。

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愿意与保险、期货行业通力合作。

张洪武介绍了国家农担公司下一步的重点工作。

一是跟踪“保险+期货”试点工作的进展,积极介入相关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活动中,为其提供优质、优惠的担保服务。

二是探索与大的保险机构、期货公司开展“总对总”的战略合作。目前国家农担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总对总”战略合作谈判已基本完成。下一步,国家农担公司将把合作重点放在与互联网金融、产业金融等新的金融业态合作上,还将积极探索与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交易所的通力合作,借助现有的客户资源,从中挖掘和培育共同客户群体,分工合作,共同推动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篇8

    今年1月5日,保险公司业务员张辽上门收取了投保书和85万元保费。当日中午,张辽的妻子因急病住院,张辽因当时身上带的钱不够,情急之下,就从保费中拿出一部分先交了住院押金及抢救费用。

    1月8日,在张辽还未将保费交回公司时,东风厂就发生了火灾,部分厂房、设备和原材料被烧毁,损失严重。火灾发生后,东风厂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却以未收到保费、也未签发保单为由,拒绝理赔。

    律师分析

    中关律师事务所李青山律师认为,根据保险法及保险人管理规定,保险人应对其人在授权范围内的错误负责。保险公司业务员收取保费的行为是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没有道理的。

篇9

1997年7月2日,郑先生出差乘坐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郑先生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保单受益人郑先生的妻子赵女士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全额给付6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并审查后认为,作为人身保险合同,在保额巨大的情况下,必须经过体检后方可决定是否承保,郑先生虽缴纳了首期保险费但尚未体检,因而该保险合同不成立,于是作出拒赔决定。赵女士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法定义务。

在法院一审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合同没有成立的三条理由:首先,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预交首期保险费只是要约行为,不能因此就认定保险公司已作出承诺;其次,郑先生并没有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体检,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保险金额和应交纳的保险费;第三,保险公司出具保险费收据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已作出承诺。赵女士则认为,郑先生填写投保单的行为是要约行为,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则是承诺行为,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至于郑先生没有完成体检这一过程,只是由于保险公司没有及时通知郑先生,过错应该在保险公司,故保险公司理应做出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先生与保险公司间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判决驳回原告赵女士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返还其所收郑先生的保险费。赵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付20万元结案。

案例: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被保险人郑先生未按保险公司内部规定进行体检是否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笔者认为,保险公司违反业务操作规定承保并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具体原因如下:

篇10

中图分类号:TP8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06-0097-01

保险行业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际化竞争地加剧,对内降低组织的摩擦力,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对外实现与客户更友好的沟通,提升服务水平,对客户需求给予迅速回应成为行业亟待解决的战略问题。而优化业务与管理流程在技术层面要更多地借助信息技术,特别使快速发展的移动通信技术为保险行业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提供了有效手段。如客户对自身保费缴纳状况的动态查询,对保险公司推出的新产品的动态了解,对保险公司出台的保险优惠政策动态获取;公司业务人员需要随时随地地访问公司Intranet查询修改客户信息,随时随地地向客户传递公司相关政策,公司业务管理人员需要随时随地地了解公司业务状况等等。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为保险行业从业务到管理的移动信息化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技术条件。

因此面向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各层面,建设以无线投保、无线核保、人展业等系统对提高保险公司客户服务水平和客户满意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系统总体需求分析

(一)功能需求描述

1.数据交互的需求,建立一个B/S架构的系统,形成手机端与后台的数据交互体;可以使定位信息及短信任务信息与业务系统或门户网站等的实时交互。

2.位置管理的需求,能够对所有外勤人员进行主动定位查询其当前位置。

3.业务实时处理及客户服务的需求,公司管理层能够规范业务处理标准,提高业务处理的时效,从而更好更快地为客户服务。

4.客户自助服务的需求,为了更好地提高客户感知及服务水平,客户需要自主修改资料、在事故现场自助查勘等功能需求,进一步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5.地图定制开发的需求,能够利用保险公司已经建设的地图服务,通过接口开放和提供技术支持,在原有的基础上根据此次项目建设的需要进行二次开发,以满足移动查勘平台在定位调度方面的应用。

6.其他业务需求,系统应包括任务管理、任务提醒、语音通话等功能;

(二)非功能需求描述

1.系统应该由参数驱动,从而灵活方便地进行系统管理和维护。

2.系统应提供无缝的系统升级功能。在升级过程中无需重新安装其他任何客户端软件,以降低维护成本。

3.集成商应提供系统维护和使用的技术培训以及详细操作手册。

4.系统应支持负载均衡(ClusteredLoadBalance),并保证所有功能都能满足24×7×365不间断运行,系统备份不会影响系统正常运行。

5.系统应能够支持扩容,内容包括系统功能和系统用户数。系统可以通过硬件升级的形式(增加CPU,增加服务器等)来满足扩容需求,但不能以牺牲系统性能为代价。

二、系统设计总体原则

1.开放性:系统采用符合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同时支持大型商业数据库系统。系统可以在数据和流程上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连接,同时可根据用户要求提供开放的接口以便和其它系统对接。

2.易用性:本次项目建设的应用系统应用范围广,对应的用户应用水平参差不齐,因此提高系统的易用性,提高用户使用效率,真正为用户提供良好的信息化工具显得犹为重要,因此在系统设计时将采用大量的信息导航、数据默认值、在线帮助、选择输入等多种方式,系统功能和人机交互界面上采用用户熟悉的windows、Office及日常操作习惯,功能模块和功能按钮的说明根据实际的操作方式定义和命名,提高系统易用性。通过搭建良好的人机界面,以及尽量贴近常用软件的操作方式使本系统易学、易用、易维护。

3.安全性:系统安全性是系统运行的基础保障,系统安全包括系统安全性和业务操作安全性两大部分。系统安全性可通过系统架构、设备/系统软件选型、病毒防杀等措施来实现。业务操作安全性可通过操作权限(包括系统权限、数据权限和角色权限)的授权、分配和管理机制来保证。采用多层安全级别,管理级与系统级分别设立权限授权机制,支持角色、部门、个人等多种的授权。

4.先进性:在保证方案可靠性和技术成熟性的基础上,采用先进的系统体系结构,先进的构架方式,先进的系统平台,先进的应用软件设计思想和实现技术,确保本系统起点高,技术领先,为各类业务功能的实现提供最佳的技术平台支持。

5.扩展性:在系统建设过程中充分考可虑可扩展性,系统中各功能模块的设计注重业务逻辑的细化,采用模块化、组件化和开放性设计,各个功能模块可重复利用,降低系统扩展复杂性。采用标准的接口规范及技术,在不影响系统正常使用情况下实现与其他系统灵活对接,实现不同系统间互联互通,保证系统具备良好的扩展功能及兼容性。系统总体结构图:

三个结构层:(1)终端用户层,采用高级终端(WindowsMobil操作系统)、普及版的终端(BREW系统)、当前最流行的Android终端等作为操作终端。(2)移动服务层,通信终端采集的信息通过CDMA1X/EVDO等无线网络发送到专业服务平台,传输网络都是采用3G技术。(3)保险无线应用服务平台―核心层,主要是承载保险公司内部业务的管控系统,能与理赔业务管理系统、短信系统、数据传输系统、位置服务系统等互通。其中数据传输系统提供图片及其他信息的实时采集接入、认证、处理等功能;位置服务系统通过完善的GIS系统完成第三方定位功能,支持GPSone方式的定位服务。(4)数据传输及接口,支持多种应用协议:FTP,HTTP工业标准协议。可向企业现有业务系统提供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