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8 16:27:1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固定资产评估值,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第三条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备案申请材料中应包含项目的节能设计规范、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建筑、设备、工艺合理用能、能耗指标,建设和生产采取的节能措施、节能效果、能源单耗水平等材料。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以下统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市经贸局负责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市建设、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单位(以下简称“咨询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能源耗费情况以及采取的节能管理措施情况进行专业论证和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行为。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申请报告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的合理用能情况和节能管理措施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节能评估和审查要遵循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作,依据国家、省和市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
第八条咨询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评估。咨询机构应实施节能评估回避制度,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承担同一项目节能评估工作。
第九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节能咨询机构库,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
节能咨询机构库应当分级分专业建立。入库的咨询机构应当具备专业工程咨询资质,入库机构名单每年更新并予以公布。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经贸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节能评估意见对项目节能分析篇(章)进行审查,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统一设置专门的节能分析篇(章),分析项目能源消耗情况并提出节能措施。对未按规定编制节能分析篇(章)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不予受理审查申请。
第十二条节能分析篇(章)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所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所遵循的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建筑、设备、工艺合理用能分析;
(四)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能耗指标分析;
(五)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六)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采取的节能措施;
(七)项目节能效果分析;
(八)工业项目还应对生产的用能产品的能源单耗水平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制单位,必须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相一致,原则上由同一研究机构编制或同资质等级的专业节能研究机构编制。
第十四条节能评估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必须具备的内容。
对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节能审查前,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节能评估。
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不需评估的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可不进行节能评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节能分析篇(章)可以直接进行节能审查。但生产过程中年综合耗能折合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本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单体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公共建筑项目应进行节能专项评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在节能审查前,按照规定委托咨询机构提出节能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专业对口以及节能评估机构专业资质不低于节能分析篇(章)编制机构专业资质的要求,在节能咨询机构库中,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委托评估的咨询机构。
前款规定的程序,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经贸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需节能评估费用,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咨询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节能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二)项目用能总量以及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
(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的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以及有关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国际先进水平;
(四)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节能新技术,耗能结构(建筑维护结构等)、主要用能工程(动力、空调通风、电气照明等)节能设计是否合理;
(五)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我市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能设计规范,结合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评估意见,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复中,明确提出节能审查意见。
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节能分析篇(章)应当进行节能评估而未评估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未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强制性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核定能源消耗总量10%(含本数)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所属单位应当向原负责审查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重新报送有关文件和材料,进行节能审查。
第二十条节能审查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相结合,在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同时进行审查,不延长办理时间。
第二十一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将节能分析篇(章)的节能审查意见作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初步设计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并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建立节能评估和审查信息共享机制,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节能评估和审查相关情况通报给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已批复的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的建设和生产行为,或未按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或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作为项目验收的必备内容,没有按照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建设的项目不能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高职院固定资产有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是教学和科研的基础,价值一般占到总资产的一半以上。因此,管理好高职院固定资产,既关系社会民生,又涉及预防腐败,我国亟需建立和完善高职院固定资产内部控制,提高固定资产管理内部管理水平,防范内部风险,确保各项行政活动顺利开展。由于固定资产内部控制涉及问题比较广泛,本文以固定资产内部控制最为重要的风险评估与控制活动为研究对象,结合内部控制相关理论,分析固定资产风险评估和控制活动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改善方案。
一、固定资产内部控制问题
(一)风险评估方面主要问题是机制不健全,缺乏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更没有设置相关的风险管理岗位。当上级主管部门有要求进行风险管理相关工作时,则由监察审计部门暂时执行该项工作,但是由于实际执行有难度,再加上风险意识不够,普遍认为这个工作比较虚,各单位部门普遍应付一下。
(二)控制活动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一是采购不够严谨,零星采购数额巨大,程序过于简单;二是验收力度不够,缺乏专业人才,招标价格与验收价格有差异,入账价格不时高于合同价格;三是固定资产处置、维护和处置环节还存在弊端。
二、固定资产内部控制设计
(一)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风险控制,组建风险管理委员会。高职院应增设一个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全权负责构建高职院风险管理框架,组织并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由学院党委直接领导。委员会的成员由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后勤处等部门人员构成。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全院形成风险管理文化氛围,提高全院教职员工风险管理意识,识别学院重要业务相关风险,分析并制定风险应对措施,编制风险管理报告和测评报告向学院领导汇报。固定资产管理相关的风险评估如下:
(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控制活动
1.为优化零星采购,可以逐步建立一个资源库,对于各类固定资产都寻找一些适合的供应商,录入资源库,在需要采购的时候,从资源库调出适合的供应商,再由电脑或不相关人员随机抽取供应商,这样供应商也搞不清能否抽中,也不需要想方设法中标。
2.高职院应加大验收相关规定执行力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验收。特别是对于价值量大,质量要求高的固定资产,必须在专业人才到场的情形下才能开展验收工作。验收人员必须增强责任心,认真核对资产信息,检查资产运作情况,对合同金额、发票金额、验收价格要核对一致,如确实发现不一致的情况,应该拒绝验收。
3.高职院固定资产种类多如牛毛,存放地点极其分散,管理工作较繁杂,存在资产流失的风险。资产管理科负责编制固定资产明细表,注明每一项资产的责任人和存放点,由使用人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在领用或购买资产时,由资产管理科在资产使用帐上登记,离职或变更岗位时,必须交回资产并办理相关手续,向资产管理科报告登记,务必将每一项资产责任到人。明确资产使用人有利于分清责任,落实责任,为日后固定资产清查做好铺垫。
资产使用人因各种原因离岗时,应当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清点资产、核对账目,确保资产账、卡、物相符,交接时部门负责人须在当场监督。
高职院应要求资产管理科负责建立并管理所有固定资产文档,固定资产购入时即将其合同、保修卡等资料统一归档管理,以便日后顺利开展维修、转让等工作,使用部门则保存相关资料复印件方便使用,避免固定资产因使用人员多且经常调换丢失资料。
4.在维修保养方面,高职院应定期保养设备,以防范为主,适时保养。保养一旦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对资产进行维修。对精密贵重的设备,要制定专人进行管理和维护,应对使用人进行专业培训,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良好。对房屋等建筑物,资产管理科也要定期检查,及时提出鉴定、拆除和修缮意见。对一般的教学等机器设备,有专人专用的,使用人负责维修保养,共同使用的由资产管理科负责维修保养。对大型的专用设备,由实训室与现教管理中心或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检查维护。
资产管理科还应建立相关的维修保养档案,登记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情况,定期对维修费用进行分析统计,如核算维修频率、维修计划完成率等,既能反映出所购固定资产的质量,为下一次的固定资产采购提供参考信息,又能为制定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计划提供科学依据,还能监督维修保养实施情况。
5.固定资产清查方面,高职院应建立适合的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明确资产清查频率、任务分工和具体的程序。
在清查频率方面,应坚持全面清查和分批清查相结合的原则。由于学院固定资产数量庞大,全面清查费时费力,如果难以一年完成一次全面清查,那么可以每两年一次,制定相应的分批清查计划,每年清查一部分部门单位,及早发现资产管理相关问题,及时巩固资产清查的结果。
一、前言
收益现值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的方式确定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主要与资产未来收益年限,每年资产收益和折现率有关。即:
P:资产评估值;Bt:资产第t年的收益;n:资产未来收益年限;i:折现率。
在实际应用中对未来产品销售收入是通过以前的数据进行预测,而在预测的过程中收益并不是只受一个变量的影响,而是受到多个变量的影响,本文拟将灰色系统中的GM(1,N)模型引入到此理论中,且在此基础上,将精度较高的残差GM(1,1)模型代替GM(1,1)模型嵌入GM(1,N)模型对受多自变量影响的销售收入进行预测。
二、对某消费品运用GM(1,N)模型对其未来销售情况的预测过程
1.GM(1,N)模型介绍
GM(1,N)白化形式的微分方程为
其中
记方程的参数列为将白化微分方程离散后有
上面
估计参数列为,其中
2.对某消费品运用GM(1,N)模型对其未来销售情况的预测过程
选取某地区15年某种消费品销售情况进行预测。其中y:消费品的销售额(百万元);x1:居民可支配收入(元);x2:该类消费品的价格指数(%);x3:其他消费品平均价格指数(%)。
对X3关于15个数据建立GM(1,1)模型得到GM(1,1)预测模型为
(1)
运用(1)式对X3预测得到数据如下(取k=2,…,14)
建立残差模型得到残差数列
对建立GM(1,1)模型得(2)
的导数为
以修正,得到了变量X3的残差GM(1,1)模型
(3)
其中.
对X2关于X3建立GM(1,1)模型,得到了X2的GM(1,1)模型为
(4)
建立X1关于X2,X3的GM(1,2)模型,得到了X1的GM(1,2)模型
(5)
建立y关于X1,X2,X3的GM(1,3)模型,得到了y的GM(1,3)模型
(6)
运用式(6)对进行计算,并累减还原得到时每年的收入预测值:{13.6450,13.9079,14.1538,14.3892,14.6181,14.8435,15.0677,15.2917,15.5168,15.7436,15.9727,16.2044,16.4388,16.6763,16.9171,17.1610,17.4084,17.6593,17.9138}。
由上面的数据可以得到15时的6个值的相对误差为:{0.1093,0.0302,0.0033,0.0343,0.0806,0.1976}。
则其相对平均误差为0.0759,故可以看出上面建立的模型对收入的预测是合理的,是可以用来对销售收入进行预测的。
三、运用收益现值法对给定条件下的资产价格的评估和分析
资产评估中最重要的,最难以得到的是资产未来收益,通过上面的建模,我们已经得到了好的预测模型,并预测出未来13年中每年的销售收入(单位:万元).现在我们假定该消费品中的成本函数只受到时间的影响,其函数为线性函数:
假设该消费品的资产未来收益年限就是13年,折现率是存款利率2.62%。由上面的销售额预测函数和成本函数的关系我们可以得到未来的收益公式为。
代入数值得到未来13年的收益为:
将上面的所有值带入收益现值法的计算公式:
得到P=36.9197(万元)
即在在未来的13年,该销售品的资产评估值在36.9197万元左右,在以后的生产和销售策略中,我们应该根据这个评估值做出合理的预算和适当的销售策略的调整及改进,以便为能获取更大的利润做出正确的选择。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评估咨询概述
所谓工程咨询指的是,工程咨询机构接是受客户的相关委托,在要求的时间里,综合运用多种技术及知识对项目展开预测性评价,为其决策、施工以及运营提供一系列的智力服务。对于工程咨询而言,评估咨询属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指的是,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的每一个阶段展开全面而深入的评估与审查,对拟建项目展开综合分析,不仅涉及项目的必要性,而且涉及项目的可行性,还涉及项目的经济性等,以第三者的角度完成对项目公正、独立、客观的评价,为拟建单位决策层提供基于现实的参考意见,还有投资分析,最终帮助其做出科学而合理的投资决策[1]。近些年来,我国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越来越多,这些项目大多和民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也和政府自身利益密切相关,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科学而合理的评估咨询。本文将就评估咨询在该类项目中的重要性展开探讨,详情如下。
2.在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之中,评估咨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2.1对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予以预判断
近些年,各大城市均在加快自身建设,尤其体现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涉及道桥工程、供水及供热的管网工程以及公交场站等。上述工程不仅涉及面广,而且投资风格迥异,因此,对项目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进行预判断便成了关键中的关键。为有效完成这一工作,应委托资质齐全、经验丰富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展开综合性分析,并给出具有可行建议[2]。
在国内,各市发改委每年均会要求相关下级单位将拟建的项目整理好、上报,并将其作为市政府下一年固定资产投资的参考或者方向。在此环节,各主管部门为了尽可能地争取更多的市政府投资,往往没有对项目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如此一来,便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如虚报项目、没有可行性、建成后利用率较低以及重复申报等。这些问题项目若被申报成功,将会给政府资金的利用带来一系列不利影响,进而诱发投资利用率过低的问题,给政府形象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市发改委受专业知识及人员数量限制,是没有办法对上报项目进行仔细查证的,所以,委托工程咨询机构来处理此事便显得很有必要了。在项目立项环节,工程咨询机构先应收集申报单位所提供的项目建议书等资料,然后结合实地勘察、相关批复以及其它工作结果或者资料,对项目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展开系统论述,并给出明确结论,为发改委的投资决策提供有益的帮助和指导[3]。
2.2对项目是否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予以判断
在项目立项之初,先要向规划、国土以及环保等一系列部门进行必要的咨询,并获得通过,才能给出最终的、确定的投资决策。然而,相当部分项目单位在申报立项的过程中,可能没有到上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可能没有备齐相关手续,还可能没有获得环保部门的认可等。
工程咨询机构在开展评估工作的过程中,应开展如下工作:针对项目前期的诸多手续进行审查、核对,一方面要保证它的齐备性,另一方面要保证它的真实性,如果发现手续不齐备的问题,应要求项目单位尽快补办,如果发现申报、批复二者存在出入,应要求项目单位重新办理;如果项目建设方案没有通过环保部门的审核,应要求项目单位对建设方案展开进一步的优化和调整,直至通过审核;如果涉及人防工程建设,应要求项目单位将该部分建设方案尽快报给人防部门审批,直至获得批准,从而尽可能地保证项目建设方案在合理性方面不存在问题。采取上述措施,能实现对固定资产投资风险的有效控制,从而最大程度上杜绝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发生方向性错误的可能[4]。
2.3对固定资产投资给出合理化建议
在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通常结合项目本身性质,采取相应的投资形式:一、直接投资;二、资本金注入;三、投资补助;四、贴息等。如果采用的是第一、二种投资形式,那么市发改委需要参照规定的程序先后完成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以及初步设计的审批;如果采用的是第三、四种投资形式,那么市发改委仅需要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批即可[5]。
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时,应重点完成两项工作,一是完成对建设规模的准确估算,二是完成对项目总投资的准确估算。上述两项工作完成情况的好坏将会对项目后续环节的正常开展产生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也会对政府投资的准确性产生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与此同时,当初步设计概算经过严格审定之后,将会被政府在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时用作重要的参考依据,另外,这也是市发改委在项目竣工决算审核阶段需要用到的一个重要依据,所以,既应保证其费用构成的完整性,又应保证其费用构成的准确性,这在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过程中将会起到一个十分关键的作用。
资质齐全、实力雄厚的工程咨询机构,能够就项目估算投资、概算投资、初步设计方案概算是否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进而完成诸多内容(一、项目贷款的真实性;二、项目的社会效益;三、项目的方案优化等)的评估与审核[6];能够就项目建设规模,还有项目建设方案之中的不完善之处给出可行化、合理化的建议;能够就投资具体构成有无违反相关各部门有关规定,投资组价是否存在不合理以及价格是否存在人为虚高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认真复核;最终给出客观具体评估论证意见,并以审核报告的形式提交,为政府投资提供有益的参考。
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可高效完成对相关资料(一、项目建议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初步设计;四、资金申请报告等)的评估与审核,能够为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这一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这对于把握投资方向,节约投资资金节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4对投资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正在逐年加大对固定资产项目的投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金数额愈加庞大,二是涉及项目愈加庞杂。对这些项目进行投资时,应做好投入工作,更应做好监管工作。发改委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保证专款专用,不给建设单位或者个别人留下贪污、挪用的空子,从而保证政府资金和人民利益不受侵害。
在专业工程咨询机构的帮助下,不仅能够实现对整个项目的全方面稽查,还能够实现对单一项目的有效稽查,那么便实现了对投资资金的有效管理和利用,降低投资资金挪用的发生几率和可能,并针对当前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及时而有效地向发改委反馈,如此一来,发改委便可根据反馈信息进行相应的处理,如要求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彻底整改,对于那些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暂停拨款的处理措施,若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以撤销项目[7]。
3.建议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规划部门能否在批复该项目建设之前,召集国土、环保、市发改委及工程咨询机构共同探讨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论证充分可行后再行批复规划条件,以避免很多不具备建设条件,或者近期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以已经取得规划意见为由匆忙上马,造成固定资产的流失或浪费。
4.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之中,评估咨询将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即工程咨询机构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现阶段,各市、县发改委均极为重视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之中的评估咨询工作,如委托资质齐全、实力雄厚的工程咨询机构就具体项目展开相应的评估审核工作,并致力于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在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之中,政府应深刻认识到评估咨询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千万不可形式主义,应充分利用工程咨询机构的专业知识来辅助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顺利开展、高效开展。
参考文献:
[1]通化市2009年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J].经济视角(上).2009(05).
[2]张英.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研究[J].冶金经济与管理.2010(05).
[3]郑捷.资产评估行业有效监管问题研究[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2(08).
[4]蒋磊.公路工程项目经济效益及可行性要点探析[J].现代商业.2013(21).
职业学校的固定资产有其自身的特点,为适应职业学校教育的发展需要,应该深入研究和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固定资产的科学化管理。
1.管理责任机制的建立,强化管理职能部门
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理顺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是关键,必须改革职业学校原有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应设立由校领导负责和直接领导下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该职能部门是管好校固定资产的强有力保证,同时负责着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和规范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使职校的固定资产形成统一计划、统一采购的管理系统,对其进行全面实行监督管理。把价值管理、实物管理、产权管理、效益管理相结合,责、权、利三者相统一。同时在各部门建立归口负责人,在校内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管理体系,这是管好固定资产的基础和保证。
2.健全制度,以制度促管理,增进管理的灵活性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不断增强固定资产管理的调控能力。职校资产管理部门应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结合职校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不断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及时修订形同虚设、效能低下的规章制度,以适应职校的发展。对资产的每个管理环节明确责任,加强资产的计划申报、论证、招标、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维修、处置等每个管理节点的制度建设,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要倡导在资产管理中走制度化管理与机制创新相结合的道路,加强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创新,用新机制来约束职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促进固定资产的最优化配置,以增进职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灵活性。
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管理的核心是人员管理,在职校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要努力增强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发挥管理人员的自主性,是提高管理水平的必要条件。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进行经常性检查,了解并熟知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职校资产管理工作做到心中有数,定期组织清查。对在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该及时解决。随着职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这对资产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有做好固定资产科学化管理工作的知识、思路和能力,具有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和较强的责任心,要充分发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在赋予管理人员一定决策权的同时,明确其所应承担的责任,要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造就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固定资产管理队伍,这是提高职校固定资产管理水平的基础。现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不仅仅局限于保管,更应管好管活,让这些资产发挥更好更大的效益。
4.加强对职校固定资产内部关键节点的控制
资产过程管理的失控往往是管理制度不落实、管理运行不流畅所造成。职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部门多,管理对象繁杂。根据职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特点,可以引入过程控制的管理理念,将固定资产管理过程划分为计划、预算、论证、购置、使用、转移、处置和监督等主要环节,在每个环节中设计若干个可以操作的具体控制节点,明确控制节点的具体内容、操作程序,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固定资产购置环节主要分购置预算、专家论证、审批、招标、验收、建账六个关键节点;固定资产使用调配环节主要分资产清查、定期巡查、资产调配、维修四个关键节点;固定资产报废环节主要分专家论证、审批备案、招标、销账四个关键节点;等等,以此类推,只要控制好每个节点的质量,就可以保证管理制度的落实和管理体制的正常运行,从而实现对固定资产的有效管理。
5.建立职校固定资产管理数据库,实现固定资产动态化、信息化管理
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职校网络的不断完善,给职校固定资产管理带来了新的机遇。依托职校网络,建立职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实现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各使用部门之间信息的交流和互动管理。各级管理部门可以随时了解每个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现状、变动情况,以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避免资产重复购置和浪费,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资产的合理利用率和效益。该系统可实现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充分沟通,保证资产账物相符。该系统可及时掌握职校固定资产变化的情况,为职校上层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一、知识资产的法律认定
知识资产是一种独特的资产,是组织独享的专利、技术、能力、知识、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形成的组织核心竞争力。在评估知识资产之前,应该对知识资产进行必要的认定工作。
知识资产是否有效,必须经过必要的法律认定才能确认,按照知识资产的类型采取不同的认定方法。
(一)专利技术资产的确认
评估应注意专利权的有效性。评估时,各机构往往会核实评估委托方提供的专利证书是否属实,也仅仅以专利证书确定专利权的有效性。但是仅凭专利证书不足以证明它对评估委托方是有效的。专利证书随时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失效,如未缴纳年费(这很常见)或是经过“无效程序”导致丧失专利权。在我国,失效后的专利证书国家并不回收,而是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作废,但作废的专利证书仍在原专利权人手中,本身没有任何标志。所以,不能仅以专利证书证明专利权的有效性,还必须在省级以上专利局确定或检索公告。我国多数评估机构都缺少第二步程序,仅索取专利证书。
核实专利的有效性还必须核实该专利是否具有专利性质。专利中除发明外,专利局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仅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很多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实质性要求。这就要求请专家分析其权利要求书。据国家专利局统计,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经过撤销、无效等程序(相当于进行实质审查)后,能够维持其专利权的不过40%-50%,也就是说至少有一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经专家分析缺少创造性、稳定性,专利权本身无效,委托方高校或企业虽然存在超额收益,但它至少不是由专利获得的,无法评估专利权的价值。
(二)非专利技术资产的确认
非专利技术在这里包括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和科技成果。由于非专利技术具有保密性,对专有技术的合法性、垄断性等的确认主要是间接的,评估时首先要看技术拥有方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应要求委托评估方出具承诺函,承诺该技术的权属及采取了保密措施。其次对转让、投资、许可使用的非专利技术,要看是否在合同中被双方认可,并规定了权利、义务和保护措施。最后,我国许多非专利技术获得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科技局、经贸委等)的鉴定,但这一点行政认证不是必需的法律条件。
非专利技术仅受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法律保护有限。
1、商标资产的确认。在我国,核准注册了的商标享有专用权保护,有效期10年,期满可以续展。没有申请续展,则商标将被注销,商标权灭失。另外,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等也会导致商标权的灭失,商标权有其特定的商品范围和种类。商标权只有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时才受法律保护。弛名商标自动受全部种类和范围保护。商标权有其地域性限制。地域性以国家为单位。
2、技术类著作权资产的确认。技术类著作权资产主要指科学技术专著、工程、产品设计图纸和模型、科技演讲口述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著作权可以自动取得,不以是否发表和登记为取得依据,只有软件产品例外。我国《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规定: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著作权存在许多相邻权力,如出版权、所有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和包括所有权在内的这些权力是可以分离的。法律上界定范围时要特别注意。另外,相似的作品随时有可能在市场上出现,其中可能有不侵权的,有侵权的,所以著作权资产的价值一般还要考虑减去维权成本或被侵权的损失。
二、知识资产常用评估方法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评估机构考虑相关因素并依据一定的计算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所作的评价、估计或预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以市场为根据,知识产权的价值由市场决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是凭空进行的,而是以特定市场为依据,在综合考虑被评估知识产权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其创作者的声名和影响力、市场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可被利用的期限、有关的交易惯例等多种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进行预测。目前,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基本上沿用了有形资产评估方法,即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
(一)以成本法评估企业知识产权
成本法可以定义为:以购置相同资产的现时完全成本减去其各项损耗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通常适用的“重置成本法”,即是在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自然损耗),功能性贬值(新技术出现造成的无形损耗)和经济性贬值(由于外部环境变化造成的贬值)估算价值的方法。在运用成本法评估一项资产时,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前提――此项资产能够产生经济收益且产生收益的期间和数量能足以证明为购置或开发所进行的投资在经济上是合理的。这是因为资产价值与其产生的未来收益有直接的关系。
根据成本法评估高校或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首先需要确定该项知识产权的成本,再扣减各种损耗和贬值。确定高校或企业开发知识产权时所耗费的成本主要有历史成本法和重置成本法。前者是在开发中实际支出的成本,后者是重新购置知识产权或创造同样的知识产权所耗费的成本,也可以理解为假定再构建一个完全相同功能和效用(待评估参照)的知识产权所耗费的成本。重置成本适用于对开发知识产权成本没有详细记录的情况。
(二)以市场法评估企业知识产权
这种方法建立的基本依据是:一个精明的投资者或买主,不会用高于市场上可以买到相同或相似资产的价格去购买一项资产。市场法是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标的同类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资产价格的方法。即以近期市场上同类资产的交易价格作为参照物价格,在此基础上分析调整差异因素,进而确定被评估资产的评估价值的方法。
以市场法评估知识产权有一个假设前提,即所评估的知识产权已经成熟,企业正试图拓宽利用范围,而且正在研究开发其潜在市场价值和市场用途。市场法评估知识产权,需要市场上存在与被评估的知识产权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交易价格。
(三)以收益法评估企业知识产权
收益法(又称收益现值法,利润预测法)评估基于这样一个原理:一项财产的价值等于它在未来带给其所有者的经济利益的现值。它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该方法从产生收益的能力的角度来看待一项资产,因此它只适用于直接产生收益的经营性资产,该类资产通过生产经营带来收益,同时通过生产经营的进行,其在若干个会计期间内会连续不断地创造出收益。该方法经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能力与平均资金利润率(折现率)估算出资产现值,以此确定重估价值。
收益法可以说是评估高校或企业知识产权最常用的方法,特别是评估技术型资产时更是如此。以收益法评估企业知识产权价值,主要是确定好几项技术经济指标和参数,问题并不在于计算上的困难。这些经济技术指标和参数包括收益额、折现率、收益期限,即经济寿命周期。当然,收益变化趋势也是应当考虑的。
(四)技术资产评估的阶段性选择
技术类无形资产一般可以用于市场出售、转让、许可使用、折股上市、股权投资、合资、抵押、担保等多种目的。不同的交易目的产生不同的价值类型,决定应该选用何种适合的评估方法。技术资产本身具有各种不同的特点,评估时应根据评估对象不同的特点和能够掌握的数据及资料来确定评估方法和模型。
处于发育期的技术资产,其特点是技术风险、法律风险大。因为尚未投入规模生产及市场销售,所以不适合使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这时的技术资产由于难以量化未来的收益,买卖双方的交易多是以成本补偿、费用摊销取得合理利润为目的,这种情况下采用成本法评估其价值就是合适的。
成长期的技术产品,盈利能力和风险机率都很大。买卖双方自然会考虑到这些因素。交易中除成本补偿模型、收益分享模型外,还存在一种入门费加收益的折中模型。即在交易中首先保证技术卖方收回成本获得基本利润,同时在未来收益中分享技术带来的利润,形成了成本-收益模型。
技术资产一旦成熟后,在生产经营中能够为占有方、使用方带来稳定长期的收益,甚至形成一定时间和区域内的垄断,通过垄断价格实现垄断利润。这时的交易行为一般以转让、投资、折股上市和许可使用为目的,成熟技术已被市场认可,转让或许可使用后未来收益较稳定,风险相对较小,也容易计算。这时的评估方法适合于采用超额收益法。商标、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转让、投资和许可使用都可以采用超额收益法,即由于技术资产能够带来追加收益或超额收益。
三、专利和商标评估中的一些特殊考虑因素
知识资产的价值还受到市场因素和技术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会造成一定的风险。知识资产的价值决定体系是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理论和有效市场理论基础上的,它的实质是技术因素和市场供求因素的影响。
一般地说,专利技术越先进、越成熟,技术的使用寿命就越长,技术的获利能力就越强,该专利权价值也就越大。在评估高校或企业专利权时,应当了解该专利是属于高、精技术还是一般的技术,应用该专利的难易程度和所需的费用。自然,了解该专利是属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也是必要的,因为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先进度要高,而外观设计专利不涉及技术内容。另外,专利剩余的有效期及经济寿命与商标评估相比这一因素重要得多。随着专利有效期的缩短,专利权价值可能逐渐降低。另外,专利并非在整个保护期内都具有市场价值及获利能力。专利具有一定的经济寿命周期,而且,专利在寿命周期的时段不同,其价值也不同。据资料统计,目前发达国家的专利能够维持到期限届满之时的一般只占专利总额的2%,即绝大部分专利在专利权期限届满之前就提前终止。
评估商标权时,除了充分考虑商标权的个性特征外,还要充分考虑构成商标价值的诸因素。商标权价值是通过使用逐渐形成的。商品商标的不同使用状况,如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该商标商品在国内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该商标商品近5年销售量、销售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其中商标商品的规模、市场覆盖率对商标价值构成影响较大。商标价值的高低从根本上决定于商标信誉、知名度的高低。商标的信誉、知名度可以从商品市场占有率上得到反映。商标信誉之所以和市场竞争力联系起来,是因为对于有信誉的商标来说,它具有超出一般商标的区别产品来源的功能,而具有直接引导消费者认购的心理效果。
参考文献:
1、魏斌.企业获取知识资产行为模式选择[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7(7).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会同自治区物价局共同负责全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证、年审工作;
2.制定全区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标准;
3.对全区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
4.负责全区房地产评估人员的注册、培训、考核。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评估机构的指导、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的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评估机构资格申请表及上级主管单位的批件;
2.企事业法人证明材料;
3.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4.组织章程;
5.评估人员专业资格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6.房地产评估实例(或房地产评估考察实例);
7.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第五条 经自治区建设厅、物价局审批核准由建设厅颁发《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评估机构,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到所在市、县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到所在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领取物价部门核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方可从业及收费。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三个等级:
1.一级
(1)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以“房地产评估”为主要经营业务;
(3)获得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估价人员岗位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少于7人;经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7人;具备建筑、经济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有一名结构专业工程师和一名房地产经济师)。兼职人员不得超过各项核定人员的50%;
(4)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满三年以上。
2.二级(1)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2)获得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4人;具备建筑、经济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一名结构专业工程师和一名房地产经济师)。兼职人员不得超过各项核定人员的40%;
(3)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满两年以上。
3.三级(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2)获得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2人;具备建筑、经济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兼职人员不得超过各项核定人员的35%。
第七条 下列估价业务必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估价机构承担: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应补缴出让金或收益的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
3.以房地产作价入股合作经营;
4.企业被收购或合并中所涉及的房地产作价;
5.涉案房地产作价。
第八条 各级评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承接业务的规模为:
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单独承担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业务;
二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单独承担总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业务;
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单独承担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业务;
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项目为特大评估项目。此类项目由自治区房地产咨询服务中心组织多家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第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到自治区建设厅申请重新登记。重新登记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提供三年内的工作报告等文件。审查合格的机构予以公布。
第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宁价(经)发〔1997〕35号文)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在评估作业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2.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
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评估机构执行业务;
4.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或本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开展业务。
第十四条 评估人员变更注册机构,应及时申报备案。评估机构对兼职估价人员的评估业绩应有记录。
第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按季度向自治区建设厅报送评估业务统计报表,表式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评估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
第十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变更名称或注销时,应于变更名称或注销后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到自治区建设厅办理更名或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所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内受理评估项目,凡越权评估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违反本规定,致使评估行为无效或评估结果失准,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自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一年以来,对我国经济复苏的推动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但是,在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衔接阶段,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在企业估值过程中存量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存量固定资产评估价值是否包含增值税存在很大争议,各专业评估机构采取的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在2009年实行了消费型增值税后,在企业价值的评估实务处理中,有一部分评估机构剔除了所有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有一部分则只剔除了2009年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此外,各种与税制改革相关政策也在不断的完善,但是就企业评估这方面没有制定相应的措施。不同的处理方法对企业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对企业估值方面的完善迫在眉睫。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中企业估值面临的问题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企业为了实现公司发展的战略和分散投资风险掀起了并购浪潮,企业之间的资产交易、兼并和联营等战略合作也越来越频繁,这些战略决策都要求对企业进行评估。而增值税转型改革规定:自2009年1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2009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允许计算抵扣,即采取存量固定资产的方法。因为2009年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允许抵扣,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所以在企业估值过程中确定这部分固定资产的评估价值时剔除增值税是合理的,也不存在任何异议:存量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计入了固定资产成本,这使得在新的税制下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面临一个两难问题:存量固定资产的评估价值是否包含增值税。
二、税制改革对企业估值的影响
资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和权益法等,在具体的资产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会综合考虑评估的目的和交易对象等因素选择适合的资产评估方法或者资产评估方法的组合。目前,我国资产评估采用的主要方法是以成本法为依据、权益法为参考,在此评估方法的组合中,企业评估价值是以各项单项资产的评估价值之和为基数,并在此基础上采用权益法进行调整得到的。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评估价值对企业整体评估价值的确定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一)税制改革对一般纳税人企业估值的影响
税制改革中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与会计准则中的固定资产有所不同。除此之外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在会计制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存量固定资产是指2009年以前购买的符合税法扣税规定的固定资产(在下文提到的固定资产没有说明的均是指会计核算范围的固定资产)。目前,存在的两种企业价值的评估方案:①剔除存量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企业评估价值:AV1:A+X;②不剔除存量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企业评估价值:AV1=A+x(1+17%)(AV:企业评估价值;A:除存量固定资产外其他资产的评估价值;X:存量固定资产的评估价值)。
由上述的①②式看,存量固定资产对企业评估价值的影响主要取决存量固定资产的规模,存量固定资产的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例较大,则对企业评估价值的影响较大:反之,则对企业评估价值的影响较小。不同行业涉及到的存量的固定资产的比例也不尽相同,这就意味着税制改革对不同行业的企业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有所不同。
为了进一步确定存量固定资产对企业评估价值的影响程度,文章分析了2009年进行资产评估的4家不同行业企业的存量固定资产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根据4家企业固定资产的详细资料统计出存量固定资产的金额,计算出反映存量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对总资产的影响情况的绝对数和相对数:根据存量固定资产的金额计算出其增值税额,也是在不同的评估方案下存量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对企业总资产的影响额;将增值税税额除以企业的总资产,得到存量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对企业总资产的影响率(如表1所示),进而可以考察税制改革对企业评估价值造成的影响。
由表1看出,税制改革对处于不同行业的企业的总资产的影响率和影响金额各不相同,增值税企业对乙的影响率最低,为1.65%。就数字而言。影响率不是很大,影响金额为500多万;对企业的影响金额最大,高达5亿多。这对一个总资产为60多个亿的企业来讲。不是一个小数目;增值税对企业丙的影响金额为88 77207747元,影响率高达12.33%,相对于企业的规模来说影响很大。企业丙所在的行业的其他规模更大的企业在这样的影响率下产生的影响金额会更大。由上述分析看,税制改革对企业评估价值带来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必须妥善处理,否则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影响。在企业进行战略合作时,如果对所有的固定资产均按不含税的价值来确定的话,意味着2009年以前成立的企业,在被合并时企业价值会大幅度缩水,在合作中得到的合并对价或者投资额度都将因此而减少,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合作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税制改革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估值的影响
小规模纳税人在此次税制改革中统一调整为3%的低税率,但不允许对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企业将这部分税额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小规模纳税人在其发展的道路上为了扩大规模,享受规模效应带来的商机而进行企业合并时,需要对其企业价值进行评估的情况下,如果采用剔除存量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评估方法,也会面临企业价值缩水的尴尬。
三、优化企业估值建议
在税制改革中,对2009年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采取存量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法,使得2009年以前成立的企业失去了很多享受扣税优惠的机会,如果在企业为重新发展采取兼并或者重组等需要进行评估战略方案时,采取剔除所有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方法来确定企业价值,会给本来已经饱受金融危机破坏的企业增加难度。
我国税制改革过程中采取了存量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法,一方面是考虑到政府财政收入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采取过渡的一种办法。关于企业估值方面的规定属于对税制改革配套政策的完善,不应该采取与税制改革相驳的办法,应该与税制改革保持一致,采用过渡处理的办法,使经受金融危机破坏的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能够尽快恢复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由于在企业估值方面存在差异,不利于企业之间进行交易,也不利于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对企业估值中关于存量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问题应该统一做法,减少企业在战略合作中的障碍,为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提供便利。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企业2009年以前购入的存量固定资产的评估价值保留其增值税的进项税;2009年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在进行企业评估时按照税法的新规定,参照不舍增值税的价格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更为合理。企业价值评估公式:AV=A+X(1+17%)(其中A:除存量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的评估价值;x:存量固定资产的评估价值)。
本文仅对增值税转型改革中有关企业估值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尚有许多与之相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考察和研究。但文中提出的关于区分转型前后的固定资产价值的估值方法,有利于企业真正减负,为企业提供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平台,也有助于稳步实现我国税制改革的目的――实现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变。
[参考文献]
国有企业改制中需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相应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而国有资产改制评估后如何调账,如何进行后续计量等一系列会计处理是会计实务操作的重点。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资产评估价值的调账主要有两种做账方法:一种是在企业成立日建新账、弃旧账;另一种则是在原有账务的基础上,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差额调账。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中指出,企业改制过程中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同时,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资产评估价值会计调账的重点一般在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上。
(一)流动资产
一般情况下,流动资产的评估增减值不需进行调账。但针对流转速度慢,评估过程中有出现减值现象的流动资产则需进行调整。
(二)固定资产
评估调账的主要对象即是固定资产。会计实务中,应结合评估明细表的参照,根据调账日固定资产在基准日的账面值和评估值,对固定资产原值和累计折旧进行分别调账,然后根据调账后产生的价值和剩余使用年限来计提折旧。
(三)无形资产
国有企业改制无形资产评估的会计调账主要是针对土地资产增值的调账。会计实务中,需根据土地的评估值和使用年限进行摊销。而除土地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则参照固定资产的方法进行摊销。
(四)长期投资
国有企业改制长期投资资产评估的会计调账需对各笔长期投资按评估报告对增减值进行调整。同时,按评估价值予以调账后,需以此做为新的投资成本,后期参照其基础予以成本法核算。
二、国有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主要指资产评估所确认的价值高出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评估增值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多提折旧;二是物价上涨。而确认资产评估增值是资产评估增值会计处理的基础环节,在增减值额的确认上,应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报告后的金额为准;在入账时间的确认上,应以资产评估报告批准的时间为准。而在会计处理上,根据财税字[1997]第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内资企业股份制改造,评估增值额不折成股份,应将未来所得税扣除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增值准备账户。同时,国有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还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
(一)评估增值调账日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因被评估企业的调账日与评估基准日不同,而在从评估基准日到评估报告批准日期间,被评估企业的资产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动。因此,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入账时间应以调账日为准,增值额的会计记录应以批准增值额为准。同时,针对从评估基准日到评估报告批准日期间被评估企业资产的变化情况,会计调账时应予以针对性的处理:如资产数量增加,增加部分根据资产的实际价值予以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如资产数量减少,减少部分与原评估确认增值的差额,不再对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二)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常常会遇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取得、持有、处置等交易或事项,但由于会计人员对旧固定资产的当前状况及价值、未来可使用年限等无法做出专业判断和合理估计,因此实务操作中,对旧固定资产的取得、后续计量和处置过程中相关问题存在疑惑,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谈谈解决方法。
一、取得旧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问题
企业取得旧固定资产的方式有多种:收到对方旧固定资产抵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直接购入、接受旧固定资产投资、接受旧固定资产捐赠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上述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即初始价值确认有相关规定,但是除向生产厂商购入新固定资产有明确的价格之外,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无论新旧,企业都面临一个初始价值如何确认的问题,即在交易时点确认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参考依据是什么。新固定资产可以参考同类市场售价,在此不做深入讨论,而对取得的旧固定资产如何确定初始入账价值,分以下两种方法解决。
一种方法是交易双方通过资产评估,以旧固定资产的评估净值为基础达成交易,从而以交易价格作为初始入账价值,这种方法较为常见。例如为做大做强主业而将附属业务和资产有偿转让给其他企业,转让方的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可能会脱离市场价;再如为提高设备设施使用效率降低成本,一些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如电力设施、供水加压设施等无偿转让给特定的企业。在这些情况下,受让方会联合转让方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净值直接作为交易价格或作为交易价格谈判的基础,以此作为初始入账价值。
另一种方法应用于不需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资产评估并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时。例如,受让、盘盈或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预计价值非常小,可依据重要性原则,不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而是由交易双方或者本企业技术人员根据资产使用状况做出适当判断和估值,以此为基础达成交易价格,从而确定入账价值。
当企业取得的旧固定资产初始入账价值确定后,即可借记“固定资产”科目,金额为各类方式确定的初始入账价值加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并不需要将旧固定资产以前的原值和累计折旧一并带入来反映该固定资产的价值,而是直接将旧固定资产的交易时点的价值作为新的原值入账,这也是该项固定资产后续计量,即折旧的基础。
二、取得的旧固定资产后续计量即折旧问题
企业将取得的旧固定资产入账后,应进行后续计量,即对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旧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应参照本企业同类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来设定,而使用寿命则需要依据每项旧固定资产不同情况来确定,这就给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带来一定的难度。对于取得的旧固定资产是依据资产评估净值为基础入账的情况,本文建议借用评估报告中的成新率及同类新资产使用寿命来预计旧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这种方法不仅简便易行而且合理可靠,符合会计估计的原则,在实务操作已经推荐使用,效果较好。
上述做法的基本假设前提是: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成新率能够反映被评估资产的新旧程度,新旧程度与该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成正比。具体做法是:首先,确定与旧固定资产相同或相似的资产在全新时的使用寿命。通常采用企业以前年度购入的或市场上正在销售的同类新资产的使用寿命即可,若企业或市场上无同类新资产,则可采用相似类型的新资产的使用寿命。其次,计算旧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旧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同类(或相似类别)新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成新率。对于不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而是由本企业技术人员根据资产使用状况作出适当判断和估值进行入账的情况,可以比照上述方法预计旧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确定了旧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和使用寿命,企业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计提折旧。
三、处置旧固定资产应纳流转税问题
与取得旧固定资产相比,处置旧固定资产还涉及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问题。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处置旧固定资产容易出现以下几种问题:混淆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忽略视同销售行为造成漏税、未了解减免税政策造成多缴纳税金。
在处置旧固定资产时,首先,需要区分处置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以便于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处置的旧固定资产是不动产,即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例如建筑物或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需要缴纳营业税;若处置的是动产,即除不动产之外的资产,例如设备、车辆,需要缴纳增值税。其次,在处置旧固定资产时需确认该种处置方式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这一点在实务操作别容易被忽略。涉及流转税视同销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个法规,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代销、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投资、分配给股东、无偿赠送等;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规定了三种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无偿赠送、自建建筑物用于销售等。在实务中,销售是处置旧固定资产最主要的形式,最容易被忽略的视同销售行为有无偿捐赠、对外投资等,这应引起财务人员的特别关注,避免漏税。再次,应了解处置旧固定资产的免税事项,避免多缴纳税金。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