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规程模板(10篇)

时间:2023-07-19 16:56:0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合同管理规程,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合同管理规程

篇1

中图分类号:X702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周期长、风险大、成本高、系统复杂,集多种专业和工种于一身,对社会有很大的影响。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城市轨道交通业在不断地改善和扩建,因此,它涉及到的合同数量就比较多,如:设计、招标、土建施工、项目管理、材料设备、机器设备等,这些元素都是相对独立的的建设主体,但同时都要依靠合同体系来维持。所以,加大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合同的管理力度是十分必要的。

1、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合同体系策划的依据

合同体系策划是根据业主确定的承发包模式对每个合同承包范围进行初步划分进而构成工程的合同体系。合同体系策划要使工程项目每一项内容都没有漏洞和重叠的落实到各个合同中之。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合同体系在策划时应重点注意一下几点:

1.1 项目特点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设计和技术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它涉及到的内容是在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之间、已建项目和在建项目之间,各系统设计之间、各工点设计之间、系统与工点之间的技术问题和接口处理,包含车辆制造、车站建设、轨道铺设、隧道挖掘、信息通讯等所有高新技术领域。

1.2业主对项目的目标要求

所有的项目策划都是建立在实现项目目标的基础上而进行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合同也不例外。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合同体系策划要从业主对项目的质量要求、成本控制、工程进度的目标和设计效果出发,从而满足业主的目标需求。

1.3 业主的项目管理能力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管理是复杂系统、多种关系、建设与运营并行的。业主对工程师和承包商的信任度,对项目融资模式的供应能力,在项目设计和管理方面的经验能力共同决定了其所采用的项目管理模式和承发包模式,从而对各种合同关系有了很大的影响。

1.4 当地或全国各专业工程的施工力量和水平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贯穿城市商业、文化、金融、娱乐、工业、居民区等,面临着多种复杂的水文地质条件,不管是规划、设计、施工期还是运营期,都必须考虑施工现场条件、设计边界条件、不可抗力等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变化而导致的施工方法和安全措施选择,面对这种情况,必须要对项目污染物的排放以及沿线地区环境要素的影响程度和范围进行预测,进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对策。所以,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合同体系中涉及的参建单位必须具备和满足项目要求的施工质量和水平。

1.5 其他

工程所处的法律环境也应该纳入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合同体系策划的考虑范围内,建筑市场激烈的竞争程度,物价的稳定性,地质条件和气候因素的确定性等这些也都是必须要考虑的。

2、城轨项目合同管理目标

城轨合同管理属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不但要维护城轨企业的合法权益,还要在密集复杂的城轨网络建设和运营周期中大力支持城轨项目,使其效益达到最大化。面对这种情况,城轨项目合同管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目标。

(1)规范化。城轨企业为非营利组织,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一般情况下都是以政府投资为主。所以,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合同管理的规范化要求就更高,这不但是法律法规和权益的底限,同时也是城市轨道佳通企业文化、形象以及公共关系的重要体现。

(2)体系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合同量非常大,它涉及到阶段、专业、利益主体也很多,因此也就产生众多的接口与关联。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在设计、保险、招标、项目管理、土建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设备中对应的合同制订都属于相互独立的形式,需要通过合同将这些联接成一个整体。所以,要想城市轨道交通的网络建设与运营能够实现体系化,首先必须使合同管理实现体系化,并给予支持。

(3)动态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一个动态的施工过程,然而这个过程中又可以分解为众多额子项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合同是城轨工程运作过程中投资、质量、进度三方面的控制依据。而实际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合同管理能力、效果评价是其规范化和体系化得到保证的前提。

3、城轨交通项目合同管理状况

3.1 合同类型与签订状况

当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合同管理,主要涉及4种类型。

(1)设计、土建、设备、机电安装、材料、咨询等大量的招标合同。

(2)前期政策处理、管线迁移补偿的项目。

(3)符合法律法规的一定数量的非招标项目。

(4)产权交集需要代建的项目。

3.2 合同管理办法与执行

自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之初,相关部门就根据项目造价的不同和项目类型的不同开始着手草拟相关合同管理方面的制度,并推出了一些列的合同管理办法,而这些办法使得合同管理工作从此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3.2.1 招标项目合同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对现有的规则制度进行总结,逐步的进行修订完善,从而有效降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另外,还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强化标准合同范本建设,保障合同顺利履约。

3.2.2 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一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管理有足够的重视,可以为其制订专门的分包工程管理办法,并加强合同的履约监管,建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定期审查制度,坚持资料审核与现场检查一起抓。同时,还可以采取备案与支付相制约的方式,即未经备案的专业分包合同,财务不要支付相关款项,从源头上确保专业分包合同备案。

3.3 合同管理运作机制

根据轨道交通行业的发展特性,并基于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化的运作模式与架构,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合同管理部门为主,相关业务部门全程参与,领导层审批决策的审批机制。同时,通过各类合同管理办法对各管理层的权利和责任做了明确的分工,并利用职责之间的制衡关系对合同进行管理,从而形成了项目效益与管理效率并重的合同管理运作机制。

4、 城轨交通合同管理思考

近几年来,我国轨道交通合同管理部门已经从实际情况出发,建立起了合同管理模式。当前,合同的履行和管理都比较顺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具有周期长、风险大、成本高等特点,因此,其合同管理工作一直存在着新的机遇与挑战,但是,实际上,管理的实践过程本该就是一个思考的过程。下图为城市轨道交通合同管理逻辑图: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逻辑图)

4.1 合同管理理念

4.1.1 规范与效率的平衡

合同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需要遵循经济效益与法律审查相结合的原则。合同的管理者,一定要坚守法规,同时加强与内对外的沟通交流,集思广益、优化流程,在平衡中追求效率。

4.1.2 合同管理与技术管理体系的一体化

城市轨道交通合同管理者得经常性的面对快速更新、纷繁复杂的相关技术体系。这就要求合同管理者尽可能的理解轨道交通技术管理的目标并加强学习。如果能在工作方案策划上和理念上将合同管理与技术管理进行体系一体化考虑,对项目的进度和效益是十分有益的,也能真正体现出城市轨道交通合同管理的综合性与高端性。

4.2 合同管理与投资控制

(1)设计阶段。设计阶段的合同管理是工程的首要环节,这一阶段影响投资控制的空间比较大,而相继的招投标和管理中能节省下的资金只占很小一部分。所以,在合同条款中应该设置合理的条件与标准,用条款来约束设计方,从而证合同的投资。

(2)招投标阶段及合同执行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加强合同的变更管理,根据合同内容,区分清楚变更后可调整价格与不可调整价格。与此同时,还应加强现场管理人员的合同意识,保证合同执行过程的投资控制。

4.3 合同管理信息化

随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发展与合同管理工作的逐步深入,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构建逐渐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首先,信息化是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必然趋势,其次,信息平台的构建对提高合同管理效率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从实际情况看,合同管理的信息化必须建立在整个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基础之上,同时还涉及到合同管理在整个轨道交通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中的定位,构建信息平台其实也是实现信息平台功能定位和方案设计的重要因素。

结语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合同管理是存在一定的困难的,因此,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不断高速发展并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一定要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工作,使管理机制更加规范化,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能够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篇2

关键词: 水利工程;合同;规范化;管理

Key word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contract;standardization;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0-0086-02

0 引言

我国水利事业发展迅速,水利工程建设备受关注。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需要签订诸多合同来保障承发包人的利益。通常所讲的水利工程合同管理是指对水利工程项目所涉及到的项目招投标、合同议定、签署、履行、变更合同内容或条款、违约索赔以及争议处理办法等多个方面进行确定。水利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行为贯穿整个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水利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呈现出多元性,就建设管理方而言,其目的主要是保障项目建设的安全进行、按时完工,同时控制整体预算,实现完成工程建设的目标。建设管理方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所担任的任务主要有建立项目负责制、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等制度。

1 水利建设合同规范化管理现状

近些年来,随着水利工程量的增加伴随而来的是水利建设合同签订双方在合同管理过程中问题的增加。鉴于水利建设工程量巨大,而且在建设过程中,由于环境多变以及诸多例如温度、降雨等不可准确预期的因素影响,通常会导致施工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施工难度增加。难以完全按照原定合同进行履行,常常需要对合同进行修改。在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合同管理的过程中,以下几种情况是较为常见的问题。

1.1 招标投标行为不规范 我国对于水利工程的招标投标已经有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行为,但是仍然存在招标方内部人员泄漏竞标信息以谋取个人利益,招标过程形式化等问题。另外,由于水利工程施工企业相对建筑、市政行业来讲仍数量偏少,易出现围标、串标的情况,也出现投标单位罔顾工程质量、贿赂招标人员等行为,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质量以及市场秩序。

1.2 合同制定与签署不规范 在合同制定以及签署过程中规范意识薄弱,导致合同中存在不规范条款甚至违法条款,造成合同实际意义上的不合法。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不采用法律规定的规范文本及格式进行合同制定,合同内容审核不过关,存在模糊条款或内容不严谨条款,导致合同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力。此外,签署合同所用的合同章管理也十分散漫,严重影响了水利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此外,一些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冒用其他公司名义以及承接本公司业务资质以外的工程等,都给水利工程合同的管理带来极大危害。

1.3 履行合同不规范 在水利工程合同签订后的执行期内,承发包商双方不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随意更改,同时还存在诸多违约现象。就发包商而言,不及时按照合同进行款项结算,恶意拖欠尾款,而承包商则在建设期间私自更换供货商或者降低建材标准以减少投入,工程施工进度缓慢,不能如期交付等。

2 贯泾港水源生态湿地工程合同规范化管理对策

贯泾港水厂水源生态湿地工程(以下简称湿地工程)是着眼于改善饮用水源水质的民生工程,工程建设总面积为3737亩,概算投资2.25亿元。工程主要由湿地土方开挖、湿地根孔系统及水生植物工程、水闸泵站等控制性建筑物工程组成。按工程内容和区域划分为23个标段实施。

2.1 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针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现存的问题,健全招标投标整个过程的管理体系建设。首先是合理控制招标控制价,由甲级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各标段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并委托项目全程跟踪评审单位进行审核,同时与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对照,确保预算的正确性,预算下浮约10%(按工程内容决定)作为招标控制价,确保工程不超概算;其次是强化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查,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应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详细的设计、付款办法等进行详尽说明,避免在招标文件中闪烁其词,招标文件由招标方合同管理人员、分管领导初审后,递请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避免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再次是做好开标工作,开标过程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专家从招投标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行业监管部门对工程开标、评标进行全过程进行监管。

2.2 合同文本的规范化管理 湿地工程标段多、工程量大,涉及到各专业的多个承包商,因此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在合同文本的使用与合同内容制定时,借鉴国际合同管理办法,尽可能的使用合同范本。目前常用的有《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和FIDIC合同文本,同时也参考国际建设合同文本(FIDIC、JET、NEC、RIBA、ICE、JCT以及AIA等)相关合同条件。以ICE条件为例,该合同条件主要为项目单价管理的合同,而JCT合同条件则主要适用于整体工程的设计以及全部合同的实施等。另外,考虑到水利工程易发生腐败、安全问题,湿地工程合同文本中增加了两个附属合同,分别是廉政合同和安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关系。

2.3 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所谓合同的签订,是指承发包商双方对已订立的合同条款的认可,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签字盖章,此后合同开始生效。在签订合同的程序中,包括发包商的要约以及承包商的承诺两部分,一旦合同签订,对双方同时产生约束力。湿地工程合同签订在招标完成后30日内完成。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湿地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对合同中规定的施工进度以及施工质量进行评价,及时支付工程款,保证工程按时按质完工。

2.4 合同修改、违约及索赔的规范化管理 在湿地工程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也发生过工程施工进度拖沓、施工质量低下以及未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等承包商违约行为,湿地建设管理单位及时严格按照合同中关于违约及索赔的条款与承包商进行沟通并执行合同。同时湿地工程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临时修改设计方案、设计变更等,在这些情况下,及时与监理单位、承包商进行沟通,并对合同涉及到的施工进度以及预算进行相应的修改。

2.5 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的管理 目前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合同管理存在问题的主要根源在于缺少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进行支撑。业务素质过硬的合同管理人员是建设管理单位进行规范化档案管理的前提。湿地建设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体系,每年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参加招投标管理、合同范本学习、造价知识学习等不少于2次,提高合同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同时,管理单位还开展对合同规范化管理的深入研究,以确保工程建设过程的顺利进行。

3 结语

水利工程合同的管理涉及到承包方、发包方等多个方面,跨多个行业,合同规范化管理的工作量大,需要专业的人才队伍进行支撑。对于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来讲,工程质量、施工进度以及成本控制是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在合同的订立以及履行过程中,管理单位应当在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体系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全程跟踪管理,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有据可依,保障工程的顺利完工。

参考文献:

[1]贾庆丰,牟洪涛,朱卫平等.刍议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J].黑龙江水利科技,2010(02).

篇3

Abstract: aiming at the village street, community assets contract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contracting behavior is not standard, contract mechanism is not sound, contract signing of problems, innovation concept, strengthen supervision measures to ensure that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steadily, and for to make streets to help lay the good foundation, to promote harmonious and stable. Regulate land contracting procedures, strengthen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Keywords: standard; Land contracting procedures, strengthen;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715.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当前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弊端

(一)合同形成程序不规范,存在少数干部个人说了算的问题。有些村干部上台后,为增加收入,为实现竞选前对个别村民的承诺,私自将公有财产贱价送人,乱签订合同、协议。

根据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政策的规定,农村公有资产处置、建设工程发包和荒山、滩涂、土地、房屋等资源的租赁承包,都必须经过村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必须经过与会人员2/3通过,并要公开招、投标、拍卖和公示。但有的村未经过这些程序,及至承包人开始履行合同时,村民方才知道,同时在村组干部内部产生隔阂和矛盾,随之引起群众上访。

(二)村土地承包存在以租代征现象

有些村居乱签订土地承包价格和年限,土地承包价格依据国家征用价格承包,承包合同期限无期限。这既违背了《土地承包法》,又让村民受到了伤害。

(三)合同招标、竞标、投标不规范

合同招投标不规范,有些村名义上是承包招标、竞标,实际上是搞干部暗箱操作,引发不公,群众意见很大。

(四)合同内容和文本不规范,存在内容不全和表述不清的问题。经济合同法律性强,文本必须规范。但由于一些村组干部政策法律水平和文字能力有限,对合同的签订重视不够,过于草率,导致相当一部分合同文本五花八门,且要素不全,责任、义务过于空洞,约束性不强;有的文字表述不准确,存在歧义,法律约束力不强,对合同的管理和执行留下很多弊端和隐患。

(五)合同签订主体不规范,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具有代表村民签订经济合同的法人代表的资格。目前,一些村干部为了增加村资金收入,根本不顾及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乱签订承包年限,乱改变土地用途。既违背了法律规定,也有失经济合同管理的严肃性,而且一旦发生合同纠纷时,将使合同成为无效合同。

(六)经济合同管理不规范,保存不完整。合同签订后,应该加盖村委公章,合同其中一份应该交由流转中心存档,但有的却没上交统一保存,而是直接保存在村组干部个人手中,这样带来了很多后患:一是街道无法监管合同的合法性;二是街道无法监管合同中的发包收入,甚至有些发包收入进了村书记的腰包;三是合同容易丢失,导致兑现合同无依据;四是村组干部调换时,一旦调下来后,少数干部不予交接,导致出现矛盾;五是给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撕毁、篡改合同留下机会。给街道、村、社区的稳定留下了很多后患。

(七)合同兑现不规范,存在租赁承包款难收取的问题。在合同款征收中,尽管有合同约束,但由于相当一部分村民合同法律意识不强,不愿按合同上交应交的款项,或者扯皮少交,加之部分村组干部不坚持原则,乱充当好人,擅自表态减少合同款甚至免交合同款。久而久之,一则合同款年年积累,加大了征收难度;二则相互攀比,拒交抗交司空见惯,导致合同款难以征收,成为当前农村普遍存在的一个极其棘手的社会问题。

(八)合同管理存在漏洞,无法监管发包收入

合同签订后,承包费应该交由街道财政所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代管,但有些村干部为方便自己用钱,逃避代管,私自收承包费。有些村干部利用吃喝招待款与合同款相抵,更甚至,有些村干部自己平时的吃喝招待款直接塞在承包费里。这不仅牵扯合同承包管理,还会因为财务管理引发上访矛盾。

综上所述,目前农村经济合同管理已经上升为影响农村稳定、制约村级工作正常运行的热点难点问题,必须下大力气予以规范,这就要规范承包合同流程,确保合同管理不引发上访。

二、规范农村承包合同签订流程

承包合同签订流程

1、承包方申请承包承包方向土地流转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承包经营权转出委托申请,内容包括村名、户主姓名、面积、地名、四至、价格、期限、联系电话。

2、调查、核实

流转中心根据承包方申请对需要承包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对发包项目的准确位置、面积、质量、有无权属纠纷等,对承包方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土地用途等进行调查。留影像资料。

流转中心对承包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

3、收益评估

流转中心评估承包项目收益,为确定发包价格提供参照依据,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村。

4、组织洽谈

组织有意向的双方应在流转中心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协商和洽谈,并作好详细记载。进对同一发包项目有多个需求主体的,由流转中心统一组织开展竞标活动。

5、召开会议

1、村集体拟定发包方案:由全体村班子参加讨论,拟定出发包项目、发包方式、年限和缴款方式,评估发包项目的收益情况作为标底等,做好会议记录,全体参会人员签名。留影像资料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召开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充分讨论,经归纳修改后,与会人员2/3以上同意,本方案通过并签名确认。

6、公布已表决的方案:

在村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7、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为3天。(留影像资料)

8、签订合同

对村集体提交来的合同方案形成的程序是否规范、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和合理、手续是否完善等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由流转中心提供合同,签订山东省统一的合同文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中心存档一份。

篇4

中图分类号:F27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0-0217-02

1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1.1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施工合同必将成为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1.2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

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1.3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

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将全面开放,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另外,由于我们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特别是对FIDIC条款的认识和和经验不足,将造成我国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2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讲,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2.1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通过对承包内容、范围、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的制订和履行,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环境下调控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可以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因此,无论是对承包商的管理,还是对项目业主本身的内部管理,合同始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2.2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通过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可以合理分摊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风险,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发包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等。承包方则必须按施工图纸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向业主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筑产品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承发包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2.3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证据

建设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建单位众多和项目之间接口复杂等特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争执和纠纷。而调处这些争执和纠纷的主要尺度和依据应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做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如合同的索赔与反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价款调整变更条款等等。作为合同的一种特定类型,建设工程合同同样具有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属性。所以,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

3目前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决定施工合同管理的艰巨性。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3.1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其主要表现在

(1)少数合同有失公正。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2)合同文本不规范。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3)“阴阳合同”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承包商利益,为合同履行埋下了隐患。(4)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5)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6)违法承包人利用其它承包商名义签订合同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

3.2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3.3专业人才缺乏也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3.4不重视合同归档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合同管理手段落后

一些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合同的归档程序、要求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监督控制,合同履行后没有全面评估和总结,合同管理粗放。很多单位合同签订仍然采用手工作业方式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和维护手段落后,合同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和使用相对滞后。没有按照现代项目管理理念对合同管理流程进行重构和优化,没能实现项目内部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偏低。

4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几点措施

4.1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

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4.2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国家已经出台了招投标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但在招标形式和方法上要兼顾业主和承包商的双方利益,过分追求招标过程的严格、完善,并不一定能达到的招标的最佳效果。建议在招标形式上应该重视原则,突出效果。同时,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推广实施后没有新的计价办法配合相应的合同管理模式,使得招投标所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过程没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建议尽快研究相应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健全体制,完善操作。

4.3借鉴国际经验,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

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筑市场同样面临对外开放问题,在工程管理的许多方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在合同管理方面,我们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该严格执行。

4.4推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目前,我国己正式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造价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搞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议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专司合同管理职责。

4.5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

为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为整顿规范市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不得组织招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坚决取缔垫资、带资施工现象,努力净化建筑市场,进一步维护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4.6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

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其中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即草率签订,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都直接导致了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4.7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4.8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

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生存能力。

4.9加强合同及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发生之后应及时建帐并妥善保存。由于建设项目周期长,涉及专业多,面临情况复杂,在经过一个长时间的建设过程之后,很多具体问题要依靠相应资料予以解决。为此,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决不是简单的文档管理问题,应专人负责,负责到底。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及时应用先进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条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篇5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政策扶持、综合利用、规范运营、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安全保障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以及土地征收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及其安全保护区内相关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消防监督管理和反恐工作,维护治安秩序。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用地保障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土地储备、城市管理、环保、卫生计生、林业和园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安监、质监、价格、人防、水务、地震等部门、政府应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运作。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体系,实行统一归集、专项管理。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协调机制,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筹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跟踪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需要。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控制规划以及与其相衔接的专项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与铁路、民航、公路、城市道路和其他交通规划相衔接,并与居住区、商业、旅游、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的现状及未来发展状况相适应。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征求社会公众和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对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进行严格控制管理,优先保障相关用地,满足一体化交通网络建设发展需要。

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和地下空间,与周边建筑、地下空间整体设计,相互融合,相关规划应当预留必要的衔接条件。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划拨方式供应。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时序及时供应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

需要在已划拨或者出让的土地上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设施建设所需用地协商一致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变更土地使用权;协商不成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对土地使用者有限制和特别要求的,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及相邻土地使用权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法实行分层登记制度。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登记资料、规划资料和建设使用情况等确定。

未经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扩大地下空间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桥梁等工程改造相衔接。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使用地下空间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和降低对相邻建(构)筑物的影响;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地下、地表、地上空间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沿线建(构)筑物、管廊(线)、设施进行查勘、检测和鉴定时,应当提前告知相关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相关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调取和使用输油、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管廊(线)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工程档案资料的,相关部门、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无偿提供,并现场交底,配合勘察、施工。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临时迁移监控设备、交通、环卫、公共照明、体育健身、广告牌、宣传栏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迁移、保管和回迁,相关费用经市审计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管廊(线)的,管廊(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管廊(线)迁移方案及时迁移,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管廊(线)产权单位或者规划要求增加管廊(线)容量、数量或者提高现行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管廊(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移植绿化苗木的,由沿线县(市)区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优化移植方案,并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负责组织移植。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内的附属绿化工程,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同期工程项目统一组织实施,并与辖区绿化主管部门做好绿化移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开工前,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监测以及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应当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由市城乡建设、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试运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经评审符合试运营基本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开展不少于1年的试运营,试运营期满验收合格的,投入正式运营。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车站、场段命名方案,经市地名管理机构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车站、场段命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需要缴纳的税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方案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和财政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在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商业、物业、广告等资源的综合开发经营权。

对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在结构上不可分割、统一实施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实施综合开发利用。

综合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建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配套设施,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综合开发所得收益纳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收入来源,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结合车辆段、停车场等设施实施的开发项目,需要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所得净收益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周边建(构)筑物需要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其所有权人提出的连通方案应当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要求,并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对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商业设施,遵循有偿使用原则,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其所有权人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连通工程产权发生变更的,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监督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规范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要求,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利。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营服务社会评估机制,定期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改进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定期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时改进。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评价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进行。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确保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整洁卫生,环境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妥善保管危险化学品,减少风亭运行和地面线路列车运行产生的噪声污染。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车站出入口周边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维护责任区域内的卫生及良好秩序,确保车站出入口外畅通、有序。

第三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信息查询系统,提供人工问讯、电子信息查询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线路代码、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安全提示、换乘指示、行驶路线、站名、票价和投诉电话以及其他必要的运营服务提示信息,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电子显示屏以及网络平台、新闻媒体等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

第三十二条 市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半径500米范围内统筹设置城市轨道交通站外导向标志,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物业范围内设置导向标志的,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配合。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轨道交通导向标志。

第三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未经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线路运行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刻或者列车因故延误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

组织运动会、文艺演出、展览展销、庆典等大型活动,需要提前或者延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间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0日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提前或者延迟运营时间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票价标准时,应当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票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规定的票价,对乘客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证件进站乘车,并接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票务稽查。

乘客违反规定乘车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在出站前主动补交超程票款;

(二)乘客自入闸时起超过规定时限乘车的,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因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除外;

(三)遗失、折损车票的乘客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

(四)无票、持无效车票、伪造或者变造优惠乘车证件以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按照应当补交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第三十六条 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交还车票,拒不交还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收回车票并按照无票乘车处理。

乘客1年内有3次以上无票、持无效车票、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行为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将其逃票行为函告公共征信机构,录入其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乘客伪造、变造优惠乘车证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乘客进入付费区后不予退票,但存在禁止乘客进站乘车情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原因的除外。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7日内持有效车票要求退还票款。

第三十七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社会公德,服从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合理指示及要求,爱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

第三十八条 乘客不得携带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进站乘车,违反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禁止、限制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检区并预留候检(缓冲)区,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乘客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乘客强行进站或者拒不出站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反恐工作,确保乘客乘车安全。

第四十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物品;

(二)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包装物;

(三)揽客拉客、乞讨、卖艺、散发宣传品;

(四)擅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其他销售活动;

(五)堵塞通道、出入口;

(六)躺卧、多占或者踩踏座位,追逐打闹;

(七)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轮滑)、溜冰鞋、平衡车、骑独轮车;

(八)散布虚假消息;

(九)滋事斗殴、酒后闹事、猥亵他人或者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十)拦截或者阻碍车辆正常运行;

(十一)在车站付费区及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

(十二)强行上下车,强拉、敲打安全门、屏蔽门、列车车门或者阻挠其正常开关;

(十三)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桥梁、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十四)攀爬、跨越或者推挤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十五)其他违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学龄前儿童、醉酒者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健康成年人陪护下进站乘车。

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对公共安全有危害的人,不得进站乘车。

残疾者携带服务犬进站乘车的,应当出示残疾人证、服务犬工作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明,服务犬应当佩戴导盲鞍、牵引链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行动不便人员在无人陪护情况下进站乘车的,可以联系车站工作人员获得帮助。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设置广告或者商业网点等活动的,应当事先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置广告、商业网点的,应当合法、规范,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设置广告、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消防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乘客出行情况和其他公共交通运行情况,合理编制运营计划,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客运周转量、运营里程、运营班次、客运服务指标、运营收入与成本等运营数据的统计分析,并定期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有异议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答复的,乘客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遗失物招领制度,及时乘客遗失物招领信息。招领信息自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移交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处理。

遗失物为难以保存的易腐、易变质等物品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即时处理。

第四章 安全保护区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分为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其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

影响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

(一)地下车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结构周边外侧50米内;

(二)高架车站、地面车站以及线路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严格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

(一)地下车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结构周边外侧15米内;

(二)高架车站、地面车站以及线路外边线外侧15米内;

(三)车站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跟随所、冷却塔等建(构)筑物、设备外边线外侧以及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建筑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高压电缆沟、架空线等供电设施以及室外给排水设施(含排水检查井、给水水表井、化粪池、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给排水管道及阀门等)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根据前款规定及实际情况编制安全保护区设置方案,经征求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因地质条件、规划调整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征求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安全保护区调整情况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区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易遭破坏或者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区域设置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边界标志。

第四十七条 严格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非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但与城市轨道交通整体设计、融合建设的建设项目以及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交通、国防、环保、抗震设防和人防工程,并依法取得主管部门许可的除外。相关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

经许可确需在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作业单位应当分析、论证施工活动和建(构)筑物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影响,施工过程应当接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

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垂直投影区域内禁止非法占用土地,禁止未经许可堆放物品、停放机动车辆、机械设备等。高架线路桥下空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或者按照要求进行绿化。因公共利益需要合理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的,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并应当为高架线路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预留条件。

第四十八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活动,除应急抢险外,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实施性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监测及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动态监测方案、应急预案),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组织实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三)敷设或者搭架管廊(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取土、采石、挖沙、疏浚河道;

(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荷载的活动;

(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上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在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前,组织专家对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作业单位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期限开工的,应当重新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并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注明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前,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签订安全保护协议,落实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中各作业项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相关费用。

作业过程中发生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因配合作业单位采取的临时安全补救措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共同确定停止各项安全防护和监测措施。

第五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工作,向相关主管部门定期报告巡查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进入作业活动现场巡查,要求作业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文件和资料,发现隐患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纠正;对作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接到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责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消除妨害。

在安全保护区内敷设管廊(线)的,管廊(线)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管廊(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确保管廊(线)安全。

第五十一条 安全保护区外的工程项目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作业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外使用塔式起重机等机械进行起重作业的,应当确保其作业范围或者器械倾覆范围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及地面以上设施结构外边线外侧6米外。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五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遮盖、损坏安全警示标志、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等;

(二)损坏车辆、隧道、桥梁、线网、轨道、路基、车站、安防设备、人防设备、护坡、排水沟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电缆、机电设备、自动售检票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

(四)非紧急状态下启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抛投物体进入轨道运行区或者致使风筝、气球、飞行模型、孔明灯以及其他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

(六)不当使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七)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屏障物、影响行车信号的广告牌、霓虹灯等障碍物,以及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八)在通风亭、疏散通道、车站出入口、高架桥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九)在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外侧5米范围内堆放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摆设摊点、候车拉客以及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建设、运营情况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

发生地震、火灾、洪水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停止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运营条件后,方可恢复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在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加强设施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工程保护和监测设施。

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评价,发现问题的,督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时整改。

第五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设施设备和监控设施设置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和值守制度,及时处置有关违法行为,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五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和列车内配置消防、防汛、防爆、反恐、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更新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运行。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施系统,并与公安机关的相关系统连接。

第五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恐怖袭击、治安、消防的突发事件,由公安机关负责制定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指挥处置。

第五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管理机构,设置应急救援场所,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储备救援物资,组建应急咨询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安监、公安、卫生计生、人防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应急联动演练。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动机制,提高协同处置能力。

第六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突发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单位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制度,及时向社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救援信息和换乘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应急信息需要广播电视媒体、通信运营等单位支持配合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十二条 因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运营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同时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三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客流,并及时预警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并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封站等临时措施,并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确保运营安全。

采取停运、封站、限制客流量等措施,造成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调,安排增加其他客运运力等应对措施进行疏解。

第六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先组织抢救伤员,及时排除障碍,尽快恢复建设、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妥善保留证据、维持秩序,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公安、安监等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事故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供运营信息查询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投诉受理机制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配置相关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和保养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储备救援物资或者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暂停线路运营未报告或者未向社会公告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物业范围内擅自设置城市轨道交通指引导向标志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有第十一项至十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剧、设置广告设施或者商业网点等活动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规范设置广告、商业网点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垂直投影区域内非法占用土地,堆放物品、停放机动车辆、机械设备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作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未经许可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或者未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的;

(三)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情形的,未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补救措施或者未报告许可作业的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

(四)拒绝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入作业活动现场巡查的。

第七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变电站(所)、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停车场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通风空调与采暖、消防及给排水、火灾自动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屏蔽门(安全门)、标志标识、乘客信息系统、隔音屏障、人防设施、广告设施等设施设备,以及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为乘客提供便利服务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安全保护区,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建设和运营,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的保护区域。

试运行,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冷、热滑试验成功,系统联调结束,通过不载客列车运行,对运营组织管理和设施设备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

试运营,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有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整体系统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经过试运行检验合格后,在正式运营前所从事的载客运营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轨道交通方式城市铁路

凡是为城市交通服务的所有形式的轨道交通都可看作城市铁路。这里特指作为干线铁路中

的铁路枢纽,利用现有的运输资源,能在市区内开行的公交化(站距短、停站多、密度大)的旅客列车线路。

市郊铁路

利用干线铁路或修建专用线路,开行于城市中心区到卫星城、卫星城到卫星城间(站距较大 、停车次数较少、行车密度不太大)的旅客列车,叫做市郊铁路。它主要用于通勤、通学、旅游、赶集等加强城郊联系的社会、经济活动。

地下铁道

地下铁道泛指建在地下的干线铁路。但是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只有具有一定规模运量,按运

行图行车,运行于地下的旅客列车,才叫做地下铁道。由于地下铁道一般建在城市里,加上具体线路的建设条件不同,它的延长线或部分线路,甚至整条线路可能建在地面或高架,也统称为地下铁道,如北京的13号线和上海的3号线都是地面或高架线路形式,但由于它的技术制式如车辆、信号、通信、线路都和其他地铁线路一致,故也把北京13号线、上海3号线称之为地铁系列的线路。也有人怕混淆地铁概念,又把这类线路笼统叫做城市轨道交通。世界上第一条地下铁道于1863年在伦敦诞生。

轻轨交通

它是一种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运输系统。英、美称之为LRT,俄国称为OPT,其意为“

轻轨运输”或“轻轨系统”。德国把它称为“城市铁道”,日本称为“轻轨电车”。它可以运行在地下,也可以建成高架轨道形式,也可在地面运行,它是由现代有轨电车发展起来的,既可在技术上自成体系,也可采用地铁技术制式,几乎与地铁难以辨别。但从宏观上说,轻轨交通最主要特征是其运量规模比地铁小,其单向高峰小时断面流量在10000人~30000人。因此,有人把凡是高峰小时断面流量在这个范围的其他形式轨道交通如单轨交通、新交通系统、直线电机驱动的城轨车辆交通等都称之为轻轨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

世界上第一条有轨电车线路正式开通是在美国弗吉尼亚州里士满,时间是1888年5月。中国第一条有轨电车线路于1920xx年3月5日在上海南京路上建成。旧式有轨电车速度低、运量小、舒适性差,技术落后。许多国家都对其进行了改造或拆除。中国的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长春、哈尔滨、鞍山、香港等城市和地区,都曾经有过有轨电车,目前只有大连、鞍山、长春、香港还保留着有轨电车。大连、长春还对有轨电车进行了改造。

单轨交通

它是由车辆在一根导轨上行驶的交通工具,具有中等运量,分为悬挂式和跨座式两大类。悬挂式单轨交通,也称为空中轨道列车,始建于1920xx年的原联邦德国的伍珀塔尔市。由于其造价低、工程快、无污染、占地面积小、可拆卸等优点,现在逐渐引起很多国家的重视,被视为是最经济环保的交通工具之一。日本第一条跨座式单轨交通线路始建于1961年,当年投入运营。中国正式作为城市交通用途的单轨交通已于20xx年6月18日在重庆正式建成运营,型式为跨座式高架,全长14.35公里。

磁悬浮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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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了工作效率

城市轨道交通合约档案管理实施无纸化最为重要的作用便是,促进了工作效率的提高,同时也加强了信息的共享,推进了协同办公的实现。通过无纸化归档链条,使各个环节均实现了无纸化的管理,如:可行性研究、项目概算、招投标、合约签订、合约履行、计量支付、变更与签证、内部审计、项目决算、政府审计、概算回归、项目后评价等,在此基础上,对于文件的印发、通知与转送等均得到了节省,同时,也实现了人力、物力与时间的节省,相关的工作人员可以利用电脑进行权限范围内的查阅、修改、批注等,此时的归档与查找均具有便捷性与高效性,进而保证了工作效率的提高[1]。

2.促进了绿色环保

城市轨道交通合约档案管理实施无纸化不仅保证了工作的效率,还适应了绿色环保的要求。在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与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有效推进城市轨道交通无纸化合约档案管理,纸质档案的数量逐步减少,这样做不仅节约纸张,保护了宝贵的森林资源,同时控制管理成本;最重要的目的是减少信息传递环节,提高办公效率,这点对于当前轨道建设迎来新一轮建设的总体大环境下,显得尤为关键,意义深远。

二、城市轨道交通合约档案管理无纸化的不足

1.在存储方面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存储技术有着较快的更新速度,虽然现有的存储介质拥有良好的保险系数,但它也极易被淘汰,一旦新的格式不能对其进行支持,则会影响现有文档的正常读取。同时,在无纸化合约档案管理过程中,电子媒介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极易出现质变,具体的影响因素有化学因素或者物理因素等,一旦电子媒介出现问题,则会出现文件无法打开的问题,此时的合约档案管理存在一定存储隐患。

2.在安全方面

电子文档的安全性是重要的,它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主要是由于电子档案极易被窃取。在无纸化管理过程中,窃密人员利用电子邮件或者U盘等便可以对合约档案中重要档案进行窃取;同时合约档案管理人员的离职,也会为别有用心的人员提供可乘之机,对重要的资料进行删除或者修改等。如果合约档案中的重要文件或者关键信息出现泄漏、删除或者流失等均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2]。为了避免窃密人员对电子档案文档的违法利用,要求无纸化合约档案管理要积极利用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才能够提高其安全性与保密性。

3.在转换方面

城市轨道交通合约档案管理的无纸化不能完全替代纸质档案,主要是由于无纸化档案建设仍处于摸索阶段,各个单位与部门均保留着纸质档案管理,同时政府对于无纸化办公的支持力度较弱,进而制约着无纸化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传统档案和现代档案二者的转换需要合理的协调与科学的规划。目前,在实际档案管理过程中,仍需要借助纸质形式进行打印,通过管理人员的签字或者盖章等才能够保证其有效性与真实性。

三、城市轨道交通合约档案管理实现无纸化的对策

1.提供无纸化管理的平台

城市轨道交通合约档案管理实现无纸化,需要为实际工作的开展提供可靠的类似于万方数据知识平台的大数据平台架构,通过此平台,档案使用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的权限,对权限范围内的档案资料进行有效的利用,此时保证了资料信息的共享性与利用率。同时,无纸化档案管理平台的构建,为政府与企业无纸化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使其具备了一定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

2.构建档案信息安全机制

城市轨道交通合约档案在实行无纸化管理过程中,为了保证档案的安全性与可靠性,要构建相应的信息安全机制,该机制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为提高信息的安全利用,另一方面为保证硬件与软件的安全管理。信息安全机制的建议要具有层次性与清晰性,对于档案信息的存储、迁移与校验等均要在完善的信息安全机制下运作,对于档案信息的查看与调用,要对不同级别的人员制定不同的管理规定,每级人员均要拥有各自的权限。同时安全管理要关注硬件与软件两个内容,前者主要有服务器与计算机,要保证其高质量;后者主要是指注重档案管理软件的更新与维护。同时,为了保证重要档案信息的安全,要注重备份工作,此时的备份可以选用二级备份或者多级备份,如:大型服务器双备份。

3.提高档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城市轨道交通合约档案无纸化管理过程中,档案管理人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要通过教育与培训,促进相关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具体的培训内容有法律法规的学习、业务知识的掌握及职业道德素养的形成,通过系统的、全面的学习,管理人员的档案管理意识将不断增强,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展开工作,以此保证了管理的合法性,同时在健全的知识体系下,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与网络化管理将逐渐实现,进而传统的档案管理转型将更加成功与高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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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业管理的的目标描述

1.1专业管理的理念或策略

活动主要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合同全过程梳理阶段。由办公室下发通知,对合同文本及相关合同资料的内容及填写标准提出13点要求,确定具体时间节点,各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进行自查整改。

第二阶段,合同目录式归档阶段。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各合同承办部门对整改完毕后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按照合同目录的要求进行全面分类整理和归档,合同督导专项小组逐个部门现场检查归档情况,对合同归档完成较好的单位进行奖励,对没有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归档或者没有按照归档要求进行归档的单位进行通报,并予以绩效考核。

1.2专业管理的范围和目标

1.2.1 专业管理的范围

寿光公司各部门、各单位

1.2.2 专业管理的目标

希望通过本次全面的合同梳理和归档,真正明确合同管理流程中各部门的职责,明确合同文本及相关合同附件的填写标准及要求,理顺合同资料的顺序,通过对合同的过程管控,加强对合同订立依据及履行依据的审核,确保各项合同合法、合规,并通过此次梳理归档,对以后的合同管理及合同归档建立一整套督导流程和标准,力争形成一套合同管理归档的长效机制。

二、专业管理的主要做法

2.1主要流程说明

节点1:成立合同督导专项小组

公司成立合同督导专项小组,由公司主要领导任组长,由办公室、财务资产部、党群工作部负责人任副组长,合同管理涉及的相关专工做为小组成员。专项小组负责本次合同梳理归档活动的统一领导、协调和整体推进,负责研究决定活动重大事项,负责对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

督导范围:

检查各合同承办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主要检查以下几种类型合同:

①工程建设类合同,主要涉及发展建设部的基建工程合同、运维检修部的生产技改合同、综合服务中心的非生产类小型基建合同,以及营销部的营销项目合同等四种合同。

②买卖类合同,主要涉及各部门的办公用品买卖合同、办公设备买卖合同、食品买卖合同、电脑耗材买卖合同、书籍买卖合同、废旧物资买卖合同、劳保用品买卖合同、纯净水买卖合同、低值易耗品买卖合同、仓储货架买卖合同、安全标示买卖合同等十一种合同。

③运维检修类合同,主要包括输、变、配设施的维修施工合同、安全警示设施的维修施工合同、信息设备的维修维护合同、电能表维护合同、用电服务终端的维修维护合同、监控设备的维修维护合同等六种合同

④后勤服务类合同,主要包括房屋租赁合同、车辆维修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绿化维护合同、蒸汽供用合同、物业保洁合同、环卫服务合同、电梯保养合同、保安服务合同等九种合同。

⑤各供电所合同,主要包括各所签订的办公用品采购合同、低值易耗品采购合同、纯净水采购合同、电脑耗材采购合同、书籍采购合同、油料采购合同、资料印刷合同、车辆雇佣合同、房屋修缮合同、苗木绿化合同、线路清理合同等十一种合同。

⑥其他类合同,主要包括除上述合同外的技术服务类合同、财务资产类合同、宣传与公共关系类合同、咨询委托类合同、劳务服务类合同等。

节点2:各单位进行合同自查梳理

各单位根据各项业务操作情况,组织部门内各专工对本部门负责的所有合同进行全面的梳理,并对发现的问题自行整改和规范,自查的重点是合同文本及其附件的规范性,各项合同支持性材料的完整性,尤其要注意核查合同前端的项目计划或申请、招投标材料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的验收材料、付款依据等的合法、合规性。

节点3:合同督导专项小组进行督查会审(此节点为该流程的关键节点)

各单位自查整改期限届满后,合同督导专项小组开始对各单位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集中会审,重点检查合同文本填写的规范性、合同台账及合同支持资料的完整性,对会审发现的问题及资料不完整的合同,确定时间节点,督促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专项小组进行二次督导。合同督查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检查各单位合同管理的人员配备情况。确定各部门合同管理工作是否由专人负责;

(2)检查经法系统使用情况。检查各部门合同在经法系统中的上线情况,统计出各部门“合同上线率”作为排名和考核依据。

(3)检查统一文本应用率。即各部门在国家电网公司颁布的统一合同文本范围内,签订合同采用统一合同文本的比率。

(4)检查合同授权情况。检查授权办理方式是否通过经法系统完成;授权委托书内容是否合规;授权委托书是否载明下列内容:授权委托书编号;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授权委托事项;被授权人权利义务;授权委托期限;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发日期。

(5)检查合同对方的确定方式是否合规。

(6)检查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对方的主体信息资料进行审查、留存的情况。

(7)检查经法系统中合同名称录入是否规范。合同名称录入均应采用全称,并跟纸质合同文本保持一致。

(8)检查合同归类是否正确。

(9)检查合同标的额录入是否准确。合同收、付款方式是否填写清楚,金额输入是否准确,与货币单位是否对应;

(10)检查合同签署情况。主要检查合同签署人员是否具有权限,合同用印是否统一加盖合同专用印章;

(11)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检查合同是否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按时、按质、按量进行履行,也包括合同的变更、解除是否合法合规,合同履行异常是否及时报告等;

(12)检查合同归档情况。合同归档内容应当包括:合同签订依据等背景材料;合同谈判、签订、履行等往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合同对方的营业执照、证明文件等资料;合同审查意见书;合同正本;签约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我方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合同争议解决的有关资料(如有);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13)检查合同台帐的建立情况。检查各部门是否有独立的合同统计台帐,同时检查合同台帐的统计信息是否完整,合同台账统计信息应包含有合同承办部门、合同承办人、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对方当事人、合同标的额、生效时间、履行结束时间。

节点4:各单位进行合同整改,整改完毕后进行“目录式”归档(此节点为该流程的创新节点)

合同督导专项小组督导会审结束后,各单位按照合同督导专项小组提出的整改要求和完成节点,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按照合同归档的要求对合同进行全面整理归档,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归档工作。

要求各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亲自负责合同归档整理和规范化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合同资料目录》(见附件1)顺序和要求梳理好合同资料,按照公司计划和要求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归档工作。归档期限届满,合同督导专项小组对各单位合同归档情况进行逐一督查,对存在工作拖沓滞后,到期完不成归档任务,或者对合同归档工作不认真负责、归档质量不高、应归未归等现象的单位落实绩效考核。

三、评估与改进

3.1评估效果

通过本次全面的合同梳理、归档,对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盲区进行了查找和整改,明确了合同文本及合同附件相关内容的填写规范和要求,理顺了合同资料的顺序和形式,通过过程管控,进一步提高了公司合同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并对以后的合同管理及合同归档工作建立了一整套督查流程和标准,切实提高了合同管控能力,对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对有限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3.2专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向

合同梳理归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合同督导过程中仍然暴露出不少问题,需要在下一步工作中改进提升。

3.2.1合同缺乏履行监督机制。在检查中发现,各部门基本上都没有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台帐。合同履行是合同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的一环,是合同订立的目的和归宿,合同前期大量的工作就是为了保证合同能够顺利履行,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没有专门的部门对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监督,合同承办部门也没有形成自己的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合同履行监督机制不健全,往往影响合同履行质量,甚至导致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引发合同纠纷。

改进方向:建立合同履行监督机制,明确合同履行监督的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合同履行质量进行监督。

3.2.2部分合同没有留存合同对方的资信资料和授权资料,部分留存的资信资料没有加盖对方公章,授权资料没有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如此则不能够证明与我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为有效签约人,存在法律风险,未加盖两印(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授权委托书应该属于无效授权。

改进方向:签订合同时,应该审查合同对方的资信资料和授权资料,明确签约人的身份和权力,并留存加盖对方单位公章的资信资料复印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留存加盖对方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两章齐全(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授权委托书。

3.2.3大部分合同作为订立依据的招投标或比价资料没有在合同资料中一并留存。合同的签约内容是根据招投标或比价结果确定的,如果合同资料中没有作为订立依据的资料,可能发生合同内容签订错误或混淆的情况。

改进方向:招投标活动作为合同签订的前置程序,同时也是合同的订立依据,作为合同全过程管理的一部分必不可少。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留存能够说明合同订立情况的相关资料或复印件,作为合同资料的一部分。

3.2.4合同会签单、合同流转单填写不完整。表现为合同流转单的合同对方栏未填写,合同会签单审核只有签名,没有审核意见和审核时间。

改进方向:相关内容应当填写完整,并且按照要求规范填写。合同会签单的审核意见也应该写明“同意”、“不同意”等明确的意见,不能填写“已阅”“基本同意”等模糊的意见,更不能不填意见;审核时间应为审核当天,且必须填写。

3.2.5部分单位未建立独立的合同审核台帐,也没有确定本部门的合同专责人。

改进方向:各部门可参照公司的“合同审核台帐”,建立本部门独立的合同审核台帐,并以年度为单位进行台帐汇总;各部门应确定本部门的合同专责人,统一管理、审核、规范本部门合同相关工作。

3.2.6合同存n资料不全,且顺序混乱。

改进方向议:合同承办部门为合同归档部门,各部门合同专责人应按照《合同资料目录》的顺序对合同对方资质审查表、合同对方资信资料、合同对方授权委托资料、招投标情况说明资料、合同会签单、合同流转单、授权委托书、合同文本等资料。

参考文献:

[1]曹桂香.工程项目管理的施工合同管控[J].科技风,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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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U2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0-0101-01

为了适应轨道交通全面提速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监理单位管理行为,促进监理单位严格履职,充分发挥“五控、两管、一协调”作用,实现各在建线路按期通车的目标任务,根据轨道集团领导要求,各监理单位应切实加强监理工作,保障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优质、高效。

一、现状

监理单位由于合同金额小、不直接投资、不直接组织施工以完成工程建设,加上我国多年来形成的重施工、轻管理的陈旧思想作怪,其主体地位很难得到保证,甚至被边缘化。相对而言,施工单位无论在人力资源、技术力量以及在管理系统的完备方面,均比目前绝大多数监理单位要强得多。没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仍然可以完成工程建设的任务;但是如果只有监理单位没有施工单位,那是根本不行的。主要表现为:一是建设单位忽视监理单位的存在,直接向施工单位下达各种指令,越过监理直接管理施工过程,然而在工程进展不顺利时却追究监理单位的工作责任;监理单位无法正常行使权力却不能免责;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的指令可置之不理。事实上如果不是有硬性规定,很多建设单位就不会请监理。二是由于从事监理工作薪水偏低、事业成就感不高、发展前景不够广阔等原因,监理单位对人才的吸引力不强,人才匮乏,从事地铁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都面临严重人才不足问题。三是监理人员力量不足、项目监理人员更换频繁加重监理组织机构设置难度,内部管理存在许多不足和不规范。

二、加强轨道交通工程的监理管理工作

1.职业声誉机制和权威性的确定。建议在招标过程中根据国际上流行的做法,把监理素质水平作为主要条件,选择最具资质的监理公司。为此,建议确立监理公司的职业声誉机制,严格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领域监理公司的投标资格。建议将监理公司完成委托监管任务的情况作为监理公司职业声誉考核的基础,促使监理公司公正、科学、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职业声誉效用可通过监理当期实现其声誉效用或在监理期之后实现其声誉效用。据此,监管者从职业声誉建设中实现的效用期望为:,式中:为监理公司在监理期职业声誉建设中获得的效用;+1为预期监理公司监理期职业声誉建设在下一期得到的效用;为折现系数。同时制定相关合同,规定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全部由监理负责,使监理不仅能使用质量否决权,还可以利用进度控制权、计量支付审批权等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控制,以保证承包单位接受监理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在工程中期,可以借助行政干预等手段,使监理公司对交叉项目多、指挥协调复杂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协调指挥权力得到加强,最大限度地减小管理部门权责不清造成的影响。

2.建立完善的设计监理管理制度。为实现更高的设计和建设目标,在工作中倡导理念创新和管理创新,提升工程设计和管理水平,建立了适合该工程的设计监理大纲及设计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各岗位职责与分工,细化了各岗位人员的工作方式和程序。建立设计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将“三控(质量、进度、投资)、两管(合同、信息)、一协调(各有关单位间的关系)”落实到工程设计的全过程。针对不同的设计阶段,制订设计进度、质量、投资控制的有效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业主利益、工程利益。建立设计监理例会制度,组织对设计单位的设计考核和设计巡检,参与总体设计单位对分包设计单位的考核。在设计管理中强化考核机制,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体系,促进设计管理水平的提升。建立设计监理月、年、阶段、专题、项目完毕的报告总结制度,提交监理月报、年报、专题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与总体总包和工点设计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协作关系,摆正位置,不回避矛盾,不推卸责任。设计监理过程中,不仅要提出问题,严格按章办事,而且充分发挥设计院的经验和技术优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与总体、分项设计单位友好协商、密切协作,注重预控和过程监控,避免矛盾的堆积和因设计的重大返工而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共同为实现项目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目标而勤奋努力工作,并在工作中取得了重大成效。

3.实施设计监理与业主、施工企业密切协作。工程项目设计的可靠性、适用性是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也是降低工程投资、缩短工期的关键,因此在设计阶段就应发挥监理的作用。在设计过程中组织专家进行设计评审,及时发现问题并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这样一方面通过事前监理,使监理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另一方面使监理人员充分理解设计意图,确保监理工作顺利进行。轨道交通项目施工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矛盾交织、涉及问题很多,各参与企业都有各自的利益。监理在整个工程管理中是一个中间环节,应发挥督促、协调、服务的职能,与各方都保持密切协调的良好关系。监理单位应通过自身的诚信和公正服务,使业主和施工企业都能感受到监理人员的真诚态度和良好作风,转而自觉地接受监理和主动配合监理人员的工作。

4.轨道交通运营车辆监理。运营车辆是直接面向乘客并关系到投资效益和社会评价的关键设备,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投资最大,因此应对车辆实施设计监理和制造监理。在设计监理阶段由车辆监理工程师对车辆设计方案及全部设计图纸进行全面审查。通过审查,修改、完善设计中的不足之处,保证车辆设计质量。在制造监理阶段,编制监理工作计划,对车辆总承包商和主要部件分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阶段生产进度计划及实施措施进行审查,对车辆总装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理(监理人员守侯监理施工操作),对型式试验及出厂试验全过程实施跟踪监理,并编写车辆的质量评估报告,车辆保修期满后,审查车辆承包商保修期结束的申请报告,编制车辆监理完工文件,向建设企业及相关部门提交监理总结。

5.建立和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初期,由于无成熟标准可循,导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不统一,大量重复性的设计、生产,浪费了有限的人力、物力。随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工程的建设、管理及运营水平将不断提高,需要建立和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通过该体系的建立,规范工程设计,提高设计水平,统一管理方法,使监理公司有章可循,更好地发挥监理作用。同时,标准体系的建立将使具有较高水准的技术咨询与监理被更多的建设企业认识和接受,使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质量得到全面提高。

由于我国推行工程监理时间不长和法规尚不健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中还存在问题。根据以往监理工作的经验教训,结合捕获理论在监理中的应用,提出了一系列有利于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水平的措施,希望能为提高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水平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从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工期,促进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事业的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1] 于振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车辆的技术咨询与监理[J].城市轨道与交通,2015,(11):54-56.

篇9

一、现行项目监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目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过去一些工程项目的监理实践中,由于对建设监理缺乏理解和经验不足,存在着下述几种不正常的情况:

(1)业主与监理单位为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非雇佣关系,法律地位平等。

(2)业主对承包方的各种具体要求并非都经过监理方这个统一的出口,因而降低了监理方应有的作用,而且使承包方在执行过程中受到多头管理,左右为难,无所适从,反而影响了工作的正常进行。

(3)业主虽然也授予了监理方必要的权力,但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往往不能很好地支持和信任监理工作,结果监理方在对业主向承包方的付款方面无任何制约力,因此在制约施工方的环节上监理方常处于尴尬、被动状态。

2、对存在问题的处理

(1)监理工程师本着一切为业主服务的意识,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

①主动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监理方的一切监理活动应向业主负责,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施工情况,未经业主授权监理工程师无权变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②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拒或其他因素需要变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时,监理工程师可以向业主提供建议,积极协助业主与承包方协商合同变更事宜。

③对业主提出的要求以及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监理方的现场监理人员也要随时做好记录,及时改进和解决。当监理工程师正确的建议被业主否决时,应阐明自己的观点,书面通知业主,并说明可能给业主带来的不良后果。

(2)业主应大力支持监理工作,为监理方的工作提供合理、平等的平台。

要尊重监理方独立公正的第三者立场,授予监理方必要的权力,如技术上的审定权、工程质量的评定权、进度与工期的确认权、工程款支付与结算上的确认权与否决权、组织协调上的主持权,应大胆放手,将付款签发权交给监理方等。

总之,业主委托监理方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就必须对监理方给予充分信任,对各自的职责、权限有明确的划分。而且为完成一致的任务目标,达到预期的目的,两者间仅分工明确是不够的,业主与监理方还必须默契配合,无保留地合作。业主应大力支持监理工作,尊重监理方独立公正的第三者立场,授予监理方必要的权力,如前文所述的技术上的审定权、工程质量的评定权、进度与工期的确认权、工程款支付与结算上的确认权与否决权、组织协调上的主持权,应大胆放手,将付款签发权交给监理方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工程变更管理中注意的事项

1、任何工程变更都会引起工程费用的变更。某一工程局部或工程材料变更单项虽少,但也可能使工程费用大幅度增加,甚至使工程费用失控,总投资突破工程概算。如变更结构物的回填料,虽然单项费用变化不大,但全部工程构造物数量很多;又如沥青混合料中天然砂改用机制砂和沥青改用改性沥青等,这些单项材料虽然差价不多,但工程量很大,单项累计费用总额就会很大。

2、工程变更虽然计划方案先进、可行,但工程变更决策时间、设计周期的要求,可能使工程进度受到影响,无法按预定工期完工。

3、防止非指令性变更发生。如在没有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下达变更指令的情况下,而业主某些人员提出变更工程标准、技术规范、修正设计差错,以及某些监理人员提出超合同规定提高工程质量和工程材料质量控制标准等,造成实质上的工程变更,从而引起工程费用的增加,此种变更带有随意性,缺乏根据,应予避免。

三、总结

本文通过对施工合同管理中工期管理和不可抗力管理的分析认为,在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充分理解的基础上,业主要给予监理工程师充分的信任,发挥监理工程师独立公正的第三者立场。总之,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必须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以业主满意为准则,以不损害承包人合同权益为前提,在授权的范围内代表业主行使监督检查权力,并根据合同条件的变化,实事求是地、公平公正地处理合同事件,从而较好地实现三大目标控制,保证工程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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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城市化轨道方面的交通通信工程方面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义

作为一项综合性极强的管理措施之一,项目管理已经在对很多不同专业中的综合表现的工程中得到了很好的证,它是一种能够极大程度的对质量以及进度进行保证以及对资本进行节约的有效手段。对规模巨大的工程进行施工,单独凭借一个人的经验以及力量是完全行不通的,特别是针对那些多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性的工程来讲,更需要找到一套科学性以及严谨性极强的管理办法来对项目目标的实现进行有力的保障。

项目管理的中心意义自带的是对各种资源进行有效、有力的运用,在保证资金最小化的同时来保证项目实施的同时能够按照预定步骤有计划的完成预定的目标。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的预见性,指的就是在工程开始之间,就尽可能的将工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所有事情提前进行计划,并且给出相应的应对办法。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使得工程在井然有序中进行,从而对一些可能因乱七八糟的事情而造成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以及人力资源造成的浪费进行避免。

地铁、公交等城市化轨道的通信系统便是交通运营管理中的最重要的部分。其经由无线通信、直通电话或者是其他通信手段组合而成,是一个及其发杂的但是综合性极强的专用通信网络。所以,显而易见的,必须要有一群信息通信方面的专业知识性人才来对系统的高质量运行进行有效的保证,同时,也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来对每一个系统的工作进行规范,只有这样做,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对工程的建设目标的达成进行保证。

二、城市化轨道交通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的内容

公路方面的通信系统工程的最高组织者即是集成总承包商,其负责了整个施工工程中所有的施工部署以及项目管理工作。能够对公路的通信系统工程的建设进行有效组织的最主要条件就是集成总承包商能够对通信系统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以及运营的管理模式有很详细的认识以及见解。与此同时,其本身还需要具备足够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只有对公路的通信系统极具认知度的企业才能实现整个工程的预定目标的实现以及项目管理工作的完美实现。

通信系统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逐渐而成的:乘务人员专用通信系统、公安司法部门通信系统以及民用通信系统,在这三个方面之中,又以专用系统最为的复杂以及重要。

而城市化轨道的通信工程方面的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分为以下两点:

(一)集成设计

总承包商会根据工程结构进行简单的初步设计,并提出相应的集成设计内容,一般情况下集成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制定出一套针对各个子系统以及交通通信方面的整体系统的技术规则指导书。

2、对整个通信系统的交互连接接口进行详细的设计,以保证资金的最小化,成果的最大化。

3、对整个通信系统的工作设备进行选择,保证设备能够实用并且胜任。

(二)对于工程整体方面的组织管理

对于工程整体方面的组织管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即是对质量方面的整体控制;其中分为以下几步:

a.设备的采购阶段;

b.设备的制造阶段;

c.对施工前整体的质量进行控制;

d.在施工过程中对于质量的控制;

对整个通信系统的建设过程中的进度进行控制;其主要按照以下两个步骤完成:

第一步:对于整个项目的具体施工进度的进行详细计划;第二步指的是对于整个项目的具体施工进度的进行准确的控制;

进度控制的基本原理

对于公路方面的通信系统的工程项目实现的过程,主要包含着以下两个基本的过程:第一个是对于系统的设计、建造等得具体实施过程。另一个指的就是对这个实施的过程的管理的过程。同样的,遇着两个基本的实现过程相对应的,是建立施工项目的管理系统以及实施系统。前者是通过一系列的有效措施对项目进行管理以达到提高成效的目的,而后者是对于各种专业型人才而言,其运用自己的专业技术来对项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而对于管理系统而言,其又根据具体的计划执行的结果以及各个相关因素的具体状况、环境的变化因素等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并且对具体的实施系统加以一系列游侠的控制以及协调,是项目能够最大程度的实现预期既定的目标。

4.总承包商还必须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有效合理的投资管理控制。

5.总承包商和交通管理部门之间必须进行具备法律效应的合同签订,与施工工人之间也必须进行有法律保证的合理的合同签署。

三、项目管理工具以及项目管理方面的创新

(一)管理工具的创新应用

对于项目管理方面的创新最基本就是对项目管理办法的创新,即是采用新型、整合性好、风险系数低的项目管理手段,现在主要推荐以下2中工具:一种是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即美国的项目管理权威协会,简称:PMI)应用的项目集管标准以及项目管理方面知识体系指南(简称:PMBOK)。另一种是项目管理方面信息系统的EPM。前者是指代的是可衡量、标准化并且可控制的项目管理标准,可以达到组织项目管理的较高成熟度。第二种指的是通过信息管理的办法进行科学有效的项目管理,综合运用这两种办法可以有效地规避一些不必要的风险以及克服一些管理工作中的困难,以让项目被顺利完成。

(二)对项目管理方面的创新

对于详细的管理方面的创新主要在于对于形式以及内容模式的创新,管理这应该摒弃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应用新型的管理模式,如国外先进的4控制3管理以及一协调的管理模式,其指的是在原有的对管理制度方面的控制、对施工进度方面的控制、资金投资方面的控制、信息技术管理、合同管理以及组织协调的基础上再增加了安全责任控制以及供货商协调管理这两点,并应该着手加强对于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安全责任管理的建设。

对于当代新型的项目管理来讲,应该积极运用网络等一系列手段对项目管理进行科学化、信息化以及信息化的创新,紧紧跟在时代的步伐后,时刻对国外优秀技术进行本地化的取长补短,这样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使得我国的项目管理方面有一个长足的进步。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