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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模板(10篇)

时间:2023-07-19 16:56:1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

篇1

当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专业化程度不高,主要是“大而全”和“小而全”的经营模式所致,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经营链来看,从展业、承保、再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追偿到产品设计和资金运用无所不包;二是从所经营的产品承保的标的来看,既包括了有形的财产也包括了无形的责任、保证、信用,以及虽有形但难以估量价值的人的生命和身体。

根据中国保监会对财产保险公司经营险种的分类,包括了法定强制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投资型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健康保险、农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其他等16类产品,虽然针对较为特殊的农业险和健康险业务已经批准了一些专业公司经营,包括车险也批准了一家专业公司经营,但绝大多数产品新公司、老公司一般都在经营。这就导致了经营和管理资源的分散,难以集中形成经营特色,从而使得产品难以得到有效的深入发展——技术含量高的产品难以突破,而传统的企业财产险、货运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竞争日趋激烈。

纵观整个市场,保险资源的分布不合理、不均衡,产品的供需矛盾突出。

一、影响产品营销的原因

(一)综合因素

现有产品的数量多而绩效不理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沿用了多年的一批老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已滞后于市场实际需要,亟待更新改造;二是1994年由人民银行统颁的一批财产险的费率距今已12年时间,需要根据经营数据重新厘定,此外,如高科技新兴产业的风险等级归属需要确立,以便于明确其对应的费率;三是新产品开发的创新体系未能得以建立,创新的有效性受到影响,在监管机构报批或备案的数量庞大的产品中有相当数量的产品雷同;四是不同的产品所需要的资源和能力不匹配。

(二)产品的专业特性导致经营所需资源的差异性

保险人必须关注自己的产品结构,将适合自己经营的主打产品逐渐突出,形成经营的特色。这首先需要经营者正确地认识各类保险产品的专业属性和经营所需要的资源特性。

1.产品的专业特性

财产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产品承保的标的既涉及了固定的和移动的有形财产,也涉及到了无形的责任、保证、信用以及虽有形但难以估量价值的人的生命和身体。按照承保方式和赔偿方式划分,财产保险又可划分为第一损失保险和赔偿方式、不定值保险和比例赔偿方式、定值保险和赔偿方式以及重置价值保险和赔偿方式。如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而货物运输保险则属于“定值保险”;家庭财产保险适用于“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责任保险有“期内发生式”和“期内索赔式”两种确定责任保险的责任事故有效期间的方式,赔偿限额分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对于意外伤害保险来说,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发生事故时是以保险金额为给付限额,采用的是“定额保险合同形式”,不适用于财产险的补偿性原则,也就不存在代位追偿、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的问题;而信用保险则又是唯一不适用于“大数法则”,而是以被保险人的信息为承保基础的特殊产品。从保险合同订立的期限来看,虽然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多数是合同期为一年的保险产品,但也有超过一年期的工程保险:甚至时间更长的“长尾巴”的产品责任险,同时也有少于一年期的货物运输保险、旅游险,甚至是以小时为保险期限的航空人意险。从理赔来看,有的涉及到代位求偿,有的要冲减有效保额(如企业财产保险),有的由于不足额投保需按比例赔偿,有的要扣除免赔,有的仅包括不超过保额的施救费,而船舶保险还包括了共同海损、救助费用、施救费用,责任险一般还包括法律诉讼费……。由此可见,财产险公司所经营的保险产品不同种类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2.产品的配套资源

目前有些产品如责任险、保证险、信用险、健康险在各家财产险公司的业务中占比过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来自社会大环境的,如责任险有赖于与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的制定、保证保险有赖于全社会诚信的提高和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康险有赖于医疗体制的改革与医疗行为的规范以及客户的诚信,同时也有来自保险人的原因,例如:缺乏经营管理经验、缺乏专业人才、缺乏数据和信息技术支持等等。从产品经营的侧重点划分,笔者将其大致划分为四类:拓展型、管理型、服务型、混合型,其所需要的配套资源各有侧重。

(1)拓展型。如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投保标的多,风险分散,“大数法则”可以得到最好的应用,关键在于销售方式的创新,要在拓展方式上下功夫。

(2)管理型。如机动车辆保险、短期健康险,共同的特点是保源丰富,需求广泛,关键是能否通过有效的管理实现盈亏平衡进而盈利;企业财产保险的日常出险率低,不必像出险频繁的车险需配置数量众多的售后服务人员及资源,但其标的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需要的是专业的保前查勘和理赔查勘定损;卫星、桥梁、地铁等特殊风险保险还有赖于承保公司的品牌和再保险的分保支持;健康险产品需要具有临床医务经验的专业核保核赔人员以及管理水平好的定点合作医院;信用险是唯一不适用于“大数法则”的,它是以被保险人的信息为承保基础的,需要保险公司具备能够做出专业风险评价的人才、信息、经验以及it系统。

(3)服务型。如以旅行者为目标的含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在内的旅行综合保险,其产品的经营和管理并不复杂,关键是能否有配套的服务及时响应。

(4)混合型。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重点在于核保核赔的管控,经营服务网络、零配件报价系统以及快速便捷的服务等。既是管理型的产品,更是服务型的产品;进出口货运险既要积极拓展,又需要加强风险管控,不仅要建立一支了解国际贸易知识、进出口货运险特性、海商法的展业和核保核赔队伍,还需要在境外建立广泛的理赔检验机构,以做好在境外受损货物的损失查验工作;投资型保险产品既要选择好销售渠道,积极拓展客户,同时更要有赖于资金运用的成效。通过以上从不同角度对保险各类产品专业属性的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产品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需要不同的资源和能力来加以支持,否则是难以深入的。由于上述产品要求经营者具备不同的资源和能力加以支持,但资源和能力具有有限性,因此,对于目前财产险公司经营的主要产品按类分析,有利于认清产品各自的专业属性和对特定资源的要求,避免盲目经营。

二、产品营销平台的建立

保险这一无形产品比有形产品更为复杂,涉及到条款、定价、渠道、单证、it、宣传、服务、风险管控、销售策略、公司品牌以及企业文化等要素。产品创新的过程实质上是公司多种资源和能力整合的过程,也正因为如此,一个新产品所涉及的要素越多,防止新产品被复制的能力就越强。而与此同时,产品的构成要素中出现的不配套或错位又恰恰是影响产品绩效的环节,需要在实际营销过程中加以关注,根据实践,笔者提出影响产品营销的10个主要因素:

(一)目标客户

在确立了经营战略之后,就要对所提供的产品进行准确定位。“定位”(pos沁on)一词是由两位广告经理艾尔·列斯和杰克·特罗首先提出来的。他们认为定位是对产品的一种创造性工作,定位的对象不是产品,而是针对潜在客户的思想,是对潜在客户心智所下的功夫。也就是说,要为新产品在潜在客户的大脑中确定一个合适的位置。定位是首先从市场出发,从探求客户的心理着手,去了解他们的需求,之后再动手设计产品。保险保障功能是保险产品的核心价值所在,客户之所以投保就是因为其产品存在所能够承保的风险,通过保费的支出获得一旦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即可得约定的经济赔偿或给付的承诺。实际经营中,产品缺乏细分,目标客户不清晰,甚至是目标客户与所推出的产品之间错位,无疑会对产品的经营绩效产生较大影响。为此,保险公司在有了一个好的产品创意之后,要明确产品所指向的目标客户,之后要通过科学的市场调研方法掌握客户的需求,形成产品概念,之后再逐步深入细化,与公司的营销资源相配套,使之成为形象清晰、定位准确的产品。

(二)费率厘定

面对今天这样一个竞争日趋激烈的保险市场,保险产品的定价不仅要考虑由纯损失率构成的费率,以及由经营成本构成的费率,预定承保利润率构成的费率,连同为防止费率椭定而设定的费率浮动因子,还应根据目标客户的消费特性和心理特点分析该产品的价格弹性,再决定营销过程中应采取的价格调整策略一维持、下调、上浮。该上浮时却下调,或反之,都会导致产品价格的错位,影响销售业绩和产品的盈利。

(三)渠道选择

不同的产品具有不同的目标客户,需要差异化的销售渠道,例如:复杂的产品需要业务员与客户进行面对面的沟通,直销较为适宜。而功能简单,缴费便宜,一目了然的家财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保险等产品则适合通过网络和电话销售,否则,将因为相对于保费过高的投保成本而抑制潜在客户的投保动机。理财型的保险产品通过银行销售为宜。

(四)交易系统

要根据产品所投放的渠道开发配套的出单交易系统,例如,通过银行销售的就要考虑到产品能够在银行窗口快速核保或免核保出单,网上销售产品的出单系统又有其所特有的要求和特点。

(五)产品宣传

要通过有效的宣传向目标市场说明自己能够提供给消费者的价值,以及与市场同类产品客观相比所具有的独特价值。不同的产品定位就决定了对应的广告的诉求点、形式、传播途径、投放量的不同。如机动车辆保险新产品的宣传应当选择在车辆销售场所、办理车辆和驾驶证有关手续的场所、长途客运车站和车厢也是很好的宣传场所。要注意所选择的媒体和新产品的目标客户一致性的程度。值得提示的是产品宣传的投放量要服从销售目标,而并非越多越好,过量投放不仅浪费企业有限的资源,而且易导致消费者心理逆反,边际效益递减,同时还可能使服务与管理跟不上业务规模的发展,形成广告的负效应。

(六)产品包装

原本设计的是一款针对高端客户的保险产品,具有保障功能多,保障程度高的特点,但却为客户提供了一份没有高端感觉的与一般产品无异的普通的保险合同,产品形式没有与核心产品相匹配,降低了产品在客户心目中应有的分量。

(七)客户服务

该提供配套附加服务的却没有提供服务,例如,出国旅游人员在境外由于对语言、环境等的不熟悉,对产品附加的紧急救助等服务的需求加大,此类产品如果没有相应的境外服务为配套,产品必然是不完整的,客户所购买的产品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八)产品名称

保险产品是客户正常情况下不需要,而一旦发生意外又最需要的转嫁风险的特殊商品,如果将产品所保障的风险直接列为产品的名称,是非常影响客户的消费心理的。因此,对于保险产品更要充分考虑到推广地区目标客户的消费心理,例如:有的寿险产品起名“红利来”、“老来福”,不仅朗朗上口便于记忆,更是喜庆吉祥,迎合了目标客户的心理需求,与产品本身的特点相吻合,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因此,产品名称需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对产品名称规定的基础之上,针对目标客户的心理特征精心加以策划。

(九)销售时机

不同的产品由于特定的目标客户和保障功能,需要选择适合的时机推向市场。还以上述的旅游保险为例,就应当紧密结合中国的传统节日和黄金周,选择在元旦、春节、“5.广、“10.1”等旅游黄金周前推出,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篇2

(一)发展投资银行业务

随着资本市场业务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传统的以大中型客户为贷款导向的信贷盈利模式受到直接冲击,以承分销为代表的投资银行业务和资金投资业务将面临巨大的发展空间,这不仅有利于增加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和投资收益,还能改善当前商业银行以贷款利息收入为主的单一收入结构,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商业银行应当改变观念,积极拓展资本市场业务,主动出击投行业务。当前可以开拓的业务领域包括:1、融资及财务顾问业务。依托银团贷款等结构化项目融资业务,发展融资及财务顾问业务。通过参与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积极介入到政府财务顾问和大型国企财务顾问市场,利用银团贷款与证券承销操作程序的相近特性,积累商业银行在分业经营体制下的承销经验。2、业务。利用资金汇划和清算系统券商结算是商业银行依托健全网络的优势业务。同时,还可利用机构网络优势开展销售证券、基金和保险产品与服务。3、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业务历来是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表现竞争与合作关系的主要业务领域,商业银行利用掌握着不良资产和优质住房按揭贷款资源的优势。通过不良资产和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实现处置不良资产、盘活长期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等经营目标,同时积累投行业务经验。4、创业板市场业务。主要是针对具有核心技术优势和较好管理水平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创业期进行扶持、包装、推介等一系列融资顾问服务。

(二)积极推进产品创新

综合化经营的着力点,就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通过为客户提供不断创新的综合化金融产品,来提升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力。

商业银行不仅要在传统银行业务领域如票据业务、消费信贷等方面不断推出新的创新产品,而且要积极探索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资产证券化、企业短期融资券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非银行金融产品,为综合化经营的开展创造必要条件。在这方面,商业银行应该加强跨市场性产品的研发和交叉销售。

(三)提高非利息收入业务的比例

近期商业银行进行全面的综合经营将面临较大的体制风险。但当前商业银行可以在不违反现有分业经营制度框架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和客户的需要,选择重点发展中间业务品种,加强相互之间以及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加大业务创新的力度,提高非利息收入的比例,推进综合化经营。重点发展以下几个方面的业务:一是由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等所组成的政府债券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成为商业银行运用巨额资金的重要渠道;二是商业银行有其他机构所不具备的网点优势,是品种日益繁多的基金、政府债券、保险等金融产品的重要代销渠道;三是证券市场机构投资数量的增加、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和商业保险的发展将会使银行在证券投资基金、QFII投资、社保资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等金融资产的托管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四是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和汇率形成机制的改进,防范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利用利率、汇率波动进行投资的衍生业务将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五是企业资金管理、投融资需求的高涨和购并活动的增加将推动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的现金管理、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等业务的发展。

(四)拓展个人银行业务

国外发达国家的银行个人银行业务是在80年代前后逐步兴起的,短短十几年间,个人银行业务得到迅猛发展。目前国际上许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利润已占利润总额的30%~70%,成为最重要的利润来源之一,如汇丰控股的个人金融服务、消费金融和私人银行业务利润贡献占到60%以上。

拓展个人银行业务关键是要求商业银行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服务客户为出发点,使其渗透到银行工作的各个环节;树立起市场观念、客户观念和营销观念,增强“市场和客户需要什么就生产什么”的理念,加强产品创新,向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金融服务,最大限度地提升客户的满意度,从而留住客户,扩大优质客户群体。

(五)构建金融机构之间的战略联盟

战略联盟是指企业之间为实现战略目的而达成的长期合作安排。战略联盟有合资企业式、功能协议式、股权参与式和宽框架协议等具体形式。通过战略联盟,各类金融机构之间可以形成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从而获得综合经营功能。此外,通过合作,还能够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减低成本和分享客户基础,从而扩大各类金融机构本身的地理、产品服务及客户范围。目前,中国人寿、平安、新华、太平人寿在内的国内各大保险公司已和十几家商业银行普遍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这些都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与境内外保险、证券公司战略联盟的实质性启动,开创了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新模式。

(六)加快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的组建进程

所谓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其优点是:控股母公司能运用组合理论、协同理论和能力理论对子公司进行战略协调和管理;子公司作为经营实体独立从事经营活动,从而金融控股集团在整体上可视为综合性银行,又能适应分业管理的要求。

(七)加快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人才是竞争的关键。国际上实行综合化经营较好的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拥有一批适应综合化经营的跨领域、复合型人才队伍。与之相比,国内商业银行还存在很大差距。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外资银行的大举进入,国内商业银行将因人才不足在综合化经营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也面临着人才流失的危险。因此,商业银行应尽快着手,按照综合化经营的需要,超前制定人力资源规划。一方面,选拔一批优秀员工到国外综合型商业银行培训学习,培养一批既精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项金融业务又拥有法律、管理等多领域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应通过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薪酬和激励制度,在国际金融人才市场上,引进一些优秀的复合型金融骨干。

(八)建立综合化经营的信息技术平台

先进的信息技术平台,是实施综合化经营的技术保障。目前,商业银行现有的信息系统都是在分业经营框架下建立起来的,综合化经营后,原有的业务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客户关系系统已经无法满足多元化业务需求和风险控制的要求。

因此,要实现综合化经营,必须尽快着手更新或升级现有的信息技术系统,建立起多元化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系统、复合型产品创新和销售的信息技术平台以及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这一点对今后实行控股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更为重要。

二、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综合经营的模式选择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综合化经营大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德国、瑞士、英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该模式下,银行可以全面经营存贷款、证券买卖、保险销售等业务。二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该模式下,由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并购或投资控股独立的子公司分别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金融业的逐步开放,为了谋求更好的生存与发展空间,近年来国内一些商业银行开始突破分业经营的界限,通过战略联盟、金融控股公司等模式开展综合化经营的探索与实践。从国内实践看,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综合化经营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浅层次的业务合作,如商业银行与证券、基金、保险、信托共同开发综合性产品并销售;二是大型企业集团组建控股公司,集团本身不经营金融业务,而由其控股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多个金融子公司分别经营多种金融业务,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保险集团模式;三是合资模式,如建行与摩根士丹利合资成立投资银行--中金公司;四是境外机构并购,如工商银行通过控股工银亚洲(香港),并通过工银亚洲控制太平保险,渗入投行和保险业,开展综合化经营;五是设立专业性公司如基金公司,进入其他金融领域。这些做法对于推动综合化经营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已不能满足我国经济金融发展需要。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环境,以及国内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目前较为可取的模式。这种模式下的子公司事实上仍实施专业化经营,而在集团层面是“全能”的,这既没有打破分业经营的大原则,又可以达到综合化经营的实际效果,较大限度地减少了对我国当前法律环境及监管体制的冲击。

关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途径问题,可以在坚持市场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多样化的探索。就目前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而言,以商业银行为主体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应当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主要方向或现实选择。也就是说,建立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以商业银行为母体或核心,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应以辅助角色进入金融控股集团。因为中国的金融企业,以商业银行的资本实力、信誉、稳健性、品牌、风险管理机制等方面都较其他金融企业更为显著。这一点,从国外金融控股集团的案例也可以看出,国外金融集团大都是以银行为核心来组建的,如花旗集团、瑞穗金融集团、瑞士银行集团、汇丰集团、荷兰银行集团、德意志银行集团等国际有影响力的综合性金融集团,都是以商业银行为核心进行运转的。

篇3

诚信,就是要诚实、守信用,对自己、对他人、对集体要有责任感。它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每个人应该做到的最起码的道德标准,是现代文明的基石和标志。诚信是社会进步的基础,对一个企业来说,诚信是生存、发展、壮大的基本条件,百年老店所以能长盛不衰,正是长期坚持诚信的结果。而因为不守诚信,持续多年精心策划、乃至制度化系统化的财务造假,使世界50强企业美国安然公司、轰然倒下,刷新了全世界最大公司的破产纪录,“安然”成为公司欺诈以及堕落的象征。

1 保险合同要遵守原则

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就是讲诚实与守信用,诚实就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守信是指一方当事人都应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已的义务。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要求严格于一般民事活动,即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最大诚信是指当事人自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标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隐瞒行为。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原则,在合同履行的整个期间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这是因为:

(1)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所谓射幸合同,即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

(2)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一方面,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标的或者人身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属于不确定的状态,保险人之所以能够承保处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基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估计和计算。

(3)从保险的行业特性来看,保险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誉为社会的稳定器。保险经营的特征表现为:①保险费收取的分散性,保险运作的原理就是各个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从而形成一定的保险基金,由保险人来承担被保险人可能出现的风险;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险费越多,保险基金越大,保险经营越安全,保险分摊也就越合理,从而保险人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些要求保险人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②保险经营的安全性。稳健经营是对保险行业的特别要求,中国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也有明确的限制,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③保险资金的负债性。保险资金属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保险人不得将保险资金作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为利润上缴,只能充分利用确保增值,因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

中国保监会的“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简洁、有力地概括了保险业的根本特征和保险人的从业理念,摆在首位的就是坚守最大诚信原则。

“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ICC)旗下标志性主业的中国人保财险的核心价值观:风雨同行,至爱至诚。其核心要素就是至诚,充分体现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具有时代特征,符合人民的需要。作为与共和国共成长的中国人保财险,在六十多年的卓越历程里,对人民尽忠诚,讲良知,讲爱心,将保险的温暖情怀传递给更多的人。对客户讲真诚,忠实履行保险合同承诺,为客户提供与众不同的,超越期望的保险服务,保障人民高品的生活;对股东讲诚信,讲价值,以优秀业绩向股东提供持续稳定丰厚的回报,不断提升股东价值,实现公司价值的持续增长;对员工讲诚信,关爱员工。将公司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员工,不断提高员工的幸福感,帮助员工实现个人价值。可见,诚信成就中国人保财险的辉煌,树起了中国保险第一的品牌形象。成为亚洲最大,世界第二的财产保险公司。

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保险的理论和实践都证明,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作为经济的”助推器”,社会的稳定器,对经济和社会担当着重大的责任。它的售前、售中、售后无不渗透着“诚信”二字.。保险与诚信是鱼水关系,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2 中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

篇4

一、寿险营销及其重要性

所谓寿险营销,即是指以寿险这一特殊商品为客体,以消费者对这一特殊商品的需求为导向,以满足消费者转嫁风险的需求为中心,运用整体营销或协同营销的手段,将寿险商品转移给消费者,以实现保险公司长远经营目标的一系列活动。寿险营销主要可以分为营销策略和营销渠道两个方面。寿险营销策略主要是指是保险企业以客户的需求、购买力等为基础,有计划地组织各项寿险经营活动,并且通过协调一致的产品、价格、渠道和促销策略,为顾客提供满意的商品和服务而实现企业目标的过程。而寿险营销渠道,则是寿险产品从生产者向消费者转移过程的具体途径。

寿险营销对于整个寿险业的发展来说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它甚至是决定寿险产品能否顺利出售以及其市场份额大小的关键因素。同时,一个良好的市场营销是保险公司塑造良好企业形象的战略性途径,它可以通过市场需求分析、目标市场定位、产品结构优化、销售渠道畅通、和促销、广告、公益性活动等系列策略,在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也提高了公司的知名度和传播美誉度,从而塑造了公司的良好形象,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赢得了公众对公司的好感。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形象的良好与否,公众的认可度高低甚至可以及决定一个公司是否可以蓬勃发展。

二、寿险营销创新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当今社会中,经济与科技发展越来越迅速,企业想要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立足,就必然要进行创新。创新是一个企业的灵魂,是一个企业想要不断发展前进的动力和根源。同样的,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创新更是其促进其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

我国保险公司在寿险营销过程中存在着颇多问题,只有对寿险营销进行进一步的创新,才能更好的促进整个寿险行业的发展。当前我国寿险营销策略普遍采取粗放型的经营方式,大部分保险公司注重销售市场的开拓而忽视了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模式的创新与完善。此外,保险公司在首先经营的培训上过于急功近利,便使得营销人员无法获得专业的寿险营销知识,甚至不具备一个寿险营销人员的职业操守,这便导致了公众的不信任,于是在当前寿险市场上这种只重视规模的扩张而忽略了经营效益的大环境下,整个寿险营销每况愈下的前提下寿险行业自然也无法蓬勃发展,

而从寿险营销的渠道上来说,当前我国的寿险营销渠道有明显的欠妥之处,就我国寿险营销来说,个人销售依然是占绝大的比例的,虽然近些年来,银行销售寿险产品已经越来越普遍,但是由于其在管理宣传与建设创新上并未有太多的突破。在国内,银行已逐渐开始成为保险产品销售的另外一个重要渠道,但在宣传和建设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深化。除了这两种营销渠道之外,网络营销和电话营销虽然也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但与国外相比,依旧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营销渠道的单一化与浅层化也是我国寿险营销的另一个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由此可见,我国传统的寿险营销内部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弊端,这使得寿险行业在这个经济日益发展,科技日益创新的环境里越来越举步维艰,寿险营销策略和营销渠道的创新已经迫在眉睫了。

三、如何进行寿险营销的创新

首先,对于市场经济下的公司经营者来讲,诚信经营与创新是其是立业之本、兴业之道。不得不承认我国寿险经营中存在着不诚信经营的问题,因此,选择以诚信作为寿险经营的原则,是一种必然。此外,寿险行业应当注重企业产品的创新研究,根据市场的需求以及消费者的具体情况,利用科技创新积极开发新的产品,进行更多的产品创新、服务创新以及营销战略创新,对于目前寿险市场上呈现出的这种因为寿险产品品种而诱发的“供不应求”的现象,寿险公司要注意多样化、多层次,注意研究和开发新险种,充分结合消费者的经济条件、所处地域以及对寿险产品的需求从而进行寿险产品的设计,真正做到寿险行业“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转”的境界,以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者需要,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去解决寿险经营当前所面临的窘境,实现寿险经营的更好发展。

从营销策略创新的角度来说,既包括寿险的经营方式的创新,也包括寿险的服务管理的创新。当前我国寿险营销方式大都属于粗放型的,因此以效益为中心,走内涵式发展之路是我国寿险经营想要得到提高所必然需要的创新选择。寿险公司在开展业务的时候,要注重边际效益,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保单利益的最大化,是在公司的盈利;此外在营销管理上,要在追逐利益的基础上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同时必须按照现代企业的要求,对自身的发展做出调整与创新,实现更好的盈利与发展;而寿险的服务管理方面的创新,则着重体现在加强售后服务意识上。总之,加强寿险营销策略的创新,提高产品创新与服务质量,才能提高寿险行业的公众信誉度,从而提高整个行业的地位。

除了进行营销策略的创新,营销渠道的创新也是必不可少的。总体来说渠道创新包括银行联保、电话营销以及网络营销三种方式。首先,银保的新模式有利于银行与保险公司进行强强联手,获得客户的第一手资料,为保险公司提供更多的客户的同时也增强了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从而是保险公司可以更加轻松的获得展业;而对于电话营销,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开发研究出一套适合于电话营销的软件系统技术支持,从而可以对寿险营销管理起到定量分析、定性决策的作用。最后一个创新渠道即是网络营销,当今社会随着电子技术日益发展,网络已经得到普及,寿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更应该与时俱进,通过网络建立一个营销平台,吸引更多的投保者,在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促进了寿险营销的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鱼建光.当前我国寿险营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革途径[J]上海金融,2004,(12).

篇5

一、企业与环境理论的回顾

“环境”一词在《辞海》中的解释是,围绕着人类的外部世界,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和物质条件的综合体,可分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这种解释主要强调环境的外部性和客观性,人们只有适应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这种解释是建立在一个假设前提基础之上,即环境是外部客观存在的,而人们有能力看清楚这些环境因素,也有能力分析和预测环境的变化。但是,社会构成主义者①则认为,在组织内部没有任何成员可以“看见”环境,事实上是组织用丰富但模糊的信息构建了环境,在这个环境中,甚至连“内部”和“外部”这种基本的范畴都是非常模糊的,从而,环境是管理信条的产物。如科奇(Smircich)和斯达贝特(Stubbart,1985)将环境分为三类:客观环境、感知环境和改造环境。以上两种相反的观点,不仅引发我们思考应该如何正确认识企业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同时启发我们不单从适应环境的角度,还应从改造环境的角度来认识企业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环境理论主要包含四个观点:一是环境决定论(Hannan和Freeman,1977),适者生存是最高法则,环境决定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企业要么去适应环境,要么被环境淘汰。二是环境适应论(Lawrence和Lorsch,1967),企业应积极主动地适应环境,尽管企业的组织方式和管理行为方式依赖于环境的特质,但企业可以采取权变的方法来对付环境,并与环境的变化保持一致性。三是相互影响论(Pfeffer和Salancik,1978)认为,企业不是消极的接受者而是积极的参与者,不但要调整或改变自身以适应环境,而且要努力改变环境使之有利于企业。四是共同进化论(Moore,1993,1996)认为,企业是商业生态系统有机体的组成部分,管理者不能只盯住自身和竞争者,要密切关注企业所处的商业生态系统中其他相关企业和经济环境,并与之“共同进化”,创造与其他生态系统相互生存的网络。

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与经营环境的关系

人们对环境认识的深化和演变的路径:被动适应主动适应改造环境共同进化,即从原来的如何管理好企业内部资源、实现最优产出,转变为如何驾驭环境的急剧变化,如何提升适应和控制环境的能力,从而保持持久的竞争优势和竞争力。

(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特性保险公司属于金融行业,在经营管理上要坚持“三性原则”,即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者的统一。但是,保险公司又不同于银行和证券公司,因为保险公司经营对象是风险,经营管理受宏观经济、国家政策、法律、市场秩序等环境影响很大,管理的难度和复杂性较高,因此保险公司具有明显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管理特性。1.经营风险的“二重性”。保险公司是专门从事风险集中与分散的特殊性企业,经营管理面临“双重性”要求:一是作为社会风险的管理者,肩负着有效识别、承担、转化和防范社会风险的职责;二是作为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面对防范和化解自身经营管理中各种风险的挑战。这个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公司必然面临比其他企业更大的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对经营环境分析具有更为强烈的客观需求。2.经营的广泛性和社会性。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广泛,不仅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死亡保险、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等有关“人身和人生”的各个领域,而且涉及公民和法人的责任和信用保险。保险公司一旦经营失误,不仅影响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甚至可能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3.保险期限的长期性。除财产险、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外,保险公司产品的保险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有的寿险长达几十年,关系到被保险人的一生。这种长期性使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受到一系列复杂的环境影响,如承保标的的变化、社会经济的波动、资金运用的环境、未来利率的变化等多重环境的压力。4.业务管理的复杂性。保险经营的广泛性和长期性,使得业务管理需要一套完整而严密的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需要保险公司和客户双方诚实,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这些内外环境因素加剧了业务管理的复杂程度。5.会计核算的预测性。保险公司是先收取保险费,然后根据损失情况支付赔款,这种先有收入后支付成本的顺序与一般企业正好相反。因此,在计算保险利润时需要采用特殊的程序、方法和假设,还要考虑汇率和利率变动等经济影响因素,同时,长期寿险业务由于取得收入和支付成本之间的时间差很长,还得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物价和通货膨胀等因素。这些内外部因素严重制约着利润核算的准确性,尽管精算技术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但是这也是建立在历史数据上的一种测算,为提取未决赔款准备提供一种科学的方法,因此,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只能预测当前成本,这给保险公司当期经营管理造成信息上的不对称。6.经营的不确定性和分散性。不确定性和分散性是保险经营活动的基本特征。对单一被保险人而言,保险事件发生与否、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及损失金额,在签订保单时是不确定的。针对这种情况,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主要采用大数法则,尽可能与更多的客户签订保险合同,以分散经营风险,实现保险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这种经营的不确定性和分散性迫使保险公司争夺更多的客户,加剧了市场的竞争。7.对投资的依赖性。保险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于承保利润和投资利润两个方面。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战”曾一度导致费率不断下降,最终导致承保利润几乎为零甚至亏损。2006年随着《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保险监管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保险公司的承保盈利能力逐步增强,2009年产险公司首次实现了扭亏为盈。但是,2009年保险行业利润总额为530.6亿元,而全行业投资收益为2141.7亿元,由此看来,利润主要还是投资收益,这就迫使保险公司对资本市场的依赖逐渐增强。8.外部监管的严肃性。保险公司属于金融行业,不仅涉及到国家的金融安全问题,而且涉及民众生产和生活的诸多领域,一旦经营破产将影响众多被保险人的利益,甚至可能危及整个社会的安定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从立法、司法和行政监督等方面加强规范经营。此外,保险公司与一般企业相比较,经营管理上受到的外部制约性和监管更为严格。

(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与环境的系统分析从上述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特征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涉及到内外影响因素较多,不但受政策、经济和法律等宏观环境的影响,而且受竞争对手、竞争秩序和市场监管等市场环境的限制,同时还受业务风险、内部控制和“三性原则”等内部管理环境的制约。在系统论的基础上,将主要影响因素归并为三个子系统,分别是:宏观环境子系统(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市场环境子系统(市场秩序、竞争对手、供应商、客户)、内部环境子系统(人力资源、组织结构、管理制度、企业文化)。这三个环境子系统共同构成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整个环境系统,既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运动轨道,又相互链接而发生相互的影响,构成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环境动态链环,任何一个链环的变动,都可能引起其他链环的变动。

(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与经营环境的关系模型为了便于理清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与经营环境的复杂关系,在宏观环境子系统、市场环境子系统和内部管理子系统的基础上,构建关系模型(图略)1.区域A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面临的现实环境。从图1可以看出,宏观环境子系统、市场环境子系统和内部环境子系统三者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重叠部分A是三个子系统共同发生作用的区域。例如经济快速发展必将带来保险市场容量的扩大,最终促进保险公司人员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增长,这对保险公司发展来说是有利的一面;但同时,由于市场容量的扩大也将吸引潜在的保险公司参与竞争,又将造成人才争夺、人才流失和业务流失。因此,保险公司在既定的现实环境中,既要区分环境有利和不利的两面性,又要辨别发展中机遇和挑战的共存性。2.区域B、C、D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面临的潜在环境,区域B、C、D都是只有两个环境子系统重叠的部分,是保险公司有待开发和利用的潜在环境。以区域B为例,B是宏观环境子系统与内部环境子系统重叠但不与市场环境子系统重叠的部分。当前,我国财产保险存在这种情况,投资者普遍认为我国未来经济发展潜力巨大,必将带动保险业更快发展,所以,积极设立新的保险公司。但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属于新兴市场,一些新兴保险公司在发展初期力求“做大”,往往采取激烈的竞争手段,如“价格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竞争秩序。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区域B对坚持规范经营的保险公司来讲,尽管是不利的竞争环境,但却是潜在发展的区域。在这个区域中,坚持规范经营的保险公司有三种选择,一是“以牙还牙”,被迫参与价格战;二是加大创新,积极寻求突破;三是努力改变环境,主动引导和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3.内部环境对外部环境具有反作用。内部环境子系统位于宏观环境子系统和市场环境子系统之上,这表明,宏观环境和市场环境是内部环境的基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首先要适应外部环境。同时,还显示,三个子系统是相互交叉、相互影响和相互关联的,这又表明内部环境对宏观环境和市场环境具有反作用,不是完全被动适应。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强化内部管理来改善内部环境,从而影响和改变外部环境。如坚持规范经营的保险公司可以与同业公会合作,以强化新兴保险公司的自律行为,或通过与监管部门沟通加大对市场行为监管处罚力度,迫使市场主体共同维护竞争秩序,从而逐步扩大区域A面积。所以,保险公司不仅要有适应环境的能力,还要有主动改造环境的意识和能力。

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与经营环境关系模型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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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机动车辆挂靠经营脱胎于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殊历史时期,其运营模式存在着诸多的不规范性,并潜藏了巨大风险,这种不规范在一定时期内还将继续存在。就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如何在不规范的市场中寻求发展,如何掌控机动车辆挂靠经营的风险,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

行业开放催生挂靠经营

1983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提出了“有路大家行车”、“国营、集体、个体一齐上”的政策,犹如惊天春雷,迅速催生了我国公路运输业发展的春天。

尽管如此,集体、个体运输户却始终面临着没有运输经营权的政策。与此同时,国有公路运输企业凭借掌控的线路和运输资源,极力排斥集体、个体运输户。集体、个体运输户亟需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国有公路运输企业又面临着资金短缺的发展难题,因此双方都有着合作的迫切愿望。

鉴于此,1995年交通部召开全国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工作会议,会议认为“通过挂靠,能够达到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符合增长方式的转变,能够加大汽车运输的覆盖面,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为社会服务。采取限制、排挤的措施都是错误的。”应该“允许国有运输企业接受社会、个体运输户挂靠经营”。由此,挂靠经营从幕后走上台前,并迅速发展成为全国客运企业普遍实行的经营方式。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挂靠经营方式吸引了大量的社会资金,推动了运输市场从国有一统天下、主体单一、毫无个性的行业,快速演变成为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经营主体多元、经营方式灵活多样的格局。截止到20__年底,全国公路客运车辆达到128.40万辆,其中挂靠车辆占营运客车的85以上,有些省份甚至达到了90。挂靠经营有效缓解了运力不足的矛盾,解决了人民群众出行难、乘车难的问题。

挂靠经营潜藏巨大风险

由于挂靠车辆的产权大多不属于运输企业,经营权又承包或出租给个人,资本的逐利性使挂靠车主把经济效益最大化放在了第一位,从而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公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公路运输经营主体多、企业规模小、运输组织松散、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弱、市场混乱等现象依然突出。曾被作为道路运输业发展新模式的挂靠经营,也颇遭业界批评。

一是行车事故频发,挂靠经营存在安全隐患。从被挂靠单位来看,尽管大多数国有道路运输企业在行车安全管理上采取的措施较为严格,但在挂靠经营模式下,难以进行有效管理。况且一些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收取车主挂靠费后便万事大吉,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更有甚者,对挂靠车辆根本没有任何安全管理措施,对车辆只提供办证、年审、维护等服务,甚至有时候发生行车事故也无从知晓。

从挂靠车主来看,绝大多数车主安全意识淡薄,车辆的各项成本,包括安全管理成本等被压缩到极点,车辆技术状况差,超载、超速、躲避安检等无所不用其极,处处存在隐患,行车事故频繁发生。

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表明,客车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挂靠车辆的肇事比例多达90。因此,挂靠经营模式潜藏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二是市场秩序混乱,挂靠经营较多违规行为。挂靠经营引发的利益主体多元化,造成经营行为不规范。实践中,一些挂靠车主往往不按许可线路运营,不遵守法律法规,车辆外挂、异地经营、恶性降价、非法运输、违规经营等现象较为普遍。

三是服务质量较差,挂靠经营突显诚信危机。从道路客运市场来看,由于客运门槛低,挂靠车主不乏文化低、素质差的社会闲杂人员,拉客、宰客、甩客、卖客、倒客以及欺行霸市等屡有发生。挂靠经营追求的是单车经济效益最大化,往往置服务质量、市场信誉于不顾。

从道路货运市场来看,一些货运车辆带病上路、违法运输、野蛮装卸、监守自盗,甚至连车带货“人间蒸发”现象时有发生,道路运输市场诚信度不高。

四是车辆产权模糊,挂靠经营潜藏法律风险。挂靠车辆的产权关系不明晰、经营主体不明确,使得由车辆产生的法律责任难以认定。司法机关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时,常常遇到挂靠企业与挂靠车主之间的责任认定问题。

司法实践中,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所有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既然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都为挂靠企业所有,那么挂靠企业就理所当然成为诉讼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按照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原则,虽然挂靠企业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均为企业户头,但经营权却归个人所有,挂靠企业实际上并不拥有车辆所有权,并不实际控制和运行该车辆,也不直接从车辆经营中获取利益。因此,挂靠企业不应该承担责任。第三种观点采取了折衷的态度,认为车主应为诉讼

主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对车辆挂靠经营的风险防范策略

保险实践中,与挂靠经营相关联的保险产品主要有机动车辆保险、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以及承运人责任保险等。从近几年的经营情况来看,我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的赔付率整体偏高,部分保险公司车险业务处于亏损边缘;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发展不够规范,赔付率相对较高;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理赔压力较大,通融赔付案件时有发生。导致上述业务质量不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重要原因之一便是保险公司对挂靠经营的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承保了大量的风险性较大的保险标的,进而导致理赔环节的被动。

围绕机动车辆挂靠经营开展的各险种业务已形成一定规模,保险公司应该对机动车辆及其公路客货运市场进行细分,有必要将机动车辆挂靠经营作为一个独立的标的市场来重新梳理现有的业务结构,以此降低相关险种业务的风险水平。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正确处理规范和发展的矛盾,要在发展的基础上不断规范,并在规范的基础上更好地发展。

如前所述,机动车辆挂靠经营的模式是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的一个独有现象,其存在本身充分说明我国机动车辆登记管理和道路运输市场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就保险公司而言,是等市场规范了再发展,还是在不规范的市场中努力寻求发展呢?

应该认识到,尽管近几年来国家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已经加大了清理挂靠的力度,但限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机动车辆挂靠经营的模式在短时期内还不会退出历史舞台。市场机会不等人。保险公司必须要转变观念,要在现有不规范的市场中寻找市场机会,通过风险识别,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切实降低保险标的风险,才是正确的发展之路。

二是要对机动车辆挂靠经营的几种不同类型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并制定合理的承保政策。

目前,我国很多保险产品是按照团体业务和私人业务的不同对保险市场进行细分,并制定了差异化的价格。但这种划分仍显粗糙。鉴于经营模式的不同,我国团险业务市场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挂靠经营和集约经营两种。所谓集约经营,就是将运输线路经营权、车辆、人员以及资产进行有机整合,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经营管理的一种经营方式。与挂靠经营不同,在集约经营模式下,运输企业既是实际车辆所有人,又是运输经营人。

在对保险市场进行上述细分的基础上,保险公司要通过有效的风险识别,将那些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挂靠车辆从团体保险业务中剔除,或者制定差异化的费率调整系数,以此控制这部分车辆的承保风险。

1.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方面,对于管控比较到位的挂靠车辆,完全可以按照团体保单享受优惠折扣;对于内部管理不规范、安全管控流于形式的挂靠车辆,其风险概率反而大于私人营运车辆,因此应注意使用差别费率的方式承保。

2.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方面,挂靠经营模式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究竟是挂靠单位还是挂靠车主,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未达成一致,因此保险公司更要谨慎承保。对于安全管控比较到位的企业,可以视同为集约经营模式,将挂靠单位和挂靠车主同时作为被保险人,将挂靠单位整体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为保险标的;对于安全管控不到位的企业,应将挂靠车辆视同为私人车辆,以挂靠车主为被保险人承保,同时严禁按照团体业务保单优惠承保。至于挂靠单位依照法院判决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保险公司则可以通过特约条款的方式予以承保。

3.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方面,应按运输货物性质和价值的不同,分为普通货物、贵重货物和危险品货物。如果挂靠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则可以承保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在货物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挂靠车辆从事贵重货物运输,可以承保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但必须特约承保;如果挂靠车辆从事危险晶运输,由于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安全风险较大,而挂靠车辆产权不属于挂靠单位,安全管理难度较大,因此挂靠车辆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的风险格外巨大,保险公司应该谨慎承保,或者拒保。

三是要建立安全检查、跟踪与测评机制,做好关键客户的防灾防损工作。

通过有效的安全检查制度,可以及时了解客户的管理水平、安全隐患、车辆技术状况等风险点。同时,要严格对照承保条件,对风险因素增加的客户要求其追加保费;对管理水平不到位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客户,要求其限期整改。通过持续性的检查,可以建立起有效的跟踪管理机制,定期对关键客户进行安全测评,为将来的续保工作提供有效的承保依据。

四是要尊重客观实际,做好挂靠车辆出险后的理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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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险学导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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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险学导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篇9

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险学导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篇10

1.保险财务管理的特点

财务,通常是指一个单位有计划地筹集,使用和分配资金的活动,它表现为连续性的资金的消耗和补偿。财务管理则是指利用货币形式,以会计为基础,对公司的各种资产、负债、成本及业务成果等进行监督与控制的一系列管理工作的总称。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保险公司不生产物质产品,其业务经营的过程实质上就是筹集、使用和分配保险资金的过程,业务经营表现在资金运动的方式上亦是较单纯的资金收付活动,这一特点决定了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在其整个经营管理中的特殊地位;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其经营活动不仅关系到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而且更直接关系到众多保险客户的切身利益,因为保险公司若发生财务危机或破产,受损害的是公司的股东和保单持有者。因此,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并不单纯是公司的内部事务。正是由于财务管理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性及其涉及到公众利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在自己的保险立法中将财务管理列作重要内容予以规范,各保险公司更是制定有具体详细的财务管理制度。

2.保险财务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2.1会计主观操作混乱

保险公司要进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要以会计人员提供的财务信息为基础。由于保险行业存在极大的特殊性:收取保费在前、费用支出赔付在后,有时两者的时间差距很大,导致各个会计期间的收益费用分配不合理。

2.2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财务管理工作是要有内部治理结构作为保障的,而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形同虚设,没有相互牵制的作用,体现不出治理的绩效。比如说,众所周知,保险公司的利润往往很高,每天收到的保费收入非常高,致使公司每天增加的资金远远超过规定留存资金的限额,但是分公司或者支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存进银行,反而随意支取,用于临时救急或者私自消费,因为第二天会有更多的资金用来弥补前一天的透支。对于这种现象,首先会计人员是应该予以制止的,因为操作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其次,公司的治理结构应该发挥相应的作用,在事前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2.3预算管理缺乏有效性

预算管理是将企业的决策目标及其资源配置方式以预算的方式量化,对企业相关的投资活动、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未来情况进行预期、控制、管理及其制度安排,是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分析与考核的过程。我国现有的部分保险企业还没有建立起预算管理体系,即使建立了预算体系的也没有建立专门的预算管理部门,加之保险企业的层级建设较为复杂,遍布全国各地,部门设置繁多,预算管理的理念难以在各部门、各层级之间展开,信息传递效率低下,失去了预算管理的预算意义。此外,各部门之间为了争夺预算,激发了很多矛盾,部门之间的协调也不顺畅,预算管理难以有效的贯彻执行。

3.建立和完善保险财务管理体系

3.1强化财务制度建设

保险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始终如一的贯彻执行。制定财务制度时要遵循一定的原则:(1)合规性原则。制定保险公司内部财务制度,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现到财务制度中去。国家的财经法规政策是保险公司必须遵循的原则规定,也是制约和引导保险公司制定内部财务制度的因素。(2)适合公司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原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同的组织架构、不同的经营方向、不同的企业文化,决定了其财务活动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从而其财务制度就要做相应地调整。保险公司在制定财务制度时,不能盲目地照搬照抄,只能借鉴吸收,而不能简单模仿,既要遵循国家统一规定,又要充分考虑自身的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应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3)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保险公司在组织财务活动和处理财务关系上要贯彻以责任为中心,以权力为保证,以利益为手段的责任制。(4)效益性原则。保险公司在制定财务制度时,要考虑设计成本、运行成本和效益的关系,实现制度科学化,效益最大化。(5)全面性原则。保险公司在制定财务制时必须全面规范各项财务活动,做出明确规定,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形成一个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财务

制度体系。

3.2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我国保险公司对分支公司的财务信息控制制度,首先是明确各级财务报告编制机构责任,建立科学的报告编制和审核汇总流程,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财务报告披露的恰当性。其次,要建立财务信息报告预测制度,加强规范和监督,提高其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3.3健全预算控制和激励体系

(1)设置预算管理委员会作为开展预算管理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总部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编制预算大纲,审核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的年度预算,审核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预算方案,协调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对预算完成情况的分析与考核等。

(2)预算的执行与监督。一是建立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制度。二是借助健全的会计信息系统对预算的执行进行跟踪监控。

(3)预算的分析与评估。定期召开预算管理委员会、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会,对预算执行中的各种差异认真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4)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激励机制。首先要树立全员参与意识,尽可能满足员工的多种需要,要营造有利的环境,注重对员工的激励,推行预算管理的责任化和自主化。

3.4加强审计监督

要加强保险公司对各分支公司的审计监督制度,首先是增强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即审计部门必须在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的直接领导下工作,向最高决策层负责,实行总部对分支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垂直管理或派驻制。其次是要借助外部审计手段、与外部审计专业人员合作,当遇到有特殊要求或由于其它原因无法由现有内部审计人员完成的任务时,可以实行内部审计外包。第三是实行审计监督的电子化,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计算机在审计监督中的应用,对分支公司的业务实行全面监督。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审计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职能。由于内部审计师在内部控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使其对内部控制极为熟悉,为企业的相关部门、组织或员工提供管理咨询便成为内部审计师的一项自然“服务”。尤其是对于拥有众多二级、三级、四级机构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无法有效地实现对下级公司的管理与控制一直是许多保险公司无法根治的“顽症”。内部审计除了监督总公司的贯彻执行外,一个重要的职能就是为总公司的职能部门和下级公司的管理当局提供有关内部控制的咨询服务。 [科]

【参考文献】

[1]吴冰.财险公司财务管理体系探讨[J].现代商业,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