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9 16:56:3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安全事故处理案例,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中图分类号: U665.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配电网安全管理
配电网络安全管理的基本工作主要是加强区域配电网主网架的承载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等方面的工作,并且在建立配电网络过程中,避免出现因规划不合理导致负荷中心供电不足或出现薄弱运方等情况的发生,除此之外,作为配电部门,应该积极维护配电网设备,做好设备管理工作,在日常的运行管理工作中加大隐患排查治理的力度,对设备隐患进行分类汇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如果有新用户需接入当前配电网络,配电管理部门,设计部门应该严格考察,做出科学合理规划,在施工结束后做好设备验收工作,合格后方可接入现有配电网络体系,避免新设备带病运行等情况发生。
安全是企业的基础,安全贯穿于电力生产的全过程,对供电部门来讲,即是贯穿于输电、变电、配电、第三产业、交通运输各方面的全过程。过去对输电、变电的管理和考核比配电、第三产业要细、要严。因此输电、变电安全生产基础较好。而配电、第三产业的资金投入、设备状况、安全管理等方面相对薄弱,事故率相对较高。目前电力行业在城市现代化的促进作用下发展和改革势态都比较良好,但是在这样一个过程当中对于配电网正常运行的要求是非常之严格的,必须在建设和运行的过程中予以良好的控制和把握。
配电网是整个电力网中重要的结构之一,对于电力网中电能的分配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的条件下配电网的运行往往会因为各种突发事件导致配电网受到破坏,影响配电网络的安全运行,采用手拉手供电或者环形网络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问题,但目前设备参数不一、运行管理人员不足、外力因素难以控制等问题仍旧影响配电网安全运行,积极实施配电网络自动化管理技术,对现有的配电网络化管理设备更新,引进自动化管理设备,通过这些设备投入生产应用的新技术,来统一配网设备参数,这样才能减少工作人员维护难度,减少人为手动操作作业动作,做到少接触,少发生危险。在选择购置配电网络安全设备过程中,应该保证设备的安全配置情况,以此避免由于工作人员操作误碰发生触电现象,从而影响工作人员的人生安全。
要加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作业过程中的保护措施,从作业人员培训开始抓起,提高作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水平,通过事故分析、案例学习,不断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反事故能力,将人员培训作为常态化工作来抓。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配备绝缘手套、防护目镜等防护用具,降低工作人员触电事故发生。在配电安全管理方面,必须做好安全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强化工作。配电网各级工程技术人员必须遵守“安全作业规程”, 各级生产管理人员要全方位履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职责,强化配网生产运行、基建、检修和技改等各个方面的安全管理,将工作重点放在“监督在先”上来,继续完善、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肃查处不执行规章制度、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要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特别是要对不落实安全措施、技术措事故的发生。在配网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程规范,现场工作严格执行工作票和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工作,监督各级工程人员对该制度的实施落实情况,规范日常作业情况,严肃处理在作业过程中的违规操作,杜绝不履行安全规定作业的情况发生。配网作业主要是现场作业,在现场作业过程中,有效提升工作人员的工作意识尤为重要,意识决定工作人员的行为,在生产中灌输安全操作思想,工作过程中管理人员以及技术成熟的老员工应该起到模范作用。
2 配电网反事故处理措施
从日常工作发现,交通事故引发的车辆撞击电杆、地方路桥、市政建设以及良田工程的大规模施工,吊车、异物等对线路的通道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易引发配电设备安全事故。
2.1 防交通事故引发配电事故
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撞杆的时间来看,多发生在夜间,且肇事车辆在事故后易发生逃逸,给索赔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夜间交通事故对配电网设施损坏较大。所以应当加强公路沿线的电杆维护工作,防止撞倒电杆事故发生,在电杆1m 处刷上反光警示标志,必要情况下在电杆底部修筑堡坎。对于农村线路而言,应对线路安装拉线护套。此外,对于10kv线路,应该保证线路与地面之间的距离,最佳保持在8m 以上,对于 0.4KV的高压应在 6m 以上,对于高架空线路,必须做好防雷措施。
2.2 防建筑施工导致配电网故障。由于地方建筑作业引起配电网络故障常有发生,为了保障电力输送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禁在电力保护区域内进行建筑施工。通常在10kV线路其水平外延5m 为保护区域,在该区域内应该禁止施工,如果发生施工现象,应该立即制止,如在紧急时刻,可以切断其施工作业电源,并且向地方安监部门和本单位安监部、生产技术部及时做出汇报,请示上级的指示及时制止违法施工行为,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必须施工作业,可以事先通知电力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签订安全协议后再施工。在某些必要场合,如建筑施工现场有临近输电线路的吊车、塔吊,挖掘作业临近电线杆、电力电缆等电力设施,运维班组必须与施工单位协商处理、签署相关施工维护协议和安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安全责任,此外还应该定期对施工现场的电力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与监测,亦可在现场可以派人驻守监督,防止由于施工作业引起的电力配电网络故障。一旦发现施工单位违反安全协议条令中的任何一项内容,导致电力线路不能安全运行的,应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做出及时的处理。
2.3 防止异物及其他原因导致配电网故障
线路及设备上的异物,如居民区内的生活垃圾、风筝、飘带、鸟窝等都会影响配电网络的正常运行。这类现象主要发生在居民区或者城乡道路沿线,对于经常受到异物影响配电网络安全的区域,应当加强线路巡视,将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同时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发动周边的群众及时将隐患汇报给电力相关部门,并在设备上加装绝缘罩。除此之外,还应做好防盗工作。农村及城市郊区配电变压器均应加装防盗锁,并保管好防盗锁钥匙。城网低压线路逐步加装配电线路防盗监测系统,并制订相应的运行管理制度,同时为值班人员提供快捷的交通工具,做到反应敏捷、动作迅速。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和沟通,一旦发现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严肃打击处理偷盗电线电缆等违法行为,与地方公安机关积极配合,杜绝以破坏电力设备的违法行为发生。
3 结语
电力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日常的生活离不开电,工业生产也离不开电,所以保证输电网络畅通,提高电网服务水平是“万家灯火”的保证基础。而高效的电网安全管理也是电网工作人员的生命保障,做好配电网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摆在配电工作人员面前的一个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去认真对待。
[参考文献]
[1] 夏喜山.浅谈农村供电所农电安全管理[J].今日科苑,2008.
[2] 李志新.10KV 配电运行管理分析[J].科技风,2010.
1 概述
管道燃气是现代城市燃气发展的方向,是城市公用设施之一。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提高能源利用率,实现社会、经济、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必须采用管道燃气。
2 管道燃气基本情况
2.1 气源
随着陕――京输气管线的建成投产,长庆气田、华北油田和大港油田的天然气在京――津――冀地区基本形成了华北地区天然气供气管网。永清――唐山――秦皇岛输气支线于2008年2月24日开工建设,2008年6月底完成工程主体,2009年上半年向秦皇岛市供气,为秦皇岛市利用天然气提供可靠的气源条件。
秦皇岛市燃气总公司从实际出发,筹建了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形成了长输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同时供应的局面。使城镇燃气供应更加经济安全,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大大提高,对于城镇建设发展、环境改善及企业发展都将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2.2 管材
秦皇岛市燃气管道主要有钢管、聚乙烯(PE)管、铸铁管和波纹软管。对于中压管道大多使用钢管,优点:不易断裂,材质韧性好,不易泄漏。缺点:耐腐蚀性较差,需加牺牲阳极保护。聚乙烯(PE)管大多用在小区内部的低压管道(也有小部分用在中压),其管道伸缩性好,耐腐蚀性好,但施工不当时易损坏。铸铁管一般使用在室内管道。外部挂表时均使用波纹软管,方便施工。
2.3 压力
秦皇岛市天然气利用一期工程主要建设天然气门站一座、制气厂高中压调压站一座、加气母站一座。
各系统压力机制如下:
门站:设计压力4.0MPa,进站压力4.0MPa,高压管道出站压力3.6MPa。
高压管线:设计压力4.0MPa,运行压力0.5MPa~3.6MPa。
次高压管线:设计压力1.6MPa,运行压力0.5MPa~1.6MPa。
高中压调压站:设计压力4.0MPa,进站压力0.5MPa~3.6MPa,出站压力0. 4MPa。
次高压调压站:设计压力1.6 MPa,进站压力0.5MPa~1.6 MPa ,出站压力0.4 MPa。
中压管网:原有中压管网设计压力为0.4 MPa,运行压力0.2 MPa(远期升压至0.4 MPa);海港区原有中压管网设计压力0.07 MPa,最高运行压力0.07 MPa。
低压管网:海港区范围内原有低压管网设计压力0.07 MPa,运行压力0.0035 MPa。
2.4 管道燃气的运行
秦皇岛市近几年发展的很快,在房产、道路及其它建设工程中都使用管道燃气。大量的施工工地给管道燃气设施安全带来了影响,从而发生很多的事故,还有第三方施工不当,行车道路下燃气管道遭大型货车频繁的碾压造成管道断裂漏气事故。这就给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3 管道燃气事故原因分析
3.1 事故原因统计及分析
表为2006年――2010年秦皇岛市管道燃气事故原因及其比例(%)
从上表可知,管道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由第三方施工造成的,其它的事故也有相应的影响。可见管道燃气的安全状况与安全管理状况息息相关。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越好,安全状况越好;但是安全管理的不完善,那安全状况肯定越差。
3.2 案例1
2009年6月12日11时上下,海港区建设大街与东港路交叉口发生一起,施工单位一名挖掘机操作员,没有注意到图纸上标注的燃气管道走向,致使燃气大量泄漏。导致停气15小时,用户不能正常用气。
分析事故原因:
施工单位对燃气的知识缺乏了解,对燃气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完全对燃气管线实施提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由于管道燃气只有这一条线路,没有其他的线路供市民用气,造成停气15小时的恶劣影响。
案例2
2009年11月5日上午6时左右,海港区环城西路口发生一起因燃气泄露引起的爆炸事故。爆炸点附近100米处的电力沟、东环西路北的尚和家园内外,市政混凝土搅拌站的4个污水管窖井和燕山大学西出口的立交桥瞬间发生爆炸。这几处在爆炸的同时均见到了火光。爆炸时几位老人在晨练,受到了轻伤。燃气管道在实施抢断的过程中,停气10小时,周边居民的用气受到影响,自行车棚里的许多车辆已受损,停车场有几辆车也受到严重的损坏。电力沟的盖板被炸开,电力电缆受到损坏,幸运的事事故中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20余万元。
具体分析后,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有:
路叉处DN150的低压焊接钢管受到外力重压导致管道发生泄漏,天然气进入附近的电力沟积聚,遇明火发生爆炸。
这次燃气爆炸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查漏人员没有完全执行“有漏必查,查漏必处理”的程序,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中途返回,导致泄漏处在时空的状态下。
4 管道燃气安全事故的预防
管道燃气安全事故的成因比较复杂,但还是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没有做到位,从事故预防及事故应急处理的全过程进行控制,这样才能大大的减少管道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减轻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程度。
4.1 提高燃气管道安装的施工质量
加强燃气管道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要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要求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燃气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安全员和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要求检查施工质量,特别是易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把好竣工验收最后一道关,降低因施工质量不过关而导致的管道燃气安全事故。建议在条件容许的情况下将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3.4条的规定相应提高一个等级,当不满足规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减小因碾压和沉降而造成的安全隐患。
4.2 加强管道燃气安全的巡检、抢修管理制度
按照管道燃气所处的危险等级进行巡查,要勤查、多查、细查的原则,提高管道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减轻对事故的危害程度。同时要提高抢修人员的技术水平、反应能力和处理能力。还要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并下发隐患整改单对其进行先期整改。对到期不改的,可以向燃气行业监管部门报告。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特殊管道节点的监控,我们也应该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理念的运用,提高事故处理能力,做到防范于未然。
4.3 加大管道燃气设施的宣传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种公权力行为,理清法律关系有助于我们在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明确思路,有效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从法律、法规规定和实践情况来看,事故调查处理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是:1、民事关系:以死亡事故为例(下同)。死者家属与员工所在公司的关系,是涉及善后和民事赔偿的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协调这层关系时的原则是“有效指导、掌控局面”(下文会具体阐述到)。同时,民事关系还包括死者工伤保险赔偿的问题,涉及劳动部门。当然,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工会应该介入。2、行政关系:一是应急救援,当还有需要救护的人员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预案要求,有效充分协调人力、物力、财力开展救助,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个工作应该排在第一位;二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对事故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三是凡涉及到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纪检监察部门也要及时进行取证工作。3、刑事关系:事故程度达到司法机关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应及时搜集有关证据,对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基于上述对事故处理可能涉及法律关系的认识,我们就相对清楚事故处理的基本目的:民事关系方面,善后工作和民事赔偿工作得到有效引导,死者家属与员工所在公司能积极协商;行政关系方面,行政部门要通过有效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及时调查取证;刑事关系方面,司法机关及时控制涉案人员,开展调查。
二、事故处理可能涉及的几个关键环节和重点把握内容。
事故调查处理一般包括接收事故报告、有关部门救援、善后、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追究等关键环节,每个环节应该把握的重点均有所不同,主要是:
(一)事故信息渠道及时畅通
事故发生后,时间意味着生命,能否及时报告直接意味着能否得到及时救助。事故报告这一环节,应该重点落实的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宣传教育,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宣传,让企业清楚《条例》的性质和具体规定,督促企业及有关人员知晓《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即: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在实践中,我们处理过这样的案例,企业本身没有存在隐瞒事故的故意,却因为无知而未报告,在相关矛盾激化经媒体披露后,政府有关部门主动介入,该企业行为最终定性为漏报。在今年的安月活动中,我们在电视上、报纸上和集中宣传时都有意识地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取得一定效果。二是政府有关部门的报告、通知一定要衔接好。主要有:1、信息主渠道的报送,安监部门等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2、向上级安监部门的报告。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将事故情况通知公安部门、劳动部门和检察院(如前所述,处理相应的法律关系需要)。在事故报告方式上,必要时先电话报告,事后书面报告。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时有效
从实践来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正是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战检验。和其它地方一样,我区已经制定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火灾事故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案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各预案都以抢救人的生命为重点,明确工作机构、工作职责、工作措施和保障措施等。预案制定后,有必要经常性开展演练,不断完善预案,提高预案的实用性,如在每年安全月期间,我区都组织开展大型的事故应急演练,检验相关设备的实战效果,协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急配合等,这些措施将有效提高预案的实施效果。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有必要成立一个专业性强、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协调指挥机构,如我区就投资500万元成立集美区应急救援中心,统筹全区各应急预案的实施,事故发生后,救援工作更加有效、更加专业化。
(三)事故善后工作及时开展,有效防止矛盾激化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会赶赴事故发生单位,往往是人数众多。情绪激动,如在我们处理过的一起事故中,死者家属近50人围堵在企业门口要求立即予以事故赔偿等。因此,事故发生后的善后工作必须及时有效开展。实践中,以下的程序和做法是行之有效的:1、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能放任善后工作不管,必须有效掌控局面,因为善后工作涉及到稳定的问题,因此只能迅速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督促、引导,而不是简单地认为整个善后工作由企业负责就可以而不管效果如何。综治部门可以在这个时候有效介入。2、明确引导做好善后等工作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按照以下步骤予以督促、引导:(1)死者家属的情绪安抚、接洽等事宜,企业应当启动危机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沟通死者家属,这个工作会起到缓和紧张局面的作用。(2)协商善后和民事赔偿工作: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予以引导。企业和死者家属协商尽快进行死者善后工作,明确民事赔偿的前提,即福建省关于人身伤害的相关标准规定,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劳动部门、各镇街司法调解部门可以主动或应申请介入进行调解。这个工作能够防止死者家属因对有关规定不熟悉而无理取闹等。(3)督促企业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理赔问题。(4)死者家属和企业就民事赔偿等问题一直协商不下来或已经没有协商的必要,政府及有关部门就要督促死者家属和企业就民事赔偿等问题及时提交法院,进入司法程序(有些地区法院有专门设立处理类似问题的“绿色通道”)。实践表明,上述处理方式能有效解决死者善后和化解纠纷工作。
(四)事故调查组依法成立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个法律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在很多人的理解中,似乎由安监局一家在负责调查处理事故,这实际上与有关规定是不符的,也必然不利于事故调查处理。应该明确的一点是:“安监局是在政府授权的情况下,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不是调查处理)”。首先:政府授权程序要办理,依据是《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
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次,参与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单位有安监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条例》第22条作了明确规定。第三,经授权的安监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时,要避免出现只有安监局人员在调查取证而其他调查组成员没有参与调查,只是参加事故调查组会议。
(五)事故取证工作讲求方式方法
一般来说,事故取证工作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证据种类及时调取,要注意的是对容易缺失的证据要先安排取证。当然,事故取证工作中的一些方式方法值得注意和总结:1、责任倒查方法。如在一事故中,死者是特种作业人员但没有特种作业证,我们就利用倒查的方法,先要确认他没有特种证的证据――再查当时招聘后的安全培训情况,这样,就很容易理清事故原因,认定操作员工、管理层和决策层的事故责任。2、专家介入法。事故直接原因是认定事故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实践中,事故直接原因除了操作个人个体因素外,很大程度上与物的不安全状态有关,必须科学地予以界定。目前,安监部门总体专业技术水平有待提高,而且事故直接原因复杂,由专家介入是一个高效又很有说服力的做法。从几起由市安全生产协会专家组介入的事故处理情况来看。直接原因认定的比较有说服力,有些事故案件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后,法院也认可专家的意见。3、充分利用直接证据法。事故发生后,各当事人有可能基于种种考虑而回避相关问题,比如我们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就遇到事故当事人前后陈述不一致的情况。因此,一方面,我们应该考虑更加有效调取间接证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另一方面,我们应第一时间充分利用技术设备固定相关直接证据(相关致害物等)。如在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处理中,我们及时封存发生断裂的绳子,移送鉴定机构鉴定,调取现场监控录像,拍摄现场照片和录像等等,证据客观直接,效果很好。
(六)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要依法规范
按照《条例》第30条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我们认为:在此基础上,《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该把证据情况和证据论证列入,才能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切实充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为,无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强调的是建立在各种证据支撑基础上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办案人员凭空猜测的事实。应该说,这也是调查处理事故应该十分注意的地方。
事故原因分析应该进一步予以规范化,所谓的规范化就是要避免笼统出现“安全管理不到位、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等之类的原因分析,要具体原因具体分析。我们认为,应该依据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具体内容认定事故原因,如事故直接原因中人的不安全行为: “操作失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未使用个人防护品”等;事故直接原因中物的不安全状态:“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具体列出)缺少,生产场地环境不良”。事故间接原因:“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等。
事故责任认定方面,一般有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实践中一般不再认定“一定责任”或“部分责任”。具体来分析,直接责任者就是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行为表现为:(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劳动纪律、;(3)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设施。领导责任者就是指其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行为表现为:(1]没有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特殊工种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不健全;(3)设备严重失修或超负荷运转;(4)缺少或没有安全措施及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个人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5)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的。主要责任者就是指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确定事故主要责任者的原则是:以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七)事故责任追究要主体明确,实体和程序合法
1、事故处理的主体。如前所述,事故调查一般是安监部门牵头组织,而事故处理则必须依法明确具体执行的机关。如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是交通运管部门,建筑施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是建设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是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对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予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对可能涉及渎职犯罪的行为予以立案侦查。
2、事故责任追究的内容。事实上,存在两种课罚行为的相互交织,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行为,在追究事故责任时,必须对事故发生行为予以追究,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行为中往往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予以追究呢?《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般把事故发生行为认定为后果,而对事故原因的违法行为予以规定罚则。如:《安全生产法》第80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总的来说,如果事故责任追究中已经吸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就不能再处理该违法行为,而事故处理中没有对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则必须另行处理。
Abstract: The power system substation operation is the name of one kind of jobs, primarily responsible for the substation duty work, and the power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equipment, testing of electrical equipment running status is healthy. Power system is power plants, transmission lines, substations, and power distribution systems, consisting of, among these factors, it can be said transformation operation is an important el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table operation of the power system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 Safety is the most important process of substation operation, and strengthen safety management, to avoid the occurrence of essential security failures, this article as a starting point for discussion.Keywords: substation operation safety management Troubleshooting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对于变电运行的安全性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大大的提升变电运行的质量,加强运行管理,保证安全性。下面本文就从变电运行安全管理的措施和故障排除的措施两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论述。
一 变电运行安全管理的措施分析
变电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对于整个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说加强运行管理,从实际出发找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对于提升运行水平也十分重要。下面本文就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变电运行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落实变电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要保证变电运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一定要保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的支持,并且要将每一项规章制度都落到实处,每一项管理工作都离不开规章制度,只有明确了制度才能够让每一个管理者明确自身的责任,并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动性去完成管理任务。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要包括明确的奖惩机制,并且要实现惩罚和奖励并行的政策,对于管理表现良好的人员要给予奖励和鼓励,对于的人员需要给予严厉的惩罚,以此来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除此之外,健全的管理制度还需要形成一个完善的领导核心,要提高管理者的领导水平,降低管理决策的失误率,并且要确保每个管理者能够严格的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健全安全管理监督机制,定期对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核定。
(二)完善管理技术,提升管理水平
管理技术是整个管理过程中的核心,只有具备了良好的技术水平,熟知变电运行系统中的各项操作环节,才能够在管理的过程中得心应手。为此变电所需要定期举办培训班,提升管理者的技术水平,使得变电运行人员熟练掌握自身的职责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内的设备布置、系统的连接、设备性能的作用以及各种结构原理,明确操作程序,对设备的简单维护和保养要做好,并且在管理的过程中要不断的提升自身的事故处理能力和应变能力。
(三)加强设备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变电系统安全运行的前提是保证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因此说需要加强设备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在设备选购初期,需要注意要选择性能良好的电气设备,并且要保证物美价廉,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设备运行过程中的维护工作,加强巡视,对于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声音、温度以及气味等变化情况要做好记录,增强关注度,要对已经出现老化或者运行过程中经常出现故障的设备技术更换,还需要选用技术较为先进的设备,以便更好的保证变电运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危险的设备需要悬挂提示牌,避免误伤人员。
(四)最大限度提升管理者的专业技能
变电运行中需要管理和维护的设备很多,如果管理者管理疏忽或者是技术不到位的话很容易发生安全故障,为此一定要最大限度的提升管理者的专业技能。首先,要从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开始。要克服管理者懒散和怠慢的工作态度,实现集中管理,要对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负责,不能够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要学会在管理中进行思考和总结,培养自身高度的责任心。除此之外,定期进行思想作风建设的教育,用各种安全管理的案例教育管理者。其次需要对管理者进行技能培训,不仅要学习理论知识,还需要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在试驾的管理工作中才能够应用的得心应手。此外,需要重点培养管理者的心理素质,因为安全事故大多数都是突发的,管理者必须要在面对安全风险的时候稳住脚跟,按步骤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二 故障排除的措施分析
安全是变电运行过程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如果出现故障就会对安全性发生威胁,所以说在变电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一定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避免安全隐患。变电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下面本文就进行分析,并指出故障解决的措施。
首先,如果说变电运行过程中主要是通过检查电容器的管套,外壳或者是背部的声音温度等现象来判断是否发生故障的话,采用的方法如下:如果是电容器的保险熔断有问题,管理者需要切断电容器的断路器,在电容器放电之后,再对管套的外部痕迹以及漏油等现象进行检查处理,并查看接地的装置是否是存在短路现象,极和极之间的绝缘电阻值是多少等,如果经过检查不是电容器发生故障,则需要重现皇上保险后进行合闸检验,还出现熔断的现象就需要将电容器取出进行彻底检查维修,维修时需要进行放电,确保其没有火花等现象的发生。如果是电容器发生爆炸着火的现象,管理者则需要立刻的切断电源采取恰当措施进行灭火处理。
其次,如果在变电运行的过程中是处理直流系统发生故障或者是直流系统接地故障时,则需要检查出现接地的位置,并分析产生故障的原因。在整个操作的过程中必须要停止直流回路的工作,之后进行事故照明、充电回路、信号回路、户内和户外合闸以及直流母线和高压控制回路等的检查,看是否有故障发生,检查的过程中要做到细致和深入,并且要保证安全性。检查完毕之后再根据检查结果分析故障产生的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解决,之后在进行分和保险,或者是拆除线路工作。
最后,在检查断路器拒绝合闸的过程中,则需要看断路器是否发生了拒绝合闸的故障。如果断路器发生了拒绝合闸,则要先检查电源的电压值,对于电压值不正常的情况要对其进行调整,调整完毕之后在进行合闸。若果是操作机构内发生故障,则需要保证各个接触点接触良好,之后在查看有没有合闸线圈烧毁的现象,检查完毕之后在进行合闸。在检查的过程中,如果说合闸线圈和控制开关的运行状况良好,断路器跳闸绿灯呈现出条约的现象,在操作电压正常的情况下就能够判断是操作机构的故障,判断出操作机构是因为挂钩脱落出现问题还是因为机构调整不准确出现故障,明确了原因之后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除了上述提出的故障排除措施之外,在变电运行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其他的故障,需要采取恰当的措施进行排除,如母线倒闸操作的危险性和故障排除措施、直流回路操作的危险和防范措施等,本文限于篇幅的限制就不进行详细的论述。
结束语:变电运行是电力系统整体运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而安全则是变电运行的关键和核心,因此说要确保整个电力系统的健康运行,一定要保证变电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本文就是从变电运行安全管理和故障排除两个大方面进行论述,指出要想实现安全运行,一定要确保管理者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具备管理责任意识,并且相关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完善系统的管理制度,需要各方面的支持,采取措施加强技术人员的故障排除水平等,以此来确保变电运行的健康良好的工作状态。
参考文献:
[1] 郭艺 车畔 浅谈变电运行的安全管理和故障排除措施 华章,2012年第34期
[2] 王志强 浅谈变电运行的安全管理及故障排除的措施 科技资讯,2011年第4期
二、适用范围
1、违反农业机械管理法律法规和农机作业操作规程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较大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2、农机具机库、油料库、农机具生产车间、农机具维修销售网点突发火灾事故。
3、台风、暴雨、洪水、高温、雷击和低温冷冻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事件。
4、行业内其它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事故。
三、应急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处置突发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的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通过采取得力的防范措施,把事故化解在萌芽状态,消灭在隐患期间,尽可能避免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
3、依法规范。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为指导,全面规范处置工作方案,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决策科学,措施得当。
4、迅速反应。发生重大伤亡、火灾、水灾等突发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市农机化办报告,根据指令,迅速、果断、有效起动应急方案,市农机化办组织统一指挥和积极妥善处理。
5、明确职责。按照安全生产负责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6、公众参与。广泛做好公众宣传教育工作,向干部群众阐明危害得失,识大体顾大局。准确预警及处置信息,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四、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市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生产事故安全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五、应急响应
1、一般级别的突发事故,由事发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处置。事故发生后有关领导和人员须及时赶到现场,控制现场、收集现场信息和开展救助等工作,并立即将情况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上报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2、较大和重大突发事故,由市办领导小组启动预案,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处置。主管单位领导接报后,须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工作。并按相关程序报市农委应急处置指挥小组。情况紧急时,可直接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
3、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单位领导接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并在1小时内上报。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市办领导小组接报后,立即启动本系统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各方面力量积极进行救援。同时在2小时内上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
4、应急结束
事故处置完毕后,市办领导小组决定应急工作结束。根据突发事故性质和工作需要,及时组织专业机构和主管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对事发原因、处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援助范围等进行全面评估,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经核实审查无误后上报市农委突发事故处置指挥小组。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工程、交通保障
1、各单位要保证应急指挥通讯系统正常工作,确保事故突发时通讯通畅。
2、各单位加强水、电、气等工程维护,保证其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运行状况良好。
3、指挥系统要能够调用必要的救援器材和交通工具。加强救援器材日常维护,确保其性能稳定;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确保事故突发时车辆能正常使用。
(二)应急队伍保障
各单位应依据职能组建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专门队伍,配备足够人员,增加必要投入,提高装备水平。根据应急处置方案,积极开展突发事故应对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整体处置水平。
(三)经费保障
本市农机行业要建立专款专用的应急救援资金。各单位要保证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投入。
(四)社会动员保障
各单位要积极组建突发事故应急志愿者队伍,实行以民为主,专群结合。对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训练等工作予以积极指导和专业支持。
(五)技术检测保障
各单位加强业务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安全经营的检测与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农机产品库房和油料库房消防、农机田间作业等重点环节的事故突发预测预报工作。
六、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及目的
(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基本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自救与社会救援、区域协调相结合;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二)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特大火灾安全事故;
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三)预案的目的:将事故范围局部化,并尽可能予以消除;
尽量减少事故对人身和财产的影响;降低事故后果,如营救、急救、疏散和恢复正常秩序,并及时通知周边居民。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我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救援处置。
总指挥:由镇党委书记担任
副总指挥: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及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
成员单位:由镇党政办公室、派出所、安全办、卫生院、民政科、财政所、司法所、城建站、国土资源所、供电所、各行政村、社区等相关部门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五个应急救援专业组,职责分工为:
(一)指挥部办公室:由镇党政办公室、安监办人员组成。
其主要任务:接受指挥部指示,传达指挥部意见;负责召集各专业组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适时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五个事故应急救援专业组:
1、安全警戒组:牵头单位为镇派出所。其主要任务:①负责事故现场警戒;②组织现场及周围人员的转移和物资的疏散;③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确保现场应急救援秩序。
2、抢险救灾组:牵头为指挥部及相关救援技术队伍。其主要任务:①在技术专家的指导下,尽快控制危险源;②营救受害人,搜寻遇难人员和重要财物;③控制和稳定事故现场。
3、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镇卫生院。其主要任务:①负责组织救护车辆及医护人员,医疗器材进入指定地点;②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受伤人员的急救处置;③负责对受伤人员向有条件的医疗单位转送和医治。
4、物资供应组:牵头单位镇党政办、民政办,相关部门协助。其主要任务:①及时提供事故现场所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和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施(如铲车、吊车设施等);②保障事故抢险救援急需的资金和交通、水电、通讯器材畅通;③负责保障参加救援人员的饮食、饮水供应及提供休息场所。
5、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镇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和民政办、安监办。其主要任务:①协助事故单位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工作;②稳定家属情绪;③负责事故遇难者应享受待遇的政策咨询。
三、事故报告及现场保护
(一)事故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发现安全生产事故后,应迅速、准确报告事故情况,报告程序如下:
1、发生事故单位负责人要用快速办法立即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
2、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书记、镇长(总指挥长);
3、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书记、镇长(总指挥长)的指示,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政府、安委会、同时通知有关部门;
(二)现场保护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四、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救援工作。
(一)事故单位自救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业主)及现场人员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积极争取社会救援措施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帮助。
(二)启动救援
指挥部办公室和镇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指挥部的指令紧急启动本预案,迅速通知镇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并根据事故性质和发生程度,派出救援队伍。同时,将事故情况及事故救援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三)赶赴事故现场
各专业组以及应急救援涉及到的有关部门接到参与事故抢险的指令后,迅速组织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备足抢险设备、器材、物资等,以最快迅速赶赴现场,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任务,了解现场情况,便于统一实施救援工作。
(四)现场救援处置
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涉及或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进入现场的救援队伍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基础上,控制危险源,快速实施救援工作,减少事故损失;抢救受灾人员,做好现场急救和安全转送工作;指导群众防护,组织群众疏散;做好现场清除工作,消除危险源;查清事故原因,估计危害程度。
救援工作结束后,各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之前必须取得现场指挥部的同意。撤离前要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注意安全,要做好总结工作。
五、其它
(一)本预案是作为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社会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
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二)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出相应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并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
(三)各有关单位、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随时充分保证各专业组成员和有关物资的落实。
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镇人民群众预防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意识,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组织预案演练,做到事故发生后冷静沉着,稳妥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参加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对于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拦或拒绝。
深究这些事故的原因,最根本的莫过于安全意识的淡漠和思想上的麻痹大意。这种麻痹的思想就像一枚不定时的炸弹,随时都会有可能爆炸,有可能产生可怕的后果。一个人对公共道德的麻木,无非也只表现为其个人素质的低劣;一个人对理想信念的麻木,他最大的损失也只是堕落为一个庸俗的人;但是一个人的安全意识麻木了,得过且过,那后果将不堪设想,最终伤害的不仅仅是自己,还将危及到周围的人,甚至危及企业。
“安全生产,以人为本”。作为一名变电运行值班人员,我们在工作中应如何保证安全生产呢?我认为,首先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意识。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生产应当从我做起,从我们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人人讲安全,事事重安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企业安全生产的稳定局面。
其次,要保持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要干一行,爱一行;学一行,专一行,以踏实的工作作风,把安全落实到每一项工作当中。
再次,要树立安全忧患意识,时时刻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克服侥幸心理,消除麻痹大意的松懈思想,做到严、勤、细、实。在日常的工作中,如果我们每个安全责任人都能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百分之百严格按安全规程办事,对安全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都检查到位,不漏过一个疑点,不漏过一个细节,许许多多的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
1.1设备的缺陷和隐患。
当前,配电网向着自动化操作方向发展,人为操作容易出现事故,被逐渐取代。此外,应用本质安全型设备,例如绝缘包裹的配电线路、配网接地五防闭锁装置,是为了防止员工出现误碰等情况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
1.2工作人员自身安全。
工作人员自身安全是开展配电网工作的重中之重,具体如下:第一,工作人员要树立安全意识;第二,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供电企业应给工作人员配备相关安全设备,如绝缘手套等,降低危险对工作人员的伤害程度。此外,还应该配备相对标准化的新技术和设备,保证配电网在安全、规范的状态下运行,降低工作人员维护工作的危险度和难度,在保证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上,实现配电网的高质量运行。
1.3安全标识。
安全标识的设置是为了发挥安全警示作用,因此为了方便巡检,应将安全标识安放在事故易发位置。安全标识的设置应坚持简单清晰的原则,充分发挥警示作用。此外,日常巡检过程之中,一旦发现安全标识存在问题,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
1.4雷害防治。
雷害是影响配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在当前配电网运行过程中,一些避免雷害放生的举措是依据雷害的机理开展的,使用较多的方式主要有:接地泄流、绝缘隔离、降低塔顶电位等等。
1.5鸟害防治。
鸟害是影响配电网安全平稳运行的重要方面。由于鸟类经常在杆塔上筑巢,会造成短路和接地等现象,严重影响配电网的安全管理,因此需要采取停电清除或装设驱鸟装置。
1.6树障防治。
10kV配电网因此能够直接面对用电用户而被广泛应用,线路建设势必会经过森林树木,为了防止树木造成配电网出现故障,因此需要消除树障。但是树障的清理需要与树木拥有者进行协商,协商过程是具有一定难度的。
1.7高空置物的防治。
配电网的架设最初,应事前对高空置物有所记录,加强巡视,并做好配电网线路的绝缘性能。10kV配电网的安全管理不仅需要加强设备,更重要的是做好监督工作,将生产和安全相连接。一旦出现违反规定的操作和行为应严格处理。
210kV配电网的反事故处理
通过对10kV配电网的反事故处理中发现,主要是因为非人为、社会环境、内部因素以及运行管理四个方面所造成的事故。具体结果分析如下:
2.1非人为不可抗因素。
由于10kV配电网的辐射范围较大,导致线路的绝缘性能大幅降低,一旦出现雷雨天气安全事故的发生比例就会加大。雷害事故产生是绝缘子闪络和雷电输电线路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的。因此,非人为不可抗这一因素的反事故只要是为了避免雷电对配电网造成上好。可以借助避雷针和避雷器等工具将安全事故的发生机率降至最低,切实保证电网的安全平稳运行。
2.2社会人文环境的反事故处理。
事故问题主要有四种:第一,城镇规划建设过程中造成的10kV线路损坏;第二,交通运输车辆造成的杆塔撞倒、线路挂断等;第三,树障和高空抛、置物导致的事故;第四,配网线缆及设备失窃问题。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工作人员应该在城镇规划最初明确规划范围,不允许在电力设置保护区保护范围之内施工作业。而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如果想要开展建筑工程作业需要提前与供电企业做好协商,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各个单位的责任和要求。面对杆塔撞到和线路挂断问题,可以采取在10kV配电网的公路上涂刷夜间反光警示标志,还需要限制行驶车辆高度。对于树障和高空抛、置物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障碍物附近线路绝缘水平和装设绝缘罩,以及逐步更换绝缘电缆的手段来处理。线缆和设备的失窃,不仅需要做好防盗工作,还应该加大惩处力度和奖励揭发举报行为。
2.3配电网内部因素的反事故处理。
在这里主要是指在配电网设备上存在的隐患缺陷及运行负荷波动和一些设备相关问题。比如在10kV配电网的运行过程中,由于震动、温度变化等因素,设备的接线端子容易造成松动,如果长时间不去处理,则会造成打火、发热,烧毁接线端子等情况,最终导致更严重的故障,所以要定期的对系统设备的螺栓进行检查、加固处理。二次系统的接线松动会使保护误动失效,也需要定期的检查紧固。
2.4运行管理因素的反事故处理。
在配电网运行过程之中,不仅要做好设备缺陷处理,还要加强管理防止隐患的发生。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做好电网运行中缺陷和隐患问题的处理。首先要记录隐患和缺陷,然后分析,最后将问题进行归类,为后续处理提供参考依据。作为工作人员应明确问题的严重性,根据轻重缓急处理问题,做好消缺工作。除此之外,配电网企业还要做好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牢固树立安全意识。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配电网可以说是电力企业的形象代言人,直接为用户提供电力服务。在居民照明、普通工业用电、办公区与商业用电方面,10Kv配电网为最好的电压等级。城市电网消纳了全国80%的发电量,而10Kv配电网又将70%的电量传送给千家万户。在2004年,我国配电容量比主变容量高出1.5倍,10Kv配网线路长比输电网线长高出3.1倍,10Kv配电网布局居于世界领先水平。可见,10Kv配电网占据整个电网较大规模,代表着电能质量、供电能力、供电可靠性。伴随配电网建设步伐加快,结构也变得复杂庞大。因各种因素影响导致事故频发,给用户带来用电不便。所以,有必要对其安全管理并做好反事故的处理工作。
1 安全管理10Kv配电网
1.1 鸟害防治
鸟害现象在10Kv配电网线路中比较常见,为避免鸟害跳闸情况发生,可停电拆除鸟巢或以绝缘杆清除,但防治效果并不佳。在行业中常用的驱鸟装置,防鸟刺与风车式的反光器驱鸟器效果良好。无论选用何种驱鸟装置,要确保材料使用期限长久与绝缘性,避免重复停电与危险点增加。
1.2 安全标示
安全标示在于电网危害的预防及方便巡视,常用标示有设立责任标示、警示牌安装、刷反光漆、电缆标识彩砖铺设、杆塔埋深刷涂标识等。在城区,安装电缆安全标示时,要在电缆沟电缆、地埋电缆的垂直地表根据规范在30-40m直线间隔设置警示桩、警示砖或警示牌,在建筑物进口处、转弯处、接头处也应引起重视。电力电缆埋于水泥地下,可做路边警示或喷漆警示。对电缆井内电缆本体要标识型号、名称等信息。
1.3 雷害防治
配电网只能采取预防措施避免雷害,如电线杆以钢筋混凝土为材料,确保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线路自然接地;加装避雷线于线路中;安装瓷横担、支柱式绝缘子;安装智能开关,保护跳闸等。许多地区10Kv配网受雷击影响严重,比如,佛山配网在2010年1-7月10Kv配网故障发生次数1384次,10Kv线路跳闸1260次;1186次重合闸动作,成功率为80%。1-4月发生故障月平均数80次,四个月跳闸次数变化幅度小。但在5-7月受强对流天气影响,月均跳闸次数300次以上,三水局受台风影响跳闸率更高,因为三水位于雷电频发区,且架空线路在三水镇架设密集,进而雷击跳闸多发。在分析统计故障原因后,发现雷暴为故障主因。为此,佛山首先对受超过2次雷击额架空线路做故障排列,安装防雷设备、替换地网。佛山配网还对各线路避雷器的故障率、运行年限做统计,在停电状态分批更换,并在多发雷击区加设避雷器。
1.4 人身安全管理
操作人员接触配网频繁,有必要做好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管理工作。首先, 配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让操作人员依规操作。进行安全意识教育,转变工作态度。另外,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如向员工发放防护设备:护目镜、绝缘手套等,减少人员高空坠落、触电等不必要的伤害。电力企业在建设改造配网时,应统一选取标准化的新设备与技术,方便操作人员的日常维护工作,降低因设备陌生发生的失误操作风险。
1.5 高空置物防治
首先,线路巡视工作。做好沿线树木所有人的安全教育,避免砍树砸线,对树障做好清理。其次,对建筑密集区、线路环境复杂地区以绝缘改造保证运行安全,也可增大线径截面。
1.6 树障防治
10Kv配电网用户分布广泛,进而线路架设不免会穿过森林。树木因外力作用,比如大风、泥石流、滑坡等倾倒,可能折断沿线配网,为此应清除树障。对于城市公用绿化树木,若线路不得不从此经过,则要与政府协商,征询民众意见,做到意见统一,方可清理树木。另外,线路途经乡村时,要与村民做好沟通协商,对需清理的树木达成赔偿协议,保护村民权益。也可修建树枝法清理树障,但需要不间断的清理,较为麻烦。
2 10Kv配电网的反事故处理
2.1 防车辆挂导线、撞杆
对村级公路、城市道路沿线的电杆,可在距离地面1m高度涂刷带夜间反光警示的红白漆;电杆位置易被车辆撞击则需修建堡坎,再涂上反光功能的警示标志;对公路边、农村、城区、学校周围的拉线,要加装拉线护套。10Kv线路跨越公路时,其与公路低平线距离要高于7m,0.22Kv或0.4Kv低压线路的最小距离则是大于6m。独立耐张段为跨越导线设立方式,便于将来维护。1.4Kv与10Kv配网主干线要采用超过150mm2截面积的带钢芯绝缘线或钢芯铝绞线,0.4Kv与10Kv配网支线采用超过95mm2截面积的带钢芯绝缘线或钢芯铝绞线。架空绝缘线还要完善防雷装置。
2.2 防建筑施工引发配电网安全
建筑施工不可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作业,参考《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导线边线为圆心向周围延伸5m半径距离且与地面垂直得到的两平行面的范围为1-10Kv架空线路的保护范围。电力企业要和市政工程部门做好沟通,了解其工程动向,施工若对线路安全造成影响,则需和市政工程机构做好办法商讨;挖掘机作业灵活性强,电缆线路受其影响大,监管困难,对沿线建设项目作业,要事前对施工单位起吊、挖掘人员做好安全培训,提高危险隐患的辨识能力。在电力设施安全区外进行施工,供电企业要和施工企业就安全事项达成协议,规定安全责任与要求。
2.3 防配网内部因素引发事故
配电网内部因素引发事故主要包括运行负荷波动、隐患缺陷、设备问题引起的配网故障。如在运行10Kv配网时,因为温度、震动的变动,设备接线端子时常松动,若忽视对其的处理,则会发生发热、打火、接线端子烧毁的后果,严重事故也可能出现。对此,要定期检查设备螺栓,处理加固。保护误动因二次系统接线出现松动失效,亦应定期检查。
2.4 防运行管理缺失造成电网事故
设备隐患与缺陷处理是运行管理的主要方面,制定管理规章,对隐患、缺陷做好记录、归类,以轻重缓急、是否停电为基础设定检修计划,完成消缺工作。另外,值班人员应加强安全思想与安全技能的学习培训。
2.5 防弱电线路附挂引起电网故障
弱电线路的附挂应该得到产权单位允许,在当事人签订授权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后,弱电线路方可附挂,但要保证安全距离。在施工期间,需由运行维护员监督施工,对违纪配网安全行为及时阻止,保证配电网安全。
3 结束语
电能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能源支撑,电力行业作为重要的工业部门,其发展成效好坏对整个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配电网是连接电力企业和用户的中介,代表着电力企业形象,也影响着用户电力使用。我国10Kv配电网容量、线路建设成效明显,但安全问题也频发。所以,有必要对引起安全事故原因做好分析,并采取反事故处理。
参考文献
[1]刘亚民.论10kV配网安全管理[J].中国科技博览,2011.
[2]刘燕,姜彤,李美燕,等.鞍山10kV配电网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实现[J].电力系统保护与控制,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