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0 16: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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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由甲、乙级资质单位承担。
第五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第六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二)三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六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二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八百万元,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二)两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四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四百万元,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一条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二)一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级资质的申请可即时受理。
第十三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丙级资质。申请单位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附表1)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附表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3),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第十四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附表4);
(三)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
(四)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
(五)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章资质审查与评审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乙、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定;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评审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年检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降低等级或者注销资质。
第二十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如果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资质证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二十七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二)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引言
企业新特级资质成功就位已逾半年,基础设施领域除了在投资领域和传统业务领域能够正常推进外,在铁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等新领域的市场开拓并未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公路、市政行业参与传统竞标的成功率也没有明显提升。究其原因,一是国家政策面的基本建设形势影响,政府有效投资不足;二是从业人员自身的市场开拓潜力尚未充分发掘,市场开拓力度不够;三是企业本身基础设施类资质结构缺陷并未因新资质的成功就位而弥补,市场参与度有所不足。本文就企业基础设施类资质结构优化方案进行了探索。
2、企业进行资格结构优化的前提:
首先,企业近年来在基础设施领域的发展非常迅速,企业投资能力、资金实力、科研成果、业绩积累、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已初步具备了母、子公司基础设施资质全面升级的基本条件。
其次,新特级资质的成功就位,巩固了企业在国内基本建设市场的一流地位,但主项资质的定位仍然是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对于铁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等新行业而言,主要解决了政策层面的行业准入资格,用以参与铁路、水利等新行业传统市场竞标(投资除外),仍然在操作层面上存在着资质、人员、业绩等暂时难以逾越的门槛,需要企业通过资质结构升级与优化加以破解。
第三,企业基础设施类总承包资质目前仅有1个公路壹级、3个市政壹级,与行业优势企业相比,无论是数量上还是专业上,都处于绝对劣势,用以角逐完全由概率决胜的基础设施传统招投标市场,其结果可想而知,从企业基础设施的市场布局和长远发展角度考虑,资质升级与优化势在必行。
3、基础设施领域资质优化目标:
首先,局争取双特级,“房建特级+公路特级”(“市政特级”不宜作为重点,多余业绩可用于各子公司全面升级),保证超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如铁路)投标的参与资格:
局重点升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和“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在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数量不超过5个的限制条件下,可将“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平移到某子公司。
其次,子公司基础设施行业资质全面升级为壹级,完善专业承包资质结构,作为局资质的重要补充:
一公司、二公司、四公司、上海公司的基础设施资质全部升级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并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专业匹配需求,逐步规划并完善 “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壹级”、“体育场地设施专业承包壹级”、“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承包壹级”等相关资质;三公司要充分利用参与投资水利水电项目的机会,重点发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资质。
第三,成立交通工程专业子公司:
保证局公路特级申报成功的前提下,尽快成立交通工程专业子公司,完成“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资质申报,避免部分业绩过期作废,保证局在基础设施领域资质结构最优化、综合竞争力最大化。
4、资质优化准备工作:
第一,在局范围内分专业、有计划、有组织地汇总、疏理与资质升级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和相关规定,为资质升级与优化做好理论准备;
第二,结合局区域布局和专业化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资质升级与优化方案,明确各法人子公司资质升级优化的时间节点和费用预算,为资质升级与优化做好方案和费用准备;
第三,根据资质升级与优化方案,制定关联区域(专业)公司法人结构的改制或重组、人员结构优化、专业设备与技术资源配备计划等,为资质升级做好制度与技术准备;
第四,由局统一协调,各法人子公司分头负责,确保各项新资质尽早就位,为局资质整体升级做好组织准备。
第五,资质升级可结合正常升级、业绩平移、内部重组、外部兼并等手段,快速高效运行。
5、资质优化的关键要素分析:
第一,资信能力:
局注册资本金12.9亿元,净资产25.83亿元,近三年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达10000万元以上;近三年银行授信额度均在10亿元以上,以上条件均达到“双特级资质”标准。
第二,从业人员:
局层面已注册一级建造师255名,其中基础设施领域86名,包括公路专业41名(满足“特级+壹级”)和市政公用专业30名(满足“特级+壹级”),注册人员和专业人员均已满足资质升级要求。
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特级资质要求具备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已进行有针对性的疏理,基本具备特级资质申报条件。
第三,科技实力:
局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申报时,已经具备相应条件,目前并有一定提升。
第四,关键工程业绩:
⑴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2003年初至2012年底):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212.79公里(未含二级公路42.43km),累计修建高级路面566.93万平方米(其中公路路面378.6万平方米,市政道路路面188.33万平方米)以上,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公路桥梁8座,累计完成单项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6个。
——满足公路施工总承包“特级+壹级”各1个资质要求。
⑵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2003年初至2012年底):累计修建城市道路(含城市主干道、城市快速路、城市环路,不含城际间公路)长度90公里以上,累计修建直径1米以上的供、排、中水管道(含净宽1米以上方沟)工程30公里或累计修建直径0.3米以上的中、高压燃气管道30公里或累计修建直径0.5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30公里,累计修建城市桥梁工程的桥梁面积15万平方米或累计修建单跨4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5座,修建日处理3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3座,修建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3项,合同额8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含城市道路、桥梁、及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总承包项目5项。
——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要求。
⑶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2003年初至2012年底):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206.2公里(未含二级公路42.43km),累计完成一级以上公路路基工程合同额6亿元以上。
——基本满足2个公路路基壹级资质要求。
⑷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2003年初至2012年底):累计修建高级路面566.93万平方米(其中公路路面378.6万平方米,市政道路路面188.33万平方米)以上,累计完成高级路面工程合同额3亿元以上。
——满足2个公路路面壹级资质要求(考虑部分业绩交叉,可当年申报1个,一年后申报1个)。
⑸桥梁工程专业承包(2008年初至2012年底):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100米的特大型桥梁10座,累计完成桥梁工程合同额6亿元以上——满足2个桥梁壹级资质要求。
⑹隧道(2003年初至2012年底):独立承担过单洞长1000米以上的公路或市政隧道工程施工;到2013年5月份,已完成公路(市政)隧道长度12.8公里(单洞)。
——满足2个隧道贰级资质要求。
⑺土石方(2008年初至2012年底):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100万立方米或5项以上50万立方米土石方工程施工(1个土石方壹级的标准)。
——满足至少3个以上土石方壹级资质要求。
⑻爆破与拆除(2008年初至2012年底):承担过B级以上的大爆破工程2个(含硐室爆破、露天深孔爆破、地下或水下深孔爆破),A级复杂环境深孔爆破或拆除爆破或城市控制爆破工程2个。
——爆破工程师人员数量满足后即可申报1个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⑼交通安全设施(2003年初至2012年底):承担过2条以上高速或一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施工,累计施工里程300公里以上。
——长度暂不满足,1年后可以满足一个专业承包资质要求。
⑽城市及道路照明(2008年初至2012年底):承担过10KV以上变电站、配电室(含电缆及线路)安装工程3座,容量160KVA以上的变压器安装工程,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照明工程,具有2路以上电源且可自投自复的照明工程,设备投资在30万元以上(不含土建及电缆、线路部分)的照明工程(满足三项即可)。
——基本满足1个专业承包资质要求。
⑾体育场地设施(2008年初至2012年底):承担过单项工程占地面积50公顷以上,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18洞以上高尔夫球场,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及全国田径锦标赛主体育场地(包括合成面层和沥青基础)设施,4.5万人以上体育场田径场地(包括合成面层和沥青基础)设施,4500人以上体育馆(包括游泳馆和冬季项目体育馆)体育场地设施,6000平方米以上的合成面层网球、篮球、排球场地设施,单项工程造价800万元以上的体育场地设施(满足四项即可)。
——基本满足1个专业承包资质要求。
⑿水利水电总承包和河湖整治专业承包:三公司1年后可以考虑。
第五,机械设备:
申报特级资质已取消设备要求;但申报壹级及以下资质有专门的设备要求,工程局目前的设备配备情况基本能够满足各项主要资质申报条件,但需进行认真的疏理与调配工作。
企业资质现状与优化目标分析
略...
7、企业资质结构优化后的市场竞争力
首先,公路(或市政公用)特级资质升级成功,企业将具备直接参与铁路市场投标资格。铁路建设投资逐年常态化(年均4000~5000万亿左右),适合作为企业战略发展规划目标之一;铁路项目评标规则采用合理低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开标前抽签确定),取消了综合评估法和抽签中标法,对于铁路行业新进企业而言,参与投标并获取中标的机率相对提升,行业突破机会增加。
其次,公路(或市政公用)特级资质升级成功,企业在公路行业有望实现“特级+壹级”资质格局。公路市场竞争力大大加强,中标机率提升一半以上,并具备了参与超大型公路建设项目的市场竞争资格。
第三,子公司市政公用资质全面升级,全局基础设施类总承包壹级资质数量将大大增加。企业在市政公用领域的市场参与度、覆盖面大幅提高,有利于提高市政公用建设市场占有率及局部市场的竞争优势。
最后,企业实现“双特级”资质,将与“投融资带动总承包”发展战略双轨并行,优势互补,进一步加快企业在基础设施领域的拓展步伐;同时,对标国内建筑业企业特一级资质分布现状,企业资质级别将会排名所有建筑业企业并列第二位,顺序第十二位(目前全国81家特一级企业,仅中建股份为“三特级”,北京城建、上海建工、中铁一局、中铁二局、中铁建工、中铁航空港、中铁十六局、中交二航局、上海宝冶、中国五冶等10家建筑施工企业为“双特级”),企业品牌将真正挤身于国内建筑业超一流行列,资质结构更加完善,市场布局更加合理,结构转型更具实效,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
8、结束语:
在城镇化全面快速发展的当下,建筑施工企业又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作为以建筑为主业的总承包企业,在做强做大本业的同时,积极推动基础设施资质结构整体升级,不仅是企业基础设施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企业转型升级的客观要求,对企业品牌形象的升级、市场竞争实力的增强和盈利水平的提高有着深远意义。
从本质上来看,招标与投标活动密不可分,二者是一个工程项目的共同体,但招标方在此活动中占据主导地位,后者为实现中标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探寻前者的漏洞,甚至实施违规操作。基于此,为保证建设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正确认识招投标活动的意义,在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做出科学合理的投标策略至关重要。
1、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投标过程中的基本条件要求
根据我国当前实施的《招标投标法》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者应当是招标和参加工程项目投标的竞争法人以及相关的组织,并且投标者应当具备单独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能力。根据我国建设部的89号令之要求,施工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应当是具有一定施工资质的企业,并且应当具备一定的施工资质、工程业绩以及技术能力和经理资格条件,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财务资本,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成为投标资格人。
(1)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分析
实践中,投标人通常应当具备能够独立承担某项招标认为的能力,并且应当具备和该投标建设项目相适应的人员、技术力量、资金以及机械设备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参加具体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投标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内容,投标人一定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等级,即为独立法人实体。投标人必须要承担过与该招标项目相类似的建设,施工业绩一定要良好;投标企业的财产状况也要满足要求,一定不能处于破产以及关、停、转、并状态;最近三年不存在骗取合同的行为或者其他较为严重的经济违法行为;安全纪录良好,尤其是投标当年一定不能发生其他的重大施工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2)共同投标者的基本条件分析
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因某项工程规模太大,一个施工企业难以承担施工任务,因此就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实体组成一个共同的投标联合体,然后在具体的投标过程中以一个投标者的身份参与竞标活动。对于联合体也具有一定的条件要求,即各方都要具备承担该工程项目施工的相应能力;同专业单位共同组成的投标联合体,应当先按照资质水平和等级要求,确定其最后的参与资质等级;一般而言,联合投标是潜在投标者自愿状态下试试的行为,招标人绝不可以强制相关投标人通过联合体的方式共同参与投标;同时,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的投标协议或者合同,并对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予以明确,共同投标协议与投标文件一同提交到招标人手中;当联合体中标以后,联合体的各方均应当对共同签订的合同负责,即承担该建设工程项目的连带责任。
(3)投标者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正当利益
在具体的招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不得进行相互串通投标或泄露工程报价,也不得以任何非法形式和手段排挤其他的投标人,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对投标事宜予以实现约定,以免损害国家、社会以及个人之利益。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评标委员进行任何形式的行贿行为发生,投标人不可以低于市场价或成本的报价方式参与竞标活动,更不能以他人之名义参与投标活动,不能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该工程项目的中标。
2、强化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的有效策略
基于以上对建设工程投标过程中的投标人条件要求分析,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策略进行投标。
(1)投标决策方法的正确选择与报价预测
据调查显示,当前国内多数建筑企业中的投标决策仍以定性分析法为主,即依赖于部分决策人员的经验。但建设工程项目投标决策定量分析方法非常的多,比如当应用比较广泛的决策树法、层次分析法等。同时,部分学者还把灰色系统理论、博弈论以及模糊理论等与层次分析方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建立起了一个综合性的评价模型,从而可以充分利用评价指标信息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综合性的评价,以保证评价的合理性和投标决策的科学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建筑行业的不断进步,针对当前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问题也取得了很多的研究成果,其主要研究方向有两个:第一,利用当前的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定额、清单工程量计算等方式来编制相关软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数据库,从而实现工程项目的快速报价,实践证明该方法计算出的结果比较准确。虽然该方法比较科学,但要求也很高,即投标工程项目中的各种图纸、资料等信息一定要齐全,实践中很难满足之;第二,通过大量搜集已完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数据综合分析,利用数学模型对投标价格进行全面的科学预测。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经验分析法和头脑风暴法,这些是定性的预测方法,还有移动平均法、回归分析法以及指数平滑法等定量预测法。这些方法通常情况下只是单纯地考虑某种或几种较为严重的影响因素,难以准确地确定各种影响因素的影响程度。为此,笔者建议采用基于模糊数学、灰色系统理论以及BP神经网络理论的工程项目报价预测模型,这对保证投标报价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效果非常明显。
(2)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改进设计、缩短施工工期
具体投标过程中,可以依靠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的方法,做好施工组织计划及设计,同时采取科学合理的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加强先进施工机械的引进,采购先进的材料和相关设备,选择比较可靠的分包单位,将施工进度安排的紧凑一些,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基础上抢工期、节省管理费用,有效降低建筑工程施工成本,从而实现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利润的最大化。同时,要加强对原设计图纸的研究,对其不合理之处进行及时的改正;此外还要靠缩短施工工期取胜,比规定施工工期缩短,早投产、早收益,从而增加建筑施工单位的吸引力。
(3)低利润、低标价策略
实践中,当任务极度匮乏时,为了不坐吃山空,投标单位可以采用低利润的投标策略,即低价的方式承包工程项目,只需一定的管理费即可维持正常的公司运转。此外,部分承包商在看到新的地区时,为了能够有效地打入该地区承包市场,可以通过该策略建立市场信誉。同时,还可以采用低标价、高索赔策略。实践中有些建筑工程承包企业总是以高薪雇佣那些索赔专家、高手,并且千方百计通过对合同、标书以及设计图纸研究和分析,探析索赔的机会,以减少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甚至还能通过这一途径增加企业的利润和经济收入。
除以上策略外,还可以从投标企业自身的条件、能力以及近期和远期目标进行着手,做出有利的投标决策。企业要注意扬长避短,创造信誉和今后发展的机会。应当在可接受的最少预期利润或者可承受的最大风险能力以内做出极佳决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各种策略不是互相排斥的,可灵活运用之,以达到中标目的。
结语: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筑行业也逐渐走向了市场化道路,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招投标机制。投标策略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应当正确运用投标策略和技巧。
参考文献:
[1]喻武.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方法的探讨[J] .项目管理技术,2011(02).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工作《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对于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建委决定于上半年分期举办《条例》学习培训班,并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计划,企业内部要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特别是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要针对实际,开展好全员学习活动,重点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是**年安全生产检查的一个重点。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同时要在责任制的落实上下大力气,不断探索,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落实办法,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大检查监管和处罚力度**年继续落实辽宁省建设系统“十五”期间安全达标方案,广泛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同时转变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状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从以告知性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全年开展不间断的抽查和巡查,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年在锦州市建筑管理信息网上建立企业安全状况、不良记录和事故报送、处罚信息系统,凡出现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在网上予以公开曝光。并在全市实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把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年检、晋升资质等级的基本条件,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事故多发企业和责任人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四、加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办法拟于**年制定《锦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工程安全施工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加大对工程标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建筑和工程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组织《条例》和建设部制定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新工人及工人转岗工作培训;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同时,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2、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及特点
2.1政府监管越位、缺位、不到位等诸多问题,法制观念淡薄、执法不严、管理意识和法规意识偏低。有些建筑工程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未办理相应手续就盲目开工建设;有些工程层层转包,建设单位的企业资质审查不严;有些工程施工图纸未经审查即开始施工,边施工边设计,盲目追求施工进度和节约成本,给建筑工程留下很多质量和安全隐患。
2.2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工程施工队伍专业水平不高、施工经验不足,大包大揽一些力所不能及的项目及盲目转包。
2.3竣工验收把关不严,不按行业规范验收。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后,工程开发企业、工程施工企业回避有资质的竣工验收机构的验收,以自检代替竣工验收,在验收过程中施工单位和开发商处于验收的主导地位,没有监督机制的制衡,竣工验收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4部分施工单位企业内部管理薄弱,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专门从事质量监督验收的专业人员,或者有专业人员但没有强有力的控制权和质量否决权,规章制度、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等形同虚设。
2.5施工企业人员素质偏低、责任心差、施工人员流动性过大、责任界线不清等因素都是影响建筑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2.6建筑材料的质量是从源头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一些施工企业有意识的在不同程度上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偷梁换柱,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降低成本。
2.7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法制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和管理。市场行为不规范造成了建筑市场混乱,突出表现在:无证或越级设计与承建;施工企业将承建的工程层层转包或以包代管;建设单位在招标中肆意压价,或将工程肢解后分包给多个企业施工,管理混乱、各自为政,严重的影响工程质量;施工企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3、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筑市场需求的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构筑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工程质量监督保证机制。
3.1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规范监督管理程序
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要完善,就要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建立集体监督机制,并规定要持证上岗;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改变以日常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将随机检查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改变原来的预约式、通知式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能够真实反映施工的质量状况。监督程序要规范化,就要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减少人为因素影响,避免不正之风的滋生。具体包括:①加强监督机构及其人员资格管理;②完善施工许可及监督报监;③切实做到现场检查;④改进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⑤提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等等。
3.2建立实物监督与行为监督并重的监督机制
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实行结构工程质量季度大检查制度。目前,质量监督机构是以行为监督为主、实物监督为辅的监督方式。但实践中发现如果对实物监督力度不够,就可能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及时调整监督工作内容和方法,针对结构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反映多的屋面、外墙渗漏通病,实行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制度。
3.3严格资质审查,把好建筑市场准入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各建设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凡无资质或资质较低的建筑设计、施工单位,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发建筑许可证,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全面推行质量认证制度,由国家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或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验和检查,考核合格后,以颁发产品质量证书、标志等方法,确认和证明企业生产的产品已达到某一质量水平,企业在特定的产品范围内具有必要质量保证能力。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不允许从事相应业务。当前应重点查处无证、越级、超范围承接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业务行为;挂靠承包、转包、非法分包行为;同体监理行为;认真组织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取消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从事相应业务的资格或降低其资质等级。
3.4加强队伍建设,建立质监机构、人员的考核制度
队伍建设方面,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贯彻实施该意见,应当完善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严格的个人执业资格。可借鉴公务员制、警员制等做法实行质监工程师制度,对监督工程师的资格条件要严格要求,今后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要通过考试、考核,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技术注册资格,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建立监督人员的持证上岗和定期培训制度,打造一支技术精良的质量监督队伍,使其具有较强的技术判断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3.5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
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是施工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于建设工程是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不仅要求当事人应当具有普通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且强调承发包双方均应具有签订施工合同的相应能力和资质,同时国家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做出诸多限制性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格审查相对于普通合同主体资格审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施工合同主体资格审查这项工作。
一、重视对建设工程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是指建设单位,包括受委托发包的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审查发包方的主体资格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审查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发包方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目前,国家基本设施建设项目都是由建设单位成立的项目法人发包的。因此,承包方应派出法律顾问人员到项目法人登记注册地的工商机关查询该法人的设立情况,就股东构成、注册资金是否到位、是否年检等问题进行核实确认,以确保发包方具备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在此过程中,施工企业要警惕以“筹建”机构名义发包工程的陷阱。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的规定,筹建企业应当申领《筹建许可证》,未申领筹建许可证的,不具有签订施工合同的相应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笔者就曾遇到一起典型案例:某县政府为引进工业项目,在许多审批手续未完成的情况下设立工业园“筹建处”,该筹建处未进行任何工商登记就对外发包工程,最后相关工程被省政府叫停,施工企业的工程款至今没有得到支付,给施工企业带来了损失。
2.依据建筑许可制度,审查发包方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审查发包方是否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城市规划法》第32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发包方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其对外发包工程的基本条件。对于不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虽然不需办理规划许可证,但也应具有有关行政机关批准该项工程开工建设的文件。规划许可证和有关行政机关批准建设的文件是证明建设单位具有特定工程项目发包资格的法律依据,应当严格审查。
(2)审查发包方是否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的批准手续。《城市规划法》第31条规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同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章规定,国家建设用地要按规定的程序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该条例第五章规定,兴建乡(镇)村企业要持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才能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即使是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土地,也要经乡政府或县政府批准,没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任何建设工程都不能实施。因此,建设单位如果没有用地批准手续,也就没有资格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作为建设单位,只有在同时具备了报建批准手续和用地批准手续后,才能证明其在报建和用地方面具备了发包该项工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通过审查委托手续,确定发包方人的资格。
因不具备建设工程发包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某些建设工程的业主有时会委托专业机构或公司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如厂房、厂区铁路线建设等工程。这时候,发包方与专业机构之间形成的是法律关系。施工企业承揽该类工程应注意严格审查发包人对人是否有授权?授权的具体范围是什么?人发包建设工程,应当取得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发包工程的单位或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个人,除了持有委托手续外,还应具有前述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的手续。目前,在建设工程市场上虚构建设工程项目、冒用建设单位名义发包工程的违法现象层出不穷,应当引起施工企业的重视和警惕。
4.通过审查施工许可证,判断施工行为的合法性。
《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发包方应在开工前领取施工许可证,不领取开工许可证就意味着发包方的发包行为存在法律缺陷。但《建筑法》第七条也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二是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虽然施工许可证仅是开工的必备条件,不是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但建设单位如果在开工前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在开工后亦不能补办施工许可证,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施工行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进而将影响整个施工合同的效力。
5.对照《建筑法》审查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外分包工程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是可以进行分包的,但法律法规对分包行为进行了严格界定和限制。在承揽分包工程时,施工企业首先要确定总承包单位已经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尚未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无权以总包人名义签订分包合同。其次要确定分包行为经过建设单位同意,并在总承包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定有准许分包的条款。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业主同意总承包单位分包应以明示的方式做出。再次要对工程是否属于工程的主体结构进行确认,建筑工程的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中,注意对承包方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审查
1.审查承包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
《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由于自然人不具备办理资质证书的条件,因此自然人不能成为施工合同的合格主体。自然人不但没有资格进行建设工程专业分包,而且没有资格进行劳务分包,所签合同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在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中,明确规划“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
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种类和等级。
一、传统的监督机制及弊端
现行传统的质量监督机制主要分为两个层次:1、建设单位派代表或委托监理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的主要任务为:开工前,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及图纸会审,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施工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1、这种监督机制弊端为:(1)工程管理人员多为临时抽调的,或建设单位中并无建筑施工经验或专业知识的人员,这类人缺乏专业知识及现场管理经验。(2)建材的好坏,是不能经肉眼判断的,必须通过先进的检测设备来检测,这点单靠建设单位难以实现,必须与专业检测机构合作。(3)监督人员对建筑质量无明确的责任,责任心不强。(4)单位各级领导干涉,监督人员有职无权.并不能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利。
2、各级建筑质量监督站代表国家行使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为:开工前,依法审查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中,复查施工单位基本条件的变化,抽查工程质量,工程完工后,在施工单位验收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检验。质检站由于人员、设备有限,检查检测建材科研所资质偏低彳艮难实行对工程质量进行大范围现场抽检,现场质量监督被削弱,由于反映工程质量及工程验收的试件、试块多在缺乏现场监督的情况下由施工人员自制设备(不能很好地执行三方见证有关规定),各自送具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试验,试验室不能(无权)到现场抽样,不了解现场质量情况,只好都在试验报告上加印“只对来样负责”的字样。所谓“只对来样负责”,就是只对送来的试样负责,对试样的来源,取样的真实性,对建筑的实际质量一切不负责。这是检测机构推卸责任。可建设单位及质监站就是凭这些试验报告进行验收的。
从以上可见,这种“只对来样负责”监督与验收脱节的监督机制,对当今建筑质量差的状况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表现为:(1)这种监督机制为施工队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提供了可乘之机,它忽视了现场监督,使现场所用材料与送试验室检验的试样大不一祥。(2)这种监督机制,责权相分离,它虽然强调了自己的责任,但实质上对什么也不负责,使监督、测试人员责任心不强,质量意识差,唯利是图。(3)这种监督机制,只重表面,不重实质,只重报告,不重实际工程质量。
二、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原因分析
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一般有人、材料、机械、方法及环境。事前对这五方面的因素进行严格的控制,是保证和提高建筑质量的关键,因此,监督机制是否完善,是提高建筑质量的关键。
1、资质审查不力及监督水平不符合要求
(l)资质与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不符。资质审查方面问题较多,出现了“关系资质”,如现在很多“皮包公司”本没有基本队伍,找几个人挂块牌子,设法拿到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
(2)“挂靠”现象很普遍。近年来,基本建设规模正常扩大,大量农民建筑队涌人城市,这些没受过专业培训、无技术人员及机械装备的建筑队根本不能独立施工。他们通过不正当的关系揽到工程的施工权,通过“挂靠”便成了××建筑公司的施工队了,但这些建筑公司只收管理费不管理,做“甩手掌柜”以定代管。这是在钻现代管理的空子,是因资
质审查不力造成的。
2.主体用材料不合格却能轻易进入建筑市场
主体用材料现场抽样结果的合格率低,不合格的材料能很容易进入建筑市场,而验收又轻易过关。这是“只对来样负责”的监督机制之漏洞。
(l)砂、砂浆是组成建筑主体的重要材料,质量问题最多,影响因素最复杂,有原材料质量、配比、称量、工艺、养护条件等因素。但最主要的应为由于现场监督不严,不能严格按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施工,技术水平低或质量意识差,有意偷工减料,使混凝土及砂浆强度不足,而验收所用的试块一般又多由施工单位制备,自行送试验室试验。在送检这一重要环节上监督不刭位,使做试块时弄虚作假,出现特别加料,甚至购买试块等虚假现象,使送
检的试块与实际工程质量相差甚远。由于送检的试块大多数合格,验收就自然容易通过。
(2)钢筋质量差,已不是现在特有的问题,钢筋母材个别质量差,从钢筋的焊件上体现的问题就较多,如大直径钢筋的闪光对焊和电渣压力焊,由于操作时对电流和所产生的电熔程度掌握不准,造成的焊件质量问题就较多,如果这样的产品都用到建筑工程中,给人民生命安全带来了无穷的隐患。劣质钢筋在这么多年如此“经久不衰”,也是“只对来样负责”的监督机制的弊端。
(3)甲方不坚持标准,严要求,尤其房地产开发的工程更是如此。如抽样涉及的一些工程,抽样明明不合格,可甲方还是轻易地放过了关,也许对建筑质量差已司空见惯,且验收的资料都放手让施工单位各显神通去弄,最好能弄出个优良工程,以便其开发的建筑物能卖个好价钱。
三、措施建议
l、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现场监督。
2、作为国家检测部门应以现场抽样监督为主,国家检测部门是代表国家对工程项目质量进行监督,应对工程的实际质量负责,否则,工程项目验收“合格”或“优良”全是假的。
3、“只对来样负责”的试验报告不能作力混凝土验收依据,除非有甲方现场监督人员的签字、证明试件来源的真实性及代表性。
4、检测部门应责、权、利相结合,实行承担检测工程项目的现场抽样、监控质量责任制,是提高质量行之有效的方法。
1建筑工程承包管理项目及其特性
项目具有独特和唯一的特性:项目的独特性和唯一性体现在任何项目所处的时间、地点、环境、参与的人、目的均各不相同,他们因项目而临时联系起来。项目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都十分明确。任何项目都具有明确的目标,即为了完成某一独特的产品而服务。项目的各个组成部分彼此间相互影响、相互约束的同时又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所有项目都是在有组织的背景下产生的。项目的发展并没有固定例子。项目在发展过程中,大量变化是任何人都无法预见的,所以项目的不确定性成为了项目的显著特征。
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特点是:①相对于其他的项目而言,建筑工程参与人数众多、造价高、复杂程度高,利益相关者多,对环境的依赖和影响都比较大、时间长;②项目进行中项目内部各利益相关者变数较大。因此其不确定性程度高、不确定性程度很大,也很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③我国建筑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已有一定的时间,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正由粗放型向现代项目管理转变,但与国外先进的管理尚有一定差距。
2建筑工程项目承仅的基水模式
由于项目的差异性,国际上建筑工程项目承包的模式多种多样。但一般来讲都基本满足以下七种模式或依据以下七种模式演变而来的:
(1)全过程承包方式:承包方承担从项目可行性研究开始到勘察、设计、施工、交付使用验收为止的项目全过程的承包。
(2)投资、设计、施工、经营一体化总承包:由业主和承包商共同投资,承包商不仅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施工全过程实行总承包,而且建成后还经营几年或几十年,然后再转让给业主。
(3)投资、设计、施工总承包:即建设项目由承包商贷款垫支,并负责规划、设计、施工,建成后再转让给业主。
(4)由某个承包公司牵头,组织民间财团向政府提出建议和申请,取得建设和经营某个项目的许可,并负责具体实施的模式。
(5)联合承包方式:由几个承包商组成联营体进行工程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6)设计、施工总承包:即从勘察、设计开始,进行施工全过程到竣工验收为止的总承包。
(7)施工总承包:承包方只对建设项目施工全过程实行总承包。
3建筑工程项目承包管理方式
3.1按承包内容的不同划分
按承包内容的不同分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总承包和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进行总承包。
发包方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的采购及安装调试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向建设单位负责,直至工程竣工后向建设单位交付经验收合格,符合发包方要求的建筑工程的承发包方式。建筑工程的承发包中采用总承包方式,更适用于那些缺乏工程建设方面的专门技术力量,难以对建设项目实施具体的组织管理的建设单位。也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科学管理、专业分工的基本要求。
3.2按承包对象的组织形式划分
按承包对象的组织形式可分为单独承包和联合共同承包。
单独承包是指承包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单独承包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这种承包模式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联合共同承包是指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承包某项建筑工程的承包形式。《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有明确规定:“对于大型或复杂的建筑工程,几个承包商可以组成一个联营体作为承包商。在这种情况下单一承包商的所有原则,同样适用于联营体。”由几个承包方组成联营体进行工程承包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一般适用于大型、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对这种利用联合承包的方式进行项目承包有以下几方面优势:①利用各自的优势进行联合投标可以减弱相互间的竞争,可增加中标的机会;②一方面由于工程标的额大,联合承包可减少承包风险性,为产于承包的承包商都能争取到更多的利润。另一方面联合承包方式也有助于企业彼此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为企业谋取更长远的发展。联合承包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一般是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才采用联合共同承包的方式承包,避免了杀鸡用宰牛刀的人力、物力、才力的浪费;②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有利于引导共同承包的各方积极地组织项目实施的过程;③企业应当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包工程,这也是我国对承包方资质的基本要求。 转贴于 4承包方的主体资格管理
承包单位的主体资格(又称建筑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流量、技术装备等能力。对于建筑承包单位,我国法律规定除应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还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对于承包单位企业管理方面也有相关严格的要求。
4.1承包单位承包工程依法取得资质后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业
建筑工程是“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其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国民经济水平。将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按其所具有的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并规定其只能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是完全有必要的。首先要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其次,不同的建筑工程对工程承包单位的资金、技术、管理水平的要求也不同;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要求越高,对承包单位的资金、技术、管理水平等条件的要求也越高。
4.2承包单位资质管理
当前建筑市场中有些无资质或者低资质的企业、包工队与资质等级较高的施工企业搞“假联营”等形式,以资质等级较高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这种现象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企业的资质等级是由有关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承揽工程能力、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总量、技术装备等企业基本条件来确定的。因此承包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具体规定如下:①不得超过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②不得以其他的企业名义承揽工程;③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5分仅和转仅的管理
5.1分包
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将其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根据《建筑法》中的相关规定:总承包单位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必须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分包的范围必须合法。为避免因层层分包带来的偷工减料,责任不清等现象,减少中间层次,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2转包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发包双方就建设工程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由于建设工程涉及面较广、工程量较大并涉及工程投入资金相对较多,因此,此类合同的合同风险是任何从事该类合同的合同主体需要引起足够重视。而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又成为重中之重,因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是施工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由于建设工程是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不仅要求当事人应当具有普通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且强调承、发包双方均应具有签订施工合同的相应能力和资质,同时国家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做出诸多限制性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格审查相对于普通合同主体资格审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建筑承包企业也应当加强施工合同主体资格审查这项工作。
建设工程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应当具有的主体条件
对建设工程的发包方而言,具有独立财产,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发包方,包括法人单位、其他组织、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联营体等,但并非具备了进行一般民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就可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可以分为四级,承接业主的范围各有不同。如果发包方不具备法律、法规对其的资质要求或不具备发包条件,发包方所签订的合同将会无效或者效力待定,发包方也将面临着很大的风险。①下面我们主要依据建筑许可制度,对建设工程发包方进行审查:1、发包方是否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城市规划法》第32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发包方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其对外发包工程的基本条件。对于不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虽然不需办理规划许可证,但也应具有有关行政机关批准该项工程开工建设的文件。规划许可证和有关行政机关批准建设的文件是证明建设单位具有特定工程项目发包资格的法律依据,应当严格审查。 2、发包方是否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的批准手续。《城市规划法》第31条规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同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章规定,国家建设用地要按规定的程序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该条例第五章规定,兴建乡(镇)村企业要持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才能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即使是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土地,也要经乡政府或县政府批准,没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任何建设工程都不能实施。因此,建设单位如果没有用地批准手续,也就没有资格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作为建设单位,只有在同时具备了报建批准手续和用地批准手续后,才能证明其在报建和用地方面具备了发包该项工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通过审查委托手续,确定发包方人的资格。因不具备建设工程发包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某些建设工程的业主有时会委托专业机构或公司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这时候,发包方与专业机构之间形成的是法律关系。施工企业承揽该类工程应注意严格审查发包人对人是否有授权?授权的具体范围是什么?人发包建设工程,应当取得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发包工程的单位或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个人,除了持有委托手续外,还应具有前述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的手续。目前,在建设工程市场上虚构建设工程项目、冒用建设单位名义发包工程的违法现象层出不穷,应当引起施工企业的重视和警惕。
4、对照《建筑法》审查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外分包工程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是可以进行分包的,但法律法规对分包行为进行了严格界定和限制。在承揽分包工程时,施工企业首先要确定总承包单位已经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尚未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无权以总包人名义签订分包合同。②其次要确定分包行为经过建设单位同意,并在总承包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定有准许分包的条款。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建设单位同意总承包单位分包应以明示的方式做出。再次要对工程是否属于工程的主体结构进行确认,建筑工程的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主体条件
对于作为承包方的施工单位,立法对其资质要求较之发包人更为严格。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施工企业的资质划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三部分。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包括12个等级标准、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包括60个等级标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包括13个等级标准。根据该规定,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总承包;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分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只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不能实行工程总承包,对所承接的工程可以实行劳务分包,但不能再进行专业分包;只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除可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外,不能签订专业承包合同,也不能再行劳务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严格对照该规定审查分包商的资质以确定对方是否有资格签订合同。
结合以上的严格规定,在施工单位具有以下情形时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1)无资质的施工企业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原因就是国家实际严格的资质管理;(2)超越资质的施工企业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根据《建筑法》第26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证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3)两个施工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工程的,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否则合同无效。(4)冒用、盗用他人资质的情况,实际上是没有资质,所以合同无效。但是,对于个体建筑队、个人合伙建筑队承建的一般农用建筑,符合有关规定的,认定有效。③所以应该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主体资质,否则有可能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无效性,从而导致一连串的不良后果。
参考文献:
1、李双录,王春福. 论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合同管理.山西建筑.2009
二、设置原则
本着“合理布局、保障安全、总量控制、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零售经营网点的设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审批原则,统一有序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设置工作。
三、数量控制
零售经营网点设置数量要综合考虑当地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群众习俗习惯、现有零售经营网点数量等情况。既要满足当地群众需要,又要有利于压遏非法经营活动,引导群众在正规销售网点购买合格产品,减少因劣质烟花爆竹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在设置时,集镇范围(包括紧靠集镇的村庄)的零售经营网点之间距离要严格把关,必须保证相距50米以上;农村地区居住相对集中的每个自然村允许设置一家零售经营网点。
四、网点基本条件
1、建筑物必须是砖混或钢筋混凝土结构,耐火等级符合要求;高层建筑物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经营网点(须九层以下或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
2、周围100米范围内不能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场所、储存仓库;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营业场所(店面)要保持50米以上距离;50米范围内不能有政府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商场超市、老年活动室等人员聚集场所;距离原有的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经营单位50米以上;25米范围内没有明火作业场所;集贸市场、超市内不得设立零售点。
3、须采用烟花爆竹专营店形式或在经营其它商品的店内留出相对独立的区域,设置专用销售柜台进行兼营。其它商品的经营不得明显影响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4、经营场所内用于烟花爆竹销售的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5、经营场所周边道路交通能方便人员疏散,集镇内还须保证消防车辆能顺畅进出。
6、零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文化程度初中以上,身体健康,具有自防自救能力。
五、工作安排及时间要求
(一)布点阶段(20*年5月21日至8月10日)
1、通告及报名登记(20*年5月21日至6月31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在《*日报》等媒体烟花爆竹网点设置通告,申请者到所在镇安全生产监管中队咨询增设工作要求,填写《*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申请书》。
2、经营场所检查及筛选(20*年7月1日至7月15日)
由各镇安全生产监察中队组织现场踏勘,检查申请网点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凡符合基本条件但因各报名网点之间存在间距冲突(不足50米)或数量限制时,要优先选择专营店形式的申请者;若相互之间条件相同,则从中抽签产生。经营网点检查筛选结果要进行公布。各中队须在7月15日前将《布点申请书》报送市局。
3、布点核实及颁点通知书(20*年7月16至8月10日)
市局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并对符合条件者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点通知书”,此“通知书”作为企业参与下一步正式申报时的凭据。
(二)申报准备阶段(20*年8月11日至9月15日)
取得布点通知书的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申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镇安全生产监察中队要指导督促企业做好准备工作。
1、办理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手续。
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原有工商营业执照中的企业名称栏为空白)的申请人,应尽快到当地工商所办理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手续。
2、经营场所及设施的完善。
按要求做好经营、储存场所的场地准备;配备灭火器材(经营、储存场所须配置2只以上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经营、储存场所须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安全警示标记);经营场所内设置烟花爆竹销售专用柜;经营及储存场所内电线须采用套管(明线)或埋墙(暗线)处理;经营场所装璜时须选用不燃材料;烟花爆竹须单独存放;经营单位店面须设置明显的烟花爆竹零售标识。
3、制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
由市烟花办统一起草相关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统一规定样式、统一发放;经营单位须将相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挂放在墙上醒目位置。
4、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零售经营网点的从业人员须参加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上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每个网点参加培训的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名(其中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
5、委托安全评价
经营场所申请存放量超过50箱或设有专门储存场所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需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确认符合安全条件。
注:经营单位是否需要做安全评价为省局最新规定为准。
(三)审批发证阶段(20*年9月16日开始)
1、申报材料要求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申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②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书复印件;
③相关人员培训考核证书复印件;
④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示意图;
⑤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⑥安全评价报告书及整改确认书或烟花爆竹存放承诺书。
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点通知书(复印件)。
第⑥项材料说明:按规定需要做安全评价的经营单位须提供安全评价报告书及符合安全条件的整改确认书;储存场所须提供仓储设施平面图。按规定不需要做安全评价的经营单位须提供承诺书(承诺在经营场所内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规定数量,且不私自设置仓储)。
注:以上7项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上封面、目录。
2、申报审批程序
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所在镇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审查签署意见后,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