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模板(10篇)

时间:2023-07-20 16:16:5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

篇1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经济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经济时代,同样也给人防建设事业带来了发展机遇,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大规模推进,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地下空间被大规模地开发利用,在十五、**期间人防工程竣工面积成几何的倍数成倍增长,也展示了我国防空事业的巨大成果,但是,令人担忧的人防工程产权制度问题困扰和制约着人防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无论是法理上,还是人防实践上,都没有明确人防工程产权界定,严重制约了广大投资主体建设人防工程的积极性,也给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带来了隐患。

1.人防工程产权不明晰,将失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的发展机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在总则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在人防工程竣工后,由于不能办理人防工程产权登记,投资者有使用权、租赁权,却没有所有权、转让权和抵押权。而由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因没有产权证、土地证无法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国家鼓励人防工程实现多元化投资,吸引社会力量建设,其目的是合理利用和开发地下空间,修建一批平时用得上、战时能防空的地下人防工程,由于产权不明晰,投资者只有投资建设的义务,未能享受投资收益,投资者在人防工程建设上无法实现保值增值的功能,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影响了地下空间开发和人防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2.人防工程产权不明晰,使竣工人防工程因管理跟不上导致工程防护性能丧失。现有的人防工程中,许多开发商,在完成项目开发后,直接将人防工程移交给物业公司,平时的维护、维修由物业来承担。由于物业公司因维护资金不到位,管理跟不上,许多人防工程长期处于无人管的局面。有的投资人防工程的出资人,在取得人防使用权后,出租给经营者,租赁方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视对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维修与管理,甚至出现为了平时使用方便,不顾人防工程的防护功能要求,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的设备与设施,在人防密闭墙上随意开孔拙洞。从而使这些人防工程失去了人防工程设计、施工时的战时防护性能。

二、从实际出发,探索建立人防产权制度的有效途径

在国家上位法还不明朗、没有明确人防工程产权的情况下,各地在对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使用的多年实践中,逐步摸索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路子,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纳入了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下,实行了有效的行政监管,做到每个工程都落实管理责任制,每年实行人防工程年检。

1.实行人防工程竣工备案制。人防工程实行竣工备案制是人防工程建立产权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人防工程实行竣工工程备案制,就是从人防工程建设报批开始,建立起该工程的建设档案,人防工程的报批、设计、施工都必须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做到依法报批、依法修建。一是要求建设单位报送完整的竣工资料和施工竣工图。对已建人防工程的平时用途、战时功能,人防战时设计等级给予明确登记,在竣工时未实施到位的平战功能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完成平战转换方案编制并缴纳预算资金,明确战时平战转换方案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二是划定竣工人防面积红线图。人防工程建设完成后,建设投资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前,根据备案目录所需要提供的资料,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面积实测。人防主管部门对结建人防工程的人防区域给出红线图,这张红线图包括人防面积、人防地下室在整个建筑中所处的位置、平时和战时几个口部与地面物业共用等情况提供给房管部门,在房产申领时,不能把人防面积作为公摊面积出售给业主。

2.颁发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人防工程通过专项验收后,建设投资单位必须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证》。在目前人防工程产权制度还没有明确的情况下,颁发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证意义重大。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出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细则、人防工程设施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等相关的制度规范,明确所有竣工人防工程必须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3.确立人防工程管理责任制。不管是谁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只要是依法修建了,都应认真做好人防工程的平时维护与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的战时防护功能。人防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与检查职能,通过不断的探索与实践,总结一套科学合理、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的人防工程规范化管理模式,切实把人防工程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一是机构必须健全,构筑完善的人防工程管理体系。工程竣工后,使用单位在办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证》时,均要求建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组织机构,实行单位人防工程分管领导负责制和公共人防工程使用法人负责制,明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职责,并形成书面文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人防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人防管理人员进行设备维护、保养等方面进行培训,指导其尽快了解、熟悉和掌握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标准、方法,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并对分管人员的工作列入每年的年度考核。二是制度必须完善,使人防工程管理有章可循。使用单位根据工程的平时实际情况使用功能,分别制定人防工程定期检查、设备维护保养、地下室消防安全管理、管理人员工作职责等制度,并将这些制度悬挂于工程的醒目位置,强化对本单位及公共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每年对工程实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定期上报,每年将检查及维护情况以书面报表的形式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维护,对每一次的维护和维修都认真记录,建立人防设备维护、维修档案。三是监管必须到位,切实履行对人防工程的监督检查职能。要对工程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管理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在《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证》上记录备案,确保工程始终处于良好状态。通过对人防工程有效管理,使投资者、使用者担负起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职责,使人防工程在战时能够发挥有效的作用。

三、建立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几点建议

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人防发展的工作重点。鉴于人防工程具有特殊的商业价值,构建适应城市建设和人防发展形势的产权管理制度越来越凸现重要性。

篇2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系指具有防范战争灾害、自然灾害和城市工业事故灾害,进行人员掩蔽、物资储存等功能的各种坑道、地道、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地面配套等附属设施。人防工程分等级人防工程和简易人防工程,等级人防工程分为6级,未达到等级标准的为简易人防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各类人防工程的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防工程的主管机关。各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人防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

第五条本市人防工程依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管理。

(一)市人防办负责市属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并指导、监督、检查全市范围内的人防工程。

(二)各区、县(市)人防办负责辖区内除市属工程外的人防工程的管理,并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的人防工程。

(三)市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管理;各类专用工程、平战结合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建有人防工程的各单位或部门应接受市、区、县(市)人防部门对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有责任向市、区、县(市)人防部门报告管理和使用情况。第六条保护人防工程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出入口或进排风孔附近排泄和倾倒废水、废气、垃圾等废弃物。

(二)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除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外,还须同时征得市人防办和所在地区、县(市)人防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三)未经公安、消防、人防部门批准,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有害物品。

(四)不得损坏和擅自占用、改造、封堵、拆除人防工程及其内部各种防护设施。

第七条在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建筑物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人防部门意见。

规划部门在编制成片开发新区和旧城改造规划及审批十层(含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确定规划设计条件时,须事先征求人防部门意见。

城建部门在审查上述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一并审查人防工程的要求。

第八条在人防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其他建筑物时,应留出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和战时人员、物资疏散及平时开发利用的进出口道路。

第九条各级人防部门应对管理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及附属设施建立档案,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管理制度,并定期将人防工程的管理、使用、维护等情况,上报上级人防部门。

第十条各级人防部门有权对分管地区内各类人防工程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各有关单位应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附设人防工程的,其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部门应参与人防工程规划设计的会审,工程竣工后应会同施工、设计单位按照设计图纸共同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发给人防工程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并无法采取补救的,应按国家规定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十二条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拆除人防工程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拆除:

(一)凡拆除等级人防工程、连通地道和300平方米以上的简易人防工程,市属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应事先向市人防办提出申请由市人防办批准;非市属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应事先向区、县(市)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市)人防部门上报市人防办批准。

(二)凡拆除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简易人防工程,由区、县(市)人防部门批准,报市人防办备案。

第十三条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建:

(一)凡拆除等级人防工程须按原面积和等级标准补建。

(二)凡拆除简易人防工程须按等级人防工程(6级)标准补建,其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二。因受场地限制,确实无法补建的,经人防部门同意后,拆除单位在工程拆除前须向人防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拆除赔偿费,由人防部门易地建造。赔偿费的标准由市人防办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简易人防工程因质量差、渗漏水严重,经多次修缮见效不大,经所在地人防部门批准,并报市人防办备案后,可予以封堵。

第三章平时使用

第十五条对平时可以使用的人防工程,由各级人防部门制定开发使用规划,由产权人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人防工程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市属人防工程报市人防办审批;区、县(市)人防工程报区、县(市)人防部门审批。

(二)市、区、县(市)两级人防指挥所等特殊人防工程,由同级人防部门提出申请,报上级人防办审批。

(三)利用外资开发使用人防工程,由所在地人防部门提出申请,报上级人防办审批。

第十七条凡需使用人防工程,由人防工程产权人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未经人防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人)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使用性质,不得转让或出租人防工程。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经批准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的,所在单位在出入口通道、进排风孔、水源、电源等方面为使用单位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利用人防工程开办旅社(招待所)、餐厅(食堂)、商店、工厂(车间)、医院等,使用单位(人)必须凭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开业。

对用于停放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的人防工程,任何单位不得改作他用。

第四章安全与维护

第二十条本着“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人)必须遵照《*市防火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与人防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遵守人防工程使用合同的各项条款。

第二十一条已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须保持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设施的完好,采取切实可行的防火、防汛和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得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为了保证人防工程使用的需要,使用单位(人)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装饰、增建进出口部等设施时,须报经所在地的人防部门批准。

人防工程改造时,涉及地面建筑、市政管道、绿化、消防等,还须按有关规定征得各有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防部门必须搞好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和设备、设施的更新工作。其中,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人)为使用目的所需进行的维修工作由使用单位(人)承担。

对未使用的人防工程,各级人防部门应定期检查,并进行抽水、通风和清扫。

第二十四条为了保护人防工程内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人)应根据不同工程和地下劳动条件,按有关规定发给有关工作人员必要的劳防用品和保健费。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内的通风、除湿、照明、抽水等设施用电按国家有关规定电价收费。从事经营性商场、旅馆、娱乐场等用电,按工业电价收费。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防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可视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不符合国家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故意损坏人防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3

(一)人防指挥通信设施维护管理有序

我区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按照____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____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和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军分区《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做到了管理人员落实规章制度,加强了日常维护管理,进一步完善落实了检查登记制度,确保了全区24台人防警报系统设备技术状态良好,安全可靠,随时鸣响率100%。完善了石峰区人防警报器布点规划,及时处置了原化工助剂厂处的一台警报器,参与了全市人防警报拉练,做好了每周与市人防办通信指挥车的警报对接。

(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做到了安全

我区目前有人防工程82处,1158147平方米,其中地下室为22055平方米,坑道式为93092平方米,全为六七十年代修建的老式人防工程,是全市老式人防工程最多的城区,维护管理难度居全市之首。

为确保人防工程始终保持在良好的使用状态,我办经常深入有关企业单位,向企业单位领导宣传人防法律、法规,阐明责任,积极协调解决人防工程维护方面的技术难题等,督促各人防单位维护管理好人防工程,区人防办争取上级投入了13万多元对石峰山上五处透气天窗进行了维护。进一步落实了巡查制度,90%的人防工程做到了“灯明、路洁、水畅”,保障了人防工程的安全,无垮塌,无渗漏,无安全隐患。形成了“三天一巡查,一周一排风,出现隐患及时维护”的石峰模式。

(三)人防宣传教育深入人心

人防宣传教育是人防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为了不断提高人防宣传教育质量,提高我区人防工作的社会影响,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国防意识,我们根据全市人防工作会议精神,加大了人防宣传教育的投入,加大了人防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力度,进一步抓了人防知识“五进计划”落实。我区的人防宣传教育工作主要通过三个方面来实现:一是大型企业(如株冶、株化)通过报纸、企业内部的电视台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人防政策法规。二是学校初级中学班开设专门人防教育课程,落实人防知识教育。凡有人防教学任务的学校都做到有教学计划,有专门教师,做到中学人防知识教育普及率达100%。使学生普遍懂得了人民防空的重要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严格依法按程序征收人防维护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__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条,《____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04号令)以及《____省物价局、____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____价费字[____7]87号)的规定,对辖区单位进行了人防工程维护费的征收,我们做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年底一定能完成市人防办下达征收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任务。

(五)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工作稳定

篇4

DOI:10.16640/ki.37-1222/t.2016.08.097

人防工程无论在和平抑或战争年代都是重要的国防工程,人防工程建设具有资金投入大,建设周期长,战略地位重的特点,因此,对已建成人防工程组织技术改造显得更加重要。而对老旧人防工程进行升级改造是较为经济的办法,笔者罗列升级改造方法,不足之处不吝赐教。

1 人防工程建筑升级改造

早期人防工程多建设在六七十年代,甚至有些地方还有时期遗留下的防空工程建筑仍在使用。老旧的人防工程距离新时期人防工程要求差距越来越大,然而重新修建人防工程成本又太大,因此从节约成本角度考虑,进行老旧人防工程的局部改造是最优选择。 老人防工程建筑改造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老旧人防工程地质不明确,受当时台账记载不齐备及年代久远等原因,工程局部地质不明确,有潜在不安全因数;二是老人防工程改造施工技术较为复杂,土建施工一般采用人工扩大作业面,逐步爆破开挖推进,施工进度慢,工程质量低。三是进行局部爆破施工难度大,受原有施工被覆层的影响,爆破拆除难度加大,拆除被覆层需要预裂爆破;受爆破装药量和施工作业面的影响,光面爆破很难一次成型。

鉴于以上原因分析,施工组织应充分考虑爆破环节,为降低爆破冲击波的影响,减少工程经费投入,爆破施工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地质勘测。被覆层拆除后,首先要对围岩情况进行地质探测,组织施工、监理、设计三方现地勘测,地质勘测除采用地质雷达探测外,还应在施工断面,打入开挖深度相同的探孔,进行局部探测,充分掌握围岩地质情况,为形成爆破施工方案做好基础。二是改变施工方式。爆破断面成型后,为加快施工进度,提高工程质量,我们按照先防护后施工的思路,采取刚性和柔性两种方式,搭建三层防护墙,逐步削弱爆破面冲击波的能量,三层防护都要预留出渣口,方便出渣。三是采取定向爆破。为尽可能减少爆破冲击波,我们减少了大药量大面积光面爆破,施工大断面,采用小药量分层预裂爆破,施工小断面,采用不填炸药的导爆索爆破。爆破成段成型后,要及时进行喷锚支护,防止成型岩拱压迫变形,出现塌方掉石。对松动的碎石进行震裂爆破,按照人防工程设计标准,对围岩锚杆加固。

2 老旧人防工程内部环境设备升级

老旧人防工程内部设备升级是增强综合防护能力的重要方式,也是维护管理的重要内容,内部设施改造升级应注重实效,保持兼容,预留升级。按照工程设计需求,组织设备采购安装,协调施工验收。

一是对老旧人防工程设计要整体通盘考虑。人防工程内部环境设备涉及风、水、机、电等专业,专业种类繁杂,技术集成密集,系统链接复杂,要认真征求工程管理使用单位意见,找准设备存在的问题,系统存在的症结,使用存在的矛盾,逐个分析,形成设计需求。比如:电力方面不能忽略各类设备装机容量,通风方面要前瞻考虑空气质量和附属设备房间风量,给排水方面综合考虑生活水质水量和工程排水能力等等。

二是对于关键设备采购安装要保证系统兼容。设备采购一般由联合采购小组考察设备生产厂家,主要考察设备厂家规模、资质和产品质量,掌握同类型产品系统兼容性和市场占有率,防止技术垄断,设备招标尽量选择国内设备厂家,签订定期维护保养供货合同和保密协议,建立长期技术合作关系,同时采购设备尽量模块化,便于运输和后期升级维护。

三是改造施工验收要做好系统测试。人防工程设备构成复杂,系统操作繁多,施工验收主要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静态检测和动态评估。静态检测主要是检测设备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检查出厂设备是否满足供货质量,查阅设备档案是否建立完善。动态评估主要是对人防工程系统进行测试,单一系统组织设备调试,多系统组织功能联测,供配电系统重点测试内外电源转换,给排水系统重点测试网管耐压能力,通风空调系统重点测试工程超压。在此基础上,使用单位按照战时紧急转换方案,利用地下工程智能化控制系统,组织工程紧急转换演练,进行系统联调联测,确保工程快速投入使用。

3 老旧人防工程智能化控制系统设计安装

老旧人防工程智能化控制系统是国防工程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据统计数据分析,使用工程智能化控制系统,平时使用能耗可降低至原来的1/3和1/2,大大提高了人防工程使用实效。地下工程智能化控制系统设计安装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系统设计要上下衔接。工程智能化控制系统对上链入上层信息系统,可评估工程整体防空性能,为战时功能紧急转换提供数据决策;对下链接设备终端,动态采集工程数据,为平时使用单位维护管理提供依据。地下工程智能化控制系统不仅包括硬件升级革新,还包含软件研发设计,受人防工程信息化建设起步晚、数据保密性要求高、发展空间局限等限制,软件研发设计相对滞后,工程保障数据模糊、陈旧、冗余,软件操作功能单一、容错率低,无法实施作战指挥决策和精确快速保障。应从使用和管理需求出发,重点加强软件的设计升级,建立集空间环境数据、保障人员组成和系统设备数据为一体的人防工程保障系统。

二是自控设备要方便维护。自控设备维护难,是使用管理单位老大难的问题,自控设备多为电子精密设备,数据线路千条万绪,设备智能化程度高,需要较强的专业能力,设备升级安装应充分考虑后期维护管理,选择更换方便、故障率低的设备,储备易损部件。工程设备安装注意防雷防潮,设备安装完毕后,供货厂家要组织使用管理单位技术骨干技术培训。

三是设计功能要统一完善。人防工程采用的智能化控制系统主要包括内安设备智能化控制系统、重点部位视频监控系统和监测报警系统等子系统,系统间要进行数据共享和功能层接,数据权限控制、并发操作和适时更新等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系统架构要统一完善,功能要满足作战实际需求。为方便维护管理,应在人防工程口部和内部分别设置智能化控制中心。同时,为完善工程保障数据,建立地下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数据库,设置人防工程实时数据采集系统,系统采用统一的数据库,减少数据冗余,统一设计通信接口,解决好接口的数据兼容和快速链接的问题。

参考文献:

篇5

一、当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人手力量不足,知识结构不够合理

人防工程建设具有分布散、专业性强的特点。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防工程建设的数量也随之大幅度增长,对人防工程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人防工程建设在许多地方还处于起步阶段,人防工程质监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主体的现状是专业人员少、业务不熟悉,点多面广的工作量与人手力量不足形成严重的反差,设计图纸、施工工艺、监理行为不规范已是通病。

1.2 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

当前,我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无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相关主管部门也无法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无法有效遏制人防工程建设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设备厂商的行业垄断行为,导致防护设备市场管理的不规范和竞争的无序化,致使当前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质量缺乏有效的监督,造成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的无法得到快速提升,这也就给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带来严重的阻碍,无法保障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在未来的战争中也无法实现对国家和人民安全的有效保障。

1.3 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机构相对落后

行政管理权限滞后,执法存在客观难度。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国民经济水平得到了巨大的飞跃,近年来,我国对人防工程的建设也加大了投入,人防工程的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建设的标准也越来越高,传统质量监管机构的固定编制模式和非行政执法主体的尴尬地位无法适应人防工程建设的现状,导致专业人防工程质量监管人员配置的缺失和执法难。同时,其质量监督方式、检查内容和管理手段都相对落伍,无法实现对人防工程质量的全面有效管理,也就不能保证人防工程高质量、高水准的建设。加上部分人防专业监理人员素质较低,导致无形中增加了人防质监站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1.4 缺乏检测手段

工程检测是工程质量控制的基础,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是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质量控制是建立在科学可靠的试验检测数据上的。没有工程质量检测这道重要关口,手中没有真实检测数据,没有严格规范、可靠的检测报告,就无法掌控工程质量。目前我们在工程的质量监督过程中,质量检测基本以眼看、手模、锤敲等传统方式为主,缺乏科学性、权威性,且对于人防防护设备、通风设备等缺乏检测手段。今后还须购置相关的先进仪器和设备,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专业检测机构,向运用科学仪器进行检测的方式转变,不断增强质量监督的科技含量,用科学数据说话。

二、做好人防质量监督工作的对策

2.1 注重人才,引进技术力量,进一步加强质监队伍的建设,提高综合素质。

随着当前人防建设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的标准不断提高以及建设市场竞争的加剧,为此,我们一方面要努力内部培训核心队伍,另处就是要加强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引进必要的考核制度,提高素质,消除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中的技术力量软肋。

2.2 要充分发挥人防部门的行政指挥能力和干预作用。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化的进度也不断加快,城市地面的空间也越来越拥挤,地下空间资源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青睐,地下建筑管理部门越来越多地开始进行地下空间的设计与规划,与人防工程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方面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矛盾。当前,我国人防工程主要由国家人防办管辖的各级人防办公室进行管理,人防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就应该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在严格遵守人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坚守人防工程建设阵地,对人防工程的建设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合理协调与其他管理部门在地下空间利用上的矛盾,尽可能多地从国家长远利益出发,合理开发和利用城市的地下空间资源,发挥其应有的行政指挥能力和干预功能,主动介入,执行好行政管理职能,抓好人防工程的管理权限,切实保障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

2.3 积极推行建设主体与个人的资质管理,抓好人才与队伍建设。

落实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培训、考核、认证等手段,把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设备厂家的行为监管与其资质、资信及人员资质管理结合起来,把队伍素质的提高与工程质量的提高结合起来,在持续的动态监管中,实施全面、有效的质量监督管理。

2.4 逐步转变监督模式,提高质量控制能力。

随着工程建设规模的扩大,质量监督力量不足与监督任务大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我们必须逐步改变监督模式。第一,推行巡查制度。由定点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逐步向巡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转变,通过不定期、不告知的随机巡查,检查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质量,加强关键部位、关键程序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第二,逐步实现差别化管理。改变以往对每个企业、每个项目实施平均资源监督的思路,根据不同责任主体、不同工程类型,合理确定监督的深度、内容和程序,集中资源解决最突出的问题,抓住重点和薄弱环节进行监督。并把质量监督与企业的诚信评价结合起来,根据企业资质、人员素质、以往工程质量等,确定监督强度。

2.5 增强国民的人防意识。

人防建设作为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增强国家的整体防护能力。虽然当前社会和平,但是在进行国防教育时,也要注意对人防和民防安全意识的教育,未雨绸缪地走人防建设和城市建设相结合的道路,从加强人防工程设计的平战结合能力和提升质量管理意识着手,提高城市和人民的防灾救灾能力,在面对将来有可能发生的灾难和战争面前可以将损害降到最低。

2.6 做好后期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人防办公室应该在对已建人防工程开展全面调查统计的基础上,落实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并对那些质量次、效益差的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对早期的、已丧失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人防工程可以予以拆除重建,以提高地下空间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发挥其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总之,人防工程的质量是人防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人防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力度,充分发挥其行政指挥能力和干预作用,抓好相关的人员、技术、设备的全面管理,做好人防工程竣工阶段的验收工作和维护工作,增强国民的人防意识,做好后期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才能有效提高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才能建设高质量高水准的人防工程,才能保证在未来的灾难和战争中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篇6

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防空地下室建设任务。建设防空地下室3万平方米,做到依法审批,且达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城市人员掩蔽面积。

严格落实人防结建政策。进一步规范人防服务窗口审批和质量监管工作,抓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加强县区结建工作规范与管理,确保人防结建政策落实。

二、做好人防应急准备,全面加强人防指挥信息保障能力

做好首长机关带县区人防机关防空袭演练。按照省目标要求开展演练,突出实战性、机动性的特点,做到练指挥、练通信、练程序、练战法,提高人防队伍应急救援能力和遂行任务能力。

加强全市警报整修工作。做到自查和检查相结合,确保全市警报处于良好状态,鸣响率、统控率达100%。完成国家新型智能防空警报控制系统项目研发工作。

参加全省人防通信演练。坚持训练,开展话务、报务、计算机、警报、短波、超短波等专业学习,做到岗位练兵与野外练兵相结合,提高通信专业人员素质,在全省人防通信演练中取得好成绩。

三、抓好安全工作,全面加强人防工程的安全与管理

篇7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3.《**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依法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5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防工程;”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

四、改变人防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损失: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3.《**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五、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六、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七、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八、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当事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3.《**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九、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等;”

十、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范围内修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在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口部地面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构筑物;”

行政征收(共2项)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第一款:“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第三款:“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比例应当与人民防空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平战结合费

法律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工程隶属单位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一)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经营性活动;

(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冷风降温;

(三)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敷设通信、电力等管线;

(四)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碴石等副产品。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平时应当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和有偿使用的原则。”

3.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平时使用时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收取使用费。收取使用费的范围:

(一)利用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兴办工业、商业、服务业以及其他经济效益的行业;

(二)利用人防工程敷设通信线缆和已敷设的其他管线;

(三)利用人防工程冷风降温和排水井点作水源;

(四)使用人防工程施工排出的碴石等副产品。

收取费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和财政部门确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8项)

一、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二、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4.《**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所属人防工程和辖区内中小学的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各单位的人防工程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四、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审批

法律依据:

1.《**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2.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平时使用或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由占有、使用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和使用。”

五、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和管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四条:“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群众防空组织平时由组建部门训练和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军事部门的指导;战时接受城市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和大纲进行。”

七、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二条:“凡列入国家、地方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建成后,均应组织竣工验收。”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防空地下室建成后,须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监督与奖惩

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对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检查监督。其主要标准是:

(一)有健全的人防国有资产专门管理机构或人员。

(二)建立健全了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对所占用的人防国有资产登记齐全、账实相符,统计数字真实、完整、准确。

(四)对使用的人防国有资产做到了合理、有效、节约。

(五)对平战结合人防国有资产做到保值、增值,其收益按《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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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创新管理模式”为试点,设立公司抓维护。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开发商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因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导致人防工程管理责任主体不明晰,维护管理无法落实的实际情况,创新思路成立了国有性质的县鑫泰人防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收回中坤苑人防工程资产使用权为试点,以企业化管理模式强化人防资产的市场化运作和日常维护的专业化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人防工程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6月底已与200多个业主签订停车租用协议,并对中坤苑人防工程全面检查和更新维修,确保工程处于良好状态。

4、以“完成总规编制”为目标,规范流程抓推进。根据国家省市人防办提出的“人防工程规划必须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的总体要求,围绕争取今年底《县人防工程总体规划(2014-2030)》通过上级评审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推进了人防工程规划的制订,学习借鉴周边县市的成功经验,组织开展了相关基础资料的收集和规划修编的组织指导工作,按照公开招标流程要求,精心编制了招标文件,经开标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确定由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标,目前已完成总体规划的初稿。

5、以“严格行政执法”为要求,提升质量抓服务。依法依规抓好人民防空“结建”审批工作,规范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和管理,组织开展人防“结建”督查督办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严格执法,严格把关,做到应建则建,应收尽收,到6月底已完成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任务,已足额入库。同时,加强对开发区行政权力下放的指导检查,强化服务指导,确保下放事项规范运行。人防政务窗口服务工作经政务中心考核获得“综合优胜杯”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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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快人民防空“三个转变”,按照“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人防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加快推进我省人防工作法制化进程,保障我省人防建设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要达到的基本目标是:进一步明确人防行政执法的职权和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人防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制裁。人防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人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增强,人防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在办党组领导下进行。为保证工作落实,建立省人防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办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各职能处室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处,由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法规处负责人任副主任,各职能处室指定一名联络人参与办公室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全省人防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本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包括秘书处(法规处)、人事宣传教育处、工程处、指挥通信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室。

(二)实施要求

严格依照经清理审核后并对社会公布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以及执法职责具体分解的相关文件开展执法活动。执法活动遵循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依法承担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本部门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一)行政许可(共十四项)

1、人防工程拆除许可

2、人防工程改造许可

3、人防工程报废许可

4、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

5、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6、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7、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8、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许可

9、公用人防工程平时利用许可

10、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防要求设计审批

11、人防警报设施拆除、迁移许可

12、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监理甲、乙级资质审查

13、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审查

14、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监理丙级资质认定

二)行政监管(共十一项)

1、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

2、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3、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监督检查

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监管

5、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6、城市和经济目标人防建设监督检查

7、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监管

8、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计

9、城市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备案

10、人防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移交备案

11、跨省销售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登记备案

(三)行政处罚(共十六项)

1、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

2、侵占人防工程

3、不按标准修建人防工程

4、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

5、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6、交付使用未经验收的人防工程

7、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

8、擅自拆除人防工程

9、擅自改造人防工程

10、擅自报废人防工程

11、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

12、拒绝、阻扰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

13、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14、擅自施工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损坏

15、擅自迁移人防警报设施

16、未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四)行政强制(共两项)

1、加收罚款

2、证据登记保存

(五)行政确认(共一项)

1、平时利用单位人防工程登记

(六)行政征收(共四项)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

3、人防工程补偿费

4、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易地重新安装以及毁损赔偿费

(七)其他行政行为(共十三项)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2、行政复议

3、提出重要经济目标

4、制定城市防空袭及实施计划

5、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6、确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

7、提出群众防空组织组建计划

8、制定群众防空组织专业训练计划

9、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

10、组织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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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工作

(一)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新一轮编制体制改革,加紧协调落实人防通信站编制人员;在落实县直和乡镇分管人防工作人员的基础上,加强指导,展开工作。

(三)继续做好人防指挥业务工作。加强疏散地域建设研究、重点目标防护研究、人防专业队组训研究,争取有突破性进展。

(四)继续做好平战结合工程利用,加强检查监督。在2009年完成金海园人员掩蔽部工程利用的基础上,积极做好战备料场仓库的开发利用,争取尽早开发,尽早收益。

(五)加强人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深化人防行政执法工作。2009年人防执法检查已拓展延伸到建制镇,2012年,我们将继续加大宣传检查力度,扩大人防影响,强化全民人防意识,加大人防发展后劲。

(七)加强警报建设,做好通信、警报设备维护管理。2012年继续推进警报建设纳入城镇配套建设,努力实现社会化维管,力争电声警报器占有率达到50%,县城警报音响覆盖率达到95%以上,同时,加强警报设施维管,保证完好率达100%,试鸣率100%。积极配合市办努力搞好国防网建设和使用及维护管理工作,提高现代化指挥通信水平,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八)大力抓好人防宣传教育工作。做好人防宣传教育的普及工作,重点是按照人防教育基地“七个一”标准,建设好人防教育基地。努力推动好人防教育“六进入”,即:进机关、进学校、进党校、进社区、进企业、进网络工作,抓好社会宣传和警报试鸣期间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人防的社会声誉和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年度工作的统筹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党组和党员领导干部作用,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搞好各项工作的调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二)明确工作指标,掌握工作进度,加强工作的预见性和指导性,积极向上级汇报,争取上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