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法律法规模板(10篇)

时间:2023-07-21 16:49:1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常见法律法规,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常见法律法规

篇1

油菜立枯病又称纹枯病,是油菜常见病害,严重影响油菜产量。叶柄染病近地面处有凹陷斑,湿度大时病斑上产生浅褐色蛛丝状菌丝。茎基部染病初生黄色小斑,渐成浅褐色水渍状,后变为灰黑色凹陷斑,有的侵染茎部,并形成大量菌核。

1.2 发生规律

病菌以菌核或厚垣孢子在土壤中休眠越冬。翌年地温高于10℃开始萌发,进入腐生阶段,油菜播种后遇有适宜发病条件,病菌从根部的气孔、伤口或表皮直接侵入,引起发病。后病部长出菌丝继续向四周扩展。也有的形成子实体,产生担孢子在夜间飞散,落到植株叶片上以后,产生病斑。此外该病还可通过雨水、灌溉水、肥料或种子传播蔓延。高温、连阴雨天多、光照不足、幼苗抗性差易被染病。

1.3 防治方法

1.3.1 农业防治。①实行轮作,避免重作。油菜植播地尽量做到不连续2年重播,避开十字花科作物重茬。②选择无病田育苗,减少根腐病初侵染途径。因地制宜确定适宜播种期,不宜过早播种。③要及时翻耕晒垄,整畦挖沟,施用腐熟的农肥。精细整地,清沟沥水。对于低洼易积水的田块,应采用高畦深沟栽培。④合理密植,适时间苗,去除病弱苗,增强苗床透光通风性,降低植株间湿度,培育壮苗。

1.3.2 药剂防治。①苗床整畦时,用70%敌克松可湿性粉剂 1kg/667m2,兑干细土15kg,拌匀成药土,播种前撒施畦内。②发病初期喷70%敌克松可湿性粉剂8000倍液,或用75%百菌清可湿性粉剂500倍液,或5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600~700倍液。重病田块隔5天喷1次,连续2~3次。

2 油菜黑斑病

2.1 症状

油菜黑斑病是油菜产区常见的叶部病害。在油菜的整个生长季节均可发生,尤以2~3月发生最多。植株下部叶片被害最甚,严重发生时,病斑密布,病斑穿孔破裂,叶片极易干枯。此病还可以为害茎、枝和荚果,使荚果发育不良、结实差、籽粒弱小、发芽率低下、对产量有一定的影响。主要危害叶片、叶柄、茎和角果。叶片染病初生褐色圆形病斑,略具同心轮纹,有时四周有黄色晕圈,湿度大时上生黑色霉状物。叶柄、叶柄与主茎交接处染病形成椭圆形至梭形轮纹状病斑,环绕侧枝与主茎1周时,致侧枝或整株枯死。

2.2 发病规律

病菌以菌丝和分生孢子在种子内外越冬或越夏,种子带菌率60%,带菌种子造成种子腐烂和死苗。除种子外,病菌可在病残体上越夏,孢子由下部叶向上扩展至上位叶、花序及角果。本病流行与品种、气候和栽培条件关系密切。白菜型油菜最感病,甘蓝型较抗病,芥菜型油菜中植株矮、分枝低、生长茂密、叶面蜡层薄的品种不抗病,反之,则抗病。叶面保持48~72小时游离水适合该病发生和扩展。油菜开花期遇有高温多雨天气,潜育期短,易发病。地势低洼连作地,偏施过施氮肥发病重。

2.3 防治方法

(1)选用抗病品种。(2)进行大面积轮作,提倡施用酵素菌沤制的堆肥,采用配方施肥技术,避免偏施过施氮肥,注意增施钾肥。(3)种子处理用种子重量0.4%的50%福美双可湿性粉剂拌种。(4)发病初期马上喷洒75%百菌清可湿性粉剂600倍液或64%杀毒矾可湿性粉剂500倍液、12%绿乳铜乳油600倍液或1:1:150倍式波尔多液喷雾。

3 油菜白粉病

3.1 症状

油菜白粉病病原十字花科白粉菌,属子囊菌亚门真菌。闭囊壳聚生至散生,扁球形,暗褐色。主要危害叶片、茎、花器和种荚,发病轻者病变不明显,仅荚果稍变形;发病重的叶片褪绿黄化早枯,种子瘦瘪。该病主要危害叶片、茎、花器和种荚,产生近圆形放射状白色粉斑,菌丝体生于叶的两面,展生,后白粉常铺满叶、花梗和荚的整个表面,即白粉菌的分生孢子梗和分生孢子,发病轻者病变不明显,仅荚果稍变形;发病重的叶片褪绿黄化早枯,种子瘦瘪。

3.2 发病规律

全年种植十字花科蔬菜的地区,主要以菌丝体或分生孢子在十字花科蔬菜上辗转传播为害。条件适宜时子囊孢子释放出来,借风雨传播,发病后,病部又产生分生孢子进行多次重复侵染,致病害流行。雨量少的干旱年份易发病,时晴时雨,高温、高湿交替有利该病侵染和病情扩展,发病重。

3.3 防治方法

(1)选用抗病品种。(2)采用配方施肥技术,适当增施磷钾肥,增强寄主抗病力。(3)发病初期喷洒40%福星乳油6000~8000倍液、15%三唑酮可湿性粉剂1500~2000倍液、12%绿乳铜乳油500倍液。有些油菜品种对铜制剂敏感,应严格控制药量,以免发生药害。

4 油菜霜霉病

4.1 症状

油菜霜霉病是中国各油菜区重要病害。春油菜区发病少且轻。该病主要危害叶、茎和角果,致受害处变黄,长有白色霉状物。花梗染病:顶部肿大弯曲,呈“龙头拐”状,花瓣肥厚变绿,不结实,上生白色霜霉状物。叶片染病:初现浅绿色小斑点,后扩展为多角形的黄色斑块,叶背面长出白霉。春油菜区发病少且轻。该病主要危害叶、茎和角果,致受害处变黄,长有白色霉状物。

4.2 发病规律

冬油菜区,病菌以卵孢子随病残体在土壤中、粪肥里和种子内越夏,秋季萌发后侵染幼苗,病斑上产生孢子囊进行再侵染。冬季病害扩展不快,并以菌丝在病叶中越冬,翌春气温升高,又产生孢子囊借风雨传播再次侵染叶、茎及角果,油菜进入成熟期,病部又产生卵孢子,可多次再侵染。远距离传播主要靠混在种子中的卵孢子。至于近距离传播,除混在种子、粪肥中的卵孢子直接传到病田外,主要靠气流和灌溉水或雨水传播,孢子囊由于孢囊梗干缩扭曲,则从小梗顶端放射至空中随气流传到健株上,传播距离8~9m,土中残体上卵孢子通过水流流动,萌发后产生的孢子囊随雨水溅射到健康幼苗上。生产上低温多雨、高湿、日照少利于病害发生。冬季气温低、雨水少发病轻,春季气温上升,雨水多,田间湿度大易发病或引致薹花期该病流行。连作地、播种早、偏施过施氮肥或缺钾地块及密度大、田间湿气滞留地块易发病。低洼地、排水不良、种植白菜型或芥菜型油菜发病重。

4.3 防治方法

(1)因地制宜种植抗病品种。如中双4号、两优586、秦油2号、白油1号等。提倡种植甘蓝型油菜或浠水白等抗病的白菜型油菜。

(2)提倡与禾本科作物进行2年轮作,可大大减少土壤中卵孢子数量,降低菌源。

(3)用种子重量35%瑞毒霉或甲霜灵拌种。

(4)加强田间管理,做到适期播种,不宜过早。根据土壤肥沃程度和品种特性,确定合理密度。采用配方施肥技术,合理施用氮磷钾肥提高抗病力。雨后及时排水,防止湿气滞留和淹苗。

(5)重点防治旱地栽培的白菜型油菜,一般在3月上旬抽薹期,调查病情扩展情况,当病株率达20%以上时,开始喷洒40%霜疫灵可湿性粉剂150~200倍液或75%百菌清可湿性粉剂500倍液、58%甲霜灵·锰锌可湿性粉剂500倍液、70%乙膦·锰锌可湿性粉剂500倍液、40%百菌清悬乳剂600倍液,每667m2喷兑好的药液50~60kg,隔5~7天1次,连续防治2~3次。

5 油菜病毒病

5.1 症状

该病症状因油菜类型不同略有差异。白菜型油菜、芥菜型油菜主要产生沿叶脉两侧褪绿,叶片呈黄绿相间的花叶,明脉或叶脉呈半透明状,严重时叶片皱缩卷曲或畸形,病株明显矮缩,多在抽薹前或抽薹时枯死。染病轻和发病晚的虽能抽薹,但花薹弯曲或矮缩、花荚密、角果瘦瘪、成熟提早。甘蓝型油莱则出现系统型枯斑,老叶片发病早症状明显,后波及到新生叶上。初发病时产生针尖大小透明斑,后扩展成近圆形2~4mm黄斑,中心呈黑褐色枯死斑,坏死斑四周油渍状。茎薹上现紫黑色梭形至长条型病斑,且从中下部向分枝和果梗上扩展,后期茎上病斑多纵裂或横裂,花、荚果易萎蔫或枯死。角果产生黑色枯死斑点,多畸形。

5.2 发病规律

在我国冬油菜区,病毒在寄主体内越冬,翌年春天由桃蚜、菜缢管蚜、棉蚜、甘蓝蚜等蚜虫传毒,其中桃蚜和菜缢管蚜在油菜田十分普遍,冬油菜区由于终年长有油菜、春季甘蓝、青菜、小白菜、荠菜、蔊菜等十字花科蔬菜和杂草,成为秋季油菜重要毒源。此外,车前草、辣根等杂草及茄科、豆科作物也是病毒越夏寄主。春油菜区病毒还可在温室、塑料棚、阳畦栽培的油菜等十字花科蔬菜留种株上越冬。有翅蚜在越夏寄主上吸毒后迁往油菜田传毒,引起初次侵染。油菜田发病后再由蚜虫迁飞扩传,造成该病再侵染。此外病毒汁液接触也能传毒。油菜栽培区秋季和春季干燥少雨、气温高,利于蚜虫大发生和有翅蚜迁飞,该病易发生和流行。秋季早播或移栽的油菜、春季迟播的油菜易发病。白菜型油菜、芥菜型油菜较甘蓝型油菜发病重。

5.3 防治方法

近年来,随着油菜种植面积的不断增加,油菜苗期的病虫害也日趋严重,应该从以下6方面来综合防治,效果显著:

(1)因地制宜选用抗病毒病品种。

(2)调节播种期根据当年9~10月雨量预报,确定播种期,雨少天旱应适当迟播,多雨年份可适当早播。

(3)油菜田尽可能远离十字花科菜地,适当迟播。苗床与本田应施足基肥、及时追肥、施用硼肥、控制氮肥用量。清除田边杂草。

篇2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外国公司的认定标准是注册登记地主义,而对于内国法人则依据登记地主义和准据法主义相结合的标准,即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法人为内国法人。〔4〕因此,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在国外进行过登记的红筹股公司是外国法人,而其他的三资企业就不是外国公司。但实际上,三资企业中在中国设立法人之前是外国公司,只是它已经通过登记转化为中国公司法人。如果允许三资企业的公司上市,实际上就意味着很多外国公司已经间接跨境上市了。再者,红筹股的外国公司如果被要求先在中国设立公司才能上市也同样因转化为中国法人而间接上市,只有直接允许红筹股公司不经过在中国设立公司这一环节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直接跨境上市。其实不管是间接的方式跨境上市还是直接的方式跨境上市,它们的上市行为都应含有涉外因素而不同于完全的中国内国公司上市。因此,依照现行的法律来界定“外国公司”会产生几个方面的不利:一是导致外国公司的待遇不一致。二是不利于推进证券市场国际化。这是因为,目前有着强烈上市意愿的是红筹股公司,允许它们直接上市又会可能导致税收流失,不允许它们直接上市又造成与三资企业法中的外国公司不平等待遇,因此这种两难处境不利于推进证券市场国际化。三是这种定义容易导致一些形式上属于外国公司而实际上属于内国公司的“纸上公司”的出现来规避相关法律。正是“外国公司”传统定义的这些不利,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再造。再造时必须借鉴欧美国家对于外国公司跨境上市中的外国发行人的有关规定。首先,我们的基本界定标准应该是注册登记地在我国境外的为外国公司,这是欧美各国同一的做法。其次,我们应该比照美国对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定义内容来扩大外国公司的范围。比如,对于那些在境内的公司如果其持股数量被外国控制到50%以上,或者其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并没有达到资产总额的50%以上,或者其多数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等都应该将其作为外国公司对待。之所以采取反向设计来扩大外国公司的定义范围是基于如下考虑:(1)扩大外国公司的范围不是基于给予优惠而是基于给予严格标准,因为我国证券市场不同于欧美那些成熟的证券市场,它一方面需要通过引进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来扩充市场,而另一方面我国的证券市场还相对脆弱,因而只能通过严格准入的方式来稳定推进。(2)鉴于我国良好的发展形势以及境外公司对国内资本市场的强烈融资需求,我国证券市场在相当长时期内将保持长久的国际吸引力,而这种吸引力的存在为我们严格稳定推进增加了活动的余地。(3)这种扩大的界定可以促使包括红筹股公司在内的外国公司通过在中国设立公司的方式间接跨境上市,这有利于国家的税收和监管,也可以很好地对接目前我国对于境外公司收购境内企业的间接上市做法。(4)在市场逐步通过引进外国公司而达到市场完善时,市场监管通过实践得到提高时,然后再修改这一定义即可。鉴于这涉及的是证券法的内容,因此该定义应放在国务院基于证券法授权而对资本市场开放所制定的《境外企业境内股票发行管理条例》,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所制定的规定中。这样定义可以很好地实现与现有公司法对公司定义的对接。

    准入中的程序制度设计

    外国公司境内上市涉及对外国公司的准入,而准入的程序设计最为重要。这个程序可分为前后两个环节,一是准入中的上市条件,二是准入中的审核制度。(一)上市条件的设计上市条件是外国公司准入的前提条件。如何进行制度设计?发达国家的外国公司上市条件可以给予我国参考。首先,欧美各国一般对发行上市公司的经营历史都提出了两至三年的硬性要求。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纽约泛欧交易所主板市场、伦敦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欧洲证券交易所等都是如此。当然,在有些市场,尤其是创业板市场,三年的标准通常下降为两年,甚至没有公司经营历史的要求。例如,全美证券交易所、欧交所的中小板市场和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就只规定了两年的经营历史,而伦敦交易所的AIM市场和NYSEArca则没有经营历史的规定。其次,欧美各国对股票市值或者盈利水平作了要求。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外国公司进行替代性上市时应有的市场值总和在全球范围内公开交易的股票至少为1亿美元,在IPO方式下为至少6000万美元。公司的财务要求是前两年每年200万美元且最近一年250万美元;或者最近三年总计税前收益650万美元且最近一年450万美元和前两年每年都有盈利;或者全球资本市场化不低于5亿美元且最近2个月的收入达1亿美元的公司要按照现金流与运营所需一致,三年的总现金流为2500万美元,且每年都为正数来调整其净收益并予以报告;或者最近一年的财政收入为1亿美元,且全球市场资本化达10亿美元等四个选择条件。伦敦证券交易所也提出了流通股票市值不少于70万英镑的要求。第三,欧美各国对外国公司股票的公众化结构作了严格要求,以防止大股东操纵。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公众股东人数有2000或2200或500的要求。标准纳斯达克市场有公众持股110万股的要求。伦敦证券交易所有25%的公众持股的要求。欧洲交易所既有25%公众持股,也有500万欧元的公众股要求等等。第四,欧美各国还对外国公司跨境上市作了财务报表的要求。不过,各国国际证券交易所都要求使用符合自己本国的会计标准或者国际会计标准。综观欧美国家的外国公司上市条件,这些规范呈现出发行上市的硬件软化倾向和软件硬化倾向。这是因为,各国对于公司的股票公众化结构和公司经营历史的硬件规定通过给出选择项以便上市公司更能容易达到其发行上市的法律规定。而对于公司财务报表的软件则作出明确的规定。例如,纽交所就要求税前收入标准为最近3年的税前收入总和至少为1亿美元,且最近两年中每一年不少于2500万美元;或全球市场总市值至少为5亿美元,最近一年的总收入不少于1亿美元的公司,最近三年的现金流总量不少于1亿美元,其中最近两年中每一年不少于2500万美元;或最近一年的财政收入为1亿美元,且全球市场资本化达10亿美元。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的一般市场为25万欧元,高级市场为125万欧元。总之,这些针对外国公司的上市条件比针对内国公司的上市条件严格得多。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103条为境外企业的最低公众股东数、最低公众持股数、最低预期市值分别是第102条为境内企业所规定的相应标准的12.5倍、2.27倍和1.67倍,为境外企业所规定的总体盈利测试标准是境内企业的10倍,境外企业的现金流量要求是境内企业的4倍;〔5〕不过,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情况并没有出现在英国,因为英国内外公司统一实行同一套上市条件规则。〔6〕制定这种严格条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本国投资者的利益和本国证券市场能获得最大范围的保护,不过美国的这种严格条件又通过形式要件方面作出较宽松的规定予以平衡了。〔7〕目前,我国内国公司的上市条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证券法》和证监会的管理办法中,〔8〕这些规定主要涉及经营年限3年、净利润或经营收益为3000万元或3亿元、股本总额3000万元、股票公众化结构25%和无会计违约。这些要求比其他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例如,美国所规定的是要求每年都有盈利且总数也不低650万美元,或者全球资本市场化不低于5亿美元且最近2个月的收入达1亿美元或全球市场资本化达10亿美元且最近一年的财政收入为1亿美元。因此,对于外国公司跨境上市的条件,我国完全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甚至采取比它们更加严格的实质条件。因为实际上对于那些已经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市的外国公司而言,它们依照更加严格的条件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市不会增加它们的成本,反而有助于它们在市场的竞争力。实际上,中国证监会2007年公布《境外中资控股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点办法(草案)》规定就曾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9〕再者,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国公司具有巨大吸引力的时候,这种相对于内国公司上市条件更加严格的规定不会对它们的上市热情产生影响。随着它们的到来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国际化程度以及市场成熟度提高后,我们再考虑提高内国公司的上市标准,或者为了吸引外国公司跨境上市而降低外国公司跨境上市的上市要件标准。具体的法律调整取决于后续市场的发展情况。因此,目前我国国际板的上市条件设置应该相对从严。(二)上市审核制度的设计欧美国家之间对于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有着明显的不同。欧盟各国对外国公司跨境发行上市程序所要求的核准条件下的豁免,而美国的发行上市程序则是豁免条件下的登记。这意味着,尽管都涉及豁免,但欧洲国家实行的是核准主义,美国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只是各自实行自己传统的发行程序时豁免的范围不同。例如,在法国,外国公司跨境上市分为OECD和非OECD而有所不同。非OECD国家的外国公司跨境法国上市要事先经过法国财政部的批准,除非证券是法国担保的贷款,或原先获准在法国发行的外国股票,或已在法国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的股票的拆分、合并、股票面值的增减及事先已批准公开发行的股票的类似或替代的股票。而OECD国家的外国公司则免于批准。由于证券市场一体化的发展要求,欧盟频频出台各种证券立法,尤其是在《拉姆法卢西建议》所带来的欧盟证券立法的三层次架构为欧盟出台统一的证券立法提供了机会,这种一体化要求所带来的证券市场中的母国单一通行证核准程序的实际效果是对外国公司(不管是成员国还是非成员国的)跨境发行上市的全面豁免,并且一体化要求所带来的部分豁免条件的范围的放大,〔10〕也为外国公司跨境发行上市提供了更高的效率。正是由于在全球化的竞争压力下对效率的追求,豁免非欧盟成员国的外国公司跨境发行上市时,采取了IOSCO标准而非完全的母国标准,这有利于拥有高于IOSCO标准的母国标准的美国公司到欧盟证券市场发行上市。因此,欧盟在核准条件下的豁免制度对于外国公司跨境发行上市是有利的。这也是欧盟在坚持传统下的制度变革。而在美国,证券法的豁免范围更大。比如,针对加拿大公司美国通过MJDS豁免加拿大公司在美跨境上市。此外,针对外国公司在美跨境上市可适用国内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豁免外,SEC利用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授权制定了一些单独针对外国公司的规则。比如114A规则、801规则和802规则以及第12(g)3-2(b)规则等。这实际上就是外国公司享有的豁免交易范围大于美国内国公司。为什么美国证券法会为外国公司制定专门的豁免交易而不是像最初的美国证券法出台时那样给予外国公司国民待遇,反而给予外国公司超国民待遇呢?实际上这样立法是基于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国际证券市场的竞争压力而为的。例如,美国在1990年及20世纪末分别出台了针对外国发行者的S规章和801规则和802规则,但在2000年至2005年的5年间欧盟又针对欧盟市场一体化和国际化情形了三个重要的指令:《信息披露指令》(2001年)、《内部交易和市场操纵指令》(2003年)和《发行者信息透明度指令》(2004年),而恰好在2000年,外国公司通过新股发行所募集的90%的美元资金是在美国进行的。但2005年的情况相反,所募集的90%的美元是在美国之外进行的,主要是在欧洲。〔11〕因此,欧美国家坚持传统制度下的豁免扩大是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需要。而在我国,目前对于证券发行上市采取的是核准制,考虑到和证券法的对接,对于外国公司跨境上市也应该采取这一方式。因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也是需要逐步推进的,并且我国的证券市场的成熟程度还不足以实行登记制。至于是否也应该像欧美国家一样对于外国公司跨境上市采取豁免的方式要考虑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而定,至少就目前而言不应该。因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还不足以参与国际竞争,而应该将重点放在培育国际化证券市场这个阶段。只有在经过证券市场实践的基础上,在将来证券立法考虑为吸引外国

篇3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3025502

1 前言

关于微商,目前经济学界或法学界都还没有准确的定义,一般认为,只要是利用Web3.0时代衍生的载体,可以通过移动终端实现产品销售的个体或小型团体都是微商。举个例子来说,微信朋友圈中卖面膜、海外代购的人就是所谓的微商。

2013年,由于国内外商品价格、质量的差异,国外留学生、华人华侨掀起了向国内进行代购的热潮。一些代购者将商品照片发到微信朋友圈和QQ群里,供朋友们挑选购买。这个阶段的微商更多的是进行熟人之间的交易,依靠信任关系来维系交易的持续进行。

根据易观智库的《2014年微信购物发展白皮书》显示,2014年中国移动购物用户规模突破3亿人,增长速度超过35%,高于PC购物用户25%的增长速度,移动购物的交易规模接近10万亿元,增长率达270%。同时,微信的用户数已超过6.5亿,月活跃用户超过4.7亿,这些用户是微商成长的基础。

微商爆炸式发展的背后却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首先,由于微商出现晚,发展迅速,不仅没有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就连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都未曾涉及到微商,这就使其在法律上存在着空白,若仍由其肆意发展,则难免会引起法律上的争议而无法解决;其次,微商从事的买卖交易行为同大多数电子商务一样,都处于税收范围之外,这样就存在着逃税漏税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最后,由于微商的无门槛、无登记,产品的真实性和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消费者往往存在着取证难、追偿难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笔者所在的科研小组以微商为研究对象,于2015年暑期在安徽省、湖北省、四川省、山东省地进行了走访工商部门和发放调查问卷等活动,并对所得数据进行了整理、归纳和分析,相应地提出了对微商进行法律规制的建议,以其为规范微商市场提供参考。

2 普通民众对微商认知情况的调查

2.1 微商认知和参与情况调查

本次调查共收集有效问卷201份,分别来源于湖北省武汉市、山东省威海市、四川省成都市等地,样本范围较为广泛。由于微商主要受众为年轻人群体,因此我们的调查对象以大学生为主,旨在更深入地分析和了解微商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

在回收的201份调查问卷中,44.73%的受访者对微商了解一般,仅有24.38%的人选择了解微商,当被问到身边或社交网络中是否有人进行微商活动时,高达89.05%的受访者选择了有。两项数据一对比,凸显出了现在虽然微商已经在年轻人的社交网络中十分普及,但真正了解微商的人仍然很少,这也为微商消费后的维权埋下了隐患。

在对微商安全性的认知调查中,仅有14.93%的人认为微商是安全的,其余的受访者均选择不知道或不安全,正是基于这种不确定性,仅有31.34%的人通过微商进行过消费。在这些消费者中,90.48%的人是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进行款项支付,仅有7.94%的消费者是选择了货到付款。在线支付技术的发展的确给产品的交易带来了巨大的便捷,但由于其即使到账和不可逆性也加大了微商交易的风险,而与淘宝等传统电商不同的是,微商交易缺乏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保障,款项往往直接到账,消费者没有缓冲期,这样容易导致消费纠纷后的维权困难。

2.2 微商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调查

在选择微商交易的消费者中,也存在着很多令其感到不满意的消费经历,在探究消费不满意的原因时,有34.92%的人选择了商品质量存在问题,可见在没有电商平台评价体系的保障下,微商销售的商品的质量难以得到消费者认可,质量不过关的情况更容易出现。另有31.75%的受访者认为存在(资金)账户安全隐患,这也表明了在微商交易中如何确定一个更为安全的交易途径是消费者关心的问题。此外还有部分消费者选择了“发货速度慢”、“卖家态度差”、“个人信息被泄露”等原因,这些问题都反映了当前的微商市场上缺乏监管、缺乏行业规范而出现的各种乱象,从短期上来讲,这些可能会侵犯消费者的权益,从长期上来讲,如果不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对微商本身的发展将是致命的打击。

再来探究微商中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对于在微商购买商品被侵权后应当如何维权,86.07%的受访者会和卖家交涉要求赔偿或退货,22.89%的人选择自认倒霉,仅有6.97%的人会选择到法院。这些数据反映了在微商购物中消费者维权途径的单一,这当然不能仅仅归结于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的淡薄,正因为微商其特殊的购物形式,使得消费者维权存在着的巨大的漏洞。据笔者所在的科研小组前往武汉市等地的工商局、消费者协会、法院的实地调研发现,多地消协均受到过关于微商的投诉,但苦于没有实体店面、卖方没有备案无法追偿而维权无门,只能通过调解来解决,甚至很多情况下只能自认倒霉。而法院对于此类案件也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做不立案处理。因此,探索专门针对微商购物的消费者维权途径是极其重要且急切的任务。

在微商维权的主体方面,受访者多认为微信等网络平台应当对微商消费发挥较大作用,比例达到了6488%,其他较为重要的主体分别是微商店主、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而消费者被认为发挥作用较小的群体。但由此可见,对微商的消费规制主要是由多个主体共同发挥作用。

2.3 微商问题及前景调查

当被问及认为微商存在什么问题(可以多选)时,79.6%的人认为微商的产品质量、来源难以保证,居于第二位的是售后问题难以实现,比例达到了66.17%;其他问题诸如没有完善体系、支付方式不安全、类似传销等同样较为突出。

鉴于当前微商市场存在如此之多的问题,很多受访者对微商的发展前景并不乐观,超过一半的人持不确定态度,仅有37.81%的人认为会越来越流行。这也深刻反映了对微商市场的进行法律规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势在必行的。

3 规范微商市场的建议

从前文分析可以看出,微商市场的发展以及进入了一个瓶颈期,一方面微商的迅猛发展显示出了这个行业的巨大潜力,但另一方面,缺乏法律规制和行业规范使得微商乱象丛生,各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层出不穷,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对该行业加以规范,以解决行业乱象。下面笔者根据自己的分析和思考提出了部分建议。

3.1 完善立法,应对新型电子商务发展形势

纵览我国的现行立法,对于网络购物的规制条文本身就比较少,涉及微商方面的更是少之又少。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我国第一部系统的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电子商务法》尚处于立法起草阶段,有望在本年度内推出草案。从行政法规层面上来看,目前我国有关网络交易的监管法规是2014年3月15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但该办法还未涉及微商交易。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否适用微商也尚不确定。可以说,关于微商的规范条文一片空白。

针对当前电子商务尤其是微商的迅速发展,建议先由国家行政机构如工商总局颁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微商的定义、形式以及监管责任划分等等,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对微商进行必要的初步规制,而后可以在《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增加相应条款,在法律层面对微商予以明确。这样,基本形成一个法律法规并行的规范体系,既能够规范微商市场,同时也能促进微商行业的健康发展。

3.2 微信等社交平台公司承担必要的监管责任

不同于传统电商中依存于固定的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等,微商是以社交软件为存在的基础,微信朋友圈、QQ空间、微博等都是微商店主们“开店”的地方,因为社交软件的开放性,任何人都可以注册登陆,也导致了微商过于自由地经营环境。因此,微信等社交平台的公司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对社交网络中进行微商活动的账户账号进行备案登记,同时对其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如发生有用户投诉、举报,及时进行查封和追偿,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3.3 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保障资金安全

从前文的调查中可以看出,很多受访者对微商交易中的支付方式表示十分担忧,交易资金即时到账的形式既不能保证交易的安全,其不可逆性也加大了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维权难度。因此,有必要参考传统电商,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购物时现将款项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由该平台保管,待买方受到货物,确定满意后再将钱款汇及卖方。这种方式能够一定程度上保障微商交易中买方的资金安全,避免了汇钱不发货或者寄出残次品的现象。最后,现代网络支付技术的发展,支付宝、微信支付、财付通等各种支付平台的出现也为这种支付方式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

3.4 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加强监管和保护

工商部门作为商业市场的主要监管者,对于微商行业的规范化运行同样负有重要的责任。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微商经营者进行登记备案,同时对其经营商品的来源、质量进行检查,以保障微商市场的顺利运行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协会作为非政府组织,在维护微商中的消费者权益同样应当发挥一定的作用,具体而言,消费者协会可以发挥其自治性,对于某些投诉较多的账号进行备案登记,同时也可以联合公安、工商部门进行违法查处活动,切实采取行动维护消费者权益。

4 结语

微商作为新兴产物,在其产生近三年内便取得了较大的发展,用户人数取得了爆炸式增长,大有超越传统电商的趋势。这当然反映了其发展的巨大潜力,在未来市场中的重要地位,但也由于其产生晚而无监管、无规制陷入了发展瓶颈,产生了一系列的乱象,如不及时解决,加强法律规制和监管,则极易导致该行业走向消亡,阻碍了新型电子商务形式的发展。笔者所在的科研小组针对“微商”存在的问题,开展了以“微商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为题的科研活动,形成了调研报告、学术论文等多项成果,旨在对微商环境下消费者维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同时为相关部门规范微商市场提供建议和参考,以更好地促进微商行业的发展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蒲小黎.浅谈微商的影响及其发展前景[J].现代经济信息,2015,(07).

[2]翁矗哲.基于微商的发展现状管窥微商未来的发展[J].商场现代化,2015,(3).

[3]谭云潇.浅谈微商的法律规范机制[J].商,2015,(13).

[4]张琳.2015,微商元年[J].光彩,2015,(3).

基金项目:

本文为华中师范大学2015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B类项目“微商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成果之一。

篇4

苗瘟:一般发生在三叶期以前,病苗基部变成灰黑色,叶片变成淡红褐色,使整株秧苗枯死。叶瘟:从秧田期至抽穗期均可发生,主要发生在叶片上,也有少数发生在叶鞘上,其病斑有好几种类型,但主要是慢性型奉。急性型两种。慢性型病斑在田间最常见,其形状有点像织布的梭子,两头尖中间大,病斑的最外层为深褐色,中间为灰白色。急性型病斑呈灰绿色或暗绿色水浸状,一般为圆形、椭圆性或不规则形。

防治方法:40%富士一号乳油或40%可湿性粉剂:有预防和治疗作用,可用于叶瘟初发期和早期预防,常用浓度1000倍液,亩用制剂量60-75毫升。

2.稻曲病

也叫青粉病,属真菌病害,只在穗部发生,为害单个谷粒,病菌在颖壳内把谷粒变为黄绿色或丝绒状球形的“稻曲”,初期稻曲很小,病菌在颖壳内生长,以后撑开内外颖自合缝处外露将整个花包裹起来,表面光滑,外层包有薄膜,逐渐向两侧膨大,成扁平的球状物,稻曲代替米粒,随着稻曲的长大,外面薄膜破裂,由橙黄转为黄绿,最后转为墨绿色,最外面覆盖一层墨绿色粉状物,带粘性,不易随风飞散。病菌在土壤中或在种子上越冬,病菌发育适温26~28℃,低于12℃或高于36℃不能生长。水稻孕穗至开花期最易受害,抽穗扬花期遇雨或低温或偏氮或穗肥过重利于病害发生。

防治方法:水稻破口前5天左右和稻株破口50%左右,药剂有:每亩用3%的井岗霉素水剂150克或50%多菌灵100克或30%DT杀菌剂100克或50%稻丰灵200克加水60升喷雾。在水稻孕穗后期喷洒一次,防效达79~96%,破口初期再喷一次,效果可达100%。

3.水稻纹枯病

氮过量、密植、灌水过多均易导致纹枯病严重发生。一般以分蘖盛、末期至抽穗期发病为盛,以抽穗期前后发病更烈,主要侵害叶鞘和叶片,严重时可危害穗部和深入到茎秆内部。水稻纹枯病防治应以农业防治为基础,辅以化学防治。①栽培防病。以肥水管理为中心,肥料应注意稳施氮、磷,增施钾、锌肥。以施足基肥、保证穗肥为原则,水稻生长中期不宜施氮肥提苗。灌水要贯彻“前浅、中晒、后湿润”的原则。②化学防治。以保护稻株最后3~4片叶为主,施药不宜过早(拔节期以前)或过迟(抽穗期以后)。药剂选择:5%井冈霉素水剂2 250 mL/hm2或15%粉锈宁可湿性粉剂750g/hm2,对水750~1 050 kg/hm2喷雾。药剂要喷在稻株中下部,重点防治时期应在孕穗至齐穗期。

防治方法:每亩用5%的井冈霉素0.2-0.25千克对水75千克喷洒。

4.立枯病

立枯病一般发生在水稻苗期,导致水稻死苗。立枯病引起的病苗多在2-3叶期,发生部位在秧苗基部,叶片先停止吐水,随后心叶萎垂卷缩,全株逐渐枯黄,病秧基部多长有白色、粉红色或灰黑色的霉状物。

防治方法:用50%多菌灵500倍液:或40%多福粉,或50%福美双浸种48小时可预防立枯病;发病时用1:1:250的波尔多液喷洒进行防治。

5.水稻螟虫

危害水稻的螟虫种类很多,主要有三化螟和二化螟,部分地区还有大螟等。三化螟和二化螟都是以幼虫钻蛀茎秆危害水稻,水稻受害后出现的症状是枯心和白穗,严重的颗粒无收,天峨一年发生3~4代,主害代是第2、3代,第一代幼虫发生期4在月下旬至5月上旬,为害中稻秧田:第二代幼虫发生期在6月下旬至7月上旬,为害中稻分蘖田,第三代幼虫发生期在7月下旬末至8月上旬,为害迟播中稻分蘖田,第四代幼虫发生期在9月下旬,为害迟插中稻穗期,卵以卵块的方式产在稻叶上,外观呈长椭圆形,密盖褐色绒毛,每块卵有几十至一百多粒不等,一个卵块孵化后形成一个枯心团。

防治方法:①每亩用50%杀螟松乳油0.15-0.2千克,对水50-60千克喷洒,用药1-2次;②每亩用杀虫双大粒剂1千克拌细土30千克制成毒土撒施;③每亩用40%的水胺硫磷0.1-0.15千克对水50-60千克喷洒。

6.粘虫

粘虫是一种迁飞性害虫,一般每小时飞行速度为20-40公里。以幼虫取食水稻叶片,危害轻时叶片被吃成缺刻,严重时大部分叶片被吃光,水稻减产10%-20%,大发生时,其幼虫不仅吃光叶片:还咬断穗茎,造成颗粒无收,所以有些地方称它为“剃枝虫”。

防治方法:①每亩用50%辛硫磷0.1-0.15千克对水50-60千克喷洒;②每亩用80%敌敌畏0.1-0.15千克对水50-60千克喷洒;③每亩用2.5%的敌杀死0.1-0.15千克对水50-60千克喷洒。

篇5

国家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认证,目的在于规范药品经营和管理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但是如何巩固GSP认证成果,特别是在新形势下,如何保证药品流通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严格遵照GSP管理经营,是亟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而又非常难以解决好的问题。笔者在对本市药品流通企业是否遵照GSP管理经营的监管调研中,总结了本市企业实施GSP管理情况,发现了一些有关企业实施GSP管理存在的问题,并简单分析其问题的原因,提出在监管企业实施GSP管理工作中,要科学监管与诚信建设相结合,建药品流通市场规范新秩序的想法。

1对实施GSP管理工作的监管概况

一是对药品流通企业实施GSP管理过程的日常监管。逐步完善了对药品流通企业实施GSP管理过程的日常监管制度,每年至少安排二至三次日常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看企业是否遵照GSP管理经营。二是对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流通企业进行跟踪监督。正式展开了对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流通企业的跟踪检查,跟踪检查项目主要有药品流通企业通过GSP认证后的经营情况、各项档案、操作记录、人员培训教育、质量制度的执行、药品的购进、储存养护、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多方面是否实施GSP管理获取了第一手资料。

2药品流通企业是否遵照GSP管理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药品流通企业存在的违反GSP管理经营问题主要有:企业人员变动频繁,人员资质不符合规定,有的质量管理员不在岗;质量管理员对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不熟悉;药品分类管理不规范;对首营企业、首营品种未按规定进行审核;药品购进票据保存不全;有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无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记录或记录不完善;未建立直接接触药品人员的健康档案;销售处方审核员未签字或签字不规范;未对药品进行不良反应(ADR)监测;零售加盟店存在从其他公司购进药品,而只在所加盟公司过票的行为,且未进行质量验收。

3实施GSP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药品流通企业的思想认识不足。有的药品流通企业思想认识不清,对实施GSP管理目的不明,不能够从根本上准确把握和理解实施GSP管理的目的,只知道通过GSP事关企业生死,不知实施GSP管理的最终目的对企业长远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一切以通过GSP认证为目的,抱着被动的心态,认为一旦通过了GSP认证就万事大吉,就一劳永逸了。

二是药品流通市场不良竞争。药品流通企业的盲目市场扩张导致连锁公司在发展连锁门店时根本没有顾及实施GSP管理质量的提升,连锁后的实施GSP管理指导和服务远远跟不上;许多企业在实施GSP管理中,只注重按照GSP管理的要求配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发展连锁门店,根本不会顾及经营者资质、水平,只要是销售其公司的产品,能换取销售收入,都网罗账下,而忽视人员实施GSP管理的实际能力和综合素质。加上老企业管理人才本身不足,整体素质较差;新加盟的企业专业知识匮乏,实践经验短缺,岗位技能偏低;致使它们无法适应GSP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

4实施GSP管理的监管对策及建议

针对GSP认证后企业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监管药品流通企业实施GSP管理上,要坚持科学监管与诚信建设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本着“监管为了发展,监管服务发展,监管促进发展”的宗旨,做到“在监管上强化服务,在帮助上热心服务,在促进上全程服务”,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努力把GSP认证成果巩固,建全面实施CSP管理的药品流通市场规范新秩序。

4.1积极引导企业提高认识,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强化培训,切实提高药品流通企业全员素质。举办实施GSP管理知识培训班,使药品流通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熟悉并掌握GSP相关法律、法规,让其认识到实施GSP管理是规范经营、降低风险、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是一项利已、利民、利国的事。

二是悉心指导,不断提升药品流通企业管理水平。多次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帮助企业对照实施GSP管理标准寻找差距,排查问题,并进行模拟检验,通过实践―检验―整改―再实践的多轮演练,促进药品流通企业员工素质和实施GSP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4.2净化药品流通市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和完善GSP认证后企业的退出机制,以维护GSP认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GSP认证后监督检查中,对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流通企业不实施GSP管理、且通过药监部门警告、却屡次不改的,引导其放弃经营,或者让实力强、有条件的、且通过GSP认证的企业兼并收购;同时,注意将GSP认证后监管工作与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对不实施GSP管理情节严重的企业,不予换发许可证或者给予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理,让其退出药品流通市场;以营造药品市场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保证GSP认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是开展“星级药店”评比活动,实行信用分级管理。鼓励药品零售企业积极参与“星级药店”评比活动,创建信用品牌,推动药品流通企业全面实施GSP管理。

篇6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四条、按本规定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决定。

第五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条、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在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将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直接发包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条、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单位承包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阻挠、抗拒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的;

(二)拒不纠正错误或者有数种违法行为的;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检举、揭发的单位和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二)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减轻损害的;

(三)检举、揭发其他单位或人员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查证属实的。

第十七条、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在查处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案件中,认为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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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大豆是我国重要的豆类之一,主要产地是东北地区,东北的气候环境和土质给大豆创造了良好的生长条件,其中黑龙江的大豆以籽粒饱满、商品性高最为出名,也最受种植户的欢迎。但是大豆在生长过程中往往受到病虫害侵袭,这不仅影响了大豆的产量和品质,致使大豆滞销、没有市场,同时影响豆油及酱油的生产,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所以做好大豆病虫害防治措施是保证生产高产优质大豆的重要因素。

1.大豆霜霉病

1.1发病原因

大豆霜霉病在大豆的整个生育期都可出现,以气候凉爽的地区发病较重,而发病原因主要是大豆感染了霜霉菌。大豆幼苗期染上此病,病苗子叶无症,叶片开始出现褪绿斑块,沿主脉和支脉蔓延,全叶褪绿。花期前后遇到潮湿空气,病叶背面现灰色霉层,由黄转褐而枯死。成株受害,叶片形成褪绿斑点,后变成褐色小点,叶面背部产生霉层,严重的叶片干枯早期衰落。

1.2防治措施

选育抗病品种:大豆的品种不同,抗病性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在品种选育时,选择各地抗病菌优势小种和种植抗病良种,降低发病率。

种子处理:除了选择抗病品种外,对种子的处理也很重要,播种前要精心挑选,清除病粒,用药剂拌种,如瑞毒霉、福美双及克霉灵等药剂,避免带菌入田影响大豆生长。

清除病苗:病苗症状比较明显、易于识别,在田间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病苗,要及时铲除,切断传染源,减少病害的发生。

药剂防治:病虫害出现时,及时喷洒药剂,可以用50%福美双可湿性粉剂稀释成600~800倍液进行喷雾,或用8096克霉灵可湿性粉剂稀释成400~600倍液进行喷雾。每公顷用药液量525~750公斤,根据受害程度衡量用药多少。

2.大豆食心虫

2.1发病原因

大豆食心虫俗称小红虫、大豆蛀荚虫。幼虫体长8-10毫米,初孵时浅黄色,成长过程中颜色逐渐变深减虫身长5~6毫米,翅展12~14毫米,翅色较深雄蛾较雌蛾翅色淡、翅缰少、腹部末端钝。大豆食心虫食性单一,幼虫蛀入大豆荚专食豆荚中的嫩豆。冬天幼虫在地下结茧过冬,到7、8月时幼虫化蛹成蝶,此时多降雨水,空气中湿气重,土壤湿润,是蛾繁殖的有利条件,雌蛾会在有毛的豆荚上产卵,导致大量幼虫的出现,虫害严重,而经过食心虫咬食的豆粒残缺不全,甚至整颗豆粒都被吃光,严重的影响了大豆的品质,大幅锐减了大豆的产量。食心虫的出现还具有周期性,一年出现一次,若不及时实施有效措施进行防治,就周而复始的出现大豆受害的情况。要保证大豆保质保量的生产,食心虫的防治问题迫在眉睫。

2.2防治方法

种植早熟或叶毛较多的抗虫品种;合理轮作,避免连坐.大豆生长期,增加中耕次数;大豆成熟后及时收割,避免长久堆放在田地里;秋收后进行翻地,减少土壤中的过冬幼虫;采取化学药剂防治,可以在大豆封垄后利用熏蒸法,用适合的作物秸秆吸取足量的药液,并把吸取药液的秸秆插到大豆田中,药液逐渐渗出,幼虫接触药液会大量死亡,降低幼虫的成活率;也可用喷雾防治,在产卵高峰期,喷施2%天达阿维菌素3000倍液+25%天达灭幼脲1500倍液,能够起到杀死大量成虫和部分幼虫,在幼虫啃食嫩豆盛期,在喷洒一次,会达到杀死大量入荚幼虫的效果,在虫卵孵化繁盛时,喷洒2.5%高效氯氟氰菊酯1500倍液进行防治,达到毒杀食心虫的目的。

3.大豆蚜虫

3.1大豆蚜虫的危害

大豆蚜虫别称腻虫,成虫有翅或无翅,体色黄绿、暗绿或浅黄、头胸部淡黄、黑褐色或黑色,是大豆害虫的一种。近几年来由于气候变暖,大豆蚜虫越冬卵成活率大大提高,疏于防治使得大豆蚜虫的危害逐渐加重。大豆蚜虫喜嫩,成虫和若虫多出现在在大豆植株嫩叶、生长点、嫩茎上刺食汁液,又以幼苗受害居多,严重时茎叶布满蚜虫,致使植株叶片叶绿素消失、卷缩,叶片出现不规则黄斑。受害植株根系发育不全,植株较正常植株矮小,分支及结荚数量锐减,百粒重下降,严重的影响产量。同时加强防范大豆蚜虫传播花叶病毒病,以免为大豆植株带来二次伤害。

3.2防治措施

早期防治次豆蚜虫呈现点片趋势发生时,田间有5%~10%的植株出现叶卷缩,或有蚜株率超过20%时,需要喷洒农药进行防治,防治虫害蔓延。可选取药剂残留少、杀虫效果好的农药,如通常用的药剂25%辉丰快克乳油或25%快杀灵乳油每亩用量30毫升,对20公斤的水喷雾;3%咤虫眯(金世纪、莫比朗等)乳油,每亩用量5―20毫升为宜。

种子处理:在播种前用农药对种子进行处理,提前防范,减少虫害发生机率。

4.大豆灰斑病的防治

4.1灰斑病发病原因

灰斑病又名斑点病,发病部位多在大豆的叶片处,幼苗期发病比较常见,而且危害非常大。发病植株时多集中于茎、荚,染病初期幼苗叶片呈现半圆或圆形褐色斑点,成株叶片会出现褪绿斑点,若严重会变成灰褐色斑点,在潮湿的环境下,叶面背部形成病菌分生孢子,进而形成灰色霉层,严重时叶片枯萎而死。豆荚及茎杆也会发病,茎杆和籽粒发病症状和叶片发病症状类似,豆荚外表长毛,不适宜孢子附着,调查发现温度高雨水足的地方,灰斑病频发。

4.2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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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壤选择

选择土层深厚,中等以上肥力,PH值为7~8,含盐量低,有机质1%以上的条田,土地瘠薄、盐碱重、平整度差以及沙壤土不宜种植滴灌小麦。

2.秋冬灌

9月10日开始冬灌,10月15日结束,灌水量80m3/亩,要求灌溉均匀,无高包干片。冬灌要求宁早勿晚,以免影响秋翻。

3.秋翻

秋灌结束后当地表发白不起泥条时进行秋翻,秋翻切忌带泥条翻地。常言道:“三追不如一低,年里不如年外”,采用全层施肥技术,在秋翻时将40%的肥料秋施到地里,尿素15kg/亩,三料10 kg/亩,硫酸钾5 kg/亩,耕深28cm以上,上冻前达待播状态。

二、品种的选择及处理

选择丰产性好、增产潜力大、抗逆性强的品种,我区以新春6号为主栽品种。种子应严格精选,质量达到良种标准,即纯度≥99%、发芽率≥85%、净度≥98%、含水量≤13%,没有野燕麦、大麦等混入。

三、播种

1.播期及播量

播种期:中午土壤化冻3厘米即可播种,2月8日~3月1日(顶凌播种),播量26kg,以主茎成穗为主。收获穗数38~40万穗/亩,单穗重1.1克,穗粒数28~30粒,千粒重45~48克。单产500kg以上。

2.播种质量

播种质量要做到:定量下籽,下籽均匀,深浅一致,播行端直,接行准确,不纯不漏,到边到头,覆土严密,镇压严实,确保一播全苗。

3.播种方法及滴管带的配置

播种前将播种机改装调试好,采用一条龙作业,随播种随铺滴管带,滴管带铺设在土壤1~2cm处,目前采用1机5管,即接行为1管4行,其余为1管5行,滴管带平均间距72cm,亩用滴管带925米。

四、田间管理

1.水肥管理

1.1苗期管理

小麦二叶至二叶一心期滴头水,滴水量40方/亩,并随水滴尿素5公斤/亩;二水紧跟,间隔8-10天,滴水量40方/亩,并随水滴尿素6公斤/亩,磷酸二氢钾1-2公斤/亩;

1.2拔节至抽穗期管理

此期一般滴水3次,每次滴水量40方/亩,并分别滴施尿素6公斤/亩,4公斤/亩,3公斤/亩。

1.3抽穗至成熟期管理

此期一般滴水2次,在小麦灌浆期注意雨天,大风天不灌水,防止小麦倒伏。抽穗期地尿素3公斤/亩,磷酸二氢钾2公斤/亩,最后一水滴水量30公斤/亩,并滴施磷酸二氢钾1公斤/亩,以减轻干热风的危害。

2.化除化控

一水后二水前及时化除化控,二甲四氯300克/亩,矮壮素300克/亩(常规小麦250克),喷药应在晴天无风的情况下进行,以提高药效和防止药液飘逸造成周围双子叶作物产生要害。狗尾草及稗子草等禾本科杂草可用骠马乳油50克/亩防治。

3.病虫害防治

春小麦主要病害是锈病,在发病初期,用20%的三唑酮乳油50克/亩,对水30公斤喷雾防治;主要害虫有小麦蚜虫,当百株蚜虫超过500头时,用40%的氧化乐果乳油50克喷雾防治。

五、适时收获

收获前及时收走PE管,蜡熟后期进行收获,易落粒的品种先收,不易落粒的品种后收。

六、存在的问题

1.滴头滴水量偏小,滴头间距过大,故每次滴水时间过长肥料不够均匀。

2.滴灌带间距(0.72米)偏大,距离滴灌带较远的两行麦子水肥偏少,后期出现明显的带状。

3.加压滴灌设备有限,经济作物与粮食作物争水矛盾突出,常造成两水之间间隔偏长。

4.滴管带质量差,对滴水滴肥造成一定影响。

篇9

1.1 危害特点

该病为柳树上常见叶部病害。主要为害毛白杨、小叶杨、馒头柳等杨柳树。发生严重时造成早期落叶、树势衰弱。病菌在病叶上越冬,次年4~5月,杨柳展叶期借风和昆虫传播。7~8月发生最重,病斑相连成片,9月造成树叶焦枯脱落。种植过密或高温多雨发病尤重。

1.2 防治方法

①夏秋季清扫落叶,高温堆肥或烧毁,减轻病菌来源;②7~8月间喷2~3次160~200倍石灰倍量式波尔多液预防;③注意适当修剪,使林地通风透光。

2 鸡冠花褐斑病

2.1 危害特点

病害主要发生在叶片上,有时也可危害茎部,甚至根部。病菌在鸡冠花病残体及土壤中植物碎片上越冬,第2年当环境条件适宜时,病菌借风雨、浇灌时水滴溅泼等方式传播为害。病害程度与气温、降雨量及降雨次数密切相关,当气温在25℃左右,连续几次降雨后,即可发病且迅速蔓延,危害严重。土壤排水不良,透水性差,植株容易发病。衡水地区发生该病时期为8月中下旬,8月底至9月中旬为发病盛期。

2.2 防治方法

①科学的栽培管理:鸡冠花喜肥沃的砂质壤土,不宜受涝,所以,应选择排水性良好的砂质壤土栽植,或筑高畦栽植,以利于排除积水。多施农家肥,以促进植株生长旺盛,提高抗病能力。盆栽植株应放在阳光充裕处,避免过于阴暗潮湿。②彻底清除侵染源:感病植株的病残体是该病的主要侵染源。秋末冬初要彻底清除病落叶及病株残体,集中销毁;也可以用药物进行土壤消毒,消灭越冬病菌,减少翌年初侵染来源。③及时药物防治:发病初期用25%多菌灵可湿性粉剂300~600倍液、50%甲基托布津800~1000倍液或10%双效灵200倍液喷雾,每10天1次,有良好的防治效果。无论地栽或盆栽的鸡冠花,发病初期均可用多菌灵200倍液浇灌根部土壤进行消毒处理。

3 君子兰炭疽病

3.1 危害特点

炭疽病是君子兰栽培中的常见病害之一。我国南方及北方的许多城市普遍发生。感病植株的叶片上产生坏死斑,影响君子兰生长及观赏价值。栽培中氮肥施用过多,磷、钾肥相对缺乏时发病较多。温度高、多雨潮湿的气候发病重。盆花放置过于密集或浇水过多,通风不良,湿度大均容易发病。

3.2 防治方法

①加强栽培管理:不宜偏施氮肥,适当增施磷肥、钾肥,以增强植株抗病力。室内花盆不要放置过密,要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浇水切忌当头猛浇,应从盆沿注入浇水。剪除病叶或病斑部分,并及时烧毁或深埋,以减少侵染源。②药剂防治:发病期可喷洒50%多菌灵或70%甲基托布津800倍液、1%的波尔多液,10天1次,连续3~4次,也可喷70%炭疽福美500倍液,有一定的抑制和防治效果。

4 杨苗黑斑病

4.1 危害特点

该病为苗圃杨树幼苗常见病害,华北、东北均有发生,一旦发病,死亡率极高。树苗发病初期,叶片出现紫褐色针尖大斑点,渐渐变成不规则黑色斑。严重时病斑相连,致使叶片焦枯脱落,造成死苗现象。冬季病菌在落叶上过冬,至第2年5~6月间病菌借风雨传染幼苗,并不断扩大侵染面积,高温多雨、地势低洼、排水不良、种植过密容易诱发此病。

篇10

中图分类号:S814;S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73X(2014)04-0005-03

半番鸭是番鸭和家鸭的杂交后代,具有生长快、抗逆性强、瘦肉率高、风味好的特点,在福建、广东等地饲养量和消费量比较高。半番鸭和亲本的生长发育及拟合曲线表明半番鸭的杂种优势明显[1, 2]。不同杂交组合半番鸭的生产性能研究为不同性能的半番鸭的开发提供了依据[3, 4]。大型白羽半番鸭的生长、饲料转化和屠宰性状等生产性能指标已做过测定[5]。湖北作为养鸭大省和鸭产品消费大省,需要对蛋鸭和肉鸭等加工原料进行本地饲养,观察其适应性、生长发育特征、体尺特征及屠宰性状,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提供科学依据。本研究选择来自福建的大型白羽番鸭进行生长及屠宰测定,分析半番鸭在湖北的生长性能,并比较雌雄半番鸭的体尺和屠宰性能,为大型白羽半番鸭作为鸭产品的原料在湖北生产提供科学依据。

1材料与方法

1.1试验材料

半番鸭种蛋共1 000枚在福建省采购,在武汉天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孵化。饲养鸭苗所用饲料为美国康地华美有限公司的专用鸭料。

1.2试验方法

孵化出壳后随机选择200只鸭苗(翻肛鉴定性别,公母各100只)混合饲养至12周。出壳后全群称重,每隔2周空腹称重一次。生长至12周龄时进行体尺测量和屠宰测定。体尺测量指标为体斜长、龙骨长、胫长、半潜水长、胸深、胸宽、骨盆宽、胫围。屠宰测定指标为体重、屠体重、半净膛重、全净膛重、胸肌重、腿肌重、皮脂重、心重、肝重、胃重。

1.3数据处理

试验数据采用EXCEL统计分析软件对数据进行t检验,试验结果以平均值±标准差表示。

2结果与分析

2.1生长情况

半番鸭各周龄生长情况见表1。由表1可见,半番鸭初生重为43.00 g,在12周龄时体重达到了2 973.91 g。在第8周龄时增重达到了最大值,然后下降,到12周龄时增重下降明显。日增重趋势与增重趋势一致,第8周龄日增重最大,第12周龄时日增重仅为5.91 g。各周相对增长速度随日龄的增加而降低,至12周龄时,相对增长速度仅为0.03%。

2.2体尺测量情况

随机抽取雌雄半番鸭各40只进行体尺测量。结果(表2)表明,雄性体尺各项指标除胸宽外,均高于雌性。雌雄半番鸭体斜长、龙骨长、胸深、胸宽、骨盆宽、胫围差异不显著(P>0.05),胫长和半潜水长差异显著(P

2.3屠宰性能测定结果

将体尺测量后的半番鸭进行屠宰测定。结果(表3)表明,雄性半番鸭与雌性半番鸭的屠体重、半净膛重、全净膛重、心重差异显著(P0.05)。

3讨论

本研究中半番鸭第12周龄时体重为2 973.91 g,第10周龄时体重为2 891.12 g,低于陈红萍等[5]研究的大型白羽半番鸭10周龄体重3 176.7 g,而显著高于陈晖等[6]研究的小型白羽半番鸭10周龄体重2 229.3 g。本研究中半番鸭日增重在第8周龄时达到最大,随后下降,至12周龄时体重基本稳定。日增重趋势和相对增长速度与陈红萍等[5]研究结果一致。第12周龄时相对增长速度为0.03%,表明半番鸭生长至12周龄时已经达到体成熟。

雄性半番鸭的胫长和半潜水长显著高于雌性半番鸭,表明性别对胫长和半潜水长影响较大,这两个指标可以作为半番鸭不同品系选育时的选择指标。本研究结果与张胜福等[7]对高邮鸭半潜水长研究结果和刘伟等[8]对枞阳媒鸭体尺测定结果一致。而他们对高邮鸭和枞阳媒鸭雌雄胫长的测定差异不显著,可能与品种差异有关。雄性半番鸭屠体重、半净膛重、全净膛重显著高于雌性,而李辉等[9]的研究结果中天柱番鸭雄性的屠宰指标全部显著高于雌性,天柱番鸭活体重与各体尺性状间显著相关。这可能与天柱番鸭雌雄体重差异极显著有关。

禽类的体尺性状与屠宰性状间存在内在联系。北京鸭体尺性状与屠宰性状呈显著或极显著相关[10]。因此,今后可以开展半番鸭体尺性状与屠宰性状间的关联分析,为半番鸭的选留提供依据。

4结论

本研究对半番鸭的生长发育及体尺和屠宰测定性能做了研究,为今后更科学的开发半番鸭提供了数据支撑,同时为半番鸭的精深加工提供了依据。

参考文献:

[1] 吉文林, 段修军.半番鸭及其亲本生长发育模型的比较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9(25):12026-12030.

[2] 张海波, 张依裕, 徐琪, 等.半番鸭及其亲本生长曲线拟合与杂种优势分析[J].中国畜牧杂志,2009(21):5-9.

[3] 杨廷桂, 赵旭庭, 段修军, 等.不同杂交组合半番鸭生产性能的研究[J].畜牧与兽医,2005(36):9-12.

[4] 龚道清, 张军, 段修军, 等.不同杂交组合半番鸭生长和肉用性能的研究[J].扬州大学学报(农业与生命科学版),2005(4):27-30.

[5] 陈红萍, 朱志明, 陈晖, 等.大型白羽半番鸭生长发育和屠宰性能的研究[J].福建畜牧兽医,2010(5):10-11.

[6] 陈晖, 陈岩锋, 郑丽祯, 等.小型白羽半番鸭生长发育和饲料转化规律的研究[J].中国畜牧杂志,2003,39(4):24.

[7] 张胜富, 汤业朝, 张丽, 等.高邮鸭体尺与蛋品质测定[J].水禽世界,2013(2):3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