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市场经济理论模板(10篇)

时间:2023-07-21 16: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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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市场经济理论

篇1

关键词:道德经济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构建 范式

每一种经济理论都有它的假设前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假设前提是“经济人”假设,在此基础上构建了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特殊形态,既具有市场经济的共性,又具有社会主义的特殊性,而且是生长在中国文化背景下,具有自身的假设前提及在此基础上的经济学理论范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道德经济人”范式的内涵及特征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道德经济人”范式的内涵

从主体性角度,利益分为利己和利他。给主体自身带来某种需要的满足即是利己;给他人(包括集体、社会、自然、人类)带来某种需要的满足即是利他。因此,从利益角度人性可分为利己人性和利他人性。利己性是人们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一种行为动机和本能,它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人类群体发展的前提之一。利他性是人们为他人和人类群体谋取利益的一种行为动机和本能,它是人类整体得以共同进步的另一个前提。利己人性与利他人性作为同一个行为主体的两个人性侧面,相辅相成,共处同一个行为主体之中。也就是说,人具有利己利他双重人性。

人虽然具有利己和利他两方面人性,但利己性和利他性在现实中的行为表现随着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正如一些学者研究后所说:“至于社会上利己和利他哪种行为特征突出或占主导地位,那就取决于社会制度和各种环境。因为人的利己与利他是一种社会网络中的互动行为,具有交互性的内在机理,总是与特定的社会整体大环境和群体小环境相关联”(程恩富,2003)。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利己利他两方面人性在现实中的行为表现及其相互关系如何,这里借鉴有关学者的研究成果并结合现实作进一步的具体分析(周诚,2008),详见表1。

首先,“利己人性”的行为表现有三种类型:一是“利人利己”型行为―通过利人的方式而达到利己的目的,这是最常见、最普遍的类型;但它本身是中性的―既谈不上“善”也谈不上“恶”。二是“损人利己”型行为―通过损害他人利益而利己,即“恶”性利己。三是“封闭利己”型行为―与他人无关之利己行为,属于与社会不发生关联的私生活。

其次,“利他人性”的行为表现也有三种类型:其一是“利己利他”型行为―即以利己为出发点而进行的利他行为,或者称为“互惠利他”型行为、“表面利他”型行为。此种行为的客观效果是利他,对他人有利,对于整个社会也有利。它与上面所说的“利人利己”型行为,其实是同一类型,只不过是考察的角度不同而已。其二是“舍己利他”型行为―即“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型行为或称“纯粹利他”型行为。其具体表现是,其利人的行为,会在不同程度上牺牲自己的财力、精力甚至健康、生命,而不图任何回报或根本不可能有任何回报(如匿名慈善捐款,舍己救人而不事张扬,为正义事业而奉献财力、精力乃至生命等等)。其三是“亲缘利他”型行为,即在家庭成员及亲属之间发生的利他行为。

由上分析可知,“利己人性”的行为表现与“利他人性”的行为表现具有相通性和共同点,即无论是主观利他还是客观利他,都具有“利己利他(人)”(或称“互利互惠”)的行为倾向,说明这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下,是能够并存能够同时兼顾的。

基于利己人性的人性假设就是“经济人”;基于利他人性的人性假设就是“道德人”;兼具“利己人性”和“利他人性”,“经济人”和“道德人”的统一和融合就是“道德经济人”。准确地说,“道德经济人”就是基于利己利他本性,奉行互利主义行为准则,在经济理性和道德理性的支配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人。

“道德经济人”兼顾利己和利他来实现自身目的,是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表现最为普遍的经济行为人。根据经济学“实然”的人性假设,“道德经济人”可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人性假设。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道德经济人”范式的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道德经济人” 是指经济领域的个人、企业等经济主体。首先,在经济领域中,“道德经济人”的逐利性是激励经济主体的原动力。其次,“道德经济人”是个人、企业等经济主体。“道德经济人”不仅包括有逐利行为的个人,还包括企业等经济单位,由于它们同样具备“道德经济人”逐利这一基本特征,所以也被概括进“道德经济人”范畴当中。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道德经济人”在经济活动中的最终目的是利己,但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是利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道德经济人”(包括经济领域的个人、企业等经济主体)具有一般市场经济中 “经济人”的共同的基本特征―自利,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更注重实现自利的途径即利他来达到目的。首先,“以利己为目的”是人性化的表现,体现了人的自然属性,同时,又尊重了整个经济发展规律,即通过经济活动的主体―人在经济活动中追求自利的行为,来实现提高效率、增加社会财富的经济目标。其次,“通过利他途径实现经济目的”,即个体为他人和整体的公利做出了贡献,创造了价值,实现了这种意义上的“利他”,同时他人和整体又会给他以回报,实现了个体利己的目的,并且整体再把公利通过国家职能造福所有人,实现所有人的利益,如此循环,推动社会进步。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道德经济人”具有经济理性和道德理性两种行为选择状态,即双重理性。出自于人的利己行为动机,在经济理性和道德理性两种行为选择状态下,“道德经济人”的行为过程始终是利己和利他的统一。

经济学中的理性主要是指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充分地精明地进行成本-收益的分析和计算。社会中的经济行为人在从事经济活动时,源自于人的利己本性,从利己动机出发,根据成本―收益分析,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理性被称为经济理性(利己理性)。同时,作为社会中的行为人还要从社会性利他动机出发,对自己经济行为的正当性进行理性判断和评价,不能损害他人利益。这里的他人利益泛指除自己利益以外的个别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和人类利益等。这里的理性是指道德理性,也就是基于利他性道德的理性。这里的正当性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合法,亦即经济行为合乎现实的法律法规要求,不能违法。另一个是合德,亦即经济行为合乎现代文明的公共道德规则(这里的道德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阶级道德,而是人类遵守的公共准则,是指调整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而不能违背它。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道德经济人”行为的互利主义结果:即经济主体行为结果的利己性和利他性。经济主体的行为活动在他律和自律的共同作用下,能够实现行为结果的互利性。首先,他律指“看不见的手”(市场竞争机制)和“看得见的手”(政府的干预和调节)的共同作用。一方面,行为人的市场经济活动服从于“看不见的手”,这只手是牟利动机实现的最终手段,竞争则是市场经济实现的主要途径。竞争需要各种游戏规则,这些规则体现并维持有序竞争的公正、道德和伦理,体现道义、信念和牟利动机的并存。另一方面,“看得见的手”(政府)也对行为人的市场经济活动起到约束作用。政府的手段一般分为两种,或是命令式的,或是非命令式的。前者通过法规、政策等手段去规定经济活动的范围和形式,这带有强制性和统一性。后者是政府通过传播信息或运用它掌握的经济资源及手段来创造一种经济环境,对经济行为人的活动给予劝告、推动。其次,自律指经济行为人的利他性道德自律,源自于人的道德理性和道德人格。

在他律和自律的共同作用下,经济主体的求利行为就能够卓有成效地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既利己又利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个体主体的行为只具有正外部性的效果,能够避免负外部性。这样,个体的正外部性经济行为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增加,必然会引起作为个体利益之和的社会利益的相应增加。也就是说,在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实现了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其行为结果具有互利性。这也是“道德经济人”假设中最具有现实意义的核心命题,也可称为“道德经济人”的灵魂。

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道德经济人”范式的可行性

我国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的特殊形式,具有市场经济的共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具有“经济人”特性。

首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是“经济人”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基础。当前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而解决这个矛盾的手段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经济人”行为的逐利性提供了激励市场经济主体的动力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有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种动力机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普遍性,能够合理地配置并能够有效地使用社会资源,从而使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趋向合理,从而极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其次,“经济人”思想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是相适应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和分配形式实现了多元化,人的需求也呈现多元化和多层次性;人们不仅重视精神需求的满足, 更重视物质利益需求的满足;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的趋利动机和趋利行为,与个人对物质利益的需求具有一致性,是合理合法的,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具有市场经济的共性特征,而且还具有它自身的特殊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第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并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第三,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这三个特殊性,我们可以分析出在完善的、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所具备的主要特征(张伟超、廖鸣,2007)。

(一)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时的利已行为不会排斥利他行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时的利己行为不会排斥利他行为。在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等价交换、互惠互利等价值规律决定了经济主体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 必须尊重和满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隐含了利己与利他的双重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自利与利他的结合体。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与私有经济不同,它更多地强调为集体或社会谋利益,强调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不损害他人利益和集体利益。

(二)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时对经济理性的重视不会排斥道德理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时对经济理性的重视不会排斥道德理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既存在经济理性,也存在道德理性,在经济理性与道德理性冲突时强调道德理性。公有经济的基点是寻求集体利益最大化或社会利益最大化,在良好的制度下,已经取得相对最大化的集体利益或社会利益,同时要公平地分配到每个人(按劳分配),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主体身上体现了经济理性与道德理性的一致性。

(三)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时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时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在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的共同作用下展开经济行为, 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设计,能够引导经济主体更好地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 鼓励经济主体有意识地、主动地、卓有成效地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防范经济主体的自利心膨胀,出现单纯追求私利的伦理危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另外,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也决定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据1996年及相关年份的《世界发展报告》显示:新加坡实现了连续33年的经济增长(1961-1994年),年均增长率为8.3%;中国香港地区实现了连续33年的经济增长(1961-1994年),年均增长率为8.1%;日本实现了连续12年的经济增长(1961-1973年),年均增长率为9.8%;韩国实现了连续11年的经济增长(1983-1994年),年均增长率为8.8%。一些学者研究了如此骄人的经济增长背后的深层文化背景原因,结论是,西方理性精神与东方传统文化的结合奠定了东亚社会现代市场经济的人文基础,而且顺应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潮流。显然,经过市场经济洗礼的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从整体上说,已经是东西文化的结合体了,经过改造和创新后的儒家伦理文化,不仅可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而且还能在市场经济的洗礼中获得新生(郑爱文、李敏,2006)。“道德经济人”就是儒家文化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体。儒家文化信奉“道德人”的价值理念,市场经济一般强调“经济人”特性,二者的有效融合就是“道德经济人”。在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中国的传统文化―儒家文化的影响,每一个生长在中国环境下的经济主体都有意或无意地深受这种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完善的、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主体也是“经济人”,但绝不是“自利经济人”,而是“道德经济人”。

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道德经济人”范式的现实意义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并存,存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西方经济学无法解释中国经济社会中的一些现象、问题。因此,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本性的认识 ,总结出符合这种人性的人性假设范式―“道德经济人”,对于创建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经济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经济人”范式,有助于解决经济活动的动力问题。“道德经济人”范式承认经济活动的主体(包括个人和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追逐经济利益的利己行为的现实必要性和合伦理性,承认了经济利益原则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基本出发点,能有效调动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

其次,“道德经济人”范式可以使个人利益、企业利益与国家、社会整体利益共同增长,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增强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道德经济人”范式不仅承认利益主体利己行为的合理性,而且坚决反对极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只顾自己甚至损人利己的行径,强调在主观目的上,不仅要考虑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要考虑与自己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其他所有利益主体的利益;在行为上,不能依靠损人而利己,要做到互利互惠,共谋发展,通过利他而利己;在客观效果上,要做到“双赢”、“各有所获”,使自我利益、他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都得到保护和发展;在实现方式上,个人利益、局部利益与国家、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和结合,不仅要通过“看得见的手” 的国家宏观调控来实现,而且还要通过“看不见的手”的市场调节来实现,使公有制得以巩固(马姗伊、王辉,2006)。

再次,“道德经济人”范式为按劳分配和其他分配方式提供了统一的理论依据,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 有利于劳资关系和社会矛盾的缓和,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经济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为社会作贡献,实施利他行为,社会则依据劳动贡献向经济主体分配消费品,实现着对等的双边互利关系。同样,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方式中,其他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或占有者,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生产要素,为社会生产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并承担风险,同时他有权按提供生产要素所作的贡献参与分配,并获得风险收入,也实现着这种对等的利己利他双边关系。

最后,“道德经济人”范式反对两极分化,有助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道德经济人”范式反对损人而利己,就是要反对剥削,反对两极分化。“道德经济人”范式坚持既利己又利他,让各方面都获得利益,获得发展,其本意即是要实现共同富裕。在实现共同富裕的途径上,一方面是根据互利主义原则,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从而承认和鼓励能更多更好地利他的人先富起来。另一方面,也强调人们不能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坑蒙拐骗,必须依靠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依靠更多更好的利他而致富。在先富带动后富的方式上,“道德经济人”范式主张通过榜样示范、资金技术扶持、资源共同开发利用等利他或互利方式实现共同富裕(欧阳超,2003)。

参考文献:

1.程恩富.新“经济人”论:海派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J].教学与研究,2003(11)

2.周诚.“双重经济秉性人”论[J].研究,2008(8)

3.张伟超,廖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人”新探[J].经济师,2007(4)

4.郑爱文,李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人之我见[J].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6(3)

5.马姗伊,王辉.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人”范式[J].当代经济研究,2006(9)

6.欧阳超.试论互利主义[J].天府新论,2003(6)

篇2

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形态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以理性化、自由竞争和利润最大化为标志的市场经济转变。先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利益格局被逐渐打破,而新的利益格局尚未完全确立,各种利益关系因而变得错综复杂,人们对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的关注空前地敏感和突出;市场经济的逐步推进和展开在诱发新的经济伦理观念的同时,也促使我们对市场经济制度本身作出价值判断,市场经济在伦理道德方面的优劣成败成为经济学界和伦理学界共同的话题。理论和实践都需要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这一课题作出回答。在回答这一问题时,坚持现世性价值判断与终极性价值判断的统一,应该成为我们始终坚持的原则。

一、现世性价值判断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

现世性价值判断,是指以稀缺资源配置和物质财富的生产和分配为核心,以“自然形成”的既定制度的合理性作为标准的判断方法。市场经济与这种对资源配置和财富生产分配的关注有着天然的亲近感,它强调效率和效益,强调合理的市场规则对市场个体的制约,以理性和实用主义为基础。在人们对经济利益和经济关系异常关注的现实条件下,离开现世性价值判断,不顾人们日益增长的提高收入、改善经济生活的愿望,对公众提出的任何“清高的”伦理要求,只会成为空中楼阁似的玄谈,对于解决形形的经济伦理问题无能为力。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时,“利”绝对不是可有可无的附加因素,而是义利关系中矛盾的主要方面,是义利矛盾运动中动力源泉的核心。在这种背景下,可以用社会主义功利主义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的指导原则。

功利主义的萌芽,在人类历史上,至少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并在西方奠基于近代社会前期,最终形成于19世纪。然而,在中国传统社会里,主导精神是“先义后利”、“重义轻利”的尚义精神,具有反功利的倾向,而这一切是与自然经济的运作方式联系在一起的。市场经济推动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的巨大威力,是通过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来发挥作用的。这三大法则与规律无不体现着市场经济最基本也最核心的客观精神——效益精神。效益精神反映了市场经济求利性本质的根本要求,效益精神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生命。

功利主义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伦理精神和道德原则,无疑有着重要的社会价值。在利益关系成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核心时,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就成为现代伦理学的主要任务之一;重视人们的行为后果,不仅使道德评价具有比较客观的标准,而且对于人们的务实精神具有促进意义;强调趋利避害,不仅符合现代社会复杂的生活本质,也符合现代人的基本心理趋向。当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精神——社会主义功利主义,与资本主义功利主义既有着因共有市场经济的一般而产生的共同要求,又有着因所有制的特殊性而产生的特殊要求。这种特殊的伦理精神主要是:其一,它把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作为道德的基础;其二,它虽然侧重以行为后果作为评价道德现象的标准,但也兼顾行为动机的评价意义;其三,既反对重义轻利,也反对重利轻义,而主张义利统一,既求效率,更讲公平。

经济伦理在市场经济中的现世性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经济伦理可以规范个人和企业的经济行为。市场经济社会中,市场运行的主体是有着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要保证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有序,离不开完善的法制对企业和个人的规范。法制是建立市场经济的第一种规范,市场经济应当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客观上要求市场活动的主体以及市场经济的各种行为,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秩序中进行活动,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没有有序化的市场,就不可能有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仅有法律的维持是不够的,市场经济还必须有自己的道德基础。经济伦理在这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规范作用。

与传统的自然经济相比,市场经济是通过交换来实现资源的配置,来实现人们之间的经济联系,因此,交易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方式。交易打破了传统封闭的生活,也在根本上改变着人们的道德世界。与传统的非市场经济社会生活相适应的道德世界,其核心在于“忠诚”。血缘纽带、宗法制度以及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严格的上下级层次结构都要求某种人身依附的“忠诚”。市场经济作为对传统自然经济的历史对立,在经济伦理上所要求的核心在于“信任”,以及由此衍生的平等和自由。所以,它最重要的道德基础是“责任感”。这种责任感缘于每个人对自己的一切后果负责的道德感。没有基于道德基础上的责任感,对于社会,它不能有效地实现职业职能、创造效益、组织社会结构、稳定社会价值;对于个人,它不能进行个人技能的积累,为社会创造服务与作出贡献。离开了这种责任感,市场经济的活动基础——契约伦理和经济信用就难以为继,分工合作的价值前提也会丧失殆尽,交易成本费用将会大大上升。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大量经济信用失常、权钱交易中的“寻租”等违反市场经济伦理的行为极大地危害着正常的市场秩序,也使得分工合作和规模经营的效益难以实现。另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伦理要求个人和企业坚持平等、自由等经济正义原则,这些经济正义原则构筑了人类分工合作的秩序。因此,强调经济伦理对个人和企业的规范行为对于建立和维系健全的经济秩序大有裨益。

第二,经济伦理可以有效地推动经济增长。认为,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是推动经济增长的最终动力,但同时又承认社会意识的能动作用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一切生产力即物质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力”,在马克思看来,“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及其“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既是“人们物质关系的产物”,更是非物质生产即“精神生产领域”。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人文动力即精神生产力可以作为第二种动力,推动经济的增长。经济伦理是这种人文动力中一种现实的、强大的力量。西方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认为,近代以来的西方资本主义发展,得益于新教伦理的推动,新教伦理构成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内在的人文动力,其中“天职”观念形成的职业伦理,“蒙恩”观念构成的经济合理主义,“节欲”观念构成的积累精神,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三个基本的人文动力,它通过“资本主义精神”的中介,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有效率的制度能够促进经济发展,是构成经济发展的内生的变量。由此我们也可以判定,与经济发展要求相契合的伦理道德,也可以产生经济效益,并对经济发展起积极的促进作用。现代经济发展,首先来自于社会生产率的提高。社会生产率的提高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分工和专业化;二是个人和组织的积极性。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分工和专业化已成为普遍的现实,人们的积极性或进行投资、创新、经营和创造的经济努力,对于经济增长无疑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人们的经济努力,尤其是涉及长远利益的投资与创新,需要社会激励提供心理与舆论支持。由于人类行为具有寻求合理性依据的偏好,经济伦理的激励就不仅是不可或缺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合乎市场经济需求的经济伦理可以为人们的经济努力提供合理性辩护,使人们可以理直气壮地从事各种创造性的经济活动,它也可以唤起人们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调动人们的热情和信心,推动人们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

二、终极性价值判断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

终极性价值判断是指在物质资料生产中,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核心,以制度安排对人存在的意义为标准的判别方法。它认为制度的变迁或替代是必然的,它要求把对于现行经济制度的价值判断作为其他价值判断的基础,在整体上引导着制度的前进方向。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行,一些具有根本性价值意义的经济伦理问题的出现,比如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公平与效率、先富与共富的关系等有关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问题,以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价值判断问题等使我们认识到,经济发展必须以终极性价值判断为导向,使其拥有对人类的终极关怀,使其富有人文精神。在这种思考的指导之下,我们在坚持社会主义功利主义的同时,还要弘扬以人为本的精神。

以人为本的精神,就是主张人的价值是最高的价值,要把人作为考虑一切问题的根本,其他见物不见人的价值判断均不符合以人为本精神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人为本精神有着双重的道德价值:

一方面,以人为本精神对于市场经济逐利性具有矫正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市场经济的一般本质—·逐利性。这种逐利性,既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又是导致人的异化的重要根源。市场经济的发展,虽然将人从对自然的依赖关系和对人的人身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但是又把人推向了对物的依赖中,从而造成了人本主义精神的沉沦。因而,坚持以人为本,有利于引导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以人为本精神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本质要求不谋而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为人民谋利益,它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把共同富裕作为根本目的和最终目标,因而在本质上以人为本。这种以人为本的精神,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和集中反映,又是抵制和抑制市场经济反人本主义精神负面效应的有力武器。这种新的经济伦理精神,把是否有利于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是否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为衡量经济工作、经济行为的最根本和最高的价值标准。

同样,认识终极性价值判断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的关系,还必须考虑经济伦理对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意义。

第一,经济伦理可以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社会进步需要社会发展模式的转变。传统的发展模式,将社会发展主要看作是一种经济现象,把经济增长视为目的。其战略目标追求的是国民生产总值(GNP)或国民收入的增加,将经济效率视为社会发展水平的尺度。实践证明,这种发展模式并不令人满意:不仅造成对有限资源的掠夺性浪费,而且无法使人得到整体幸福。对这种模式弊端的反思,人们逐渐认识到,经济发展的中心是“物”(生产效率的提高),社会发展的中心是“人”(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发展虽然要以经济发展为基础,但决不能顾此失彼。于是,社会发展模式发生向社会全面发展为宗旨的转变。这种模式以“人”为本,是一种面向人类追求真善美统一境界的全新发展观,它要求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找合理的平衡。

第二,经济伦理可以促进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马克思说:“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这是从哲学高度对人的需要的思考。在他看来,人的需要是人追求自己的对象的一种本质力量。这种“力量”一方面由人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决定,通过人的实践活动产生和发展;另一方面,人的实践活动和人们的社会关系本身,又构成需要的主要内容。因此,“需要”体现了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及社会实践活动主体这两方面的规定,所以也就是人的本性。需要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内在动力,推动着生产的扩大和发展,推动着社会的运动和前进。而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以人为本的要求体现了人类需要的这种全面性和多层次性。

从经济发展的趋势和人类社会的进步来看,市场经济不是人类最理想的经济形式,与未来的产品经济形式相比,它有一定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市场经济以社会分工为前提,必然造成人的片面发展;市场经济以市场主体的利益差异为前提,必然造成人与人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局限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具有必然性。然而,它又必然会被人类社会发展的更高形态——产品经济形态所克服。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产品经济形态发展是一种必然趋势。以人为本要求即终极性的价值要求体现了这种发展趋势。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是现世性价值判断与终极性价值判断的统一

篇3

关键词:剩余价值;市场经济;现实意义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角度研究剩余价值,但他并没有将剩余价值看成是资本主义特有的范畴,剩余价值具有一般属性,并对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剩余价值的范畴、来源及特征

1、对剩余价值范畴的再认识

剩余价值的一般属性可以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分析。从质的规定性来看,剩余价值只是剩余劳动的凝结,只是物化的剩余劳动。从量的规定性来看,剩余价值等于原预付货币额的增加值,即超过原价值的余额。从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来看,剩余价值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社会范畴,而是除原始社会之外其他社会共有的范畴。剩余劳动物化为剩余价值,也是商品经济的产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商品经济,剩余劳动必然物化为剩余价值,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存在着剩余价值。

2、全面认识剩余价值的来源

传统理论认为,剩余价值只能来源于物质生产部门生产工人的剩余劳动。然而今天的社会状况显然与马克思当时研究剩余价值的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价值的来源主要有:

(1)全社会的劳动者活劳动的剩余劳动形成价值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剩余价值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产业中。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社会劳动者活劳动中的剩余劳动都能成为剩余价值的来源。

(2)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剩余价值的产生

知识的积累和科技的进步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从而促进了剩余价值的产生。知识的价值经过投入转入就形成了知识的剩余价值,或叫做技术的溢出价值。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只要重复使用这种知识,就可以增加剩余价值的量。

(3)生产力系统效应形成的价值

现代生产力是一个复杂的体系,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高,联合劳动和分工协作的范围就越大,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水平就越强,系统效应就越强。这种系统效应提升了新价值,不增加产品成本,而形成剩余价值。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价值的基本特征

(1)剩余劳动的性质和反映的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资本主义剩余价值来源于政治上处于被剥削地位的雇佣工人剩余劳动,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来源于政治上享有主人翁地位的劳动者提供的自觉劳动;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反映着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对抗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反映劳动者整体利益与劳动者个人利益之间的兼顾关系,虽然其中也包含着利益差别和矛盾,但这种差别和矛盾是非对抗性的。

(2)剩余价值的转化形态及其反映的经济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的现实经济活动中,表现为利润、平均利润、超额利润、商业利润、利息、企业主收入和地租等转化形态,并共同瓜分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因而反映的是一种对抗性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剩余价值也存在上述种种转化形态,但主要是采取了税收和利润这两种主要转化形态;此外,还有各种社会基金形式的转化形态。这些具体形态所反映的经济关系都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剩余价值的占有和分配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剩余价值完全归资本家无偿占有,其分配在资本占有者内部进行,其用途也是为维护资本所有者的根本利益。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企业的剩余价值从根本上说属于劳动群众共同占有,剩余价值再分配也是为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服务。

(4)剩余价值在市场经济中所处地位和作用不同。在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是生产的特定内容和动力,处于支配经济运行的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剩余价值增殖固然重要,但更重视兼顾公平与效率,因而剩余价值起着推动社会全方位发展的作用。

二、剩余价值理论对我国市场经济的作用及指导意义

1、剩余价值理论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和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因此,我们应该利用剩余价值规律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中的作用,利用商品生产者受剩余价值规律的支配、追求剩余价值的行为,促使商品生产者把资本投向利润率最大、效益最好的产业和部门,从而促进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利用剩余价值规律促使各个企业在追求剩余价值的过程中不断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使社会财富得到增加,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

2、剩余价值是促进技术进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从剩余价值的自然属性和商品经济一般的角度,去把握和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价值这个范畴是必不可少的,我们要发扬其有利于扩大再生产,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一面,以体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本质,体现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的特殊性。社会主义剩余价值范畴就体现了这种“目的”和“手段”的辩证统一。这就有力地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经济效益。所以,一方面政府要在政策上鼓励、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革新;另一方面政府应着力提高社会范围内的创新能力,特别是基础研究方面的创新,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创造出更多的市场需求。

3、剩余价值理论有助于加大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力度

在剩余价值理论中,马克思充分揭示了人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马克思明确指出,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关键。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开放前后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成功运行始终离不开劳动力商品的支撑。我们目前正在大力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其主要组成部分之一便是劳动力市场。当前经济发展对高质量人力资源的需求比对物资资源的需求更为突出。因此我国现阶段,一方面要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要坚决贯彻“科教兴国”的基本国策,加大教育的投资力度,把提升国民的整体素质作为经济发展最深厚的基础,不断开发我国人力资源中的巨大潜力,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要逐步消除妨碍人才流动的各种障碍,使人力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

4、利用剩余价值的作用,建立有效的分配制度,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由于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对提高劳动生产率至关重要,因此,在分配制度的设置上应充分体现出要素的贡献和要素所有者应得利益,有效地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劳动者不断加大对自身素质和培训的投入。在此基础上,健全竞争法规,完善市场体系,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良好的竞争环境,从而最大限度发挥竞争机制的内在功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完善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创造必要的动力。在剩余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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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

    (一)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

    1、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规范。

    市场主体是经营的企业,它有两个广大,两个方面需要法律规范:一方面企业的产权问题,企业能够行使全部法人财产权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企业在自主经营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那么,一旦企业对利益关系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自主经营的企业或国家的利益时,这也需要法律规范。没有上述法律规范,市场经济就难以正常运行。

    2、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靠法律来构筑维系。

    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运行就是市场经济的运转,而市场运行的各次规则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运行有众多的规则,如生产资料市场规则、金融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规则、技术市场规则,等等。这些规则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定。因为法律手段具有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以及国家的法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运行。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3、市场竞争的公平竞争需要法律保障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自由交换,商品就很难流通;生产再多的产品,不能实现等价交换,就不能实现其内在价值和获得利润,生产者就没有生产和再生产的积极性。商品生产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价交换,进行公平竞争,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样,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求法律保护。没有这种法律保障,市场经济同样不可能有效运转。

    4、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来强制体现市场经济的一般性表现为在各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作用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就将在理性的度上用法律来规范,使遵循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得来的行为,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反映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制度的要求,它不仅表现在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之中,更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用法律确立起来。

    5、市场经济的自主性需要法律来确认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市场就是一句空话。

    6、市场经济的契约性需要法律来确认保护。

    市场经济的基地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动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新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最本质的区别,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对契约原则、方式和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为前提。

    7、市场经济的竞争性需要法律来保障。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经济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为在竞争过程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资取别人商业秘密等,这就必然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运行。如同球赛一样,球员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8、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平等原则需要法律来确认和维护。

    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是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9、市场经济开放性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二)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发展形态的反映。

    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法律反映不同市场经济形态的特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经历了自由竞争阶段的市场经济和垄断阶段的市场经济两种发展形态,每个时期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原始积累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确立的前提,即在“剑与火”的文明中把直接生产者转化为工资劳动者,把货币转化为资本。经济法在这一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其中英国最为典型。从17世纪开始,英国就推行了“圈地运动”,把广大农民从耕地上赶走,土地改作“牧场”。为此,英国国会于1700—1760年颁布了208个圈地法规,1761—1801年又通过了2000个土地法令。这些法律反映了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为资本主义所有制,使农民从土地上游离出来,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大量的雇佣劳动者。与此同时,为了转化和积累资本,开展自由贸易与自由竞争,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制定和实施了《氏法》和《商法》,以保证让“看不完的手”调节市场的运行。

    19世纪未到20世纪初,金融机构与工商业相结合,以金融为主的垄断资本形成以后,美国国会于1899年制定了《谢尔曼法》,1914年又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委员会贸易法》,统称为反托拉斯法。它垄断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出发,对托拉斯进行了若干限制,以调节资本主义的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垄断资本主义发生了新的变化,由一般垄断阶段转变为国家垄断阶段。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进一步社会化,促使资本主义的垄断程度进一步提高。同时,为了减弱经济危机对经济的实现调控。因此,经济法得到全面的发展,深入经济生活的主要手段。

    随着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商品化程度的日益扩大和提高,自由市场经济日益暴露出它的弊端,重复出现的经济危机和周期性波动,表明自由市场经济无法有效地完成资源配置任务。因此,在市场竞争的基础上,需要国家通过经济杠杆、法律手段和非经济手段间接调控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不论资本主义市场还是社会主义经济,无不通过法律来反映不同发展形态的要求,体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不同调控形式。国家运用法律手段逐步加强对市场经济实现调控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治的过程。法律制度同市场经济发展安密不可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在质的方面,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有着根本的区别。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在法律上表现出来的独特之处,主要不在于它有更多的法律,而在于这些法律体现了不同的原则,精神和程序。例如,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要求经济主体合法经营,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意味着它对行政权力的绝对无条件地服从。法律的任务就在于用强制力将经济主体限制于行政权力的直接控制之下。因此,计划经济的法律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命令法体系。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首先在于经济主体具有法定的、任何行政权力都不得侵犯的独立权利。法律为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留下了广阔的、可以选择的自由空间。因此,市场经济的法律是以经济发主体的权力为核心的选择法体系。

    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经济和政治的分离,这就更要求对行政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方式进行限制。市场经济造就了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处的经济力量—市场主体,它可以对抗行政权力的不合理、不正当行使,改变过去那种行政权力不受约束的状况。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援引法律来实施控制和干预,但政府的权力本身已经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定。市场经济对行政权力的经济限制构成了对权力法律约束的基本条件。总之,法制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制度和特征都是在经济市场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法律再多、再完备,也不可能实行法制。市场经济需要以权力为核心,具有极大权威和独立运行机制的法律制度,这正是法制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动因。可是,并不是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可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只有法制才能成为市场经济提供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形式。

    从法制史来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所以不存在法制,根本原因在于自然经济无法提供法制生长的土壤。法制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而产生和发展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法制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的国家的产生而建立的。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否定市场经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结果导致法律长期以来不仅得不到重视和发展,反而屡屡遭到削弱和破坏。党的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的法制。从此,我国社会开始朝着法制化方向发展,但当时还没有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提示出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动因,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目前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初始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一个有待实现的目标,而不是已经建成的现实。因此,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为社会主义法制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而经济法制则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为了适应自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现代意义上的运用经济立法手段调整经济关系,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在主要参战国出现的。当时在世界范围内,资本主义已经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国家干预经济已成为垄断阶段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为了克服战时经济中出现的物资供应困难,有关国家采取经济立法手段,进一步实行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控制。为什么经济法首先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出现并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呢?有以下原因:

(一)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原有氏法虽然还是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但已远远不能适应调节更方形态的市场经济的要求,于是经济法便逐步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体系,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垄断资本组织、企业集团的巨大发展及其权力体系的扩张,对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影响,在国际间进行广泛的经济活动,使市场经济向全球化发展,因而必然要求通过国家立法在世界范围内争夺资源和分割利润。

    (三)垄断资本与国家政权紧密结合,通过经济立法手段,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调控市场经济运行,缓和爆发经济危机。

    上述分析表明,经济法是从市场经济的母体中孕育出来的,或者说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制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提供了实践舞台。那么,法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怎么样呢?概括起来讲,法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有四个方面:

(一)引导作用。法律对市场经济的引导作用,是由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决定的。客观地认识这些规律,真实地反映这些规律,并通过对市场的引导使之符合这些规律的要求,这就是法律的根本任务。市场经济经历着复杂的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的过程,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过程。为了使密集的、复杂的、且随机性很在的社会互动井然有序,必须运用法律对人的活动进行引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搞市场经济既要借鉴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经验,  又要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并使之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这也必须借助法律的引导。必须明确的是:现代市场经济覆盖面越来越大,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市场体系规模,都是复杂而庞大的。再也不能按近代市场经济那样单纯依靠“私人自治”或“意思自治”而自发运行与发展,必须实行高层次宏观调控,并使这种调控的形式多样化、精密化,并以引导为主要形式。

    (二)促进作用。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直接促进作用。那些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如氏法、经济法以及经济行政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等,不仅促使市场经济按照法律所确认的原则深入发展,而且为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扫除障碍和创造条件。任何一项直接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律,只要它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反映市场规律的,就定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2、间接促进作用。这主要指那些以调整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家庭关系为主的那些法律。如刑法、诉讼法、家庭婚姻法等等。虽然它们不直接或多数不直接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行为,但由于通过对各种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和家庭关系的调整,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从而调动人们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

    (三)保障作用。法律以其特有的属性——国家强制性和规范性,在保障经济顺利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这种保障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利益保障。市场经济关系的各种行为,大都为了实现一定的物质利益并体现为一定权利。法律通过及时制止、制裁那些侵犯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来保障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2、秩序保障。市场行为只有在良好的、稳定的、有序的秩序中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目的效果。没有秩序,就不可能建立市场,更不可能进行商品交换,也就谈不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了。市场秩序实质上就是法律秩序。

    (四)制约作用。法律在引导、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和同时,还发挥制约限制市场经济发展中某些消极因素的作用。我国市场经济虽然尚处于初始阶段,但市场竞争中的某些消极因素已开始出现,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抑制和消除这些消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萎缩,市场机制逐渐进入了社会经济生活。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社会经济问题严重影响和干扰了经济的顺利发展。其主要原因是缺乏完善的经济立法、司法、执法,特别是缺乏保障和规范市场正常运行的法律、法规体系。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呼唤并依靠着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建设的发展与变革。法制建设必须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所谓“立法是对现行行为的规范和对经验的总结和固定”这一传统观念,已经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这一传统观念是导致我国的法制建设长期滞后于经济生活和改革开放步伐的重要原因。在过去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靠行政命令来管理,而在改革开放,特别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新经济关系层出不穷,日益错踪复杂,如不事先加以规范和调控,就可能对市场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危害。如果立法没有预见性、超前性,就适应不了新形势的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无论以哪种模式存在,都具有一些基本的要素。这就是:建立在明确界定的产权基础上,独立自主地进行决策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有权自由进行平等竞争的能提供正确价值参数的市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以上要素都要法制做保证。

    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及发展过程中对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影响。

    一般来说,经济的市场化必然伴随着社会法制化,但是,在市场经济发育的不同时期,由于市场经济发育方式的差异,社会的法制化方式和程度是不同的。我国的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从一开始就带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点。这些特点不可避免地影响了经济市场化过程及其法制化方式。

    (一)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育起点是封建的自然经济。而且,从封建自然经济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是通过所有权的彻底私有化完成的。作为资本主义法制基本内容的财产法、契约法等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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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框架已经建立,建立了主要的法律制度

(一)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建立

中国按照现代市场法制的共同要求,结合中国国情,参照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通常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管理形式和责任形式,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独资企业法等法律。

(二)物权法律制度的建立

2007年,历经13年酝酿的物权法公布实施。物权法不但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更是准确体现国家根本经济制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必要法律保障。物权法对所有权的明晰,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完善了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确立市场的交易规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1999年前主要集中在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之后则是统一的合同法。合同法确立的原则也是市场经济交易的原则,合同法设立的请求权也是市场主体的重要权利,所以合同法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建立

国家作为管理者从国家、社会的利益出发对经济给予适度干预是必要的,关键是干预的目标和手段。经济宏观调控手段中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调控作用相对于法律手段更为直接,对市场的干涉就越微观,可能的负面影响就越大。因此,我们已经建立了像价格法、税法、反垄断法等一系列法律,完善了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

(五) 逐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通过立法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社会保障立法来确立。我国从1951年起就建立了以劳动保险和公费医疗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我国经济市场化及其法制化的特殊性

社会主义的性质使我们不能照搬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经验,同样,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化历程也有我们自身特点。

(一) 我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作为国家意志体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必然以保护公有制为主体作为基本原则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更多的体现把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作为经济法律的基本原则。经历了突出国有资产的保护到对国家、集体、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这些都与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紧密相连。

(二) 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取决于国家意志,所以经济法律制度会伴随经济制度的不同发生转变

资本主义国家市场形成后,按照其规律进行发展,市场的需求上升而成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所以这种法律制度更大的反应市场的要求。我国市场化历程决定了,我国经济法律制度更多的是反应国家对市场的要求。所以我国不同经济时期,我国经济法律制度对市场主体的要求也不同,所以法律对经济主体的约束,不仅仅反映市场经济的需要,也反映了国家的需要和社会的需要,市场主体的行为受到更多的法律约束,法律保护的利益更加多元化。

(三) 我国经济市场化过程首先是个法制化过程

因为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国家是主要的推动力,所以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往往先于市场需要而产生。我国法制历程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基点正好相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是崇尚契约自由,先有了市场主体,交易规则再上升为相应的规范法律。我国是先制订相应的法律然后创建相应的市场主体,制定交易规则。所以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依赖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经过改革开放,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过多反应国家要求而不是市场需求的因子需要迅速改变。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不但要市场接轨,同时也要法律接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但要适应我国履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更要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成为发展市场经济保护神和推动力。所以,我们更应当通过修订、制定经济法律,使中国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既符合国际标准,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

(一)制定统一民法典

民法是私法领域的根本大法。它不但调整人身关系,而且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地位决定了它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随着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我们以民法通则为统领的民法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是过于分散,制定统一的民法典进一步整合完善民事法律制度,形成比较完善的民法体系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 加强促进知识经济发展的立法

当今的世界,科学技术就是生产力,知识产权的价值已经被广泛重视。知识经济的崛起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产业形态的创新发展,更是对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计算机、网络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各种信息的价值凸现和传播方式的多样都要求加强法律保护,对知识经济相关的立法还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条约予以加强。

(三) 健全经济法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控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市场对外开放度越大,与国外经济联系越密切,经济法立法不足受到的损害就越大。相关的法律和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使得消费者权益难以有效保障。另外,我们有些法律不能有效执行,法律的严肃性得不到尊重带来的是市场环境的恶化,市场的混乱。这些问题归根结底都是法律问题。

(四) 进一步完善商事法律体系

中国已经制定了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商事法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商品类型和交易方式都有了新模式,由此带来的问题也就越来越多,我国的商事法律要与时俱进,电子商务立法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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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U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1

交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和产业,是一个地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加快交通建设步伐,早日实现交通现代化。交通的发展跟不上时代的需要,就会制约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长乐市位于中国东南沿海,是福建省会福州的门户,国内屈指可数的河海空“三港”城市,我国沿海开放市(县)之一。长乐经济社会的发展与长乐交通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一、长乐的交通的现状

近年来,长乐市通过大办交通,办大交通,大家办交通,成功实现了对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的强力拉动作用。福州长乐国际机场以及松下港、洋屿港为长乐提供了得天独厚的空路和水路运输优势,对长乐的支柱产业(纺织和钢铁)起了很大的推进作用。着力打造的“半小时交通圈”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长乐的时空和生活,市民和农民同城化程度越来越高。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应清醒地认识到长乐交通还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1.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由于缺乏交通专项规划,公路建设、农村客运、场站建设、城乡公交一体化等基础交通设施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需求。2.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升。交通建设领域的路桥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缺乏,运输管理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相对偏低,直接导致了长乐市的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不高。3.交通行业安全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交通安全长效机制仍未建立,现场监管执法力量配置严重不足,源头管理无法落实到位,导致交通行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二、交通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

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要素中,交通扮演着越来越最重要的角色。

1.交通的发展加快了产业结构的调整

公路的发展对于改善经济结构,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为城乡居民增加收入创造了有力的条件。公路的发展让优质的产品走出去,高效的科技引进来,进一步的加快了产业的发展壮大,加快了农村以及偏远地区的经济发展。交通建设的乘数效应使得大规模的交通建设不仅能有效地带动一大批相关产业的发展,而且其设施的改善和水平的提高又能刺激那些需要提品服务的企业及广大居民的消费,从而扩大了居民的整体需求。

2.交通的发展加快了旅游文化产业发展

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也带动了当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在吸引外来人员发展旅游的同时,也促进了当地的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长乐近年来以闽江河口国家湿地公园、下沙海滨度假村等景区为脉络,打造以“郑和开洋地、海江长乐游”为主题的闽江口海洋之旅;以及整合冰心文学馆、琴江满族村、南阳红色旅游区等核心景区,打造的长乐文化之旅等优秀旅游资源,只能通过便利的交通,吸引外来游客,才能更好地树立海滨旅游城市的品牌。

3.交通的发展加快了第三产业发展

近年来,长乐以便利的交通优势吸引了长乐在外企业家和外来大公司的目光,2013年新引进的项目就有10项,总投资205亿,包括:总投资10亿美元的新能源聚合多模式发电项目、总投资40亿元的海峡影视文化创意项目和华讯亚太国际孵化基地项目、投资30亿元的国创超细旦差别化合纤项目等。在第一二产业的发展逐渐趋于稳定的时候,促进了第三产业经济迅猛发展。

4.交通建设有力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无论公路、铁路还是航空,交通干线的建设和运营通过提高沿线各地区、各城市的可达性,使其经济地理位置尤其交通地理位置发生变化,从而增加其区位优势促进区域发展。长乐借助良好的空路和水路的优势,通过扶持纺织和钢铁产业发展,积极打造空港工业区和两港工业区,大大加速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总之,交通发展与当地的经济建设是密不可分的,是发展经济重要的纽带,只有路好了,道通了,才能更好的发挥交通的优势,以中心位置,带动周边地区,发挥区位优势,更好的体现区域经济发展关系,让交通业在经济发展中起到更大的作用。由此可见,交通运输体系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之间有着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作用。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协调好两者的关系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三、对长乐的交通建设的建议

按照《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提出的长乐作为福州中心城区“城市东扩发展轴”重要组成部分的规划定位,长乐市进一步形成了“三城三群、生态链接、城乡一体、以港兴市、科学发展”的城市发展规划,把全市18个镇乡(街道)整合为“三城三群”(即河港城、空港城、海港城和西部城镇群、闽江口南岸城镇群、东北部城镇群),构筑城市发展新格局。

长乐市的交通要紧紧围绕市委市城府的规划,拉开了城市建设的主骨架,构建多种运输方式相衔接、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做好与福州、平潭和马尾对接,进而融入整个海西交通网,主动融入平潭综合实验区以及福州东部新城、马尾新城的建设,使长乐市更好地融入整个海西建设的大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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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新的《会计法》的出台对会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会计作为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抓住机遇,适应新形势要求,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从而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加速我国会计现代化的进程。

为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企业财务管理要从管理目标、融资内容、资本结构、风险管理方法、财务分析以及分配方式等方面进行创新;实现知识经济下的财务管理创新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必须转变理财观念,提高财务人员创新能力,并借鉴国际经验以积极开展相关理论研究。

社会经济形态从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迈进,引起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广泛而深刻的变化。这一变化对建立在传统工业经济基础之上的财务管理模式提出一系列创新要求。因此,探讨知识经济下的财务管理创新,是企业实现成功理财的必然选择。

1现代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问题

11原有的产权理论及制度加剧了股东、经营者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冲突

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上的经济,它使传统的以厂房、机器、资本为主要内容的资源配置结构变为以知识资本为主的资源配置结构。而我们现有的产权理论和制度仍然维护“业主产权论”,忽视了人力资本对公司发展的重大作用。事实上,在现有的市场经济中,创造、接受、利用、加工信息和掌握知识技术的员工在企业财富的创造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而,在传统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过渡时期,现代企业已不再仅仅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现代企业实际上是财务资本与知识资本这两种资本及其所有权之间的“复合契约”,是“利益相关者”的产权合作。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产权理论及制度只注重有形资产和投入资本的配置,忽视知识资本的有效配置,只注重出资者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排斥智力劳动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对企业的剩余分配权,从而,会加剧所有者(股东)、经营者和员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在这种情况下,财务人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应该以谁的利益最大化为企业的理财目标。

1.2风险理财已是财务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企业会面临更多的风险:①由于经济活动的网络化、虚拟化,信息的传播、处理和反馈速度将会大大加快,倘若企业内部和外部对信息的披露不充分、不及时,或者企业当局不能及时有效地选择利用内部和外部信息,会加大企业的决策风险;②由于知识积累和革新的速度加快,倘若企业及其员工不能及时作出反应那就不能适应环境的发展变化,会进一步加大企业的风险;③高新技术的发展,使产品寿命周期不断缩短,这不仅加大了存、贷风险,而且加大了产品设计、开发风险;④由于“媒体空间”的无限扩展以及“网上银行”和“电子货币”的运用,使得国际间的资本流动加快,由此使货币风险进一步加剧;⑤在追求高收益驱动下,企业将大量资金投放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无形资产上,使投资风险进一步加大。因此,如何有效防范、抵御各种风险及危机,使企业更好追求创新与发展已是财务管理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1.3现有的财务管理理论与内容已不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投资决策需要

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经济增长主要依赖厂房、机器资金等有形资产;而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资产结构中以知识为基础的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人才素质、产品创新等无形资产所占比重将大大提高。无形资产将成为企业最主要、最重要的投资对象。但现今财务管理的理论与内容对无形资产涉及较少,在现实财务管理活动中,许多企业往往低估无形资产价值,不善于利用无形资产进行资本运营。传统的工业经济时代的财务管理理论与内容已不适应知识经济时资决策的需要。

1.4现有的财务机构设置与财务人员素质严重妨碍着信息化、知识化理财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以快、准、全的信息为导向。企业财务机构的设置应是管理层次及中间管理人员少,并具有灵敏、高效、快速的特征,我国现有企业财务机构的设置大多数是金字塔形,中间层次多、效率低下,缺乏创新和灵活性;财务管理人员的理财观念滞后、理财知识欠缺、理财方法落后,缺乏掌握知识的主动性,缺乏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这一切与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相去甚远,严重妨碍了信息化、知识化理财的进程。

2知识经济下的企业财务管理创新

2.1财务管理目标的创新

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是与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的,这一目标的确立总是随经济形态的转化和社会进步而不断深化。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先后经历了“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到“超利润目标管理”的转换。世界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化,企业知识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知识的不断增加、更新、扩散和应用加速,深刻影响着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使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向高层次演化。原有追求企业自身利益和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将转向“知识最大化”的综合管理目标。其原因在于:知识最大化目标可以减少非企业股东当事人对企业经营目标的抵触行为,防止企业不顾经营者、债权人及广大职工的利益去追求“股东权益最大化”;知识资源的共享性和可转移性的特点使知识最大化的目标能兼顾企业内外利益,维护社会生活质量,达到企业目标与社会目标的统一;知识最大化目标不排斥物质资本的作用,它的实现是有形物质资本和无形知识资本在最短时间内最佳组合运营的结果。

2.2融资管理的创新

企业融资决策的重点是低成本、低风险筹措各种形式的金融资本。知识经济的发展要求企业把融资重点由金融资本转向知识资本,这是由以下趋势决定的:知识资本逐渐取代传统金融资本成为知识经济中企业发展的核心资本,西方股份选择权制度的出现使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知识资本量化为企业产权已成为现实,深圳华为公司在人力资本产权量化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金融信息高速公路和金融工程的运用,加快了知识资产证券化的步伐,为企业融通知识资本提供具体可操作的工具;企业边界的扩大,拓宽了融通知识资本的空间。

2.3资本结构的优化创新

资本结构是不同资本形式、不同资本主体、不同时间长度及不同层次的各种资本成分构成的动态组合,是企业财务状况和发展战略的基础。知识资本在企业中的地位上升,使传统资本结构理论的局限性日益突出,因而有必要按照知识经济的要求优化资本结构:一是确立传统金融资本与知识资本的比例关系;二是确立传统金融资本内部的比例关系、形式、层次;三是确立知识资产证券化的种类和期限结构,非证券化知识资产的权益形式和债务形式以及知识资本中人力资本的产权形式等。优化创新资本结构的原则是通过融资和投资管理,使企业各类资本形式动态组合达到收益、风险的相互配比,实现企业知识占有和使用量最大化。

2.险管理方法的创新

风险是影响财务管理目标的重要因素。知识经济时代企业资本经营呈现出高风险性和风险表现形式多样化的特征:一是知识产品价格中物质材料成本的比重很小,而研究开发的固定成本急剧上升,使经营风险多倍扩大;二是因金融市场和内部财务结构的变化使财务风险更为复杂和多样化,如技术债务资本的流失、泄密、被替代或超过保护期可能导致企业的破产,人力资本产权的特殊使用寿命和折旧方法会增加现有资本结构的不稳定性;三是开发知识资产的不确定性水平提高,扩大了投资风险。四是作为知识资本重要构成要素的企业信誉、经营关系等变化使企业名誉风险突出。为此应以现代手段创新风险管理方法,一方面要对风险的各种表现形式进行有效识别,确定风险管理目标,另一方面要建立风险的计量、报告和控制系统,以便采取合理的风险管理政策。

2.5财务分析内容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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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关于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意见指出,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念,进一步加大经济体制改革力度,是解放思想大讨论的一项主要任务。这一要求,切中目前制约我省经济发展的要害和关键,必须不折不扣地加以落实。

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念,进一步加大经济体制改革力度,首先要求各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意义。这一点,虽然看似老生常谈,实际上却非常必要。因为在现实中仍有不少同志对此认识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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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不可避免地要参与市场经济中的各种活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有个人的参与才能完成。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个人,其参与经济活动的行为如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至关重要。个人的行为取决于其自身的各种素质,其中,最基本的素质是人的道德素质。因此,个人行为道德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要求,将直接影响我国市场经济能否健康有序地发展。笔者试从元伦理学的角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行为道德做一理性探讨,以期个人行为道德能够使个人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关系和谐一致,个人行为效应充分发挥。

一、元伦理学的内涵

(一)元伦理学的内涵。所谓元伦理学,就是关于伦理术语的意义和道德判断的确证的科学。可见,元伦理学是关于两个方面确证的科学,一个是关于伦理术语的意义,另一个是关于道德判断。笔者旨在对个人行为道德判断进行推理,所以,对伦理术语的意义的确证就不赘述。其实,元伦理学的根本任务是对道德判断或伦理判断进行确证,即道德推理或价值推理的逻辑。也就是说,元伦理学研究什么样的行为是应该的或不应该的、是善的或恶的,也就是追问道德价值的基础。比如说,从现有的社会生活的实际状态出发,研究我们应该如何行动,才能使社会生活更健全;从生理、心理的事实出发,研究我们的心理状态怎样变得更好。所以,元伦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是“是”、“事实”、“事实如何”与“应该”、“道德价值”、“应该如何”的关系问题,即能否和怎样从事实(“是然”)推出道德价值(“应然”)的问题。所以,元伦理学要追问的是一切道德判断背后的价值基础。

二、元伦理学视野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个人行为道德

从元伦理学角度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个人行为道德规范得以形成的事实前提,个人行为道德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要求。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基本的事实前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经济,主要表现在:第一,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第二,在分配制度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第三,在宏观调控上,国家能够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

这个基本的事实前提从元伦理学考察的需要看,是由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和社会主义的伦理结合起来的,且可以分解为下面两个条件。

1.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其竞争经济的伦理基础决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行为有以下特点:(1)个人行为以追求自身物质利益的最大化为原动力。(2)个人行为具有竞争性,其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最基本的目标是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以此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结果,必然会使一些个人处于最佳的工作状态,充分施展才华,而使一些不思进取的个人处于待业或失业状态。(3)伴随个人财产的不断增加,个人超前消费行为和投资行为共存。随着个人收入的提高,除少数人进入高消费领域外,绝大多数的个人,继承和发扬了我国节俭的传统美德。

2.社会主义更加重视公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社会主义的特性(如:以公有制为基础,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的统一结合,效率与公平的根本一致性,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等),这就使个人行为更接近社会主义公正的价值目标即善的目标。

(二)个人行为道德要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的行为道德,必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又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其个人行为的道德内容必须包含以下方面。

1.竞争意识。市场经济有助于增强个人行为的开拓意识、竞争意识,鼓励人们敢为天下先的改革创新精神。因此,适度的失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必然产物,是深化改革必须付出的代价,必须培养个人对优胜劣汰的心理承受力,树立竞争意识、效率意识,以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独立人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自增强,竞争机会增多,风险与责任也增加。公民有权为生活得更好而自由选择,也有责任为自己未来的命运做出努力。为此,必须培养独立的人格,确立自我负责的精神。

3.平等、自由、公平的观念。市场经济是一种自主经济,它承认和尊重个人的主体地位,赋予个人充分的自、经济利益和一定的社会责任,增强了个人的民主意识、平等意识,有力地冲击等级观念。遵循等价交换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市场经济的这一特征,反映到道德领域,则要求个人享有平等的机会、平等的权利、平等的责任和义务、平等的人格。

4.互利共赢意识。追求物质利益是个人行为的内在动力,但它必须同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相结合,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道德规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行为当然同自身利益有关。在考察个人行为道德时,应该从其经济利益出发,这样才能体现出道德的真实性、可信性。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都是平等和自由的。

但是,仅就个人利益来考察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行为的价值还远远不够。当个人利益同集体、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就可能会损害以至牺牲他人利益维护自身利益。因此,个人在追求自身物质利益时,必须处理好个人、集体与国家三者的关系,在承认个人利益是个人行为的内在动力的前提下,协调个人、集体、国家三者的关系,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三、如何使个人行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

(一)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时代精神结合,奏响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主旋律。我国的传统道德源远流长、丰富多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注入时代精神和现代化内容。例如:强调整体精神,强调为社会、为民族、为国家的爱国主义思想。正如儒家提出的:“义以为上”、“先义后利”,就体现了从国家利益和整体利益出发的原则,体现了个人与他人、社会、群体的关系。又如:“不义之财不可取”、“仗义疏财”、“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同样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成为当今社会个人行为的准则,它要求个人在追求自身物质利益时,具有社会责任感,反对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利己主义。

(二)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正当的手段获取个人物质利益。首先,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观,增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心理承受力。其次,增强自主、自立、自强、自信的主体意识,积极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同时,居安思危,富有紧迫感、危机感。要防止和警惕市场经济的利己性,避免为了追求个人利益而丧失良心、道德。在提高自身素质的基础上,通过正当手段、合法途径获得自身的物质利益。再次,加强个人行为的职业道德教育。要使个人行为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规范,就必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把道德规范融入各种法规制度和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准则之中,约束行为,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文明修养和道德风尚。

参考文献:

[1]周仁准,王桂兰.论个人行为的道德分析.安徽工业大学学报,200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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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正因为它是发达的即不包含与商品交换性质相悖的从属关系的商品经济,所以它才能发展成完全的商品经济。马克思市场经济对运行规律和市场机制的局限性等问题进行了科学的研究和精辟的阐述,以此创立的市场经济理论成为经济学的重要部分,更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理论来源。

一、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规律

马克思认为,市场经济是一种比自然经济和简单商品经济更发达、更复杂的经济形式,它的运行必然遵循着一定的规律性。

第一,平等自愿规律。在市场经济中,每一个商品生产者都是作为一个平等的主体相互并存、相互对立。“在任何情形下,在商品市场上,只是商品所有者与商品所有者相对立,他们彼此行使的权力只是他们商品的权力,商品的物质区别是交换的物质动机,它使商品所有者互相依赖,因为他们双方冲没有他们自己需要的物品,而有别人需要的物品。”①因此,每一个商品所有者都不拥有任何特权,交换是一种自愿的行为,任何人都不能强迫别人交换。“从交换行为本身出发,个人,每一个人,都自身反映为排他的并占支配地位的(具有决定作用的)交换主体。因而这就确立了个人的完全自由:自愿的交易,任何一方都不使用暴力;……因此,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②

第二,价值规律。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全面而科学地阐述了价值规律理论,并指出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尤其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早期是作为外在于人的自然力量自发地发挥作用的。“生产这些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起调节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就象房屋倒在人的头上时重力定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一样。”③ 价值规律的核心内容就是商品交换要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商品所有者之间不仅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在交换中也是等价的。商品的价值不是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要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进行商品交换活动。按价值进行等价交换,是商品所有者市场交换活动的基本规范。

第三,竞争规律。竞争是市场的伴生物,有市场经济就存在有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竞争实际是协调商品生产者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在马克思看来,竞争可分为3种类型:(1)卖主之间的竞争。同一种商品有许多不同的卖主供应,谁以最便宜的价格出卖同一质量的商品,谁就一定会战胜其他卖主,从而保证自己有最大的销路。于是,各个卖主彼此间就进行争夺销路、争夺市场的斗争。他们每一个人都想出卖商品,都想尽量多卖,如果可能,都想由他一个人独卖,而把其余的卖主排挤掉。因此,一个人就要比另一个人卖得便宜些。于是卖主之间就发生了竞争,这种竞争降低他们所供应的商品的价格。(2)买主之间的竞争。面对同一种商品,存在着许多买主,每一个买主都想出高价尽量地多买,所以买主之间的竞争导致商品价洛的上涨。(3)买主与卖主之问的竞争。“买主与卖主之间也有竞争。前者想买得尽量便宜些,后者却想卖得尽量贵些。买主和卖主之间的这种竞争的结果怎样,要依上述竞争双方对比关系怎样来决定,就是说要看是买主阵营里的竞争激烈呢还是卖主阵营里的竞争激烈些。”①

二、市场机制的局限性

马克思不仅看到了市场经济运行有规律性和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还深刻分析了市场机制的局限性,市场机制的局限性也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机制是资源配置的一种调节手段,资源的合理配置,实质上就是在各个生产部门中合理地、按比例地分配社会总劳动,这是各个社会形态中都共同存在的一般经济规律,只不过由于条件的不同,其表现形式也有所不同。在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是分配社会总劳动的主要调节者。在按比例分配社会总劳动的调节功能中,市场机制不失为一种灵敏、有效的调节手段,但它也存在有缺陷。

第一,市场调节的范围具有局限性。市场调节的对象是市场经济活动,即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与经营活动。对社会中的相当一部分非市场经济活动,如公路建设、环境保护、公共福利、科教卫体等公共性领域,市场调节就不起作用或不能很好地起作用。

第二,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在一个生产过程结束之后,由于供需之问可能不一致,从而导致价格的变动,而价格的变动又反向地影响供求关系,或抑制需求和刺激生产,或刺激需求和抑制生产。价格变动通过影响供求关系,进而影响下一轮生产过程。而在前一轮生产过程中,由于产品不对路,或生产与需求不相适应,就有可能会出现损失,这是市场无法起调节作用的。就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价值规律“只是在事后作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自然必然性起着作用,这种自然必然性可以在市场价格的睛雨表的变动中觉察出来。”②

第三,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市场调节表现为价格与供求之间的双向作用,这种调节是一种自动运行过程,但同时又具有盲目性,因为价格与供求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究竟会导致什么结果,达到什么目标,市场机制本身无法规范。在价格信息的指示下,商品生产者无法把握准确的生产数量,其生产就必然带有盲目性,最终导致经济发展纳入平衡―不平衡的单向循环。马克思指出:“商品的价值规律决定社会在它所支配的全部劳动时问中能够用多少时间去生产每一种特殊商品。但是不同生产领域的这种保持平衡的经常趋势,只不过是对这种平衡经常遭到破坏的一种反作用。”③

三、马克思市场经济理论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