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3 09:16:0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近年快速成长的零售业内,不少企业不明就里,目标顾客群定位盲目,将自己的目标顾客群定得过于宽泛,跨度较大,弱化了超市经营定位、商品结构和销售策略的针对性以及专业性,店铺规模也是从百多平米到上万平米都有,形成业态交叉重叠之乱和效益低下。究其原因,根源在于业态定位缺乏顾客群调查和顾客消费需求分析基础,因此很难推出基于消费细分化,定位清晰的业态模式,这类业态不清的连锁超市就尤如松软沙滩上的建筑物,风险会随着建筑规模的扩大而逐级递增。由此可以预见,作为行业基础的需求调查分析会越来越受到业内的关注,并在连锁超市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发挥其重要的引导作用。
二、发展速度和管理基础素质间平衡关系的把握
如今中国零售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已大不同于初入世的时候。现在国内零售业的行业集中度很高,市场竞争主体多以规模接近的中大型零售商为主,由于现有零售商之间激烈的竞争状况、替代服务项目的不断出现以及潜在进入者的威胁,国内零售业的竞争强度已达到“过度竞争”状态,整个零售业的资产收益率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并会继续呈下降态势。
现在企业的快速扩张虽然为市场形势所迫,但是企业必须发展企业自身的软实力,包括管理人才,员工素质等等。尤其是国内企业自身的实力都不及国外零售业巨头,那更应该找准自己的市场定位和提高自身的实力。
几年前,中国的连锁超市业态相对单一,外资大卖场登陆中国后显示出很强的杀伤力,也使得相当多的国内连锁企业跟风效仿,殊不知在这种业态背后需要完整的管理技术、成熟的商品经营结构和经营能力以及未来相关的后续发展实力(人员、资金和市场手段)作为支撑,而外资大卖场的杀伤力能淋漓尽致的充分发挥于一时,也正是由于中国超市业态结构上的不均衡性,试想如果当时在中国市场上有成熟的、规模化的标准食品超市、增强型食品超市和生鲜超市业态的存在,这类中型店铺在市场上的“消费拦截”作用能够发挥出来,外资大卖场将难以取得攻城略地的效果,这样的市场效果在日本等商业环境成熟的国家是无法想象的。
认识到这一点,中国的连锁企业除了正面进入大卖场业态之外,应该还有更多的市场发展选择和空间,事实上部分国内连锁企业并未从大卖场业态中取得理想回报,有些超市甚至在激烈竞争中被挤出这种业态的市场,部分连锁超市更向下寻求可依托的经济规模,单店规模定位于2000-3000平方米的社区型连锁超市(增强型食品超市),以生鲜经营为核心的生鲜超市也应运而生,并逐步在社区消费中显现出“保持水土”的作用,业态的发展思路越来越清晰。
超市生鲜经营作为超市业态的核心业务已经是不争的现实,其发展也与上述超市业态现状休戚相关,如果超市业态边缘不清,生鲜经营在各种超市业态中的定位和效果也会有较大差异,这为超市生鲜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生鲜经营范围和方式一定要与超市业态定位及其目标顾客群的消费需要相吻合,要从顾客消费需求角度来设计超市生鲜区经营定位。
(一)立足质量安全放心目标,落实农残检测准入制度。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围绕质量安全放心目标,以检测准入为核心,建立市场开办者自检、监管部门抽验、第三方复检“三方联动”检测体系,全面实行蔬菜农残检测准入制度。
(二)立足信息化支撑,做到菜市场“六个透明”。一是推行菜市场管理标准化,使主体责任透明。二是推行食用农产品追溯电子化,使商品信息透明。三是推行菜市场检测手段多元化,使检测结果透明。四是推行菜市场建设责任化,使监督管理结果透明。五是推行透明放心指数动态化,使评价结果透明。六是推行公众参与立体化,使社会监督透明。
(三)立足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加强与农业、商务、财政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部门间的合作协调机制,推进监管数据共享,构建食用农产品全过程、全业态长效监管制度和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产品和抗生素等专项整治,强化对食用农产品中农兽药残留超标的监管。
二、以日常监管为抓手,全面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四)抓企业自律,强化经营行为监管。按照网格化监管的要求,指导督促食品经营主体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自律制度要求,强化食品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温度控制、食品销售设施设备维护和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清理库存食品,及时召回和有效处置不合格食品,把好食品销售的进货、储存、销售和退市关口。
(五)抓行为规范,推进信用分类监管。认真贯彻实施《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归集经营者信用信息、评定经营者信用等级和实施信用分类差异化监管等。重点探索对网络食品、食品小摊贩信用监管,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强化网络食品销售的监管;深入宣传贯彻《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把食品小摊贩纳入监管视野,实现监管全覆盖。
(六)抓案件查处,确保重典治乱。以节日消费量大、消费者举报多、媒体曝光频率高以及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食品为重点品种,以食品仓储单位特别是冷库等为重点区域,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过期或变质原料加工食品、销售过期食品和篡改保质期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以突出问题为导向,全力抓好食品安全综合治理
(七)突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开展“扫雷”行动。认真落实《省食品安全办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以食品批发市场、乡镇集贸市场、农村中小学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等高风险业态为重点,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扫雷”行动,配合农业、公安等部门开展“清源”“净流”“利剑”三项行动,实现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向农村食品安全治理的转变。同时,积极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和农村食品统一配送管理,着力构建乡村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网格。
(八)突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建立风险清单。对上级交办及相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舆情,做到第一时间反应、第一时间处置,防止小问题,发酵成大事件。坚持排查食品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突出共性问题,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等为重点的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及时针对排查出的突出隐患和共性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九)突出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开展“清源”行动。结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和换证工作。指导各地全面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和许可证新发、换证工作,增加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环节,适时开展许可合规性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重点对无证经营行为依法处理。
四、以能力提升为目标,全心打造食品安全共治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零售商业取得了长足进展,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各种零售业态的导入、变迁与整合给中国流通经济注入了非凡的活力,但在业态变迁过程中也存在不少弊端与误区。本文利用制度经济学的工具,对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中国零售业态变迁的特色予以概括,并就加入WTO以后零售业态的合理变迁与创新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
一、中国零售业态变迁的路径及其发展趋势
“变迁”是制度经济学的概念,往往指两种制度的替代、交易或转换,笔者不妨将这一概念借鉴到零售业态的调整与转换上来,所谓业态变迁是指对构成业态的商品、价格、环境、服务等要素组合所作的边际调整。
20世纪50年代初期至70年代末,反映计划经济要求的大中型百货商场加小型零售专业商店在中国一统天下,业态结构相对固化。20世纪80年代初期至90年代中期,大型百货商店在数量及规模上不断发展壮大、繁荣扩张,创下了“百货商店”业态的神话。但由于过分强调单体规模扩张,忽视了业态本身的边际调整与创新,到1995年一些大型百货商店的销售额、利润增速开始趋缓,个别企业开始出现负增长,标志着百货商店业态的早熟,并预示着该业态衰退期即将到来。在这一阶段,中国零售业态变迁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新型业态开始导入,逐步衍生、发展,并日益成为传统业态的巨大威胁。其中最突出的是超级市场迅速发展,并表现出极强的竞争力和威慑力。20世纪90年代后期至21世纪初,中国零售业态的变迁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传统百货商店举步维艰,渐入歧途。其次,新业态“百花齐放”,连锁超市独领。在外资零售业的下,超级市场、专卖店、购物中心等新业态相互角逐,并不断蚕食着传统百货业的原有领地,其中连锁超市发展最为迅猛。1999年,全国117家销售额过5000万元以上的超市,总销售额达612亿元,比1998年增长50%,远远超过商品零售总额增长速度,已成为零售业中发展最快的业态。
在中国的零售市场上,百货店等传统业态仍占有一席之地,从一定程度上看,仍然居于主流业态地位。但从发展趋势来看,大型综合超市等新业态将全面赶超百货商店等传统业态,进入重组、扩张、创新的新时期。随着零售市场开放力度逐步加大,中国食品零售业的传统业态将逐渐退出舞台;粮店、大中副食品店、杂货店,大部分将被食品超市所替代;小型副食品店、个体食品店将为便利店替代;农贸市场、菜场逐渐被标准生解食品超市和大型综合超市所替代。百货商店目前的业态组合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及时调整经营方略,进行业态转型。据专家估计,今后5-10年,便利店、大型综合超市和仓储式超市将成为连锁经营的主流业态,专业超市、商业街购物中心等新业态将得以大发展。企业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和消费者对购买成本最小化的选择,从客观上刺激了业态的变迁与创新。随着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不久的将来,这种赶超现象会快速蔓延,到时,连锁超市尤其是大型综合超市将会全面赶超传统业态,成为中国零售业的第一主力业态,随着外资零售业的大规模进入,中国将提前进入早熟的后超级市场,即大型综合超市成为主导业态的阶段。
二、中国零售业态变迁的特征
1958年美国零售学权威梅尔科尔姆·P·麦克奈尔教授提出了“零售之轮”假说,他认为,“低成本、低毛利、低价格”的竞争优势始终驱动着零售之轮使新型零售业态不断替代旧的零售业态。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新型业态的发展,基本是按照这一路径发展起来的。1996年日本的中西正雄教授提出了“新零售之轮”,该理论揭示了“低成本、低毛利、低价格”不是业态变迁与创新的唯一原动力,任何层面上的竞争优势,都有可能催化新业态的产生。改革开放23年来,尤其是最近10年,我国对国外的所有主要零售业态几乎都作了尝试,在西方国家几十年才能发展成熟的业态一股脑儿都进入了中国零售市场。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效应还很不显著,零售业态的发展与变迁并不完全遵循世界零售业态变化的一般规律,在存在局部一致性的同时具有极强的中国特色。
1、新型零售业态的导入没有阶段性。由于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增长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的后起性。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零售业态,随着中国的对外开放几乎在同一历史阶段涌入中国零售市场,彼此同台竞技,原有的时空层次被完全掩盖,其结果只会是多种业态相互混战,在浅层次上多元并存,低效率运营。
2、业态变迁的原动力并非竞争优势。很多企业为了摆脱困难或者出于对高收益的追求不断嫁接新型业态形式,而无丝毫技术革新,新业态原本的竞争优势无从体现。个别企业频繁地进行业态转型,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另外,我国经济的运行带有较强的行政干预特色,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国内市场没有建立起来,过度的政府行为往往会使零售业态的发展变迁偏离内在的路径。例如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大型百货商场的超常规膨胀,是完全违背客观规律的,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背道而驰,从而把百货业推向了作茧自缚的境地。
3、业态定位空心化。近10年来,我国一些新型业态的导入基本上按照“依葫芦画瓢”的方式进行,其结果貌合神离。就超级市场而言,除商品大类结构、品种、数量没有太大差别之外,国内超市与外资超市的营业额、客流量、人效、地效等的差距十分明显。零售业态的变迁与创新,并非仅仅是业态形式的变化,而是市场细分及营销组合不断调整的结果。目前,外资零售商的进入主要凭借资本和技术优势,一旦完成“本土化”战略转变之后,国内超市的本土优势将不复存在,如果不及时进行定位,将遭受致命打击。如我国连锁超市的档次定位非常模糊,几乎所有的连锁超市都是面向全部消费者,没有形成一定的档次,这在超级市场发展初期是可以理解的。但随着超市不断普及,不同收入的消费者对业态组合的具体要求将发生变化。像我国上海、北京、深圳等发达地区的超市定位在中档的过分集中,缺乏“优质高价”和“价廉物美”的超市。
4、优化业态制度环境。业态创新的原动力在于企业和顾客对各自收益最大化的追求,但这两个层面上的原动力必须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环境。我国不少零售企业穿着新业态的外衣,但却不能主宰自己的命运,也很难对其既定的业态进行适时、合理的边际调整。这主要由于我国一些零售企业法人主体地位空缺,不具备独立的市场地位。如一些连锁超市公司的投资主体是已经上市了的国有商业公司,母体公司效益大幅下滑从而稀释了新业态公司的高额投资回报,新业态与母体公司传统业态在战略决策、机构设置、人事安排、营销策划方面经常产生冲突,使新业态的客观优势无法发挥,导致资源大量闲置。另外,政府对业态的创新不能因势利导,现行的制度环境不能保证业态创新获得较高收益,企业和顾客的原动力没有得到有效激发。 三、加入WTO以后零售业态合理变迁的应对措施
我国政府承诺,加入WTO以后,将在5年左右的时间内,逐步开放除个别商品外的零售市场,对外商设立合营公司的数量、地域、股权比例和设立方式的限制,也逐步取消。DAN但,外商零售的销售总额只占全国消费品市场份额的2.5%,外资零售企业数只占全国零售企业总数的1/1000,网点数比重更低,大约1/100000,中国零售企业的回旋空间还较大,就业态而言,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做好充分准备。
1、提高零售业态的市场适应力。一个零售企业能否在市场竞争中取胜,既决定于企业的内在竞争力,又取决于企业所选择的主力业态的市场适应力。加入WTO以后,我国企业必须遵循WTO框架下的三个基本原则:透明度;最惠国;国民待遇。这三项原则就确保所有成员国企业之间的竞争都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在此条件下,零售业态首先必须提高市场适应力才能具备竞争优势。市场适应力的提高在于不超越条件和生产力水平的业态要素组合的边际调整。在此调整过程中,企业既不能死守传统业态固步自封,也不能人为超前转换业态。政府部门应努力变革制度安排,从而增强业态的创新与扩张欲望。
2、优化零售业态结构。我国传统的零售业态结构非常单一,随着零售业逐步对外开放,新型业态不断涌入,业态结构日趋多元化。“入世”以后,一些跨国零售商将以朝阳业态大规模进入中国市场,在同一规则下运作,在给国内零售企业带来显著示范效应的同时,也加速了业态结构优化的进程,传统业态如不加快步伐进行调整、转换,将会走向穷途末路。加入WTO以后,中国零售业态结构受到的冲击,新业态要大于传统业态。面对WTO应相机抉择,对不同业态实施差异化策略。
传统百货店要重塑核心竞争力,加速业态要素组合调整。从长期看,新型业态必然替代百货店,就如同百货店替代杂货店一样,是符合经济发展的。从短期看,传统百货店仍然具备特定的业态优势,拥有特定的消费群体,由于其业态发展时间长,业态要素组合相对比较稳定,在3-5年内受外资百货店的冲击可能不会太大。国内百货店应尽快提高商品能级、造市集客能级和盈利能级。实力较强的可向大型购物中心发展,探索百货连锁经营,实力较弱的中、小型百货商店可考虑向其他新型业态转型。普通超级市场要立足社区,稳定市场份额。我国大中城市500-1000平方米左右的普通超级市场竞争度较高,3年以内所受冲击不会很大,这一业态企业应以稳定市场份额为目标,努力提高服务水平,降低成本。至于便利店,加入WTO以后,其主要对策应是提高服务档次,整合服务功能。严格地说,我国目前的便利店其实只是小型超市,真正意义上的便利店还没有得到充分发展,但是这些小型超市由于房租低廉或免交房租,大大降低了流通费用,加上运营机制灵活,可以通过提高服务水平、改善购物环境、整合服务功能,在很短时间内培养起较高的市场竞争力,与外资便利店抗衡。
以上论述的主要是一些面临WTO冲击较小的业态的应对措施。结合其他国家对外开放的经验,像大型综合超市、专业性大卖场、仓储式超市、大型专业超市等新型业态企业所受的冲击则很大,往往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目前,许多国际知名零售商已纷纷进入中国市场,并大展攻势,经营初具规模。“入世”以后国际商业资本的势头将更加迅猛,国内的大型综合超市将很难与其正面交锋,而专业性大卖场、大型专业超市由于起步较晚,更无法招架。对于选择这些业态的零售企业当务之急是重组业务流程,加强供应链管理,优化物流系统,降低流通成本,构筑竞争优势。同时要防止急躁情绪,形式上与国际接轨并不很难,关键在于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3、积极发展无店铺经营,强化流通管理与商务的整合。我国不少企业在发展无店铺销售的过程中,存在这样一个误区:似乎只要建立一个网站或开发一个管理软件,就能降低流通成本,事实上,如果没有将电子商务与流通管理有机整合,其结果将适得其反。我国发展无店铺销售的前景是十分广阔的,据美国波士顿咨询公司的一份调查显示,到2005年中国将有超过1/5的人口成为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加入WTO以后,中国的零售企业应该利用基于连锁经营和特许经营的零售为网上商店提供物流服务,对网上商品进行合理定位,强化物流管理与电子商务模式的有机结合,寻找传统企业与电子商务的最佳结合点,努力提高机技术的效率,合理应用BPR及ERP软件,切实提高流通速度,加快零售资本周转,最大限度降低流通成本,才能不断增强业态创新的内在动力。
四、加入WTO以后中国零售业态的创新方略
业态创新是指以全新的业态要素组合替代原有的业态要素组合,其原动力在于业态创新的纯收益,当某个个人、企业甚至政府部门发现一种业态出现不均衡并且预期创新业态的纯收益为正值时,创新主体将遵循利润最大化原则,对预期收益为正值的几种创新方案予以选择,从而导致创新业态的出现。加入WTO以后,中国零售业态的创新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实施积极的业态组织政策,进行业态战略布局创新。建立既具规模又富于活力的竞争机制是优化客观业态环境的基础,目前,我国政府在制定行业组织政策时,应以避免恶性竞争,追求规模经济为主要目标。在发达地区,一方面,通过优势超市兼并劣势超市,减少超市数量,提高市场集中度发挥规模经济效应。另一方面,实施超市联合与重组,组建跨地区的大型超市公司,减少内部摩擦,实现有效竞争。在落后地区,政府可采取一定直接管制政策,直接控制大中型超市的数量,鼓励中小型连锁超市的发展。“十五”期间,北京为防止盲目发展和恶性竞争,将加强对零售业的规划与调控,创新战略布局,据北京市商委透露:二环路以内近期不再新发展大型百货店;新开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只能布局在市级商业中心和大型多功能购物中心内;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仓储商场只能布局在三环路以外的商业中心;新开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与相邻大型超市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000米。这一规划也借鉴了国外经验,值得其它地区和借鉴。
2、实施S&B战略。所谓S&B(Scrap and Build)战略,是指企业为了重新调整某地区或商圈内商店的组织和结构,以建立高效、快速的销售网络,从而裁撤、重建某一种店铺或某一处店铺以及将店铺集中于某一地区或商圈的基本目标与对策。我国业态的发展有着极强的自增惯性,只顾盲目投资,较少考虑裁撤与重建。根据国际经验,一般地,开店后10至15年,会产生冗店,因此10年以上的老店需要进行自查,考虑是否该裁撤,另外企业要不定期至少3~5年对自己进行评估,降低市场风险。S&B战略的动因一般在于:成本合理化;消费者市场发生变化;业态间或企业间合作关系的改变;、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我国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人民生活收入需求弹性不断变化,企业必须经常审视自己的业态类型以及店铺的发展情况,及时实施裁撤与重建战略。
一、首都零售业态现状与发展趋势
(一)首都零售业态现状
北京人口众多,属特大型消费城市。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如上表1所示,京市城镇居民的人均家庭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每年都在增加,服务性消费比重日趋扩大,消费结构逐步升级,对零售业的发展在数量和质量上有着更新、更高的要求。如表2所示,首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也是逐年呈增加的趋势。2000年到2008年,首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从1658.7亿元上升到4589亿元,翻了近3倍;年均增长率13.10%以上。显示出首都零售企业最近几年的发展速度。首都各业态现状分析如下:
1.零售传统业态――百货商店的主导地位动摇
其在零售业中不再占有绝对优势,但大型百货商仍将向大型化、综合化、多功能发展,并从数量增长转向集约化增长
2.连锁超市业态成为主力业态,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超市的优质、廉价和便利等特点赢得了大批消费者,它的发展机遇在于其自选购物形式、经营大众化商品与低费用。
3.专业店、专卖店的发展日益完善
专业店以销售某类商品为主,专卖店以销售某一品牌系列商品为主。随着北京市居民购买力的增强,专业店和专卖店在城市中发展的日益成熟。
4.仓储式商场迅猛发展
北京1995年就有仓储式商场四十多家,仓储式商场由单店向连锁经营发展,积极对外谋求规模效益。
5.便利店折扣店在我市有较大发展空间
便利店是以满足青少年、上班族、单身家庭等消费为主的零售业态,商店面积小,营业时间长、顾客自我服务,可以随时满足顾客需要。20世纪90年代初在北京市逐步兴盛起来。
6.无店铺零售模式已悄然进入都市人的日常生活,为人民提供更多便利
无店铺零售业态是指不通过店铺销售,由厂家或商家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无店铺零售模式已具有一定的挑战传统商业模式的能力。
7.大型购物中心呈良好发展趋势
大型购物中心一般分布在北京城乡结合部的交通要道上,大型购物中心已成为欧美国家的主流零售业态,在北京,大型购物中心也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二)存在问题
首都乃至中国零售业存在着诸多问题,如过度竞争,业态结构不合理,业态区域结构失衡及过度开放等。
1.业态结构不合理,投资效益差
北京市零售业态发展不平衡,结构失调。北京市零售业态布局紊乱、功能雷同、脱离消费需求,一定程度上影响城市商业区域功能的发挥。
2.零售企业选择业态具有盲目性
北京有很大一部分零售企业“跟风跑”,看到一种业态赚钱,就立即转变为这种业态,没有过多的时间考虑自身的条件和外部环境;更没有考虑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3.运作不规范,各业态的优势难以发挥
北京市的零售业态运作很不规范,影响业态优势的发挥。由于运作不规范,我国城市的零售业态难以发挥在经营管理、价格、服务和消费者忠诚等层面上的优势。
4.业态变革不深入,仅仅是数量和形式上模仿
北京市的零售业态变革还很肤浅,主要是引进国外模式,尤其是国外商家一些店铺形式、商品布局,模仿某些营销手段和技巧等。我国城市零售业态仅仅在形式上紧跟国际流行趋势,并没有建立自己的竞争优势。
5.零售企业对商品零售方式创新力度不够以及不能很好地解决管理、人才、资金、组织程度化等问题
北京市有很多零售企业不能准确地满足企业目标市场的需要;零售企业不能“与时俱进”,适应市场变化,调整商品结构,形成商品经营重点与特色。对于解决人才、资金、组织程度化等问题方面无所适从。
(三)零售业态的发展趋势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购物习惯等文化差别大、人们的消费选择存在差异,因此在经营上,零售业态将朝着多样化方向发展,形成以综合为特征的零售业态、以专业为特色的零售业态和以高需求量的日用品为主导的零售业态等多业态同时并存、相互竞争的格局。各种业态全面发展,新兴业态不断细分市场,覆盖各层次、多方面消费需求,一直处在零售业主导地位的传统百货店开始让位于超级市场、专业(专卖)店等新兴业态,连锁超市将逐步确立其领导地位,而连锁经营和业态的多样化则将成为北京市未来几年内零售业变革的主要内容。但是,不同业态因不同需求而存在,中国消费需求的迅速增长和需求的多样化,决定了新兴业态和百货业将会共同发展。
二、首都零售业态结构的调整与优化
首都零售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一方面需要科学制定零售业态发展战略规划,另一方面,还需从城市布局、交通运输、企业融资等方面创造必要条件,以促进某种零售业态的生成和发展、以及不同业态的渗透和融合。在调整和优化零售业态结构方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⒈大力推行连锁经营
从北京市的实际出发,当前应把发展连锁超级市场和连锁便利店放在优先地位。当前连锁商店的发展重点,应该以为民、便民、利民为指导思想,以中等收入的工薪阶层为基本顾客,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为经营宗旨,以大众化生活用品和“菜篮子”、“米袋子”食品为主体商品,以超级市场、便利店和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快餐业、服务业店铺的连锁经营为主要形式。
2.积极发展便利店折扣店
由于城市居民生活的快节奏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便利店有着很大的顾客群体,应积极发展便利店。这两种业态可以迎合我国消费者的便捷和节俭消费心理,“适合我国的消费水平”的同时又很好地满足了消费者追求物美价廉、少花钱买名牌的消费习惯,是与北京市市场状况恰当。积极发展便利店折扣店,带动首都经济发展。
3.努力完善大型购物中心综合性、全面性
大型购物中心是集购物、餐饮、娱乐、休闲、旅游、社交与商务等功能于一体的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服务的综合服务体,是一种区域商业中心。随着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对于大型购物中心的需求日益增加,所以大型购物中心的综合性和全面性需要进一步加强以迎合现今的消费习惯。
4.适当发展无店铺销售
如今,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自动售货亭和电话购物已经成为一种购物趋势,大众的消费观念也由走进商场逐渐转为在家便可购物的方式,这种方便快捷的优点赢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其市场也不断发展壮大。适当发展无店铺销售,使其成为一种便民利民的购物方式。
5.大力发展各种新型商业业态,便利居民生活,提高生活品质
大力发展与北京市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生鲜食品超市和社区菜市场等社区商业业态。目前重点应该是发展生鲜食品超市和社区菜市场。在这个过程中,可以顺势把农贸市场改造为现代生鲜超市或社区菜市场。
6.区别不同业态,确定适宜的规模和区位,使商业业态布局与城市建设保持同步
商业业态的选址布局及规模要同城市建设紧密结合。要结合北京市商业发展规划,按照三级商业中心不同的规模、功能、市场定位和商圈范围,调整各种业态的布局。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式商场重点向三环、四环路间及四环路以外的居住小区和郊区卫星城发展;地区级商业中心及居民密集区、新建小区大力发展食品超市;大力发展社区商业服务,在居民居住区和交通要道发展连锁便利店和24小时便民店;大型连锁集团、百货店、专业店、特色餐饮店在市级商业中心、繁华商业街区发展与完善的同时,向城市周边及卫星城拓展,从而达到总体上的布局均衡、资源优化和效益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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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零售业态发展规律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J].商业时代,2005,23.
[3]我国零售业态呈多元化发展态势[J].数据,2006,09.
[4]多业态经营成趋势[J].现代商业,2006,02.
[5]对我国零售业市场集中度的分析[J].时代经贸(下旬刊),2008,S1.
宽进严出 免费登记备案
考虑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自身特点,条例在管理模式上坚持宽进严管,降低准入门槛,实行便捷的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登记备案凭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书等信息。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在监管措施上,条例突出服务理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综合治理、统筹规划,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进入集中区域、店铺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采取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就业服务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组织免费教育培训,提高从业者的素质。此外,条例还规定了隐患排查、信息报告、监督检查、风险分级管理、抽查检测、质量规范、信用管理、应急管理、信息公开等一系列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措施,提高监管效能,确保食品安全。
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点经营活动区域
据初步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省纳入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共有近18万家,从业人数33万多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公众的原则,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点经营活动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在划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市貌、环境保护等情况下,可以在城镇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但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关于小餐饮,据调查摸底,我省有9万多家,这些小餐饮客观上长期存在,在为群众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其本身因分布广、散、乱,硬件设施较简陋,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较低等特点,食品安全风险较高,亟待加以规范。陕西、河北、辽宁、湖南、浙江等已经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也将小餐饮纳入地方立法调整的范围。根据我省实际,参照有关省份做法,条例将小餐饮纳入了立法调整范围。
确定生产经营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条例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条例确定了生产经营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对原料采购、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场所卫生条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对生产经营实施禁止目录管理,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加工、经营的食品作出了明确规定。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和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添加剂;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其他种类。
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其经营的其他食品。
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国家、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其经营的其他食品。
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在政府职责方面: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结合业态特点和监管实际,条例坚持权责明确、事权下移的原则,明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在部门职责方面: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公安、规划、住建、城管、环卫、农业、卫生、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条例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与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衔接。一是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规定的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轻重程度采取递进式设计,一般规定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体现人性化执法理念。二是合理设计罚款起点。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授权,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降低罚款起点,以增强基层监管执法的可操作性。三是保证法律责任体系完整。针对不同业态特点和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并与治安处罚、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相衔接。四是对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情形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严格落实问责制度。
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及监管走上了法治化轨道。《条例》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全省33万人从事小作坊小餐饮 《条例》弥补立法空白
据初步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省纳入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共有近18万家,从业人数33万多人。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在方便群众生活、增加就业特别是解决弱势群体生计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在介绍相关情况时表示,同时这些小食品业态具有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生产经营条件差、市场主体资格不全、生产经营不规范等特点,一旦管理不到位,极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他表示,这些业态的管理涉及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卫生等多个部门,存在管理交叉和监管空白等问题,一直是基层食品监管的重点难点,做好立法工作,既是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立法授权、填补地方立法空白的客观要求。
宽进严管 《条例》为生产经营划定负面清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利对《条例》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记者了解到,《条例》共8章55条主要从政府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管理模式和监管措施、从业者责任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对山东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进行了规范。根据《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在政府职能方面,《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在部门职能方面,《条例规定》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公安、规划、住建、城管、环卫、农业、卫生、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杨利表示,考虑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自身特点,《条例》明确,在管理模式上坚持宽进严管,降低准入门槛,实行便捷的登记、备案管理。其中,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明确了登记备案的主体、需要提交的资料、登记备案的程序和时限等具体内容。
此外,《条例》在监管方面突出了服务理念,通过统筹规划、改善经营环境、免费组织教育培训等措施提高监管效能,确保食品安全。同时,《条例》确定了生产经营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对原料采购、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场所卫生条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对生产经营实施禁止目录管理,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加工、经营的食品作出了明确规定。
监管实现无缝对接 《条例》护航食品安全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网络销售)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等。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申请酒类销售的,应当填写《酒类经营特别标注登记表》,并在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按品种明确标注)。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一)、(二)、(三)、(四)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三章要求。
(五)、(六)、(七)、(八)、(九)、(十)为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四、五章相关要求。
第六条 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1),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第二章 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九条 食品经营企业(含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十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体检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等。
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并注明仓库的详细地点。
仓库与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个许可辖区的,申请人应当报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
第三章 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四条 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
(一)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二)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
(三)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四)与生活区分(隔)开。
(五)有贮存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
第十五条 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一)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二)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
(三)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洗和保养。
第十六条 食品销售过程需要运输食品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运输工具,运输车厢的内仓应当抗腐蚀、平整、防潮、易清洁消毒;
(二)配备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
(三)散装食品运输应当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容器或包装材料进行密闭包装;
(四)冷藏食品运输车辆的中心温度保持在5℃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十七条 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经营流程,防止销售的食品品种间形成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生鲜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八条 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需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带有温度指示装置。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十九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利用冷冻(藏)仓库(柜)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整洁,地面硬化,有良好的通风,保持干燥,并避免日光直射;
库房应当密封,有防虫、防鼠、防霉等措施。
(二)应当具备货架、托板等设备设施,食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设备设施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及个人生活用品。
(三)应当有温度自动调节和显示装置。冷藏库(柜)温度保持在-2~5℃;冷冻库(柜)温度保持在-18℃以下。
(四)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五)冷冻食品应按类别分区域放置,防止串味和交叉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冷库内产品堆放应稳固、整齐、适量,遵守先进先出原则。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在实体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第二十二条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食品的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二十三条 网络食品销售商,申请时应当提交销售食品的网站、网页或网店主页的展示图,展示图上应标明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公示的具置。
第二十四条 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有固定、独立的食品经营活动场所。经营场所内不销售食品,仅作为经营管理办公场所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有条件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设置与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配备检验检测设备和经过培训的检验人员。
第二节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六条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第二十七条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八条 申请销售需冷藏冷冻散装食品的,需配备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第二十九条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应有专门销售区域;摆放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夹取及售卖。
第三十条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登记备案证明、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关于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申请销售进口散装食品的,还应当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
第三节 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五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
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销售保健食品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索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商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备案凭证(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
(二)保健食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资料的内容符合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与保健食品批准文件一致。
(三)保健食品按标签、说明书的贮存条件贮存,并在有效期内,不得经营过期、变质、污染的保健食品。
(四)进口保健食品要有中文标识(标签、说明书),除按第一点索证索票外,还需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经营的保健食品须建立购进验收、销售台账。
(六)建立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人员的培训制度,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和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人员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 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及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的,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第四节的相应规定。
其他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的相应规定,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三十八条 加工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第三十九条 应当设置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应设在室内。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第四十条 食品制售活动推荐将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通过明厨亮灶方式进行展示。
第四十一条 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四十二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第四十三条 食品处理区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
第四十四条 食品处理区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第四十五条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第四十六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第四十七条 食品处理区应当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容器)应分别设置并标识用途。
烹调场所应当配置排风和调温装置。
第四十八条 应当配备足够数量,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专用。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密闭保洁设施,标记明显,利于防尘、清洁。
提倡使用热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
第四十九条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第五十条 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应当保障食品安全。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十一条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第五十二条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单位食堂的更衣场所应设置在工作人员进入操作场所入口处。
第五十三条 就餐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设施,厕所门不能正对食品处理区。
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第五十四条 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
第二节 食品制售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五条 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及裱花蛋糕等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
第五十六条 各类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除传递窗口和人员通道外,原则上不设置其他门窗。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二)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非手动式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五十七条 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蔬果拼盘、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可设置专用操作场所。
第五十八条 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一)与其他场所设置物理隔断。
(二)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三)设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四)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第三节 中央厨房审查要求
第五十九条 中央厨房加工配送配制冷食类和生食类食品,食品冷却、包装应按照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
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第六十条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
第六十一条 食品检验及人员要求:
(一)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二)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实验室设置及检测项目参见附件2。
第六十二条 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四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第六十三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需要分餐的应当按照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设立分餐专间。
第六十四条 采用冷藏方式储存的,应配备冷却设备。
第六十五条 运输设备要求:
(一)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二)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六十六条 食品检验及人员要求:
(一)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二)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实验室设置及检测项目参见附件2。
(三)没有条件设置检验室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交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
第六十七条 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五章 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第六十八条 申请单位食堂的,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和第四章第一、第二节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相应规定。
单位食堂的供餐形式包括中央厨房或集体用餐配送的,还应当符合第四章第三节、第四节的要求。
第六十九条 供餐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单位食堂集中备餐应当按照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设立专间;供餐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单位食堂集中备餐应当按照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设立专用操作场所。
第七十条单位食堂应当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 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原则上不得申请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的食品制售项目。职业学校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批发商,指向生产企业、商或其他经营者购进食品,批量售给零售商、生产企业或其他组织,一般不直接服务于终端消费者的经营者。
商场超市,指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销售相结合的方式销售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集中收款,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商场超市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不小于200m2。
食杂店,指以柜台式或与自选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酒、饮料、休闲食品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的,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食杂店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一般小于200m2。
便利店,指以自选式或与柜台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收银台统一结算货款,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便利店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一般小于200m2。
食品贸易商,指主要经营方式是以向其他从事食品批发或食品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的一种经营形式(包括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
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指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
网络食品销售商,指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
普通餐饮,指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销售食品,并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性劳动的经营方式。
第七十三条 场所及区域定义:
(一)加工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制售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其面积为使用面积。
(二)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三)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四)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菜肴展示台(区域)、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第七十四条 尊重不同民族饮食特色、风俗文化,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对本地区的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另行制定许可审查条件。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自20xx年12月 日起施行。
自2002年初开始,由福州市兴起的一场“农改超”的商业运动,在短短两年内席卷了深圳、广州等全国大中城市。这场商业运动经过几年的潮起潮落后,目前正沿着市场规律稳步发展,初步形成具有代表性的福州、深圳、武汉“农改超”模式。“农改超”即农贸市场超市化,是指通过政府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和市场化运作等措施,将不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经营管理不规范以及不能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的农贸市场按超市的规范进行改造。
“农改超”模式及特点概述
(一)福州“农改超”模式及其特点
福州“农改超”模式,就是引进国内外实力雄厚的商贸企业,扶持本土大型农业龙头企业参与农贸市场超市化改造。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以外商和民营企业投资为主,改造农贸市场为农贸超市,以满足顾客生鲜食品的消费和其他综合性消费的多种需要,构成了以大型农业龙头企业和外商企业为经营主体,以物流配送为枢纽,以农产品生产基地为依托,以大卖场为主要经营业态的福州农产品物流新体系。
(二)深圳“农改超”模式及其特点
深圳“农改超”模式,就是以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为投资主体,以原有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为后盾,发展连锁生鲜超市,并向上游的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延伸,以批发和零售的方式销售,降低产品的成本,在生鲜供应链上形成竞争优势。同时,将现存的农贸市场进行“街市+超市”化改造。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以农产品流通企业投资主体,以发展生鲜食品超市与提升农贸市场相结合,构成了以农产品流通企业为经营主体,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枢纽、以农产品生产基地为依托、以生鲜超市为主要经营业态的深圳农产品物流新体系。
(三)武汉“农改超”模式及其特点
武汉“农改超”模式,就是引导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经营生鲜食品大户参与投资改造农贸市场,鼓励本土商业大集团、大企业通过新建、改造发展生鲜食品超市。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引导和鼓励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新建和改造农贸市场以生鲜食品为主的综合超市,构成了以大型商业企业和农业龙头企业为经营主体,以物流配送中心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依托,以大卖场为主要经营业态的武汉农产品物流新体系。
“农改超”模式的运行特征比较
(一)“农改超”的投资主体比较
在福州,政府部门十分重视引进外资和鼓励不同所有制的商贸企业参与农贸市场超市化改造。一是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了“上海联华”、“好又多”等实力雄厚的内外资企业投资“农改超”;二是通过财政扶持政策支持本土“永辉”、“超大”等大型农业龙头企业挑起重担,对全市城区100多家农贸市场循序渐进地进行超市化改造。
在深圳,以深圳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为首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勇于投资发展连锁生鲜食品超市,凭借原有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规模宏大的布吉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供应链优势,大大地降低了农产品进货价格和生鲜食品的运输、损耗成本,不仅使农贸超市具有较强的价格竞争力,而且确保了生鲜食品的质量与安全。
在武汉,政府引导和支持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参与农贸市场超市化改造。一是支持本地“中百”、“武商”等商业大集团、大企业积极投资新建、改造发展生鲜食品超市;二是面向社会广泛招商、公开招标,引导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经营生鲜农产品大户参与投资改造农贸市场;三是加强工商、农商联手和城乡结合,引进城市圈内的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大户开办生鲜农产品连锁店和专卖店。
(二)生鲜农产品供应链比较
福州十分重视农产品质量与安全,实施特色经营战略,着力构建农贸超市的生鲜农产品供应链条,使生鲜超市进入采购新时代。一是自建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生鲜食品标准化生产。二是直接向农户采购,通过自建的物流配送中心,采取了大批量直接从原产地进货方式,提升了农贸超市的价格竞争力。
深圳把构建高效的农产品物流配送体系作为农贸超市取得价格竞争力的重要措施。一是凭借全国最大的布吉批发市场的供货优势,减少农产品流通中转环节,提升了生鲜超市的价格竞争力。二是打造完善高效的物流配送网络,不仅建立了设施先进、功能配套、规范化经营的农产品物流配送公司,使市内物流成本降低到农产品批发价的3%~5%,而且有效整合了全市分散的物流资源组建了专业化的现代第三方物流公司,及时为深圳和其他周边城市的农贸超市、综合超市、社区便利店提供运输和配送服务。
武汉依托两大农产品流通枢纽,构建了农贸超市快捷便利的生鲜农产品供应渠道。一是依托中部地区最大的东西湖现代物流配送枢纽,及时为本市及其周边城市的农贸超市、综合超市、大卖场以及社区便利店提供农产品及其他综合配送服务。二是以中部地区最大的白沙洲农产品批发市场为后盾,为“家乐福”、“沃尔玛”、“易初莲花”等外资超市以及本土的非连锁超市、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和省内外其他城市提供充足的农产品货源。
(三)“农改超”的社会经济效应比较
在福州,一是农贸超市设施先进,功能配套,购物环境舒适,经营面积一般为2000m2左右,其中生鲜商品面积约占70%~80%,辐射范围较宽。二是生鲜商品品种多、鲜度高、生活消费品较齐全,基本满足顾客“一站式”购物要求,以“卖商品+服务”赢得了市区50%以上消费者进入农贸超市购物。三是生鲜商品价格一般比农贸市场便宜10%~20%,价格竞争力强,质量卫生有保障,连锁超市门店年销售额约3000万元左右,普遍实现盈利,税收上升。
在深圳,一是农贸超市分布合理,功能齐全,卫生达标,购物方便,环境优越,经营面积一般为1000m2左右,其中生鲜食品面积占30%以上,以服务社区为主,辐射范围较窄。二是生鲜食品种类较多、鲜度高,生活消费品齐全,基本可满足顾客“一站式”购物要求,市区60%以上的消费者常进农贸超市购物,居民普遍接受了“超市化”购物方式。三是生鲜食品价格一般比农贸市场低10%~15%,价格较有竞争力,每个超市连锁店年销售额均在2000万元以上,普遍实现盈利,税收大增。
在武汉,一是农贸超市布局合理,功能配套,设施比较先进,经营面积一般为2000m2左右,其中生鲜食品面积约占60%~70%,辐射范围适中。二是农贸超市购物环境优美,货架生动化特色鲜明,生鲜食品品种多,熟食加工有特色,食品卫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具有质量竞争优势。三是生鲜食品价格与农贸市场相当,有一定竞争力,各家连锁超市门店年零售额均在3000万元以上,盈亏基本持平,税收增加。
“农改超”模式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一)自建生鲜农产品生产基地
近几年来,我国不少大中城市“农改超”举步维艰的主要原因是生鲜农产品价格缺乏竞争力。然而,福州、深圳、武汉“农改超”模式的经验说明,突破“农改超”价格瓶颈制约的主要路径就是建立大基地、打造龙头大企业。这样做可以延伸生鲜食品产业链,有利形成连锁超市规模化经营,构建贸工农一体化的农产品物流新体系,从根本上提高了生鲜商品的价格竞争力和生鲜超市的吸引力;同时,通过合约交易使基地农民由盲目种养变成有序生产,既减少了农民种田风险,又保证了生鲜农产品的均衡供应,最终使农民、经营者和消费者获得多赢效应。
(二)构建完善高效的农产品供应链
现阶段,我国农产品物流呈现高耗低效的特点。为解决这一难题,福州、深圳、武汉模式的经验值得借鉴,这就是建立一个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现代物流配送体系。为此,要有效整合社会分散的物流配送资源,形成规模效应。通过政府引导、财政扶持、金融倾斜、社会聚资、招商引资等多元化投资,建设一个既能满足城市农贸超市配送需要,又能与国际接轨的集采购、检测、加工、冷藏、配送一体化多功能的现代农产品物流配送枢纽。还要发挥大型连锁超市企业和农业龙头企业自营的物流配送中心的作用,除消化本企业内部的物流外,还可为其他农贸超市提供综合性的配送服务。
(三)减少“农改超”的风险
福州、深圳、武汉模式的经验说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循序渐进是减少“农改超”风险的有效办法。为此,一是要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消费群体分布状况和居民购买能力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农改超”数量多少、规模大小和档次高低,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同时要根据市场经营主体的经济实力和管理水平,分步实施,循序渐进,力戒盲目推行而重蹈覆辙。二是制定“农改超”标准,明确改造内容,力求实施规范。要科学制定“农改超”的标准和建设内容,使各大中城市迅速崛起的生鲜农贸超市真正成为购物环境舒适、价廉物美、服务周到、满足消费者“一站式”购物要求的大卖场。
(四)明确政府、企业、消费者的角色定位
1.明确政府在“农改超”中的角色,致力于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平的市场环境。一是加大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切实改善农村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和信息等方面条件,大力发展绿色流通,确保广大农村的农副产品畅通、高效地流向城市。二是完善农产品物流政策法规,健全农产品交易规则,规范农产品物流市场秩序,鼓励农贸超市、综合超市、农贸市场公平竞争,健康发展。三是政府不应直接干预城市“农改超”,更不能使用行政手段强制推行“农改超”,而要强化政府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生鲜食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认定体系,确保农贸超市生鲜食品的质量与安全。
2.明确企业在“农改超”中的角色,为消费者提供价廉物美的生鲜商品和服务的保障。一是建立特色品牌生鲜食品和大宗果蔬食品基地,减少中间环节,从而有效降低生鲜食品价格。二是加强生鲜超市连锁门店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提高生鲜商品的新鲜度。三是明确市场定位,关注生鲜消费的便利性和社区功能,尽量满足消费者“一站式”购物的需求,竭力在经营策略和服务上与其他零售业态寻求差异化和互补。
20__年,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7亿元,同比增长19%(市区19.8亿元,占全市的52.69%)。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商贸流通繁荣活跃。据统计,截至20__年,全市共有商贸企业(经营户)近8500个,从业人员5万多人,其中市区2500户、2万人,20__年实现销售额15亿元(其中市区7.5亿元)。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不仅成为第三产业发展的新亮点,而且成为吸纳劳动力就业的主渠道。
(二)商贸设施日益完善。近年来,市委、政府大力推进商业基础设施建设,相继在市区建成了新世纪商厦、利通商厦、购物中心、信邦电器、盛世开元商厦、义乌商贸城等商业基础设施。依托老城区明珠广场实施商贸核心区改造工程,对商贸核心区建筑群进行了外立面改造,对周围环境进行了美化亮化,并建成运营国贸大厦,形成了集购物、娱乐、餐饮于一体的城市繁华中心,增强了辐射带动功能,吸引了广大市民及周边群众到市区购物休闲。结合新区开发建设,实施迎宾街打通工程,将广场和盛元广场连接起来,开辟了新区和迎宾街两个商业带。
(三)新型业态发展迅速。流通业态开始从传统业态向现代流通业方向发展,在增强市区中心商贸核心区凝聚力、辐射力的同时,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先后引进了新华百货家电连锁、新华百货超市、北京大中电器连锁店、itat连锁店、德克士等多家商业、餐饮连锁企业落户市区。目前,市区已建成连锁企业超过10家,发展连锁店近千个,专卖店近百家,基本形成了百货商店、超市、便利店、专卖店、大型综合超市等各种业态共同发展的格局,购物环境有了大的改善。
(四)市场建设力度加大。目前,全市共有各类市场91个,其中,生产资料市场17个(市区7个),消费品市场70个(市区23个),其它专业市场4个(市区2个),全部市场占地124.08万平方米(1881亩),总建筑面积56万平方米,总投资额11亿元,拥有摊位3万个,从业人员6万余人。年交易额5000万至1亿元的市场有13个,过亿元的有7个。市区先后建成铁市场、木材建材市场、涝河桥清真牛羊肉批发市场、东郊瓜果蔬菜批发市场等大型批发零售市场。涝河桥清真牛羊肉批发市场、东郊瓜果蔬菜批发市场被农业部命名为国家级定点农贸市场。同时,实施涝河桥清真牛羊肉批发市场区域改造工程,完善了功能,提高了档次。实施东郊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改超”工程,改善了环境,扩大了经营范围。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正在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五)特色商贸优势显现。清真食品产业快速发展,全市从事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个体经营户15.7万家,从业人员24万人,其中规模以上企业32家,规模以下中小清真食品加工企业139家,清真餐饮业2200家。全市有清真粮油副食品加工企业364家,清真乳品企业16家,清真肉食品加工企业21家。同时,在市区规划建设了清真食府,有力带动了清真餐饮业的发展。20__年,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产业实现产值75亿元,同比增长13.6%;实现增加值27.8亿元,占全市gdp的18.3%。经过多年的培育发展,目前已涌现出了“涝河桥清真牛羊肉”、“沙漠王子清真食品”、“夏进乳品”、“万绨旎民族服饰”、“中桦雪面粉”等一批知名品牌。
(六)对外贸易快速增长。截止目前,全市有进出口企业80多家,从业人员2万多人; 20__年,进出口总额达1210万美元,增长10%,主要出口商品为果汁、裘皮、蜂蜜、羊绒等,出口国家有日本、韩国、德国、美国、蒙古等国以及中东、中亚等地区。
(七)发展氛围更加浓厚。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及时提出了“繁荣商贸流通产业,重振__商埠雄风”的战略决策。在全市上下开展了“繁荣商贸流通产业,重振__商埠雄风”的征文活动,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市区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意见》(吴政发[20__]92号),提出了今后发展的目标、重点、政策措施。市委、市政府先后组团赴浙江义乌等地进行学习考察,积极开展与义乌的商贸流通对接,在义乌设立了__办事处,成立了阿语服务中心和劳动力工作站。目前,在义乌的宁夏阿语翻译有近20__人,其中__阿语翻译达1000多人。组织__商户到义乌学习考察,推动了两市商贸往来。以上工作,为全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较快,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全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不平衡。山区发展慢,总量低,川区发展快,总量高,尤其是市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优势突出。二是与周边的银川、石嘴山、乌海、平凉等地区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商贸流通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偏低。三是商贸流通业现代化水平亟待提高,特色商贸流通业特别是清真食品产业、穆斯林用品产业、粮油加工产业需要进一步发展提升,商贸流通企业的规模偏小,辐射带动作用不强。四是商业设施的规模、布局、结构和商业业态结构等不够合理,尤其是新型业态向农村发展滞后,商业网点布局疏密不均,商业街区规范整合力度不够,尚未形成划行归市、集聚经营的规模。五是商业的经营理念、管理方式、服务功能等软件建设不够先进。
三、对策及建议
加快__商贸流通业发展,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摆在重要战略地位,坚持以市场化、产业化、特色化和社会化为方向,以优化结构、扩大规模、增加就业、提升水平为着力点,以加强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广连锁经营、努力提高批发业现代化水平、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培育发展特色商贸流通业、大力发展会展经济等为重点,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开放式、多层次的大市场、大商贸、大流通体系,使商贸流通业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先导产业。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将各类商贸流通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做到合理布局、功能互补。按照“政府主导、严格规划、市场运作”的要求,
加快市区综合建材城、东郊蔬菜批发市场、再生资源市场、青铜峡仔猪市场、同心果蔬批发市场等各类市场的改造建设步伐,力争年内培育销售收入过亿元的市场10个,过5亿元的市场5个,并完善设施,增强功能,提高辐射带动能力。大力实施涝河桥清真牛羊肉批发市场区域改造工程,扩大规模,提高档次,在牛羊肉深加工及增加附加值上做文章。同时,根据现有商业街区发展现状,因势利导,划行归市,加快市区专业街区规划建设。 (二)提升传统商贸流通业。广泛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和先进的经营管理形式,对传统商贸流通方式进行创新和发展,大力推广连锁经营,提高批发业现代化水平,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引导市区现有规模较大、品种全、信誉好的商业公司如人人乐超市向社区、街道、农村延伸,盘活闲置场所开办连锁经营、物流配送,扩大经营范围,方便广大群众。扩大连锁经营的领域,支持连锁经营向多业种、多业态发展。推动批发市场、交易主体由个体工商户向公司企业为主转变,推行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方式,扩大市场的辐射范围和交易规模。整合社会物流资源,促进传统物流向社会化、专业化和现代化转变。
紧紧围绕全域旅游示范县创建标准及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餐饮行业、农家乐、特种设施(设备)登记台账,食品安全抽检、特种设施(设备)安全专项检查以及日常检查、巡查记录、企业(经营者)信用情况等相关基础类档案资料,全面掌握全县涉旅相关经营主体基本状况,为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县奠定坚实的基础。目前全县涉旅企业43户(含旅游接待、酒店),涉旅农民专业合作社27户(含旅游接待、酒店),农家乐10户,涉旅个体工商户1816户(含旅游接待、酒店、旅店、宾馆、及其他涉旅行业)。
二、强化安全监管,有力维护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严把涉旅重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准入关和重要食品入市关,强化食品经营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涉旅企业、旅游景点食品经营户的日常监管,加大对旅游景点及食品经营户、农家乐等旅游消费重点区域的排查力度,强化食品抽检工作,坚决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强化对旅游市场主体的动态巡查监管,加大对景点无照经营的取缔力度,严格明码标价。规范景区经营主体秩序。加大旅游市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行为;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大维权力度,有效保障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
回顾西方发达国家的零售业发展史,总体来说经历了三次重大的变革,并且正在酝酿以信息技术为支持的第四次零售业变革。引发四次变革的主要标志均以某一新型业态的出现为表征。每次变革都对零售业的经营方式、组织形式、管理模式产生深远的影响。我国的零售业虽起步较晚,但在短短几十年内西方国家已出现的零售业态几乎都能在国内找到模型。上海作为全国的经济中心,零售业的发展和创新是迅猛的。本文在总结上海零售业态发展的基础上,就加入WTO以后零售业态的合理变迁与创新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上海零售业的业态结构
上海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数据显示(1),2001年末本市商业零售企业共计43237家,其中采用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业店和连锁店这四种业态的企业有7698家,占总数的17.80%。
业态的行业特性
一种业态的形成在于这种业态有着区别于其他业态的明显特征,承担不同的功能和任务。这种区别首先表现在主流商品上。根据《国际标准产业分类》标准,零售业包括行业。由于各行业涉及产品的特性以及顾客对其的需求偏好各不相同,不同行业在业态的选择上呈现出明显的差异。
百货商店作为传统的零售业态具有商品品种齐全、购物环境舒适的特点。采用百货商店业态的行业主要是日用百货业和纺织品、服装鞋帽业,其中日用百货业的比例将近一半。超级市场具有开架式销售,价格低廉,选址面向居民区的特点。采用超级市场业态的行业主要集中在日用百货业和食品、饮料、烟草业这两个行业。专业店的产品往往是同一品牌或同一类型,产品品种单一,集中程度高。采用专业店业态的行业主要是五金、交电化工业和其他零售业。采用连锁店业态的行业主要集中在食品、饮料和烟草业以及日用百货业,两者分别占连锁店总数的一半和1/4。
业态布局
零售业态是零售企业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业态的选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需求。由于各地区先天资源禀赋不同,制定的发展战略规划也各有侧重,在经济发展体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因此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需求存在较大差异,从而使得零售业态的布局表现出显著的地区特性。
黄浦区拥有162家百货商店,居各区县之首;浦东新区则以147家紧随其后;虹口、杨浦和普陀区也都在百家以上。这五个区的百货商店总数占全市的45.27%。除青浦区、崇明县和奉贤区特别少以外,其余各市区略比郊县多一些,分布基本较为平均。超级市场主要集中于闵行区、普陀区和浦东新区,共占全市超级市场的34.74%。另外杨浦区、长宁区、徐汇区和宝山区也占到23.47%,其余各区县则相对较少。其中崇明县只有一家超级市场。专业店的分布主要集中于普陀区、黄浦区和长宁区,占全市专业店的34.59%。其余各区县的专业店数量分布较平均,所占比例都不大,金山区和崇明县的数量相对较少。连锁店的分布主要集中在普陀区、南汇区和浦东新区,共占全市连锁店总数的47.14%。其余各区县的分布数量则相对比较平均。
业态的资本类型
零售企业的经营规模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投资方的资本实力,目前上海市零售企业的各类资本类型中,集体和私营企业的平均实收资本较低,国有和其他内资的平均实收资本是前者的3至6倍,外资(包括港澳台)则更高,平均实收资本是国有企业近10倍。不同业态的资本类型同样呈现显著差异。
百货店和连锁店的各种资本的比例大致相同。集体和私营的比重较高,均在30%以上;国有和其他内资也都占到10%左右;外资(包括港澳台)的零售企业数比例很低,尤其是连锁店分别只有0.1%。专业店的资本类型则以私营企业为主,占总数的58.46%,国有、集体和其他内资也都在10%左右,外资的比例也很低。超级市场的资本类型主要是其他内资和私营,两者共占73.24%;国有和集体也都在10%左右;虽然外资的比例同样很低,但是超级市场是四种业态中外资投资比例最高的。
上海零售业态的发展特点
零售业态的演进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社会的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必然引起生产能力和消费需求质的变化,从而促使新业态的出现推进零售业态的变革。我国的零售业起步较晚,各种业态并不是按经济发展阶段依次进入的,大量新型业态几乎同时出现在市场上。所以上海零售业态的发展并不完全遵循世界零售业态变化的一般规律,呈现出独有的中国特色。
新型业态的导入没有阶段性
从国际零售业发展史看,在19世纪中期之前还没有业态的区别,基本上都是小型零售店铺。1852年,美国出现了世界上第一家百货商店――西尔斯百货商店,1930年出现了世界上第一家超级市场。20世纪50年代,超级市场大量增加;60年代出现了折扣商店、便利店、连续店,特别是扩大了低价出售的连锁商店; 80年代流通领域的电子计算技术的普通应用;90年代以后电子商务的出现,在流通领域商品销售自动化、信息化、流通标准化、商品选配自动化等方面的开发利用水平不断提高。这都标志着新的零售业态形式产生的速度不断加快。
业态定位空心化,内、外资经营状况差距显著
现代零售业态的变迁并不仅仅是指业态形式的变化,而是市场细分及营销组合不断调整的结果。然而近十年上海新型业态的导入基本上是在形式上的“依样画葫芦”,并没有真正从本质上针对新业态面向的特定客户群采取相应的营销手段。
外资(包括港澳台)零售企业虽然在数量上比例很低,但是其平均经营规模和销售状况都明显优于内资零售企业。目前,外资零售商的进入主要凭借资本和管理技术上的优势,一旦完成“本土化”的战略转变,国内超市的本土优势就荡然无存,如果不及时进行科学定位,随着加入WTO进程的推进,对外资限制的逐步减退,内资零售企业将遭受重大打击。
业态布局的区域差异显著
根据全市各区县业态分布数据,综合人均零售企业数和单位面积零售企业数,并采用重心法、最短距离法和类平均法的聚类分析结果,可以把19个区县大致分成如下三类:
市中心区域商业发展成熟,商业网点聚集,是零售业最先发展的地区。而郊区各区县的零售业水平普遍较低,各种业态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随着城市化范围的不断外延,新兴星火城在市郊的不断涌现,当地的消费水平和需求也会随之不断的发生变化,现有业态的布局必须根据消费需求的变化合理规划,适当发展。
零售业态结构的发展趋势
业态多元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零售业发展的必然结果。关键在于如何形成一个合理的业态结构,使各种业态得以发挥其自身的特色,在市场环境下承担起各自的功能,产生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日益显著,人们的消费观念不断的发展变化,零售业态也随之变化并呈现如下发展趋势:
提高规模效益,大力发展连锁经营
连锁经营是在同一母体企业领导下通过集中采购、分散经营,其本质是把现代化工业大生产的原理应用于零售业,实现商业活动的标准化、专业化、统一化,从而达到提高规模效益的目的。目前,连锁经营方式涉及的行业范围已经扩大到整个服务业,连锁经营活动趋于国际化。这一具有突出规模效益的业态将成为零售业态结构中的主体。
优化更新传统百货业,突出经营特色
在现代零售业态尚未形成主流的形势下,传统的零售业态百货商店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将占有一席之地。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和消费习惯的改变,传统百货业必须按照现代化特色进行更新改造,实现传统与现代的融合。在竞争的压力下,重新确定差别化竞争战略,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来提高商品附加值,以丰富时尚的商品、舒适优良的购物环境、优质的服务等竞争策略立足于市场。
实行专业化经营
专业店是目前各类业态中数量最多的,大多数专业商店为中小型私营零售企业。这类企业实行专业化经营目的在于有效发挥自身潜力,实现高效化。同时,这部分零售企业也在走连锁化的道路,保证在灵活优越性的同时,也能取得规模效益。
积极推进无店铺销售方式,发展电子商务
随着电脑的普及和网络的逐步完善,网络化将成为未来零售业的主导。借鉴国外的成功发展经验来看,在美国,90年代中期无店铺销售方式的销售额仅占零售总额的10%,从1990年到1998年无店铺销售总额由456亿美元增长到794亿美元,增长了75%,速度远远高于其他零售方式。从美国90年代以来无店铺销售方式的惊人发展速度可以预见,当网上购物这一消费概念被逐渐接受后,随着电子商务资金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物流配送体系的完善,无店铺销售将引发又一次零售业的变革。
零售业态合理变迁的应对措施
面对入世这一历史性的机遇和挑战,就零售业态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做好充分的准备。
提高零售业态的市场适应能力
加入WTO以后,我国企业必须遵循WTO框架下的三个基本原则:透明度,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这三项原则要求各成员国企业间的竞争是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在这样的条件下,零售业态必须首先提高市场适应能力才能具备竞争优势。市场适应能力的提高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下的业态要素组合的调整。在这一调整过程中,企业既不能一味固守传统业态,也不能超前转换业态。
实现零售业态结构的合理化
入世以后,零售业态结构受到的冲击,新型业态要大于传统业态。对不同的业态应该实施差异化策略。可以通过两条基本途径实现零售业态结构的合理化:一是通过市场竞争,进行优胜劣汰,逐步形成较为合理的市场结构;二是靠国家的宏观政策的调节。
实施积极的业态组织政策,进行业态战略布局创新
建立既具规模又富活力的竞争机制是优化业态环境的基础。目前政府在制定行业组织政策时,应以避免恶性竞争,追求规模经济为主要目标。一方面,通过优势兼并劣势,提高市场集中度,发挥规模经济效应;另一方面,实施联合与重组,整合优势资源,减少内部摩擦,实现有效竞争。
加快各种业态的分化、重组,将零售业态结构调整引向深入
多业态混合经营成为大型零售企业的一种成长方式。通过各种业态的不同运作特点从不同角度满足顾客需要,为其提供全方位、深层次的服务。企业必须在强化单业态经营的基础上,发挥不同业态的联系性和互补性。在业态组合时,尽量选择目标顾客接近的业态,从而使各业态得以相互呼应充分展示出企业整体的目标顾客定位。
参考资料:
1.方虹,流通零售业态发展趋势及其调整[J],云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3),第2期
2.王德章、王艳红,影响零售业态选择和发展的主要因素[J],商业研究,2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