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模板(10篇)

时间:2023-07-23 09: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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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

篇1

一、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经历了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发展到现在的有形工程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积极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在政府的引导下我国工程建设领域逐步规范。在实际工作环节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为了保证招投标制度的顺利运行、建筑行业健康发展,作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一员,有责任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

二、施行招标投标法的意义和作用

(一)施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是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政府既是宏观经济的决策者,又是微观经济的直接经营者,包揽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部事务。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主要解决由谁来承揽工程的问题,通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招投标政策调整实现对建筑业发展的宏观调控。这种调控与经济调控属于间接调控手段,是利用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自我调解的良性运行机制,对整个建筑业的协调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宏观调控作用。

(二)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促进了建筑企业的发展,促使建筑企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一项科学性、规范性、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是招投标的原则,而“择优”则是招投标的最终目的。招标投标制的全面推行,从根本上净化了建筑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在企业内部,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树立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实现了对建筑企业的优胜劣汰和产业结构的优化。

(三)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引入市场公开竞争机制,打破了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为招标人选择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择优选择施工单位,规范了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项目建设质量。

(四)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基本形成了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全面降低工程造价,使工程造价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保护了发承包双方的合法利益。

三、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规条款口径不一致,招标范围未明确,具体工作不易操作,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建设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实际工作中《招标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存在弹性空间。目前实施的地方法规与法规条文之间,以及地方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之间还存在着条款口径不一,法律依据不明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范围,把涉及公众安全作为要进行招标的要件,但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也只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同时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列入招投标范围,没有把股份制、私营企业投资的厂房(有的项目影响公众安全)列入涉及公众安全的招投标范围。由此法规、条文之间的矛盾,给招标投标实际工作造成操作上的难度,这些问题急需解决。

(二)社会法律意识不强,建筑市场行为欠规范。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来,全社会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但建设单位由于受到利益或政绩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法律约束,造成招投标行为不规范,这种现象比较严重。近年来,为了政绩要求,一些工程施工图未出齐就提前招标确定承包商进场施工;为了政府形象工程,一些工程采用方案招标方式,违反了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遗留工程造价难以控制、出现决算纠纷等问题。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招标投标时,往往采用招标领导小组意见而忽视专家的评标意见,擅自作出评标结果的决定。假招标现象时有发生,挂靠公司现象严重。邀请招标只邀请三家投标单位,由于挂靠等因素,致使招标流于形式。目前,招标中介服务机构较少,行政干预、既招标又监督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没有真正使监督工作与工作分离,存在“中介不中”现象。

(三)我国现有的建设体制不完善,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

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条、块分割,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根据现有的制度规定,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问题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这些管理部门集管理、监督、服务于一身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些部门既是招标活动的负责人,同时也是投标活动的管理者,更有甚者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者。这是一种同体监督的行政体制,由于其自身的联系以及利益关系,很难采取有效的监督。

(四)评标专家委员会未能实现既定功能,评标存在着人为因素,专家库建设不够完善。

评标工作是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关键工作。目前,招标文件不够规范,评标办法欠科学的现象仍然存在。评委在技术评标的评审过程中,“人情分”现象时有发生,专家结构不够合理,专家质量参差不齐,由于对技术标的理解不够深、评标结果科学性受到人为因素影响大。评委专家库人才比较缺乏,有的专家库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专家人数,评标专家整体水平不高,有的评委缺乏具备的职业道德,评标专家评标责任心不强,影响了评标的公正性。

(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人存在问题形式多种多样

1.招标人(业主)方面:(1)规避招标。主要表现为一是肢解工程,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肢解成几个小项目或分项实施;二是以招商引资、重点工程时间紧等各种借口申请邀请招标,达到让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2)暗箱操作。主要表现为一是量身定做招标条件,提高投标资质等级或设置门槛来排斥潜在投标人;二是选择“听话”的招标机构来代替运作,招标机构为得到业务对招标人言听计从。(3)干预评委,左右评委。

2.投标人方面主要存在串标、围标、陪标、挂靠投标的问题。一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设置一些歧视性的条款来排斥其他投标人;二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由围标人承揽工程。三是是以分包、转包谋利。有的投标人中标后就将工程分包、转包,从中收取高额管理费或赚取差价。

3.招标机构业务素质不高。部分招标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质量差、不规范、没有针对性,机械地照抄范本,评标办法不科学、不具体,可操作性差,工程量清单不细致,材料设备标准界定不准确。有的招标机构业务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围标和陪标行为,甚至与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违规,行为恶劣。

四、建议采取的对策措施

(一)加大法制建设力度,健全完善相关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好《招标投标法》,抓紧修改那些与法律存在不同的内容以及条文之间有矛盾的地方,并针对现实问题制订切实可操作的有关规定。认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从源头上有针对性的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制约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全程式电子网络公开办事制度,进一步规范信息、投标单位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备案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则和实施细则,切实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权益,促进我国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招投标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2003年5月1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联合颁布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以及2000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2012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加大宣传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意义,以预防为主,对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者给予严惩,提高全社会对招标投标的法律意识。

(三)完善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加大监管力度。

实行招标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的作用,让信誉高、实力强、技术全面的招标机构,政府只负责监督,使招标行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主动现国际惯例接轨,改变一些与国际招标规则不一致的政策、运行机制,使我国的建筑企业能参与国际竞争。进行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逐步建立起与国际接轨并符合中国国情的建筑市场运用机制,一些发达国家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担任政府投资工程在建设期间的业主,直接负责组织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建成后再交有关使用部门管理。通过国际竞争,改变我国建筑市场长期封锁、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现状,改变政府直接插手和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改变长期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创造建筑市场较好的对外平等竞争机会与环境。

加强行政监督管理,规范招标程序,在制度上和技术上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将招投标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的工作机制,坚持教育、法制、监督相结合,坚持预防与惩治相结合,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为促进建设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为建设市场规范管理、健康发展作出努力。

(四)积极探索推行科学的招标评标方法,提高评标专家及监督管理人员队伍素质及水平。

规范评标工作,推行量化评分办法,保证评标质量。推行技术标暗标评审。推行计算机软件辅助评标。对于工程量清单报价项目推广使用计算机软件辅助评标,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影响。施工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市场预测、技术水平、装备能力、材料信息、队伍素质等自主报价。在评标方法原则中,评委评审过程除了审核投标文件中的经济标和技术标,应对在施工应用中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并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投标给予加分,招标应予以奖励,进而带动科学技术在招投标工程中的发展。

加强评标专家培训及持证上岗管理,实行评标专家声明、评标行为测评管理;保证评标时间和评审质量。实行评标专家自动语音通知管理,进一步减少专家抽取和通知上的人为因素,提高评委名单的保密性。严格评委审查考核制度,对评委实行动态管理,规范评标专家管理,保证评标质量。

(五)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各种违纪违规案件,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的行为。

招投标各方主体要对招标投标提高认识,依法办事,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序竞争。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擅自发包工程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甚至假招标或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行为;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卖图签的行为;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证或越级超范围承接工程任务的行为;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出借、出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行为;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定进入市场招标的行为;纠正和查处在招投标管理中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行为;纠正和查处中介机构不独立公正地依法从事建筑活动、招标机构泄露标底和在招标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纠正和查处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行的行为;纠正和查处招标监督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非法干涉工程招投标的行为;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干预工程发包、贪污受贿、等等,规范建筑市场招标投标行为。

五、结束语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科学实施,关系着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关系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建筑行业能否健康蓬勃的发展。因此,采取相关对策措施解决招投标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加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规范招标投标的意识和行为,健全完善的、严格有效的政府监管机制,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保障工程建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务院([2000]34号).2000.05.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令第3号.2000.05.

[3]于广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3.06.

篇2

Abstract: in the current accelerating the Chines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in the process of bidd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research problems of bidding management, to set up a perfect building market system, to effectively play the function of the bidding mechanism function, achieve the expansion of domestic demand investment benefit maximization, has very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and protection measures.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Bidding management; Problem; Preventive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我国经济体制转变为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核心的商品经济体制的具体体现,是工程建筑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 随着国家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战略的实施,在当前加快推进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制化的进程中,研究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关问题,对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体系,有效发挥招投标机制的功能作用,实现扩大内需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意义

1、规范了建筑市场, 加强了法制化建设

实行建筑工程招投标, 促使了建筑产品商品化和建筑市场的形成, 打破了旧有的观念, 使建筑产品从任务分配过渡到市场交易, 实现了建筑产品商品化, 使工程造价更趋于合理 从法律意义上说, 建筑工程招标、 投标双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交易, 其行为都受法律的约束, 这就意味建筑市场上的各种经济活动, 都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从而促进了建筑市场的建立和完善。 在招投标管理的推动下, 建筑市场更趋于理性化 、法制化和规范化。

2、提高了管理水平, 保证了工程质量

推行建筑工程招投标, 促进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投标人要想在竞争中获胜, 就要在报价、 实力 、技术业绩等方面表现出优势; 千方百计地挖掘其内部潜力, 采用新型技术、 新型工艺 、新型材料和新型设备,提高竞争实力, 能够明显地促进投标人的技术发展和技术革新 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的推广应用, 加速了投标人自身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改革, 加快了企业内部结构调整的步伐, 进而使建筑工程质量明显提高。

3、促使按经济规律办事, 提高了经济效益

招投标制度的市场竞争机制和科学的评价方法, 可以使投标人展开激烈的竞争, 使招标人能够从中选择质量可靠 、技术能力强 、资信情况好、 且造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者, 与这样的投标人签订合同,不仅能保证工程质量, 还有利于节约及合理使用工程款, 能够使工程造价得到一定程度的有效控制。据不完全统计, 目前在工程建设方面, 通过招标达到的节资率为1% ~ 3%, 工期缩短了10% 建筑工程项目通过招投标, 促使了按经济规律办事, 从而提高了经济效益。

4、加强了监督管理, 遏制了腐败现象

建筑工程领域一直是腐败行为的重发区、 多发区。招投标制度的推广, 有利于克服在项目发包过程中的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有利于减少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和违法犯罪行为。我国招投标中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从专家人才库中选取专家进行评标的方法, 到纪检监察部门直接监督, 保证了各个环节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使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活动变得公开、 公平、 公正, 有力地遏制了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对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不严,存在虚假中标和违规分包现象

有些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中标,造成 高资质投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 的现象发生同时,让不具备施工资质和能力的企业中标,还会给中标企业以通过工程牟取非法利益的机会。 一旦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中标,就会马上倒手转包或者在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将工程分包给任意的第三人,更有甚者会出现再次转包 、分包的现象 。经过几次换手之后,不仅实际用于该工程项目的资金会逐次减少,而且建设单位还会对真正的施工单位的资信和能力失去有效的监控,从而为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和投入使用后的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实践中,建筑工程领域频频出现的质量问题,其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就是因为在工程的招投标中,相关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施工企业资质审查控制不严,以致虚假中标 、违规分包现象造成的。

2、建筑单位规避招投标的问题

目前,在一些小型的建筑工程中,建筑单位出于对自身利益和便利的需要,往往会尽量回避采取以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而是自行指定设计和施工单位,更有甚者对必须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建筑单位千方百计通过化整为零或其他的方式,将项目肢解成若干不合理的独立的小项目, 使每个小项目涉及的金额均在招投标要求的限额以下,从而规避招标,达到获取更大利益的目的。 这种方式虽然使建筑单位回避了必要的招投标,但是由于将整个工程项目化整为零,造成过多的施工单位的进驻,不仅会影响到施工的连贯性,不利于机械化施工的开展,而且还会造成施工过程中责任不清,相互扯皮等现象发生,使得建筑项目监管不到位,工程整体质量更难以保证。

篇3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建立以来,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工作阶段。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许多变化也随之出现。在《招标投标法》出台前,招标阶段的工作都是由招标办主持的。国家的《招标投标法》出台之后直至现在,招标发包阶段的工作开始由工程建设单位或招标单位进行。作为政府机构的职能部门,招标办在各个时期不同阶段的工作作用及职能都发生了很多的变化。特别是当今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有待解决的问题和难题,更使招标管理职能产生了很大的变化。下文将针对这些问题,以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现状为基础,展开讨论,探讨解决方案。

一、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现状简析

我国现阶段的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招投标管理体制仍然未被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及时关注和正确的认识。甚至还有人视负责招标管理的招标办为负责招标的机构,不能正确定位招标办的监督管理工作,还会对其带来不利的影响。对招标办认识上误区的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建筑市场初期体制的不完善及发育的不完全,以致并没有产生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办的日常工作就已经很繁重了,还要兼做市场中介的工作,举个例子来说明就是既要当裁判还要做运动员。工程招标申请书、工程中标通知书、项目部资质、预审投资单位资格、评标的具体方案、招标文件内容、标底、评标委员会的成立、都是行政审批的内容。在国家颁布实施了《招标投标法》之后,对招标办的职责有了新的定位,并明确了招标办职责,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有了进一步的深入,直至今日,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体制一改往日的行政审批制为备案审核制。相关的管理部门实行了一种新的监督管理体制,即“一登记,两备案”的管理体制。在前期报建之后,对招标的准备情况进行登记,对中期的招标文件进行备案,然后在其后期做评标报告,及发放中标通知书。工程招标备案制度实行之后,招标办不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而是完完全全的成为了裁判。使事后的备案监督取代了事前的行政审批。工程的招标单位、单位、工程的投标单位、特别是工程招标单位和单位只要依法进行登记和备案手续的办理,之后的工作便可以放手的去做,大胆的做。现阶段,工程招投标的报名、定标、工程开标、评标阶段的监督工作,审核备案后的资料,查处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是招标办的主要工作内容。

二、招投标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机构体制,在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而完善,针对招投标工作流程及相对应的操作环节积累了一套严谨、科学的管理制度,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新的问题,开始出现。主要表现在以下的几个问题中:

(1)招标的根本目的在于满足工程质量、工期要求的前提下使工程造价达到最低。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工程招投标中,真真正正的市场经济较量并未出现。招标的根本目的并未得到应有的体现,这一现象严重的制约着招投标工作的进行。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当时的社会情况下,工程的发包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大力的推行。综合评议法是评标采用的主要办法,这种办法的采用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仅仅限于形式上的公正。甚至很多企业还背负着“小企业大社会”的沉重包袱。企业与企业之间并没有水平相当的竞争,同时有关工程的造价和议价的规定也不允许,为了避免发包时腐败问题的出现,只好采用这种招投标模式。投标单位在之前的工作生活中获得了哪些奖项、建筑了多少优质工程、施工设计编制的水平、投标文件能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有齐全的证章等,这些都是影响工程中标的重要因素。

(2)招标机构的一些行为需要进行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过程监督、备案登记和违规行为查处逐步取代了依法审批式监督,这一招投标活动方式的改变,使招标机构直接的完成了活动中的大部分内容。但是招标单位的身份既是招标组织者,又作为评标文员会的成员出现。因此有可能会利用自己的双重身份,与业主合作并帮助其选择目标。职业道德欠佳的甚至背离业主逃避监督或故意设置障碍,扰乱公平竞争。作为企业制公司,招标单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工作内容是发包投资数以万亿计的施工和监理任务,是一种重要的职业,是各级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的对象。但目前,招标单位的工作成果,并没有具体的评价标准和操作性较强的评判方法。招标单位承揽招标业务,在直接委托的范围内,有着很大的主动权。很有可能出现单位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非法业务。在招标的过程中,建设单位的想法和意图,是由招标单位的相关人员直接进行表述的,有可能成为其达到个人目的的工具。泄露标底和虚假招标的行为时常发生,并且方法和手段都相当的隐蔽,很难予以查处。

三、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优化方案

(1)为了实现招投标监督工作的根本目的,国家的相关部门进行了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这种循序渐进的改革体制以“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为主要改革内容,并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确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是企业稳步发展和市场有序竞争的必要前提,是适应市场需求的必要因素,也是招投标界良性循环和发展的必经之路。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和工作重心,便是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推行,及低价中标工程担保的确保。

(2)可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对招标单位进行适当的约束,规范其日常业务。对招标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依法进行监督,对招标的备案资料和招标文件的审核力度要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及时的查处。同时,要发挥监察局、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对业主的行为进一步的规范和约束。其次,要对招标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制教育水平进行提高。

结语:“公平、公正、公开”是招投标制度应具备的特点,为实现这一制度的正常运行,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质量,需要进一步的提高。以更好的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参考文献】:

[1]浅谈如何管理医院建设项目招投标中的问题及对策[A]. 湖南省卫生经济与信息学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暨第一次学术年会专辑[C]. 2010

[2]魏海涛. 推进电子化招投标进程,点亮招投标交易全过程[A]. 责任与使命――七省市第十一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联席会优秀论文集[C]. 2011

[3]孙景霞. 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标后监督和合同履约监督管理[A]. 跨越发展:七省市第十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优秀论文集[C]. 2010

篇4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10-0212-01

自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国家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规范等相关规章制度,逐步形成了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有效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对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惩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起到了重要用。但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下面,就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

1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招投标行为不规范

主要是建设单位在实行招标或者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采取各种方式违规干预、弄虚作假,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同时在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时,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强势地位,压低造价,把“阴阳合同”作为中标的一个先决条件,干预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侵害承包单位利益,造成建设单位与招标机构或者造价咨询机构串通一气,弄虚作假。

1.2 招投标运作有待完善

有的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招投标的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导致标底不准确,还存在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现象,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同时,因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1.3 明显违规插手招投标

一些建设单位以时间紧迫等为借口,将工程定义为“献礼工程”、“形象工程”、“抢险工程”等指令性项目,以党内会议或联席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直接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标。并且推荐不具备施能力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导致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不按正常的招标程序执行,严重影响招投标的秩序,造成不良后果。

2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表现形式

2.1 招标阶段

(1)规避招标,指定施工队伍。一些建设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邀请招标,指定施工队伍直接发包。(2)虚假招标,明招暗定及采用围标方式。(3)将项目肢解,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标准,把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或将建设工程项目为段实施,主体结构进行招标,而装修则直接发包,还有甚者将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仅在较小的范围内招标公告。

2.2 评标阶段

(1)参与评标的委员们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固定的,由于委员们的素质不同,存在着许多弊端,很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的不法行为。因此,业主授意或者暗示评委为“意向”投标单位打高分,左右评标结果,使评标工作失去了客观性,失去了公正性,使评标的工作质量大打折扣。(2)有的业主在招标信息时,已经同招标机构达成不法意向,达成一定的“互利协议”。招标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制定资格预审标准和办法时,往往会以业主“意向”投标人的实际情况为基础,或抬高标准,或降低条件,从而操纵评标的结果。

2.3 定标阶段

(1)建设单位“意向”的投标单位未中标时,在办理中标手续及签订合同中设置障碍,为难中标人。(2)建设单位向中标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如要求施工企业垫资、压价,指定购买材料、设备等等,强迫中标单位私下承诺,在施工合同之外签订“阴阳合同”。(3)强迫中标单位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指定的施工队伍,或者将自己不够资质标准的队伍挂靠在中标施工企业,开始转包,违法分包,指定分包等。

3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3.1 人为因素较为突出

建设单位权力过大,责任不明确,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诱惑,。同时评标办法中存在人为因素,个别评标专家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行为直接影响评标的结果,从而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和公正。

3.2 管理体制不完善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不足,虽然有些地方设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或者由其他职能部门代管,但人员配备不足,经费不落实,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同时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

3.3 建筑市场不健全不规范

从实践来看,存在的大部分问题都是在招投标阶段,招标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对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无法可依;同时对应当进入建筑市场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规避招标,尚无制约和追究的法规;再者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办公服务三项基本功能还不到位,网络平台不规范不健全。以上这些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筑市场在规范招投标发展、为滋生腐败等现象提供方便之门。

4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4.1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

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是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要建立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制度,对有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暗示设计、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行为的业主,严肃查处。同时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及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

4.2 强化职能建设,严格监督执法

篇5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近几年高校基建投资规模高速增长,工程建设项目骤然增多,教学楼、实验楼、体育馆、图书馆等等工程普遍建设起来,这都为做好高校基建的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对于高校基建项目的招投标管理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对招标工作的重视性不够;招投标制度不健全、投标人资质不符合标准,存在挂靠现象;存在着不规范和不正当竞争现象;专家评标过程不够严密;招标机构违法等。

一、高校基建项目招投标管理存在问题

1.招标方存在的问题

目前许多高校还未采取招投标的措施,而高校自身搞专业招投标的技术人员相对有限,所以很多高校往往以建设工期紧、公开招标耗时长花费大为由,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来选定承包单位,由此使得某些投标建设单位向学校基建负责人大肆行贿,造成基建领域腐败案件时有发生。

(1)高校负责基建的领导对基建项目的招投标有着重要影响

一些高校的领导干部在招标的过程中以种种理由规避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形式。有些规定要公开招标的项目也采用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等办法来确定中标单位。再者有些高校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上采取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某些招标单位开“绿灯”,而使得一些本来符合资质和要求的投标企业无法得到公平竞争。更有甚者,有些高校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使工程达不到公开招标的要求,把原本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来进行。

(2)招标信息公开程度不够

目前部分高校基建项目不按照国家要求在制定媒体上刊登招告,而是只在自己学校的网站上公布招标信息或者直接通知几家比较熟悉的施工单位,导致信息的不公开或者公开程度不够,使得很多优秀的企业失去了投标机会,从而使招标失去应有的公平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公开招标的意义,使得基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得不到有力的保障。

(3)资格预审不到位

很多高校往往不把资格预审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进行,所以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制作的预审表格过于简单,在操作过程中无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有的甚至直接由领导“拍板”而定不进行资格预审。

2.投标方存在的问题

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为了中标往往会采取一些违规操作,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围标、串标

投标人相互串通,一家投标,另外拉几家陪标,事先商量好中标后的利益分配。或借机抬高标价,削弱或者限制其他单位的竞争使的高校的利益受到损害。

(2)违规转包、分包

有些企业在中标后即将工程转包或者分包,使得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

(3)资质挂靠

有些投标企业本身不具备施工资质而是借用别的施工单位的资质,获取工程利益,使得工程项目质量得不到保障。

3.评标方存在的问题

评标为高校基建项目管理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环节,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评委组成不合理

《招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负责组建,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而目前高校组成的评委中,技术及经济方面的专家比例相对较少,而且很少高校能从当地专家库或者招投标单位的专家库中来随机抽取专家作为评委。所以整个评标过程很容易导致学校能左右中标单位,而使评标失去科学性和公正性。

(2)评标专家的问题

目前有些评标专家业务素质低下;有的专家缺乏对招投标的了解;有的专家可能与某些单位相对关系比较好等等,这都为评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埋下了隐患。

(3)评标方法的问题

许多高校往往重视投标人的总报价,商务标部分未对投标报价进行仔细审查,对于各子项报价没有详细核查,对技术标的评审中太过粗劣,不重视工程量清单报价。

4.监督方存在的问题

高校基建项目招投标监督是一项专业型、技术性、法律性和政策性都和强的工作。虽然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了招投标监督,但是还是存在以下问题:

(1)高校缺乏单独的监督机构

很多高校的基建项目往往由基建管理部门来进行监督,很少设立单独的学校内审机构(如监察、审计部门),这就制约了监督机构充分发挥应有的监督职能,使很多项目监管不到位。

(2)政府部门监督力量不够

目前,教育主管部门只能在宏观上对高校基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很多具体事项(如工程招投标)都要高校来自行决定和解决,所以基于多方面的因素,政府部门往往不能对高校基建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

(3)高校监督机构相对薄弱

高校基建或监察、审计部门往往人员较少,也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缺少监督方面的专业知识,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了解的不够透彻,所以在日常的监督中往往很难监督到位。

二、高校基建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对策

1.招标方面

首先规范高校的招投标制度,同时加大对基建等部门的监督,尽量避免腐败或者违法情况的发生。再者积极鼓励高校采用招投标模式,这样使高校基建的招标管理能更加专业化,也能使高校在更大程度上选择更加优秀的投标单位,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工程的招标费用。其次要加强资格预审力度,规范资格预审行为,或者可以试行资格后审。最后要尽量保证招标的公开性,包括招标信息的公开,开标过程的公开,评标标准与方法的公开,中标结果的公开以及投诉受理的公开,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基本原则。

2.投标方面

首先要扩大投标企业的数量,积极引入资格后审制度,同时加强资格审查力度,确保资质挂靠的企业无法入围,同时在中标后合同编制的过程中应明确不经高校同意不得让或者分包工程项目,并对违反合同的情况作明确的约定。另外可以积极试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或工程项目代建制度。

3.评标方面

评标是招投标过程中的核心工作,评标的科学性直接关系到是否能选出优秀的投标企业作为中标单位,也关系到工程质量的可靠性。所以在评标方面我们应更加合理选用评标方法,如百分制综合评标法,模糊数学理论评标体系等。同时在评标过程中要组建合理的专家团队,提高专家准入的门槛来保证专家的素质。鼓励从当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来进行评标,并建立评标专家责任跟踪追究制度。

4.监督方面

各高校应该积极组建独立的纪检、监察及审计部门,并对基建项目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及时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纪检、监察或者审计部门进行汇报。制定监督实施细则,尤其是中标后加强跟踪监督管理。同时高校的主管部门应该对高校的基建项目进行经常随机性抽查审计,加大对高校基建项目的监管力度。另外高校应该加强基建部门、审计以及监察部门的人员配置,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招投标知识的专业培训,使工作人员在日常的监督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三、结束语

做好基建项目招投标管理是高校现阶段面临的一个课题,只有做好招投标管理,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才能切实维护高校和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维护国家利益,减少腐败现象的滋生。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基建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的招投标秩序、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交易成本、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等有着积极的意义,能进一步促进高校基建工作健康而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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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enterprise architecture engineering bidding management is the most important construction market management of a link, the work develops normal or not, to a large extent, restricts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construction market can be orderly. This paper mainly probes into the bidding project existence of several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engineering; Bidding;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伴随着近年来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深化改革以及招投标相关制度、规章、法规不断完善,一个“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正在逐步形成和健康发展,对深化我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特有的经济发展模式及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在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1 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假公开招标

当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焦点在政府投资工程上,特别是这些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沃土。目前工程招投标中“违规操作”已经漫延到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且单个环节行为较难认定为违法违规。建筑市场经过多次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的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这种状况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将使建筑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且毒害党风和社会风气,也使评标专家委员会未能实现既定功能。

1.2“ 权力标”及“关系标”

目前的《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招标采购中的回避制度,没有禁止采购人和关联人员必须回避。许多采购人通过设立项目公司或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将重大的采购项目交给自己的公司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等活动,这就直接导致了工程建筑招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常竞争因素,因而影响工程质量。一些部门滥用权力,将项目内定,找一些施工单位作陪衬,让某些施工单位中标。还有一些施工单位承接的工程自已不干,转包给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历的施工企业,这样存在着层层转包、层层压价的问题。标底的编制和审查不够严谨,保密性不强。招标单位缺少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工程技术和工程预算人员,由于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图纸设计深度不够,标底中错项、漏项、重项无法避免。有些标底保密性不强,经常被泄露。评标方法不够科学。有些单位着重于报价高低,以取低标为主,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多,定量评分少,人情分较重。这使得投标的单位到处托关系,找熟人、找评标会上有发言权的领导和评委。

1.3 业主过分注重标价,施工企业盲目报价

目前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很少有能真实反映自己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在投标报价时,依然以国家、地方或政府定额为基础进行浮动,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有些业主过分注重标价,靠压低价格来强化自己的竞标优势,因此没有根据流程和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勘察和成本核算,盲目制定报价参加竞争。于是由于报价过低,他们不得不靠压缩工程质量来降低施工成本,或骗取工人工资等方式,造成豆腐渣工程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严重后果。

1.4 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不够开放,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严重

在一些工程项目,特别是具有政府官方背景的工程项目,在进行公开招标过程中,为了照顾本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招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以各种理由将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拒之门外。不少招标人为了照顾本地的建筑施工企业,在评标的过程中,对本地企业和外来企业采取差别对待,使得本地企业和外来企业处于不同的竞争水平线上,造成对外来施工企业的“歧视”。 外来企业进入某一地区建筑市场时,普遍感觉管理环境不够宽松,政策倾向性严重,各种摊派收费多,使得外来施工企业的经营显得尤为困难,处处“捉襟见肘”。

2 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对策探讨

2.1 规范完善对专家的管理,避免减少出现假招标问题

选取评标专家时,应该选择在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和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且熟悉评标业务的专业人才,设立专业人才库,并按不同专业设立若干专业子库。专家参加评标时,若发现本人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评标时,应严格按照评标办法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负责人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引导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任何人不得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协商评标。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若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或有关监督和监察部门举报。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会场评审;任何时候不得向外来人员透漏评标内容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标书的评审情况或发表的不同意见;不得在评标用纸以外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标内容;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2.1 完善招投标法,杜绝“权力标”及“关系标”问题

建设部明确要求在健全功能、完善设施和提高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水平的同时,要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重点抓好4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第二,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与任何招标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第三,有形建筑市场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第四,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

2.2 对以他人名义招标的,应明确的界定。一是对以他人名义招标行为的界定:若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主要负责人与投标承诺不符,或者上述人员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的,应界定为以他人名义投标;二是通过定期公布黑名单的形式,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以减少此类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2.3对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并加大监管力度。一是逐步整合各部门、地区、招标机构的专家库,组建跨区域的统一的专家库。二是进一步对违法违规、不公正评标的评定标专家给予通报批评,禁止他们在一定期限内参加评标,情节严重的,取缔其评标资格。三是规定评标专家评审费的发放应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可,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统一发放,对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可以少发或不发。

2.4,确立招标投标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评价

制度,为招标投标信用惩戒提供制度保障;二是执行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三是确立电子招投标制度,为电子招投标提供法律依据。对总承包招标应在法律上明确的界定,以适应国际接轨的需要。将勘察、设计、施工暂时以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内,可以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2.5 避免盲目报价的指导策略

对于业主,首先要确定评标办法、定标原则及标价下浮率。对于施工单位,一定要对自己的报价保密,不能向别的施工单位透露,以免他人通过计算得知自己的硬分比不过别人,就千方百计找关系拉软分。送交标书的时间要恰到好处,不能太早也不能太迟,最好是在评标、定标、标价下浮率、技术标打分及商务标报价依次完成后送交最好。最后,最好采用百分制评标。

2.6 严格控制地方保护主义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站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积极主动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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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后,国家把建筑市场作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和重点,各地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经过多年的努力,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和施工管理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在一定的程度上遏制了围标串标、盲目低价中标,但由于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积重颇深,得从目前社会大背景及建筑市场的运作方式和制度中找原因,对症下药。

一、 存在的问题

1、“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的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机会,危害了整个建筑市场。

2、招标人在工程不具备招标条件下进行招标。有些项目,在施工图还未设计完、设计审查未通过,有的甚至只有扩初图或方案图,就因某领导要求立即开工、工期紧等理由进行施工招标,施工招标后因设计变更太多,导致工程造价无法控制,招标失去了应的有的作用。如某博物管工程,因当初只有扩初图纸进行招标,后来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几次提出停工重新签订施工合同,给业主和施工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3、勘察设计不到位,施工招标后工程变更导致工程费用增加及工期延期。如太湖某静水试验池,因勘察不到位,实际淤泥深度为6米,而勘察提供数据为2米多,施工过程中土围堰无法施工,重新修改设计方案,设计方案通过多方论证后大约花费了两个月的时间,因为时间的推后太湖水位上升,致使失去了最佳施工期,从而导致工程造价增加300多万元。

4、投标单位诚信度不够,给招标方带来困扰。如某小区桩基工程,施工招标时图纸设计为PC桩,要投标过程中施工单位利用压低PC桩价格,低价中标,在中标后因为冬季施工管桩生产厂家不供应PC桩,从而施工单位提出因甲方指定厂家无法提供货源,提出修改为PHC桩,要求业主方调整管价格。因为此原因导至施工时间托延了一个多用,给业主的后续工作带来了困难。

5、招标单位水平参差不齐,工作人员素质悬殊太大、责任心不强,导致编制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控制价质量水平差异较大。

6、投标人借用资质现象严重、标人弄虚作假。

7、当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评标方式不尽合理,目前国内招标多采用综合评分法或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不能给予投标方自主定价权,无论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有多高,都无法保证企业能根据自己的内在实力获得报价高分或接近评标最低价,从而取决于标底和其它单位的报价等外部因素。

8、当前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对于风险的约定普遍不明确,因此在施工或结算过程中,往往因为材料差价调整、政策性人工工资调整、索赔等发生纠纷。

9、工程中标后的跟踪管理不到位,国内目前在项目管理上通常采用分段制管理,招标后交与施工段人员管理,在施工管理过程中由于缺少与招标人员沟通往往给施工单位钻空子,重复计算费用,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问题。

10、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对于成本控制的不重视,缺乏法律意识、没有合同观念、成本控制制人员至少质不高等。

二、解决对策

1、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作为招标人在投资策阶段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建设资金量等各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和阐述。

2、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应建立一套严格的审查制度,审查源头从立项开始,杜绝领导指令制。

3、对于施工比较特殊的项目事先组织专家论证,做到施工方案的安全性高,、经济、施工可行性高,特别是一此水上施工项目,地下施工项目、高空作业等。

4、委托有实力的招标单位,指定素质较高、责任心强的招标专业人员;对招标文件质量、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控制价的准确度,在招标合同中明确奖惩条款,因招标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至建设费用增加的,在招标合同中约定单位应承担一定有经济赔偿,同时采用优胜劣汰的方式选用单位。

5、资格预审衙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同时对其单位和拟用项目经理审查其信誉度,对于有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率不用;对于串标、围标、借用资质和弄虚作假的推行经济赔偿,投标保证金没收制度。

6、工程量清单招标为了防止串、围标我们设立最高限价,同时为了防止施工单位有意压低投标价获取中标,我们同时也可设最低价的限价,在评标过程中请评委专家对可能中标的单位进行仔细评审,同时发现问题采用现场答辩。

7、重视合同中风险条款的约定,同时做到甲乙双方共赢,合理约定双方风险,有利理工程管理和顺利的实施,最后保质按期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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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设备采购招投标问题和对策

Abstract:The bidding and bidding work of equipment procurement has an important influence on the development of public institutions, because the bidding work has an important effect on the quality of equipment and the expenditure of funds, so the institutions of the procurement of equipment procurement work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the bidding process of equipment, the existence of these problems restricting the development of public institutions.

Keywords: institutions equipment procurement bidding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采购招标费用比较高,手续比较繁杂的问题,直接影响着设备采购资金的有效使用和设备的采购质量。所以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设备采购招投标阶段的认识,并积极进行优化和规范。

1事业单位设备采购招投标阶段的问题

1.1设备采购费用高

事业单位在进行招投标时都需要进行公开登报、并制定相应的招标文件,同时还要布置招标场所,这些工作都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尤其在出现中标无效的情况下,会导致费用增大。

1.2手续繁琐

在进行设备采购招投标过程中,从设计招标文件到承包商进行签约这一整个过程中都需要进行充分准备,无论是哪个阶段都需要对相关程序进行审查和办理,在所有的环节中必须遵循相关规范标准,如果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那么将会引起比较严重的纠纷。

1.3可能会出现串标和抢标情况

首先在进行比较大型的招投标项目时,投标者之间可能会出现串标的情况,在招投标过程中会出现报价不实或者提高报价的情况,给招投标工作带来困扰,同时增加投标者的损失。另外还有的报价者因为想要尽快获得一定经济效益,或者是迫于业务政策等带来的压力,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会出现不合理低价现象,这一状况会直接引发恶性竞争的问题的出现,导致后期存在偷工减料,延期交货等不规范行为。

1.4招标信息存在缺陷

在设备采购招投标信息时出现不规范现象,主要表现为信息的透明度还不够,招投标信息只是在部分固定网站上,宣传渠道比较单一,参加招投标的人比较少,无法保证报投标工作的公平性。并且在对招投标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时,工作缺乏规范性,为后期中标不履行约定埋下隐患。

1.5招投标过程监管体系不够健全

完善的监管体系可以保证事业单位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且能够更好的稳定设备招投标市场的秩序。在进行招投标工作时,要对各个环节进行监控,不仅主要发挥监管部门的职能同时还需要是其他部门进行配合。但是当前招投标工作中,监管部门工作不到位,缺乏公平公正意识,监管部门监管不力造成招标文件中出现各种陷阱,采购合同中也存在这种的不合理之处。

2事业单位设备采购招投标过程中的优化措施

2.1积极控制采购招投标费用

首先通过网络广泛宣传设备采购招投标信息,加大信息的传播范围和速度。其次对开标场所布置上注重简单有效,降低采购招标费用。最后控制废标发生的概率,加强招标工作的计划性,将整个采购标准控制在合范围内。不随便取消采购任务,同时积极对新投标单位进行辅导,控制招标预算,在保证最低成本的基础上,使中标承包商获得应有利益。

2.2对招标程序进行简化

招投标过程目的是实现双赢,同时对市场进行规范,在当前新的发展阶段,招投标程序应当随着市场的变化而调整。简化招投标手续,使每个环节实现高效透明,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职能交叉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实现集中管理。同时设置专门的机构对工作的开展进行规划和管理,将管办进行分离,实现设备采购的科学性,提高办事效率和办事质量。

2.3降低串标和抢标等行为的发生

首先规范设备采购人员的行为准则,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招投标人员行为。其次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采购招投标过程中协调价格与质量的关系,保证招投标过程的科学合理。最后加强对招投标人员的培训,提高招投标人员的专业素质,对参与者进行考核,坚持持证上岗的原则。

2.4完善招投标过程监管体系

首先完善相关的监督机制,严格监管设备采购招标环节中的不规范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对招投标现场和整个过程进行监管,对采购计划和采购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对不遵守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其次加强招投标信息的透明度,实现信息公开,使更多的供应商参与到采购招投标工作中,节省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最后完善投诉渠道,设立专门的投诉信箱,积极利用网络等媒体,广泛吸收意见和建议,拓宽投诉渠道,积极解决招投标工作中的问题。

3结束语

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直接影响着事业单位的发展和建设,所以在招投标工作中,必须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通过对招投标过程的不断完善,实现设备采购资金的有效利用,同时保证设备的质量,使供应商获得足够的利益,最终实现双赢。通过对招投标过程的不断完善,保证市场的秩序性,促进事业单位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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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建筑市场招投标越来越重要,招投标工作初见成效,招投标不断促进建筑市场的发展,不仅保证了工程的质量,还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收益,但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现状令人堪忧,其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文中将对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介绍,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给出具体的加强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手段。

1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现状及问题

1.1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现状

在国际市场上,建筑市场招投标发展的时间较长,但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发展的时间相对较短,致使招投标工作中还有诸多不足的地方。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的相关法律初步建立,在法律方面规范了招投标工作,提高了工程的质量,保证了工程的安全,预防了腐败问题的发生,但工程中,承包、发包方依旧存在问题,招投标的法律还不健全,招投标工作中不能体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虽然国家已经加大了对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整治力度,但招投标市场仍旧混乱。

1.2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

1.2.1不健全的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但建筑市场招投标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对招投标工作的规定不明确、不细致,致使在执法过程中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条款的不完善,使招投标工作中常出现违法违规操作,甚至有些条款没有具体的法律约束,而仅是从道德角度进行约束的;有些条款对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适当的惩罚措施,不能达到惩戒的作用;有些条款的不完善,使得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不能顺利的开展,加剧了招投标市场的竞争,严重的将影响招投标的结果。

1.2.2不完善的监管与处罚

监管部门不能对监管工作负责,不仅没有监管的主动性,还缺乏监管的意识,监管部门不能对招投标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管,不仅监管的力度不够,而且监管的也不够全面。监管的不完善主要是由于发标单位的负责人受到利益的诱惑,不能严格按照法律进行监管,使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着违法、违规操作;还由于监管部门的能力有限,对众多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不能进行合理的安排,缺少招投标监管的管理经验,缺少招投标监管的管理知识,缺少招投标监管的管理人员,致使监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不能有效的监管。同时,监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适当的惩处,由于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不足,导致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没有相应的依据,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的多重身份也影响监管处罚的实施,监管部门虽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但处罚的力度不足,将不能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不完善的监管与处罚将直接影响招投标的工作。

1.2.3不规范的评标

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中不规范的评标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工作,其中,评标的标准需要规范,才能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评标方法要不断进行改进,才能实现科学评标,准确评标;评标的人员要更加专业,目前,我国专业的评标人员稀缺,评标人员的不足影响了评标工作的开展;对评标人员要进行有效的约束,才能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才能促进评标的良好发展[1]。

2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手段

2.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需要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建立健全招投标法律法规,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开展,预防、减少腐败问题的产生,是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但目前,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要不断完善《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使监管部门能够有法可依,做到全方位的监管,才能制止腐败问题的产生;要对法律中的薄弱环节进行补充说明,根据实际情况,地方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

2.2完善监管机构

目前,我国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着招投标的监督与管理,这样的身份使监管部门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要完善监管机构,将监督与管理进行科学的安排,监督与管理部门要独立进行工作,才能保证监督工作的效果,才能约束管理部门的工作。监督机构要对招投标的工作进行监督,落实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监督各种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解决与招投标相关的事务[2]。

2.3明确监管工作内容

招投标监管的工作内容要明确,在招投标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问题,明确了工作内容,监管工作才能顺利开展。招标环节很容易出现问题,对其监管工作要明确,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招标共作有无干预、工程项目是否公开招标、招标单位是否根据程序进行工作等;投标环节也要进行有效的监管,明确其监管工作,如:投标人是否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排斥,放宽投标人的报名数量,让更多企业参与投标,防治串标、围标。

2.4规范监管流程

建筑市场招投标的监管要不断规范,实现全方位地监管,监管流程要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要备案、对招标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查、招标文件要合法、招标单位的招标信息要真实、评标是否依据评标程序等。

2.5拓宽监管的系统

招投标的监管工作复杂、众多,为了保障监管的效果,可以拓宽监管的系统,设置一些辅助的监管系统,不仅对监管部门进行了约束,也实现了全面监管的目的。首先,采用经济监管,招投标工作中涉及的资金较多,要对其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规范其资金的使用,从而减少不法行为的出现,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的审计,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经济活动进行监管。其次,建立申诉系统,在招投标工作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人进行补偿,在招投标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进行奖励。最后,加强舆论监督,招投标活动通过舆论媒体进行公布,舆论进行监督,不仅可以促进招投标工作的开展,还能遏制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招投标工作通过舆论的监督,听取舆论的意见和建议,招投标工作将不断发展与进步。

2.6加强评标管理

加强评标方法的管理,可以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方法进行评标,改变以往的评标方法,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评标方法,逐渐与世界接轨;加强招标体系的管理,招标单位对工程量进行预算,投标人对其价格进行预算,量价分离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适合企业的发展需要;加强评标系统的管理,随着科技的发展,评标系统可以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网络评标将解决评标人员匮乏的问题,将实现评标资源的共享[3]。

总结: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与处罚不完善、评标不规范等,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开展,相信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管机构、规范监管流程、加强评标管理等手段的应用,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将取得可喜的效果。

参考文献:

篇10

1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建筑工程项目承发包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变化,从最初的政府主管部门计划分配过渡到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自主承揽工程,再发展到有形建筑市场的逐步形成。众多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国家形势的变化不断进行改革,积极参加建筑施工项目的招标投标,成效有目共睹,建筑施工市场逐渐规范,透明度不断提高。但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建筑施工市场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为了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针对当前建筑施工市场出现的问题,必须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联合监管执法的机制,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问题

(1)现有法规体系存在漏洞

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招投标法》中的某些条款存在漏洞,给业主和机构留下了弹性空间,如第十二条赋于项目业主(自行招标或委托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这些条款缺乏法律层面的可操作性,更多的事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目前,招投标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各家的差距非常微弱,而这些法律上的漏洞和弹性空间会对评标结果造成极大的影响。作为对招投标工作管理最重要的法律,《招投标法》应该更注重公平原则,保护各方利益,同时应该制定更详细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开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

(2)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

目前,《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缺乏实施细则,对实践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的操作缺乏指导性。此外,一些条款定义模糊,较难把握,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导致人为干预和腐败现象,致使“暗箱操作”的现象频发。随着政府机构的改革,机构不断精简,人员不断减少,但建设项目却不断增加,项目数量多,规模大,分布广,许多项目法人又缺乏相关经验,必然造成建筑市场的大量问题。此外,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同建筑市场又相对独立,监管力量更加薄弱。从行政手段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仅有惩罚性手段,缺乏有效手段来规范业主行为,这不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

(3)多种方式规避招标

一是假借名义、内定结果。如以时间紧迫等为借口,将工程定义为“形象工程”、“献礼工程”、 安保工程、抢险工程、等指令性项目,不举行招标,而是以党内会议、行政会议的形式直接内定施工单位,规避招标。二是 “借壳上市”,规避招标。因为公开招投标范围不包含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工程项目,有的单位以假合作、假合同、假合股等形式,由这些企业出面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工程建好后再 “买”过来,躲避工程招投标程序。

3 如何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1)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引入招标制,让实力强、信誉高、技术全面的招标机构,避免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防止腐败。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好相关法律法规,并针对当地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定具体的管理措施,政府在招投标工作中只负责监管,提高工作效率,推行网络网络公开办事制度,增加行政工作透明度,防止建筑市场各种违规操作行为,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2)加速机构整合,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管制度。

目前,国内的招投标制度不健全,没有进行统一指导监管的综合部门,主要还是由建设、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日常管理,各自为政,管理分散,甚至是自己监管自己,地方保护主义、多头管理情况严重。为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应进一步加强政府管理,明确各部门分工,完善监管程序,加强执法力度。

(3)加快电子评标系统建设

在完成软硬件建设基础上,通过评标专家培训、招标机构及招标企业的业务培训,促进电子评标系统尽早投入使用,推进IC卡报名系统建设,与农业银行合作开发建立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系统,以有效减少工作差错,提升工作效率。

(4)加强场内招标、场外监管、信息共享、两场联动的工作机制

遏制和依法查处出现的假借资质、违法转包等问题,对诚信履约企业给予政策上的奖励,对失信企业给予惩戒,并继续完善建设工程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通过信用信息在政府公共监管、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市场服务领域的应用,形成守信者得益、失信者惩戒和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导向。

参考文献:

[1] 李海林.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问题与对策[J].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05):166-170.

[2] 任世翔. 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的思考[J]. 装备制造. 2010(01):143-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