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模板(10篇)

时间:2023-07-23 09:16:1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

篇1

社会保险基金绩效评价首先要建立健全指标体系。社会保险基金绩效指标体系设置在实践中应采用“4E”(“Economy”“Efficiency”“Effective-ness”“Equity”)标准,即要考虑社会保险基金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政府参与社会保险基金运作过程,但是由于其中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因此很难制定出统一的绩效评价标准。一般而言,社会保险基金产生的社会效益要比经济效益高,可是又很难找到可以量化的标准来评价社会效益。举例来说,公众感受等评价指标的主观色彩很强,因此很难针对这些指标确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另外,社会保险基金绩效评价标准在制定的过程中,不管采用哪一种程序以及方法,都不可避免地会带上主观色彩。所以,社会保险基金政府审计标准体系并不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因此必须根据特定的经济条件,制定有效的绩效标准体系。本文设定了四大类的22个指标,合计100分。

(一)经济性评价指标。此类指标2个,共10分,分别为管理成本率和公共财政投入率。社会保险基金绩效评价的经济性指标是考核实现预期经济活动时的成本投入。该类指标主要考虑收支过程经济合理、内生交易费用降低等目标。管理成本率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运营成本与此类工作最低成本的比率,如社保经办机构的日常人员及办公经费等,该指标比例越低,经济性越好。公共财政投入率是指财政补助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率。

(二)效率性评价指标。此类指标8个,共40分,分别为缴费率、征缴率、基金结余率、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率、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比、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增长率、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增长率和抚养比。效率性指标是评价产出与投入之间的关系,它表示在产出一定时如何以最小的投入取得该产出,或者是在投入一定时如何获得产出的最大化,其核心就是资源的最优配置。社会保险基金绩效评价的效率性指标主要考察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收支平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等方面。

(三)效益性评价指标。此类指标8个,共40分,分别为医疗保险补偿比例、养老保险替代比率、群众满意度和养老、医疗等五个险种的参保率。效益性是指政府行为的最终效果。社会保险基金在使用过程中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产生的社会效益是否达到当地政府的要求,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用是否满意等。本文采用了医保补偿、养老金替代率、参保率和满意度等作为社会效益的评价指标,重点考察社会保险基金在分配过程中是否实现了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预期目标。

(四)公平性评价指标。此类指标4个,共16分,分别为城乡覆盖率、各种人群待遇差距、文件公开程度和投资运营公开程度。公平性指标反映公民平等享用社会资源的情况。当城乡覆盖率越来越高、各种人群待遇水平差距越来越小,公民的知情率越高时,社会才会越来越公平。本文根据4E的标准和原则,设计了社会保险基金绩效指标评价表。绩效评价表首先按照实际值和评分标准进行打分,经过权重计算后,得出最后得分。本表需要使用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分标准,假设满分和权重,输入打分情况后,即可自动计算最后得分。需要说明的是,所打分数不可超过满分;得分标准要按实际情况或评价小组事先商定;权重可按评价小组集体商定的数字确定,也可按照层次分析法(AnalyticHierarchyProcess)等赋值方法确定。

二、加强绩效信息披露

首先,要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外部审计制度。我国的很多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都建立了外部审计制度,然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还没有建立绩效评估的外部审计制度。目前,我国审计部门,如审计署、财政部监察办和地方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进行审计,但是一般只对社会保险基金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进行审核,缺乏对各个指标全面的绩效评估,通常也不向社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如果拥有独立的外部绩效评估体系,将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实施和执行,也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覆盖人群广、影响面大,因此很有必要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绩效评价的外部审计制度。其次,要公开披露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各级政府要监督各级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披露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评价的有关结果。只有将社会保险基金编制、执行和投资运行等报表和其绩效评价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公布,参保人员才能及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绩效信息。在公开绩效评价的同时,也要向社会公开披露社会保险基金资产负债表、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表、其他资料表、精算情况等。美国对社会保险基金绩效信息披露的非常详尽,将精算方法、对未来假设和采取的措施都在社会保险基金绩效信息报告中予以反映,这一点应该值得我们借鉴。

篇2

1.不能全面准确记录和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负债情况,不利于防范基金风险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社会统筹部分采用的是建立在代际转移基础上的“现收现付制”,而个人账户则是“基金制”。“现收现付制”是按照一个较短的时期(通常为一年)内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率,来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因此,本预算期内的社会保险费收入仅满足预算期内的社会保险金给付需要,一般保留有小额的流动储备金,即所谓“以支定收,略有结余”。这种制度是下一代人供款养活上一代人的制度,属于代际间的收入再分配。“基金制”是指在任何时间点上累积的社会保险费总和连同其投资收益,能够以现值清偿未来的社会保险金给付需要。这种制度的本质是“同代自养”。

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是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作为确认收入和支出的依据,只能反映基金财务支出中以现金实际支付的部分,并不能反映那些已发生但尚未用现金支付的债务,如借入款项的利息、个人账户的应计利息等;这部分债务成为“隐性债务”。“隐性债务”在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中得不到反映,只有在实际支付利息或归还本息时才能体现支出,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不能全面准确记录和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负债情况,不利于防范基金风险。

2.不能进行正确的成本效益核算,不利于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活动的真实结果

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在法律的强制规定下,通过向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征缴社会保险费,或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而集中起来的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具有强制性、基本保障性、特定对象性、统筹互济性、储存性和增值性的特点。

社会保险基金是先征集保险费形成基金,再分配使用。社会保险费是在劳动者具有劳动能力的时候,逐年逐月从其创造的价值中强制扣除一部分,经过长期储存积累,在其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收入减少或中断时,从其积累的资金中为其提供补偿。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角度看,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本金及其应计利息是“负债”,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委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资金,最终是要返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利用时间差和数量差,努力使基金增值,以达到社会保险的保障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运行成本,除机构本身的行政管理经费由财政拨付可不予考虑外,其真正的成本就是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社会保险基金利息。

收付实现制以会计期间款项的收付为标准入账,当收益实现和收到款项的时间不在同一期间时,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录的收益便不能代表活动的真实结果;同样,当费用发生与支付不在同一期间时,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录的费用也不能正确反映当期业务活动所支付的代价。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中关于“第301号科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说明是这样规定的:有条件的地区,年末,按养老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个人账户利息时,借记“统筹养老基金结余”科目,贷记“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结余”科目。这一规定是立足于当年基金利息收入总额大于个人账户应计利息额,也就是统筹基金必须盈余。在全国大部分省市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空账”,甚至养老保险基金赤字造成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困难,需要由中央财政补贴或借款的情况下,收付实现制这一核算办法掩盖了保险基金运行的真实结果。因此,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基础不能公正客观地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成本和反映运行结果。

3.不能全面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不利于提高管理机构的工作效率和绩效考核

目前政策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只能用于购买债券和存放银行,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效益的来源只有银行存款及国债利息。然而2000年以后,国家已经不再发行针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特种国债,其他种类的国债利率还略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国债投资基本上已无利可图。因而,社会保险基金效益的高低取决于银行存款办理的及时性,也就是经办机构的办事效率。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成本分析和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是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政策、提高基金运行效益的重要手段;但在收付实现制上进行的会计核算难以满足这方面的要求-它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成本耗费和绩效水平,不能适应开展绩效管理的需要。并且,社会保险基金同时存在“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业务,若两者采用相同的会计核算基础进行核算,一方面由于现收现付制业务不核算成本,不利于节约费用和绩效的评价与考核;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两种业务同时进行,使得利息成本不能合理分摊、准确核算。这不仅不利于基金管理,也不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使用。可见,收付实现制已不能满足社保基金进行成本核算的要求,对社会保险基金中采用“基金制”管理业务进行全面的成本核算,更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4.不符合政府会计改革的趋势,不利于政府会计改革的顺利进行

在传统公共管理体制下,政府开支是否遵守授权和法律法规要求,是受托责任的首要问题。使用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记录收支,可以作为核查政府履行责任情况的明确依据。但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背景下,绩效最大化、信息透明度、为社会公众维护国有资产等,已成为政府的主要责任。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不能提供符合新公共管理要求的相关财务信息,不能显示财务状况及财务绩效的全貌。

有关研究表明,对于新公共管理体制,政府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具有以下几项优势:第一,权责发生制会计报告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如实评价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营绩效的信息,促进了有效管理;第二,权责发生制为量化计划和活动的效率水平提供了一种机制,以促使政府改进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竞争力;第三,权责发生制给政府部门带来了一种文化的转变,使得管理者更重视政府机构的改革、效率等财务绩效管理问题;第四,权责发生制更适应新公共管理环境下拓展了的公众受托责任要求,增强了财务透明度;第五,全面、持续地推进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会计,可以提供增强财政长期支持能力方面的信息,从而优化政府的中长期决策。

在OECD国家的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的背景下,目前我国正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实际,实施政府会计改革的深层探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也应顺应政府会计改革的浪潮,循序渐进地进行改革。

二、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基础改革的建议

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在实行收付实现制的同时,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统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实行基金制管理的需要,对个人账户采用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以弥补收付实现制的缺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采用什么样的会计核算基础,不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决定,而应与社会保险基金的性质或业务内容相适应,采用不同的核算基础。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执行“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基础是可行的,它既可解决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现行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存在的局限,满足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宏观管理的需要;同时又能促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提高工作绩效。

1.采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基础,可以弥补收付实现制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中的弊病。

如社会保险基金协议存款的核算,就可采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会计核算,即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对协议存款进行日常核算。

核算方法为:(1)转存协议存款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协议存款,贷记:财政专户存款-活期存款;(2)按照协议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协议存款,贷记:待结转利息;(3)按照承诺利率给个人账户计算利息时,借记:待结转利息,贷记:利息收入-个人账户利息;(4)年终将利息收入-个人账户利息结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5)协议存款到期转回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活期存款,贷记:财政专户存款-协议存款。待结转利息的贷方余额,表示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盈余,利息可用于按一定比例提取计息准备金和给个人账户增记利息;借方余额则表示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亏损。这种核算方式不仅能反映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成本与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的真实内容,而且又能克服单一使用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基础的弊病。

2.采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基础,有助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成本正确计量,真实反映社会保险基金财务运行状况和财务成果;同时又能有效地将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绩效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的责任联系起来,促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从“保征收、保发放”向“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的管理目标迈进,为深化社会保险体制改革创造条件。

3.采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基础,能够比较全面、准确地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现在和未来隐性债务的信息,增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可信性和透明度;也能正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持续能力,为政府规避基金风险、实施稳健的发展战略、制定长期的发展政策提供重要依据。

4.采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基础,可以降低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难度,有助于将政府会计对象由现金流扩展为受托责任,更好地反映政府活动和履行这一受托责任的连续性;同时能把社会保险基金运动的前因后果联系起来,提供全面、连续、系统、完整的财务信息,符合政府部门实行绩效管理的现实需要。

当然,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基础由收付实现制向“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转变,不仅需要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修改,还需在立法、人员培训、软件设计等多方面协调配套;更需要政府会计制度的改革,以保证社会保险会计核算的正常有序,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和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

篇3

(一)高度重视,加大学习宣传培训力度

1.强化学习培训。新预算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把针对新预算法的学习培训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制定工作方案,举办专题培训班。

(1)人大系统的学习培训。市人大共举办两次集中培训:一是2014年11月中旬,市人大在__城举办了为期两天的学习贯彻新《预算法》培训班。邀请自治区人大、广西财经学院的专家和教授授课,参加培训的人员包括市人大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县(区)人大主任,分管财经工作的副主任,财经工委主任、副主任以及财政、审计、国资、人社等部门领导和业务科室人员等百余人。二是借助高等院校的师资力量,举办专题培训。2015年6月下旬,组织市人大机关相关委室、市财政、审计、国资、人社等部门以及12个县(区)人大机关54名领导干部,赴江西财经大学进行为期一周的学习培训。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也非常重视预算法的学习培训工作,通过加强领导,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确保学习宣传培训工作有序开展。所有县(市、区)都以不同的方式开展了专题培训。如那坡、田林等县人大常委会采用“请进来”和“走出去”等多种方式开展专题培训。参加人员包含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分管领导、两院主要领导、人大机关全体干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及股室负责人,乡镇长,乡镇人大主席等。

(2)政府及财政部门的学习培训。市领导高度重视,把学习新预算法纳入政府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召开常务会议进行专题学习培训。各级财政部门利用召开会议、普法宣传、外出学习等多种方式,重点向领导干部、全体财税干部、全市财务人员进行培训。目前为止,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均举办过新预算法培训班。通过学习培训增强了各级各部门贯彻实施预算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广泛开展宣传。一是各县(市、区)都积极地通过报纸、网络、板报,宣传标语等媒体大力宣传学习贯彻新预算法,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宣传氛围。二是将新《预算法》全文,新旧对照,权威解读等学习资料汇总整理,编印成册,辑印成册,并人手一册,发送给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和业务科室人员,掀起了学习贯彻新预算法的热潮,强化了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了依法理财的水平。

(二)贯彻实施预算法所取得的成效

1.全口径预算编制体系逐步完善。全市各级政府都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编制预算,建立了包含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的全口径预算编制体系,并注重各本预算之间的衔接,全口径预算编制体系得到逐步完善。

2.预算精细化管理不断加强。2015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

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支出细化编列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其中将部门支出划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并细化到相关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各县(市、区)在编制2015年预算时支出按功能分类全部编列到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经济分类将基本支出编列到款。3.预决算草案报审程序逐步规范化。全市各县(市、区)各级部门编制的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等基本上都能够及时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审查,同时将需向人大备案的事项都能按规定报人大备案。一是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将本级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初审,并根据初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二是政府将预算草案按照法定程序报送人大审查;三是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预算的,按新预算法要求,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2015年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分两次进行预算调整,均严格按照规定报市人大审查批准;四是在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复的预算后,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在20日内下达批复文件至各预算单位。

4.预决算信息公开有序推进。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做到了及时公开预决算报告和“三公”经费预决算。目前市、县两级已在本级人大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基础上,在批准的20日内在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各自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2015年,市本级还公开了政府新增债券情况,举债原因等;市、县两级2014年“三公”经费总决算、各预算单位部门决算、“三公”经费决算以及2014年决算报告等等。此外,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财政政策、财政工作、工作流程等也按规定进行了公开。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得到了有序推进。

5.预算执行管理不断加强。全市各级政府依法加强收入征管,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从2015年起,市一级不再强制下达收入任务,在征求各县(市、区)意见基础上,以年初当地人大审议通过的财政收入预算计划作为全年收入预期目标。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加大力度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完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依法进行预算调整,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科目之间调剂。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和绩效意识,强化重点项目支出、专项资金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探索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资金统筹使用综合效益不断提高。

6.各项预算管理体制逐步完善。一是为了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清理整合各项财政资金,各级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财政部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支出预算执行通报和考核,加强了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强化国库资金管理,根据“一级政府,一级机构,一级国库”的原则,加强国库组织建设,设立市中心支库和县(市、区)支库两级国库机构,建立规范的人员岗位职责分工机制。三是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设立了预算绩效管理专门机构,2015年成立__市预算绩效管理局,部分县(市、区)也相应成立预算绩效管理股,制定了有效的工作管理规程,开展预算绩效项目的覆盖面不断扩大,项目金额不断增多。

7.财税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一是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按照新预算法规定,公共财政预算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从2015年起,一般公共财政预算中有超收收入的,当年不安排支出,只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二是试编财政中期规划工作。目前,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工作部署,选取我市平果县作为全区和全市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试点县,为全市下一步开展财政中期规划积累经验。

8.政府性债务管理进一步规范。根据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严格规范举债程序,禁止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政府债务,确需举借债务时,经同级人大批准,向自治区政府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代为举借。将政府债务资金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且暂时存在资金短缺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严格限制用于竞争性项目、经常性支出,杜绝用债务资金搞中央规定不能建设的政府性项目。

9.重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一是扩大年度预算执行审计范围。在每年开展的市本级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中,将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等全部列入审计范围。二是抓好各类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对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等环节的跟踪,开展好财政存量资金、政府性债务的审计,促进财政资金用好用活。三是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全市年度绩效考评。四是认真完成好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所反映的问题不局限于一个年度内审计发现的问题,而是反映上年度审计报告后至当年工作报告前所有审计项目发现的问题;不局限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除了揭示市本级上年度预算执行存在的问题外,还包括了专项资金审计(调查)、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等内容。

(三)各级人大依法加强和改进财经监督工作

一是把预算审查监督的关口前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基本上都能够提前介入预算编制,对下一年度的预算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预算审查监督的超前性和主动性得到增强。

二是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不断强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把推动全口径预算编制作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重要任务,督促政府健立健全预决算体系,将政府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编制的完整性进一步增强。

三是预决算审查监督方式不断丰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中成立了预决算审查专家组,借助外力提高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水平;在预算执行监督中,积极开展专题调研,坚持定期不定期的听取财政预算执行的情况的汇报,相关的工作机制逐步规范和完善;部分县(市、区)积极探索,开展预算绩效评价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是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各级人大常委会把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定期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从2015年起,市人大常委会还专题听取了审计部门对上一年度审计结果落实情况的报告,并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强化人大对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

(一)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些单位学习新预算法的主动性不够、积极性不高,个别单位存在“与己无关”的态度,缺乏对实施预算法重要性的认识,对预算法的主要内容了解不深不透;一些单位预算法制观念不强,预算管理意识谈薄;社会公众对新预算法的关注程度还不够高,社会监督氛围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财政收支矛盾突出,收支平衡压力大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普遍存在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财政收入质量不够高,非税收入占比过大,上级给予的转移支付有限;另一方面,涉及民生

、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刚性支出不断增加,重大项目需要投入的资金量大,造成了财政收支矛盾突出,收支平衡压力大。此外,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进度偏低,资金使用效益不高。(三)预算编制不够完整,全口径预算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

目前,除市本级和部分县(市、区)完整编制四本预算外,还有部分县(市、区)一般公共预算编制不够完善。一些县(市、区)由于当地国有企业存在少、小、弱等客观情况,多数没有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四本预算之间的统筹衔接关系不够明晰。全口径预算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

(四)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待进一步提升

一些单位对预决算信息公开透明认识不足,预决算公开内容不够完整。少数单位“三公”经费预决算没有公开。一些地方政府及部门所公开的预决算信息过于笼统,没有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具体支出用途,存在财政专项支出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完整的现象。

(五)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滞后,绩效评价质量有待提高

预算绩效评价是一项新的业务工作,工作人员少,业务量大,全面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改革难度较大。绩效评价对各部门预算单位的约束力不强,成果的运用不够完善,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效果不佳。

(六)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不容忽视

目前,全市政府性债务陆续进入还本付息的高峰期。据统计,仅市本级2015年应由政府偿还的债务本息高达41.2亿元。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主要依赖土地出让金收入,而土地出让金收入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政府偿债压力较大,债务风险不容忽视。

(七)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我市国有资产总量不大,国有企业经营面临的困难比较多,负债较高,企业经营效益不佳。至2015年末,全市145家国有企业中有112家企业正常经营,有33家企业已经停产。企业内部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还不够健全,业绩考核等绩效考评制度不够完善。

(八)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待进一步强化

一是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连年下降。由于人口老龄化、医疗服务和技术成本的提高等,使医疗费用快速增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连年下降,2015年统筹基金结余可支付能力仅为5个月,处于预警线以下。二是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断加大,支撑能力下降。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不断扩大,2015年全年养老金基金缺口3.77亿元。年末含各级财政缺口分担补助后的基金滚存结余为9.47亿元,基金支付能力仅为7个月。三是参保企业欠费严重。全市企业养老保险有518个参保单位累计欠费2.43亿元,其中个别企业累计欠费达1.39亿元,追缴难度大。

(九)审计监督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部分县(市、区)的审计监督工作有待进一步深化。一些县(市、区)的审计工作质量不够高,提供的审计工作报告过于简单,有的甚至反映不出任何问题。二是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审计查出的问题重视不够,整改不力,问责力度不够。一些审计发现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个别问题甚至屡查屡犯。一些县(市、区)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审计整改落实报告制度,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形成向人大报告的常态机制有待进一步强化。

(十)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待加强

随着新预算法颁布实施以及财政、养老保险体制等改革不断深入,相关预算管理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明显不足,难以满足新时期新形势下提出的各项新的工作要求。

(十一)一些乡镇人大未能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尚未建立。

(一)进一步加强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增强预算法法治意识

各级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尤其要重视针对领导干部的培训,要把新预算法作为领导干部应知应会的一项法律培训内容。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各部门财务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准确掌握新预算法的具体规定,切实增强学习贯彻实施新预算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新预算法,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为深入贯彻实施新预算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大财源培植力度,挖潜增效,开源节流

狠抓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广辟财源。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做强实体经济,做大旅游业,推动服务业跨越发展,努力实现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平稳增长。依法强化组织收入,确保应收尽收。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尤其加强对“三公”经费的使用管理,厉行节约,优化支出结构。

(三)加强对中央、自治区政策的研究,积极争取上级扶持资金

加强对中央、自治区有关政策的研究,紧紧围绕中央、自治区扶持资金的投向,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加强与上级的汇报衔接,积极争取上级支持,提高项目争取工作的成效。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跟踪服务,加快项目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积极推进全口径预决算体系建设,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

一是进一步深化完善全口径预算体系,加强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明确各类预算的功能定位,提升预算的完整性和统筹性。二是进一步完善政府决算报告。对于提交人大审议的决算报告,要完善类别条目,细化相关报表,增加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的内容,使其全面、真实、综合地反映出年度收支情况。三是在预算草案中应对人大关于预算决议的落实情况和预算年度中需要落实的重大政策措施等予以说明。四是按照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做好细化预算编制工作,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精细化水平。

(五)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增强预算公开透明,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硬化支出预算约束,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尤其要控制行政性支出的增长。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严格执行预算。在预算执行中确有必要进行预算调整的,按新预算法的规定,及时做好预算调整方案的报批等相关工作。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继续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加强超收收入、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的规范管理,加大对财政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完善预算公开工作机制,增强预算公开透明。依法逐步推进部门预算、民生重点支出和“三公经费”公开,主动接受公众媒体监督。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支出责任和绩效意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六)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加强和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及化解机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向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七)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本经营效益

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本经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基金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

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水平,严格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范围。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管理。加大征缴力度,规范征缴程序,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核尽核、应收尽收。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和结余管理,确保社保基金专款专用,运行安全。

(九)健全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

篇4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6年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研合作课题:“我国社保基金运行与监管问题研究”(项目编号:JRSHZ-2016-02006)阶段研究成果之一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我国社保基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收录日期:2016年8月30日

一、社保基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作为一门对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活动事项进行记录和反映的专业会计,有其自身特点。当前,我国《社保基金会计核算制度》(财会字[1999]20号)基本适应我国社保基金的需要。但随着我国社保基金发展及改革的深入,我国社保基金会计核算突显出来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社保基金会计核算归属不明确。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以《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为依据,区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单独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进行会计核算,并没有正式将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纳入政府或事业单位会计体系中。单独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不能全面反映政府的基金预算。

(二)社保基金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近年来,为了规范社保基金会计基础工作,国家各级相关部门相应地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总的来说,我国社保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的总体情况是良好的,但部分社保部门基金会计基础工作仍然比较薄弱,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岗位设置上,未真正实现岗位不兼容与内部牵制的要求。部分社保部门尤其是基层社保部门仍然存在着未按照岗位牵制的要求配备会计人员,一人多职或职位空白现象仍存在,这就使得会计内部管理混乱、人员岗位职责不明。此外,在岗会计人员资质不合格现象并不罕见。加之实际工作中社保基金财务人员缺乏社保基金相关知识,对账目知识机械性的录入,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加强。

2、在凭证处理环节,处理程序不符合规范。一方面原始凭证的处理不符合要求。对原始凭证的审核过程中有些单位不够谨慎,尤其是外来原始凭证的审核与报销环节无法保证其真实合法性;另一方面记账凭证的填制存在较大随意性。虽然大多数单位实现了会计电算化,但是忽视加盖制单、审核、记账的印章的情形时有发生;有的记账凭证摘要不详,无法如实反映所发生的经济业务等。这些都会导致经济业务失真,甚至威胁社保基金的财产安全。

3、在财务报告环节,财务报告数据失真。有些单位为了自身利益,编造会计凭证、账簿甚至报表,歪曲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种“编表”行为,既不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又严重损害了社保人的利益。

(三)基金运行中个人账户成为“空壳账户”,并未实行单独有效管理。个人账户空头运行现象的发生是由于社保局财务部门对理应分别核算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在会计核算时却将两者联合记账,将所收到的社保基金全部计入社会统筹账户,当社会统筹部分难以满足当前需要时,经办机构便会动用具有私人属性的职工个人账户,用以弥补社会统筹账户的空缺。这种挪用个人账户资金的行为,使得本应作为完全积累的独立主体的个人账户有名无实。近年来个人账户的“空账”额更是以每年数千万的速度快速增长,到2015年底已超过3.5万亿元。即使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积累的所有资金用于填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仍然会有较大空额。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广大参保人员参保的积极性,严重破坏了财务的可持续性,甚至会影响到社保基金制度的社会公信力及其可持续发展。

(四)社保基金会计核算基础存在弊端。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我国社保基金会计核算的基础为收付实现制。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初期,这种制度显示出其优越性。随着我国社保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入,社保基金会计核算的内容也在日益拓宽,会计核算不但要记录基金的收支,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安全性及可持续发展性也都成为重要内容。当前继续采用收付实现制对社保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则存在较大弊端。

1、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社保基金财务收支状况,不利于风险防范。收付实现制是以实际收付的现金为收支的依据,这样以来收付实现制核算的社保基金只是反映了基金财务支出中以现金实际支付的部分,而对于那些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现金的事项却不能得到反映,如借款的利息、个人账户的应计利息等,这就形成了“隐形债务”。隐形债务的存在使得社保基金的会计账簿和报表并未如实地准确地反映社保基金真正的财务状况,这使得基金运行风险较大且不利于防范。

2、不能进行正确的成本效益核算,进而不能正确反映社保基金运行状况全貌。社保基金会计制度规定,当社会统筹基金为盈余时,养老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个人账户利息时,应借记“统筹养老基金结余”,贷记“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结余”。而在我国大部分省市社保个人账户为“空壳账户”,甚至养老保险基金赤字造成养老保险支付困难,需要由中央财政补贴或借款,此时使用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则掩盖了社保基金运行的真实结果。因此,收付实现制并不能客观公正地核算社保基金运行成本和反映运行结果。

3、不能全面反映社保基金的运行状况,不利于提高管理机构的工作效率和绩效考核。对社保基金进行成本分析和对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是提高基金运行效益的重要手段。但是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并不能准确反映基金的成本耗费和绩效水平,不利于开展绩效管理。社保基金同时存在收付实现制和基金制业务,若两者都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一方面不利于成本节约和绩效考核;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两种业务同时进行,使得利息成本不能合理分摊。

二、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建议

针对社保基金会计核算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联系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建议。

(一)将社会保险基金核算明确纳入政府核算体系。从属性上来讲,社会保险基金具有公共产品的职能,所以将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划归到政府会计核算体系中,这与社会保险基金本身的属性是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工作的执行部门可以是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会计核算可借鉴西方基金会计的核算模式,即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独立核算基金收支,独立编制会计报表,通过编制合并报表的方式将这部分基金纳入政府会计报表当中。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纳入到政府会计体系中,便于政府统一编制预算。

(二)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会计基础工作,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社保基金会计本身就是社保基金与会计相结合的一个研究对象,因此社保基金会计基础工作,应当协调好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二者通力合作,才能推进社保会计基础工作的完善。在社保基金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与财政金融部门(人民银行、财政部门、证监会、银监会等)一起,共同为信息披露提供行政支持。社保部门应当制定一套基金管理运营方案,而且应当满足全国社保基金管理运营的需要。财政部门制定社保基金会计准则和相关解释说明,但应当根据社保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参考社保基金制度的规定,制定符合社保基金管理需要的会计制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应当及时披露社保基金财务报告,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政府审计部门、外部审计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三)改单一会计主体为双会计主体的核算模式。根据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的特点,分别设置为会计主体进行核算管理。按基金的会计主体构建两套会计制度,如社会统筹基金账户仍采用原社保基金会计制度,个人基金账户应单独设立会计制度与会计科目。

在保证基金安全性的前提下投资运营,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基础,反映个人账户基金的财务状况,具体核算方法如下:(1)分别核算两个账户的相关收入。将统筹基金收入和个人账户收入设置为一级科目,前者核算社会统筹基金收入扣除统筹基金支出的结余,后者核算个人账户收入扣除个人账户支出后的滚存结余;收到的基金收入应当分别计入两个账户中,区分统筹基金利息收入和个人账户基金利息收入,作为二级科目分别核算;(2)分别核算两个账户的相关支出。分别设置统筹基金支出和个人账户基金支出两个一级科目,分别核算归属于两种性质基金的各项支出,通过这种独立的会计核算,使个人账户的各项交易活动的真实数据都能通过会计报表准确、及时地反映出来,有利于从会计核算上先做实个人账户。

(四)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在收付实现制度体系下,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存在先天不足,既不利于基金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内部构架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也没有一套公开透明、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社保基金的长期有效运行将无从谈起,统一、规范、高效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很难建立。

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随着国家财力的不断增强,财政核算最终将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核算基础,但国家财力从弱小到强大必然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这决定了从收付实现制到权责发生制之间不可能直接过渡,要有一个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作为过渡,相对应的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基础也不可能从收付实现制直接过渡到权责发生制,实行修正的权责发生制是必然的选择。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的前提是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别核算。个人账户基金会计核算完全采用权责发生制,统筹基金的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主,仅仅对一些涉及政府资金流动的业务以及具有当期义务的未来支出现值实行收付实现制。

使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作为核算基础,具有许多优点。第一,有利于对统筹基金的管理。在统筹基金中,一方面对一般单位缴费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可以反映一般单位已缴、应缴、未缴保险费的实际情况,便于基金的征管;另一方面对政府的拨款和借款则以现金制进行核算,避免暴露政府社保基金多年存在的“隐形负债”问题,减少政府对新制度实施的行政干预,降低改革的阻力。第二,有利于对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用权责发生制对个人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可以反映个人账户实际应收、应付情况,使挪用基金不能在会计记录上钻空子,有利于保障资金的安全性。总之,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可以真实地反映不同会计期间会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基金管理。

(五)建立社保基金会计信息外部独立审计制度。强化社保基金会计信息独立审计制度,可以提高所披露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质量。具体措施如下:一是注册会计师的选聘由审计委员会决定。建立一个审计委员会,专门负责安排对社保基金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由它来决定选聘哪家会计事务所。当CPA在对社保基金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存在与管理机构不同的意见时,可以诉诸审计委员会。这样不仅可以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还能及时了解到管理者对审计工作的配合情况;二是建立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基金以及责任保险制度,以使CPA免除后顾之忧,有利于他们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独立性。

主要参考文献:

篇5

1.激励方式:惩罚机制与奖励机制。惩罚与问责联系紧密,是问责至关重要的要素。从医疗保险制度化管理的角度来看,惩罚机制会产生积极有效的作用,而从医疗保险绩效管理的角度来说,惩罚机制则会产生相反的作用。与惩罚机制相反的是激励机制。在惩罚机制和奖励机制之间,社会问责通常被认为是倾向于选择前者的,这是因为我们在观念上已经习惯将社会动员与愤怒和抗议联系在一起,与挑战政府的社会运动联系在一起,与要求对那些渎职和滥用决策权的政府官员进行惩罚的活动联系在一起。但是,社会问责还有它有效的一面,即在公民社会和政府之间构建伙伴关系。这种“政府—社会协同作用”的活动方式,不仅使政府和公民双方受益,也使得公民社会活动更富有成效(Ackerman,2004b)。因此,在医疗保险管理中需要建立包括惩罚和奖励两方面的“问责体系”,惩罚要求医疗保险管理者不得逾越法规的界限,奖励促使医疗保险管理者能尽其所能地提高工作绩效,只有这样,这样的“问责体系”才能产生最好的激励作用。

2.问责内容:遵循制度机制或绩效导向机制。依靠制度规则进行管理的公共管理一般被称为“传统公共管理”,强调在韦伯的理和层级指挥链条的基础上构建管理框架。在传统公共管理背景下所进行的传统问责的创新,一般是由政府直接主导,但是,社会在其过程中仍能发挥重要的作用。公共管理存在的另外一种管理机制强调有效的管理绩效,这就是“新公共管理”的核心内容。新公共管理认为严格的过程导向评估管理方法会延缓政府的行政行为,窒息创新。我国医疗保险管理主要依靠传统公共管理方法进行管理,强调传统的韦伯式的行政管理层级模式,社会公民参与管理有限。在医疗保险管理绩效评估或服务质量的评估中,我们的公民参与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影响医疗保险管理绩效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然,医疗保险管理专注于绩效也会产生问题,行政自由裁量权允许行政官僚专注于绩效并研究新的办法去解决问题,这样也许会为他们提供另外的空间。在“制度问责”或“法律问责”与“绩效问责”之间存在一个如何平衡的问题,这就是罗伯特.贝恩所归纳的“问责困境”现象。社会问责的介入有助于解决“问责困境”的问题,在“制度问责”与“绩效问责”之间取得平衡,这是因为公民社会对政府在这两个方面的表现都密切关注,会同时监督政府行政程序和行政绩效两个方面的执行情况(世界银行专家组,2007)。

3.制度化水平:低级与高级。在一个国家,社会问责的制度化建设有三个层级:一是社会问责的参与机制能够纳入政府部门的战略计划中,通过制度和行政程序,要求“基层行政官员”与社会行为体进行协商沟通;二是建立专门的政府机构,其任务是确保公民对行政事务和行政行为的参与,并且成为政府部门和公民之间连接的协调者;三是对社会问责的参与机制进行立法,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在公共政策决策及执行过程中接受社会问责。我国没有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社会问责的参与机制的制度化水平处于较低层次的状态。在医疗保险管理中遵循《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4.参与深度:外部与内部。从总体上看,大多数植根于公民参与的社会问责除了处于较低的制度化水平之外,在参与深度上也处于“低浅层次”状态或者可以说是太“外在化”。“参与深度”常常会与“制度化水平”联系在一起,社会行为体对政府核心事务参与得越深,他们的参与方式与参与过程被制度化的机会就越大。医疗保险管理的监督可分为两类:一是以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为主进行监督;二是成立专门的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后者如广州新医保条例中明确规定,将设立社会医疗保险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通过听取报告、检查资料、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等方式对基金进行监督。这样就实现了医疗保险管理社会问责的参与深度从外部逐渐向内部过渡,但是这一效果不是十分明显,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

5.参与者范围:社会精英与广泛覆盖。传统的参与问责机制存在一种现象,即参与者有限,只有“行为良好”的非政府组织、中产阶级的职业化阶层和中间派的政治人物才能参加问责活动。对社会根基广泛的草根阶层、没有受过良好教育的公民和左翼政治人物参与到问责活动中去进行排斥。在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中组成人员为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在地方实践中,以广东省为例,监委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行业专家代表、学术专家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参与范围进一步扩大。另外广东市“医保公咨委”11人名单中,除市医保局局长张秋红外,其余10名成员均为企业或行业协会代表。但是,可以发现这种参与监督其实仍然是以政府导向为主的小范围的社会精英参与式方式,对其他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媒体、利益团体等有所排斥。

6.问责的政府部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与立法部门。社会问责机制经常是直接指向行政部门。尽管行政部门的工作改进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但是,司法部门也具有同样的重要性,而且司法部门更难以介入进去。同时,立法部门是社会问责有待开采的“金矿”。《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因此,医疗保险的管理监督也不例外,是行政部门监督、行政部门问责,司法部门和立法部门没有起到作用。

二、我国医疗保险管理社会问责体系

从医疗保险管理实践来看,遵循依然是左边的问责机制,激励方式采取惩罚的机制、问责内容主要遵循传统的制度机制、制度化水平逐渐在提高、参与深度逐步向内部过度、参与者范围主要是社会精英、问责的政府部门主要的行政部门。尽管我国《社会保险》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工作职责,同时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责任进行了划分,但是,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对我国的社会保险的监督力度不够,远弱于内部行政监督。主要原因,一是经办机构的责任规避。《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其定期义务向监督委员会就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说明并证明其正当性,但我们的经办机构只进行年终总结报告,由分管领导进行简单的、PPT式的规避责任报告,与会监督委员会成员没有具体的文件数据,无法进行监督问责。二是监督人员的专业化水平。监督委员会成员来自各行各业,水平参差不齐,专业化程度分散,对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报告、流程等理解不透(无法识别经办机构提供的真假数据),难免发生错误监督。从社会精英的角度来看,需要设置专门的医疗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来对医疗保险进行责任管理,制定详细的监督责任,对经办机构的不作为行为和结果进行问责。从广泛覆盖的角度来看,医疗保险监督的专业性决定了广泛监督的盲目性和脆弱性,广泛监督很容易产生片面性,追求社会轰动效应,断章取义,无法进行正确的监督,但是其本身的强有力的监督作用是值得提倡的。所以,理应加强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或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专业化水平,对我国医疗保险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对绩效导向机制的医疗保险社会问责机制建设,主要集中于基金收支平衡和国民健康目标的实现上:一是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具有即时性,是一种以现收现付为基础的预算管理模式,未来的医保方向是实现更高水平的全面保障。因此,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有效方式。二是医疗保障的最终目标是健康,是建立国民健康保险,“三保合一”后医保管理者需要对健康结果负责。我国的国民健康与世界发达国家有巨大差距,国内不同地区之间的差距也比较明显,国民健康指标的改善远远落后于经济增长,不能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健康要求。

篇6

一、政府会计概述

根据会计主体的不同,政府会计是区别于企业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的一个会计类别,反映的是政府所拥有的经济资源、担负的现时义务以及开展的经济业务活动,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涵盖了非常多的内容。按照组织经济资源的来源来进行划分,政府会计的主体应该包含所有依靠财政拨款并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组织,不仅包括行政单位,还应包括部分未与财政脱钩的事业单位。因此,政府会计体系涵盖了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以及部分事业单位会计。

二、政府会计的现状

(一)核算范围不全面

现行的政府会计非常注重预算管理的核心地位,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收付实现制,重点强调的是核算财务收支,从而导致忽略了其他的一些重要内容,政府的某些资产负债状况和成本信息没有得到客观、充分地反映。如政府会计对政府投资情况的反映通常将其作为支出进行处理,而不是进行投资资产的核算,将会造成少计资产,严重者甚至导致投资管理失误、国有资产流失。政府会计中对固定资产的核算也存在不计提折旧、提取固定基金等问题,从而导致虚增资产和净资产的问题。此外,政府会计对负债的核算范围也不够全面、成本信息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在受益期内均衡分配,都将导致核算结果达不到客观合理。

(二)会计体系结构不合理

政府会计体系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三部分,虽然同属一个体系却分别按照不同要求设置了不同的会计科目和不同格式的财务报表,没有一个统一的会计制度。这就会导致财政总预算会计无法客观真实地反映下拨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也就无法有效控制和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评价资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率。

(三)无法满足多元的信息需求

政府会计以预算管理为核心,形成的财务报表及信息多侧重于反映预算的执行情况,因此满足的多为内部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而政府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却无法通过政府会计提供的报表获取有价值的信息。

三、构建基于绩效管理的政府会计体系

(一)会计目标

会计目标包括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基本目标贯穿会计理论体系的始终,反映的是会计行为的基本价值;具体目标主要回答三个问题,即会计信息提供给谁、包含什么内容以及提供的目的是什么。构建新的会计理论体系应首先解决好这两个目标的明确工作。基于绩效管理的政府会计基本目标应侧重于受托责任观,并兼顾决策有用观。

政府行为是非营利性的,与企业不同的是并不追求经济利润最大化,因此政府会计目标以政府职能为基础,首先应反映政府的投入产出、资产债务,其次还应反映政府调用资源的利用情况,最高层次应反映资源投入的效率和效益以及政府运营的不确定性与风险。

(二)会计主体

确定会计主体是构建会计体系的核心,我国原有的政府会计主体只体现了组织主体,不仅包括行政单位还包括事业单位,不同的会计主体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也不同,容易造成混乱。构建新的会计体系应引入基金会计主体,即按照财务资源用途的不同来分别进行核算和报告其收支情况及运营结果。

基于绩效管理的政府会计体系在确定组织主体时应分别考虑核算和报告的需要。核算主体的确定可继续使用原有的做法,即只包含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政府性基金,而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应作为政府的一项资产进行核算和披露。报告主体的确定应以受托责任为基础,考虑其是否承担公共的受托责任以及是否存在绩效评价的信息需求,因此各级政府以及行政单位、接受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应作为报告主体,而与各级政府财务报告相关的非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政府控股企业的信息应以附注或附表的形式列入政府财务报告。

确定基金会计主体应首先按照资金用途的不同分别设立基金,以基金为单位组织财务收支并进行会计核算,不同的基金应分别单独进行核算和报告。具体来说,对于某些具有特殊意义的专用资金以及大型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基金核算和报告方式,更好地对其进行绩效评价。

(三)会计核算基础

现行的政府会计体系的会计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通过直接记录货币收支可以精确地衡量预算对经济的影响,为国家选择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一定的便利性,而且操作简单易理解,数据处理也较为容易和快速。但是,收付实现制与受托责任制的要求不符,产生的会计信息没有较好的相关性,不能为部门考核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且不利于全面反映政府的资产和负债、面临的风险等,对于绩效管理所能起到的作用具有局限性。

权责发生制的最大优点在于能够如实反映政府的资产和负债,通过正确反映各期成本也能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有助于政府绩效的改进,对于政府绩效管理来说能提供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但由于其核算原理较为复杂,在实际操作时非常繁琐,因此全面推进权责发生制也就意味着成本的大幅提升。

(四)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是对会计核算内容的具体化,也是对会计对象的进一步分类。设置会计科目的基础就是明确界定会计要素,构建基于绩效管理的政府会计体系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就是合理界定会计要素的组成,以及明确各会计要素的定义。

资产应定义为过去的事项或交易引起的、由政府控制的可以为政府提供未来使用价值的经济资源,应分为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尽可能确认和披露更广泛的政府资产。负债应定义为政府承担的付出资源或未来资源的现时义务,不仅包括显性负债还应包括隐性负债,比如做出的某些承诺或环境负债等。净资产的定义是以资产和负债为基准的,由资产减去负债的净额为净资产,政府净资产反映的是政府履行公共责任的持续能力,只有资产和负债的确认符合对称性原则要求时才能正确反映政府绩效。收入是指能够实际为政府带来的可支配经济资源,不仅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还应包括预算外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等,应对收入进行更科学合理的分类,并分e采用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双重核算系统,才能更好地满足政府会计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要求。政府的支出是指政府在履行公共责任时付出的经济资源,应与其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匹配,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全面确认政府的支出,即付现成本和非付现成本,才能正确反映政府总的耗费的经济资源。

(作者单位为东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鲍国昀.透明政府、绩效政府的会计改革发展研究[J]. 2014(5).

[2] 颜晔锋.论绩效管理视域下的政府会计改革[J].时代金融,2015(11).

篇7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2021年收支预算总表(功能分类科目)

二、2021年收支预算总表(经济分类科目)

三、2021年收入预算表

四、2021年支出预算表

五、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表

六、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七、2021年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八、2021年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预算表

九、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2021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十一、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二、项目预算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夏津县城市环卫和园林绿化中心为县政府直属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成立于2019年5月份,夏津县城市环卫和园林绿化中心现有在编人员44人,其中事业编制41名。公益岗11人。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3名。

 

一、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园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参与拟定全县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园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执行。

(二)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城区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园维护与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参与审查工程建设项目中城市规划区内有关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园建设等设施的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组织开展城区园林绿化科研攻关、科技成果鉴定的申报和推广工作;负责对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管理指导全县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的评选工作;

(四)负责城区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广场(景区、公园)设施的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城区小型绿地、环卫、公园设施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小型急需或临时性建设任务。

(六)负责辖区的道路保洁;负责辖区的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转运工作;负责辖区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统一管理、清运、转运;负责辖区公厕管理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单位)部门预算包括:夏津县城市环卫和园林绿化中心。

 

 

 

 

 

 

 

 

 

 

 

 

 

 

 

 

 

第二部分

 

 

2021年部门预算表

 

 

 

 

 

 

 

 

 

 

 

 

 

 

 

 

 

 

 

 

 

 

 

 

 

 

见附件:2021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和

重要事项说明

 

 

 

 

 

 

 

 

 

 

 

 

 

 

 

 

 

 

一、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总体情况(不含政府性基金收入)

2021年收入预算为  4634.3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4634.34  万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0 万元,事业收入 0 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0 万元,其他收入 0 万元,上年结转  0万元。

2021年支出预算为 4634.34 万元,其中:

1、按经济分类科目:基本支出350.94 万元,占支出预算的 7.57 %;项目支出 4283.40 万元,占支出预算的 92 .43%。

2、按功能分类科目: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2778.12  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45.95万元,卫生健康支出(类) 0 万元,农林水支出(类) 1810.27 万元。

(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21年财政拨款收入预算为4634.34 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4634.34 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 0 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0 万元。

2021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4634.34 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2754.84 万元;社会就业和保障支出(类)  45.95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3.28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纳入预算 4634.34 万元,比上年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环境卫生(款)城乡社区环境卫生(项)增长12.20 %,主要原因是:由于去年资金紧张,加上疫情期间,有一些项目未进行实施,今年一些项目需要实施,所以预算收入增加。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功能科目)为  4634.34万元。其中: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778.12 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及所属单位等机构人员工资、日常运转以及完成部门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项目支出。比上年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环境卫生(款)城乡社区环境卫生(项)增长16.02%,主要原因是:去年资金紧张,加上疫情期间,一些项目未予实施,今年一些项目需要实施,所以支出增长。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45.95万元,主要用于机关以及所属  个单位等机构的离退休工作人员支出。比上年增长12.07%,主要原因是:由于部分人员增资。

(3)卫生与健康支出 0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医疗支出。

2、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预算(经济科目)情况

2021年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预算 350.94 万元,其中,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 350.94 万元,包括:

(1) 人员支出 337.66 万元,按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主要包含:工资奖金津补贴、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社会福利和救助、离退休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对事业单位经常性补助等。按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主要包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2) 日常公用支出 13.28万元。按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主要包含:办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购置费、委托业务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维修(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设备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对事业单位经常性补助、对事业单位资本性补助等。按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主要包含: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3、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21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预算 0 万元。

2021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为 0 万元。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本单位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相应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

二、重要事项说明

(一)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 0 万元,其中:财政拨款安排 0 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我部门共含事业单位  1家,为  城市环卫和园林绿化中心。上述单位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预算拨款共计2778.12万元。

(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情况

2021年,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共 0.1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 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 0 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0 万元,公务接待费 0.15 万元。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预计0个团组,共计  人。

2、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数:购置数0 辆,保有数0 辆。

3、国内公务接待的预计批次及人员:预计5批次,共计39人。

2021年公务接待费 0.15 万元,比2020年增加0.15万元,因2020年疫情期间,项目减少,无公务接待。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部门及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 109辆;价值10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 0 (台、件、套),总价值 0万元。

2021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0(台、件、套),总价值 0 万元。

(五)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21年本单位实行绩效管理的财政拨款项目共 7 个,涉及财政拨款 4283.40 万元。其中1项目绩效目标表见附件。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县级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县级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指单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包括:教育收费、社会公益机构接受的公益捐赠收入,以及幼儿园接受的捐赠收入等。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六、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差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县级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一、相关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说明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支出: 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支出(项)支出: 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城乡社区管理事务)(项)支 出: 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

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其他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支出(项)支出: 反映其他用于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 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 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 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款)其他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支出(项)支出: 反映城乡社区道路、桥涵、燃气、供暖、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等公共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方面的 支出 。

篇8

一、引言

截至目前,由于统计口径不同和隐性负债的不透明,我国地方政府隐性负债统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各个机构与学者估算值不尽相同。国际清算银行显示2017年底政府债务余额约为38.8万亿元,减去官方数据显性负债29.9万亿元,可以估计隐性负债约为8.9万亿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报告显示2017年底增扩概念的债务、预算内政府债务(官方数据,仅包含中央政府债务、地方政府债券和显性负债)分别为54.8万亿元、29.9万亿元,可以推出2017年底隐性负债约为两者之差24.9万亿元。中国社会科学院张晓晶等在《中国去杠杆进程报告(2017年度)》中指出,2017年地方融资平台债务约30万亿元,是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最大部分。一方面,大量的隐性负债客观存在,隐含着巨大的风险;另一方面,对这部分负债不能有效衡量和披露,也就不能有效控制。因此,借助政府会计改革的契机,全面梳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形成路径,进而找到有效控制的策略成为亟需研究的问题。

学术界对隐性负债的研究思想主要包括:一是隐性负债的界定与识别问题。学者们普遍基于世界银行经济学家Polackova的财务风险矩阵[1],从经济学视角进行定义和研究。隐性负债指的是虽然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政府职能中隐含着应当承担的“道义”责任,或者出于现实的政治压力而不得不去清偿全部或部分已经发生的债务[2]。它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形成和迫于政府职责承担两个方面[3]。由于隐性负债举债方式的多样性和隐蔽性,识别其不能仅考虑融资主体和方式等合同及法律规定,其认定的核心在于法定债务限额之外,即是否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推定构成财政兜底[4]。

二是隐性负债风险来源和后果问题。一些学者对目前隐性负债风险来源进行分析。新《预算法》颁布后,融资平台逐渐被清理或谋求转型,隐性负债风险来源发生改变。债券举债规模的限制和稳增长的需要,促使地方政府借助PPP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继续变相融资[4]。由于此类融资仍然是地方政府引导,且较大部分不会表现在地方政府或者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会带来较大的隐性债务风险[5]。虽然部分融资平台触碰到了“防风险”的监管底线,但是地方融资平台在PPP、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专项建设基金等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整体依旧有生存空间[6]。故地方政府风险区不局限于投融资平台,来源呈现多元化的特征。另一些学者根据政府负债引发的风险后果分类型进行研究,大体分为三类:长期资不抵债造成的规模风险[7-8];短期的偿债压力造成的流动性结构风险[9-10];债务增长过快导致的增量风险[11]。

三是政府负债信息披露问题。政府会计改革对地方政府负债增长有抑制作用[12],但目前的政府负债相关准则仍有较多不完善之处,特别是未置换的政府存量负债、具有担保和救助责任的或有负债、政府的社会保险责任等尚未规范如何进行核算和反映[13]。为了反映负债资金的全貌,应该对地方政府债务按照“多元会计主体”进行重分类,形成含有项目负债、运营负债、承诺负债的债务信息体系,进而划分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14]。为了规范负债信息报告与披露,可以将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根据负债形成原因按照金融负债、运营负债和承诺负债进一步科学分类,然后细化到列报科目[15]。由于政府债务信息存在承债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的错位,建议拓展政府债务主体至部门会计主体、项目会计主体、基金会计主体、地方政府合并主体,建立地方政府独立的债务报告制度[16]。在获取政府负债信息后,针对三类信息需求者的不同需求,分别从负债决策阶段、借用还阶段和评价阶段构建政府负债信息分析体系,以便管理政府负债的全过程[17]。

现有研究成果对我国地方政府隐性负债的客观存在予以肯定,对隐性负债导致的风险分析与防控都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给出了建设性的对策。但是,现有研究也存在一定局限性:第一,采用经济学视角研究更加侧重于政府隐性负债总量和结构研究与风险计量研究,难以基于政府主体的运营和管理视角研究隐性负债的分类和管理问题;第二,现有研究存在概念界定不清晰的问题,隐性负债、显性负债和或有负债等概念在不同学科的研究中存在概念交叉和混淆的状况,需要进一步厘清;第三,隐性负债的风险控制不是只估计出一个金额就可以做到,而是需要全面梳理隐性负债的形成路径,针对不同的路径采取不同的措施予以控制,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第四,罗伯特·卡普兰曾经说过“没有衡量就没有管理”,梳理隐性负债的形成路径仅仅是第一步,全面有效地衡量隐性负债才是控制的前提。

二、隐性负债的概念界定

隐性负债是涉及政府的道德义务或预期责任的负债,这些债务并非法律或合同规定,而是基于公众的期望、政治压力以及社会对其理解的国家的整体作用而由政府承担的义务[1]。隐性负债是没有统计披露出来的政府义务,是和显性负债相对应的概念,是经济学范畴的概念。从管理学范畴来认识负债是基于一个主体研究义务的承担与偿还,这不是隐性和显性的问题,而是确定与不确定的问题。确定的负债是一个主体应该承担的偿还义务,不确定的负债是一个主体不一定要承担的债务。负债是一个会计要素,其信息由特定主体的会计信息系统予以确认计量和报告。确定的负债是按照其确认的标准以确定的金额在相应的会计期间中确认和报告,不确定的负债按照导致负债不确定的因素进行分析,以当期负债发生的可能性为判断依据确认为预计负债或作为或有负债予以披露。隐性负债和或有负债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一是从两者的定义内涵来说,“隐性”强调的是没有显露出来的政府应该承担的道义责任或其他义务,或有负债是会计学的概念,“或有”强调的是负债发生的不确定性,一个主体是否要确认一项债务需要根据未来某个条件发生与否才能确定。二是从两者的范围来说,隐性负债既包括政府确定承担的负债也包括政府可能承担的负债,可以划分为“直接负债”和“或有负债”两部分,在范围上二者具有部分重叠性。三是信息披露不同。隐性负债的“隐性”是指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的、没有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出现的负债,也包括没有在会计信息系统中确认和报告。“或有负债”部分可以根据其发生的概率确认为预计负债或在政府财务报告中披露,“直接负债”部分在满足了会计确认三个条件之后,即可确认为当期负债。考虑到隐性负债和或有负债存在既相互包含又相互区别的关系,从管理学视角研究隐性负债,一是根据负债发生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将隐性负债划分为“直接负债”和“或有负债”部分,更有利于对隐性负债进行完整的信息披露和流程管理;二是对确定和不确定的负债按照会计标准进行报告并纳入政府负债信息系统,可以为经济学视角研究隐性负债的风险和控制提供信息依据,或者说为经济学视角的隐性负债显性化提供方案。

三、我国地方政府隐性负债形成路径的梳理

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债券举借债务,基于限额控制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政府的债券融资规模、融资平台公司置换和清理存量债务,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导致大批融资平台转型或者被关闭。由于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制约和地方政府资金需求的内在驱动力,目前地方政府隐性负债来源已不局限于原来的投融资平台,呈现出更加多元化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路径:

(一)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农村社会保障缺口等形成隐性直接负债

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农村社会保障缺口等途径形成的政府负债,由于政策原因没有纳入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核算或披露。以养老金为例,2019年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的《中国养老金精算报告2019—2050年》,通过精算预测了养老金“大口径”当期结余(包括财政补助)将于2028年出现赤字-1181.3亿元并不断扩大,累计结余将于2017年达到峰值并在2035年耗尽。对于养老金耗尽之后的缺口,势必形成政府隐性直接负债,增大了财政压力。从管理学视角来说,“统筹+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制度客观上已经形成了地方政府应该支付未付的养老金,而现金制的核算方式没有在会计信息系统中反映该项负债,从而形成政府受托和运营管理养老金过程中的隐性负债。

(二)投融资平台违规举债形成隐性或有负债

根据新《预算法》和国务院43号文《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的限制,投融资平台需要进行分类转型为国有企业、剥离政府融资职能或者撤销,其产生的存量负债也在2014—2018年逐渐置换完毕。从2015年开始,全国1.2万家地方融资平台要转型,但目前转型较慢,且部分转型后的融资平台仍然存在违法违规举债现象,形成地方政府隐性负债。如财政部查处巴中市政府2014—2015年为支持四川巴中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借款融资,由市政府、市财政局向相关单位出具承诺函,共涉及合同金额23.12亿元,其中14.13亿元在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后继续到位;驻马店市政府2015年9月通过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承诺将驻马店市公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息列入市财政中长期规划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涉及资金6.4亿元。尽管融资平台会随着转型管理力度的增加而逐步减少政府融资额,但是目前为止仍然是政府隐性负债的形成路径之一。

(三)利用政府与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形成隐性或有负债

随着政府融资平台的逐步转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也不断多样化,主要包括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一方面转变政府财政资金管理模式,通过合作治理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另一方面通过吸引或撬动社会资本在公共领域的投资而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数量,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质量,进而拓展社会资本在公共领域的投资渠道。然而,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也在形成不同形式的隐性负债。

1.利用假PPP项目形成隐性或有负债

PPP的兴起与规范源于2015年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明确了在多个公共服务领域里推广PPP模式,但PPP在迅速发展中也埋下了隐患。根据财政部PPP中心的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2018年年报,2018年12月管理库中的PPP项目比2017年12月净增1517个、投资额净增2.4万亿元,截至2018年12月末,管理库项目累计8654个、投资额13.2万亿元。与此同时,财政部等部委也因为PPP项目存在的多种问题对入库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清退项目个数和投资额分别为2557个、3.0万亿元,通过清退不合规PPP项目来减少地方政府隐性负债的形成。

2016年财政部、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坚决杜绝PPP项目各种非理性担保或承诺、过高补贴或定价,避免通过固定回报承诺、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2017年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要求集中清理已入库项目,警惕运用PPP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规范PPP项目运作。可以说,这些政策都是对PPP项目实际运营中导致的隐性负债问题的回应。

2.利用假政府购买服务形成隐性或有负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作为重要改革任务,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理念在于有效利用市场主体和社会非营利组织主体运营管理的优势,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与之进行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非常广泛,科技、养老、教育和医疗等领域都有涉及,好的合作可以有效促进相关领域的发展和繁荣。然而实践中,存在大量合作不规范形成隐性负债的问题。2017年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不能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不得虚构或越权签订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3.建立承诺回购、明股实债的政府投资基金形成隐性或有负债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和《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的颁布与实施,旨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实践中随着政府投资基金规模的扩大,也存在产生隐性负债的隐患。以政府引导基金为例,根据投中研究院数据,截至2018年6月底,国内共成立1171只政府引导基金,总规模达到5.85万亿元(含引导基金规模和子基金规模),政府引导基金本身总规模约1.46万亿元~1.76万亿元。高速增长的政府投资基金也隐藏着较大地方政府隐性负债风险,其主要通过承诺回购、明股实债的形式,形成了地方政府隐性或有负债。

(四)政府隐性担保形成隐性或有负债

此路径主要包括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国有企业未弥补亏损、行政事业单位无法偿还需要兜底的负债、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国有银行掌握着大量居民存贷款业务而不能倒闭,国有企业与国民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事业单位为国家教育、卫生、市政管理等方面的正常运行提供支持,这些机构一旦出现巨额负债无法偿还,可能转变成政府的隐性负债。如2018年5月,天津最大的国有房企天房集团爆出信托兑付风险,在四大行等多个机构负债总计1830多亿元,这些负债政府并没有承诺和担保,一般需要企业自己偿还,属于个体风险。但个体风险将会影响公共风险,如果最终确实无法偿还,政府基于风险、公共责任的考量很难不兜底,此时属于其他主体的负债就转化成了政府隐性负债。由于此途径负债是否转化、转化多少形成政府隐性负债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而清理难度很大。

(五)其他违规举债项目形成隐性或有负债

此路径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利用融资租赁、违规承诺、信托理财产品、信托贷款、私募债等渠道违规融资,形成隐性或有负债。与路径(四)相区别,此类含有地方政府违规担保形成的隐性负债。以财政部专项查处案为例,2013—2015年成都市新都区政府批准其区属国有公司利用银行贷款、信托产品、私募债等形式融资23.22亿元,2015年将其中22亿元继续划拨给街道办、行政事业单位等;2017年3月,来宾市人民政府同意该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利用售后回租方式将没有收益的市政道路、防洪堤等公益性资产融资15亿元。

四、按照形成路径对隐性负债进行重分类

由于隐性负债覆盖的范围很广,将隐性负债划分为直接负债和或有负债两部分后,直接负债对应着一条形成路径,或有负债对应着四条形成路径。后者涉及投融资平台违规举债形成的、政府与社会合作形成的等,每条路径形成的隐性负债类似,但是各路径之间隐性负债差异很大,难以采用相同会计控制策略进行四条路径的隐性负债控制。按照形成路径对隐性负债重分类:一是根据各个路径采集隐性负债信息,可以覆盖几乎所有隐性负债,有利于会计信息系统初始数据的完整收集;二是隐性负债按照形成路径重分类后,可以根据路径划分为运营管理过程形成和违法违规形成两大类,对于前者应该纳入以会计信息系统为主的信息披露体系,对于后者应该全面清理使得负债显性化,形成路径决定着隐性负债形成的合规性,进而对应了该路径负债会计控制的总体策略;三是隐性负债形成的路径不同,负债的运营管理过程不同,导致了信息披露难点也不一样,需要分路径确定。

在将地方政府隐性负债按照管理学视角分类为直接负债和或有负债两部分基础上,根据隐性负债的形成路径对隐性负债进行再次分类。直接负债部分形成路径即为政府中长期政策形成的社会保障缺口等,或有负债部分形成路径即为投融资平台产生、与社会机构进行项目合作产生、隐性担保产生和其他违规举债产生。在此基础上设计总体会计控制策略。隐性负债并不都是违法违规形成的,仍然有政府运营管理过程中正常形成的隐性负债。对于政府中长期政策形成的社会保障缺口和政府隐性担保形成的隐性负债,需要分为直接负债和或有负债予以确认、计量和报告,纳入信息系统;而对于违法违规形成的隐性负债,属于投融资平台违规举债和其他违规举债形成,不属于政府正常运营管理形成的负债,应建立清理和问责机制,并完善后续的监督评价制度。

五、我国地方政府隐性负债的会计控制策略

(一)分路径设计隐性负债具体控制策略

解决我国地方政府隐性负债控制的方案就是建立可以纳入几乎所有形成路径隐性负债的、以政府会计信息系统为主体的信息披露体系。明确了控制各路径隐性负债总体会计策略之后,需要根据各路径隐性负债具体情况,确定负债清理或信息披露策略,如图1。

1.设置基金主体核算政府中长期政策形成的隐性负债

此类隐性负债为政府运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如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此类负债长期存在,应该为此类隐性负债按照基金类型设置基金主体核算,如养老保险基金主体,按照权责发生制完整核算负债资金运动过程。负债信息通过报告和附注披露进入个别主体财务报告,一级地方政府作为会计主体合并自身负债和托管负债,形成本级政府负债报表,最终纳入政府综合债务报告体系。

2.全面清理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隐性负债

此类隐性负债为违法违规产生的,是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负债,需要清理。主要由两条路径产生,一是投融资平台未清理完成的存量隐性负债或者投融资平台新增的隐性负债,二是利用融资租赁、违规承诺、信托理财产品、信托贷款、私募债等渠道违规融资,形成隐性或有负债。对于这两条路径产生的负债,如果是2014年之前形成的,应该通过债务置换使其显性化,确认为政府直接负债中的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应付短期政府债券等项目,通过报告和附注披露纳入政府主体财务报告,最终纳入政府综合债务报告体系;如果是2015年及之后形成的,应该进行隐性负债清理和违规情况问责,要求清除所有违规的隐性负债,如通过融资平台违规融资的需退回所有资金,违规出具承诺函的需撤回承诺函并提前兑付本息,并倒查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3.与社会机构合作形成的隐性负债项目化核算

由于此路径隐性负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目前财政部查处问责的此类违规融资形成隐性负债案例较少。根据海通证券2018年9月底统计结果,目前审计署和财政部披露违规原因的举债案例有33笔,其中违规承诺案例17笔,通过融资平台举债6笔,与社会机构合作形成隐性负债的案例较少,主要涉及财政部披露依托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违规融资案例。

即使此路径隐性负债隐蔽监管难度大,但是出于信息公开的需要,如果不纳入信息系统,将会造成更严重的违规举债问题。应先将与社会机构合作产生的所有负债项目化核算,纳入信息系统,如果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再进行隐性负债全面清理和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如政府投资基金签订回购协议的,终止协议,不再回购。具体会计控制策略如下:

(1)PPP形成的隐性负债,由于债务决策主体、承债主体、资金使用主体和资金运营主体的不一致,无法仅通过政府会计主体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负债信息报告与披露,虽然财政部的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可以预警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但这种预警系统是通过计算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占比是否超过红线10%来粗放地判断,无法给出PPP融资形成的负债规模与负债结构详细信息,也无法反映PPP项目负债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所形成的资产情况等。在此情况下,建议进行项目化核算,考虑引入项目会计主体,形成项目负债,在个别主体财务报告上详细报告与披露此路径形成的隐性负债信息。(2)政府购买服务形成的隐性负债等,运用部门会计主体核算,形成运营负债。(3)政府投资基金形成的隐性负债,运用基金会计主体核算,形成承诺负债。虽然变成了多元主体,但各个主体都通过政府会计准则的规范进行负债核算,之后可以进行报表合并。一级地方政府作为会计主体合并自身负债和托管负债,形成本级政府负债报表,最终纳入政府综合债务报告体系。

4.分类揭示政府担保形成的隐性负债

此路径负债只有得到足够证据判断已转化成政府隐性负债,才能确认为政府主体的负债,故确认时点问题较为关键。对于未披露能否偿还或者没有足够证据表明不能偿还的,不能纳入政府会计信息系统,应该通过国有银行年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及其他分析报告加以揭示负债规模、结构和风险等情况,通过此类分析报告纳入其他债务报告体系。

对于有足够证据表明不能偿还的,应该分类揭示: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确认为预计负债,进而报告和披露;不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在政府主体财务报告中进行披露。通过报告与附注披露,负债信息进入政府主体财务报告,最终纳入政府综合债务报告体系。

其中,对于国有企业未弥补亏损纳入政府报表的问题,政府会计准则有一定涉及和规范。根据《关于〈政府会计准则第X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政府合并财务报表主要以预算领拨关系,辅之以行政隶属关系判断合并主体范围。那么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属于合并主体范围入表,不论是独资、控股还是参股的国有企业,不需要考虑控制概念来判断是否进入政府财务报告的合并主体范围,应该将国有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入表[18]。那么,国有企业未弥补亏损正常情况就可以通过报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监控。如果未弥补亏损过大,导致国有企业自身无法偿还,政府若选择救助,未弥补亏损就转化成了政府的承诺负债。

(二)完善隐性负债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体系

2018年颁布的《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要求进行预计负债的确认和或有负债的披露。2018年,《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将逐步形成并完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因此,权责发生制的政府会计改革为隐性负债的“显性化”提供了条件。但是,目前的政府会计准则和制度存在两个局限:一是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基础尚未涵盖政府资金运营管理的全部,比如社会保障基金的会计核算尚未实行权责发生制,也就无法全面确认和计量政府所承担的相应负债;二是以部门为主体的政府会计核算系统尚无法对政府合作事项所形成的或有债务进行确认和报告。这两个局限致使多条路径形成的隐性负债无法显性化。因此,为全面客观地反映政府负债信息,政府会计的后续改革策略包括:

第一,拓展权责发生制会计确认基础。所有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都应采用权责发生制,一方面清晰地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所形成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另一方面形成基金会计主体的个别财务报告,进而在政府层面进行报表合并形成一级政府负债报表。统一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纳入统一的会计核算框架,一级地方政府得以运用基金会计主体的资产负债表信息,合并所有自身负债和托管负债如社会保险基金缺口,最终才能正确衡量隐性负债的总规模,将此部分隐性负债信息纳入政府综合债务报告体系。

第二,拓展会计核算主体。将政府会计主体拓展至多元会计主体,通过部门会计主体、项目会计主体、基金会计主体归集地方政府隐性负债信息,形成个别主体财务报告,完整反映各个主体隐性负债资金的融资与运用情况,最后通过一级地方政府予以合并,形成一级政府的债务报告,纳入政府综合债务报告体系。

篇9

目前,我国政府预算管理的基本格局由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组成。公共财政预算指的是一般预算,它是财政部门最常见的预算形式,划分为中央政府预算和地方政府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了支持某项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对国有资本实行存量调整和增量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社会保障预算是指国家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救助和补给,以便实现国家社会保障职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而编制的预算。这四大预算有机衔接组成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所谓“全口径”,指的是全口径财政收入和全口径财政支出,它包括预算内收支与预算外收支。而“全口径预算决算”,即监督主体通过一系列方法和措施将政府所有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预算和决算的法制化运行机制。全口径预算决算是财政预算管理的一种模式,预算管理的范围不仅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监管,而且包括政府性债务和或有负债的监管,是防范财政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这里说的全口径预决算,就是在预算决算管理上不能有例外,该纳入财政预决算的收支项目都应纳入,不能让一些政府公共财政资金游离于预决算之外,搞“体外循环”,不受监督。也就是说,按照“全口径监督”的原则,政府各项收入和支出预算全部纳入部门预算,预算外资金以及预算超收收入的支配也应纳入预算范畴。包括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以往由于相关制度不完备、体系不健全,加之编制手段、技术以及条件的限制,在地方政府预决算管理中,一些预算外收入、非税收入、债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企业利税减免未能全额纳入预算,一些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仍在预算外循环。突出反映是数量较大的土地出让金、政府性基金等财政收支,均没有纳入全口径预算决算管理,预算编制不够完整、精准度不高,预算执行约束力不强,项目支出缺乏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未能充分发挥。针对这些问题:

一要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规范预算编制。政府应建立以部门为反映主体的预算科目体系,以此为基础完善政府收支科目,建立按部门、经济性质和功能为衡量标准的政府收支指标体系,逐步缩小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收支项目,合理界定公共财政事权范围,形成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推动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促进政府预算的统一和完整。

二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实行全口径预算。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内容,细化部门预算科目,扩大编制范围,力争将全部政府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管理,做到“横向到边”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即同一级政府所有部门的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纵向到底即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要把所有政府资金分别纳入到各个预算来管理,并按收入性质建立各类预算,明确功能定位,划分收支范围,加大征管力度,将政府预算管理覆盖到政府全部公共服务活动。

三要加强预算绩效考评,推进预决算公开。绩效预算,是指政府部门先确定需要履行的以及为履行职能需要消耗的资源、资金,在此基础上制定绩效目标,并用量化的指标来衡量每项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完成的情况,核心目标是通过建立绩效预算评价体系,通过推行绩效预算,有效控制行政成本、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对财政资金从“注重投入”转向“注重效果”的管理。这种新的预算理念要求政府在编制预算时先明确追求的“结果”,根据“结果”来编制预算,投入资金。同时要建立规范的政府财政报告体系,全面反映政府各部门的财政状况和收支活动结果,全方位披露政府部门的资金收支活动信息。公开不仅要把经批准的预算、决算向社会公开,而且要贯穿于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的全过程。

二、各级人大要替人民看好“钱袋子”

人大是国家和地方的权力机关,其拥有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法定职权。财政监督可以说既是政府监督的重要内容,又是监督政府的重要方式。对政府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尤其重要的方面。全口径预决算审查和监督,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及其调整方案、决算进行审查、批准,对预算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是让政府的每一分钱都要纳入人大审查监督的范围。因此,加强全口径预决算审查和监督,必须替人民看好“钱袋子”。

一要严把收入口径。全口径收入是全口径预算的基础。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查预算,关键要看政府编制预算收入时是否“全口径”纳入,重点是要审查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非税收入、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债务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各类收入,尤其是在监督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重点审查部门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同渠道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

二要严管预算执行。预算执行贯穿于整个预算年度始终,涉及每个预算管理和执行部门及每一笔预算收支活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围绕政府实现预算目标而实施的组织收入、保证支出方面的收支运行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在收入预算的执行方面,重点是要了解收入缴库情况、退库情况和收入的划分、报解情况以及国库现金管理情况;支出预算的执行方面,重点是要掌握预算拨款遵循的原则、资金支付程序、预算执行中的调整和预算执行报告制度情况以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情况。

三要严查政府债务。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工作,把政府债务纳入财政预决算的“全口径”的主要内容,加强对政府债务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听取政府债务管理使用情况专题报告,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好预决算审查批准权,做好基础性工作。

四要严格决算审查。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查政府决算,除重点审查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和本级人大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外,还应当对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预算外资金收入和使用情况以及预算结余、结转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同时要加强对部门决算的审查,重点审查部门决算在执行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的情况、执行中追加减少的情况和执行的公平公正合理性等方面的情况,以便全面了解政府决算是否客观、真实反映财政收支情况,这样才能做到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决算内容的审查基本做到“全口径”。

三、必须强化预算绩效监督

长期以来,政府预算编制不够完整,人大审查监督过于简单,多停留在程序性监督的层次上,结果只能是“政府报什么,人大就批什么”。至于财政预算是否科学合理,财税收支是否全部纳入了政府预算,预算决算资金使用“正确不正确”、钱花得“值得不值得”“效果好不好”?普遍缺乏综合考评和绩效评价。所以,如何把预算口径由政府公共预算扩展到包括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在内的“复式预算体系”中,以优化支出结果为导向,全面推行预算绩效监督,管好、用好财政资金,是全口径预算决算管理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针对地方政府在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可用财力增长不快,支出增幅较大,预算约束力不强,债务负担较重,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不高,违纪违规问题时有发生的问题,地方人大应充分发挥财政监督主导作用。

一要顺应发展变化了的形势发展的需要,尽快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和预决算审查监督实施办法。从财政预决算编制、方案制定,到提交人大审查批准、监督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落实审查监督责任、追踪问效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规范预算行为,促使人大审查监督财政预决算由程序性向实质性、由秘密到公开、由不完整向全口径转变。

篇10

一 我国预算绩效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如何用最少的钱办好最多的事,是政府和百姓对于公共资金花费方面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要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强化绩效理念不可或缺。

由于起步较晚,我国预算绩效管理与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形成的绩效预算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其主要体现为:

(一)绩效理念还未牢固树立,“重分配、轻管理;重支出、轻绩效”的思想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预算使用部门对绩效管理工作普遍缺乏主动性。

(二)绩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缺失,管理制度体系仍不健全,相关办法不具体、不细化、不系统,对预算绩效管理的保障支撑不强。

(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刚刚实行,绩效目标编制仍没有实质突破,多为事后评价.事前评价较少,事中监控不足。

(四)绩效管理和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还未有机结合,为管理而管理、为评价而评价现象依然存在,评价结果公开程度较低,公众参与度不高。

(五)激励约束机制不够健全,绩效问责机制尚未建立,优化、促进预算管理的作用尚未充分体现。

二 绩效评价与新预算法的有机结合

新预算法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非常丰富。预算全面规范、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政府接受监督的重要途径,是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需要。在预算管理上,新预算法反映了现代预算管理的基本要素,力争做到预算完整,公开透明,科学有序,执行有效,纪律严明。

预算绩效管理是建立现代预算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新预算法在多处强调了“绩效”:预算编制要参考“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人大出具的预算审查报告,要就“提高预算绩效”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绝不仅仅是财政部门的“独角戏”,应纳入国家治理体系进行顶层设计。一要提升预算绩效管理的法律支撑层次。二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通盘连接的管理系统。三要以绩效管理系统性协调政府部门管理体系。四要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五要建立“谁用款、谁负责”的绩效问责机制。

(一)从严管理财政专户,维护财政资金安全

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下同)开设的用于管理核算特定专用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财政专户与财政部门开设在人民银行的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开设在商业银行的零余额账户共同构成我国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有利于弥补国库单一账户在操作技术上的不足,满足社会保险基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资金、乡镇财政资金等资金核算需要。

新预算法既明确了财政专户的合法性,也从法律层面严格限定了财政专户的开立程序。过去,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都有权审批财政专户,甚至一些市县也越权设立财政专户,导致财政专户数量繁多,大量财政资金以各种形式存在于商业银行中,脱离了有效监管,容易滋生腐败问题。因此,新预算法第56条规定,“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并在“法律责任”部分对“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明确实行责任追究,为逐步建立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财政部门将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严格规范财政专户开立程序,进一步清理整顿存量财政专户,全面实现财政专户归口管理,强化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管理,切实维护财政专户资金安全。

(二)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