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市场研究模板(10篇)

时间:2023-07-24 16:14:5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农业机械市场研究,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农业机械市场研究

篇1

被调研的这些全国知名的农用车生产厂家,其主打产品如三轮农用车及其他农业机械依然为传统产品,原先的四轮农用车(低速汽车)与汽车并轨后,其产品成为中、低端的轻型卡车主流主销产品而占据中国轻卡市场近半的低端轻卡市场。与此同时,在商用车领域还不断向中、重型卡车发展,这些可以从它们上市的产品或正在准备上马的产品样车以及对全社会招聘重型车技术人才的广告、向主流重机重型车生产厂家“挖墙角”的一系列做法便可知一二。这也是这些农用车做大做强必须要向技术更复杂先进、单车产品利润更丰厚、品牌溢价更高的发展趋势。

而且,它们正在以业界不经意或忽略的情况下大举向乘用车领域纵深涉入,进军微型客车的同时将产品衍生到微型卡车,杀进皮卡领域也同时在上SUV与MPV项目;做电动车项目主要是为了上轿车项目。

笔者曾多次向这些农用车厂家的朋友提问,上这些乘用车项目是否能获取生产资质公告(目录)?在产能过剩如此巨大和市场如此剧烈竞争的乘用车市场领域又能胜算几何7有何利器能占有一席之地?!得到的答复基本都是:一是准生证(生产资质)可以花大价钱买到,现中国社会没有使了银子而办不成的大事,金钱开道,美女攻关,战无不胜;二是进入乘用车领域是必然趋势,更是做大做强的标志。

篇2

中图分类号:TM5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3)14-0124-01

全球PLC制造企业主要集中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其中,五巨头企业为:德国Siemens(西门子)公司、美国Allen-Bradley公司、日本Mitsubishi(三菱)公司和Omron(欧姆龙)公司、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其销售额约占全球总销售额的2/3。国内形成产品化的PLC制造企业达数十家,但面对技术高和资本雄厚的国际PLC品牌企业,我国PLC制造企业大型产品还不够成熟,主要以中小型产品为主,价格相对便宜,市场占有率低于5%,处于这台大戏的“配角”位置。据中国工控网数据,《2013年中国PLC市场研究报告》2012年国内PLC市场规模约为79亿元人民币(含DIO),呈负增长,同比下滑9.2%。据中国行业咨询网预计,随着“十二五”提升装备自动化的提出,2013年市场规模将达到90亿元人民币,2015年将超过16亿美元。应用于大型项目的高端PLC采购相对平稳,小型PLC产品在关系民生的行业呈持续增长态势,如石油开采、交通行业、农业机械和包装机械备等。

1 选用方法

全球PLC品牌和型号繁多,但因技术实力不一,产品质量存在很大差异。如何能选出各方面性能都非常适合特定工业现场应用环境的PLC成了关键性问题。但PLC选用始终遵从在满足安全性和可靠需求前提下,达到最优性价比的原则,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1 PLC数量及机型

当被控对象为单一的机器设备时,如铣床、简单自动生成线、洗碗机等,常选一台PLC控制。当多台设备需要被集中控制时,也可选一台PLC控制,再由指定的I/O口相联接,可减少通信线路。为了避免集中控制系统PLC一旦出现故障,整个系统就立即瘫痪,可选信息冗余度大、抗干扰能力好、容错功能强的PLC机型。当大区域内有若干对象需要被控制时,则可选具有数据交换和通信联网功能的多台PLC控制。一般同一系统的多台PLC选用的机型应尽量统一,因为同一厂家采用的各项技术指标都相对一致,便于采购、维修、扩展功能等。

1.2 功能匹配

工艺过程固定,维修量较小的场合,宜选整体式结构PLC,否则宜选模块式PLC。当设备以开关量控制为主,控制速度要求低时,可选功能匹配的低档机。若控制功能要求高(闭环控制、PID运算、通信联网等)的规模化过程控制,可视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选用中档或高档机。在安全稳定性能要求高的主控系统中,常选用知名品牌大型PLC,而为了降低大型系统集成的总成本,则可在满足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选用国产小型PLC。

1.3 编程方便

如果被控设备的工艺需经常变动,就应选择具有在线编程功能PLC,因为可在线编程PLC的主机和编程器各自具有一个独立的CPU,即使主机CPU在运行的状态下,也可以使用编程器完成程序实时的修改,主机在一个扫描周期完成后与编程器通信,在下一个扫描周期执行修改后的程序实现新的控制要求,否则就应选择离线PLC。

1.4 系统响应时间

PLC系统响应时间T响应,主要与输入滤波器时间常数、单个扫描周期t周、输出继电器机械滞后时间等有关。一般满足:T响应≥t周≈N×10ms,其中,N为正实数。主要原因是系统响应时间若小于单个扫描周期,部分信号将会因扫描不到而丢失;如果系统响应时间太长,也会造成输出结果无效。因此对于实时性要求特别高的设备,所选PLC的系统响应时间就不应超过常规继电器控制系统的动作时间,以满足实时控制要求。

1.5 电源和存储器容量

电源模块的额定输出电流容量不得低于CPU模块、扩展模块、输入输出模块等消耗电流的总和。存储器容量,按实际需要的为基准,再增加25%裕量估算。推荐估算公式如下:

R=[(DI×10)+(AI×150)×(1+25%)]

其中,R—总存储量字数;DI—开关量点数;AI—模拟量数。

1.6 I/O模块

输入模块选择与电压、输入点数、同时接通点数和门槛电平等有关。I/O模块与设备距离近,宜选低电压,反之,宜选较高电压。例如,距离超过10米则不能选用5 V电压,应选12 V。一般分两步估算I/O点数容量,即:先算出实际被控对象输入输出信号所需I/O总点数,再在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增加10%~20%裕量。另外,同时接通输入点数不超过输入总点数的60%。当远距离传输系统抗干扰能力和可靠性要求较高时,则需选用门槛电平相对较高的模块。输出模块选择与负载性质、输出电流和同时接通点数等有关。低功率因数频繁通断的交流和直流电感负载,可分别选用晶闸管输出和晶体管输出。对于动作速度慢和通断频率低的交直流负载,可选价格便宜的继电器输出型。另外,同时接通点数的电流累计值和负载电流的额定值都必须小于等于输出模块的额定电流值。

1.7 谨防伪劣产品

市场上往往存在伪劣PLC产品,它们常有内存故障,无高速输入功能,输出点接触不良等问题,容易造成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因此,最好从正规渠道进行购买。还可从外包装仔细鉴别,伪劣PLC的模具相对开得比较粗糙,字迹、盒子、标签等也与正品常存在细微的大小和颜色等差异。如正品三菱PLC编程口的内部插孔金属片是镀金的,伪劣的大部分则是钛白或者银色等非金色。

2 结束语

本文从多方面阐述了PLC的选用方法,顺应PLC制造企业和产品型号日益增多的潮流,能在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的前提下,帮助用户选择较为适合的PLC产品。

参考文献

[1]庄文浩.PLC在油田控制系统中的选型与应用[J].仪器仪表用户,2013(2):54-56.

篇3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

第十二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

第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第十四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三章农业生产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种植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

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快发展畜牧业,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

渔业生产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鼓励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相结合,实施种子工程和畜禽良种工程。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植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农业机械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

第二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四章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

第二十七条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

国家采取加强国际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

为维护农产品产销秩序和公平贸易,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当某些进口农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粮食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二条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贮及加工设施,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

国家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

第三十三条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保护价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

农民按保护价制度出售粮食,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不得拒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及时筹足粮食收购资金,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国务院应当制定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与粮食储备数量指标,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耕地、粮食库存情况的核查。

国家对粮食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建设仓储运输体系。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

第三十六条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

第六章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相抵触的情况下,国家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农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

国家为加快西部开发,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农业资金。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基金。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农用工业的发展。

国家采取税收、信贷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为农业生产稳定增长提供物质保障。

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和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

第四十四条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

对跨地区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工商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

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

第七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发展规划,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

国家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举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第五十条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

第五十二条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对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国家在农村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安排。

第五十五条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定,开展农业行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农业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支持农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七条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第五十八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

国家在天然林保护区域实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强造林护林。

第六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组织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人工草场、饲草饲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实行以草定畜,控制载畜量,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渍化。

第六十二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国家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农(渔)民和农(渔)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业或者其他职业,对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农(渔)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四条国家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审批,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及其他应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从事畜禽等动物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六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第六十九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征税。

第七十条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第七十一条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第七十五条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产品收购单位与农产品销售者因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发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六条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七十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十八条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章农村经济发展

第七十九条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

第八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乡镇企业,支持农业的发展,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

国家完善乡镇企业发展的支持措施,引导乡镇企业优化结构,更新技术,提高素质。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有重点地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相应政策,吸引农民和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

第八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合理有序流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已经设置的应当取消。

第八十三条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保障农村五保户、贫困残疾农民、贫困老年农民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八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八十五条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第八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章执法监督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

(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

(三)违反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用:

(一)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的;

(二)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4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

第十二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

第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第十四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三章农业生产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种植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

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快发展畜牧业,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

渔业生产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鼓励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相结合,实施种子工程和畜禽良种工程。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植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农业机械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

第二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四章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

第二十七条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

国家采取加强国际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

为维护农产品产销秩序和公平贸易,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当某些进口农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粮食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二条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贮及加工设施,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

国家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

第三十三条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保护价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

农民按保护价制度出售粮食,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不得拒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及时筹足粮食收购资金,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国务院应当制定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与粮食储备数量指标,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耕地、粮食库存情况的核查。

国家对粮食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建设仓储运输体系。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

第三十六条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

第六章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相抵触的情况下,国家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农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

国家为加快西部开发,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农业资金。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基金。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农用工业的发展。

国家采取税收、信贷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为农业生产稳定增长提供物质保障。

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和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

第四十四条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

对跨地区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工商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

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

第七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发展规划,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

国家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举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第五十条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

第五十二条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对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国家在农村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安排。

第五十五条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定,开展农业行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农业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支持农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七条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第五十八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

国家在天然林保护区域实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强造林护林。

第六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组织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人工草场、饲草饲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实行以草定畜,控制载畜量,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渍化。

第六十二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国家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农(渔)民和农(渔)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业或者其他职业,对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农(渔)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四条国家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审批,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及其他应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从事畜禽等动物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六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第六十九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征税。

第七十条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第七十一条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第七十五条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产品收购单位与农产品销售者因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发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六条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七十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十八条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章农村经济发展

第七十九条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

第八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乡镇企业,支持农业的发展,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

国家完善乡镇企业发展的支持措施,引导乡镇企业优化结构,更新技术,提高素质。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有重点地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相应政策,吸引农民和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

第八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合理有序流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已经设置的应当取消。

第八十三条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保障农村五保户、贫困残疾农民、贫困老年农民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八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八十五条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第八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章执法监督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

(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

(三)违反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用:

(一)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的;

(二)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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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化进程中发展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性

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及资源重新配置的过程,即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转移,第二、三产业不断向城镇聚集,进而使城镇数量增加、规模扩大的一种历史过程。城镇化是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而农村金融作为农业现代化的核心,在城镇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城镇化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

城镇化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从而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首先,随着城镇化水平不断的提高,将促进农村工业快速发展,从而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就业场所,进一步提高农民的非农收入水平和总收入水平。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的金融资源会相应扩大,对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必然会增加。其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会相应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和速度,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所产生的规模效益和金融需求的扩大,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最后,城镇化将推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的金融生态环境,从而使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得以加强。

(二)农村金融市场为城镇化供给资金

城镇化建设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资金,而农村金融市场是城镇化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首先,农村金融市场为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其次,农村金融市场为乡镇企业发展提供贷款,乡镇企业是推动城镇经济增长的支柱力量,也是城镇化进程推进的主要动力;再者,农村金融市场为农业产业化提供资金支持。随着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农民能够较容易地获得贷款,有利于农民解决农业生产及相关副业所需的资金难题,有助于提高农民农业收入水平和非农收入水平,农民总体收入水平的提高,会加快相关产业的发展步伐,进而更好地推进城镇化进程。

二、当前城镇化进程中海南农村金融市场的现状及制约因素

随着中国城镇化发展加速,海南城镇化发展也进入了加速时期。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海南城镇人口达457.4万,城镇化水平由1988年建省之初的17%上升到2012年的51.6%,年均增长超过1个百分点,甚至个别年份增长达到5个百分点,这23年来海南的城镇化进程是较快的。在城镇化快速推进的同时,海南农村金融市场也得到了较快发展,已初步形成以合作性金融为基础、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框架。但是,目前上述三种金融的发展建设仍不容乐观,在支持城镇化建设方面仍处于零星、散乱和无序的状况,支农力度有限,截至2014年一季度末,海南涉农贷款余额1140.86亿元,仅占全部贷款余额22.37%,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远远滞后于城镇化进程。

(一)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滞后,资金供给总量不足

海南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滞后,难以满足城镇化的资金需求,延缓了城镇化的进程。金融体制方面,由于海南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使得农村地区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给渠道狭窄,资金大量外流。货币市场方面,缺乏统一健全的结算机构及清算网络,农村金融机构未能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造成资金来源渠道狭窄。农产品期货市场方面,期货品种结构不全,大部分大宗农产品未能上市交易,缺乏合适的投资者,未能发挥融资作用。资本市场方面,各项审批手续复杂,上市门槛高,乡镇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的成本高,融资需求未能得到满足,加上债券市场不发达,乡镇企业债券、城镇化进程中基础设施建设债券的发行不足,影响了城镇化进程中的资金供给。民间金融市场方面,由于缺少规范和引导,尚未取得合法身份以及监管缺位等原因,受到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的限制,面临着经营混乱,金融风险大等问题,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二)农村金融机构组织不完善

海南农村金融机构设置单一,经营网点少,机制较灵活的小型金融机构更少,仅有国有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四家正规金融机构。据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一季度末,海南县域金融机构网点854家,占比62.24%。这些机构网点的布设未能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随着城镇化的深入,对城镇化的约束日益凸显。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在商业化改制后,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业务重点均向城市转移,陆续撤并县及县以下的营业网点,农村获取金融服务的途径减少,导致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大幅下降。农业发展银行是政策性银行,但其在支持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性效能受到制约,政策性职能无法全面发挥。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是目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近几年,农村信用合作社虽然在不断的改革,不断加大支农投入,但农村资金需求的满足率不高,造成农村信用合作社长期超负荷经营,风险过高,发展失衡而被强制清理整顿,使得海南农村金融市场大大的萎缩,难以有效地满足当前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农村金融服务缺失,难以满足城镇化的多种需求

农村金融服务仍是海南金融市场中最薄弱的环节,农村的金融服务网络的缺失与滞后,制约了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不活跃,农村金融基础建设、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等。农村金融服务基本局限于传统的存贷汇业务,证券投资、理财咨询、代收代缴等业务在农村根本没法普及,教育储蓄、助学贷款等服务品种在农村也难以开展。金融服务创新力度不强,农民难以享受现代金融所带来的便利,更难以使农民的经济观念跟上城镇化发展的步伐。金融部门对城镇化建设的信贷服务,主要集中在一些经济实力较强的农户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而对农产品开发、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支持不够,制约了农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发展,制约了城镇化建设。

(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政策缺失,对城镇化建设的支持趋于弱化

海南农村金融市场对城镇化建设的支持趋于弱化。农业生产相对于其他产业不确定性更大,风险更大,融资更难,而农业保险未能有效发挥保障作用,这就需要政府从政策上扶持农业。由于政府政策缺失,政策性金融支农趋于弱化,农业开发、农业技术进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得不到有力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为了追求低风险高收益,资金不断外流,政府却没有限制资金流出农业或帮助资金回流农业的行动,金融机构存在非农化服务倾向。此外,金融机构在体制、机制、方式上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农村金融法制体系等金融市场发展外在环境的优化也没有得到政府的重视。

三、城镇化进程中促进海南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能很好地推进城镇化进程,随着海南农业生产规模化、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不断壮大,农民增收压力不断加大,迫切需要推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来加强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发挥金融的杠杆作用。以下从协调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和城镇化推进的角度,提出海南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抓住城镇化建设的切入点发展农村金融市场

城镇化涉及到产业资本、金融资本、政府部门、农民等主体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可以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素质、拉动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化、实现农业经营的规模化,从而提高农民的农业收入水平,农民收入水平提高了,必然会要求农村金融市场的相应发展。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并找准支持城镇化建设的切入点,寻求自身发展的机会,重点支持农业规模化、农产品加工、运输等,重点在发展城镇经济、促进社区服务水平提高上开展金融服务,积极发展面向城镇社区服务的各类服务机构。

(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目前,海南农村金融服务较单一,农村金融服务基本集中于传统的存贷汇业务,难以有效地满足城镇化的推进。应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尝试通过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农村金融体系、完善农村产权抵质押管理办法、完善农村支付结算体系,扩大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开发适合农村的金融产品,改进金融服务流程,促进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多样化、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要大胆开放中长期贷款,用以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经济发展环境。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资本市场,面向农村市场开发农产品期货、社区基金、债券等多种投资方式,为农村资金供给提供补充。鼓励发展商业性农业保险,扩充服务功能。此外,还必须大规模地培育农村金融人才,使农村金融服务更加专业化。

(三)创新贷款担保方式

探索农地金融,加快农村资产要素无抵押权向有抵押权发展,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中小企业固定资产等要素的抵押赋权。政府应该加快地区资产要素抵押贷款的试点,扩大抵押贷款范围,设专项基金,为农业产业和中小企业经营提供多渠道的融资途径。乡镇企业可以以自身无形资产、集体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贷款担保,由政府出面组建城镇经济发展担保基金,解决城镇化进程中承贷单位选择难、担保难等问题,发挥金融对农村经济的拉动作用。

(四)引导民间金融合理发展

当前在海南农村金融市场上存在着较大量的民间资金,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缺失,但同时也聚集了较大的金融风险。如何建立有效的途径,引导民间金融合理发展,使其在城镇化建设中发挥作用是当前面临的问题。应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加快民间金融立法,使民间金融有法可依,强化监管,规范发展,把民间借贷行为置于可控风险之内。应积极引导合理的民间金融组织,支持岛内外民间资本和银行类金融机构投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兴农村金融机构或组织;积极引进农业机械类的融资租赁公司,将其纳入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加以监督,使其公开化、规范化,以其投向自由、借贷期限灵活和手续简单等优点来满足城镇化建设中多元化和多层次的融资需求。

(五)加大政府政策扶持

政府政策支持对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扶助政策,鼓励各类闲置资本进入农村与农业,提高农业信贷的效益;出台金融支农政策,制定切合实际的金融发展战略,不断加大涉农贷款;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信贷监管,控制经营风险;建立健全的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可以使农民在农业结构调整中的不确定性大大降低,随着不确定性的降低,一方面可以为农村金融提供基本的还贷保证,进一步降低农业贷款风险,另一方面可使农民敢于贷款,提高贷款热情;改善金融行业生态环境,支持农村征信体系和支付体系建设,开展信用乡镇和信用村建设,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诚实、守信、规范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这将有助于提高农村金融市场效率,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科学、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肖艳.美丽城镇产业金融论[M].经济管理出版社,2013.

[2]刘民权.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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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罗俊.城镇化与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研究[J].经济与管理,2012(10):35-38.

[5]范立夫.金融支持农村城镇化问题的思考[J].城市发展研究,2010(7):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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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地处江、浙、沪交界地带,经济发达,人杰地灵,素有“鱼米之乡”、“丝绸之府”之美称,2011年全国百强县排名第二位。随着该市小城镇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纵深发展,目前已成为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较快的地区,诸多行政村已经或正在进行社区式改造,逐步完成从乡到镇的转变。农村经济也发展迅速,突破了传统的农林牧副渔经济主导,转而以劳动密集型的轻工业为主要经济支柱。也正因如此,与其他地区农村人口不断流失不同,吴江农村地区的人口呈快速增长态势,外来务工人员不断涌入,使得农村中心镇规模不断扩大,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同时,吴江市的农村也正在稳步推进。目前250个村共建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237家,建成农民专业合作社77家,建成土地股份合作社102家,入股土地面积11万亩,50万农民成为合作社股东,农民不种田比种田可以拿到更多钱,并以“三大合作”为基础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按工业开发区标准建设农业园区,目前土地规模化经营、农业机械化生产都达到了80%,大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但随着吴江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也逐渐呈现出一些问题。如经济结构失衡,使得过多的人口参与到工业的发展中,导致农业经济比重下降,大量农田用于建厂建房,不利于农业的发展与改革。此外,农村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农村资金更快地流向城区和大中型企业,削弱了农村地区的资金供应力度,“三农”业务供求失衡的问题在一些地方表现得十分明显。

从吴江金融同业运营态势来看,随着吴江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少金融和非金融机构加速到该地区集聚,除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外,又相继有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江苏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等10多家股份制银行入驻吴江。但不管是老牌国有商业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还是新近入驻吴江的股份制银行,他们往往把更多的信贷资金投向地方龙头骨干企业和地方政府类重大建设项目,“垒大户”、“傍大户”现象十分明显,而真正用于“三农”服务的资金却少之又少。而作为同样以服务“三农”为主体的农村商业银行,也象其他金融机构一样把更多的目光、资金投向当地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和大项目的系统开发,造成真正能用于地方“三农”服务的资金捉襟见肘,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民间借贷或高利贷的滋生、漫延。

从吴江农行“三农”服务的实际情况来看,截至2012年8月止,该行各项贷款余额289亿元,比年初增加46亿元。个人一般贷款55.04亿元,比年初增加5.68亿元。其中,个人生产经营贷款11.67亿元,比年初增加2.93亿元;农户小额贷款(惠农卡)1.41亿元,比年初减少236万元。而个人农业贷款、城市化村镇物业贷款等涉农类贷款余额为零。尽管现在已将县域涉农贷款概念统一框定为除县域城区外发放的所有贷款,但实际上有背于“三农”服务的真实含义,与农业银行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是极不相称的。在具体工作中,县域农行同时还存在以下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三农”产品研发观念不新,功能定位不佳,为“三农”客户提供高层次、综合性、跨区域的金融产品不多。二是能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不同业务的风险控制要求及深受“三农”客户欢迎的特色产品和服务不多。三是面向“三农”的金融新产品、有利于扩大服务“三农”覆盖面的新型渠道、业务不多,ATM网络、POS网络、自助银行、电话银行不足,个人金融服务滞后,城市成熟产品向农村的推广力度不够。四是农村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不高,分散农业信贷风险工具不足;围绕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开发新的金融产品不多,“三农”业务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不够健全;耐用消费品和教育等消费信贷以及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缺位。五是“三农”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虽然近年来县域农行的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理念已逐步深入人心,但趋利思想、本位主义不同程度存在,部分员工对农行“面向三农”的市场定位认识不足、行动迟缓。再加上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农业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和产业化经营的推进,“三农”业务所涵盖的的经济成分、客户层次、金融需求已更加丰富,而作为从事该项工作的县域农行来讲在自身内涵素质上还没有做好适应性调整,“大三农”、“新三农”和“现代三农”的知识掌握还比较贫乏,不利于县域

农行更有效地发挥好在服务“三农”业务中的主力军作用。

二、对策与建议

首先,加强市场研究,把握“三农”服务新趋势。

随着农业现代化、全球一体化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及国家对“三农”政策调控力度的加大,“三农”市场和客户已发生持续而快速的变化,县域农行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出发,清醒认识县域农行服务“三农”既是农行响应国家建设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又是农村赖以生存发展的前提。同时又要充分认识广阔的县域金融市场既是农业银行提高经营效益的主要来源,又是加快有效发展的基点。并要客观看待过去支持“三农”形成大量不良资产的事实,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克服“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极端现象,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的关系,实现面向“三农”和商业化经营的有机结合,推动县域农行的“三农”服务在更高层次、更宽领域得到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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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大豆产量仅占世界豆业资源较小部分,生产成本和出售价格波动较大。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大豆进口国,并且外资已基本上控制了大豆进口和加工产业。同时,我国正面临耕地数量稀缺制约着大豆增产空间,预期收益不稳定打击农民种植大豆热情,大豆过量进口影响社会经济生态发展,以及依靠进口不能从根本上满足我国大豆需求等一系列危机。因此,今后我国需要扶持本国大豆产业发展,充分挖掘本国大豆潜力,依靠技术性贸易措施控制大豆进口的速度和质量,以确保大豆供需平衡和大豆产业健康发展。豆是中国的重要油料作物,主要分布在3个大区,即北方春作大豆区、黄淮流域夏作大豆区、南方多作大豆区。大豆是中国的传统出口产品,是出口创汇的大宗农产品,尤其是东北大豆远销世界各地。60年代开始,随着美国、巴西和阿根廷大豆生产的发展,中国大豆产量占世界大豆产量的比重越来越小。进入80年代,中国大豆总产量每年占世界总产量的10%左右,大豆出口量已降至世界大豆出口量的3%以下。到了90年代,中国逐渐成为大豆进口国。

为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坚持立足于基本靠国内保障粮食供给,加大政策和投入支持力度,严格保护耕地,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着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流通体系、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二)研究的意义

大豆生产对于黑龙江省农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不仅是我们黑龙江省粮食的主产物,也是我们国家重要的粮食储备,我们国家要想在国际大豆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黑龙江省是我们主要的大豆战场,所以要想我国大豆必须由“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二元结构向“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三元结构转变,减轻畜牧业发展对粮食需求的巨大压力,调整大豆和主要粮食作物,适当增加大豆种植面积,刺激大豆生产的发展,增加有效供给。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和趋势:

(一)国外大豆生产措施的研究

1、美国

(1)美国大豆分布与种植概况

美国大豆主产区在大湖区西南部及周围地区(衣阿华、伊利诺、明尼苏达、印第安纳、俄亥俄、威斯康星)、中西部(内布拉斯加、南达科他、堪萨斯)和东南部(阿肯色、田纳西、佐治亚)。正好涵盖美国玉米主产区的中南部,美国大豆主产区与玉米产区重叠,利于玉米与大豆轮作。这些地区海拔高度小于500m,地势平坦,土层深厚,全是肥沃的草原黑土和黑钙土,有机质含量高达3%―5%。无霜期160~180d,6月平均气温20~22℃,7、8月平均气温22~27笔,大豆全生育期中≥10吧积温3300~4600t。大豆生育季节(4―9月)降雨量可达530~650mm,优越的自然条件非常适宜大豆的生长发育并可获得高产、稳产。

(2)美国大豆生产及栽培技术

1)实行轮作,培肥地力。美国大豆主产区中西部地区黑土层深厚,有机质在5%左右,大豆的单产在3000~3750/hm2。美国两个最大的大豆与玉米主产州衣阿华和伊利诺,80%面积的大豆与玉米实行两年轮作,即玉米―大豆―玉米―大豆,其他一些北方大豆生产州也以这种轮作方式为主。除了玉米―大豆―玉米―大豆轮作方式外,也有少量玉米―玉米―大豆或玉米―大豆―小麦三年轮作及大豆一甜菜两年轮作。轮作过程中,实行在前茬玉米地上大量施肥,种大豆不施肥或少施肥,玉米秸秆还田,因此土壤有机质保持在很高水平。大豆实行少耕或免耕栽培,采用化学除草。大豆栽培的行距由最初lm宽的行距到75的行距,再发展到45和17.5的窄行密植。

2)种植转基因大豆。美国于1993年开始种植转基因大豆,自此以后,美国大豆产量逐年递增。近年来,转基因大豆在美国得到了广泛应用,美国转基因大豆的年产量达到5000万t左右,接近其总产量的70%,是世界上最大的转基因产品生产国和出口国。2001年美国农业部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美国当年播种转基因大豆达2041万hm2,比上年增加18%,占播种面积的68%,其中15万hm2为抗除草剂大豆。美国近年来还推广了精准种植技术,15%的农民使用了装有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的农业机械,通过对土壤养分等因素的分析,找出产量低的原因,并据此制定大豆生产计划,提高大豆生产水平。

(3)美国大豆贸易现状

1)国内贸易。美国大豆农场主和农民合作组织都建有自己的仓储设施,大粮商在各州也建立自己的仓储和收购站。大豆价格是根据芝加哥期货交易市场价格加上一定基差确定的,农场主根据价格的高低决定是自储还是代储、或直接出售。大粮商往往根据要货的紧急程度、收购地点制定不同的市场价格。同一地点有多家公司和仓储商的收购站,形成收购过程的竞争局面,其结果是农民得到最好的服务和最合理的价格。

美国农场主出售大豆带有明显的季节性;一般在收获后的6个月内70%以上的大豆都已出售完毕,特别是10月份1个月的出售量占全年总销售量的25%。大豆收购后其总量的60%左右用于在国内加工榨油,35%用于出口,其余的用于种子、饲料和储备。

2)国际贸易。美国不但是世界最大的大豆生产国,也是最大的出口国。每年大豆产量的35%用于出口,年出口量在2400万-2800万t之间。美国有相当数量的农场主专门为出口而种植大豆,大豆出口成为美国农民种植大豆的主要驱动力。国际市场的需求和行情变化直接影响美国大豆的生产。

近些年来,中国大豆产业受到国际市场的强烈冲击,表现为进口量大幅度上升,国内消费量迅速增长,国内生产徘徊不前,价格低。2002年,中国大豆进口量1132万t,进口金额23亿美元,相当于中国当年大豆生产量的70%,是中国最大宗的农产品进口品种;在进口大豆中,以美国大豆的进口量最大。2002年从美国进口大豆462万t,占中国当年进口大豆总量的41%。中国是大豆的原产地,曾是大豆的出口国,现已变成世界上最大的进口国,2003年从国际市场上进口了2094万t,首次超过国内生产量,比前一年增加了83.3%,其中50%左右来自于美国,是美国大豆的最大买主,2003年进口美国大豆1100万t,其中70%是转基因大豆。

(4)美国大豆产业发展的影响因素

美国大豆产业的发展得益于多方面的因素,其中主要是有力的政府支持、持续的科技进步、旺盛的国际需求、强大的生产者组织、高效的市场研究和良好的市场设施。在众多因素中,政府支持是关键性的,如果没有政府支持,那么其他许多因素将难以发挥作用。

1)美国政府对大豆产业的政策支持。主要表现在直接财政补贴,包括作物和收人保险政策、间接政策支持、科研支持和国际贸易谈判支持。2002年以前,美国的大豆产业只得到一种直接支持―商品贷款项目支持。2002年新农场法案出台,大豆被纳入政府的固定脱钩支付补贴项目,但仍通过商品贷款项目加大对大豆的支持力度。在过去的60年里,商品贷款项目是美国大豆生产者享受政府财政支持的主要形式,对大豆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特别是近几年,大豆价格疲软,大豆生产者从贷款中得到了不少好处。美国国家统计局1999年的研究表明,大豆补贴率是种植成本的250%,也就是说,美国豆农得到的补贴是其所花费用的2.5倍。2001年美国农业部为大田农作物支付了大约45亿美元的补贴,其中27亿美元支付给了豆农。

2)强有力的科研支持。美国农业部当代农业研究系统的报告显示,2000财政年度,全国农业研究系统中的大豆研究项目数为809项,仅次于玉米和小麦列第三位。美国全国用于大豆研究的科研经费达到8700万美元,占全国农业科研经费的2.53%,其项目经费在主要大田作物中列第三位。大豆研究经费80%来自农业部、州政府,20%来自其他非政府渠道。

3)美国大豆联合理事会的作用。美国大豆联合理事会由63名各州大豆理事会推举出来的农民自愿者组成,从首次大豆买卖时每千克的销售额中抽取0.5%,作为资金来赞助此组织。美国大豆联合理事会主要负责4个方面的行政事务:美国国内的市场推广、国际市场的推广、提高生产效率、开发大豆的新用途。国内市场的推广计划主要致力于美国食品工业、饲料工业及保健食品行业间的沟通,以辅助他们在产品中更好地利用大豆。国内的推广计划是找出潜在的大豆市场及辅助工业界。国际市场的推广计划主要是与其他种植、出口与进口的国家沟通国际间大豆业务的发展。美国大豆协会受美国大豆联合理事会指派具体负责国际市场的推广计划。

2、巴西

(1)巴西大豆生产现状

1)巴西大豆的生产与流通状况巴西目前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豆生产国和出口国。2003年,巴西种植大豆1800万公顷,产量5200万吨(2004年可达到5800万吨),其中出口1992万吨,创汇81.2亿美元,占全国外贸出口总额的11%。继巴西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咖啡经济”和“蔗糖经济”后,“大豆经济”已成为巴西现代农业的象征,是巴西最主要的出口农产品。

巴西大豆生产在南方三个州以家庭农场为主,在中西部和北方地区以大型农场为主。大豆的销售则采用“订单农业”的方式,即在大豆播种之前,生产者就与收购商依据美国芝加哥农产品期货交易市场的价格签署当年的大豆供销合同。一般情况下,收购商预先支付30%至50%的订金或提供部分贷款,为生产者提供购买种子、化肥、农具等所需资金。大豆收获季节,收购商便会派人派车前来收购大豆,履行双方供销合同义务。

在巴西南方的南里约格朗德州(也称南大河州)和巴拉那州,大豆销售大多以农业合作社为主。每个合作社由户数不等的家庭农户组成,农户负责大豆的生产,大豆销售则委托农业合作社出面与收购商、出口商联系,签订供销合同。我们在考察中了解到:南里约格朗德州现有合作社300多家,大豆农户12万,种植大豆359万公顷,年产量958万吨。经合作社销售的大豆占该州大豆总产量的47%,平均每个农户种植大豆30公顷,产量可达79吨。

2)巴西大豆种植业迅速发展的原因

巴西能够长期保持世界第二大大豆生产国和出口国地位,与该国土地资源充足、气候条件适宜、大豆生产技术进步以及国际大豆需求拉动有着密切的关系。

①巴西土地资源充足。巴西约有可耕地3.7亿公顷,是我国的3倍,而且全境大部分地区都可以种植大豆。南方气候温和,土地肥沃,降雨充足,历来是巴西最发达的农业地区,也是巴西主要的大豆产区。70年代末以来,大豆产区逐渐向北推进,地域辽阔的中西部和北部地区成为新的大豆产区,并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

②大豆科研成果的推动。大豆属于温带作物,但是巴西科学家经过努力已开发出适应热带气候的大豆新品种,为开拓巴西大豆新疆界创造了有利条件。目前,巴西自主培育的大豆新品种约占全国大豆播种面积的60%。巴西还通过改进生产技术,实行规模经营、直播、轮作、合理施肥和合理密植等,大大提高了大豆的单产。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巴西大豆单产年均增长5%,这是任何国家都没有达到的水平。

③政府对农业的扶持。巴西政府十分重视农业生产,先后制定了一些扶持农业生产的政策和措施,如农产品最低收购价格政策、低息农业贷款政策、农业保险体制等。巴西政府还加大了对大豆产区铁路、水路、公路和港口的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多边国际贸易谈判努力开辟新的市场。

④巴西大豆生产成本低。巴西大豆生产的机械化程度与美国大体相当,但是,巴西在劳动力和土地的成本上明显优于美国。在巴西,每公顷土地的租赁费仅为25美元,大豆从产区运往港口的运输成本为32美元/吨,略高于美国。因此,尽管美国对大豆生产给予巨额补贴,但巴西大豆仍有竞争优势。

(二)国内大豆生产措施的研究

龙开胜,陈利根认为:近年来,我国大豆产量仅占世界豆业资源较小部分,生产成本和出售价格波动较大。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大豆进口国,并且外资已基本上控制了大豆进口和加工产业。同时,我国正面临耕地数量稀缺制约着大豆增产空间,预期收益不稳定打击农民种植大豆热情,大豆过量进口影响社会经济生态发展,以及依靠进口不能从根本上满足我国大豆需求等一系列危机。因此,今后我国需要扶持本国大豆产业发展,充分挖掘本国大豆潜力,依靠技术性贸易措施控制大豆进口的速度和质量,以确保大豆供需平衡和大豆产业健康发展。

章胜勇,胡振虎认为:大豆不仅是我国重要的粮食作物,还是食用植物油的重要油源。近10年来,我国在大豆生产和贸易上经历了从大豆净出口国到大豆、豆粕和豆油全面进口的转变,其主要原因除了单产水平较低、生产成本过高等成本、效益因素外,在大豆营销方面存在的不足也是主要原因之一,本文试图从营销的角度探讨我国大豆生产和贸易的出路。

娄厦,滕建华认为:针对2008年的豆油涨幅现象,本文在农户高生产成本和低收益、外企竞争控股、土地规模三方面的制约因素上分析了黑龙江省大豆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三、实验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主要内容:通过对黑龙江省农恳总局下面的农场及对一些农户进行农业生产的相关措施进行跟踪和调研,以及对未来黑龙江省大豆种植生产,销售方面进行深入的调研,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和实施相应的对策,解决黑龙江省大豆生产销售困境。

研究方法:市场分析和调研相结合,国内外比较分析相结合,以及未来趋势分析和因素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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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田佩占.促进我国大豆产业化之我见[J].大豆通报,1998(5).

篇8

1.1.1生态农业旅游

生态农业旅游即以生态学原则为指南、生态农业建设为基础,乡村生态环境为背景,集农业生态文化景观与环境、农业生产活动与风俗习惯等旅游资源将观光度假、学习考察、娱乐参与等相结合的一种新型生态旅游活动。它成功让旅游产品开发形式愈加新颖和丰富,实现了旅游跨产业的发展,并且进一步开拓了农业发展的空间。生态农业旅游适应了“参与性、娱乐性”旅游热潮,成为现代旅游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1.1.2社区参与

1985年,西方学者墨非(Murphy)第一次将社区参与运用于旅游研究,他《旅游:社区方法》一书出版,使社区参与渐渐为全球熟知。1997年6月,世界旅游组织等颁布《关于旅游业的21世纪议程》标志着社区参与旅游研究进入了完善阶段。社区参与(Communityparticipation)是指在开展旅游的地区,社区居民能有效地参与社区内旅游的决策、规划、旅游地环境保护及旅游地社会文化维护等方面的行为及其过程,在保证旅游可持续发展下实现社区的全方位发展,它的主体是社区各居民,客体是社区内发展旅游方面各类事务。通过社区参与,旅游地居民能真正从旅游发展中取得经济收益,并能够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从而使社区居民有归属感、认同感,最终实现旅游及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1.2欠发达地区社区参与生态农业旅游模式及层次

1.2.1社区参与生态农业旅游模式的内涵

根据目前中国期刊网上已有的一些研究,欠发达地区生态农业旅游社区参与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生态农业旅游发生地是在旅游资源较为丰富的乡村欠发达社区;二是欠发达乡村社区的生态自然环境、风俗文化等旅游资源保持了原真性;三是在欠发达地区发展生态农业旅游时,保护他们的生态资源和环境一直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社区参与是生态农业旅游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欠发达地区乡村社区的居民既是该地区生态文化及生态文明的载体,又是始终贯穿于生态农业旅游过程中生态旅游资源及社区文化的忠实保护者、传承者。社区参与不仅对欠发达地区原真性生态文化和自然资源的保护,让更多的旅游者能获得更为真实的生态农业旅游体验,且社区参与能让欠发达地区广大社区居民在开展生态农业旅游中获得实实在在的经济收益。因而社区参与对欠发达地区生态农业旅游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1.2.2社区参与生态农业旅游模式类型及层次

一般情况下,生态农业旅游地开发主体不同,给旅游地社区带来的效益也会不同。社区参与生态农业旅游开发的模式不同,会对欠发达地区旅游发展的效用也会不一样。目前,根据地域状况的不同,生态农业旅游发展的社区参与及其运作也有一些不同的模式。曾艳将社区参与生态农业旅游发展的模式划分为下面四种类型:一是非政府组织主导模式,它主要由非政府组织对旅游社区的开发进行规划、指导、监督社区旅游规划的实施,并进行最后的利益分配,但它不参与利益分配。这种模式特征是旅游发展由非政府组织开发,协调政府和社区关系,保证把旅游经济收益最大限度的留在社区内,但这种模式在国内很少采用。二是政府主导模式,是由政府主导旅游社区的开发、管理,并对景区景点收益进行统一配置,如“政府+公司+社区组织”模式。该模式是政府、公司、社区组织三方共同参与旅游开发,主导方是政府,但三方都有自己的盈利渠道。这种模式较容易让政府从中获取更大的利益,而社区居民难以享受利益收益且承担其他一些方面影响。三是社区主导模式,是社区作为参与和收益的主体来决定开发的走向并决定最后的利益分配方案。在这种模式下社区参与的程度特别高,且参与的范围也最广泛,收益也有很大程度提高。在旅游企业经营管理中,社区广大居民有监督权和发言权,居民能真正参与旅游企业,如“社区机构+居民+公司”模式。四是公司主导模式,是在政府的宏观政策引导下公司掌握经营管理权,并进行利益分配,如“政府+公司+农民旅游协会+旅行社”模式。其中公司作为核心参与者,其他几个参与者与公司彼此配合,共同形成一个统一的运行体系。这四种模式是目前国内外普遍采用的。社区参与生态农业旅游发展大概有初级参与层次、积极参与层次和成熟参与层次三个层次,每一个层次都有自己的特色和适应性,具体见下表。从目前的现状分析,我国的社区参与旅游模式仍然处于初级或积极参与层次,因此这就需要广大学者不断研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特色,最终构建适合我国的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模式。

2南充村社区参与生态农业旅游现状

2.1龙湾生态旅游区南充村社区现状

南充村位于具有国家二级保护名贵植物—沉香的培育基地的广东省罗定市龙湾镇,南充村距离龙湾镇中心10公里,距省道荔朱线7公里,距罗定市区约53公里,它是边远山区乡村之一,广东典型的欠发达地区。该村耕地面积788亩,下辖16个村民小组,人口2354人。改革开放后,结合实际情况大力发展“三高”农业。2003年,南充村建成以“公司+农户”的综合开发模式,建成“三高”农业生产基地:即以黄榄、茶叶、龙眼、八角、三华梨、蔬菜、蚕桑种植和仔鱼、山地鸡养殖等为主。南充村现在不断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养殖业和新型种植业,推行农业机械化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该村委耕地广阔平坦,土壤肥沃,水源充足,是粮食主产区。农业结构调整后,该村委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旅游业,是旅游特色村,效果较好。2005年龙湾生态旅游区被评为“云浮胜景”,2007年南充村评为广东最美乡村之一。

2.2南充村生态农业旅游发展现状

2006年之前,在罗定市龙湾镇政府的扶持下,南充村开始发展乡村生态农业旅游。为了进一步发展生态农业旅游,村里成立了生态农业旅游专业合作组,以集体的方式经营生态农业旅游,农民以入股的方式参与合作组并行使管理。2006年,广州南湖国旅参与其中经营,村合作组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发展南充村的生态农业旅游产业。南湖国旅负责向该村组织和输送游客,合作组则承担为游客提供生态农业旅游相关服务。2007年村旅游分成达到8.21万元,2010年达9.5万元。目前南充村已经初步建成了以龙湾生态旅游区、特色农家菜和土特产品等农业相关资源为主要载体、以田园观光、瀑布欣赏、特色餐饮等活动为内容的生态农业旅游休闲园区。2011年南充村接待游客量月7000人次,接待收入近30万元,南充村已成为罗定市发展生态农业旅游的成功典范。在龙湾镇政府、南湖国旅和南充村民的共同努力下,该村的交通状况、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正在不断地完善,村民的生活状况不断好转、参与生态农业旅游建设的热情也不断地高涨。

2.3南充村社区参与生态农业旅游问题探究

2.3.1社区村民缺乏参与意识,参与程度低

在调查中发现,南充村社区参与全部是龙湾生态旅游区本地村民,他们受教育态度相当低(该村高中学历以下的村民约占该村总人口的90%左右),部分村民甚至不会说且听不懂普通话,另外他们对生态农业旅游发展认识不足,不明白自己在旅游环节中作用以及生态农业旅游对他们生产生活的影响,同时村民对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政策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也没有足够的了解,故而对生态农业旅游活动的参与热情不够,社区参与大部分只是停留在自发的水平,一般属于独家独户的家庭分散式经营,这使他们在生态农业旅游活动中所获得的权利和收益极少。同时村民在参与过程中过分注重了自身经济收益最大化,对环境及公共资源没有给予足够的保护。

2.3.2社区参与机制缺乏

在南充村,目前还没有建立一个真正的完善的社区参与途径和渠道,也没有建立一个专门机构指导社区参与生态农业旅游,在是否要进行生态农业旅游规划、如何规划及发展规模等问题方面,村民还是没有参与权和发言权,基本上都是南充村村委会负责,更不用说在进行某项决策之前开展一些公开的村民咨询方面的活动。因此南充村居民在龙湾生态旅游区的发展规划和决策方面基本上没有起到作用,居民目前还没有真正参与任何旅游组织形式。现在龙湾生态旅游区的旅游项目以租赁承包的形式委托给广州南湖国旅,他们作为开发经验的主体,还没有把南充村村民吸纳到经营决策以内。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龙湾生态旅游区处于欠发达地区,资金、技术处于劣势,这在客观上让社区居民的商业经营权和决策权被剥夺。

2.3.3社区被动参与开发,专业培训不够

自2006年广州南湖国旅参与到龙湾生态旅游区经营以来,南充村生态农业旅游开发一直按照“政府主导基础建设、企业负责旅游开发”的模式发展。但由于南充村资金不足且观念较为落后,社区在旅游供给和旅游市场开发方面的参与一直处于被引导被安排的状态,缺乏主动参与,且南充村社区居民的经营理念也难以满足旅游市场变化的需求。根据调查发现,南充村专业合作组的组织者—南充村村委会及相关成员对生态农业旅游市场发展的关注度不够,同时对生态农业旅游产品的创新开发的意识也不强,他们的工作只是接待游客方面,并没有包括生态农业旅游市场研究方面。在南充村生态农业旅游各项服务中,所有旅游相关服务都是由村民负责,但是村民普遍文化层次不高,几乎没有收到过专业接待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因而他们的服务意识不强且服务技能差,这成为了南充村生态农业旅游发展的一大障碍。

2.3.4其他产业体系配套不足,居民旅游收入少

尽管南充村生态农业旅游资源丰富而有特色,但发展水平不高,缺乏其他旅游相关经济系统配套产业基础,如没有南充村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供给企业,这阻碍了南充村生态农业旅游向产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更难以满足现代游客的综合化的体验要求。另外,由于南充村龙湾生态旅游景区受到季节降雨量的影响,使景区内瀑布的形成受到很大影响,因而游客在时空分布上边具有了季节性与集中性,即淡季和旺季。在淡季,旅游消费收入一般不能维持社区旅游发展经营的成本。再者,来南充村进行生态农业旅游的团体游客极少,大部分都是一些零星的散客,他们自带食品,故游客旅游消费不是很强劲,这对南充村的旅游收入也带来一定的影响。

3南充村社区参与生态农业旅游模式构建

目前南充村在生态农业旅游活动中,社区居民既是旅游发展的经济推动者,又是潜在的环境破坏者。为保证实现社区参与、社区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生态环境建设等目标,应该建立一种生态农业旅游发展的社区参与模式。

3.1构建社区参与的决策模式

南充村社区的居民是龙湾生态旅游区的真正主人,他们对生态农业旅游的规划与实施有着一定的发言权和决策权,他们在参与生态农业旅游的决策方面主要包括参与旅游开发与规划、参与旅游项目的立项和参与商定利益分配方案等。因此地方政府应该成立一个社区管理的专门机构,让社区居民参与到生态农业旅游发展的决策中来,重视居民对发展旅游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使生态农业旅游发展的目标和南充村社区发展的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具体而言,社区参与生态农业旅游决策体系包括:一是形成一个能够保证社区居民参与生态农业旅游经营的决策机制和沟通渠道,并成立一个地方性的由社区参与的旅游行业组织,以协商南充村生态农业旅游规划与发展的重大事情,并对旅游区一些重大决策可以进行否决制度。二是建立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方式的合作机制,从产业经济学方面看,生态农业旅游社区的产权体系需要进行合理的安排,这对社区参与旅游发展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在产权的制约下,一些旅游项目的开发中社区居民应占有一定的股份,尊重他们的意见并与之协商,尽量形成社区居民自主经营自主管理的机制。三是建立相关问题的磋商制度,在发展生态农业旅游中可能会引发诸如环境恶化等方面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磋商制度,让参与生态农业旅游的各方主体能够从中得到满意。

3.2构建社区参与的利益分配模式

在生态农业旅游活动过程中,利益分配是社区参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在南充村,发展生态农业旅游有政府、企业、社区等各相关利益主体,即使在社区内各村民也会有不同的利益主张。因而有必要建立一个社区参与的利益分配机制,来满足社区居民的各自利益分配诉求,减少他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南充村社区是作为一个整体参与生态农业旅游发展的,它所追求的是南充村社区居民的共同利益,并不是个别或少数居民的利益。因此,对那些获利能力强的居民,支持、鼓励他们直接从事各项旅游活动以参与利益分配,而对那些经营能力相对较差、获利能力较弱的居民以间接参与的形式从发展生态农业旅游活动中受益,具体做法有:一是直接在相关旅游企业直接就业以获取劳务收入的方式参与生态农业旅游利益分配;二是由于社区居民是生态环境破坏的最直接受害者,所以以生态补偿机制让他们从全部旅游收入中获得部分利益补偿;三是由于广州南湖国旅买断了龙湾生态旅游区若干年的经营权,为保障南充村居民的利益,可以让他们自愿投资入股南湖国旅以获得股息收入。

3.3构建社区参与的环境保护模式

龙湾生态旅游区是南充村居民长期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因此环境的保护对居民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在社区居民参与生态农业旅游开发中,要不断地强化他们环境保护意识,使他们由原来对保护环境的漠不关心转变为主动参与环境建设和保护。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他们普遍认识到自己的利益来源于旅游的发展,而良好的自然环境是发展生态农业旅游的一个最为重要的条件,环境保护的好,他们的利益就能得到保障,因此社区就会形成一个环境保护的氛围。社区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具体有:一是将生态农业旅游项目和南充村居民的经济发展两者结合起来,引导他们在脱贫致富过程中对生态资源予以保护;二是改变南充村居民以往那种资源消耗方式,在生态农业旅游活动的带动下,形成一种环保型的生活方式,使社区发展与环境保护朝着有利方向前进;三是调动广大旅游者融入到南充村环境治理中,最大限度地发动他们和社区居民一起参与环境保护。在南充村社区居民参与保护环境的同时,也要提高他们对自己社区文化的认识和保护,建立一个合理的开发模式以实现本社区传统文化旅游资源的创新和发展。

3.4构建社区参与的技能培训模式

前面说过,南充村居民基本上都是本地土生土长的农民,他们对旅游的知识及相关的服务技能特别欠缺,因此在鼓励、扶持他们参与生态农业旅游发展之前,有必要对他们进行简单的旅游专业知识和相关服务方面的培训,主要包括家庭旅馆服务、景区景点导游接待与讲解、生态农业旅游市场开拓等方面内容,努力使社区每一位参与生态农业旅游发展的居民至少掌握一门专项的旅游服务技能,使他们在参与旅游过程中能体现自身的价值。这项培训工作应该有南充村村委会及上级政府牵头,对那些参与生态农业旅游的居民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和教育以提高认识,让他们认清生态农业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具体方式可采取村村通广播、县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宣传资料等,突出生态农业旅游中的环境保护意识,让他们自觉的、主动的形成环境保护的观念。同时,也要加强对南充村社区参与的相关旅游管理人员的能力培养,他们的素质会直接影响社区参与的质量。技能培训的具体方式是:充分利用罗定职业技术学院和罗定中专等师资力量,对社区居民进行在职培训、举办讲座、专业讨论等,帮助他们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使他们适应生态农业旅游的发展,最终社区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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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0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6-0089-04

近年来,网络的快速发展创造了大量的商业机会,对企业竞争战略、商业模式以及买方和卖方的行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传统的消费行为在网络的影响下发生着改变。利用网络这一平台,组织可以用较少的成本进行营销活动,思科、戴尔和亚马逊等企业均利用网络获得了巨大的直接收益。但对于农产品而言,由于具有易腐、单位价值低等特性,在网络环境下的营销模式、策略都应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本研究旨在构建适应网络环境的农产品营销新模式,并对该模式的实施提出初步建议。

目前,我国越来越多从事农业的管理部门、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的经营大户和农民都开始重视将网络技术应用于农产品的营销,有很多地方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营销尝试,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统计,截至2011年6月底,我国农村网民规模已达到1,31亿,占整体网民的27%。这说明越来越多的农民能够通过网络来获取信息。网络技术应用于农产品营销的外部环境也在不断改善。一方面,政府不断加大对网络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将信息化发展列为国家发展战略。另一方面,消费者也逐渐接受网络商务活动。截至2011年6月底,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了1,73亿,使用率提升至35,6%。但是,与书籍、音像、数码等产品相比,购买农产品的网民比例还很低,这与农产品在人民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不相匹配。总之,农产品营销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却并没有突破原有的营销模式,还不能够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需要开展进一步的研究。

一、网络应用对农产品营销的重要意义

在传统的农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中,消费者只能通过销售者的介绍、已有的经验和现场的感知来判断农产品质量,通过销售者的介绍来获取产品信息。对农产品的价格,消费者也只能在小范围内进行比对,在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另外,传统的农产品的营销活动还会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通过网络技术的应用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由于网络的双向沟通性和信息搜索成本很低,消费者可以更容易地获取产品信息,农产品销售企业也将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通过网络开展营销活动,并实现交易成本和信息选择与处理成本的降低以及供应链管理水平的提升,从而获得竞争优势。网络的应用对农产品营销具有哪些重要意义,本研究将根据传统的4Ps理论加以详细阐述。

(一)对产品(Product)策略的影响

目前,农产品还不能够像服务和数字产品在网络上直接提供给消费者,但是消费者可以用更低的信息搜索成本从网络获得更多的农产品信息。消费者在购买农产品时往往需要大量的产品信息,如食品是否安全、农药含量、产地等等,网络是提供这些信息的最佳渠道,而那些能够及时提供这些信息的农产品销售企业或个人将因此获得竞争优势。同时,使用合理的网络技术,农产品销售企业能够更容易地从消费者收集到所需要的信息。应用网络进行营销调研要比传统的市场营销调研更节省成本,通过低成本的网络调研将帮助企业掌握消费者的需求,进而促使其提高产品质量和开发出新的产品,并更加快速灵活地对现有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的需要做出反应。

(二)对农产品分销(Place)渠道的影响

网络是一个完全合格的分销渠道,企业通过网络可以减少交易过程中参与的第二三方数量,实现直接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但对于农产品来说,通常都有一个非常庞大的供应链,并且农产品不能像数字产品等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下载,所以,一定数量的交易中介还是有存在的必要,需要在农产品营销中将实体店与网络相结合起来。例如,营销活动和订单可以在网络上完成,而送货则可以由消费者临近的实体店完成。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何种形式,在将网络应用于农产品营销时都必须实现前期、中期和后期交易成本的显著下降,并让消费者感觉很便捷。

(三)对产品定价(Price)策略的影响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在网络上为商品定价更为复杂,同时改变了厂商的定价方式。例如,供应商可以使用网络技术对不同的消费者实现价格歧视,当其试图进入一个新的市场时,可以针对不同的在线消费者提供不同的折扣。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有着较强的选择性与主动性,使消费者更易在商品间进行选择,消费者的议价能力或者价格谈判的能力对企业产品交易价格的形成有很大影响。网络应用还降低了厂商的经常性费用,提高了全球范围的竞争,从而带来了更大的价格竞争压力。Bickerton等(2000)研究表明,网络将促使产品价格持续下降,使价格接近边际成本。

(四)对农产品促销(Promotion)方式的影响

Ellsworth(1996)认为,网络应用已经变革了传统的促销方式。对于农产品营销来说,网络中信息流的双向流通能够帮助消费者获取更为丰富的农产品信息,而这一点是非常有用的。中国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使消费者对安全、健康和高质量农产品的需求比以往都要高,消费者需要掌握更多的所购买农产品的信息来增加信心。农产品通过网络进行营销的另一个主要好处是较低的促销成本。通常广告与销量之间存在明显的关联,在传统模式下进行促销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而对于大多数中小农产品销售企业来说,如果想与已有的大公司竞争并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这将是一个很大的障碍。网络作为一个低成本并具备较强沟通力的媒介,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的与消费者建立直接联系的机会。

二、网络环境下的新型农产品营销模式构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推进,农产品营销也逐渐从无到有,各类现代营销理论得以应用到农产品营销中,形成多种农产品营销模式,如绿色营销、品牌营销、直复营销和关系营销等均在农产品营销中得到了应用,取得了较好的营销效果。但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任何一种营销模式都不能忽略网络对营销所带来的影响。本文构建的农产品营销模式是在考虑网络环境的影响下,将网络技术应用于农产品营销中,将多种营销模式与网络加以融合,构建新的农产品营销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以目标消费者为核心,虚拟与实体结合,以网络为基础,整合多种营销模式,最终以形成忠诚消费者群为目标而展开(如图-1所示)。

(一)阶段1:目标消费者

农产品属于生活必需品,所以理论上任何日常购买农产品的消费者都可以成为农产品营销的对象。但是,一方面,受教育水平、年龄和经济条件等因素限制,很多消费者不能或不会使用网络;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普及率并不高,截至2011年6月底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也仅为36,2%,所以网络技术应用于农产品营销还处于初级阶段,不适于针对所有农产品消费者进行营销行为,需要对这些消费者依据其接受度和购买力进行划分,根据不同的目标群体,开展不同的营销活动。目前,“明星消费者”可以作为初级阶段营销的重点,这类消费者对于新事物具有较高的认知度,熟悉网络应用,同时具有较高的购买能力。该类消费者一般为30-55岁,月收入3000元以上,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人群(刘铁民、周静,2011)。

(二)阶段2:网络营销

网络可以将多种营销手段综合应用,这是其他任何媒体都不具备的。通过互联网可进行从农产品品牌推广,到销售、服务、市场调查等一系列的工作,而这些在以往的农产品营销中由于成本过高很少能够开展。在农产品网络营销中,可以通过许可Email营销、网站资源合作、搜索引擎营销、网络广告和网络会员制营销等多种网络营销手段结合来吸引消费者,增加其对某类、某地区或某品牌等特定的农产品产生关注度和购买欲,为下一步直复营销和体验营销提供目标消费群。

(三)阶段3:网络直复营销

美国直复营销协会(ADMA)将直复营销定义为:“一种为了在任何地点产生可以度量的反应或达成交易而使用一种或几种广告媒体的互相作用的市场营销体系。”而网络作为一种交互式的双向沟通的渠道和媒体,能够为农业企业与顾客之间架起交流的桥梁。对于一些标准化和品牌化的农产品,顾客可以直接通过登录网络平台订货和付款,农业企业通过网络接收定单、安排生产后,由物流体系直接将产品配送给顾客。作为一种相互作用体系的直复营销,能够实现营销者与目标顾客之间的双向信息交流,可以克服传统农产品市场营销中,由于农产品供应链过长所导致的单向信息交流方式,使农业企业与顾客之间无法直接沟通的致命弱点。在开放、自由的双向式的信息沟通网络中,农业企业与顾客之间可以实现借助网络平台直接的一对一的信息交流和沟通。企业可以了解目标顾客的需求进行生产和营销决策,在最大限度满足顾客需求的同时,通过数据库技术和网络控制技术分析消费者的重复购买率,可以评价营销活动的效率和效用。

但需注意的是,农产品不同于书籍和音像制品等可以提供网络下载进行试听试看,对于大多数消费者首次购买某一类或某一品牌农产品,仅仅靠网络营销是不够的,他们更习惯直接体验产品,形成对产品品质的实际认知才会形成购买。因此,可以通过建立体验中心,实施体验营销来满足这一类消费者的需求。

(四)阶段4:体验营销

体验营销是使企业以满足消费者的体验需求为目标,以服务产品为舞台,以有形产品为载体,生产经营高质量的产品的一切活动(丁原军,2003)。农产品体验营销主要是感官式营销,即通过视觉、听觉、触觉与嗅觉建立感官上的体验,它的主要目的是创造知觉体验的体验。感官式营销可以区分公司和产品的识别,引发消费者购买动机和增加产品的附加值等。如对于蔬菜、水果等需对其产品质量有直接感官的农产品,可将经过严格产品质量控制的标准化和品牌化的农产品送至农产品体验中心,由于在网络平台上已经对产品形成了一定的印象和接受度,而通过实际的体验来促进消费者对农产品的安全性、品质或品牌的感知,进而促进其购买。之所以称之为农产品体验中心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销售中心、专卖店或专柜,是因为体验中心是连接于互联网络的实体店,主要以营销为目的而非销售产品,即通过体验中心来体验产品品质、树立企业品牌形象、提供售后服务等,最终的购买可在体验中心或者网络均可。当消费者完成一次满意的购买后,相关信息会通过网络平台反馈至企业,企业可以进一步满足顾客的需求,形成良好的顾客满意度,从而培养顾客的忠诚度,形成对本企业农产品的重复购买。

(五)阶段5:口碑营销

在本模式下的口碑营销渠道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渠道,即消费者通过亲朋好友之间的交流将企业的产品信息、品牌传播开来;另一类是网络渠道,即网络口碑营销(Internet Word of Mouth Marketing,简称为IWOM),是应用互联网的信息传播技术与平台,通过消费者以文字等表达方式为载体的口碑信息,其中包括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互动信息,为企业营销开辟新的通道,获取新的效益。以网络为渠道的口碑传播更为方便,而且由于这种传播是用户之间自发进行的,几乎不需要费用,其传播的速度能够更快。据市场研究公司Jupiter Research的一个调查显示:77%的网民在线采购商品前,会参考网上其他人所写的产品评价。在口碑营销模式下,通过前三个步骤形成的满意消费者会与其他消费者通过网络论坛、网络聊天中交流对该企业农产品形成良好口碑,进而促使其他消费者登录到网络平台或到产品体验中心,形成新的营销和消费循环。

总之,在网络环境下,这种新型营销模式实现了多种农产品营销模式的整合以及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有机结合,企业具有了忠诚的消费群体,形成了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三、新型农产品营销模式实施的关键点

与传统营销环境相比,在网络环境下实施农产品营销存在很大的不同,在实施中需关注以下三个关键点。

(一)信任问题

互联网将农产品消费者与企业联系起来,网络营销一方面降低了农业企业运营的成本,但另一方面也给农产品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并因此产生信任问题。目前,阻碍网络环境下农产品营销的一个主要因素就是信任问题。传统的农产品营销方式下更多的是一对一的营销,消费者可以直接接触和体验农产品;而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不能更多地去接触和体验产品,很多情况下只能通过图片、视频和文字等了解商品。所以,没有信任作基础,网络环境下农产品营销是不可能实现的。

(二)价格与质量

农产品不同于服装等其他商品,可能同样品质的服装由于品牌、购物环境等因素影响而在价格上相差很多倍。对于和消费者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农产品,农产品营销关键点还是在于价格和质量。众多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无论何种营销方式,农产品价格和质量因素始终是影响消费者购买农产品的决策中最为重要的因素(黄祖辉,2004;王战平,2005;何德华,2007;杨庆先,2010)。所以,任何农产品营销模式都要以价格和质量为前提,营销中如果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农产品和相对较低的价格,将会促进消费者重复购买。

(三)政府作用的发挥

由于目前网络环境下农产品营销仅仅处于起步阶段,买卖双方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和信用管理作为对买卖双方进行约束的基础,那么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必然造成双方的不信任,所以,网络环境下农产品营销必须有法制基础和信用基础。政府应加快对相关的立法,在消费者隐私保护、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税收征管、交易监督等方面填补法律空白,规范农产品营销主体行为,为农产品营销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一个健全的法律平台。同时,政府要积极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执法,政府对诚信行业的监管,对行业自律等方面制定相关法律,为网络环境下农产品营销形成互信的氛围。

四、新型农产品营销模式实施的建议

基于以上几点,笔者认为,在网络环境下实施农产品营销可以大致按以下思路进行(如图-2所示)。

(一)良好的宏观环境是实施的前提

在宏观环境上,政府通过立法、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普及网络教育,为农产品网络营销提供良好的环境。政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政府应该是“裁判员”或“监督者”。应由政府建立消费者数据库和产品数据库,可以有效地避免消费者隐私的泄露,减少消费者对网络安全性的恐惧,从而可以获得消费者更详细准确的信息,而这一点对营销至关重要。基于法律法规和数据保护原则基础上,过滤后的信息将通过网络向企业公开。

(二)建立产品中心和标准化中心控制产品质量是实施的保证

通过设立全国区域农产品标准化中心,对农产品质量在标准化中心进行检验、控制,对农产品规格加以分类,不同质量标准和规格的农产品信息进入到产品数据库中供消费者挑选,产品本身进入产品中心。产品中心类似于各地的产品批发市场,但由于产品的标准化和信息化,批发商可以通过网络竞拍方式购买,购买成功后直接通过物流配送体系,送至农产品体验中心或直接到达消费者手中。由政府参与控制农产品的质量,可以增强消费者购买信心。而之所以选择政府而不是企业来设立产品中心和标准化中心,主要是因为大多数企业缺乏相应的资金实力,并且企业也缺乏政府的公信力。待体系运转较为成熟后,可考虑转交由第三方管理。

(三)严格控制成本,降低农产品价格是实施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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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理论是近几十年来社会科学理论发展较为迅速的一门理论,但由于其内容比较新且发展较快,国内学者在社会资本这一理论的使用上出现不少误区,因此,有必要对该理论的发展进行梳理。本文将从资本的发展历程入手,进而详细介绍社会资本理论在社会学、经济学和管理学领域的发展和应用。

从资本到社会资本

所谓的资本最早指的是物质资本(physicalcapital),它是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具体的内涵是以机器、设备等实物形态和以货币形态表现的生产性资源。在经济学发展的绝大部分时间里,经济学家对资本的理解大都仅指物质资本,古典经济学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就一直强调财富是物质产品,认为增加国民财富的途径是通过增加资本积累和分工,资本积累量的大小是经济增长率高低的关键,他们所说的资本就是指物质资本。使用了同样的资本内涵,并在李嘉图思想的基础上,凯恩斯创造了一个宏大的体系。而在人文社会研究的历史上,使用资本这个概念最为著名的莫过于马克思了,他(1849)认为,资本是指资本家用于生产以获得利润(或剩余价值)的生产资料。显然,马克思的资本也是物质资本,它的资本理论是有关物质资本的资本理论,后来被林南(NanLin,2001)称为古典资本理论。

在研究史上,大部分时间里,资本都是指与土地、劳动并列推动经济增长的一种基本的生产要素,它以实物和货币(金融)形态出现,也被叫实物资本和金融资本,统称物质资本。

随着资本研究的逐渐深入,在20世纪60年代,舒尔茨(C•Schulz)、约翰逊(ChalmersJohnson)等发现人力也是种资本,资本可以存在于个体劳动者之中,它不是仅仅以实物和金融的形式出现的。舒尔茨在1960年的美国经济学年会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人力资本(humancapital)的观点,他认为人力资源应该被视为“一种资本形式,一种产品的生产手段和一种投资产品”(1960)。几乎是同时,约翰逊(1960)也提出,因为获得了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和技能,劳动者已经变成了资本家,即持有了不同于物质资本又同属于资本类别的人力资本。贝克尔(1964)则对舒尔茨的理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一个较为系统的人力资本理论建立起来了。人力资本理论认为,劳动力的能力、技术水平等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一个社会拥有的受过教育和训练的健康工人决定了传统的古典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而人力资本的投资则大大提高了工人的技能,这就是经济不断保持增长的重要源泉之一(贝克尔,1987;舒尔茨,1992)。

以上理论都在后来的实证研究中得到了充分证明。

人力资本理论的引入在研究上有着巨大的意义,它修正了主流经济学对资本的界定,大大扩展了社会财富创造中的资本概念,揭示了从工业经济社会向知识经济社会转化过程中,人的知识和创新能力在财富创造中的决定作用,肯定了在知识经济时代人的巨大潜能以及教育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人力资本概念的提出使得资本的内涵有了很大扩展,资本理论往前垮进了一大步。此后社会科学工作者探索的脚步不断加快,在人力资本理论提出的20年后的20世纪80年代,社会资本(socialcapital)理论兴起了。首先是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尔(Bourdieu)正式界定并在社会学领域使用了社会资本概念,把它与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并列,几年之后,美国社会学家科尔曼(Coleman)把它引入了美国社会学界并用它来解释人的行为。

社会学与社会资本理论

20世纪80年代,著名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尔在《社会学研究》上撰文,首先从社会学的角度界定了社会资本的概念(社会资本这一概念之前就有人提出,但和后来的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资本概念差距较大),他认为社会资本(socialcapital)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这些资源同为大家共同熟悉或认可的制度化关系的持久网络占有联系在一起。这一网络是大家共同熟悉和得到大家公认的,并且是一种体制化的关系网络(Bourdieu,1985)。不难看出,在他的定义中,社会资本是一种资源的集合体,而且这个集合体是和社会关系网络联系在一起的。布迪尔是第一个把社会资本和社会关系网络联系起来的社会学家,他对社会资本的这一界定也把社会资本放到了社会学的框架之下进行研究。在进一步的论述中,布迪尔把资本按照形式划分为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从社会学的角度,他认为社会资本与经济资本一样,他们都属于资本的范畴,对其进行投资都是有回报的,同时,社会资本又和经济资本不同,它不是自然禀赋的,是在后天人们的活动中产生的,是看不见的,属于无形资产。

布迪尔的文章发表后三年,在美国,一位叫詹姆斯•科尔曼(JamesColeman)的社会学家在《美国社会学学刊》发表了《作为人力资本发展条件的社会资本》(1988)一文,首次在美国社会学领域完整地使用了社会资本这一概念,把社会资本引入了美国学术界,他认为在解释人的行为时,除已有的金融资本、人力资本外,还必须引入社会资本的概念。撰写此文的目的在于说明社会资本与人力资本之间的关系,认为离开了前者,人力资本的积累就无从实现。在得出结论之前,科尔曼先对社会资本的概念和内容进行了界定,把社会资本定义为是“个人拥有的社会结构资源”,其内容包括社会团体、社会网络和网络摄取。社会中的个体只有通过社会团体的成员资格和社会网络的联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网络摄取,才能得到社会资本的回报。Coleman(1988)给出了社会资本的五种表现形式:义务与期望;信息网络;规范与有效惩罚;权威关系;多功能社会组织和有意创建的社会组织。他认为,社会资本具有两个性质:不可转让性;对于收益者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

在科尔曼提出社会资本理念的同时,林南(NanLin)等社会学家也在关注着社会资本的发展,与前者不同的是,林南等学者的社会资本理论是从社会网络出发,视角在于“关注社会资本的使用”。林南在社会网络的研究方面享有广泛的声誉,他(2001)把社会资本定义为“一种嵌入在社会结构当中的流动的并且可以通过目的性行动来摄取的资源”,可以看出,在林南看来,社会资本是在社会网络中的资源,社会资本有三个关键性的组成部分:嵌入于一种社会结构中的资源;个人涉取这些社会资源的能力;个人通过有目的的行动运用或动员这些资源。林南从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85)关于非经常互动和低亲密度的“弱联系”的概念出发,认为弱联系网络与强联系网络相比能提供更多、更丰富和更易获得的社会资源。

科尔曼系统地提出了社会资本的概念,而波茨(Portes)则把社会资本引向比较精细的方向,他(1993)认为,社会资本是人通过他们的成员资格在网络中或者在更宽泛的社会结构中获取短缺资源的能力,并提出社会资本是嵌入的结果。

社会资本的概念首先是在社会学上使用并得到巨大发展的,社会资本理论方面的大多数名家也都是社会学家,但这些社会学家在思考社会资本时又往往采用经济学的方式,同时也用社会资本理论来探讨各种经济学现象和问题,这使得社会资本理论在经济学领域有了很大发展并得到广泛运用。

经济学管理学对社会资本概念的引入与发展

经济学界首先关注社会资本的经济学家是卢里(Loury),他在对劳动力市场研究中发现,以社区的社会资源所体现的社会资本决定了处于不同社会地位群体的收入和就业机会。卢里(1977)在比较了生活区域不利的黑人孩子和其他孩子之后发现,通过实施对种族嗜好的合法禁止和提倡机会均等计划并不能使得这些黑人孩子在长大后能获得其他孩子一样的能力以及由此带来的同等收入与就业机会,原因在于他们所处的社区环境中可获得的社会资源较少。通过这一研究,卢里在经济学领域内引入了社会资本的概念,认为社区中隐含着社会资本。他还认为,经济学中的“完全的利己主义”在生活中并不存在,个人追求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以自我为中心的,原因在于,现实中的人不是以个体的方式存在的,而是镶嵌在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的。

卢里的理论给了科尔曼很多启示,他于1988年在美国学术界引入社会资本概念并把他系统化时,把社会资本定义为“个人拥有的社会结构资源”,并对社会资本理论进行系统研究,1990年他又扩大观察对象,增加了社会资本的垂直部分,使得社会资本的内容从水平型联盟扩展到了垂直型集体以及不同实体之间的行为,垂直型联盟的特征是科层关系和成员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涉及到了微观经济学方面的内容。总之,鉴于科尔曼社会资本方面理论的系统性,虽然他是从社会学家的角度提出社会资本的,但他的很多观点成为了经济学进行社会资本研究的基础。

著名经济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85)在提出自己的“弱关系力量”假设时,强调人们的经济行为也嵌入于社会关系网络的信任结构之中,这种大范围的社会信任结构就为特定的交易提供了具体的规则性期望,有效阻止了违反“互惠性”义务行为的发生,从而大大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了效率。

以上学者虽然在经济学上使用了社会资本,但他们最终研究中心还是在社会学上的,普特南(Putnam)的出现让社会资本全面进入了经济学、政治学等领域,引起了社会科学界乃至整个学界(尤其是经济学界)的重视,他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理论和观点也使得自己成为了社会资本研究史上继布迪尔和科尔曼之后的第三个标志性人物。

普特南是在研究意大利南北政府绩效时候引入社会资本的概念的,他所领导的一个研究小组探索了经济现代化程度与制度绩效之间的关系后发现,仅仅将南北制度绩效上的差异归结为南北方经济现代化程度上的差异是有很大不足的。于是,他们深入到意大利一千年前的历史中寻找根源,运用了大量证据有力地证明,公民生活的差异在解释制度成功方面有着关键性的作用,在此,他引入了社会资本的概念,他认为社会资本定义是“一种组织特点,如信任、规范和网络等,像其他资本一样,社会资本是生产性的,它使得实现某种无它就不可能实现的目的成为可能”。意大利最富经济活力的中北部地区赋有公民活动的网络和规范,并由此形成了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纺织品和服装、家具、农业机械、制鞋设备、优质陶瓷和瓷砖等“集群”(cluster)产业,这些网络组织使得小企业在专业化的基础上既能获得规模经济,使得地区经济充满了活力;而南方地区所具有的则是一种垂直的政治结构、零碎而且孤立的社会生活,以及互不信任的社会文化,他们的家族企业之间也一样相互不信任,从而导致了无论在创新性,还是在企业活力和企业竞争力方面都无法与中北部的企业相提并论,使得南方经济普遍比北方落后。

普特南(1993)认为,南方差距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他们的社会资本存在差异,社会资本通过推动和行动提高了社会效率,社会资本提高了投资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收益,而南方的社会资本偏低,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南方经济落后这一现象。

普特南(1996)认为,社会资本逐渐被认为是全世界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他指出,许多有关农村发展的研究成果表明,对于当地的经济增长来说,由当地基层协会组成的富有生命力的网络同物质投入、适合的技术一样必要。

就社会资本对经济产生影响这个观点来说,普特南得到了绝大多数学者的支持。后来的学者武考克(Woolcock,1998)、简•弗泰恩和罗伯特•阿特金森(1997)、埃文斯(Evans,1998)和福山(Fukuyama,1995)分别从创新、制度经济学、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等方面研究社会资本,发现当各方面都以一种信任、合作与承诺的精神来进行经济交往时,就能得到更多的回报,也能提高生产率。

在管理学领域,使得社会资本理论得到最大运用和发展的是美国学者伯特(Burt),他的“结构洞”理论指出,如果有经济体(企业)能与结构洞两端的个体(组织)都建立起关系进而跨越机构洞,它就可以同时使用两端个体(组织)的资源并因此而获得竞争优势,在市场经济中取得最后胜利。

在理论研究进行的同时,有关社会资本的实证研究也在同时开展,相关实证研究也证明了已有的大部分社会资本理论观点的正确性。这其中莱克和基费(Knack&Keefer,1995)、扎克与莱克(Zak&Knack,2001)、古依斯等(Guiso,2001)从实证的角度验证了社会资本能带来经济增长。在国内研究中,张维迎(2002)、张其仔(1999)的研究表明社会资本和信任对经济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张广利(2004)验证国外有关社会资本理论在我国社会文化背景下的适用程度,并比较中西方社会资本差异。

社会资本理论研究中存在的争议

由于社会资本理论发展的历史比较短,研究学者在社会资本是否集体所有、群体是否封闭、测量能否量化等方面存在争论。其中争论最激烈的是在社会资本是否集体所有的领域,以科尔曼和普特南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认为社会资本属于公共财产,科尔曼认为社会资本的两个特点之一就是具有公共性。而以波茨为代表的另一些学者认为,社会资本并非公共物品,原因在于社会资本可能有明显的排他性和对整体社会的消极作用。

在社会资本会促进经济发展这一观点上,也并不是得到所有学者的认同。有学者(Honget等,2001)研究发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资本与经济发展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Miguel等(2001)认为不是社会资本带来了经济繁荣,而应该是相反。而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得主阿罗虽然断言世界上许多经济落后地区,市场经济不发达可由缺乏相互信任来解释,但他却认为这和社会资本无关,甚至认为社会资本根本不能被称为资本。以上争议仍有待于近一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