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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教育的认识模板(10篇)

时间:2023-07-25 16:32:5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关于劳动教育的认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关于劳动教育的认识

篇1

1前言

当前劳动教育与人事管理面临着这样的形势:一是人口和劳动力流动日益频繁,跨地区业务办理需求愈发迫切。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的政策措施,探索解决人员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的有效办法。二是社会各界对公共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劳动教育与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

2.1形势分析

劳动教育与人事管理要与这些要求相适应,为跨地区的人员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待遇享受及跨地区的管理服务提供技术支持;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网络及时准确地了解劳动保障的各项政策和办事程序,为他们提供方便的网上直接办理各项劳动保障事务的服务;通过网络架起劳动保障部门与广大劳动者之间联系的桥梁,及时地了解社情民意,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应对安全的挑战,在化建设中同步实现安全。在此形势下,加强信息化建设与劳动教育与人事管理的互动研究是必要的。

2.2劳动教育与人事管理工作需要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要求劳动教育与人事管理保障化建设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为民服务”这一理念。三是安全变得愈发重要。劳动保障系统管理着数以万亿计的资金和数以亿计的人员,牵涉到每一个劳动者和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出不得半点问题。同时,随着公共服务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系统的用户范围将急剧扩大,通过互联网的访问和传递将逐步增多,系统面临的风险逐步增大。

2.3劳动教育与人事管理保障化建设必须适应劳动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

需要将系统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劳动保障各项业务;将系统的覆盖人群从城镇参保人员和就业职工扩展到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村参保人员等,部分地区的覆盖人群还要从从业人员逐步扩展到全体城镇居民,甚至全体城乡居民;通过系统整合,实现各项劳动保障业务之间、劳动保障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业务之间的协同办理,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长效机制提供技术支撑。社会经济和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对劳动保障化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也为劳动保障化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近年来,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成为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解决好这两个问题的化也关乎国计民生。

3对策分析

3.1建立健全劳动教育与人事管理保障制度及运行机制

逐步实现就业比较充分,分配格局比较合理,劳动关系基本和谐稳定,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管理服务规范高效的发展目标。劳动保障化建设要适应劳动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努力满足事业发展中的新要求。这就迫切需要将系统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劳动保障各项业务;将系统的覆盖人群从城镇参保人员和就业职工扩展到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村参保人员等,部分地区的覆盖人群还要从从业人员逐步扩展到全体城镇居民,甚至全体城乡居民;通过系统整合,实现各项劳动保障业务之间、劳动保障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业务之间的协同办理,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长效机制提供技术支撑。

3.2技术与劳动保障业务的有机结合,不断提升劳动保障化水平

通过形成财政投入为主体的经费保证机制、实施三项重点行动计划、理顺化工作机制、健全劳动保障化标准和规范体系、建立和完善化规章制度、加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对化建设的宣传等措施,重点完成金保工程一期建设,开展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强化数据中心建设,实现全网整合,突出公共服务功能,切实提高各项劳动保障业务化水平。社保的网络是面向多种不同应用的网络,需要无故障,无中断地运行;社保的网络要能够面向未来,能够应对未来的应用的增加,有很强的扩容能力;社保数据的长期保存需要建设稳定的数据中心,还要抵御病毒和黑客,并建立灾难备份的机制等。随着劳动保障系统建设的日趋完善以及基础数据的积累,宏观决策问题显得更加重要。

3.3利用数据仓库和数据挖掘等技术支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宏观决策

通过统计分析和查询手段实现预警功能。劳动保障工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势必要求劳动保障化建设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为民服务”这一理念。通过化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网络及时准确地了解劳动保障的各项政策和办事程序,为他们提供方便的网上直接办理各项劳动保障事务的服务,通过网络架起劳动保障部门与广大劳动者之间联系的桥梁,及时地了解社情民意,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参考文献:

[1]毛丛群,赵新龙.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农民权利体系探讨[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1.

[2]陈焱光.农民基本权利保障与新农村建设[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7,01.

[3]曹绪红.发展权视角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J].农业经济.2009,12.

[4]姜璐.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浅析[J].商品与质量.2012年S5期

篇2

根据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就你局所属劳改、劳教第一线干警、职工实行浮动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浮动工资的范围:

市劳改局所属劳改、劳教场、所(不包括市劳改局机关、医院、幼儿园、新安建筑公司、劳改警察学校)的在职干警、职工及驻场、所的公、检、法人员。

二、浮动工资的幅度分三个档次:

双河农场、清河农场、延庆监狱的干警、职工浮动现行工资的15%。

团河农场、天堂河农场、良乡收容所、少管所、第二监狱的干警、职工浮动现行工资的12.5%。

北京监狱的干警、职工浮动现行工资的10%。

现行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

三、各单位可根据干警、职工所在岗位的不同和工作表现区别对待。干警、职工调出实行浮动工资的单位后,则取消浮动工资。

四、资金渠道:

在职干警的浮动工资由市财政拨款解决。

篇3

    在教学、医疗、科研和工农业生产单位直接从事教学、医疗、科研、技术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含建筑师)、农艺师以及中、小学教师。

    二、在《通知》规定的延长上述人员退休年龄的条件中,“确因工作需要”,一般系指以下几种情况:

    1.已承担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损失的;

    2.新学科和特殊专业急需的;

    3.边远地区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所需要的;

    4.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到工作急需的单位后能发挥较大作用的。

篇4

二、岗位津贴标准:凡执勤民警(包括从事路面执勤、车辆检查、考核司机、外出宣传教育、处理交通事故、装修交通管理设施的)每人每月十元。内勤人员,凡上路执勤、检查指导工作,按天计算(超过二小时按半天,超过四小时按一天计算),每人每天补贴二角五分。

三、调离公安交通管理单位的干警,即停止发放本岗位津贴,不予保留;因病、事假缺勤按日扣发岗位津贴;旷工和工作失职造成一定后果以及违法乱纪者,酌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

篇5

[中图分类号] R473.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4)11-0100-04

篇6

附: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全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一九八七年十月起可以将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现行的各级工资标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下同)均提高10%,也可以在不超过工资标准提高10%的增资总额范围内,将增资总额的大部分用于提高工资标准,小部分用于调整中小学教师内部的工资关系。

二、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含教师进修学校)的专职教师,以及属于事业编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的专职教师。原为教师,因工作需要调做学校、幼儿园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也可以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

三、提高工资标准的人员调离上述单位后,工资标准提高的部分即行取消,并执行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

四、首次受聘职务的中小学教师,补发工资分两段计算,一九八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的补发额按提高前的工资标准计算,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以后的补发额按提高后的工资标准计算。

篇7

2.上述费用向所在区、县统筹机构一次缴清,并记载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

篇8

    一、本通知仅限按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规定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和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顺义、昌平区和延庆、怀柔、密云县人才服务中心以及全国人才交流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存档人员中执行,其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不执行本规定。

    二、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单位和个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缴纳养老保险费协议,同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其单位信息库和职工个人账户库建立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养老保险基金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收缴汇总后直接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单位和个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签订缴纳养老保险费协议,并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代办社会保险登记。其单位信息库和职工个人账户库建立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收缴后上缴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全国人才交流中心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四、执行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的单位和个人,1996年7月至1999年12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由原收费单位市和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通过《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费补缴汇总表》一次性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同时上报《存档单位缴拨情况表》(表样附后)一式二份。

    (一)从2000年1月起按京劳社养发〔2000〕6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

    (二)1996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按原规定标准缴纳并计入存档人员个人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缴费,不再按现行标准补缴和调整,通过《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填表》补记个人账户。

    (三)1996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曾有过缴费,后因种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存档人员,可按原缴费标准一次性补齐缴费。

    (四)1996年7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五、未按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规定缴费的存档人员,从本文下发之日起按北京市政府1998年2号令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

    (一)1992年9月30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在1992年10月以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1992年10月以后自在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之日起至移交前可按北京市现行规定的标准补交养老保险费。如因个人原因不愿补缴的,并轨后不得再行补缴。

    六、被保险人到达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须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领取养老金。

    (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缴费的被保险人退休:

    1.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在其退休的前一个月代为申报《北京市养老保险清算个人账户申请表》(简称《表二十三》),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表二十三》开出《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简称《表二十五》),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表二十五》审批退休。

    2.人才服务中心接到劳动行政部门的《退休审批表》后,填写《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一式两份和《离退休人员情况登记表》(简称《表十七》)一份,在其退休的当月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上述材料并对《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审核认可后,一份转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一份存留;同时对上报的《表十七》按现行规定建立退休人员数据库。

    3.街道(镇)劳动部门在接到《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后,据此填报《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做退休人员和养老金的增加。

    (二)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缴费的被保险人退休:

    1.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在其退休的当月开出《表二十五》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退休,并依据劳动行政部门的《退休审批表》填写《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一式两份和《表十七》一份,送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上述材料并对《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审核认可后,一份转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一份存留;同时对报来的《表十七》按现行规定建立退休人员数据库。

    3.街道(镇)劳动部门在接到《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后,据此填报《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做退休人员和养老金的增加。

    七、已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移交后转到存档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由其按现行管理规定代为申报支付。

    (一)由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填写《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一式两份和《表十七》一份,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上述材料并对《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审核认可后,一份转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一份存留;同时对上报的《表十七》按现行规定建立退休人员数据库。

    (二)街道(镇)劳动部门在接到《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后,据此填报《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做退休人员和养老金的增加。

    八、退休人员的减少按现行个人账户管理办法执行。

篇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民字〔1989〕138号“关于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梁剑文等4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翁舞慧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的问题,经研究认为,鉴于此案情况比较复杂,现行法律对此类问题又无明确规定,如何适用法律,需要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进行研究。因此,此案不宜采用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解决。

篇10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和人事部共同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该《意见》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要面向各类职业学校(包括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对考核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在各类职业学校中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中央提出的“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行动,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促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增强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具有重要意见。

《意见》明确要求:经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认定,职业学校所设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毕业生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视为鉴定理论考核合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这将意味着,越来越多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毕业时,不仅可以取得学历文凭证书,还可以取得就业的通行证-职业资格证书。这对于拓宽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措施。目前,“就业靠竞争,上岗凭技能”的观念已逐步深入人心。全国每年大约有500多万人参加近千种职业的职业资格考核,累计已有3500万人取得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