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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保险的职业划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中图分类号]Q8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455(2012)03-0419-03
The research of rat bone marrow mesenchymal stem cells differentiation into salivary gland acinar-like cells
LIANG Liang,SUN Mo-yi,LI Jian-hu,YANG Yong-qin,SHEN Zhi-yuan,SU Zhong-ping
(Department of Oral and Maxillofacial Surgery,School of Stomatology,The Fourth Militiary Medical University,Xi'an 710032,Shaanxi,China)
Abst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possibility of rat bone marrow mesenchymal stem cells(MSCs) differentiation into salivary gland acinar-like cells induced by co-culture with salivary gland acinar cells(SGCS) in vitro. Methods SGCs of passage 1 and MSCs of passage 3 were taken as subject investigated.Following groups were allocated:co-culture with salivary gland medium group;co-culture with 10% FBS DMEM/F12 group;salivary gland medium group;group with 10% FBS DMEM/F12.MSCs of every group were identified by immunohistochemiscal analysis withα-amylase After a month cultivation.MSCs conversion rate is attained by calculation of the number of positive cells.By the optical microscope and scanning electron microscope observes the morphological changes of cells. Results Compared with none-co-cultured groups,Most cells in co-culture groups were stained by α-amylase(P<0.05). Conclusions The cells of success induction morphology which similar to salivary gland acinar cells at the optical microscope and scanning electron microscope display.MSCs could differentiate into SGs at phenotype and molecule level by co-culture of SGs in vitro.Changing the experimental conditions and can improve induction efficiency.
Key words:bone marrow mesenchymal stem cell;salivary gland acinar cell;co-culture;induction
唾液腺先天缺失、唾液腺手术、头颈部恶性肿瘤术后放疗等都会造成唾液腺分泌功能障碍,导致口干、吞咽困难、龋病的发生等等。唾液腺出现功能障碍多是由于细胞受损或不足引起的,所以修复细胞缺损是有效的治疗方法。近年来,骨髓间充质干细胞作为种子细胞越来越多的应用于医学领域[1-2]。本实验通过共培养系统将骨髓间充质干细胞诱导为唾液腺腺泡样细胞,并对其进行鉴定,为临床唾液腺腺泡细胞损伤修复提供理论基础。
1 材料和方法
1.1 材料:10~14天的SD大鼠(购买于第四军医大学动物实验中心)。轻化可的松、表皮生长因子(EGF)、肝生长因子(HGF)、转铁蛋白、L-谷氨酰胺、Ⅱ型胶原酶均购自于美国 Sigma公司,青链霉素、胰岛素、HBSS、DMEM/F12培养基均购自于美国Thermo公司,兔抗鼠α-Amylase抗体(武汉博士德)、兔抗鼠CK-8抗体(武汉博士德)、胎牛血清(FBS)(杭州四季青)、羊抗兔二抗试剂盒(北京康为)、异丙肾上腺素(上海禾丰)、Transwell小室(美国corning公司)。
1.2 SD大鼠骨髓间充质干细胞的分离、培养和鉴定
1.2.1 SD大鼠骨髓间充质干细胞的分离、培养:用颈椎脱臼法处死SD大鼠,75%酒精浸泡5min。解剖分离股骨及胫骨,剪断骨两端显露骨髓。吸取4ml培养基(DMEM/F12,含10%FBS、100U/ml青霉素、100μg/ml链霉素)到注射器,冲洗骨髓腔内的细胞。将带有骨髓细胞的培养液吸入到离心管中,1000r/min离心6min,去上清,加培养液,吹打均匀后分装到35mm培养皿,放入37℃、5%CO2孵育,隔日后换液。一周传代以1:3接种到培养皿中。
1.2.2 SD大鼠骨髓间充质干细胞和鉴定:选取生长良好的3代MSCs在倒置相差显微镜下观察形态:细胞生长良好,形态均一,为长梭形,排列整齐,成旋涡状(图1)。成骨诱导:消化3代细胞以1×105浓度接种到35mm培养皿中,待细胞生长融合到75%时添加诱导液(DMEM/F12,含10%FBS、1mmol/L地塞米松、1mmol/Lβ-甘油磷酸钠、50mmol/L 维生素C),每三天换一次液,2周时茜素红染色见大量红色结节。成脂诱导:同样取3代细胞以1×105浓度接种到35mm培养皿中,添加诱导液(DMEM/F12,含10%FBS、1mmol/L地塞米松、0.2mmol/L吲哚美辛、50mmol/L IBMX),2周后油红O染色见细胞体积变大,胞浆内可见红色脂滴。
1.3 唾液腺腺泡细胞的分离、培养和鉴定
1.3.1 唾液腺腺泡细胞的分离、培养:颈椎脱臼法处死SD鼠,无菌操作下摘取双侧颌下腺,显微镜下去除腺体周围的被膜,脂肪组织,用D-Hanks(HBSS)液反复漂洗标本,剪成1mm3大小的组织块。置于37℃恒温摇床用0.125%Ⅱ型胶原酶消化40min,取上清液通过100目筛网过滤,滤液移入离心管,离心1000r/min,6min,弃去上清液,加入培养液(DMEM/F12培养液、10%FBS、5mg/L氢化可的松、100 U/ml青霉素、0.1μg/ml链霉素、2mg/L异丙肾上腺素、5g/L胰岛素、2mmol/L的L-谷氨酰胺、5mg/L转铁蛋白、10μg/L的EGF、10μg/L的HGF),细胞计数后以1×105/ml的细胞浓度接种到35mm培养皿中。纯化唾液腺腺泡细胞,9天后传代。
1.3.2 唾液腺腺泡细胞的鉴定:取1代纯化的SD大鼠颌下腺腺泡细胞于倒置相差显微镜下可见细胞生长良好,形态均匀,为铺路石状。扫面电镜:一代的细胞爬片后经4%多聚甲醛溶液4℃固定过夜,乙醇梯度脱水,干燥镀膜,镜下可见:细胞表面不平,突起多且长短不一,有些细胞表面可见分泌颗粒。α-淀粉酶染色阳性。
1.4 取第3代的MSCs与1代的SGCs作为实验对象,进行实验分组:A组:含唾液腺培养液的共培养组;B组:含10%FBS、 DMEM/F12共培养组;C组:含唾液腺培养液非共的培养组;D组:含10%FBS、 DMEM/F12非共培养组。共培养装置是带有transwell小室的24孔板。0.4μm的transwell透明聚碳酸酯膜有效的阻止了两种细胞的通过,而培养液、细胞的代谢物以及各种生长因子能够相互通透。共培养组:将SGCs以2×104接种到24孔板transwell膜上,MSCs以1×104接种到带有下层。非共培养组:只接种1×104的MSCs到24孔板底部。各培养一个月后通过电镜观察诱导细胞的形态,经ck-8染色,α-Amylase染色。
1.5 采用χ2检验分析四个实验组诱导的MSCs经α-amylase染色后的阳性细胞数。应用spss17.0统计软件对免疫组化染色结果进行分析。采用总体方差分析法,P
2 结果
各实验组培养1个月后,扫描电镜显示:共培养组诱导的细胞呈现唾液腺腺泡样细胞的形态,非共培养组未见。共培养组诱导的细胞经α-amylase染色呈现阳性,细胞胞浆深着色,而非共培养组基本未见阳性细胞,从柱状图可明显看出各组MSCs培养1个月通过α-amylase染色细胞计数情况(图9)。对其分析,每组取四个镜下视野的平均值,并记录(表1)。
3 讨论
3.1 头颈部癌症患者放疗后常造成唾液腺上皮细胞的损伤甚至萎缩,虽然在放疗时采取了一定保护措施,却仍然不能完全防止这种副作用的发生。研究证实,干细胞疗法是解决唾液腺上皮细胞的损伤或萎缩的一种可行性治疗手段。骨髓间充质干细胞具有很高的可塑性,一定条件下能分化为脂肪细胞、成骨细胞、肝细胞[3-4]等细胞,在各个系统疾病的治疗中拥有巨大的潜力。近年来,同源性骨髓间充质干细胞的移植逐渐成为受损器官或组织修复的重要治疗手段之一,其方法是:体外提取培养骨髓间充质干细胞,然后在移植到患者体内以修复受损的组织或器官[5-6]。
3.2 异体细胞的移植,会出现严重的免疫排斥反应,而自体细胞移植就能减少或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但是,唾液腺腺泡细胞是一种终末分化的细胞,体外增殖能力差,一般培养到第五代就很难再传代[7],单纯靠体外扩增自身剩余的唾液腺腺泡细胞很难。近年研究认为,自身来源的骨髓间充质干细胞诱导成为唾液腺腺泡细胞后就能够解决这个难题。
3.3 蒋泽生等[8]通过共培养将人骨髓多能成体祖细胞诱导分化为肝细胞样细胞。Sumita Y等[9]将骨髓间充质干细胞注射到鼠尾静脉,在体内获得了唾液腺损伤修复所需的种子细胞。结合以上结论,本实验通过体外培养,利用差速贴壁和差速消化法[10]提纯SD大鼠颌下腺腺泡细胞(SGCs)和骨髓间充质干细胞,共培养诱导SD大鼠骨髓间充质干细胞分化为唾液腺腺泡样细胞,进而获得唾液腺损伤所需要的种子细胞,为唾液腺组织缺损修复提供了一个可靠的组织学依据。
3.4 在唾液腺培养液中添加多种生长因子,可以刺激唾液腺腺泡细胞体外分泌[11]。本实验设置含生长因子和未含生长因子的共培养组,之后进行α-amylase染色,结果发现:共培养条件下,添加生长因子的共培养组与未添加组相比,阳性细胞数增多,诱导效率提高。由此推断,唾液腺腺泡细胞产生的分泌物增加,而这些分泌物中又可能含有诱导骨髓间充质干细胞转化的物质,同时提高了诱导的效率。
3.5 由于机体内环境的复杂性,本实验诱导的唾液腺腺泡样细胞与体内的唾液腺腺泡细胞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为唾液腺腺泡细胞的损伤修复体外基础研究提供了一个较为可靠的细胞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庄淑波,刘毅.骨髓间充质干细胞在整形外科的应用前景[J].中国美容医学,2006,15(3): 347-349.
[2]金丽娟,张诚.骨髓间充质干细胞在创面修复中的应用[J].中国美容医学,2006,15(5):603-605.
[3]Pittenger MF,Mackay AM,Beck SC,et al. Multilineage potential ofhuman mesenchymal stem cells[J]. Science,1999,284(5411):143-147.
[4]Hennrick KT,Keeton AG,Nanua S,et al.Lung cells from neonates show a mesenchymal stem cell phenotype[J]. AJRCCM,2007,175(11):1158-1164.
[5]Gerburg K,Felix S,Alexander,G,et al. Transdifferentiated mesenchymal stem cells as alternative therapy in supporting nerve regeneration and myelination[J]. Cell Mol Neurobiol,2006,26(7/8):1235-1252.
[6]McFarlinK, Gao X,Liu YB,et al. Bone marrow-derived mesenchymal stromal cells accelerate wound healing in the rat[J].Wound Repair Regen,2006,14(4):471-478.
[7]王静,吴军正,郭富平,等.人涎腺上皮细胞体外培养及其生物学特性的初步研究[J].实用口腔医学,2005,21(5):587-591.
[8]蒋泽生,高毅,慕宁.共培养诱导人骨髓多能成体祖细胞分化为肝细胞样细胞[J].中华医学杂志,2007,87(6):414-418.
[9]Sumita Y,Liu Y,Khalili S,et al. Bone marrow-derived cells rescue salivary gland function in mice with head and neck irradiation[J].Int J Biochem Cell Biol,2010,43(1):80-88.
一、引言
近年来,财产保险公司不断进行业务创新,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作为创新型保险品种之一,每年呈快速增长态势。在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其潜在的洗钱风险也在不断增大,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的洗钱特点、洗钱风险点及防范措施值得进一步探讨。
二、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洗钱特点
(一)保障性
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作为创新型保险品种,具有传统保险业务的保险功能,能够给投保人带来一定的财产保险保障。不法洗钱者通过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洗钱,在实现洗钱的同时,同样也为其财产带来一定的保险保障。
(二)收益性
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满期给付时,不法洗钱者除拿回本金外还能获得比银行同期定期利息稍高的利息收益,而财产保险公司传统业务更多的是保障功能,财产保险公司传统业务满期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归保险公司,相比较财产保险公司传统业务,银保储金类业务更适合不法洗钱者洗钱选择,洗钱风险更大。
(三)低成本性
通过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洗钱一般不会蒙受本金损失,犹豫期退保可以退还全部本金;中途退保即过了犹豫期但还未满期退保,投保人给保险公司说明原因出具申请后,除了没有利息收入外,通常也不会蒙受本金的损失,这一点不像人寿保险业务和传统财产保险业务中途退保将蒙受较大本金损失。对于人寿保险业务和传统财产保险业务来说,洗钱成本更低,更容易受到不法洗钱者的亲昧。
(四)隐蔽性与复杂性
不法资金通过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进行清洗,就要通过银行和保险两种渠道和银行转账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等两种业务进行资金清洗,增加了不法资金清洗的隐蔽性和复杂性,更能掩饰和隐瞒资金的来源。
(五)便捷性
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通常保险期限在1―5年,相对于人寿保险业务被保险人要到六十岁保险才到期而言,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由于期限短,趸交保费金额大,退保容易且一般不蒙受资金损失,对于不法洗钱份子来说,洗钱更具便捷性。
三、财产保险公司银保业务洗钱风险
(一)犹豫期或中途退保洗钱风险
不法洗钱者将非法资金以趸交财产保险公司银保业务保费,然后在保险犹豫期进行退保或者在中途通过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以免受本金损失或中途不计资金损失进行退保的方式,实现非法资金的清洗。
(二)理赔洗钱风险
不法洗钱者将非法资金以趸交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保费,然后通过保险标的发生事故或人为制造事故,获取或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的方式,实现非法资金的清洗。
(三)满期给付洗钱风险
不法洗钱者将非法资金以趸交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保费,然后通过满期给付的方式,收回本金和获取利息收益,从而实现不法资金的清洗。
(四)通过虚构保险标的洗钱
不法洗钱者通过虚构保险标的,将非法资金趸交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保费,以犹豫期或中途退保或持有到期的方式,实现非法资金的清洗。
四、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执行不到位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普遍存在重业务轻管理的现象,以业务发展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在日常工作中未将反洗钱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以致总公司制定的各项反洗钱内控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使不法洗钱者有机可趁。
(二)未有效采集客户职业信息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职业信息采集方面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登记客户职业信息。从抽查的情况看,纸质投保申请单大多未登记客户的职业信息,银保储金类业务核心系统也普遍存在未登记客户职业信息的情况。二是客户未在纸质投保申请单填写职业信息,而核心业务系统对客户职业信息进行了登记,这类客户的职业信息通常由银行出单人员随意填写。三是财产保险公司采集上的客户职业信息无法反映客户所处的行业和职级,不利于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可疑交易甄别分析工作。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核实保险标的的真实性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保险标的都为客户填写,合作银行和财产财产保险公司在客户投保时均未对保险标的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且财产保险公司在退保和满期给付两个环节也只是核对客户投保信息也未采取措施对保险标的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只有涉及理赔时,财产保险公司才对保险标的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这为不法分子通过虚构保险标的进行非法资金清洗提供可趁之机。
(四)划分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有效性不足
财产保险公司能够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进行划分,但是有的财产保险公司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由合作银行在出单时进行划分,由于合作银行出单人员未按照财产保险公司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进行划分,划分很多程度上具有随意性。而财产保险公司也未对合作银行出单人员划分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进行审核和调整,导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流于形式,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有效性不足。
(五)未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资金来源
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目前都是趸交方式缴纳保费,趸交保费通常较大,通常在几万到几百万之间,甚至有时高达数千万。财产保险公司对投保金额较大且触及财产保险公司高风险标准的客户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客户资金来源进行了解。
(六)系统建设滞后于业务发展
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发展迅速,然而反洗钱系统却明显滞后于业务发展,加之有的财产保险公司反洗钱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未进行有效对接,不能抓取银保储金类业务可疑交易数据,银保储金类业务数据需要人工录入反洗钱系统才能抓取可疑交易数据,一旦人工未将银保储金类业务数据录入反洗钱系统,系统就无法抓取银保储金类业务可疑交易数据,导致资金监测漏洞。
(七)黑名单数据库没有嵌入核心业务系统,不能对黑名单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黑名单数据库未嵌入核心业务系统,不能对黑名单实现实时监控和预警,目前财产保险公司黑名单监控通常在分支机构采取纸质名单监控,若分支机构未发现黑名单人员为其办理业务,则反洗钱系统能够将该笔交易抓取出可疑,由总部进行监测分析及采取相关处理措施,这为财产保险公司为黑名单人员办理业务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影响黑名单的有效监控。
(八)银保业务人员对银保储金类业务洗钱风险认识不足,业务素质亟待提高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人员无论是中高级管理层还是一般人员没有意识到银保储金类业务是财产保险公司的洗钱高风险业务,银保储金类业务人员普遍认为银保储金类业务的客户是银行的客户,投保的资金都是从银行转账来的,银行核心业务系统和反洗钱系统相当完善,银行要求严格且银行员工素质高,银行客户身份识别肯定到位,客户身份资料保存肯定齐全,大额由银行报送,且银行也进行了可疑交易监测,对客户资金来源、用途都进行了了解,银行做了可疑交易监测,财产保险公司再做监测也是重复工作,银保储金类业务存在的洗钱风险较低。财产保险公司银保业务人员没有认识到即使银行对银保储金类业务进行了可疑资金监测,财产保险公司也必须对银保储金类业务资金进行监测,因为银行业与保险业可疑交易监测模型与指标是不同的。同时银保储金类业务人员反洗钱业务素质普遍不高,重业务开拓,轻洗钱风险控制,业务素质亟待提高。
五、对策建议
(一)加强考核,强化制度执行力
财产保险公司通过加大考核力度,将制度执行情况与员工工资挂钩,通过量化考核的奖惩措施来约束员工的行为,以实现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有效采集客户职业信息
财产保险公司通过完善各类业务申请书或业务凭证及核心业务系统的要素设计以及采取有效的措施采集客户的职业信息,使采集的客户职业信息能够真实的反映客户所处的行业、职务和职级信息,为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甄别分析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三)采取有效措施核实保险标的的真实性
通过核查保险标的的有效证明文件及到相关主管部门核实等措施,加大在投保、退保、满期给付等环节对保险标的的真实性核实,防范客户通过虚构保险标的进行洗钱的风险。
(四)强化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管理
完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系统,在系统划分的基础上,要有人工参与。对那些目前依靠银行人员在投保时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财产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一定要对银行人员划分的客户风险等级进行审核,对银行划分的不符合公司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要及时调整,以提升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的有效性。
(五)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资金来源
财产保险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投保金额大、触及公司高风险标准的客户资金来源进行了解,以防客户通过银保业务进行非法资金清洗。
(六)加强系统建设,完善系统功能
完善核心业务系统和反洗钱系统功能,使反洗钱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进行有效对接,实现反洗钱系统抓取的数据能够涵盖所有业务,确保反洗钱系统能够抓取银保储金类业务可疑交易数据,堵塞资金监测漏洞。
(七)加强黑名单监控和管理
建立健全黑名单管理系统,使黑名单数据库嵌入核心业务系统,以实现对黑名单的实时监控和预警,提升黑名单监控的有效性。
从“外人”的角度看,人们普遍对被打、被通缉的记者表示同情;而从同业的角度看,我们也建议各位媒体工作者,为了保护自己,保护家人,也应和普通人一样,在日常生活中安排好保险保障。
当然,作为有一定风险性的行业,记者等媒体工作者在投保的时候,还是有一些特别的讲究的。
投保意外险主要看“职业等级”
由于我国市场上还没有专门的“记者险”,专家建议,记者等媒体从业人员首先还是应该投保一定额度的意外险。
但因为记者等人员的“风险系数大”,投保意外险时,和普通的文职人员还是有所差异的。
“因为职业等级愈高,表示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愈高,意外险的保费也会相应提高。”某保险公司意外及健康险郡经理李先生表示。
不同类别的职业其职业风险系数不同,特别是意外伤害保险,它并非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性别等作为费率拟定的标准,而是按照被保险人职业的危险程度制定费率,职业危险越高者意外伤害险保费就越多。
比如,18岁和60岁的人,即使二者之间有很大的年龄差距,但如果所从事工作的类型相同,那么投保意外伤害险时两人的保险费率也相同。
反之,即便是年龄差不多的人,但一名30岁的外企行政文员和一名30岁的媒体外勤记者,因为意外风险系数差异,投保同一份意外险,费率也会有所不同。
在客户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会将其工作与职业风险系数表进行相应的比较,不同的职业按照不同的职业风险系数来定。一般按照职业风险系数从低到高划分为:一类职业、二类职业,一直到六类职业。然后对应不同的费率等级。
记者日前从各家保险公司了解到,保险业认定的大众传媒从业人员除了新闻记者、通讯员、作家、评论人员和驻外记者,还包括摄影和技术人员、编辑人员、研究人员。因各职位分工不同,风险也不相同。
对于媒体从业人员投保意外险,虽然没有统一的行业划分标准,但各家公司一般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工种特点,划分为不同风险等级人群。
如果是(内勤)编辑,主要坐在室内从事组稿、编辑、校对等工作的,则可以划到一类职业风险人群,投保意外险不需要加费。
如果是外勤记者(通常指需要外出采访的记者)一般会被划人投保的二类人群,意外险费率常会加10%~20%。比如,以某公司一款10万元保额的意外险为例,属于一类职业等级的编辑年保费是150元,但属于二类职业的外勤记者则须缴纳年保费190元。
但对于摄影记者的风险等级划分,各家保险公司差异较大,有些公司会将其和外勤记者一起划分到二类职业等级人群,有些公司则会将其单独划分到三类甚至四类职业等级人群。意外险费率加费情况差异较大。
而对于“战地记者”这一特殊人群,各家公司的处理方式也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拒保这类高风险的特殊人群。也有公司表示,需要提交到总公司核保。另有少数公司表示,战地记者在特定的危险环境下工作,保费费率会比一般记者更高,但不会因此拒保,而是会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费率。
风险系数、费率跟着职业变
此外,我们以前曾撰文向读者朋友们介绍过,一旦被保险人的职业发生变更,就需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办理相应的职业变更。如被保险人发生了职业变化,保险公司会依据其职业风险系数表,对被保险人做出拒保、加费、不变或减费的决定。
若由内勤等风险低的一类职业转变为高等级职业,保险公司会要求投保者加费。加费是按照职业变更之日起按照差额追加未到期部分的保费。
从事媒体行业的人员,也要留意这方面的问题。
如葛先生本来是某家杂志社的内勤编辑,属于一类职业,投保40万元一年期意外险,年缴保费760元,在保单生效日三个月后因为他跳槽到另一家报社从事外勤记者工作,变为二类职业,年缴保费应为960元,他需要追加未来九个月内的保费(960-760)×(9/12)=150元。
若工作危险性降低,由于实际费率应当降低,因此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拿回部分保费。减费的计算方式与加费类似,是由职业或职务变更之日起按差额退还未到期保费。例如:王小姐原本是外勤记者(在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意外险职业风险表中为第二级),曾投保100万元一年期意外险,年缴保费1940元,年,在保单生效日后四个月转为报社的专职评论员(在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意外险职业风险表中为第一级),保费则可降为1590元,年,若她主动告知,则可从投保公司退还剩余八个月所溢缴部分的保费(1940-1590)×(8/12)=233元。
职业变更后会影响理赔吗
如果媒体从业人员未主动告知投保公司职业变更,却又因工作意外导致出险,被保险人理赔时最后会面临两种结果。
一种是若变更后的职业尚在承保范围内,将按保费比率理赔。保险公司会按“实缴保费/应缴保费”的比例来赔偿保险金。
另一种是若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为保险公司所列明的拒保职业,则保单就无效了,事后理赔金将一点都拿不到。
作为投保人,媒体从业人员在自身的职业、工种发生变化时,可通过保险公司的客服部门或人进行咨询。若明确自己的工作变动并没有影响到保单的职业等级,则可以安心继续享受原有保单的庇护,而不用进行变更申请。
若查询到自己的工作调动影响到了保单对应的职业等级,则应该在获知情况后向保险公司作出书面告知,在变更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内容。
如需变更,投保人应带上相应的保险单、相关的身份证、工作证明和变更申请书到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或保全部门去办理一个职业变更手续。为了慎重起见,记得一定要采用书面告知。
职业变动后莫忘调整保额
此外,工作变动后,和其他所有投保者一样,媒体从业人员在工作变动后,也要留心原有的保单额度是否需要调整。
因为,若调换工作后。薪水增加幅度较大,那么投保者应该考虑是否需要提高自己原有的保额,使得保障水准与自己的收入、能力以及家庭责任相匹配。
(一)渔业生产风险性强,极易受到职业伤害海洋渔业生产是高风险、不稳定的弱质行业,渔民在远离陆地的海上作业,生产方式分散,流动性强,而各种海上风险频发,海洋渔民致病、致残率高。从全国范围(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来看,渔业风险带来的损失也是非常巨大的,仅2012年全国由于渔业灾情造成受灾养殖面积1087.78千公顷,水产品总量损失138.54万吨,沉船874艘,死亡、失踪和重伤人数164人,直接经济损失237.39亿元。渔业生产中发生的意外往往导致船毁人亡,其后果通常是渔民个人、家庭甚至亲朋好友所无法承担的。没有一个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作为保障,一旦渔民遭遇风险,渔民及其家庭将无力依靠自己的力量来恢复生产和生活,承受物质和精神上的“双穷”,甚至沦为贫民。再者,由于海洋渔业生产远离陆地环境的复杂性,大大增加了实施抢救的难度,这也加剧了渔业生产事故危害的严重性。因此,制度化的渔民工伤保险亟需出台。
(二)渔业生产方式导致面对风险承受力能力差从渔业生产方式的角度来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渔业的生产方式也进入了由集体转向个体、私营发展的多元化阶段。当前,海洋渔民的生产方式多以雇佣制为特征,而雇员一般由以“短工”为主,当雇员在渔业生产中遇难或发生工伤事故,“船老大”一般很难给予相关的保障。即便是股份合作制的捕捞生产单位,由于其规模小,负担能力弱,渔船所有人很少参加船东互保或商业保险,而是根据“船老大”的经济能力一次性给予受难渔民及家庭补偿金,无法持续保障渔民家庭的生活,导致其陷入经济贫困。从全国范围上看,渔业从业者男性的比重高达84.67%,特别是以家庭形式组成的渔船,家中有劳动能力的青壮年男性一般都和船捆绑在一起;而工伤事故不单单是造成人员伤残乃至死亡,生产资料也被大海吞噬,渔民家中唯剩老弱妇孺与巨额债务,显然生活难以维持。而且,90%为个体经济,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属于弱势群体。在这样的生产方式下,制度化的渔民工伤保险制度迫切要求改革与完善。
(三)当前渔民工伤保险制度远滞后于渔业经济的发展渔业生产亟需相应的工伤保险制度予以保障,然而从我国大陆的现状来看,工伤保险制度无论是覆盖面、缴纳主体还是费率浮动机制领域对行业的划分,都没有对渔业及渔民工伤保险做出细致划分与规定。国家针对某些高危险性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建立了职工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却对劳动环境比城镇职工存在着更大风险的渔民采取非主观的歧视,渔民在很长一段时间不能享受和居民一样的工伤保险待遇。商业保险机构因渔业保险的经营状况不佳,常年的高赔付率使其难以为继,逐渐退出了渔民保险领域。此外,由于政府对渔业投入较少,政策性渔业工伤保险、渔民互助会等其他形式的渔业保险发展后劲不足,这进一步导致了渔业保险业务单一,条款不尽合理、漏洞较多,无法满足渔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台湾渔民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做法
我国台湾地区在渔业保险方面,发展程度和水平总体上领先于大陆,在立法、基层渔会组织、工伤补偿与预防方面有其成功之处。
(一)台湾渔民工伤保险的立法保障台湾的劳工保险的立法时间早于大陆,且体系更为完善,精细化程度高、覆盖面更广、操作性更强,对于渔民在工伤保险领域的各项权利、义务及特殊情况都做了十分详尽的规定,避免法律规定不周详而引发实践纷争的弊端。早在日据时期,台湾就已经出现了与海洋渔业相关的法律,从那时起遇难渔船及渔民的救济、抚恤等均被纳入法律保护。台湾1950年4月13日公布《台湾省劳工保险办法》,该办法采取了将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综合的立法模式。将劳工保险逐渐扩大到无一定雇主之职业工人、专业渔民和蔗农。到了1953年,台湾公布了《台湾省渔民保险办法》,增办渔民保险,凡具有渔会甲类会员资格之专业渔民,直接、间接以鱼货供销渔市场者,由所属渔会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由渔市场就鱼货交易抽取渔民保险费之备付金项下缴纳。这种专门性的渔业保险为保障渔民权益提供保障。1958年《劳工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专业渔捞劳动者等,都应加入劳工保险为被保险人”。对渔民参加工伤保险又一次做出了制度性的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渔民这一高危群体的工伤保险得到了制度化的保障。
(二)台湾渔民工伤保险的组织保障台湾渔民工伤保险最大的优势来自于渔会作为中坚力量、渔民积极参与以及政府“兜底”三位一体协调发展。首先,各种基层渔业组织在渔民工伤保险模式中起到明显的积极作用。台湾地区渔业组织发展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发展至今,除了省渔会外,主要渔区共设有渔会40多个,会员对象主要为渔民和船东,人数多达20多万人。渔会作为渔民的基层组织,多年来扮演着台湾当局和渔民之间沟通桥梁的角色,是表达和维护渔民利益的重要平台。而且,台湾的渔会法律体系也较为健全,为渔会制度的运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正是由于如此完善的渔会组织,无雇工的渔民或灵活就业的渔民也可以加入渔会组织,通过渔会组织进行缴费,工伤保险基金可以为这些渔民提供适当的保障。此外,政府的支撑是台湾渔民工伤保险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台湾工伤保险实际缴费主体有三类:雇主、灵活就业人员或自营作业者,以及政府。根据《劳工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有雇主的各类被保险人的职业灾害保险费全部由投保单位负担;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的职业工人的职业灾害保险费均由被保险人负担20%,其余80%由政府补助;外雇船员的职业灾害保险费由被保险人负担80%,其余20%由政府补助。如此根据被保险人的不同身份设置的不同负担比例,有利于调动渔民尤其是自主经营和临时雇工参加渔业工伤保险的积极性,政府“兜底”更大程度保障其利益。
(三)台湾渔民工伤保险的支付保障台湾地区工伤补偿先行支付的模式是在工伤保险基金之外,由政府编列预算单独设立基金进行支付的。虽未在工伤保险中设置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劳动者却可以依据“劳动基准法”59条规定,向雇主请求伤病补偿、医疗补偿、失能补偿和死亡补偿。如若雇主不予补偿,劳动者可据“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申请专门基金提供补偿。这种模式很好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生命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权的维护责任,同时也方便工伤保险基金的整体管理。近年来,台湾的工伤预防模式成效十分显著,职业灾害事故的数量明显下降,这与台湾安全卫生法律规范和台湾的安全卫生制度密不可分的。具体表现在对于要下海参与生产的海员必须进行职业安全训练,确保其能够熟悉海上航行的各项准则及安全规定。同时,将安全卫生训练和劳工保险缴费率相结合在一起,更好防止职业灾害的发生,鼓励渔船雇主做好渔业职业灾害的防止工作。
三、台湾渔民工伤保险制度对大陆的经验借鉴
(一)提升工伤保险的立法层次,加强法制精细化建设台湾地区涉及渔民工伤保险的立法历史比大陆悠久,且覆盖范围更加具体,立法更加精细。渔民工伤保险涉及到渔民及其家庭的生命财产问题,因此大陆首先应该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的立法层次,提升其法律效益。其次,当前大陆工伤保险立法仍过于粗略,以工伤保险的行业差别利率划分为例,大陆仅将行业差别费率划分为3大类,9个档次;而台湾地区行业差别划分多达61个行业,较为细致的行业差别能够使各个行业在处理工伤保险过程中操作更加公平、便利。再次,在立法过程中借鉴台湾地区工伤保险中对特殊群体的关注,在今后修订相关法案时,更加关注渔民主体的权益。
10月8日,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公布了49个养老保险费档次,这次的划定比去年40档增加了9档,个体劳动者可任意选择一个档次缴纳养老费。
据了解,南宁市个体劳动者(含自由职业、档案托管人员)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划分缴费标准,由于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定为1000元,按此划分,1000元的60%为最低标准即600元,1000元的300%为最高标准即3000元。按政策规定,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档案托管人员的缴费比例为缴费标准的18%,所以选择最低档次的个体劳动者每月需缴纳108元,选择社平档次的每月缴纳180元,选择最高档次的每月则需缴纳540元养老保险费。
南宁市社保所工作人员介绍,个体劳动者可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一个档次缴费,一年之内不变(缴费年度全区统一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止)。不过,由于缴纳的档次越高,将来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就越高,建议有条件的个体劳动者选择达到社平工资以上的缴费档次。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2)03-0046—06
1997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这一制度的公布实行对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诸如职工实际养老金替代率过低、个人账户多重设置、制度碎片化严重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对于即将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未能发挥良好的示范作用,而且加剧了社会分层,给未来社会带来许多新的社会风险。
一、文献综述
目前关于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研究主要有四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现收现付制更有效率,如袁志刚,封进(2004)认为现收现付制是一个更有效率的选择,基金制没有特殊的优势。振儒(2007)认为应建立一个较低水平的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体系。第二种观点认为多支柱模式更适合中国。董克用(2011)参照世界银行新提出的五支柱养老模式,认为在中国也可以建立五支柱的养老体系,以完善现有制度的不足。第三种观点认为中国应该采用名义账户制。Williamson和Shen(2004)提出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应实行名义账户制(NDC),并阐述了中国实行名义账户制的优势。Heikki Oksanen(2010)提出中国应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加名义账户制,配以企业年金的模式来解决中国的老龄化问题。郭林,丁建定(2010)针对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发生异化的现状,提出了“变堵为疏”,实行名义账户制的思路。第四种观点认为中国的养老保险改革应在现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相关配套制度。Yvonne Sin(2008)认为树立人们对养老保险的信任非常关键,有必要建立一个标准有效的监管制度确保积累资金的安全和人们对制度的信任。主张不宜对现行制度作颠覆性的调整,而是在不改变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的条件下合并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中的个人账户,实行社会统筹和养老公积金双层次养老保险制度。
二、中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的内在缺陷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初衷是既体现公平,又体现效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社会统筹体现公平,个人账户体现效率,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年金也体现效率,从而使得该制度既具有现收现付制的公平性优点,又有基金积累制的个人责任好处。但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却出现了许多预料不到的问题。
1.养老金替代率存在制度设计上的根本缺陷
有专家认为,企业年金在解决已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中发挥重要而又独特的作用,但在目前养老金替代率的制度设计中,却把自愿建立的企业年金计人职工养老金总体替代率之中,使多数职工养老金替代率远低于设定的目标。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思路是基本养老保险提供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需要,企业年金提供更高层次生活标准。养老保险的总体替代率由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加企业年金替代率组成。企业年金由于实行自愿参保,覆盖面较窄。相关数据显示,企业年金的参保人数由2000年的560万人增加到2010年的1335万人,10年间仅增长2.4倍。而且从建立年金企业所属行业看,大多集中在电力、铁路、金融、保险、通讯、煤炭、有色金属、交通、石油天然气等高收入行业或垄断行业。企业年金在保障对象的结构上也出现了偏向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的不良倾向。由于大部分职工缺乏企业年金,退休后养老保险的实际替代率只含有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这部分退休老人的生活质量受到显著影响,图1显示,1997年中国养老金社会平均替代率达76.3%,以后逐年下降,到2008年只有47.7%,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全部养老金替代率相比相差甚多。
2.作为三支柱之一的商业养老保险作用甚微。在目前商业保险经营环境不好,人们对商业保险信任度较低的情况下,商业保险作为中低收入阶层养老保障的作用并不显著。2010年寿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9680亿元,而同期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为13420亿元,虽然前者是后者的72%,但这里没有剔除死亡保险的数据和寿险购买人群的分布,中低收入人群有多少人会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呢?另外,把商业养老保险视为养老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也容易在计算替代率时把商业保险考虑进去,从而降低基本保障的数额,造成基本保障的不足,事实上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够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养老保障的补充。
3.个人账户多重设置,管理成本高
在基本养老保险中有个人账户,在企业年金或将要实行的职业年金中,也有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企业年金中的个人账户由受托人来管理。个人账户的多重设置,多重管理,无疑极大增加了个人账户的管理成本。
4.个人账户空账化运行
现行部分积累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养老保险费的实缴数额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统筹账户的基金不足以支付现有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因此个人账户的基金几乎全部被挪用来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从而形成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到2010年,中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规模已达1.3万亿元,做实相当困难。如果弥补不上,将来用财政资金代替给付,又会使该制度回归到原来的现收现付制,与其这样,不如早日改革。
5.片面追求制度的复杂化和多样化,制度碎片化严重
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按照人们的职业分类的,这和制度设计的初衷背离,应该按照收入划分,而不是职业。仅养老保险,就有农民工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划分方法,好像出现一个职业,出现一个问题人群,就要建立一种养老保险制度。这种思维很普遍,而且在学术界呈继续扩大的趋势。结果造成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严重,碎片化带来的多头管理与分散管理问题加大了制度运行成本,碎片化带来的待遇差距扩大了人们的心理不平衡和心理不满感,为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6.扩面工作较难
由于越年轻工薪收入越高的人员,其从养老保险制度中得到的纯受益越小,这部分人群的参保积极性不足。而工薪收入较低的私营和个体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虽然参加养老保险受益最大,但他们的负担也最重,参加养老保险变得不现实,所以我国养老保险扩面工作进展缓慢。从1998年到2009年,12年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从8475.8万人增长到17743万人,仅增加了2倍多,职工参保率由40.99%增加到57.01%,距离全部覆盖就业人口的目标相差甚远。加上离退休人员,总参保人数由1998年的11203.1万人增长到2009年的23550万人,仅增加2.1倍,总参保率也只有50%多,参见表1。而中国香港地区强基金从2000年建立起到2011年5月,雇员参与率已高达99%,雇主参保率为100%,自雇人士登记率达77%。如图2所示。
三、现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的外部效应分析
现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在保证退休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保证社会和谐稳定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应。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理论界和实务界已作大量阐述,本文在此重点分析其消极的外部效应,目的在于尽量完善这一制度。
(一)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差异引起群众不满
目前较难查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均养老金的具体数据,我们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10》所提供的每年养老金支出数和离退休人员数据,以各年基本养老金支出数为分子,以各年离退休人员数为分母,大体算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统筹范围内离退休人员每年人均养老金支出水平。如图3所示。在1999年,城镇企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每年人均养老金为6505.93元,机关事业单位为5150.17元,企业离退休人员年人均养老金支出比机关事业单位高1355.76元,比全国平均水平6451.45高出54.48元。到了2009年,企业年人均离退休费为14746.82元,而机关事业单位为21956.43元,企业离退休人员年人均养老金支出比机关事业单位低7209.61元,比全国平均水平低570.13元。由图3可知,从2000开始,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超过企业离退休人员,之后它们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这种差距引起群众不满,不仅在网络留言中大量网友表达不满,而且在2011年2月27日上午总理做客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访谈时,此问题亦被网民重点提问。为保障企业退休职工的生活,自2005年起至今,我国已经连续七年8次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但群众的不满情绪依然存在,这说明仅通过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应该通过建立全民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来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二)形成了负的示范效应,阻碍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推动
1997年中国城镇退休职工养老金替代率为76.3%,此后逐年下降,到2008年下降至50%以下,只有47.7%。如图1所示。以国际经验来说,如果退休后的养老金替代率大于70%,即可维持退休前现有的生活水平,如果达到60%-70%,即可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如果低于50%,则生活水平较退休前会有大幅下降。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较低的待遇和替代率的逐年下降,形成了负的示范效应,人们普遍认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改革意味着养老待遇的降低。这种不良预期成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最大障碍。
四、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措施——建立双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双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
1.双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基础养老金和养老公积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政府承担,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筹集资金。养老公积金由个人账户组成,把基本保险里的个人账户划分出来,和企业年金中的个人账户合并,由统一的机构管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来自于个人和用人单位的缴费,政府在财力有余的情况下可以给予补助。双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不仅能够更清晰地划分政府责任和个人责任,把政府责任限定在特定范围之内,也有利于解决社会保障筹资领域长达10年之久的税费之争。
把现有的强制征收进入个人账户的资金独立出来,把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和企业年金合并,收费全部改成强制性,则可解决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替代率大大低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局面,有效缩小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的差距,而且补充保险部分会迅速扩大覆盖面,亦有利于解决现有企业年金偏向企业高层的缺陷。
2.按收入划分缴费额和领取额,取消目前按职业划分的方法。目前的养老保险种类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在又在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这些思路都是按照职业来划分养老保险制度,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其实职业只是社会分工不同,不同职业的共同特点是都有收入,而且退休金的表现形式也是收入,因此,建议改用按收入多少决定养老保险缴费额和领取额的方法。同时,简化制度安排,把各种各样的养老保险制度合并,所有公民都参加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双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1.建立双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扩面,短期内建立全民享有的养老保障制度。目前,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完全由财政和单位负担,在这类单位推行新的养老保险制度,财政并没有增加负担,只要另外为每个职工建立一个个人账户即可。现有城镇养老保险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构成,社会统筹部分相当于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相当于基金积累制,只要把这二者分开,即可进入新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国家已经承担了基础养老金部分,个人账户只要条件成熟即可建立。因此,新的制度可以作为全国统一的覆盖全民的养老保险制度。
2.新制度是公平和效率的统一体。基础养老金由国家提供,人人享有,保证了每个人的基本生活,维护了人的生存权,解除了老年人的后顾之忧,体现了社会保障税的收入调剂功能。个人账户根据个人收入由自己缴纳,将来的退休金和本人的收入成正比,每个人为了退休后生活得更好,会在工作时全力存入资金,体现了效率。新制度的公平和效率虽然和现在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类似,但由于现有制度存在庞大的个人账户空账问题,有可能最终回复到现收现付制状态,体现不到效率。所以新制度的公平和效率比现有制度更为显著。
案例二:王女士以前工作单位是某自然保护区,她在去年12月份购买了某人寿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在投保的时候,她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了自身的职业状况。由于相比普通职业人群来说,王女士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会加大,保险公司按照王女士公司的相关情况,作出了加费的决定。
今年5月,王女士调动了工作,从自然保护区的工作人员变为某公司的行政职员,职业风险系数降低。王女士将职业变动告诉了保险人,并办理了职业变更手续。保险公司在审核资料后,取消了王女士的加费,并按照二者间的差额比例,退还了未到期的保险费。
专家解析
职业变了,意外险为什么也要做相应变更呢?
保险专家对此给予了解释:意外伤害保险与普通人寿保险不同,并非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性别为费率拟定的标准,而是按被保险人职业的危险程度制定费率,职业危险越高者伤害险保费就越贵。
保险公司都有一个职业风险系数表,客户投保时,人会将其工作与职业风险系数表进行相应的比较,不同的职业按照不同的职业风险系数来定。一般按照职业风险系数从低到高划分为:一类职业、二类职业一直到六类职业。一旦被保险人的职业发生变更,需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办理相应的职业变更手续,保险公司会依据其职业风险系数表,对被保险人做出拒保、加费、不变的决定。
但是,专家同时也指出,只要被保险人职业的本身性质没有变化,即使工作变动频繁,也不用进行职业变更申请。但由于各个保险公司的职业风险系数表可能有所差异,有些职业性质的变动并不是客户自己所能够准确把握的,建议保户还是通过保险公司的客服部门或人进行咨询,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商报提醒
“蚁族”是继三大弱势群体(农民、农民工、下岗职工)之后的第四大弱势群体 ,代表那些聚居于城中、收入不高、工作不稳定的高校毕业生低收入人群[1]。随着我国经济政治发展、教育论文" target="_blank">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劳动力市场转型等一系列变化,“蚁族”的规模正日益扩大,据报道,全国“蚁族”大约在一百万左右,且每年都以惊人的速度增加。 [2]“蚁族”因其年轻化、学历高、收入低,易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对城市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蚁族”成员多从事不稳定工作,大多数没有“五险一金”,其社会保障尤其是医疗保险状况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就目前各项对“蚁族”的调查来看,还没有专门针对“蚁族”医疗保险发面的数据和文献。本项目旨在调查长沙市“蚁族” 医疗保险状况并分析影响其参加医疗保险的因素,旨在为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完善长沙市医疗保险政策提供依据。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本次调研采用多阶段随机抽样方法, 先在长沙市内整群抽取4 个调研地点 :天马大学城(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南大学)、汽车南站(洞井铺小区)、四方坪和望月湖小区,再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访问对象进行调研活动。本项目共发放问卷570 份,有效问卷为 553 份,有效率为 97.0%,其中满足“蚁族”划分标准的被调查者 373 人,研究对象划分标准如下:⑴高校毕业生(毕业 5 年以内);⑵群体年龄段在15-30 岁之间; ⑶月均收入 2000 元以下(2010 年长沙市月平均工资为 2013.8)。
1.2 研究方法。
本次调研通过查阅大量文献, 与多位专家反复推敲,选取望月湖小区作为预调查地点(60 份问卷), 结合预调查的结果和受访者的意见制定自调查问卷,通过面对面访谈了解“蚁族”对自身健康及医疗保险相关知识的了解情况。 研究内容包括:⑴一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籍贯、户口所在地、职业、月收入、学历、父亲学历、母亲学历、毕业学校所在地、是否打算长留长沙、解决住房途径等;⑵医疗保险状况:每月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周围卫生及治安情况、所在单位是否组织员工购买医保、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服务工作是否满意、是否参加了医疗保险、目前参保类型、参保途径、是否关系医保政策、国家是否应该加大医保宣传力度以及如何加大等。
1.3 资料处理。
应用Epidata 双核双录法建立数据库, 将查对象的所有资料导入SPSS13.0 进行统计分析。 统计方法包括统计描述、单因素 检验和多因素Logistic 回归,若无特殊说明 α=0.05,所有 P 值均为双侧概率。
2 结果与分析。
2.1一般资料。
本次调研中满足“蚁族”划分标准的被调查者共373 人,其中男性 128 人,女性 245 人,男女性别比为0.52:1;被调查者年龄在 15~30 岁之间 ,其中“21~25”岁年龄段人数最多,占 76.4%;被调查者籍贯为长沙的占24.4%, 湖南省 (除长沙) 的人数占63.8%,省外的只有 11.7%;长沙市“蚁族”主要从事销售(23.5%)、技术人员(18.6%)、文员(9.5%)、自由职业(9.2%)、广告制作(3.2%)和餐饮服务(2.7%)等非固定工作;其平均月收入主要集中在“1000~1500 元”和“1500~2000 元”,分别占总调查人数的 34.3%和39.2%;被调查者以本科和大专学历为主,分别占总调查人数的39.4%和 37.8%,其中 ,毕业于长沙本地院校的占50.8% , 选择会继续留在长沙的占35.9%。
2.2 单因素分析。
长沙市“蚁族”的参保率为 57.9%,对不同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月收入、学历、父亲学历、母亲学历、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对医保的关注度、单位是否购买医疗保险等11 个可能影响因素的参保情况进行 检验,结果见表 1 所示。 从表中可以看出,性别、年龄、学历、母亲学历、平均每月医疗费用支出、是否关注长沙的医保政策、单位是否组织员工购买保险等7 个因素对参保情况的影响具有统计学意义(P
2.3 logistic 多因素分析。
以单因素分析中有统计学意义的7 个因素作为自变量,入保情况Y(入保=1,没入保=0)作为因变量,进行 logistic 多因素回归分析。 引入变量水准为=0.05,剔除变量水准 =0.10,采用向前似然法筛选自变量,结果见表 2,表 3。 结果表明,性别、平均每月医疗费用支出、是否关注城镇的医保政策、单位是否组织员工购买保险4 个因素对参保情况的影响具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本次调查中“蚁族”参保率仅57.9%,与欧阳静等人的研究结果一致[4] 。 “蚁族”中男性参保率高于女性, 其原因可能是男性和女性在从事的职业、工作时间以及经济负担方面都显示出不同的特征[3],男性可能会选择劳动强度相对更大的的职业,也就可能面临更多意外伤害的危险,其参保率也就会更高。 平均每月医疗费用支出越高的“蚁族”参保率越高,这一结果客观反映了“蚁族”这一群体对医疗服务需求越大者,更愿意参加医疗保险以帮助他们弥补医疗花费,减轻经济负担。同时,平均每月医疗费用支出越高的人群健康风险意识也普遍高于其他人群。 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新闻的关注越多,参保率越高。 医疗保险相当于一项长期的投资,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看病贵这一问题,越是关注医保政策和新闻,就越了解医保是一项利民的政策,参保率也就越高。 单位有主动组织员工购买医疗保险的群体入保率明显高单位没有主动组织员工购买医疗保险的群体。 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0 年 3 月 6 日长政发[2000]3 号)》[5]规定,加大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让人人树立基本医疗保障的意识单位组织员工参保,一方面可以提高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让员工树立基本医疗保障的意识,维护了员工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司的利益。长沙市“蚁族”参保率仅 57.9%,普遍偏低。性别、平均每月医疗费用支出、是否关注城镇的医保政策、单位是否组织员工购买保险 4 个因素对长沙市“蚁族”参保情况的影响具有统计学意义,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长沙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并督促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主动组织员工购买医疗保险,加强落实长沙市医保相关政策。
参考文献
[1]国际劳工组织.2010 年全球就业趋势[M].2010.
[2]教育部.面向 21 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工伤预防主要是指事先防范职业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减少事故及职业病的隐患,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健康的、安全的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和健康。从一定意义上说,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预防是工伤保险的首要任务。
一、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作用和必要性
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既是工伤保险制度本身的任务和要求,又是工伤保险制度应有的作用与归宿。
(一)促进工伤保险的良性循环
通过事故预防减少事故发生,从而减少了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也就减少了工伤保险费用和待遇的支付,社会保险机构可以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工伤事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支持企业改造有关设备设施、促进工伤事故预防项目的建设,使工伤保险进入良性循环发展的状态。
(二)增强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事故预防是各相关部门运用经济、法制、技术、管理等一切手段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约束,但要注意这决不是干预企业的经营自,它能够把安全监督的外部压力和企业的内在动力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种事故预防的新机制,从根本上改善企业的环境,降低企业的风险等级,降低企业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从而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三)保护了职工免遭工伤和职业病的威胁
事故预防保护了职工免遭工伤和职业病的威胁,为职工创造了安全舒适的生产环境,从而使职工安心踏实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四)减少对社会整体资源的破坏
成功的工伤预防减少了社会整体资源的破坏,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保障社会安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更为严重的是近年来频繁发生的职业安全及工伤事故已经暴露出因体制改革不到位而导致的大量、以权谋商等丑恶现象,这些现象大大地妨害了政府部门在职业安全与健康干预上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同时也从根本上妨害着市场经济的正常发育[1]。
二、当前我国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制约因素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职能没有发挥事故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的主动作用,仍停留在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社会保险支付待遇阶段。尽管自《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提倡事故预防的呼声越来越大,但我国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的结合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基本上没有得到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制约着我国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结合机制的改革与发展。
(一)职能交叉,责任不清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所以在工伤预防管理问题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的问题。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工作机制。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脱节,决定了目前我国工伤保险管理机制“重待遇、轻预防”的模式。
(二)企业投保的面还不够广泛
尽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实际上我国的工伤保险覆盖面还远没达到这个水平,特别是对安全生产条件基础相对较差、事故高发的非公有制企业投保的涉及面还不够,因而,要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作用,就必须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
(三)工伤保险的费率机制不完善
我国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机制的行业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机制没有完全形成,未能有效地发挥浮动费率对事故预防的激励机制。一是差别费率划分过粗,档次较少。目前《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各行业根据风险程度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低风险行业,差别费率为0.5%,二类中等风险行业,费率为1%,三类高风险行业,费率为2%,加上浮动费率在我国可用的行业费率共有3类11个费率档次。最少的省份仅2档,最多的大连市也就15档,如此少的费率档次根本不可能真实地反映各类行业的风险,达不到费率与风险相关联的目的。而德国多达700多个费率档次。二是差别费率与行业风险相关性不强。主要体现在:风险等级不同的行业处在同一风险等级,存在不合理性。先看低风险所列举的行业:银行业、零售业、城市公共交通业等,他们存在的风险显然差别较大。再看中等风险的行业:体育、娱乐业、电力的生产、运输业、橡胶制品业等行业风险悬殊较大。高风险行业列举的化学制品制造业、采掘业等行业风险不同,却处同一风险等级。三是高风险行业费率偏低,显失公平。按现行政策,高风险行业费率最高为3%,欧美等国煤矿、建筑等高风险行业的费率达到8%左右,日本最高达14.9%。这样形成了“低投入高保险”模式,权利义务不对等。造成高风险行业费率低,投入过少、事故多、受益过大现象,潜在地威胁着工伤保险基金。
(四)工伤保险的支出项目不尽合理
中图分类号:P84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9-200-01
近几年,伴随着保险业务的极度扩张,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为社会保障及稳定提供重要作用的同时,保险业洗钱方法和手段也日趋多样化,反洗钱工作面临严峻形势。
一、保险业潜在的洗钱风险
1.展业、承保、核保过程中的洗钱风险。保险展业、承保、核保环节是完成投保资料的收集、评估、审核并作出承保决定的过程。也是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及时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可疑客户,在源头上预防洗钱犯罪的重要关口。如果客户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公司直销人员或保险中介公司、银行网点出于销售业绩的考虑,而疏于对客户的严格审核,就为“黑钱”流人保险领域打开了通道。在接下来的承保、核保环节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所、职业等个人信息均依靠客户自己提供,由于整个保险行业还没有开通与公安部门的公民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提供的姓名与身份证件的真伪及合法有效无法核实,客户身份识别成为一种形式上的审核。另外,由于投保人资金来源的真实合法性及与所购买保险产品的匹配性缺乏有效的客户信息库网络资源平台支持,公司无法获得客户资金来源信息和账户信息,又为“黑钱”流入保险领域提供了可能。
2.保全、理赔、退保环节存在的洗钱风险。为了保证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公司除了要求投保人按时交纳保费外,还要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要求提供一系列保全业务。在处理诸如犹豫内解除合同、犹豫后解除合同,频繁变更收益人、变更保险金额、变更交、退费渠道等保全业务时,保险公司审核的重点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情理、手续是否完善、资料是否齐全,而对于申请变更的动机却无从核实,洗钱者会利用多种保全业务来模糊资金的真实来源及所有者,实现清洗“黑钱”的目的。而在发生保险理赔、满期给付业务时,当出现客户委托他人代领或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或其他账户时,极易成为洗钱者将“黑钱”合法化的重要环节。
3.控制洗钱风险缺乏必要的强制力。保险公司所有的洗钱风险都是发生在业务领域,当公司发现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及可疑人员时,第一时间是按法定程序上报和对客户资料采取契约调查。由于公司的调查没有强制执行力,责任范围内的调查取证客户存在抵触情绪甚至不配合或可能提供假证,使契约调查陷入窘境。加之可疑交易上报后等待处理意见反馈及进一步资料申核时间跨度较长,贻误了快速处理的最佳时机。给“黑钱”的顺利转移留出了时间和空间上的余地。
二、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