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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审计报价标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精神暴力表现的越来越严重。各地妇联发起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的研究结果显示,65.3%到65.9%的家庭出现丈夫对妻子不理不睬,22.3%到29.6%的家庭中出现夫妻双方负气候使劲关门或摔东西的行为,23.8%到28.9%的家庭中夫妻双方出现辱骂的现象,还有19%到21.7%的家庭中,丈夫以暴力威胁妻子。精神暴力对妇女的伤害不亚于身体暴力,长期遭受精神暴力容易出现情绪表达障碍和性格扭曲等严重后果。
那么究竟何为家庭精神暴力呢?关于家庭精神暴力的概念,国内外至今仍没有一个完整的定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家庭暴力界定为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也就是说在我国精神暴力的定义是指行为人以各种手段给家庭成员的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一 引起家庭精神暴力的原因
(一)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引起的家庭精神暴力
现在许多年轻的夫妻,在选择结婚对象的时候过多的考虑物质条件基础,没有考虑到两个人的性格、人品等各方面的条件。由于婚前缺乏相互的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适,难以沟通,相互适应不了。于是,丈夫或妻子在许多时候从心里上认定对方不能沟通,从而采取避免与对方谈话,交流,或者拒绝与对方发生的方式表达内心的不满。这种拒绝与他人交流的行为,会造成对方当事人精神压力增大,内心极其痛苦。
(二)生活压力大引起家庭精神暴力
现在社会,人们的工作压力和生活压力比以前大了许多。不少有较好的工作的夫妻,却由于工作和生活的压力,也遭受着家庭精神暴力,例如许多教师、公务员、外资企业职员等,由于工作压力大,夫妻双方都将主要精力投入到事业中,容易使夫妻感情冷淡,最后将工作上的压力转移到家庭中,但彼此都是有知识、有素养的人,也不会轻易采取殴打、谩骂等方式发泄心中的不满情绪,最后都是"冷"处理,导致夫妻感情危机。也有许多夫妻是由于经济的拮据而引起。
(三)婚外情引起家庭精神暴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外来文化与传统文化的激烈碰撞中,许多人的婚姻道德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婚外情成为了婚姻亮红灯的主要杀手。夫妻有一方有了婚外情之后,逃避家庭责任,在经济上对家庭不管不顾,对家里的人也漠不关心,长期不回家;或者也各种方式挑剔对方,冷言冷语,希望借此让对方提出离婚申请。
(四)传统封建思想引起家庭精神暴力
现代社会讲求男女平等,但是传统的封建思想依然存在,"夫为妻纲"在许多人心中依然是至理名言。许多丈夫认为妻子是自己的附属品,所以不管如何对她,她都应欣然接受,许多婆婆对儿媳妇不满,于是闪动全家对儿媳妇冷言冷语。或者因为妻子没有生男孩,所以心存怨恨,拒绝与其发生,不跟她说话,或者冷言冷语表达心中的不满。
二 家庭精神暴力的表现形式
家庭精神暴力具有隐蔽性、普遍性等特点,许多当事人自己很难意识到自己是精神暴力的受害者。家庭精神暴力表现为多种形式,主要包括单纯的语言攻击、行为上的"冷"处理、伴随其他暴力行为的恐吓等精神暴力行为。
(一)语言上的精神暴力
语言上的精神暴力主要是一方对另一方采取的单纯以辱骂,恶语中伤、冷嘲热讽的方式,造成对方心理上的负担和痛苦。这在全国大多数的家庭中都曾出现过,或许我们并没有察觉到它的危害,或者当事人双方都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精神暴力行为。
(二)行为上的精神暴力
行为上的精神暴力是指一方对另一方采取的拒绝与对方交流,拒绝与对方发生,或者采取非人身攻击的其他方式造成对方长期处于强大的精神压力之下。例如,夫妻一方为了表达自己情绪上的不满,并不直接与对方交流,提出意见,转而采取摔门而出、对对方不理不睬,拒绝与其性生活,长期不回家,经济上不管不顾等。
(三)伴随其他暴力行为的精神暴力
在夫妻发生矛盾时,丈夫或妻子对对方采取人身暴力的方式,在人身损害的过程中,会伴随着精神暴力,例如对对方进行恐吓,辱骂等,从而造成一方焦虑、恐惧等心理状态。例如丈夫对妻子实施人身侵权行为的时候,恐吓"要是你敢跟我离婚,我就杀了你,或者杀了你全家"等。给对方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惧。
三 家庭精神暴力的认定标准
对于精神暴力的认定标准,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仅有的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实施殴打、捆绑、残害、行限制人身自山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即构成家庭暴力,而对家庭精神暴力的认定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家庭精神暴力是民事侵权行为,所以认定家庭精神暴力行为应该符合民事侵权行为法律要素。
第一,家庭精神暴力应具有违法性。当事人一方采取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另一方造成了侵权损害。在家庭精神暴力行为中作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方对另一方采取的谩骂、侮辱、冷嘲热讽等行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表现为一方拒绝与对方交流、长期不回家、拒绝经济来往等等。
第二,家庭精神暴力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精神暴力给另一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才构成精神暴力。所以,一方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伤害,并导致当事人不能进行正常的思维活动时,才构成精神暴力。而确定精神暴力的标准需要征求专业医生的意见。
第三,家庭精神暴力行为与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即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是由行为人的精神暴力行为所引起的。
第四,家庭暴力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在夫妻矛盾冲突的时候,双方可能并不能很好的控制自己的脾气,这个时候过失的造成他人心里的压力,并不能够认定为家庭暴力。所以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处于其他目的,例如想让对方先提出离婚等,故意对对方采取的精神暴力行为才能认定为家庭精神暴力。
结语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其功能的强弱,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家庭暴力给家庭造成了破灭的效果,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所以家庭精神暴力问题亟待解决,只有尽快完善我国关于家庭精神暴力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张李玺,刘梦.中国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二、案例审计内容的分析
开展办公设备配置与管理绩效审计的前提是确定审计内容,并设计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为此审计部门围绕办公设备配置与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共设计了21个指标,根据评价指标明确了相应的计算方法(或获取方法)及评价方法,具体审计内容和指标分别为:
1.经济性评价指标。经济性主要体现在以较少资源配置所必需的办公设备。按此思路,审计认为应按照办公设备采购或取得的节约情况、办公设备配置数量和标准合理情况、办公设备使用成本等三个方面进行评价,共设置了10个指标。
2.效率性评价指标。效率性主要体现在办公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及日常管理过程中是否及时高效率地完成相关工作,围绕两个方面共设置了6个评价指标。
3.效果性评价指标。办公设备管理效果主要体现在设备使用者满意度和办公设备运行状态两个方面,因此从员工满意度、办公设备配置满足率、设备完好程度、非正常损失等方面设置5个指标进行评价。
4.非正常损失率非正常损失率=非正常损失的办公设备数量/办公设备总量×100%评价办公设备非正常原因造成的丢失、人为损坏和非正常报废等情况。可结合问卷调查了解是否有设备丢失的现象。
三、案例的启示
1.审计指标的确立是开展好绩效评价的前提。审计指标是对审计重点内容进行绩效评价的切入点和重要载体,反映了审计内容绩效管理情况的主要特征。确立好的审计指标,并使各类指标形成有机的体系,以系统的对审计对象进行评价,是绩效审计成功的一半。审计在确立办公设备配置与管理绩效审计指标时,下大力气从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型三个方面,对审计指标进行了全面细致考量,分别运用金额、占有数、满意度、完成率、消耗量、差异度等不同维度对审计指标进行考虑,力求能够全面、准确地对三性进行评价。同时在对指标进行评价时,尽量避免对单个指标进行片面的评价,力求通过对多个指标的组合分析,客观地对审计对象进行评价。
1. 前言
在工程招标时,为了保证投标报价的完整性,对在招标阶段无法确定的分包工程,设备,材料以及工程量等,以一个暂时的价格进入投标报价,在工程的实施阶段再确定价格,这个在招标阶段暂时确定的价格就通常称之为暂定价。随着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的应用,以及招标的仓促和设计的不完善等因素,这种招标暂定价在国内工程招标中的应用越来越多,其所占造价比重也越来越大,如果不加强对招标暂定价的管理,极易引起工程纠纷,滋生腐败,导致造价失控等。因此,各级工程管理部门加强对工程招标暂定价的管理,是确保工程招标采购的质量和和造价控制的关键环节。
2. 暂定价形成的原因,特点及分类
暂定价的具体定义目前没有一个比较规范的阐述,一般理解为暂估价,即为了满足招标投标完整性的需要,对招标投标阶段无法确定价格的项目、工作量、材料、设备暂时估算一个价格进入投标报价,在工程实施阶段再重新明确价格,这个暂时估算的价格就为暂定价。暂定价一般包括暂定材料、暂定设备和暂定项目。
2.1产生暂定价的原因。
(1)暂定价的产生包括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
从客观方面讲,主要是前期工作不到位造成的,一是某些项目由于设计时间仓促,深度不到位,招标时无法确定材料品种及具体实施方法,只能暂估待定;二是某些项目由于招投标时间仓促,对特殊工艺的项目无定额套用,编标单位一时难以定价;三是某些专业工程需要二次深化设计才能计算价格,如外墙幕墙、强弱电系统等。
(2)从主观方面讲,主要是人为因素。如招标机构责任心不强,对复杂的工程单项,不做市场调查,不搞技术经济分析,一个暂定价,既省事又不用担责;如建设单位为了逃避公开招标,用暂定价故意压低工程造价;如项目负责人为搞暗箱操作,人为增大工程投资,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留下的“活口”等等。
2.2暂定价的特点。
暂定价的特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不可竞争性,即在投标报价中,投标方不能自行变更暂定价,其价格形成只是暂定的,虽然包含在总承包报价范围内,但在总承包招标过程中其报价不是市场竞争形成的,属非竞争性报价部分。二是造价可调整性,即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对于暂定价应按照建设单位驻现场代表签证,遵照合同约定调整结算造价。三是风险转移性,由于暂定价基本上是据实调整结算,无形中使施工单位的风险转向建设单位,并且暂定价所占比重越大风险转移越多。
2.3暂定价的分类。
暂定价一般包括暂定材料、暂定设备和暂定项目 。暂定材料又可分为甲控乙购材料和甲方供应材料,暂定材料包括建筑工程的门窗、涂料、装饰工程的地面、墙面装饰材料等。暂定设备包括安装工程的电梯、消防设备、生活水泵、灯具等设备。暂定项目包括项目的弱电系统、暖通工程及二次设计的精装修等。
3. 暂定价的造价管理
3.1做好招标及合同签订等前期工作。
3.1.1工程招标前的各项工作要准备充分,尽量减少暂定项目。一是要完善设计图纸。对于精装修、弱电系统等专业工程,如一家设计单位无法独立完成,可组织专业公司进行联合设计,尽可能在招标前使各专业的设计图纸能够满足招标需要。二是要搞好市场调查。对装饰装修等各类材料设备,建设单位要提前进行市场调查,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基础上,与设计单位一同研究确定品牌、规格、型号、档次等,并在招标文件中表述清楚。三是要确定材料价格。对于准备采取甲方供应方式的材料设备,尽量在工程招标前确定供应商和价格,签订供货合同,并在招标文件中写明甲方供应料设备的范围及价格。
3.1.2制定招标文件确实需要采取招标暂定价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内部相关部门依据本单位的经济状况、建设资金来源状况、工程既定的使用功能、工程本身特点,修改并审定最终的指定项目暂定价、材料设备暂定价、甲方供应项目暂定价。然后,建设单位以招标文件的形式,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通知各投标人。
(1)首先要描述清楚暂定价项目。尽量明确暂定价分包工程的基本内容、设计意图等,明确暂定价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等,即使无法明确也应指出可能的范围,以使投标人全面了解暂定价项目,避免出现纠纷。
(2)其次要合理确定暂定价标准。暂定价标准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按照质量适度、成本最优原则合理确定, 同时应规定最高限价,以保证未来价格能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从而降低价格风险。当前最常用的暂定价格计取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综合总价进行计取的暂定价。适用于指定分包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计取的暂定价。适用于材料设备暂定价。以单纯的材料价格进行计取的暂定价。适用于甲方供应项目。
(3)再次是要明确暂定价处理原则。明确暂定价项目的确定方式和结算方法,明确是否由甲方供应,是否参与取费、是否参与优惠等。在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时,应明确暂定价款支付方式、结算价款调整办法;对于实施招标采购的暂定价,承包合同中应明确招标的组织形式、流程、甲乙双方的杈利和义务。如果项目实施跟踪审计,还要明确跟踪审计对暂定价采购的实施方案。在审核总承包合同价款时,应避免因合同价款不规范给以暂定价管理带麻烦,杜绝各种关于暂定价条款不真实、不严谨的合同生效,从而有效地减少暂定价纠纷,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3.2加强在施工过程中的造价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要规范暂定价的最终确认程序。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的规定,暂定价项目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联合组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程序应与一般招标一样。对暂定价项目未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可采取乙方报价,甲方确认的方式,但建设单位应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必要时可组织竞争性谈判,使实际确定的价格尽量控制在最高限价范围内。
3.3加强过程审计和决算审计。
要加强对暂定项目的跟踪审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暂定价项目的全过程监督。在标底控制价审计阶段,审查暂定价项目的内容和定价,确保暂定价内容明确、定价合理。在合同审计阶段,审查暂定价项目的专用条款,确保暂定价的确认程序、定价方式等规定清楚。在现场实施审计阶段,审查暂定价的确定程序是否规范,确定的价格是否控制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在工程结算审计阶段,重点对暂定价部分逐项审查,确保工程造价合理、合规,有效控制工程投资。
4. 暂定价在工程中的应用
我校的早期建筑,原工学院大楼建成于1936年,为国务院公布的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该建筑物分为五栋,建筑面积8140m2,层数为二~四层,框架结构,由主楼和四个附楼组成。主楼为混凝土基层琉璃瓦屋面和钢结构夹丝玻璃屋面,附楼为木结构基层琉璃瓦屋面。本次为早期建筑的全面修缮,包括主体的结构加固,屋面、外墙的维修,室内的装修等内容。
4.1设计阶段前期工作的准备。
(1)学校召集由维修管理的职能部门,房屋使用单位以及审计、财务、纪检等相关单位讨论工程修缮的主要内容,维修的目的和达到的效果以及维修经费的控制等情况。由项目管理单位、学校的财务、审计及纪检等单位考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为保证造价的控制和修缮的质量,具有古建筑设计和施工的资质和业绩是考察的重点内容。在考察的基础上邀请招标确定设计和施工单位。
(2)为达到设计深度,便于招标和控制造价,组成联合设计单位。主体加固、主体修缮和装修分别由三家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组成。学校相关单位同设计部门共同进行市场调查,确定相关设备、材料的品牌,价格,完善设计深度,实行限额设计。
4.2招标阶段暂定价的管理。
项目管理单位、学校的财务、审计及纪检等单位参加,会同设计部门确定暂定项目,暂定设备和暂定材料,并由审计部门委托造价事务所对工程进行施工图预算作为拦标价,结合市场价格确定暂定项目,暂定设备和暂定材料的价格。在招标阶段暂定价直接进入总包报价。在本项目中,为保证设计深度和控制造价,暖通工程作为暂定项目进行招标并进入总包报价,对墙面护壁板、机组设备等项目,在完善设计和市场调研后作为暂定设备进行招标并进入总包报价,对屋面琉璃瓦,地面砖,灯具、地毯、石材等作为暂定材料,并根据市场行情确定暂定价格进行招标。
4.3施工阶段暂定价的管理。
在施工阶段,根据实际情况和招标及合同的要求,结合相关规定处理暂定项目,暂定设备和暂定材料。对于暂定项目暖通工程,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第五条的要求,在专业细化设计后,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二次招标,项目总承包单位可参与,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执行合同。对于暂定设备,根据设备金额的大小结合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的要求由学校或总包单位组织招标,总包单位与中标厂家签订执行合同。对于暂定材料,按照单项总金额的大小,由总包单位组织厂家竞标,项目管理单位参与或者学校的审计、财务、纪检等单位参与,共同确定品牌和采购价格,减少现场的价格签证。
5. 结束语
暂定价在工程实施中是客观存在的,合理地确定暂定价也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必须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国家的相关规定和结合市场调研情况合理确定,既要保证设定暂定价的规范合理,又要做到执行的高效,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各级管理部门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工程招标暂定价的造价管理 赵艳敏.
[2]关于政府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中暂定价的思考 陈艳兰.
[3]如何合理控制暂定价 陶金红.
其次,在理论层面上,我国对公允价值的应用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我国虽然在2006年将会计准则中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却并没有形成完善统一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只是在一些会计准则和指南中,分散的阐述了有关公允价值计量和确认的规范。没有统一的理论体系指导,也造成了公允价值使用上的局限,最终限制了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的应用发展。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大对于公允价值实务应用的研究力度,修改完善现有的准则,争取早日形成健全统一的公允价值计量体系。
再次,从企业对于公允价值的使用层面看,现行的会计准则为企业恶意操纵利润留下了漏洞。因为公允价值在实际的操作中需要会计人员的估计和判断,因此相对于其他会计计量属性而言,主观性较强。而企业也正是利用这些主观性因素,利用公允价值这一操作手段,操纵企业的业绩,人为“制造”企业利润,使提供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下降。这一问题的形成主要是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后果。由于经理人与债权人和股东的经济利益不一致,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得不到解决,因此形成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问题。
最后,从外部审计监督的角度看,我国的审计过程存在很多缺陷,这里从会计准则和审计人员两方面来谈。第一,在2006年颁布的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披露存在不足之处。在准则中对于公允价值的计量缺少统一的规定,而只在具体的准则做出解释。而且既然会计准则对于公允价值的使用做了相关规定,审计准则就应该在审计人员的实质性测试之后,规定相关的审计程序。审计准则的这一问题对于公允价值的审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障碍。而且在审计过程中,虽然财务人员有责任对于公允价值进行正确计量,但审计人员有自己的一套判断标准。
第二,审计人员的思想程度有待提高。为了保证审计的业务量,一些审计机构无法抵挡上市公司的诱惑,出具虚假的财务审计报告,致使企业通过公允价值创造利润的问题没有及时被纰漏出来。而虚假的财务信息对信息使用者造成误导,损害投资者利益,降低了资本的使用效率。面对以上问题,为了更好的使用公允价值,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使信息使用者得到更加相关的财务信息,公允价值的运用上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和完善。
首先,对于公允价值应用的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化。因为只有有了清晰的理论做支撑,才能有正确规范的实务操作。对于公允价值的研究应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公允价值的概念和公允价值的计量准则。相对于国际会计准则中对于公允价值的定义,我国的公允价值概念还是比较落后的。理论研究应该从公允价值体系出发,从交易主体、交易时间和交易市场等方面考虑公允价值的内涵。
中图分类号: TU723.3 文献标识码: A
目前,我国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与改革不断深入,工程量清单招标日益成为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的主流和趋势。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省道干线公路全部是由政府投资,具有造价高、投资大、户外因素影响大及点多、线长、面广特点,在工程建设中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由于目前的清单计价模式尚不完善,公路工程量清单招标工作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因此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工程量清单编制不合理、评标程序不严谨、施工企业投机取巧等现象,造成公路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被动和建设资金的浪费。笔者从事多年公路工程经济管理工作,结合工程审计经验,初步探讨如何找准工程量清单招标审计的难点和切人点。
一、公路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含义及特点
工程量清单报价就是建设工程招标工作中,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规范计价标准和模式编制工程量,投标人结合此工程量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和自身实际进行报价,经评审确定合理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招标就是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招标文件,进行工程招标的一种组织形式,其特点如下:
1.突出了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中,定额项目考虑的是“大多数”的施工工艺和方法,强调的是工料、设备消耗量“社会平均水平”,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与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背道而驰。而工程量清单招标综合考虑市场、技术、质量、工期等因素后自由报价,改变了以往依赖国家的定额进行投标的情况,体现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让资质优、信誉好的企业可以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2.将质与量有机结合。工程量清单招标要求施工企业自主报价,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充分考虑质量、造价、工程等环节之间的联系,促使企业不断提高生产工艺和经营管理水平,努力降低成本费用,从而降低了建设成本,为建设单位节省建设经费。
3.弱化了标底的“底线”作用。在传统的招投标方式中,标底一直扮演关键角色,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更导致了投标单位千方百计打探标底、“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而在工程量清单招标中,工程量是公开的,标底只起到控制作用,不再作为评价中标与否的唯一标尺,也就避免了因标底泄密造成的负面影响。
4.降低社会成本,避免重复劳动。实际上一旦招标告示公布,投标单位会在短时间内计算出工程量并制定投标文件,难免出差错,而且没有中标的单位往往得不到任何补偿。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避免了招标单位、审核单位、投标单位重复做预算,增加了投标单位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有利于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二、公路工程量清单招标审计的难点
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出现招标文件编制不合理、评标程序不严谨、公路施工企业“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现象,这给顺利完成招标活动带来隐患,同时也对审计部门提出了挑战。
1.招标文件设计风险。由于专业水平和资质的限制,工程审计在公路系统还处在成长阶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审计部门只对工程项目实施结算审计。而实践发现,在实施竣工结算审计时往往项目招标文件的控制价,俗称“拦标价”本身就存在很大问题,有的甚至远远超过市场价格或实际工程量,导致施工合同价本身虚高很多,即便没有工程变更结算价也会让建设单位吃大亏。而施工单位则以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当“令箭”,导致结算审计工作非常被动。可见,招标控制价在工程招标中的重要地位。由于招标单位作为招标控制价编制的主体,在招标控制价编制过程中往往存在清单规范掌握不清、计价条件不明确、工程量计算不准确及招投标部门与施工企业沆瀣一气,故意压低控制价等情况。此外,编制人员素质、经验和责任心的不足都会对招标控制价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造成影响,甚至出现漏洞让施工企业有机可乘。
2.评标过程的程序风险。在工程量清单招标过程中,采取的是合理低价中标的办法,有效避免了外界因素对评标过程的影响。但在招标现场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作用往往不能有效发挥。评标专家由于精力和时间限制,有时很难全面、深入、细致地向投标单位了解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容易忽视工程量清单报价澄清程序,导致一些采取优良施工方案、先进工艺的企业因报价偏高而被挤出“候选名单”,使评标工作失去了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合理。
3.施工企业投标和结算策略的风险。在公路系统长期的工程审计实践中,不难发现一些规律,即投标企业往往在投标时千方百计满足评委和建设方的各种要求甚至是“刁难”,以达到排挤掉竞争对手的目的,一旦中标后,就会以价格波动、工程变更、“不平衡报价法”等各种手段在施工中和竣工结算时向建设方提出加价要求,以挽回投标时的损失,牟取高额利润。所谓“不平衡报价法”是指在项目投标总报价确定后,施工企业在投标时恶意压低报价,中标后再利用招标文件存在的缺项、漏项、图纸不明确,暂定价和暂定量不确定等因素,在结算时使结算价大大高于招标价,以获取高额利润的一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投标策略。由于项目合同中没有相应的应对条款,极易引发在经费承担和经济损失上产生纠纷。
4.施工合同管理风险。由于公路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且投资金额较大、工期较长,如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范围,当市场材料、人工、机械等因素价格出现涨幅变化较大的情况,施工企业可能在无法独自承担价格风险时被迫转移风险。比如,当某项材料市场价格上涨较大,在其他材料价格有所下浮对上涨价格进行抵消和补偿的情况下,企业尚能承受。但在面临垫资施工、缴纳大额履约保证金,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极易诱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以次充好、压低建设成本、拖延工期等手段避免损失,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关系到行人行车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程量清单招标审计对策
1.做好事前审计,把握工程招标审计的源头。一是公路工程规划设计部门要编好施工图。施工图是招标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主要依据,设计图纸的质量直接影响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此,公路建设单位可以采用招标、邀标和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优秀的设计和监理单位,从源头上减少工程变更的出现。二是编好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就好比工程建设的“预案”,只有把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想全、想细,才能在实际工作中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从而减少损失和浪费。因此,公路建设单位选择技术雄厚、精通造价专业的造价咨询公司承担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尽可能详尽,对于主要材料和设备,应详尽描述规格、品种和品牌,避免由于描述不清引起理解上的差异,造成投标报价时的失误和日后的纠纷。此外,公路审计部门还要注意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列入公路建设计划并经上级部门批准,经费保障是否纳入预算安排并有正常来源。同时,审计部门要树立“重心前移、关口前置”的审计理念,充分发挥协调、督办及复核的职能,协同公路项目管理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参与和控制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从源头上堵塞管理漏洞。
2.严把招标评标关,把握工程招标审计的核心。在实践中,在工程项目开标和评标时,公路建设单位和物资采购部门应该告知审计部门开标的时间和地点,邀请审计人员参与项目评标。审计部门要认真对开标评标的程序进行审核,保证开标评标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一是审查资质。不仅要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资信进行审核,同样要对评标委员会的资质、成员人数、人员构成比例进行审核,确保评标程序的权威性。二是审查澄清程序的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过程中,大多数项目采取最低合理价评标办法评定。但是在招标现场,如果忽视了工程量清单报价澄清程序,就可能出现有些施工单位因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或执行市场价格,报价明显高于其他单位报价或标底而没有中标的现象。因此,审计人员要监督评标委员会是否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澄清程序,给投标单位在评标现场解释澄清的机会,认真听取投标单位对投标方案的解释。三是审核评标结果。要重点审查评标委员会是否坚持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是否以书面形式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对提出质疑的投标单位给予合理:客观的解释,确保评标结果公正。
3.严把合同签订关,把握工程招标审计的关键。为防止施工企业抱有“先上车、后补票”的侥幸心理,利用合同条款漏洞和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上信息不足等弱点,在结算时漫天要价,因此,公路审计部门要高度重视合同的审查。一是审查合同补充条款是否完备。重点审查评标过程中,招投标双方对招标文件未尽事项和承诺的内容是否都纳入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是否根据招标现场的评审结果作出相应调整。二是审查权责是否明晰。要严格审查施工合同对材料、人工、机械等价格因素风险分担的合理性、科学性,审查合同条款如质量、工期、付款方式、结算办法、奖惩措施的规定,切实维护公路部门合法权益。
4.严格监督工程变更,把握工程招标审计的节点。在工程建设实践中,工程条件瞬息万变,特别有些单位领导的意志主导一切,这种情况下,工程变更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主要涉及工程量变更、工程内容变更、工期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作为公路审计部门在工程项目启动后关注的重点不是防止工程变更的出现,而是要保证工程变更的合理性、真实性及审批程序的完整性。在确定工程变更前,不论提出变更的是哪方,都要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时也包括设计单位共同研究,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这样才能实现工程质量与工期、成本与效益的统一。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1
一、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1776年美国颁布了《联邦采购法》,从此政府采购在西方获得了快速的发展,而且有着令人意想不到的成绩,不仅采购成本得到了控制与降低,政府的良好形象也深入人心树立了。我国于1996年建立了政府的采购试点,然后又在2002年颁布了《政府采购法》,自此我国的政府采购开始迅速发展。本文针对采购成本过高这一问题作为切入点,对我国的政府采购进行探讨分析。
二、政府采购成本居高不下的成因
1.供货成本影响政府采购价。供应商资金投入成本比日常销售大,政府采购中,供应商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成本,如投标前要先交纳投标保证金;采购单位采购资金分阶段支付给中标人,全额采购款少则1个月、多则1年-3年才能付清;若采购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采购,投标人还要购买采购招标文件和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服务费等等。供应商劳动力投入成本比一般市场高,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先配备1名-2名政府采购交易员,并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办理成为政府采购交易会员。
随着政府采购市场中供应商竞争的激烈,低价格是供应商重要的竞争手段,因为政府采购的首要作用在于提高经济效益,节省财政资金,《政府采购法》第17条也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但是,正常的交易价格是不能低于成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商品成本的价格出售商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的“商品”也包括服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能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用他人的名义参与投标或以其他的方式骗取中标。”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程度的达到招标文件中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且经评审显示的投标价格为最低,但是对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情况除外。
2.制度层面的原因。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太过于抽象,根本没有相应的违规行为惩罚措施,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监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力量有限,没有具体细则,操作性不强。
三、操作中的一些具体建议
1.供应商提供相关合约详细的会计报表。供应商要公开其所签订的合同的成本会计报表。政府应该给出一个限额,达到或超过该限额的合约,比如10万元以上的,那么供应商就要对10万元合约内的商品进行会计报表的公开。而且任何公司或者集团的成本被分发到一个或者几个履行合约的下属公司的办事处也需要进行会计报表的公布工作。会计报表的披露其实就是一个帮助给全体政府工作人员了解其供应商如何操作的工具,给政府的合约成本评估与会计处理连续性提供准确的成本会计方案。会计报表的披露可以具体到以下几个方面:直接成本、一般信息、间接成本、递延费用等。如果期间费用分配方式出现变动,应该及时反映在会计报表附注上,这样有利于审计工作开展,如若不然审计人员不得不详细地检查员工的工时表,不仅费时费神,而且大大地降低了审计效率。
2.价格不能作为衡量是否中标的唯一标准。我们可以结合待购买的商品与服务的特征来决定定价方式。如果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标准统一,而且现货充足,像日用品、粮食之类的,价格是可以作为主要标准的,但是仍然要进行检验测试,保证最优性价比;又如果货物或服务的技术繁杂或性能特殊,无法给出详细的规格或具体要求的,像勘察、研制之类的,则需要通过谈判然后决定价格,也可以在采购结束之前以成本为准进行重新定价,还可以从政府的采购方式的特点出发,寻找合适的定价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在对市场价格进行一番了解后一般会采取的方式,价格低的供应商优先。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以及询价都是政府在货物的规格与标准不统一、现货紧缺的情况下会采取的采购方式,像出现根据成本再定价的情况时,供应商必须得提供准确具体的会计报表。特别情况下还可以学习WTO运行规则利用关税因素来减少采购的成本。总之正确的选择采购方式,可以大大降低政府采购活动的周期成本。
3.正当处理投标评审的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一条明确指出我国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宗旨,即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等。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实现较低的采购价格和确保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是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目的。为此,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也制定了“最低评标价法”等方法以追求质优价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在政府采购饱受“价高”困扰的同时,在招标的具体实践中,另一种现象也不容忽视。部分不法供应商为了谋求中标,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投标甚至是“零报价”。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日趋激烈,投标过程中的价格战也愈演愈烈,一般来说,货物、工程类项目存在大量的原材料、人力、物流等成本,因而,同档次商品各供应商之间的报价差距有限。而超低价往往出现在软件系统等采购项目中。
从系统软件生命周期构成的两个阶段(即开发阶段和维护阶段)来分析,系统软件的成本由开发成本和维护成本构成,比例约为1:2。部分供应商为了霸占市场,滥用竞争优势,故意压低开发成本进行投标,以此手段击败竞争对手取得中标资格,随后在系统开发的过程中通过设置技术壁垒、保留源代码等方式,实现对整个系统开发项目的制约,最终利用维保、二次开发陆续收回后续成本。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投标时超低的开发报价势必要用后期高昂的维护费用来弥补,对采购人来说不但不能真正节约资金,还可能需要付出高于预算几倍的支出。
而且,软件开发是一个周期性系统工程,一旦供应商在后期工作中无法收回预期成本,整个项目就存在偷工减料、无法按期履约的风险,给采购人造成时间和经济上的双重损失。
其次,超低报价的出现对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其他供应商也构成了伤害,在整个行业内造成恶性循环、形成不正当竞争,破坏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 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根据以上法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否则视为不正当竞争,取消其中标候选资格;一旦评标委员会遇有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报价或者部分分项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或者不合理,对商品质量产生负面影响以及不是诚信履约的现象,应当立即要求该投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书面文件给出解释与说明,并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不然的话,评标委员会有权利剔除该投标人的候选资格;如果这个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解释不明确,无法获得评标委员会的点头,这种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也可以取消它的中标候选资格,对该供应商的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四、结束语
政府采购具有政策性强、范围广、金额大、方式多、技术高、情况复杂等特点,随着我国财政资金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一旦将政府采购审计纳入财政审计范畴,制定成本核算准则势在必行。而且对于政府采购评审内容要不断完善,要真正降低采购成本还需要全社会的监督意识以及采购人员的自我控制成本意识。
参考文献:
招投标工作是项目实施建设的源头,也是群众关心的热点、社会关注的焦点。但由于招投标违法违规的隐蔽性以及受审计手段、审计资源等客观因素限制,使审计人员往往感到问题严重却难以突破。如何将招投标过程的审计加以规范,是值得研究的一个课题,文章就此进行分析。
1.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首先是需要对当前阶段建筑工程项目在工程中存在的缺陷漏洞以及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在债投标过程中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招投标文件的设计不规范,缺乏一定的原则性,更主要的是对于一些比较关键性、重要性的信息在表述时不够彻底和明确,在报价要求、质量要求、技术报告、付款方式以及阶段方式上的表述不够清晰明了,对于一些重要的信息的真实情况进行隐瞒,并且将一些相关信息通过某种方式和渠道传递给特定的投标单位,进而使得各个单位所获取的信息不一致,造成不公平竞争的环境,进而影响到整个项目的报价水准。
其次,在各个投标单位之间还存在着互相陪标的行为,在多分单位之间出现共同台标的现象,从而造成一些气咋报价的情况,各个单位之间故意将报价抬高,从而造成实际建筑量与清单工程量之间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形成一种不平衡报价的局面,对于施工项目的有序进行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此外,在一些施工建设单位中还存在着对施工单位进行内定的现象,这样的话,开展招投标工作就仅仅只是走一个过场、程序,这种恶劣现象也对建筑市场中的透明性和公平性造成不利的影响。一些单位通过一些手段和方式在招标文件中加入各种各样的限制,并且在项目的条款中的设置存在着歧视的现象,在私下和其他的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从而在评标现场对评委的评选结果造成影响,最终通过不合法、不正当的方式对施工队伍内定,大大的扰乱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不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2.招投标审计的重点
2.1开标前审查
(1)招标方式合法性审查。审查招标方式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核准,是否按照招标方式核准单的规定方式进行招标。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存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违规直接发包的情况。
(2)招标公告合规性审查。审查公告的媒介,通过网上查询方式,审查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审查公告内容,查看政府投资项目概况、投标人资质条件和招标时限三个方面。
(3)招标文件完整性审查。招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主要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完整、是否适用于招标项目,条款约束是否清晰,评标办法是否科学,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计价规定等是否全面、是否与招标控制价保持一致等。
2.2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的监督
包括工程开标、评标、定标程序是否合法;审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数、专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3定标后调查
包括审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首先通过检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审查中标人在该项目投标中是否有围标串标、虚假投标、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
行为;其次,仔细分析研究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签订施工合同做好准备工作;再次,审查中标结果是否合法;最后,审查与该项目有关的招标和造价咨询履职情况。
以审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例,首先审查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采用对比分析法。对同一工程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比对,审查不同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如下相互串通的情形: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重点是审查投标报价编制人或审核人盖章是否为同一人),其次,审查投标人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采用详细检查与判断分析的方法。详细审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审查中标人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3.项目招投标审计途径与方法
3.1对比分析法。招标单位通过对所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条款的对比分析、招投标法律以及反映招投标实际操作过程资料的对比分析,并与同期的市场信息价格、同期类似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对招标阶段、合同实施、竣工决算各阶段对同一问题的不同描述和处理的差异对比分析,找出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一些偏差,分析主要问题所在,从而查找在招投标过程中是否有舞弊行为的发生。
3.2调查核实法。对招投标实际操作与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的差异情况,投标文件、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变化可向学校招标办、招标机构、投标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汇总,或进一步收集资料锁定证据、调整合适对象和方法后,进行补充调查或放弃原先的审计判断。
3.3联合会审法。招投标舞弊行为特征可能反映在同一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和竣工收尾等不同阶段,也可能反映在同一项目的不同分项工程之间。由于受审计分工的影响,这些信息往往分散于不同的审计人员中,信息沟通交流不畅,容易造成问题线索的流失和证据链的缺失。这就需要审计工作进行到一定阶段后要进行联合会审,由不同分工的审计人员汇报异常情况,通过对来自不同渠道的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和关联分析,最终形成合理的处理意见。
3.4借用外部力量查证法。因招投标行为过程短暂、涉及主体多及操作隐蔽的原因,需要大量利用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的方式收集证据,但审计部门没有对个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证人证言证据容易受到串供的影响,关键证据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容易被隐匿和篡改。为弥补审计手段的有限性,发现问题线索时,应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参与,利用其合法强力手段取得人证和物证,使问题的查证快速得到突破。
4.解决招投标审计问题的措施
4.1建立健全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要依法严把招投标项目准入关。充分考虑政府投资结构的合理性、投资规模的适应性、投资使用方式的正确性、使用效益的综合性和使用过程的公平性;其次要依法严把招投标项目程序关。要加强对整个招投标各项工作监督;三是要依法严把项目招投标环境关。要实行预防教育制、廉政立项制、分权制衡制等细节规定,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投标环境。
4.2改革和完善招投标工作机制
一是要改革招投标监管机制。将各行政监管部门的招投标管理职责划归到一个部门统一管理,由该部门统一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监督招投标活动专业执法队伍,禁止管理部门当业主单位,实行“管办分离、监管分离”;二是要改革招投标竞争机制。全面推行资格后审,彻底开放招投标市场,让更多的企业参与招投标市场竞争,加大围标串标等违规者的成本;三是要改革投资项目建设机制。进一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投资项目工期,将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禁止业主对工程招投标的干预。
4.3建立招投标电子监控体系
一要建立电子监控系统。重点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电子监控,通过监控系统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录像和录音;二要建立指纹识别系统。对进出评标区域的评标专家、工作人员和监控人员用指纹进行确认,确保监管人员身份的正确性;三要建立信息网络系统。一方面对整个评标区实行通讯屏蔽,确保评标过程保密,另一方面,向全社会公开各种招投标信息和企业人员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四要建立公示查询系统。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制定诚信评价标准,促进招投标各方主体诚实守信。
4.4建立招投标专家评审机制
近年来,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持续加快,标志性事件是存款利率放开上浮幅度,贷款利率实现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全面应用。随后,央行又放开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协商确定透支利率。利率市场化进程的稳步推进,既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更为市场化、公开、透明、自主的经营环境,同时也对其利率管理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如果内部管理失当,将对监管政策执行、经营绩效考核、客户关系维护等方面造成压力。加强存贷款利率的内部控制已迫在眉睫。
一、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管理应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监管导向
(一)商业银行存贷款管理必须符合监管要求
尽管国家宏观政策对利率进行市场化改革,但并不是对利率没有管理,而是由国家直接统揽的直接管理模式转变为商业银行自主管理利率定价,监管部门仍然会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因此,在存贷款利率的执行上,商业银行仍要遵循监管部门的利率政策。比如,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民族企业、近期的抗疫企业贷款都有专门的利率优惠政策,这也是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必须遵守的。对于存款利率,尽管放开了存款利率上限,但并没有取消存款基准利率,商业银行开展存款业务还应该在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基础上进行上浮报价。同时,央行已叫停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实存期限靠档计息、大额活期存款按特定期限定期存款计息等创新产品的推广,这也是商业银行所必须遵守的。对于结构性存款,要确保具备相应的真结构,严禁以结构性存款利率吸揽一般性存款。当然,对于存贷款利率,银保监会也严格要求所有商业银行执行央行的利率报价政策,严禁以贷揽存、以贷收费、存贷挂钩、通过利率优惠的方式进行息转费操作。
(二)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应严格遵守利率自律机制出台的政策规定
为确保存贷款利率放开之后商业银行之间的公平、有序竞争,由央行倡导成立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为银行间的自律组织,要求各成员银行约束自己的报价行为,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采取理性的报价策略,避免不计成本地开展无序存贷款竞争,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按照自律机制的要求,各商业银行应制定各自的存贷款利率管理政策下发全行执行,也就是说,在全国范围内,一家银行内部各分支机构执行统一的存贷款利率报价政策,利率具体执行标准的颁布由央行变成了各商业银行总行,由总行高管层确定一段时期内的利率定价标准。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另一个功能是成员银行之间的报价协调,同等规模的商业银行基本采取相同的利率报价政策,并形成统一的意见,同时考虑不同存贷款规模大小银行之间的竞争力差异,对不同银行的报价采取一定程度的差别化,使中小银行在竞争中更具话语权。当然,利率报价自律机制确定的存贷款利率报价标准是强制执行的,在自律机制内部,设立了专门的秘书处来受理不同银行之间因利率报价的违规操作而引起的投诉,提交自律机制委员会进行讨论,对违规商业银行进行惩处,形成惩戒措施,以避免无序竞争获得不当得利。对于处理结果,要报备央行,作为央行的评价依据,在MPA(宏观审慎评估体系)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而MPA的结果,对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是广泛的,既涉及对一家银行的整体监管评价,又涉及商业银行从央行获得的各种政策资源的支持。
(三)利率政策要坚守支持实体经济、普惠金融、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发展的要求
在抗击肺炎疫情的过程中,凸显了实体经济、中小微企业对经济社会的支撑作用,但这些企业也正是资金比较紧张、急需商业银行支持的企业。在体现对这些企业的真正支持力度上,放宽贷款标准是一方面,实行优惠贷款利率也是很重要的一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纷纷出台资金补贴支持的同时,央行和银保监会也要求降低贷款利率,各商业银行为此都出台了相应的利率差别化定价政策,对这些企业执行优惠利率,以降低其融资成本、减轻经营成本压力。此外,国家对不同类别的企业仍有不同的利率支持政策。比如,区域协同发展战略,作为国家层面布局的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双城经济圈、中部新区等的建设,要求各商业银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降低资金融通成本,使这些区域的协同发展尽快取得实效。
二、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管理应有助于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一)存贷款利率的报价要与客户关系维护紧密结合
存贷款利率作为银行与客户合作的基本业务要素,对客户来说,当然是存款利率越高越好,贷款利率越低越好。而对于经营资金的商业银行来说,营利的基础却是存款利率越低越好,贷款利率越高越好。在利率管制的背景下,央行规定了利率标准,双方照此执行即可,基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而在利率市场化的大方向下,利率放开就使银行与客户的利率谈判成为不可回避的一环。在双方谈判的过程中,各自的实力对比决定着利率定价的话语权。能够为银行带来巨大业务份额、使商业银行存贷款规模迅速激增的大客户对银行利率的定价权影响就大,甚至能左右银行的报价,而大量中小企业及个人客户,则在谈判中处于劣势地位。这是事实,然而却不是银行经营的全部。商业银行与客户的合作不仅是独立的单笔存贷款业务,还广泛涉及账户管理,支付结算,咨询顾问,信息服务,资金托管,资产管理,跨银行业务的保险、基金、信托、债券等一系列领域,仅支付结算一项,就涉及票据、汇款、信用卡等资金划付方式的选择和资金到账效率、收费水平等方面,因此,尽管商业银行面临客户对存贷款报价的压力,各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但在报价基准之外,商业银行还应从维护客户关系的角度,通过提供更丰富的产品、更方便的服务渠道、更具人性化和符合客户心理需求的营销方式来降低对存贷款报价的压力,通过为客户提供更多的资金增值服务,以更好地维护与客户的关系,实现银行与客户双赢的结果,确保双方长期紧密合作。
(二)注重银行同业的利率水平对比,确保竞争优势和应有的收益水平
随着利率市场化向纵深发展,各银行之间的利率水平也越来越呈现出差异化。尽管全国自律机制规定了存款的报价上限,贷款利率也有一个公认的报价标准,但利率执行效果却在不突破自律标准和监管合规的前提下,各银行之间大相径庭。有的营销部门和分支机构关注同业之间对客户利率报价的比较,尤其是自身利率报价的劣势,借以作为向管理层和上级机构申请调减考核任务和增加政策支持的砝码,却没有分析自身的利率报价优势。实际上,一家银行对客户利率的报价水平是否合理,可以通过同业之间利差收益水平的高低来加以验证。如果一家银行的存贷款利差水平在同业居于领先地位,则可以部分证明利率报价水平的合理性,但如果利差水平在同业比较中处于下游水平,而营销部门和分支机构又在频繁抱怨对客户利率报价的竞争劣势,则只能说明利率管理部门的利率政策没有得到充分执行,在与同业竞争过程中,仍将利率报价作为唯一手段,而没有通过细分客户、满足客户需求、为客户创造增值服务来提高银行收益。
(三)协同考量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提升商业银行营利水平
随着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完成,公司治理机制日趋完善。在资金管理上,统一采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管理模式,针对存款和贷款分别制定不同的内部价格,这大大减轻了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压力,吸收的存款直接上存总行,发放贷款则由总行统一配置资金,内部价格在全国甚至全球分支机构范围内标准统一。这种管理会计模式尽管有其独特的优势,但隐藏的弊端也逐渐显露。内部价格的层层传导呈现出一种逐级衰减的效果,及至最基层,内部价格的呈现并不直观,这极易导致分支机构不计成本地吸揽存款和发放贷款,只要将业务做成便万事大吉。而在实行内部计价模式之前,存款与贷款的价格对所有人都是公开的,如果存贷款发生了利差倒挂,或者存贷款之间的利差急剧缩小,基层机构会自主调整业务的选择,有些亏本的业务品种会直接拒绝,利率的价格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因此,对于基层机构,强化存款利率与贷款利率的直接对比,加强利率的直观性,而不是完全隔离存款和贷款利率,是在执行FTP管理模式下需要补充和完善的管理内容。
三、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管理应注重加强体制机制建设
(一)完善商业银行利率内部控制体系,提高监督检查效能
利率市场化使商业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加剧,而经营的日趋多元化又使操作风险聚集。在这种背景下,强化利率内部控制制度的体系化建设就势在必行。加强制度建设,各商业银行的利率战略管理已基本成型,出台了全面的利率管理框架来约束和指导各项业务的发展。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利率制度向营销部门和内控合规部门的覆盖是必要的。营销部门应制定具有指导性的利率报价谈判体系,并向全行推广执行,这一体系应考虑客户的承受和接纳能力,确保维护与客户的关系,保持与自身相匹配的业务份额。同时又要使营销部门切实担负起利率管理的职责,不能为了迎合客户而一味地放松利率报价标准,造成银行增量不增效,要时刻检验本部门本业务条线对利率政策的执行效果,确保贯彻执行集团统一的利率政策意图,并通过具体的业务跟踪,以发现利率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偏差和错误,及时予以纠正,确保利率执行准确到位。内控合规部门也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利率内部控制监督评价体系和内部审计检查流程,从内部审计的视角发现利率政策与实际业务不相匹配的环节,提示利率管理部门及时予以修订完善。同时,通过系统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来发现业务营销和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利率差错和潜在风险因素,对被审计机构和部门进行利率执行情况全面检视,提高其利率制度执行的精准度,有效降低各种利率风险。
(二)做好绩效评价,科学考核利率执行效果
利率政策执行的效果好坏,需要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办法来进行评价。随着利率市场化给商业银行带来空前的利差收益压力,商业银行加大了对利率相关指标的考核力度。存款付息率、贷款收益率、存贷款利差水平等逐步列入绩效考核体系,为营销部门和分支机构指明了经营的战略重点。然而,尽管如此,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制约,这些考核指标的效果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一是经营绩效考评体系设计的考核指标偏多、利率相关的考核指标所占的比重不大,或者不足以引起被考评单位的重视,使其可以通过其他指标的得分结果来抵补利率相关指标的失分。二是在业务规模导向的考评体系中,利率相关指标的考评总体上是与业务规模考核相左的,在两相冲突的背景下,各被考评单位宁肯选择业务规模的考核得分。因为利率考核指标往往非一日之功便可成就,大多需要扎实的基础管理、多年的业务积累和员工素质的提升,而业务规模的扩张在速度上要快得多,因此有的商业银行不断扩大业务规模,而对利率管理的改善投入精力不足。三是在经营绩效考评办法之外,对营销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专项评价往往多以存贷款、利润、营业收入等直观的指标为主,对于利率的重视程度往往没有那么高。因此,应通过强化专项指标评价,直击被考评单位的痛点,采取措施提高利率管理的效果,发挥经营绩效考评办法和专项评价的导向作用,扬长避短,实现商业银行的战略目标。
四、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管理应注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一)注重防范利率市场化走势下面临的利率波动风险
尽管利率市场化进程已推进多年,但由于我国对金融业长期的强监管态势,以及银行贷款在企业融资比例中的持续一家独大,商业银行距离利率市场化的要求还相去甚远。这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利率报价体系仍不是市场化的。尽管各商业银行的利率管理部门名义上采用的是参照市场化的利率报价体系,但这种报价基本上是管理层直接决定的,仅仅参考了一些研究成果和已有执行经验,并未真正与市场挂钩。这种利率报价体系确定之后,下发全国分支机构统一执行,很少考虑各地的区域差别、客户差别。二是营销部门和人员没有对客户报价的市场化操作经验,利率价格只是照搬上级行的统一规定,不具备结合客户需求、客户接受程度、同业差异和自身营利需求等现实要素,进行市场化报价的能力和主动性。三是缺少必要的利率避险工具。在市场化背景下,利率的跌宕起伏是随行就市、瞬息万变的,走势逆转可能瞬间发生。但由于长期的利率管制造就的思维固化,商业银行对利率避险产品工具的开发极不到位。从商业银行内部来看,外币利率避险产品较为丰富,而人民币产品则极其匮乏,基本仍处于开发或初期试点阶段。为适应利率市场化的大趋势,商业银行利率管理的工作重心应向基层机构倾斜,通过必要的培训和宣传对基层营销部门和人员培养市场化报价的理念和技能,挖掘其向客户进行市场化报价以实现客户满意和银行增收互利双赢效果的潜能,避免简单地被动执行利率报价规定。同时,银行也有必要参照外币的利率避险产品体系,开发更多的人民币利率避险产品,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降低银行的利率损失风险。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2)07-0127-02
1 引言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报建分级管理权限,对施工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时如发现合同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全或约定不明确、合同格式未采用标准示范文本的,备案机关应当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承发包双方应当协商修改,修改满足规定要求后再行备案。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市住建委委托我站负责。
我站从2006年4月1日开始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续以来,历经了计价办法的重大变革: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国内的实施,工程计价模式由传统的定额计价“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改革为工程量清单计价“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工程计价模式的改革深刻影响了施工合同价格的形成。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重点针对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审核,从建设市场的经济活动来看,国家及省根据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在运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计价时出现的一些问题,相继出台了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相配套的合同示范文本;如何顺应计价模式的改革,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合同纠纷,切实做好施工合同的审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核的重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承发包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变更的计价原则、价格调整、计价、计量与支付、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要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必须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并享有按合同约定得到工程款项的权利;工程施工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并享有按合同约定期限接受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目标的工程产品。从中分析出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对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的利益影响最大,决定了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属于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因此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审核的重点必然是针对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中对工程价款的审核更是施工合同审核的重中之重,施工合同条款的审核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审查施工合同的符合性及完备性首先要熟悉招标、投标文件,关注施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的符合性,检查是否存在背离条款;其次检查对于在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补遗,修改、书面答疑、询标纪要、各种协议等是否均已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否明确解释顺序。
2.2 审核施工合同协议书条款内容的重点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概况,工程概况是否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等;是否明确工程承发包范围,其承包范围与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是否一致;检查合同的工期和工程质量标准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一致;检查合同价款与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是否一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是否按相关规定执行。
2.3 审核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内容的重点检查合同中列有的监理人员与监理合同备案表是否一致、承包人现场项目部人员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一致;是否明确变更的计价原则:合同中有类似的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约定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给与差价补偿原则,防止不平衡报价;尤其是对于清单中没有涉及到的项目变更,其定价原则、方式要明确,建议可以采用参照消耗量标准组价的模式,即工程人机材耗量参考消耗量标准,人机材单价采用信息单价,取费参照投标报价;对于工程量变化综合价格的调整,建议事前约定工程量变化超过规定幅度值时综合单价的调整公式;对材料价格较大幅度变化等因素造成的价格调整,应按相关文件约定分担原则或调价公式;在施工过程中变更施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等是否增加费用,也应加以明确。 检查合同工程造价计算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办法是否合理;检查所规定的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对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结算调整条件应在合同专用条款部分针对招标文件作详细约定,避免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在施工、竣工结算阶段产生争议;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设备和材料供应的责任及其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的确认程序及有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无防范价格风险的措施;检查中间验收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交工验收是否以有关规定、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和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检查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力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检查合同是否明确争议解决方式;检查合同中是否有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核中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3.1 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造价争议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唯一性、一次性、固定性等特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遇到因为工程变更的费用问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互相扯皮,影响工期,甚至工程质量。因此在合同审核时应特别注重对工程变更索赔条款的审查,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各方各司其职,工程变更中扯皮现象将会大大减少,有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2 工程投标中不平衡报价的应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已成为施工单位的惯用策略,不平衡报价法是相对通常的正常报价而言的,是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确定后,投标方根据招标文件的付款条件,合理地调整投标文件中子项目的报价,在不抬高总价以免影响中标的前提下,实施项目时能够尽早、更多地结算工程款,并能够赢得更多利润的一种投标报价方法。由于建筑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有经验的施工单位可能比建设单位更清楚工程量实际会发生的数量,当发现有缺项、漏项或两者之间有较大差别时,大多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在进行施工合同审核时应采取对施工单位此部分超额利润的反索赔措施,当此部分超额利润超过一定比率时,应约定可以按实调整合同价格。
3.3 “阴阳合同”的危害及对策。“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其概念主要出现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后,“阴合同”是建设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未经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未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反之是“阳合同”。“阴阳合同”区分针对的是招投标和备案程序。“阳合同”程序合法,对外公开,但不实际履行,主要应付政府监管;“阴合同”私下签订,只为当事人所知但实际履行。虽然“阴阳合同”的标的完全一样,但在具体的合同价款、工期、计价办法、工程款拨付条件等实质内容方面则有较大差异。分析“阴阳合同”产生的原因,建设单位大多为追求成本最小化、逃避费用及监管、仍采用老的计价办法等,施工单位因为建设市场竞争激烈,大多属于被动接受。“阴阳合同”不仅扰乱了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而且使双方的权责失去约束,极易产生争议,影响工程进度,甚至工程的质量安全。因此在合同备案时应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文件发出后30日后签订合同,双方不得再签订违背原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告知甲乙双方对“阴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尽管“阴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阴合同”为私下协议,未按《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投标程序,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等43条、第46条强制性规定,且该合同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为无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以备案后的合同为准。当然合同备案只是一种防范手段,要从源头上治理 “阴阳合同”,应该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制订行业自律规范,促使各主体之间及内部自觉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自觉抵制“阴阳合同”,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联合管理,从制度上杜绝“阴阳合同”的出现。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一些思考
当前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多采用签订后施工前审核备案,但实际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仍会出现不少合同违约现象:发包方未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中途停工、固定造价合同遇到主要材料涨价风险过大、工程提前交付、逾期交付、拒绝验收、拖欠工程款、拒交工程等等,因此对施工合同的备案应该是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施工合同跟踪备案事先必须有着非常明确的、恰当的目的或目标,跟踪备案模式很容易使备案人员偏离正确的定位而侵入项目管理者的职责范围,备案监督不能越位参与建设过程中的项目管理,因为介入了项目管理,反而使备案监督的作用弱化,客观性受损,备案风险加大。
5 结束语
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过程跟踪备案应准确把握跟踪备案的控制点和介入深度,重点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的监督,同时应在积极探索试点的基础上总结已有的经验,建立健全施工合同备案程序和审核规范,使合同备案逐步进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中。最大限度地提高备案工作质量,防止和减少合同纠纷。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国家增加对高校教育经费的投入以及高校其他渠道经费收入的逐年增加,高校的自身经济实力明显提高。伴随高校规模的扩张,教学、科研、开发活动逐渐增多,对各种物资的需求也开始大幅度增加,例如学校的教学仪器、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每年物资采购经费占教育事业经费比重增长较快,因此对物资采购经费的审计监督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当前高校物资采购审计所面临的问题
(一)物资采购审计缺乏具体的评价标准,对其审计难以操作
目前高校开展的物资采购审计缺乏相关的审计准则和具体的操着规程,因此高校开展对物资采购审计比较困难,另外部分高校对于有关物资采购方面的规章制度也不完善,这也加大了物资采购审计的难度。
(二)部分物资采购计划较难控制
由于每年的物资采购资金预算是在上一年年末编报,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受到一些外部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导致采购计划难以实现。如需求的产品型号停产,只能采购类似或升级换代产品等。还可能存在部分使用单位在申报时多报需求计划或将一些不需要的物资列入采购计划中,以谋取某些个人利益。上述物资采购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无形中加大了对物资采购的审计监督难度。
(三)部分物资采购申报的价格审查形式化
对物资采购申报价格的审查是物资采购审计的重点内容之一,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申购单位或部门报购的物资采购审批表,虽然需要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确定其报价是否合理,但是由于所报购物资有的是单一来源、国外进口、价格变化频繁和数量繁多等多种原因,使其价格审查流于形式,而没有起到实质性审查的作用。
(四)采购的部分物资验收流于形式
虽然很多高校多规定了物资采购验收的管理办法,但是由于验收小组很多时候缺乏专业技术人员,验收时只能进行数量验收,往往不对物资的技术性能、质量等技术指标验收,导致验收流于形式,为今后物资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质量等纠纷留下隐患。
(五)重视物资的采购而轻视管理的现象普遍
很多高校一般比较重视物资的采购,而对于采购、验收完成后,物资的使用是否合理,使用效率是否偏低等问题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导致很多高精尖的科研仪器设备等未发挥出应有的价值,闲置浪费情况比较严重。
(六)审计人员素质难以适应高校物资采购审计的要求
对高校物资采购审计除需要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外,还要有物资采购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物资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同时还要有较强的协调沟通和专业判断能力。目前很多高校内审人员的素质与其还有一定的差距,对顺利完成物资采购审计存在一定困难。
二、对高校物资采购审计采取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审计相关的规章制度
高校内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践不断建立和完善物资采购审计的规章制度,并且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以规范物资采购审计。
(二)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的审计监督
对采购计划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对是否确实需求、采购依据作为审计监督的重点,采购申请的数量和技术指标是否明确,采购经费是否落实到位,相关报购程序和领导签批是否完整,重要的、价格高的物资采购是否经过合理论证,产品是否已经停产或升级换代。
(三)建立商品行情信息库,有效提高物资采购审计的有效性
高校内审部门协同学校相关部门把本单位使用及相关的物资按照商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最新成交价、最低报价,供应商、生产厂家等信息分门别类列入商品行情信息库,并及时进行更新和删减已经过时的信息,从而提高物资采购审计的工作质量。对于国外进口、单一来源等较难确定价格的物资,结合以往所购相似或配套物资的价格,对价格变化非常大的物资作为审计重点。
(四)强化物资采购环节的管理工作
设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作为专门的物资采购机构,其根据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采购规章制度,实现谁采购就由谁负责到底的岗位责任制,改善学校分散采购带来的盲目采购,暗箱操作等问题,从而实现从制度、程序上规范物资采购工作,同时也为高校内审部门较好的开展物资采购审计奠定很好的基础。
(五)重视物资采购验收组织与实施工作的审计监督
要求使用单位或部门根据合同规定先行验收,包括安装调试和使用,其确认无误后,学校相应的物资采购验收小组再进行验收。对于价值低、品种繁多的物资,验收小组可以采取抽查方式复验。而相对价格较高,质量要求较高、技术复杂的仪器设备等则要根据采购价格申报单、采购计划、采购合同、发货票等进行数量、品牌、型号等方面确认,之后需要相关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或盖章。
(六)加强物资采购后续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并与今后物资采购申请相联系,对于物资的使用不合理,使用效率低下的部门,相应的削减今后的物资采购计划,避免出现仪器设备等物资闲置浪费情况。
(七)积极推进高校内审人员队伍建设
高校物资采购涉及货物、工程、法律、服务等门类,技术参数涉及多个行业,而且发展变化快,这些因素对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一是逐渐引进相关专业人员,二是重视现有人员的培训,积极参加社会培训机构、内部审计协会、政府相关物资采购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使其物资采购审计监督技能得到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