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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宣传的内容模板(10篇)

时间:2023-07-27 15:56:2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法律宣传的内容,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法律宣传的内容

篇1

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作了汇报,根据全市实际情况,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制定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通知。会同市委宣传部、市依法治市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学习宪法尊法守法”主题活动暨自治区第十二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昌市治办[2016]2号,并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文件形式转发到各乡镇、街道依法治乡镇、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单位)。二是召开协调会。由于宪法法律宣传月牵涉的部门多,活动的时间长,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组织召开由市委宣传部、市政法委、市直机关工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委经济办、市民政局、市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市民宗局“法治七进”牵头部门、以及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文广局、亚中集团物业的领导和同志参加的协调会。统一思想,明确分工。三是召开工作部署会。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单位)领导配合抓的齐抓共管的局面。各乡镇(街道)、依法治乡镇(街道)也能够按照全市的统一安排,抓好此项工作,及时召开会议,就活动的内容、人员、宣传方式方法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由于各项基础工作做得早、想得细,为此次自治区第十二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

2016年4月15日在人员密集、商业网点较多的亚中商城举行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李俊文主任主持,副市长多力坤.艾沙同志作了市开展自治区第十二个“宪法法律宣传月”的动员讲话,宣传活动中市人大副主任黄保元、市政协副主席艾赛都拉•买买提等领导对我市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进行了巡视检查,并给予了肯定。

全市共有49个单位,130余人参加了这次法律宣传活动,通过设立咨询台、向过往市民群众进行相关政策和法律的宣传,散发法制宣传单和宣传手册、宣传资料、出动宣传车、挂横幅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律师、公证、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法律工作者为群众现场解答法律咨询问题100余次,共发放《民族区域自治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法律法规,同时散发《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社会保险法》、《人民调解法》等155种内容的法律、法规宣传资料4.5万余份。利用电视台滚动播出宪法法律宣传月标语20条。

二、创新形式,宣传广泛

1、在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期间,市地税局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除了利用传统的电台、电视台、报刊作为宣传媒体外,进一步拓展宣传渠道,利用手机、网络、LED传媒等多种传播途径,进行宪法、税法宣传,起到了宣传覆盖面广,效果突出的作用。并利用市政府、东方广场、东升鸿福酒店前LED屏播放宪法、税收政策图片。在邮政、信函上印刷宣传标语或税收法规,扩大宣传力度。

2、市畜牧局宣传车沿线广播宣传,车头前挂“市畜牧兽医局动物防疫法宣传车”,深入农牧区各乡镇,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经营场所进行宣传。共出动宣传车24车次。

3、在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期间,北京南路街道结合国卫复检,邀请法律工作者对各社区党支部书记、楼栋长、居民群众、社区干部及“访汇聚”工作组成员进行《宪法》、《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残疾人保障法》及反等法律法规的讲座培训人员达1600余人。并在13个社区以道德讲堂和法治讲堂的形式,分别进行了《国旗法》、《食品安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爱国卫生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环保法》教育培训,受教育达12000余人。共开展宣传教育35场,LED电子屏标语宣传620条,悬挂布标210条,宣传栏宣传26块,有线电视宣传8小时,发放宣传资料3200份,解答居民群众法律咨询152人次。

4、宁边路街道在宣传月期间加强了针对流动人口和弱势群体的普法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依法维权,开展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宣传月期间,辖区发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3200份,悬挂横幅7条、展出法制宣传版面30块。把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与需求性的法律服务结合起来,帮助群众依法维权,解决困难,强化守法意识。

5、建国路街道各村、社区以远程教育、板报为载体,组织200多名村、居两委班子、全体党员、群众代表的法律知识培训班,法律知识结合实际案例讲解《物业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等并由姬新会专家讲解《土地管理法》。

6、在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期间,延安北路街道组织宗教干事、社区全体干部、三民工作组成员在民乐社区基督教堂对1000余名教徒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

7、滨湖镇结合本地实际,举办了法律知识竞赛,各参赛代表队共计45名队员均认真准备,积极参加,以饱满的热情积极参与其中滨湖镇还举办了一期法律知识讲座,通过聘请“六五”普法讲师团讲师为各站所、各村委会成员及驻村工作组共计120人讲授了宪法、民法通则的案例内容,做到上一堂课,普及相应法律知识,感受法律氛围。

篇2

1、深入学习宪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和基本构成,深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的主要内容,进一步发挥法律在农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认真组织好“六五”普法宣传月、“江淮普法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集中法律宣传活动。

2、深入学习宣传与加强和创新现代农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围绕加强和创新现代农业管理,深入开展维护农业安全生产,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引导农业生产者、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参与农业管理,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为加强和创新农业管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3、深入学习宣传与保障农业安全生产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农村农民关心关注的热点,深入学习宣传农业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环境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法制学习宣传教育与服务农村农民相结合,努力服务保障农业安全生产。

二、加强重点对象的法律宣传教育,推进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4、深入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认真总结“五五”普法期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农业工作实际,明确重点宣传教育对象,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加快重点普法对象教育基地建设。

5、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和农业院校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大力培育领导干部“法治、责任、有限、服务”的意识能力,推进从法律灌输到素质提升的转变。农业院校要结合青年的特点,开展喜闻乐见的学法用法活动,丰富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加强学校法制园地建设,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年法制宣传教育网络。

6、大力加强农资生产、经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继续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人员学法用法活动,提高企业诚信、守法、依法生产、经营,依示管理的观念。

篇3

1活动主题和指导思想

今年“12.4”法制宣传日的活动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交通”。指导思想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开展“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为载体,动员全省交通系统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交通干部职工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依法治国、依法治交的进程,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活动步骤和内容

3营造宣传氛围:

公司领导高度重视本次“12.4”法制宣传日活动,12月2日主持召开动员大会,认真学习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交通厅《关于开展2012年“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确定了本次活动主题和指导思想以及活动内容,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这次活动中的职责分工。

(一)活动内容实施

弘扬法制精神、知法、守法、护法是每个公民的崇高义务。公司历来重视对员工法制精神的培养,此次法制宣传活动要在全公司范围内营造更为浓厚的法律氛围,提高广员工的法律意识。具体活动内容有:

(1)悬挂横幅。为了配合本次“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的开展增强宣传力度,在公司办公室门前悬挂“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高速事业发展”的横幅标语,营造浓厚的法律宣传氛围。

(2)12月4日上午,省法制宣传办在省会西清公园举办大型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公司要求大家自行去省会西清公园参观和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资料。同时要求大家在家观看关于“12·4”法制宣传日的报纸和电视宣传,使大家更深层地了解法律宣传的重要性。

(3)为了真正把普法活动落到实处,让职工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利用每周五下午学习时间,组织大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法规》等相关内容,在学习中,领导带头讲学法、普法、用法制服务于我们工作的重要性和体会。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在职工中牢固树立依法治国,依法治交,执政为民,依法维权的观念。

(4)为积极响应“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坚持学与用相结合。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加强京石高速公路通信管道维护工作。在石总经理的安排下,由管道维护部牵头组织人员,将重新喷刷京石高速公路通讯管道沿线的关于通信管道维护的警示牌,以加强对京石高速通讯管道维护的法制宣传。

篇4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全社会普通开展宪法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为法治XX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宣传重点

突出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系统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

三、任务安排

1、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法律教育。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2015年要开展一次宪法专题学习,在国家工作人员中开展“我读宪法”活动,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增强宪法意识,带头依法办事。

2、大力推动宪法进公共场所。在公共场所摆放宪法文本,充分利用法治公园、法治长廊等法治文化阵地,以及各类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移动电视等公共设施开展宪法宣传,努力使宪法抬头看得见、用时找得到。

3、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推动宪法法律宣传与“法律六进”主题活动深入融合,把宪法精神、法治元素,融入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乡村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建设,广泛开设法治讲座,论坛,开展法治文艺演出,书画展览等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治文化活动。

4、加强青少年宪法法律教育。要充分利用法制课堂和社会实践,组织开展中小学“宪法晨读”、“宪法主题班会”和听政、演讲等活动,着力培育青少年的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培育青少年的法治信仰。

5、广泛开展媒体法治宣传。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开展宪法法律宣传。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充分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技术新应用开展普法宣传。

6、利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集中宣传。充分利用法律颁布日、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等契机,集中开展宪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组织策划开展好“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把“学习宪法尊法守法”主题活动推向新。

篇5

(一)以消费者为视角

目前消费者对旅游方面的法律所了解的现状令人堪忧,虽然对一般的旅游消费者而言,与旅游有关的法律并不需要进行专门学习就能满足旅游的需要,消费者是否主动地查阅相关法律对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还是能够起到比较重要的作用。从我们所回收问卷的调查结果可知,消费者要想通过自己所了解的法律知识帮助自己及时阻止合法权益进一步被侵害以及促进旅游纠纷的有效解决,他们还需要在网上查阅、图书浏览等方式增强自己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

(二)以旅行社为视角

旅行社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对法律内容的讲解有所欠缺,有关合同内容的说明并没有对消费者起到较好的指导作用,旅行社在法律宣传这一环节还需要作出更大的努力。旅行社在进行旅游路线宣传时应当在宣传册背面或者专门留出一定的页面对比较重要的旅游法律条款进行解释宣传。这不仅会对想要旅游的消费者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也能避免一部分消费者因为不懂相关法律而与旅行社产生纠纷。同时,旅行社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当增大告知内容的宣传力度,在消费者旅游之前通过广播等方式反复宣传相关法律及注意事项,消费者对相关法律了解的状况也就能够得到改善。

(三)以政府旅游管理部门为视角

通过问卷调查得知,政府部门在法律宣传方面起到的作用最大,消费者主要通过电视媒体了解相关法律。虽然电视广告费用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但是为了越来越多的旅游消费者的权益的保护,政府应该在这方面加大投入。在旅游法律宣传方面,电视媒体进行的宣传基本是针对环境保护以及如何做一个文明消费者,而对于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涉及的很少。应当鼓励相关单位建立更多的文字轻松、画面形象的法律宣传网站,同时学者们应编写更多适合一般旅游消费者阅读的法律宣传书。

二、旅游合同

(一)以消费者为视角

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的主动性不强,同时对于合同内容也缺乏应有的关注,这一现状令人堪忧。签订合同是跟团旅游的前提,而部分消费者未签订合同就随团旅游,这是因为相当一部分消费者没有签合同的意识或过于乐观的估计了旅游状况。虽然合同内容比较多,但合同的重要内容旅行社都会着重标出或者在开说明大会时予以特别强调。签订合同时消费者应提高警惕,细心听取旅行社有关人员的讲解。

(二)以旅行社为视角

虽然多数旅行社会要求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但是通过调查显示,仍然存在很多旅行社并没有给消费者提供合同,旅行社在加强自身管理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旅行社在拟定合同内容时应尽量避免过于专业的术语,否则会打击消费者阅读合同内容的积极性。

(三)以政府旅游管理部门为视角

监督旅行社提供合同文本并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是对政府旅游管理部门最基本的要求。有关合同这方面政府的监督检查力度还不够,部分旅行社不签合同的行为威胁到了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加重对这类旅行社的处罚,明确不签合同的情况下产生纠纷时的责任分配,加重旅行社的责任,从而加强旅行社签订合同的主动性。

三、旅游纠纷原因

(一)以消费者为视角

一般的旅游纠纷主要是因为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缺乏警惕性,本着放松身心的目的,降低了自我保护的意识,这就让侵权者有机可乘。同时旅行社的提醒并没有引起消费者的重视,这种心态比较普遍,消费者需要加强防范,尽量避免。

(二)以旅行社为视角

旅行社在旅游纠纷方面所能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加强提醒,对相关事项做到必要的告知并予以解释。为了避免一般的旅游纠纷的发生,导游对游客的提醒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有时旅行社会侵犯到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对于其它方面的侵权行为,导游的提醒还是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以政府旅游管理部门为视角

在对旅行社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对饭店、旅馆等服务企业以及小商贩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犯后,由于要随队进行下一个景点的游览,迫于时间问题,一些消费者没有机会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应当在这方面加强监管,以免这类企业利用消费者的处境趁机侵犯消费者。

四、旅游纠纷解决

(一)以消费者为视角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时,一些消费者并不会积极地要求赔偿,在主观方面保护自己的意识并不强烈,对纠纷处理结果不抱希望或者是担心程序复杂,总之,一部分消费者并不会采取措施对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护。调查结果显示,旅游纠纷一般都能够得到解决,只是有一部分消费者会中途放弃或者直接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最初阶段就已经放弃。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消费者及时找到相关负责人进行反应就能使纠纷得到解决。

(二)以旅行社为视角

一部分消费者反映在旅游途中权益被侵犯时找不到负责人,因此旅行社在责任分配方面还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多数的旅游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协商这种途径相比而言有及时、方便的特点。旅行社还需要对这种解决途径进行完善,细化旅游过程中的责任分配,让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及时找到相关的负责人,从而及时有效的解决纠纷而不耽误接下来的旅游安排。

篇6

2011年是国家“六五”普法工作第一年,如何切实提升普法工作实效,是广大企业法律工作者要面临的课题。笔者认为,法制宣传工作与其他事物一样,都有其自身规律可循,企业法制宣传工作也具有差异性、渐进性、实效性的规律特点。只有正确认识、把握和遵循这些规律,并依此开展各项法制宣传工作,才能实现企业法制宣传工作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工作效果才能“事半功倍”。

1法律宣传工作具有差异性的特点

由于企业法制宣传工作的受众不同,其受教育程度、职责岗位、对企业事务的认知水平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和差异,这决定了他们对企业法制宣传工作的认识也是千差万别的。依据该规律,法制宣传工作的重点是要了解企业各个受众对法制宣传工作的需求有哪些?应改变法制宣传工作“一锅煮”的现象,因人、因职施教,以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性。例如:将法制宣传工作内容列入企业领导中心组学习内容,重点讲解企业当前外部竞争和业务拓展、企业法人治理、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劳动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内容,为企业领导的决策提供法律支撑服务;针对企业中层领导干部尤其是相关业务部门,重点是宣传《合同法》、《反不当竞争法》等相关内容;针对职能部门重点宣传《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内容;针对企业一般员工重点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内容;针对新入职员工主要结合企业情况等内容开展各项法律的宣传。只有依据法制宣传针对受众体现差异性,“想企业受众之所想”,才能牢牢把握企业法制宣传工作的主动性,实现普法面最大化、最佳化的效果。

2法律宣传工作具有渐进性的特点

普法工作是一项改变人思维及办事方式的系统工程,目的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其本质是意识形态领域的一次思想变革。要实现这个目标不可能一蹴而就,也绝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在具体工作中,要克服急躁的工作作风,坚持普法工作和法律实践工作相结合,以渐进的方式取得成效。具体而言,就是要从三个方面将普法工作与法律实践工作相结合开展工作:

一是普法和法律服务工作相结合,围绕法律实践服务是做好普法工作的根本要求,只有在开展法律实践服务中找准企业普法工作方向,才能使普法和法律工作互为促进、相得益彰。如:某企业花费2年多时间在某本地网开展一项基于固网变革的技术研究工作,并取得了丰硕的技术成果。2005年,该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企业随后提出了专利复审请求,2011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驳回决定,该技术就此丧失了获得专利权的资格。其申请失败的原因在于企业没有在研发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员工保密意识不强,合作研发单位中的一名技术人员将相关研发成果的整套技术资料泄露给了不相关的第三方,直接导致该技术发明专利申报的失败。通过对该失败案例的宣传和讨论,对企业相关领导、职能部门人员和员工触动极大,这位失败的“老师”给企业全体员工上了一堂很好的知识产权普法课,大家印象深刻。

二是普法和处理企业法律纠纷等法律实践活动和工作相结合。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可能会碰到这样或那样的法律纠纷,通过开展各项企业法律纠纷的处理工作,使原本“干巴巴”的法律条款变成了“实实在在”的正面或反面教材。例如:专利人范某告某企业的“小秘书”侵犯了其发明专利,企业收到法院传票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相关专利无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权无效,企业将无效宣告决定书提交某市中院,原告撤诉。通过处理该法律纠纷,使领导和相关部门深刻领会了相关法规和条文,也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是企业法制宣传工作应紧密贴近企业业务中心工作。在法律宣传工作中,应牢固树立服务企业经营中心工作的思路,为他们做好各项法律咨询和服务工作,如:企业每年都会开展相关的应收账款回款工作,企业法制宣传工作应适时地贴近该项工作,与相关业务部门“打成一片”,积极参与到工作中去,急他们所急,见缝插针地开展相关《国有资产法》、《合同法》、《物权法》知识宣传、普及工作,使相关法律条款真正深入人心。

篇7

公开政府工作信息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为此,我局成立了市畜牧兽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畜牧兽医局应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并明确由局法制科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同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梳理政府信息公开项目,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工作计划,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内容、任务和目标。

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

为促进政府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我局制定了《市畜牧事业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市畜牧事业局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市畜牧事业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等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为。

三、开展法律宣传活动

深入乡镇、村寨,组织开展“3.15”消费日、“农资下乡进村”、“三下乡”、“草原法宣传月”、“12.4”法律宣传周等法律宣传活动,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草原法》、《兽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共发放宣传资料18630份,张贴宣传标语80份,悬挂横幅22幅,接受群众咨询1756人次,提高了群众对畜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

四、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

为提高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能力,我局组织全局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及畜牧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局职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增强了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

五、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我局制作了市畜牧兽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录,在政务公开栏和畜牧兽医局网站上公开了涉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突发重大疫情应急预案等内容,及时公开政府采购3期,提供政府信息10人次。

在办理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未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申请人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虽然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还不够完善;二是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重点加强以下工作:

篇8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今年“12.4”法制宣传日的活动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思想,以开展“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为载体,动员全局工作人员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干部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精心组织,落实职责

局领导高度重视本次“12.4”法制宣传日活动,12月3日召开动员大会,认真学习了广法建办[20__]11号文件精神,确定了本次活动主题和指导思想以及活动内容,及时成立了由段厚宽局长任组长的法制宣传小组,明确了这次活动中的职责分工。

三、切实有效开展活动

(1)12月4日上午,市法制宣传办在喷泉广场举办大型法律宣传咨询活动,我局要求大家自行去参观和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资料。同时要求大家在家观看关于“12·4”法制宣传日的报纸和电视宣传,使大家更深层地了解法律宣传的重要性。

(2)为了真正把普法活动落到实处,让全体干部职工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利用周五学习时间,组织大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法规》等相关内容,在学习中,领导带头讲学法、普法、用法制服务于我们工作的重要性和体会。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在干部职工中牢固树立依法治国,依法治交,执政为民,依法维权的观念。

篇9

自市局部署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后,区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全系统召开动员大会,局长廖宁主持会议并提出要求: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是深化“创先争优”的具体行动,是顺应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职能,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重要载体,要深刻认识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的要求和部署上来,突出重点,把握关键,深入扎实地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具体做到:一是要领导带头,做好表率。二是要坚持原则,把握政策。三是要统筹安排,相互促进。四是要创新载体,突出特色。五是要强化督促检查,保证活动效果。要通过活动的开展推动我区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行政队伍建设。

二、把活动的落脚点体现在为群众办实事上,以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的创新发展。

(一)是利用“12·4”法制宣传日活动把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送进基层,营造法制宣传教育的浓厚社会氛围。12月4日上午,区司法局组织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以及联合公安、工商、税务、质检等,在公园门口进行了声势浩大的法律宣传活动。此活动起到了明显的法律宣传效果,得到了群众的广泛好评。

(二)是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进行送法下乡、入户走访,帮助群众排忧解难。11月30日上午,区司法局组织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区属3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同来到水西镇永安村开展送法进农村活动。许多群众普遍对“送法进村”法律宣传活动感到新颖、生动、收获大,表示将在今后的活动中遵纪守法,努力维护好自己的正当权益。我区司法系统也通过法律“六进”活动主动倾听群众呼声,及时了解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是组织专题学习培训。区局举办了一期全区人民调解员骨干培训班和一期全区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班。学员们在会上人民调解和搞好法制宣传教育积极交流、探讨,取得较好效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抓紧抓好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自觉性、坚定性,确保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确保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全面开展。区局根据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进展情况,分阶段对本系统进行督促、检查、指导。严格要求,严肃纪律,推动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

篇10

尽管在现代公共治理理论中,治理的主体早已不仅仅限于政府,公民社会在其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对于犯罪治理来说,长期以来,人们还是认为主要是侦查、公诉、审判、监狱等专门司法机关的任务,国家行政机关似乎与犯罪治理的关系不是那么大。然而,对于行政犯罪来说,其特殊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从性质上来说,行政犯罪本身就是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达到犯罪程度的行政违法行为。它们最初通常是由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首先发现并予以处置的。因此,在对行政犯罪的治理中,国家行政机关的作用得以凸显。在我国当前条件下,行政执法在不同的场合有着不同的含义,在行政实务界,人们一般习惯于将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一类行为方式称为“行政执法”。[2]笔者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行政执法这个词的。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就是与行政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的行政违法行为。这使得行政机关在行政犯罪治理中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和便利。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能够将治理行政犯罪作为其重要目标之一,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预防、控制可能的行政犯罪,发现并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已经发生的行政犯罪,那么,一定会对行政犯罪的治理起到特别重要的作用。

二、从打击导向到服务导向———确立防控优先的行政犯罪治理意识

行政执法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各专门的行政执法机关。长期以来,在行政执法机关观念中,对于行政犯罪,他们在行政执法中的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发现并将其依法移送到司法机关予以追诉。至于如何预防、控制行政犯罪的发生,实现行政犯罪治理,则从来就不是其考虑的重点。因为,他们通常认为,行政执法的重心更多的是打击行政违法行为,并顺便将可能构成犯罪的严重行政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以惩罚行政犯罪。对行政犯罪的防控当然不会成为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重心。然而,行政犯罪与其他犯罪现象一样,都是社会的一种疾病。“实证派犯罪学按照治理疾病的思路探索治理犯罪的方法”[3],在今天对我们仍然是一种重要的启示。对于犯罪这种社会疾患,在发现后对其进行手术治疗固然重要,但事先的预防与控制更为重要。因此,对于行政犯罪的治理,行政执法机关从注重事后打击到注重事先防控的观念转变就显得特别重要。

当然,要让行政执法机关确立防控优先的行政犯罪治理意识是有难度的。因为,事先的防控比打击更麻烦,要做的事情也更多。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只是发现行政犯罪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那是比较简单的一件事。但如果想通过事先防控来减少行政犯罪的发生,那任务则要重得多。另外,行政执法机关作为享有执法权的组织,天然地倾向于将自己视为法律、法规的监督者和执行人,而行政执法过程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因而,行政执法机关通常是缺乏服务意识的,而服务意识又是行政犯罪治理中的很重要的内容。因此,在行政执法中,如果说事后的查处和移送是一种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治理手段,那么,事先的防控则更多属于平等互动的管理过程。在这样的管理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可能是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查处对象,但在更多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还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服务对象。特别是在行政犯罪的治理中,这样一种平等互动的过程更为必要。因为行政犯罪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法定犯,其之所以构成犯罪,是因为法律将其规定为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行政犯罪的罪名之多,令许多刑法专家都未必能记清全部的行政犯罪罪名及构成。更不用说大多数的行政犯罪都是情节犯和数额犯,且我国行政犯罪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在追诉标准都还存在许多漏洞。[4]在这种情况下,行为在何时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何时已经构成了犯罪,则更是一般人所不能了解的。而在我国当前的刑法理论与实践中又没有确立缺乏违法性意识可以阻却行政犯罪的规则。因此,作为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大多数个人和组织存在着在不知不觉中滑向行政犯罪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事先采取措施防控行政犯罪,对于减少行政犯罪的发生显然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在知识产权类行政犯罪中,大多数经营者都会知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犯罪,但也不能排除有许多小本经营者,根本就不认为这种行为是会构成犯罪。例如,PUMA系德国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在25类商品上使用的世界知名的商标,现在市面上假冒PUMA商标的各种商品是数不胜数。如果你到乡村的小超市去看一看就会发现,几乎所有的小超市都有销售各种假冒PUMA商标的商品,如拖鞋、运动衣等。这些小超市的经营者当然知道他们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他们中的大多数并没有意识到常年销售假冒商标的行为有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要减少这类犯罪的发生,事先的预防和控制显然是非常重要的。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基层商标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具有防控优先的治理意识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如果他们能够加强服务意识,事先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比如相关法律法规的长期宣传,事先的犯罪预警以及及时、公正、透明的行政处罚等),就一定能降低这一类经营者走向犯罪道路的可能性。

三、在行政执法中建立、完善三大机制

如前所述,行政机关在行政犯罪治理中可以发挥重大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并不会自然生成。在确立了防控优先的行政犯罪治理意识后,它还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手段和方法才能达致。笔者以为,这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手段和方法可以体现为在行政执法中确立和完善以下三大机制:

(一)建立完善注重公众参与的法律宣传机制

基于行政犯罪的特殊性,让行政相对人明确罪与非罪,对于行政犯罪治理具有特殊的意义。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犯罪行为,很多是在利益的驱动下知法犯法。但不可否认,也有很大一部分行政相对人是在不知不觉中滑向行政犯罪的深渊的。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密切关系,比如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尽管他们之间更多的是一种监管人与被监管人的关系,但在现代治理观念下,它们还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的同时,也向行政相对人提供公共产品。在此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最需要向相对人提供相关行政法规及行政刑法的宣传服务,让行政相对人分清行政犯罪的罪与非罪,对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何时可能转化为行政犯罪有较为清醒的认识。要做到这一点,单靠形式主义的法制宣传是不行的,需要建立起一种长效的法律宣传机制。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行政执法机关首先要加强机构建设,要设立专门的法律宣传机构,其首要职能就是开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宣传工作。现在各行政执法机关虽然都有设立法制科这样的机构,但它并不是以开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宣传工作为首要职能的。这一机构每年都要制定详细的法律宣传方案,并加以组织、实施。当然,对每一个行政执法机关来说,它所面对的行政相对人,数量是众多的,而且主体还是经常发生变化的。光靠一个其内设的法律机构中的有限的人员,是根本无法完成这项工作的。这时公众的参与,特别是法律中介机构的参与就显得特别重要。在现代治理理论中,治理早已不是政府部门的独角戏,“社会力量在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增强”,“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主要通过合作、协商的途径,共同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5]

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相关企业开展法律宣传工作时,就可以充分利用律师事务所这样的非政府组织的人力资源,通过组织他们下企业厂矿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来达到开展法律宣传的目的。也许有人会说,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独立的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怎么可能自觉成为行政执法机关法律宣传的助手呢?会有这种想法的人实际上没有看到,在这样的一种活动中,行政执法机关与作为非政府组织的律师事务所等实际上是可以实现双赢的。因为,作为一个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律师事务所天然地有与作为潜在服务对象的各市场主体接触的冲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法律宣传活动则正好能为其提供接触的平台,寻找到更多的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宣传工作由于有律师事务所的协助而得到加强,律师事务所也因为参与到这样的一个宣传活动中而增加与企业联系向企业展示自己的机会。因此,这样的一种结合应当是可行且有效的。当然,这只是公众参与的法律宣传机制的一种形式,但由于参与主体的专业性,这显然是很重要的一种形式。

(二)建立完善及时有效的行政犯罪预警机制

有论者认为,犯罪预警是“依据特定时空下的某种犯罪情况和治安情况,按照合理的分析和逻辑判断,对此类犯罪向社会发出及时、明确的通报和警告。”[6]笔者认为,上述对犯罪预警的界定,还是比较准确的。犯罪预警是犯罪治理的一种很重要的手段。及时有效的犯罪预警,对于预防犯罪、将犯罪制止在萌芽状态以及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而在防控优先的行政犯罪治理中,犯罪预警对于行政犯罪防控的重要性同样是不言而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