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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行业分析模板(10篇)

时间:2023-07-27 15:56:2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法律服务行业分析,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法律服务行业分析

篇1

(一)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法律服务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发挥好法律服务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不懈地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规范法律服务管理和法律服务执业行为,提高法律服务队伍整体素质,不断增强法律服务工作服务经济建设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司法公正的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物质基础、夯实法治基础、加强司法保障、创新管理体制、培育文化基础。

(二)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是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证法律服务工作正确方向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包括司法行政工作在内的整个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毫无疑问也是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其所涵盖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内容,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律服务工作的本质属性,深刻揭示了法律服务工作的特点。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必须大力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教育、引导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工作管理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和管理观念,切实纠正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的观念和行为,坚定理想信念,坚持意识形态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保证法律服务工作正确的发展方向。

(三)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是发展和谐的法律服务关系,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的现实需要。法律服务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政治性、社会性、群众性和专业性,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服务。法律服务行风的好坏,不仅影响到法律服务队伍的形象,而且影响到司法行政全局工作的成效,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要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机关、对法治的信任感,就必须从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入手,通过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等多种手段,进一步增强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为民的坚定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法律服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拓展业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四)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是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提高法律服务管理水平的具体举措。管理法律服务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这次开展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其中一项重要的任务是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工作的行政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这次活动为载体,通过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进一步更新管理理念,改进工作作风,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管理职责,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管理效能和为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服务的水平。同时要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究法律服务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积极探索新思路、新举措,逐步建立起加强法律服务管理的长效机制,推进法律服务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二、把握重点,明确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

(一)要把握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的目标任务

年初“三长”会上,孙厅长在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提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的主题是“规范管理、诚信执业”。围绕这个主题,省厅印发的实施方案确定这次行风建设年活动的目标任务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诚信体系。诚信,是法律服务行业立业之基、兴业之道。完善法律服务诚信体系,目的就是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社会监督,提高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失信成本,即如果失信,不仅会受到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的处罚,也会因此失掉客户,失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要通过开展此次活动,使法律服务诚信信息系统得到广泛应用,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诚信信息得以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深入开展法律服务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法律服务诚信监管机制,努力使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诚信执业意识明显增强。

二是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管理。法律服务行风存在的问题多数是与管理不规范、管理不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改进法律服务行风,必须要规范法律服务管理,包括规范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规范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规范法律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要通过开展此次活动,切实把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的行政管理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使管理越位、缺位、错位等现象得到根本扭转。同时,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机构内部管理。

三是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行为。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行为不规范,是法律服务行风不正的突出表现,也是导致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行业反映强烈的主要因素。因此,在法律服务行风建设中,必须加强对法律服务队伍的监督,规范其执业行为。要通过开展此次活动,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使违规违纪执业行为明显减少,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基本杜绝,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行业行风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四是进一步改善法律服务执业环境。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一方面取决于法律服务行业内部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也取决于整个社会是否具有适合的、能够促进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既要加强和规范管理,也要积极为法律服务机构执业做好服务工作,为法律服务业的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有利条件。要通过开展此次活动,不断加大法律服务工作宣传力度,使法律服务行业的社会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有明显的提高,使法律服务市场更加规范有序,法律服务执业中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要把握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的重点内容

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各个行业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解决行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重点是要解决:不依法履行法律服务管理职责,管理越位、缺位、错位特别是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不落实的问题;行业管理规范不具体、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律师行业重点是要解决:律师事务所自律性基础管理缺失,人员管理松散,制度约束混乱,对律师的执业行为、办案质量放任不管,放弃监督的问题;律师执业指导思想不端正,诚信服务意识淡薄,收费不服务或者服务不尽责、漠视当事人利益的问题;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压价争揽案源、不按规定项目收费或私自收案收费的问题;律师向司法人员请客送礼甚至行贿,办“关系案”、“金钱案”的问题;律师参与赌博、酗酒等不健康娱乐活动的问题。公证行业重点是要解决:公证处内部管理不规范,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的问题;不按标准收费,压价争揽业务、给付或变相给付回扣等不正当竞争的问题;超越业务范围、超越管辖办证的问题;随意简化办证程序、不注重办证质量的问题;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将公证员收入单纯与业务创收挂钩的问题。基层法律服务行业重点是要解决: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违反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及财务专人管理制度,收费项目不公开,不按标准收费的问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收案收费、冒用律师名义办案,超越业务范围、执业区域办案,压价收费、搞不正当竞争,办案中诚信缺失、服务不尽责的问题。司法鉴定行业重点是要解决:收费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严重违反鉴定程序的问题;鉴定人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出庭履行作证义务的问题;鉴定人私自接受委托、接受当事人吃请、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等违反司法鉴定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问题。

三、扎实推进,认真抓好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各个阶段的工作

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从3月份开始,到今年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是动员部署阶段,时间是3月上旬和中旬。以这次动员大会为标志,正式启动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会后,各市司法局要及时做好本次会议精神的学习传达工作,通过广泛、深入的思想发动,使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法律服务管理人员深刻领会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此次活动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内容和具体任务,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厅开展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的部署上来,增强参加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二阶段是对照检查阶段,从3月下旬开始,到4月下旬结束。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思想发动的基础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所在岗位工作情况,认真查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执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要坚持开门评议,采取聘请法律服务行风监督员等形式,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特别是要重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公、检、法机关的监督作用。

第三阶段是集中整改阶段,从5月上旬开始,到11月中旬结束。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对照检查阶段清理和查摆出来的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要认真进行汇总、分析,深刻剖析原因,并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有效地加以解决。要将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建立行风建设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结合集中整改,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法律服务行风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阶段是考核验收阶段,从11月下旬开始,到12月上旬结束。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组织考核验收。各市司法局要按照要求,认真总结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于11月底前上报省厅。省厅将组织考核验收组,对各市行风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于在法律服务行政执法质量被考核评议为不合格的市司法局,按照省厅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优受奖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为加大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力度,省厅决定将开展行风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列入市司法局局长2007年度重要工作报告的内容,进行重点考核评议。

四、强化措施,确保把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是今年省厅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到司法行政机关多个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以及全省1700多个法律服务机构、9000多名法律服务人员,涉及面广,持续时间一年;而且,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加强教育、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完善制度、创新机制、改善环境等多个方面入手,工作任务比较重。近几年,司法部、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厅相继开展了多次专项活动,有关法律服务工作的专项活动也开展了数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发扬连续作战的作风,坚决克服厌战情绪和疲沓心理,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切实加强对行风建设年活动的领导,精心安排,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一是要加强领导。要把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作为今年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过问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有关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加强指导、督促,抓好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经常听取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工作汇报,深入分析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认真研究解决的具体措施。法律服务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要坚持业务工作与行风建设并重,在管理工作中做到同研究、同部署、同指导、同检查、同落实。

二是要加强督查。省厅将建立厅领导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联系和督导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要建立相应的联系和督导制度,加强对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的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要对行风建设工作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组织专项检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

篇2

为提高效能、增强效果,我局将“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与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等紧密结合,一同协调安排,周密部署,扎实有效地加以推进。活动开展以来,我局按照县委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骤,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开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大讨论”,学习省、市委有关文件,深入查找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跨越式发展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目前正扎实推进整改提高阶段工作。局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每位领导成员及工作人员,分别围绕单位职能和个人岗位职责,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深入基层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全面查找了单位和个人在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方面,以及去年解放思想主题实践活动整改措施、承诺事项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召开了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局党组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

二、存在的问题

1、思想观念不能适应新发展要求,工作创新不足

有一些同志认为,司法行政部门职能不硬、地位不高,存在畏难不前、悲观失望的消极情绪。因而缺乏迎难而上、锐意创新、争先进位、勇争一流的思想,创新能力不强,工作思路不宽,执行落实不严,市场经济知识缺乏,参与创新本领不高,安于现状,被动应付,习惯于消极地等任务、等措施,工作中缺乏服务全县经济发展大局的主动性和开拓性。还有一些同志面对已经取得的成绩沾沾自喜,小进则满,固步自封,缺乏再接再厉,勇于不断前进的思想。因而缺乏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继续很抓落实的责任感。这些都极大的束缚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跨越发展。

2、法律服务管理措施不够,为“中心工作”服务的思路有待创新

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三结合的管理体制不完善,过份信赖行业管理和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的自律性约束,因而落实行政监管职责方面存在薄弱环节。造成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中,出现少数人员违规执业、收费不办案、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以及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忽视服务质量等不良现象。法律服务工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的思路不够开阔,参与推进依法行政、案件处理、平安建设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缺乏创新措施,主动为重点工程建设、招商引资等中心工作服务的措施落实不够。

3、推进依法治理措施不强,普法宣传方式方法创新不足

随着《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的颁布施行,依法治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我们在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强化依法治理监督指导的措施落实方面还很不到位;普法工作发展不平衡,对偏远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员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不到位,基层普法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法制宣传的方式方法还要不断创新。这些都制约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发展。

4、法律援助工作与广大群众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能没有很好发挥,在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壮大法律援助队伍,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社会效果方面工作做得还不够,与人民群众及党委、政府的要求存在较大距离。

5、作风不实,队伍素质还需不断提高

虽然自开展的“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以来,我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但由于司法行政队伍由机关公务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成分复杂,人员素质不一,因而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工作作风不实,责任意识不强,创优意识不浓,抓服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落实不够,个别同志工作效率低下、纪律松懈,甚至违反“五条禁令”等现象.工作作风、工作效能和为群众服务的意识、能力都需要继续提高。

三、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局党组紧紧围绕“创新促发展、执行看落实”这一主题,从工作的目标、改革的深度、创新的环境、发展的效果等具体方面入手,坚持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奖励惩处相结合、管理创新与规范行为相结合,以“抓创新、重落实、促发展、争一流”为指导,认真研究落实了以下各项整改措施。

1、解放思想,锐意创新,狠抓落实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扎实开展解思想主题实践活动。强化对司法行政队伍的教育,引导全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大解放思想力度,坚决屏弃思维定式和“官本位”思想,彻底改变小进则满、畏难不前、安于现状的思想,集聚加快发展的思想动力,以思想的大解放促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大创新。全面分析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状况,分析新形势、新任务、新发展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司法行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分解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把加强司法行政能力建设的着力点,放在抓创新、抓落实、抓发展上,放在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全民创业提供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律保障上。

2、落实法律服务管理措施,严格执行监督管理职责

针对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强化管理职能,创新管理手段,落实管理措施,下力气规范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一是以“规范管理、诚信执业”为主题,扎扎实实开展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强化律师业管理措施,完善律师执业诚信管理制度,强化律师责任。将律师执业规范、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向社会进行公示,拓展监督渠道。二是深化全县法律服务市场清理整顿活动。成立清理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全面清理“黑律师”,取缔非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解决目前我县法律服务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与市公、检、法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积极解决律师执业当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问题。三是严格按照全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标准》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公证法律服务程序。四是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律师、公证法律服务质量跟踪调查,向案件当事人发放征求意见函,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坚决查处法律服务行业收费不办案、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等违纪、违规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五是每季度召开一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会议,邀请其他政法机关负责同志参加,查找问题,制定改进措施。确保年底前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六是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行业围绕优化发展环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企改革、民营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建设等开展法律服务,积极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努力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提供服务,积极参与接待工作。

3、创新依法治理工作机制,改进普法宣传方式方法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教育,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意识和能力。二是继续严格执行普法依法治理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严格督查考核,完善奖惩措施。三是开展“在优化经济环境中开展法制宣传和为企业提供高效法律服务”专题活动。邀请商家、民营企业家召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座谈会,现场解答企业法律咨询,为企业赠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常用法律知识读本》等宣传资料。四是健全基层普法网络,建立基层农村普法示范点,发挥村居义务普法宣传小组作用。五是创新普法形式,充实网络普法内容,建立“××县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组织法律服务人员,深入基层农村和社区,开展义务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

4、强化责任意识,维护公平正义,创新法律援助工作

篇3

为提高效能、增强效果,我局将“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与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等紧密结合,一同协调安排,周密部署,扎实有效地加以推进。活动开展以来,我局按照县委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骤,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开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大讨论”,学习省、市委有关文件,深入查找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跨越式发展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目前正扎实推进整改提高阶段工作。局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每位领导成员及工作人员,分别围绕单位职能和个人岗位职责,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深入基层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全面查找了单位和个人在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方面,以及去年解放思想主题实践活动整改措施、承诺事项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召开了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局党组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

二、存在的问题

1、思想观念不能适应新发展要求,工作创新不足

有一些同志认为,司法行政部门职能不硬、地位不高,存在畏难不前、悲观失望的消极情绪。因而缺乏迎难而上、锐意创新、争先进位、勇争一流的思想,创新能力不强,工作思路不宽,执行落实不严,市场经济知识缺乏,参与创新本领不高,安于现状,被动应付,习惯于消极地等任务、等措施,工作中缺乏服务全县经济发展大局的主动性和开拓性。还有一些同志面对已经取得的成绩沾沾自喜,小进则满,固步自封,缺乏再接再厉,勇于不断前进的思想。因而缺乏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继续很抓落实的责任感。这些都极大的束缚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跨越发展。

2、法律服务管理措施不够,为“中心工作”服务的思路有待创新

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三结合的管理体制不完善,过份信赖行业管理和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的自律性约束,因而落实行政监管职责方面存在薄弱环节。造成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中,出现少数人员违规执业、收费不办案、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以及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忽视服务质量等不良现象。法律服务工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的思路不够开阔,参与推进依法行政、案件处理、平安建设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缺乏创新措施,主动为重点工程建设、招商引资等中心工作服务的措施落实不够。

3、推进依法治理措施不强,普法宣传方式方法创新不足

随着《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的颁布施行,依法治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我们在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强化依法治理监督指导的措施落实方面还很不到位;普法工作发展不平衡,对偏远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员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不到位,基层普法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法制宣传的方式方法还要不断创新。这些都制约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发展。

4、法律援助工作与广大群众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能没有很好发挥,在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壮大法律援助队伍,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社会效果方面工作做得还不够,与人民群众及党委、政府的要求存在较大距离。

5、作风不实,队伍素质还需不断提高

虽然自开展的“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以来,我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但由于司法行政队伍由机关公务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成分复杂,人员素质不一,因而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工作作风不实,责任意识不强,创优意识不浓,抓服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落实不够,个别同志工作效率低下、纪律松懈,甚至违反“五条禁令”等现象.工作作风、工作效能和为群众服务的意识、能力都需要继续提高。

三、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局党组紧紧围绕“创新促发展、执行看落实”这一主题,从工作的目标、改革的深度、创新的环境、发展的效果等具体方面入手,坚持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奖励惩处相结合、管理创新与规范行为相结合,以“抓创新、重落实、促发展、争一流”为指导,认真研究落实了以下各项整改措施。

1、解放思想,锐意创新,狠抓落实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扎实开展解思想主题实践活动。强化对司法行政队伍的教育,引导全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大解放思想力度,坚决屏弃思维定式和“官本位”思想,彻底改变小进则满、畏难不前、安于现状的思想,集聚加快发展的思想动力,以思想的大解放促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大创新。全面分析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状况,分析新形势、新任务、新发展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司法行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分解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把加强司法行政能力建设的着力点,放在抓创新、抓落实、抓发展上,放在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全民创业提供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律保障上。

2、落实法律服务管理措施,严格执行监督管理职责

针对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强化管理职能,创新管理手段,落实管理措施,下力气规范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一是以“规范管理、诚信执业”为主题,扎扎实实开展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强化律师业管理措施,完善律师执业诚信管理制度,强化律师责任。将律师执业规范、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向社会进行公示,拓展监督渠道。二是深化全县法律服务市场清理整顿活动。成立清理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全面清理“黑律师”,取缔非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解决目前我县法律服务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与市公、检、法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积极解决律师执业当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问题。三是严格按照全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标准》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公证法律服务程序。四是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律师、公证法律服务质量跟踪调查,向案件当事人发放征求意见函,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坚决查处法律服务行业收费不办案、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等违纪、违规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五是每季度召开一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会议,邀请其他政法机关负责同志参加,查找问题,制定改进措施。确保年底前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六是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行业围绕优化发展环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企改革、民营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建设等开展法律服务,积极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努力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提供服务,积极参与接待工作。

3、创新依法治理工作机制,改进普法宣传方式方法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教育,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意识和能力。二是继续严格执行普法依法治理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严格督查考核,完善奖惩措施。三是开展“在优化经济环境中开展法制宣传和为企业提供高效法律服务”专题活动。邀请商家、民营企业家召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座谈会,现场解答企业法律咨询,为企业赠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常用法律知识读本》等宣传资料。四是健全基层普法网络,建立基层农村普法示范点,发挥村居义务普法宣传小组作用。五是创新普法形式,充实网络普法内容,建立“××县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组织法律服务人员,深入基层农村和社区,开展义务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

4、强化责任意识,维护公平正义,创新法律援助工作

篇4

一、互联网的发展及其影响

互联网的发展为人多地广的中国带来了全新的交流模式,互联网发展正在为中国社会不断催生新行业、创造新机会并带动诸多相关传统产业的再次繁荣。

(一)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

1.网民数量增加,发展势头良好2009年中国网民数量为3.84亿,目前已经突破5亿。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功能的全面发展和中国社会网络普及化的推进,中国网民的增速已经显著超过人口的增长速度。

2.互联网设备、介入方式的发展,使上网更加便捷,网络功能及内容更加丰富中国互联网发展使民众逐渐走向“移动”和“掌握”上网时代。从《中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2008年22次报告中关于“上网设备的调查的数据”可以看出台机的使用比例逐渐下降,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的数量显著增加。尤其近年来无限上网设备的完善、覆盖面积的扩大与笔记本电脑、手机的精巧化、可携带化相得益彰,被越来越多需要经常上网的用户选择。除了网民数量显著的增长外,网民获得信息的途径的百分率也超过了传统的电视、报纸、书籍、杂志、广播、手机等跃居第一。互联网发展促使信息在传统信息的传播途径之外找到了更加快速、自由的传播方式。随着网络功能和网络内容和功能性也进一步增强,特别是搜索引擎行业的发展,将人们引入到更多的网络领域中来。这种情形促成了电子商务以及商业和专业服务网站的兴起包括网上购物、网上银行、教育网站、网络婚介、网络职介等。中国携程网2007 年总营业收入达11.99 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为3.98 亿元人民币,毛利率为81%,增长率高达102%;前程无忧2007 年总营业收入为7.99 亿元人民币,毛利率为55.8%,净利润为1,04亿元人民币。这些数据说明随着网络内容的进一步丰富,网络的功能也不仅仅局限于娱乐休闲,实用性的功能日益受到重视。但相比互联网基础应用,电子商务、商业和专业服务比例仍旧偏低,还有较为乐观的增长空间。

3.网络普及率仍然较低,尤其是中小企业信息化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趋势良好,但从规模上讲中国互联网发展才刚刚起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以“中美网络运用规模指数对比”为例,从万人计算机拥有量、网民比例和电子商务的交易规模来看,中国的指标都不及美国的1/50,中国网络普及率仍然低于全球平均水平,因此中国网民数量还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

作为互联网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之一,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信息化水平提高显著,根据2011年信息化应用中小企业单位性质划分可以看出,民营企业的比例超过了国有企业,占比最大为38.6%。

但我国中小型企业信息化应用尚处于发展阶段,面临众多问题,例如,中小企业对信息化的期望与应用现状存在这较大的差距,对系统效果缺乏量化的评估等问题困扰着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发展的进程。总而言之,如何把信息化系统融入到日常的管理工作为企业带来效益,是中小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但我国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50―800人规模的企业将是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的最大主力;制造业、服务业、流通业将是最大的中小企业信息化市场主体;营销、专业咨询将是中小企业未来信息化应用的热点领域。

(二)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影响

1.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改变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如今手机不仅是人们通话、传递短信的工具,还成为了人们上网最便捷的终端。人们随时手握手机上网这就是互联网借助手机实现继续深入、全面地融入网民生活的真实场景。同样网络发展还改变着人们其他的生活方式,例如购物、休闲、娱乐、信息资源获取方式,行为方式等。

2.人际关系的变化。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互联网交流工具使沟通者的感觉越来越趋于面对面的效果,克服了时间和空间的距离。随着博客、微博等“web2.0”时代的到来,人们交流互动方式更加多元化,网络关系已经跳出完全“虚拟”的时代,进入到了“虚拟+ 现实”理性发展的阶段,人们在网上的互信度有所提高,人们的交往能力、信息量都成倍数增长,互联网成为了人们交往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3.交易行为的改变。电子商务、商业和专业化服务中,网络购物的使用率最高为22.1%,在过去十年中增长最快。截至2009年,淘宝的注册用户就已经达到2亿,2012年11月11日,淘宝单日营业额达191亿,网购用户已经覆盖率绝大多数网民。网络购物还推动了网上银行及其他网上支付方式的发展。可以断定的是随着网络服务意识的增强、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和网络诚信的形成,互联网必将一步步的改变现有的商务交易行为。

二、互联网的发展为法律服务行业发展带来的契机

(一)互联网时代国内外法律服务发展现状

20 世纪90 年代末期,以美国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为背景悄悄兴起的在线法律服务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成为了美国法律服务的重要方式和盈利模式。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十分重视互联网为人们创造的沟通机会,将互联网当成了与客户沟通的绝好途径。同时,更多形式的在线法律服务网站开始出现,如legal zoom、rocket lawyer 等。还有众多专攻特色领域的法律服务网站,比如 等。这些网站不仅吸纳着投资机构的资金,不仅向客户提供着优质、廉价的法律服务,更鼓舞了诸多法律服务行业的掘金人。国内现有的大多法律在线服务网站更重视自身感受,对消费者的感受考虑甚少,仍然有web1.0时代的那种“我说你听,我发你看”模式的通病。由于法律服务人员缺乏与用户互动、以及无法提供用户与用户之间互动的平台,导致网站服务的低级化循环。目前较大的法律服务软件都起身于web1.0时代,虽然为了迎合市场和网络发展的需要,做了很多有效的调整,例如注意SEO 推广和内容不断丰富等,但这些措施虽然短期内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总体上网站仍然停留在以律师推广费为主要赢利点的盈利模式―――既将律师作为主要市场,让律师为服务买单的盈利模式上。然而中国的低端客户具有偶然性,与网站和律师的粘度都不高,且律师的人数虽然不断上升,但毕竟是小众群体,网站盈利的天花板很明显。而web2.0时代下的在线法律服务网站从根本上改变了盈利模式,主要市场不是律师,而是拥有法律需求的客户。这些网站也可以选择向律师收取一定的中介费,但是在这些网站的盈利模式中,主要市场是来自网络上的普通消费者。通过网站提供优质低廉的法律文件服务,吸引客户,采取多种手段提高用户依存度从而形成聚集效应。据百度指数的数据可知各类法律文件每天在百度上的需求有6万多笔,因此以用户带动交易成功率,以交易成功率带动案件数量的情形就有可能出现,也有可能改变靠人脉资源拉案源的现状,进而平衡律师的工作量。此外个性化的定制还将赋予新时代在线法律服务另一特色,通过网络对行业行为进行进一步细分,可有效的提高服务的针对性,降低此种服务的可替换性,进而使享受法律服务成为一种生活、消费的习惯。

(二)互联网发展为法律服务发展带来的契机

从前文的论述可见,我国互联网的发展所带来的全新的交流模式正在为法律服务业创造新机遇,并可能带动法律服务相关产业繁荣。互联网为我国法律服务业带来的机遇在于可选择性的增加和行业结构的调整,具体包括:

1.律师服务盈利点的增加造成律师收入差异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资源分配不均。律师占有资源的性质和多寡决定着律师提供的服务内容,律师服务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律师贫富差距,而律师的经济状况又是决定这律师选择提供何种服务方式的客观因素,如此产生的将是行业内的恶性循环,贫富差距将进一步加大,业务范围却越来越窄。要改变这种情况就应当建立按业绩、职业操守和能力对律师进行评价的标准体系,让那些有能力、有尊严、有职业道德的律师成为客户追捧的对象,实现社会效益和商业效益双赢的结果。互联网与法律服务结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不是去争取那些已经被瓜分的资源,而是以满足现有需求,激发潜在需求为目标。前文已经分析过,我国现有律师专业领域存在着严重的“偏科”现象,案件数量偏少但利润高的业务成为了律师们竞逐的目标,而大量的文书、咨询等工作到成为了一种促成交易的手段。免费咨询、文书的大量存在不仅使法律服务的社会印象日益低廉,而且缺乏经济利益刺激的免费服务根本无法满足客户们的基本需求,长此以往造成的是需求者与服务提供者之间可怕的沟壑。法律服务的新的契机之一就是让咨询业务成为客流量的中心,以客观中立的态度,向提供低端服务的律师发送案源。可以肯定地说,谁控制了咨询端口,谁就拥有在法律服务市场的上游的地位。法律咨询、文书、中小企业、个人等业务无法成为传统律师服务业的赢利点的原因在于此类服务具有偶然性,对律师来说赢利点较低。在线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通过互联网进行文件下载、视频对话、在线支付等方式大大的降低了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文书,中小企业、个人法律服务的成本;另一方面互联网可突破时间、地域的界限,形成相同需求客户的聚集,从而形成此类服务的产业化经营,进而将这些业务变为律师的主营业务之一。

2.法律服务地域壁垒的突破互联网对律师服务地域限制的突破将律师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变成了可能,那些第三产业与经济发展未能同步的地区有可能成为法律服务需求新的增长点。网络服务的简易化和日常化,特别是手机上网功能和无限网络的发展更为在线法律服务的便捷增加了筹码,使法律服务成为人们生活的常态化成为可能。因此互联网为法律服务突破地域壁垒,弥补了因律师数量地域不均衡带来的弊端提供了全新的解决方案。

3.律师服务方式的改变律师依靠现有信息技术传输自己的专业意见是在线法律服务的中心目标。但是中国消费者需求的满足不能单纯依靠泊来的模式,能够真正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不是某一种产品,而是一种可以满足中国不同层次消费者的服务理念,产品应当是嵌在这种理念中的宝石。传输专业信息虽然是目标,但如何与免费的服务竞争,体现出价格与价值的对应,才是服务的体现。实现的核心区是网站在文档制作、卖出前、卖出后,能否提供足够多的打动消费者,超过消费者心理预期的价值。“便捷”自然是在线法律服务的最大卖点之一。即时通讯、3G 技术,社交平台都可能成为提供服务的渠道,人们在需要的同时便能付诸实施是便捷的形象表达,从前文的论述可知,“移动”和“无限”上网急速发展的今天,“随时”上网寻求服务成为了大众的可能。“安全”和“公平”是交易双方的共同需求。在在线支付方面可以依托更加完善的信托制度,对服务和报酬的支付时间和方式进行合理的设计,既是制约双方行为的有效方式,又能减少因付款或收款问题而影响服务质量的可能。“监督”和“评价”是促进良性互动的必然要求。网络记载、评价的功能是为每一个消费者提供一个表达自己感受的平台,平台向不特定的人群公布,作为人们选择服务的依据。通过记载和公布数据的方式对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对提供服务的律师进行监督和筛选,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这种方式具有开放性和客观性的特点,是监督律师服务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4.律师服务规则的改变律师行业社会公信力低下的原因之一是缺少对律师的监督机制,律所的发展过分看重规模,却无法保证律师队伍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长年存在着定价过高、律师不尽责、消费者不了解自己接受服务的细目等遗留问题,这些问题不仅要依靠制度的解决,也需要行业的自律和重新洗牌。在线法律服务的网站虽然只是一个平台,它本身并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但它对律师服务规则的影响在于对交易量的控制、营销手段的提供和资源的集约化管理。利用网站律师会员的数量优势,将法律服务的需求分包给不同特长的律师并以数量的优势取代高利润,减少中小企业和个人的消费成本应当是一个较合理的模式。在服务信息公开化,在用户和服务提供者能够在相对透明的环境中双向选择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对消费行为进行适当的疏导,将资源向更好的服务者倾斜,以利益带动竞争,用竞争构建规则,用规则规范服务行为将是网络平台能够发挥的作用和特色。

参考文献:

[1] 中国律师年鉴编辑委员会.中国律师年鉴(2006―2008)[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2] 王隽,周塞军.北京律师发展报告(2011)[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322.

[3] 张蕊.中国网络经济发展理论与时政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篇5

“是金子到哪里都会发光”。方诗龙从来没有考虑过转行后是否能够就业,因为他笃定是人才就不愁就业,而且要找准自己的特色,走专业化的道路,扎扎实实做事才能有所成就。

找准自身定位 专注行业服务

“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从工程师转律师,方诗龙并没选择自学成才、直接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然后就开始律师职业生涯。方诗龙首先选择了到复旦大学全日制攻读了国际经济法本科专业,然后又在华东政法大学攻读了诉讼法学硕士。方诗龙坚定地认为,初做律师首先要有一个开阔的视野,成为一个杂家,对各方面的知识都应该有所了解,有所积累,虽然从事知识产权领域,除了知识产权法之外,经济法、民商法的理论知识也应该要非常扎实,从最基础的民商法业务做起,至今他还记得那些没日没夜的加班日子。

当然这个过程是为了能够更全面、更迅速的找准自己未来职业的目标,杂家不是目的,专家才是未来。“目不能两视而明,耳不能两听而聪”,树立专业品牌,提供增值服务,保证案件的质量和胜诉率。找准了定位,成功已经在向你招手了。当你对法律的某些领域有一定的兴趣和经验时,这是你对未来职业定位的有力信号。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律师就是方诗龙的定位。

知识产权行业有其对职业特定的要求。一名优秀的知识产权律师要求熟练掌握英语,既有专业技术背景,又懂国际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和实务的复合型人才,方诗龙就是按照这样的职业要求修炼自己的,他说,“首先法律的功底是基本,第二是技术背景,因为做知识产权或多或少会接触一些与技术相关的问题,这样的背景可以加强你跟客户的沟通效果。职业经验而言,涉外领域的客户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因此英语也是一项不可缺少的素质。这三点的复合人才也是我们寻求的人才,同时我也是这样要求自己的。目前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在市场上还是非常紧缺的。”

拥有完美的知识背景、娴熟的办案技巧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还不足以成为一名优秀的合伙人。因为掌握的越多,诱惑也就越多,很容易动摇,转向。这时候需要坚定地信念,对事业的执着。“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环境是相对复杂的,社会诚信体系缺失,仿冒、造假的问题非常多,然而赔偿额度却不高,知识产权类的案件专业性较强,律师的投入与付出不成比例,同时会受到委托人的质疑。于是会造成国内很多客户对侵权的问题选择不作为。知识产权服务领域也会有一些洗牌,很多人认为做知识产权律师专业性要求比较强,活干的也比较累,还有一定的危险性,真的很辛苦,中途转行去企业做法务,这亦无可厚非。”方诗龙认为,“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这个行业需要有人不断地坚持、呼吁。我是知识产权的老兵了,我相信有困难就说明有空间。比如《商标法》的修改,这次修法就突出了进一步加大制裁力度的导向,这也是所有知识产权律师一起努力的结果,我们曾通过全国律师协会呼吁,我们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发现其所在,积极参与推动法制的进步。而且从业至今,我很确切的感受到国内的企业对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最初基本上都是外企公司,国内的企业完全处在一个被动的局面。但现在完全改观了,众多的国内企业已经开始主动去寻求知识产权的法律服务,甚至是去寻求一些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专业法律服务。随着知识产权规则的深入人心,知识产权服务的需求的也在不断地增加。”

坚持“愚直地、认真地”工作

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服务行业尤其是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在此环境之下,各种招揽客户的方式甚至恶性竞争频繁上演。对此方诗龙又拿出了“理工男”愚直地工作方式,无论外界是如何纷繁复杂,只有一句,“我只知道受人之托,为人办事。”

凭借着一份执着和责任,方诗龙坚持案件不分大小的工作原则,亲力亲为,每个案件都倾注全力。在他看来,案件大小仅在于资源分配和工作调度的不同,没有本质区别。无论大和小,“受人之托”源于一份信任,既是对个人的一份信任也是对事务所的一份信任,而接受委托就意味着一份承诺,就意味着必须全心全意去办理,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权益。“也许相对律所的案件有的委托人的案件‘很小’,但对每个委托人来说,都是切身利益相关的,都是天大的事”方诗龙认为,“如果我们能够将心比心,换个角度看待问题,那么,就不存在大和小的问题了。因为一切都关乎信任,而信任没有大小,更不允许被辜负。”也许正是这份坚定才使得方诗龙及他的团队在行业氛围整体浮躁的今天显得与众不同,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最快速”的今天传递出一股正能量。这也是整个行业所缺失和需要警醒的,眼前利益就像海市蜃楼,我们需要的是真正的绿洲。

为了保证对客户的服务质量,方诗龙坚持宁可少接案件,也不能“偷工减料”,将分配给案件的人力、时间等资源打折扣。针对目前很多律所利用科技手段来增加自己的业务,招揽客户的方式,方诗龙表现得并不太在意,“科技手段的运用就目前我还没有看到太明显的成效,我们是服务行业,我始终认为只有面对面的沟通交流,我们律师才能清晰的了解当事人的诉求,也能表达我们的态度,我觉得与其将法律服务产品化通过线上进行推广和售卖,还不如实打实的沟通来得踏实。至少现阶段我们还是希望把基本工作做好,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他依然执拗的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苦练内功,稳扎稳打。

“我确实感觉到竞争的压力,但市场确实很大,而且整体上社会对知识产权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上升,一家甚至几家事务所是无法通吃整个市场的。我们国浩所在这个市场中也只能处理很小的一部分,而且我们更看重的是服务的质量、客户的满意度。服务行业,口口相传还是很重要的,只要你把服务做好了,你原有的客户不但不会离开你,而且还会给你推荐更多地新客户。所以,我们并不担心任何新技术的竞争。目前我们的客户忠诚度很高,我认为这是对服务律师最高的褒奖。”

能力要用“将来进行时”

从实习律师到律师助理到律师直到合伙人,这个过程少则七八年,甚至要十几年的时间,成为合伙人是律师走向成功的第一步,同样也是检验其管理能力的考验机会。

篇6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2.009

[中图分类号]F27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2-00-02

1 目前律师事务所在成本管理方面存在的弊端及形成内因

1.1 律师事务所成本管理现状

目前,律师事务所中各类成本之间出现严重混淆,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不同用途成本费用的混淆,无法区分用于承办业务和用于经营管理的成本费用;二是不同具体业务之间的成本费用混淆,法律服务业务种类较多,由于律师事务所没有统一的会计核算方法,尚未建立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成本核算办法,使管理者无法进行科学的成本管理,严重影响律师事务所经营的持续发展。

1.2 因缺乏成本管理所导致的弊端

1.2.1 缺乏对外报价的依据

目前,律师事务所大多仅依据涉案标的金额作为收费标准,忽略时间成本及其他隐性成本,从而无法准确计算实际成本,缺乏对外报价的依据,甚至造成支出大于收入的情形,然后不得不寻找更多的案件、项目来获取收入,甚至通过压低价格维系客户,不但影响自身的服务质量,扰乱法律服务市场收费标准,同时会拉低律师整体形象,进入恶性循环。

1.2.2 影响律师事务所专业化进程

综合型律师事务所虽然在部门设置、业务种类上较为类似,但由于律师专业、客户来源甚至地域上的差异较大,律师事务所实现利润的组合都不尽相同。由于目前缺乏行之有效的成本核算方法,管理者难以从利润总额中区分盈利业务和亏损业务,无法扬长避短,创建属于自身的专业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从而影响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发展进程。

1.3 造成律师事务所成本管理现状的内因

1.3.1 律师事务所结构松散,无法进行统一管理

因行业的特点所致,目前大多数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合伙关系更像是一种律师个体之间的简单联合,其主要目的在于共同分摊办公成本以及利用律师事务所规模进行个人营销。因此,律师事务所管理普遍松散、混乱,对于成本的核算也止于支出费用的累计叠加,再平分或按比例分摊到各合伙人。而合伙人们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增加收入中去,积极寻找案源、项目,不断扩大客户范围,开拓新型法律服务业务等,忽视对于支出成本的分析与控制。

1.3.2 管理者对成本管理缺乏认识

律师事务所鲜少聘请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其管理者多为律师,对于财务管理缺乏专业知识,因此律师事务所在财务管理方面长期存在重收入、轻成本的误区。

1.3.3 实行成本管理的费用较大

成本管理是对成本进行系统性的分析与控制,并且是一种长期的管理行为,需要投入大量成本,因此增加的成本投入也是律师事务所目前长期停留在传统成本管理的原因之一。

2 作业成本法用于律师事务所成本管理的可行性

作业成本法引入我国时间较短,在此之前,作业成本法较多的被应用于制造业、大宗运输业、物流业、电子设备业、酒店服务行业等,较少应用于现代服务行业,在律师事务所中更为鲜见。

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客户、案件以及项目的数量多;针对不同客户需求所提供的法律服务重复性小、差异大;行业内部市场竞争激烈;人员成本所占比例大,并且同一律师在同一时期需要提供不同的法律服务,有必要根据案件、项目对人力资源成本进行精确分配。比照宁亚平教授的上述结论,律师事务所完全符合运用作业成本法进行成本核算的客观条件。

3 作业成本法的原理及适用

3.1 作业成本法的基本概念

作业成本法(Activity-Based Costing,ABC),即基于作业的成本计算法,包括资源、作业、成本动因等内容。资源,即支持作业的成本、费用来源,是一定期间为了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发生的各类成本、费用项目或者是作业执行过程中需要花费的代价。作业,是企业为某一目的而进行的耗费资源的活动,企业经营过程的每个环节都可以视为一项作业。成本动因,是对导致成本发生及增加的、具有相同性质的某一类重要的事项进行的度量,是对作业量化的一种表现。

作业成本法的本质在于确定“作业”为分配间接费用的合理基础,使管理者将核算重点放在发生成本的原因上而不仅仅关注成本结果本身。作业成本法通过对作业成本的核算及有效控制,来克服传统的以交易或数量为基础的成本系统中间接费用责任不清的缺陷,使以前不可控的间接费用变为可控。

篇7

2010年,在专业服务领域,培训、咨询业有望迎来新一轮商机,会计服务稳中有升,法律服务基本持平。

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给职场人敲响了一记警钟,选择培训充电、职业咨询的人成倍递增,因而培训、咨询还将迎来新一轮的巨大商机。

伴随着2010年经济的逐渐复苏,各大企业将会加大成本管理力度,加强财务分析以随时掌控企业状况,会计服务也将呈现稳中求升的总体发展趋势。

人们法律意识日益加强,法律服务在2010年将保持稳定态势。北京、上海、广东等发达地区的律师业发展环境最好,中西部地区的法律服务环境较为堪忧。

“红色预警”与“极度紧缺岗位”

根据最新人才需求指数显示,专业服务型较强的咨询行业出现“红色预警”,“极度紧缺岗位”如职业规划师、就业导师,其次是培训业“专家讲师”及“咨询顾问”的需求也在稳步增加,而财务、审计类需求尤以财务分析和成本管理的需求最旺,法律业人才需求缺口相对较小。2010年专业服务业有五大职位最走俏。

财务分析师

财务分析师对个人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要求具备中级会计师以上职称,要求接受过金融和财务、经济法、管理学基本原理、公司产品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整体月薪范围在5000~10000元。

企业法律顾问

从职业发展角度来看,企业法务人员既可以在内部走专业技术发展路线,也可以逐步从行政管理角度晋升为业务主管、部门经理、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月薪一般在4000~8000元之间。

职业规划师/就业力专家

他们大都是具备丰富职场经验的企业中高层管理者,有的是经过专业的职业规划师培训并取得岗位资质的高级人才,通过咨询或培训的形式,专门帮助大学生及待业者确定并最有效率地找到最适合的工作,让职场新人快速适应社会,使其获得成功能量,掌握职场成功的核心秘密。在上海,就业力专家身价日益攀升,资深就业力专家年薪超过15万元。

培训师

在金融危机肆意之时,培训业却逆市而行,迎来了行业发展的沸点,培训师身价不可同日而语。其中类似于职场心态修炼的专场培训讲座吸引了大批职场白领,而做为职场心态调节方面的专业讲师,其身价自然水涨船高。一名优秀的培训讲师其月薪高达万元。

管理咨询师

具有实用性强、权威性高、适应性广、含金量高之特点。上海咨询业近10年来发展极其迅速,每年增长速度都在两位数以上。一般管理咨询师的年薪在10万元以上。

毕业生入行要奠定专业基础

想要进入专业服务业,扎实的专业基础是立身之本,其次是较强的思辨分析能力,第三是沟通能力、持续学习的能力。专业服务业对复合型人才的青睐度较高,这类人才通常具备丰富的知识,有较全面的工作经验,有非常强的分析、预测、判断能力,能够独挡一面。此外,期望进入专业服务业的大学生们该作好以下准备。

第一,选择感兴趣的领域。拿咨询业为例,有专业细分,如战略咨询、财务咨询、职业规划咨询等,其间的专业差异很大。

篇8

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是律师的分工定位、生存手段和职业道德。然而,律师还应当规训当事人,成为司法过滤或筛选或屏蔽因负气、寻仇、听人教唆等无效诉讼的一道设置,负有实现沟通审判者与诉讼人以保障司法制度有效运作的机制要求和社会责任。 [1]

这是对律师的理想道德期待,在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并肩携手开发法律服务市场的,而在法律服务市场的战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竞争非常激烈,在有些乡村法律服务中,律师败下阵来,只是保留着刑事自诉这类案件的垄断权。因此,在乡村社会中,人身伤害纠纷一旦咨询了律师,这个案件的性质往往从民事侵权变为刑事犯罪,这两种性质不同案件收费差价巨大,而当事人进行刑事自诉,常常会因犯罪嫌疑人缺席而被中止,如果当事人诉民事侵权就可以缺席审理。

律师的特征在于法律规定熟悉、专项业务熟练、法言法语擅长、服务费用较高和空间距离较远。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最低层级在县城,因此律师离纠纷发生地相对较远,尤其是律师来自所设立层级越高就对案件的社会结构越陌生,无论从时间、空间和精力上都不会对审判人员处理案件起到“听话的”法律工作者的作用,而来自层级高的律师对法官智识的挑战也会使法官“捉襟见肘”;精通法律、业务熟练和收费较高就决定了律师一定要满足当事人找其服务的要求,一般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只会要求律师代为消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因此,律师不会有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的动力,但不排除在诉讼的进程中当事人改变服务要求的可能;法言法语擅长,这是在能动司法环境下,基层司法予以重点批判的现象,而这恰恰可以作为律师区别于其他法律服务者的特征,从而形成自己的市场定位和营销策略,但当事人听不懂就会去找审判员求解释,“语义和语用转化”的活落在了法庭头上而律师却坐享其成。

总之,在大多数乡村司法中,律师的特征决定了他们在纠纷解决中向人民法庭“卸责”的多样性和随时性,对于案件的判决律师的作用很大,但判决恰恰不是当前司法终结实体的积极追求和主要方式。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样态

在我国乡村,存在着两种法律工作者,一种是乡镇的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另一种是只向县司法局缴纳一定管理费用的私人执业者。由于司法助理员需要在乡镇承担繁重的综治维稳工作而无瑕提供法律服务,而且财政经费的不足和激励机制的缺乏也使其丧失了提供法律服务的动力和能力,因此,以薄利多销为生存策略的私人法律工作者依循市场运行原理在农村地域开辟和拓展法律服务市场,他们的出现表明了乡村经济的发展使乡村社会出现了新的职业分化或进行着社会分工深化。

在大多数乡村司法中,这种主体及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不仅体现为回应某些新的社会需求,而且在作为公共物品的国家处理纠纷的制度和民间通过自行解决纠纷而形成或维系秩序的努力之间,起到了某种沟通连接的作用。 [2]但是,由于基层法律服务的纵向管理体制的断裂,基层法律工作者失去了正常的通过考试和考核的法律服务行业准入路径,然而,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年轻法学毕业生正在不断进入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了中国律师业“后备军”的训练基地。 [3]

法律工作者的来源很杂,如从公检法司退休或离岗人员、也有因司法行政机关改革而剥离出来的人、还有各乡村文化程度高的自学法律业务者,总之,这个群体比较熟悉本地的风俗情况,但法律知识没有律师那么丰富,因为乡村司法中的案件类型有限,而知识从来都是在使用中记忆的,这也注定了他们在中级以上法院缺少对他们提品的消费主体。他们与纠纷发生地近,就决定了他们对案件的社会结构很熟悉,加上法庭调解率的硬性限制和潜在激励,他们知道配合审判员向当事人做工作,当然审判员也会向他们透露案件处理的可能情况,法律工作者通过对当事人案件结果的分析换取当事人同审判员的合作,而合作的预期结果的实现又增强了他们在乡村法律服务市场的市场地位和特有优势。

因此,不少法律工作者与法院的良好关系主要建立在法官通过诉讼过程中的 交往逐渐觉得此人“办事认真踏实”、“不乱来”、“真懂法律”和“能够帮助做当事人工作”等等感觉上。 [4]尤其是当法律的规定与当事人自己的认识不一致时,对法律规定的“语义转换”就由法律工作者自觉承担起来,当事人一般会信任自己花钱请的法律工作者,这为审判员适用法律减轻很大的阻力。总之,法律工作者是靠同审判员在法律诉讼实践中(尤其是调解)建立起一种交换共生的关系,这种关系常常是互惠性的。

三、黑律师的样态

“黑律师”指没有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没有得到司法行政机关许可反复从事有偿诉讼的人,其应当归属于有偿的公民人之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公民人可以是经人民法院许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任何公民。由于公民人的主体之广、特征之多和关系之杂决定了很难对有偿的公民人进行合理的类型区分,只是“黑律师”的唯利特性决定了其较其他有偿的公民人更市场化和经济性。

“黑律师”所占的法律服务市场份额很小,这可能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力度有关,也有可能和“黑律师”的社会关系、营销策略、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等因素有关。这些因素决定了“黑律师”既可能与审判员有互利或者互惠的交换和共生关系,也可能只是因为熟悉业务、“听话”、“不乱来”而被法院许可成为人。

在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稀少的案源和低廉的收费形成了一个“无需律师的社会秩序”。正式和非正式法律职业与政府管理机关之间的制度性分化非常低,职业层级系统的日常运作很大程度上就被来自县、乡镇政府和村组织的政治影响力所塑造,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职业者需要共同来开发乡村的法律服务市场。 [5]

在中国这个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中,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日益市场化、高涨化,法律服务动向日益城市化、扎堆化,法律服务内容日益程序化、技术化;法律工作者又失去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服务团体的规范依据,在法律服务市场中“自生自灭”,如果不是其拥有不可忽视的历史地位和政治地位,那么,他们就等于一群有偿的公民人。因此,有偿的公民仍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合理性、地域性、阶段性和公益性,是低收入的诉讼消费者可以选择的法律助手,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和职业监管体系内对其进行合法的规范和合理的引导,使其成为遵守法律规定和内化职业操守的法律服务者。

【注释】

[1]苏力:《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2]王亚新:《农村法律服务问题实证研究(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

篇9

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是律师的分工定位、生存手段和职业道德。然而,律师还应当规训当事人,成为司法过滤或筛选或屏蔽因负气、寻仇、听人教唆等无效诉讼的一道设置,负有实现沟通审判者与诉讼人以保障司法制度有效运作的机制要求和社会责任。 [1]

这是对律师的理想道德期待,在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并肩携手开发法律服务市场的,而在法律服务市场的战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竞争非常激烈,在有些乡村法律服务中,律师败下阵来,只是保留着刑事自诉这类案件的垄断权。因此,在乡村社会中,人身伤害纠纷一旦咨询了律师,这个案件的性质往往从民事侵权变为刑事犯罪,这两种性质不同案件收费差价巨大,而当事人进行刑事自诉,常常会因犯罪嫌疑人缺席而被中止,如果当事人诉民事侵权就可以缺席审理。

律师的特征在于法律规定熟悉、专项业务熟练、法言法语擅长、服务费用较高和空间距离较远。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最低层级在县城,因此律师离纠纷发生地相对较远,尤其是律师来自所设立层级越高就对案件的社会结构越陌生,无论从时间、空间和精力上都不会对审判人员处理案件起到“听话的”法律工作者的作用,而来自层级高的律师对法官智识的挑战也会使法官“捉襟见肘”;精通法律、业务熟练和收费较高就决定了律师一定要满足当事人找其服务的要求,一般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只会要求律师代为消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因此,律师不会有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的动力,但不排除在诉讼的进程中当事人改变服务要求的可能;法言法语擅长,这是在能动司法环境下,基层司法予以重点批判的现象,而这恰恰可以作为律师区别于其他法律服务者的特征,从而形成自己的市场定位和营销策略,但当事人听不懂就会去找审判员求解释,“语义和语用转化”的活落在了法庭头上而律师却坐享其成。

总之,在大多数乡村司法中,律师的特征决定了他们在纠纷解决中向人民法庭“卸责”的多样性和随时性,对于案件的判决律师的作用很大,但判决恰恰不是当前司法终结实体的积极追求和主要方式。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样态

在我国乡村,存在着两种法律工作者,一种是乡镇的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另一种是只向县司法局缴纳一定管理费用的私人执业者。由于司法助理员需要在乡镇承担繁重的综治维稳工作而无瑕提供法律服务,而且财政经费的不足和激励机制的缺乏也使其丧失了提供法律服务的动力和能力,因此,以薄利多销为生存策略的私人法律工作者依循市场运行原理在农村地域开辟和拓展法律服务市场,他们的出现表明了乡村经济的发展使乡村社会出现了新的职业分化或进行着社会分工深化。

在大多数乡村司法中,这种主体及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不仅体现为回应某些新的社会需求,而且在作为公共物品的国家处理纠纷的制度和民间通过自行解决纠纷而形成或维系秩序的努力之间,起到了某种沟通连接的作用。 [2]但是,由于基层法律服务的纵向管理体制的断裂,基层法律工作者失去了正常的通过考试和考核的法律服务行业准入路径,然而,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年轻法学毕业生正在不断进入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了中国律师业“后备军”的训练基地。 [3]

法律工作者的来源很杂,如从公检法司退休或离岗人员、也有因司法行政机关改革而剥离出来的人、还有各乡村文化程度高的自学法律业务者,总之,这个群体比较熟悉本地的风俗情况,但法律知识没有律师那么丰富,因为乡村司法中的案件类型有限,而知识从来都是在使用中记忆的,这也注定了他们在中级以上法院缺少对他们提品的消费主体。他们与纠纷发生地近,就决定了他们对案件的社会结构很熟悉,加上法庭调解率的硬性限制和潜在激励,他们知道配合审判员向当事人做工作,当然审判员也会向他们透露案件处理的可能情况,法律工作者通过对当事人案件结果的分析换取当事人同审判员的合作,而合作的预期结果的实现又增强了他们在乡村法律服务市场的市场地位和特有优势。

因此,不少法律工作者与法院的良好关系主要建立在法官通过诉讼过程中的交往逐渐觉得此人“办事认真踏实”、“不乱来”、“真懂法律”和“能够帮助做当事人工作”等等感觉上。 [4]尤其是当法律的规定与当事人自己的认识不一致时,对法律规定的“语义转换”就由法律工作者自觉承担起来,当事人一般会信任自己花钱请的法律工作者,这为审判员适用法律减轻很大的阻力。总之,法律工作者是靠同审判员在法律诉讼实践中(尤其是调解)建立起一种交换共生的关系,这种关系常常是互惠性的。

三、黑律师的样态

“黑律师”指没有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没有得到司法行政机关许可反复从事有偿诉讼的人,其应当归属于有偿的公民人之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公民人可以是经人民法院许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任何公民。由于公民人的主体之广、特征之多和关系之杂决定了很难对有偿的公民人进行合理的类型区分,只是“黑律师”的唯利特性决定了其较其他有偿的公民人更市场化和经济性。

“黑律师”所占的法律服务市场份额很小,这可能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力度有关,也有可能和“黑律师”的社会关系、营销策略、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等因素有关。这些因素决定了“黑律师”既可能与审判员有互利或者互惠的交换和共生关系,也可能只是因为熟悉业务、“听话”、“不乱来”而被法院许可成为人。

在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稀少的案源和低廉的收费形成了一个“无需律师的社会秩序”。正式和非正式法律职业与政府管理机关之间的制度性分化非常低,职业层级系统的日常运作很大程度上就被来自县、乡镇政府和村组织的政治影响力所塑造,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职业者需要共同来开发乡村的法律服务市场。 [5]

在中国这个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中,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日益市场化、高涨化,法律服务动向日益城市化、扎堆化,法律服务内容日益程序化、技术化;法律工作者又失去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服务团体的规范依据,在法律服务市场中“自生自灭”,如果不是其拥有不可忽视的历史地位和政治地位,那么,他们就等于一群有偿的公民人。因此,有偿的公民仍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合理性、地域性、阶段性和公益性,是低收入的诉讼消费者可以选择的法律助手,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和职业监管体系内对其进行合法的规范和合理的引导,使其成为遵守法律规定和内化职业操守的法律服务者。

 

【注释】

[1]苏力:《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2]王亚新:《农村法律服务问题实证研究(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

篇10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或《安排》)的实施使内地与港澳的合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对内地而言,零关税货物的开放无疑会带来一定影响,但服务市场的开放则更会为内地带来机遇与挑战。香港的服务行业无论是服务经验、公司管理、服务理念等对内地同业均具较高的借鉴价值,但同时香港服务业的“抢滩”也会对内地服务业带来许多不得不面对和关注的问题。诸如如何把握服务提供者的准入标准?CEPA在服务提供者的准入标准上与以往的国际文件有何差别?如何防止第三方的经营者利用两地互惠的措施“潜入”的“溢出效应”?本文试图对上述问题加以探讨。

一、CEPA中关于服务提供者条件的规定

CEPA在其附件五中对服务提供者的定义作了详细的解释,附件五第二条规定了除非《安排》及其附件另有規定,《安排》及其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指提供服务的任何人,从定性划分上将“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归于“服务提供者”行列,既可将其与货物贸易区别开来,又可使之囊括各种类型的服务类别,避免随着形势发展出现的定义瓶颈。

从服务提供者的形式上看,分为两种形式:自然人与法人。依协议方的不同,自然人在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法人则指根据内地或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设立的任何法律实体,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无论属私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会(商会)。

但CEPA作为一种对服务贸易的开拓性尝试,不可能立即开放所有的服务领域,所以依其附件限定性地对十八个领域的服务作出开放承诺,同时针对每个领域的服务提供者又作出了具体的条件要求。

(一)CEPA正文关于服务贸易的规定

CEPA作为一种区域性的双边经济贸易安排,其出发点是密切两地合作与交流,实现互补,增强竞争力,发展区域经济。在服务贸易上,其目标是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

CEPA在服务贸易各领域可说是做出了大胆尝试,范围涉及十八个领域的具体承诺,包括:管理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服务、会计服务、房地产及建筑服务、医疗及牙医服务、分销服务、物流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运输服务、旅游服务、视听服务、法律服务、银行服务、保险服务、证券服务和电信服务。

依据CEPA正文中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精神,在第四章中专门对服务贸易做了提纲式的规定。在市场准入问题上首先是规定双方得依附件四的承诺实际履行义务,其次是做出两个开放式的规定,包括通过协商推动自由化和对附件的增补;另外规定了对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方服务提供者的间接开放安排,同时将金融、旅游合作单列出来加以规定,最后是专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安排。

应当说CEPA正文中的规定主要是方向性的、指引性的规定,仅仅涉及了双方对于合作与协商的安排合意,并未涉及具体的措施实施问题,这一部分在附件四和附件五中得到详细解释。

(二)CEPA附件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条件要求

附件四主要是对于服务领域的具体承诺,包括了具体部门及分部门的服务开放的领域、方式及时间安排。主要解决的是合条件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何种服务领域从事何种形式的服务以及如何进行服务的安排。但其中也不乏对于服务提供者的资格要求。

如商业服务项下A类h项医疗及牙医服务的具体承诺中,欲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须为香港大学或香港中文大学的医学(西医)专业毕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且在香港完成了一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此外还须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在牙医执业资格上亦有相类似的规定。

附件五中关于自然人的资格限制并不多,仅仅是规定须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对自然人服务资格的限制主要是在附件四的具体承诺中,已如上例所示。附件五规定的主要是对于法人作为服务提供者的条件限制。具体有以下几种类型的限制:

1、设立标准。除法律服务部门外,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提供附件4中的有关服务时,如系以法人形式进行,则其应当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或登记设立,并取得有效商业登记证,如法律有特别规定,则应取得提供该服务的牌照或许可。

2、经营标准。经营标准主要是认定何种服务提供者真正在香港实施了实质性商业经营并因此得以在内地从事服务行业的标准,包括了服务范围性质、年限、税收、场所与雇工等细化标准。(1)要求服务提供者拟在内地提供服务的性质与范围须是包含于其在香港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即排除了业务的任意扩张,保证业务水平。(2)年限要求上一般规定香港方的服务提供者已然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相关的实质性商业经营三年以上,在个别特殊领域要求五年以上,如:提供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的香港提供者、香港银行或财务公司、香港保险公司等。也有对实质经营无年限要求的,如提供房地产服务的香港提供者。(3)要求香港服务公司在港依法交纳税收,旨在确保进驻内地的公司是守法高信誉的排头兵。(4)要求经营场所与其经营规模和性质相当,在香港雇用的员工中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和持单程证来港定居的内地人士应占其员工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虽然这一规定较为模糊,但其有利于保证公司的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有实力的公司加入内地市场。

3、特别标准,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法律服务这一特殊行业而设的。除了需要在香港正式注册登记、实质经营三年以上以及依法交纳税收外,《安排》相关的律师事务所的独资经营者及所有合伙人均应为香港注册执业律师,且其在香港需拥有或租用必要的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经营。可见在法人代表的要求上及实质性经营的要求上,法律服务行业比其他行业显得严格一些。

二、CEPA规定与WTO、GATs的规定的比较

CEPA作为一种区域贸易安排,类似于自由贸易区的经济尝试,属WTO非歧视性待遇的例外范畴,故其签订与实施不构成对世贸组织成员义务的违反。CEPA总体上遵循了GATs的原则性指导,总体原则多与WTO及GATs的原则相吻合,内地与香港作为WTO的正式成员方,在CEPA未加以规定的内容仍旧适用GATs的相关;同时CEPA亦规定了对世贸组织成员方服务提供者的间接安排。

(一)透明度程度有所差别

相对于WTO规定的透明度执行情况而言,CEPA下的透明度水平将会更高。CEPA作为双边承诺安排,其同时亦充分考虑到合作的长期性,明文规定了进一步协商、增补安排的意向和措施,如在第三条建立与发展项下的第二款规定:双方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之间的开放,增加和充实CEPA的内容。在其他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具体条款中亦规定了类似的开放性发展条款。此外,在机构设置上也体现了充分的合作性意向。联合指导委员会的设立提供了一个监督安排实施、解决争议、开拓发展的交流平台,“双方将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安排》在解释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这样一种长期协商的基础上,双方的法规互通度更加容易得到实施,透明度水平更高。

(二)贸易自由化实施程度不同

首先,CEPA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理念与GATs一脉相承,均是在取消数量限制、准入资格要求上做出努力。但相比较而言, GATs 主要是框架式的安排,条文规定模糊。CEPA的承诺更加具体、可操作性强,具体到年限、申请程序等。而且在具体实施时间上亦比中国入世承诺提早了两年,这无疑是为香港提供了一个极佳的抢占内地服务市场的机遇。其次,在承诺方式上也存在差异。GATs第16条规定了每个成员在“承诺表”中应列明的项目,如不列明,则不得在其境内保持或采取16条所列措施 .可见GATs在市场准入条件上采取的是反向承诺,即列明为限制,不列明视为不限制。但从所列措施看,均只是大政策上的安排,并未也不可能涉及到具体准入条件的协定。因为服务领域的开放在国际贸易中属于新扩展的领域,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很难就具体承诺达成合意,GATs只能在方向性安排上作出规定,而真正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仍需要长期的不断谈判,从这个角度上看,GATs在贸易自由化实施的程度上进展有限。CEPA在实现贸易自由化的市场准入条件上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上文所述的设立要求、实质性经营要求等等,这也体现了区域经济发展的目标更易于协调,贸易自由化实施的步伐也相应地加快。

无可否认,CEPA对服务提供者的规定仍然是以GATs为背景的,但其较之GATs更为细致化、明确化,更具有实际操作性,这与CEPA双方高度的利益统一化、目标一致化紧密相连,CEPA中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规定是在区域经济中对GATs的一次重大发展。

(三)体现在服务提供者准入标准中的“优惠”

CEPA所提供的服务业优惠政策旨在“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的目标。总体而言,内地的在服务业方面的开放使得香港公司及服务提供者能够先于内地在入世议定书中承诺的开放时间表而抢滩内地市场。在CEPA放宽的十余个服务行业的准入限制中,个别行业如建筑及房地产、物流 、运输、分销、法律、及视听服务,内地在市场准入上的优惠超越了其向世贸承诺的开放程度。香港特区政府同意就CEPA涵盖的服务业,维持本港现行的制度不变,及并不引入新的针对内地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的歧视性措施。

CEPA在服务提供者的准入问题上做出了突破性的发展,如前所述,CEPA以专章详述服务提供者的条件,并承诺:“任何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如系根据一方的法律所设立的法人并在该方从事附件5中规定的‘实质性商业经营’,则有权享受另一方在下给予该方服务提供者的优惠”。 这就使得CEPA间接性地向其他世贸成员方开放。虽然以上条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限制服务主体的准入,但由于同时开放了十八个服务领域,比之中国入世的承诺开放又提早了两年,这样的商机必然引起香港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人及其服务提供者的投资热情。依CEPA的规定,内地与香港之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只须在香港依据香港法律设立公司并且进行所谓的“实质性的业务经营”,就可以享受到内地在CEPA中提供给香港的公司及服务提供者的优惠待遇,包括市场准入、商业存在、专业资格的承认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等方面。

三、对服务提生的“溢出效应”的对策分析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在服务提供方面的开放标准和优惠滥用而产生的“溢出效应”既有其现实的动因,也有其实现的可能性。需要认真地加以分析并寻求得力的对策,才能确保服务提供者标准的准确把握,进而保证CEPA的顺利实施。

(一)现行规则的缺憾

总体来看,现有相关的法律体制并不能在“溢出效应”的防范与限制方面作出及时有效的反应。

1、从CEPA框架以外的法律来看

CEPA框架外的法律框架包括了国际法律框架、内地法律框架和香港旧有法律框架。内地与香港同为世贸成员方,而CEPA又是双方服务贸易上开拓式的尝试,因此在国际法律框架上的主要制度是WTO相关规则,具体体现在GATs规则上,但由于CEPA为WTO框架下合理的例外,因此WTO框架不能在CEPA规定的服务领域内发生作用。

在内地法律框架方面,严格地说中国目前尚未形成完整的对外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在服务提供者的主体准入条件上的规定更是凤毛麟角。从早期的合资企业法到1986年公布的外资企业法,以及1988年颁布的合作企业法,乃至后来的对外贸易法,均主要着眼于服务行业的开放领域及引导方向,而并未真正触及服务提供者资格与准入条件的具体规定。这虽与当时经济发展需要大力引资有关,但也反映了对于国内服务业的极强的保护色彩,即将市场准入的具体要求隐而不提,而在各种行业具体操作中作出种种非透明化的规定限制。对外贸易法作为我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律的基本法,在市场准入问题上亦采取模糊态度,该法第23条将中国在有关国际条约中的承诺作为给予市场准入的依据。 而依据我国在加入议定书中的承诺,亦未对具体行业的准入条件做出规定。在CEPA推动下,我国在律师行业的准入立法上开始大胆尝试,对法律服务市场准入资格、准入程序加以细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今年11月30日,我国司法部了有关密切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服务业交流合作的4个规章和1个决定。这些规章和决定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可见,在市场准入问题上,内地法律着眼的更多的是是否开放的问题,由重重限制到逐步开放,仅仅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却忽略了如何开放的问题。香港基于自由贸易港的国际定位,其公司法律制度对于本港外投资设立公司采取了鼓励放松的态度,因此也不可能对在港的外资公司采取限制措施。

2、CEPA协议本身的规则来看

(1)附件4中的领域限制无法防止溢出效应。附件4对具体十八个领域的服务行业做出承诺,同时也意味着服务提供者只能在这些领域内提供服务、参与国内市场的竞争,相应地对领域外的各行业准入形成限制,但这也仅仅对领域外的限制,而对领域内的优惠滥用则毫无限制可言,只要服务提供者满足CEPA的准入要求,则可依法进驻,领域限制对领域内的溢出效应无法做出反应。

(2)附件5中的设立标准无法防止溢出效应。附件5对法人及自然人做了详细的定义,并明文规定了内地的市场向香港永久性居民及香港法人开放,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排除其他国家服务提供者的涌入,但非香港法人完全可以通过其在港的某些商业存在进行资金转移,变相地进入内地市场,香港公司法制对于公司设立的要求非常宽松,如在公司资本上采用授权资本制和认缴制,没有法定最低资本限额的要求,资本可采用任何货币,可选择空壳公司;无法定的年结日期。 外国法人或自然人能够快捷而轻负担地在香港设立公司。

(3)附件5中的实质性经营标准有待完善。应当说实质性经营标准是对设立标准的进一步完善,通过年限、经营模式、场所、雇工等要求来确保服务提供者的“港性”,但由于现代企业的资本控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这样的要求仍然无法防止上述所提到的间接进入问题,外国公司可以通过在香港收购、实际联合等形式控制香港公司,并以之为跳板进入内地市场。

(二)对于溢出效应的对策分析

“溢出效应”的最大特点是受惠范围外的主体通过某种方式形式上满足了受惠条件而享受了优惠待遇,其行为是在规则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的,而这种行为却是与规则的出发点相冲突的,这说明规则本身存在漏洞,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对CEPA中的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问题加以完善。

1、实质经营标准的界定

如前所述,在经营开放领域上的限制是无意义的,只有把好服务提供者的准入资格关,才能确保那些真正是扎根于两地、服务于两地经济的服务提供者享受优惠,从而在市场上取得优势地位,进一步促进两地发展。在CEPA中,服务提供者的准入资格问题直接与“实质经营标准”挂钩。CEPA中的设立标准、实质经营标准以及个别行业的特别标准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空壳公司、临时设立的公司滥用准入优惠,但对于实际控股、变相收购等商业运作则无能为力,因此,除了原有标准之外,可增加纳股东的国籍标准和控制标准,即将股东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视为“香港公司”的判断标准之一,同时要求这些股东具有对该“香港公司”的控制权。 这样有利于保证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服务提供者的“港性”。

2、审核程序的完善

在服务提供者的准入资格审核程序方面,申请CEPA优惠待遇的法人必须首先领取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而后再向内地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在资格审核上主要由香港工业贸易署把关,工贸署在其《致服务提供者通告第2/2003号,申请程序》中对申请过程作了详细规定。笔者认为,有必要在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首先,在申请材料中增加以下证明。

1、对于本港企业,在工贸署要求其提交的有关申请资料中,有必要增加港资控股的证明;2、对于外国资本长期投资的在港企业,应当要求其提交持续性长期经营的证明书。

其次,明文规定《安排》及其附件、实施细则的有权解释机关,在“对实质性经营标准”的定性上产生分歧时,保证其能够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做出及时的反应,同时应当注意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设,以便及时有效地解决《安排》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