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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主要特征模板(10篇)

时间:2023-07-28 16:32:5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环境污染的主要特征,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环境污染的主要特征

篇1

DOI:10.16640/ki.37-1222/t.2016.06.240

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环境来看,经济发展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总体而言,东部经济的发展比较迅速,中部次之,西部经济发展较为缓慢,在这样的经济发展环境下,环境污染也表现出不同的区域性特征。东部环境污染最重、中部次之,西部相对较好。区域环境的污染出现这样的特征,一方面与工业生产有着重要的关系,另一方面与城市车辆密度也有着关系。为此,各个区域都应采取不同的环境污染治理路径,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对环境进行大力的整治,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综合可持续发展。

1 东部区域环境污染治理路径

1.1 产业结构的调整

目前,东部区域的环境污染愈演愈烈,东北三省、京津冀地区都是环境污染的重灾区,尤其是大气污染,严重程度领跑全国。面对着严重的污染现状,东部区域各个地方积极采取措施来治理环境污染,调整产业结构就是其主要的治污路径。目前在东部地区,尤其是京津冀地区,积极地进行高污染产业的调整,有些企业被下令关闭,而传统的工业生产,一方面在进行区域搬迁,另一方面有了严格的污染排放制度,在这样的情况下,东部区域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娱乐产业等可持续发展性比较强的产业来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力求从产业结构的调整上走出一条治污道路。

1.2 市场机制的引入

为了促进治污工作的进行,东部区域利用自身经济发展的优势,积极地引入了环境市场的机制,即在东部区域内进行发展的企业,尤其是工业产业,必须要符合环境标准才能在区域内进行发展,这样的准入门槛使得企业对环境污染的认识更加的深刻,也促进了企业治污工作的开展。另外,在市场的机制作用下,城市汽车的尾气排放也受到了严格的控制,这也为治污工作的进展提供了某方面的促进作用。市场机制在污染治理中的引入,一方面使得环境污染的排放标准显著下降,另一方面,利用市场的竞争机制淘汰一批污染大的小企业,这对于社会资源的整合,对于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都具有积极地意义。

2 中部区域环境污染治理路径

2.1 区域品牌的打造

中部城市的环境污染治理从总体而言具有自己的优势,目前,中部各个省份都在通过区域品牌的打造来实现自身价值的提升,而在区域品牌的打造上,污染治理被纳入其中。郑州目前在中部城市中发展迅猛,郑州发展的优势主要是发达的交通网,郑州利用自身的位置优势,将铁路发展打造为自身品牌,在发展铁路交通的过程中,对环境污染进行统一化处理。合肥也是中部城市中区域品牌打造比较突出的一个城市。合肥利用自身优势发展起来的高铁线路成为了现在城市品牌中一道抢眼的风景线,在大力进行高铁建设的同时,合肥统筹规划,将污染治理与品牌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和处理,取得了不小的成绩。

2.2 科学城市规划

中部区域的环境污染治理,除去区域品牌的打造外,对城市进行科学合理化的构建也是一项重要措施。城市的科学规划方面,中部有几个城市做的非常不错,武汉首屈一指。武汉的城市规划体现着“大武汉”的原则,即武汉的城市规划不仅仅是对武汉一个市的规划,还包括了孝感、咸宁等周边城市的规划,在这样统一的规划下,城市的发展和污染的治理得到了统一化的对待,这对于城市污染的治理具有积极作用。除去武汉,南昌的污染治理采取的也是城区科学规划的理念。南昌的城区规划仿照上海的模式,采取“一江带两岸,两岸齐行”的模式,在这样的规划体系中,南昌市的污染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3 西部区域环境污染治理路径

3.1 强化工业生产污染排放的标准

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比较落后,所以在目前的环境污染治理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还是以控制污染排放为主。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长期落后导致西部地区目前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大力发展经济,所以西部城市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理念是在不影响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进行污染排放物的控制。为此西部地区加强了环境污染物排放的标准设置,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来实现污染的减少。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西部地区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生态恶化方面,值得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3.2 大力进行环境建设

大力进行环境建设是西部地区进行污染治理的又一项比较重要的治污路径。西部地区的污染主要就是工业废水和工业废气的排放,另外就是农业生产的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废水和废气的治理一方面要利用专业的技术,另一方面就需要环境的自净能力来完成,所以在西部,目前大量的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都是为了恢复生态环境,强化环境的自净能力。

4 结束语

区域经济的发展不同导致区域内污染情况存在着差异,面对区域性的污染差异,必须要进行针对性的治污工作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所以面对东、中、西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同,要走不同的污染治理路径,这样才能抓住地区污染的特点,进行针对性解决。区域治污是一个长期坚持的过程,必须要走适合自身的治污路径,并且长期坚持,才会取得良好的治污效果。

参考文献:

[1]孙晓伟.论我国农村工业化过程中环境污染的成因及治理的路径选择[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2(02):225-229.

篇2

由于我国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实行的是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因此,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显现。并且,随着工业化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已不再是传统的区域性污染,而是转向以“区域性+复合型”为特征的新型环境污染。近年来频发的灰霾污染即是其典型代表。这种复杂的环境污染比之由单一污染因子造成的传统环境污染,无论在损害程度上还是在损害范围上,都有更强的破坏力。然而,从我国目前已公开的研究文献来看,学界的关注点大多都放在了对“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的研究以及对 “复合性环境污染防治”的研究上,尚未聚焦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这一新型且突出的环境污染上。①从当前的环境污染防治形势来看,加强对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研究是我国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概念、成因及特征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一个较新的环境法学及环境科学概念,也是我国由传统环境污染向新型环境污染过渡过程中的典型代表。欲研究其防治的法律对策则必须首先对这一概念的内涵进行明确界定,并剖析其有别于传统环境污染的主要特征及成因。这样,才能对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进行更加有针对性的研究。

 

(一)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概念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这一概念可以解析为三个语素:通过“区域性”和“复合”两个词汇对“环境污染”进行限定。从字面意义讲,区域性是指地区范围,[1]复合是指结合起来。[2]具体到环境污染领域,有关“区域性环境污染”的理解大致有两种:其一,涵盖了一定地域面积的环境污染,污染物通常覆盖了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域;[3]其二,一个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污染物扩散到其他行政区域,从而造成了多个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4]比较上述两种理解可知,第一种理解侧重于对区域性环境污染的现象描述,比较浅显;第二种理解虽然指明了区域性环境污染的形成原因,但并未对行政区域做出一个明确的限定。而目前“复合环境污染”的概念多由环境科学研究者予以界定,从已有研究文献中对其内涵的阐释来看,大多围绕两个问题:多样的污染因子及污染因子间发生相互作用。[5]

 

综合上述分析并以环境污染的一般概念为基准,“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则可以定义为:由于两个以上平级行政区划内的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入了多种污染因子,这些污染因子之间在各行政区划间流动而发生相互作用,使得该区域范围内的环境质量降低,以至影响人类及其它生物正常生长和发展的现象。其典型样本已广泛存在于气、土、水三大类型污染中,如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及细颗粒物等污染因子形成的霾污染,重金属、多环芳烃等污染因子形成的土壤污染,病原体、耗氧污染物等污染因子形成的流域污染。

 

(二)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特征

 

剖析上述定义可知,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大致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具有区域性。这种区域性是指污染涉及两个以上的平级行政区域,按照我国当前行政区划的三级划分体制,其既可以是小范围的乡镇级行政区划之间,也可以是较大范围的县市行政区划之间或者是更大范围的省级行政区划之间。与这一特征相对应,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涉及的污染面积广、利益主体多,因而对各行政区划内的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具有复合性。这种污染是由来自不同行政区划的多种污染因子叠加而成,即在不同行政区划内(通常是相邻行政区划内)的污染源所产生的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均有“贡献”,因而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对污染监测、责任认定等事项提出了更大挑战。需要指出的是,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多种污染因子间相互作用而生发的污染也是复合环境污染,然而其不具有区域性的特征,因而并非本文所要探讨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再次,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作用方式具有复杂性。各种污染因子之间多样的作用机制对同一环境要素造成的后果难以估量。根据学界从不同角度对复合环境污染效应的归纳,其基本可分为三种模式:简单相似作用、独立联合作用和交互作用。(如图)[6]其中,简单相似作用、独立联合作用与传统的环境污染区别不大,各污染因子间并不产生相互作用,联合毒性等于浓度加和,而交互作用更为复杂、也更具普遍性,其联合毒性等于效应加和。[7]最后,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具有更强的危害性。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往往会造成跨行政区划的大范围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主体也难以计数。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如此大规模的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却难以确定特定的环境侵害责任人,因而受害者一般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所以难免会产生不满情绪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此外,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由多种污染因子叠加而成并且作用方式十分复杂,它不仅对公众健康、交通安全等构成了威胁,同时也加大了环境污染防治的难度,浪费了社会资源。例如:我们对灰霾污染中细颗粒物的粒径、组成和浓度的时空分布特性的长期系统监测等技术还未完全掌握,[8]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予以研究。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形成机制

 

需要说明的是,区域性和复合性虽然是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两大主要特征,然而二者是不能明确割裂开来的。复合环境污染的形成过程往往就是污染物在不同行政区域间相互流动输送的过程,是各种污染物质在时空上的相互叠加。也正因如此,区域性环境污染和复合环境污染是一个相伴相生的过程,并且复合性是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核心特征,是区别于传统区域性环境污染的关键所在。基于二者间的上述关系,在对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予以构建的同时还必须紧紧围绕复合环境污染予以制度设计,并且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应当是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进一步细化。

 

(三)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成因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逐渐形成并显现出来的,其成因来源于很多方面。首先,我国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实行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为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发生埋下了隐患。虽然我国在1995年制订“九五规划”时就提出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然而这种转变并不到位,甚至在2005年制订“十一五规划”时发现“十五规划”期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不但没有进步,反而倒退了。[9]这种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使得以燃煤为代表的能源消耗量剧增,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量也随之增加。其次,部分环境要素自身具有流动性的特征。传统的点源污染已经不再局限于给较小地域范围带来污染,而是多种污染因子排放到生态环境后随着流动的环境要素进入相邻或更大区域并发生复杂作用,从而造成更大面积的污染。这种不遵循行政区划界限的污染突破了我国当前环境监管体制所能应对的监管范围。再次,我国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立法及实践依旧存在诸多不足,不能适应新型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各种挑战,从某种程度上为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形成敞开了大门。

 

总之,笔者认为,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为了对传统环境污染进行再研究而在区域性环境污染概念的基础上提出的更为精细化的概念,其具有区域性、复合性以及作用方式的复杂性和更大的危害性四大特征,这种新型环境污染主要是由落后的经济发展模式、环境要素的流动性、相关立法不健全等多种原因造成的。与之相适应,无论从污染面积、社会影响还是对污染防治的要求来看,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危害都远胜于一般的环境污染,因而研究其防治的法律对策也颇具紧迫性。

 

二、我国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

 

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在保护环境的呼声日益高涨的现代社会,我国已建立了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体系:在国家立法层面,我国既有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又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五部相关法律,还有《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在地方立法层面,各地也制定并出台了一些污染防治条例,如《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然而,在对我国当前污染防治立法及其实践予以重新审视后不难发现: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已经对我国传统污染防治法律对策提出了新的挑战。这种挑战主要源自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兼具区域性和复合性两大特征,我国已有的污染防治法律对策尚不能很好地应对区域性环境污染,更不能以此来应对更为复杂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

 

(一)区域联防联控机制不健全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均进行过有关灰霾污染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有益探索,《环境保护法》也对区域联防联控机制作出了规定,然而其制度构建依然不够完善。首先,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通常是跨行政区划的。以京津冀霾污染为例,其关涉到三个省级行政单位,而三者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构建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关键是在各行政区划间建立起一种长期、有效的协调机制。然而,我国《环境保护法》只有在规划、监测等几个方面笼统地强调统一采取措施。具体到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复合性,各行政区划间对于可能产生交互作用的污染因子并没有列出一个明确的污染源清单,并不知道哪种污染因子之间会产生反应、需要防治,在尚未摸清防治对象的情况下谈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实际上等同于构建“空中楼阁”。而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恰恰缺乏有关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法律责任的规定。[10]该法第六章并未对有悖于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有关部门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各行政区划之间本身就是平权型关系,其难免会出现协调不周的情况,这种情形下如果再没有法律责任的约束,无疑会使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实际运作效果大打折扣。其次,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相关配套机制缺失。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涉及到不同行政区划间多种污染因子的排放,为了防止这些污染因子跨区域发生作用,需要遏制某一区域内某种污染因子的排放,有关污染因子排放种类及排放数量的限制必然需要各行政区划间的相互协调,各方有所退让。①然而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地球表层存在着明显的地域差异,不同的地域,其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的内涵也不同。”[11]即区域发展存在异质性,因而各行政区划间的协调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然有一些地区要为解决区域性环境问题做出让步。若不能建立起一种合理的补偿机制,则一方面有违公平之法理,另一方面也难免使得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实施面临重重阻力。

 

(二)区域性开发政策环评程序缺失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本身就是跨行政区划的大面积复杂环境污染。以灰霾污染为例,由于大气本身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各行政区划内排放的污染物会跨区域运动并发生相互作用,因而也形成了“一霾俱霾、一损俱损”的连带关系,且难以寻觅污染源头。此外,区域内的工业布局、污染物排放种类以及排污总量等因素对多种环境污染因子能否发挥复合作用以及发挥怎样的复合作用都有影响。众所周知,战略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政策、规划和计划。其中,政策无疑是层次最高、最具宏观性的战略。[12]区域性开发政策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事项非常繁杂,如果仅对项目和规划在较小范围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则会疏漏其与邻近区域内的排放物通过作用产生环境污染的情况。因此,与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相比,政策环评更符合新型环境污染区域性、复合性特征对法律制度的要求。然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限于规划和建设项目,而未将政策列入其中。2014年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从字面上看,该法条似乎弥补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政策环评排除在外的遗漏,然而,其仅要求政府“考虑”政策对环境的影响,这样的表述不仅约束力不足,也很难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准确衔接。从长远来看,区域性开发政策的环评程序缺失很有可能为某一地区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埋下隐患。

 

三、我国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

 

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

 

区域性、复合性是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区别于传统污染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律防治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因此,防治新型环境污染的法律应格外注重其区域性、复合性的特点,唯有如此才能切实增强其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对国外有关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经验予以借鉴的同时,我们亦应该对我国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和适度创新,从而真正构建起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防治法网。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所谈及的复合环境污染本身就是一种区域性环境污染,有关复合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研究须建立在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基础之上,是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对策的具体化。因而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构建应坚持兼顾环境整体性与污染因子多样性的原则和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原则。具体说来,一方面,通过健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等宏观制度来适应环境的整体性;另一方面,通过建立污染物清单等微观制度来应对污染因子的多样性。既通过静态的环境质量标准等制度来衡量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状况,又通过动态的环境监测等制度来预防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发生。

 

(一)完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监测制度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由多种污染因子混合而成的跨区域环境污染,污染源分布广泛、污染因子多样,并且各种污染因子之间的作用方式十分复杂。因而有必要建立更加完备、科学的环境监测制度和更加透明、及时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对于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来说,全面掌握前体污染物的排放状况是预防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重要条件。这里的“全面性”,一是指对区域内的所有污染源进行无死角的全面监测;二是指对所有的污染因子进行无遗漏的全面监测。在强制区域内,不仅重点排污单位要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而且应要求全部排污单位都要逐步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准确掌握企业的排污信息,这样,既可以为预测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发生提供详实、可靠的信息,也可以为分析其成因提供参考资料。此外,为监测复合环境污染中多种污染因子相互作用而转化成二次污染物,应该建立一种动态监测机制,突破传统的对单一污染源的静态监测,实时追踪、监测各种污染因子的时空变化。因而需要在运用传统监测方式的同时注重采用生物监测、遥感监测等多种监测手段,科学追踪各类污染因子发生相互作用的情况,为实时监测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提供工具上的支持。

 

(二)建立精细化的流量管控制度

 

处理具有复合性特征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解决这类新型环境污染问题的关键,因而在环境监测的基础上需要构建更加精细化的管理制度。根据生态基本规律中的负载有额定律,环境所能承纳的污染物总量是限于一定数额范围之内的,超越了这个数额生态环境系统就可能会被污染。[30]因而一定时期内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得大于该时期内的环境容量,不能超过其自净能力,这也是总量控制制度最基本的内核。然而,总量控制制度往往以年度为单位,时效性不强。各地区、各企业在符合年度排污总量的前提下,对每日、每月的排污量可以自由安排。若某一时段内各地区、各企业都不约而同地大量排污,则难免造成环境污染。因而在总量控制制度的基础上必须引入更加精细化、时效性更强的流量管控制度,即对每一地理单元、每一时间点的排污速率进行管控,以此来保证环境质量。“如果用数学来阐述,流量是总量对时间变量的一阶导数,总量是流量的积分,流量又是总量的微分,就是具体地点一段时间内的容量”。[31]流量管控制度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主要污染物,还应扩展至所有污染物,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使某一具体时间、地域内各种污染因子在达标排放的同时保持合理的数量及比例,防止其通过复合作用生成二次污染物。最终以精细化的管理制度协调好区域间的污染物排放,降低不同污染因子之间发生作用的几率。与之相适应的是以环境质量目标作为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所直接关注的对象,由传统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转向环境质量标准来评价企业排污行为及政府管控行为。

 

(三)在立法中突出科技的作用

 

在预防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方面,无论是构建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抑或是建立更加精细化的流量管控制度,都需要先进的科学技术作支撑,特别是需要“大数据”的支持。在国家大力倡导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宏观背景下,应将以“互联网+”思维为主要标志的产业变革引入到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防治过程中。“互联网+”的本质是传统产业的在线化、数据化,以此为标本将环境监测、环境预警、流量管控等信息及时迁移到互联网上,从而实现其“在线化”,形成“活的”数据,保证能够随时被调用和挖掘。[32]这样,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准确掌握区域内多种污染因子的实时信息,也能使复杂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模型化、简单化。国家应对新兴环保产业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以此来推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走向市场化、科技化。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同时,政府自身也应该加大对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基础科学研究的力度,建设更多的重点实验室,为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技术支撑。这也与国际上在探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国家保障责任时所持有的态度相一致。例如:美国政府通过的《清洁空气法》时就明确要求联邦政府积极开展各项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33]

 

(四)健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政府负责制

 

政府是环境保护领域多元共治中的重要力量,在环境执法方面拥有责令改正、罚款等多项职权,根据行政法学中的权责统一原则,政府也必将承担更多的责任。在构建起常设区域协调机构的前提下,在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时,地方政府不仅要对当地的环境质量负责,同时也要对其所辖区域内的污染源造成的其它地区的环境污染负责。特别是大气、流水等具有流动性特征的环境要素,其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生态环境整体,某一行政区划内排放的污染因子往往会与其他行政区域内排放的污染因子相互作用而产生复合环境污染,影响到周围其他地区的生态环境,因而应该在各个政府之间建立一种连带责任机制,以此来督促政府协同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在认定政府是否要对非所辖区域的环境污染负责时,应将是否超越了总量控制制度所应控制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及是否达到了政府所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作为评价标准。此外,细化政府负责制的重要机制亦在于完善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明确并提高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在政府负责人的政绩考核中所占的比重,以此来促使政府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避免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的无价值化。为了防止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懈怠和短视,避免发生“政治公地悲剧”,[34]应该建立一种长期的追责机制,即离任后也要对其在任期间内所做的有关环境保护决策、规划等负责。此外,政府应主导构建网络治理模式,以此来适应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对公众参与的需求。逐渐确立各种信息强制披露机制、公众参与机制、政策评估机制,打造政府纵向政策反馈和横向合作交流的平台、政府与企业的治理技术交流平台、政府与公众或NGO的平等对话平台,使全社会产生良性互动。[35]

 

总之,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应以其区域性、复合性及作用方式的复杂性为突破点,综合采取各种法律对策。一方面,对我国已有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另一方面,应引入新的防治对策,特别是科学化、精细化防治是当前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必经之路。因而我国相关立法应对此及时做出回应,在以科技手段完善环境监测制度的基础上构建起流量管控制度,并通过落实政府负责制及公众参与机制来推动各种制度的实施。

 

四、结语

 

篇3

发展循环经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符合当今世界发展潮流。绿色企业体现了循环经济特征,创建绿色企业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途径。

一、循环经济的概念及本质

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传统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其特征是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通过把资源持续不断地变成为废物来实现经济的数量型增长。与此不同,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所有的物质和能源要能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

循环经济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三R”为原则(即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原则),以生态产业链为发展载体,以清洁生产为重要手段,达到实现物质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经济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在发展理念上就是要改变重开发、轻节约,片面追求GDP增长;重速度、轻效益;重外延扩张、轻内涵提高的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

二、绿色企业的循环经济特征

近年来世界各国开始倡行环境保护,消费者、政府都要求企业必须依照环保法律执行生产符合环保法令的产品,建立回收系统或采用天然原料,创立绿色企业。作为绿色企业,它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生产绿色产品。从设计、制造、销售到回收处置的全过程中,对环境无害或危害较少,符合特定的环保要求,有利于资源再生的产品。

2.使用绿色技术。绿色技术是指能够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的技术,是绿色管理的核心内容。绿色技术可以分为末端处理技术和污染预防技术。末端处理技术是在默认现有生产体系的前提下,对废弃物采用分离、处置、处理和焚烧等手段试图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的技术;污染预防技术则着重于污染源头的削减。绿色技术是解决资源耗费和环境污染产生的主要办法,它既可以为企业带来效益和增强竞争力,又可以在不牺牲生态环境前提下发展,是建设绿色企业的关键。

3.开展绿色营销。绿色营销即企业在市场调查、产品研制、产品定价、促销活动等整个营销过程中,都以维护生态平衡,重视环保的“绿色理念”为指导,使企业的发展与消费者和社会的利益相一致。绿色营销应包括收集绿色信息、发展绿色技术、开发绿色产品、实行绿色包装、重视绿色促销、制定绿色价格、选择绿色渠道、树立绿色形象、提供绿色服务等,将资源的节省再生与减少污染的环保原则贯穿营销活动的始终。

可见,绿色企业的主要特征是把生态过程的特点引申到企业中来,从生态与经济综合的角度出发,考察工业产品从绿色设计、绿色制造到绿色消费的全过程,以其协调企业生态与企业经济之间的关系,主要着眼点和目标不是消除污染造成的后果,而是运用绿色技术从根本上消除造成污染的根源,实现集约、高效,无废、无害、无污染的绿色工业生产。绿色企业比一般企业能更高效地利用资源和能源,以较少的物耗、能耗生产出更多的绿色产品,并能使在一般企业中被排出厂外的废弃物和余热等得到回收利用,可大大提高绿色企业的循环经济综合效率,而非单纯的经济效率或生态效率。

三、创建绿色企业发展循环经济

创建绿色企业是现代企业发展的新阶段,具有强烈的时代气息和人文气息,是时代进步的产物。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和完善绿色企业,主要有以下实现途径:

1.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绿色和清洁生产。循环经济是以资源循环利用为特征,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经济发展模式。清洁生产其实质是一种物料和能源消费最小的人类活动的规划和管理,将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或消灭于生产过程之中。清洁生产兼顾了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实现了在生命周期内对产品进行全过程的管理,从根本上解决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问题,带来很高的环境效益,同时还可以在技术改造和工业结构调整方面大有所为,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这正与绿色企业所追求的目标(生存、获利与发展)相一致,与循环经济的基本要求即资源的循环利用相符合。因此实现绿色企业重要途径就是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少投入、低消耗、多产出的集约化方式生产,实现生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进而走上经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之路。

2.通过企业技术改造创建绿色企业。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在改造落后的工艺流程中建成生态工艺,使全流程变成无废料工艺;依靠科技创新,降低废料产出率,提高资源的回收率。同时加快以生态原理为主要基础的绿色技术,特别是生态型高新技术的创新和扩散,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绿色技术体系。

3.系统规范地建立绿色管理体系。绿色管理系统化、标准化是国际企业管理的发展趋势。我国企业要建设绿色企业,经营者必须根据企业的现实情况,以环保认证标准为参照,分析影响环境的因素,培养员工的环保意识,树立企业的绿色理念,在产品设计生产、原料采购、营销行为等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建立标准规范的绿色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篇4

中图分类号:X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1(c)-0000-00

突发性和随机性是环境污染事故的主要特征,因此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与普通的环境监测存在区别,它要求监测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现场组织能力。只有反应迅速和准确的现场组织才能确保应急监测可以及时有效的完成。

一、现场勘查

监测站应急监测指挥人员在的得知环境污染事故的第一时间内,应当首先了解清楚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种类、污染物和事故发生的具体地址,然后立刻采用应急监测方案,集合应急监测成员,准备好相关应急监测设备和装备奔赴事故发生地点。指挥人员应当选用可以迅速得出监测数据的监测仪器,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性。另一方面,指挥人员要确保监测站内至少安排一辆监测车等待其他的命令,这样可以确保现场有新的需求时,监测站能够提供迅速及时的增援。

应急监测队伍到达事故发生地点后,监测指挥人员需要第一时间内与事故现场总指挥沟通,熟悉污染事故的整体情况,尽快明确监测对象和监测定位。对于空气污染事故,监测人员应当穿戴防毒装备并针对风的方向和速度进行监测。在所有监测信息明确之后,监测指挥人员需要将监测人员合理分工,确保所有监测点位都有人员负责并要保证各个组别之间实现顺利通讯,保持信息畅通。

二、筛选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的筛选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量。

在已经知道突发性环境污染的污染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该污染物判断监测项目,同时监测人员还要对污染物是否有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如果突发性环境污染是由固定源产生的,监测人员则需要重点与导致事故的固定源进行有效的沟通,这个固定源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监测人员需要充分了解该固定源的生产设备、原材料等问题,并对污染源进行样品采集和鉴定,从而判断出环境污染物和明确监测项目。

如果突发性环境污染是由于流动源导致的,则监测人员需要注重同流动源相关联人员进行重点沟通,诸如快递员、司机等。如果确定流动源属于危险物品,则需要鉴定是否有运输许可证等信息。

在对于突发性环境污染物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监测人员需要综合考虑事故现场的特点,例如气味、污染物的颜色、对周围实物的影响等对污染物和监测项目进行初步的判断。其次,监测人员再结合事故发生地点周边的潜在污染源进行排查,最终确定污染物和监测项目。如果事故发生地点出现人员或者动物中毒的现象,则监测人员可以根据中毒病症情况对污染物和监测项目进行初步判断。

监测人员需要做好污染源样品采集,通过化学实验和监测仪器等分析污染物,明确监测项目。

三、确定监测点位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现场组织要求监测定位必须合理和全面,这样才能确保样品采集能够体现事故环境的实际状态。监测点位一般集中在事故发生地点及其附近,同时,指挥者要尽量在能采集到充分数据信息的情况下减少对周遭人和事物的影响。

(一) 环境空气污染事故中确定监测点位

由于环境空气污染事故中,事故发生地点小范围区域的浓度达到最大值,因此应当就近进行样品采集。此外,空气污染的特殊性需要考虑风向的影响。在没有风向的情况下,则要以事故发生地为圆点,通过等距同心圆在周边确定监测点位,还要同时考量到不同污染物的特征确定定位高度。在有风向的情况下则需要同时考虑上风向和下风向区域确定监测点位。监测人员需要时刻关注风向,并根据风向进行监测点位的调整。

(二) 地表和地下水环境污染事故中确定监测点位

地表水环境污染确定监测点位需要同时考虑到水的流向、速度和水域的地理环境等。例如对于江、河污染,需要考虑在事故发生地点、其上游、下游位置设立采样点,此外对于饮用水源还需要实行重点监测。对于湖泊、水库环境污染的检测,则应集中在事故发生地点,依照扇形或者圆形的模式设立采样点。对于沿海和海水环境污染监测则需要综合考量海域的地理位置、自然性质等确定监测定位,它需要综合多点的采样汇集成总样本。

地下水环境污染事故则需要使用网格法或者辐射法设立采样点,同时还需要重点监测提供饮水源的部分。

四、确定监测频率

为了达到及时了解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的污染情况,监测现场需要对现场进行实时监测。但是由于污染物浓度随着其扩散、分解或者发生其他反应而降低,因此在事故发生的各个时段监测的频率也有差异。在事故刚刚发生时,监测频率应当增加。而事故发生后随着污染物浓度的降低,监测频率可以适当的减少。

五、上报监测数据

监测人员需要及时将监测数据和结果上报给现场指挥部,这样才可以确保现场指挥能够根据数据信息进行决策,确定是否需要增援、疏散人员群众等。这就要求监测数据的准确度和及时性都要高。在紧急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口头传递模式进行报告,在事故发生中期和后期,监测人员需要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定期的提供监测报告。在事故应急监测完成后,则应当提供汇总监测报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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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环保意识的增强,经济发展越来越追求绿色化,而分析化学的绿色化旨在化学分析过程及技术设计过程中进行绿色化学原理的应用,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分析化学对周围环境所带来的污染,因而是未来分析化学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向,下文分别就分析化学绿色化的重要性、原理、特点及其方法进行了探讨。

一、分析化学绿色化的重要性

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之一,环境保护一直都是分析化学研究人员环境科研的一个重要方向,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普遍增强,分析化学作为环境污染排放的重要来源之一本身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例如液液萃取过程中所使用的有机溶剂中,有许多诸如二氯甲烷、氯仿及四氯化碳等等都具有极强的毒性,不仅会对环境还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再如某些氯代烃甚至会对大气臭氧层造成破坏,这些明显都违背了环境保护的宗旨。有毒溶剂的使用不仅危害了分析化学研究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还大大增加了样品测试的成本,有些溶剂的废液处理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分析化学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已经成为环境科学的重要的中心学科之一,不少环境分析化学研究工作人员都在从事着同环境样品相关的分析化验工作内容,以便于为环境科研、管理及其治理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如今对于许多领域而言,环保活动及进步同分析化学的发展息息相关,只有通过分析化学相关技术手段才可以有效识别环境中污染物化及其代谢物的迁移过程或者所发生的形态变化,然后才能采取相应地措施对污染源进行有效地控制。由此可见,分析化学是大气及水资源环境保护的基础学科。

正是由于这些原因,近些年来相关研究工作者都致力于研究和发展绿色分析化学技术,尽可能少用甚至不用有污染的溶剂或其他有机化学试剂。作为绿色化学的一个主要构成方面,绿色分析化学已经成为分析化学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

二、分析化学绿色化原理及其特点

近些年来,绿色分析化学的研究多数是围绕着催化剂、化学反应、原料、溶剂及其产品绿色化等方面而开展的。因而无论是从原理上还是从方法上都为传统的分析化学行业带来了巨大的改变。例如,可通过新型化工方法或新产品的过程中运用原子经济反应、无毒性原料、催化剂以及溶剂等实现化工的绿色生产过程,并通过所获得的新型绿色产品为人们的身体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带来有利影响。

绿色分析化学研究的主要核心问题如下:一是确保所选择的起始原料及其试剂的绿色化;二是确保所选择的溶剂、反应条件及其催化剂的绿色化;三是确保所设计产品、目标分子及其化学品的绿色化和安全化。如今,绿色分析化学已经兴起,其要求进行化学分析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始终将环境保护作为一个前提或目标,最大程度地减少甚至不产生环境污染物质,确保分析过程本身尽可能地减少或消除对环境的影响,这即为绿色分析化学的最主要特征。除此之外,绿色分析化学的另一个主要特征还表现在其过程分析中,通常来说,环境分析主要是出现了环境问题之后进行毒物的监测及其分类的过程,而分析化学则是将分析重点放在了化学过程当中,主要是通过传感器的使用实现对整个化学反应过程监测的实时性,这样可以了解环境污染物形成的全过程,进而即可实现对痕量有害环境污染物的有效控制,并从源头上实现对污染物阻止的目的。整个化学反应过程中,若因温度、压力、原料剂量、时间改变进而导致污染物的形成,传感器会及时地将整个过程的参数进行调整,这样就可通过整个过程中参数的改变而实现对污染物产生全过程的有效控制,同时还提高了产品的质量极其纯度。因此,绿色分析化学可以对污染物进行防治和即时控制。

三、分析化学绿色化的发展方法

通常而言,分析方法是通过精密度、灵敏度、准确度、分析的速度及其校准曲线线性范围等等的多项指标来进行评价。对于分析化学的绿色化而言,除去上述指标之外,还需将其对于环境的影响程度作为首要指标进行考虑。

为了实现整个分析过程中分析化学绿色化的实现,必须将重点放在如何最大程度地减少甚至取消环境污染物的使用及其产生,可考虑如下方面:1)整个分析系统的微型化,这样可以大幅度减少试剂及其载体的流耗量,实现污染的降低,还更加经济。2)对于不得不使用大量样品进行分析的系统而言,可借助于数理统计及化学计量学等理论,尽可能实现对采样点数目优化的目的,这样就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分析过程中测量的次数及其相关试剂的使用量,实现减少环境污染物使用的目的。3)通过试剂固定化等技术实现非消耗性及微消耗性等试剂的重复使用,这样即可大幅度减少有害试剂的使用量及其有害物产生。4)通过无毒无害试剂的使用,例如,超临界流体的开发,尤其可以将超临界二氧化碳流体作为溶剂,其不仅具有常规流体都具有的良好的溶解性,同时还拥有气体所具有的相当高的传质速度,因此,借助于这种无毒无害的试剂即可实现原有毒性有机化合物的替代。5)将某些无试剂新型分析化学技术,诸如超声、微波等技术等应用到分析化学的过程当中去,例如超声萃取法、微波萃取及其消解等方法;6)有些待分析样品组成相当复杂,因而测定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有干扰的出现,此时可以借助于仪器掩蔽法来实现对原有化学掩蔽法的替代,例如,可通过借助于导数以及双波长分光光度法,结合零交技术及其等吸收点法,即可在完全无任何化学试剂条件下实现对干扰的消除;7)若很难完全取代有毒试剂时,应尽量采用微型化或者使用具有较小毒性的试剂对由原有的大毒性试剂进行替代,例如,将有机相的测定方法改变为水相测定方法,以最大程度减小分析过程中自身对于环境所带来的影响。事实证明,分析化学绿色化最基本的要求及其特征已经在如今的一些分析方法中体现了出来,例如固相萃取技术、高压流体萃取技术、固相微萃取技术、微型液-液萃取技术、免疫分析技术、x射线荧光金属分析技术、超临界流体萃取技术、自动索格利特萃取技术、微萃取技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真空蒸馏技术及其表面声波测定技术等等,此类方法都是在测量、监测及其识别过程中,对过程中所用试剂及其所产生的产物进行控制,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环境污染物的释放,因而没有造成不良的环境污染问题,所以应尽可能采用此类绿色分析化学方法进行分析。如今,分析化学正朝着综合性边缘学科方向发展,随着物理学、数学、电子学及激光技术、微波技术、分子束及计算机等的不断发展,为新型仪器分析方法奠定了基础,并为进一步实现绿色分析化学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技术及其方法支撑,如激光技术已经用于了光谱分析中,并形成了多达数十种方法,有些相当快,可实现瞬态分析。

四、结论

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方面,绿色分析化学是解决未来环境保护及其资源短缺问题其中的一个根本出路。因此,必须制定一系列鼓励政策以支持绿色分析化学的发展,在新分析方法及其技术设计手段中应用绿色分析化学原理。分析化学绿色化的发展逐渐朝着微型化和仪器化方向进行发展。但是,应当了解的是我国如今的分析化学仪器制造科研力量仍相对较弱,因此必须以战略眼光对待绿色分析化学的进一步发展及其教育,结合我国国情,注重分析化学绿色化的研究,积极探索绿色少污染甚至无污染的分析方法及其技术,并将其应用到实际的分析检测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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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秀兰. 高师无机及分析化学实验绿色化的研究与实践[J]. 广州化工, 2011, 39(9): 179-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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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绿色营销产生的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今市场最具有生命力的五种营销方式分别是“绿色营销”,整合营销,网络营销,直复营销及特许经营。现代市场营销的基本观念是“以消费者需要为企业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如果我们说这一观念的产生相对于以往的生产观念、产品观念、推销观念而言是一次企业经营思想上的革命的话,那么,绿色营销观念将掀起企业经营管理领域的一场新的“革命”。

人们面对日趋严重的生态平衡,大气污染和生物灭种等环境危机,越来越认识到在工业发展和科学技术后遗症这些表象后面,隐藏着深刻的文化价值观念问题。今天,我们普遍感觉到正是那种过度掠夺式的消费方式和不可持续的生产方式,造成了这种威胁到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危机,传统的生产方式和企业行为缺乏生态观念,那种对自然资源釆取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方法,以追求一已的、一时的高效益、高速度的经济增长,必然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峻的现实要求我们必须由单纯经济目标向追求“经济——生态”双重目标转变,资源配置逐步向“可持续发展战略”转变。1992年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和发展会议制定了《21世纪议程》,该《议程》指出:地球所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就是不适当的消费和生产模式,导致环境恶化,贫困加剧和各国发展失衡。

20世纪90年代以来,风靡全球的绿色革命为企业带来了勃勃生机。树立绿色营销观念,开发绿色产品、开拓绿色市场,已成为21世纪企业营销发展的新趋势,也给企业创造了新的机遇。绿色营销观念认为,企业在营销活动中,要顺应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注重地球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和生态协调发展,以实现企业利益、消费者利益、社会利益及生态环境利益的统一。

二、绿色营销的特征

所谓绿色营销是指以保护环境和回归自然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绿色营销活动。这种营销活动的主要特征是:

1.提倡绿色消费意识。就绿色产品购买意愿而言,绿色消费者除了关注购买和消费过程,还关注产品的生产过程和产品的处置问题(如可回收等)。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乃至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都发生了变化,日渐出现了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渴望,人们开始关心消费的环境代价,呼唤既无污染又有益于健康的绿色产品。据市场调研报告表明,91.6%日本主妇对绿色食品感兴趣,大约50%的法国人、80%的德国人在超级市场购物时,都愿意挑选环保商品。在美国,有30%的消费者声称他们关心大公司的环境记录,有84%的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时候会考虑公司环保方面的声誉。绿色消费观念代表了当今世界公众消费观念的新朝流。

2.“绿色”标记贯穿于绿色营销的整个过程。绿色营销与其它营销方式根本区别就在于,企业在市场调查、产品开发、分销和售后服务等活动中,都和维护生态平衡、重视环境保护,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情趣的“绿色”观念紧紧相联,并将其贯穿于营销活动的始终。

3.绿色营销在注重满足消费者需求并由此取得利润的同时,要符合环保的要求,满足社会的长远利益。它表明企业在发展中享有正当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和享有清洁、安全的环境的权利,但又必须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

4.绿色营销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企业在获得持续利润的同时,可以使企业获得竞争的优势。

5.采用绿色标志。采用绿色标志是绿色营销的重要特点。我国现行的绿色标志,是由国家指定的机构或民间组织依据环境标志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对产品的环境性能及生产过程进行确认,并以标志图形的形式告知消费者哪些产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对生态环境更为有利。

三、实施绿色营销的战略意义

1.企业实施绿色营销符合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近几年来,我国城市大气环境,水资源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企业作为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必须认识到企业生产的产品只有顺应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并获得良好的效益。

2.绿色企业形象是高素质企业的象征。以发展循环经济、促使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绿色企业形象的树立,是企业及其经营者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统一,注重企业的社会责任和长远发展的高尚思想境界的体现。追求绿色形象的企业,其理念和行为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根本利益,是现代企业的楷模。

3.实施绿色营销有利于打破绿色壁垒。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中最隐蔽、最棘手和最难对付的贸易障碍——绿色壁垒产生了。加入WTO以后,我国企业逐步向外向型发展,一些发达国家也以环保为名,构筑起的“绿色壁垒”,对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产生了极大冲击。通过强化绿色观念,重视绿色设计,推行清洁生产,强化绿色包装,积极争取ISO14000认证等措施来实施绿色营销,要树立绿色企业形象,是突破“绿色壁垒”的重要举措。

四、我国实施绿色营销的现状分析

目前国内企业的绿色营销在博弈中很容易陷入“囚徒困境”的尴尬境地。中国绿色产品市场还处于市场引入期,人们的绿色消费观念淡薄,绿色消费水平还很低,绿色产品引入市场需支付巨额费用,并导致利润为负值(绿色产品成本含生产成本和环境成本),从而使广大企业陷入“囚徒博弈”的营销两难困境。

我国绿色营销的发展尚处于起步的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这是因为:第一,企业在资本的原始积累时期,追求利润最大化和实现规模快速扩张是企业行为的主要目标,表现为宏观的、长远利益的生态环境因素远未成为影响企业运作的“内生变量”。第二,我国的环境产权机制不健全,政府的环境立法和司法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基层政府出于地方主义的利益保护,对环保法规执行不严,职能部门在生态环境的管理上亦缺乏力度。第三,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消费者对绿色产品的需求整体水平较低。第四,社会范围内的环境意识还有待提高。由于上述原因,我国除若干大城市之外,绝大部分地区消费者的绿色消费意识尚未形成,除了少数具有领先水平的企业之外,绝大多数企业的环保意识仍然十分淡薄。如果这种情况不能迅速改变,我国21世纪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国家生态安全计划都将成为泡影,企业在即将到来的全球竞争中,也不可避免地陷于被动甚至遭致灭顶之灾,我们相信这绝非杞人忧天或者危言耸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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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破坏矿山开采是以矿山地质条件为背景的,以矿产开发为诱发因素,受矿区构造特征及与之相关的区域地壳稳定性和人类经济活动等因素控制。矿山开采由于采矿回采率低、贫化率高和选矿回收率低;综合利用率低,许多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白白流失无回收;乱采乱挖现象严重存在,破坏矿产资源的埋藏条件,使许多矿山的开采寿命急剧缩短等原因,矿产资源流失现象相当严重,使许多矿山迅速贫化枯竭,导致环境的严重破坏和资源的流失。同时,矿山资源开采导致土壤结构以及地表植被的完全破坏,并且其造成的土壤环境破坏几乎不可恢复。由此而引发的水土流失加剧,淤塞污染水体,增加扬尘,导致植被破坏、地质遗迹破坏、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影响破坏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

(二)矿山灾害无论是地下采矿还是露天开采,都要剥离覆盖岩层,开掘大量的井巷,将会产出大量的废石、排土和尾砂(露天开采一吨矿石通常削离5-10吨覆盖的岩土),堆存它们将需占用大量的地表面积。因此,矿山的长时间开采,累计开采厚度的增大,废石和尾矿的堆存不当和矿山开采不当极易造成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水土流失、尾矿库溃坝、矿井突水等灾害,更有可能因为堆存不善,治理措施不合理而导致土地荒漠化的危险。如地下开采常引发地表沉陷,其主要特征是地表下沉、产生附加坡度和裂缝等,导致地下水被疏干,地表水漏失;高潜水位矿区常常由于地表下沉引起土地盐渍化和沼泽化,导致土地丧失耕种能力。

(三)环境污染由于生产技术水平的限制,矿山开采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三废”,会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植被和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矿山的固体废弃物(尤其采矿的围岩废石和选矿的尾砂尾矿)由于经营管理以及生产地理位置的限制,废石的堆场和尾矿坝选址的不合理,会经过渗滤、扬尘等途径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大气环境;同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粉尘、烟尘和SO2、CO、氮氧化物等废气,如不经过很好的处理以达标排放,会对矿区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采、选、冶生产过程产生含悬浮物、盐类或矿业废水中的COD、悬浮物、化学盐类油类物质、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等有毒、有害物质,如不经处理,任意排放,会对矿区周边水、土壤造成严重污染,危害矿区周边的农牧业生产。

防治对策

矿山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不但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诱发矿山企业与当地群众矛盾的主要原因,严重影响了矿区的安定团结和可持续发展。矿山环境的脆弱性和矿业活动的持续性决定了矿山环境问题必然长期存在。因此,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防治矿山环境问题的进一步恶化。

(一)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立法建设要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之间的有机联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行矿山主管部门和本地区政府严格的矿山环境保护责任制,绩效考核与问题责任追究制;健全矿山环境保护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许可证制度、三同时制度、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标准制度等,加大矿山环境保护力度,以坚持从源头上防治破坏矿山环境和扭转矿山生态恶化的趋势。

(二)完善矿山环境保护监管机制合理有效的矿山环境监管机制是矿山环境恢复的基础和保证[4],通过对环境监管机制的探索与研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矿山环境监管工作模式、职能分工,以确保矿山环境保护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在严格审查矿山开采方案的同时,注重对矿山环境影响报告、环境保护和恢复工程计划的审查,有效控制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对因审批不当,造成的矿山环境污染和破坏,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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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两种环境损害,在对污染企业进行处罚方面,地方政府一般只注重应用行政处罚这一手段,单纯追究污染企业的行政责任。但是,由于环境损害影响的广泛性,并且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之间存在长期而又稳固的利益关联性,导致地方政府行政处罚的手段单一、力度不足;另外,即使地方政府执行力度到位,但是行政处罚所收缴的款项也被统一纳入国库,环境事件的受害者也并没有直接得到应用的经济赔偿。因此,地方政府需要优化财政手段,构建新型环境损害赔偿机制。

二、渐进性环境损害中的财政手段

对于渐进性环境损害赔偿,地方政府可以通过以下两个财政手段的优化来进行治理。

(一)健全生态补偿的公共财政制度,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这主要是由于:首先,实施环境损害行为进行生产的企业事实上是资源环境的受益者,他们的生产是依托于良好的环境基础上的,因此,这部分企业有责任为自身占用这种优良生态环境付出成本,也就是说,要向其生产所在地的居民提供与其占用的环境成本相当的经济利益补偿;其次,责任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要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的,为了修复其破坏的生态环境,责任企业也必须要给予环境受损者以一定的经济赔偿,以维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鉴于此,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各级地方公共财政应设立生态建设专项基金,依据一定的标准向使用环境和污染环境的企业征收补偿和罚款,同时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向环境损害受害地区和居民进行补偿的方式,逐步建立规范有效的责任、权力与利益相一致的生态补偿机制。从而建立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为了加强对生态环境受损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完善环境保护的专项转移支付办法,形成对重点生态区的专项资金支持模式,地方政府要遵循生态补偿制度的基本要求,逐步调整优化本级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对于城市水源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国家级以及省级自然保护区等环境保护作用突出的地区要给予资金的优先支持,还要重点支持具有良好生态环境保护作用的区域性环保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和应用项目,实现生态治理与地方财政支出的良性循环。

(二)实施有效的生态补偿税收政策,降低环境损害的负外部性

一是继续深化增值税改革。对在促进节能环保工作中具有关键性作用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可以考虑在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初期给予特定的增值税优惠措施。退还部分增值税税款,以利于企业收回前期的研发费用和进一步扩大再生产。二是合理调整消费税税目。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逐步扩大,力争覆盖到那些不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高能耗、高污染的产品。对于目前已经列入消费税征收目录的消费品,对其使用税率进行一定调整:对于达到国家要求的,适当降低税率;对于尚未达到国家要求的,适当提高税率。对于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建议通过加大税收征收力度来提高其生产成本,而对于达到节能环保标准的企业,对于其生产绿色清洁产品的行为,可以征收较低的消费税,给予鼓励。三是适时改革资源税。现行资源税主要对于金属、盐等进行征收,但是对于环境保护意义重大的海洋开发、土地利用、草原放牧、森林砍伐等行为却仍游离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之外,但事实上,这些行为也都对于自然环境中的非替代性、不可再生的海洋资源、土地资源、草原和森林等稀缺性资源造成损害,如果不课以重税,将导致对这部分资源的掠夺性开发与利用。在此基础上,地方政府还可以制定必要的资源税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对自然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和节约利用。四是引入其他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生产企业,地方政府可以在诸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从事环保节能产品生产技术开发、转让和服务的企业,地方政府可通过实行营业税、城建税减免等手段鼓励其可持续性的发展。

三、突发性环境损害赔偿中的财政手段

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的频发期与高发期,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在进行正常生产的总计7555个大型重化工项目中,有45%存在重大环境损害风险,这部分企业中还有81%分布在环境敏感区域,这些区域要么处在江河水域、要么处在人口密集的城市集中区。但令人担忧的是,用来防范这部分风险的事前措施以及对环境事件进行整治的时候处理措施却存在不足,这种情况导致污染事故频发,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受到挑战与危害。由于污染物质的扩散性和环境的公共性,导致突发性环境损害,在短时间内,会引起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同时出现,但由于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界定、赔偿标准和执行者的授权,执行起来往往走样,甚至出现主体缺位,地方政府出于自身职责,不得不进行财政兜底,形成典型的“企业肇事、政府埋单”的现象。这种现象导致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由地方财政负担,等于将污染者的损害责任转嫁给了纳税人,既损害了纳税人的权益,又没有达到对肇事者的惩罚目的。因此,有必要改变当前的尴尬局面。首先,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防范体系。这一防范体系应该以政府为主导,以环境相关企业作为主体,以公众参与为主要特征,对环境污染事件早发现、早处理,防止环境污染事件演化为群体事件,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建立政府环境风险基金。从征收的排污费、资源补偿费等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资金,纳入年度地方财政预算,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当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首先动用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给受害企业和个人进行先行赔付,待事件处理完毕之后,再由政府出面向污染企业追偿,将追偿资金补充进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同时,各级环保部门可以在进行项目影响评价审批验收之前,向企业收取一定环境污染事故保证金或生态环境修复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当企业发生环境事故导致破产倒闭,从而无力承担环境事故的后续赔偿时,地方政府可以动用该污染企业之前已经缴纳的保证金或修复金,用于垫付突发环境损害赔偿以及进行后续的生态修复。

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作为一项成熟的制度,在发达国家已经得到广泛而又全面的发展,比较有代表性的制度包括美国的超级基金和日本的公害健康补偿基金。我国目前仅部分地区和行业建立了环境损害赔偿基金,较有代表性的是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2012年,财政部与交通运输部两部委联合制定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设立了该项基金,并就基金征收主客体、基金征收标准、基金使用、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但就全国而言,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尚未建立。

最后,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部分发达国家(例如:英国、美国、德国、法国和瑞典等)和发展中国家(例如:印度等)都建立并实行了健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其中,美国将企业是否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能否获得工程合同的强制要件,工程承包商、分包商以及咨询设计商,都必须先参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然后才具备参与工程合同竞标的资格。

截至目前为止,我国完善的环境污染保险法律体系在国家层面尚未建立,地方政府相应的法规体系也不健全,《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修订版)也只就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做了部分原则性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运行主要依靠一些政策性文件进行规范,这些规范文件包括:《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7年12月)、《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1月)等。部分地方政府(例如:广东省和山东省)虽然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法规和规章,但这些文件都过于重视法规的原则性,对于实际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工作的实际指导意义不大。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个新生的险种,其发展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财税政策组合拳”的强力支持,在综合运用多种经济手段的基础上,激励参保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和承保公司的承保积极性。由于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企业的财税激励措施尚存不足,致使部分环境污染企业参保、投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甚至出现部分试点地区投保率逐年下降的不正常现象。因此,除了从国家层面应尽快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外,从地方财政角度来看,需要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财税激励制度。一是建立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的政府财政补贴制度,给予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参保企业以一定的保费补贴,尤其是要逐步加大针对重点生态功能区、民族自治地方和中西部地区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的投保企业的保费补贴力度。二是建立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税收优惠制度。地方政府对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环境污染企业,允许其将部分或全部保费支出在税前列支,对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减免等。三是建立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信贷优惠制度。地方政府可以鼓励并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信贷优惠政策,按照风险可控、收益有保障、经营可持续等基本原则优先给予参保企业以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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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建筑材料的概念来自于生态环境材料,是指在材料的生产、使用、废弃和再生循环过程中以“与生态环境相协调,满足最少资源和能源消耗,最小或无环境污染,最佳使用性能,最高循环再利用率”要求设计生产的建筑材料。其主要的价值体现是节约资源和能源,能够减少建筑装修时产生的环境污染,避免温室效应与臭氧层的破坏,其次生态建材易于回收,可循环再利用。与普通建材相比,具有很高的性价比。生态建筑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以高新技术为主导,针对建筑全寿命的各个环节,通过科学的整体设计,创造高效、低耗、无废无污染、健康舒适、生态平衡的建筑环境,提高建筑功能、效率与舒适性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有效利用自然资源,充分展示建筑与人文、环境及科技的和谐统一。

1 生态建筑装饰材料的主要特征

1.1 节能特征。节能特征指使用生态建筑装饰材料,通过改善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供暖、通风和空调设备、系统的能效比,达到节省能源的目的。我国在大力推动生态建筑的形势下,一些大企业也纷纷推出节能建材。

1.2 环保特征。完整意义上的环保建材是指:从原材料的采集、生产制造到包装运输、销售、使用等所有相关环节都符合对环境无害化的要求。环保建筑装饰材料的特征是:无毒、无害、无污染,在施工过程中和入住后都不会散发有害辐射、挥发有毒气体。并且有阻燃性、不锈蚀霉变,即使遭遇火灾燃烧也不会产生有害烟气。对环境的破坏最小化,具有保护环境的作用;墙面装饰材料:环保型墙面装饰材料主要类别有乳胶漆、水溶性涂料、溶剂型涂料等,由于这类产品无毒和低毒,对人体和环境污染较小,应用最为广泛;吊顶装饰材料:主要品种有矿棉吸声板、金属吊顶装饰板等,无毒、无污染,并具有轻质、吸声、阻燃、隔热、工厂化施工的优越性能,是公共建筑首选的环保装饰吊顶材料。

1.3 健康特征健康装饰材料的特征:通过高新技术,使装饰材料在保留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实现杀菌或抑制微生物生长进而达入到长期卫生、安生、保护人体健康的目的。近年来的特征/抑菌技术已被广泛地应用于建筑装饰材料领域,如玻璃、陶瓷及釉面砖、塑料、油漆、涂料中,抑菌材料对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黄曲霉、土曲霉等八种霉菌有抑制作用。

1.4 高品质特征。高品质指选用最新科学技术研制生产了的装饰材料。不但有良好的装饰效果,节能、环保健康的特点,同时材料的功能更强大,性能更优越。如氟碳涂料,它是以含氟共聚树脂或氟烯烃与其他单体共聚物为主成膜物质,经加工改性,研磨制成的涂料。其主要特性是树脂中含有大量的C-F键,是已知最强的分子键,以及氟原子的化学特性。与一般涂料比较,更耐久、耐寒、耐酸碱、耐热、抗辐射,是普通涂料使用寿命的3~5倍。已广泛应用于建筑、家具、电子等领域。

2 生态建筑材料的应用价值

新型的生态建材具有轻质、高强度、保温、节能、节土、装饰等优良特性。新型的生态建材的性能和功用各不相同,生产新型生态建材产品的原材料及工艺方法也各不相同。装饰装修材料主要侧重于产品的花色,其花色品种层出不穷。在房屋装修中采用新型生态建材不但使房屋功能大大改善,还可以使建筑物内外更具现代气息,满足人们的审美要求,加快装饰装修现代化发展,也更具有时代特征。即融入了绿色环保理念,又保障了装修的经济价值与实用价值。

新型生态建材与其它新型建材在概念上的主要不同在于生态建材是一个宏观的系统概念,不能只看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某一个环节而断定其是否属于生态建材,是否属于生态建筑材料的评定取决于所考察的区间或所设定的节能界限。如果没有系统工程的观点,设计生产的建筑材料有可能在一个方面反映出“绿色”而在其它方面则是“黑色”,评价时难免失之偏颇甚至误导。评价生态建筑材料的环境协调性能、生态理论,要采用生命周期评价方法。生命周期评价方法是对材料整个生命周期中的环境污染、能源和资源消耗与资源影响大小的一种方法,要求各种建筑构造体系所使用的各种建筑材料的生产、运输、加工过程所消耗的资源、能源和排放的CO2和其他污染物达到最低,对环境的破坏最小,这对于装饰装修材料的生产企业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装饰装修活动中除考虑其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外,还要充分考虑环境效益,以实现生态建筑材料在装饰装修中的应用价值最大化。

在装饰装修中,新型的生态建材区别于普通建材,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显著特点:①节约能源。发达国家由于建筑业水平高,居住生活追求高舒适,但同时也比较注意环保节能,因此建筑用能稳当占当年全社会终端能源消耗的30%左右。中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能源消费大国。且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能源需求总量不断上升,能源已经供不应求,生态建材的出现与使用,将会逐渐的缓解能源过渡消耗的问题。②保护环境。现代都市人口的70%以上的时间都生活在建筑空间内,建筑环境的健康与舒适对于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疾病都有重要意义。然而目前随着大量装修材料的使用、房屋密闭性的加强及不适当的空调方式的采用,导致大部分新建建筑出现室内空气质量问题。生态建材采用各种生态技术实现废水、废物的无害化和资源化,使其得到再生使用。同时,生态建材尽量减少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排放,并控制室内空气中各种化学污染物质的含量,使室内有良好的日照、自然通风,和一定标准的舒适度,保证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质量。③可持续发展。生态建材对于建筑理念、发展模式和消费方式是一次深刻的革命。生态建材从建筑物生命周期全过程出发,全面考虑资源、能源、环境和健康舒适要求,是最能体现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建筑材料,它的推广应用将会产生巨大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是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3 生态建筑材料的经济价值

生态建材的广泛应用对装饰装修现代化发展,提高装饰装修业核心竞争能力,拉动相关产业,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生态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会最终促进绿色节能理念在装饰装修业中的价值最大化体现。生态建材实施和推广,将会带动一个全国性绿色环保装修理念的兴起。生态建筑的发展与功能要求拓展生态装饰装修材料的多功能供应,它将引领装饰装修材料的发展方向,促进装饰装修行业新产品的开发。以后的生态建材不仅要满足对建筑的装饰功能,还要满足建筑物的节能、舒适等特殊要求。装饰装修材料将更强调低污染环保型、环境功能型净化、优化空气,吸声、吸波,调节温湿,抗菌防霉等、可再生、可循环、就地取材研发,这将会产生一条新的产品供应体系,形成从生态建材的研发,生产,销售到装修的供应链,并且产生其相应的经济效益,最终实现经济效益与绿色环保节能的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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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是人类为摆脱环境污染、资源短缺困境,追求可持续发展思想的产物。绿色企业体现了循环经济特征,创建绿色企业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途径。

1循环经济的概念及本质

循环经济是一种运用生态学规律指导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生态经济,是一种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循环经济是一种“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流程,其特征是低消耗、高利用、低污染。“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是循环经济最重要的原则。所有的物质和能源都能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

循环经济是一种“三赢”经济增长模式。它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三大要求纳入统一的框架中,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为准则,模拟自然生态系统运行方式和规律,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的良好循环,经济发展从数量型的增长转变为质量型的增长,实现经济增长、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统一,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多重闭环反馈式循环过程,强调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使得整个经济系统以及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基本上不产生或者只产生很少的废弃物,从根本上消解长期以来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

“减量、再用、循环”(即3R),是循环经济最重要的实际操作原则。其中,减量(Reducing)原则属于输入端方法,旨在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的物质量;再用(Reusing)原则属于过程性方法,目的是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利用效率,通过再利用,人们可以防止物品过早成为垃圾;循环(Recycling)原则是输出端方法。通过把废弃物再次变成资源以减少最终处理量,把终端物质运回到生产厂再带入新的产品之中。最理想的资源化方式是原级资源化,即将消费者放弃的废物资源化后形成与原来相同的新产品。次级资源化也常见,即将废弃物变成不同类型的新产品。

2绿色企业的循环经济特征

在当今世界环境污染、环境破坏日益严重的时候,绿色成为人们的向往。于是人们更愿意将“绿色”同“环境保护”连在一起,如“绿色经济”、“绿色企业”、“绿色食品”、“绿色工业”等,全世界正在掀起一场绿色浪潮。21世纪将是“绿色世纪”,21世纪的企业也将是绿色企业。

作为绿色企业,它应该是在产品、价格、分销渠道、促销的每个方面的绿色行为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有机整体。因此,它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生产绿色产品。它是指从设计、制造、销售到回收处置的全过程中,对环境无害或危害较少,符合特定的环保要求,有利于资源再生的产品。

(2)建立绿色价格体系。企业在生产和营销方面的环保投入增加了产品的绿色成本。因此产品价格应适当上浮,这不能认为是产品涨价,而是合理的价格上浮。它反映了环境和资源的价值,保证了绿色生产的资金供给,有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在绿色价格的制定上,可采用心理定价法。因为人们对绿色价格有一种求新和求异的心理,认为绿色产品应具有更高的价值,他们对稍高的绿色价格从心理上愿意接受,这一点在发达国家尤为突出。如,美国绿色食品的价格比一般的食品价格高出70%~200%,在日本绿色食品价格也比一般食品价格高出20%。

(3)建立绿色销售渠道。选择无污染的运输工具,减少运输过程的浪费;选择有环保意识、有良好的用户形象的中间商进行合作,与之共同推出绿色产品。

(4)建立绿色促销。即采用绿色广告、绿色公关、绿色营销推广等手段进行促销。其中,绿色公关活动有三方面内容:一是企业内部公关,加强企业绿色文化的培育、宣传;二是外部公关,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企业的绿色成就,使企业的绿色形象得到人们认可;三是加强企业与社会的联系,企业必须随时了解社会对绿色的要求,社会也必须了解企业的绿色发展状况。

生态系统原理主要包括循环再生、协调共生、持续自生等高效、和谐两个方面的优化原理。高效原理主要是指在自然生态系统内各种复杂的食物链(网)结构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生态工艺流程,使生态系统中的物质和能量得到高效利用,并在内部消化废料;和谐原理主要是指通过生态协调使自然生态系统中各组分间的关系和谐与融洽,使生态系统正向演替的机会最大而承担的各种风险最小。生态系统高效、和谐原理体现了自然界精巧的运营机制,为人类正确、合理地利用企业内外生态环境资源和组织企业经济活动、特别是工业生产活动提供了宝贵的启示和榜样。从理论上讲,应依据生态系统的高效、和谐原理和生态经济规律来组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经济活动生态化,以取得最佳的生态经济综合效益。

绿色企业的主要特征是把生态过程的特点引申到企业中来,从生态与经济综合的角度出发,考察工业产品从绿色设计、绿色制造到绿色消费的全过程,以其协调企业生态与企业经济之间的关系,主要着眼点和目标不是消除污染造成的后果,而是运用绿色技术从根本上消除造成污染的根源,实现集约、高效,无废、无害、无污染的绿色工业生产。可见,绿色企业比一般企业能更高效地利用资源和能源,以较少的物耗、能耗生产出更多的绿色产品,并能使在一般企业中被排出厂外的废弃物和余热等得到回收利用,可大大提高绿色企业的循环经济综合效率,而非单纯的经济效率或生态效率。

绿色企业在经济运行上要求具有高度的开放性特点,即其绿色原材料和半成品供应、绿色产品设计、资金来源、绿色技术创新、绿色设备和工艺流程改造、绿色产品销售等方面都要对外开放。但绿色企业在其生态运行上要求具有高度的内部封闭性,采取少废和无废料绿色技术,减少各个生产环节上物质和能量的跑、冒、滴、漏,使废物最小化并回收利用,尽可能实现闭路循环。

3创建绿色企业发展循环经济

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和完善绿色企业,主要有以下实现途径:

(1)通过企业技术改造创建绿色企业。我国很多企业最初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和生产工艺比较落后,废料产出环节多、大量消耗资源和能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到后来通过对一系列现有工业技术的生态化技术改造,才使企业运行过程中的物质流、能量流、信息流和价值流从不合理逐步趋向合理,即大量的绿色企业是在技术改造中建成的。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利用绿色技术加快改造我国绿色企业现有的工业技术系统,这是建立和完善绿色企业的重要途径。企业技术改造主要包括:在改造落后的工艺流程中建成生态工艺;改造生产流程中的关键性设备,降低废料产出率;改造整个生产流程的控制系统,使其实现微机控制而使全流程变成无废料工艺;采用使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的先进技术等使企业变成绿色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