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30 10:09:4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社会保险管理模式,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要想实现其长久、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稳步、扎实地做好保险管理,为员工提供安定、长久的保障,传统的国企保险未能纳入社会管理体系,无形中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将企业保险纳入社会保险管理体系,不仅减轻了企业经济负担,同时,也为企业员工保险权益开辟了全新的出路,使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企业有了充足的经济效益空间,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自身的信誉、形象等又得到了一定提升,自然会引来更多的优秀人才,内部员工也会更加积极努力地贡献并服务于企业,在人才的支持下从而获得更加长远、健康的发展。
(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推动国企保险纳入社会化管理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因为通过社会保险能够实现国企职工与打工者在保险利益分配方面的平等化、均衡化,维持打工者的心理平衡,维护社会的安定,使企业的劳动者都能公平、平等地享受社会福利,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从而打造出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国企构建社会保险管理模式使自身的保险管理纳入社会体系,使企业融入社会发展大环境,维持社会和谐良好的环境。
(三)支持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经历了改制改革重组等过程,要想适应市场竞争,提高企业的实力和竞争力就必须逐步创建并形成现代企业制度,达到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的经营目标,企业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切实按照国家在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形成的制度和规定,积极参与市场化经营与管理,积极改革并完善传统的管理制度,逐步推动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的实施,将保险管理纳入社会保险管理系统,从而减轻企业自身的财务负担,也调动员工参与市场管理的积极性,从而推动企业逐步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
二、国企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健全完善的社保管理制度有待确立
不同国有企业有着不同的发展历史,面临不同的发展形势,自身遗留着不同的问题,受传统的保险管理理念的影响,使得社保管理模式的构建举步维艰,国家虽然在相关方面出台了各种文件、制定了方针和政策,然而,实际贯彻执行过程中阻力重重,使得科学有效的社保管理制度无法有效建立,影响了企业社保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
(二)员工缺少有效配合
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构建需要国有企业全体员工的积极配合,然而,很多企业由于缺少宣传教育与引导,再加上员工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缺少配合的积极性,一些关键且重要岗位的员工,例如:社保审核、审计人员存在自私心理,缺少对社保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导致实际工作中问题重重。
(三)没能实现公平与效益的有效协调
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最关键是要协调处理好效益与公平间的关系,然而,更多的企业却在这两者间出现了偏颇,强调公平,忽视了效率,使得社会保险制度自身无法充分、高效地在企业运转,单纯重视效率,则导致了一些不公平问题,引发了矛盾和危机,也阻碍了社保管理制度的贯彻和落实。
三、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构建策略
(一)加大对社会保险的宣传教育
传统的国有企业的保险管理未纳入社会管理体系,企业在职员工的保险全盘由企业或国家承担,国企职工能够充分地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逐渐改革了保险管理制度,将国企、事业单位保险纳入社会系统,实行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模式,这对于一部分长期享受传统国家保障制度的员工来说是一大挑战,会产生抵触与排斥情绪。因此,国有企业必须做好员工的内部宣传与教育工作,通过组织召开思想交流会议等进行宣传教育,使员工意识到企业保险社会化管理的长远益处,从整个社会的发展、企业长久经济效益等方面去分析,让员工能够欣然接受地配合企业社会保险管理。
(二)积极完善社会保险办理服务体系
创建完善的社保机构体系,打造出专门的社会保险部门,并内设健全、专业的部门与职位,为社保办理提供健全完善的服务,形成健全完善的社保制度规范,以及业务办理流程,同时,也要加大对社保机构内部各职位的培训与培养力度,使他们积极学习并掌握社保办理的各项业务、各种操作,形成细致、具体的岗位职责划分,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确保各个部门、岗位都能遵规办事、合法履行职责,实现企业社保管理的公平化、透明化,确保各项工作都严格依照规定开展,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企业员工利益,同时,强化监督与检查,对社保管理部门人员的工作行为、作风进行全面、彻底的监督,提高他们的责任感与责任意识,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主动积极地履行工作职责。
(三)设置层次分明的责任岗位
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构建需要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其中各个岗位的职责力、执行力非常重要,必须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设置全面到位、且层次分明的职责岗位,而且确保各个岗位人员都能注重履行社会保险管理职责,积极践行国家的保险方针和行政制度。根据保险工作需求,以及国家的相关规定,至少应该形成以下几大岗位:业务岗位、财务岗位与规划监管岗位。业务岗负责贯彻、落实相关的保险制度和政策,负责各种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创建并维护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等;财务岗则负责严格按照科学的规定保障资金的到位与运转,规划监管岗则负责严格监督业务岗以及财务岗的各项工作,负责整个企业保险的计划、规划、运行与监督,为企业制定科学的保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方针。
(四)重点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与核对管理
要想使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步入正轨,就必须及时加强企业社会保险支付与缴纳管理,确保企业能够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做起:第一,把缴纳社会保险纳入员工工作考核范畴,使其成为企业员工工作业绩考核依据之一,对于不能及时缴纳保险基金的员工或者配合度不积极的员工则应加强劝导与教育,提高群众配合的积极性。第二,保险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做好保险征缴工作的核查、核对、分析与直接工作,并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进行提交,以此实现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有条不紊地开展。第三,重点完善保险管理者的工作监督与纪律管理,使他们能够公开透明地正确处理由员工缴纳的保险基金,定期进行保险基金征缴的监督,加强核对,对于资金挪用、非法占用社保基金的工作人员和行为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处理。第四,健全服务体系。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构建需要一个健全完善的服务体系支持,因为只有在健全、完善的服务支持下,才能使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逐步走向成熟,才能更加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企业可以设置专门的社保服务部门,开展全面、完善的服务,使企业员工享受到社保服务的便利,以此来保证社保制度顺畅执行。
2.社会参保缴费基数的随意降低。由于企业中的劳资关系具有对立的一面,劳资关系的确立和变更缺乏规范化、法制化的制约,这使得企业在招工时手续不正规、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普遍存在,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是以劳资之间权益的严重不对等为前提。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难以在正常健康的模式管理下发展,企业的利润永远排在首要位置是不正当劳资关系的最大缺陷。在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模式中,员工的参保权益没有充足的制度保障,很难形成一个从上至下完整的参保体系,有很大一部分企业只针对部分员工采取社会保险的缴纳,这也是我国企业参保率一直得不到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我国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构建建议
1.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的办理服务。在改革社保机构体制的基础上、不断优化机构的内部职能设置,严格规范社保制度和业务经办流程,明确业务岗位的职责要求,健全并完善业务经办岗位职责规范。加强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明确社会保险管理环节的各项分工,对社会保险的缴纳实行透明化管理,对每个员工都开放这一平台,提高服务意识和员工的监督意识,对保险业务办理的每一个细节都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保障质量的整体性提高。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人员,增强自身责任感,把服务意识带到每个工作细节中去,为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不断完善而努力,做出自己力所能及的贡献。
2.现代信息科技在构建社保模式中的应用。在进行企业社会保险的管理过程中,可以针对险种的不同建立一个综合管理的信息数据库,以部门为单位进行管理,将每个员工的具体情况比如企业缴纳金额、个人缴纳金额等内容进行详细记录整理,也可以按照薪资水平的差别进行不同的分类,这样在进行管理时就可以方便许多,能够快速的将所需要信息完整的展现在面前,节省时间而且一目了然,是未来我国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信息技术平台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管理还能够快速的实现网络社会保险管理,极大的减少了企业社会保险资金缴纳的工作量,简化了工作程序,能够促进我国企业社会保险管理的进一步实施。
1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现状
1.1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分析
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模式主要有支付制度、现付现收、结余筹资、积累制度等,例如支付制度主要是对退休员工的退休金实施相应的保险;现收现付是指对事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采用的形式;积累制度则是将员工个人的养老基金进行完全积累。任何一项保险的实施都需要第三方共同承担,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也是使用这种方式,这一过程中的第三方就是指国家、个人和单位,我国在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过程中通常是采用国家财政补贴、个人或者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并且对于不同项目类型的社会保险费在缴纳的基金上都有一定的不同。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情况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具有显著的地域特征,同时可以从中明显地看出地区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尤其是中西部一些偏远地区。
1.2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显著提升,各行各业的部门机构也随之发生相应的改变,传统的社会保险基金由多个部门进行相应的管理工作,而现今已经将各个部门进行整合优化,从而对其实施统一的管理,同时根据我国各个地区的行政部门的不同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级别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能够在运行过程中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对于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实施方案等将交给相关劳动部门负责。为此,我国根据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全国各地的省市县都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部门、劳动部门,使其能够对该地区的社会保险基金切实地实行有效的监察管理,并且能够承担起对社会保险基金应负的责任。要想有效地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必须要以国家下发的相关文件为基础对其进行监管控制,同时还要对其定期开展相应的审计核实工作,对其中的财务部门、会计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行审查,以此来确保基金保险管理工作能够健康平稳地运行。为此我国从上至下的各级部门在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时,通常采用社会保障事业管理的工作方式。除此之外,我国还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充分的考察研究,希望能够从现实的工作过程中找出更好的监管方案,从而保障基金管理的安全性、高效性、稳定性和科学性。基于此种目的,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以当地政府为主导、以人民群众监督为辅助的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例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劳动保护部门等,希望能够通过设立一系列的监管部门在极大程度上激励相关工作人员切实地保证管理工作的需要。
2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模式的不足
2.1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支配上存在问题
现阶段,在我国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中有多个政府部门进行协同工作,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国家率先成立管理部门并且在其管控下对我国各个地区设置相应的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同时这些部门下面还有更低一级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这些部门之间在进行汇报工作时将会层层上报,因此其部门间的关系密不可分。相关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中还涉及大量的法律法规、政府文件政策等行政工作,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会使相关部门之间的管理工作存在一定的缺陷,同时在执行相应的工作任务时,也不能及时有效地完成,从而将会致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与支配工作出现分离,因此有关部门不能建立健全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除此之外,在进行会计、审计工作过程中,也无法对其中涉及的数据信息进行统一管理,而且由于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工作没有形成集中的监管体制,进而将会致使其监管渠道缺乏一致性,最终会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的难度。更有甚者,某些部门深受利益的诱惑,在缺少相应的监管体制下会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挪用、滥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2.2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不能有效地统筹规划
一般情况下,我国各地区社会保险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主要使用的收款方式是现金结算,同时对不同的保险项目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也就是意味着其采用的是分级化管理模式,例如政府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健康保险等通常都是由所属的省级部门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的各项保险项目,通常情况下都是由相应的县级或者地级部门实施管理,从中也可以充分地显现出该类型的层级较低,也就意味着不能够有效地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筹划管理,进一步致使基金的整合效率受到消极影响,从而最终的保险基金运营工作也不能得以安全顺利的实施。我国各地区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及相应的部门单位,通常对社会基金采取两种形式的管理,一种是收支分开管理,另一种是收支两条线管理。后一种管理模式将会致使社会保险基金流入地方国库,从而进一步导致相应的基金资源并不能够得到科学合理的利用,最严重的情况就是出现基金贬值现象。除了以上所述的情形外,有关部门必须注重社会保险基金的工作人员其自身具备的专业能力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特别是在市场投资过程中的各项环节,极其需要专业人员进行观察指导。目前,虽然部分员工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但是其入职较晚缺乏丰富的工作经验,对于应对投资风险以及投资技巧应具备的能力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该类员工并不能够有效地促使社会保险基金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保值,甚至是增值。[1]
2.3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模式较为简单
目前情况下,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模式还比较简单,具有一定的单一性,这在极大程度上对我国的社会保险收益带来较强的消极影响,使其不能够在维持现有基金价值的基础上实现相应的增值,从而也致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2]由于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得到较大的进步,公民参与投保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因此我国的基金规模相对来说是比较大的,但是其在实际的资金运营管理中并不能有效地发挥其自身的潜力,这主要是由于管理模式存在一定的缺陷,并且缺乏多元化的投资渠道。通常情况下,相关人员是将相应的资金进行股票投资,或者是发放国债,但是如今的情况是大量资金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利用,反而是投资很多收益较低的产品,从而致使基金的价值不能得到有效的实现,因此相关策划人员必须要针对社会保险基金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的变革创新其运行方式,进一步促使投资渠道朝着完善化和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2.4社会保险基金的价值具有不稳定性
我国人口众多,基数大,而且与以往相比出生率呈现出显著的下降趋势,随着我国医疗卫生水平的提升,人们的平均寿命得到一定的延长,这些现象致使本国逐渐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因此将会进一步增加相关部门支付社会养老保险的压力。[3]由于社会竞争激烈,大量的人员面临失业的威胁,这在极大程度上增加了失业保险的数量,从而致使社会保险基金的总额也在持续降低。针对此类情况,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地寻求科学合理的措施使其能够有效的实现保值、增值。
3促进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模式发展的措施分析
3.1统一严加管理
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涉及较多的部门机构,并且相应的资金尚未全面的实现集中管理,因此致使有关行政部门在进行管理工作时面临较多的困境。同时,大量的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浪费人力、物力的现象,对此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地减少市级以下管理机构,从而能够进一步加强对基金的统一管理力度。[5]除此之外,政府部门应积极主动地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依据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形式建立可以实现统一管理的网络系统,使工作人员能够便捷化地对其监察管理。减少相应的政府管理机构,将进一步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统一管理,部门内部要定期组织考核以此来督促员工不断加强自身的专业素养,同时还能筛选出专业能力强的高素质人才,促使其能够为统一管理作出更大的贡献。
3.2拓宽投资渠道
通常情况下,人们为了追求稳定的投资方式会选择购买国债,但是这一方式并不能有效地实现基金增值,为了能够获得较好的收益情况,相关投资人员可以拓宽投资渠道进行多元化的投资,例如直接贷款,也就是指将社保基金直接投入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中,这不仅仅能够规范投资市场环境,还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润:通过购买相应的基金实现进入投资市场的目的,该种方式是极为保守的一种,但能够大大地降低投资风险,也能获得较为稳定的盈利。[4]
3.3资金运营方式多元化
目前情况下,相关人员若是期望有效地增加社保收益,也可以采用多元化的资金运营方式,从而促使社保资金的投资领域在一定的范围内得到扩大,最终实现基金保值的目的。为此,各级地方社保部门应积极践行这种措施,进而充分发挥社保资金的潜力。
3.4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1.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理论依据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出现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首先是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之间的互动理论,该理论认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之间是有互动性的,这两者之间不仅会互相影响,而且也可以相互促进和补充,这两者之间是共同发展、共同进步的,这是一个社会完善的标志,同时也是一个国家发达的象征。其次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购买服务理论,这是经济学中两个重要的理论,这些理论认为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转变能够有效促进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而且购买服务会提升社会保险在市场中的地位,促进社会医疗保险的普及和推广,总之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是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上提出的,并不是无根据的。
2.政府和市场的资源配置方式比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高效开展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职能被弱化,而市场的职能能被加强,市场具有自动的调节功能,对市场上存在的资源根据供求相平衡的机制进行分配,当市场失灵时需要政府发挥其手动的调节作用,对于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市场来说政府和市场的资源配置方式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政府主要是通过制定一些公共政策和制度,约束市场上各种资源的来源和去向,以达到控制和调节市场的目的,但是市场却不同,市场主要是通过根据市场上的供求关系,控制产品价格来达到资源配置的目的,总的来说这两者各有优缺点,因此不论是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都应该根据实际的市场需求,确定合理的资源配置方式。
二、更加合理、高效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
1.设计更加科学合理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机制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机制是决定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性的关键,一方面需要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之间融合,比如可以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形式参与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约定,这样不仅可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中的缺憾,而且促进了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之间的融合;另一方面就是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也需要进行一定的职责明确,也即两者的职责划分需要明确,商业保险公司的最终目的是盈利,而社会医疗保险是为社会提供足够多的方便和服务,只有在这一点上达到共识,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才能够更加高效地开展。只有在这一点上达到共识,才能设计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机制。
2.有效促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配套政策研究
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配套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是为了促进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更好地融合。个人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促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配套政策制定:首先应该以一定的措施激励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管理,提升其参与其中的积极性,比如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降低商业保险公司的税收标准等措施达到此目的。其次是政府和医疗结构还可以通过改进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来更好地促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因为治疗费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进程。最后是有必要优化医疗服务的供给机构,医疗体系和医疗机构结构的完善是为患者提供更好服务的前提,同时也是促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有效措施。总的来说,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配套政策的研究是我们国家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融合的关键。
3.构建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网络。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企业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双基数”申报制度
转贴于
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网络。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企业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 “双基数”申报制度
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特别是要借用税收网络平台,尽快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费源管理基础信息体系,积极推进与社保、财政、银行、国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税务征管)社保费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充分的依据。还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完善管理职能,整合业务流程,完善征管统计软件,加强社保费申报开票、征、管、查之间的协调配合,各个环节和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紧密衔接。
7、建立社保费分类统计制度,完善计算统计管理程序
《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是按“五险合一、一票征收”的要求设置的,社保费的权属关系又分为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但在征收机关的征管软件统计功能中,按险种分项的统计功能有,而按基金的权属关系进行分类统计无(是将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合二为一统计的)。为实行精细化管理,征缴环节应实行社保费分类管理,将缴费单位划分为正常缴费户和非正常缴费户,分别采取不同的征缴办法。对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费按险种和基金的权属关系进行分类统计、分类上报、分类核对。特别是要对养老保险费按权属关系进行分类统计,以便为做好个人账户记账的核对制度、做实个人账户奠定基础。征管软件应设置这样的程序,为各类社保费统计的准确性、真实性打好扎实基础。
【参考文献】
[1] 王文童: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及其税式管理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07(4).
1.社会医疗保险的内容界定
社会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出资,对因患病、受伤或者生育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群体发放的生活保障和免费的医疗卫生服务。一般来说,医疗保险根据出资方的不同而划分为两种:由企业出资的医疗保险叫做商业医疗保险。而由政府相关部门出资的医疗保险则成为社会医疗保险。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主流的医疗保险种类是社会医疗保险,其是我国社会基础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缓和阶级矛盾,平衡贫富差距,提高公民应对风险能力等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和价值。
2.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现状
社会医疗保险从设立到推广,再到不断深化,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生命安全,提高我国医疗体系服务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实绩。然而毫不晦涩地说,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在新时期以来逐渐表现出多方面的局限和不足。首先,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者的身份由多个主体共同承担,造成管理工作的过于复杂和人力、物力的严重浪费。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扮演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者角色的有关部门包含了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等。其次,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者数量过多,加之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内容很难做到泾渭分明式的严格划分,所以,造成工作内容与管理者之间角色的冲突和信息的难以及时送达。最后,传统社会医疗保险工作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各个险种之间为了争夺更大的客户资源,完成既定的参保率,而放松关键的审核环节,造成重复享受医疗保险的情况发生,并导致医疗保险资源的分配不公和严重浪费。
二、新时期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的有益尝试
1.精简管理部门,实行权力集中的管理模式
为了避免由于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层过于庞大而导致的医疗保险信息不对称,医疗保险资源浪费以及重复获取医疗保险补助等弊端的出现,新时期以来,我国改革了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级别的社会医疗保险区域,指定相应级别的卫生局或者其他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伴随着这种管理权力的集中,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在险种上也实现了集中,将原先分散在不同管理部门之下的社会医疗保险进行归拢,统一安排在卫生局及其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之中。其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是险种合一工作中的绝对主体性部分。通过这种权力集中的方式,实现了对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瘦身”。强化了对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和宏观性,实现了对社会医疗保险资源的科学分配和结构的不断优化。
2.委托管理的管理模式
在进行简化管理部门,实行权利集中的过程中,各级卫生局以及其他卫生行政机关的角色往往面临着难以避免的尴尬和矛盾。作为我国医疗体系和行业的主要负责部门,其需要考虑我国医疗行业的发展和繁荣,对医疗服务体系的水平和营收等情况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和积极的促进。但由于其同时肩负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重任,为了保障公民获得切实的医疗保险服务,必须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收费水平进行全程监督和考核。为了避免这种角色的矛盾和冲突影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实行了委托管理的新型管理模式,从当前较为成功的试点地区管理经验来看,这种委托管理模式的实行是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委托合同、医疗基金管理等方式来实现的。
3.社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因素管理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在本质上是属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不带有盈利性质。但是,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由医疗机构、保险机构、被保险人等三方共同组成。而医疗保险的形式是以金钱作为载体的。所以,我国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在实际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中,注重和加强了对利益相关三方的道德风险的管理,强化了对其的参保率的审核工作以及道德品格的评估工作。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是指对筹集和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运营的管理以及基金核算和监督等,它贯穿于社会保险动态与静态管理的全过程。基金管理的目的是保证基金的安全与保值增值,它的管理内容一是基金收支管理,二是基金的投资和运营。目前,我国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刚刚起步,尚缺乏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科学管理和运作的方法及手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必须改革现行的基金管理体制。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运营层次低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个人账户机制,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集中在县级政府下设的机构管理运营,这使得绝大部分基金的管理运营集中在不具备相应基金管理人才、技术和投资主体的区县一级。由于运营层次低,基金不能形成规模优势,收益不高。而且基金存放在县级,还存在着被地方政府挪用的风险。
(二)缺乏规范化管理
新农保基金的经办管理体系不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开发滞后,缺乏专职农保工作人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及运用都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制化程序执行的,而是根据地方政府的政策来执行,这就造成了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低,缺乏有效的监督。由于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相关工作系统软件,使得新农保基金从收缴、存储、移交到保险金的审核、发放都得使用手工操作,经手人员多,手续庞杂,工作量大,误差率较高。
(三)保值增值能力较弱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途径主要是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尽管这两种方式安全可靠,无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基金的损失,但其收益与国民经济的增长率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只有当农民投保的回报率高于银行储蓄的利率时,他们才会积极投入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中去。针对我国当前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状况,选择合理的基金管理模式对于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显得尤为重要。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
从国外情况看,目前流行的社会保险的基金管理模式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政府直接管理。这种基金管理模式以日本为代表,其优点在于便于政府统一规划和管理,缺点在于难以获得较高的回报以及存在政府挪用的风险。第二,基金会管理。这种基金管理模式以澳大利亚为代表,其特点是个人账户的出资人就是基金会的会员,对基金运作拥有一定的建议权,便于民主管理和监督,缺点在于决策权力过于分散。 第三,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这种基金管理模式以智利为代表,其特点表现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较高的效率,投资者可在竞争中得到较高的回报和良好的服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既要借鉴国外经验,又必须符合我国的现有国情。根据我国国情,新农保基金不宜采取政府直接管理的模式,以基金管理公司形式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在进行基金管理体制改革时,我们可以借鉴“智利模式”的成功经验,以省为单位建立行政或经济区域性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这些基金公司作为金融法人进入金融市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可以直接或以委托的形式运作基金,提高基金运营效率,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与其它金融机构不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投资运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返还给农民,用于农民的养老需求。为此,国家应给予其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和项目优先选择、破产优先偿还等保护性措施,以保证其在市场“竞争”中的有利地位,体现国家对农民养老的责任和义务。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模式选择
(一)投资方式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传统的投资方式包括银行存款和国家债券投资。银行存款投资优点是安全可靠,无风险;缺点是当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低于物价上涨指数时,基金面临贬值,因而这是一种保守的投资方式。为保证基金投资的安全,应规定基金用于储蓄存款的一定比例,但不把它作为基金投资的一种主要方式。国家债券投资是一种比较稳妥的养老保险运营方式,在国外常常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社保基金投资于公债的比例,主要原因是国债信誉好,风险小,易于变现。
除了上述传统的养老保险基金投
资方式外,在有效规避风险的前提下还可以尝试进行以下投资。
1.投资不动产。这种投资方式是指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经办机构把社会养老基金用于购买或建造房地产。不动产投资在经济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可以保证有较高的收益率,但由于其投资回收期较长,占用资金量很大,流动性差不易变现,因而不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随时支付,同时受国家经济形势的影响有一定的风险性,但可以避免高通货膨胀率对社会保障基金的不利影响。
2.投资境外市场。这种投资方式一是可以扩大养老金的投资范围,调整其资产结构,促使养老金投资多元化;二是可以根据投资组合理论,当不同资产收益的相关性较弱时,将这些资产纳入一个投资组合,可在保持平均收益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投资风险。
3.投资实业。是指基金经办机构通过自主将基金用于兴办经济实体,或通过参股的方式参与到企业经营活动,这是一种直接的、风险型的投资。这种投资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报酬率,基金直接进入生产流通领域,需要进行专门评估降低投资风险以保障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可以选择一些相对来说风险小、周期短、效益显著的领域进行实业投资,在短期内获得较高利润并收回本金。
4.发放委托贷款。在我国禁止银行以外的机构直接发放贷款,经办机构可以通过银行机构发放委托贷款,从而获取一定的收益。对发放的贷款的对象和用途,在风险可控的情况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自主选择。
5.投资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我国正处于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尤其是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急需大量资金,这也为养老保险基金开拓了一条新的投资渠道。
(二)投资组合模式
发达国家的养老基金通过投资运营取得的较好收益和实现了基金的保值增值与其投资组合的下述特点是分不开的:一是加大股票在投资组合中占有的比例;二是坚持多元化投资与分散化投资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我国来说,基金投资组合的发展方向是拓宽投资渠道,实现多元化投资,同时允许农村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在我国的农村社保基金投资组合中,既要包括国债、银行存款等稳定的品种,也要包括股票、基金、政府或公司债券等高风险高收益的品种。由于各类投资项目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各异,因此进行合理的投资组合有利于规避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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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淑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选择[j].商场现代化,2010,(7).
[3] 汤晓阳.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问题探讨[j].四川大学学报,2010,(5).
关键词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基金管理模式 选择 对策研究
目前中国农村的主要问题有两个,第一,我国农村经济有所发展,然而大多数的农民增收仍旧困难,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第二,农村的老年人口比例上升以及农村的家庭结构小型化,农民的养老负担加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选择基金管理模式,应该根据我国农村的基本国情,选择适合农村的基金管理模式,使之既能解决农村现存的问题,又能有效促进新制度的推广和覆盖。
农村的老龄化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推广的重要原因。而新农保制度采取的个人账户制度,我国目前的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的投资手段,无法满足日益增大的基金的增值要求。这就需要采用新的基金管理模式。目前我国主要试点的有四种新型的基金管理模式:“呼图壁”模式、委托投资模式、农村保险基金银行管理模式、自主投资模式。然而由于我国社保经办机构缺乏足够的投资能力和经验,以及我国的金融环境的不规范。这种模式不适合在当前的中国国情下实行。故予以排除。
一、基金管理模式选择
1.农村社保基金银行质押贷款管理模式
目前大多数农村参加养老保险存在一个两难问题,由于很多农民并不是很富裕,如果拿出有限的资金参加养老保险,农业生产投入就有困难,呼图壁县利用保险证质押贷款很好解决了这个两难问题,不仅把死钱变成活钱,提高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而且保障了农保资金的增值,探索出一个“双赢”运营机制,很值得各地借鉴。
首先,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多元化筹资机制,经过新疆呼图壁县多年的试点,农保基金已由1998年的1200.9万元, 滚存结余到2280.9万, 其中农保基金累计利息收入为1080万元, 平均年收益率达到7%。实践证明,这种模式能够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够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进而扩大制度的覆盖面,保障农村老年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减轻农民的养老负担。
其次,质押贷款的基金模式有很强的福利效应。这种模式能够扩宽农民的融资渠道,缓解他们春耕的资金短缺问题。
再次,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全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挂钩,采取的是个人账户制度,通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老年人的生活有基本的保障,免除老年人的贫困。另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采取的给付方式,应强调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直接关联。这样可以再强调农民缴费的个人产权的同时,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保障需求,增强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另外,由于呼图壁模式试点的成效斐然,这种模式已经成功的推广到四川等地进行试点。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该采取质押贷款的基金管理模式。
2.农村保险基金银行管理模式
对于保险基金银行基金管理模式来说,尽管保险基金银行有着国家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笔者认为在目前的中国,农保银行模式还不能全面开放。
首先,该模式并不能有效解决我国农村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农民增收渠道来看,该模式并没有对农民的增收产生积极的影响,要求农民按固定时间交纳一定得养老保险费,并将其存入银行,由银行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对于农民来说,很多都不富裕,交纳保险费就得减少生产资金,不利于农村的经济发展,这样就会降低农民的参保积极性,进而阻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广。
其次是该模式的实施需要巨大的成本。由于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这种模式,所以保险基金银行将会在全国各地设立很多的分支机构,以此来统一管理全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这样组建银行的成本将会是非常巨大的,另外机构的运行,人才的培养,资金的投入,服务的提升也需要大量的成本。
银行的建立能否健康的运行,能否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还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该模式政府承担兜底责任,一旦保险基金银行无法正常运行,导致基金的亏损,无法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将会加大政府的财政支出,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不利于全国经济的发展,另外,由于政府承担兜底责任,即使与其它商业银行参与竞争,也无法保证银行的高效率运行。基于以上几点,笔者认为在当前的中国保险基金银行还不能开放。
3.农村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管理模式
与质押贷款模式相比,委托投资的基金管理模式,需要高额的委托成本和监管成本,而且风险性很高,因而并不适合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首先,该模式需要的委托成本和投资管理成本非常巨大的。我国新型农村养老基金进行委托投资支付给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统一按照基金前一日净资产的1.5%(年率)费率提取,每日计提,按月支付,随着制度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农村养老基金将会越来越多,委托投资的成本也会随之成倍的增加。为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管理公司就必须进行投资,这样就会支付为投资而支付的印花税,中介服务费以及其它的信息咨询费等费用。
其次,信息的不对称,易发生道德风险。委托投资模式中,委托方和受托方是一种委托关系,签订委托合同,受托方会掌握全部的投资信息,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会发生信息不对称发生的道德风险,受托方为了本公司的利益选择那些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投资组合进行投资,增加基金投资的风险,损害资产所有人的利益,另外,为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委托方势必需要很大的监控成本。
二、相关的政策建议
笔者认为推广农村保险基金银行质押贷款模式还应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降低其内在隐藏的风险,以此来确保这种模式的顺利实施,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进而推动新型农村社保制度的实施与推广。
1.严格审核贷款主体,保障农民的贷款权益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为了扩宽社保基金的增值渠道,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将养老保险基金贷给一些并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但是农保办缺乏正规金融部门的监察和预防风险能力,在基金运营方面的能力欠缺,容易出现操作性的失误,这样就会无形的增加社保基金的金融风险,企事业单位过多的占用农保基金,影响了农民的贷款权益,进而挫伤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因此,农保经办机构应该制定的审核贷款主体的规章制度,严格审核贷款主体,保障农民的贷款权益,保障农民能够及时获得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资金。
2.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促进新制度的推广
政府应运用各种资源来宣传新制度,如运用各种媒体以及更多的社会力量来进行大力的宣传。使农民了解新制度给农民所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利益,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促进新制度的推广。
3.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切不可照搬照抄
由于地理环境和国家的政策等一系列的原因,我国各地的农村经济不均衡发展,进而各地农民的经济状况,思维方式,以及风俗习惯不尽相同。各地在实施新制度时应对这些因素加以考虑,不能一味的照搬照抄,那样在推广新制度时将会产生想象不到的问题,不利于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推广与实施,因此,各地政府在实施新制度前,必须从当地实际出发,对农村保险基金银行质押贷款模式的各种细节进行适当的调整,使之符合当地的实际,做到事半功倍,更好的促进新制度在当地的推广。切不可照搬照抄,否则将不利于新制度的推广,使农民对新制度失去信心。
参考文献:
[1]张晓莉,孔令英.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呼图壁模式”的推行困境研究.农业经济.2009:60-61.
1“智利模式”简介
智利模式的基本内容,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将个人工资总额的10%存人个人账户并进行积累,并且交由私营机构投资管理,最终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储蓄及增值收益作为个人养老金的资金来源。
1.1养老基金的筹集方面
智利实施的是政府立法和监控,民营机构具体操作,个人账户强制储蓄,政府承担最终风险。保险费完全由个人负担,雇主不承担缴费义务。雇员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月工资的10%),缴费金额全部记入养老金的个人账户。
1.2养老金的管理和运营方面
智利的基本做法是,由多个竞争性的私营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s)来负责个人账户养老金资金的管理并进行市场化的投资运作,利用投资回报收益使养老基金升值。
1.3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方面
智利政府采取严格的数量监管模式。同时,为了保证养老基金的安全,政府成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总监署(SAFP)来管理各公司的运营状况。
2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基金管理状况
目前我国的农村养老方式主要依靠家庭养老,同时辅助于“五保”制度。从全国各地试点的新办法与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实施方案比较来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原则明确、模式统一,新制度已经较原有监管制度有了显着的有效性和先进性。但是,它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管理不够规范、监管缺失、基金保值增值方式单一、法律制度不完善等方面。
3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3.1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造成基金流失
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挪作他用;国务院也多次明文规定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3.2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导致养老基金互济性差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经济予以适当补助,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与城镇养老保险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并不具有互济性。
3.3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单一,保值增值能力差
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将直接影响到个人未来养老金的给付,影响到老年人的生活水平。积累制养老金制度下形成的巨额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将面临巨大的通货膨胀风险和经济增长风险。
4“智利模式”给我们的启示
4.1政府在投资运作中的作用发生转变
在公共养老保障体系中,政府由直接包办养老基金投资运作转为由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政府职能转向投资运作的监督和管理,养老基金的行政管理和投资管理适当分离。这是一个基本经验。
4.2不同类型养老保险基金应该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
个人账户基金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应该实行政府机构管理模式。但应该与统筹账户基金的管理完全分开,以有效避免个人账户资金被统筹基金挪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由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理事会统一负责筹集的,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管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可以建立独立的补充养老基金会。